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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18 15:01: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篇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内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使法律理念不仅闪耀着道德的光辉,而且诠释着先进的治国方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构筑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共同的道德意志和价值取向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法律规范必须关注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因素,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集中体现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尽管法律和道德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与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因此,德法并重成为重要的治国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可遵循的良法。从根本上讲,法律所体现的精神是社会的公正和道义,而公平、正义、仁爱等是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需求决定了的共同的原则性规范,是道德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公平、正义等之所以从一种道德原则直接演化为法律精神,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是最基本却又是最现实的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法治化建设中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科学立法

从立法层面讲,在近现代的文明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使关乎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成长的价值准则成为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以法律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精神在社会关系中加以渗透,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自身的规律,进而使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法治环境来讲,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其立足点首先在于提供依法治理环境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衡量尺度很多,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无疑成为评价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的密切逻辑关系中得出的基本判断。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严格执法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通过工作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家及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其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面对各行各业的人财物,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担负着公共职责的政府行为,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于执法者的道德要求当然要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且有着丰富的内涵。

从根本上讲,执法者的道德是他率和自律的统一。第一,掌权为公,用权为民。执法者要把手中掌握的权力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方式。第二,发扬民主。执法者应牢固树立最充分地保障人民行使民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道德观念。第三,廉洁自律。执法者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行为是体现国家和政府良好道德形象的一个突出方面,也是法治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民守法

守法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正、保证公民的权利等,不是靠法律文件本身,而是法律文化中规定的行为规则在人们活动中的具体化。这种具体落实的有效性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需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观念、道德认知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行为的自律来起作用。道德以其强烈的情感色彩影响着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制约着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选择,抑制着人们心中的私念。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责任感、义务感等基本的道德心理做保证,那么该社会的法治就成为不可能。所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公民的头脑,使富强民主的家国情怀、公正法治的社会愿景、诚信友善的交往原则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价值追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动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正司法

法律的公正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律规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道德能力和业务水平。

篇2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篇3

【关键词】创建评估机制;推动依法办案;构建和谐社会

受理举报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而举报线索的处理则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处理好举报线索和推动查办职务犯罪,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由此,着力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举报线索评估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务之急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在认真思考之余,结合自身多年检察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与同仁们商榷。

一、对举报线索实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线索处理不及时。一些线索分流到办案人员手上,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分析举报线索,组织力量进行初查或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由于举报线索得不到及时处理,这样势必会挫伤群众的举报热情。

2、线索处理程序不科学。由于举报线索价值不稳定性的固有属性所决定,哪些线索可以初查或不查在实践办案中没有固定模式和标准规定,主要凭的是自身职业感觉判定某些线索是否初查。而有些办案人员对分流到手上的举报线索没有客观科学的认识,不分缓急轻重,价值大小,而是有了案件线索就马上投入初查,导致初查效果和成案率都不高,甚至有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3、线索处理程序不公开。线索分流到办案人员手上后,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就举报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给予举报人一个公正而又有说服力的答复,未能完整客观地向人民群众公布举报线索处理过程,对被举报人及其单位也容易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处理方面仍然存在上述种种不完善、不尽人意,长期以来,案件线索的处理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要破解这一难题,确保司法公正得到真正体现,在举报线索处理过程中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该评估机制应该是克服了原有举报线索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具有科学、高效、公正的特性,符合新形势下举报工作的规律,对推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的运行模式

目前,全国许多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笔者所在检察院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摸索总结出了一套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经实际运行证明,是科学可行的,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该评估机制的主要运行模式是:

(一)客观界定评估内容。

每一件举报线索都有它的共性,即有“线索来源、举报方式、举报主体、举报内容、被举报人犯罪的可能性”等要素组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报线索构成要件,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分析举报线索的构成要件来客观界定每件线索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科学设置评估标准。

1、确定评估项目。根据案件的构成要件对线索的评估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将之分为线索概况(举报时间、地点、方式等)、举报人情况(举报人精神状态、态度等)、被举报人情况(被举报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务等)、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举报内容(涉案罪名、作案动机等)、所附证据六部分,并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哪些是评估项目。

2、确定评估等级、机构、方法。一是在科学设置好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将线索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为可查性强的线索,应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初查;乙级为可查性较强的线索,应制定初查计划,视警力等情况开展初查;丙级为可查性较小的线索,需进一步收集更详细的情况或由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安排初查;丁级为可查性小的线索,不具备初查价值,可暂作存查处理,如有新的内容补充,再对该线索重新评估,确定等级。二是设立评估机构,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举报部门负责人及评估成员组成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小组。三是制定评估方法:采用书面三级评估方法,由一名评估员对照“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标准”对受理的举线索在三日内进行价值等级评估,确定线索等级,再由举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然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三、构建举报线索价值评估监管机制

在推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建立健全以下监督管理及配套机制,以保障该评估机制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1、建立点名预约举报制度。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公布接待人员个人简介,供举报人自由选择接待人员,举报人可在所有公布的接待人员中任选一至两名向其举报,且举报人可事先与接待人员约定一定的时间、地点、举报方式向其举报,接待举报人员在接受举报人的点名预约举报后,为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人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处理负责到底。

2、建立编码管理跟踪机制。即对评估后的举报线索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掌握举报线索的分流、查办动态。首先是以动态管理实现个案跟踪,具体做法是按照编码方法在受理环节给该举报线索设定一编号,循号跟踪分流、初查、立案等诸环节,使案件办理落到实处。其次是定期通报。由于每件举报线索都设有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举报中心每月通报结案和查处反馈情况,提醒办案部门注意办案期限。

篇4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1999〕60号,已翻印下发),把劳动预备制度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领导,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据〔1999〕60号文件关于各级政府要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要求,决定成立四川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小组(另文下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切实抓好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均属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从2000年起,在我省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原则上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正规的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的学员,具备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一般可免试进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如有考试要求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还可采取举办非全日制班、季节制班、双休日班或晚班,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教育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三、新生劳动力必须经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性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聘)用未持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就业。劳动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推荐招收、录(聘)用人中的劳动预备教育、培训和获取相关证书的情况列入监察范围,对未执行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篇5

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它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其核心内容应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所谓法治文化,就是以法制教育为内容,以文化形式为载体,用群众喜闻乐见、主动参与的多种文化艺术形式,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载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保障。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只有加强法治,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培育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有利于夯实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有利于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创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体现当代法治建设方向的社会主义文化。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合力需要加强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在尚未完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的情况下,个别单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与自己无关,对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动协调配合不够,对组织实施法治文化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展。

(二)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文化融合需要加深

法治文化内涵涉及到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现有的法治文化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来看,都较为陈旧,不能有效的吸引民众。法律与文化的结合点也未能得到全面开发,与机关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农村文化的融合程度需要进一步加深,与传统文化、廉政文化、行业文化、旅游文化、环境文化等有待进一步拓展。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法与途径

(一)在树立法治文化理念上取得新进展

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在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及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用它来指导法治文化建设实践。

二是要强化服务群众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充分肯定。法治文化建设实质上就是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最终达到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确立法治精神意识。

(二)在法治文化培育阵地上要有新进展

一是要发挥电视专栏的普及作用。电视等大众媒体是面向百姓进行宣传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可快捷地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群众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在课堂里,而是在网络上、电视里、报纸杂志上。

二是发挥法制书刊的引导作用。法治文化具有先导作用,唯有能够满足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需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需求、青少年学生提高人文素质的需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需求、农民群众参与基层自治的需求及流动人口依法维权的需求,才能有效增强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三)在法治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上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