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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1:54: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篇1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对于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 [1]的法律控制,关键在于确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只有确立了这一公理性原则,才能够进一步确立相关的政策性原则,进而通过这些原则“有效地克服法律规则之局限性”,最终将宏观调控权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一、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概述

在现代汉语中,原则的涵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的涵义是:(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份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份。 [3]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则指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4]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高级规则,是制造其它规则的规则,亦即贯穿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对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普遍适用于这些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后者则是指,由“法律的主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其仅仅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仅仅适用于这一类型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

一般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应当仅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 [6]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无疑比政策性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样,只要社会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7]更为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则的根据,后者是不能与前者相冲突的。

当然,根据覆盖面的不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分支”,仅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是对该部份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后者则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中枢”,是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对所有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显而易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与公理性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前者仅仅贯穿于某一部份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而后者则既贯穿于前者之中,又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

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功能是殊为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使这些法律规则保持基本稳定和协调统一;还能够“补充这些法律规则不可能巨细无遗之不足”,直接发挥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缺乏这些公理性原则的“统领”,那么不仅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出现“杂乱无序”的情况,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则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的出现。质言之,只有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统领”之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其整体的控权功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它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亦即它不具有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的逻辑结构,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操作性不强。此外,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之中,这一公理性原则虽然是一种“统领”各种法律规则的“实践纲领”,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观调控法学领域之中,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控权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观经济学领域,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效率问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虽然在宏观调控法学研究领域,探究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必须了解宏观经济学领域中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但是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学科领域,是不能够等同的。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学领域,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律控制,还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设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观调控权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而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仅仅是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规则之中,对某一部份的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

另外,本人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8]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共通之处。因为,如果仅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没有价值取向的事实说明,那么宏观调控法可谓既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同时也是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学的语境之中,亦即在法学家看来,宏观调控法并非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其仅仅只是一种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当然,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那么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

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9]一样,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宏观调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确立这一公理性原则,首先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公理性原则的确立标准。因为,如果确立标准不明确,那么确立过程就存在“随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结果,亦即所确立的原则,与“科学性”大相疏离。当然,除了要把握确立标准之外,正确地把握确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篇2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篇3

实际上,预算收入的取得本来需要由宪法、财政基本法或者税收基本法做出基本的规定。这宪法当中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另外两种法律在我国不存在。预算收入的取得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也应该作为原则放进去。至少要把通过立法取得预算收入作为一般规则确立下来,不以立法方式取得的应限于例外。但是,在我们现在的法律当中,通过立法规定各种预算收入是例外,不是例外立法方式成为一种常规。至少这两个比例关系要调整。

第四条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你看看,为什么要写“公共预算”,难道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等等就不是公共预算了,难道国有资本经营方面增加的利润上缴就不是公共预算了?所以这个“公共预算”的概念有问题的。要改为“一般公共预算”。

还有,《预算法》还需要考虑就中期预算做出规定。像申请破产的美国加州斯托克顿(Stock—ton)市,它的中期预算计划非常细致,按5年,每年滚动更新。比如说去年通过的中期预算计划涵括2012~2016年,今年通过的中期预算去掉2012年一年,涵括2013~2017年。这种中期预算非常重要。但是,这种中期预算我们的《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一点都没有反映。

篇4

 

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了解经济法的内容和精髓,然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者观念各异,本文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比较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经济法原则的有关学说和界定

 

经济法原则的定义在学术上有多种观点,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比如,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原则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潘静成、刘文华认为,经济法原则应该是全面的、充分的反映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法律、法规、制度多应当遵循的思想和准则;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所以它贯穿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指导经济法的规范的形成,以及法律文件的形成。这些观点都有道理,但是还有些不足和欠缺。

 

从本质上来说,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原则是指导经济法的规范形成,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指定到实施都需要贯彻的,贯穿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一)适度干预原则

 

.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特点,仅仅靠市场自治或者是仅仅靠国家公权力干预,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都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是辩证关系,相辅相成。经济自由与经济集中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调整所形成的,政府可以在市场自治难以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经济关系有失衡危险的时候进行干预,也可以引导市场向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市场仅仅靠政府干预,则会形成市场僵化,竞争力减弱,竞争活力减弱的情况,同样,如果政府干预的程度过弱,则会起不到控制和引导的作用,也降低了公信力,所以,需要经济法对干预行为进行确认、纠正、限制、禁止等等。

 

因而,现下的市场经济是受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双向调控、平衡、和发展的,为了平衡和更适当的运用这两种力量,就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管理的诸多法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引导和干预,这些法律规范代表国家来限制政府行为,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往来安全,完善产业结构,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应当尊重市场客观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顺应市场经济中各方面条件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还适当的对市场进行有利的调节、引导,也就是进行适当干预。这种适当干预要求经济法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把大局和细节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二)有效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就有竞争,而竞争中最基本的基础就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要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长期的、均衡的竞争模式,以来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以及市场经济的规模。关于公平竞争,有一下几种含义:第一,公正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方的竞争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公开的,而不是欺诈的、恶意串通的;第二,平等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应当给予竞争各方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的机会,平等的竞争机会包括平等的市场准入,平等的退出机制,平等的交易关系,竞争各方在经济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负担义务,但是平等不代表同等,这点需要注意;第三,有序竞争,即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竞争各方还是政府,都应当遵守经济法及相关制度,从而保障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达到促进两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的目的。

 

(三)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是指,经济法原则要兼顾平衡在市场经济中各项互为辩证关系的各个主体和要件,比如,国家和国内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竞争者中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原则不仅仅在于保障经济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竞争权利,企业中劳动者经济及人身权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等,以干预市场经济的形式,来维护市场经济,保障各方利益。

 

正如我们上文所述,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例如网上购物网上看病,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这就要我们秉持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的破坏,日益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因而,经济法原则就需要有宏观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干预市场经济。

 

以上这些原则相互想成,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经济法对市场的良性干预,在经济法原则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不仅相同,同时也有很多种学说,下面将一一列举。国内学者中,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具体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反垄断和限制竞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通过调节这些社会关系,社会中的经济关系,以达到在保障国家调控的同时,平衡市场调控,在保障经济效率的同时,平衡稳定经济发展;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相对具体的关系,例如管理关系、竞争协作关系、流转关系等等,经济法通过调整这些相对具体的关系来使国家力量参与、渗透到市场经济中,而这种参与、渗透,并不是直接强制力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趋势,顺应市场规律的发展,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见解干预,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关于公共需求的方面;王保树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经济中的管理关系,比如政府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关系等,通过关于公共关系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关系方面。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主要有一下七种学说:第一,经济协调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协调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比如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关系;第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政府根据需要干预市场的经济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的有利有序发展,比如微观经济调控、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分配等关系;第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管理行为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项经济行为,比如国家经济管理、市场运行、组织内部经济、涉外经济等行为;第四,社会公共性说,此学说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需求方面,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五,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项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各项关系,比如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关系;第六,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领域各方面的一种方式,比如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关系。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第一,宏观调控关系。美国金融危机、欧盟次债危机的爆发,告诉我们任由市场的发展是不行,必须要国家进行适度的监管与调控,经济一般是由市场来调整的,市场是无形之手,但是市场有时候会失灵的,因为经济盈利性,例如华尔街投行人们不择手段地去投资获利,甚至不惜做一些违法证券投资的活动,所以当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国家政府来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包括国家投资、产业促进、价格定价机制、金融、税收、财政等法律关系也需要经济法来宏观调,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商品房价格定价和规制,使得房价不能过高;通过征收税收,来减收收入差距,发展经济建设,保证社会秩序。

 

第二,市场规制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调整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等都是需要国家之手来调整,还包括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这个都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规制市场强势一方主体,保护弱者一方。在现在社会中,出现很多,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就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原因,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用经济法来进行规制。随着我国的深入改革,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会受到经济法的严厉制裁。

 

第三,国有参与关系。国有参与是指国家用国家资产,参与到市场竞争关系中来,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将社会资产进行再分配,调整社会投资比例,促进市场经济平衡有序发展的活动。由此看来,这种国有参与活动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这种宏观调控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经济关系内部,也同时参与、调整、引导着国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关系。有关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一直是我们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如何做到政企分开,公平竞争,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这就需要经济法来研究和调整。

 

五、结语

 

经济法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一直都是很争议的课题。有不同的观点,才有进步的可能,有争议,学术、理论、实践才能够进步。学术因争议而逐步改善,向着真理迈进,不过于此同时,盲目的争议是起不到良好的作用的,争议还需要理智,这样才能使真理越辩越明,学术问题是越辩越明,所以我们在不断学习优秀学者的观点的同时,要有思辨的能力,有自己的看法和独到见解,这样对经济法的研究会更有帮助。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认识的更深刻。

篇5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篇6

经济法治是指通过经济法调整使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法治轨道,实现经济改革和发展法治化[5]。因对外开放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经济法治,属于政府推动下的外源性法治。虽然30多年来立法成就巨大,但法治运行效果不佳。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治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转变[6]。经济法治的完善对市场机制具有引导和保护作用,经济法运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等调整和引导市场机制,防范市场机制作用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冲突。经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鼓励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行为、适度规模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包容性的经济法治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基础。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应注重宏观调控机制对包容性发展的保障作用。“包容性”一词是在收入差距、社会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对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包容性经济法治倡导通过法治手段,纠正经济发展模式的偏差,强调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种种排除、歧视现象的纠正,进而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包容。针对当前经济发展所显现的制度弊端,需要通过包容性经济法治的保障作用,使贫富差距缩小,逐步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和经济权利的保障[7]。由于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又是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这就要求经济法治要注重通过包容性宏观调控机制的构建,从宏观角度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包容问题。在包容性的宏观调控机制的构建中,一方面,国家通过货币、财税等手段作用于社会总供给、需求、价格等国民经济总量,使社会总需求、总供给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协调;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持续、规范、公平地对社会财富初分配,再分配,如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价格补贴制度、贴息贷款等,以经济法律手段矫正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避免两级分化的社会分层,使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应注重发挥包容性的宏观调控机制作用,保障包容性发展的实现。根据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包容性的经济法治还要注重宏观调控与问责制结合。问责制是法治的新发展,表现为一种“三段式”①。首先是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及其权利设置的科学合理。就宏观调控而言,就是要完善调控主体间的权限划分,从制度上消除滥用权力等的基础。其次是动态问责,要求承担相关职责的主体对来自体制内外的各种监督、质询和疑问作出回应和说明。最后,是主体违背角色要求或经不起问责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8]。总之,包容性经济法治下的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包容的经济法治能够更好地解决“两个失灵”问题,重新定位经济法主体地位,实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调控。

二、包容一体的经济法学总论

(一)经济法基本范式的包容性分析

不同的基本范式影响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方法,决定经济法理论是否能够与包容性经济法治的核心内容相协调一致。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特点,这就要求经济法基本范式的确立要兼容并包学界的重叠共识。经济法学范式如何确立,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不需要有特殊性,法学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普遍适用于法学二级学科。因为现实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是从整个法学学科研究的价值理念、研究范式和基本范畴出发,而不是预先划定部门法领域[9]。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需要具备其特殊性,如仅具法学的一般研究范式,其理论解释力就会降低。因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基本研究范式[10]。实际上,前一种观点强调经济法学研究要具备法学研究范式的共性,后者则强调经济法研究范式的个性。中国经济法学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既包容“共性”也包容“个性”,形成对相关范式的有机一体整合,成熟、包容的经济法学范式才能成形。经济法具体范式应当确立哪些内容,学界也存在不同阐述。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主要存在法哲学范式、经济分析法学范式、社会学范式和法学史范式4种范式[11]。也有学者认为具体范式包含经济分析范式、社会分析范式、结构分析范式和功能分析范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形成经济――社会分析范式,结构――功能范式等范式[12]。可见,就经济法具体范式的构成学界分歧并不大,从学者对兼容并包的多数观点可知,将经济分析范式和社会分析范式列为经济法研究范式是符合包容性的。事实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学界大略已产生一些重叠共识:首先,经济法基本范式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定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换言之,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家的作用,因为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经济法范式也要能够避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干预过度,导致“政府失灵”[13]。过于强调国家权力而展开的研究进路易忽视市场主体权利,严重制约经济法理论的成熟发展。总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既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防范过度干预的“政府失灵”,是诸多经济法学范式涉及的基本问题。强调国家合理、适当配置各类主体权利与权力,协调局部与整体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总体福利最大化是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路径,也体现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包容性。因此,可以认为,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的协调适当地位,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共识,已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其体现经济法理论范式的包容性,夯实了包容性的经济法治理论基础。

(二)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分析

探讨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另一方面是经济法总论关于权利保障的问题。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不外乎经济法价值、基本原则等重要经济法基本范畴。就经济法价值而言,学界表述繁多,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诸如“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可持续发展、经济安全等经济法价值。如二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归结为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三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定义为“发展、安全、公平”[14];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括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15]。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诸如经济平等价值不次于经济效率价值。可以说,这些经济法基本价值体现了包容性法治理念的共享性要求,即经济法应为市场经济提供平等、自由机会的“良法”。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从单一原则说到多原则说不一而足,其中也有很多原则体现包容性经济法治。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16]。也有学者认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应为经济法基本原则[17]。还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协调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18]。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这就要求经济法要以兼容并蓄之精神,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福利最大化,使经济关系平衡协调,实现共享式发展。而这一要求体现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就是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经济法总论的权利保障问题。考察国内主流经济法学说,纵横统一论、协调论、经济调节论、经济管理论、管理和协调论、调制论等经济法理论,尽管其派别分立,但都强调国家干预,承认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从某种程度上认同经济法理论主要就是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理论[19]。因为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但学界也普遍达成共识:不能单纯地由此构建经济法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界也已达成共识:国家的过度干预也会导致“政府失灵”。而规范“政府失灵”的关键在于权利保障,才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决定国家的权力实施,国家权力服务于市场主体权利,强调权利保障的权利本位代替国家干预理论下的义务本位,是经济法发展的趋势。换言之,应以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协调调整代替国家干预,体现对经济权利的保障。即便社会本位仍然主张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但与传统权利本位不同,它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权利,而非个人权利[20]。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和平权与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等权利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这些权利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有,而非个人所独享。所以,社会本位的法律化结果,是在原有的权利清单中加入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而非削弱对权利的保障。虽然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强调共享性与权利保障,但也不能将经济法等同于社会法。在现阶段,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倡导虽然也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这在本质上与社会法还有很大区别。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在本质上仍然是确认和规范国家、社会和市场协同调整经济的法律,体现国家、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社会中间层的自治作用以及市场机制的自主性作用。而社会法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减震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有学者将社会法内容界定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21]。强调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并不等同于强调共享性和权利保障的经济法。

三、包容性的经济法实现

(一)经济法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实现,客观上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安排,即经济法子部门构成的包容性。关于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或构成,不同学者主编的教材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曾和民商法、社会法界限不清,使得各经济法部门体系呈现出不确定性。要实现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就要厘清经济法的子部门体系,对其进行包容性分析。教育部曾于1998年就经济法部门体系的内容安排制定了《经济法教学基本要求》,文件凝聚了当时国内众多经济法学者的勇气和心血,在“绪论”之后,分论分列“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3部分,共4编24章。参照这一制度安排,杨紫烜教授于1999年主编的《经济法》,将社会保障法单独分编,形成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5编体例[22]。这一子部门体系安排具有盖延性,该体系重视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保障,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主流经济法教材有了一些新变化,包容了更多的经济法子部门。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将经济监管法、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单列分编,将经济法分论分为5个子部门,分别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和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23]。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中,则将经济法分论分为经济法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3个子部门,全书4编25章[24]。该教材分论部分以“公共经济管理法”子部门代替“国家干预”子部门,体现了对市场权利主体的尊重及学术新发展。顾功耘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将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分为市场秩序规范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4个部门[25]。这一分编体系为体现国有经济主体的特殊情况,并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将外贸管理法化为单独子部门。张守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首次采取3编体例,除总论外,分论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相对简洁[26]。该书并未将许多经济法分论研究的新领域单独分编,而是将很多子部门合并,如将社会保障法子部门并入宏观调控法子部门等。这一做法保留了传统二分法分论部门体系。可见,从经济法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发展看,其经历了一个由简入繁,再由繁化简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应不断增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研究的发展,经济法出现了新研究领域,如市场监管法、市场保障法、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程序法等。这些新变化都有对经济法分论部门体系的新要求,要求部门体系更加兼容并包,而不宜囿于原来的“教学大纲”。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教学大纲”的修改建议,其无非都是希望能够尽快形成一个“新大纲”,使之作为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的新共识更具包容性。由此,可考虑从一元论的经济法研究范式出发,兼容并包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传统子部门体系,将经济法研究新领域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到其中或单独分编。

(二)经济法运行机制的包容性分析

篇7

建筑经济学是一门属于建筑领域的一门基础性的学科,会涉及到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地方法规的一门基础学科,同时还具有指导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建筑经济的现状来进行规范和市场引导,是一门紧密联系实际的一门综合性、实用性以及时效性很强的学科。这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从最初的粗放式经济开始发展到宏观调控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建筑经济从发展到现在出现了明显的一波三折的现象,从最初的计划经济,再到粗放式的市场经济,如今则是由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这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房地产成为老百姓的福利房,这显然不能够满足国民的需求,但是到了粗放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多的房地产商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到了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阶段,则把建筑经济纳入到持续发展,追求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为一体的经济管理模式,因此这对于当前我国建筑经济的要求变得更高,而实现这一点,则需要充分发挥和谐发展理念下的建筑经济活动的导向原则。

2建筑经济活动的导向原则分析

2.1对综合平衡原则的分析

这个指导原则仅仅是宏观上的,但是涉及到具体应该要紧密结合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来进行决策、立项以及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等,甚至还要包括建筑的维护期,从建筑项目的设计立项开始,到这个项目的终结,在整个建筑的生命周期中,都要做到综合平衡,确保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完美结合。而实现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就要从每一个细节步骤进行评价,因为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建筑经济的经济效益,往往就会损害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适当的变化,来满足这三种效益的综合平衡,这就是综合平衡原则的核心所在。

2.2对全程全息原则的分析

在建筑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方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要实现全程监理,这是现代建筑经济下的基本概念,在过去建筑过程往往不会被监理,只有到验收阶段才会,这显然不能够满足全程原则的需求。全程监理要做到建筑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监理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要受到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实现三方共管对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是非常有帮助的,而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对于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帮助都非常大。所以在全程监理方面,应该从建筑工程招投标开始,分析中标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资质,然后对施工设计阶段进行监理,分析设计图纸是否存在缺陷,而且有大量事实和研究数据表明,在施工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有效监理,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了95%,这说明在前期阶段的监理不仅重要,同时必要。其二就是要主动控制,包括对建筑经济的论证,为什么这里提出了主动控制原则,因为通过被动式的监理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既定的方案设计进行操作,但是毕竟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大型建筑工程设计,比如桥梁道路工程等,那么就很可能在设计阶段就会出现偏差,此时再按照设计进行监理,那就可能会越做越差,因此需要建筑单位主动进行技术革新,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同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手段,比如建立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确立施工单位自上而下的责任制度,明确到人,项目到人,真正介入到经济论证,包括经济合理化、精准标靶化,这样才能够提升主动控制的水平。其三就是串联监控,在建筑经济活动中,整个建筑流程是分段进行,同时具有串联的效应,前段是后端的前提,后端是前段完成情况的具体反映,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于建筑立项、图纸设计、预算、合同等列为前段,而在施工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可以设为中段,而在后面的维护则可以设定为后段。这三个阶段缺一不可。但是目前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前段和后段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脱节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建筑经济价值前后差距巨大,因此我们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强化这种串联监控的意识,来做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真正做到前者限定后者,而后者能够反映前者。

2.3市场导向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时效性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相关的资源比如材料、人力成本、环境、以及设备等都会存在明显的时效性。时间和效率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关系,可能在这个时间段,建筑经济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好,但是在另一个时间段,这三个效益却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其中经济效益就更是如此,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化,自然会导致建筑经济效益的变化,因此我们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应该坚持决策快、时间准、建设周期短以及见效快等基本原则,在技术上既不能够冒进也不能够落后,避免时机稍纵即逝的问题出现。从而影响建筑经济的三大效益。其二就是动态性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经济效益是呈现一种动态性的基本原则,因为时间的变化会产生不同建筑资料以及成本等方面的变化,这反映出建筑经济是呈现一种动态的波动。因此就需要我们将建筑的经济价值预估到建筑产生之前,同时也包括建筑产生之后,尽量避免因为波动误差的影响造成整个建筑经济面临巨大亏损。从具体工作的表现上来说,就应该对影响建筑经济变化的建筑资源、空间以及人力等进行一定的预留。这能够进一步防范建筑经济的隐患,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4其他原则

上述研究的三个基本导向原则是最重要的,当然除了这三种基本导向原则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同样也存在着突出重点、主从有序以及先进先出等原则,在发生建筑经济活动时,都需要进行一下预估,然后再进行过程控制,事后审核,最后全面总结。进而为下一个建筑环节提供良好的提前。在和谐发展理念下的建筑经济工作应该是综合效益大于单一效益,主动控制重于事后总结,决策重于实施,时效重于先进。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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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宏观调控;问题;建议

一、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尽管目前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宏观调控在这两种政治体制下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顺畅,经济总体目标能否达到,宏观调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形态下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值得研究。

市场经济从产生到现在都是在国家干预下运行的。自16世纪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任何国家的实践模式都是在国家干预中进行,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能超出政府的控制。历史上各国先后实行过的重商主义政策、自由放任政策、凯恩斯主义政策以及后凯恩斯主义政策,都是政府主张实行国家干预的结果,区别只在于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力度而已。市场经济运行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国家的操持,即使在崇尚自由放任的鼎盛阶段,主流经济学家也没有绝对排除国家必要的直接干预。斯密认为君主需要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并且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同样穆勒也肯定了必要的国家干预,他认为国家干预是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弗里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不能排除政府的需要,市场经济如足球场,竞争的微观主体是足球队般的企业,宏观调控者是足球裁判般的国家政府。市场经济运行的态势优劣和成效高下,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艺术有直接关系。

国家除了提供宏观调控,同时还在中观层面的产业和地区层次发挥着重要影响。产业政策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项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主动干预产业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的集合。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以及各产业部门内部的构成。产业结构合理的调整能够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人口地区结构是指生产要素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配置,重点分析一个地区三大产业在地区GDP中的比重,以及进出口金额的比例。

二、现实的经济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中国经济受世界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严重冲击,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中的又一次机遇和挑战,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政府将宏观调控政策迅速调整为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随后相机推出以四万亿投资来刺激经济复苏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等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应用使中国经济率先扭转困局,走上复苏之路。

不可否认,本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动摇了支撑中国经济的外部基础,显现了中国经济的痼疾。中国经济的增长一直以来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这两个利器,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出口产生很大冲击,使得出口急剧下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变慢。目前,只有以本次经济危机为契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中国经济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思想,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现行中国经济的运行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经济结构调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作用弱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依赖政府一家作出,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后,资源配置主要交由市场完成,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依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一步的市场化在更大程度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必然带来边际效率的弱化。

其次,国际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逐渐减弱。中国曾经高达60%以上的外贸依存度是不符合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的。在世界共同面临困境时仍然以出口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和主要源泉显然是靠不住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使得国际贸易明显削弱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最后,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威胁越来越大。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曾毅在1994出版的专著《中国人口发展态势与对策探讨》中就指出“中国将是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老年人口的数量正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2030年将是高速老龄化时期。2030-2050年将是高水平人口老化阶段,到2050年,全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为3.3亿-4.7亿,是现在的5倍,其比例将在23%-27%。此外,高龄老人增长迅速,1997年我国8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例为8.8%,2050年将增加到20%左右。”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将大幅提升国民储蓄水平并直接弱化劳动力低廉这个传统比较优势。

三、当前宏观调控的原则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调整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将其明确为保经济增长和保发展方式转变两个目标。为了保证这个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要坚持调控目标长短相结合的原则。世界经济危机的深化对中国经济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出现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复苏的因素,这些变化对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应该是有利的,同时外需不足,又使宏观经济面临严重下行的风险,因此,国家宏观调控的必然有所调整,保增长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目前最重要的调控目标。中国正在着力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中长期看,这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但从短期看,这些转变也会给保经济增长带来一些压力,因此,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对长期发展有利,还对短期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的形势,宏观调控必然采用不对称发展原则,从区域角度看,中西部地区应该是发展重点;从产业角度看,所有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产业都应该是发展重点。

第二,要坚持调控过程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近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迅速,宏观调控政策要保持相当高的灵活性,以使得政策和经济现实保持一致;同时,重大政策的执行还要保持稳定性,要防止重大政策的大起大落。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或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都会使得政府的经济刺激方案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要坚持调控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作用不容忽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近年来,政府集权化的提高使得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但仅凭中央政府显然是不够的,还得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能动性。中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很难作出能适应各个地区的通行的有效调控方案,地方政府可以在自身权力和财力允许的限度内努力促进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并在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企业尽量多的支持。具体说来,地方政府能作出的调控主要涉及地方性扶持政策、地方性税收减免和地方性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的综合运用能有效辅助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四、完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当前,国内外经济的迅速变动使得中国宏观调控面临许多新形势。结合以上对中国宏观调控的现状分析,想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国内创新能力,是完成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重要前提。为此,应该继续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新型产业的创新能力;同时还应该继续坚持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大科技领域的投资,增强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扩大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应该成为拉动内需的消费主力军。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分配过程中更好的体现积极扩大中产阶级比重的思路。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快中小城镇建设规模和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中产阶级的两大法宝。城镇化是未来主导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可以引爆巨大的消费需求,对内需能产生很大的拉动作用;中小企业在这次危机中受伤最大,受惠最小,中小企业是培育中产阶级的重要土壤,中小企业如果得不到发展,中产阶级比重就很难提高。

第三,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从经济发展进程来看,保障中国经济进入次高速增长目标必须要得到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中国积极推进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本身就需要有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现阶段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经济危机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成本远小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应该充分把握本次机遇,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机遇,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目前,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保障民生、改善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够。公共财政体制重点在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完善财政支出领域集权和分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从税种上进行规范,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同时赋予居民对地方政府预算更大的投票权,以地方居民满意度为标准,加强地方政府竞争,促进公共财政的完善。

第四,加强宏观调控中法律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从行政规范式调控方式逐步转变为以法律规范的调控方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定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特别是要加强新兴产业和知识经济领域的立法活动,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在法律规范内进行。

第五,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效能。宏观调控效能发挥的程度与多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提高宏观调控效能,首先要强化预警机制,采用各领域、各学科先进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作出事前的准确判断,实现宏观从被动式调控向主动式调控转变;其次要强化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宏观统筹,构建完备的信息支撑体系,使宏观调控信息传送准确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最后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政策的实施过程,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宏观调控的正确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周晓莉.我国政府面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举措[J].现代经济,2009(3).

2、梁炜,任保平.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评价及现阶段的特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4).

3、郑超愚.中国经济复苏与反危机的凯恩斯主义政策[J].新金融,2009(5).

篇9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原则;关系;作用

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稳定的发展,它的出发点是整个社会,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十分重要的有一下几点:

1.1 经济民主原则

所谓经济民主是指,任何适格的经济法主体都能够,在经济法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进行经济活动,并获得经济利益。这一条原则同样也是国家干预的目标之一,以此为目标来实施宏观调控实施干预措施,才能够避免重蹈覆辙,走计划经济的老路。经济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着眼于大局,从国民经济的全局角度来出发,以调整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方式,来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趋同。

1.2 效率与公平原则

经济法中的公平通常被理解为大家有同等获取财富的机会,也只有做到了公平方能让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作为经济法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必然要求市场主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的具体结果常常会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不相一致,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也会出现这种状况,这种错位的结果需要动用经济法来协调。

1.3 可持续发展原则

所谓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现在与将来、个人与整体、经济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维持产业发展平衡,促进国民经济走持续、稳定发展的道路的,一项法律基本准则。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使得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进而采取具体的措施与办法来完善自身的体系建设,来更好的维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4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2 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经济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关系,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国法律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国未来的发展,而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成熟的经济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经济问题,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也可以说是经济主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经济问题,在这一点上,两者的目的是同一的。所以说经济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关系。

3 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3.1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则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不但有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有许多任意性的规范,采用强制性与提倡性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有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消极后果,同时也有不少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采用鼓励与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谐社会中民众拥有足够的民利,在诸多公共事务中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件且有足够多的法律措施保证民众民力的实现。

3.2 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法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正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效益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便是和谐,单纯地追求效益或公平都不是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和谐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导价值。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结合点。

效益和公平之间存在矛盾,社会调节的结果会使部分收益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而带来某些效益的损失。但两者也相互促进,机会均等、贡献和收获对称必将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必然带来财富的增加,又有助于经济公平进一步实现。

3.3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关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而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则必须在经济法的完善中处处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经济、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和谐同步发展;在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的需要的同时协调和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协调发展的要求,从宏观上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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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现实根据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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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地点:中国**营业部

调查内容:会计对公业务及储蓄、* 、* 业务等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大学校园就像一个小社会,入学已经两年了,我们已经渐渐地适应了这个小社会的生活,然而作为大,接触社会,适应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暑假作为一个很好的接触社会的契机自然不可浪费。于是继“三下乡”社会实践结束后,我于7月12日至7月28日在中国信合营业部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习。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一步了解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宗旨,其次就是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 业务,* 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三 收获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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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7月12日—7月28日

调查地点:中国信合营业部

调查内容:会计对公业务及储蓄、信用卡、贷款业务等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大学校园就像一个小社会,入学已经两年了,我们已经渐渐地适应了这个小社会的生活,然而作为大学生,接触社会,适应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暑假作为一个很好的接触社会的契机自然不可浪费。于是继“三下乡”社会实践结束后,我于7月12日至7月28日在中国信合营业部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习。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一步了解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宗旨,其次就是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三 收获与体会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些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底理解的,所以基础的实物尤其是显得重要,特别是目前的就业形势下所反映的高级技工的工作机会要比大学本科生大,就是因为他们的动手能力要比本科生强。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如果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任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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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会计对公业务及储蓄、信用卡、贷款业务等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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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获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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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规划目的任务和主要依据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

1、目的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供需压力愈来愈大。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布局、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得要意义。

2、任务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在市级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各项规划任务在空间上、时间上、数量上和政策上加以最终落实,将具体的规划指标等落实到矿区或矿山。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部、省有关文件。

4、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全省各行业部门“十一五”发展规划;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规划期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第二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规划目标年为2012年,展望到2020年。

二、编制规划的基本思路

总结吸纳首轮规划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矿产资源规划面临的形势,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放,力求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很好体现,切实增强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提供重要依据。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落实一个观念,坚持一个方针,围绕一个目标,贯彻一条主线,突出六项内容,处理好六个关系,强化四种功能”。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科学的资源观。用科学的资源观指导矿产资源规划。

(二)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

矿产资源保护旨在为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损失和浪费。

(三)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

(四)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突出六项内容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保障措施。

(六)处理好六个关系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规划管理与矿业权设置。

(七)强化四种功能

根据新形势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规划在基本功能上要做到:明确规划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战略和政策;明确重点矿产、重要成矿区带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方向;引导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矿业结构优化,为矿政管理提供依据。

要强化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推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强化规划的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的引导与约束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量相适应,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结构优化;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强化规范管理功能,充分发挥规划在规范矿业权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编制规划的基本内容

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现状与形势

强化前期论证,做好基础性工作。深化首轮规划实施评估,要达到有经验可借鉴,有问题可剖析,有对策可制定的目的。

加强开展规划基础调查、资源形势分析、资源可供性分析等基础研究,认真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环境等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达到摸清家底、核实数据、为规划预测提供依据。

预测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准确判断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的形势,明确任务和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要体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统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结合、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统筹原则。

3.规划目标

以省、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具体落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分解执行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总目标。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性地质工作的需求,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可能的经费支持力度,对各类基础性地质调查做出科学全面的部署,明确基础性地质调查的重点任务。加强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2.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3.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4.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区域,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措施。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评价,总结首轮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现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政策环境及其发展趋势,分析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应的政策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综合措施,研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机制,实现规划既定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

制定规划重要指标的年度实施计划。

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四、基础研究

矿产资源规划基础研究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必需的重要基础工作,基础研究要围绕落实规划编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在全面、系统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真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等规划的编制的基础数据,按照总量控制、资源配置和优化布局等要求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重点解决规划编制中的突出矛盾,做好规划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以及重大政策论证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基础研究的专题设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优化研究、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与矿业权设置研究、重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研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等。

(一)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

通过系统分析和重点研究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状况、资源储量、资源潜力、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十一五”规划,客观地分析我县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未来市场发展和趋势以进一步了解我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我县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建议与资源政策建议,为编制《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研究

对我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程度进行评价;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我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总体要求、主要指标、重点矿种和重点区域;提出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政策措施;确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划准入条件,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

(三)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

依靠科技和体制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通过调控开采总量,优化矿业布局,调整开发利用结构,设置矿种矿区开采规模、资源保护等各类准入条件,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措施,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县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

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指标;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针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提出具体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

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发改、经贸、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统计、安监、公路、地震、科技、文化、旅游、林业、河道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审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研究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审查规划编制提交的成果并批准上报。

(二)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立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1)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负责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确定规划基础研究专题,并组织实施;

(4)提出规划文本编写大纲,落实规划编制具体事项;

(5)组织专家对规划成果预审,按规定提交规划成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工作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2010年6月底完成报省审批工作。

2007年10月完成资料收集、野外实地踏勘工作。

2007年11-12月,深化首轮规划实施评估,强化前期论证,做好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预测提供依据。

2007年12-2010年月1月,编制规划大纲,开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工作。

2010年2-3月,分解落实上级规划目标、指标,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上报预审稿,听取专家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007年8月-2010年1月,数据库建设。

2010年4月,完成规划预审稿。

2010年5-6月完成评审报批工作。

七、成果提交

(一)规划文本

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2)

规划文本主要包含总则、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章节。

(二)规划附表

主要包括:1、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2、主要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3、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4、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5、主要矿产探矿权现状表;6、主要矿产采矿权现状表;7、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用其预测表;8、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分区表;9、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10、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11、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12、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13、矿业经济区规划表;14、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15、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地复垦规划表;其它附表。

(三)规划图件

主要包括:1、矿产资源分布图;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图;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5、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其它图件。

(四)规划编制说明

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审核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意见及协调、论证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规划基础研究材料

规划基础研究材料包括:专题研究报告、主要指标和重大工程论证材料、基础资料汇编等。

规划专题研究报告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

规划论证材料包括主要指标设置和重大工程安排的理由和结论,说明论证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