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15:58: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纪律,必须让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法定都得到贯彻执行。
2、设立税收机关监察队伍,不定时的对税收机关进行监察和督促。
3、公开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及时的向社会公布最新信息,让一般纳税人员了解、熟悉税务原则、工作重点并加之监督。
4、设置纳税人举报、投诉信息栏,认真了解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只有保护好纳税人的利益,才能对纳税人实施更好的管理。
5、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强调调查,研究,做到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
6、对于工作人员要设立奖惩制度,增强工作岗位轮换。
7、应该做好税收保密工作,严于律己,坚持工作原则。
8、熟悉对于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条例,在对一般纳税人的事物处理的工作上,应该熟练的操作、正确的指导、快捷的办理。及时的调查,了解纳税人的要求。
二、突出纳税人管理工作重点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好重点税源。
不少的纳税人基于最求自身的利益,通过转移等方式逃脱税收,这些问题应该纳入管理工作的重点。突出管理重点以及管理条例,使纳税人感受到逃脱税收的严重性。
1、大力的宣传
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不断的宣传纳税人管理条例,以及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制度,让纳税人明确纳税管理工作者在时时刻刻的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监督,使其改正或者放弃逃税等思想。
2、不定时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教育
隔一段时间,对一般纳税企业进行调研、考察。明确指出纳税机关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是以抓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为目的而存在的,更是以管理好企业税收,保护国家税收法而存在的。
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对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往往在尚未正常的经营时,利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就需要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的进行税务登记,用新企业的身份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格也需要重复的劳动,容易造成管理人员职责不清。为了加强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可谓是层层把关,从基层的税收管理人员到主管局长,采用多级审核条例,配合对企业经营的实地考察。
2、对于纳税人资格的正式认定
对于占时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在累计满12个月后办理正式过程中,对于申报要求、审核要求中需要税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进行正确的申报,并辅助税务人员进行审核。税务人员在对其中事物的处理上应该更加仔细,对于审核情况有差异的一般纳税人要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
3、辅导期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并抵扣)。
对于辅导期管理制度也存在着思想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客观实际的把握不足等原因。一是管理机关人员没有从分的认识到新企业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融入防伪系统就安全了,弱化了认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二是在纳税条例政策宣传上,纳税人一般都实行“先对比,后抵扣“的规定,在管理工作者没明确表明规定的含义时,容易存在当月认证对比后,下一个月才扣除的误区。这也是需要管理工作者需要重视的环节。
4、钻税收漏洞,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纳税人的转换过程中,对于已经用防伪税收控制系统,但是没达到年税收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在计算是,没有不安规定保管等情况出现,就不会取消其资格。(很多人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收入都不达标)
5、在申报征收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隐瞒真正的销售收入,不开票,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开售单据。用想关联的企业转移税务,进而偷逃税款。
这些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都凸显出在管理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1、对于企业会计培训管理
企业会计在税收上的作用尤为重要。在对于会计人员的日常辅导和管理中需要注意1一是税务机关领导要经常辅导会计整理账务、建立制度,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对于变更人员,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加强对新人员税收条例的认识;三是严格验证会计上岗工作证,不定时监察其对增值税防伪控税系统的使用;四是对于不合格的会计。应该勒令限期改正,必须正确的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收。及时的发现在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并加之即时纠正。
2、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认识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一般纳税人在我国税收管理条例中比较特殊,管住一般纳税人,就基本管好了增值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强调增值税的重要性,认证分析税务机关的管理形式,把纳税人的管理摆放在突出的文职上,从思想、内外部、手段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纳税人的认定、年审、申报、监督、监察到纳税人的取消环节。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综合治理,保证税务基础不被侵蚀,税务合理合法。在纳税人中,树立牢固的治税细想,依法管理,严格禁止逾越管理权限,作出违反政策规定的事来。
3、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
对于占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在其运营后的三到六个月内再进行跟踪,对于监察中发现虚假信息,没有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其会计审核混乱的企业,应该严格处理,重新考察,重新审核其负担率。对于提供给企业的限量发票,也要不定期检查。
4、年检工作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审批认定12个月后就应该作为年检对象:
a)对于不合格的纳税人的处理
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收机关提供准确资料的企业,应该及时停止年检,在一至二月内勒令其整改,可以派相关税务人员辅助或者是督促其整改,不能任之放之。
b)管理好专用发票
关键词:医疗机构 财务税收 问题 措施 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点主导地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和税种主要包括其他收入和房屋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另外还有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随着我国城镇医疗机构卫生体制快速的发展及药品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这样就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例如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农村医疗保险、个体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等,发营化、私有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对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存在着税源不清及重视力度不够,使税收管理出现一定的风险及漏洞。
一、医疗机构财务税收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纳税的意识不强
由于医疗机构慢慢由事业单位改制成民营医院,大多数与当地政府及执法机关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而且政府一直以来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都是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的,这样就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医疗行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基础苦衷匮乏等,同时医疗行业建帐不全、不缴、少缴等相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这样做是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话就是没有回报的,如果是大投资的医院,选择这种方面是不能分红,这样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的本性。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
医疗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药监局、卫生局、国(地)税等,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 没有交叉,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或者冲突的,比如医药与卫生之间的政策会冲突,各医疗机构征会征收营业税却不收增值税,那么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三)医疗机构发票使用不规范,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困难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发票的使用意识上比较淡薄,一般出现不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平时在医疗服务的工作中,没能按税务机关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绝大多数以收据或白条替代,所以在税收监管时,不能真实的体现出业务往来情况。
二、解决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宣传
税务应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税法知识宣传,将医疗耳机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宴会到位,促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其次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将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宣传,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认识,促进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纳税进行监督。
(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无论是营利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应该执行国家统一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并近期进行税务申报。同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
我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针对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入,免征各项税收,如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卫生服务条件或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用来抵扣的相应的所得税额,对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免征政策,要注意加强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 时,一定要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及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合格,要取消其享受免税的优惠资格;同是还要注意加强对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及剩余财产的税收管理工作,如果达到了纳税条件,要及时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确保税款的征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从而引导医疗机构经营者与财务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另外应开展医疗机构经营都与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履行及落实税收政策的技能及认识;同时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特点。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应税项收入的检查,重点稽查有无收入不入帐,代收医疗服务费不入收的,收入挂往来帐的,大额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的、虚列成本、帐务混乱或者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问题等,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执行,不断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对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及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这样才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渐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六)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 税收成的意识和概念
营利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营利性医院目前的这种和存环境使其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营利性医院运作困难、影响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我国公立医院财税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3.25
[2]张明凤,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全球信息时代步入 21 世纪以来,IT 业在网络业务应用的云计算和信息智能物联网之后又出现了一项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大数据。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迈进了新的一步,淘宝、天猫、亚马逊、京东乃至苏宁云商进行线上线下同时交易甚至是微信社交平台,国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几乎已经离不开 B2C 或者 C2C 交易了。
隶属阿里巴巴旗下的“中国零售平台”仅在 2013 年就达成大约有113 亿笔的 交易 , 使其交易总额 (GMV) 一度高 达 15,420 亿元 , 约合2,480 亿美元。 这一规模,远超 eBay 和亚马逊(354.53,42.75,13.71%),成为全球第一。 2013 年, 淘宝网和其旗舰天猫的电子交易共产生了 50亿个包裹,占中国当年邮递包裹总量的[:请记住我站域名/] 54%[2]. 仅仅在 2014 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全网的交易总额达 805.11 亿元,天猫贡献 571 亿元,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一号店等瓜分了其余的份额。 其中,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移动端交易占比显着提升, 由去年的 21%提升到 38.5%,提高了近 17 个百分点。面对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多次公开提出推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2.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征增值税对公共经济的影响
2.1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都是隐匿在数据平台之后进行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易,政府很难掌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 从而很难对其每一项都确切的征收增值税,而传统增值税收缴的牵制关系也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而受到很大的影响。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最大的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减少、税款流失。 另外,鉴于 3G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4 年 6 月底,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也规模达到 2542 亿元,而 2013 年上半年达 532亿元,同比增长 378%.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在工信部颁发 4G 牌照之后,电子商务平台的购销交易数额更是不可估计。 因此,电子商务的增加意味着非电子商务的减少,非电子商务的减少意味着税基的减少和税收的减少。
2.2 影响增值税的征收原则
(1)普遍征收原则的冲击。 我国增值税,是强调在有货物(不动产除外)的生产、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进行普遍征收,一个销售商如果选择仅在网站上进行商品销售售, 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纳,则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显然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公平性和普遍原则产生了冲击。
(2)中性原则的破坏。 对征税标的物的征税事实是平等的;同时对适用相同税种的纳税人的征税依据是平等的。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征税产生的竞争优势和电子商务内部的税负不平衡,都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
(3)简化征收管理原则的考验。 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加强征收管理。
当越来越多的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这种隐形的电子商务形式对税务机关在税收登记制度、交易管理模式、监督稽查方式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挑战。
3.在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课征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全世界各国都广泛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是增值税,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的征收,必须明确征税的对象并且认定税率,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准确把握交易物流转的这个性质,确切交易发生的地点等问题。所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相比,在行为模式和发展特点都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则给增值税课税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3.1 纳税主体隐藏在交易之后
在购销业务中,税务局必须对其双方进行身份认定,才能正确行使课税权。 但是,当前的网络交易中,购销双方都是通过注册账号,以虚拟形式代替实体交易。这些都使得使用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对纳税人进行身份认定的做法受到挑战。
3.2 纳税人税负不公
以实体店中销售光碟软件为例,根据购销差价计算“增值额”的原理即可征收增值税,但是网络环境下销售却可以省略此项,至多变成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导致征收商品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税率不同,直接造成税基的减少,影响了增值税征收。
3.3 增值税计税基础认定困难
增值税作为间接征收的一个税种,征税的对象是因在流转环节发生增值的增值额部分。可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可能出现货物商品的销售额确认不准确。
我们知道在 B2B 或者 C2C 销售中, 很多销货方企业是在扮演一个中间商角色。 既在自己的网站中出售由多个独立制造商生产的商品,而往往因为网站的推广而导致购买数量巨大,进一步使得消费者仅仅以商品成本或者略高于成本的价格就购买到多种商品,那么购买方在支付给销货企业商品价款的同时,其实还直接承担了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对商品的相关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实际上此代销行为销货方企业的收入仅仅只是在双向收取制造商和购买者之间的一定比例的佣金。 那么,销货方并不符合我们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它既没有对货物所有权有直接的转移行为,也没有直接承担商品
销售带来的收益或者风险。
因此,在对商品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税基时,确认应该以净额计算还是总额计算就应该明确区分。
3.4 纳税地点不复存在,征收管理困难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特点,使得它不需要像传统交易那样申报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等纳税地点,所以,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税收稽查和管理的难度,使得现行征管方式下电商增值税征收管理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征收增值税还有着现实的难度,当前的种种问题和困难,都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进行解决。
4.迎接大数据时代,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对增值税开征的可行之策 4.1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完善适用我国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相关规定。
2003 年 7 月 1 日,欧洲联盟(EU)开始要求美国和其他非欧盟国家客户支付依据销售数字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税,即增值税。 WTO 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提出, 对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不应有差别对待,对电子商务的征稽系统应该简单透明,程序容易执行,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合作制定新标准。[5]
从这些先进的经验来看,我国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可以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条例进行如下调整和补充。
4.1.1 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主体认定和管理
即使是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也应该遵循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线上线下同步交易都有相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因此税务机关应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开发税务登记软件统,统一登记购销双方的主要 IP 地址、负责人实名身份等信息。 另外,税务机关还要明确是按照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来落实税收管辖权的的实施。
4.1.2 制定合理税率,实现税负公平。
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就有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国家特别照顾和扶持行业的不同税率。 那么既然要征税,我们就应该分别从电商的 B2B,B2C 的角度区别出发,以现行税率为基础,规定一定的免征额,设计专门的累进税率。甚至可以像出口退税一样,对销售专门需求产品的电商制定“抵免”政策,对电商增值税实施部分返还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2 明确性质,统一管理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当前,有很多 B2C 行为混在 C2C 网站中,借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之名实销售给批发商之实,导致增值税的流转中断税款流失,这些商家正在有意逃避纳税。 因此,确认其网站销售属于 B2C 性质,才是当务之急。 工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对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管理。统一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B 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C 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2C 模式)等的行业标准,规范相关电子证明证书给每种不同性质交易模式下的企业,以便税务部门对纳税征收有充分的依据。
4.3 代扣代缴, 加强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在税款计算和征收上的作用。
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销售支付很少使用现金,而多数要通过使用银行卡或直接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来完成支付过程,因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购销业务的行为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款的工作,就成为一个很好的思路。税务、工商部门可以建立新的制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财政代扣代缴的权利和义务,在清算完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并及时将相关传递给税务机关。
同时授权运营平台出具专门的纳税证明给交易方,以致流转环节不至于丢失,保证了税款的来源。
4.4 加大宣传,从本质上完善增值税的电子征收管理。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部门,税务局可以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法宣传,强化电商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并且让电子商务参与者意识到税务机关的公开监管,为保护商户交易而做出的条件保密以及合理计算减轻税负的人性化措施。使电子商务中的参与者都自觉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
(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
二是重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必须突破现有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按税种设内设机构的管理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和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管理原则。我认为方面:
(一)必须成立正式的专家型智库机构,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一线管理人员主要由检查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前者构成了各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后者由行业专家、财产价值评估师、国际税收检查员、技术顾问和问题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又包括计算机审计专家、经济分析师、工程师、雇用税专家、金融产品专家。我们要比照美国的做法,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实施真正意义的上专家管税。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库机构如专家技术局,有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而非兼职人员。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成立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包括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行业工作小组是一个非正式机构,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以兼职身份参与其中,没有工作积极性,岗位上的事务又相当多,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徒有形式。事实证明,迈不出机构改革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机构的专家型的智库机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难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内热外冷和上热下冷的尴尬局面。
(二)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不仅要实现行业集中管理,也要实现总部集中管理。借鉴美国“行业+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将行业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集中,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成立汽车行业管理局、钢铁行业管理局、石油石化行业管理局、烟草行业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层级,实施重点管理和直属管理,打破现有管理层级和管理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构建总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区或总部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电信和湖北人寿实现省级财务集中管理,沃尔玛已经实现了在深圳总部集中财务核算。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制单位,相当于生产车间,不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抓好总部的管理非常关键,企业在这方面的要求也很强烈,湖北人寿、湖北电信、沃尔玛湖北公司、华润苏果超市公司等相继提出实行税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国税局对省内良品铺子饮食有限公司实施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增值税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摊,这是大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是重构大企业涉税服务理念。主要是:
1、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税款。科学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
2、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建立多级政策反馈机制,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努力形成点面结合、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
3、深化两个系统应用。完善保障机制,通过改进工作讲评、加大复审复核力度、加强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系统运行成效。丰富评估方法和模板,强化生产要素分析方法应用,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评估力度,积极拓展评估范围,以主体税种带动其他税种实现综合评估。依托两个系统,全面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4、继续开展管理增收工作。在去年管理增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增收工作长效机制。结合税源调查工作,确定管理增收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明确工作责任,抓好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完成情况,确保管理增收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依法治税力度
5、强化执法监督。制定重大执法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定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审核把关、备案备查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反馈评价及内部管控机制。落实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强化对审理质量的考核。加强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增强税收执法监督效果。
6、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检查模式,优化检查结果评价考核办法,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深化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严把申辩调整质量关,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行成效。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7、加大稽查力度。全面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项目的同时,结合全市征管状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检查。积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选案,重点对医药、水泥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增强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深入分析税收违法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三、深入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服务水平
8、大力实施信息管税。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保证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信息共享。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等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利用,进一步拓展信息集中的范围,健全税收风险预警等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比对,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提高税源管理实效。
9、继续夯实征管基础。严格户籍管理,充分利用两个系统,加强非正常户监管。深化外部信息应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发票管理条例,按照上级部署推进普通发票改革。加强与地税部门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和执业信用。
10、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按照省局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深化数据处理分析,创新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和手段,拓展数据利用范围,加强数据预先应用和预警。加强数据质量分析,探索有效避免异常数据产生的方法,建立及时检测和修改异常数据的长效机制,为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层级,扩大数据交换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平台,加强运维和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运行监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