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07 15:58: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

篇1

在本文中的保险市场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险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消费者等。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保险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高的进入退出壁垒,并且它们并不吸纳保险消费者的资金,所以其市场退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大。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退出设定了极高的行政壁垒,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保费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产品服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市场退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市场退出的主体仅限定于保险公司。

二、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

1解散。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际上,作为市场退出的解散形式应该是由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接受被收购或兼并的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2撤销。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撤销强调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中的主导地位,是以监管当局为主的行政强制性退出。

3破产。新《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经营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

1整顿。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接管。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三)我国保险退出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表现

1 保险退出相关法规单薄,可操作性差

首先,我国缺乏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系统性立法。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涉及多种方式、多个利益相关体,其退出标准、处理手段和程序等异常复杂,但我国却没有类似《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保险公司合并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来系统规范这一行为。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其中对保险公司破产、撤销等规定实质上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欠缺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我国关于保险公司破产退出的法规,存在制度性缺陷,《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2 缺乏是风险预警机制,并缺乏配套措施

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即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从我国金融市场退出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风险救助机制,而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还比较薄弱。一般来说,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其问题实际上远比支付危机严重得多,保险监管之所以需要建立预警系统,是因为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即使经营失败影响了付能力,也还能通过低费率和高佣金继续筹措新的现金流,将问题暂时掩盖,但实际会加剧保险准备金的缺口,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产生代价更大的后果。

三、完善我国保险退出市场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有效地市场进入机制,协调市场进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在市场主体竞争力薄弱的情况下,国家从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出发,就会实行比较严格保守的监管政策,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改进,适度降低保险公司进入门槛,创造可竞争市场是必要前提。

篇2

关键词:保险;网络营销;现存问题;应对策略

保险网络营销作为现在保险行业中新的营销方式,是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技术在线上完成一个完整的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保证保险产品从宣传到销售再到售后理赔一系列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网络营销手段应用于保险行业之中,使得保险业务更加高效直接,而且能够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更重要的是能让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上更具效果。因此,保险网络营销具有重要意义和发展必要性。接下来将会对当下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探究能有效应对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当下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的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保险网络营销中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保险业务被投诉案件过多等问题,下面将对其中四个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从事保险营销行业的人员缺乏专业素养

在现在的保险行业之中,由于保险销售的入门门槛较低、经济利益过多,所以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人会比较多,但是其中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的人很少,再加上现今引进网络营销手段的形势,保险营销的专业性人才更加少,业内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基本无法保证保险网络营销的高效进行,不仅导致产生过多的投诉案件,而且影响了保险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网络营销体系不够完善

在现在的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形势之下,相关的体系还是不够完善,难以支撑保险业务网络营销的发展。尽管现在的《合同法》增加了数据电文的相关条例、电子签名也具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并没有得到消费者太大的认可,而且保险企业也没有很好的利用这一手段,仅仅是将其应用于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之中,没有建立一个健全的网络营销体系,所以导致了保险业务只能保持缓慢的趋势发展。

(三)互联网上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由于现在的互联网技术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在技术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在保险营销上引进网络技术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而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不够充足,所以极容易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入侵,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另外,保险公司忽略网络系统的更新与完善,所以网络系统极容易出现故障。这些都是互联网的安全隐患所引起的,保险公司需要对此引起相关的重视。

(四)缺乏完善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

正如前面所说的,当下在保险网络营销上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完善,不仅是保险产品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管理力度不够,而且在保险产品的售后也没有相关的权益保护。对于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力度不够、对销售者及产品的监控力度不够是当下我国保险网络营销中法律法规存在的最大问题。这导致了消费者难以对保险网络营销持有信心,进而影响了保险网络化的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效应对保险网络营销问题的措施

针对上述保险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处理解决。

第一个措施是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处理好网络安全隐患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在这一方面的科研投入,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加以合理的创新和利用。另外,各个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公司内部的宣传手段、业务销售等来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发展的网络系统,还有要定期更新网络系统中安全防护软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查杀,进而来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建设一个安全的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和外部网络系统,不仅能保证公司的客户信息以及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网络营销工作的进行。

第二个措施是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完善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部门不仅要对现今的保险网络营销进行支持,还要对其运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与监督。政府部门应该健全保险行业在网络营销上的法律法规,不断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而加大监督力度,这样有利于推动保险行业在网络营销上的成熟发展,也能在极大程度上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网络营销的信心与认同。

第三个措施是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但是现今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是极其必要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业务考核等的措施来促进营销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还可以通过建立责任制、完善公司内部的结构框架的方式来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要不断更新市场要求和客户需求信息来把握市场,从消费者出发更加全面地推动保险公司“客户至上”理念的发展。

除了以上三个措施之外,保险公司要更新公司的保险产品,尽量做到“人有我优”的发展趋势,还要创新网络营销的手段与方式,这些措施都能促进保险公司的未来持续发展。保险网络营销的方式将会是未来保险行业的不可阻挡发展趋势,所以保险企业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潮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发展更新公司内的网络营销方式,利用网络营销手段来加大对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并且通过它来增加公司的业务量,进而促进公司的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易伦.我国网络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6,(25):31-32.

[2]张博宁.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问题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6.

[3]李晶.浅谈我国企业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4):57.

[4]夏率哥.平安保险网络营销策略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

篇3

1.保险公司理赔环节进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1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质的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现,也是保险公司最大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理赔工作的优质性直接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支持的法宝,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1.2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任一环节上的工作疏漏都会在理赔的环节中表现出来,这也就使得理赔环节的风险加大。加强理赔风险管理,能够将公司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使公司及时发现风险,找出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理赔风险的控制也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的标杆。

1.3防止错误理赔和骗赔

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骗赔案件,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能够有效的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错误理赔的发生率,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免受损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理赔风险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反映出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加强保险理赔的风险管理,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理赔环节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现今保险公司理赔环节中的风险管理来看,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保险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即使有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也常常因为营销业务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没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2.2理赔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风险防范不足

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为理赔工作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随着保险欺诈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采用分层次的理赔风险管理办法,可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宏观监管,侧重于原则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对保险法加以完善,保证保险理赔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理赔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层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第三层为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保险理赔的信息,促进保险理赔的透明化发展,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第四层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健全理赔风险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并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首先,对理赔流程进行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理赔工作必须按此流程进行操作,每个环节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严格按章办事,对资料认真核查,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其次,对理赔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模式,对理赔的组织架构加以完善,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依据理赔流程设置岗位,并对权限有一定的限制。

篇4

    境外保单是否违法分两种情况

    境外保单销售行为是否违法,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分两种情况。

    内地居民在出境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如果投保和承保的所有行为都在境外完成,保单合法。但境外保险公司的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种通过人购买保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地下保单存在六大风险

    地下保单虽然有高回报、高保障、优质服务等诱饵,但很多风险不可控制。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六大风险:一是保单无效的风险。根据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由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境外保单的争议很可能无法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无法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因此,内地居民索赔时,境外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到当地办理投保手续为理由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是回报的风险。部分境外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比境内公司的高,但所支付的佣金、收取的管理费用,一般也比境内公司的高,投保人最终得到的回报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确定的。

    三是受骗上当的风险。缴纳保费后,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这对内地投保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即使是真正推销的人,由于他们在内地没有受到监管,在境外也是地下操作,不仅资质难以保证,还可能会误导欺骗。

    四是索赔、诉讼的风险。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全手续、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很难保证及时、有效的服务。如果原来的推销人员已脱离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联系不上。境内被保险人往往不清楚境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境内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被境外保险公司认为无效。

    索赔难,诉讼更难。如果内地居民就境外保单的法律效力、赔款金额等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就要适用港澳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讼地在境外,诉讼费用极大,律师费出庭费很高,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内地投保人。

    五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港澳和境外不少地区对保险公司监管比较松散,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

    六是汇率风险。境外保单均以外汇标价,如果汇率发生变动,投保人将面临汇率变动风险。

    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境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

    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保险法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对地下保单打击和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保险法规定,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以及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高额罚款的处罚。

    因此,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保险公司,派遣、纵容有关人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的活动,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通过有关司法协助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通报不及时将受责任追究

    据介绍,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将联手对地下保单进行广泛调查摸底,并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案件查处的,将受责任追究;案件移送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5

1.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行业最常见的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网络保险中。而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时很难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伪,也无从得知投保人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隐瞒了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

2.网络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网络保险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通过网络保险订购的保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不多,关于网络保险的法规更是凤毛麟角。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缺乏

网络保险就是将传统的保险业务电子化和商务化。保险公司要想顺利高效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就需要吸纳拥有网络和保险双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旦这些核心技术性人员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测的损失。

4.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一性

网购保险的品类绝大部分还是意外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更复杂、差异化更大的寿险产品时,仍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沟通。

二、如何应对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网络保险基本常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的公共微信平台,定时推送网络保险知识、网络保险新产品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的网络保险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开展新险种的宣传工作,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2.增大对网络保险的技术投入

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保险研发部门的资金投入。使得研发部门优化相关的网络平台和客户体验,从而建立一个完善安全高效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3.完善相关的网络保险

法律法规体系应主要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网络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安全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4.挖掘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可以联合高校,一起有针对性的培养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由保险提供实习以及就业岗位,由高校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复合型人才缺失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5.增加网络保险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