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劳动教育的实际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概念界定
基于移动端的老年远程教育市场,是指教学对象为老年人群、使用移动互联网为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老年远程教育市场是养老产业中的细分市场之一,属于“养老产业三大板块”(养老住宅市场、养老服务市场、养老日用品市场)中的“养老服务市场”,属于“养老产业细分市场”中的“老年教育市场”,属于养老产业的“衍生产业”中的“教育培训”。另外,老年远程教育市场也属于“智能养老产业新业态”的“智能文化服务”中的“网络教育”。
二、现状分析
(一)需求数量
我国移动端老年远程教育市场需求量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口增长态势明显,且还应考虑60岁以下退休或下岗的人群,预计,2014-2053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由2.12亿增长到4.97亿,老龄化水平将由15.5%提升到34%,是同期全球老龄化平均速度的约两倍[1]。在知识型社会中,接受教育成为老年人的重要追求之一,这意味着我国老年教育有较大的潜在需求。
(二)需求类型
老年教育学大师麦克拉斯基基于西方社会老年人的生活体验,在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五种老年人的教育需求。一是应付需求;二是表现需求;三是贡献需求;四是影响需求;五是超越性的需求。另外,也可将老年人学习的动机分为五点。第一,补文化课,圆“大学梦”;第二,学习知识,与时俱进;第三,学习保健知识;第四,学习教育孙辈的方法;第五,结交朋友,减少孤独感;第六,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
(三)需求内容
一是学习目的,包括有学习群体相互交流;学习多方面知识技能等。二是学习内容,包括健康知识课、电脑培训课、器乐课、文艺课、摄影课、书法课、绘画课、太极课等。
(四)抑制因素
1.认知程度不足
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对手机感觉陌生,畏惧心强,自学能力低。多数老年人拥有手机和网络,但上网时间特别是上网学习时间少、花费少。詹霞等(2016)的调研显示,40%的老年学习者会使用网络交流工具,60%的老年人不会使用网络交流工具;25%的老年人经常上网学习,20%的老年人偶尔上网学习,55%的老年人不会上网学习[2]。柳华盛(2017)的调研则显示,大部分老年人听说过移动端学习,超过40%的老年人已经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使用[3]。
2.健康状况不佳
一方面是身体原因,老年人普遍视力、听力下降,看手机屏幕的文字比较吃力,存在使用移动型学习设备的客观障碍;另一方面是心理原因,部分老年人对手机、无线网等新生事物具有排斥心理,不易接受新型学习方式。
3.资源整合度低
目前我国基于电视、电脑的远程教育已得到初步发展,网络上的学习资源也比较丰富,但是尚未整合至手机平台,加之适合老年人的、且适用于移动端的“微课”较少,造成老年人学习的搜寻成本较高。
(五)供给分析
较之于传统的面授教育模式,老年远程教育具有开放式、普惠式等特点,且具有覆盖面广、便捷、质量有保障、个性化等优势。然而,目前,存在抑制移动端老年远程教育市场的市场供给的因素。
1.社会资源供给不足
一是社会网络环境;二是课程学习内容;三是老年群体的参与教育活动的机会。目前,随着无线网覆盖面推广,社会网络环境已大大优化;但课程学习内容和老年群体参与教育活动的机会不足,特别是与移动端相结合的课程活动偏少。老年教育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政府财政的补助尤为重要。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市场活力欠佳,是资源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2.移动学习设备缺乏
虽然可供老年人学习设备看似种类繁多,如电视、电脑、PAD、手机、收音机等,但真正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专门服务的电子产品较少。就移动设备而言,普通智能手机的定位人群多为青年人、中年人,各方面均不适宜老年人使用;而“老人机”更似“傻瓜机”,设计单一、操作简单,但牺牲了作为学习设备的功能。
三、结论与建议
(一)社会资源供给
一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移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整合现有资源,如老年开放大学课程,将移动平台与相应的课程、活动对接,建设基于移动网络的老年教育资源库;三是生产适合老年教育的移动设备,破解目前老人机功能不足、智能机对老人友好程度较低的尴尬局面。
(二)移动平台建设
一是提供移动端平台的交流?贤ǖ那?道,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手机APP等;二是建立友好的操作界面,如设计简洁清爽的界面,提升视频的音质效果,将字体调整为大号;三是提升平台的实用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三)课程内容设计
一是有健康养生的系列课程,如健身知识、养生知识;二是有满足兴趣爱好的内容,如琴棋书画、养花垂钓、电影电视等。三是整合学习资源,不仅要加强建设移动端学习资源,更重要的是整合、推广,确保老年群体能够对信息有充分的了解。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业部门的边际生产力日益增加,最终这将会缩小甚至消除城乡收入差距。但与此同时,它还将建立具有中国的特点“双重劳动劳动和就业制度”和“城市二元社会”。在2006年,蔡?P认为使用劳动力流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当前阶段的中国,由于很多不完整的条件,劳动力流动和收入差距扩大是主要的现状。
一、研究综述
首先,农村剩余劳动力经济学最早的研究者是刘易斯,他认为发展中国家中农业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只有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才能使城乡经济一体化,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其次,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改善行业发展状况的一个先决条件,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技术,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最后,另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理论是托达罗理论。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取决于城乡差异,还取决于成本―收益对比。经济发展的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心理动机是主动转移。这显示出对他们个人的主观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品质是影响劳动力转移的重要的心理因素。
二、教育培训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劳动力转移的难易程度和转移后的工资状况受职员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因此,转移的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成为转移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受教育水平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知识水平。
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唯一选择就是向城市转移,这也体现了农村发展的不断进步,虽然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他们进入城市后从事的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制约他们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劳动者素质低,最主要的方面是知识水平较为薄弱,因此加强农村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有所提高,他们的可选择工作范围也将有所增加,可以和城市劳动力进行公平的竞争,提高其竞争能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可以增加城乡收入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教育培训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关键词:农村居民收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进入新世纪以来,河南省的农村经济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农民收入经历了从低速增长到较快增长的发展历程,逐渐走出了徘徊状态,农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如表1所示。
从农民收入来源变化与构成特点分析,可以发现河南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占到了人均纯收入的93%以上,构成了农村居民的基本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逐年攀升,不断提高。2010年达到1943.86元,比2000年增加1470.18元,年均增长15.2%,其间对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41.6%;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23.9%提高到35.2%,十年间上升了11.3个百分点,年均增加1.1个百分点。这充分证明了农民工资性收入日益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一、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及特点
(一)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河南是中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之一。其中农村人口占绝大部分。2010年,全省农业人口为7109万,占常住人口的76.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2.89个百分点。面对严峻形势,河南省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围绕变人口压力为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以落实河南省省政府与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签署的“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主线,以“春风行动”为载体,千方百计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到2363万人,新增105万人,全年实现劳务收入1980亿元,人均年劳务收入8380元,比2009年增加873元,增幅达11.63%。
(二)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
1、河南省省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近年来,河南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构想的提出,采取大力招商策略,顺应产业转移趋势,大量吸引外部资金。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下,河南省经济快速增长,农民在本地务工收入与沿海地区差距逐渐缩小,吸引了大批农村劳动力在省内就业。2010年,河南省内转移农村劳动力1142万人,占48.33%,与2009年相比,省内转移增加123万人,增幅为12.07%。
2、新生代农民工成为转移就业主要力量。据调查,目前河南省外出务工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总量的50%以上,说明80后、90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已成为河南省外出务工的主要力量。
3、知名劳务品牌不断增多。目前河南省12个县市被授予“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称号,数量居全国首位。培育出“林州建筑”、“长垣厨师”等有较大规模的劳务品牌95个,涉及30个行业50多个工种,初步形成了建筑、服装、餐饮、电子、家政、装卸、采摘等成规模的优势劳务产业。
4、农村劳动力转移逐渐向高层次过渡。部分农村转移人员通过自身打拼,逐步走上了企业技术岗位和管理阶层;还有一部分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拓宽了视野,掌握了本领,积累了一定资本,便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返乡创业当起了老板。尽管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但已成为推动河南省县城经济发展不可低估的力量。
5、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大大提高。目前河南省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12个月以上的达到933.13万人,平均外出务工时间由2005年的7.5个月提高到目前的10个月。
二、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薄弱,就业服务对农村和农民覆盖不够
目前,全省1400多家就业中介机构和800多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几乎全部在城市,多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存在人员不足、经费紧张、没有办公场所的困境,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机构不能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业政策落实力度不够,回乡创业农民工比例较低
河南省目前回乡创业人数仅占到外出务工总人数的2.95%。同时,由于创业观念滞后、缺乏开办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企业大多科技含量低、规模较小,生存发展空间较为有限。
(三)城市公共服务不能满足务工农民的需要,新生代农民工诉求尚未得到重视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部分务工群体,由于城市户籍制度尚未改革到位,很难获得城镇户口,无法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等权利,且绝大多数没有能力购买城镇住房,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三、加快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农村内部的“推力”效应,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艰苦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推动农村劳动力向条件好的区域转移。
2、偏僻、落后的地域环境推动劳动力的转移或流动。
3、有限的耕地面积维持不了基本的生活所需,劳动力不得不外出从业或从事非农行业。
4、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下,与非农产业相比反差较大,农民愿意从事非农产业。
(二)充分发挥城镇的“虹吸”效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虹吸”主要来自于城市,属于劳动力的地域转移。包括城市环境的吸引,收入、子女就学、公共服务等引力作用。
(三)加快政策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有利于农村就业、创业和到城镇就业的外部环境
户籍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近期出台的“限购令”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因此,迫切需要给农村劳动力宽松的环境。一方面,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的农业改革政策。如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土地股份化,“四荒地”使用权租赁等。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利于农村非农化的产业政策。以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为重点,结合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通过制定政策,改革农村投融资体制。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积极回归创业。同时,注重培育农村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从多方面为创业人员构建安居乐业的环境。
(四)努力消除就业空间障碍,拓宽劳动力就业渠道
劳动力转移从空间地域上一般表现为省内、省外和国外。近几年,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导致失业人员不断增多,城市中就业困难群体激增,大学生、退伍军人、“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也要求解决就业就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农工转移的就业的空间、渠道更加狭窄。因此,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空间和渠道就更为紧迫。1、完成服务网络;2、输出基地化;3、培训层次化。
(五)消除产业转移的障碍,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带来新的压力。农村劳动力由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低,劳动力素质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之间带来新的矛盾。因此,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1]辛小柏.“十二五”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0,(2).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