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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14 16:43: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发病规律;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S6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33-1

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病规律综述

1.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简介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容易发生在冷凉、湿润的地区,而这类地区同时也是生产优质猕猴桃的理想生态环境。这种病被列为国家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一旦发病,不仅直接降低猕猴桃产量,还会导致猕猴桃果实变小、果皮变厚、果形不一、果味变酸,品质大大下降,给猕猴桃的生产造成毁灭性危害。不仅如此,这种病来势非常凶猛,发病严重的年份可导致整个果园濒于毁灭。

1.2 发病规律概述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生必须在有伤口的地方开始,像是雹伤、冻伤、剪口伤、擦伤、裂皮等,这样的地方才能给溃疡病病菌的入侵提供入口。此外,从客观环境上讲,多雨年份发病要比少雨年份频繁;迎风带和高寒区病害要比避风带和温暖区严重。从种植管理方面看,成片种植的地区比隔离种植的地区更严重,而粗放管理地区要比精耕细作地区更为严重。从果树自身的生长来看,已经长大的果树比幼年树发病频繁,而衰老的树又比成年健壮的树发病严重。

1.3 发病特点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有些规律性的特点。第一,发病较早。很多地方从元月份开始就有发病现象。第二,发病率较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发病率在5%~10%之间,严重的果园发病率可达30%~40%,最高纪录有达到60%的。第三,发病部位较多。虫孔、气孔、芽眼、剪锯口、主干、枝蔓分杈口、老伤疤处,几乎各个部位都有发病。第四,发病范围较广。一旦发病,不同树龄、不同品种的猕猴桃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病,范围非常广。

1.4 发病原因简析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发病的客观原因,包括气候利于病菌生长、病菌基数大等等。而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是果农为了追求高产量,留果量过大,造成树的承受力超负荷,抵抗力衰弱,抗病能力下降。其二,是粗放的管理导致预防不力,引发病害。其三,是果实采收过晚,某些果农违背规律,延迟采收,导致发病。

2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对策

2.1 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

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关乎到从猕猴桃果树种植到果实丰收的各个环节。首先一个环节,就是要选择好的品种,即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这样,在第一步,就为细菌性溃疡病害的防治打下了基础,为后面的防治工作省去了很多的麻烦。

2.2 建园时选择健康苗木

许多细菌性溃疡病害在建园初就已经发生了。这说明果农在建园时对苗木的选择过于大意。如果从一开始,果苗就是有病毒的,哪怕只有一株苗木带有病毒,一旦建园,传染起来,后果是非常严重和可怕的。所以,在建园时,选择苗木必须十分谨慎。要注意挑选没有伤口,没有病毒感染的苗木。在嫁接时,要严格对刀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免传染病毒,接穗也要注意在健康的果树上采集。

2.3 培育健壮的树势

首先,要注意在合适时间施加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果树生长的养分,从而提高果树的品种与树势。其次,夏季要做好剪枝等工作,可以节约养分,从而提高效能。此外,尤其要注意根据树株大小合理保留果实数量,减轻果树的超重负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适当的生长期,或者病菌滋生泛滥的时期,要抓住关键的时机喷洒农药,并且对农药的种类、剂量,都要严格把关。

2.4 正确治理已发病害

前文的三项措施,主要是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预防措施。然而预防不一定总是成功的,对于个别的发病状况,还要采取及时、正确的方法来治理。

一方面,对于感染病菌的枝叶予以剪除。有的枝叶严重感染,杀治病菌较难,直接剪除更能彻底治理。另一方面,对某些轻度感染的枝叶进行涂药处理,以杀死病菌。此外,对患病处进行刮治也是可行的办法,将患病处刮除,抑制病菌继续生长。特别注意的是,要在果园里随处铺设塑料膜,将剪除的枝叶以及刮除的病皮等带出果园,及时烧毁处理,否则,若残留下来,很容易再次滋生和传染。

3 总结

猕猴桃富含维生素,营养价值和医疗保健价值都非常高,是现代人们都非常喜爱的一种水果。而人们对其质量要求也颇高,所以高品质的猕猴桃的生产非常重要。然而面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普遍威胁,猕猴桃的种植与生产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但是,细菌性溃疡病虽然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猕猴桃果树病患,只要我们把握了其发病规律,采取正确科学的措施,及时进行防治工作,病患忧虑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的。

参考文献

[1] 李泉厂,陈金焕,王西红.不同药剂防治猕猴桃溃疡病效果研究.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11期.

[2] 孟军政,段眉会,李晓明,小社.猕猴桃溃疡病的发生原因与预防措施.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6期.

篇2

【关键词】双冲击疗法;DNA免疫吸附柱;狼疮性肾炎;预后;社会复归率

Different treatment on the prognosis of patients with lupus nephritis and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return rate

LI ZhengWANG JieWEI ShaominCAO MeiHAN DongyuSU LiZHANG Yanjuan

【Abstract】ObjectiveObserve different treatment of lupus nephritis (LN) patient outcome and social return rate influence. MethodRandomly divided into treatment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in conventional treatment on the basis of applied double shock therapy, namely armour JiangLong impact and cyclophosphamide (CTX) impact, the treatment group adopted in the control group based on joint application DNA immune adsorption column. Blood flow 150~200ml/min, for 2hours, the interval 5~7d after the second immune adsorption, general adsorption 2~3 times. Observe both groups of patients after 2 years of treatment prognosis and social return rate. ResultsMortality treatment group (5.9%) obviously lower than those of the control group (42.1%) (P

【Key words】Double shock therapy; DNA immune adsorption column, Lupus nephritis; Prognosis, Social return rate

【中图分类号】R8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1-0002-02

狼疮性肾炎(LN)是我国最常见的继发性肾小球疾病,长期以来它被认为是一种病情凶险、预后不良的难治性疾病。近年来,我们观察到不同治疗方法对LN患者预后和社会复归率有较大影响,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随访2006年6月~2008年12月在我院住院的抗核抗体(ANA)和(或)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的重症LN患者[ 1],治疗组17例,男2例,女15例,年龄16岁~49岁,病程3~64个月。对照组19例,男3例,女16例,年龄19岁~58岁,病程1~63个月。诊断均符合1997年美国风湿病学会修订的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标准,尿蛋白定性阳性,定量>0.5g/24h。两组性别、年龄、病程、病情间有均衡性。

1.2 治疗方法:对照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双冲击疗法,即甲强龙冲击和环磷酰胺(CTX)冲击。甲强龙480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1次/d静滴,3天1个疗程,1周后进行第2个疗程,一般应用2~3个疗程即可;CTX600mg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150ml中,1次/d静滴,时间不小于1h,2天1个疗程,2周后进行第2个疗程,共6个疗程后改为3个月/次,共3年。治疗组在对照组基础上联合应用DNA免疫吸附柱。DNA免疫吸附柱系珠海丽珠医用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在血液透析机上与血液透析器串联使用,吸附柱在前,透析器在后,血流量150~200ml/min,时间2小时,间隔5~7d后进行第2次免疫吸附,一般吸附2~3次。

1.3 观察指标:观察两组治疗后2年的预后和社会复归率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11.0软件,采用卡方检验。

2 结果

2.1 预后:治疗组死亡1例,死亡率5.9%,对照组8例,死亡率42.1%,两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2.2 社会复归率:治疗组社会复归10例,复归率58.8%,对照组3例,复归率15.8%,两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3 讨论

目前国内外治疗LN的主要手段是应用免疫抑制剂,而免疫抑制剂治疗起效慢,副作用大,患者往往难以完成疗程。为了提高药物的疗效,较少副作用,加快缓解速度,临床上开始应用血浆置换治疗。而血浆置换治疗虽然提高了疾病的缓解率、加快了缓解速度,也挽救了许多危重LN患者的生命,但很昂贵,还能通过血液制品传染疾病,故没能广泛开展。免疫吸附是从血浆置换发展而来,与血浆置换相比,免疫吸附选择性高,消除了通过血液制品传染疾病的问题,与国内传统的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双冲击疗法比较,双冲击疗法联合DNA免疫吸附柱能更好地缓解LN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能特异性地清除LN患者体内的ANA和ds-DNA抗体,更有利于蛋白尿排泄量减少和改善肾功能,更有利于改善免疫功能状态,起到了比多靶点治疗更佳的效果[ 1]。

本文资料显示,不同治疗方法其预后不同,治疗后随访2年结果显示,死亡率治疗组(5.9%)明显低于对照组(42.1%)(P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双冲击疗法联合DNA免疫吸附柱治疗LN虽不是根治性治疗,但能很好地改善预后,降低死亡率,提高社会复归率,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立法体系

一、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基本情况

地方旅游管理条例是指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地方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起到重要的统领作用,也是地方旅游法律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其颁布与否、颁布时间、主要内容的规定、修订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旅游业发展及旅游法律环境的成熟程度。

二、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框架构成有一定出入。就旅游法律体系主体框架而言,各地基本形成,不同地区旅游法律体系框架的丰富程度有比较大的出入。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出台,并不意味着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地方旅游立法在旅游业许多相关领域仍是盲点。从旅游业发展起步的时间和速度的角度分析,越是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旅游法律体系越是完善;相反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尽管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制定,旅游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缺欠,这也是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2.旅游资源类法规比较丰富。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均就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形成一定的规模、体系。首先,在各地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保护类法规文件的类别、数量与地方旅游资源特色优势基本吻合,也反映了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差异。其次,各地区旅游资源类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足见各地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及管理的重视程度。其中一些地方在该立法领域还有所突破。

3.法规颁布、实施的时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直接反映了各地旅游法律体系的成熟状况。法律滞后是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但滞后的程度却会大大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这也意味着一些省份虽然旅游法规文件绝大部分颁布于2000年以前,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面前,也会存在滞后的问题,在内容方面需要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对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的认识通过大量的考察和对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地方旅游法律环境成熟度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与各地旅游业起步的时间、各地宏观经济社会、人文环境背景等的不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从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内容本身比较也存在着差异。然而研究结果表明,目前这种内容上的差异性并不明显,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特色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地彰显。因此对于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必须辨证地看待,形式上的差异将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环境的逐渐成熟趋于弱化;而内容上的差异则是客观必然,应作为地方旅游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地方旅游法律体系评价的一个主要内容。

2.地方旅游法律效力的发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是许多地方旅游法律体系存在的较为明显的共性问题。一些旅游业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因旅游立法时间早,有一定立法经验,许多法规条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适用、修订,逐步完成了由效力层次较低的政策性文件向效力层次较高的法规性文件的过渡。而一些旅游业后发展地区,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政策性文件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法律效力而言,立法起点低,将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和在行业领域内调整的力度及其权威性。这一转变过程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

3.地方旅游立法、旅游执法透明度不够。透明度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无论是地方旅游立法,还是旅游执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而言,其透明度都远远不够。虽然这一现状与目前我国非制度化的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尺度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旅游活动中更多的是涉及旅游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变成为空话”。因此,必须加大地方旅游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推进规范的网上政务公开和信息,健全公开透明的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渠道。

4.地方旅游法律严重滞后。旅游业由于旅游活动参加者之间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交叉性,旅游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多样性等原因,造成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各种因素常常呈现出活跃和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使得旅游法律滞后性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地方旅游业发展实践来看,这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又会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被加强,导致更多地方旅游法规效力、调整规范的力度减弱。因此,作为地方旅游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旅游业本身动态性和不稳定发展的特性,适时制定新的地方旅游法规、条例,修订、完善以往的旅游法规、条例,从较大的程度上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没有必要因固守“法律的滞后性”而付出不必要的“稳定性”代价。

我国旅游业发展仅有20几年的时间,在地方旅游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间题,端正认识,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以便更大限度地发挥地方旅游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参考文献

[1]韩玉灵:浅析我国旅游立法.法学杂志.2006.8.

篇4

关键词:税务风险;产生原因;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77-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涉及的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个层次,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合规,即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少缴和迟缴;而更高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在合规、税务风险可控和税务风险规避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明确的优惠规定和未明确规定部分的时间差,避免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法规和司法立意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做到完全规避税务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出现税收上的麻烦,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极为必要。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已是企业现代化创新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双方的目的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看问题和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角度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构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观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和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和列举。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主要的税务风险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企业征管带来的风险;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环境造成企业不合规的风险;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而采取不合规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非税收执法监管机构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经营业务层面税法知识的欠缺、无知造成的风险和失误;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带来的失误和风险;中介咨询机构的不规范和不合法意见和建议。

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法规完整性与适用性(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矛盾;财政体制与地方利益与严格依法征收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征管监控手段缺失(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监管机构不透明);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责任激励机制缺失。

三、如何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综合价值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一) 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例如,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二) 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建立基础信息系统

篇5

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91-03

一、研究综述

(一)旅游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针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问题展开。李健(2006)、赵慧丽(2010)分别针对旅游环境承载力、农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草原生态旅游的开发在生态环境领域展开研究。姜明星(2012)、陈娟(2011)分别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水域环境、海岛旅游开发在旅游资源领域进行了研究。黄家玲(2011)、范钧(2014)分别针对旅游者生态意识、游客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因素、构建游客管理体系三方面展开研究。陈觉(2013)、Hielke(2007)分别针对景区前后台环境污染问题、景区交通设施的影响、旅游区饭店设施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资源保护法、旅游立法、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几个方面。章尚正(2010)对于如何完善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探讨。刘海洋(2005)、张补宏(2008)分别针对立法缺失、立法创新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展开研究。彭荣胜(2012)、牛婷(2010)分别针对法规内容不完备、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展开研究。胡抚生(2012)对地方水资源法规执行效能、旅游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总结评论

综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多从立法模式、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等角度展开,把旅游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未能将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分离出来研究。本文将把这两个独立的领域结合,从旅游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来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环保法规内容及执法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展开对策研究。

二、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四部高位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都接近50%,对旅游设施、资源及游客的规定较多。各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所占比重较少,四川和北京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较多,浙江省侧重于旅游设施的环境保护,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及活动做出的规定偏少。由此可见,不同区域对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较为单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旅游产业范围内,国家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旅游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绿色饭店标准》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总体比重较小。其中各省旅游条例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分别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规关于旅游资源、设施的规定较多,关于旅游者的活动行为规定处于淡化状态。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由此可见,《旅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能够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规内容与时代脱节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很多全新的情况对旅游环境设施、资源保护等法律的执行提出挑战。一是新兴旅游产品的出现,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兴起等一些新项目建设及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景区条例却缺少与之对应的条款。针对这种执法“瓶颈”政府部门还没有对相关景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二是新技术的出现,如《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对水资源环保设施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已应用于世的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却与相关条款不协调,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或景区的环境污染加重。法规滞后性会带来负面的联动效应,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地方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已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规在内容上不可能对各个行业规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个行业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基础上做好地方法规的调整与完善,使之与高位阶法有效衔接。《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做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规中,除《云南省旅游条例》针对《旅游法》做出修订并与之衔接外,其他省市尚没有对各地方旅游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增加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

旅游法并没有涉猎过多的旅游资源保护,而是将低位阶法没有涉猎的、有旅游特点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一样可以适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然而众多低位阶法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相关环保部门和旅游部门需要重新审视由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适当地增加和调整法律法规内容或制定新的法规政策,强调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

作为旅游立法机构,应依据旅游行业的动态性,适时出台新的旅游法规,修订已颁布的旅游法规,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旅游法规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内容,强化对旅游环境的保护。针对发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区,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环保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增加相关环境保护内容。随着旅游的发展,游客更加倾向于乡村游、古镇游,因此旅游部门应当对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克服“重城不重乡”倾向。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的衔接

不同位阶相关法规之间有效的衔接是实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别归属于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如果《旅游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归属于旅游部门,必然引起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云南省旅游条例》作为《旅游法》实施后首部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本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在内容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地方法规对国家级法规的技术支持。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相关条款的研究梳理,认为旅游法律法规在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及执行与监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在旅游法规环境保护内容方面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内容的比重,及时更新相关条款,突出地方环境保护特色,增强法规强制性,提高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的衔接度。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把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旅游环境保护由末端治理转化为源头控制,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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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姜明星.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研究[J].生态环境保护,2012,(4):94-95.

[4] 陈娟,王风维,刘阳.中国海岛旅游开发中的环境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5):58-60.

[5] 黄家玲,徐红罡.基于社会属性和旅游经历的旅游者生态意识研究――以海南旅游者为例[J].旅游科学,2011,(2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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