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15:58: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纪律,必须让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法定都得到贯彻执行。
2、设立税收机关监察队伍,不定时的对税收机关进行监察和督促。
3、公开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及时的向社会公布最新信息,让一般纳税人员了解、熟悉税务原则、工作重点并加之监督。
4、设置纳税人举报、投诉信息栏,认真了解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只有保护好纳税人的利益,才能对纳税人实施更好的管理。
5、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强调调查,研究,做到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
6、对于工作人员要设立奖惩制度,增强工作岗位轮换。
7、应该做好税收保密工作,严于律己,坚持工作原则。
8、熟悉对于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条例,在对一般纳税人的事物处理的工作上,应该熟练的操作、正确的指导、快捷的办理。及时的调查,了解纳税人的要求。
二、突出纳税人管理工作重点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好重点税源。
不少的纳税人基于最求自身的利益,通过转移等方式逃脱税收,这些问题应该纳入管理工作的重点。突出管理重点以及管理条例,使纳税人感受到逃脱税收的严重性。
1、大力的宣传
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不断的宣传纳税人管理条例,以及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制度,让纳税人明确纳税管理工作者在时时刻刻的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监督,使其改正或者放弃逃税等思想。
2、不定时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教育
隔一段时间,对一般纳税企业进行调研、考察。明确指出纳税机关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是以抓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为目的而存在的,更是以管理好企业税收,保护国家税收法而存在的。
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对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往往在尚未正常的经营时,利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就需要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的进行税务登记,用新企业的身份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格也需要重复的劳动,容易造成管理人员职责不清。为了加强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可谓是层层把关,从基层的税收管理人员到主管局长,采用多级审核条例,配合对企业经营的实地考察。
2、对于纳税人资格的正式认定
对于占时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在累计满12个月后办理正式过程中,对于申报要求、审核要求中需要税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进行正确的申报,并辅助税务人员进行审核。税务人员在对其中事物的处理上应该更加仔细,对于审核情况有差异的一般纳税人要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
3、辅导期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并抵扣)。
对于辅导期管理制度也存在着思想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客观实际的把握不足等原因。一是管理机关人员没有从分的认识到新企业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融入防伪系统就安全了,弱化了认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二是在纳税条例政策宣传上,纳税人一般都实行“先对比,后抵扣“的规定,在管理工作者没明确表明规定的含义时,容易存在当月认证对比后,下一个月才扣除的误区。这也是需要管理工作者需要重视的环节。
4、钻税收漏洞,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纳税人的转换过程中,对于已经用防伪税收控制系统,但是没达到年税收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在计算是,没有不安规定保管等情况出现,就不会取消其资格。(很多人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收入都不达标)
5、在申报征收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隐瞒真正的销售收入,不开票,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开售单据。用想关联的企业转移税务,进而偷逃税款。
这些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都凸显出在管理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1、对于企业会计培训管理
企业会计在税收上的作用尤为重要。在对于会计人员的日常辅导和管理中需要注意1一是税务机关领导要经常辅导会计整理账务、建立制度,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对于变更人员,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加强对新人员税收条例的认识;三是严格验证会计上岗工作证,不定时监察其对增值税防伪控税系统的使用;四是对于不合格的会计。应该勒令限期改正,必须正确的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收。及时的发现在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并加之即时纠正。
2、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认识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一般纳税人在我国税收管理条例中比较特殊,管住一般纳税人,就基本管好了增值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强调增值税的重要性,认证分析税务机关的管理形式,把纳税人的管理摆放在突出的文职上,从思想、内外部、手段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纳税人的认定、年审、申报、监督、监察到纳税人的取消环节。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综合治理,保证税务基础不被侵蚀,税务合理合法。在纳税人中,树立牢固的治税细想,依法管理,严格禁止逾越管理权限,作出违反政策规定的事来。
3、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
对于占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在其运营后的三到六个月内再进行跟踪,对于监察中发现虚假信息,没有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其会计审核混乱的企业,应该严格处理,重新考察,重新审核其负担率。对于提供给企业的限量发票,也要不定期检查。
4、年检工作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审批认定12个月后就应该作为年检对象:
a)对于不合格的纳税人的处理
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收机关提供准确资料的企业,应该及时停止年检,在一至二月内勒令其整改,可以派相关税务人员辅助或者是督促其整改,不能任之放之。
b)管理好专用发票
关键词:医疗机构 财务税收 问题 措施 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点主导地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和税种主要包括其他收入和房屋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另外还有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随着我国城镇医疗机构卫生体制快速的发展及药品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这样就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例如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农村医疗保险、个体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等,发营化、私有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对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存在着税源不清及重视力度不够,使税收管理出现一定的风险及漏洞。
一、医疗机构财务税收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纳税的意识不强
由于医疗机构慢慢由事业单位改制成民营医院,大多数与当地政府及执法机关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而且政府一直以来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都是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的,这样就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医疗行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基础苦衷匮乏等,同时医疗行业建帐不全、不缴、少缴等相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这样做是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话就是没有回报的,如果是大投资的医院,选择这种方面是不能分红,这样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的本性。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
医疗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药监局、卫生局、国(地)税等,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 没有交叉,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或者冲突的,比如医药与卫生之间的政策会冲突,各医疗机构征会征收营业税却不收增值税,那么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三)医疗机构发票使用不规范,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困难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发票的使用意识上比较淡薄,一般出现不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平时在医疗服务的工作中,没能按税务机关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绝大多数以收据或白条替代,所以在税收监管时,不能真实的体现出业务往来情况。
二、解决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宣传
税务应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税法知识宣传,将医疗耳机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宴会到位,促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其次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将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宣传,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认识,促进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纳税进行监督。
(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无论是营利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应该执行国家统一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并近期进行税务申报。同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
我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针对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入,免征各项税收,如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卫生服务条件或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用来抵扣的相应的所得税额,对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免征政策,要注意加强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 时,一定要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及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合格,要取消其享受免税的优惠资格;同是还要注意加强对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及剩余财产的税收管理工作,如果达到了纳税条件,要及时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确保税款的征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从而引导医疗机构经营者与财务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另外应开展医疗机构经营都与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履行及落实税收政策的技能及认识;同时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特点。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应税项收入的检查,重点稽查有无收入不入帐,代收医疗服务费不入收的,收入挂往来帐的,大额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的、虚列成本、帐务混乱或者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问题等,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执行,不断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对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及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这样才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渐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六)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 税收成的意识和概念
营利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营利性医院目前的这种和存环境使其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营利性医院运作困难、影响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我国公立医院财税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3.25
[2]张明凤,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全球信息时代步入 21 世纪以来,IT 业在网络业务应用的云计算和信息智能物联网之后又出现了一项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大数据。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迈进了新的一步,淘宝、天猫、亚马逊、京东乃至苏宁云商进行线上线下同时交易甚至是微信社交平台,国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几乎已经离不开 B2C 或者 C2C 交易了。
隶属阿里巴巴旗下的“中国零售平台”仅在 2013 年就达成大约有113 亿笔的 交易 , 使其交易总额 (GMV) 一度高 达 15,420 亿元 , 约合2,480 亿美元。 这一规模,远超 eBay 和亚马逊(354.53,42.75,13.71%),成为全球第一。 2013 年, 淘宝网和其旗舰天猫的电子交易共产生了 50亿个包裹,占中国当年邮递包裹总量的[:请记住我站域名/] 54%[2]. 仅仅在 2014 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全网的交易总额达 805.11 亿元,天猫贡献 571 亿元,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一号店等瓜分了其余的份额。 其中,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移动端交易占比显着提升, 由去年的 21%提升到 38.5%,提高了近 17 个百分点。面对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多次公开提出推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2.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征增值税对公共经济的影响
2.1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都是隐匿在数据平台之后进行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易,政府很难掌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 从而很难对其每一项都确切的征收增值税,而传统增值税收缴的牵制关系也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而受到很大的影响。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最大的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减少、税款流失。 另外,鉴于 3G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4 年 6 月底,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也规模达到 2542 亿元,而 2013 年上半年达 532亿元,同比增长 378%.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在工信部颁发 4G 牌照之后,电子商务平台的购销交易数额更是不可估计。 因此,电子商务的增加意味着非电子商务的减少,非电子商务的减少意味着税基的减少和税收的减少。
2.2 影响增值税的征收原则
(1)普遍征收原则的冲击。 我国增值税,是强调在有货物(不动产除外)的生产、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进行普遍征收,一个销售商如果选择仅在网站上进行商品销售售, 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纳,则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显然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公平性和普遍原则产生了冲击。
(2)中性原则的破坏。 对征税标的物的征税事实是平等的;同时对适用相同税种的纳税人的征税依据是平等的。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征税产生的竞争优势和电子商务内部的税负不平衡,都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
(3)简化征收管理原则的考验。 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加强征收管理。
当越来越多的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这种隐形的电子商务形式对税务机关在税收登记制度、交易管理模式、监督稽查方式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挑战。
3.在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课征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全世界各国都广泛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是增值税,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的征收,必须明确征税的对象并且认定税率,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准确把握交易物流转的这个性质,确切交易发生的地点等问题。所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相比,在行为模式和发展特点都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则给增值税课税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3.1 纳税主体隐藏在交易之后
在购销业务中,税务局必须对其双方进行身份认定,才能正确行使课税权。 但是,当前的网络交易中,购销双方都是通过注册账号,以虚拟形式代替实体交易。这些都使得使用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对纳税人进行身份认定的做法受到挑战。
3.2 纳税人税负不公
以实体店中销售光碟软件为例,根据购销差价计算“增值额”的原理即可征收增值税,但是网络环境下销售却可以省略此项,至多变成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导致征收商品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税率不同,直接造成税基的减少,影响了增值税征收。
3.3 增值税计税基础认定困难
增值税作为间接征收的一个税种,征税的对象是因在流转环节发生增值的增值额部分。可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可能出现货物商品的销售额确认不准确。
我们知道在 B2B 或者 C2C 销售中, 很多销货方企业是在扮演一个中间商角色。 既在自己的网站中出售由多个独立制造商生产的商品,而往往因为网站的推广而导致购买数量巨大,进一步使得消费者仅仅以商品成本或者略高于成本的价格就购买到多种商品,那么购买方在支付给销货企业商品价款的同时,其实还直接承担了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对商品的相关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实际上此代销行为销货方企业的收入仅仅只是在双向收取制造商和购买者之间的一定比例的佣金。 那么,销货方并不符合我们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它既没有对货物所有权有直接的转移行为,也没有直接承担商品
销售带来的收益或者风险。
因此,在对商品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税基时,确认应该以净额计算还是总额计算就应该明确区分。
3.4 纳税地点不复存在,征收管理困难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特点,使得它不需要像传统交易那样申报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等纳税地点,所以,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税收稽查和管理的难度,使得现行征管方式下电商增值税征收管理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征收增值税还有着现实的难度,当前的种种问题和困难,都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进行解决。
4.迎接大数据时代,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对增值税开征的可行之策 4.1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完善适用我国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相关规定。
2003 年 7 月 1 日,欧洲联盟(EU)开始要求美国和其他非欧盟国家客户支付依据销售数字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税,即增值税。 WTO 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提出, 对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不应有差别对待,对电子商务的征稽系统应该简单透明,程序容易执行,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合作制定新标准。[5]
从这些先进的经验来看,我国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可以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条例进行如下调整和补充。
4.1.1 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主体认定和管理
即使是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也应该遵循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线上线下同步交易都有相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因此税务机关应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开发税务登记软件统,统一登记购销双方的主要 IP 地址、负责人实名身份等信息。 另外,税务机关还要明确是按照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来落实税收管辖权的的实施。
4.1.2 制定合理税率,实现税负公平。
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就有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国家特别照顾和扶持行业的不同税率。 那么既然要征税,我们就应该分别从电商的 B2B,B2C 的角度区别出发,以现行税率为基础,规定一定的免征额,设计专门的累进税率。甚至可以像出口退税一样,对销售专门需求产品的电商制定“抵免”政策,对电商增值税实施部分返还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2 明确性质,统一管理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当前,有很多 B2C 行为混在 C2C 网站中,借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之名实销售给批发商之实,导致增值税的流转中断税款流失,这些商家正在有意逃避纳税。 因此,确认其网站销售属于 B2C 性质,才是当务之急。 工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对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管理。统一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B 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C 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2C 模式)等的行业标准,规范相关电子证明证书给每种不同性质交易模式下的企业,以便税务部门对纳税征收有充分的依据。
4.3 代扣代缴, 加强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在税款计算和征收上的作用。
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销售支付很少使用现金,而多数要通过使用银行卡或直接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来完成支付过程,因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购销业务的行为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款的工作,就成为一个很好的思路。税务、工商部门可以建立新的制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财政代扣代缴的权利和义务,在清算完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并及时将相关传递给税务机关。
同时授权运营平台出具专门的纳税证明给交易方,以致流转环节不至于丢失,保证了税款的来源。
4.4 加大宣传,从本质上完善增值税的电子征收管理。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部门,税务局可以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法宣传,强化电商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并且让电子商务参与者意识到税务机关的公开监管,为保护商户交易而做出的条件保密以及合理计算减轻税负的人性化措施。使电子商务中的参与者都自觉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
(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
二是重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必须突破现有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按税种设内设机构的管理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和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管理原则。我认为方面:
(一)必须成立正式的专家型智库机构,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一线管理人员主要由检查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前者构成了各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后者由行业专家、财产价值评估师、国际税收检查员、技术顾问和问题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又包括计算机审计专家、经济分析师、工程师、雇用税专家、金融产品专家。我们要比照美国的做法,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实施真正意义的上专家管税。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库机构如专家技术局,有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而非兼职人员。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成立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包括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行业工作小组是一个非正式机构,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以兼职身份参与其中,没有工作积极性,岗位上的事务又相当多,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徒有形式。事实证明,迈不出机构改革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机构的专家型的智库机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难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内热外冷和上热下冷的尴尬局面。
(二)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不仅要实现行业集中管理,也要实现总部集中管理。借鉴美国“行业+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将行业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集中,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成立汽车行业管理局、钢铁行业管理局、石油石化行业管理局、烟草行业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层级,实施重点管理和直属管理,打破现有管理层级和管理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构建总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区或总部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电信和湖北人寿实现省级财务集中管理,沃尔玛已经实现了在深圳总部集中财务核算。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制单位,相当于生产车间,不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抓好总部的管理非常关键,企业在这方面的要求也很强烈,湖北人寿、湖北电信、沃尔玛湖北公司、华润苏果超市公司等相继提出实行税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国税局对省内良品铺子饮食有限公司实施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增值税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摊,这是大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是重构大企业涉税服务理念。主要是:
1、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税款。科学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
2、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建立多级政策反馈机制,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努力形成点面结合、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
3、深化两个系统应用。完善保障机制,通过改进工作讲评、加大复审复核力度、加强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系统运行成效。丰富评估方法和模板,强化生产要素分析方法应用,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评估力度,积极拓展评估范围,以主体税种带动其他税种实现综合评估。依托两个系统,全面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4、继续开展管理增收工作。在去年管理增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增收工作长效机制。结合税源调查工作,确定管理增收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明确工作责任,抓好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完成情况,确保管理增收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依法治税力度
5、强化执法监督。制定重大执法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定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审核把关、备案备查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反馈评价及内部管控机制。落实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强化对审理质量的考核。加强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增强税收执法监督效果。
6、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检查模式,优化检查结果评价考核办法,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深化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严把申辩调整质量关,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行成效。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7、加大稽查力度。全面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项目的同时,结合全市征管状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检查。积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选案,重点对医药、水泥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增强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深入分析税收违法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三、深入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服务水平
8、大力实施信息管税。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保证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信息共享。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等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利用,进一步拓展信息集中的范围,健全税收风险预警等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比对,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提高税源管理实效。
9、继续夯实征管基础。严格户籍管理,充分利用两个系统,加强非正常户监管。深化外部信息应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发票管理条例,按照上级部署推进普通发票改革。加强与地税部门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和执业信用。
10、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按照省局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深化数据处理分析,创新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和手段,拓展数据利用范围,加强数据预先应用和预警。加强数据质量分析,探索有效避免异常数据产生的方法,建立及时检测和修改异常数据的长效机制,为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层级,扩大数据交换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平台,加强运维和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运行监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不包含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二、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地来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三、清算组(清算管理人)的确定
企业清算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多为私人有限公司,企业清算期间根本没有成立什么清算组,清算工作实际上也未具体实施。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企业普通清算的管理人应由投资者组建,由会计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税务部门应对清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清算期间的确定
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实际情况是: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根本不急于清算,企业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所说的“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前的经营所得,而对清算所得的汇缴时间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本人认为,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五、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又没有对以后存货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使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里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六、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都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本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33%)依法计缴入库。
七、对“清算所得”具体计算过程的理解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其他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务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资本金。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在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清算损益加清算所得调整额。清算损益体现为清算后的净资产(不含向投资者的分配)与清算前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也可以依据会计处理的“清算损益”科目进行审查;清算所得调整额体现为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和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在以前的会计处理上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全额记入了资本公积。
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是:
1、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清算截止日尚未进行清算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后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2、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负债的减项加以扣除,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但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实际应进入破产程序)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
3、公式中“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为企业清算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的评估增值,因为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在发生时未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此作为清算所得的调增项目。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对清算财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是公式的调整项目,操作中应在“清算损益”中体现。
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对清算所得的调整。因以前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接受货币以外的实物资产时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资产处置时再与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所以在企业清算时,对企业尚未处置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项目。现在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将其价值就记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清算企业如果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则在清算时该项就不应该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增加项目。
八、普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由于普通清算企业既不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制度,又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国家更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单独规定,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普通清算期间对相关的清算业务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致使清算活动在会计上失去了控制,给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设置了障碍。
本人认为,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并根据普通清算的特点对会计核算进行适当调整,达到既能反映企业清算过程的财务状况,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企业清算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不另立帐簿,在企业原有帐簿中进行,一般需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帐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
(3)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会计处理示例
某增值税企业清算期间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6日,在此期间已发生的清算损益为4万元。清算截止日评估机构对尚未清算完毕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企业净资产增加5万元,其中存货评估增加5万元。
清算截止日资产负债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帐面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帐面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
货币资金55短期借款2020
应收帐款220220应付帐款350350
存货1301355应付工资44
待摊费用100-10应交税金11
固定资产455510
实收资本5050
资本公积66
未分配利润-25-25
清算损益44
评估增值55
资产合计4104155负债及所有权合计4104155
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
借:存货5
借:固定资产10
贷:待摊费用10
贷:清算损益5
(2)计提未处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
借:清算损益0.935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0.85(5*0.17)
贷:其他应交款-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85
(3)计算清算所得并计提所得税
清算所得额=清算期间损益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6+剩余资产评估损益4.065
=14.065
计提清算期间应交所得税=14.065*33%=4.64145
一、强化专业化管理,有效增强税种管理能力
我们将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管理理念和办法,积极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的管理经验,整理我们市行之有效的管理做法,并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满足和适应税收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的现实需要,努力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和手段,做到“三个精细”:
一是货物和劳务税实行精细管理。严格按照实地核查、发票增量调整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注销等重点环节一定要严密监控,坚决遏制虚开虚抵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优化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软件及相关操作程序。并且加强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的跟踪问效,积极开展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专项检查等活动。
二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精细管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规模进行归类,分门别类管理,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结合我市行业性质和特点,细化行业管理措施和模板,完善行业细类的管理体系。强化分事项管理,规范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加强汇算清缴、重组改制、并购清算等特别事项的跟踪监控,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三是国际税务实行精细管理。扎扎实实开展反避税工作,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加强关联交易信息基础管理,强化预约定价的监控执行,不断提高案件调查调整质量。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做好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登记和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扣缴、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开展股权转让、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股息分配等专项调查和检查。全面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经过办法落实减少协定执行风险。
二、强化信息化管税,有效提升征管服务水平
本着科学管理、注重应用的原则,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征管信息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和服务系统为核心的税收信息化体系,努力使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层次。
(一)提供支撑,实行信息管税
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保证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信息共享。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等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利用,进一步拓展信息集中的范围,健全税收风险预警等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比对,认真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提高税源管理实效。
(二)夯实基础,进行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是强化纳税人的登记管理,缩小潜在纳税人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将潜在税源变为可控税源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全国性纳税号;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流,核对户籍;实行片管责任制等。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加强非正常户监管。深化外部信息应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发票管理条例,按照上级部署推进普通发票改革。加强与地税部门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和执业信用。
(三)平台对接,科学数据分析
加强技术保障深化数据处理分析,创新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和手段,拓展数据利用范围,加强数据预先应用和预警。加强数据质量分析,探索有效避免异常数据产生的方法,建立及时检测和修改异常数据的长效机制,为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层级,扩大数据交换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平台,加强运维和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运行监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三、强化规范化执法,有效加大依法治税力度
认清形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执法责任制考核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全年“零差错”。同时,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前扣除、减免税、缓税、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和程序的监督检查。
(一)找差距,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检查模式,优化检查结果评价考核办法,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深化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严把申辩调整质量关,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行成效。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订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制定和完善重大执法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定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审核把关、备案备查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反馈评价及内部管控机制。落实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强化对审理质量的考核。加强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增强税收执法监督效果。
四、强化正规化培训,有效促进税收科研团队建设
为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我们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不断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我们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管理系统,以提高税务干部实际工作水平为目标,倡导和要求干部职工坚持网络学习,相互交流学习体会,共同提高。二要组织立足本职岗位业务比武练兵,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三要加强人才梯级队伍建设,利用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开展与税收实际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逐步使在职干部全部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整体提高专业文化素质。四是结合岗位交流和轮换,探索能力与岗位挂钩的培训与自主学习激励机制。
五、打造自律型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一、房产交易人(指房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下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开具或取得“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凭“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不征收营业税证明”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申报资料办理房屋契证和房屋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点,涂改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变更(涂改)姓名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申报资料办理各类房屋产权证件。对历史遗留问题,如确实更改了发票的正常交易行为,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作为申报附列资料办理房产产权证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取得。房产交易的出让方在房产出让时,应当向*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申请开具“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凭“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向房产受让方收取款项。房产出让方在取得发票时,必须填报“*县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视税收征免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能证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城关税务分局对出让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缴纳应纳税款、开具“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有关手续。
对于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合理的,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房产出让方必须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有相应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
三、因下列原因变更房屋产权的行为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整体转让企业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2、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4、房产共有者对共有房产的分割行为。
对上述不征营业税的房屋产权变更行为,由申请房屋产权变更人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经城关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县房屋产权变更不征收营业税证明》。
四、其他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规定及管理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额减去不动产的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除此以外的房产转让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房产转让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并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的上述全部收入额明显偏低的,以*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2、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不得扣减营业额。除下列情况以外,以“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减除项目凭证:
(1)20*年8月1日前已发生房产交易的房产再次交易的,以原办理房产证时的“产权转移申请审批表”及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作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产权转移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的成交价或评估价(按孰高原则处理);
(2)房改房转让以“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注明的金额;
(3)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凭证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3、企业、单位(属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让房产按其全部收入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所得税纳税人,应附国税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个人转让房产原则上按其全部收入额的1.5%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地方税费征税规定
房产转让人的房产转让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外,还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4%的城镇教育费附加,领受人按其领受的房产证按件缴纳五元的印花税,领受人的印花税可由城关税务分局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城关税务分局应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除对居民个人出售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产的出售按收入总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有关减免税规定及操作办法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及管理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审批呈报表等为依据确定是否属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自建自用房免征营业税原则上限一套。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房产转让,房产转让人应按规定填报《*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和附送其他有关营业税减免的资料,城关税务分局对房产转让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签署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理由。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及管理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其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与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房产转让,房产转让人应按规定填报《*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和附送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的资料(如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城关税务分局对房产转让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签署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理由。
六、城关税务分局应当对房产转让中的征税、减免税等情况在《*县房产交易税收征管登记台帐》上进行认真登记。并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上月审批的《*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份报县地税局备案。
七、城关税务分局要及时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委托代征工作,对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申请填开或取得“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应严格按《征管法》进行处理。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一是年初税收计划下达后,我局召开“税收收入工作动员会”,确定了“按月考核,应收尽收”的工作方针,制定了《灵川县国家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层层签订“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将任务细化到分局、股室、个人,特别是做到县局领导分片负责、股室领导与基层分局挂钩联系,强化了领导保障。二是抓好重点税源。按上年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上的标准确定了135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按月通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款入库和增值税税负情况,为纳税评估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依据。加强对特大型企业的分析和监管,确保支柱产业(企业)真正发挥支柱作用。三是深入基层摸税源。在开展好重点税源企业和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局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领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税源调研,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耗用主要原材料成本变化、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应收帐款回笼和市场发展前景等一手原始信息,有的放矢地加强税收征管。同时,还从优化纳税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入手,与基层单位、企业探讨优化服务具体措施。四是强化部门协作,税收收入实现新突破。积极向县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汇报税源和税收的最新动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了工作合力。五是深化税收分析,增强收入预见性。发挥税收分析“监视器”的作用,积极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正确把握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和反映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增强了组织收入的预见性。今年累计入库区局口径税收12447万元,同比增长37.84%,增收3417万元;从税种看,国内“两税”完成8379万元,同比增收18.35%,增收1299万元;企业所得税完成3981万元,同比增收116.36%,增收2141万元;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完成20万元,同比下降44.44%,减收16万元;车辆购置税完成67万元,同比下降9.46%,减收7万元。
(二)创新行业管理,探索专业化管理模式
重点开展汽车经营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行业专业化管理模式,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成立汽车专业化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汽车行业税收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汽车税收的征管工作;二是深入开展全县汽车税源调研,制定了《灵川县国税局汽车税收管理办法》、《汽车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三是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通过以会代训、上门宣传、个别辅导等方式加强制砖、汽车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先后召开动员会、座谈会10次,创办宣传专栏5期,发放资料2000余份,有力地提高了党政干部、纳税人对汽车税收的认知度和遵从度;四是县局对汽车税收任务实施单独下达,任务落实到户,责任明确到人。实行按月考核和定期督办通报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半年来,通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汽车税收征管秩序得到了明显好转。全县汽车税收实现入库税款1137万元,同比增收52.2万元,增长32%。
(三)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打造标准化格局
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使纳税人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快速处理,打造体现我国税部门特色的标准化服务格局。一是抓好办税服务厅达标建设,推动办税服务上台阶。力争我县办税服务厅实现环境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流程标准化和考核标准化。我局三个办税大厅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严格按照区局“四化”办税大厅标准进行落实,努力建成现代化多功能办税服务厅。二是依托税收信息平台,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推动“办税全市通,服务全天候”为抓手,全面推广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延长办税时间,扩大和完善办税“免填单”服务项目。目前,我局开展“免填单”服务已惠及灵川三千多纳税人,受到纳税人一致好评。三是不断完善纳税人学校建设,加强解读性税法宣传。以纳税人实际需求为切入点,大力加强解读性税法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依法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我局已举办二期税收业务培训,培训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120多人,发放学习资料200多份;四是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阳光国税”建设。实行办税公开,重视纳税人意见收集、分析和反馈工作,及时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开展纳税服务文化创建,不断推动纳税服务创新发展。组织开展现代纳税服务理念大讨论,提炼国税纳税服务理念、目标、行为准则等纳税服务标准和文化内涵。六是继续推进国、地税部门开展多种形式、多项业务的联合办税,创新协作方式,丰富协作内容。目前,我局主动与地税部门联系,争取今年开展国、地联合办证业务。
(四)以人为本,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开展“以人为本,争先创优,树立灵川国税新形象”的“创先争优”活动。一是以税务文化室建设为契机,深度挖掘灵川税务文化的深厚底蕴,展现我局成立以来精神文明、制度、行为、物态等文化建设方面取得成果,充分发挥“三室”对干部职工的激励、教育作用,增强税务干部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二是在全县国税系统开展法纪大学习、隐患大排查、作风大整顿、管理大加强、素质大提高五项活动,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将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三是积极极开展“回顾十一五,展望十二五”全市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成果展示活动。认真制作了“回顾十一五,展望十二五”反腐倡廉工作亮点版报,组织人员参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才艺展示并获得全市国税系统二等奖佳绩;同时以学习《廉政准则》为主线,以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为重点,进一步引导全系统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求真务实、遵纪守法,增强税务干部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掀起全系统全员“学准则、守准则、争当创先争优表率”的热潮。四是认真开展内容健康、创意新颖的集体活动。春节前夕开展了迎新春团拜会、“三八”节女干部趣味竞赛、党员志愿者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市局第三届运动会、灵川县纪念建党93周年庆“七•一”红歌大赛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各部门的交流沟通,增进同事间相互了解,增强干部职工大局观念、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促进团结互助、和谐共事、热爱集体、以局为荣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五)狠抓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二是创新廉政教育机制,推行实施了“廉政学习教育日”活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和国税干部队伍中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我局干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国税“十五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教育。通过每月一日“廉政学习教育日”活动,加大教育的力度、频度和幅度,确保廉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三是继续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以“四大监督保障机制”为基础,符合我局实际的大预防、大监督格局。四是加大干部队伍廉洁从税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法规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厉查处队伍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五是加强管理工作,畅通渠道,做好来信来访事件调查,及时查找单位系统存在的风险及不稳定因素,严肃查处税务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和处理影响队伍稳定和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六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弘扬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反对不良习气,坚决禁止赌博行为,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注重小节,洁身自好,严于律己,不做事业发展的障碍;严格遵守公务员管理条例,严明工作纪律,禁止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酗酒,避免影响个人及单位形象;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通过抓好监察、法规等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七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举办了一期全系统国税干部参加的反渎职侵权知识专题讲座,邀请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李成林局长讲课,通过讲座增强全体税务干部反渎职意识。上半年,我局干部队伍稳定,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一、工作目标
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精神,依法对全市加油站(点)的资质、经营、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彻底清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市加油站(点)的经营和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擅自私建、滥建加油站的现象,严厉打击加油站(点)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站(点)管理规范、建设有序、布局基本合理;推动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使全市加油站(点)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实现有序竞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重点查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1、凡未经省商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2、凡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对其中既符合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又符合加油站(点)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3、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将现存成品油一次性处理给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拆除其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种手续;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商务部[]第23号令给予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二)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l、今后我市加油站建设和调整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研究审定,没有规划或有悖于布点原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申报、不受理。
2、全市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必须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完成经营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自查工作。
3、今后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石油、中石化在我市所属企业和社会加油站(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规范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l、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流入市场。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土炼油厂的查处、打击,坚决杜绝劣质油流入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批发资格。直供用户所属企业只能购进自用油,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市“清整办”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
2、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按照《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7号)的要求,引导社会合格加油站(点)进行公平、有序竞争。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做好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加快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市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6月10日前)。市“清整办”要对全市辖区内各类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摸 底调查。市商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对加油站(点)的主体资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计量器具、油品质量、纳税和税控装置使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四、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组织领导。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部署全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派员参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行联合执法。
(二)各司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打击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点),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造、扩建加油站(点)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点)依法处理。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检查加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和建设程序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讯业对gdp的贡献率为6%,行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电信行业税收收入为3320亿乌先令,20**年同期则为2890亿乌先令。截至20**年4月,电话用户数达到1830万,电话普及率达到51.3%。获得授权的电视台为67个,其中有 62个处于运营当中。有229个调频广播电台,其中208个处于运营当中。快递业务邮寄商品数量为134,349件,普通邮递邮寄商品数量为 1,497,018件。互联网增长迅速,截至20xx年12月,互联网有效用户数为360万,20xx年同期为270万。截至20xx年12月,移动银行用户数为1424万,交易量为18.6万亿先令,20xx年同期用户数为887万,交易量为11.6万亿先令。20xx年4月,通讯行业毕业生人数为 680人,20**年6月为610人。
二、主要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市场份额 乌干达通讯行业企业数目较多,但多为外资企业,彼此竞争激烈。相关领域主要公司占据市场份额如下:
通讯运营商:mtn 45%,airtell 35%,africel 10%,utl 5%。
设备供应商:华为 60%,中兴 15%,爱立信 15%。
三、并购情况 黎巴嫩的africell公司收购法国电信旗下的uganda orange公司。africell是总部在黎巴嫩的一家非洲区域电信运营商,也是乌干达仅次于mtn和airtel的第三大电信运营商。该宗并购行为于 20xx年11月完成,收购金额为1200万美元。africell公司由此承接了约100万注册用户并计划未来三年在乌干达投资1.5亿美元,目标是到 2xxx年在乌干达发展600万用户,占当地20%的市场份额。
四、政策法规 13/14财年,新出台以及正处于审核阶段的法规主要包括 :乌干达通讯法案(20xx年开始实施);网络管理条例(于20xx年对外生效);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政策(提交内阁审核);数据保护和隐私法案(获内阁审核通过)。
五、工程项目 边远地区通讯发展工程。主要包括:截止到20xx年3月,为学校总共修建了1027个信息技术实验室;为78个地区议会办公室、816所地区医院、53 所乡村学校装上了宽带;为22400名社区成员提供了互联网方面的知识培训;在ntungamo、bugiri和soroti三个地区的私立学校启动了电子计算机实验室项目试点。
电子政务工程。20xx年乌干达政府制定了信息和通信科技政策框架,致力于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6月,华为公司与乌干达政府签署合同,承建电子政务网/国家骨干网项目,该项目将致力于实现乌干达首都及全国主要区域的网络互通。整个项目分为三期,一期和二期分别于2xxx年6月和20xx年4月顺利完成,第三期建设预计将于今年年内启动。骨干网建设为乌干达未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政务应用奠定了基础。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电子政务发展的长期规划master plan于20xx年启动,该规划由韩国政府以免费咨询的形式提供给乌干达政府,并于20xx年通过议会审批,规划在电子政务发展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拓展方向等方面给予指导。
数字电视项目。20xx年国际电信联合会itu在日内瓦开会决定要在20xx年6月17日在全球范围内关停模拟信号。目前乌干达周边国家肯尼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均已实现数字整转。乌干达宣布从20xx年6月15日开始启动转型,项目总投资约2000万美元,第一期在大坎帕拉地区60公里半径范围以内实施,第二期预计从8月底开始在jinja、masaka、mbarara、mbale等其他15个城市关停模拟信号。相比于模拟信号,数字信号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更清晰的画质以及更多的节目选择等诸多优点。目前,工程第一阶段已基本实施完毕。但由于乌政府并没有为民众购买机顶盒等相关设施提供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并不理想,坎帕拉市内仍有约30%的民众没有实现数字信号切换。注税行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行业。行业内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业务开展对稳定税收增长、减少税款流失和助力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一、 XX市注税行业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全市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共有4家,从业人员67人。其中,本科学历13人,占比19%,大专学历7人,占比10%。20xx年至20xx年,该行业的业务量有了长足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营业额由333.6万元增长到574.8万,增长率72%;资产由97.33万元增加到189.51万元,规模扩大95%;户数由364户发展到1380户,增长率279%。20xx年,该行业有3家实现盈利,1家亏损,年底行业亏损23.87万元。
二、当前注税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落后,法律级次不高。我国涉及注税行业管理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上述法规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出台较晚、级次不高,约束力相对较弱,影响了行业发展。一是社会认知度受到影响。注税行业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在社会上认知度较低,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类报告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相比,其被社会使用范围较窄。二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针对注税行业的专门业务,市场无序竞争,行业业务受限,造成涉税服务市场没有准入门槛,参与经营主体较多。现在,不但注册会计师在做涉税服务,还有各种名目的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都在从事涉税服务,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注税行业的业务开展受到很大影响。
(二)税务机关认可度低。目前,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的认可度还有待提高,少数税务机关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注税行业发展。第一,认为纳税服务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甚至要搞个性化服务、贴身服务、保姆服务,混淆了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边界。本来是应该交给中介机构去做的服务,税务机关也抢着做了。第二,认为注税这个行业做涉税咨询、税务筹划是打擦边球,是帮助纳税人少交税,侵蚀了国家税基,所以不太支持。
(三)税务率较低。从XX市情况来看,税务率整体偏低。全市共有纳税人48927户,20xx年税务师事务所户数共计1036户,率仅为2 %。据悉,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人代办纳税事宜,与发达国家相比,税务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税务市场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四)企业利润率低、经营困难。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业务面窄量小,不仅行业内竞争激烈,还面临着其他中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压力。20xx年全市4家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61.95万元,其中3家盈利1家亏损。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2.5万元,4家均实现了盈利。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23.87万元,其中3家盈利,另一家达信事务所在裁员20人后依然亏损。
(五)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税务是一项权威性、专业性和高风险的业务,业务上既要熟知会计知识更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目前,很多税务人员是刚毕业取得会计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拥有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严重短缺。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实践经验欠缺,对办税流程、办税软件应用和相关税收规章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办理涉税事项时存在一问三不知的现象,导致其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按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完成相关的税务事项。
三、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注税行业急需加大立法宣传力度。着眼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注税行业立法进程,明确注税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注税行业的偏见和误解,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 注税行业要发展就更迫切需要立法。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要求,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国务院的这些最新文件,既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要求。注税行业应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推动《注册税务师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快行业立法进程。加快注册税务师立法进程,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又是征纳双方应对复杂税制和税收管理环境的最佳选择。
(三)创新服务,为注税行业发展创造各种条件。针对我市的率比较低,有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亏损较大,税务机关切实对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使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的地位。在目前的征管体系中,应当引入和强化税务师事务所的作用。比如,企业执行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类税收的涉税鉴证报告可一定程度上酌情考虑减少此类税收稽查、纳税评估的次数或不予评估、稽查,以充分调动事务所的积极性,同时会降低征纳成本。
2.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政府向注税行业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是全球性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购买涉税服务在近几年也陆续出现。在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工作中,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提取疑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联合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既能维护了税收秩序,也能为注税行业开辟稳定的发展通道。政府购买涉税服务要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既可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群体日益庞大和税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今年我市国税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共30人协助开展重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