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21 14:37: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概念

篇1

大部制改革方案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

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改革概念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而不仅仅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虽然这些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基础性的工作。

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4]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99-105.

篇3

2004年上半年,在安徽省阜阳市,由于被喂养几乎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13名婴儿因此夭折,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被称为“大头娃娃”。经媒体曝光后,总理立即做出批示,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次劣质奶粉事件绝非偶然。近年来,发生的龙口毒粉丝案、金华毒火腿案、广州毒米酒案等有关食品行业疏于管理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而且对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录露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监管力度弱

1、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千部,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如作为食品安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未能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比比皆是。

2、有关法律条款较笼统,多年不修订,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些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等。

3、法律中的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元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者,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处罚较轻,许多毒食品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往往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二)监管机构重叠交叉,监管漏洞多

纵观食品安全,涉及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品监督、商务等10多个监管部门,被戏称为“十龙治水”。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食品卫生法》规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而食品又属于产品范畴,《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当食品问题涉及消费者的利益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都可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承担监管责任。其结果是“多头管理、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

(三)各方利益的驱使性,监管效果差

1、地方政府政治利益驱使。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的政绩误区。他们在经济建设中,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公众健康安全、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诸方面的辩证关系,把“发展就是硬道理”当作“创收就是硬道理”,这是在不正确的发展观指导下导致的政绩误区。为了完成所谓的招商引资任务,不管企业好坏,拉进来就当宝,对企业的资质、产品的质量关注不多,甚至压根儿就没关注过。

2、执法部门经济利益驱使。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执法部门的经费是由各级财政来保障的。但在很多地方都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保障,因此这些部门只能靠罚款创收来补充经费不足。受利益驱动倾向于有“利”环节,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甚至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使无利的监管环节受重视程序降低,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为此,尽管监管密集、成本巨大,但收获并不明显。他们即使发现了类似奶粉质量问题的情况,往往都是“放水养鱼”式的执法,以罚款了事。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实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推行食品市场准入(QS)、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切实把好“生产源头关”;在流通领域,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和仓储备案等制度,切实做好流通源泉头防范工作。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制定统一、权威的标准,并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选择优质食品。

(二)整合法律资源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以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建议方案一,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负主责,既负责发证,又负责监管。我国已于2003年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经过将近两年的实践,应当说已积累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经验。将它确定为牵头单位,这是合乎情理的。加拿大就是采取这种模式,他们针对原有的联邦食品监督体系不仅复杂而且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于1997年4月1日成立了食品检验局,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减少了监管的重叠交叉,使监管变得更加有效。另外,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执法主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主责,把QS(食品安全许可)作为核发《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所有证照的前置条件,对食品安全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管。其他各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监管。

建议方案二,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政府的牵头下,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的发证、立案、查处、吊证、移送等每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的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并以委员会为平台,整合执法资源,互通监管信息,联合作战,相互配合,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

(四)提高制假售假者的成本

有专家认为,鉴于现行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处罚,也同样导致假劣食品屡禁不绝,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罚款微不足道。因此,要加快出台提高制假售假成本的处罚措施,重典治乱,提高惩罚标准,对制假售假部门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正规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参照欧美及香港做法,以“倾家荡产”作为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次严重食品造假售假行为,按照国际通则永远逐出本行业。对无证无照的“山寨厂”、“黑窝点”,要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凡是涉嫌犯罪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五)引入问责部门领导辞职制

值得关注的是,在一起又一起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几乎总是由媒体

篇4

一、目前我国问题食品回收处理制度的缺陷

(一)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保质期食品难保质,问题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将过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显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该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由谁来监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处理,只有个别省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出台了有关食品回收销毁建议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图引导经销商将不合格食品主动撤柜,将过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就地进行销毁。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对于问题食品处理衔接工作的不畅,影响了整体的监管效果,同时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在问题食品处理的监督责任面前的“推诿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监管缺位,造成问题食品的回收销毁成了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严格自律”。

(二)工商部门的监管措施、监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因此工商部门有义务对产生于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与方式主要依赖于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行,而对问题食品的退市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在对不合格食品清查过程中,一般要求经营者下架封存,由经营者退回生产厂家,而并不是现场监督经营者直接进行销毁,对杜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场的监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一些不法分子将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继续销售,或者直接更换食品包装再次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模式存在严重漏洞。目前,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者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处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些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外观上未发生明显变质的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又继续上市销售,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将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车间后。用作原料进行重新加工、消毒、生产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销售。这些产品经过重新加工后,通过以抽检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难以发现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却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另一种问题食品的处理形式是食品的销售者直接处理,不退回生产企业,这在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中尤为常见。这也导致一些经销商抵制不了额外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把一些已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签涂掉,重新打上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现象的发生。

二、问题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产生通常具有不可预见性、局部性,因此与过期食品比较,其数量要相对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对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的影响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氢胺”事件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奶粉、鲜奶,若没有科学完善的处理制度,必然会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后再次进入流通市场。

但是,过期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则更为普遍,笔者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现如今商品经济异常发达,食品行业竞争激烈,若非特殊情况下,食品脱销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过期食品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较清淡的便利店、农村地区规模比较小的食杂店和一般的婴幼儿食品商店产生过期食品的情况更为普遍。而一般规模较大的超市、卖场,按照与供货商的约定将进入滞销期的食品在距离保质期前一至两个月时提前退回供货商,直接抵扣货款,或者按照约定采用打折促销的手段对进入滞销期的品牌食品进行促销。笔者认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经进入滞销期,再由供货商组织销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与过期食品功用基本无异。对于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产生的过期食品的数量将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食品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鉴于此,工商部门有必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问题食品不完善的处理方式进行相关的规制,以避免问题食品流人食品生产领域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为生产领域的生产商把好一定的原料关,进而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同时也可避免在流通领域直接由经销商更换包装进行销售的现象发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讨论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从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角度出发,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制度的衔接配合,进一步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监管领域外相关配套处理规定的实施。这也是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特点和难点,需要工商部门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发,主动发挥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牵头作用。

问题食品的逆向流动为不法食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了违法行为的“原料”,若将这些问题食品在销售地直接进行处理而杜绝问题食品的回流,则必然能从根本上对问题食品违法使用的现象进行遏制。因此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主导,以政府公信力为保障,并重点予以管理的“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是对问题食品进行妥善处理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销售地强制销毁或处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报制度,确保“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的有序运行。

(一)建立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要求经销商直接在“问题食品处理中心”销毁过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开具证明,作为抵扣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货款的依据,同时也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科学制度来保证食品经销商与当地“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不坑害上级供货商利益。建立“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一是可以解决工商部门逐一单个监督经营者销毁问题食品,尤其是大范围内不合格食品监督销毁处理时的行政资源不足问题,二是在食品生产厂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节省生产厂商建立焚烧设施或将问题食品加工成动物饲料的设施、设备的成本,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降低企业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方式不当导致的多种法律风险,如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处理过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边群众哄抢的行为。

(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使食品台账能充分发挥记录食品来源,记录问题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经营者在购进一批食品时,必须以食品批次为基础,记录食品品名、规格、进货数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销售单位)、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处理数量(包括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申报销毁处理的数量和向上级供货商在保质期内退货的数量)。经营者应该确保在该批食品销售完毕后,该批食品进货数量等于销售数量与食品处理数量之和。

(三)建立食品销毁记录电子信息化档案。针对食品经销商提前退回问题食品与食品在保质期内企业正常退货的行为难以区分的可能,因此建议食品经营者正常退货时,也应该定期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备案,以达到食品进出有记录,并据此建立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联网的问题食品流向数据库,明确退货食品的流入厂家、食品数量等,各部门依据地域查看权限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问题食品处理履行监督处理的职责。据此避免经营者蓄意利用这一模式,提前将本应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以达到对滞销食品重新利用的目的。

篇5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档案 规范化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180-01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产生,不仅仅给食用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也严重扰乱社会安全秩序,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的管理是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事项。当然,为避免对规范化管理认识上的不足而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先了解这项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内涵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实际上并不是相等的,在各自的含义上是有区别的。前者以实际记录下来的文字、声音、录像等资料为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依据,而这些资料是我国食品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备份下来,并经过整理归纳作为档案保存。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生任何食品安全情况,将由记录下来的资料完全阐述,同时,这些资料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总结上一阶段和预计下一阶段的情况。规范化管理则指的是所有记录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记录的档案要全面完整,日常监督工作情况要详细真实,不得出现片面的、概念不清楚的记录。

1.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作用

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保证记录在档案中的所有信息是属实的,在萌芽状态的食品安全隐患能及时地消除,能够在不扩大食品安全事态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将相关食品企业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布,便于群众对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促进食品监管工作稳定的展开。

2 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2.1 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深度和广度

目前,由于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程度较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档案的管理往往不予以重视,从而出现许多不良现象,比如,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时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于散漫,档案归档内容、形式差别很大;对资料的保管不怎么放在心上,档案丢失及被破坏的较多。基于此,做好规范化管理的宣传有必要加大力度。当地的新闻、电视媒体是非常不错的宣传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舆论范围,创造出良好的条件,以典型档案管理的例子为主要宣传对象,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实施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这将有效地引导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自觉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2.2 建立一户一档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所有的食品生厂商、经营商纳入管辖范围之中,以直接监督、一户一档的方式,来响应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并完成对所有食品生产商和经营商实施监管的重任。所谓的一户指一个拥有行政许可的单位。针对每户的监督次数、结果、投诉等的资料进行总结收编,制成独立的案卷目录。这样食品生产和经营商的实际经营情况便可随时悉知,监督时的针对性材料也便于提供。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一旦得到统一和完整,规范化管理将有质的飞越。

2.3 统一印制规范化的监管档案文书

维持档案管理的秩序,以明确档案内容并统一印制的档案文书为辅助工具也十分有效。当然,要确保档案文书在个监管部门的落实率,就需要按照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和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检查规定等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制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普查档案表和巡检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承诺书等。更重要的是表格和档案文书必须要求相关食品企业真实认真的填写,然后交由监管部门妥善保存,这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中无据可依、无机可查的现象。

2.4 明确规定和列明档案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档案的内容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列出规定清单:每个企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每个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各种基本证件,还要有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的记录情况、相关文书、处理资料等。并将这些资料详细记录归档。

2.5 规范档案归档程序

实际档案管理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人按照归档程序来做统一归档,这直接妨碍档案规范化管理。所以,为避免此类不良现象的存在,需要对相关管理人员做进一步的培训,明确档案归档程序,让其掌握归档程序的正确方法,在后续实际工作中进行监督并要求他们坚持以下档案归档的一般程序:初步了解企业信息―― 填写企业食品安全状况普查表―― 填写日常巡检登记表(如果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要下达相关的责令改正通知)―― 填写复查登记确认表(如没有质量问题,则无需填写复查表)。但在监管过程中偶尔会出现重大的安全性问题,就需要撰写相应的质量监督重要情况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督促企业自查,然后还要认真填写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核查情况表。一定要规范的进行档案归档,确保档案归档时的质量。

2.6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不管什么管理,要想得到实现,都离不开人这个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下就很有必要去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升政治素养的原因是由于档案工作的特殊性,有许多政治性资料需要保密,档案信息也不能随意的泄露给其他行业。在这方面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在上岗之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确立他们的政治方向、坚定他们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树立服务社会的意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性和政治性。同时,以档案法为教育资料,引导他们区分出档案管理工作和一般工作之间的不同,明确自身的行为准则,自觉的坚持依法管档,尽可能保证档案安全。

3 结语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论述,结合当前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的落实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能从食品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总结出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警示,预防或者杜绝食品安全惨剧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1] 周向峰.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标准化建设[J].工商行政管理,2009(23):78.

[2] 刘翰荪.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建设[N].中国医药报,2011-02-26003.

[3] 庞春梅.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J].大众科技,2013(5):281-28

篇6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篇7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40-01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生产者、销售者职业道德的丧失确是一方面,而制度的完善必然一定的客观规制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即食品安全的信息制度,其立法的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一点。

本文对食品安全信息采取的是广义概念,指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媒体以及中介机构掌握的并依法应公示给消费者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不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信息,事实信息。

从法理上而言,一个审慎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流通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与公开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截至于2011年,目前中国有十余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200多项部门规章。相对而言,食品安全体系庞大而杂乱,对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影响。

(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为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制度的信息采集、收集制度,即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产品生产环节记录制度,进货环节查验记录制度等均被零碎地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同时,我国并没有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追踪制度,这就说明至少信息的来源是相当不全面的。同时,收集信息制度也仅仅作为法律的“建议”而不是强制制度。这种规定由于法律强制力较低、不利于信息的统一采集和整理,势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僵局。

(二)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制度的缺失

回想每一次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都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曝光出问题之后,其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却需要等待所谓的“有关部门”调查多日?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体现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能够根据溯源信息,直接锁定某一流通环节,迅速的找到发生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制度,我国不是没有,但是却未成体系,相关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与反馈制度未形成体系

政府是最有力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主体。食品安全信息本身是庞杂而混乱的,同时又是瞬息万变的,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不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掌握者,它也永远不可能了解所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所以政府公布的信息有限。并且我国现在仍然是多头分段监管的模式。如何公布,如何在公布之后进行反馈,都是一个问题。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监督机制未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者政府,而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但食品安全法和条例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信息监管制度而言,如何实现公众对这些信息的有效掌握始终是一个极大的困扰。一旦缺失真实和有效的公众参与,信息规制也必将停留在行政垄断性的管理层面,近年来不断见诸于媒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有力的例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想要建立长效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首先不可或缺的就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资料人,其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食品安全权,同时,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要求之一。

第二,政府同时也必须承担收集尤其是整理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作为食品消费者在交易中需要依赖以做出抉择的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进行收集,符合政府行政理论的要求和经济学成本理论的要求。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和知识能力难以进行系统化的收集工作。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首先,应建立较为系统的信息溯源制度。也就是尽量建立包括全国各个地域、各个部门、囊括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溯源制度。其次,统一食品安全信息溯源所采用的方法。摒弃较原始且难以发挥时效的溯源方法,例如手环、书面记录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采用条形码、无线射频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最后,尽量将溯源制度的建立管理等职责划分清楚,以利于溯源制度的统一化建设。

(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公布的内容、完善公布的主体、完善公布的平台。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的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食品信息的公布主体,既可以按照食品种类,也可以按照监管流程由各监管机构进行公布;更好的办法是,在各机构中形成沟通交流机制,由一个部门集中定期(例如一周一次,时间短利于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及时)公布。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式的完善建议。政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行官方而全面记载食品安全信息的刊物,同时这一定期刊物也将给消费者提供稳定长效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渠道。同时还可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补充。例如在各级监管机关内开设食品信息的专门窗口,以及不定期的进行新闻会。

(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

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社会中介组织和媒体等多方面。

第一,加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现代公司在营利和对股东利益进行分配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员工、政府、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第二,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义务的承担。一般而言,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路径对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反应速度较政府路径要快,从而能更快地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能提供政府路径所不具备的某些信息,并且其能够提供的信息明显要多余经营者路径所能提供的信息。

第三,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起一种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督评价机制以保障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参与到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主动监督的过程中来尤为重要。

第四,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被视为“社会的守望者”、“社会的雷达”或“社会的监视器”,这说明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应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责任。

参考文献:

[1]张颖伦.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食品行业的政府质量规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

篇8

一、关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问题

503号令的调整范围特别宽。503号令在对调整范围的定义中,采用两个立法技巧,一个是列举式,一个是定义式。列举式是把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都列举出来。定义式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凡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都在503号令的调整范围之内。《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7]176号)中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因此,工商机关应根据503号令对工商办字[2007]176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产品进行监管。

二、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理解

503号令中多次提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在这部法规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词语,这种表述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并对于今后管理产品、食品,包括进出口商品有长远的指导意义。503号令第2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首先,503号令明确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将受到严厉制裁。从503号令全文看,其核心内容就是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针对法律监管盲区和一些行政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问题,503号令提出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做出严厉处罚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显而易见就是增加违法成本,扼制产品违法行为,提升中国制造影响力,改善中国国际形象。

有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是指不符合内在质量要求的产品,未通过强制性认证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产品不能认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认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如果把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理解为既包括内在质量又包括外在质量,一些关于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势必将受到503号令的严厉制裁,并且罚款额度很大,不好执行。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要求,如包装及标识内容不符合要求、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内在质量不达标等。

如果仅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理解为不符合内在质量要求的产品必然大大限制了503号令的作用。因为产品内在质量违法行为已有《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从而使503号令多次提到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在全文中多次出现,其法律含义理应前后一致,如果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理解为不包括未通过强制性认证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产品的话,那么503号令第6条第一款、第8条第三款、第15条第三项中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应该怎么理解呢?以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和进口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为例。是不是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该食品后就不制止、不报告呢?是不是质检部门就不能将该食品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是不是相关职能部门不可以对该食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显然不是的。我们很难想象未经生产许可的食品、未经3c认证的电线电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如果是这样,国家监管部门为什么还要设立执行这些制度呢?

其次,违反503号令经营不符合标识、包装等外在要求方面的产品并不意味着必须依503号令予以严惩。尽管503号令是一部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法规,但它的法律地位毕竟是低于法律的。《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4条有专门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有的产品标识内容要求是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专门规定的,如肥料、食品等就必须适用《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再次,处罚力度大、执行难不能成为不适用503号令的理由。监管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依法行政,我们可以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指导。及时、全面、准确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对屡劝不听或严重违法行为应适用503号令的就必须依据503号令对其进行严惩。无论如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我们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三、关于503号令的适用价值

首先,503号令为工商部门拓展流通领域产品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部门立法特征十分明显,很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一些产品由某些部门监管,这种立法方式一定程度上削弱一些基本法律的作用,也一定程度排斥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管工作。很多执法人员很迷茫,既然国家赋予我们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执法权,但为什么有很多领域是我们管不了的呢?如《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认证认可部门对经营无3C认证的电线电缆监管,《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门对经营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监管等。当我们清楚无3c认证的电线电缆、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冒用、伪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都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时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其大胆监管。

篇9

1、监管主体要素

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近年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不仅是消费品工业中为国家提供积累最多、吸纳城乡劳动就业人员最多、与农业依存度最大、与其他行业关联度最强的一个工业门类,更是与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国食品工业一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食品工业实现产值4.20万亿元,增速为29.7%,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7.0%。2009年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但食品产业仍保持了大幅增长,完成总产值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8%,预计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实现10万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

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则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大则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不是单纯依靠企业自律、道德约束可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规范。政府的相关机构必须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建立统一的平台,披露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必须打破条块、地域的分割,使资源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自由的分配;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使食品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必须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及时解决市场违法行为。政府的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只有开展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中,监管机构是整个监管制度的运行载体,机构的设置影响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和完善。

2、监管法律要素

法律是调节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保障。这一因素有着强制性、国家保障性的特征,与其他三个要素互为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围绕着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监管环境能够有法可依,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从农田到餐桌的原则都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贯彻下去,法律能保障其制定、实施,以及规定违法的惩罚性后果,从而起到规范各主体的最终效果。

通过完善的立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政府的相关机构能够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政府相关机构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意义。食品企业依法生产、流通、销售食品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食品企业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进入食品市场,按照相关的标准生产符合营养和健康要求的食品,在运输的过程中,食品的包装和储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销售的过程中也必须合理合法。食品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性规定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食品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方面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素之一。

3、监管标准要素

食品安全是贯穿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的预防和控制的特征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其环节包括了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加工、退出。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为了防止危害于未然,我们要在各个阶段进行事前的规制,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认定。

监管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依托,由于食品安全的自然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符合人们生理健康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标准的设立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先进,政府、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就能快速、准确的检测判断出食品问题,那么就能保障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行;反之,如果技术标准落后,部门之间标准相互矛盾,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很难判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可见,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

4、监管环境要素

监管环境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要件之一。良好的监管环境能够对有效的监管起到促进作用,反之,恶劣的监管环境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起到非常大的制约作用。监管环境主要包括市场信息对称程度、行业自律水平、社会舆论影响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等因素。

信息传递的对称是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如果信息充分和对称,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就低;如果信息不对称,传递的不充分,那么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相对就高。所以,信息是影响食品生产和消费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和食品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食品企业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能处于良性运行状态,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简单;反之,如果食品企业没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复杂。

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新闻媒体一向被称之为无冕之王,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西方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历程来看,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向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舆论不仅仅体现在事后规制的推动,社会舆论的导向越来越倾向于事前规制,防患于未然。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是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程度、鉴别能力以及维权意识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维权意识强权意识直接影响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如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强,督促监管主体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约束食品企业提高食品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就会良性运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秦富: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王伟: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法律教程[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

[3]张云华: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

篇10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3]。《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13]。在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体系流程(见图1)。图1可追溯体系示意图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3]。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7]。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9]。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9]。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疯牛病的爆发,最初主要针对牛肉等畜产品[2]。1985年4月英国肯特郡出现第一例记录,科学家检验追查出疯牛病感染源可能是养牛饲料[10]。1990年英国政府成立“疯牛病研究调查专门委员会”,追溯调查研究引发疯牛病病源,进而产生肉牛生产履历制度雏形[10]。1991年欧盟颁布《欧洲有机法案》,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3]。2000年1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欧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3]。在这个基础上,2002年欧盟又颁布了(EC)NO178/2002法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把追溯的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11]。2006年初,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国际化食品标准ISO22005。此标准在ISO22000基础上添加了食品管理体系,其中ISO22005∶2007为策划和执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对食品供给链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经,产品的追踪以及供货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规定[12]。为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快速应用于生产实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13]。美国于2002年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国《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11]。2009年,美国相继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FDA食品安全促进法》,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限,包括赋予该机构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3]。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证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蛎等产业。消费者通过大米包装上的电子标签可以了解大米的产地、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体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粮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身份编码识别制度,要求提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14]。2008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WTO/TBT通报,拟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15]。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渐建立起来,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终端,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16]。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开始实施“食品召回计划”,2004年建立了国家食品追溯体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数据标准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规范》,以保证绝大部分国产食品从原料到零售终端都能够实现追溯[17]。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18]。韩国于2005年6月对农产品质量控制法令进行了补充修订,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与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庄省2010年表示将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产品供应商[3]。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发出很多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率先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牲畜跟踪系统(CTS),实现了牲畜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记录[20]。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21],旨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标识,建立起对各个环节信息的管理、传递和交换,实现对农产品有效的追溯[22]。美国于2009年推出NAIS项目,以保证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兰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质量系统(IKB),旨在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24]。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3]。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3,14,25-2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3]。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农产品产业链追溯体系。各省、市政府也将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在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产品纷纷构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便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确保了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食品跟踪与追溯的情况下,国内部分畜产品、粮食、果蔬、中药材等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21]。农业部实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7部委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等[1]。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在山东省寿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实施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奥运食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农产品身份网上查询系统[27]。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猪肉和无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30]。江苏南京市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推动EAN-UCC系统在农副产品跟踪与追溯方面的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国内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企业也积极采用RFID技术建设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联厂及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农产品追溯系统有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websiteserv/web/index.jsp)、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肉牛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3,28]。

篇11

[关键词] 质量提升 质检部门 法定职责 新形势 科学管理

质量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1994年版ISO9000标准把质量定义改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我们质检局结合我县实际,扎实开展一系列包括各项工作任务的“质量提升”活动。在这样一个生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践中,笔者对“质量提升”活动有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质量提升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检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这些法律逐步形成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体系,对调整产品质量关系和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抽检。商检法规定,国务院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笔者认为,质检部门推动的以“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提升基础保障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提升”活动,最根本、最核心的是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因为基础保障是实现科学监管的手段和基础,服务发展是科学监管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

从生产源头和进出口环节实现产品质量提升,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仅就检验检疫部门而言,促进进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和食品安全,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培育和谐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讲,质量提升不是一场运动式的执法行动,而是质检部门回应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自觉担当,是履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法定职责的客观要求。

二、质量提升是质检部门面对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发展方式转变及相应的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的一次深刻转型。

准确判定质检部门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关系到质检部门自身的前进方向和目标设定,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待质检工作的态度,影响到质检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质检部门的准确定位,体现着质检部门的自觉和自我认同,也反映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质检部门和质检工作的期待。

毫无疑问,“立足以质取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服务扩大消费需求、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是新时期质检部门服务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职责和重大任务。

对检验检疫部门来说,还面对着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形势。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所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明显增多,有相当多的是针对中国的。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学会用WTO规则帮助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益,让企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

经济学理论认为,贸易保护主义会造成商品总成本的上升,但从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不会根本逆转,因为全球化带来总成本的节约。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

作为政府专司产品质量管理的部门,毋庸置疑,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中,推动质量提升只是刚刚立题,如何破题才真正是质检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十分现实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三、质量提升是质检部门科学管理质量的有益探索

从20世纪初科学管理的奠基人泰勒提出“在生产中应该将计划和执行、制造和检验分开的主张”开始,到现在人们认识的“全面质量管理”理念,质量管理科学经历了百余年的艰辛探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总是面对着这样的情况:一是借助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推出高、精、尖产品,但这些产品对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二是不断满足人们对产品的品种和质量要求,但企业对消费者负有的“质量责任”越来越大;三是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优势企业以市场回报,但企业研制新产品,做出质量、成本、交货期、服务等方面的经营决策的要求越来越高。

篇12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现状;问题;对策

市场准入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所谓食品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食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准予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开展食品市场准入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的有效措施,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更是国内食品质量管理的必然趋势。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可以阻止有毒有害食品走上城乡居民的餐桌,而且可以促进安全优质食品的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QS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现状

1.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类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数量不断增多,食品种类不断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然而,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和2003年先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2003年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2005年又增加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其范围共包括28大类食品。

1.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实施“放心菜”、“放心肉”等工程,探索了一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方面的典型管理模式,为全国食品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河北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模式、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监管模式、云南无公害养殖及肉制品EAN.UCC射频管理模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蔬菜安全可追溯管理模式。

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意识明显加强、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

虽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已经涵盖了28大类食品,但是,目前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市场中,检验对象主要是蔬菜,特别是蔬菜中的叶类菜,而对果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检验和对牛、羊、禽类产品的检疫很少。同时,在检验项目上主要是检验蔬菜的有机磷含量、畜禽产品的兽药含量,其他项目的检验很少。这样的检验对象和检验项目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也难以满足消费者放心购买的要求。

2.2 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真正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比较少,技术监督部门长期以来主要从事的是工业产品的检测,农业部门从事的是土壤的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从事的是进出口产品的检测,而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我国目前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以速测为主,由于手段过于简单,还不能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充分地信服。特别是当纠纷发生时,速测难以拿出可资参考的依据,是市场准入碰到最大的难题。要精确检测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还得依靠精密设备。速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存在一定的风险。

2.3 市场准入缺少联动机制

市场准入的中心环节在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可是由于城市市场的复杂性,在管理上存在不少困难。由于市场的分散性,一些市场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些市场不采取,那么不合格食品就有可能从一个市场串到另一个市场。同样一个城市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个城市不采取,有害食品就有可能从此城市进入彼城市。这样市场间的相互串动,是食品市场准人工作的大忌,不能实现市场的联动,不真正地建成食品市场准入市场网,就不可能真正地把有害食品拒之场外。同时,一个市场或一个地区的食品经过检测后进人另一个市场,难以得到当地部门的承认,再次检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制约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步伐。

2.4 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对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导致一些城市食品领域虽然实施了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违反制度或不遵守制度的商家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惩罚,相关罚款力度也不够,如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者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此过低的惩罚,造假者、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所以才有屡罚屡犯者。这些法规的欠缺导致制度执行的乏力与低效。另外,即使市场检测出了问题的食品,也仅仅只能说明此批食品有问题,可能市场有权不让其在市场上销售,但是要做到销毁或追根溯源比较困难。因为现在我国尚没有完善的配套处理办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市场准入说起来十分动听,但是真正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5 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还不规范

由于对外地食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地准出等很难做到完全监控,而我国有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食品市场上外地食品的数量占到

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来自外地的食品占其每年消费食品的比例相当大,但外地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却参差不齐。从市场检测结果看,很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均来自外地,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难题。如何在保证市场正常流通的情况下,规范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我国还没有一套很成熟的方案。

2.6 质量体系运行不规范

根据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10个方面是必备的条件。在质量体系运行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如:未按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库房等处所安设防蝇、防鼠、防止昆虫侵入、隐藏和孽生的有效设施,或虽有设施,却未真正起到防设作用;未按照环境卫生要求,做到保障产品质量的卫生环境条件,如车间有卫生死角,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等;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生产工序,有效记录未真正起到追溯产品质量的作用。

3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对策

针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从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水平。

3.1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在于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因此,应该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条例》,以法规方式,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内容、条件、程序。并且按食品的类别、品种,通过应用、完善和补充制定食品上市标准,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

3.2 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

针对目前我国在实施市场准人中存在的检测机构不健全、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以及检测手段落后等问题,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应该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门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同时,扩大市场准人检测的对象和检测项目,引进检测的高端设备和高新技术,改变以往市场准入检测只能检测食品中高毒高残留农药(如甲胺磷等),而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项目(如蔬菜中的亚硝酸盐、腌制蔬菜中的有害微生物、毒素等)无法开展检测的局面。另外,应分期分批培训检验人员,加强检验人员检验能力的培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3 建立市场准动机制和惩罚机制

在提高食品市场准入覆盖面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各个市场之间通过互联网有机的联系起来,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信息的共享,从而将不合格的食品拒之门外。并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检测结果的互认。防止农民因重复检测而增加额外负担。同时,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惩罚处理措施,给经检测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提供依据。此外,还应该制订一套针对外来食品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

3.4 扩大市场准入的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是关乎老百姓生命的大事,不能出一点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还只有部分食品市场实施了市场准入管理,这一现状与消费者的要求差距较大,要全面提高我国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就必须增加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数量。因此,对那些还没有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提高其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并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市场准入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它们尽快具备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条件,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篇13

关键词:食品 安全保障体系 构建 健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21-02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化热点,受到大众和媒体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从地沟油、塑化剂到镉大米、假羊肉等事件,表明了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限于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监管等方面仍不完善,因此需要系统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诸多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进而全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民众健康和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属于动态概念,其涵义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上世纪70年代,世界上曾出现严重的“食物危机”,在此情况下,联合国粮农组织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概念,其意义即在数量方面满足人们对食物的基本需要,保障食品供给。经过多年发展,食品安全概念被不断延伸,目前其意义涵盖了食品质量、生产和流通、消费、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等诸多方面。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与应有营养要求相符合,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在这一点上,我国规定与国际规定一致,注重食品质量的安全。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概念涵盖诸多内容和对象,由与食品安全相关各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标准技术部门、食品生产者、经销商、行业组织、消费者等 [1],共同组成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应通过各方反馈循环和持续学习来提升系统的整体应变能力,还应具有在危机时刻进行快速反应与协调能力。整个系统应更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监督[2]。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2 国外食品质量保障体系特点

2.1 美国

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由覆盖所有食品的法律体系构成了食品安全保护网;通过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保证了对食品安全的有力监管;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的决策基础等[3]。

2.2 德国

德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完善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法规和标准,几乎涵盖整个食品产业;七项食品安全保障基本原则构成了食品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的基石;通过将食品生产者、加工企业、销售商、检验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联合起来,形成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食品安全保障网络等[4]。

2.3 英国

英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坚持立法与监管并重;实施食品追溯制度,实现对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拥有较为健全的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

2.4 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以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主要保障;通过高科技检测手段,作为监管执行部门的基础;涉及的监管的农业、卫生、环境和商业等多部门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重视消费者参与,建立起完善的消费者监督舆论体系[5]。

3 构建和健全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体系

3.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当前和今后的新情况,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就现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违法惩罚力度依然不够,相关法规制定仍不完善,配套法规不健全[1]。因此有必要参考拥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并完善适用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6]。

3.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需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改进,将多部门管理模式转变为明确分工、协调统一的新模式。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既可以避免各个部门间的工作职能发生交叉,又能防止监管漏洞的出现,防止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7]。因此,需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沿用历史做法,也应借鉴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取得有益经验,建立起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取得更好效果,国家已经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完善。

3.3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仍待规范

我国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如同一指标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不同,不同标准对同一指标的含量限值要求存在差别等等,导致食品生产者面对此类标准时一头雾水,而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往往也难以确定执法的技术依据[8]。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尽快规范和完善。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包括第三方机构检测、企业自检以及行政监督检测。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通常都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制度,采取食品生产到消费终端的全过程监管。目前,我国仍以实行突击式监督抽查检测为主,尚未对做到日常化和全程化监测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也亟待完善[6]。

3.4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需完善,预警体系缺乏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完善,同时仍缺少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监管部门往往是事后仓促应对,这种事后应急处理的方式早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发展形势,难以达到高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健全应急处理体系并建立预警体系,不但可以监测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而且可以有效的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到提前防范,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

3.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需适合国情

我国应逐步建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性开展及时且适宜评价,从而为制定国家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收集全国范围内对食源性疾病、致病菌污染以及食品中所含有毒化学物质等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获取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价等等,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9]。

3.6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待加强

2004年4月,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另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为监督部门和民众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并可以促使企业规范自律[9]。

3.7 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应初步建立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和巨大潜力,共同维护涉及大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相关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政策制定等过程中,发动社会力量预防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5]。此外,该体系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我国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民重视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防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和提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效率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洪群联.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审视与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1(9).

[2]郑风田.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仅有政府是不够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2).

[3]刘俊敏.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及其经验启示[J].理论探索,2008(6).

[4]梁珊珊.德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世界农业, 2012(11).

[5]金雪梅.日本食品安全体系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食品工业, 2008(12).

[6]张琳,盛凤杰,成文林.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9(2).

[7]田春颖.浅谈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4).

篇14

关键词 食品安全;预警分析;灰色残差修正模型;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5-0304-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稳定,日益受到重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针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体系,监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收集、综合分析及上报,从而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并为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以检出率为指标,按时间或类别序列作数据整理,对组内或组间的数据作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秩和检验分析显著性差异,并结合原因分析描述食品污染水平变化情况[1-2]。此法简便易行,但对数据的发掘能力不足,“事后”简单的比较分析,未能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判断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等方面提供有效信息。秦 燕等[3]和柴胜丰等[4]提出将控制图的分析方法应用于食品安全监控预警,通过建立检出率控制图,依据控制图判异准则观察检出率的异常波动,通过对“事后”数据分析达到“事前”预警的效果。然而,制作控制图所需样本量大,对监控数据的要求较高;同时,为避免预警信号误发或漏报,如何确定适宜的控制限、提高控制图预警敏感度和特异度等技术关键点,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我国对食品安全监测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分析方法已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灰色系统理论是由我国学者邓聚龙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该理论解决了运用概率统计、模糊数学难以解决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该理论已被成功地运用于工业、农业、社会、经济、能源、环境、疾控等众多的领域中,解决了科研、生产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的成果[5-7]。本研究通过建立灰色模型对食品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结合马尔可夫过程理论进行残差修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监测的预警分析。

1 灰色模型的原理及建立

灰色系统理论以灰色数学的方法处理“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不确定型系统,将不定量(灰数)予以量化,同时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寻求系统的运动规律。灰色系统理论在关联空间、光滑离散函数等概念的基础上,定义了灰导数与灰色微分方程,进而用离散数据列建立微分方程型的灰色动态模型(GM)[8]。GM有多种类型,其中以一阶微分、一个变量的灰色模型GM(1,1)应用最广。

2 GM(1,1)残差修正模型

3 灰色模型的精度检验

4 灰色残差修正模型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分析中的应用

采用灰色残差修正模型,结合马尔科夫过程预测方法,对我国酒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由于2008年以后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导致数据不符合建模要求,本文基于1995―2006年产品质量监测数据,构建模型对2007年监测数据进行预测,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5 结语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要求,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建设。开展有计划性的市场抽检活动,分析监测结果,可掌握食品污染状况,发现安全风险并提出预警。本研究以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灰色系统及马尔可夫过程理论,建立二阶残差修正GM(1,1)模型,模型精度符合要求,有效实现了对食品安全态势的预测分析,为食品安全快速预警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预警分析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新兴研究课题,目前对此方面研究的推进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尚未顺畅、监测数据资源难以共享、源数据的质量有待提高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

6 参考文献

[1] 彭少杰,田明胜,王颖,等.2008―2010年上海市夏秋季市售海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5):469-471.

[2] 曲宁,李敏,王树诚,等.2009年辽宁省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1,21(5):1240-1243.

[3] 秦燕,李辉,李聪.控制图分析在食品安全预警中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2004,20(9):1089-1090.

[4] 柴胜丰,张国权.基于Bayes统计的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研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7,26(6):966-970.

[5] 刘思峰.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2-13.

[6] 刘丽,任呈强.灰色系统理论在石油工业腐蚀中的应用与进展[J].材料导报,2010,24(15):99-102.

[7] KUO-HUANG LIN,BIN-DA. A gray system modeling approach to the prediction of calibration intervals[J].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2005,54(1):297-304.

[8] 邓聚龙.灰色理论系统教程[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