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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档案和资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审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要确定城建档案馆(室)的编制,落实城建档案事业经费,要有专用库房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建管理部门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成图、成果。)

(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历次绘制的规划现状图、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及规划基础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五)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城市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4、公共交通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公共交通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7、城市人防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军事工程档案。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规定的范围接受和收集城建档案及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全部竣工档案材料交城建档案馆进行审查,凡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于立卷三年内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三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具有完备的签章手续;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地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

第十五条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或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

(二)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篇2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篇3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制建设;规范建设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十把推进城镇化列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档案的管理却严重滞后。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完善法规,保障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依法建档力度。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已经刻不容缓。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我们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2013年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从《档案法》、《规划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 任何一个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制定适合我省、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所以也要加大对《地下管线条例》的实施力度,强化管理,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多方联动把关,确保档案收集

建议市政府依法重点加强城建大工程两个阶段的把关:一是建设单位报建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划部门才能受理报建,二是竣工前必须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察、人防等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比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依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我馆现在只有城建档案馆的牌子,没有城建档案办公室的牌子,建议我馆向其他省市学习,成立城建档案办公室,使城建档案馆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

三是建立加强行政监督,保障执法检查成效。有效的执法监督室提高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保证。执法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执法监督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执法监督室是实现法制化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措施。如果机制不对,措施不力那也难以促进执法检查的实施和持久的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是执法、守法和执法监督的统一体。建议政府建立督查激励机制,对城建档案移交情况定期清理,对及时移交档案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移交和未及时移交档案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坚决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审批该单位的其他报建工程,并按管家和省有关法规予以重罚。、

从当前档案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看,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实践上,都未进入规范轨道。要使档案执法检查真正取得成效,还需同时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约束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人大及其委员会应监督政府及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城建档案法规,把城建档案的执行同其他法规执行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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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档案法制体系还不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和地方性档案工作法规相继实施,使城建档案事业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推进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但是也出现一些依法治档的问题。一是城建档案法规建设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目前城建档案工作已经发展成具有全国规模的事业,管理这个事业体系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来规范和调整其中各个环节和活动,但城建档案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滞后于实际工作的发展需要。要使城建档案事务都能有法可依,有明确的行为准则,任务还很艰巨。二是部分省市出台了城建档案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而且有很多地方对城建档案事业重视不够,还没有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所以影响和制约着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城建档案法律意识薄弱

因为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体现的周期比较长,所以人们对于城建档案知之甚少,对其地位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理解,认为城建档案没什么大作用,可有可无,以至于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具体体现为一是不建档。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专门的资料员,也没有进行档案收集和编制工作,工程竣工后也未进行竣工验收。二是应付档案。有的单位以复印件代替原件;不按规定加盖图章;不按规定标注数据和设计变更;为节省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器材实验,不报、虚报实验材料;胡乱编制以应付材料缺失情况。三是不归档。在工程建设中虽然产生了档案,但是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认为档案放在本单位归档也一样是归档,而且查阅起来方便,或者是因为编制严重不合格也不改正,干脆就不交。

三、城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城建档案执法管理面向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城建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其涉及领域广,面对的情况复杂,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但要具有档案学、建筑学等其它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有相关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保密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方面知识。此外,行政执法工作还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很好的沟通、协调和处理应变事务的能力,在完成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档工作的同时,要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城建档案馆的信息化水平急需提高,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模式成为当下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所以,城建档案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应用计算机的能力,推进城建档案管理向现代化、电子化管理迈进。有些同志思想保守,认为档案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治档难以开展,工作有为难情绪,导致了依法治档的力度不大。

以上都是制约城建档案行政执法的原因,为了更好的加强城建档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妥善解决城建档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城建档案法制体系。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法律体系中,《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城建档案工作最基础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上位法,而对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只有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必须具有通用性和普遍的指导作用,因而不可能涵括各个方面的内容,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另外,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各地在出台地方性法规是不能将其作为法律依据,这也使得地方的立法工作难度很大。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仅涉及城建单位,它还与市政公用、规划、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都有联系,光靠某一行政部门的努力显然力度不够,只有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才能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水平。

因此,完善城建档案法律体系,应该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由国务院适时出台行政法规为全国的城建档案工作提供指导方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将各地的具体情况向上级部门逐级反馈,使得上级的立法符合具体工作的需要。在国家没有出台全国性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而也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实践经验。

二是加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服务,提高全社会对城建档案的认识。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发生突发事件时查阅相关的图纸资料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资料。因此,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争取法制、档案、安全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宣传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全民城建档案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关注、重视城建档案,通过典型案例,使他们体会到把齐全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馆存档有利于其日后的查询利用,进而达到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从而自觉地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篇5

首先,城镇化建设及城建档案管理特点集中体现为涉及面广。城镇化建设必然涉及到大量的工程类型,涉及到众多的有关部门,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类型。城镇化建设涉及到新建、改造、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环境整治、城镇功能等方面的工程项目。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城建档案,对于单个项目档案多少不一,有的工程项目总量可能不是很多,形成的档案数量不多,但总体来看其涉及的工程点多面广,总量多。目前的城镇化建设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主导,会涉及建设管理部门、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文化广电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至于涉及到的其他参建单位那就更多。与之相对,城建档案涉及的单位同样众多、来源广泛。城镇化建设及城建档案管理所涉及到的学科和专业复杂,如地质、勘察、规划、设计、环保、水文、气象、地震、测量、建筑工程、道桥工程、设备安装等等,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面广给城建档案的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面对众多的项目,使人感到难度极大,所需协调的工作繁多,无从下手。其次,城镇化建设工期要求较紧。多数城镇化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往往是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前期手续简化,甚至出现部分前期手续到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都没有办理的现象发生。部分工程项目工期较短,有的不到一周时间,施工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形成档案。先天不足造成城建档案归档难。再次,在城镇化建设中,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许多项目是各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程项目指挥部”来进行建设组织。往往工程完工,“指挥部”就随之解散,管理很难全部到位,特别是在城建档案管理上更为薄弱。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归档文件不齐全、不规范。最后,城镇化建设档案管理力度不高,受重视程度不高,利用率不高。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责任制和相关的工作制度。而且,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长期被忽视,利用率不高。

二、城镇化建设中城建档案管理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城镇化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为了规范化、系统化地进行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制定本辖区内城镇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落实层层城建档案工作责任制度,形成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将工程档案移交与工程竣工验收切实地结合起来。将城镇化建设中的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有章可循、责权分明的良性轨道。在此基础上,坚持依法治档,推动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全面实施。

(二)明确归档范围,加强重点管理

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标准,明确归档范围。收集城镇化进程中市政基础设施方面的城建档案,如: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厂、热电厂等。收集地下管线方面的城建档案,如路灯、给水、供热、供气、电力、电信等管线。收集公共设施方面的城建档案,如公共交通、通信基站等。收集民用建筑方面的城建档案,如住宅(新建住宅、危房改造等)、城镇社区公用设施(办公用房、行政服务中心等)、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等)、文化娱乐(电影院、文化馆、社区活动中心等)、医疗(医院、卫生服务中心、防疫站等)、体育场馆、商业金融(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等)建筑等。收集环境方面的城建档案,如景观绿化带、公园(水系)等。收集工业建筑方面的城建档案,如厂房、矿山技术、工业园区等。同时,在其他方面,如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方面结合实际收集相应的城建档案。对以上内容进行重点管理,按照现有的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区分种类,认真落实,保证城建档案的质量。

(三)加强对城市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类城建档案的管理

扩大城建档案信息来源,提高对城镇化建设中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等方面档案的收集力度,变原有的薄弱环节为优势环节。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反复沟通,力争全面、准确、及时的将相关档案进行归档。工作经验证明,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等方面的城建档案信息利用率较大,有较为明显的查询需求,对规划建设和动迁以及审计有较强的依据、借鉴、参考价值。因此,这类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对其进行编研使其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四)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步伐,实现新进馆档案全部数字化,老的馆藏档案逐步数字化,在3到5年内完成数字化城建档案的基础建设工作。不断创新,积极使用信息化技术。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城建信息,扩展城建档案服务方式,变被动地接待档案查询为专项推送服务和定制服务。利用GIS技术,可以将城建档案进行可视化服务,在房屋维修、土地纠纷、动迁补偿、房屋产权争议方面使问题一目了然,还可以把可视化的城建档案内容分析处理成有价值的可视化信息,为领导的决策、区域规划等提供辅助。建立城建档案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专题性的城建档案信息服务。信息化建设会极大地推动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细致化的发展,减轻实际中的工作量,提升城建档案工作的地位,促进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五)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强化认识。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配备城建档案工作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展资格认证考核,使其真正掌握城建档案制作、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专题培训。

(六)提升声像档案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