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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4:36: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

篇1

关键词:冷却塔 噪声污染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b)-0162-02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宾馆、大型商场、高档公寓(别墅)以及高档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不断涌现,这些建筑普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制冷。冷却塔作为中央空调热量交换的关键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一定噪声,影响周边的声环境质量,冷却塔噪声污染已成为投诉的主要噪声源之一,倍受公众关注。如何有效控制冷却塔噪声污染,不仅是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重要科学问题。目前,业主在冷却塔选型时,未充分考虑到环境敏感性问题。在冷却塔选型、选址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日后的冷却塔噪声污染问题留下隐患。该文提出了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应从前期冷却塔选址及选型阶段就开始严格要求、科学评估,并伴随整个冷却塔安装、运行过程,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在产生噪声扰民现象后,应首先对冷却塔的噪声污染特征进行分析,选用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治理措施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

1.冷却塔噪声影响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宾馆、大型商场、高档公寓(别墅)以及高档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不断涌现,这些建筑普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夏季制冷,中央空调一般需要配备相应的冷却塔作为热量交换设备实现制冷,冷却塔工作过程中产生一定噪声,势必影响周边的声环境质量。

随着城市的发展进步以及人们环境理念的提升,人们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冷却塔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近而成为投诉最多的噪声源之一。控制冷却塔噪声污染,不仅是国家环保的要求,而且也是实践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通过对一些冷却塔噪声污染案例的调查,可以发现很多冷却塔存在选型和选址上的失误,这是导致冷却塔噪声扰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另外,目前针对冷却塔噪声污染所采取的常规降噪措施,多数为被动措施,没有针对性,并非行之有效。例如,设置隔声屏障、加装消声弯头等。在采取措施之前,未对冷却塔的噪声特点进行分析,往往不能使噪声的削减达到最大化。

2.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探讨

鉴于当前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所存在的问题,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对策:①冷却塔选址;②冷却塔选型;③冷却塔安装、运行、维护;④冷却塔噪声治理。

2.1冷却塔选址

冷却塔作为一个噪声污染源,其选址将直接关系到其噪声的影响范围。目前所存在的冷却塔噪声扰民现象中,有一半以上存在选址问题。部分冷却塔选址未考虑与周边声环境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与住户的直线距离不足20m。由于选址不当、缺少衰减距离,使得周边住户深受噪声污染的影响。另有部分案例,将冷却塔设置在商住楼的天面,由于冷却塔的减震设施较差以及天面墙体厚度较小等原因,导致了冷却塔与建筑物墙体之间的振动,带来了中低频噪声污染。冷却塔业主单位应在选址问题上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将冷却塔设置在敏感点较密集、距离较近的区域。应尽量将冷却塔放置在对声环境要求不高的区域。在冷却塔放置点处,应避免出现谐振现象。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冷却塔水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出风口朝向敏感点。综合考虑,冷却塔选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冷却塔选址应尽量远离住户密集区等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

(2)冷却塔选址应考虑到出风口水雾影响,避免水雾吹向敏感点。

(3)冷却塔选址应避免位于狭小空间或两栋建筑之间的夹缝区域,以免产生共振现象。

(4)若选址位于住户楼顶,则应采取减震措施。

2.2冷却塔选型

目前,在城市中使用的冷却塔主要是机械通风横流冷却塔和机械通风逆流冷却塔。

在城市中使用冷却塔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功能要求,在制冷量、安装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选取低噪声型冷却塔。

对于玻璃纤维强化塑料冷却塔,若其单塔冷却水量小于1000m3/h、依靠机械通风且装有填料的开式冷却塔,一般定义为中小型冷却塔,其产品噪声等级分为P普通型、C低噪声型、D超低噪声型以及G业型,具体分类噪声指标详见表1。目前,多数冷却塔厂家均可提供低噪声型及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如若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选用低噪声型冷却塔,则应考虑到后期的冷却塔噪声治理的可行性。从冷却塔选址等方面严格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为后期冷却塔治理创造前提条件。

2.3冷却塔安装及维护

在诸多冷却塔噪声污染案例中,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冷却塔的噪声污染是由于冷却塔的安装施工质量较差而导致的。例如有的冷却塔选择安装在商住楼楼顶,但商住楼在建设过程中未考虑到在楼顶安装冷却塔的问题,楼顶未加厚,冷却塔底部也未作加强减震设施。在安装冷却塔运行后,由于冷却塔与楼顶墙体的振动,导致了结构传声,给顶楼住户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另有部分冷却塔,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风机齿轮磨损等原因,导致其异响越来越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冷却塔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冷却塔自身及选址周边环境特性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小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冷却塔日常运行的过程中,业主单位应监督冷却塔安装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冷却塔的有效、达标运行。

2.4冷却塔噪声治理

若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产生了冷却塔噪声产生扰民现象,冷却塔业主单位应首先请冷却塔厂家对冷却塔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存在设备老化或质量问题。对问题部件进行及时更换,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在排除上述问题后,若仍存在噪声扰民现象,则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冷却塔的噪声污染特性进行分析,确定冷却塔的噪声源及其特性,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措施。

若噪声源呈中高频特性,则应考虑对冷却塔进行隔音措施处理。若噪声源呈低频特性,则应考虑对冷却塔进行吸音、消音处理。若噪声源呈宽频特性,则应考虑几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若冷却塔所在位置无条件进行降噪治理,不能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则应考虑更换冷却塔或重新选址。

3.结语

冷却塔的噪声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应从前期冷却塔选址及选型阶段就开始严格要求、科学评估,并伴随整个冷却塔安装、运行过程,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

篇2

关键词:建筑 给排水 管道噪声 分析与控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噪声污染不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的甚至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当前,在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舒适度及居住环境的影响,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也逐渐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发展问题。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可以有效的改善问题,为人们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

(一)增压设备噪声分析。在建筑工程中,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之一。增压设备噪声主要是来自水泵的水压起伏和气蚀及运转时电动机和水泵震动造成的,通过水管传至到室内,其大小与水泵的构造、运转速度、流量都具有很大的关系。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中很关键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增压设备噪声控制也非常关键。因此,在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关注增压设备噪声分析也很重要。

(二)给水管道噪声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给水管道噪声,也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给水管道噪声分析,会涉及到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为了有效的分析给水管道噪声,如何结合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产生的具体原因,制定有效的噪声控制方案,成为当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中,关注管道各个部分噪声产生的原因及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

(一)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分析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振动导致噪声污染、气蚀导致噪声污染以及水流导致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在管道水流的冲击作用下,给水管道产生振动,水流流速的快慢、方向的改变及阀门的启动等,都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在高层建筑工程中,水泵的使用也会导致噪声污染问题的出现。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通常情况下,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也包括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来自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等几个方面。在处理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时候,应充分重视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三、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

(一)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为了有效的解决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问题,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非常重要。在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中,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布置,应与建筑结构进行有效的结合,确保给排水管道与房屋结构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其中,水泵房、卫生间与厨房等存在给排水设备的房间,应尽量与卧室、工作室等需要安静的房间进行隔开设计。通过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可以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在实际工作中,合理选择排水管材,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主要措施之一。我们都知道,不同流态下的水流阻力不同,在管道中产生的噪声强度也不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可以通过排水管道材质的不同,有效的降低水流带来的噪声。因此,为了降低排水管道产生的噪声污染,合理的选择排水管材非常重要。

(三)合理选择卫生器具。在建筑工程中,卫生器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情况。合理选择卫生器具,作为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是降低给排水管道噪声工作中应充分关注的一项工作。尽量选择具有节水消音类型的卫生器具,在地板上固定卫生器具,或者铺设橡胶绝缘层,都可以有效的降低卫生器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工作的发展情况,重视合理选择卫生器具这一措施非常重要。

(四)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为了进一步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结合住户的生活需求,为了有效的降低噪声,可以通过控制水管管径及流速的方式,降低水流产生的噪声,为住户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同时,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可以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建议住户选择合理的给排水管径,并合理的选择水流速度,尽最大的努力为住户降低给水噪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促进建筑工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问题,并切实制定好给排水管道噪声控制方案,积极的完善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方面的问题,将极大的促进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问题,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健康威胁与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锡叶.浅谈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中国化工贸易,2015,(23).

[2]孙裴裴,郭季秋.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5).

[3]王一鼎.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33).

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控制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而其在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减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探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特点

1.1 间歇性。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应用到很多机械设备,每种机械设备都有着其固定的工作节奏,产生的噪声污染也有间歇性。例如在打桩机进行作业时,每个桩基施工结束的平均时间为10min左右;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搅拌机作业一次时间为8min左右;进入施工现场车辆也有着固定的时间规律等。

1.2 强度大。建筑施工噪声不仅是能量形式,而且属于物理污染,相互之间可以叠加,这使得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可以不断增加,并最终形成高强度的噪声污染。

1.3 复杂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环节,使得噪声污染源呈现复杂化,而其产生因素也较为多样化,如机械设备、人为因素、工艺水平和排放强度等,使得噪声污染的防治难度较大。

2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的投标工作中,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施工中的噪声管理作为施工要求,并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的15日前,施工单位需要到工程所在区环保局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申报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区域的显著位置玄关环保牌,标明负责人与施工现场的电话号码,以便施工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施工噪声。例如升降机和吊车在白天为65dB,夜间为55dB;打桩机白天为85dB,夜间则禁止施工等。

3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原因

3.1 监测监管不足。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和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其监测监管职责,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没有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噪声污染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了生严重影响。

3.2 责任意识匮乏。很多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盲目追求施工进度,使得施工随意性比较大,而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3.3 施工设备老化。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控制成本,在施工中采用老化的施工设备,在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计划,使得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其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也尤为严重。

3.4 施工布局不当。建筑工程多采用露天施工方式,没有规范性的声屏设置,无法对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消声、隔声与吸声处理,使噪声出现衰减,而是直接将其扩散到周围的环境中,从而扩大了影响的范围。

4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4.1 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对其申报审批的力度,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严格建筑工程的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噪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到环保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实申报建筑工程的情况,确保环保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有全面的了解,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区域、工程规模、施工工期、人口居住情况和噪声设备设置等,以便展开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的预测工作。同时,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昼夜施工建筑工程的申报审批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采取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办理进行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工程告示,协调好与周围居民之间的关系。

4.2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为了从声源处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中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设备,并利用先进的工艺流程降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同时,施工单位需要结合声源特点,在声源处安装不同的噪声消声装置,例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和阻抗复合消声器等,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此外,各级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施工要求与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完善施工设备的噪声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设备市场的准入制度,杜绝噪声超标设备的销售,加快对低噪声施工设备与施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4.3 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噪声污染的位置变化,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检测工作,其采取的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居民居住密集位置,更是要增加检查的次数和力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噪声防治措施贯彻落实,噪声污染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另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加大夜间检查的频率与力度,避免出现夜间违规施工和突击抢工的情况。对于噪声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治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需要坚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要求其进行停工限时整改。

4.4 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需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并赋予施工区域周围居民监督权力,利用社会民众的监督,及时掌握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做好公告和张贴告示等工作,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取得周围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并定期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倾听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居民的监督下,完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5 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管理单位需要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工作,提高施工单位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帮助施工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环保政策,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采取噪声污染管理措施,从而在降低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基础上,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 结束语

总之,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问题也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做好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从而在保障建筑施工质量的同时,为社会民众营造安静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尘.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与控制分析[J]. 科技与企业,2015,02:114.

[2]刘慧敏,张义刚. 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J]. 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03:80-81.

篇4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立法

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一)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交通噪声、工厂施工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等。噪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些由于工业生产引发而影响到人们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噪声,将会带给人们方方面面的干扰,同时,噪声污染也同时成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噪声污染的污染源,多数为重型机械启动所产生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的传播范围宽广,而且声级不稳定,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交通噪声污染会因路况和天气等因素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交通噪声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于工厂的机械高速运转,机床发动等,这也使得工业噪声污染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根源。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污染,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其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污染就十分严重。而社会生活污染,例如生活噪声,燃放鞭炮,装修时产生的噪音,也同样带给人们烦躁的心情并且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在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工厂生产和建筑施工用地,对于噪声进行了监督管理。在市区内,限制了机动车和火车的鸣笛,而对于环境噪声污染超负荷的路段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城市轻轨等道路两边配套了建设隔音屏障,进行了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了噪声污染。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严格限制车辆、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同时,建立了一套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的整治和处罚机制。比如,对有可能造成社会噪声污染的酒店、KTV、舞厅、各类加工作坊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和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源的数量,限制经营,这样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节奏的降低。另外规定,在城市新区设置噪声污染的场所时要尽可能远离生活区。对于老城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源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于已经存在的场所并且附近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源,主管部门相应的采取限期停业整改或强制搬迁等措施。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建设和规范城市噪声达标区,使得重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总体水平不再下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比较严重,尤其近些年来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等综合性因素,同时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改善我国声环境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1996年10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并且在监管及其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噪声污染的投诉案件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治理噪声污染方面,我国还存在着类似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

我国的环境噪声发虽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其中不乏很多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在执法上存在一些困难。

(二)立法方面对环境噪声法的规定不明确

噪声问题的产生不仅与地方执法方面存在不足,有关立法不完善也是引发不能控制噪声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虽然对许多方面做出了控制要求,但是还是仅限于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也只是限于对交通运输行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噪音,对于广大乡村的农业,牧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都没有涉及。然而,在这其中的环境噪声污染也已经对周边的居民正常神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了一定的环境纠纷。对于这方面噪声不加以控制和约束,显然是一大缺失。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血多条款涉及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若没有具体的环境噪声标准,这些规定很难实施。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工厂生产、建筑工地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由于政府管理不善,使得噪声污染不能及时解决。然而人们在指责政府工作不到位、不及时的过程中,往往也忽略了公民自身的参与机制。

(四)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

环境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是一种无形的污染物,因此我国法律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就很难将其划分。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制定该罪名的客观事物是危险废物,是就切实的污染物进行的规定,这显然不包括噪声这种无形的污染物在内。因此就不能用重大环境污染最来规制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然而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清洁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警告或者罚款等,但是早很多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中,许多排污单位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宁愿被行政部门处罚,也要继续排污,因此,根本起不到污染防治的效果。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

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如反射、折射、衍射等。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分散性和随机性,在城市中无处不在。因此城市噪声污染工作室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对噪声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噪声的影响。同时,我国降噪工作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借鉴,完善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

(一)严格界定环境噪声污染标准

在标准的问题上一个很大问题是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的界限模糊。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应当明确噪声污染排放指标以及噪声污染质量标准。将噪声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到各项活动中,比如商业场所的开放和关闭时间,都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决定的,并不能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使得在商业区附近的居民在夜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噪声法当中就要严格指明商业区以及工厂、建筑工地施工的统一开关时间,这样一来,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也许多因噪声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

(二)明确噪声污染在立法方面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体系的保护,但是由于《噪声法》的制定距今已有十多年已久,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新的环境噪声问题不断地增加,同时噪声投诉和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也是日益增多,使得1996年颁布的《噪声法》已经很难解决当代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因此我国必须要从立法上根本改善和完善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且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比如美国在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是用来防治由机飞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有联邦航天局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实施,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这项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的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此外,发达国家还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和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这样使得在具体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法律上的空白点。这样使得在环境噪声遭到污染之前能够提醒相关部门做到减少噪音排放,或者在噪声污染之后能够及时地进行降噪处理,将噪声污染达到最小化。让噪声污染防治法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规定和政策,让公众了解噪声污染对人身的危害。并且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此外,政府或环保部门出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依法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第三,要逐步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使公民能够自觉维护声环境权利,履行声环境义务。公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噪声严重扰民的情况进行举报、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行车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大声鸣笛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不是喊口号,而是要实际行动,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要落实到实处。与此同时,要通过立法确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者的合法地位,真正发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从刑法和民法两方面重新划分。使得环境噪声污染的主体受到相应法律制裁。首先,从刑法角度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对于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且有非法排污行为,或者噪声污染环境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制定相应罪行。明确犯罪主体,有针对性的根据刑法定罪。例如《德国刑法典》制定了造成环境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最,将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入罪,通过刑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此外,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情节的,也严重危害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通过民法加以裁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噪声污染的损害,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被认定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这其中并没有明确排污者的责任,这样不便于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虽然突出了受害人的利益,淡化了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原则,也不符合环境法的立法宗旨。若受害人在受到污染危害之后能够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加害人才会受到相信的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加害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相反还会变本加厉。因此,在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突出环境噪声污染致害人的责任,追究加害人责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加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直接的、间接的损失,还要对造成人身伤害所需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进行补偿。对加害者实施教育,达到充分保护环境的目的。

四、结论

噪声污染已经被列为当今社会四大公害之一。其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到公众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对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且,因噪声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不断,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严重妨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噪声污染防治刻不容缓。明确界定噪声污染标准、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公民参与噪声防治与保护机制、规制噪声污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保障公民能够享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06期.

[2]林勇.“行政执法难”的现象、原因及对策探讨[D].厦门大学,2001年.

[3]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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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对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而言是极为不利的,而污染的进一步加深无论是对于环境还是对于人类而言都是毁灭性的,为实际的改善这一局面,主要采取的措施就是逐一击破。本文主要探讨了城市交通中的噪音污染的改善措施以及缓解策略。

关键词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特征分析;管理对策研究

对城市交通进行管理是合理化城市交通,以及使城市交通质量趋向于稳定发展的主要措施。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进行管制以及解决是现阶段主要研究的内容也是极为必要解决的问题,其不仅造成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伤,对于环境的破坏更是显著,改变这一现象,提高交通的安全性以及绿化性是城市交通发展中的重要研究部分。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现状

交通的不断发展带动着城市的经济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综合发展,交通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就是交通的规划以及交通的发展,在实际的交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较多,主要原因就是交通所涉及的面极广,所涉及的范围以及所涉及的人口较为庞大,无法进行实时的监管以及控制,存在较大的流动性。现阶段交通规划以及改进的主要方向就是噪声污染的改进以及管理的发展,城市在这一方面做出的努力不可否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就大体上而言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以及进行有效的改进,下面就其所进行的具体改进、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漏洞进行具体的分析。

1.1现阶段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改进方案及成效城市在交通规划方面进行的具体改进方案就是在特定的区段设置禁止鸣笛的路标以及在特定的位置设置岗哨进行监管,进行广播的宣传以及相应处罚措施的提出,其取得的主要成果就是在特定的区段鸣笛现象有所改善以及有部分司机对此有了一个确实的概念,在实际的驾驶过程中会注意到这一点,对自身加以控制。这些取得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极为严重的交通噪声污染现象,使得城市的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交通的绿化程度得到一定的提升。

1.2现阶段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改进方案的不足之处这些改进的具体方案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设置路标但是实际按照路标进行操作的司机较少,主要原因就是司机缺乏相关意识,对于噪声污染没有概念以及对其产生的污染严重性没有相应的认识,设立岗哨进行特定路段的检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司机在该路段明显减少按喇叭现象,但一旦过了该路段照常按喇叭,加之岗哨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的严厉程度不足;至于处罚措施以及宣传则处于表现形式,没有得到确实的推行,宣传的力度较小,宣传的内容陈乏,进而使得无法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这些不足之处体现的就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只是进行了细微的调整,治标不治本。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特征分析

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出现主要原因就是车辆的迅猛增加、素质以及耐心得不到提高、该方面意识的浅薄以及城市对此进行的约束和管理规划等较为忽略,进而导致噪声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加深,面对现在出现的各种由于噪声污染而导致的疾病由于噪声污染而导致的环境平衡破坏等现象,得出的最终结论就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是迫在眉睫的。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的首要前提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其属性以及特征的分析,进而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实际有效科学的改进。根据实际的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情况的探讨能够确实的得出其的特点,包括污染会由于范围的不同而出现程度深浅不同的情况;污染的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其污染的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噪声污染的主要影响对象就是该地的居住居民以及该地的环境;交通中汽车的分贝越来越高,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导致在实际的交通中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管理对策研究

根据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抑制措施以及改进方法的研究得出其有效以及高效的抑制手段就是发展以及加强该方面的管理,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其管理方法策略研究的主要方向就是管理人员的素质、噪声污染的全面监控和司机的意识改变以及噪声的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

3.1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管理措施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发展以及研究的对象就是执行管理的人员,其的管理意识管理能力以及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管理的整体效果以及噪声污染防治的效果。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意识以及对于噪声的危害认识存在片面性。这导致该方面管理的难以开展,针对这一现象主要采取的解决方案就是进行具体制度的规定,以及具体内容的加深学习和意识的加强,进而在其的知识不断进步中以及强制性的限制中快速的形成该种危害意识以及工作责任感,进而体会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城市整体环境的提高有实质性的帮助。

3.2改进交通噪声的监控及司机的相关意识噪声污染监管不全面是现今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该方面管理完善的基础之一,对其进行的具体改进措施就是利用声音感应器等设备进行全范围的监控,使得鸣笛的范围以及鸣笛的强弱,噪声污染的大小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确定污染严重的区域,对此进行着重改进,进而有主次有方向有轻重的进行有规划有条理的科学改进以及管理。在管理以及各种措施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司机的配合,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的具体改进就是改变其的噪声意识,主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利用公益广告、相关影视以及相关书籍进行全面的普及,使得其在该过程中逐渐改变认识,进而自主的改变鸣笛的次数,加强配合的力度。

3.3加强交通噪声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管力度加强交通噪声的处罚力度就是在各路段进行不定期的但是频率较高的监管,对于出现不必要鸣笛以及无故鸣笛的现象进行较大的处罚,如扣分以及罚款等,对于在需要鸣笛时但鸣笛声急促重复的也进行处罚,限定鸣笛的情况以及鸣笛的路段,对于鸣笛导致的纠纷限定主要责任在于鸣笛芳,进行相关的责任判定以及处罚,监管力度的加强主要就是加强岗哨的监管频率以及监管严谨性。

4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显著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各种污染,包括土地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而城市规划过程中交通是代表其发展方向的重要推进因素,在城市交通规划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交通路线的整体规划、交通拥挤程度以及交通危险地带的安全整治等,因此,对交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合理的改进是极为必要的,其是交通发展的必要措施。改变其的噪声污染情况是发展交通的一个大前提,也是其得到确实质量提高的重要举措,其能够使得其他方向的交通问题得到间接的改进,进而使得城市交通的整体水平得到实质提高。这间接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得到实质的控制以及管理的效果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马春燕.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分布特性及影响研究[D].长安大学,2010.

[2]刘涛.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影响因素与传播规律分析[D].长安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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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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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143-02

摘要:

文章简要分析了建筑施工噪音的危害,并阐述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最后探讨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施工噪音;控制对策;机械噪声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由于施工中要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频繁的运输材料和构件,挖掘、打洞、搅拌、切割、振捣等工序,难免对产生各种噪音污染,进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各种纠纷案件。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具有暂时性、局部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如果人体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而未采取防护措施,那么必将给人的听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乃至职业性耳聋。噪音污染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心血系统等产生不良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对市民的干扰,创造一个安静、清洁、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就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

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居民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通常建筑施工噪声占环境噪声源的5%,而各种施工机械又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和活动有以下的几个施工阶段:

土石方施工阶段:运输车辆、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阶段: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搅拌车等;

结构施工阶段:混凝土搅拌车、振捣棒、电锯、搭拆钢管脚手架、支拆模板、模板修理、外用电梯等;

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拆脚手架、石材切割、外用电梯、电锯等。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3.1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的审批力度。

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重点做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各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如实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掌握项目的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尤其是要说明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让环境保护部门预测各施工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要求不得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应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制定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2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监督。

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集中的特点,环保部门应专门成立施工噪声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居民稠密区的工程的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地措施进行查处,促进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可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向建设单位预征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便补偿对周围居民及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团体有权提前了解施工可能带来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出意见,施工单位应听取民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施工单位要不断总结,查找自身不足,并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环保部门对于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并且不予以整改的,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3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传达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社会公德,让他们意识到施工噪音的危害,了解降低施工噪音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并进行噪声治理,努力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3.4合理控制施工现场的机械噪声。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尤其是我国施工机械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使得许多施工设备的噪声都比国外同类产品的高,这需要机械制造厂商重视机械工艺改进。应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予以淘汰,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实现对周边城市环境的保护。

对土方中的挖掘机、拖拉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要想消除其噪声比较困难,但可合理安排台班作业,避免在夜间或中午人们休息时采用这类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施工时可在工作区域周边搭设隔音防震墙等办法来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产生噪声较大的钢管切割机和电锯等小型设备,在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搭设方面使用较多,可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来减弱其噪音,如为避免对钢管和模板的切割,可采用定型组合模板和脚手架等。在制作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时,可移至房屋地下室等隔音处进行施工,以避免对周边的干扰。

混凝土施工机械的噪音也较大,对于城区重点区域要避免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选择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时,振动棒因其自身的工艺原理,噪音较大,应采用和易性较好的、可以减少震捣时间和次数免震自密实混凝土,在工作的施工层周围搭设隔震板等设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消除振动棒噪音污染。混凝土输送泵车由于功率大,噪音也较大,但它是高层建筑输送混凝土的重要动力,必要时采用围护隔震措施来减轻其噪音污染问题。

总之,可运用消声、吸声、隔声、隔振等技术来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如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吸声材料吸收噪声的频率较宽,可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能降低噪声15dB(A)。采用阻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抗性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可有效降低通风机、压风机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的中高频噪声源。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项建筑工程也在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建筑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工艺,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将施工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林新发,浅谈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及建议[J.]科技咨询导报.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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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噪声污染;特征分析;城市道路交通

引言

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水平也在不断上升,相应的,城市道路交通中以私家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导致了城市交通道路中噪声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据研究显示,在我国中型大型城市尤其是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一线城市中,截止至上世纪末就有超过城市人口三分之二的居民的生活环境存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在进入新世纪这几十年中,此类现象的发展趋势更是越来越高。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以强化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1交通噪声管理对环保的意义

交通噪声是城市中一个主要的污染源,根据资料显示,城市中的噪声有一半以上都来自于交通噪声,而且噪声污染还呈现出恶化趋势,高于70dB的噪声,会对人体产生非常强的把不良影响,长期接触噪声,人们容易出现听力损伤,甚至是头晕、头痛。如果受到严重的噪声影响,还会导致房地产、商业大厦、工业厂房等的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可见交通噪声对于环境的危害极大,采取有效的噪声管理措施,将噪声对于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对于保障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已经对部分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现象进行过调查与研究,并进行综合性的治理。时间来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范围内加大道路交通的投入建设力度,并对原有道路进行大规模的修整与改造,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车辆质量,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对于环境保护有所加强[1]。在全国范围的30座大型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调查研究中显示,北京市噪声情况位列第二十八位,且在几个直辖市中噪声污染情况最为严重,环境污染对于人们的危害极大。其部分调研结果如表1所示。从总体趋势来看,北京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已逐渐呈缓解迹象,表格中提及年份前几年交通噪声平均值在70多dB(A)及以上波动,各个年份的交通噪声指数均超标。直至后几年在政府加强了对于机动车的质量监测以及运行路段及时间管理,以及进一步改善了道路交通环境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较之前有所改观,数值有所降低,基本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水平,但环境保护问题仍旧非常严峻。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产生原因

从生理的角度上来说,噪音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种妨碍人民休息和工作的声音,从物理学角度来看,噪音是各种频率的声音随机组合,城市道路交通噪音通常是指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超过该国家标准而产生的噪音。据了解,国内城市的环境噪声不仅影响了道路交通噪音,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对人们的健康状况产生了威胁。另外,影响交通噪音的另一个最为主要因素是交通量。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加,其噪声值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交通噪音音律和累计百分率的统计,其音阶水平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交通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噪音等级基本上不会改变,各统计评价参数的标准差异也减少了,交通噪音的波动也减少了。汽车噪音的频率成分也与车辆所行驶的速度有着一定的关系,伴随着车辆行驶的速度的不断上升,高频噪声的增幅大于低频噪音的增幅,同一速度变速齿轮越低,交通噪音越大,这是由于低速发动机的旋转速度越高。城市道路的行驶速度一般是不能够太快的,因此,在相同的条件之下,由于车辆在拥挤时变速器所在的档位比较低,随时都要加速,所以,此时的交通噪音与车辆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值要高的很多。

3.1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道路交通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速度跟不上城市经济发展的速度,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监督体系不到位,导致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于在禁止鸣笛路段不能按喇叭这一规定不够敏感,也就一次次加大了噪声污染的产生,环境保护问题越发严重。

3.2汽车鸣笛而产生的噪音

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要噪声源之一是汽车噪音,由于汽车噪音源中就属汽车在鸣笛过程中制造的噪音最大,因此,这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的最为主要的因素,即便是道路区间、时间、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鸣笛声也要比正常运转过程中的所制造的噪音高出两倍。因此,汽车喇叭声音占超过汽车噪音标准的70%,这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

3.3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由于不同车型的重量和车辆的自身情况不同,城市公交和卡车发生的噪音也不同。其中,城市公交车和卡车发生的噪音也是主要的消声源之一,在没有标识的情况下,汽车发动机的排气噪音是由发动机排气门的周期性开闭引起的压力脉冲引起的,轮胎噪音是由轮胎和公路间的的接触产生的噪音,轮胎道也叫噪音,它由轮胎直接发出的噪音和轮胎激励的车体震动产生的噪音构成,公交车和货车本身就很重,乘客和货物量也很多,这两种车型也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产生噪音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

3.4城市道路规划布局不够合理

在各大路口、建筑物间的主干道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支线道路建设的情况无论在速度还是在质量方面均不满足经济飞速发展下对道路交通的要求,且在道路布局规划方面出现整体低效的现象。这一情况的产生导致原本应由支线道路承担的交通压力不仅没有被分流,反而进一步增大了主线路的交通拥挤程度,从而导致机动车道路时常出现堵车现象,也加剧了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对于环境的危害越发凸出。

4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管理对策

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危害极大,在明确噪声污染原因后,应当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提升环保质量,以满足现代化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

4.1建立健全城市道路规划布局体系

通过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的布局放式,可以有效的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我们需要适当地调整一下主干道路、支干道路等以及的相关交通线路的长度和宽度,使其适应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鼓励居民出行采用低碳化、便捷化的公共交通系统,用以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实现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噪声类法律法规,制定精细化的噪声分级规范[2]。除此之外,还要健全道路交通警察等执法管理部门管理体系,充分运用新兴科学技术,保障道路交通维稳工作有条不紊,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4.2完善居民生产生活降噪措施,提高城市环保性

在临近街区的居民楼与道路之间加装声音屏蔽装置可有效地降低沿街道路交通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其实际降噪效果也受高度、面积、材料等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加大道路两旁绿化带、花坛内绿化面积,绿色植物具有吸收音波、降低噪音的功效,这样在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同时,还具有改善周边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市貌的作用,并且能够提升城市的环保性,有助于构建生态环保型城市。

4.3提高管理人员和司机的环保意识

要想解决城市交通的噪音污染,首先要引起有关管理人员的重视,增加这方面的投资,事实上,管理人员对交通噪音污染认识的界限也是造成严重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管理者必须要加强责任感,要实质性地管理交通噪音。另一方面,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司机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能够彻底的意识到这种交通噪音污染对城市居民造成的危害,并且对驾驶员自身来说,这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问题,具体解决的措施是可以通过人民很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说:以环保公益广告,出租车上的环保类广播节目以及电视台等方式来进行宣传,确保人们能够强化环保意识,注重采取环保措施,提高环保水平。

4.4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除上述基本管理方法外,还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控制交通噪音,从大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的发展程度来限制交通噪音。一旦要具体到一个城市,就必须要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并受到相关的制度规定,分析城市以及各地区的落实情况,按照具体交通噪声声源对城市建设和司机行为进行要求,全面监督这一规定的实施,确保从源头上实现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多方面控制城市交通噪音的污染。

篇9

关键词:环境噪声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27-01

1 区域内噪声的界定

所谓噪声从物理角度出发噪声就是声源在没有规则振动时所发出的音响。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将那些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一切声音,都纳入噪声范畴。我们对一个区域内的噪声界定是从环保的角度考虑的。噪声是由各种强度不同、频率不同的声音混合组成的,但一个区域内的噪声判定还要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感受来确定,人们所不能接受的杂乱声就是噪声,同时不同的声音在不同的场合或者时间也会变成噪声。

2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2.1 交通噪声

由各种交通工具在运转过程之中发出的一些噪声。

2.2 工业噪声

各种工厂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厂内设备发出的噪声,此类噪声对人们的影响很大。

2.3 建筑噪声

主要来自各种住房、工程等建设时机械所发出的噪声,它多发生在人口居住密集区,会对人们的生活和休息产生严重的影响。

2.4 社会噪声

由于人们在日常的生活或者社会活动中在使用各种电器等所产生的噪声。

3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危害

3.1 噪声损害人的听力

人对声音的获取是通过耳朵来进行的,因此,噪声会对人的听力产生直接的损害。当人们处于强噪声环境中时,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觉得耳朵难受,有时甚至还会引发头昏头疼等症状。远离噪声环境之后,听力就会慢慢恢复正常。这种现象被称为听觉疲劳。如果人们经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听觉疲劳得不到及时的恢复,慢慢地就会导致人们内耳的器官病变,形成噪声性耳聋。如果人突然进入极强的噪声环境之中,会导致人的听觉器官发生严重的外伤,致使鼓膜出血,螺旋器脱离基底膜,这样人耳可能就会完全失去听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暴震性耳聋。

3.2 噪声对视力的损害

噪声会对人体的耳朵造成直接的伤害,同时还会间接地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当噪声的强度达到一定的分贝时,就会导致人的视觉敏感性降低,对弱光识别的时间延长,有时甚至会使人的瞳孔放大,产生视线模糊,这就是为什么人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容易产生眼痛、眼疲劳、视物流泪和眼花现象的原因。不仅如此,噪声还会使人的视野、色觉发生变化,导致对颜色的视野缩小。

3.3 噪声诱发多种疾病

人的听觉受控于人的大脑神经中枢,当噪声对人的听觉产生损害的同时,人的神经中枢也在受到一定的伤害,一旦人的中枢神经受到损害就会牵涉到人体的许多器官,这样就会导致多种疾病产生。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会产生失眠、脑胀、头痛、全身疲乏和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甚至还会导致动脉硬化、高血压和冠心病发病率增高,致使人的消化系统功能混乱出现多种肠胃病。同时,噪声还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好的影响。

3.4 噪声干扰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即使人在睡眠之中同样会受到噪声的影响,它会导致人多梦、睡眠质量下降、易惊醒,使得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白天的工作。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和工作会产生焦躁不安的情绪,这样不仅效率低而且出错率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暴力事件。

4 目前控制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明白了噪声的来源和噪声所产生的危害,人们目前所采取的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运用技术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噪声

解决噪声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噪声产生的源头将之控制,为此,人们通过运用各种技术措施,制定不同的控制噪声产生的技术路线,如消声减振等,最大程度地减少噪声的发出,控制各种工程活动的时间,保证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2 营造隔音林对噪声的传播进行控制

为了防止噪声的远距离传播,人们还专门在居住去附近种植了隔音林,实践表明树木对噪声具有吸附和阻挡的作用。这样噪声在传播的过程中遇到隔音林就会减少很多,传到居住区的噪声就会大大减小。此外,种植隔音林还可以起到美化生活环境,净化空气质量的作用。

4.3 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

由于以前在各种建设中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划,噪声源和居住区混合在一起,在施工建设与生活居住的作息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和容易引起各种噪声污染事件的发生。通过重新科学的布局,将噪声源迁出居住区之外集中布置,较少噪声源与居住区的近距离接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小噪声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4.4 增加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度

一个区域内的环境好坏和政府工作质量紧密相关,如果政府对噪声污染高度重视,就会在规划上更加合理,在治理措施上会更加有力,这样在治理噪声污染上取得的功效更为显著。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公共职能修建一些防音减振的设施和加大对群众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4.5 增加相关法律防控措施

我国虽然有了一些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但是立法还不够全面,对于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还不足,正是由于许多的法律制度措施没有落实,导致一些噪声屡禁不止。因此,加强对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对那些有强烈噪声污染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噪声污染治理税,这样用法律工具对人们的安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4.6 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控制

一定区域内由于各种生产和运营,噪声是难免会产生的。这样在加强对噪声防控的过程之中,还要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有效控制,比如: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之中可以增加相关的隔音材料,使外界的声音和室内相隔绝。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受噪声的影响就会大大减少。

5 结语

噪声污染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有巨大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和消除的。噪声虽然是可防和可控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好的防控措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错误的防控措施不仅不能减少噪声的危害,反而会增加其它不好的社会影响。要将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舒适,就必须加强对工业、交通、建筑及商业和生活等所产生的噪声的有效管理,合理规划和布局,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立法,这样从各个方面出发治理噪声污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红武.噪声污染控制工程[M].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4~5.

[2] 毛东兴.环境噪声控制工程(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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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工期,提出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领取《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申报材料;

(二)按照申报要求填写《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提倡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鼓励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苏州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城市市区内,施工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法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施工单位缴纳的超标准排污费可计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夜间作业证明。

医院、养老机构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第十八条实施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2日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场地,昼间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运输道路或者行驶区域。

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阶段,确因运输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装卸车辆的昼间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检查、监测。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被检查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施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表彰奖励的信息,记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无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载明规定事项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持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夜间施工,或者夜间作业超过规定时限,或者在特殊期间实施夜间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尽公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妨碍、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受理的施工单位的申请,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处理的,或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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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噪声;环境噪声;环境污染;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B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099-02

一、城镇噪声污染问题

(一)交通噪声污染

城镇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机动车拥有量的增加。大量的机动车给城镇带来了噪声污染,由于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加之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车辆的高音喇叭在城区内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些本应报废的车辆依然行驶,环保部门对这方面缺乏监督管理。致使交通噪声得不到有效遏制。从巴彦县巴彦镇近几年交通噪声检测数据看,交通噪声占城市噪声污染的60%~70%。全县交通噪声平均为65~69dB,有的路段噪声高达70dB以上。

(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污染

由于城市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在工业企业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环保第一审批权没有很好的落实,有些工业企业的厂界临近居民区,对居民影响很大。由于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有的环保设施甚至停置不用,造成环境污染。个别单位的噪声超标还很严重。有的单位厂界噪声竟然高达70分贝以上。虽然环保部门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不能实现达标,结果是期限治理成了无期治理。国家新出台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收费标准上有了提高,但还不能做到依法足额收费,治理成本依然高于收费标准。导致一些单位宁可缴排污费也不去治理。

(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

近几年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政府大力招商引资,改变市容市貌。每年都有大批房屋拆迁,一栋栋大楼拔地而起。大搞建筑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噪声污染。近几年巴彦县巴彦镇的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数据表明,大多数建筑施工界噪声都超标。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噪声任意排放。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工期,竟违反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施工,对周围的居民影响极大。

(四)商业、生活噪声污染

商业、生活噪声污染超标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夜间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更为严重。巴彦县大多数临街建筑的居民楼一二层楼均以改变为商品楼,经营的行业多样化。其中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行业噪声超标情况严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准在居民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的各类加工厂,但在实际操作中去难以落实。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产生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且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而达标排放噪声是否会干扰他人,却因人而异,比如老人、儿童及病人对环境噪声的承受能力就会差一些。然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均没有规定必须听取周围居民的意见,由此造成了在居民稠密区内,特别是居民楼内,虽然产生的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并且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是,仍然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

二、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与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粒度,提高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宣传教育是开展好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环保执法制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只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地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提高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治理噪声污染的责任感,使企业自觉地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彻底杜绝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

对建筑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必须配套设置隔声防噪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由于噪声污染的特殊性,新建项目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原有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和期限治理。

(三)加强交通噪声的管理

要切实加大对交通噪声的监测,及时掌握交通噪声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严禁机动车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对应报废车辆要强制报废。对新建道路两旁要建设绿化带,植树种草,利用植物的吸收作用来减少噪声的污染。

(四)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地开展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

针对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对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工作应突出重点。首先,将群众反映强烈的、位于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优先列入限期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地下达有关律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政府要加大噪声污染治理的投资投入,确保噪声污染治理落到实处。

(五)加大增收排污费力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应依法全面足额地征收排污费。对违法单位和业主进行严格处罚,决不姑息,真正做到以收费促进污染治理的目的。同时也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开展经营性的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工作

篇12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 危害 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9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180-1

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的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己成为我国城市“四大公害”之一,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1我国城市环境噪声的污染现状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城市区域内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噪声一直稳定在较高的声级。据46个城市监测,1995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相当严重。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51.3一76.6dB(A),平均等效声级(面积加权)为57.ldB(A)。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67.6一74.6dB(A),平均等效声级(长度加权)为71.sdB(A),其中34个城市平均等效声级超过7odB(A)。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7odB(A)。特殊住宅区噪声等效声级全部超标,居民文教区超标的城市达97.6%,一类混合区和二类混合区超标的城市均为86.1%,工业集中区超标的城市为19.4%,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超标的城市为71.4%。

因此,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可以争取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手段和措施,更要运用法律手段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就城市噪声而言,污染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等。我国城市噪声源中3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国外统计资料交通噪声占70%),噪声源是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依此又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噪声、铁路交通噪声和航空噪声。

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市政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工业噪声中,一般电子工业和轻工业的噪声在90dB(A)以下,纺织厂噪声为90dB(A)~106dB(A),机械工业噪声为80dB(A)~120dB(A),凿岩机、大型球磨机达120dB(A),风铲、风镐、大型鼓风机在130dB(A)以上。工业噪声是造成职业性耳聋、脱发秃顶的主要原因。

社区生活噪声在城市噪声中约占40%以上,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流动叫卖、商业经营活动、户外儿童喧哗、汽车及摩托车的启动、家用电器(尤其是音响设备)等均属此类。这种噪声一般在80dB(A)以下,对人体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不愉快。

3城市环境噪声的危害

环境噪声污染很容易为们所忽视,但事实上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主要为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和睡眠。

一般说,声级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学习、休息和睡眠。70分贝以上的声会使人精神不集中。一旦达到90分贝噪声,则公严重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等活动,甚至造成生产或交通事故。

其次,境噪声污染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主要危害有:损害听觉、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对精神系统的影响、对消化系统的影响、对儿童和胎儿的影响以及影响生产、损伤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4噪声防治的对策

4.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

城市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区域噪声源种类和强度的增加,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旧区改造、城市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与改造,都为改善城市区域声环境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4.2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法规

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声控制和管理法规是保证城市宁静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宽道路、以立交桥代替平面交叉、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限制车速、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均可以降低交通噪声级。

4.3单体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

从声环境质量考虑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物的设计,乃至建筑物护结构材料和构造,都可以防止或减弱噪声干扰。

4.4声屏障的应用

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

4.5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采用技术手段控制噪声

噪声的传播一般分为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3个阶段。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

4.6利用绿化对环境噪声的控制

栽植树木和草皮可以降低噪声。一般地说,树木或树木构成的绿化带不是有效的声音屏障,对噪声的衰减作用是很有限的。频率在1000Hz以下的声音,由于地面土质松散,使声音在传播过程中有超过平方反比定律的逐量衰减;在频率高时,树干只起散射作用,使声音向各个方向分散,而树叶的吸收作用才有较大的效果。所以要想得到绿化降噪的良好效果,树要种得密,林带要宽,而且要栽植阔叶林。一般说来,低于地面的干道和绿化带组合的方式是降低交通噪声的有效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前有7m~10m宽,2m高的树,可降低噪声34dB。

篇13

【关键词】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危害

1.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产生和特性

所谓噪声,从物理学观点讲,就是各种不同频率的杂乱组合,从人类学的观念来看,就是干扰人们的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而现在道路交通噪声一般指机动车辆在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发出的超过国家标准(白天70dB(A),晚间55Db(A))的声音,道路交通自身噪音和道路行驶噪音两部分组成,其中车辆自身噪声包括发动机噪声、进排气噪声、发动机冷却风扇噪声和传动噪声。而研究表明,噪声能引起人们的精神、情绪、心理及身体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导致精神、烦恼。实验表明,40~50dB的噪声就会对听力有损害,80~85dB的噪声会造成听力的轻度损伤,长时间接触85dB以上的噪声,会造成少量噪声性耳聋。噪声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交感神经紧张、心跳加快、心率不齐、血压升高等。

1.2城市规划与道路噪声的防治措施

1.2.1城市规划

城市的土地利用、区域划分、人口规模等将直接影响到交通需求和城市路网建设等。因此城市规划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其它防治措施的开展。城市规划将整个可以将整个城市化作不同的区域,如商业中心、居民区、工业区、大学城。使城市的区与区之间保持协调的交通流量,车流量减小,从而减少交通噪声的危害。

1.2.2合理设计和改造车辆

按照低噪声标准进行车辆设计改造是有效的减少噪声的途径之一。采用高效率排气消音器和发动机隔音膜和采用自动变速器等适当措施可控制噪声。研制开发超低噪声的新型环保车辆也是我们的目标。比如说日本生产的小轿车12t以上的载重汽车加速行驶的噪声级,从1971年到1986年已分别下降了6dB和9dB。而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车辆改装经验,经过对发动机、汽车排气、机械撞击和摩擦噪声等技术的升级,以及对于城市公交汽车采用液化气动力系统改造和动力系统隔声改装被证明是有效的。

1.2.3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交通管制,使道路上的车辆快捷,运行流畅。也可降低交通噪声污染。比如说进入城区禁止鸣笛,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大型车辆进入城区和禁止驶入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群众密集地带。而对于通往大、中型铁路货场、中心仓库,商业中心等货运汽车,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开噪声敏感地段,减小噪声污染。

2建筑噪声污染及防止措施

2.1建筑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建筑施工场大小有限。随着城市发展,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所以施工地点大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由于其场地一般都比较狭窄,四周的居民区较多,群众容易受到噪声的直接污染。而且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2.2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2.2.1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情况,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制度化。在城市建设中,施工单位一定要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要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一定要具有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2.2.2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部门应该成立检查小分队,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尤其需要着重检查人口密集地区的施工情况。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快处理速度,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并且随着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投诉不曾间断。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2.2.3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如果有特殊情况一定要上环保局备案,并且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张贴告示,以求民众谅解。

3社会生活噪声

所谓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我们要依法行政,严把审批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职责分工,社会生活噪声则由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建设项目。更重要的是,检查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以及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于不符合验收“九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已建成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服务单位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夜间工作时间进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低音炮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建立严格的使用和监管制度,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参考文献:

[1]郭卫东,吕科,梁青槐.城市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3(02).

[2]岳秀萍.城市噪声污染与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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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P7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深圳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东临大鹏湾,西接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两市,南邻香港,与香港新界一河之隔,是华南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市区面积63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87.5万,是全国和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深圳市于每年秋季开展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监测,春季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在春、夏、秋、冬四季开展功能区环境噪声24小时连续监测。2009年度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明深圳市本年度声环境质量较好[1]。城市各功能区噪声昼间均达标,夜间只有交通区超标4.5分贝,其他功能区夜间达标;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分贝,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年均值为52.9分贝,达标。尽管如此,噪声扰民仍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位于居民区的餐饮、娱乐设施及施工噪声一直是居民投诉的焦点,噪声扰民的约占总量的50%以上。

1.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有效监测网格206个,覆盖现有建成区65.7平方公里,人口87.5万。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年平均值为52.9分贝,低于“成考”标准56.0分贝,同比2008年上升0.1分贝。按照功能区类别达标网格数占监测网格总数的95.6%,同比去年上升1.4个%,其中交通区100%达标。等效声级范围为39.6-69.1分贝。2009年监测数据反映出的暴露在60分贝下声环境的人口较为集中,占88.8%,比2008年下降1.5%;但暴露在50分贝下声环境的人口百分数较2008年有所下降,下降了2.4%;而暴露在65分贝下的人口百分数则有一定的上升,上升了2.9%,说明生活在高分贝下声环境人口略有增加。

1.2功能区噪声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是对城市各类功能区的噪声进行24小时定点监测,用以反映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深圳市功能区噪声共划分四个类别,在建成区设8个监测点位,每个类别的功能区各设2个测点,监测频次为每个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功能区噪声昼间年均值为57.9分贝,夜间年均值为50.1分贝。各功能区年均值噪声均达标;夜间只有交通区超标。四个季度各类功能区昼间噪声均达标;夜间噪声除Ⅳ类功能区四个季度均超标,分别超标6.1分贝、3.5分贝、4.8分贝和3.6分贝外,其他各类功能区夜间噪声均达标。

2009年与2008年各类功能区噪声及年平均比较,噪声值相差不多,功能区噪声昼间年均值为57.9分贝,夜间年均值为50.1分贝,与2008年同比,年均值昼夜均上升了0.3分贝。各功能区相比,工业区的噪声水平最高,其次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混杂区和居住文教区。

1.3道路交通噪声

2009年对市区36条交通干道进行了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监测交通干线总长度为125.5公里,路段平均宽度17.22米,车流量1286辆/小时,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分贝,低于国家标准(70分贝) 同比2008年下降0.5分贝。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值主要分布在60—70分贝之间,占干线总长度的91.5%;分布在70—74分贝之间超标干线长度为10.62公里,占监测干线总长度的8.5%。

2 、深圳市声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突出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标的现象较为普遍。深圳市大多数临街建筑的居民楼一二层楼均已改变为商品楼,经营的行业多样化。其中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行业噪声超标情况严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准在居民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的各类加工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由此造成了在居民稠密区内,特别是居民楼内,虽然产生的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并且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是,仍然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

2.2交通噪声污染控制不甚理想

交通噪声污染包括汽车、飞机等各类机动车辆的发动声和喇叭声。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增势迅猛。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给声环境带来较大影响。几年来,深圳市虽然出台了禁鸣喇叭等相关政策,但交通噪声污染依然保持在67.5分贝,降低趋势不明显。监测结果统计见图1。

图1 市区交通噪声变化趋势

从图1看出: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交通工具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尤以机动车辆数量逐渐增加,影响车流量也在增加,但是由于“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加强了管理,道路交通噪声呈下降的趋势。2009年,对深圳市36条道路交通干线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交通干线总长度为125.5.4km,路段平均宽度17.22m,平均车流量1286辆/h,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dB(A),低于国家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标准2.5dB(A)。见表1。

表1 深圳市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路段分布状况

从表1中可以看到,近几年深圳市道路交通加权平均等效声级在65.9~68.0dB(A)之间。其中2005年最低为65.9dB(A),2008年最高为68.0dB(A)。5年平均为67.1dB(A),较“十五”期间年均值上升了0.3dB(A)。超过70dB(A)的干线长度呈下降趋势,2008年最长27.9km,2009年最短为10.6km。但由于交通噪声污染强度高,对区域声学环境影响最为显著。在开展监测的36条交通干道中,2009年交通噪声超过70分贝的有3条,占总数的0.08%。

2.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比较严重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是建筑垃圾外运、建筑材料运输等产生的车辆噪声,施工设备噪声,施工期间模板支、拆、浇灌及施工设备和装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噪声任意排放。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工期,竟违反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施工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居民和施工单位发生肢体冲突,引起集体访及法律诉讼。

2.4目前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现状

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噪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因为运输原料的车辆而产生的交通噪声;因为改建、扩建而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因厂区内职员的活动(例职员在娱乐室内唱卡拉OK)而产生的噪声;因鼓风机、排气扇、电机、各种机床等机械运转而产生的噪声。前三者是暂时的或间歇的,但机械运转噪声却是持续的。对工厂工人和附近居民的健康危害较大。我国劳动保护部门在对国内钢铁、石油化工、机械、建材、电子、纺织、铁路交通、印刷、食品、造纸等行业进行噪声声级调查和测试后得出工业企业车问噪声大多在75~102dB(A)之间,还有少量车间或设备噪声高达110~130dB(A)。下面是10类主要行业噪声声级范围(见图2)

图2 10类工业企业嗓声声级范围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这10大行业噪声声级范围大部分都超过国家劳动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要求的85dB(A)。由此可看出如果再不加大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将严重危害职工的健康,而且还将影响生产劳动,降低效率,甚至会埋下安全隐患。

工业噪声声源种类繁多,为了更有效地分析噪声和控制噪声,我们对各种设备的噪声功率级进行统计(见表2)。

由上表可以看出:工业企业噪声吉源大侈数分固定声源;根据噪声产生的原因可以分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磁性噪声;噪声声波没有明显的指向性;绝大多数声功率级超过85dB(A);多数设备需要长时间运行。由此可见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严重性。

表2工业企业各种设备的嗓声功率级

3 、噪声引起的直接影响

随着城市社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受到噪声影响的危害越来越频繁,而且益加严重,噪声现已发展成一种影响十分广泛的环境污染,被称为城市中“无形的暴力”。噪声影响着人们各种社会活动,比如影响睡眠和休息,妨碍交谈,干扰工作,使听力受到损害,甚至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的疾病。

噪声对人们直接影响是对听力损害的影响,噪声对听力机构的损伤,主要是强噪声导致内耳接受器官损害引起。人们在强噪声环境中,会引起听觉疲劳;长时间在90dB(A)以上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难以恢复,甚至会造成耳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统计分析,我国目前大约有1000 万职工在噪声超标环境下工作,其中约有100 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性耳聋[2] 。1971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根据调查统计资料,公布了噪声性耳聋发病率与噪声暴露年限、等效A 声级的关系,见表3[3]

表3噪声性耳聋发病率

由表2可知,人们只要在高于80 dB(A)的环境中从事社会活动,超过1年以上就会产生噪声性耳聋,随着暴露年长增加发病率越高。在高噪声的环境中,人们会感到刺耳难受。开始,一般讲话的声音还能听到,以后需要一个较大的声音才能听到,长此以往,就会发生耳聋。在高噪声车间里,50%~60%甚至达到90%的人患噪声性耳聋。爆炸、爆破声,大炮声(突然在150dB(A)以上极强烈噪声作用下)可使耳膜破裂出血,听骨损坏,造成永久性耳聋。噪声性耳聋中的轻度耳聋:一般讲话还能听见,但有些耳聋。中度耳聋:平常谈话听不清,必须大声讲话才能听到,听阈提高40—60分贝。重度耳聋:对面人声讲话也听不清了,听阈提高60—80分贝。

4、噪声综合防治措施

4.1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和布局,对城市噪声的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城市规划应按照功能区划的分类,充分考虑环境因素,规定居民区与工业区、商业区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设立集聚区,分清区域,各自保护,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新区(如宝安新区、前海新区、光明新区等)开发建设须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区内的各类功能区划分以及制定进入区内的企业类型准入条件,便于日后城市管理;旧城区逐步理清功能区划分,有步骤将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内污染较大的工业搬迁,区内现有扰民的餐饮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对分散在居民生活区和文教区内的工业噪声源必须搬迁或关停。

4.2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

对城市污染的噪声来源之一是工业噪声,深圳下属各区的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必须配套设置隔声防噪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

4.3实施科学的技术措施

2010年1月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4],以实施各种技术措施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如“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从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受体”三方面入手,分层次控制交通噪声。采取降低车辆噪声(提高设计制造水平,加强运行维护),以及对地面交通设施采用低噪声的建设构造和形式控制噪声源;采取声屏障、绿化带等措施削减传声途径噪声;采取建筑隔声设计、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限速、禁鸣)等主动保护手段保护敏感建筑物;采取安装隔声门窗,对室内声环境进行必要保护的被动防护手段等。

4.4大力的推行清洁生产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噪声污染控制过程应从末端控制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从单纯注重治理向发展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转变,从点源分散治理向污染集中控制转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工地环保法规,控制夜间施工作业。开展文明施工工地活动,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水泥搅拌可成立水泥搅拌站集中供给。文化娱乐场所可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音响设备,并安装隔声门窗以达到隔声效果。工业噪声污染防治须从源头上控制噪声,减小噪声源或者减小噪声源的强度,这是控制噪声最根本的办法。声源控制比产生噪声再去治理更为有效和节省资金。噪声源防治就要在生产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噪声或者少产生噪声干。生产企业对高噪声车间设置隔声门窗,对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对风道进出口安装消声器等,源头控制噪声。

3.5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利用社区工作站、工业区管理部门等配合,组织环境和安全生产等相联宣传活动,让宣传教育落实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居民,有利于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多层次联合的环境防治、监督架构。让人们了解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提高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治理噪声污染的责任感,使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觉地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彻底杜绝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深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9年)》,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我国职业噪声危害及其控制途径》佟德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7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