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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应急处理措施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20 11:14: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污泥应急处理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

篇1

结合工程实例,在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前提下,阐述CASS工艺在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优化设计,提高污水厂的运行稳定,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关键词:CASS工艺、城市污水、工业废水、优化设计

CASS工艺为循环式活性污泥工艺的简称,由Goronszy教授于ICEASD基础上开发出的改进型SBR工艺,具有投资省、占地少、自动化控制程度高、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等优点。

1、工程概况:

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某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8×104m3/d,占地6.67hm2,其中首期用地4.01hm2,二期用地2.66 hm2。两期处理规模各为4×104m3/d,其中首期工程已于2009年建成运行,并已通过环保验收。二期工程已完成图纸设计,进入施工建设阶段。工艺流程见图1,主要设计参数见表1。

2、污水厂运行状况

该污水厂首期工程自建成以来,整体而言运行状况良好,年出水达标率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但是,运行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在二期扩建工程设计中,针对首期工程运行中曝露出的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进水水质

该污水厂位于广东省肇庆某国家级技术工业园区,服务区范围内以生活污水为主,约占设计总水量的2/3,同时也收纳工业园内的工业废水,占总水量的1/3。工业废水成份较复杂,包括纺织印染废水、电子元件废水、金属加工废水、化工及皮革废水、铝业废水、生物制药废水等等。其中印染废水、皮革及金属加工废水所占比例较大。

图2 进水CODcr分析示意图

依据污水厂进水水质的分析,详见图2。进水的CODcr有80%的情况在200~400mg/L的正常水平,8%的情况出现CODcr超过400mg/L的情况,极少数情况现进水CODcr超过700mg/L。同时由于进水中有部分经过一级处理的工业废水,进水的BOD5 有80%情况在100mg/L以下,属于生化性较低的污水。TN含量为15mg/l,TP含量为2mg/l,均偏低。此外,难以避免某些工业企业将重污染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中,造成污水厂进水中重金属、重油等含量严重超标。

2.2 污泥回流

首期工程中CASS池污泥回流为单池形式的污泥回流,如1#CASS池的污泥回流泵仅能将1#CASS池中的污泥由好氧区回流至厌氧选择区。首期工程设有四个CASS生化反应池,未设配水设施,导致各池的回流污泥只能回到对应反应池。这种回流方式的优点是某一生化池的污泥出现异常,不会影响其他生化池;在运行发现中,当某个CASS池中活性污泥因某些原因而出现活性污泥量不足时,不能及时利用其他CASS池的活性污泥进行补充,以提高生物处理效果。

2.3设备运行状况

若要污水与污泥处理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工艺配套处理设备的运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前提,由于受投资控制、设备招标中性能参数不齐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污水厂的设备性能饱受运行管理人员的诟病。这也使得该污水厂在较长的一段调试周期内不能达到环保验收标准。主要体现以下设备:

1)闸门及阀门;CASS池进水、进气的密闭性差。设计采用闸阀,阀门安装于进水、进气的竖管上。调试初期,阀门的密闭性均尚可。运行一定时期后,由于阀门自重较大,并安装有电动装置,使得阀板产生偏向力,阀门不能有效关闭,密闭效果逐渐减弱。使得CASS池在沉淀滗水阶段仍在曝气,污泥难以沉降。

2)带式压滤脱水机

设计采用带式浓缩脱水一体化压滤脱水机,运行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脱水机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参数。设计脱水机处理能力为40m3/h,而实际只能达到20 m3/h,二是脱水机经常出现故障不能运行,使得CASS不能及时有效排泥,影响生化处理效果。

3)紫外消毒设备

设计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方式,在实际运营上发现紫外线消毒存在紫外灯石英套管滋生苔藓,以及经常出现灯管爆裂及镇流器烧坏的情况。

3、污水厂的优化与完善

3.1针对进水水质变化的优化

由于污水厂进水中生活污水约占60%,工业废水约占40%,且服务范围内现状工业企业行业类型多、跨度大、其中包括电镀、染整、电池、制药、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污水水质成分复杂,变化大。虽然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加强监控,但污水厂进水偶然还是会出现异常情况。通过现场踏勘和调研重点企业排污口水质、进厂水质、分析其成分,科学地评估和预测污水水质,并充分考虑水质突然恶化的风险。

图3 污水处理应急处理工艺流程图

在不能有效遏制重污染工业废水偷排的情况下,污水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是必要。优化的方法是在正常处理流程外,增设应急处理单元(见图3中虚线部分)。具体措施为在生化处理单元前设置加药间和物化反应沉淀池,当进厂水质恶化时,启动应急处理单元,以去除进厂水中过高的有机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后续生化处理单元不受侵害。

3.2 CASS池污泥回流控制措施

首期工程中各生化池的回流污泥方式无法相互混合,使回流污泥失去调节和均质的机会。且CASS池前无配水构筑物,不利于各池进水水质的均衡。优化的措施是增设CASS池前配水井,对生化池进水和污泥回流起调节和均质作用。同时改造首期工程污泥回流管,通过控制阀门的调节增强污泥回流方式的灵活性。可有效改善污水厂运行中存在的进水水质不稳定,造成某个CASS池污泥生化性能差的问题。

3.3设备选型的优化

首期工程中设备故障引起污水厂运行不稳定,固然有设备自身性能等方面的因素,但是设计中如何存在一些不足,如CASS池的进水进气阀采用闸阀,安装于竖管上。应该根据CASS工艺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在某些关键设备上应采用性能效果较好的设备,如CASS池进气阀应选用球阀,水平安装于进气管上。

同时针对首期中脱水机处理能力不足的现状,新增的脱水机宜在投资范围内选用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定,并弥补首期工程处理能力的不足。如选用离心脱水机,与带式机相比,离心脱水机优点在于污泥脱水率高、处理量大、占地小、可实现全封闭运行,环境清洁、设备维修量小。

此外选择紫外消毒设备时应应选用单支灯管的UVC输出强度高的灯管,其次应考虑UVC电光转换效率,同时根据污水厂的水量、水质波动较大的情况,应考虑实时调节系统的选择;并采用在线清洗自动控制清洗装置进行清洗,延长灯管的使用寿命。

4、结论

近年来,CASS工艺的设计、运行管理等技术越来越成熟,它具有投资少,占地少,抗冲击负荷大等诸多优点。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效果较为理想,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结合本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在污水厂设计工艺比选时,应该深入调查并科学地评估和预测污水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充分考虑水质突然恶化的风险。

2)针对污水厂进水中工业废水所占比重大的CASS工艺,设计时宜考虑应急措施方案,避免CASS池中活性污泥中毒瘫痪;

篇2

关键词:运行异常;污泥膨胀;污泥解体;污泥腐化;污泥上浮;应急措施

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是保证出水水质的必要条件,由于影响微生物活性的因素很多,如:进水水质、温度、PH值、重金属离子浓度等,任何一个指标出现异常,均可能造成运行不稳定状况,影响出水水质。本文通过对一些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异常情况的监测、分析、处理,得出一些体会与同行共勉。

1 污水处理厂运行异常情况案例

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中,受进水水质、运行工况等影响,会不同程度地出现短时间的运行异常情况。

(1)某污水处理厂连续出现两次大量含油污的废水排入,造成进水水质异常的情况。期间,大量含油废水的排入,对工艺造成一定的影响,出水水质有不稳定的现象。

(2)某污水处理厂在反应池的好氧段运行参数及主要设备正常的情况下,出现生物泡沫极剧增加、死泥覆盖池面等异常现象。初步判定是进水中含有不明有毒物质造成污泥中毒。

(3)某污水处理厂曾发生外源性因素引起的运行异常情况。在抽升量、污泥浓度等工艺参数未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曝气池好氧段DO出现异常上升的趋势,峰值达到7.0mg/L。伴随着高浓度溶解氧的出现,出现硝化菌硝化消能终止,TP二次释放等现象。检测结果为进水水质剧毒,生物毒性EC50达到97~98%。

有毒进水对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系统造成严重破坏,活性污泥系统好氧菌呼吸终止、聚磷菌异常活跃,出水中氨氮、TP严重超标。

(4)某污水处理厂不断有不明有毒工业废水进入,进水水质异常,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摸查,污水来自纳污范围内电镀厂工业废水直排污水管道所致,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产。

2 活性污泥处理系统运行异常的机理

活性污泥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主要会出现污泥膨胀、污泥解体、污泥腐化、污泥上浮以及产生大量泡沫等异常现象,其内在机理均是微生物的异常生长。

2.1 污泥膨胀的机理

正常的污泥沉降性能良好,含水率在99%左右。当污泥变质时,污泥不易沉淀,SVI值增高,污泥的结构松散和体积膨胀,含水率上升,澄清液稀少,颜色异常。污泥膨胀主要是丝状菌大量繁殖,导致污泥膨胀。此外,超负荷、污泥龄过长或有机物浓度梯度小等,也会引起污泥膨胀。排泥不畅也会引起结合水性污泥膨胀。

2.2 污泥解体的机理

处理水质浑浊,污泥絮凝体细化,处理效果变坏是污泥解体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运行中的问题,也有可能是由于污水中混入了有毒物质。

运行不当,如曝气过量,会使活性污泥生物-营养的平衡遭到破坏,使微生物量减少并失去活性,吸附能力降低,絮凝体缩小质密,一部分则成为不宜沉淀的羽毛状污泥,处理水质浑浊,SVI值降低等。当污水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微生物会受到抑制或伤害,净化功能下降或完全停止,从而污泥失去活性。

2.3 污泥腐化的机理

在二沉池中,有可能由于污泥长期滞留而产生厌氧发酵生成气体(H2S、CH4等),从而使大块污泥上浮的现象。污泥腐败变黑,产生恶臭。

此外,如曝气池内曝气过度,是污泥搅拌过于激烈,生成大量小气泡附聚于絮凝体上,也可能引起污泥上浮。当流入大量脂肪和油时,也容易引起这种现象。

2.4 污泥上浮的机理

污泥在二沉池内大块上浮的现象, 并不是由于腐败造成的,而是由于曝气池内污泥龄过长,硝化过程较高,在沉淀池底部产生反硝化,硝酸盐的氧被利用,氮即呈气体脱出吸附于污泥上,从而使污泥的比重降低,整块上浮。

2.5 泡沫问题

曝气池中产生的泡沫,主要原因是,污水中存在大量的合成洗涤剂或其他起泡物质。泡沫可能给生产带来一定困难,如影响操作环境,带走大量污泥。当采用机械曝气时,还能影响叶轮的充氧能力。

3 运行异常的应对措施

对于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引起的运行异常情况,污水处理厂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例如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关闭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以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进一步的扩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负责随时把事故的进展和调查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确认未有新的污染物流入情况下,立即组织对现有污染物进行处理并逐步恢复生产;抢险完毕后,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并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4 总结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验,几乎在每个污水处理厂均可能出现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引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异常情况,并会造成活性污泥系统不稳定。

篇3

关键词:城市污水;污水处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才能排出去,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淡水作为一种资源显得越来越珍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改进、加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改进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够

我国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完全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因而在污水处理上存在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等问题。虽然目前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已经成为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的关键设施,但是基础设施建设仍需要发展,然而资金投入力度不足,这个问题仍旧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模式,即使加大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其高昂的维修费用还是让很多城市捉襟见肘,这就导致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实际处理效率偏低。我国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是1/3 运行正常、1/3 不正常、1/3 处于闲置状态,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转率只能达到50%。我国污水的实际处理率远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2.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

从目前的发展状态来看,污水处理技术已经成为决定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自主性不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技术上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的落后导致基础设施维修费用和维修频率较高,污水处理效率和自动化程度偏低,能耗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污水处理整体能力的提升。

3. 未能建立现代化的城市污水处理与管理体制

首先,由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技术比较复杂,并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而我国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因而也就很难保证现代污水处理企业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的设备和处理工艺比较落后,仍旧存在许多隐患,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构成威胁。再次,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现代化的应急处理体制,没有针对比较容易导致安全问题发生的隐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没有对污水的污泥进行有效处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才可以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许多污水厂极为头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厂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污泥不经无害化处理就堆放在场外,有的地方直接用作农肥,未考虑重金属含量及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现在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这个问题,急需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二、加快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有效对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如何做好城市污水处理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发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对策。在这个问题,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1. 树立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观念

随着城市用水资源的日益紧张,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污水即为废水”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性,树立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观念。对此,我们必须遵循水资源循环的客观规律,重视对城市水环境的保护,构建循环型的城市用水系统,加强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城乡污水处理力度偏低的现状,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投入,以进一步缓解城市污水处理压力较大的现状。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用水量的不断增加,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必须持续增加,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量不断加大的需求。首先,要保证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的财政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的水环境;其次,必须保证投入资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或铺张浪费等行为,增强投资项目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对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必须改变过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处理,有利使用”的原则,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与布局进行重新调整,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的途径和渠道,促进城市污水的处理效率和再生利用程度。

3.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成为了资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如果直接排入水体而不进行有效利用,则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设分类供水系统,为实现中水回用建立基础,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采取经济手段,鼓励中水回用,防止浪费,是节约水资源、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方式。同样,对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污泥处理的研究力度,保证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同时,还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污泥利用的资源化、无害化。

4.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的监管和引导

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开展。首先,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城市污水处理给予充分重视;其次,在工作方法的选择上,要对传统的临时抽查的方法进行创新,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通过先进设备的配备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实现对城市污水处理的全称监控;再次,要通过有效的培训活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中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工作质量和监控水平。

5.现阶段加强对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进对改善城市用水现状和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中仍旧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污水处理技术有待改进、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在一定城市上限制了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质量和水平。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与研究,逐步建立科学的现代城市污水处理体制,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处理设施的利用效率,在推动我国污水处理工作更好开展的同时,为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

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篇5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境内重点污染源污泥处置单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一)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境内部分涉水企业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境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在建项目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包括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堵塞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六)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境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控股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股对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完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调查取证,统一移交环境监察大人立案查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联动,保证质量。形成上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工作负责,注重检查质量;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上报。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篇6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认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及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镇项目集中区;

2、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海区域;

3、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车王镇五营项目集中区;

4、其他项目集中区域: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项目集中区。

(二)重点范围

1、重点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

2、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企业,多晶硅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医疗卫生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化学品环境管理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5、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环境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今年10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标准要求,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二)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年报表和季报表齐全。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将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及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情况。按年度制定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贮存及场所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无损且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4)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管理情况。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语等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

(5)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批次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6)危险废物标识情况。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8)企业职工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保证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保留齐全。

2、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排查

重点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产生环节、物料平衡、排污申报登记数量、处置合同、台帐、发票、档案等,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

(1)铬盐行业:

①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②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③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

①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②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③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④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②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标准

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集中整改,确保达到“八个一”的标准要求。

(一)一套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严格落实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季报制度等。

(三)一处贮存场所。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集中贮存场所,做到防渗、防淋、防泄漏,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在贮存场所显要位置及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设标志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

(四)一处信息公开栏。在各单位厂区大门口设置一处统一规格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企业、园区、有关部门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一套标识标志。在污染防治设施各构筑物及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产生、处置)场所等设置样式统一、内容完整的标志牌,标明构筑物名称、规格、作用、处理效果等。

(六)一套档案资料。集中建立企业环评及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台帐、职工业务培训,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处置及转移联单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完善。

(七)一套宣传标语。在厂区显著位置粉刷有关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语。

(八)一套现场展板。在厂区显要位置设立企业环保工作展板,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或化学品管理工作等。在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化学品生产处置情况展板,标明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产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县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建立单位名录。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逐家排查,认真填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执法检查表》、《县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环保执法检查表》和《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执法检查表》,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产量、用量和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利用量及处置量。

(三)总结上报阶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中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填报,对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检查质量。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范围,坚持企业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扎实做好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强化质量控制,落实检查工作质量责任制,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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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处理

中图分类号: U664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quantity and scale of China's regional industrial park presents a trend of increase year by year. As the increasing of the industrial park, the resulting industrial pollution become the major problems currently faced by the local. Alo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refore, called on the strength of the bigger and bigger, in addition to the normal production, how to do industrial park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ecome the industrial park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main content.

Keywords: industrial park; Sewage treatment; To deal with

引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能源短缺日趋严重,作为高能耗产业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节能降耗已迫在眉睫。文章对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耗能点进行了统计、分析,进而从降低药耗,降低电耗,资源再利用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论述了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

一、污水种类及产生的危害

污水按照工业废水不同的性质可分为三类,即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高浓度废水。

1、生产废水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按照污染物不同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水和无机废水;按照不同的加工对象和产品可分为金属酸洗废水、造纸废水、化学肥料废水、农药废水和染料废水等;按照污染物不同的化学成分可分为含汞废水、含硫废水、含铬废水、碱性废水和酸性废水等。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主要有酸污染、热污染、碱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有臭味、颜色的生产废水还会对水体造成大面积污染,污染空气,严重威胁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降低生活质量。

2、生活污水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污水和粪便。生活污水会造成严重的病原物污染、恶臭、碱污染、酸污染、盐污染和毒性物质污染等,使地下水的硬度加大,对周围居民及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3、高浓度废水是指浓度较高的、含有有毒物质的有机废水,具有浓度高、强碱强酸性、有异味、成分复杂、色度高等特点。高浓度废水会对生物的需氧性造成危害,水生物一旦出现缺氧死亡等现象会对水体造成污染。高浓度废水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较高时还会在大自然中不断积累,最终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措施

1、完善企业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对企业排水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排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既可以减少企业偷排、乱排行为,减小环境污染,也可以快速查找、发现污染源,缩短环境污染事故持续时间,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2、建立合理污水定价收费机制及超标严惩机制,依据园区内企业排放废水的水质、水量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价格,对于超标或是偷排的企业,采取罚款甚至停产整顿等严格措施加以管理,而对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污水回收利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通过价格及奖惩机制,进一步有效管理和规范工业园区的污水排放行为。

3、综合提高污水处理的监管水平,实现在线监控与人工抽查相结合、在线仪器检测、视频监控、人工抽检相结合的监管措施,科学管理及规范园区企业污水排放行为。第四,加强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1、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通过将无声无息附着在惰性滤料上,形成膜状的生物污泥,从而对污水起到净化效果的生物处理方法。生物膜法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出现,当初主要在处理工业废水中应用,有高负荷生物滤池和塔式生物滤池等技术工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生物膜法逐渐扩展了接触氧化法等现代生物膜技术,并广泛的应用于印染、纺织、化纤等工业废水的处理当中。但是由于大型池的均匀布水布气存在技术困难,因此没有在城镇污水处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后来,随着高负荷生物滤池/固体接触法和生物曝气滤池法等生物膜法技术的出现,表明了生物膜法在城镇污水处理中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生物膜法成本低,并且还具有耐冲击,运行稳定、操作简单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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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属表面涂装;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要点;注意问题

0 引言

金属表面涂装是机械制造行业中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环节。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实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了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生产工艺

涂装行业普遍采用的典型工艺流程如下。

表面前处理工艺:工件预清理―上线―脱脂―水洗―酸洗―水洗―中和―水洗―磷化―水洗―钝化。

喷漆工艺流程:工件前处理―喷底漆―底漆流平―烘干―喷中漆―中漆流平―喷面漆―面漆流平―烘干―冷却―成品。

喷粉工艺流程:工件前处理―喷粉―烘烤固化―检查―成品。

2 污染源分析

2.1 废水

生产污水主要包括前处理、电泳废水、喷漆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模具清洗废水。由于本项目使用的磷化剂为锌系磷化液,其主要成分为磷酸二氢盐、磷酸、硝酸镍、亚硝酸盐等,含有Zn2+、Mn2+、Ni2+、H2PO3-、NO3-、SO42-、H3PO4、促进剂等,所以废水中含有锌、总镍、锰等重金属离子,现在好多企业使用的是一种无磷磷化剂,这些重金属离子都没有。

2.2 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艺废气及燃气废气。工艺废气主要为焊装车间产生的含MnO2、Fe2O3和SiO2的焊接烟尘;涂装车间喷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产生的漆雾及含二甲苯等污染物的有机废气。

2.3 噪声

主要是空气动力噪声和机械噪声。

2.4 固废

废边角料(钢材)、收集的焊接烟尘及焊渣、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废钢丸及抛丸粉尘、磷化废渣、漆渣、溶剂包装桶、废包装、污水站污泥。

3 污染防治措施评价

涂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类污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和地方环境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分析项目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污染处理工艺和排放污染物达标的可靠性、环保设施投资构成及其在总投资中占有的比例以及依托设施的可行性,确定污染防治对策的可行性。

3.1 废水处理措施

金属表面涂装类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含第一类污染物(含重金属铅、镍等)废水和含有第二类污染物废水等两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两类废水不得共用废水处理设施或排污口。

(1) 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必须在其产生车间单独设置排污管道、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污口,采用中和、曝气、混凝沉淀等措施处理,特殊情况下,增加加药还原、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可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其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可采用合并处理的方法,将所有废水集中到同一个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沉淀、厌氧、好氧、气浮等方法处理,必要时针对有关工序的特点采用预处理后再合并处理的方式,可以达标排放

3.2 废气处理措施

金属表面涂装类项目废气的产污环节较多,而且各有特点,典型的防治措施如下:

(1) 有机脱脂废气:有机脱脂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氯乙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这类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可以通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直接排空,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空。

(2)物理除锈废气、漆面打磨和喷粉废气:该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可以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3.3 噪声防治措施

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要求安装在减振基座上,采取减振处理,在设备基座与基础之间设弹簧减振器、橡胶隔振垫、缓冲器等。加强生产车间门、窗的密闭性,车间内壁及天花板均应铺设防火吸隔声材料,车间通风选用低噪声轴流式风机,进、排风口均装设消声器。

3.4 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一般废物,包括废钢材、废钢丸和抛丸粉尘、腻子粉尘、包装废料、生活垃圾等;第二种为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有机溶剂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等。

3.4.1 一般废物

废钢材、废钢丸和抛丸粉尘、废包装均可外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焊接烟尘及焊渣可返回原料(焊丝)供应厂家处理;腻子粉尘可返回生产工序重新再利用;生活垃圾在厂区定点收集后,由环卫工人清运。

3.4.2 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有机溶剂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本项目拟将废包装桶统一收集后,由原溶剂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符合循环经济和废物回收利用的原则;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等收集后分类暂存于专用的容器内,暂存于废品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污泥浓缩池,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 清洁生产

4.1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料

企业必须严格采用新工艺,采用无磷磷化剂,方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4.2 减少废水排放量的措施

为了合理地进行废水处理,尽可能减少废水排放量。减少带出量,改善清洗方法,采用逆流多槽水洗上减少清洗水量是极其有效的方法,可提高清洗效率,防止溶液老化,延长处理液的寿命。

4.3 选择合理先进的工艺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工艺和改革适合自己的、经过实践证明的先进电镀工艺,可参考《国家环保局最佳实用技术汇编》和《清洁生产技术选编》(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有关喷漆行业的清洁技术。

4.4 循环回收利用与污水分质处理

为了有效地回收、循环利用,必须分别进行处理,将不同种类的污水分质处理,如将含镍废水和综合废水分开治理。

5 环境影响评价中需注意的问题

5.1 确定评价重点

结合“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原则进行工程分析,查清项目各类污染因子、排污源强、排放方式以及排放规律,合理确定评价等级,重点为污染物产生量及产生特点的分析,预测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2 选址的合理性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作为重污染行业,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危害大,因此其选址问题相当重要,项目选址涉及土地、规划、排水情况、交通条件、周围有无敏感目标、公众意见等诸多因素,因此要综合考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并要得到周围大部分群众的支持,避免以后出现厂群纠纷,使项目的选址可行、合理。

5.3 事故性排放防范对策

金属表面涂装项目事故性排放包括:废水没有得到合理处理,随意排放;废渣未经合理处理、处置直接排放;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这些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必须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制定厂内的应急计划,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建造废水事故贮存池等配套设施,杜绝废水、酸雾的事故性排放以及危险废物的丢弃、洒落、泄漏,减少金属表面涂装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十分巨大,我们必须要做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明确监督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实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9

全面排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布检查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铬盐行业

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

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二)多晶硅行业

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4.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杨学功局长任组长,王宗赢副局长任副组长,污控科、监管科、信息中心、监察支队、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凡是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三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是落实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报辖区内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地址、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信息;市局将按省厅要求将具体情况,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区要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县区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篇10

关键词:污泥处理深度脱水含水率污泥处置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 A

污泥的深度脱水是指通过对含水率较高的污泥进行化学调质处理后,再经高压压榨脱水,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传统带式脱水或离心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一般为80%左右,与之相比,深度脱水后的污泥可实现数量上减少一半以上,且污泥后续处置的途径更广泛,深度脱水后的污泥具有一定的热值,可作为电厂低品位的燃料和水泥生产过程中的熟料,实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即使进行填埋,也能大幅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为响应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南京市多家污水处理厂已进行污泥深度脱水技改,其中,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改造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于2012年9月投入试生产,二期工程于2013年10月投入试生产,深度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在60%以下。

1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改造工程概况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岛,厂区占地面积41.9公顷,污水处理规模为64万立方米/天,实际处理水量约为60万立方米/天,进水基本全部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采用AO除磷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处理后出水排入长江,设计污泥产量为88吨干泥/天,目前实际污泥产量约为72吨干泥/天。

改造前,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采用2台带式压滤机及6台离心脱水机,2台带式压滤机自建厂运行以来,经过十多年的使用,设备已严重老化,运行工况较差,故障率高,维护维修费用高。为了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为了降低污泥处置量,减少环境污染,南京市住建委立项批复,用高效双膜片污泥压滤机替代原有的污泥脱水机,2011年6月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泥深度脱水技改项目立项,将原有两台带式压滤机及配套设备拆除,更换为全自动高效双膜片压滤机系统一套,一期改造工程于2012年4月开工,9月开始试运行;2012年12月二期污泥深度脱水技改项目立项,计划拆除离心脱水机,新建三套全自动高效双膜片压滤机系统,考虑污水厂实际情况,工程建设时,保留离心脱水机作为备用,新建三套全自动高效双膜片压滤机中,一套安装在一期污泥深度脱水间,两套安装在原污泥浓缩间。二期深度脱水改造工程于2013年6月开工, 10月开始试车调试,全自动高效双膜片压滤机日处理污泥能力为20吨干泥/天,目前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能力达80吨干泥/天。

2 深度脱水工艺介绍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初沉池产生的污泥及二沉池产生的剩余污泥经消化池重力浓缩后,含水率降至95%左右,用泵输送至污泥调理池,在调理池内加入调理药剂,使药剂与污泥混合均匀,调理好的污泥通过螺杆泵送入高压双隔膜压滤机,经过二次挤压压滤后,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由皮带运输机输送至污泥库房后外运处置,压滤过程中产生的滤液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泥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污泥深度脱水工艺流程图

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分为污泥调理系统和脱水系统两部分,其中调理系统包括污泥调理池、调理剂投加系统以及调理池进泥泵等,脱水系统包括脱水机主体、高压空气系统、污泥进泥系统以及清洗系统等。

以一期工程为例,脱水机房内设置1台高压双膜片式污泥压滤机,在室内设置反冲洗系统和供气系统,在脱水机房外部设置污泥调理池,并配套设置污泥调理剂投加系统。主要处理设施设备情况如下:

1)调理池进泥泵

一期工程在消化池出泥总管接出两根支管,并安装2台管道泵,1用1备,作为调理池进泥泵。

2)污泥调理池

一期高压双膜片污泥压滤机每天运行8批次,每批次运行时间约3小时,一期工程采用3座调理池,交替使用,每个调理池的容积可储存1个批次左右的污泥量。一期污泥调理池采用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为4.5m×13m,单个调理池尺寸4m×4m,有效深度3.2m,每池内配备1台搅拌器。

3)三氯化铁投加系统

外运三氯化铁溶液(浓度约为40%)进入厂内后,储存至三氯化铁储罐中,通过计量泵,将储罐中的三氯化铁投加至污泥调理池中。一期储罐容量为20立方米,计量泵采用2台,1用1备,设计三氯化铁液体投加量约为干污泥量的10%。

4)石灰投加系统

外运生石灰粉进入厂内后,储存至石灰料仓中,利用螺旋输送机将料仓中的石灰投加至污泥调理池中。一期料仓容量设计为30立方米,设计石灰投加量约为绝干污泥量的30%。

5)污泥进泥系统

一期工程在脱水机房与污泥调理池中间的区域设2台污泥螺杆泵,1高压1低压搭配使用。污泥螺杆泵的进泥管接自污泥调理池,出泥管接至高压双膜片污泥压滤机。

6)高压空气系统

由于高压双膜片污泥压滤机是通过高压空气的挤压来实现降低污泥含水率的目的,因此,污泥脱水系统需要配套提供高压空气。高压空气的另一作用是在进料完成后,将进料管的余渣吹入污泥调理池中。另外,空压机为系统内气动阀门提供气源。

一期工程采用1台空气压缩机,同时配套提供储气罐2个,有效容积1立方米。

7)高压双隔膜片压滤机主体

由膜片压滤板、滤布、压滤板运输系统、油压帮浦与气缸等组成,压滤机工作过程是:利用油压缸将包覆着凹型滤板的滤布,靠拢紧闭形成一个以上的滤室;利用密闭的滤室,以高压泵浦透过滤布将固体物留在滤室而水分往外排;利用橡胶膜片吹气加压,在滤室内对泥饼进行双向二次加压脱水;最后将紧闭的滤板呈“A”字型打开,使滤饼完全脱离滤布。高压双膜片压滤工作流程如图2。

图2高压双膜片压滤工作流程图

8)清洗系统

一期工程设计污泥压滤机的每次冲洗时间10-30分钟,采用1台清洗水泵,配套设置一冲洗水罐,有效容积为20立方米。另外,配套采用柠檬酸作为清洁剂,约2个月左右使用一次,通过其对压滤机压滤系统进行浸泡,清除平时清洗不易清除的污垢。

3 深度脱水工艺特点

1)脱水后污泥含固率高,减量化效果显著:污泥脱水后含固率可达50-55%,与传统带式脱水机和离心脱水机污泥80%左右的含水率相比,污泥减容一半以上。

2)全自动高压双膜片污泥压滤机单台处理量大:单台处理量为 20吨绝干泥/天,折合80%含水率污泥约100吨/天,极大减少占地面积和节约配套设备投资。

3)无害化和稳定化处理:使用石灰、三氯化铁代替聚丙烯酰胺作絮凝剂,石灰可使污泥中重金属钝化,杀死部分有害菌,抑制蚊蝇滋生,污泥得到改性,降低了污泥二次污染风险。

4)现场工作环境好:采用全封闭脱泥,脱水后的泥饼无恶臭,而且泥饼自然堆放,水分能够进一步蒸发。

5)整个污泥脱水系统采用全自动操作,劳动强度大大降低,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

4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运行情况

1)技术指标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脱水工程自2012年9月试运行,至今已一年多时间,目前已基本稳定运行,二期设备尚在调试中。随机抽取一期深度脱水机正常稳定运行后8天进、出泥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深度脱水机实际处理湿污泥(含水率约95%)达300立方米/天,出泥含水率约为50%-55%,石灰投加比例约为27%-32%,三氯化铁投加比例约为7.5%-12%,见表1。

表1 深度脱水运行情况统计

根据深度脱水运行情况分析,进泥含水率控制在95%以下,石灰与三氯化铁投加比例分别为10%、30%时出泥含水率控制较好。脱水机运行过程中,需对以下几个方面需进行重点调控:

①污泥的调理:通过检测进泥含水率,根据药剂投加比例,观察调理过程中的相关变量趋势是否正常,等调理完毕后用PH试纸检测污泥调理是否规范。

②脱水机运行时,观察进泥泵的压力是否稳步上升,滤出液的浑浊度和味道有无异常,膜板之间是否有泥溢出。

③泄料时,观察泥饼的外观(主要是厚度),观察勾板机的运动是否正常,注意皮带运输机的跑偏纠正,并检测泥饼的含水率。

2)经济分析

经分析,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机处理成本(包括药剂成本、电费成本、维护维修成本、人工及管理成本)较离心脱水机处理污泥成本约增加2倍,主要原因是药剂成本增加较多,但深度脱水后污泥含水率降低,污泥体积减少一半以上,污泥处置量大幅减少,故深度脱水后污泥运输、处置成本较改造前大大降低。按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为72吨绝干泥/天计算,使用离心脱水机时污泥产量为360吨/天,使用深度脱水机污泥产量为150吨/天,以现有的污泥处理、运输和处置单价计,深度脱水改造后,总处理处置费用可降低约三分之一。

5 深度脱水后污泥处置

目前,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污泥主要运往电厂、水泥厂等地处置,根据对深度脱水后污泥含水率、重金属、生物学指标等方面检测结果,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泥质》(CJ290-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314-2009)等标准,深度脱水后污泥满足标准要求,可以进行建材制作,可采用焚烧的方式,利用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使焚烧产物达标排放。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性填埋泥质》(GB23485-2009)标准,深度脱水后污泥符合混合填埋及覆盖土添加料标准要求,因此在紧急情况下,污泥填埋也可作为应急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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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方案更新

中图分类号:R1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既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高作,又是环境管理的“短板”,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于污水处理厂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因此,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迫在眉睫。

1、关于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管理模块的分析

在现阶段污水处理厂运作过程中,进行生产质量模块的控制是必要的,这不仅仅进行出水水质模块的检验及其记录,还要针对其实际变化情况,展开参数的分析,保证科学化的工艺运行参数的设计,进行水量及其水质的控制,保证其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保证其出水模块的达标。这就需要进行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体系的健全,进行水质变化规律的汲取,积极做好相关的实验,进行水质可生化性的分析,这也需要进行出水量的积极统计,并且做好相关的汇总工作,保证其水质的有效操作。

在日常污水处理厂的工作模块中,其水质管理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比如针对水质正常时的管理模块及其水质异常情况的处理模块。在正常水质处理过程中,要针对水量情况、空气情况等展开分析,保证相关参数检测化验模块的有效开展,保证按照检测计划展开工作,积极做好记录,进行其变化情况的积极分析。在水质异常情况处理过程中,要进行水处理核心设备的应用,保证其生化反应池各项指标的正常性,保证其针对空气状况、污泥状况等展开积极管理,避免其异常情况的产生。这也需要引起相关技术人员的重视,进行符合操作标准的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微生物的状态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2、当前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规范

污染治理设施的非工业化、非社会化管理运行,运行效率低下,导致一些地区污染治理设施因缺乏资金而无力兴建,有的地方建得起也无力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经常处于半开半关状态,给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造成建得越多、包袱越重的现象,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因此,急需创新模式。

2.2、资金短缺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得到很大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该行业的资金短缺和技术设备落后是一大难点。国产化开发的问题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资金短缺,导致了大批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迟迟不能运行,不能实现预期的环境目标,且已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治理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城市水处理厂建设主要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从而导致工程投资大、债务负担重,并抑制了国内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制造产业的发展。

2.3、工艺简单,处理深度不够

目前,很多的污水处理厂大部分应用工艺简单,以人工快渗、人工湿地等工艺为主,少部分有接触氧化、A2/O、SBR等工艺。所以,大多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不佳,且末端未设置杀菌消毒工艺,出水中粪大肠菌群等指标长期出现超标现象。

2.4、运行负荷低,污水收集率不高

目前一些地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普遍存在一、二级管网建设滞后问题,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运行负荷不足设计能力的60%,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状态,既不经济也浪费资源,更不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

3、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体系的健全

3.1、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规范处理污泥;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排水管网的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并完善排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处接、乱接,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加大排水管网管理、维护投入,提高排水管网管理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排水管网监控信息管理系统。

3.2、推行绿色管理

污水处理作为一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要优化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实现污水处理的资源化,搞好污水处理的规划,制定一系列支持污水处理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还要大力发展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污水处理的新工艺、新设备,把污水处理与水资源的再利用结合起来。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实施绿色管理是创建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有力保障,污水处理行业属于环保产业,在改善城市水体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随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一些臭气、噪声、固废等二次污染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污水处理厂的周边不断进行着开发、扩建,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问题不但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而且也制约了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近年来,市民对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问题的投诉与日俱增。因此,必须依靠实施绿色管理,来有效解决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污染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行业管理模式与绿色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污水处理厂走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

3.3、改革水资源监管(水污染治理)制度

目前水资源监管事实上是“九龙治水”体制,必须在尊重水资源自然规律前提下,从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出发,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如整合(撤并)现有水资源监管机关职能,建立国家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水监会),全面统一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保护)。在水监会直接领导下,建立七大流域(更多)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局,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在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建立各江河、湖泊水资源监督管理处(分局),全面承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管理、治理、节约、配置及保护的政府职责。只有这样,水污染治理制度(体制、机制)的运行(运营)才有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体制)作为保障,水污染控制和治理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3.4、城市污水高效低耗成套技术、工艺与设备

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污泥堆肥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污泥厌氧消化成套工艺技术高效快速厌氧污泥稳定化工艺,高效好氧污泥稳定化工艺,中小型污水污泥生态利用技术及工程示范;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城市污水的完全无害处置新技术,污水综合利用的集成化工艺技术与应用示范。

3.5、优化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深度

对尚未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应在处理工艺上做好比选和优化,同时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加大深度处理投入,逐步完善后续脱氮除磷和杀菌消毒等处理工序,使各项出水指标能够真正长期稳定达标。

结束语

城市水污染治理与污水治理厂的建设运行及环境管理密切相关,所以需要积极在行动中落实有效的污水治理措施,保证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污水治理厂建设与运营机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污水治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从水环境质量提高的角度体现城市污水治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马洪玲.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方案的更新[J].民营科技,2014,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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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道疏浚工程质量控制简析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河流疏通是水利工程中最基础的作业,即是用人工或者机械施工的方法,将拦阻河水流淌的停滞物如:淤泥、石块、垃圾以及漂泊物等整理出河流,以保证河流流通。其目的是使原有河道更加畅通。河道疏浚工程广泛应用于工厂、城市、小区、农村、园林景观等领域。随着我国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河道疏浚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河道淤积的现象。实际上,河道疏浚既经济又能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占用耕地又少。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河道疏浚工作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最突出的是河道疏浚工作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

一.河道淤积的具体原因

1.水土流失。河流长时间地冲刷河道两岸,河岸又多为土堤,土壤容易被水冲刷而流失。在加上河流沿岸的植被遭破坏,固沙保土的功能大幅度的减弱,水土极易流失。

2.人为设障。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河道管理力度相对较弱,河道人为设障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公路交通、居民住宅建设、砖厂取土等所产生的废渣、废土、生活垃圾大量弃入河中,造成河道断面缩减,河床淤积加剧。

3.河道富营养化。城乡工业迅速发展和环保措施相对滞后,污染日趋严重。河底淤积了大量工业污泥,同时大量有机物质、化肥污染水环境,造成河道富营养化,鱼类大量死亡,水草、杂草生长旺盛,腐烂后淤积河底。

二.河道疏浚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控制

(一)围堰施工

1.围堰筑打位置布置在河道交界处,河道疏浚需筑打施工围堰。围堰顶宽一般宽3米,有临时便道需求的为4米。围堰筑打采用挖掘机、自卸车配合推土机组合施工,边填筑边碾压。根据围堰运行特点及当地现有材料情况,所有围堰全部采用土围堰型式,迎水侧铺设250g土工布防渗防冲,膜顶标高高出设计挡水位1.0米,压入土中。

2.围堰填筑分水下方填筑和水上方填筑两步进行,首先将取土区内的植被清理,采用推土机清理表层有机质土壤至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开挖深度,用挖掘机挖土上自卸车运到围堰填筑处,推土机推土筑堰。围堰填筑从两侧同时实施,上下游围堰同时开工。上下游设802KT推土机各一台,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土方填筑。

3.围堰维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1)在上、下游围堰的迎水坡采用彩条布覆盖,以增强围堰的抗渗能力,提高围堰的稳定性。

(2)在施工期间派设专人看守,日夜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围堰在施工期间的安全性。

(3)储备充足的抢险加固物质,保证围堰在正常维护和应急处理时,抢险加固物质能及时到位。

(4)组建一个专门的围堰加固应急处理队伍并由项目副经理任主要领导,正常情况下该队伍从事工程施工,当险情出现时能有条不紊地迅速地到达现场进行除险加固工作。避免临时组建队伍出现无从下手的混乱局面,以至于延误了抢险时机,造成巨大的损失。

(5)配备围堰加固应急处理专用机械,确保围堰的安全性。

(6)围堰拆除:采用1.2m3挖掘机挖除。

(二).施工降排水的质量控制

1.排水系统布设

要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考察分析,排水系统主要由集水坑与超深龙沟组成。如果工程土方开挖深度不大,故超深垄沟采取一次开挖到底的方式开挖。超深垄沟沿河底中心线布设。垄沟尺寸:底宽1.5m,边坡1:1.5,深度超过河底设计高程0.5m。沿超深垄沟方向每2000m设置一处集水井,集水井尺寸:边长4m×4m,边坡1:2,深度超过垄沟底部高程1.0m。在集水井底部四周架打木桩、四壁铺设木板防止集水井四壁坍塌。每个集水井中安设一台QS4.5-25-5.5型潜水电泵,用来排除明水与渗水。

2.降、排水工程措施

(1)降水在土方开挖前7天开始进行,保证基坑土方开挖在干地进行。

(2)超深龙沟在土方开挖前挖成,并按降、排水方案要求布设集水井,每个集水井安设QS4.5-25-5.5型潜水泵,随时排除明水、渗水,保证土方开挖在干地施工。

(3)降、排水工作组建专门的排水小组,轮流上岗,保证降、排水工作24小时不间断。

(4)降、排水工程施工时,配备2台发电机组备用,以保证停电时降、排水工作的连续进行。

(三)、施工中的三要素:挖宽、挖深、边坡的控制

1.挖宽控制

(一)施工前,绘制出分条开挖平面施工图,并从两岸控制桩、方向桩定出施工条的两边边线以及中心线位置用样标做出标记。

(二)施工中,施工技术人员与疏浚操作人员保持联系,经常对施工船位置进行校核,确保在挖槽的中心线上。

(三)挖槽两边超宽控制在1.0m以内。

2.挖深控制

(一)设立水尺,当水位变化在±0.1m时,及时通知施工船舶,疏浚操作人员应及时调节绞刀架的下放深度。

(二)根据土质情况控制绞刀横移速度,对于淤泥、软土和松散沙等土质,挖到设计深度一层时,横移过慢会造成超深过多。对于硬塑、坚硬粘土和密实沙等土质,横移速度过快会造成设计深度以上的土吸不干净而产生欠点

(三)施工中应根据不同的工况条件控制挖泥方向。逆流挖泥时,绞松的。泥土容易被水流带到后方挖槽形成欠点,因此横移速度应放慢;逆流开挖时,绞松的泥土不易回到已挖的挖槽部位,所以应尽量采用顺流开挖,控制工程质量

3.边坡控制

(一)根据设计要求和土层厚度,边坡开挖采用阶梯形开挖,按照“上欠下超、超欠平衡”的原则进行施工,把超欠比控制在1~1.5之间。

(二)开挖边坡时,若为沙土,因质重不易吸净,换边动作应慢些,让边坡坍土吸完后再回向摆动。挖淤土时,换边动作可以快些,防止吸土过多过深,造成超深过大。若边线泥层厚,换边和横移速度都应慢。

三.落实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

(一)、做好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1)挑选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队伍投入工程施工当中,同时选派施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工程人员参加该工程施工,以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2)配齐试验仪器及质量检测设备,对工程质量全面系统的检验。

(3)完善自检机制,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负责质检工作。 

(4)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施工图纸,熟悉施工图纸的各项技术要求,做到按图施工,服从现监理的监督。

(5)进行技术交底,不仅包括设计单位对施工队的交底,而且施工队内部要层层落实,坚决杜绝野蛮施工、违章违规作业。

(6)配齐各项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规范、招投标文件。

(7)对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标记和资料要进行详细认真的复核,并保护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二)、施工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主动做好施工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在业主的领导下,项目部与设计、监理单位真诚合作,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共同把好质量关。

(1)做到专业人员配套,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控制,充分有效的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权,使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2)严格测量复检制度,做到有放必复,及时填写测量放样复核表。

(3)坚持三级检查制度。施工中各个环节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道道工序有人把关,专职质检员做到各道工序的及时检测,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并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建立坚持工程例会制度,坚持每星期召开现场质量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介绍施工经验教训,并请监理谈施工要求,做到扬长避短,抓进度保质量。

坚持上船跟班旁站监督,努力把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质检人员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挖泥船,采取了上船跟班旁站监督的办法,对施工水位、施工样标(杆)、泥斗挖深、挖泥船横移和前移速率等施工操作方法,随时进行检查,并按“监、帮、促”的原则,及时帮助纠正。

(三).疏浚事后质量控制

1.采用直方图、因果图等技术手段进行质量动态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纠正措施。

2.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开展质量动态分析,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采用直方图法跟踪分析,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资料整理。指定一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容在工程完工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希望通过我们每个社会建设者的努力,将河道建设成为“水清、岸绿、安全、永续利用”的生态廊道,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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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认知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警察队伍要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考生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警察职位的特殊性。

【真题1】请用自然界两种植物概括一下警察的工作特点。

【分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警察岗位的认知,通过考生对植物的描述,考查考生对政法干警职位的了解和认知。该题的发散性较强,考生可以从警察工作特点和职责出发来联想植物,也可以从熟悉的植物特点进行思考,来联想警察工作的特点。如,竹子代表正直、清廉;而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品质可以联想到白杨、松树等。

【范例】自然界每一种植物都象征着一种精神和品质,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复杂、危险,具有易腐蚀性。如果让我用两种植物来形容的话,我会选择梅花和莲花。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梅花,她向我们展示出是一种不畏艰难、吃苦耐劳、自强不息、淡泊名利的品格。作为一名基层人民警察,我们所处的环境、面对的警情是不断变化的,会遇到很多困难,这对我们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积极发扬一种坚毅、不畏困难的梅花精神,才能不断地克服困难,取得成绩,不愧一身警服。

“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莲花,她给我们展示出一种廉洁自律的高尚品质。人民警察的工作会遇到很多黑暗面,也会遇到很多的诱惑,我们经常跟“淤泥”打交道,所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时刻需要提高警惕,要像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加强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廉洁自律,真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才对得起身上的警徽。

在我们身边涌现出很多的人民警察光辉形象,如扎根基层从警26年,甘当孤寡老人的儿子的刘安,等等,他们都在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为基层人民警察,我们要从思想上加强对自身的自律,像莲花一样,不染于污泥。而在日常的工作中,面对复杂、艰苦的环境,要像梅花一样不畏艰难、迎难而上,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人民警察的职责。

业务能力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精良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真题2】你是一位人民警察,接到举报说有人借着收废品为名,实为偷窃,所长让你负责此案,你该如何处理?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的业务能力,即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具备专业的业务素养,考生回答该类题切不可仅仅按照计划组织题的模版来答,一定要结合实际作答,不能有套话、废话。以下范例是一位考场高分考生的回忆版。

【范例】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以收废品为名来行窃的犯罪手段隐蔽,我必须要冷静分析,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一、深入辖区群众了解大概情况。认真做好被偷盗群众反映的过程记录,仔细询问犯罪分子的特征、性别、年龄、口音、偷盗手段、作案时间等详细信息。掌握这些信息之后,进行案情分析,大概掌握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分管所长,建议所长成立专案小组。

二、开专案组会议。部署抓捕行动,根据案情可以制定三套备选抓捕方案,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夺。第一套方案是通过线索,看是否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户籍所在地,如果能锁定目标,可以去原籍抓捕,联合当地派出所联合行动。第二套是“守株待兔”,对于案件频发的居住区,进行监控,实地蹲点抓捕。第三套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进行画像,在一些醒目的地方,比如街头、路口张贴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发动群众力量来抓捕。

三、实施抓捕行动。行动前要做个简短的动员工作,并宣布保密纪律,所有专案组成员手机上交,分工明确,比如,分成蹲点,望风,抓捕三个小分队。特别注意的是,行动前,要深入了解辖区实情,并请辖区熟悉地形的群众密切配合。抓捕归案后要进行审讯,要全面、深入搞清楚案情,比如,是个人作案还是团伙作案,具体销赃地点,争取扩大战果。

四、将办案情况汇报给分管所长。针对辖区出现的盗窃案件,反思工作疏漏之处,下一步要增派警力,加强巡逻,并对辖区群众进行防窃防盗知识宣传,提高辖区村民防窃防盗安全意识。

应急能力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警察工作特殊,经常会遇到突发事件,作为人民警察要临危不惧,具有较强的应变决断能力,利用有利条件高效解决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真题3】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接到辖区保安的报警,有一位精神病阿姨把刘阿姨打伤了,你该怎么处理?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的应急处理能力,考生要及时有效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序来解决问题。按照紧急重要、紧急不重要、重要不紧急、不紧急不重要的顺序来解决。要言简意赅,切忌大话、套话。以下范例是一位考场高分考生的回忆版。

【范例】接到报警,我会快速反应,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工作思路如下:

第一,接警后立即出警,并指导保安或现场的社区工作人员做些协调工作,比如,保护刘阿姨,安抚精神病阿姨情绪,防止事态恶化。我和同事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在途中商讨应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赶到事发现场,分头解决问题。一方面,设法控制精神病阿姨,安抚情绪,防止她情绪激动再伤及辖区其他人员和自身。另一方面,迅速查看刘阿姨伤情,如果伤势不重,可送至社区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再进行观察;如果伤势较重,要拨打120尽快送到医院。

第三,将精神病阿姨送往精神病院,并通知其家属(监护人)赶往。要对其家属(监护人)进行简单口头的教育引导,要求他们看护好精神病阿姨,防止类似情况复发。派代表去看望刘阿姨及家人,安抚他们情绪。

第四,找到报案的保安人员,表示感谢,并向保安、居民了解事发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询问精神病阿姨以前是否也有过伤及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以及在小区内是否有类似情况发生,为下一步做好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篇14

关键词:污水再生回用;系统内涵;系统优化

【分类号】:TF046.6

1 前言

随着我国水资源紧缺和污染现象的日益严重,城市污水的再生回用对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不仅能够降低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防止水资源环境的不断恶化,还能够有效的对水资源的短缺现象进行缓解。

2 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系统的内涵

2.1常用技术分析

实际中,我国污水再生回用的主要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回用和中水回用。对于集中处理回用方式。该方式具有处理水质较高、输送管道维护简便、利于统一进行管控和调度、规模效益明显等优势,鉴于此,该方式成为未来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发展方向。同时,与其他方式比,该方式所需的建设规模及工程量较大,对资金及技术的要求高。其再生水源主要来自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源经过集中的深度处理,达标后,经由城市的输配水管道供给用户。对于中水回用方式。该方式的再生水源取自分散的建筑物内部的杂排水。该处理方式具有相关处理系统分散、工程量较小、对处理系统的设备及技术、资金的要求相对较低、无需统一的输配水管道系统等特点。此外,依据污水再生回用系统净化原理的不同,相关的处理技术和工艺流程包括基于相关物理和化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膜技术、膜生物技术的工艺流程几个方面[1]。

2.2 系统存在的问题[2]

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中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处理系统运行效率不高。我国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城市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发展却相对滞后。同时,由于运行及维护资金的缺失,导致现有的污水再生回用设施闲置或低效率运行,从而很难发挥其在城市运行中应当体现的作用,并容易引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对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2)对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和节约环保的认识的不够,相关法规不完善。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当遇到水资源短缺现象时,建设者更倾向于通过开辟新的水源、开采地下水及跨地区调水等措施进行解决,而对城市污水回用潜在的效益、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够,相应的环保节约宣传力度不足,使得相关决策者未能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进行有效的规划;3)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系统性研究较少。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系统的不确定性因素的考虑不够,相关研究集中于城市污水再生处理的技术和现场施工等方面。此外,相关研究未充分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缺乏整体性的系统规划,对实际中复杂的影响因素分析不细致。

3 系统优化要点

3.1 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相关的城市建设和决策者在对城市的水资源使用进行规划时,应当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积极作用和效益有深入的了解,将其纳入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之中。同时,在实际的建设设计规划时,应当积极的鼓励城市污水回用的发展,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的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结合城市的水资源具体情况和城市发展需要,从可持续和长远的角度出发,对所有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3.2 积极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

实际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污水再生回用技术,并结合用水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广使用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资源。同时,相关建设者应当把污水处理的长期目标由简单的污水治理、达标排放转变为旨在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水循环再用,逐步改变相关污水处理的技术方式。同时,应当强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最大程度的提高我国污水再生回用的工艺和技术水平。此外,鉴于我国复杂的城市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在实际的应用中,应当以实际的建设条件和需求为基础,合理的制定污水再生回用方案,通过城市输配水距离的缩短等方法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最后,在具体的污水再生回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水资源的质量及相应设备的状态进行可靠、及时的维护,并构建科学的水资源供应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供水质量的达标和安全[3]。

3.3 污水再生回用系统的布局优化

我国城市的污水再生回用设施包括相应的城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再生、再生水资源输送与分配、水资源质量监控和系统日常运行监管几个部分。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方式与再生水厂的建设密切相关,在实际的应用中,应当在分散布局、集中布局及混合布局几种方案中进行合理的选择。一方面,通过对污水的集中处理,能够有效的减少再生水厂等设施的数量,降低相关基建及运行的资金投入,然而,若涉及的区域面积不断增大,就会导致较高的水资源输配送费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相关再生水厂的分散布局,能够有效的降低输配送环节的资金投入,然而,该方式却存在着相关建设及运行管理费用较高的现象。因此,城市的污水再生回用设施的布局对整个系统的经济性至关重要。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进行优化布局,旨在找到最佳的再生水厂等设施的建设位置和规模的组合,以实现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成本最小化。其中,相关的投资涉及再生水厂、输配水管道等设施的一次性投入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两部分。

3.4污水处理再生工艺的优化选择

我国城市的污水再生回用一般是基于二级处理出水进行,经过深度处理,来达到相关的水质要求。实际中,城市的污水处理主要有污水二级处理及深度处理组成。所以,对城市的污水处理再生工艺的优化选择同样应当从二级处理工艺及深度处理工艺两个角度进行合理选择。以二级处理工艺为例,常见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的性能如表1所示。

表 1 常见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的性能

工艺名称 特点

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以除磷为主) 1) 工艺相关的流程简单, 无需化学药物的使用;

2) 水力停留时间、污泥的泥龄均相对短,能够节约基建部分的资金投入;

3) 生物除磷的影响因素相对较多,导致去磷的效果不稳定;

4) 该工艺产生的剩余污泥量相对较大,相关的污泥处理工程量较大;

氧化沟工艺 1) 该处理工艺是推流及完全混合两种流态的混合;

2) 该处理工艺存在明显的溶解氧浓度梯度;

3) 氧化沟整体的体积功率密度不高;

4) 相关的处理流程简单;

5) 该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相对稳定,出水的水质量较高;

SBR工艺 1) 工艺操作流程简单、整体造价不高;

2) 污水处理的效果理想;

3) 该工艺的操作灵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方便的达到脱氮除磷的效果;

4) 该工艺污泥沉降的性能较好;

曝气生物滤池 1) 占用空间相对较小,处理操作的流程简单;

2) 该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相对稳定,出水的水质量较高;

3) 工艺所需的基础建设及运行管理投入较低;

4) 处理过程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监管便捷;

5) 能够达到理想的脱氮除磷效果;

6) 该工艺受天气、地理条件差异的影响较小;

4总结

鉴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城市污水的再生回用对城市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的整体提升至关重要。在实际的应用中,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当前我国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面临的资金短缺、相关技术不到位、节能环保意识落后及相应的监管措施、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加大研究的力度,为城市水资源的持续高效利用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1]王培风.城市污水再生回用技术途径.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