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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含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1:54: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碳减排的含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碳减排的含义

篇1

【关键词】“碳减排” 新闻报道 误区

随着2009年11月25日中国宣布了“碳减排”目标,“低碳经济”的提法在2009年年底迅速兴起,“碳减排”也在2010年年初渐渐成为了最热的新闻关键词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媒体“碳减排”的相关报道存在若干误区。笔者择其较为典型的部分,试辨析如下。

一、二氧化碳不是大气污染物

在媒体报道中不难见到这样的新闻标题:《商用车二氧化碳污染严重》、《“清洁煤炭”技术可减少二氧化碳污染》、《降低污染,把二氧化碳埋藏在海底》……这些文章中都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作为大气污染物来看待。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二氧化碳还并不是大气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列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按照该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法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实际是由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以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碳”并不在其列。而其他标准虽有的与规定略有不同,也都没有列入“二氧化碳”。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规定了37种大气污染物,把“一氧化碳”列入其中,但是也没有把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加以限制。其实,二氧化碳是否应列入大气污染物名单,在法学理论界依然有争议。作为自然界不可或缺的物质,把二氧化碳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污染物,也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二、“节能减排”中的“减排”,其实并不是“碳减排”

“节能减排”几乎成为有关“低碳”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词语之一。实际上,作为我国一项政策的“节能减排”,现阶段是指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中的“减排”一词根本不是指“碳减排”,而是指“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减排”作为政策名称出现时,“减排”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如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的“减排”对象,就专门是指“十一五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虽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主要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两者具有一定的同源性,其控制手段也有一定的一致性”、“以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物减排对温室气体减排有明显协同作用”①。但是,把法律上不是大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碳,当成了着眼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节能减排”政策中的“减排”对象,无疑是一种误读。

三、节能未必减排、减排未必节能

现在,很多“碳减排”新闻报道默认了这样一个前提:“碳减排”是“节约能源”的必然结果。甚至认为“节约能源”和“碳减排”是一体的。于是,不少报道也就专注于《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施,将之视为实现“碳减排”的“不二法门”。实际上,消耗的能源较少,不代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以中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比较为例:美国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299.0百万吨标准油当量,中国为2002.52百万吨标准油当量②,美国消耗的能源远多于中国。但是,2008年 “中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③。中国能源消耗少于美国的情况下,碳排放却与美国“大体相当”,主要原因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的“单位热量二氧化碳碳排放量”高于石油和天然气),低碳能源使用偏少。通过比较也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节约能源只是实现“碳减排”的途径之一。能源结构不调整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节能不减排”的情况;而扩大能源结构中低碳能源的比例之后,消耗能源增多,碳排放未必增多。寻求“碳减排”的政策路径,不能视野单一,只在节约能源方面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存在“减排不节能”的情况――把排放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是现阶段公认的短期实现“碳减排”最重要的技术之一。但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却是“一项高耗能、高成本的技术”,按我国目前火电厂的情况,使用这项技术“增加了1/4的耗电量、耗煤量”,“发一度电几乎要增加30%~50%的能耗”④。为了实现“碳减排”,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和“节约能源”背道而驰了。■

参考文献

①《中国污染物减排显著带动二氧化碳减排》,新华网,09年12月15日

②《气候变暖变冷对中国都是巨大挑战》,中国能源网,2010年1月25日

③《中美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中国经济导报》,2008年10月30日

④《科学时报》2010年2月8日B3版

篇2

碳达峰:在某个节点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顶峰,并呈现出下降的一个趋势。

碳中和:通过节能减排、产业调节、植树造林、优化资源配置等治理二氧化碳的手段,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甚至是回收利用,以此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的目的。

在环境日益恶劣的时代,全球的温室效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在感受到环境逐渐恶劣的同时,也在不断为治理环境而努力着,毕竟这关乎着人类的共同家庭,所以环境治理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看到一些环境治理的热点,其中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两个常听到的词,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它们的含义。

无论是碳达峰还是碳中和,都是属于二氧化碳治理工程中的一种概念,而在这项工作中,有一个概念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碳排查。碳排查这项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作为单位,来统计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这个排查工作,在整个二氧化碳治理体系中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统计清楚二氧化碳的排放,才能针对性地去处理,做出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做到碳达峰和碳中和。

环境治理已成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治理好环境,调节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而且,从大的方面来说,实现碳中和和碳达峰对于全人类来说都有重大意义。

碳中和碳达峰的含义及意义

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碳中和碳达峰的意义:碳达峰碳中和是系统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工作,覆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部门,涉及生产和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制定科学的行动方案,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方法

不能只依靠节能提效带来的能源需求降低,也不能只依靠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的能源电力部门脱碳,而必须依靠各经济部门和各能源行业的全面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呼唤着技术的快速突破和市场的有效激励,需要有突破性技术支撑。

篇3

关键词:碳交易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二氧化碳排放

一、碳交易政策文献综述

碳交易是为抑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而采用的一种市场机制。联合国气候委员会制定的《京都协议书》中,认为市场机制是促进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即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当成一种商品,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市场就是交易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指对碳资源的限量使用权,排放权的思想来源于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分析,Dales在其《污染财产与价格》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的设计。排放权交易机制借助其市场机制的自由性,相比碳税制度能更迅速的通过调整生产决策和要素需求应对要素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减排成本冲击。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上,Gunasekera和Cornwell(1998)认为,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定义(污染物的种类、排污许可期限、排放问题、排污因子);(2)市场中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参与者;(3)排放权分配(包括拍卖和免费);(4)行为管理,落实环境政策的强制执行、排污情况的监督、排污企业许可证的核查等;(5)市场问题等。Alexeeva-Talebi and Anger(2007)指出,如果ETS与CDM等低成本的交易机制结合实施,企业获得的排放许可的成本将降低,那么即使总量控制设计得非常苛刻,也不会达到实际的减排效果,但对国内企业和经济而言,是一个好的方案。Bohringer等(2009)分析表明,如果ETS的排放总量限制过于宽松,那么,对不在ETS限制内的部门更加不公平。

二、碳交易政策的概念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称之为碳减排购买协议、购买合同,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它的基本规则是,合同双方通过买卖协议,达成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的交易,买方购买的减排额可以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抵消其减排配额。现今全球对生态平衡和气候变化日益关注,为了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比例,保护环境,各国也相继倡导低碳经济的实行,制定了减排目标并设计了具体的减排政策,碳交易机制就是政策之一。

三、 国际碳交易机制的规则及发展

1.碳交易市场的类型与交易品种

表2.1 世界碳市场上的交易品种及其含义

如表2.1所述,《京都议定中》中所规定的减排指标有两种,第一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展中国家企业开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产生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还有就是发达国家之间合作产生的联合实施(JI)项目。这两个减排指标附件一中任意国家可向附件一中其他国家购买用以抵消本国的减排额度。排放权额度将通过国家登记的转让或买进被跟踪与记录。

2.碳交易市场规模

表2 .2 世界碳市场规模和市值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动态研究2009

如表2.2所表述,从年份看,自2005年发展碳交易市场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每年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几乎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一级、二级市场份额最多,每年的交易额与交易量都占全球市场比例的90%以上,以欧盟交易市场的交易量最大,占全球交易量比例的60%以上,其次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一级、二级市场,占全球交易比例的30%左右。

四、中国碳交易市场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的碳交易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主,而欧盟排放体系则是全球规模最大、实施最全面、最具参考价值的排放机制,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排放体系具体的构建情况及其机制。

自2005年欧盟设立配额交易市场以来,全球碳交易量急速增长,国际组织、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都对碳交易青睐有加,碳交易市场的容量迅速扩充,参与主体数量不断增长。

中国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对碳交易市场的重视,也在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现已成为清洁发展机制一级市场全球的最大供给方。中国政府对CDM国际合作项目的发展与实施非常支持,在国内管理规则的制定与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方面做出了许多成绩。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出台,其中规定,中国政府获得由CDM企业实施项目中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获得的部分收益。氢氟烃(HFC)和全氟烃(PFC)类项目,国家获取65%;植树造林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国家获取2%的收益。虽然自2005开始,中国一直是全球CDM一级市场的领头羊,但中国却至今未获得碳交易价格的说话权,中国的CERs出售价格在业内一直处于绝对的价格弱势地位,甚至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加低于全球CDM二级市场的均价和全球配额交易市场均价。

参考文献:

[1]European Commission,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EU Emissions Trading―An Open Scheme[M].2005

篇4

摘 要 对气候变暖的重大挑战,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达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共识。碳排放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增温的主要因素。本文论述了目前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途径及研究背景,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展二氧化碳减排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减排 对策

一、前言[1]

气候变化是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已经渗透到能源、粮食安全、贸易、金融和国际安全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由此,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目前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途径和研究进展[2]

目前,二氧化碳减排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分离和回收使用化石燃料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并加以封存;二是优化能源结构,使用能源替代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的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核能和新能源;三是节约用能,提高能源转换率和利用率。从所需时间、实施难易程度、减排效果和经济性等角度来考虑,这三种方案各有利弊。

(1)利用油气田对二氧化碳进行地质封存,兼有经济和环境效益,已经成为最有吸引力的碳减排手段。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的技术近年来已经受到国际重视。由于化石燃料燃烧中产生二氧化碳,目前的捕集技术主要有三条技术路线,即燃烧前脱碳、燃烧后脱碳及富氧燃烧。燃烧前脱碳的关键技术是转化制氢,涉及高温下氢的膜分离技术,包括模式转化装置、膜材料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燃烧后脱碳的技术核心是氨吸收脱除二氧化碳,难点在平吸附剂的开发。富氧燃烧技术的关键是氧气供应及高技术涡轮机的开发。二氧化碳封存是指将从电厂中回收的二氧化碳,运输至埋存地,并注人地质结构中封存起来。回收到的二氧化碳需要压缩至超临界状态,以减小体积,提高运输效率。管道运输是最有效的运输手段。

此外,二氧化碳封存还可以与强化油气开采相结合,提高油气采收率,收获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油气田封存二氧化碳成为最有吸引力的减排CO2的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2)优化能源结构,使用能源替代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燃料和无碳燃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日本重点发展燃料电池、生物燃料和核电,以此来降低对石油的需求。计划到2030年,使石油在能源消费总量所占的比例从50%降到40%。

从长远来看,发展低碳燃料是减排二氧化碳的最终途径,但目前由于受到技术和成本等诸多方面的限制,短期内无法达到较好的减排效果。

(3)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途径。美国于2005年公布的新能源法案中大力强调节能,宣布将对使用节能电器和节能建材的居民减免税收。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CO2减排的一些建议[3]

面对我国目前严峻的碳排放问题,由此引起的气候变暖及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CO2减排刻不容缓。依据我国现有能源消费状况,及能源生产技术和成本的限制,较为可行的CO2减排的途径有如下四个方面:

(1)调整能源结构,使用其他形式的能源。

中国能源的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中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高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合理渊整能源结构可有效地降低CO2排放。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仍然限于在煤炭和天然气之间进行调整,主要目标是用洁净的天然气资源替代煤炭资源和其他能源,缓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

(2)开发新的煤炭利用技术。

中国现有的能源结构是由中国能源的可采储量结构决定的。也就是说,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是不会变的。

(3)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大部分能源在开采、加工转换、贮运和中段利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导致了能源利用率偏低[6]。与炼焦、炼油的较高加工转换率相比,不到40%的发电及电站供热的加工转换率极大影响了我国能源加工转换的总效率。

(4)大力发展植树造林。

根据植物光合作用原理吸收CO2。可以把碳固定在生物体内。林业对CO2的减排还有很大的空间。有数据估计[7],至2020年全国新增林地碳吸收可达108t,比目前的水平提高4倍。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可增强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国所面临的碳减排压力。

四、结语

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给全球带来的影响,国际组织也逐渐形成共识:控制CO2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我国目前碳排放形势严峻,但笔者相信,只要采取正确的战略措施,我国完全可以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走低碳经济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慧明,杨娜.地然经济及碳排放评价方法探究.学术交流.2010(193).

[2]陈晓进.国外二氧化碳减排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6.9(3).

[3]杨蕾,李光明,沈雁文,黄菊文.中国能源消费带来的碳排放问题与碳减排措施.科技资讯.2008(3).

[4]魏一鸣,范英,等.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2(1):15~20.

[5]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税务与经济.2009(3).

[6]刘刚,沈镭.能源环境研究的理论、方法及其主要进展.地理科学进展.2006.25(6):33~40.

篇5

关键词:碳排放权;差别责任;熵权法;TOPSIS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图分类号:F205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formati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the only way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markets, the priority task at this moment is to address the initial allocation problem of carbon emissions in various provinces based on the demarcation of distinct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the index weight matrix based on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using vertical distance instead of Euclidean distance to measure the approach degree to the ideal solution, so as to build an area allocation method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n this basis, have a simulated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of 2020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 in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 then have a test to the result of the distribution by the harmonious degree of function model, confirme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of this allocation method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rights; variant responsibility; entropy method; TOPSIS

引言

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引发的温室效应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生存,迫使人们不得不摒弃传统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低碳发展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早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宣布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45%,并于2011年制订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我国已有京、津、沪、渝、鄂、粤、深共“两省五市”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并预测将于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使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碳排放权逐渐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后又一崭新的价值符号[1]。作为解决碳排放产权纠纷的重要市场调节手段,碳排放权分配必将成为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石和重要构成。因此,如何恰当衡量不同区域的差别责任,寻求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阶段性难题。

1 文献综述

碳排放权交易是由排污权交易概念衍生而来的,其建立和推进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还包含排放权的划分、设定、存储和管理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是制约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2]。碳排放权交易以碳排放空间的限制使用为基础,通过确定排放总量和分配标准,以碳配额方式分配给相关地区和企业,使排放主体带动排放权的自由交易,并以市场为主导促进碳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世界诸国的低碳经济实践中,构建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控制碳排放和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3]。

作为碳交易顺利推进的基础与核心,碳排放权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当下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分配原则的确定,普遍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的核心是设计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然而如何将分配原则合理嵌套于分配模型中,依旧是当前研究的难点[4]。在碳排放权分配实践的研究中,Kverndokk[5]以人口规模作为分配指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进行早期尝试,但该种方法忽略了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限制。Janssen等[6]对此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人均GDP、能源使用量等指标,并对世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Miketa等[7]依照人均排放机制和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将全球划分为9大区域进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然而,这些研究均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分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碳减排形势的愈加严峻,关于国内碳排放区域分配的研究亦逐渐兴起。史记[8]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采用DEA-CAF方法对省际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并通过效率分析证实其研究方法优于传统分配方法。Chang等[9]通过对我国区域的碳减排潜力、经济发展及减排责任进行衡量,对区域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做出了深入考量,并提出了减排潜能的聚类分析方法。郑立群[10]对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评述,对责任分摊下存在的问题予以阐释,并基于投入导向的零和DEA模型对我国省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公平偏离指数最小的分配方案。刘晓[11]以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需求量为依据,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对不同原则下我国各省市的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分配效率检验证实了前瞻性原则下分配效率的最优。

综上,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分配研究的不断深入,已逐步意识到公平与效率在碳排放初始权分配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对于碳排放权分配公平性的测度,大部分研究以碳排放总量或人均碳排放量为依据,不足以衡量区域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且对于分配结果有效性的衡量仅仅以碳排放效率为测算依据,导致分配原则与分配方法的脱钩。在研究方法上,层次分析法因受专家的知识水平及经验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人为性,特别是在权重矩阵的确定时,主观因素的缺陷尤为明显;DEA方法由于将随机干扰项都视为效率因素,在测算中容易忽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同时,该方法的评价易受到极值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将改进的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区域分配中,即采用“垂直距离”替代“欧氏距离”以衡量方案的理想度,并采用熵权法确定指标的权重矩阵,消除了权重分配的主观片面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的减排承诺,对2020年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尝试。

2 分配路径与指标构建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之区域差异明显,复杂的经济结构和异样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区域间的经济、文化、消费等诸方面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不同省份间的历史碳排放、减排现状和潜力等方面的明显差距,从而形成了对碳减排的不同诉求。因此在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差别责任”,即在总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碳排放量、产业类型等诸多要素有差别的承担责任。倘若碳排放权分配不均衡,可能导致区域间“碳转移”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整体减排。在充分考虑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充分体现区域间的“差别责任”,本文在分配准则上按照地区减排责任、减排能力、减排潜力和经济发展四个维度,根据指标差异予以区别对待,并将这种差异化以不同的分配准则来体现。

为了保证区域间“差别责任”的公平和有效,本文在指标选取上兼具全面性和代表性、系统性和主导性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指标定量特征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4个维度8个指标构建一个多属性、多层次的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从分配结果来看,山东、河南和河北的碳排放权分配比例最大,分配比例依次为:7.83%、6.90%、6.53%。这主要是源于这些省份的人口相对较多,经济亟待发展,由此造成一方面历史排放量、人均累积碳排量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较为迫切,从而导致较高的分配比例。而青海、海南和宁夏的碳排放权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次为:0.36%、0.55%、0.76%。这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历史排放水平较低,加之碳排放强度较高,从而获得相对较少的碳排放权分配。从剩余系数来说,在差别责任视角下,2020年完成较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45%的目标,不同省份的责任不尽相同,碳排放强度降低40%以下的省份有福建、甘肃、黑龙江、河南、重庆、广西、山西、四川、安徽、江西、海南等11省市,说明这些省市的减排责任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碳排放强度降低45%以上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宁夏、辽宁、内蒙古、上海、青海、贵州、吉林、山东、陕西、江苏、新疆、浙江、广东等15个省市,这些地区在碳减排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大。

4.3 分配模型评价

上式中, 表示分配结果与理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分配结果与最低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理想排放量与最低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通过代入数据计算可得,分配模型的最终总体和谐度 ,表明分配方法合理,分配结果能够在实现总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需求,体现了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结语

在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梳理的前提下,构建了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4个准则层以及下分的8个指标体系,并对相应指标的含义进行界定。将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分配方法的研究中来,针对“欧式距离”存在的缺陷,采用“垂直距离”予以改进,在指标权重的度量中,采用熵权法予以测算。然后针对中国政府2020年预完成的减排承诺,在区域差别责任的视角下,采用上述模型对区域间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同时,采用和谐管理理论的方法对总体分配的结果进行和谐度检验,结果显示,总体和谐度为0.8256,证实了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结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碳排放权分配方法仅仅是对一定限度的碳配额划分比例的过程,因此配额总量对分配结果的贴合度具有重要的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要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一方面便于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最低限度降低碳约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在碳试点建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完善碳排放权分配模式,避免仅在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而导致的“碳转移”现象的发生。此外,依照差别责任的原则,在碳排放权指标选取上应充分体现地区的基本情景,通过分配数量合理明晰区域职责,保证经济阻尼作用最小状态下减排目标的顺利达成。

(3)为了保证碳排放权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建立相关配套管理机制,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监督以及检测计量等工作,保证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完善的分配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并且可以甄别出碳排放权的过度囤积,有效避免价格的异常波动,保证排放权分配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 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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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庆山,李健. 弱关联性约束下中国试点省市碳排放权分配效率研究[J]. 软科学,2016(03):81-84+107.

[4]令狐大智,叶飞. 基于历史排放参照的碳配额分配机制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 2015(06):65-72.

[5] Kverndokk S. Tradeable CO2Emission Permits: IntialDistribution as a Justice Problem[J]. Environmental Values, 1995,4(2):129-148.

[6] Janssen M, Rotmans J. Allocation of Fossil CO2Emissions Rights Quantify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J]. Ecological Economics, 1995(13):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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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碳生产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相对减排;绝对减排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5-0046-06 doi:12.3969/j.issn.1002-2104.2013.05.007

当前中国的减排是一种“相对减排”,即碳强度的减排。有研究机构估计,中国将在2020-2050年间出现排放峰值,而中国官方首次预估碳排放峰值在2030-2040年之间[1]。这就意味着从当前的“相对减排”通往碳排放量的“绝对减排”,还需要再走二三十年甚至更长的路。如何走好这段路,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碳减排之间关系,无疑是眼下值得深思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更是决定将来中国低碳转型命运的关键问题。为此,本文将重点引入“碳生产率”概念,将控制CO2排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两个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碳生产率概念于1993 年由Kaya和 Yokobofi提出[2],被定义为一段时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数量与同期CO2排放量之比,等于碳强度的倒数,反映了单位CO2排放所生产的经济效益。Beinhocker等[3]全面阐述了碳生产率的内涵及其结构性演进,指出碳生产率将经济发展与CO2排放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虽然碳生产率与碳强度在数量上是倒数关系,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谌伟等[4]研究了上海市工业碳排放总量与碳生产率关系,并建议将碳生产率指标纳入上海市工业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制定中去。潘家华[5]指出碳生产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将碳作为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衡量一个经济体消耗单位碳资源所带来的相应产出,可与传统的劳动或资本生产率相比较。碳生产率遵循在一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以最少的碳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碳排放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投入要素和约束性指标。未来的竞争不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也不是石油效率的竞争,而是碳生产率的竞争。因此,从碳生产率角度研究低碳经济意义重大,然而,国内外关于碳生产率的研究仍不多见。

另外,众多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在经济增长的进程中,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有规律可循的[6]。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碳排放都已跨过峰值点,从“相对减排”到“绝对减排”,在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下走出了形形的道路,积累了很多宝贵的发展经验,研究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而可靠的理论依据。为此,本文从现有的文献出发,着力探寻经济发展中碳排放总量与碳生产率的演变规律,并结合数据勾勒出主要发达国家1850-2010年的碳排放发展轨迹,为明确我国碳排放发展阶段及进一步实现低碳经济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与借鉴。

1 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的变化曲线与阶段划分

1.1 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

自从Grossman和Krueger[7]首次提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后,众多学者也开始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曲线关系,即CO2的库兹涅茨曲线(简写为CKC)是否存在。“CKC假说”表明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 CO2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而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并达到某个门槛水平之后,CO2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围绕 “CKC假说”是否成立,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Selden和Song [8]、Marzio Galeottia等人 [9]认为存在CKC,但是 Agras和Chapman[10], Richmond和Kaufmann[11],He 和Richard[12]等均发现并不存在CKC。林伯强、蒋竺均[13]利用CKC,研究了我国CO2排放的拐点,并进行了预测。韩玉军、陆[14]则认为收入水平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类型的CKC。

如果“CKC假说”成立,那么这就意味着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一种倒U型关系,而这种倒U型关系既表现在碳强度上,又表现在碳排放总量上,而且碳强度的峰值点要比碳排放总量的峰值点先出现。

1.2 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

从生产角度考虑,碳是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碳排放空间是比劳动力、资本等更为稀缺的要素[16]。而目前的研究更多是从环境的角度考虑问题,强调碳排放作为产出的附属物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假设一个经济的产出函数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情形,引入碳要素投入后,生产函数为:Yt=Kαt Cβt(At Lt)1-α-β(1)

其中Y表示总产出,C表示碳要素投入,K表示资本投入,L表示劳动投入,A表示技术水平。假设每种生产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二阶可导的、满足稻田(Inada)条件[16],则碳要素与资本、劳动这些要素有着相似的特征,即:碳投入越大、产出越大,而碳的边际生产率递减。

然而,“CKC假说”表明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并达到某个门槛水平之后,碳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碳排放与经济增长逐渐脱钩,经济产出与碳要素投入的比值(即碳生产率)将会上升。由于碳排放和碳要素投入是同一事物的两面,这意味着碳要素投入不可能无节制地增加下去,而是会随着经济的增长先增加到一定门槛水平后再下降。

因此,基于“CKC假说”,无论是从“碳生产率数值上等于碳强度的倒数”这个层面理解,还是从碳生产率本身蕴含的经济学含义考虑,随着经济发展,碳生产率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正U型关系,而且碳生产率的最低点恰好是碳强度的峰值点。

1.3 碳排放的阶段划分

将经济发展中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和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放在一个图形中(见图1),我们可以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碳排放积累期。即碳强度峰值点出现之前的阶段,也是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和碳排放水平整体较低,碳生产率不断下降,碳强度和碳排放总量都在不断增加。

第二阶段:碳相对减排期。即碳强度峰值点出现之后,碳排放峰值点出现之前的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和碳排放水平整体都有了很大提升,碳生产率开始不断上升,碳强度开始不断下降,而碳排放总量继续增加。

第三阶段:碳绝对减排期。即碳排放峰值点出现之后的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已经很高,碳生产率继续上升,碳强度继续下降,而碳排放总量也开始不断下降。这个时期,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实现了脱钩。

对照图1,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过程正是对应A峰值点和B峰值点之间的阶段,而这个阶段承前启后,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无论是“相对减排”还是“绝对减排”,碳生产率始终保持增长的态势。

2 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轨迹与经验启示

2.1 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轨迹

本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荷兰等主要发达国家作为分析对象,据CDIAC数据统计,在19-20世纪,这八个国家的碳排放累计总量占全球累计排放的2/3以上,具有足够的研究价值和代表意义。为了在较长时间段中全面地考察各主要发达国家碳

排放的演变规律,我们考察的样本期从1850-2010年,长达161年。

本文所述的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指一国在样本时间段内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全部化石燃料在本国境内使用所产生的CO2排放量。而所用到的碳排放数据主要来自美国能源部CO2信息分析中心(CDIAC)数据库,有关各国人口、GDP历史数据则均来自于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GGDC)数据库,其中GDP数据是基于1990年国际美元给出的。

从时间趋势上来看,八个国家的碳生产率整体呈现出一种正U型,而碳排放整体呈现出来的则是倒U型曲线的前半部分,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的碳生产率和碳排放变化趋势见图2。

结合各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我们可以绘制出各个国家的碳排放轨迹,基本上与图1相似,其中,英国尤为明显(见图3)。

为了更精确地检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轨迹,本文对8个国家1850-2010年碳生产率、碳排放总量以及人均

GDP的数据进行面板回归。估计方程分别为:

(3)

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各国和时期,α0和α1为常数项,εit和it为误差项,ln cbit表示取对数后的碳生产率,ln carbonit表示取对数后的碳排放量,ln pgdpit表示取对数后的人均收入水平。

如果存在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则(2)须满足条件:

β00

(4)

如果存在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则(3)须满足条件:

β1>0,λ1

(5)

考虑到各国的固定不可测因素,同时为了控制时期的差异,以及个体间的异方差性,本文在对回归方程(2)、(3)进行估计时采用了个体固定效应、时期固定效应以及怀特跨国家的协方差调整,结果见表1。

可以看出,β0的值为-11.534,λ0的值为0.692,满足条件(4),所以存在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而β1的值为10.039,λ1的值为-0.535,满足条件(5),所以存在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

2.2 主要发达国家碳排放的历史阶段

从碳排放的“三个阶段”来看,美日英等八个国家都经历了碳生产率的底点,进入或通过了碳排放的相对减排阶段。英、荷、德、法四个国家则率先跨过了碳排放的峰值点,日本、美国、西班牙三个国家近年来也相继达到了碳排放的峰值,澳大利亚的碳排放仍有增加的空间,因此,这些国家除了澳大利亚基本上都进入了碳排放的绝对减排阶段(有关指标见表2)。

而在“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即相对减排阶段)承前启后,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能否顺利跨过相对减排阶段,直接决定着低碳经济能否实现。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英国早在1883年就进入了第二阶段,荷兰、美国、德国相继于1913、1917年迈出了相对减排的步伐,法国1930年,日本、西班牙则到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最晚到

1982年。从时间跨越长短来看,英国耗费了88年,荷兰66年,美国则多达90年,德国62年,法国49年,日本、西班牙均仅为31年。从与碳生产率的联系来看,英国、荷兰、美国、德国进入相对减排阶段时间较早,但进入时碳生产率水平不高,整个阶段碳生产率平均水平不高,结果花费较长的时间走出这个阶段;而日本、西班牙较晚进入相对减排阶段,但进入时碳生产率水平较高,整个阶段碳生产率平均水平较高,结果仅花费31年就跨进了绝对减排阶段的门槛。

2.3 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启示

归纳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变化规律,分析这些国家所经历的碳减排道路,有助于我国站在发展与减排双重压力下,汲取经验,启迪思路,积极探索契合中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2.3.1 认清形势,努力提升碳生产率水平

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提高碳生产率[17],从主要发达国家碳排放的三大阶段来看,第一阶段是碳生产率下降的阶段,这个时期碳排放与日俱增;第二、三阶段是碳生

产率上升的阶段,碳排放上升到顶点后下降。从第二阶段开始到第二阶段结束,是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关键阶段,碳生产率有明显的提升,如英国从1883年的1.44美元/kg碳提升到1971年的3.39美元/kg碳,日本从1973年的4.60美元/kg碳提升到2004年的8.01美元/kg碳。而且这个阶段的长短与起始年份的碳生产率水平直接相关,碳生产率水平越高,第二阶段经历的时间就越短。而碳生产率反映了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的依存关系,影响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因素都会影响到碳生产率,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消费方式等。我国进入第二阶段的碳生产率水平(2.35美元/kg碳)较低,当前碳生产率水平更是远远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因此,从各种影响因素入手,大幅度提高碳生产率水平,是我国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重要突破口。

2.3.2 乘势而上,充分发挥经济后发优势

从历史来看,英美德等国家较早进入了碳排放的第二阶段,碳生产率起点低,第二阶段经历时间长,累积碳排放量较大。而日本、西班牙等国家较晚进入碳排放的第二阶段,反而有效地利用了英美德等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大力开发新能源,充分发挥其经济发展中的“后发优势”,有效降低了累积碳排放,缩短了碳排放周期,形成了“高增长、短周期、低排放”的低碳发展模式。我国在1978年才进入碳排放的第二阶段,比日本、西班牙还要晚几年,碳生产率的起点比英美德高,大可学习日本、西班牙等国的历史经验,在引进并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大力鼓励自主研发和企业创新,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抓住机遇, 乘势而上,在低碳领域培育竞争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2.3.3 遵循规律,制定合理有效的减排目标

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大致都已进入或刚进入碳排放的第三阶段,碳生产率已上升到一个较高水平,碳排放总量处在下降过程中,对于这些国家而言,绝对量减排已成现实目标。而我国仍处于碳排放的第二阶段,拿法国类比,法国第二阶段初始碳生产率水平为2.78美元/kg碳,第二阶段历时49年,而我国第二阶段的初始碳生产率水平要比法国低一些,走完第二阶段预计也得50年以上。这意味着,我国未来几十年里仍将处于第二阶段,未来碳排放仍会伴随经济增长而上升。所以,对我国而言,实现绝对量减排仍不现实,我国首要目标应是降低碳排放的峰值,减少不必要的排放,缩短碳排放周期,尽快跨过相对减排阶段,尽早进入绝对减排阶段。因此,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碳排放阶段,据此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和减排计划,切不可急于求成,违背历史规律。

3 结论及研究方向

3.1 结论

本文从现有的文献出发,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与碳生产率的变化规律,进而提出了碳排放积累阶段、碳相对减排阶段和碳绝对减排阶段的三大阶段划分办法。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荷兰等八个主要发达国家1850-2010年的历史数据很好地验证了这一变化规律,并且这些国家都经历了碳生产率的底点,除澳大利亚外它们都已进入或刚进入碳排放的绝对减排阶段。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这些发达国家经历的时间或长或短,与相对减排阶段起始年份的碳生产率水平和整个阶段的碳生产率平均水平有着较强的联系。我国正处于且未来几十年里仍将处于碳排放的相对减排阶段,起步较晚,起点不高,当前碳生产率水平较低。汲取他国经验,发挥本国特色,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大幅度提高碳生产率水平,是我国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

3.2 本文的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对碳排放的阶段划分是建立在CO2的库兹涅茨曲线(即CKC曲线)假说基础上,而CKC假说是否成立仍有争议。本文对西方八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进一步佐证了这一假说,但不能断言这些发达国家的变化规律也同样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另外,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提高碳生产率是关键,本文的研究揭示了碳生产率的重要作用,但没有揭示碳生产率增长的具体原因。因此,研究不同阶段碳生产率增长的国家差异与影响因素,深入挖掘国外发展经验、探索本国特色减排路径,将是今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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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碳生产率 京津冀 驱动因子 低碳经济

一、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空气污染的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12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共同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指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这意味着2030年以前,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度必须高于GDP增长的速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区应以提高碳生产率为目标,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绿色低碳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经济圈,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备受关注,而其环境问题也尤为严重,低碳转型迫在眉睫。

碳生产率的概念最初由Kaya和Yokobofi等人于1993年提出,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是指单位二氧化碳排放的GDP增长。何建坤(2009)通过全国碳生产率的年增长率和提高碳生产率途径的因素分析,认为应将提高碳生产率视为发展我国低碳经济的核心。碳生产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将碳作为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衡量一个经济体消耗单位碳资源所带来的相应产出,可与传统的劳动或资本生产率相比较(潘家华,2010)。

二、碳排放变化的驱动因子

(一)碳排放量的计算

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给出的8种能源分类将最终能源划分为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公式为:

Cit=■iEijt×εj(i=3;j=1,2,3・・・,13)

式中,Cit为i地区第t年的碳排放总量;Eijt为i省第t年第j种能源消费量;εj为第j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碳排放系数取值:原煤0.7476tC/tce,焦煤0.1128tC/tce,天然气0.4479tC/tce,原油0.5854tC/tce,燃料油0.6176tC/tce,汽油0.5532tC/tce,煤油0.3416tC/tce,柴油0.5913tC/tce(IPCC,1996,徐国权,2006),根据公式测算出碳排放总量,再结合各地区历年人口数据,测算出人均碳排放量。

(二)碳排放强度的计算

碳排放强度是指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是用来衡量一国经济同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由京津冀三地区历年的碳排放量再根据相应的GDP,计算碳排放强度。

(三)碳排放驱动因子的经济学含义

在碳排放强度峰值之前阶段,碳密集技术对碳排放起主导作用;在碳排放强度峰值达到人均碳排放量峰值阶段时,人均GDP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起主导作用;在人均排放量峰值达到碳排放总量峰值阶段时,技术进步所起到的作用显著增强。从计算结果得出,2000-2012年京津冀三地的碳排放强度均持续减少;北京于2005年达到人均碳排放量的峰值,而碳排放总量持续增加,属于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天津同样在2011年到达人均排放量的峰值;而河北则还未达到人均碳排放量的峰值,属于经济增长驱动。作为经济增长型驱动,河北应注重降低碳排放强度或提高碳生产率,而北京和天津则应把降低人均碳排放量或碳排放总量作为目标。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京津冀三地区2000―2012年历年碳生产率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北京市碳生产率的平均年增长率为11.67%,天津为10.15%,略低于北京,说明了京津两地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在提高碳生产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河北省碳生产率的年平均增长率为5.21%,远远低于京津两市,作为首都经济圈的一员,河北低碳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北京属于碳减排技术进步型驱动,应当积极发展低碳技术的创新,大力推广减排技术的应用。而天津与河北用为经济增长型驱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注意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鼓励发展低能耗、高效率的产业。根据以上分析,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必须落实到低碳产业上,低碳产业主要指同样经济活动排放更少的二氧化碳的产业,覆盖化石能源低碳转化和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低碳服务业三大类。大力发展低碳服务业的北京产业结构占GDP比重为22.70%,远远低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天津和河北的51.68%和52.55%。京津冀一体化为该地区产业升级提供了机遇,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应当以低能耗、高效率的产业代替高能耗、低效率的产业。

(2)调整能源结构。用低碳能源代替高碳能源,是中国能源低碳发展的必然选择。由统计数据计算出2012年京津冀三地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1.63%、69.25%和88.80%,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需求量不可避免会持续增加,因此在尽可能的控制消费总量的同时,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战略性的增加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积极、快速、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非水可再生能源、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等,使可再生能源逐步成为绿色能源的支柱之一。

(3)加快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低碳发展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技术创新是提高碳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低碳科技方面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与高校进行科研项目合作,研发低碳减排新技术,并将低碳研发成果转化为成熟技术,最终形成实际生产力。此外,还可以向发达国家引入低碳技术,使得温室气体减排可以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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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那里,我明白了小气的德国人在所有灯座上安装节能灯的缘由――减少碳排放,也明白他们夜晚的城市常常没什么灯光,像防备空袭一样,都是为了减碳。灯光通明的城市有什么好?给谁看?通明的代价是什么?

如果灯光通明的代价是个人多支付电费,或商家、政府多支持电费,那只是小代价。大的代价也是不可逆的代价是煤转化为电,大量排碳,无辜的地球承担了太多的温室气体。

在斯图加特,许多人骑自行车飞驰于绿色的乡野,他们宣扬的实为一种新道德,即出行不排碳的道德。如果道德可以分为大道德和小道德,小学生见老师敬礼只是小道德,随地撒尿也只是小的不道德,最大的道德是人对地球的责任。简朴是长远的美德。

责任这个词非指人建设地球,千万不要再对地球施以建设,责任是说人对地球生态的尊重,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人活下去,也让地球活下去。责任的含义还包括:减少、延缓以及停止人对地球所欠下的高额债务,人人过一种少碳或无碳的生活。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可以检点的地方太多了。举例说,我长期使用打印机纸的正反面,跟钱无关,跟环境有关。人之写字,已经有些多此一举,白纸只用了一面就扔掉,未免可惜。还有,我卖报纸的时候,捎带好多纸盒,比如牙膏、药盒的纸包装。为此,我受到收废品人的讥笑,他们说,100个牙膏包装盒也卖不了一块钱,你怎么这么贪财呢?随他们说,我心里有数。这些小包装如果随垃圾扔掉,将身陷万劫不复之地,卖纸,还可以化为纸浆再利用,背一个“吝啬”的骂名值得。这些零零碎碎的小纸盒曾经是树,凭什么躺到垃圾堆里?

当然,这个话题可以越说越大。我的一个朋友承包了辽宁大厦的垃圾,垃圾有什么值得承包的呢?因为这里每年有无数会议召开,垃圾口每天吐出散会之后的小山般的会议材料,A4或B5的纸张。少发或不发材料,让写材料的人写得短一些都属于美德,也算公益事业,都符合人对地球所承担的伦理责任。

排碳,当然不只是坐小汽车、点白炽灯、扔掉牙膏包装和材料写太长造成的,过度的衣食住行都导致过量排碳,这只是就人的生活而言。而经济格局里面落后的设备、多余的产能正在导致更多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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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指具有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及其他低碳价值的互联网无形资产。该定义以互联网无形资产为属概念,通过研究互联网无形资产与互联网碳无形资产之间的差异来诠释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揭示了互联网碳无形资产可归属互联网无形资产范畴。它与其他互联网无形资产的差别是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的低碳价值,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支撑着其对企业的直接贡献:在无减排义务且自由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企业申请CDM项目(《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机制允许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转让给发达国家,以冲抵发达国家减排量)获利;在无减排义务且自由碳交易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通过VER(发展中国家企业自愿碳减排量经过认证可出售给本国有碳“中和”需求的其他企业,也可通过国际碳交易市场向发达国家企业转让,以冲抵发达国家强制减排量)交易获利;在碳排放自由交易和给定碳排放额度的环境下实现碳减排,如果企业碳排放总量低于给定额度,多余碳排放量可出售获利,如果企业预计减排后的碳排放总量仍高于给定额度,则企业将减少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投入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比如它对引导全社会低碳消费行为和意识有积极作用,却可能无法获得直接经济补偿,但正是这些外部性才真正体现着该类型资产的价值。在政府关系方面,可获得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在关联企业方面,可绕开上下游合作伙伴,特别是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相关公司的“碳壁垒”;在低碳客户消费影响方面,将引导或激励外部客户低碳消费行为,带来消费者对企业低碳行为的认可,进而增加其产品的消费欲望。事实上,企业在互联网碳无形资产的投入通过影响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获取竞争优势。这些网络化关系包括:社会机构、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等。

二、相关互联网无形资产及评估研究

(一)互联网无形资产内涵研究互联网无形资产定义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等概念。鲁明勇(2006)认为网络虚拟资产是由企业或个人所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收益预期的网络经济资源;蒋秀莲(2011)认为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而且随着其影响范围的扩大其价值也随之扩大,不具有传统会计意义上实物形态的资产;童华晨(2012)认为网络资产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包括域名、网站、网络软件、企业网络客户、企业网络知名度、网站及其他业务访问量、网络品牌形象等,还包括企业用于上网的机器设备等,并明确上述网络资产中的绝大部分虽不符合传统意义上无形资产的概念,但应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上述文献中的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可被统一到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中去。汤洵(2011)明确提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并指出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指互联网无形资产,并系统论证了互联网无形资产本质上是无形资产,进一步指出它的特殊内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互联网无形资产可以是多种资产的组合;由于互联网无形资产是信息化的产物,故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对其影响程度高。2009年“互联网资产保护与优化”会上,与会专家倡议将互联网资产正式纳入无形资产体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内容,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绝大多数互联网资产,如企业网站、企业博客、微博、微信、企业虚拟社区、即时通讯软件账号、注册用户或活动好友、流量、粘度、自建企业网站域名、网络知名度及企业网络品牌等均符合上述定义中企业拥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及非货币四个特点,可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即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互联网无形资产。以上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能涵盖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等概念,且其内涵和范畴均较为清晰,争议颇少。

(二)互联网无形资产评估研究该类型资产评估研究起步较晚,董延安(2004)为计量互联网无形资产域名的价值,把域名的价值分解为补偿价格、平均价格、超额价格三部分,从而建立了域名价值评价的一般模型,并运用实际成本法、现金净流量现值法、预期净收益现值法等财务方法计量域名的价值;鲁明勇(2006)比较了历史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在评价互联网无形资产方面的优缺点,但没有给出哪些方法较为科学的结论;王帧等(2010)在鲁明勇研究的基础上建议针对不同的互联网无形资产分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价法,并讨论了每种方法对各种互联网无形资产的适用性;汤洵(2011)采用收益现值法首次对互联网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并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互联网企业整体无形资产进行分割,用成本收益等财务方法评估出各类互联网无形资产价值。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评价研究,国外研究极少,国内的研究进度较为超前,同时学界倾向分割互联网无形资产后,单独使用财务方法评估。事实上互联网无形资产之间彼此关联,且可相互组合,定性和定量结合的系统性评价方法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相关碳无形资产及评价研究

(一)碳资产研究林辉(2009)认为碳资产指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张鹏(2009)认为碳资产是地球环境对于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容纳量通过相关制度的分配而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种环境资源,随着二氧化碳排放,资产会被消耗,这使得国内企业可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来申请CDM项目实现盈利;仲永安等(2011)认为碳资产是人类通过法律建构,把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谭中明(2011)认为碳资产指在碳排放权交易成为现实后,拥有碳减排能力的企业也就因此而获得碳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价值属性,具备了资产的性质,故而形成碳资产;洪芳柏(2012)认为碳资产是以企业(或行业)为对象,用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这种具有价值属性,体现或潜藏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进一步解释,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上述碳资产定义侧重于宏观碳排放权分配视角,忽略了对微观企业内部碳减排真正原因的考察。对企业来说,碳排放权固然是碳资产,但那些导致二氧化碳减排的企业低碳战略发展策略、碳循环机制、节能减排和生物吸碳发展策略、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水平等才是企业能够申报CDM项目、出售VER和“多余排放权”交易获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以减少碳排放为目的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是企业应重视的资源,应成为碳资产的主要内容。万林葳等(2010)的观点较为全面:碳资产指企业由于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量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碳资产有两类:一类是政府分配或配额交易获得的排放额度。企业在规定的排放周期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不能超过该额度,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果没有达到该额度,企业可将多余排放量出售获得经济利益。还有一类是投资型的碳资产,比如减排设备、生物吸碳机制、低碳策略、互联网应用水平、碳标签等,相对于第一类碳资产来说,这类型的碳资产贡献企业的减排量,且持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培育和挖掘投资性碳资产。

(二)碳资产其他领域这些领域包括碳交易、碳金融、碳排放权、CDM项目等。CameronHepburn(2007)通过分析京都协定书下三种灵活的碳交易机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谢怀筑等(2012)总结了碳金融的典型特征;王留之等(2009)提出了八种碳金融的创新模式: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周飞(2010)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了基本理论探索,通过对碳排放权的含义和性质分析,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内涵和特征,同时讨论了我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

(三)最新碳无形资产研究进展前述文献中提到的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等大多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属于碳无形资产的范畴。TakashiKanamura(2007)探索性地对作为商品的碳资产进行分类,提出可把碳无形资产从碳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高喜超(2014)认为碳无形资产指具有低碳价值的无形资产,并把碳无形资产分为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八类并运用AHP—ANN模型系统评价这些碳无形资产,最后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献分析显示,碳无形资产概念的研究刚刚起步,其分类和评估工作还不够成熟,各类碳无形资产的深入研究工作迫在眉睫。

四、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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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碳生活,人们遭遇着类似的尴尬: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也知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却不得不以增加碳排放为代价。

专家指出,尽管人们不能避免碳排放,但却可以减少碳排放。每个人都不可能过“零碳”的生活,在资源匮乏的当下,我们要做的是,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限制奢侈浪费。同时,养成“低碳生活”理念,在可选择、可替换的条件下,首选自然、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其实,加入到低碳一族当中并非难事,“低碳生活”细节贯穿在家居生活的各个环节,就拿日常生活用电来说:家用电器的插头插座接触良好才能节电;电水壶的电热管积了水垢后要及时清除,这样才能提高热效率;熨烫衣物最好选购功率为500瓦或700瓦的高温电熨斗,不仅升温快,还能节电;所有的家用电器尽量不使用“声控、光控、遥控”等作为控制开关,这样可节电10%~15%。这样看来,每个人都能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做出积极的贡献。或许有人认为,即使自己“低碳”了,也挡不住工矿企业的违规排放。但是,冰川融化、气候恶化,每个人都将受到惩罚。“低碳生活”带来的其实是一种新的生活质量观。需要厘清的是,过“低碳生活”,并不是意味着就不能开车、住大房子、享受空调了。低碳的真实含义是要给人们身体健康提供最大的保护和舒适感,对环境影响更小或有助改善环境。如欧洲现在建设了很多零排放建筑,隔热效果非常好,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隔热层可以把室内温度调控到一个合适的水平,且能保持很长时间。在交通领域,可以开发太阳能汽车、生物燃料汽车等,同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实上,每一个普通公民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尽享“低碳生活”。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的公益环保网站“互联网森林”的首页上列出的平易近人的10件减排案例就生动有趣:少用一个塑料袋,减排二氧化碳0.1克;5层以下,以爬楼梯代替坐电梯,每次平均可减排二氧化碳600克;选择应季蔬菜水果,每千克减排二氧化碳400克;夏季空调调高1℃。

平均每台每天可以减少排放175克二氧化碳;一棵树,一年可吸收18.3千克二氧化碳……。这些告诉我们,低碳生活就在我们身边,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装修中少用装饰灯、选用节能灯管,都是普通人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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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减排;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共同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2003年,美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欧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碳排放交易额呈爆发式地增长。实践证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碳减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地开展低碳生产和消费。中国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但在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市场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与前述发达国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国才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国首笔碳排放交易。这标志着我们也已在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并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不过,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全面铺开或较大规模地展开,相关法律制度仍属空白。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40%~45%,减排压力和任务可谓相当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或指标成为了可以转让的一种法定权益。在减排政策执行下,这种配额逐渐减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从事低碳排放技术研发、运用和服务的企业能节余或换取碳排放配额继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获得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户却不得不花费较高的成本购买排放配额。这样在市场的调节下,高碳企业就会不断地向低碳领域转移,也会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可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碳减排总量的逐步减少。

作为一种减排机制,碳配额交易方式与单纯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业有更多灵活空间,它们可以按照相对成本的比较,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还是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以成本效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问题。政府仅通过行业碳排放总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让市场的力量来进行调节,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避免对单个企业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从而实现降低排放量的目标。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比传统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税或碳关税更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当一个国家根据碳减排目标确定好某一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后,政府须再将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而再分配给需要碳排放企业或个人。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不再仅是一种减排义务,还是一种直接可转换为金钱的法定经济权益。这种权益不仅涉及地区和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还会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体经济行为或活动的开展。同时,这种权益还会影响到区域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碳排放权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造成影响外,还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另外,这种不公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烈抵制情绪,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对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

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备受关注和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和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决策的独断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决策失误,还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利益集团的不当游说和攻关,防止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分配方式与碳排放权分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其在减排的第二阶段,无偿分配方式所占比例为90%,而拍卖占10%[2]。无偿分配的方式,往往让垄断行业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而对于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却是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出现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垄断企业往往因其实力而获得足够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它们可以轻松地从消费者那边收回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它们还能转让其部分或全部配额而获得额外收益[2]。在这些垄断企业下游的竞争企业,例如金属行业,它们不但得不到免费的配额,还要承受诸如电价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显然不公。欧盟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获得巨额利益足以证明这一点。①另一种不公是,对于这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排放指标进行无偿分配,极容易导致腐败行为,进而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国情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免在中国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偿且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自然在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权的拍卖实行有偿分配,显然与征收碳税相似。而政府通过拍卖的获得资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减排领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业上。同时,大多数企业因为没有能力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初始配额,程序公开、价格透明,可让企业多次参与,灵活处理;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游说,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寻租”,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2]。

无偿分配和拍卖方式哪一个更公平呢?拍卖似乎占上风,但是这种方式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远高于无偿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欧盟将这种两种方式结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种比例组合得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制比较健全且监管严格的国家,无偿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无偿分配的比例就宜相应降低,而应提高拍卖的比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建议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还可能给提前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带来不公。若在分配时,不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其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给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额,显然对该等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阶段实行自愿减排。初始分配还有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和新设企业之间产生不公。若现有企业能无偿获得若干排放权,而新设企业却要必须有偿取得,这对新设企业来说无疑提高准入门槛,显然不公。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制定分配规制时也必须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问题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3]。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 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4]。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当然,徒有严格的立法而没有严格的执法、司法和监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预和暴力抗法等情况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和加强环境执法,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5]。

除此之外,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减少超额排放行为,促进碳排放权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问题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日前,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联合共同设立的亚洲排放权交易所也注册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当然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要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实际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6]。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问题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我们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某个时期的碳减排总量,以及做好国际贸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过多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并将这些排放权过多地无偿分配给企业,可能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于低廉。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故过低的交易价格难以刺激企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欲望和行动,进而导致国家确定减排目标和任务难以完成。另外,中国是碳减排大国 ① 而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过低的交易价格不断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将会迫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将付出更多的碳减排成本。

目前中国企业出售给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充当了一个“卖炭翁”的角色。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最后不得不将碳排放权低价出售。②导致交易价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尚处于自愿碳减排阶段,碳排放权的取得似乎为无偿取得,它们在低价出售的情形下仍能获取一定的转让利润。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在加强调控的同时,政府的另一任务就是制定一个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当然,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监管,都得依法进行,不能仅凭政府官员的意志随意作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为政府的适度调控和严格监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也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防止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政府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当干预和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别是审批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上,应当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审批的效率化。过长的审批过程将导致碳排放交易风险,降低企业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结语

本文讨论的上述问题均属于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且未能形成一致认可的结论,但在立法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却是非常必要的。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方面行动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它们在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比我们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国情存在着很多差异,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制时应注意中国的特殊情况,使我们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为公平和有效。

参考文献:

[1]戴承伟.应推行碳排放配额制度[EB/OL].21世纪网,.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5):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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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法柏,李晓芬.“双型社会”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探讨[EB/OL].青岛法学会网站,,2010-04-22.

篇12

关键词:温室气体减排;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碳交易

最近,媒体纷纷报导了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征收高额碳排放费的消息。确切的含义应当是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其实早在2006年欧盟委员会就提出立法草案,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到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正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根据中国民航局节能减排办公室介绍,按照欧盟碳排放费的征收方法,我国民航业仅2012年将向欧盟支付约8亿元,2020年超过30亿元,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这样将对发展中的我国民航业形成沉重的负担。但是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形势来看,欧盟的这一举措要求我国对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做出更加积极完善的应对策略。

一、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溯源

欧盟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一直充当了国际领军者的角色。欧盟是抑制气候变暖的国际法规《京都议定书》的积极践行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一个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Cap-and-Trade),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体系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即欧盟排放单位(EUAs),形成国家分配计划(NAP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可根据一个年度的实际减排额度缺口或盈余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而不从欧盟排放权市场上购买,企业将受处罚。此外,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CDM机制的核证减排单位和JI机制的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

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欧洲碳交易体系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主要针对电力部门等高耗能工业部门,其排放量占欧洲排放总额的44%。第一阶段欧盟委员会为27个成员国每年发放22.98亿欧盟排放配额。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欧盟12000个工业设施分到了减排额度。第一阶段的配额免费,各国配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量;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的排放许可额,剩余部分可以进入市场卖掉;反之则要购买排放权,否则将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Directive 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设施分到的减排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形式报给欧洲委员会。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配额有所削减,欧盟27国的排放上限是每年20.98亿EUAs。

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中,该法案于2009年2月2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排放交易。这一法案强行规定从2012年开始,不管是否为欧洲的航空公司,只要是降落在欧盟区域内的国际航班都必须遵守。自2011年3月起,全球飞往欧盟的航空公司都必须向欧盟提交监测报告,否则将得不到免费排放配额。到2012年,这些航空公司必须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以保证到2013年能够分配到足够的排放配额,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被强迫停航。欧盟这个政策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航空业排放配额(Aviation Emission Allowances,EUAs)。整个航空业的配额将以2004-2006年平均排放为基数,加上一个百分比。整个航空业在2012年的配额是基数的97%。对每个航空公司而言,其2012年的配额多少将根据该企业2010年的排放量在欧盟的总排放中所占的比例决定。2012年,85%的配额将是免费发放的。也就是说,如果某航空公司将维持2010年的航班次数,而且没有成功的减少排放,那么它需要购买17.5%的排放权(1.00-0.85×0.97)。

二、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动因

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并不是草率之举,而是有一些现实依据。

第一,全球气候变暖目前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主流观点被世人所接受。全球气候变暖目前是威胁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也是人类面临的最复杂和最难协调的问题。《京都议定书》是目前全球取得的最主要的谈判成果,该议定书中确定的通过排放权交易进行减排的措施在一些国家进行了尝试,欧盟就是碳交易减排的积极倡导者。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碳市场。

第二,在20世纪90年代的气候谈判中,航空业因为排放数量少,《京都议定书》没有包含航空排放的具体规定,只是第二条第2款要求附件一国家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航空业存在管辖权不明朗的问题,被区别对待。但令人意外的是,从1990-2000年,全球航空业的排放增长了90%,占到了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4%-9%。如果这个趋势持续下去,欧盟减排努力的四分之一将付诸东流。而且航空业的单位排放量是各种交通方式中最高的,每升航空燃油能够产生2.5kgCO2。据美国运输部研究机关的专家测算,2000年全球飞机的二氧化碳排量为5.72亿吨,2010年将增至6.05亿-7.76亿吨,2025年将进一步增至12.28亿-14.88亿吨,相当于2006年度日本全国的排量。因此,包括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一直呼吁政府和航空公司合作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欧盟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把航空业逐步纳入了其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三,可以解决欧洲航空业竞争力的实际问题。因为如果只有欧洲的航空企业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而非欧盟的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减排负担,那么欧盟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在同等条件下高于欧盟以外的航空公司。在已经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航空市场中,这个额外的碳成本将使欧盟航空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四,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现状来看,该交易体系是2010年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其交易额占到全球总交易额的64%,交易值为950亿欧元(约合1340亿美元)。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交易主体覆盖了欧洲主要的能源、钢铁、建材、造纸等行业的排放源12000多家。这两个方面基本确立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引领者角色。从国际政治经济角度来看,欧盟通过把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可以确定欧盟在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和实施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全球领导者的地位。

第五,通过在航空业中进行排放权交易全球化的试点,有可能为今后其他的全球性行业,如钢铁、能源产品、海运等排放权交易全球化积累经验和铺平道路。同样重要的是,欧盟以市场为基础的减排机制将带动欧盟的一批新兴企业,可以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中抢占先机,如碳检测、报告和核查业务(MRV)、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如这次欧盟把航空业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数据采集方面,欧盟先是要求航空公司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欧盟提交精确的碳排放数据,否则将无法获得免费排放配额,并进一步要求其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提交2010年的排放监测报告。在标准方面,欧盟于2009年4月公布了监测、报告、核查指南,对各类排放活动的计算提供了详细的方法学。显然,这些文件将成为航空业减排最权威的标准。所以,把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交易中心将巩固和加强欧洲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三、我国航空业对被欧盟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应对

针对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举措,2011年我国航空业才做出陆续的反应:2011年3月21日,中国航协公布了措辞强硬的反对声明,强烈反对欧盟将我国民航纳入其中,要求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同时,我国的国航、南航、东航三大航空公司和海南航空计划与中航协一起,共同向欧盟提讼,以避免明年起所有飞欧洲航线的航班被强征碳排放费。

我国航空运输业协会和航空公司反对欧盟把我国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基于这样两个主要的原因:首先,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现实基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公约》中明确指出,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其次,根据《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温室气体减排的明确的数量限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的强制义务。但是,《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以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依据至今悬而未决。

针对欧盟的这一举措,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首先,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已经向欧盟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积极向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署等机构据理力争地进行磋商,这些行动一方面可以阐明我们对欧盟这一政策的立场,维护我们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作实况,增加解决此类争端的国际经验。其次,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看,欧盟的这一举措是针对全球的航空公司,美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已向欧盟法院提出了诉讼并进行了双边磋商,如果美国的航空公司明年拒绝向欧盟缴纳碳费,我国航空公司也会跟进。再次,如果欧盟单方面执行这一举措,不接受我国航空公司的要求,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也可以建议和敦促我国政府对欧盟发往我国航班的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的关税,以平衡双边的贸易争端。最后,退一步的策略是:如果按照欧盟的要求进行减排,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和欧盟积极磋商,和国家发改委、林业部等部门积极协商,参加国内的自愿减排项目,如中国绿色碳基金的碳汇林项目等,作为这些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买方,抵消航空公司产生的实际减排量。

欧盟的这一举措给我国的航空业乃至整个减排政策给予这样的启示――尽快建立我国的强制性碳交易体系。我国目前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碳交易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其行之有效的碳交易体系。国内碳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基本属于尝试运行的自愿减排市场,每年的成交量只有很少的几笔。只有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减排市场,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交易法律法规,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规模化的市场交易量,具有完善的交易流程和碳交易的检测、认证等中介组织,这样我国的减排政策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才能对接,我国可以利用国内的碳市场交易体系,解决我国航空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甚至我国也可以采用同样的做法,把欧盟等其他国家的航空公司纳入我国的碳交易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志,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0(3).

2.郑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力的研究[J].中国能源,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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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职能;行政干预;企业减排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5-0005-11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中对化石燃料的消耗,空气中的碳浓度急剧提高并造成了气候变化问题,大气环境容量由充裕变得稀缺,当前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碳排放实质上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消耗。由于对大气环境容量的产权进行界定、分配和保护的成本十分高昂,即使产权得以界定,在交易中对溢出效应进行测度和定价的费用也十分高昂,因此,大气环境容量一直作为自由获取资源(open-access regoHree)而存在,这也是碳排放会造成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当存在外部成本时,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大气环境有效率的使用,即有效率的排放,而排放过程又是不可逆的,随着其浓度的不断增加所造成的气候变化危害不可避免,此时,政府公共政策的干预变得十分必要。

2009年底,中央政府确立了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以此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并且这一减排目标主要依靠降低能源消耗来实现,而不包括利用国际碳交易和增加碳汇。碳减排目标的数字化意在有力地约束我国朝着以低碳方式发展经济的方向迈进。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就提出经济增长由追求速度向追求效益转变;“九五”期间提出要实现增长方式和体制的转变;到了“十一五”再次提出“增长方式从资源投入驱动向效率提高驱动转变”。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所产生的成效并不明显,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联合的世界环境绩效排名EPI(Environment Performance Index)显示,2006-2010年,中国一直处于环境评级较差的橙色区域,排名也在下滑。“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了14.38%,为了完成降低20%的目标,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了拉闸限电等简单粗暴的方式,而完全依靠行政干预的方式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我国现行的环境管制政策是否有效,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是否有利于减排政策效果的发挥,政府职能如何定位才能有效激励企业形成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这些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本文余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二节评述与减排或污染物治理相关的文献,第三节讨论我国政府职能错位与企业减排激励间的关系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节说明研究设计并得出检验结果,最后给出结论与政策含义。

二、文献综述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经济发展中势必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因此,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关注我国的环境效率。李胜文等(2010)对我国1986-2007年各省的环境效率进行了估算,结论是我国总体环境效率较低且增长缓慢。王群伟等(2009)的估算也得出类似结论,认为我国环境污染情况仍十分严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现减排的任务严峻。我国的技术进步仍然是以GDP增长为导向,在综合考虑GDP增长和污染减少方面的环境技术进步一直比较落后(吴军等,2010),一些地方的经济高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近几年,特别是“十一32'’之后,我国的环境效率存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王兵等,2010;王俊能等,2010)。另外,李钢等(2010)的研究显示我国工业环境已支付成本占工业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小,即使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管制,对我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也十分有限,我国工业能够承受更高的环境标准。这些经验事实表明,中央政府的环境经济规制虽然起到一些作用,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和长效机制在我国仍未建立,这对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的实现也是不利的,我国节能减排的空间还很大。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也许可以用于描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环境污染加重的情况,但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都是内生的,两者均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不能简单的用一条倒“U”型曲线来表述。陈诗一(2010)对2009-2049年我国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分析,结果显示经济发展与环境优化的双赢路径是存在的。啉伯强、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的排放拐点在2020年,但用能源预测的方法模拟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却发现到2040年拐点还未出现,说明除了人均收入,人均排放量还受能源消费强度、能源结构和碳强度的影响。与能源利用有关的影响因素研究也是最多的(Wu et al,2005,2006;Liu et al,2007;Zhang,2009)。王群伟等(2009)运用含有非期望产出的DEA模型测度了1996-2007年问我国28个省区的排放绩效,结果显示所观察地区的排放绩效的提高依赖技术进步;通过面板数据回归分析表明,除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也是影响排放绩效的主要因素。Ang(2009)的研究认为,研发强度、技术转移和技术吸收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的碳减排。林伯强、刘希颖(2010)在Kaya恒等式中引入城市化因素,结果发现城市化水平也对我国的碳排放产生了较大影响。王锋等(20lO)对碳排放驱动因素的分析还涵盖了交通工具、家庭数量、居民消费。另外,李小平和卢现祥(2010)、许广月和宋德勇(2010)、朱启荣(2010)、魏本勇等(2009)还分析了国际贸易、产业转移与我国碳排放之间的关系。以上文献显示,影响碳排放量的因素有很多,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形态会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这也意味着我们不必被动地等待拐点的到来,可以通过模拟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情景设计最优减排路径,以及围绕影响因素制定减排政策,然而政府如何促使企业形成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机制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李郁芳、李项峰(2007)在政府非完美性的假设前提下指出,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也存在外部性,不仅表现为利益群体间的财富转移,还体现在成本或收益在区际和代际间的溢出。周权雄(2009)在一个双重任务的共同框架下,研究了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实证分析表明了地方政府短期利益导向的行政干预越多,地方政府规模越大越不利于形成企业的减排激励。崔亚飞、刘小川(2010)利用1998-2006年面板数据分析了我国省级税收竞争与环境污染问的关系,结果表明地方税收竞争对污染治理采取“骑跷跷板”策略,并存在“趋劣竞争”;中央政府颁布的环境标准对促进地方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甚微。㈣李猛(2009a)的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污染程度与人均

地方财政能力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李猛(2009b)的进一步研究认为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管制的行为会引起区域间的连锁反应,而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分权程度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管制行为。另外,王芳芳、郝前进(2010)利用我国1990-200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放松环境管制或增加环境基础设施投资来吸引FDI。如果地方政府偏离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失灵”就会出现(崔亚飞、刘小川,2009)。这些文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环境管制失灵的原因,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难以有效形成的原因,但他们都是选取二氧化硫或其他有害物作为研究对象。虽然现有的节能措施和对其他有害物排放进行管制的过程会伴随着减排,但相对于废水、烟尘粉尘以及二氧化硫来说,CO2减排的治理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短期内相对于其他污染物而言更小,对其进行治理所产生的效益也就相对更少,而且Webber和Allen(2004)针对与人均收入有关的经验研究表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处的人均收入相对于其他污染物来说要高得多,也就是说拐点出现得更晚,这也说明了CO2减排任务更加艰巨。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人手,分析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间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励企业形成减排的内在动力。

三、政府主导经济下的企业减排激励弱化

有学者认为我国30多年的经济增长是依靠政府引入市场经济所形成的,钱颖一等(1993,1997)提出“市场维护型联邦主义”理论,认为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力‘政府的经济决策权和地方利益得以显现,地方政府更有动力引入并维护市场经济,进行自主的政策创新以推动地I)(经济增长。而周黎安(2007)进一步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是超越行政与财政分权之外更基本的激励力量。政治集权下以经济业绩为考核标准的“晋升锦标赛”形成了地方官员的政治竞争机制,而行政与财政分权为竞争提供了经济资源,两种机制相互作用形成了我国各地区为增长而竞争的态势。然而,这种竞争是在产权保护和法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地方政府为经济增长而提供的产权保护和执法服务是对正式制度的替代,这样虽然降低改革成本,减少改革阻碍,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但也伴随着许多负面问题,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政府职能本应包含广泛的社会责任而服务于民众,然而我国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体制使得地力‘政府官员更多的是对上级负责,有些政府职能指标不易测度导致不便于监督,因此,在晋升激励下,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缩小至那些易于测度考核的指标,将更多的精力投向短期内能取得经济绩效的工程,而诸如环境治理这类关系长远发展的问题则容易被忽略,在此情况下,为增长而竞争的格局使得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恶化。

我国提出了宏观的减排计划,但对企业的排放并没有强制限量,当前减排计划的推进主要依靠现有的环境管制体系和措施。碳减排计划显然与那些依靠高耗能T业创造就业和GDP的地方政府偏好相冲突。中央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规制意在激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到优化环境质量的活动中,然而质量优化后的大气环境又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的公共物品性质,每一个处于此环境中的活动主体都会受益,而未参与环境质量维护的活动主体则获得了外部收益,因此,在面对是否参与环境维护的选择时活动主体产生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在这一点上地方政府与企业形成了合谋,当政府职能难以平衡“促生产”与“减排放”之间的矛盾时,则转向“促生产”。在环境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使地方政府有意监管,其管制措施也会由于产业利益集团与地方官员的勾结而被俘获。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政府引入并维护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将自己的利益较深地嵌入到市场经济利益链条中,这与政府为地方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是相违背的,这种职能错位不仅在深层次上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有着内在的矛盾,而且阻碍了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内在动力的形成。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寻租、政府抽租以及两者勾结对减排规制的俘获提供了机会,这与建立一个低碳社会所需的政府职能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因此,可以推测,追逐地区GDP的目标会使得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软化节能减排约束的合谋,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越多,这种合谋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就越不利于激励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

我国节能减排的管制手段仍然以“命令一控制”为主,这种手段依靠行政权力,制定规则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控,这又为政府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创造了机会。“命令一控制”型手段的基本方式是能源定价、设定标准和禁令,政府限于对企业减排成本详细信息的掌握,制定的政策难以避免滞后性,而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禁令则忽略了不同企业的减排成本差异,不利于激励企业在改进生产方式、发展低碳技术方面的创新投入。另外,我国在节能减排计划中实行“中央一地方一重点企业”的目标责任制,由于各级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策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都十分高昂(宋德勇、卢忠宝,2009)。排放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相应的政策也从这些影响因素人手,涉及到能源价格、财税激励、产业政策、监管考核、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政府的规模越大,政府间和部门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就越严重,当各级政府或各部门的目标不一致时,政策执行的协调难度就更大。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项目行政审批的环节越多,出现企业寻租、官员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完全依靠行政力量来进行减排管制其效率不高,而政府机构的规模越大、腐败问题越严重越不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假说:(1)当地方政府以追逐GDP为主要目标时,其行政职能会从提供公共服务转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种职能错位会软化减排约束,不利于企业减排激励的形成。(2)地方政府的规模大小和反腐力度会对碳减排效果产生影响,规模越大、反腐力度越弱越不利于减排政策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四、实证检验

(一)研究设计

1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择

为了检验政府职能错位与企业减排激励的关系,基于以上讨论并参考周权雄(2009)的工作,设计如下回归模型:

cit=α1govit+α2govit-1+β1regit+β2scait+β3uncit+γcontralsit+ηi+εit其中,i和t分别代表第i个省份和第t年,a1、a2、β1、β2、β3和γ分别是各变量的系数或系数矩

阵,η是未能观测的各省区特质效应,它不随时间而变化,ε是随机扰动项。

c是各省区排放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产值的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在模型中分别取对数。在技术进步的驱动下,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三条倒u型曲线的拐点是依次出现的(陈邵峰等,2010),本文无意于证明这条规律,但这三个指标是划分碳排放阶段的重要参照,而不同阶段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以及减排的工作重心也是不同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其碳排放总量和人均碳排放处于持续提升阶段(潘家华、郑艳,2009)。因此,我国的减排目标首先应围绕单位产值的碳排放量,其次是人均碳排放量。

gov表示政府的职能错位情况。在我国,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是其职能错位的主要表现,樊纲等人(2010)公布的我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给出了各省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评价,其中“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一项来源于我国企业管理者与政府官员打交道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比重的抽样调查数据,这一指标可以反映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也间接表明政企合谋俘获减排约束的可能性大小。在模型中,我们还加入这一指标的滞后项,用于观察政府转换职能对企业减排产生激励效应的速度。

reg表示政府对污染的管制强度。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命令一控制和排污收费两种工具对环境污染进行管制。现行的环境管理政策所形成的管制强度对企业减排产生多大的约束力是我们有必要关注的。对于地方环境管制强度,大多数文献都通过排污费的收入来衡量,但考虑到我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治污成本,使得缴纳排污费成为某些企业规避治污的方式,因此,排污费缴纳的情况难以判断该地区管制强度的大小;还有学者通过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数量来衡量,但法规的执行效果难以表征。本文通过现行管制方式的治污效果来衡量,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与连续性,我们选择各地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来衡量环境管制强度。

unc表示政府的反腐败力度,借鉴张军等(2007)的方法用“每百万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反映各地区的反腐败力度。闭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提高将能更好地规避企业的寻租行为,减少政府与企业合谋妨碍减排政策执行的可能性。

sea表示政府规模,用“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年底职工人数”占本省职工总数的比重来衡量。“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年底职工人数”这一指标从200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变更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年底职工人数”,两者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

此外,controls包含以下控制变量:用人均GDP(1978年不变价)的对数值来表示地区经济的发展阶段,加入其二次项(lnperg)来检验CO2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规律。能源供应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是减排治理的重点对象,我们用工业在经济中的占比(ind)来描述地区的产业结构特点,而且这一比重越大,产业结构向低碳化转型的难度就越大,该地区也越容易形成以工业为核心的利益集团,这增加CO2减排政策实施的难度。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在资源禀赋、技术水平、能源结构、环境政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以及围绕产业链的区域间经济关联性,在参数估计时应克服截面间的异方差和相关性。对于面板数据模型,我们在系统方程的框架下运用可行的广义最小二乘估计(FGLS)来解决以上问题。

2 数据来源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工业化过程中对化石燃料的燃烧是CO2排放增加的最主要来源,IPCC(2006)详细介绍了估算与化石燃料燃烧相关的C02排放量的三种方法。我们采用方法一,根据燃烧的燃料数量、缺省的CO2排放因子和各燃料的平均净发热值来估算某种燃料的CO2排放量,然后再相加获得排放总量。其他两种方法虽然更为精准,但对数据和技术要求更高,一般的个人研究难以完成。缺省的排放因子来源于《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

各省能源消费量和各能源平均净发热值来自1998-2009年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由于没有的统计数据,因此本研究中不包含该地区样本。各省能源消费量选取“地区能源平衡表”中各种能源的终端消费量加上用于火力发电和供热的煤的使用量,相对于大多数研究选择煤、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量来计算的方法,这种方法计算的排放量更加全面和准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未能提供2000-2002年宁夏、2002年海南的能源平衡表,2000年宁夏和2002年海南的排放量直接通过煤、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量计算得出,而宁夏2001和2002年这三种能源的消费量年鉴中也未提供,我们通过前后年份数据取均值的方法将空缺值补齐。

政府对企业干预程度的数据来自2010年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来自《中国环境年鉴》(1998-2008);与反腐败力度相关的“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来自《中国检察年鉴》(2000-2008)中分省的《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其中1997年的数据未能获得;其他指标的相关数据均来自各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

表1给出了上述主要变量的统计特征描述,包括观察值个数、均值、标准差、最小值和最大值。1997年至2008年我国每亿元GDP的排放量由30.26万吨上升到45.71万吨,人均排放量由3.04吨上升到6 33吨,总体而言,我国的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耗的依赖仍然很强,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减排的困难较大。将1997-2008年各指标数据按照东、中、西三个区域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东部地区的年均排放强度最低,只有24.1吨,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这一数字分别为42.69吨和45.59吨。与此相对应,在地方政府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方面,东部平均5.9的得分高于中西部平均33的得分;在环境管制强度方面,东部地区也高于中西部;而东部地区政府的平均规模却小于中西部地区。这些反映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越少,环境管制强度越高,政府规模越小,越有利于降低地区排放强度。数据的统计描述初步支持了之前提出的研究假设,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这些假设。

(二)整体回归结果

表2给出了我国1998-2007年30个省级地区的全样本回归结果。模型(1)-(4)是针对地区单位产值排放量的回归结果。从模型(1)的估计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在“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方面的得分每提高一分,地区单位产值的排放量则减少0.039%,这与假设1的结论一致,政府退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转向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将有利于激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活动;政府规模扩大1%,则会导致C02的排放强度提高11.78%,政府惩治腐败的力度提高1%,则会使COs的排放强度降低0.034%,这与假设2的结论相符,政府机构的精简以及腐败治理的加强,有利于各级政府在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达成一致并相互配合;地区环境管制强度每提高1%,CO2的排放强度减少

0.706%,说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制方式对于降低CO2的排放强度依然有效;地方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占比每提高1%,地区CO2的排放强度会提高2.96%;而人均收入每提高1%,CO2的排放强度提高0.25%,各估计参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模型(2)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地区人均收入的二次项,该项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而其他变量的系数改变不大且都显著,说明就整体样本而言,围绕排放强度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我国得以验证,并且模型(1)得出的结论是稳健的。模型(3)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程度的滞后项,结果显示,滞后项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作用相对于当期更大且在1%水平上显著,而其他变量的回归系数没有太大改变,这说明政府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加强减排监管的信号传递需要时间,对企业减排产生的激励作用更多地在滞后期发生。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了人均收入的二次项,该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且在l%水平上显著,再次支持了排放强度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模型(5)-(8)是针对人均排放量的回归结果。模型(5)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在“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方面的得分每提高一分,地区人均排放量则减少0.024%;政府反腐败的力度增加1%,则使得人均排放量减少0.197%;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占比提高1%,则会引起人均排放量增加3.667%,这些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人均收入每提高1%,会导致人均排放量增加0.035%,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环境管制与人均排放量成显著正相关,政府规模对人均排放量的影响系数不显著。模型(6)在模型(5)的基础上加入了地区人均收入的二次项,但该项的估计系数为负,可见围绕人均排放的库兹涅茨曲线并不存在,但该模型中环境管制与人均排放量成负相关,政府规模与之成正相关,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一结果与模型(5)相矛盾。可见,埘于降低人均排放量,提高环境管制强度和减小政府规模的作用并不稳定,然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治理腐败以及减少产业结构中工业的占比是能够降低人均排放量的。模型(7)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程度的滞后项,该项对于降低人均排放量的作用也大于当期项,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可见对于人均排放量,政府职能转换所产生的减排激励效应更多地在滞后期发挥;模型(8)则继续加入了人均收入的二次项,但人均CO2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仍未体现,而其他结论与模型(7)一致。

(三)分区域回归结果

表3是将总样本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后的回归结果。从模型(9)-(11)的结果可以看出,政府转换职能、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有利于降低各地区的碳排放强度且十分显著,但对于不同地区,这种减排效应产生的时间点略有不同。对于东部地区,减排效应在当期就能发挥,而对于中西部地区则存在较强的时滞性,基本上在滞后期才发挥作用。这表明,东部地区政府行使职权的透明度更高、办事效率更高、公信力更强,所以当地企业能够更迅速地明确减排信号并且执行得更坚决。而在中西部地区,政府更容易受制于GDP的增长目标,即使政府减少了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并加强减排监管,但从传递减排信号到企业明确信号并执行的速度相对于东部更迟缓。

现行的环境管制对中西部地区降低CO2的排放强度仍有效,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对东部地区这些管制措施已不再有效甚至起到反作用。相对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是排放强度最低的,因此,东部地区要想更进一步降低排放强度已不能仅仅依靠现有“命令一控制”型环境管制措施,市场化的管制措施对于该地区降低排放强度可能更加有效。政府的腐败治理对降低排放强度的效果只存在于东部和中部,对于西部这一效果不显著。围绕排放强度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东部和西部得以验证,但在中部这一规律未能体现。另外,缩小政府规模、降低工业比重对于削减排放强度的作用在三个地区均十分明显。

模型(12)-(14)是因变量为人均排放量的回归结果,所得到的结论与前面的基本一致,只是围绕人均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三个地区的样本回归中均未能体现,这也验证了相对于排放强度而言,人均排放的库兹涅茨拐点出现得更晚。对于我国而言,降低单位产值的排放量是最重要且可实现的目标。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是依靠政府推动的,以GDP为主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政府官员更多地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关系经济长期发展的节能减排问题,地方政府的权力更多地行使于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而忽视了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政府职能的错位不利于企业减排工作的推进,政府规模的扩大以及腐败行为也是阻碍企业开展减排的重要原因,减少高耗能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我国减排工作的重点,现行的环境管制措施对整体的减排仍然有效,针对排放强度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我国能够得以体现。对东、中、西三个区域的局部研究则得出了具有区域特征的信息,政府转换职能所产生的减排效应在中西部存在时滞性,而在东部地区该效应释放得更迅速;现行的“命令一控制”型的环境管制措施对于中西部的减排有效,但对于东部地区的效果已不存在。

地方政府间“为增长而竞争”的机制确实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这利,动力机制所形成的以能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为代价的增长方式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企业减排的内在动力难以有效形成的原因正在于此。地方政府问“为增长而竞争”应该向“为增长方式而竞争”转变,这一转变有赖于对政府职能错位的修正。地方政府一方面应退出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建立正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取代行政权力对企业的保护,放开对资源、能源等生产资料的配置权,另一方面将行政职权更多地用于减排管制工具的设计,减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减排技术的研究投入和推广,以及加强埘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在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是相容的,只有当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才有足够的动力加大对减排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时降低碳排放强度。而政府从市场经济的利益链条中脱离出来,则可以避免产业利益集团的寻租,政企合谋俘获环境规制的可能,使得政府减排措施的约束力更强。当政府的职能目标由经济增长的短期利益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时,政企间则会围绕如何降低排放强度开展合作。

然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有赖于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为增长方式而竞争”是以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而发展低碳经济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一方面要将地区的碳排放强度纳入到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中,另一方面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减排的活动和监督中来,将社会公众对地区发展方式的评价也纳入到对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中,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要让社会民众参与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中,则需要培育民众在经济转型中的话语权、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只有让政府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致才能使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动力得以形成。

篇14

【关键词】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碳信用

当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逐渐凸显,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罪魁祸首。于是,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减排成为了国际上关注的焦点。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减排手段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强制减排而走向更具灵活性的碳汇交易制度。

一、碳汇交易制度

所谓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关于碳汇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放许可为交易对象的碳汇交易制度,另一种是以跨国投资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目前,碳汇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两种制度似乎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从广义上包括排放许可交易和碳汇项目,而狭义的碳汇交易仅指前者。本文将主要分析狭义上的碳汇交易制度。

碳汇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较早开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有一些相似之处。制度中包括总量控制、配额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之后的执行监督、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等。

在碳汇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额,实际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在碳汇市场中出售多余的配额,而那些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则需到碳汇市场上购买配额,以满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则将受到处罚。这里的配额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在欧盟的碳汇交易中被称为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为了统一简便,本文将用“碳信用”一词来表达以上配额的含义。

碳汇交易的前提是计算出某一地区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即所谓总量控制。不同的地区应根据该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勘测、计算。因为碳信用将来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势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勘测、计算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气候、地形等自然因素,还应将经济因素甚至是社会因素考虑进去。为了达到最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总量确定之后将以一定时间周期为单位逐渐减少被允许的排放量。确定每一阶段的环境总量之后,按照标准划分出单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对碳信用进行初始分配。交易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这对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汇交易制度的特殊性,还应有一项制度监督交易成果的执行,以真正落实减排效果。

碳汇交易与其他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区别在于,碳汇交易往往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国际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华丽地起航却草草地收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闭会后,欧洲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应声下落——从14.6欧元下降到12.7欧元。国际政策以及国际法应尽快为碳汇交易确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几乎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态补偿制度即成为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态补偿从补偿资金来源的角度暂可分为政府财政支出、受益者支出;从补偿领域的角度暂可分为对水域受污染的补偿、对流域受污染的补偿、对土地沙化的补偿、对大气影响的补偿等。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是为了补偿对大气的影响而由受益者支出补偿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碳汇交易制度应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经济学、法学、生态学上的理论。

1、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将经济学理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传统理论认为当市场机制遇到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市场机制也将无能为力,即所谓市场失灵。外部性是市场失灵主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的消费或者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意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与外部性相关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时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比如企业往往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因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将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依照传统理论,一般是侧重政府干预,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称为“庇古税”。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论——科斯定理,该理论主要内涵在于: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会受到市场的驱使而进行互惠互利的谈判,将外部因素内部化。科斯定理为人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经济框架建立起来的。

2、法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使得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在无生态补偿或生态补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排污者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而未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环境保护者履行了环保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可能的发展机会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恶化的可能性增大。通过碳汇交易制度,双方对交易价格协商一致,补偿的额度较有可能得到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同时,碳汇交易制度也是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应用。

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3、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4、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第二,科斯定理的关键部分与碳汇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现实的状态。事实上,在当今经济交往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碳汇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仍是个疑问。

三、碳汇交易制度的正负面效应

通过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碳汇交易制度已初具雏形。现在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其正面与负面效应渐渐清晰。分析这些效应可能能使我们未来的决策更具有效性。

1、碳汇交易的优势

碳汇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减排总体上的成本。通过碳汇交易,企业的减排虽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约束,但又有购买、出售“排放许可”的弹性空间,较之之前以行政强制减排,此举赋予企业更多自,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减排策略。碳汇交易制度在其运转健康的状态下,能够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改进排污的相关设施。这种健康的状态应该是指改进技术的成本要低于其购买相应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过改进技术以减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获得更多收益。

碳汇交易是一项相对开放的制度,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又不限于企业。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这项交易中。之前,对于过度排放的问题,环境保护组织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无法采取实质行动。在碳汇交易市场开放之后,环保组织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参与交易。虽然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碳汇交易还是在企业之间,尤其是大型的能源、钢铁企业之间进行的,但个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兴起。2010年1月,兴业银行和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国低碳信用卡。该信用卡可以根据持卡者的碳排放情况,消除自己的碳足迹,也可通过个人购碳平台购买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经过认证的减排量,以支持减排项目的实施。虽然环保组织或个人的碳汇交易行为必然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有助于环保的发展。

碳汇交易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打造绿色企业形象的工具。在欧盟,减排的义务主要加之于发电、纸浆和纸、炼油、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而一些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开始主动减排并参与到碳汇交易之中。虽然这也许更大程度上是对碳汇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盈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举措间接地也在为减排而努力。在欧洲,一些碳汇交易中介机构生意兴荣,许多没有减排义务企业专门聘请碳汇交易人为他们消除碳足迹、绿化企业形象。

2、碳汇交易的缺陷

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碳汇交易的运作已相对成熟,主要的碳汇市场有:欧盟碳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碳市场等。同时,碳汇交易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首先,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囤积碳信用,导致碳信用的流通不畅。造成这一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企业认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间,于是视其为投资的工具。企业有这样的期待并非无根据,例如“二氧化碳价格在2008年中曾飙升到峰值,接近30万欧元”,在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02年200元每吨的排污权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实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资历较深的企业往往获得的配额较多,因此他们很可能利用囤积碳信用造成垄断局面,阻碍市场竞争。第三,由于担心之后对环境总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获得碳信用越来越困难,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发展,可能放弃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进行盈利而选择储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应如何分配。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当然,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因此,初始的份额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今后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为其能否进入该行业的一个指标。新企业无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场上又无法购得法定指标,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无法进入该行业。长远地看,这将不利于相应市场竞争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