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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银行监管的利弊,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监管的利弊

篇1

    之一: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动因

    在大多数国家中,银行资本是最强大也是最有政治“捕获力"的金融资本。近年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变革,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游说“院外集团"(lobby groups)所推动的。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跨营证券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顽固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陆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重现均势,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金融界有句格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里",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与其他行业或金融业的其他部门相比,银行的外部效应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银行跨营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律界传统分业管制“坚冰"的破除为银行跨营证券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证券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证券业,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以银行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之二: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G-S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G-S法的严格限制,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业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绕过G-S法所确立的“格拉斯-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 Wall)从事证券业务。在此情势下,银行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持股公司。1956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它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1999年11月,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之后,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修订,废止和修改了诸如《格拉斯-斯第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等一大批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法律,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制。与人们预先的猜测不同,该法并没有废止银行持股公司这一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的组织形式,而是从法律上减少既往立法对银行持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的限制和要求,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将传统的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管制,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7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力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式。

    之三:我国银行跨营证券业 模式选择与法律监管

篇2

[关键词]影子银行;资金规模;风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16-02

1何谓“影子银行”及其由来

“影子银行”实质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金融产品创造信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实现传统银行渠道以外的信贷融资。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把不能达到放贷要求的“次级”贷款项目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经过各种增信手段(比如说股权质押,政府担保一类的)将该融资项目做成一个信托产品,再交由银行向“储户”出售,销售融得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本来银行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一部分分给信托公司,一部分分给银行,一部分给购买信托的“储户”。我国央行对此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当今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超过50%,部分企业也有大量闲置资金,而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对于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老百姓和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更加可观收益的资产增值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由此可见,融资方与投资方都有需求,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及传统存款业务却无法满足如此规模的信贷需求和客户的理财需求,从而便催生“影子银行”体系。

2“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的形式存在,而其中的小贷银行或高利贷及地下钱庄这些应该来说占比很小,其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银行表外融资来源;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③民间融资资金,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或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入资金。自2008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规模相当巨大。据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估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与2012年中国GDP的44%相当。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银行表外业务持续扩张都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规模的日渐庞大。

3中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

结合当今国内经济形势,对于“影子银行”的存在,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利弊各有显现,如何趋利避害才是应有之举。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是关键所在。

31“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作用

从客观上讲,“影子银行”这些年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弥补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之所以会产生“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经济对于资金具有强大的需求,而传统的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市场便自行选择了其他的通道。同时,“影子银行”规模巨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融资角色,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资金流向有很大的比重流向了地方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积极推动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了地方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为利率的市场化提供过渡空间。中国银行业的利率是央行确定的,可以小范围内上下浮动而不能整体调整,但是其不受央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一般找其贷款的企业,都是从正常银行体系贷不到款的企业,风险略高导致利率也会略高,由于有了“影子银行”,中国出现了大量利率略高的贷款,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影子银行”是过渡期的必然产物,对其实施适当的引导和监控,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时间和空间。

(3)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在少占用资本的前提下实现放贷,而且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金融创新。在银行理财模式下商业银行也是承担风险的,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会制定迎合银行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风险的收益。

(4)由于“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传统银行宽松,因此其能够承担比传统银行更高的风险,更能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对传统银行无法提供支持的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32“影子银行”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中国企业的债务水平已处于高位,进一步提升杠杆产生效益的空间有限,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自身产品承诺的回报率。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影子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就是因其活动常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其资金运用没有完整和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入更多的风险,在风险逐步累积后,一旦爆发,其破坏力远大于看得见的风险,更有可能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推动资金投向传统银行信贷不愿或不能涉足的高风险领域,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累加,埋下危机爆发的隐患。

(2)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由于“影子银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能力,导致信用过度扩张,而且无法对这部分信用扩张进行有效监管,在长期内可能致使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不会改变货币总供应量,但是会创造更多信用,扩大信贷投放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同时也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会受到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影子银行”的一大风险是没有清晰的产权。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个人、银行还是政府,这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设计。传统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核严格,外部受银监会的监管,总体是安全的。反之,“影子银行”的操作可能使银行的实际信贷规模被隐匿或被转换为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进而导致实际风险规模的低估和资本充足率被高估。

(4)“影子银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行理财,理财资金会投入一些长期融资项目,而理财产品大多是短期的,因此就出现了资产错配,即银行通过将资金池若干短期产品组合运作来满足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

4正确评价“影子银行”以及应对策略

“影子银行”资金规模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弥补了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为老百姓和企业提供了闲置资金的理财渠道,增长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过渡空间。但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可能影响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容忽视,同时还应注意大量发行的资产错配型理财产品导致的流动性危机。

对此利弊共存的局面应该有何种对策应对是关键。首先需要信息披露,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提供必要信息,因为这样才有竞争力。另外,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从实质上看,“影子银行”是严重货币紧缩情况下的金融扭曲,这种扭曲导致了太多的金融乱象和风险,要治理这样的扭曲还必须从调整货币政策开始,否则监管只治标而不治本。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状态下出现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发展产生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创新,所以不应一味打压而应进行规范,一是统一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二是加快其资产证券化。

任何新生事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经济模式产品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存在即合理,虽然合理未必正确,当今“影子银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过于严格,银行业应该有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一方面是使得银行内的资金不断外流,成就了“影子银行”资金规模的快速扩张,其系统风险也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在货币供应不足的融资难时,其对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的缓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助力。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可彻底打压,也不可放任自流,只有因势利导,完善货币政策,加强监管,才能促使“影子银行”良性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3

外资银行奉行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其经营政策有时会与我国的金融政策相矛盾,从而影响到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例如:在货币政策调控方面,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益,加大中国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其次,外资银行几乎普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多存少贷,将差额转移到海外套利;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内银行争夺市场或高级金融人才。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奉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导致监管的责权不清。如何适当平衡两种监管原则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关键。在如何平衡两者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做法是不错的选择。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美国在《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中规定:只有外资银行在其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才能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规定,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的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联储有权核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其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在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

美国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可以保证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经营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强东道国的监管,可将外资银行全面纳入东道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而不至使外资金融机构缺乏监管,可有效地维护东道国的金融安全。上述做法应该是我国对外资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东道国的监管不能矫枉过正。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我国的在外银行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正待遇。(摘自2006年8月10日《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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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门坎

篇4

关键词:村镇银行 利弊 可持续发展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者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村镇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当前农村只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想要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村镇银行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对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系列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村镇银行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2007年3月我国首家村镇银行——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建立以来,我国村镇银行规模也就日益扩大起来。从目前已有的村镇银行看来,其发起人大多是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广大区域性银行机构。由于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运作尚不成熟,风险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再加上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农民经营信息不对称、农户对于贷款缺少正确的认识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导致村镇银行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金融风险。所以在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中,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尤其是村镇银行自身特有的金融风险,更是显得尤为重要的。

二、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定位的背离

村镇银行的设立主要是为当地的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订立的基础应服务于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县区域经济,但是作为乡镇企业的一级企业法人。在诸多情况下考虑到的是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将贷款的对象主要锁定为大客户等高端客户。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加之我国农业保险严重匮乏,村镇银行对农民又不愿提供贷款。这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完全背离了服务于“三农”的宗旨。

(二)经营管理不当

村镇银行自身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够,导致业务种类缺少农村特色,无法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加之村镇银行经营模式单一,连外汇业务都无法正常办理。村镇银行因建立不久,缺乏信誉积累,再加上农民本身收入较低,月剩余资金更是稀少,农村银行难以得到货币的充实储备。由于是农村地区,大部分专业人才,不愿意在此处服务,这也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缺少专业技术支持的结局。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村镇银行本身是立足于村镇,服务于“三农”的,但由于政府扶持力度不够,造成了银行信贷优惠不明确,支农惠农政策不完善,再加上本身农村信用体系就不完整,导致支农惠农政策难以实施,村镇银行难以保持在最初的定位上。

(四)金融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于村镇银行监管的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加上村镇银行多设立在偏远地区,而监管部门大多集中在城市中心,长途跋涉,难以在第一时间对银行进行监管,发现其弊端。金融监管部门一般采用单一的监管手段,村镇银行掌握了方法后,便会避其锋芒,乘机钻漏洞。

三、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规范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为了发展,提高自身收益,谋取高额的利润,会将贷款的对象局限于大客户,造成农民完全无法享受到村镇银行的福利,背离了“三农”的宗旨,所以村镇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以服务“三农”为主,辅之以对大客户支持的形式发展。这样,一方面从真正意义上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会因无利可盈造成大部分第一法人放弃参与构建村镇银行的想法。

(二)完善经营体制

村镇银行大多设立在偏远或者不发达地区,造成社会认知度不足,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地位,同时提高对于主动参与农村建设的专业人才的福利,让部分专业人才愿意服务于村镇银行,同时农村地区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对于自身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吸纳人才的同时确立完善的经营体制。村镇银行应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条例下,根据本地实情进行局部修改,做到真正意义上为农民谋求福利。

(三)提高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我国村镇银行虽然处于发展中,但是其本质还是属于“幼儿时期”,需要社会的关注以及呵护,只有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引导,才能让农村人民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村镇银行,并信任村镇银行。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奖惩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多方面的方法多管齐下,让企图偏离市场定位的村镇银行无空可钻。同期对表现优异的村镇银行予以奖赏,并鼓励其他村镇银行向其学习,对于背离市场定位的银行予以惩罚,并披露出来,让其他村镇银行引以为戒。

(四)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村镇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坚强后盾。村镇银行应该壮大自身规模,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增强资金储备,当地村镇银行应从本地的经济实力出发,制订符合当地的银行利率,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储备行列之中。

四、结束语

村镇银行是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农村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城镇发展那么迅速,要想从真正意义上稳定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便利,就应根据当地的实情,灵活的制定与之对应的法律管理措施。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人才,借鉴成功的经验,取长补短,让村镇银行发展壮大起来,让农村金融建设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篇5

1、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又称“规模利益”(scale merit),是指在科技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能力的扩大,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即长期费用曲线呈下降趋势。规模指的是生产的批量,具体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不变,即生产能力不变情况下的生产批量变化,另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即生产能力变化时的生产批量变化。i规模经济概念中的规模指的是后者,即伴随着生产能力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而经济则含有节省、效益、好处的意思。规模经济在金融混业经营中呈现的现象是,在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现有的产品组合不发生变化,成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银行以持有股份的形式入股保险公司,联合后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开发金融组合产品和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形成规模优势。如今全球金融业并购浪潮很高,金融机构规模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究竟是规模经济的推动,还是企业本身所的内在扩张欲望。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研究首先必须假定它们现有的金融产品组合是不变的。否则容易与范围经济混淆,但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2、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是指由厂商因为经营范围而不是规模带来的经济,也就是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会存在范围经济。

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很多,从金融服务的供给角度来看,混业经营的金融公司可以由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了存贷款、投资、放债、资产管理业务、保险等业务。范围经济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获取:一是混业金融集团信息的共享。混业经营金融集团下各分支金融机构可以从客户与其它分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获得有用信息,同时可以降低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获得范围经济。二是销售和市场运作上的成本节约。在交割系统固定成本情况下,可以同时推出几种同质金融业务,获得潜在的范围经济。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金融混业集团不仅能够获得市场优势,同时还可提高本机构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金融资源紧张的背景下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应、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

1、金融混业经营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金融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使银行的存款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和高效的投资,扩宽了银行的投资渠道,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保险公司经营的资金特点有资金基数大、保费收入增长较稳定、保费年险固定增长等特点,但是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较窄,保险公司经营银行的情况比较少,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利用率较低的状况。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优势互补,产生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人才资源,进行新型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营销,银行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费的增值渠道,共同盈利。

(3)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开发出兼有增值和保险的金融产品,占领金融市场。

2、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弊端

(1)经营风险增加。金融混业经营造成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甚至过于繁琐冗杂。保险和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资金来往密切,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风险,会波及整个金融集团经营。

(2)金融混业经营有造成垄断的风险。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广,客户覆盖面大,可以共享的资源丰富,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组织,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3)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监管风险。我国现在金融监管实行的模式是分业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造成了我国监管上的实际困难,混业经营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造成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盲区的局面。

三、结论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处在初期探索的阶段,保险和银行的混业经营更是金融企业经营中起步阶段,在这个局面下,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的市场开放,金融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经营的大势所趋。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金融产品创新,都刺激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联合,使保险市场和银行市场之间增加了良性的资金互动,扩宽的资金投资渠道,保险和银行互相渗透可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共同提升金融体系的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不成熟,不论从从体制、运行体制、还是业务规模、金融工具上来看仍然比较传统,相当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还是很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金融混业经营从这样的金融环境中发展出来,会面临很多挑战,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混业经营只有创新出更多适合中国市场的金融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在金融监管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方面立法不完善,监管组织发展不成熟,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容易造成金融监管困难加大,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局面。鉴于以上分析,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发展时,要充分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不能盲目进行混业经营,造成风险上升,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在监管组织方面,政府监管组织应该跟随金融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管金融混业经营机构。综合以上方面,只有市场和政府的良好配合,就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加金融体系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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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这一模式以天津泰达和重庆渝富两大控股集团为代表。天津泰达控股集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银行、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管理。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利弊分析

(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上海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上海模式下,上海市金融办通过国资委授权管理资产,集资产、人事、业务管理于一身,既是国资出资人,还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由此变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虽然避免了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一般对于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三农的地方性微利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草根金融组织兴趣不大。两者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市金融办具有行政监管职能,是一级政府机关。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因掌握的资源较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内容较丰富,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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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上银行/监管模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 

 

 

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g,Internet Banking或 Network 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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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条件下,假如等待金融体系完善之后再推行某种金融体制改革,那么这种改革办法永远也等待不到适合它出台的时机。和此同时,在“充分发达状态”遥遥无期所引起的急燥情绪之中,仓促出台的金融改革办法难免失当。事实上,在任何时间,任何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改革必然是利弊交织,决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于弊,而不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弊的选择。十余年来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并行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证实了这一论点。

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内容是摘要: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其积极功能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和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和平安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平安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平安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和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假如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功能。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理论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企业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和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功能;在提供了提高平安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Bang和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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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战略的利弊

世界银行 布莱恩・莱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福山

“发展战略:治理与增长的综合”

《比较》2011年第4期

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个多维现象,且发展的不同方面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彼此关联。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在处理国家发展事务时需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战略性地思考实现目标的途径。

战略性思考意味着优先与排序,优先实施有利于之后目标实现的政策。然而,发展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很少以这种方式思考。不同的政策制定者都倾向于把自己所专长的领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本文提出的发展战略有五个维度:经济增长、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构建、法治和自由民主。这五个维度就其本身来说又是发展的目标,且大多可以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在没有社会发展的时候依然可以实现增长;没有国家能力或民主,也可能出现社会发展。还有第六种对增长十分重要的无形要素,即国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不同的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先后取向。注重国家能力建设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变革型治理的拉美及非洲部分国家;“刚刚足够的治理”,以增长作为切入点的孟加拉国、肯尼亚、泰国等;自下而上的发展,公民社会作为切入点的乌克兰,它们在发展的道路上都各有利弊。但依旧有一些普遍的原则可供其他转型国家参考,除了重视战略思考,对发展目标的厘定也十分重要,这些战略性的考虑要优先于具体的政策选择。

不同的发展路径被一国独特的历史环境所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故很难通过直接的实证进行验证。但阐明多个动态性顺序,以及政策制定者对它们的选择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渐进式和非渐进式变革的不同偏好而不同,是未来对治理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

制度制度的演化

斯坦福大学 阿夫纳・格雷夫

博科尼大学 圭多・塔贝里尼

“文化和制度分化:中国与欧洲的比较”

《比较》2011年第4期

在历史过程的逐渐演变中,不同的社会组织会依靠外部(正式和非正式的)执行制度和内在动机的不同组合以应对这个挑战。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常重要。一些社会更多地依靠非正式的执行及其所构成的群体内部的道德义务,而其他社会则更多依赖正式的执行和面向全社会的普适的道德义务。

通过比较中国的宗族与欧洲的城市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宗族形式削弱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而这种传统的宗族形式就有一种强有力的非正式制度;而在欧洲,普适道德加上10世纪以前血缘团体的缺乏,导致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增加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

之后西方的崛起带来了对中国传统的强烈冲击。然而,尽管制度改变了,文化特性却继续存在,影响了现代中国制度变革的程度。也就是说,尽管中国正式制度的建立受到外来冲击,但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条件下也影响了中国的制度变迁。

观点

加拿大置身危机之外

罗格斯大学经济系Michael D. Bordo等

“为什么加拿大没有在2008年遭遇银行业危机”

NBER工作论文 17312号

2008年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对包括欧洲等多个欧美国家的金融系统都产生了巨大冲击。然而,加拿大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外。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加拿大躲过了多次世界级的经济危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加拿大没有遭遇2008年的金融危机呢?

篇10

谈及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管理活动的根本目标,现已不再是追求单方面的经济收益,而是加快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的转变,同时有效预防和规避不必要的贷款风险,努力将风险业务和巨额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从而推进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这才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管理目标。仔细回顾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发展进程,发现可以分成五个阶段:资金指令性管理阶段→实贷实存管理阶段→审贷分离阶段→信贷管理逐渐接轨国际阶段→信贷全流程管理阶段。这五个阶段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的改革进程,也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二、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3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并在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也就是2009年10月23日正式全面施行,此文件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颁布的。此《办法》一共有43条内容,每一条内容都是从贷款业务步骤的角度出发所列举出的,其中明晰展现了具体的监管准则,后成为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2009年7月18日由中国银监会制定并颁发,此文件主要是为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因而参照并结合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修订而来。“项目融资”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显现在人们视野,它表明贷款的用途仅为建设一个重量级项目,或者是对已建项目进行修缮;其借款人必须具有企事业法人的资质,还款的具体渠道也是要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而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限制性文件,并公告于文件的颁布之日起便正式施行。此文件一共包含了42条内容,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似之处,也是从贷款业务步骤角度对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现下商业银行进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效用。

三、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一)改革前的“弊”

管理制度过于死板。现行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完善,依旧存留着过去死板的痕迹,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在执行层面,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比如制度过于原则化,没有按照客户群体进行分类;亦或制度过于死板僵硬,产生了一个问题多个文件限制的情况,致使工作人员一时难以弄清楚根本依据。管理方式稍显粗鄙。有些制度条例内容缺失,可能表明了适用对象、应用范畴以及注意问题,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流程,信贷工作人员就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去工作;再者,有的制度言语模棱两可,或者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业务、同一制度却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获得不一致的服务差异。归其原因,还是因为信贷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稍显粗鄙。管理观念略显陈旧。以前使用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它在管理观念、操作流程以及运行方略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为是陈旧老套的管钱、管事观念会妨碍银行自身的外在形象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客户群体的介入热情,呈现出十分明显的管理弊端。

(二)改革后的“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得以更新。以往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其中所指的管理更多的是管钱、管事,然而进行制度革新以后,信贷管理已不再是一门单纯的管理收益的活动,而是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贷款新规”的新式理念提升了商业银行各种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并催进信贷人员刨除旧的管理理念,间接地带动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的更新与进步。风险预防与管理能力有了大提升。上文提到的四种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虽说针对的业务类别不尽相同,但是其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可是完全一致的,即为预防风险、提高管理能力。就拿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一项内容来说,实贷实付、合同管理的管理理念,既有效预防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而且有效提升了风险控制的管理水平,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传统环境中的商业银行,其主打业务就是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它一贯坚持“凭贷吸存”的战略方式,以此吸纳更多的存款获得经济利益。但改革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范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逐步满足了银行客户多方面、全方位的业务需求,可见新的信贷业务文件推进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步伐的深入。良好且优质的信贷环境得以创设。不少读者认为,文中提及的新晋四种支撑信贷管理制度的文件都是针对信贷业务制定的一些基本监管规范,难以深入信贷管理业务内部发挥功用。但事实却非如此,文件虽说只是基本监管规范,但它合理有效的执行却能够创设出良好的信贷环境,综合分析这四个文件所坚持的理念可以发现,他们对于金融风险的遏止有着行之有效的作用,并且一步一步创设出了合理、适宜的优质信贷环境。

四、结束语

篇11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

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篇12

关键词: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经营风险;风险控制。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转贴于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2]付春红。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风险控制[J]。铜仁学院学报,200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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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显著.本文通过回顾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详细分析了分业经营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对金融业发展的利弊影响,继而分析了金融业合业经营这一不可低档的潮流的产生及影响,阐述了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及当前在此潮流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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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新会计准则 实践 分析

2009年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起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前执行。作为国内最先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A农商行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从2008年基础准备,到2009年按监管部门要求更新架构,到2010年1月成功上线,历经了一年多的曲折。

一、A农商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一)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选择难两全

从国内银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主要有二种方式:核心数据转换方式;报表转换方式。二种方式有本质的区别:核心数据转换方式,直接修改核心系统和基础业务数据,是最完整、最彻底的,但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稍有不慎会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报表转换方式,通过外挂新准则系统,核心业务数据变动较小,周期短、投入小、风险较低,但是脱离了财政部实施新准则的初衷,只能作为中短期行为,无法适应未来需要。二种方式,各有利弊,无法二全齐美。

(二)公允价值运用存在一定困难

①公允价值确定和计量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国金融产品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大量金融产品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缺乏经验数据。定价方式、估值模型、折现率等需依靠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很难确保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果把握不好,容易被利用,作为银行盈余管理的手段;②容易人为造成资本波动。在商业银行,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摊余成本,在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进而影响资本充足率;③公允价值的滥用容易对金融机构带来不良影响。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确定,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公允价值的滥用,以致对金融机构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三)资产减值准备执行难度大,且与监管部门要求有差异

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按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计提减值的金额。二者有较大差异。

此外,原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于会计标准,监管部门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做出判断,并有利于银行间相互比较。但新准则的实施,导致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原先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比较,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另外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着矛盾。

(四)实际利率法难以广泛应用的问题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按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金融负债等金融工具需采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准确核算摊余成本。

在商业银行实际操作中,贷款及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利率的确定,主要基于银行人员对未来现金流的专业判断,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难以准确预计,如对实际利率进行频繁调整,势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核心系统数据处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利率法的广泛应用相当复杂和困难。

(五)新会计准则实施与推进缺乏大量专业人员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历程的一项重大改革,全新特点决定了它,主要以原则性、导向性为主,权威部门无法在各项实务操作上给予更多具体明确的指导。日常操作中,大量业务处理需依靠银行内部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对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和挑战。

二、针对上述问题,A农商行采用的应对措施

(一)根据客观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

针对新准则系统实施,存在核心数据转换和报表转换二种方式,A农商行立项时,对二种方式进行了全面、综合的比较,最终决定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原因是:①风险成本因素,当前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大都是大型商业银行,其核心系统往往为自行开发,其自身IT开发力量较强,系统实施经验丰富。而绝大部分银行不具备此条件,只能通过自行开发或与国内知名软件商联合开发外挂新准则系统软件,通过对核心业务数据和财务核算数据的转换,实现新准则系统报表;②成功案例因素,对于第二种方式,国内银行较多采用,成功案例较多,可吸收借鉴,系统实施周期短、成功率较高;③政策不确定因素,通过第二种方式,对核心业务数据修改小,如遇会计准则更新或监管要求变化,可及时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不会对核心系统造成重大影响;④长远发展因素,从长远来看,终将采用修改核心系统的方式,采用目前方式,可有效总结、积累相关经验,为最终核心系统全面改造奠定坚实基础。

(二)采取审慎原则,规范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和运用方式

A农商行在采用公允价值时,采用较为审慎的态度:严格控制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规模,规范管理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操作。综合考虑国内活跃市场因素,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原则上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外,对于因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导致银行资本的波动问题A农商行主要通过稳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应对。截至2009年12月,A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已达13.89%,高于巴塞尔8%的规定,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保证,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三)暂缓新准则在贷款资产减值方面的推行,以满足现有监管要求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特别是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较大差异。A农商行在实施时认为:

从计提范围及方法来看:①虽然《指引》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大于新准则,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但新准则贷款组合减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②在计提方法上,《指引》采用固定比率和专项认定的方法,新准则要求对贷款进行单项及组合减值测试,通过现金流贴现模型、迁移模型等方式计量减值。需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情况。新准则更显科学和合理,而《指引》更显审慎,二者各有利弊。

从实际操作来看,采用原方式更具可行性。采用《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即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分别按1%、2%、25%、50%、100%的比例计提,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并且符合当前监管要求。而新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商业银行专业人员技能、风险管理水平、信息处理技术要求较高。且当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缺乏,未来现金流数据主要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部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判断,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操作风险较大。

综合上述因素,A农商行暂时沿用《指引》相关要求,并通过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力图达到新会计减值准备计提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四)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逐步推广实际利率法应用。

按新准则规定,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资产、负债均需按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核算。 A农商行在实际利率法的推行中,坚持稳步推进原则:①对于债券类投资、回购、拆借等金融资产和负债,通过新准则系统,操作人员及时录入溢、折价金额及相关费用,系统自动精确计算日实际利率,并依据业务操作指令,准确核算各项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利息调整、收支金额;②对于贷款、存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国内理论研究和成功案例经验欠缺,对现有核心业务系统改造难度过大,所以暂不深入推行。只通过测试项目,对案例进行理论性研究,逐步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广。

(五)切实加强内部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外部交流和研究。

为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A农商行在2009年初,从各部门抽调多名业务骨干,赴上海财经大学,参加了《新会计准则实施》封闭培训。通过专家、教授的全面介绍、重点讲解和案例分析,使这些种子人员,初步具备了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能力,回行后,通过内部培训和日常辅导,使新会计准则知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起到了星火燎原效果。

此外,A农商行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新会计准则研究讨论,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业务交流,就新准则实施推广,各商业银行间相互取长补短,更加速了先进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为新准则实施和推进,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一个长期工程,随着实施的推广和深入,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新准则培训需立足长远,系统性规划。只有银行各层次人员充分了解新准则背景、掌握新准则的精髓、领会新准则实质,具备新准则知识技能,并在具体业务中广泛应用,才能真正达到新准则实施的初衷:采用国际化标准,实现现代化管理,参与国际化竞争。

参考文献:

[1]季春泉;, 新会计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 现代商业 2010(07)

[2]刘昌华;, 浅谈新会计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 发展研究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