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律诊所的意义范文

法律诊所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6:18: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诊所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诊所的意义

篇1

[关键词] 营销法律实务;“诊所式”教学;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社会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从业能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探索引入“诊所式”教学,可以帮助缓解或者说解决这一矛盾,从而达到掌握《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培养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的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的简要介绍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学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一样, 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这种方法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后风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尝试着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教育研讨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逐步形成。

二、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的意义

具体来说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诊所式”教学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经济纠纷,通过运用他们学到的《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从而使他们掌握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得多,这使得学生要想妥善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就无法用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要像当事人、律师一样面对所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学生有可能遇到各种难题,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学生运用所学《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方面学生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实现了教学相长。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有效的思维方式。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和分析与营销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件,不仅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社会方面的各种知识,而且还亲身体验到法律专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通过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人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处理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实现从课堂教学到实践教学的转变。传统的《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论讲授,主要从法官的角度对社会法律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即使教师授课过程中也会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但教师讲课过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无法做到举一反三的利用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注重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对自己遇到的或接触到的案件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学生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大大超出了传统教学方式的时空限制,让学生进入“社会大学”,关注“诊所”同学受理的案件,关注社会上与《营销法律实务》有关的典型案件的发展进程,使学生的学习从“课堂”扩展到了法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们成为学生学习《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的生动课堂。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被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不但要求学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学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

(四)有助于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培养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对于一个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不可缺失的是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解决纠纷能力等等,而这些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使学生在分析、判断、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要接触社会现实,完成从收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学生要完成这些任务,不但需要扎实的学好课本知识,还要求学生需要利用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寻找尚未学到的或无法在课堂教学当中学到的东西,或者相互讨论、向教师请教一些在课堂上讲述过但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的知识。通过实践锻炼,能够使学生及时地丰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法律综合素质。“诊所式”教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理论知识的直接应用,促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刘慧.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 2009,(20).

篇2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公益诉讼; 公益价值; 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50-06

收稿日期: 2011-07-02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资助课题《环境公益诉讼诊所运行模式研究》, 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法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作者简介: 刘长兴(1978-), 男, 河南南阳人, 副教授、 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民商法。

① 该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 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第270-274页;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 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第142-14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产生于美国的独特法律教育模式, 自2000年引入我国以来, 影响日渐扩大, 引领了新世纪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 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上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 毕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 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①因此, 基于我国国情重新发现其价值并做出适应性变革是推动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分析其在公益法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 并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和模式。

一、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 [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 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在这个意义上,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国, 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 [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以来, 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之外, 其职业道德培养、 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强调的, [3]263-269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培养又是在诊所学生案件、 亲身推动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 因此, 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从社会效果来看, 诊所法律教育体现出明显的公益价值:免费弱势群体参与法律诉讼, 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都体现出其公益价值, 并决定了其目标的公益性。反过来观察, 通常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实现其公益价值的一般途径: 一方面, 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 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另一方面, 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受人间疾苦和社会的不公正之处, 培养其追求社会正义的信念, 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

那么,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是否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 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 [5]94-96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虽然公益诉讼的理论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6]7-17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还比较欠缺, 但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考察, 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并不比其他主体存在更多的障碍。简单来说, 参与公益诉讼、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可以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另一条可行途径。

相对于通常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诊所参与公益诉讼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 即主动、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 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 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 或者特定区域人群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 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7]21-25诊所学生当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实施。

二、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上述思路的结论是, 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 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公益法实施的机会, 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反过来, 法律诊所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推动力量, 为公益法的实施做出贡献。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的效果。

(一)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基础

首先, 目标的一致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 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 [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 无不以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为核心, [8]63-72例如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 就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讼, 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9]53-54公益诉讼的首要特征是目标的公益性, 即保护公共利益、 恢复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 追求社会正义。[8]63-72而公益目标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因此, 在公益目标的追求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 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 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

其次, 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外在条件。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虽不限于诉讼, 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9和精华所在。正是通过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参与诉讼, 才能培养学生职业道德、 实现正义目标, 因此参与诉讼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诉讼本身是一种诉讼的类型, 是一个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过程, 诊所学生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实现与案件过程同样的培养目标。因此, 就都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言, 公益诉讼具有与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整合的形式基础。

再次, 主体的兼容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 要求诊所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并以“准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 学生成为教学活动和案件办理的主动参加者, 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不仅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一般认为, 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 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等, 特别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讼。[8]63-72那么, 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以原告身份将是顺利成章的。目前, 虽然由于立法和现实的障碍, 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师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同时, 如果可

① 2005年12月,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6名师生与自然物(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 结果未立案。参见《松花江水污染模拟公益诉讼材料》, 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470-486页。

以找到与受损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例如居住在污染影响范围内, 那么诊所学生以原告身份提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主体上的兼容性, 诊所学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 这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赖、 互为手段、 共同发展。具体来说, 就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在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的目标, 并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是双向的。一方面, 公益诉讼是完成诊所法律教育的途径。在诊所学生主动提起或者当事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 诊所老师进行指导或者参与, 教授学生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完成诊所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 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推动者。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的诉由, 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解决纠纷、 保护实体权利、 纠正不当行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会公共政策、 创设或扩展权利、 制约公权和促进社会变革的特殊功能[11]65-68, 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组织形式即设立公益诉讼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形式, 是由主体、 制度、 课程、 场地等要素构成的组织体, 是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都设立综合法律诊所, 受理各类案件, 也有法学院系按照部门法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 知识产权诊所等, 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诉讼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类型, 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或者公益法律诊所, 国内已经有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12]307-311当然, 形式上也可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结合在部门法诊所或者直接在综合法律诊所开展公益诉讼, 具体的模式留待下文讨论。①

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价值意义, 即拓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是操作意义, 即在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 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也具有不少的优势。具体来说,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比较而言, 公益诉讼诊所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首先, 直接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弱势群体诉讼直接维护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 在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意义上具有间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诉讼通常较少涉及私人利益, 主要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 公益诉讼诊所在更全面、 更直接的意义上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其次, 增强诊所学生的公益意识, 塑造有责任感的公民。弱势群体诉讼时, 诊所学生体会到的是当事人的艰辛, 再由同情而生责任感。而公益诉讼要求学生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敏感性, 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 从而在直接意义上塑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二)便于开拓法律诊所的案源

目前, 由于社会影响力、 地理位置、 案件选择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很多院校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13]261-270, 特别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普遍面临案源不足的难题, 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热点, 虽然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公民为公共利益提讼的案例已有很多, [14]64-68并且随着立法的完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 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主动性, 即诊所学生可以寻找与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讼, 也可以寻找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 支

① 公益诉讼诊所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质内容, 但限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表现为独立的组织形式。为方便叙述, 在行文上按照实质的受案类型统称为公益诉讼诊所, 包括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以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诊所。

持其提讼, 从而获得案源, 这对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完成诊所教学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学生的主体意识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依赖心理强, 习惯于听从指导老师安排而不是主动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 距离有能力承办案件、 有意识承担责任的法律职业者还有一定差距。

相对于普通的案件, 参与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首先, 公益诉讼要求诊所学生主动发现和参与案件, 甚至直接作为当事人提讼, 这相对于被动接受弱势当事人的委托, 可以更直接地让学生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其次, 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更少受当事人的指示和约束, 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诊所学生自由发挥, 从而感受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再次, 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直接地影响诊所学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 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学生总结成功的经验、 分析失败的教训, 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责任意识。

(四)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现行法律依据的不充分性, 公益诉讼案件对诊所学生的理论功底、 实践能力和公益意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 与弱势当事人参加诉讼相比, 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还具有如下优势:

首先, 公益诉讼的后果主要不是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案件风险小、 更适合学生办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将案件交给学生“试验”往往有顾虑; 而公益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 都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小, 而且一次不成功, 一般也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因此,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学生来说压力更小, 可以放开去发挥。

其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避免或减少诉讼费用支出。一般认为, 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并防止滥诉, 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灵活收取, 符合条件的由公益诉讼基金或者其他奖金来源予以资助, 或者由法院减免原告的诉讼费。[8]63-72实践中, 已经开始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的尝试。①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可以申请基金的资助或者诉讼费减免, 降低案件办理成本。

再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更容易获得社会资助。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成本和经费问题[15]270-274,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从各类基金会等途径获得社会资助是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限于影响力等因素, 国内诊所目前获得的社会资助并不多, 而公益诉讼一般容易获得社会的关注, 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热心人士的资助。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 从而缓解诊所经费紧张的局面, 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便于法律诊所教学流程的控制

法律诊所受理弱势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办理期限、 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往往无法与教学的进度安排相一致。例如, 在一期诊所课程开始后还无法接到合适的案件, 或者案件还未完成但学生的诊所课程学习已经结束等。但是公益诉讼具有时效性、 地域性不强等特征, 作为教学载体更加便于法律诊所教学的流程控制, 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收到更好的培养效果。

首先, 公益诉讼的时效性不强。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更加宽松: 一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持续性。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特征, 例如违法排污行为通常持续很长时间, 如果没有诉讼等遏制力量的出现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而在持续期间和结束后一定期间内都是可以提讼的。因此,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当事人一般急于寻求救济。但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 公众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响, 也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权益。因此,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没有来自当事人的时间压力。这样, 诊所就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 与诊所的教学进度相协调。

① 该问题主要散见于媒体报道, 参见《昆明拟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 破解诉讼成本难题》, 新华网云南频道yn.省略/newscenter/2010-04/05/content_19431765.htm, 2010年4月8日访问。

其次, 公益诉讼案件的选择范围广。一方面, 公共利益辐射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并且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与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的, [8]63-72因此, 为维护同一公共利益, 通常有很多主体有权、 多个法院有权管辖, 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的地点等。另一方面,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 只要找到合理的连结点, 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在类型、 系争利益、 处理的难易等方面都相对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提讼, 更好地为诊所教学服务。

四、 公益诉讼诊所的模式

从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结合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优势, 试就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 收案、 办案等具体问题设想如下。

(一)独立设置与合并设置: 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模式

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是设立一个综合诊所还是设立多个专门的诊所, 主要考虑学生规模、 师资条件、 办公条件、 案源多少等因素, 公益诉讼诊所是独立设置还是合并设置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因地制宜。

独立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在于: 将模拟课程的内容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为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做好理论和经验的准备; 指导老师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指导,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指导效果; 可以对外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快速获得社会关注和认可。因此, 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限于诊所规模等条件的限制, 多数院系并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的条件。那么, 将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法合并, 设立部门法诊所也是一个选择。例如, 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16]49公益性是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环境法诊所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收案范围, 兼顾普通的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使在综合诊所内, 有意识地拓展公益诉讼案源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发现案源与受理案件: 公益诉讼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在案件来源上以主动发现和发掘案件为主, 这一点区别于普通法律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特点, 鼓励学生主动出击, 积极寻找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研究其可诉性和诉讼途径, 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这应当是公益诉讼诊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 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长期存在, 但出于各种原因无人提讼, 诊所学生就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 选择合适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虽然也可以主动寻找受害人, 但核心问题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 而公益诉讼基本上可以摆脱当事人的约束, 发现并创造案源。

当然, 在有公民或者组织愿意提起公益诉讼, 但需要法律帮助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派学生以人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收案模式就与其他法律诊所没有大的区别, 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诊所辅的案源渠道。

(三)直接与: 公益诉讼诊所的办案模式

前已述及,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提起。为了发挥公益诉讼诊所主动发现案源的优势, 诊所学生直接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案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诊所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诊所为其提供办案经费、 法律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让诊所学生直接体会或者观摩诉讼的过程, 收到更加直观的经验和教学效果。

同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主动寻找合适的公益诉讼原告、 支持其提起公益, 或者接受愿意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委托, 由诊所学生以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办案模式与其他法律诊所的基本相同, 但同样可以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 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理案件模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东华.西方法律诊所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54-57.

[2] Frank S. Bloch:Access to Justice and the Global Clinical Movement, Washing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2008.

[3] 左卫民, 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63-269.

[4] 李傲.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J].法学研究,2006(6):157-158.

[5] 刘凝, 范净玉.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J].法学杂志,2009(4):94-96.

[6] 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7] 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J].河北法学,2010(1):21-25.

[8] 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63-72 .

[9]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0] 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11] 江伟, 苏文卿.公益诉讼社会功能论[J].政法学刊, 2009(1):65-68 .

[12] 徐芳宁.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环球法律评论,2005(3):307-311.

[13] 刘加良, 刘晓雯, 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M]//.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14] 戴中祥.论我国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1): 64-68.

[15] 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3): 270-274.

[16]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panding the Public Value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Significance and Mod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inic

LIU Chang-xing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篇3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人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人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法学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的课堂上总是有一种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约束着民法学的发展,这种规范体系试图想解决每天都在变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财产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也用这种理论体系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学生到了社会上会发现,以前所学的典型案例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使学生在理论和现实中无所适从。现在的民法学教学仍然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并不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为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学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划分的学科和民法基本法为标准,并不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标准来开设民法学;第二,民法学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传授该课程的体系以及围绕该体系的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内囚2。‘3年7月中矗妻浮让毛容;第三,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民法学也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涉及财产类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权、债权,也要开设一些比较法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创新能力,但是现在的民法学教学却忽略了这些;第四,民法学教学也吸取了很多新的教学方式,例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但是这些教学的方式往往也都是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去讨论,缺乏在真实环境中整体的教学环节,并不以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目的。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民法教学的有机结合

民法教学不仅仅要教给学生系统的民法理论知识,而且要使学生能够自主地、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同时掌握民事法律职业者应该掌握的技能和素质,这些只有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才能获得,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够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1.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应用的目标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民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中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迅速发展时期,同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法条文的增长速度令人震惊,学生在学校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师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法知识灌输给学生。因此,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才是法律教育最为重要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寻找相关民事法律,并分析、解释、使用它,这些都是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

2.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是通过互动式教学达到的。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民法课的学生从办案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具体应用,同时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要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注重学生对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学生要学会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育方式始终将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民法教师只在这种教育方式中起到辅助的作用。

3.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

将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老师的指导贯穿于学生办案的始终,但过程要由学生自己去经历,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是对与人相处的艺术,学生都在此过程中亲身感受,既达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又援助了那些需要被社会援助的人。自200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其中以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最具代表性,它们开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先河。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给学生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让学生从被动的灌输式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状态,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篇4

关键词:街头镇发展乡村旅游实践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layout for county development made by the county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lanning of " building great city in county", the Jietou town is implementing the "tourist town, agricultural wealth, industrial town" three major strategies, and based on the tourism resources of Jietou town strive to develop rural tourism with supporting of the three major scenic spots and rich countryside features, with the carriers of happy farmhouse and the participatory tourism, with selling points of Han Shan, Xu Xiake, Fan Zeng, Hu Gong, and selects Houan Village as the experimental village to develop the new round of rural tourism.

Key words: the development of Jietou town; rural tourism;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后岸旅游村自2011年4月启动建设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关心扶持,经过一个阶段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全村共有经营户29家,床位638个;自2011年10月4日正式对外营业以来,共接待入住游客10000多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10多万元,带动农副产品销售20多万元,农家乐经营户月平均净收入近万元。现将后岸旅游村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后岸旅游村建设的背景情况

建设后岸旅游村,首先得益于良好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后岸村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寒明岩景区,景区的核心部分“十里铁甲龙”屹立村前,始丰溪蜿蜒过村,更兼有五百亩后岸桃坞、三千亩杨梅山林、二百亩优质梨园散布周边,生态良好,景色怡人;同时,农房改造等新农村建设也使后岸村逐步具备了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人文环境。

其次,建设后岸旅游试点村,也是破解街头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困局的内在要求。街头镇的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九遮山、田芯、寒山湖等区块,在一个时期内发展较好。但近年来大多发展缓慢,有些甚至逐步萎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层次较低,二是同质化现象严重,三是经营方式陈旧,基本是独户经营、面向散客,缺乏较强的接待能力,客源市场的不稳定,直接导致经营状况的不稳定。要打破这种困局,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试点成为突破口。

此外,后岸村发展乡村旅游,也是实现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后岸村依托丰富、优质的矿山资源,形成了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但采石致富的历程,也是村民付出健康代价的过程,近年来,石肺病等职业病已严重危害到村民的生命安全,并逐渐导致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难以为继,广大村民特别是石板矿封停后产生的闲置劳动力不得不面向市场进行转产就业的重新选择。

在此大背景下,经县、镇、村三级的共同研究,确立了依托生态景观,结合农房改造,发展乡村旅游的主题定位。

二、后岸旅游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后岸旅游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托自然景观,渗透文化元素,营造乡村风情,发展有地域特质、吃住乐立体发展、有创意、有品质的乡村旅游,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得益致富,使后岸旅游村成为街头乃至西线乡村旅游的成功范例,并在后岸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推动九遮山等周边区域乡村旅游的共同发展,使农家乐乡村旅游成为推介西线旅游资源、扩张旅游接待能力的重要承载平台。

后岸旅游村按照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的标准实施建设;经营户按照农家乐四、五星级的标准实施建设。建设步骤,按照市场需求分期、分步实施,尤其是第一期,适度控制规模,力争饱和经营,降低风险,作好示范,逐步带动后续农户发展。

后岸旅游村建设坚持了“一个目标、一个主题、三个原则”。一个目标,就是以“积累消费”为目标,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增收致富。一个主题,就是综合后岸及周边环境,以“闲适隐逸”为后岸旅游村的主题气质。三个原则,就是坚持立体发展,真正具有吃农家菜、住农家屋、游农家山水、品农家风情、享乡村乐趣的丰富内容;坚持突出“创意”,使地域文化元素渗透在乡村风情中,力求避免被其他地方纯山水乡村旅游所同质化,避免压价竞争,追求以质取胜;坚持讲求“品质”,每一项建设、每一个细节既要兼具实用功能,又要成为耐看的景观小品,更要追求生态的风貌。

三、后岸旅游村建设的实践路径

后岸旅游村建设,按照“边建设、边接待、边完善”的总体思路,坚持了六方面的实践路径。

篇5

一、前言

泸沽湖地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完好,湖畔生活的摩梭人至今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员传宗接代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娶、女不嫁,男双方终生各居母家的“阿夏”婚姻形态(俗称走婚),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独特的民俗旅游资源在此地有机结合,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随着旅游发展对摩梭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入,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基于原真性的体验研究云南泸沽湖旅游开发策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原真性”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

“原真性”理论在旅游体验研究方面。Cohen(1984)对旅游体验真实性做了较为全面地论述,他认为游客的个性、喜好会影响他们的旅游体验和反应,并将游客分成了五种不同的类型,他认为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游客对旅游体验的“真实性”标准是不同的,对于那些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的游客来说,“真实性”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旅游对“原真性”的影响的研究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学者们开始以一种更加科学的态度来思考旅游的影响,重新审视旅游对目的地“原真性”的影响。

三、泸沽湖地区旅游发展状况

泸沽湖地理坐标为北纬 27°41′--27°47′,东经 100°43′~100°54′之间,是滇、川两省的界湖,由两省所共有。湖区大致以东经 100°46′50″被分隔为东西两部分,东部为四川盐源彝族自治县所辖,西部为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范围。

云南泸沽湖省级旅游区是丽江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控制面积为 260km2,景区地处国内重要旅游线路中滇西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线的支线上,毗邻香格里拉、虎跳峡和稻城亚丁等风景优美的原生态旅游区,区位条件较好。目前从丽江开车进入泸沽湖景区还需要七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但是目前泸沽湖地区已经开始计划修建机场,各级别的道路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中,可进入性必定是逐步增强。可以说,云南泸沽湖景区具有进一步融入香格里拉大旅游圈的潜力。

四、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的影响

总的来说,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特别是对摩梭文化的原真性保持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摩梭服饰、土特产品、“走婚”习俗、歌舞演艺节庆活动等都被艺术加工成舞台形式每天都呈现给游客观赏,正在失去原始的内涵。而接待的旅游者很少的地方,则受旅游业影响很小,因此民居建筑、特色饮食、民风民俗、歌舞演艺和节庆活动等则明显保留着相对原始的形态和内涵。云南泸沽湖当地的摩梭村落纷纷意识到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旅游业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投入到发展旅游业的行列之中,目前各村的民俗旅游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许多村落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笔者希望借助上述比较,明确旅游业对摩梭文化的影响,为新兴的旅游村敲响警钟,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五、原真视角下的泸沽湖旅游开发与利益共生机制构想

(一)厘清泸沽湖旅游资源,分类保护开发

厘清摩梭文化资源是对文化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经笔者实地考察,摩梭文化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摩梭服饰、土特产品等物质文化资源和婚俗、母系氏族制度、、语言、歌舞、节庆以及摩梭人的生活生产方式等非物质的文化资源。

(二)加强区域内合作

云南泸沽湖旅游区内的各村应该加强合作,从整体的角度开发旅游,明确功能分区与定位,各村在丽江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通力合作,共谋发展。原真性程度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关系,处于旅游发展起步阶段的旅游地文化原真性水平最高,随着旅游的深入发展,其文化原真性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各摩梭自然村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计出不同的旅游产品,提供不同的旅游服务,尽量避免同质性强的问题。

(三)重视民俗旅游专业人才体系培养

篇6

诊所法律教育的全面评价应当涉及诊所法律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但重点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都应当以实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评价与衡量诊所法律教育实际的效果,也应当是实效性。实效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体现。

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

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

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例如,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字化,即为定量评价;再根据数字反映的实践教学的情况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结论,即定性评价。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情况的具体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的问卷评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生网上评价的方式。学生的评价结果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学生评价的综合结果,可以按照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价的综合得分,也可以采用等级的方式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法律院校教师对诊所法律教学情况进行的同行评价,可以综合考察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过程、结果等项内容,可以在平时教学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学年或者一学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与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任课教师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述职的方式先进行公开评议,再进行综合考评。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权重系数,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篇7

因我国长期的农村与城市“二元分立”,法学教育服务功能的发挥亦局限于城市,忽略了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学者关注较多的是“秋菊的困惑”里所呈现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即在“送法下乡”图景中,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可较少关注农民能否获知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如何产生,能否获取“法律服务”来“接近正义”。因为司法的高成本使穷困的农民对通过司法来“实现正义”常常望而生畏。法律援助制度常因经费紧张和人员短缺而难成气候,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仅为25.3万件,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且现在开展法律援助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十分有限。如上所述,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农村对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而高校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恰恰最不重视甚至是直接忽略了这些地方。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都应该为之有所贡献的一项重任,大学的法学院理应有所作为。为了适应农村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一些大学依托法律诊所形式为“三农”服务。目前,国内成立的专门以“三农”为教学和援助对象的法律诊所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北大——迁西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农村法律诊所”、华中科技大学的“农村与农民法律诊所”、武汉大学的“农村司法法律诊所”等。但仅依凭几个大学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必须推而广之,将此任务赋予中国的法学教育。

二、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的欠缺

在中国,大学体制本身弥漫着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教学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计均需层层审批,大学教育则是在戴着镣铐跳舞。现行中国法学的实践教学可谓蓬勃发展,尤以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为甚。可纵观当下各种实践教学,亦存有诸多不足。

1.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偏离目的如果将法律教育的阶段做简单的划分,大致有三个阶段:“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阶段;“案例”教学阶段;诊所法律教学阶段。而就本质的变革而言,实质有两个阶段:传统教学阶段和诊所法律教学阶段,因为案例教学实质乃是传统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案例”的“裁割”,无论是转述书本上的案例,还是教学者亲历的案例,实际上都有一个“讲述者”对案例进行“裁割”的问题,亦即根据讲述的需要,把复杂生动的案例删减成只有讲述者所需要的“主干”部分,让学生失去了“筛选”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只有在繁复、交错和真伪并存的个案材料中,让学生自己“筛选”和抽取其中的材料,才能使案例教学变的有意义。为克服此弊病,法律诊所式教学应运而生。法律诊所被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课堂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突出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基本上是将诊所法律课当做一门课堂上的“课”来上,在方式上通过拟制案例或真实案例的再度模拟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实,这种做法在实现诊所法律教学的目的上助益不大,它不仅模糊了诊所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边界,还模糊了与模拟法庭训练的边界。将诊所法律教育从课堂上“解救”出来,让它回到实践中来,真正的、大部分的诊所课应当在真实的个案中通过学生的思与做,让教师“以案说法”。即在真实的个案中,在学生参与的每一个环节中加以指导和讲授,去掉诊所课堂的“拟制”案例,去掉诊所课堂的“模拟”与再现,将课堂上的诊所“回归到实践”中去,将课程与实务合二为一。

2.法学实践教学范围、场所狭窄以上所讲的实践教学手段,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面向的学生非常有限。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开课并非面向全体学生,而必须通过“面试”从广大学生中“择优录取”,所以落选的学生就受不到诊所教育“光芒”的普照。这其实关涉了诊所教育是普化的实务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的问题,如果把诊所教育定位为一门加强学生实务技能训练的课程,就应该由全体法学院的学生必修。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诊所法律教学面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经费支持不足、教师配备不齐及案件来源非常有限是主要原因。除了实践教学面向的对象狭窄外,依然存在实践场所的狭窄问题。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场所绝大部分固定在城市,比如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学院的诊所办公室。诊所法律教学所解决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城市人之间。在我国农村社区,尽管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2/3,但很难成为各高校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场所,在农村或针对农民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是缺位的。这就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场所狭窄,同时法学教育在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功能上大打折扣。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路径,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育功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较好的衔接。

三、送法下乡:纠正法学教育功能偏离的实践教学之途

送法下乡不仅可纠正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亦可拯救农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之现状,也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途径。

1.送法下乡的传统解读自等在1996年启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蓬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高校法学院亦积极发挥着自己的能量,广泛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可以尝试变革法学教育的法学理论“满堂灌”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服务农村。但传统意义上的送法下乡局限性较多:一是送法下乡的“法”仅仅是国家法,尤指国家制定法的条文,一味强调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征服,国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村民社区除了乖乖服从外别无选择,如此冷冰冰的“高姿态”招致村民社区的反抗,送法下乡的效果不理想,往往演变成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形式。二是传统送法下乡只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送法下乡的形式更多的是普法宣传,甚至比较少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几乎忽视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送法下乡”永远停留在村民社区被动接受的局面,很难主动“迎法下乡”。

2.送法下乡的新形式:农村法律诊所的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最初创建的诊所形式之一,它是在穷人(或称弱者)多而律师力量不足的地方,将法律诊所的援助资源投入于此而开展的诊所类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始终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农民为法律服务对象成为社区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诊所教育不断深入地推动下,一些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出专门为农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诊所”。在我国,农村法律诊所在具体运行中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方可实现其促进法学实践教学与教育功能契合的初衷。首先,农村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

那种抱着居高临下“帮助”的观念,实质上失去了援助的价值,所以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平等地与农村社区就其存在的制度问题、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进行对话,不能认为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教学设计运作或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有意义,而那些被农村社区已经长期运用并赋予其规范作用的“土政策”、“土办法”等经验的典范却被忽视了。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注重从农村社区挖掘、抢救、整理农村自我组织、建设、发展的经验。其次,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农村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活动通过Seminar形式展开,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生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

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提供可以激发学生兴趣的材料,创设出情景,学生据此发现并提出问题。农村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是让学生带着特定社会角色和任务去实践。这些特定的角色就是在不同场所,以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与,这些任务是在教学计划中预设的,也是在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自我评价和教师需要检验的专业技能,一般具体包括学生在选取的村点或其他法律援助站点提供法律咨询;特定人群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农村法律问题调研;模拟法庭等。布鲁纳认为,知识来源于经验,却不同于经验,“知识是我们构造出来的一种模式,它使得经验里的规律性具有了意义和结构。任何组织知识体系的观念都是人类发明出来的,目的是使经验更经济、更连贯”。

篇8

论文摘要: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技能。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既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训练平台,也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有必要通过创新运行模式及服务功能,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搭建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篇9

[关键词]法律;保护;诊所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2-01

一、法律诊所教育

(一)法律诊所教育特征探析

法律诊所教育既可表现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也可体现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急需法律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教学法的目的和功效,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和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作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它不同于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在于具有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三大品质。

(二)法律诊所的作用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在独立承办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会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一方面,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另一方面,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我们能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从而加强了我们的合作精神。

3.核心作用——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

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因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法律诊所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设立的目的和服务方式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是法律诊所的一种,只是其服务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这样就使得法律诊所的服务范围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所以其特征和作用和法律诊所是一样的。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设立的目的是,利用法学本科生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缺乏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提供普法教育,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从而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法律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的服务方式有,电话咨询、面对面交流、宣传活动、实际操作。电话咨询主要是通过电话这样一个沟通媒介,解答劳动者的疑问、为劳动者解决纠纷提供建议、疏导因劳动纠纷而内心过分紧张的劳动者。面对面交流就是,让诊所的工作这和劳动者当面交流,以便更好达到服务目的。宣传活动是为了开展我们的服务计划二进行的,从而扩展我们的服务范围、增强我们的服务效果。实际操作就是在劳动者遇到纠纷时,如果需要我们介入,我们会尽心尽力去做,比如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使用的泛滥,其激励在于企业能大大减少用工成本,由此带来的问题有: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正式员工的薪酬差距较大,加大了社会风险;引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针对该现状,很难通过一般的法律救济途径去解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制度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做出改变。立法方面,要弥补有关劳务派遣制度规定的漏斗,以使得劳务派遣有法可依;司法方面,要加强执法守法环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可以树立社会规则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社会运行方式来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建立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工会等),政府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降低其维权成本。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统一的固定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可以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其次应重点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加强工会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部门应大力加强监察力度,落实对企业合法合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并保障劳动者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途径,提倡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实践总结

篇10

摘 要 诊所法律教育自进入中国国门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是顺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但中外法律历史、法律思想和法律特点大相径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和究竟应如何解决诊所法律教育现存的问题,使其真正为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服务?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必要性 问题 解决措施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

一、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从高校法科生的就业现状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一步步深入,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在一步步扩大,全国390多所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每年大量的法科生走出校园迈入职场,但从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法学毕业生普遍就业较难。很多律所、法院、检察院也反映,高校的法学毕业生们普遍呈现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薄弱的特点,毕业生进入工作单位很难直接投入工作,单位的培养成本较高。所以尽管目前法学毕业生的人数众多,但真正的实用人才却是奇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加强实践性,培养更多的实务型人才,而不仅仅是会背课本的“复读机”。

(二)从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都是“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坚持“教授――接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被磨灭,在此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理论功底较扎实,但实践能力都十分匮乏。法学教育自身注重理论知识轻实践的特点决定我们的法学教育必然要引入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在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写作、诉讼技巧等诸多方面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这是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其他课程的基本特征。

(三)国外的成功案例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应用积累了经验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著名的哈佛大学等全球知名院校的法学院无一例外的采用了这一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为美国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律人才,也成就了美国的法律发展,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案例,对我们有巨大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贡献。

(四)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看其引入的重大意义

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就要从其案源入手,法律诊所中学生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援助案件,而现在的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正是一个亟待完善的部分,很多当事人因为交不起费而最终丧失了维权的机会,社会呼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入到这项伟大的事业中来,而现实是真正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人确是极少数,导致法律援助资源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通过法律诊所这个平台,学生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交不起费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既增长了知识,也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培养学生们的高尚法律职业观和道德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不足

在目前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中,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多半是兼职的,他们大多数是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中被聘请来的客座教授,而真正的法律诊所对教师的要求应是专职教师,他们能指导学生完成一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而很显然这些忙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力不从心的。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师自身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现在高校中的教师多是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大多缺乏“实战经验”,他们即使同时在律所兼职,也很难达到上述要求。

(二)法律诊所地位不明

从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是以公民的身份当事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诊所就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地位。古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诊所的这种地位既导致其案源不足,也导致了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权利受限,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归根结底,法律诊所也只是学校中的一个实践基地,办案人员又多是学生身份,对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这诸多原因就导致法律诊所在案件的过程中被迫变成了“弱势群体”

(三)经费紧缺

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各大高校的经费多是来自外国基金的资助,资金不足严重限制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现实是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而每处理一个案件又还要支出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法律诊所应该是一个社会公益性组织而不是营利性机构,可是在这种只出不进的状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也举步维艰,一旦外国基金的资金链断裂,我们的诊所法律教育即刻就将破产,更别提什么发展了。

三、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的措施

(一)聘用专职教师

建议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都应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里聘用一些法务人员,专职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他们应是一些具有高尚职业素养,愿意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微薄力量的人。我们为他们提供优厚的条件,让他们享受和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这样在经济上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就能全身心的投入法律诊所的教学工作,将他们的经验传授给广大学子们。

(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

法律诊所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无法成长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机构,只是高校的一个实践基地,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可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它又不可避免的要走出象牙塔,和社会打交道,可能遇到的困难就可想而知。面对这种困境,法律诊所就只有转换思维,调整发展方向,转而加强其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得这些机构部门的支持,用事实证明法律诊所的专业性,在社会中树立法律诊所的权威,让更多的当事人放心的把案件交给法律诊所,一旦法律诊所的权威被树立起来,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就会越来越小,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更加便利。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设立法律诊所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资金理所当然应该来自于教育部。教育部应对设立法律诊所的高校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全力支持高校的法律诊所发展,真正做到自给自足、自力更生,摆脱国外基金对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限制,同时也避免了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真正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道路。同时高校还应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扩大资金来源,从金钱上为法律诊所的发展保驾护航。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自进入中国以来就呈现迅速发展之势,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和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如饥似渴,但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成熟,还处于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如何更好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使其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中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诊所法律教育,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与绽放!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

[3]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篇11

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在诊所法律教育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景相类似,学生通过进入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努力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与他人进行交流,学生的表现也会得到仔细的评价。概而论之,诊所法律教育有如下特点:

1.诊所法律教育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

传统的法律教育常用已知的案件或虚拟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而诊所法律教育用的是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建立在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因为是真实的案件,学生

会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理解当事人的感受,真正负责地去办案,增强学生的职业责任心。此外,还可以对法律领域中的许多技能,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多个方面进行训练,让学生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2.诊所法律教育使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常使用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和个案分析教学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关注问题的积极性,培养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掌握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学生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学理性思维,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植入学生的头脑当中,即“法官式思维”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4.对学生的评估方法不同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的成绩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而诊所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关心自己承办案件的成败、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注重自己办案的感受。案件的成败不是评价学生的惟一的标准,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得到锻炼,学到方法、知识、技能,即使没有成功,也可以获得很好的评价。

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构建

1.确立目标诊所的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教导学生对真实的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接受和承担责任,这个目标并不适用于每个诊所,有的诊所可能更重视研究和写作技巧。第二个目标是教授学生新领域中的法律,大多诊所只关注实体法的一个或两个领域,希望学生熟悉该领域中独有的原则、制度、程序、冲突、习惯及职业道德问题。第三个目标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服务。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诊所第四个目标。第五个目标是教授合作,让学生学习与同伴合作的技巧。第六个目标是教学生学会处理复杂的情况,理解理论、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第七个目标是为学生创造机会使他们思考自己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鼓励学生考虑职业选择。第八个目标是遇到有挑战性的职业伦理道德问题时,诊所教师在鼓励学生处理案件的同时去思考这些问题。第九个考虑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创造力。诊所可以通过讨论多种工作方案、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来刺激学生的创造力。最后一个目标是教授传统的技能,就是在学生进行标准的法律活动时,如调查、法律写作、咨询等,向学生传授经验,给予他们引导及个性化的信息反馈。

2.配备诊所教师

一个诊所可以配备两个或更多的教师,也可以在同一法学院内设立几个不同的诊所,每个诊所都配备自己的教师,让助教或研究生进行辅助,在少量案件中聘用非诊所教师一同参与指导。诊所配备教师的数量不仅仅取决于法学院提供资源的能力,还要看诊所的目标。例如,诊所教师主要传授的是传统的辩论技巧,那么,他就可以指导相对多的学生,需要诊所教师的数量就可以较少。另外,诊所教师应同时具备诊所实践知识和多方面的教学经验。这就要求诊所教师需要有该诊所案件的专业知识,不能因为教师和学生都是诊所专业领域的新手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诊所教师应当经常拜会当地有经验的执业者,经常与司法机关进行接触,还可以参加实务方面的培训,诊所教师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来案件。

3.诊所设施方面的准备

诊所应该准备某些实务手册。这种实务手册是让学生熟悉在某一特定法律领域中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采用现成的,也可以编写一本新的。诊所应收集一些和诊所工作联系特别紧密的资料,建立一个小图书馆,最好还要有一个电子数据库。诊所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室,以及一间专门用于会见当事人的专用房间以及购买和维护设备的资金。除此之外,诊所还应该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制定受理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及案件的终结和交接程序。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强调实践,但也应该有课堂教学的内容。课堂教学可以由诊所教师亲自完成,也可以聘用其他教师来完成。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要工作

1.会见真正的当事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在诊所中,学生与当事人进行面谈,分析他们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在各种非正式的场合作为他们的人。指导律师(诊所教师)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学生如何做出决定。学生行为的后果由诊所教师来承担。

2.学生在诊所中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也就是说,学生要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到法院阅卷、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写信、打电话等。

篇12

关键词:独立学院;传统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223-02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从它诞生时开始,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授方面,就存在着机械和脱离实践的问题。有些人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学习体系,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简单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简单明了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伸缩余地,运用所掌握和了解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千奇百怪的社会问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会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对此,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在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附加以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通过模拟法庭了解有关诉讼程序以及到法律部门实习等。这种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更多的情况下,学生只是懂得了法律规范的意思,了解了教师个人对法律及法理的认识,但处理问题的能力仍然有限。从根本上说,现行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书本和现实相脱节,忽视了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和传统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很大关系。

首先,从课程设置上来说,目前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进行的,基本涵盖了所有部门法领域,但是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甚至没有开设。

其次,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解决实际纠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课程结构不合理。

最后,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多数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对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的论述。灌输的东西多,分析的东西少;理论的东西多,实践的东西少。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第一,诊所式法学教育能激发独立学院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更多的是一个配角而不是主角,他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道德。

第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识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这对于学生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是有极大帮助的,因为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职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

第四,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具体实践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一种教学模式。它的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对实践教学的及时总结;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则是使学生在真实案件过程中逐步学会各种法律实务技巧。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课堂教学

1.案例分析

“诊所式法律课程”主要是让独立学院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运用所掌握知识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和所采取的措施,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它和以往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

(1)案例分析所采用案例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诊所式法律课程”所用案例主要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的处理也会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责任。

(2)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独立学院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3)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是独立学院学生的学理性思维,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在组织“诊所式法律课程”的课程内容时,我们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律师获取案件的基本素材,在教师指导下供教学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有关律师直接办理案件。学生根据自己所担当的角色,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通过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无论是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要存在认识上的深度,有研究探讨的价值,就可以作为教学的内容。

对这样一门实务性课程如何考核评价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过去的标准答案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

2.加强课程教学改革

(1)改变现有教材的编写模式,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

强调“诊所式法律课程”并不意味着否定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目前仍是应用较为广泛且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为使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时能同时了解相关的案例,有必要加大现有教材中案例分析的比例,对目前教材编写的传统模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除史论性课程如法制史、法理学课程外,所有专业课程教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为弥补当前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理论的感知程度,一方面教师应增加面授辅导中案例分析的比重,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教学辅导、BBS讨论、课件等将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组合起来,将案例分析作为教学辅导、课程讨论、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的中心内容。

(2)改善现行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首先,加大提问式教学力度。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甚至达到使学生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问题。通过教师不断提出问题,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教师针对教学中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同时允许同学之间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以及向教师提问。通过提问,使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逐渐清晰起来,充分调动了学生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听课同学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

其次,提倡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就要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鼓励学生自己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同时教师和学生应加强相互交流,这种交流可随时进行,可以面谈,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交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调整课堂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实践教学

1.关键是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法律教育改革要明确要求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法学本科生是法律的实践工作者,绝大多数将工作在司法第一线,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更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2.解决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我国的很多的著名大学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都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而作为地方性的院校,我认为,我们的经费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内部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具体措施有: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以及《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二是学校管理层必须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学,这是法律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三是学生案件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舆论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学校领导可以利用行政资源,给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争取社会的支持。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利用新闻媒体,让社会知悉法律诊所的性质和目的,这样可以争取案源和社会捐助;争取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同等。

3.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指导教师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法学院系的教师应该是主流。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习惯于课堂式教学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挑战。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和技能。诊所可聘请愿意为法律教育做贡献的资深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案件的发展,和学生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同时要善于引导学生对社会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鼓励学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当学生经过艰苦的努力,完满解决了案件,他们会热情高涨,信心倍增,就能始终保持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兴趣。

4.对真实案源要进行选择性,最好是类似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件,当然,消费者维权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妇女权益保护和儿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可成为的重点。

参考文献:

篇13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真实诊所 法律援助

肇始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于2000年被介绍入我国之后,凭借其迥异于传统教学的独特魅力而迅速在国内不少高校铺陈开来。笔者曾在本校开设的第一届法律诊所课程中担任导师,在体验到这一全新教学模式的价值之余,也不免产生诸多困惑。本文拟就一看似微小实则重大的技术性问题即诊所课程开设的层次问题略抒管见。

一、现状与问题

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课程主要以本科生为教学对象。但大多数本科学生在知识领域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社会经验则更加欠缺,既无法应对纯粹的法律技能训练,又难以有效承担法律诊所服务于社会的功能。加之学生负担过重,使得真实诊所教学难以全面推行。

(一)学生的参与能力不足

任何有意义的法律实践训练都必须以足够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社会经验为基础。但多数在读本科生并不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社会经验更是阙如;即使进行单纯的法律分析都不免吃力,更勿论从法律、情理、价值、功利等多种层面独立地对法律事件进行理性而全面的判断。我校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故选择在大三开设本课程,且采取了择优选取学生的方法,但即使如此,不少学生仍然难以熟练运用法律基础知识并结合社会经验以解决实际问题,以至于旨在培养实践能力的诊所课堂经常演变为传统的理论讲堂或者案例分析室,学生们只是在补课,而非接受训练。

(二)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冲突

美国诊所教育是在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背景下诞生的,学生自发为生活穷困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诊所教育的双重任务――教学和法律援助至今没有改变。我国的诊所教育同样如此,很多法学院开设的诊所都对外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或者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教学理念和服务功能的冲突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生俱来的内在张力”,而由本科学生作为实际的法律援助者使得这一张力被进一步激化。本科生通常很难获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在真实诊所教学过程中,当事人并不太愿意将系关其重要利益的法律事务委托给“乳臭未干”的学生,而学生基础知识和社会经验等方面的欠缺又增强了这种本能的排斥感。这是诊所“接案率”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坦白讲,在涉及大额财产、名誉、婚姻甚至人身自由的时候,指导老师也并不放心将如此重任交付给本科学生。由此,诊所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服务于下层民众的双重目标便产生了难以调和的冲突。要实现前一目标,就应当放手让学生去独立处理案件,老师只提供参考意见;要实现后一目标,又不得不担忧于学生的实际水平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真实诊所教学无法全面推行

完整的实践训练包括接受咨询、受理案件、分析、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意见甚至出席庭审,这些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进程也很难提前预测。大三学生面临课程学习、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规划等多重任务;在诊所课堂上,尽管学生们都尽可能努力投入,但还是能经常体会到他们的力不从心。大四学生遭遇的上述压力有增无减,大一大二学生则在知识功底和社会经验上更显不足。因此,诊所教育中最重要的部分――真实诊所(即办理真实案件)仅被局限于极少数有时间且能力超强的优秀学生,对其他学生只能代之以进程和方案更为可控的模拟诊所。但模拟诊所的最大缺陷在于难以创造出真实案件的紧张感,同时,模拟诊所也无法实现诊所的社会功能。

二、美国的经验

上述问题在诊所的发源地――美国并不存在。美国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在心智方面都较为成熟,平均年龄为25岁,而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参加律师考试之前,通常会留在学校学习一些短期课程。这些特点表明,他们一般有足够深厚的知识功底和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可以应对普通的法律实践问题以及独立承担法律事务,也一般有比较充足的时间投入训练和真实诊所服务。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群诊所学生,显然比正在知识积累过程之中的在读本科生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具备了这些条件之后,指导老师才能真正起到指导而非替代的作用。

知识精英以法律援助为实践训练和自我实现的渠道,法律援助以知识精英为智力后盾。由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诊所与法学院其他部分的区别:“诊所将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高墙之外的服务于社会的形式”。

三、两点建议

(一)诊所教育的开设对象应当局限于法律硕士,由此既可在相当程度上缓解由在读本科生接受诊所教育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还可实现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定型化。我校也正在尝试朝这一方向改革。本科生的实践性教育仍适宜通过传统方式即在律师事务所或司法部门的实习来完成;不过,应当改革旧有的实习模式,给予学生以更多主动参与的机会。

(二)如果仍然在本科开设诊所课程的话,则应当考虑完全放弃社会服务目标,专心于教学意义上的实践能力培养。在方法上,只采取模拟诊所教学,并让案件处理过程从内容到形式尽量接近真实。

【参考文献】

[1]周莳文,梁灯.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反思[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5).

[2]甄贞主编.法律诊所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20.

篇14

【关键词】高校 环境法律诊所 环境社会组织 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123-03

环境法律诊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在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课程中得以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目前,一些高校开设的环境法律诊所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往往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使环境法的教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这不仅使教学效果在实践中得以提升,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技能,同时也使得法律教育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彰显。本文试从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并针对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一)美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环境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这一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真实案件,通过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学习法律实践技能,为环境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有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模式,其中,校外诊所一般是法学院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并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外部组织的成员分别指导学生,如美国的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即采用这一模式。美国环保社会组织非常发达,这些组织不仅可以是环境法律诊所案件诉讼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还可以提供某些案件的专业协助(例如提供环境科学检测)等。因此,美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紧密,并在双方的合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走向法律职业化教育是大势所趋,我国法学更注重理论和实践教学并重,法学教学改革得以进一步深化。一些高校在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同时,也开始寻求与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目前,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主要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和民间的环保社会组织合作。

1.环境法律诊所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进行合作。我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要的案件,大量来自法律援助中心。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亦是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将环境法律诊所的课堂融入法律援助活动当中,使两者得以很好地结合。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于1999年开办了国内首家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该中心专门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为环境污染案件提讼,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以该中心为平台,将诊所的学生在该中心进行实习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此后,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环境法律诊所也将课程的环节融入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开展实践教学。

2.环境法律诊所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合作模式。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也会与地方的民间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安徽大学法学院是与安徽省第一家环保民间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并于2013年成立了环境法律诊所通过直接帮助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推动民众和相关部门关注环境污染情况,同时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环保社会组织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作为志愿者在环保社会组织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提升了实务技能和职业能力,两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

(一)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社会影响力小、公众认同感低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案源不足,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环境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环保组织则是专门致力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能够接触到大量的环境案件和相关当事人,同时,环境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众也更倾向将环境问题的相关案件委托给环保社会组织,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模式,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拓展案源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这不仅可以保证有充足稳定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源,还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提高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

(二)拓展了环境法律诊所的师资力量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普遍存在师资不足的问题,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专业,环境诊所不仅需要法学专家、律师,同时更需要各领域的具有环境相关知识的环境学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校教师较少兼职环境法律实务,一般以学校教学为主业,因而也缺乏相关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而环境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专业环境人才,可结合该其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意见对学生进行环境实务指导,充分发挥该组织专业人员的优势,以此拓展师资力量。同时,通过与环境社会组织的合作,也能使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环保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提升,有效解决环境诊所的师资问题。

(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多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限制,环境法律诊所校外实践教学部分难以开展,大多局限于校内,主要集中于校内模拟法庭、环保问题的咨询、环保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而环保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质属性,致力于为环境提供无偿服务,其本身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保障,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为一些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提供小额资金资助,缓解诊所经费的困境。此外,高校的学生参与到环境公益活动中,可以与环保社会组织共享场所、环保器材、环境影视资料等相关资源,场所和设备费利用率提高,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经费问题。

(四)一定程度解决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限的问题

环境法律诊所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但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受限制的。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符合条件的环境社会组织是合法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之一,其接触的法律案件多是属于环境公益案件诉讼范畴,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一定程度使学生能够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从而掌握环境法律实务技能。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应培养何种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现今,我国对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教育的职业化训练,在经验中巩固环境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掌握环境法律技能,但是往往忽视了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公益价值观。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设立之初,着重培养学生有意识的为处于不利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发扬公益精神。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也为环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更注重是学生的能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于职业道德观念和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不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相关社会责任感不够,一些学生参加环境法律诊所,有时仅出于兴趣和新鲜感使然,或者有的学生仅仅是为了修足课程所需学分,因此,学生们在环保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活动,增强公益价值观尤为重要。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设置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中,并没有完善独立的诊所学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没有完整的诊所课程大纲,一些高校的环境诊所课程所使用的大纲是和环境法课程大纲一样,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诊所课程教学大纲,不能很好地反映课程体系、教学任务、要求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这导致课程教授的内容范围模棱两可,不利于评估相应的教学效果。其次,没有制订相关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计划,在诊所的课程教学进度、内容安排上欠缺规范,特别是诊所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案,较难落实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没有相关的办案指导规范的制度,如诊所教学指引、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无法落实学生在环保社会组织的实践环节,特别是规范学生参与真实案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学生往往无所适从。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环节设置不合理

环境法律诊所的重要的教学部分是与校外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是让学生在参与环境实务中掌握更多的法律职业技能,避免环境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因此,环境诊所的课程环节设置应更偏向于校外实践的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设置校内诊所运作环节,多为培训、模拟法庭、参与组织社区调研和法律宣传以及开展普法讲座等环节,参与真实案件多是局限于接听法律诊所热线,接待污染受害者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而对于参与真实案例办理和诉讼流程环节安排较少,无法接触到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有专家提出“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化所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环节设置应当更为重要,通过校外的诊所教学环节的设置,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以提供更好的职业技能训练的平台。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评估考核制度不全面

教学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水平监控之必须,但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考核一般仍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因为环境法律诊所一般不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没有独立的学分,因此,环境法律诊所的往往是以学生环保法卷面考试成绩作为教学指标的考核,无法评测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中的实务技能掌握程度,也无法评估环境法律诊所真正的教学效果,这就极大地打击了教师与学生的开展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同时,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虽然设置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学生之间的评价体系,但这些主要是侧重对学生评价,无法评测诊所教师在环保社会组织开诊环境诊所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其教学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诊所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评价体制。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培养卓越环境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

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应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的环境法律职业人才,这就需要以提升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环境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在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同时,应当注重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社会的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的法律实务型人才。而环保社会组织也具有公益性,我国的环保社会组织在公益案件中是不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不仅能在实务中学习法律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两者得以较好地结合,共同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二)完善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规范教学制度

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应当制定规范的教学制度。首先,应当制定环境法律诊所的课程教学大纲,这样既能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况落实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制定相应的学分,也有利于下一步的教学评估工作。其次,制订环境法律诊所的授课计划,课程教学的内容应设定为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律实务技能和相关职业道德培养,根据教学计划落实环境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制定环境法律诊所教师指导规范和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确保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准则的要求内发挥其最大潜力,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

(三)加强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实践课程的设置

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实践环节的设置上,应强化实践教学中的真实案件办理的教学内容,如和应诉环节的实践环节设置,学习前准备工作,学习案件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同时也应熟悉办理环保案件的规则,掌握策略和常用办案技巧,学习如何制定相关的文书,了解如何应诉及抗辩的策略。同时,应注重庭审活动的实践环节的设置,组织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观摩庭审,从而了解案件审判程序,了解审判的各个程序环节,学习立案、庭审前准备以及庭审过程的注意事项,学习庭前调解等相关环节,同时安排学生在学习后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真正做到教、练、学结合。

(四)建立环境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合理评估制度

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环境法律诊所的合理的评估体系应包括学生的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就学生的评估而言,主要应是对学生全面素质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灵活为原则,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具体评估主要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的具体表现,对照相应教学考核制度中明确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同时可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当事人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生法律诊所课程成绩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指标是事先制定好的可分值化的具体实践操作事项,并在学期伊始即告知诊所的学生。与此同时,对于教师的评估而言,主要评估其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对其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责任心在评估体系也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使评估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关质量,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旭,邱新.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J].世界环境,2009(3)

[2]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3]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环境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2014JGA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