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律诊所的意义范文

法律诊所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6:18: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诊所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诊所的意义

篇1

[关键词] 营销法律实务;“诊所式”教学;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社会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从业能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探索引入“诊所式”教学,可以帮助缓解或者说解决这一矛盾,从而达到掌握《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培养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的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的简要介绍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学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一样, 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这种方法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后风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尝试着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教育研讨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逐步形成。

二、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的意义

具体来说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诊所式”教学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经济纠纷,通过运用他们学到的《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从而使他们掌握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得多,这使得学生要想妥善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就无法用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要像当事人、律师一样面对所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学生有可能遇到各种难题,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学生运用所学《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方面学生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实现了教学相长。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有效的思维方式。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和分析与营销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件,不仅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社会方面的各种知识,而且还亲身体验到法律专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通过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人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处理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实现从课堂教学到实践教学的转变。传统的《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论讲授,主要从法官的角度对社会法律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即使教师授课过程中也会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但教师讲课过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无法做到举一反三的利用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注重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对自己遇到的或接触到的案件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学生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大大超出了传统教学方式的时空限制,让学生进入“社会大学”,关注“诊所”同学受理的案件,关注社会上与《营销法律实务》有关的典型案件的发展进程,使学生的学习从“课堂”扩展到了法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们成为学生学习《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的生动课堂。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被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不但要求学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学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

(四)有助于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培养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对于一个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不可缺失的是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解决纠纷能力等等,而这些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使学生在分析、判断、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要接触社会现实,完成从收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学生要完成这些任务,不但需要扎实的学好课本知识,还要求学生需要利用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寻找尚未学到的或无法在课堂教学当中学到的东西,或者相互讨论、向教师请教一些在课堂上讲述过但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的知识。通过实践锻炼,能够使学生及时地丰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法律综合素质。“诊所式”教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理论知识的直接应用,促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刘慧.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 2009,(20).

篇2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公益诉讼; 公益价值; 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50-06

收稿日期: 2011-07-02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资助课题《环境公益诉讼诊所运行模式研究》, 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法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作者简介: 刘长兴(1978-), 男, 河南南阳人, 副教授、 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民商法。

① 该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 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第270-274页;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 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第142-14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产生于美国的独特法律教育模式, 自2000年引入我国以来, 影响日渐扩大, 引领了新世纪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 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上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 毕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 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①因此, 基于我国国情重新发现其价值并做出适应性变革是推动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分析其在公益法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 并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和模式。

一、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 [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 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在这个意义上,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国, 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 [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以来, 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之外, 其职业道德培养、 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强调的, [3]263-269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培养又是在诊所学生案件、 亲身推动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 因此, 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从社会效果来看, 诊所法律教育体现出明显的公益价值:免费弱势群体参与法律诉讼, 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都体现出其公益价值, 并决定了其目标的公益性。反过来观察, 通常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实现其公益价值的一般途径: 一方面, 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 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另一方面, 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受人间疾苦和社会的不公正之处, 培养其追求社会正义的信念, 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

那么,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是否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 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 [5]94-96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虽然公益诉讼的理论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6]7-17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还比较欠缺, 但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考察, 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并不比其他主体存在更多的障碍。简单来说, 参与公益诉讼、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可以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另一条可行途径。

相对于通常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诊所参与公益诉讼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 即主动、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 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 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 或者特定区域人群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 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7]21-25诊所学生当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实施。

二、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上述思路的结论是, 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 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公益法实施的机会, 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反过来, 法律诊所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推动力量, 为公益法的实施做出贡献。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的效果。

(一)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基础

首先, 目标的一致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 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 [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 无不以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为核心, [8]63-72例如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 就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讼, 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9]53-54公益诉讼的首要特征是目标的公益性, 即保护公共利益、 恢复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 追求社会正义。[8]63-72而公益目标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因此, 在公益目标的追求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 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 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

其次, 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外在条件。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虽不限于诉讼, 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9和精华所在。正是通过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参与诉讼, 才能培养学生职业道德、 实现正义目标, 因此参与诉讼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诉讼本身是一种诉讼的类型, 是一个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过程, 诊所学生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实现与案件过程同样的培养目标。因此, 就都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言, 公益诉讼具有与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整合的形式基础。

再次, 主体的兼容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 要求诊所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并以“准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 学生成为教学活动和案件办理的主动参加者, 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不仅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一般认为, 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 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等, 特别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讼。[8]63-72那么, 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以原告身份将是顺利成章的。目前, 虽然由于立法和现实的障碍, 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师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同时, 如果可

① 2005年12月,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6名师生与自然物(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 结果未立案。参见《松花江水污染模拟公益诉讼材料》, 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470-486页。

以找到与受损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例如居住在污染影响范围内, 那么诊所学生以原告身份提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主体上的兼容性, 诊所学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 这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赖、 互为手段、 共同发展。具体来说, 就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在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的目标, 并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是双向的。一方面, 公益诉讼是完成诊所法律教育的途径。在诊所学生主动提起或者当事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 诊所老师进行指导或者参与, 教授学生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完成诊所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 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推动者。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的诉由, 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解决纠纷、 保护实体权利、 纠正不当行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会公共政策、 创设或扩展权利、 制约公权和促进社会变革的特殊功能[11]65-68, 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组织形式即设立公益诉讼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形式, 是由主体、 制度、 课程、 场地等要素构成的组织体, 是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都设立综合法律诊所, 受理各类案件, 也有法学院系按照部门法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 知识产权诊所等, 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诉讼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类型, 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或者公益法律诊所, 国内已经有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12]307-311当然, 形式上也可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结合在部门法诊所或者直接在综合法律诊所开展公益诉讼, 具体的模式留待下文讨论。①

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价值意义, 即拓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是操作意义, 即在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 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也具有不少的优势。具体来说,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比较而言, 公益诉讼诊所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首先, 直接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弱势群体诉讼直接维护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 在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意义上具有间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诉讼通常较少涉及私人利益, 主要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 公益诉讼诊所在更全面、 更直接的意义上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其次, 增强诊所学生的公益意识, 塑造有责任感的公民。弱势群体诉讼时, 诊所学生体会到的是当事人的艰辛, 再由同情而生责任感。而公益诉讼要求学生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敏感性, 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 从而在直接意义上塑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二)便于开拓法律诊所的案源

目前, 由于社会影响力、 地理位置、 案件选择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很多院校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13]261-270, 特别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普遍面临案源不足的难题, 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热点, 虽然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公民为公共利益提讼的案例已有很多, [14]64-68并且随着立法的完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 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主动性, 即诊所学生可以寻找与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讼, 也可以寻找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 支

① 公益诉讼诊所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质内容, 但限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表现为独立的组织形式。为方便叙述, 在行文上按照实质的受案类型统称为公益诉讼诊所, 包括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以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诊所。

持其提讼, 从而获得案源, 这对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完成诊所教学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学生的主体意识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依赖心理强, 习惯于听从指导老师安排而不是主动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 距离有能力承办案件、 有意识承担责任的法律职业者还有一定差距。

相对于普通的案件, 参与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首先, 公益诉讼要求诊所学生主动发现和参与案件, 甚至直接作为当事人提讼, 这相对于被动接受弱势当事人的委托, 可以更直接地让学生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其次, 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更少受当事人的指示和约束, 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诊所学生自由发挥, 从而感受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再次, 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直接地影响诊所学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 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学生总结成功的经验、 分析失败的教训, 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责任意识。

(四)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现行法律依据的不充分性, 公益诉讼案件对诊所学生的理论功底、 实践能力和公益意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 与弱势当事人参加诉讼相比, 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还具有如下优势:

首先, 公益诉讼的后果主要不是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案件风险小、 更适合学生办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将案件交给学生“试验”往往有顾虑; 而公益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 都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小, 而且一次不成功, 一般也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因此,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学生来说压力更小, 可以放开去发挥。

其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避免或减少诉讼费用支出。一般认为, 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并防止滥诉, 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灵活收取, 符合条件的由公益诉讼基金或者其他奖金来源予以资助, 或者由法院减免原告的诉讼费。[8]63-72实践中, 已经开始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的尝试。①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可以申请基金的资助或者诉讼费减免, 降低案件办理成本。

再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更容易获得社会资助。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成本和经费问题[15]270-274,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从各类基金会等途径获得社会资助是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限于影响力等因素, 国内诊所目前获得的社会资助并不多, 而公益诉讼一般容易获得社会的关注, 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热心人士的资助。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 从而缓解诊所经费紧张的局面, 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便于法律诊所教学流程的控制

法律诊所受理弱势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办理期限、 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往往无法与教学的进度安排相一致。例如, 在一期诊所课程开始后还无法接到合适的案件, 或者案件还未完成但学生的诊所课程学习已经结束等。但是公益诉讼具有时效性、 地域性不强等特征, 作为教学载体更加便于法律诊所教学的流程控制, 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收到更好的培养效果。

首先, 公益诉讼的时效性不强。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更加宽松: 一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持续性。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特征, 例如违法排污行为通常持续很长时间, 如果没有诉讼等遏制力量的出现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而在持续期间和结束后一定期间内都是可以提讼的。因此,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当事人一般急于寻求救济。但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 公众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响, 也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权益。因此,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没有来自当事人的时间压力。这样, 诊所就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 与诊所的教学进度相协调。

① 该问题主要散见于媒体报道, 参见《昆明拟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 破解诉讼成本难题》, 新华网云南频道yn.省略/newscenter/2010-04/05/content_19431765.htm, 2010年4月8日访问。

其次, 公益诉讼案件的选择范围广。一方面, 公共利益辐射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并且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与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的, [8]63-72因此, 为维护同一公共利益, 通常有很多主体有权、 多个法院有权管辖, 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的地点等。另一方面,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 只要找到合理的连结点, 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在类型、 系争利益、 处理的难易等方面都相对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提讼, 更好地为诊所教学服务。

四、 公益诉讼诊所的模式

从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结合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优势, 试就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 收案、 办案等具体问题设想如下。

(一)独立设置与合并设置: 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模式

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是设立一个综合诊所还是设立多个专门的诊所, 主要考虑学生规模、 师资条件、 办公条件、 案源多少等因素, 公益诉讼诊所是独立设置还是合并设置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因地制宜。

独立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在于: 将模拟课程的内容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为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做好理论和经验的准备; 指导老师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指导,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指导效果; 可以对外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快速获得社会关注和认可。因此, 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限于诊所规模等条件的限制, 多数院系并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的条件。那么, 将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法合并, 设立部门法诊所也是一个选择。例如, 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16]49公益性是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环境法诊所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收案范围, 兼顾普通的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使在综合诊所内, 有意识地拓展公益诉讼案源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发现案源与受理案件: 公益诉讼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在案件来源上以主动发现和发掘案件为主, 这一点区别于普通法律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特点, 鼓励学生主动出击, 积极寻找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研究其可诉性和诉讼途径, 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这应当是公益诉讼诊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 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长期存在, 但出于各种原因无人提讼, 诊所学生就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 选择合适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虽然也可以主动寻找受害人, 但核心问题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 而公益诉讼基本上可以摆脱当事人的约束, 发现并创造案源。

当然, 在有公民或者组织愿意提起公益诉讼, 但需要法律帮助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派学生以人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收案模式就与其他法律诊所没有大的区别, 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诊所辅的案源渠道。

(三)直接与: 公益诉讼诊所的办案模式

前已述及,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提起。为了发挥公益诉讼诊所主动发现案源的优势, 诊所学生直接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案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诊所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诊所为其提供办案经费、 法律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让诊所学生直接体会或者观摩诉讼的过程, 收到更加直观的经验和教学效果。

同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主动寻找合适的公益诉讼原告、 支持其提起公益, 或者接受愿意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委托, 由诊所学生以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办案模式与其他法律诊所的基本相同, 但同样可以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 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理案件模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东华.西方法律诊所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54-57.

[2] Frank S. Bloch:Access to Justice and the Global Clinical Movement, Washing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2008.

[3] 左卫民, 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63-269.

[4] 李傲.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J].法学研究,2006(6):157-158.

[5] 刘凝, 范净玉.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J].法学杂志,2009(4):94-96.

[6] 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7] 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J].河北法学,2010(1):21-25.

[8] 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63-72 .

[9]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0] 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11] 江伟, 苏文卿.公益诉讼社会功能论[J].政法学刊, 2009(1):65-68 .

[12] 徐芳宁.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环球法律评论,2005(3):307-311.

[13] 刘加良, 刘晓雯, 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M]//.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14] 戴中祥.论我国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1): 64-68.

[15] 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3): 270-274.

[16]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panding the Public Value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Significance and Mod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inic

LIU Chang-xing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篇3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人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人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法学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的课堂上总是有一种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约束着民法学的发展,这种规范体系试图想解决每天都在变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财产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也用这种理论体系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学生到了社会上会发现,以前所学的典型案例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使学生在理论和现实中无所适从。现在的民法学教学仍然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并不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为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学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划分的学科和民法基本法为标准,并不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标准来开设民法学;第二,民法学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传授该课程的体系以及围绕该体系的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内囚2。‘3年7月中矗妻浮让毛容;第三,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民法学也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涉及财产类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权、债权,也要开设一些比较法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创新能力,但是现在的民法学教学却忽略了这些;第四,民法学教学也吸取了很多新的教学方式,例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但是这些教学的方式往往也都是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去讨论,缺乏在真实环境中整体的教学环节,并不以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目的。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民法教学的有机结合

民法教学不仅仅要教给学生系统的民法理论知识,而且要使学生能够自主地、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同时掌握民事法律职业者应该掌握的技能和素质,这些只有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才能获得,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够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1.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应用的目标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民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中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迅速发展时期,同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法条文的增长速度令人震惊,学生在学校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师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法知识灌输给学生。因此,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才是法律教育最为重要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寻找相关民事法律,并分析、解释、使用它,这些都是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

2.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是通过互动式教学达到的。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民法课的学生从办案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具体应用,同时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要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注重学生对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学生要学会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育方式始终将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民法教师只在这种教育方式中起到辅助的作用。

3.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

将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老师的指导贯穿于学生办案的始终,但过程要由学生自己去经历,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是对与人相处的艺术,学生都在此过程中亲身感受,既达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又援助了那些需要被社会援助的人。自200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其中以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最具代表性,它们开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先河。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给学生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让学生从被动的灌输式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状态,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篇4

关键词:街头镇发展乡村旅游实践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layout for county development made by the county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lanning of " building great city in county", the Jietou town is implementing the "tourist town, agricultural wealth, industrial town" three major strategies, and based on the tourism resources of Jietou town strive to develop rural tourism with supporting of the three major scenic spots and rich countryside features, with the carriers of happy farmhouse and the participatory tourism, with selling points of Han Shan, Xu Xiake, Fan Zeng, Hu Gong, and selects Houan Village as the experimental village to develop the new round of rural tourism.

Key words: the development of Jietou town; rural tourism;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后岸旅游村自2011年4月启动建设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关心扶持,经过一个阶段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全村共有经营户29家,床位638个;自2011年10月4日正式对外营业以来,共接待入住游客10000多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10多万元,带动农副产品销售20多万元,农家乐经营户月平均净收入近万元。现将后岸旅游村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后岸旅游村建设的背景情况

建设后岸旅游村,首先得益于良好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后岸村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寒明岩景区,景区的核心部分“十里铁甲龙”屹立村前,始丰溪蜿蜒过村,更兼有五百亩后岸桃坞、三千亩杨梅山林、二百亩优质梨园散布周边,生态良好,景色怡人;同时,农房改造等新农村建设也使后岸村逐步具备了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人文环境。

其次,建设后岸旅游试点村,也是破解街头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困局的内在要求。街头镇的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九遮山、田芯、寒山湖等区块,在一个时期内发展较好。但近年来大多发展缓慢,有些甚至逐步萎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层次较低,二是同质化现象严重,三是经营方式陈旧,基本是独户经营、面向散客,缺乏较强的接待能力,客源市场的不稳定,直接导致经营状况的不稳定。要打破这种困局,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试点成为突破口。

此外,后岸村发展乡村旅游,也是实现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后岸村依托丰富、优质的矿山资源,形成了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但采石致富的历程,也是村民付出健康代价的过程,近年来,石肺病等职业病已严重危害到村民的生命安全,并逐渐导致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难以为继,广大村民特别是石板矿封停后产生的闲置劳动力不得不面向市场进行转产就业的重新选择。

在此大背景下,经县、镇、村三级的共同研究,确立了依托生态景观,结合农房改造,发展乡村旅游的主题定位。

二、后岸旅游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后岸旅游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托自然景观,渗透文化元素,营造乡村风情,发展有地域特质、吃住乐立体发展、有创意、有品质的乡村旅游,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得益致富,使后岸旅游村成为街头乃至西线乡村旅游的成功范例,并在后岸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推动九遮山等周边区域乡村旅游的共同发展,使农家乐乡村旅游成为推介西线旅游资源、扩张旅游接待能力的重要承载平台。

后岸旅游村按照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的标准实施建设;经营户按照农家乐四、五星级的标准实施建设。建设步骤,按照市场需求分期、分步实施,尤其是第一期,适度控制规模,力争饱和经营,降低风险,作好示范,逐步带动后续农户发展。

后岸旅游村建设坚持了“一个目标、一个主题、三个原则”。一个目标,就是以“积累消费”为目标,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增收致富。一个主题,就是综合后岸及周边环境,以“闲适隐逸”为后岸旅游村的主题气质。三个原则,就是坚持立体发展,真正具有吃农家菜、住农家屋、游农家山水、品农家风情、享乡村乐趣的丰富内容;坚持突出“创意”,使地域文化元素渗透在乡村风情中,力求避免被其他地方纯山水乡村旅游所同质化,避免压价竞争,追求以质取胜;坚持讲求“品质”,每一项建设、每一个细节既要兼具实用功能,又要成为耐看的景观小品,更要追求生态的风貌。

三、后岸旅游村建设的实践路径

后岸旅游村建设,按照“边建设、边接待、边完善”的总体思路,坚持了六方面的实践路径。

篇5

一、前言

泸沽湖地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完好,湖畔生活的摩梭人至今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员传宗接代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娶、女不嫁,男双方终生各居母家的“阿夏”婚姻形态(俗称走婚),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独特的民俗旅游资源在此地有机结合,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随着旅游发展对摩梭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入,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基于原真性的体验研究云南泸沽湖旅游开发策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原真性”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

“原真性”理论在旅游体验研究方面。Cohen(1984)对旅游体验真实性做了较为全面地论述,他认为游客的个性、喜好会影响他们的旅游体验和反应,并将游客分成了五种不同的类型,他认为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游客对旅游体验的“真实性”标准是不同的,对于那些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的游客来说,“真实性”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旅游对“原真性”的影响的研究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学者们开始以一种更加科学的态度来思考旅游的影响,重新审视旅游对目的地“原真性”的影响。

三、泸沽湖地区旅游发展状况

泸沽湖地理坐标为北纬 27°41′--27°47′,东经 100°43′~100°54′之间,是滇、川两省的界湖,由两省所共有。湖区大致以东经 100°46′50″被分隔为东西两部分,东部为四川盐源彝族自治县所辖,西部为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范围。

云南泸沽湖省级旅游区是丽江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控制面积为 260km2,景区地处国内重要旅游线路中滇西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线的支线上,毗邻香格里拉、虎跳峡和稻城亚丁等风景优美的原生态旅游区,区位条件较好。目前从丽江开车进入泸沽湖景区还需要七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但是目前泸沽湖地区已经开始计划修建机场,各级别的道路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中,可进入性必定是逐步增强。可以说,云南泸沽湖景区具有进一步融入香格里拉大旅游圈的潜力。

四、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的影响

总的来说,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特别是对摩梭文化的原真性保持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摩梭服饰、土特产品、“走婚”习俗、歌舞演艺节庆活动等都被艺术加工成舞台形式每天都呈现给游客观赏,正在失去原始的内涵。而接待的旅游者很少的地方,则受旅游业影响很小,因此民居建筑、特色饮食、民风民俗、歌舞演艺和节庆活动等则明显保留着相对原始的形态和内涵。云南泸沽湖当地的摩梭村落纷纷意识到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旅游业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投入到发展旅游业的行列之中,目前各村的民俗旅游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许多村落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笔者希望借助上述比较,明确旅游业对摩梭文化的影响,为新兴的旅游村敲响警钟,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五、原真视角下的泸沽湖旅游开发与利益共生机制构想

(一)厘清泸沽湖旅游资源,分类保护开发

厘清摩梭文化资源是对文化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经笔者实地考察,摩梭文化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摩梭服饰、土特产品等物质文化资源和婚俗、母系氏族制度、、语言、歌舞、节庆以及摩梭人的生活生产方式等非物质的文化资源。

(二)加强区域内合作

云南泸沽湖旅游区内的各村应该加强合作,从整体的角度开发旅游,明确功能分区与定位,各村在丽江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通力合作,共谋发展。原真性程度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关系,处于旅游发展起步阶段的旅游地文化原真性水平最高,随着旅游的深入发展,其文化原真性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各摩梭自然村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计出不同的旅游产品,提供不同的旅游服务,尽量避免同质性强的问题。

(三)重视民俗旅游专业人才体系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