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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21 14:37: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

篇1

大部制改革方案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

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改革概念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而不仅仅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虽然这些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基础性的工作。

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4]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99-105.

篇3

2004年上半年,在安徽省阜阳市,由于被喂养几乎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13名婴儿因此夭折,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被称为“大头娃娃”。经媒体曝光后,总理立即做出批示,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次劣质奶粉事件绝非偶然。近年来,发生的龙口毒粉丝案、金华毒火腿案、广州毒米酒案等有关食品行业疏于管理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而且对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录露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监管力度弱

1、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千部,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如作为食品安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未能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比比皆是。

2、有关法律条款较笼统,多年不修订,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些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等。

3、法律中的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元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者,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处罚较轻,许多毒食品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往往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二)监管机构重叠交叉,监管漏洞多

纵观食品安全,涉及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品监督、商务等10多个监管部门,被戏称为“十龙治水”。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食品卫生法》规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而食品又属于产品范畴,《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当食品问题涉及消费者的利益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都可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承担监管责任。其结果是“多头管理、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

(三)各方利益的驱使性,监管效果差

1、地方政府政治利益驱使。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的政绩误区。他们在经济建设中,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公众健康安全、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诸方面的辩证关系,把“发展就是硬道理”当作“创收就是硬道理”,这是在不正确的发展观指导下导致的政绩误区。为了完成所谓的招商引资任务,不管企业好坏,拉进来就当宝,对企业的资质、产品的质量关注不多,甚至压根儿就没关注过。

2、执法部门经济利益驱使。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执法部门的经费是由各级财政来保障的。但在很多地方都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保障,因此这些部门只能靠罚款创收来补充经费不足。受利益驱动倾向于有“利”环节,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甚至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使无利的监管环节受重视程序降低,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为此,尽管监管密集、成本巨大,但收获并不明显。他们即使发现了类似奶粉质量问题的情况,往往都是“放水养鱼”式的执法,以罚款了事。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实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推行食品市场准入(QS)、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切实把好“生产源头关”;在流通领域,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和仓储备案等制度,切实做好流通源泉头防范工作。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制定统一、权威的标准,并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选择优质食品。

(二)整合法律资源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以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建议方案一,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负主责,既负责发证,又负责监管。我国已于2003年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经过将近两年的实践,应当说已积累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经验。将它确定为牵头单位,这是合乎情理的。加拿大就是采取这种模式,他们针对原有的联邦食品监督体系不仅复杂而且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于1997年4月1日成立了食品检验局,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减少了监管的重叠交叉,使监管变得更加有效。另外,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执法主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主责,把QS(食品安全许可)作为核发《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所有证照的前置条件,对食品安全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管。其他各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监管。

建议方案二,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政府的牵头下,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的发证、立案、查处、吊证、移送等每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的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并以委员会为平台,整合执法资源,互通监管信息,联合作战,相互配合,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

(四)提高制假售假者的成本

有专家认为,鉴于现行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处罚,也同样导致假劣食品屡禁不绝,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罚款微不足道。因此,要加快出台提高制假售假成本的处罚措施,重典治乱,提高惩罚标准,对制假售假部门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正规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参照欧美及香港做法,以“倾家荡产”作为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次严重食品造假售假行为,按照国际通则永远逐出本行业。对无证无照的“山寨厂”、“黑窝点”,要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凡是涉嫌犯罪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五)引入问责部门领导辞职制

值得关注的是,在一起又一起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几乎总是由媒体

篇4

一、目前我国问题食品回收处理制度的缺陷

(一)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保质期食品难保质,问题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将过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显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该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由谁来监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处理,只有个别省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出台了有关食品回收销毁建议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图引导经销商将不合格食品主动撤柜,将过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就地进行销毁。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对于问题食品处理衔接工作的不畅,影响了整体的监管效果,同时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在问题食品处理的监督责任面前的“推诿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监管缺位,造成问题食品的回收销毁成了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严格自律”。

(二)工商部门的监管措施、监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因此工商部门有义务对产生于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与方式主要依赖于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行,而对问题食品的退市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在对不合格食品清查过程中,一般要求经营者下架封存,由经营者退回生产厂家,而并不是现场监督经营者直接进行销毁,对杜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场的监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一些不法分子将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继续销售,或者直接更换食品包装再次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模式存在严重漏洞。目前,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者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处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些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外观上未发生明显变质的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又继续上市销售,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将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车间后。用作原料进行重新加工、消毒、生产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销售。这些产品经过重新加工后,通过以抽检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难以发现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却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另一种问题食品的处理形式是食品的销售者直接处理,不退回生产企业,这在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中尤为常见。这也导致一些经销商抵制不了额外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把一些已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签涂掉,重新打上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现象的发生。

二、问题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产生通常具有不可预见性、局部性,因此与过期食品比较,其数量要相对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对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的影响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氢胺”事件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奶粉、鲜奶,若没有科学完善的处理制度,必然会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后再次进入流通市场。

但是,过期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则更为普遍,笔者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现如今商品经济异常发达,食品行业竞争激烈,若非特殊情况下,食品脱销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过期食品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较清淡的便利店、农村地区规模比较小的食杂店和一般的婴幼儿食品商店产生过期食品的情况更为普遍。而一般规模较大的超市、卖场,按照与供货商的约定将进入滞销期的食品在距离保质期前一至两个月时提前退回供货商,直接抵扣货款,或者按照约定采用打折促销的手段对进入滞销期的品牌食品进行促销。笔者认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经进入滞销期,再由供货商组织销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与过期食品功用基本无异。对于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产生的过期食品的数量将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食品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鉴于此,工商部门有必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问题食品不完善的处理方式进行相关的规制,以避免问题食品流人食品生产领域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为生产领域的生产商把好一定的原料关,进而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同时也可避免在流通领域直接由经销商更换包装进行销售的现象发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讨论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从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角度出发,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制度的衔接配合,进一步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监管领域外相关配套处理规定的实施。这也是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特点和难点,需要工商部门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发,主动发挥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牵头作用。

问题食品的逆向流动为不法食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了违法行为的“原料”,若将这些问题食品在销售地直接进行处理而杜绝问题食品的回流,则必然能从根本上对问题食品违法使用的现象进行遏制。因此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主导,以政府公信力为保障,并重点予以管理的“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是对问题食品进行妥善处理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销售地强制销毁或处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报制度,确保“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的有序运行。

(一)建立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要求经销商直接在“问题食品处理中心”销毁过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开具证明,作为抵扣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货款的依据,同时也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科学制度来保证食品经销商与当地“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不坑害上级供货商利益。建立“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一是可以解决工商部门逐一单个监督经营者销毁问题食品,尤其是大范围内不合格食品监督销毁处理时的行政资源不足问题,二是在食品生产厂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节省生产厂商建立焚烧设施或将问题食品加工成动物饲料的设施、设备的成本,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降低企业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方式不当导致的多种法律风险,如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处理过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边群众哄抢的行为。

(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使食品台账能充分发挥记录食品来源,记录问题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经营者在购进一批食品时,必须以食品批次为基础,记录食品品名、规格、进货数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销售单位)、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处理数量(包括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申报销毁处理的数量和向上级供货商在保质期内退货的数量)。经营者应该确保在该批食品销售完毕后,该批食品进货数量等于销售数量与食品处理数量之和。

(三)建立食品销毁记录电子信息化档案。针对食品经销商提前退回问题食品与食品在保质期内企业正常退货的行为难以区分的可能,因此建议食品经营者正常退货时,也应该定期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备案,以达到食品进出有记录,并据此建立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联网的问题食品流向数据库,明确退货食品的流入厂家、食品数量等,各部门依据地域查看权限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问题食品处理履行监督处理的职责。据此避免经营者蓄意利用这一模式,提前将本应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以达到对滞销食品重新利用的目的。

篇5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档案 规范化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180-01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产生,不仅仅给食用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也严重扰乱社会安全秩序,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的管理是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事项。当然,为避免对规范化管理认识上的不足而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先了解这项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内涵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实际上并不是相等的,在各自的含义上是有区别的。前者以实际记录下来的文字、声音、录像等资料为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依据,而这些资料是我国食品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备份下来,并经过整理归纳作为档案保存。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生任何食品安全情况,将由记录下来的资料完全阐述,同时,这些资料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总结上一阶段和预计下一阶段的情况。规范化管理则指的是所有记录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记录的档案要全面完整,日常监督工作情况要详细真实,不得出现片面的、概念不清楚的记录。

1.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作用

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保证记录在档案中的所有信息是属实的,在萌芽状态的食品安全隐患能及时地消除,能够在不扩大食品安全事态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将相关食品企业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布,便于群众对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促进食品监管工作稳定的展开。

2 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2.1 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深度和广度

目前,由于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程度较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档案的管理往往不予以重视,从而出现许多不良现象,比如,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时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于散漫,档案归档内容、形式差别很大;对资料的保管不怎么放在心上,档案丢失及被破坏的较多。基于此,做好规范化管理的宣传有必要加大力度。当地的新闻、电视媒体是非常不错的宣传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舆论范围,创造出良好的条件,以典型档案管理的例子为主要宣传对象,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实施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这将有效地引导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自觉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2.2 建立一户一档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所有的食品生厂商、经营商纳入管辖范围之中,以直接监督、一户一档的方式,来响应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并完成对所有食品生产商和经营商实施监管的重任。所谓的一户指一个拥有行政许可的单位。针对每户的监督次数、结果、投诉等的资料进行总结收编,制成独立的案卷目录。这样食品生产和经营商的实际经营情况便可随时悉知,监督时的针对性材料也便于提供。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一旦得到统一和完整,规范化管理将有质的飞越。

2.3 统一印制规范化的监管档案文书

维持档案管理的秩序,以明确档案内容并统一印制的档案文书为辅助工具也十分有效。当然,要确保档案文书在个监管部门的落实率,就需要按照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和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检查规定等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制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普查档案表和巡检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承诺书等。更重要的是表格和档案文书必须要求相关食品企业真实认真的填写,然后交由监管部门妥善保存,这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中无据可依、无机可查的现象。

2.4 明确规定和列明档案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档案的内容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列出规定清单:每个企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每个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各种基本证件,还要有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的记录情况、相关文书、处理资料等。并将这些资料详细记录归档。

2.5 规范档案归档程序

实际档案管理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人按照归档程序来做统一归档,这直接妨碍档案规范化管理。所以,为避免此类不良现象的存在,需要对相关管理人员做进一步的培训,明确档案归档程序,让其掌握归档程序的正确方法,在后续实际工作中进行监督并要求他们坚持以下档案归档的一般程序:初步了解企业信息―― 填写企业食品安全状况普查表―― 填写日常巡检登记表(如果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要下达相关的责令改正通知)―― 填写复查登记确认表(如没有质量问题,则无需填写复查表)。但在监管过程中偶尔会出现重大的安全性问题,就需要撰写相应的质量监督重要情况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督促企业自查,然后还要认真填写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核查情况表。一定要规范的进行档案归档,确保档案归档时的质量。

2.6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不管什么管理,要想得到实现,都离不开人这个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下就很有必要去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升政治素养的原因是由于档案工作的特殊性,有许多政治性资料需要保密,档案信息也不能随意的泄露给其他行业。在这方面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在上岗之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确立他们的政治方向、坚定他们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树立服务社会的意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性和政治性。同时,以档案法为教育资料,引导他们区分出档案管理工作和一般工作之间的不同,明确自身的行为准则,自觉的坚持依法管档,尽可能保证档案安全。

3 结语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论述,结合当前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的落实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能从食品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总结出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警示,预防或者杜绝食品安全惨剧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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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庞春梅.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J].大众科技,2013(5):2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