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高校的法律性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隐性作弊的概念及行为特征
隐性作弊行为在高校课程考试中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由来已久,而这一现象也早已纳入了部分学者的研究视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学者在教学管理的实践中发现了隐性作弊与显性作弊的不同,并提出通过“教考分离”来解决隐性作弊问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大学生考试作弊主要是考前和考后的“隐性作弊”,而不是考中作弊。此后有学者通过现象归纳和性质区分对显性作弊和隐性作弊作了一定概括和比较,认为隐性作弊等已成为大学校园的公害。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在考试研究中零星地涉及到了隐性作弊的现象,比如有学者在归纳了学生在考试前后伙同命题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的种种现象之后,做出了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已出现了“作弊时空由‘场内’向‘场外’延伸,泛化趋势明显”的判断。还有学者发现大学生“在考试结束后,托关系、找熟人让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时提高分数等舞弊行为,或者在作弊后贿赂监考教师”是在考场作弊之外的一种新的作弊方式。这些学者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揭示了隐性作弊的一些现象和问题,但是仍然没有明确以“隐性作弊”作为分析解决这类考试作弊问题的概念工具,因而其既没有对隐性作弊的概念内涵作具体阐述,也没有提出专门针对隐性作弊问题的防治对策。根据现有的资料,笔者发现只有一位学者比较明确地专门阐述了大学生隐性作弊的概念,他认为“隐性作弊主要是指学生采取欺骗、送礼、请客等游离于考场之外的手段套取试题或请求加分,从而获取高于实际水平成绩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其并没有对隐性作弊的概念内涵作系统阐述,也没有进一步分析其特征与性质。说明人们对隐性作弊概念的认识仍有待深入。
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和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以“隐性作弊”这一概念来概括高校课程考试中有别于显性作弊的各种考试作弊现象是比较恰当的。所谓隐性作弊是指学生在课程考试前后,伙同任课教师等教育工作者,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内容信息或者成绩评定上的照顾,并最终取得高于其实际能力水平的课程成绩的考试作弊行为。相比于人们所熟知的显性作弊,隐性作弊自身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1.作弊时间在考试之前和考试之后
相比之下,显性作弊一般集中发生在考试正式开始之后结束之前即考试进行过程中的时间段之内,而隐性作弊则发生在考试之前和考试结束之后,而且是随机发生,没有固定的时间,从而使其避开了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内的各种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考试作弊认定上关于作弊行为必须发生在“在考试过程中”的时间条件。
2.作弊地点在考场之外
显性作弊发生时,实施作弊的主体一般都在考场,所以其作弊行为也多发生在考场之内。但是隐性作弊者的作弊行为则不会发生在考场之中,而是可能发生在考场之外的任何地点,比如上课的教室、学生宿舍、教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处,甚至没有任何固定、具体的地点。作弊者们凭借电话、手机、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手段就可以完成作弊。
3.作弊主体既包括学生又包括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
有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是隐性作弊的标志性特点之一。尽管在显性作弊中也存在考务人员协助或放纵考生作弊的情形,但是这些考务人员一般只是给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他们在考试之前往往并不掌握考试的内容信息,也不掌握考试成绩的评定权,因此其行为的性质最多属于失职而算不上作弊。而参与隐性作弊的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则是考试内容信息的掌握者或者考试成绩的评定者,作弊行为的发生是其同作弊考生合谋或者其过失所致的结果,其中前者有类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此意义上,参与隐性作弊的师生等人均可以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主体,这同时也是隐性作弊的标志特征。
4.作弊方式多不在目前各种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明确规定的作弊行为的范围之内
由于隐性作弊行为不是发生在考试进行过程中,所以作弊者的作弊手段便完全不同于显性作弊者所采用的夹带、抄袭、交换答卷、使用隐秘通讯设备、冒名替考等“常规动作”。其作弊方式,在考生方面主要表现为其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的内容信息、考后影响教师对其考试成绩的公正评价;在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者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其故意给考生提供考试内容信息,或者基于不正当的目的,为考生提供不合乎该考生实际学习水平的考试成绩。因而从这些作弊行为的发生形式上看,其多不在目前的各种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文件所明确规定的作弊行为的范围之内。
5.作弊目的是为了获取较高的课程成绩
无论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在考试之前让学生获得考试内容信息,还是具有成绩评定权的教师在考试之后利用职权不合实际地调整或者篡改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所有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相关学生获得高于其实际水平的课程成绩。而这正是隐性作弊的行为性质之所以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不正之风”或者教学事故(对教师而言),而是应当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主要依据。
6.作弊后果严重却不易定性和惩戒
隐性作弊的行为后果与普通的考试作弊相同,其对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的危害甚至比显性作弊更大。但是目前人们在主观上尚未给与其足够的重视,在对其作为考试作弊的定性上亦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因而目前各种有关考试的部门规章以及各高校纪律规范均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以考试作弊定性和惩戒,致使对隐性作弊行为的定性和惩戒成为高校课程考试管理活动中的难题。
二、隐性作弊的主要情形
正是由于实施作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而且参与主体特殊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既有法律法规的惩戒,致使隐性作弊比显性作弊的方式更多,情况也更为复杂。根据隐性作弊的行为特征,其作弊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利用考前辅导等方式伙同学生集体作弊
具体表现为负责课程考试命题的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应学生的要求或者主动不合理地提示考试范围、勾划考试重点、出具考试辅导题甚至考试题目等等。适当的考前辅导有利于缓解考试给学生带来的心理压力,引导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正常发挥其能力水平,从而使考试能较为准确地测评学生对相应的课程的掌握程度,但是如果教师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通过各种明示或暗示的途径给学生提供考试内容信息,把考试辅导变成了提供、泄露考试信息的活动,则原本正常的教学活动就变成了师生间的集体作弊。
2.学生和教师之间利用行贿受贿串通作弊
由于考试成绩的功利价值,学生或者由于平时学习不用心,担心考试不及格,或者即便平时学习尚好,但是为了利用更好的课程成绩达到各种功利的目的,其均可能会在课程考试中作弊。而行贿教师则是实现其这类目的的“捷径”,比如通过对教师吃请玩乐,送钱送物,甚至情感贿赂,以换取教师在考试之前透露考试信息或者在考后成绩评定上的“特殊照顾”。这种行贿行为可能由学生本人实施,也可能由学生所委托、指使的父母亲友代为实施。当然也存在部分师德败坏的教师以提供考试信息或者承诺给予成绩照顾为条件向学生索贿的情形——同样是作弊,但与学生的行贿相比,其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据说在有的高校曾有教师给学生“明码实价”:要确保考试不挂科,交费200元,一律考前先交钱,结果不少学生不得不花钱买“及格”。
3.学生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影响教师以实施作弊
很多情况下,学生会自己或委托其家长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在考试前后给命题教师或者评定考试成绩的教师打招呼,要求透露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给予成绩评定上的“照顾”。这是目前很多教师都深受其扰的一个问题。在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核前后,每每会有人来为其关系名下的学生打招呼。这些人有相关教师的同事、上司、朋友、亲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的时候为同一学生打招呼的往往不只一个人,在亲情、友情及利害关系的轮番“轰炸”之下,教师们往往难以抵挡而沦为伙同学生实施考试作弊的主体。其结果是,这些学生虽然平时学习表现一般,但是由于有比较“硬”的社会关系,其课程成绩往往很好,并成为其攫取“三好学生”之类的荣誉及其他利益的重要筹码。
4.学生伙同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作弊
一般情况下,高校的课程考试,考试之前有命题、试题审批、试卷印刷等环节,考试之后还有成绩评定、成绩审核、成绩登记等环节。在考试之前,除了任课教师、命题教师等人之外,能够接触考试试题内容的还有负责试题审核、审批的院系主管领导、教务部门的考试管理人员以及负责试题印刷的工作人员,这些人都了解相关课程的考试内容。在考试之后,除了任课教师等试卷的批改人员,还有试卷批改的监督人员,教务部门负责成绩登记、管理的人员,这些人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考试成绩的最终评定。因此,试图作弊的学生只要自己或者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打通”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其都可以达到作弊的目的。
5.教师及其他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失职所导致的学生作弊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任课教师或者命题教师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学生在考试之前“套取”了考试范围、题目等考试内容信息。二是试卷的审批、印刷、保管等考试环节的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考试内容信息为学生所得。比如在笔者所在高校的某次期末考试之前,一名学生混入校印刷厂,利用试卷印刷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窃取了在该处印刷保管的期末考试的相关试卷,后该学生因被工作人员抓获而使作弊未遂。尽管在这些情形下,教师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合谋作弊的故意,但是教职员工的过失所导致的失职客观上为学生的作弊提供了条件,而这类作弊情形不同于显性作弊,其仍可归属于隐性作弊的范畴。
6.其他各种非特定类型的作弊
只要有需要,隐性作弊可以发生在任何课程的考核之中,因而除了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之外,在采取非考试形式但仍然评定成绩的考查课、实验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课程的考核中,同样存在各种有类于上述情形的隐性作弊。只是这类作弊行为与发生于考试课程中的作弊相比,表现得更加随意、分散而已。就这类行为的特征及其危害后果而言,其属于隐性作弊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
三、隐性作弊的法律性质及处理原则
尽管目前人们对高校课程考试中的隐性作弊行为重视不足,认识模糊,既有的各类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各高校的管理规范也对其缺乏明确的定性及处理措施,但是笔者以为各类隐性作弊行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规范依据上,其考试作弊的法律性质都是确定的。原因在于隐性作弊与显性作弊虽然在作弊时间、地点、主体以及方式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但是两者在作弊的本质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从动机来看,两者都通过不正当行为谋取较高分数以得到物质利益和精神荣誉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精神难堪;从手段来看,两者都属不正当的弄虚作假行为;从性质来看,两者都是对当今考试规则及其教育制度的破坏。”
从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到各高校的教学管理规范,目前都没有对隐性作弊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定性和给出具体的处理措施,但是从有关考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精神来看,其对各类考试作弊行为的否定是明确的。比如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大学生“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我们认为,“不作弊”既是学生的学术道德,也应当是其学习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包括隐性作弊),是大学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再如,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学校则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在上述四种属于严重作弊的具体情形之外,还有一种规定比较笼统的情形,即“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虽然《规范》对此没有具体的解释,但是我们认为从隐性作弊的特点及其后果来看,其无疑应当纳入这里的“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行列。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完善途径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 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 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然而, 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试析
1.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就业协议书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第四,劳动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2.笔者对前述几种学说的简单评述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说法只看到就业协议书的外壳,没有看到其所载负的实质内容。就业协议书确实教育行政部门对就业工作进行管理的载体,确实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业协议书在作为作管理手段的外壳之下,包含着非常重要的实质内容,就业管理手段说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简单化,无法为解决就业协议书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提供帮助。
第二种说法认识到了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认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却有失妥当,其严重后果是使连结着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关系处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使广大群体的权益处于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危险境地,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根据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的司法判决,更进一步证明了这种学说与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种说法认识到了协议书的契约性,指出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平等主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使就业协议书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进而认为由履行就业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笔者赞同这种说法,其理由随后详细予以陈述。
第四种说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就业协议书是签订在毕业生真正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 二是就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包含的基本约定内容,并且现实情况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往往会重新签订一份详细的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而让就业协议书作废,因而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
3.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业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主体。以就业协议书的主体而论,相信很多学者都赞成,其实质主体应只是用人招人单位与毕业生两方,即其实质上是双方主体,因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占了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绝对主体部分。第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只是一个形式主体,其几乎不对就业协议书承担实质性的法律义务,我国有的省份将就业协议书由三方协议改为二方协议即是最好的证明。因而形式主体不应成为我们判决其法律性质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应去除形式,从本质上来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在认识上过分受形式所束缚,未能透过形式看本质所形成的结论。
(2)现阶段协议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法律依据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清楚的,容易产生误导。应该说就业协议书作为管理手段的这种载体产生的依据是前述两个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就业指导部门管理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作为每一份具体的就业协议书,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内容,作为就业协议书的实质主体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他们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主体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时也强调内容合法。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他们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依据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另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就业协议书,指的是具体的就业协议书,也即是具有了确定的用人单位及确定的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而不是指仅作为管理形式载体的未加入具体权利义务的就业协议书。因而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于协议主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就业协议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业协议书还只是一个在特定阶段有效的协议,至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之前,笔者认为应该综合前述特点,将就业协议书定性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现行就业协议书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没有区分协议主体与监督主体,造成主体混乱
现行的就业协议中有三方主体,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为真正合格的协议主体,协议中的第三方学校或就业主管单位实质上是监督主体,但因现行就业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加以区分,造成主体混乱。
2.协议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由于协议及其相关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或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谋求部门的不正当利益,使得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3.就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三方协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所有未尽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签名和盖章。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强调双方达成就业意向,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均基本上没有规定。
四、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使改进及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工作得到顺利推进,首先必须保证改进或完善后的就业协议书能够担任起目前其所肩负的任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肩负的任务有二种,其一为国家行政部门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统计、调控的任务;其二为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任务。第一种任务可以通过强化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制度来完成,第二种任务则可以通过将就业协议书逐步发展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实现。因此,笔者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权利义务,变三方主体为双方主体
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合同仅保留双方主体。同时明确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鉴证、登记、管理合同的主体。
2.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规范就业协议的管理程序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有利于限制、减少部门利益。将就业协议的鉴证、登记、生效程序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单位及毕业生的权益。
3.逐步将就业协议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基本要求,充实协议书的内容,从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顺利过渡做起,最终实现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将就业协议书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所附的条件为学生能够顺利毕业,达到其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件。其所附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约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
总而言之,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是庞大的,因而需要有关部门与相关利益群体合力逐步去改进、完善它,以促使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和谐就业,创建更加和谐的就业关系。
参考文献:
[1]林铤.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5).
[2]张冬梅.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策.大学生就业,2005,(24).
[3]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4).
论文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然而,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常常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的性质,如何处理好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结合新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理清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服务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要我不毁坏你的设施,你就无权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点——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对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备案为其生效要件”,0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虽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达到公寓标准。而且,即便是公寓标准,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便获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居住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依然有较大的区别,可以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家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居住者那样任意使用物品,随意留宿同学,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对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笔者认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校对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伴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他们对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已不满足于目前旅行社所提供的沿着指定的路线参观特定景点的“走马观花”式的传统旅游产品,而是希望在旅游的过程中除了观光之外,还能够有更多的差异化、个性化因素的体现,对定制旅游产品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尤其是对高端体育旅游产品,包括观看旅游目的地举办的重要体育赛事或是亲自参与体育运动等相关活动,感受体育和运动带来的欢乐气氛,满足他们追求“畅爽”(flow)体验的需求。
1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内涵
11高端定制旅游的概述
定制的思想最早源于1970年美国未来学家Alvin Toffler,他认为定制是以顾客个性化需求为基础的一种全新理念和方式,打破了一直以来企业经营中所遵循的大批量生产以获得规模经济的定律,曾被美国著名的营销学教授菲利普?科特勒喻为21世纪市场营销当中最新的领域之一。而针对高端定制旅游方面,随着1972年Gunn提出了旅游系统的概念之后,Mill和Morrison等认为让旅客参与到产品的设计过程当中,即定制旅游产品的实现,才能够实现旅游消费的总效用最大的目标。
12体育旅游的概述
体育旅游是伴随着旅游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而受到进一步的关注。Heather Gibson将体育旅游定义为以休闲为基础的旅游,个人暂时离开他们的家庭所在地,去参加或者观看体育活动或者去观看与这些体育活动相关联的吸引物[1]。TDHinch认为体育旅游是在有限的时间内的、离开家的、以体育为基础的旅游[2]。国内的学者张强、柳伯利的观点是体育旅游是体育与旅游的结合,是通过体育资源与旅游资源的互补互利,把体育作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旅游方式[3]。赵金岭则指出高端体育旅游是相对于传统的“大众”体育旅游而言的、社会上许多中上层认识所热衷的、以高端体育活动为旅游吸引物、能够为参与者带来“畅爽”体验的一种“小众”旅游活动[4]。
综上所述,高端定制体育旅游,即将定制旅游和体育旅游结合起来,是旅行社为体育爱好者所专门开发的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根据旅游者的体育旅游需求,定制路线,安排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项要素,并且在路线中强调让旅游者参与到特定的体育项目中,或是通过被动参与,如现场观看比赛,感受气氛,或是通过主动参与,如与球员一起踢球,球队的体能教练指导旅游者训练等,不仅让游客亲自参与到旅游产品设计过程中,还让游客感受到体育所带来的快乐,以满足游客对旅游体验的个性化追求,最终实现旅游价值的一种旅游方式。
2中小旅行社在发展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可行性分析
21产品的游客需求分析
愿意参与到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消费者,一般都不是普通工薪阶层人士,而是社会的中产阶级或者富裕阶层人士,或是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又或是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基础做支撑。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价格敏感度较低,但对旅游产品的品质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小型旅行社在发展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对潜在的消费群体特征进行分析,研究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特征和盈利模式,这样才能够在旅行社竞争的“红海”中找到利润增长点,有效规避同行竞争,在微利时代下探索一条适合中小型旅行社未来发展的路径。
根据调查,高端定制体育旅游的消费者有以下的共同需求。
211凸显品质的要求
传统的“上车睡觉,下车拍照”式的常规旅游路线已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这种批量式生产、同质化销售的旅游产品,已遭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诟病。尤其是在旅游旺季或者节假日期间,处处景点人挤人,还要不停地赶行程,游玩一圈下来比正常上班都还要更累,回来还一肚子抱怨,游客并没有从旅游中获得任何美好感受,旅游的品质更是无从谈起。
对于愿意选择高端定制旅游产品的游客来说,既然付出了高额的价格,自然期望可以获得高品质的旅游体验。因此,无论是从路线的规划,游览的方式,还是游览景点的时间,都必须经过精心的设计,避开旅游高峰,错时游览,推出以人为本、与众不同的旅游产品,为目标游客创造更高的旅游价值,从而创造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212人无我有的体验
与常规旅游团不同,定制旅游产品会根据游客的时间、兴趣、爱好和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的设计,在线路的安排上并不是由旅行社一手掌控,游客有充分的自由,既可以在线路中体现个性化因素,又可以节省大量的行前规划与票务落实的时间和精力。旅游的产品不一定是奢侈的,但一定要有主题风格特色,能给游客不一样的旅游体验,感受到旅游目的地不一般的风情。
22中小旅行社的优势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小型旅行社因为受到了资源、品牌、人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相对于大型旅行社而言,中小旅行社受到客源范围窄,知名度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在采购上游旅游产品时,与上游企业的议价能力不足,不能取得与大型旅行社同等的低价,因此在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各大旅行社都在打低价牌来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时,中小型旅行社并不占优势。
但是,正所谓“船小好调头”,中小旅行社不受太多制度的约束,不受机构臃肿的“大企业病”之苦,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方向,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发展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差异化的需求而存在的,强调了旅游者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上的参与感,在旅游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需要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与旅游者有大量的沟通。由于大型旅行社往往忙于招徕和接待由散客组成的常规旅行团,对于定制旅游产品虽然也有投入,但投入的积极性不强,对这一部分的市场开发也并不热衷,这也给了中小型旅行社生存的空间。
综上所述,在研究了消费者的需求后,结合中小旅行社自身的优势,开发利润空间大、服务优质的高端定制旅游产品能够成为旅行社未来经营的方向,它不仅给中小旅行社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辟了新的利润空间,而且还能够帮助提高游客的满意度,有效规避同行竞争。那么,对于中小旅行社而言,具体如何进行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开发呢?
3中小旅行社开发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具体实施方法
31准确定位目标客群
根据相关的统计,我国高端定制体育旅游的消费人群具有以下的社会人口学特征。
从性别上看,男性明显多于女性;从年龄结构上看,目前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消费群体还是以中青年为主,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小;从教育背景上看,学历高的人群比学历低的人群更愿意选择该类旅游产品;从职业上看,以公司、企业白领为代表的高收入者为主的中产阶级成为我国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消费主体;从收入状况上看,收入与消费意愿在一定范围内成正相关,月收入或年收入越高的,参与到高端定制体育旅游活动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当收入超过一定程度后,随着替代品的增加,人们消费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意愿就会出现微弱的降低;从居住城市上看,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旅游者比其他中、小城市的旅游者更多地参与到高端定制体育旅游的活动当中[4]。
32开发和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设计是按照一定的规制,配置旅游资源和餐饮、住宿等服务,把旅游服务加入其中,并以一定的主题、内容、形式和价格标示出来的过程[5]。在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中,要充分发挥“一对一营销”的优势,充分了解不同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后,分别设计不同的旅游景点的组合。
同时,可以采用产品模块化的方式有效降低产品的成本。所谓产品模块化,即定制并不是无限的选择,太多的选择会让游客无所适从,也会使得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通过提供适当数量的标准件,进行多种不同的搭配,形成能够体现游客个性风格的特殊旅游产品,既可以给游客提供选择的空间,又可以将复杂的过程尽可能简化,对于旅行社而言,还可以有效减少供货商的数量,合理控制成本,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33与游客达成意向
在旅行社设计产品时,与游客进行充分的沟通是必需的,这也是区分高端定制体育旅游产品与常规旅游产品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尤其是对旅游细节的把握,如参观哪个足球俱乐部,与哪位球星共同训练等,甚至是球场在哪个位置,有哪些交通工具可供选择,需要花费多长时间,这些看似琐碎的问题是影响旅游体验核心。旅行社在此过程中应从游客的需求出发,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后,最终形成旅游方案。
34反馈游客体验
在游客行程结束后,及时对游客本次的旅游体验进行跟踪调查,做好游后反馈工作,对行程中安排得恰当,给游客带来难忘体验的项目加以宣传,对游客所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后给出处理方案并告知游客,维持与顾客间的良好关系,通过客户管理系统为顾客关系营销的实施打好基础。
实施成功教学法,引发和增强学生的兴趣
所谓成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针对学生的差异,确立不同的教学目标,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完成学习任务;其次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持信任和肯定态度,赞扬学生在学习中的每一次积极思考,以使学生获得成功的学习体验。
由于学生之间数学基础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在课堂上听课过程中的反应也不同。有的学生能聚精会神听讲,有的学生反应平淡,有的学生则有倦怠情绪。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及时迅速地做出反应,及时调整教学组织形式,提出合理的教学要求。
首先是实施分层教学。对基础相对较好,学习努力的学生,除要求他们完成作业外,还补充适当的习题加强训练,参看相关的参考书,以适应他们专升本的需要;对学习成绩和态度一般的学生,要求他们完成高职数学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完成作业就行了;对后进生,适当减少他们单位时间的学习任务,以使他们能逐步掌握学习内容,指导他们徐徐推进。
其次是进行知识的补习。由于学生数学基础较差的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常遇到高职数学知识和高中数学知识衔接不好的现象,如高职数学中常用到三角公式,而有些学生在高中阶段对某些三角公式的掌握就不牢固,这就需要教师及时补习这些公式,如积化和差公式、和差化积公式、倍角公式等。
再次是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取鼓励性评价,给学生成功的机会和体验。如对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好的学生,教师应肯定其好的成绩和好的学习态度,总结成功的经验,鼓励他们继续前进;对学习成绩和态度一般的学生,肯定他们已取得的成绩;从良好的行为和亲切的语言上,信任他们以后能取得好成绩;对成绩和态度较差的学生,教师要以敏锐的目光观察他们,及时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对他们的点滴进步,都要进行表扬。
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
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鲁宾斯坦的“问题思维理论”提出,思维起源于问题,是由问题情境产生的,而且是以解决问题情境为目的。在数学教学中,恰当应用创设问题情境的方法,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促使他们动脑筋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
1.创设趣味性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讲授“函数的极限”一节时,常遇到学生对“极限”一次难以理解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创设了一个简单有趣的问题情境:“有一根一米长的木棍,先用电锯截去一半,再用电锯截去第一次锯下的一半的一半,然后用电锯截去第二次锯下的一半的一半……如此持续地锯下去,会出现什么结果呢?”通过问题情境的创设,引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使他们进入了积极思考的状态。很快学生们就作出了回答:锯木棍的次数越多,截去木棍的长度越短,若锯木棍为无数次,截去木棍的长度趋向于零。这样,学生对“极限”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此为教师成功讲授“函数的极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创设问题陷阱,增强学生的兴趣。在教学中,有些学生虽对定义、定理、法则、公式背的滚瓜烂熟,但并没有深刻地理解,造成在解题时往往产生疑惑感,有时还产生错误的结论。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有意识、有目的地设下“陷阱”,诱使学生进入误区,使其产生认知上的冲突,从而使学生产生好奇心,引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通过设计问题陷阱,引起学生的疑惑,形成讨论式教学,调动其思维的积极性,使学生对问题产生了深刻认识,从而从“陷阱”中跳出来,而且增强了防御“陷阱”的能力。在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同时,巩固了知识。
联系学生实际生活进行教学,提高学生的兴趣
数学虽产生于实际生活,但由于它的概念、定理等的抽象性较高,致使有些学生接受起来较困难,从而产生了数学难学的思想,甚至有些学生产生了恐惧心理,有的丧失了学习信心,自然也就失去了对数学的兴趣。
长期以来,我们的数学教育总是少讲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形式化、常规化性质的模仿性练习题、选择性练习题、综合性练习题等充斥在数学教学中,致使数学几乎变成了演运算训练。因此,学生对数学产生了枯燥乏味的感觉,降低了对数学的兴趣。
新一轮数学课程改革,明显注重学生体会、感觉、经历数学问题的全过程,提倡在真空的环境中联系学生的生活学习。新课程标准强调:“数学课程应当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经历将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所谓数学建模就是通过分析题目中的数量关系,利用相关领域的特定规律,建立描述问题的框架结构(如公式、方程、不等式、表格、图形等)。
如在“函数的单调性”的教学中,可设计下面一题:“某商场出售足球,当足球的售价为每个50元时,每天销售量为90个;若每个足球的售价提高一元,每天的销售量则减少3个。要使足球有销售市场,那么每个足球的售价要少于多少元?”面对此题,引发了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思考。解决这样的生活问题,教师启发学生要针对问题的特点,选择参变量,并确定相互关系,用概念、符号建立起变量与参数间的关系,从而转化为数学问题。
根据题意,可建立以下的数学模型:
y=90-x-50/1×3,即y=-3x+240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以A学院诉林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为例
普通高等学校与其资助的、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形式进修的教师之间发生辞职、辞退并涉及违约金纠纷为普通高等学校涉及人事仲裁及诉讼常见案件类型,就笔者所参与的多起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来看,此类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却千差万别,即使就同一案件,上述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承办人员作出的裁决也不同,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研究。本案以笔者A学院的个案为例,试图对此类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王。务,林某贝]在2015年6月向A学院提出辞职,A学院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林某辞职行为无效,若林某辞职行为有效则请求裁决林某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21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林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遂裁决支持林某全部请求,A学院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间人事关系解除,林某返还除违约金以外的全部金额。
二、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在本案仲裁及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有:1.本案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2.林某是否应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
林某系A学院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在职期间,林某于201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需脱产进修。2011年7月林某与A学院签订《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以下称“协议书”),协议约定:1.进修方式为脱产进修,进修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2.A学院保证被告按照规定享受本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为林某提供定额资助费用3万元,待林某博士毕业回校报到后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3.林某进修结束后在A学院工作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从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回A学院工作之日起算;4.若林某在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调离或者辞职,应承担违约金一(服务期一服务年限)一万元/年+资助金+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A学院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
三、本案学历进修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
本案中,林某主张协议书约定系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A学院贝]认为本案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笔者认为,本案高等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理由如下:
1.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上应适用人事法规而非劳动法律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关系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程序一元化、实体二元化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架构。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劳动人事关系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 13号)第一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以下称《答复》)第一条中明确(法释〔2003]13号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人事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加以规定,在实体法律适用上持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
2.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法律适用法律位阶的特殊性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前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通常所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仍存在区别,它不受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限制。理由在于,基于我国劳动、人事立法二元化的架构,即使人事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仍应适用人事实体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例如,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所涉及加班费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规定仍然是采取误餐费加补休的制度,而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加点费制度,此际,虽然误餐费加补休制度的立法位阶低于劳动法,但仍应适用前者规定。关于这一点,从《答复》第三条关于人事争议案由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3.民事案由中仍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区分
民事案由划分是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案由不同,实体法律适用也就不同,可见最高人民院对于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实际上仍持二元化态度。笔者认为基于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实体审理法律适用依据,因此,只要民事案由中仍将劳动、人事分立,那么人事案件审理实体法律适用上,人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就仍应适用人事法规、规章,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律。当然,立法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劳动法律上的培训与人事法规上的培训的分立
我国立法存在劳动、人事培训立法分立的现状。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了职工培训基础上,增设了专项培训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从普通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普通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则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贝一]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将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2015年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该《规程》第二条明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从《条例》与《规程》的规定看,《条例》所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的”的专项培训显然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形,而《规程》所称“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培训则普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切教师,这从《规程》所规定的按照教师职称级别不同所可以及应当采取的培训形式上可以看出来,《规程》第十二至二十条对于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按照职称级别及任职年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培训形式,显然适用于事业单位教师全体,而从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看,其适用主体范围显然不可能是教师全体,而应为部分教师。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及人事法规对于培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且高校教师学历进修原则上应属于普通的人事培训,而非人事专项培训。因此即使依照最高院上述《答复》的规定,在人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再行适用劳动法律上的职业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对于人事培训,我国立法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反,在《规程》中规定了可以收回培训费,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相关培训中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等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事业单位培训,在人事法规对于服务期及违约金没有相关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应将该类约定性质上定性为普通民事协议为妥,而不应参照甚至依照劳动法律关于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否认其效力。
5.本案协议效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按照《规程》的规定,讲师任职未满五年的,可以采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方式进行培训,讲师任职五年以上的才“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本案中林某系A学院讲师,且讲师任职年限未满五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保留事业编制脱产学历进修三年的学历进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A学院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义务完全依赖双方协议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所规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并非针对培训本身,而是以培训作为事实基础,就A学院对林某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进行资助所架构的一份协议。这与“某人对于自己无法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进行资助,并约定,作为对价,该主体接受资助后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本质上应属于普通民事资助协议,而非人事专项协议或者人事专项培训协议,更非劳动法上的专项培训协议。鉴于民事及人事法律法规对此并无限制,因此应认可其效力。对此,在相同及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皆肯定了协议的效力。
四、本案协议不属于培训或者专项培训协议而为普通的民事资助协议
在本案过程,作为A学院的人,笔者在认真阅读双方所签订的《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条款发现,该协议约定内容与通常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存在差别,具体表现在:
(一)主体上的差别
本案《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林某报考的单位及专业,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进修接收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进修接收单位与A学院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林某庭审提供的进修学费收据证明,学费是林某以自己名义直接交给进修单位,而非由A学院支付给进修单位。可见本案进修实际上存在以下两个各自区隔的法律关系:A学院与林某之间的进修资助关系及林某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而从劳动合同法上专项培训法律关系看,主要的应为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委托培训关系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专项培训关系,亦即,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为三方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在于,若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法律关系,则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应存在委托培训法律关系才对,本案中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A学院与林某之间不可能系专项培训法律关系。
(二)费用性质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费应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受托培训单位的培训费、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生活补贴这三部分。本案A学院支付给林某的费用也分为三笔,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为条件的定额资助费2万元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后给予的科研启动费5万元。从这三笔费用的性质看,其中科研启动费并非因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而是培训结束后才应支付的费用,定额资助费与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也并无相关性,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费用数额达到几十万元之巨,这也远远超过了通常培训所称的生活补贴费用。因此本案《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性质上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与林某之间约定的,以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为学校服务不少于六年的服务期对价。
(三)费用支付对象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中的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本案中定额资助费并非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而是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林某本人。因此,从支付对象看,该笔费用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对林某自行接受培训的个人资助。
综上,基于A学院与学历进修接受单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该协议与林某所接受的学历进修仅有事实上的关联,而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学历进修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存在区别,又不属于人事法规中的专项培训,同时也不属于人事法规中事业单位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事培训。该协议性质上仅为普通的民事协议。五、本案违约金支付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
本案中A学院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除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定额资助费及科研启动费之外,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支付一万元/年的违约金。
对此,如果该协议属于劳动法上的专项协议,则该违约金显然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在于,该违约金已经超出了A学院给付林某的金钱数额。如果该协议属于《规程》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定义务范围内的教师培训范畴,依照《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仅可以收回培训费。
[关键词]高校 法律事务机构 职能 运行模式
[作者简介]陈剑波(1977- ),男,浙江桐乡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陈海民(1981-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200909237)和2009年中国计量学院高教研究课题“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35-02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高校基于其社会职能面临的行政法律争议,而且体现在高校作为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民事法律争端;不仅体现在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之间的碰撞,而且体现在高校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上述问题,世界一流大学乃至国内高校纷纷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以期为学校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依法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已逐渐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国内高校开始探索与创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请法律顾问,有的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也有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总体上说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为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立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管理和提供决策咨询,使学校的制度合法化、行为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实现。
(一)参与日常管理,发挥“防火墙”作用
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其“防火墙”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必须认真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部门,要判断管理的合法性,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通过梳理和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可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从而避免出现法律争端,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二是审查和把关学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对外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校园基本建设、图书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这些活动最终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把关,既要保障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文字规范,又要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过程监管,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规范和监管学校的处罚行为。现代社会,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的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学校作出的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必须给予被处罚者权利救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确保学校依法行政,力求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参与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作用
我国高校发展已步入从规模化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阶段,许多高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扩大社会声誉上,高校在人才培养、人事分配等领域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区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更要获得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拥护,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应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其各项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发挥“智囊团”作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化。
(三)参与谈判诉讼,发挥“消防员”作用
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意外事件责任纠纷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能一味地为了解决纠纷就在利益上主动让步,应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法律的专业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纠纷问题。不管是一般性事务的谈判还是上升到诉讼层面,都要参与其中,起到“消防员”的作用,真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形象的后果。
二、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几种运行模式
当前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中独立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属高校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机构大多数是正处级建制。比如吉林大学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是正处级建制,设编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专项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和论证;收集、整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颁布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
(二)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全校的法律事务,但机构级别较低,一般挂靠学校办公室或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编制2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事宜,为学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对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和校务政务公开等事宜;负责涉及上海交通大学名称的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的运行模式
采用这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对学校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延伸和扩展,增加了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常年或临时聘请社会律师或学校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学校面临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如笔者所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规范、监制学校各类证书等。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感觉比较被动。
三、改进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大学联系自身实际,分别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法律事务运行模式。但与先进的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相比,国内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运行只停留在学校层面,没有形成纵向的工作体系。同时大多高校都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做到预防在先。鉴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运行模式,应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要多元化
为有效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一改往日职能单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务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职能:(1)收集、整理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2)代表学校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和论证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4)审核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5)审核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6)监督合同的履约过程,主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7)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治校水平。(8)组织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并依据章程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9)组织申报校名商标注册,负责对校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0)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和校务(信息)公开等事宜。通过明确职能、理顺职责,强化预防在先的观念,改变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要转向服务化
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的二级行政机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机构首先要以服务广大师生和学校发展为宗旨,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发挥职能特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事务机构是具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法律行为有监管职责,发挥监管职能,比如对学校一些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以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引讼的行为发生,通过监管强化服务。同时,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分发法律宣传资料等服务手段,来加强全校师生特别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全校师生一起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为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体系要网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层面,应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学校层面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指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层面的具体操作者,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立专门的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干事,形成一个横纵交叉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法律专家委员会在较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法律事务机构保证法律事务的日常运转,同时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干事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要处理的法律事务。这样,法律事务运行就形成了一个立体式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覆盖到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1]侯铁虎,王志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J].中国高教研究,2004(9).
【关键词】 氯沙坦;原发性高血压;左室肥厚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872-01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由于血压长期处于升高状态,导致心脏左心室的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负担加重,出现变异性增厚,也是引起心脏功能衰竭的重要原因之一[1]。治疗时,在控制血压使其平稳降低的同时,也要改善心室肥厚症状,使其心脏功能恢复。我院在常规基础治疗上,加用氯沙坦,对系列症状的改善起到推动作用,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4月——2012年8月间,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并伴随左室增厚的患者52例,包括男性患者32例和女性患者20例;年龄最小的37岁,年龄最大的78岁,平均年龄在56.3±2.3岁;病程最短的3年,最长的25年,平均病程为11.3±2.3年;在早起7:00-9:00间,所有入选者休息半小时后,坐位测量血压,以左臂为准,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结果收缩压最高为190mmHg,最低为140mmHg,平均为168±10.5mmHg,舒张压最高为135mmHg,最低为105mmHg,平均为120±5.5mmHg;超声检查,左心室重量指数最高为178g/m2,最低为123g/m2,平均为149±10.1g/m2;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6例,两组患者的血压、病程、左心室重量指数和性别、年龄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选择和排除标准:所有患者均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并为首次治疗,在此实验开始前半个月内未应用过其它降血压或对血压可能产生影响的药物,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及因患有心绞痛和心功能不全、心衰、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患者[2],所有入选者自愿配合治疗。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皆应戒烟限酒,低盐低脂饮食,对照组用常规基础治疗,包括阿司匹林,β受体阻滞剂和钙拮抗剂,在此基础上观察组用氯沙坦治疗,每天一次,每次100mg[3]。治疗3个月后,比较两组患者的疗效。
1.3 疗效标准 显效:患者血压得到控制,血压降低到140/90mmHg以下或降压幅度在30mmHg以上;有效:患者血压有所缓解,血压降压幅度在15-30mmHg以上;无效:患者血压无明显好转。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观察要点: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前后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LVDd(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IVST(舒张末期左心室间隔厚度)和LVPWT(左室后壁厚度),并计算LVMI(左心室重量指数)。
1.4 统计学方法 将患者治疗后的结果输入SPSS11.0和卡方11.0检验,如果p
2 结果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并发左室肥厚是心血管内科比较严重凶险的疾病,是引起心功能衰竭和心肌梗死的主要病因之一,在治疗时首先应尽力控制血压,使其在正常范围内,以免加重心脏负担,并且应逆转肥厚的左心室,使心脏的射血能力不受影响。氯沙坦属他汀类药物,是选择性比较高的血管紧张抑制剂,对血管紧张、痉挛等有明显作用,并且控制心肌细胞活性,消灭引起心肌的炎性介质[4],消灭心肌细胞壁上的自由基,恢复细胞内皮功能,使心肌间质细胞的纤维化恢复。本次治疗中,应用氯沙坦治疗的患者总有效率达到84.6%,并且在治疗后,左心室射血分数增高,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舒张末期室间隔厚度和左室后壁厚度、左心室重量指数等各项数值均明显降低,说明氯沙坦对治疗左室肥厚有明显功效。本次选择病例有限,治疗时间短,未能完全发挥药效达到治疗效果,日后临床尚需加强观察。但从结果可以判定,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伴随左室肥厚的患者,在基础治疗中加入氯沙坦,可以改善症状,使左室增厚得到逆转,疗效显著,值得信赖。
参考文献
[1] 王金福,陈山,张黎美.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左室肥厚的疗效观察[J].当代医学,2010,16(18):70-71.
[2] 门晓燕.坎地沙坦联合美托洛尔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左室肥厚的影响观察[J].中国医疗前沿,2012,7(8):23-24.
[关键词]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原发性高血压;血脂;血糖;血尿酸
[中图分类号] R97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17-0094-03
Clinical efficacy observation of losartan potassium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 in treatment of essential hypertension
ZHANG Yong
Department of Cardiology, the Central Hospital of Pulandian District of Dalian City, Dalian 1162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losartan potassium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 in treatment of essential hypertension. Methods Clinic data of 98 patients with essential hypertension in our hospital from March 2012 to September 2014 were respectively analyzed. 50 cases treated with losartan potassium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 were coneated as study group, and 48 cases treated with hydrochlorothiazide were coneated as control group. The lood pressure and clinical efficacy of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Results Six weekend after treatment, SBP and DBP of two groups were low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P
[Key words] Losartan potassium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Essential hypertension; Blood lipid; Blood glucose; Serum uric acid
原发性高血压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2002年全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成年人群高血压的患病率高达18.8%,全国高血压患者约1.6亿,比1991年增加7000多万[1]。原发性高血压可导致多种心脑血管并发症,影响心脑肾等重要脏器的结构及功能,导致器官衰竭,危及患者生命。目前高血压仍然无有效的治愈方法,临床上主要通过口服降压药物控制血压在合理水平。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和利尿剂的复方制剂。我们采用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3月~2014年9月在我院心内科就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98例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其中男52例,女46例,年龄48~75岁,平均(65.2±11.7)岁,病程1~7年,平均(4.7±1.2)年;其中24例为Ⅰ级高血压,74例为Ⅱ级高血压。均符合WHO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2],患者对治疗方法知情同意。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排除重要脏器功能不全患者。根据治疗方法分为研究组50例,口服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治疗,对照组48例,口服氢氯噻嗪片治疗。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入组前患者停用降压药、扩血管药1周以上,测量基础血压,完善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血脂、血糖、血钾、血尿酸、心电图及胸片检查。研究组给予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氯沙坦钾50 mg+氢氯噻嗪12.5 mg,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3009)口服,每日清晨口服1片,疗程6周。对照组给予氢氯噻嗪片(广东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3235, 25 mg×100 s)口服治疗,每日12.5 mg,每日1~2次服用,根据降压效果调整。
1.3 疗效评定标准及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前及治疗后6周末患者收缩压、舒张压及心率情况,并根据治疗6周末的收缩压及舒张压变化评价临床效果。显效:舒张压下降10 mmHg及以上,并降至正常,或舒张压虽然未降至正常,但下降20 mmHg及以上;有效:舒张压下降10 mmHg及以上,或舒张压下降低于10 mmHg,但恢复正常,收缩压下降30 mmHg及以上;无效:未达上述标准。总有效为显效+有效[2]。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 t检验或者方差分析,计数资料以%表示,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血压变化比较
治疗后6周末两组收缩压及舒张压均显著低于治疗前,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研究组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χ2=9.798,P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是一种临床综合征,原因不明。高血压的发生与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有关。患者可能存在主要基因线性、多基因关联遗传。食盐摄入过多,高蛋白、高饱和脂肪酸、酒精等均与高血压有关,而钾的摄入与血压呈负相关的关系。目前普遍认为低钙与高血压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另外,脑力劳动者、精神紧张者、长期处于噪音工作环境者也是高发人群。交感神经活性亢进可导致高血压。皮层下神经中枢功能在各种病因作用下发生变化,神经递质活性及浓度发生异常,导致交感神经亢进,儿茶酚胺水平升高,导致小动脉阻力上升,发生高血压。肾性水钠潴留也可导致高血压的发生。肾性水钠潴留机体为了避免组织过度灌注,启动代偿机制,小动脉阻力升高,发生高血压。RAAS激活,肾素作用下血管紧张素原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Ⅰ,在ACE作用下进一步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作用于AT1,促使分泌醛固酮,收缩小动脉,激活交感神经,发生高血压,心、血管重构[3,4]。细胞膜离子转运异常也会导致高血压的发生,细胞膜通透性增加,钠泵活性下降,钙泵活性下降,细胞内Na+、Ca2+升高,收缩血管,发生高血压,心、血管重构。胰岛素抵抗与高血压也有一定的关系,胰岛素抵抗患者发生高胰岛素血症,交感神经活性增加,水钠潴留,发生高血压。大动脉弹性下降导致外周血管压力发射波提前主要导致单纯收缩期高血压。高血压患者小动脉中层平滑肌增殖,发生纤维化,动脉粥样硬化发生。高血压导致患者左心室肥厚扩大,发生心衰。脑血管病变,导致脑出血,脑血栓形成,高血压导致肾小球发生纤维化,萎缩,肾小动脉硬化,动脉增生性内膜炎,纤维素样坏死,最终肾衰,高血压还会导致视网膜病变,视水肿。
原发性高血压目前尚无根治方法。降压治疗的目标收缩压控制在140 mmHg以下,舒张压控制在90 mmHg以下,肾病或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收缩压控制在130 mmHg以下,舒张压控制在80 mmHg以下,老年人一般收缩压控制在140~150 mmHg,舒张压控制在90 mmHg以下,但是不要低于65~70 mmHg。目前临床上一般认为高血压持续在6个月及以上,通过生活改善不能有效控制血压者,高血压2级及以上者,合并糖尿病者,或者已经存在靶器官损害以及并发症者,需要使用药物控制血压[5,6]。研究显示,收缩压下降10~20 mmHg或者舒张压下降5~6 mmHg,高血压患者3~5年内发生冠心病、脑卒中以及心脑血管死亡率不良事件分别下降16%、38%、20%,而心力衰竭发生率下降超过50%,尤其是高危患者,获益更为明显[7]。高血压患者控制血压治疗最终目的是减少高血压导致的心血管并发症的发生及相关死亡率。目前临床上常用的降压药主要有β受体拮抗剂、利尿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利尿剂促进钠的排泄,细胞外液容量减少,缓解血管阻力。常见的有袢利尿剂,噻嗪类利尿剂,保钾利尿剂等,临床上主要治疗轻中度高血压,肥胖、糖尿病者,更年期女性、老年人,主要用于肾功能不全时[8,9]。β受体拮抗剂控制血压的机制主要是抑制中枢和周围的RAAS,降低心排血量,可用于各种程度高血压的治疗,尤其是对心率增快的中青年患者,心绞痛患者。钙通道阻滞剂可阻滞细胞外的钙离子经电压依赖L型钙通道进入血管平滑肌,减弱收缩,降低缩血管反应,临床上可用于各种程度高血压的治疗,尤其是老年人高血压,合并应用非甾体抗炎药的患者,高钠摄入的患者,嗜酒患者,合并糖尿病、冠心病、外周血管病的患者。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能够抑制周围及组织的ACE,血管紧张素Ⅱ生成下降,抑制激肽酶,缓激肽降解下降,可用于糖尿病、肥胖的高血压患者,肾脏、心脏受损的患者。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剂阻滞血管紧张素Ⅱ受体亚型AT1,阻断血管紧张素Ⅱ,阻滞AT1负反馈导致的血管紧张素Ⅱ增加,激活AT2,拮抗AT1生物学效应[9,10]。
目前高血压治疗原则及方案,2级高血压患者在治疗开始时就可联合两种降压药物治疗[11]。目前常用的联合方案:利尿剂联合β受体阻滞剂,ACEI/ARB联合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联合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ACEI/ARB联合钙拮抗剂。当联合3种降压药物治疗时,通常必须包含有利尿剂,除非患者有利尿剂禁忌证。控制血压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剂量,但是不能停药。联合治疗有利于血压较快达到目标值,也有利于减少不良反应[12]。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是氯沙坦钾与氢氯噻嗪组成的复方药物。氯沙坦钾是非肽类血管紧张素Ⅱ受体AT1的拮抗药[13],其通过阻滞组织血管紧张素AT1,阻断血管紧张素Ⅱ导致的水钠潴留、收缩血管以及血管重构作用。氢氯噻嗪是一种利尿剂,通过促进排钠,减少细胞外容量,降低外周阻力。氯沙坦钾和氢氯噻嗪联合有协同降压作用。氯沙坦钾每天50 mg口服,24 h内可发挥持续平稳控制血压的作用,服药后3~6周达到最大疗效,降压作用平稳、持久[14]。氯沙坦钾与氢氯噻嗪联合,加强血压控制作用,还能够抵消氢氯噻嗪导致血钾、血尿酸异常。氯沙坦钾能抵消利尿剂对交感神经系统、RAAS的激活作用,交感神经系统以及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激活可对抗降压药物的疗效,并降低血钾水平,而氯沙坦钾能拮抗这些作用;同时,氯沙坦钾能够促进尿酸的排出[15],从而降低高血压合并高尿酸患者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
本研究中研究组患者采用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治疗后取得了较好的降压效果,总有效率达到94.0%,不良反应少,并且轻微,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每天仅服药1次,患者依从性好。因此,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是理想的一线抗高血压药物。
综上所述,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作为非肽类血管紧张素Ⅱ(AngⅡ)受体AT1的拮抗药和利尿剂的复合制剂,用于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具有较好的临床疗效,并且不良反应少,患者依从性好,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陆再英. 高血压治疗的规范化和个体化[J].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6,34(1):92.
[2] 陈灏珠,钟南山,陆再英. 内科学[M]. 第8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257-271.
[3] 张朝阳,欧有权,罗润嫦,等. 氨氯地平和缬沙坦对高血压伴尿蛋白患者肾脏保护作用的对比观察[J]. 河北医药,2015,37(3):382-384.
[4] 刘宏. 硝苯地平联合缬沙坦治疗老年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疗效[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4,30(11):988-990.
[5] 黄敏慧,郜忠海,林列兴,等. 高血压患者眼底血管改变与高血压病情和左心室肥厚的相关性分析[J]. 中华眼底病杂志,2015,31(6):594-596.
[6] 徐心怡,陈欣然,马兰. 冠心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心率变异性分析[J]. 医学综述,2015,21(13):2491-2493.
[7] 吕雅萍,张军,张爱华,等. 替米沙坦对高血压前期患者血脂代谢的影响[J]. 中国医药导刊,2015,17(7):727-728.
[8] 屈丰雪,张剑梅,张筠婷,等. 难治性高血压相关因素分析[J]. 中国心血管病研究杂志,2015,13(9):818-822.
[9] 杨栋,苏慧. 缬沙坦联合氨氯地平治疗中老年高血压并发蛋白尿148例[J]. 陕西医学杂志,2013,42(4):495-496.
[10] 牟金金,卢静,杨敏,等.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联合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齐对原发性高血压左室肥厚逆转作用的系统评价[J]. 中国药业,2012,21(19):5-9.
[11] 王鑫.硝苯地平缓释片与缬沙坦联合方案治疗162例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疗效观察[J]. 中国伤残医学,2015, 23(14):15-16.
[12] 杨俊敏. 非洛地平缓释片治疗老年高血压病88例分析[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4):905.
[13] 薛恩忠,景月月. 复方血栓通胶囊联合氯沙坦治疗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 现代药物与临床,2015,36(10):1217-1220.
[14] 陈颖. 氯沙坦钾片联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分析[J].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5,9(18):102-103.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理论界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比较统一的观点大概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综合性的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契约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我比较赞同综合性法律关系的观点,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同条件下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等。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并有权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高校享有一定的行政权,这类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时,其身份属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时,高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高校自己独立承担。
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具有管理权、指挥权、教育权和依法为学生服务的职责,学生则享有辩论权、陈述权、听证权、知情权及救济权等,同时承担着服从、接受等法律义务。高校和学生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作为高校享有更多的权力,学生则承担着比较多的义务,高校和学生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关系,其内容主要是围绕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享有的教育行政权以及和教育行政权相关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对学生的招录权、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力、发放报到证书的权力、对学生的处分权、奖励权、学费的减、免、缓交权以及依照国家政策的各种困难补助权、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权、评优选干的权力,还包括组织安排考试的权力,决定补考、免考、缓考、重修、留级等权力,决定延迟毕业的权力等。这些权力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职责,学校必须依法、合理行使这些权力和职责,才能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大学生处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履行接受和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救济权、听证权和举证权、委托权等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状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享有更多的行政权力,处于强势的主导地位,大学生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现行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管理者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其有权制定政策,作出决定。在实际管理中,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寻求法律救济,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缺陷,难以令人信服,当学生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或其他处分处理决定时,很少有人选择通过申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作出许多决定时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缺少调查、讨论、听证和公告等民主程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学生行政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我保护,对学校的处理结果纵然不能接受,又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忍气吞声,被动接受。
其次,学生思想观念落后。一些学生认为状告学校不仁不义,同时还有畏惧心理,认为学校处于强势地位,告也会失败。
第三,现行申诉制度存在缺陷。试举一例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条虽然规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对于组成人员的比例、人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委员会的表决处理形式,表决方式、各部分组成人员的地位、遵循的原则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极易造成领导一言堂,其他人只是点缀和陪衬,很难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第四,对高校行政行为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成为法律救济的瓶颈。这也是目前造成大学生权利保护困难的根本原因。有人认为高校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两类: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有对学生的招收录取行为、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等,而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对学生的处分及处理行为,考试管理、学籍管理行为,奖励行为及其他行为。学生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解决,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学生管理规定》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转贴于
第五,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执法不一。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对于高校的行政行为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各地法院执法不一致。同样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给学生维权造成一定障碍。
三、行政法律规范中大学生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积极维权的思想
首先,对在校大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识结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学阶段的角色和地位。大学生身份是学生,是受教育者,学习知识接受教育是其根本任务。同时,大学生的身份不同于中学生、小学生,在其考入大学以后,户籍转入学校,农村户籍变为城镇居民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具有一定的特殊资格,以前为国家干部身份,现在在就业、公务员招考、各类国家资格考试等方面都有学历和文凭的要求,因此,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综合的,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分清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权益。最后,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大学学习期间,当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协商、调解、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水平,强化教育服务功能
首先,严格依本文由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形式、时限及步骤行使行政权力,保证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合法、合理,严禁滥用职权、越权行政。其次,强化教育服务功能,实现高等教育的本质和社会效果。作为教育机构,高校应做好传授知识,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起服务学生、为学生负责的意识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狠抓业务,加强培训,严格要求,科学考核,实行绩效管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证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高校应建立独立规范的教学、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制定相应的过错追究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管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明确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生代表、教工代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人数,组成人员中各部分人员所占的比例及产生的方式。处理申诉的原则以及处理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具体包括各部分人员在处理申诉中的地位、意见或观点的效力,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辩解权利、行使的方式,表决的方式等。其次,将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理申诉的机构,机构的人员组成,处理申诉的步骤与方式,处理结论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如何答复等。
关键词: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原发性高血压
在现代社会下,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已成为我国老年患者生命的主要杀手,当前全球高血压患者已达6亿多人,患病率约占人类总数的10%[1]。高血压患者多并发心血管疾病,外周血管阻力和大动脉阻抗增加,这就要求心脏的收缩功能越强,必须采取积极、有效、安全、长期的治疗措施,同时应该重视靶器官的保护,以保持心排血量,从而改善预后[2]。在药物应用中,当前阿托伐他汀的应用比较多,主要优点是具有抗氧化和抗增殖作用。而氨氯地平为钙离子拮抗药,可用于治疗各种类型高血压和心绞痛。而当前随着药物治疗技术的发展,药物联合应用治疗得到了广泛应用[3]。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氨氯地平联合阿托伐他汀钙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本院2011年2月~2013年3月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20例,入选标准:符合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患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参加整个试验;无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钙离子拮抗剂等药物过敏史;所有患者近2w未服试验用药。排除标准:心力衰竭未稳定者;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源性休克,严重低血压,妊娠或哺乳妇女。其中男65例,女55例;年龄32岁~75岁,平均年龄(56.25±2.14)岁;平均病程为(6.35±0.45)年;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5.26±2.15)年;入院平均收缩压为(99.63±3.68)mmHg,平均舒张压为(159.63±4.25)mmHg。把上述患者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两组-治疗组与对照组各60例,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全部病例均进行休息、限盐等对症治疗,对照组口服阿托伐他汀钙片(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9990258)治疗,口服20~40mg/d,持续1个月。在此基础上治疗组加用氨氯地平(山西康立生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73834)治疗,起始剂量5mg/次,1次/d,以后根据需要可逐渐增至10mg/d,也持续治疗1个月。
1.3 观察指标疗效标准:显效:舒张压与收缩压下降到正常;有效:舒张压与收缩压虽没有正常,但是舒张压下降>10 mmHg,或收缩压下降>20mmHg;无效:未达到以上标准。
1.4 统计方法所有数据资料均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疗效比较采用χ2检验,具体血压值对比采用t检验与方差分析,P
2结果
2.1 临床疗效对比治疗后经过观察,对照组60例患者的总有效率为66.7%,治疗组60例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1.7%,两组对比差异明显(P
2.2 血压变化对比经过观察,两组治疗后的舒张压与收缩压治疗后都明显下降,与治疗前对比差异明显(P
3讨论
当前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已成为导致我国人群死亡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老年人血压升高,非但不是生理现象,而且危险性比较好[4]。调查显示,收缩压能更好地预测冠心病、心力衰竭、卒中、终末期肾疾病和总死亡率的发生危险。由单纯收缩压升高导致的脉压增大,可能比单独舒张压升高危险性更大,为此我们可以认为血压升高是威胁患者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原因[5]。能坚持有效降压治疗,就能减少心肌梗死、卒中、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据统计,舒张压降低5~6mmHg,卒中的发生可减少42%,心力衰竭的发生率下降50%左右,可见有效降压治疗意义极大。
在高血压的治疗中,需要积极降低血压水平,同时需要减缓血管动脉粥状硬化发展进程,调节人体脂质代谢。其中阿托伐他汀钙片有抑制炎症反应、氧化应激和修复内皮等作用,从而降低高血压,还可延缓动脉粥样硬化。研究表明他汀类药物通过调整细胞黏附分子的表达,减少动脉粥样硬化斑块中炎症细胞的数量,减少炎性因子产生,从而促进血压的恢复,抑制血栓形成[6]。
而氨氯地平是第3代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中的代表性品种,其特点为与受体结合和解离速度较慢,对血管平滑肌的选择性作用大于常规药物,也可以增加心输出量及冠脉流量,改善运动能力,同时具有抗动脉硬化作用[7]。并且在药物应用中,需要注重从单一、小剂量用药开始,增加剂量不要过快,需要时联合用药[8]。本文结果显示,治疗后对照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66.7%,治疗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1.7%,两组对比差异明显(P
总之,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有效降低血压水平,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余盛龙,陈次滨.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治疗高血压合并冠心病的疗效观察[J]. 广东医学,2011,18(3):56-57.
[2]李庆祥,袁慧.原发性高血压伴发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的多代谢异常[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13,10(6):99-101.
[3] Kerney PM,Whelton M,Reynolds K,et al.Global burden of hypertension:analysis of wordwlde date[J].Lancet,2005,365(9455):217-223.
[4] 王崇海,孙俊伟.缬沙坦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疗效观察[J].基层医学论坛,2009,2(20):597-598.
[5] 赵广娟.缬沙坦与赖诺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和安全性的比较研究[J].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9(5):351-354.
[6] Grundy SM,Clemen M,Mers CN,et al.Implication of recent clinical trials for the national cholesterol education programtreatment panel III guideline[J].Circulation,2004,110(2):227-230.
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硝苯地平;氨氯地平
高血压是一种非常常见多发的心脑内科疾病,而且绝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都属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我国有将近两亿的人口是高血压患者,并且成年人高血压的发病率还呈现出逐年的上涨[1]。如果患者的高血压疾病长期得不到有效治愈,对患者的心、肾等重要器官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以我院2010年1月~2013年1月所收治的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患者71例,女性患者35例,年龄在46~78岁,平均年龄为58.4岁。。并且这106例患者都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另外,这些患者也没有糖尿病、冠心病记忆精神病等疾病。根据高血压等级划分,轻度高血压患者有62例,中度高血压患者有44例。然后将106例患者随机分配为包含54例患者的实验组和包含52例患者的对照组。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上的差异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54例实验组患者1次/d口服5mg的氨氯地平,而52例对照组患者1次/d口服20mg的硝苯地平。如果在治疗2w之后,患者的症状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则需要加大药量。两组患者都以4w的治疗为1个疗程,并且在治疗期间每天对患者进行一次血压的测量。疗程结束后对所有患者进行尿素氮、血糖、血脂等进行检查。
1.3疗效评价 将患者的治疗效果划分为三个等级,显效,有效和无效。其中显效是指患者经过4w的治疗,舒张压和收缩压都出现明显的下降,并降至正常水平。有效是指患者经过治疗后,舒张压处在10~20mmhg,而收缩压大于30mmhg。无效则是指,患者在治疗后舒张压和收缩压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升高。总有效率是显效和有效之和[2]。
2结果
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疗,两组高血压患者的症状总体上都出现了一定的缓解,并且在治疗后对患者的血糖、血脂以及肝、肾功能的检查上都没有发现明显的变化。其中实验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94.4%,对照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79.6%,见表1。
3讨论
高血压是指人在静息状态下,动脉舒张压大于140mmhg,收缩压大于90mmhg的一种常见多发性心脑内科疾病,通常患者还会有脂肪和糖分代谢紊乱的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而在多数高血压患者当中都属于原发性高血压。这种类型的高血压发病慢、过程长,无明显疗效,甚至有很多患者是在肾、脑等器官出现并发症后才得以发现。另外,原发性高血压的具体病因尚不明确[3]。
目前,临床上认为原发性高血压是在遗传作用的影响下,又由胰岛素抵抗、血管内皮功能异常、肥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患者一旦出现胰岛素抵抗、低钙、低钾等现象,就会使得患者的大脑皮层出现兴奋,原本平衡的血压调节机制就会失去平衡。硝苯地平是使用比较早的拮抗剂。它主要是通过降低患者血管钙负荷来保护心肌细胞,达到抑制心肌细胞膜内流,扩张患者全身血管和冠状动脉,同时抑制血小板的集聚,以减少心肌收缩,降低心肌对体内氧量的过度消耗。最终达到降低患者血压的目的。这种药物有着非常迅速的疗效,但是药效的持久性却比较短,造成患者的血压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副作用比较大,对于具有冠心病或者比较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来说,硝苯地平不是首选药物。氨氯地平虽然依然是硝苯地平类药物,但是它对于由钙诱导的主动脉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这种药物的特点就是可以增加患者的心的输出量和冠脉流量,从而将患者的心肌供氧和耗氧情况进行改善。另外,这种药物还可以抑制脂肪在动脉壁上的累计,并抑制其胶原的合成。相对于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口服后比较难以吸收,药效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是其疗效却更加持久,因而对于抑制患者的高血压比硝苯地平更加的持久和平稳,是比较理想的降压药物[4]。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发现,相比较于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对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有着更加明显的作用疗效。并且,冠心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较为严重的高血压患者仍然可以将这种药物作为抑制高血压的药物,说明氨氯地平有着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由此可见,在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上,氨氯地平有很高的临床推广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高宗文.氨氯地平与硝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比较[J].中国基层医药,2012,(14):40-41.
[2]孙颖..氨氯地平与硝苯地平治疗老年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比较[J].按摩与康复医学(中旬版),2011,(9):51-52.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修课 趣味性
一、高职院校思修课教学现状
(一)先入为主的观念偏差、社会发展的市场化对思修课程教育形成冲击,课程“无用”。
在实用主义的作用下,观念偏差上的“无用”便会造成学生认为“无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市场化的作用日益凸显,各高校尤其是职业类院校更注重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大部分高职院校将办学重点也集中在如何加强职业特色上。不少院校片面的把教育的首要作用变成是谋生的工具,教育的有效性被片面成能实用性。人文类学科比如思修等课程由于不具备“实用性”变得边缘化,学校、学生和部分教师的三重漠视,使得高职院校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观念上的无用到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无趣,高校的思修教育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教材内容具理论性、逻辑性、政治性,略显“沉闷”。
理论性、逻辑性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体系,同时意味着“沉闷、不切实际”。我国编制了全国一本通的高校思修课教材,这能有效保证高校思政课的教学质量。目前,随着高校的扩招,高校人数越来越多,国家非常重视高校思政课教学,对教材内容也做出了较大改动。但是,作为传播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课程教材让学生从内心特别排斥。教材内容偏理论性,学生觉得枯燥、觉得与自己所学的专业毫无关系,因此觉得沉闷无聊,在思修课上,老师在上面讲课,下面的学生干什么的都有:睡觉、说话、做其他作业、玩手机等等。所以,在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过程中,作为思修课教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调整,从理论到实际,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课堂内容的趣味性。
(三)教学方法滞后单一,课堂互动流于形式,忽视学生主体性,课堂“枯燥”。
不更新教学方法、没有互动课堂便没有“生气”。在《思修》课堂的教学中,采用最多的教学方法便是讲授法,忽视学生主体性,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课程呈现出难教学、教学效果难显示的“双难”现象,课堂变成教师的“独角戏”,在讲台上的津津有味的忘我讲解,讲台下的学生各忙各事,能跟上思路的寥寥无几,因此,整个课堂氛围沉闷、毫无激情。不少高职生反馈没有认真看过课本,课程教学互动少、老师提问少、提问也缺乏吸引力,即便学校教师有投影仪,可以播放视频也知识看看相关宣传视频,没什么意思。对课程的认识是深奥、抽象、不切实际、是一门不能选择的必修课。
二、提高思修课课堂教学的趣味性
(一)整合教材内容,突出职业性和生活性,激发兴趣。
突出教学内容的职业性特点,贴近学生专业,转变学生思修课“无用”到“有用”的观念,引发学生兴趣。高职院校的教学内容突出基础理论知识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一要求进行取舍,知识点的选择“要精要管用”,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在知识的系统和深度方面的要求则比对普通高校学生的要求低。比如在讲到职业道德相关的内容时,根据不同的专业,具体指出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在毕业之后做一名合格的遵守职业道德的优秀员工。必要条件下,将学生的实习场所变成对学生实行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课堂。对学生职业生涯的指导和帮助会让学生觉得思修课也可以让自己在专业方面做的更加完美,引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尝试新的教学模式,增强学生自主性,点燃学生兴趣。
尝试新的教学模式,如“翻转课堂”,最大限度点燃学生兴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翻转课堂的逆序创新改革具有自主性、探究性、交互性、共生性的理论特质。”[1]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逐渐丧失新鲜感,根据当前学生自我表现能力强,动手能力强的特点,“翻转课堂”,让学生做课堂的主人,点燃学生兴趣,留更多的课堂时间给学生,让学生来讲一小节课,使其通过自我学习、自我讲解、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进一步巩固课本知识,将理论性的知识通过自我实践上升到一种感性认识,再通过学生评价和教师指导形成进一步的理论认识。同时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始终贯穿于思修课堂教学中,将学习思修知识同提高学生素质、发展学生能力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推动学生个性的发挥和能力的不断提高,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
(三)丰富教学方法,调动积极性,保持兴趣点。
教师在课堂上应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较多的开展互动式教学,保持学生兴趣点。笔者在思修课的教学活动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和任务驱动法。这两种教学方法都要求教师对教材掌握游刃有余的基础上,在具体的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和任务指导过程中才能与学生完美互动。使用任务驱动法时,要选择好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特长和兴趣,提前布置好任务,做好任务评价。如在学习“加强个人修养”章节内容前,布置任务,要求学生在学校、教室、实训楼等学习生活场所拍摄不文明的行为和现象的照片或者视频,进行摄影大赛,排除高职学生对思修课程的刻板印象和误解,让学生自己动手、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融学习性、趣味性、应用性、实践性为一体,提升他们对思修课程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