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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保障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06 16:13:30

税收征管保障

篇1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费方式常常会遭到交费对象的抵制,这是由行政收费的“软性”决定的。并且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一体化管理体制容易引起资金挪用,使职工交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可以彻底改变上述状况。

其一: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刚性。在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比较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况下,依靠自愿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保证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接受,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行政性收缴有明显区别。

其二: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国范围内的征收率统一起来,以改变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政出多门现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统一,以便为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创造社会保障条件,打破地区及单位对人力资源的封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三:税收的形式标志着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纳税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并有享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使社会保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乱,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

1.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下,企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实施者,依然执行计划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如社会统筹退休保障金的拨付,仍然是由劳动部门返还给企业,再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给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包管。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成了规模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者说本应由社会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被企业化了。这种企业办社会的社会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体制还易造成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负担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制度必然有较大变动,职工下岗逐渐成为困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下岗职工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安置职工再就业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下述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

上述资料显示,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渠道已经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促进这一进程,开征社会保障税正是加速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费基本由企业负担,这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国有企业对此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由于这一压力而经常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国外没有一个政府敢于把职工医疗风险完全交给企业。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开征社会保障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当65岁以上人口占一国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即属于老年型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稳定社会秩序、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1.5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税制体系的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间接税偏重,直接税畸轻,1996年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67.1%,直接税仅占税收总额的16.8%。完善现行直接税体系,充分发挥所得税在经济运行中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不失时机地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成熟的社会基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企业用人自不断加强,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职工的生活风险增加。对未来社会老龄化高峰严峻形势的预期,使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有所增强,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生存提供起码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税的专项返还性特征是纳税人受益的保证,使其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成熟的社会基础。

2.2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从街道到乡镇均有税务分支机构,更有数十万业务熟练、素质高的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是极有帮助的。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

2.3可靠的税源保证

社会保障税属于所得税类,其征税额的多少与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长。有资料显示:1978~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长了近6倍。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长了4倍多。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9年的不足300亿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亿元(金融时报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2.4可供借鉴的国内及国外经验

我国有十几年的社会统筹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及其经验可资借鉴。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就越成熟与完善,也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其社会保障税通常以工薪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由雇员及雇主共同承担,税款专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和国家津贴。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宝贵经验。

3关于社会保障税制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开征该税种的设想如下:3.1纳税人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的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亦应分别以企业、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雇员)为纳税人。

3.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收入为征税对象。根据惯例,征税对象扣除规定的减免项目后的余额,构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鉴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特定的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原则上不允许减免税。但由于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

3.3税目和税率

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世界各国不尽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等。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降低征收费用的原则,我国应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定额税率适用于那些收入不稳定、不易计算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适用比例税率。税目的范围包括老年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其它税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征。

3.4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地方税体系。由当地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年终清缴,以满足经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方法,即职工个人应纳税金在本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由单位代扣代缴;自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企业的税金自行申报缴纳,与所得税的缴纳同步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税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参考文献

1陶继侃,张志超,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

2陈庆海,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探讨,现代财经,1994(12):56~59

3刘植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现代财经,1994(3):26~29

篇2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1.基本做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第三,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2.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国际社会的社会保障实践已逾百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以下五个方面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的。

(1)社会保障税名为税或费,但不能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三种。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都具有强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点。而且,无论是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其实质均不同于税或费的原有含义。社会保障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它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2)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与界限是维护福利国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区域而言,欧洲建立社会保障的时间较早。这是工业化和市场化推进较早的综合结果,因为恰恰是工业化的推进造就了产业工人大军,而市场化的推进则集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对峙。在发展中国家,同样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向工业化的迈进,致使市场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业救济和退休养老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足够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础这一原则。

(3)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相反,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与调整的。

(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上,以二战为分水岭,战前、战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战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大为扩大,享受现代文明福利生活成为新的权利内容。二是从最初针对少数经济困难的个人实行社会救助,发展到对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均有社会保障,又进一步发展到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给付的各种福利待遇。三是战后开始随着物价、工资波动而调整年金,以保障劳动者和公民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一切公民都有权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

(5)多支柱体系,分散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对此,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是,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而且,这种多支柱体系共同担负着防范未来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总体风险,如政府和市场崩溃、财政来源枯竭,投资策略偏差等。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也因此必须从长计议。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其现实在于: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障支出及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或称社会保障的负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来研究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究;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因素的分析,对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点来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分析方法,在研究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探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并提出社会保障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理论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个体间存在着劳动能力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劳动能力差异属私人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个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分布状况,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设各经济个体的劳动供给量为L,个人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1)

米尔利斯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际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J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对米尔利斯模型进行数值方面的分析,其结果表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际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际税率,T为经济个体所负担的所得税额。通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推敲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减少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关注程度越高,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际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人们对劳动供给反应灵敏时,最优边际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的收入能力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收入能力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际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余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收入需求的增加,并未使最优边际税率提高,最优边际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

篇4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1.基本做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第三,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2.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国际社会的社会保障实践已逾百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以下五个方面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的。

(1)社会保障税名为税或费,但不能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三种。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都具有强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点。而且,无论是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其实质均不同于税或费的原有含义。社会保障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它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2)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与界限是维护福利国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区域而言,欧洲建立社会保障的时间较早。这是工业化和市场化推进较早的综合结果,因为恰恰是工业化的推进造就了产业工人大军,而市场化的推进则集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对峙。在发展中国家,同样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向工业化的迈进,致使市场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业救济和退休养老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足够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础这一原则。

(3)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相反,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与调整的。

(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上,以二战为分水岭,战前、战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战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大为扩大,享受现代文明福利生活成为新的权利内容。二是从最初针对少数经济困难的个人实行社会救助,发展到对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均有社会保障,又进一步发展到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给付的各种福利待遇。三是战后开始随着物价、工资波动而调整年金,以保障劳动者和公民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一切公民都有权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

(5)多支柱体系,分散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对此,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是,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而且,这种多支柱体系共同担负着防范未来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总体风险,如政府和市场崩溃、财政来源枯竭,投资策略偏差等。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也因此必须从长计议。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其现实在于: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篇5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

负所得税的优点:其一,可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确定税收负担和社会保障的支付金额。特别是从劳动供给效应的角度来看,负所得税制对劳动供给所产生的负激励程度较轻。在负所得税制体系下,由于支付社会保障的补助金与应负担的税额具有联动性,各经济个体都适用相同的边际税率(1-b),因此不可能陷入到“贫困陷阱”当中。所谓“贫困陷阱”是指那些接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不缴纳所得税的家庭或个人,当其取得劳动所得时,他们得到的补助金会减少其同额的劳动所得,其净收入不变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措施,为了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金,其劳动所得会被100%课税。结果受助家庭将失去劳动欲望,而一直依赖政府的救助,使其一直处于贫困状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的出现,当其劳动所得增加时,他们得到的补助不应100%地减少其劳动所得,应只减少其一部分的劳动所得。但是,当税收负担与支付社会保障补助金分别在不同的两个政策框架下实施时,对其劳动所得无法确定比较恰当的扣减额度。而负所得税制,由于把两者放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就不会陷入“贫困陷阱”。其二,从行政成本方面考虑,在负所得税体系下,由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税金的征收同属相同的业务,两者在相同的机构实施,效率则会更高。政府向社会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时,负所得税制会减轻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其三,由于现金转移支付与市场配置方式相容,与实物转移支付相比,能够给予受助 者以自由选择购物的空间。其四,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身份调查为基础,只有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者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能获得救助。而在负所得税制下,所有人都处在一个保护伞下,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的收入保障,而无需接受带有歧视色彩的身份调查。

负所得税制虽然获得广泛的支持,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曾经大规模实践过负所得税方案。主要原因在于:当经济个体间所得来源存在差异时,总所得就不能成为衡量公平的指标。换言之,以总所得为税基的综合课税体系无法实现横向公平原则,并非是理想的课税体系。那么为什么总所得作为公平的指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在此,比较分析一下具有不同收入来源的两个纳税人在不同课税体系下的税收负担(表1)。

假设有两个纳税人甲和乙,纳税人甲第一阶段(现在)的收入为100,第二阶段(未来)的收入为110;纳税人乙只有第一阶段(现在)的收入为200;利息率为10%。申、乙的消费计划相同,即在第一阶段消费100,第二阶段消费110。乙要在第一阶段的收入中拿出100来进行储蓄并获得埘的利息,用以第二阶段的消费。如果没有课税的话,两者的消费水平完全一致,拥有相同的经济实力,即福利水平相同。假设实行税率为10%的综合课税制,则纳税人甲在第一阶段要负担100×10%=10的所得税,100-10=90可供消费;第二阶段要负担110×10%=11的所得税,110-11=99可供消费。纳税人乙在第一阶段要负担200×10%=20的所得税,可供支配的所得为180,同甲一样在第一阶段消费90,剩下的90转入储蓄,而第二阶段获得的利息9要缴纳0.9的税金,纳税人乙的可消费金额只有99 0.9=98.1。结果纳税人甲的消费水平要比纳税人乙略高。

横向公平是指福利水平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如果课税前两个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那么在课税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是相同的。而对所得的综合课税却背离了这一原则。

如果把储蓄金额看作为未来取得收入的经费,则上述的分析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纳税人乙第一阶段的税基是从所得额中扣除储蓄额(200-100=100),因此第二阶段的税基不仅包括利息所得,还包括第一阶段存储的储蓄额。纳税人乙第一阶段所负担的税额为(200-100)×10%=10,消费额为100-10=90,第二阶段负担的税额为110×10%=11,消费额为110-11=99,这与纳税人甲的税前税后的福利水平相同。也就是说,把储蓄作为经费而扣除的课税方式比综合课税方式更能体现横向公平。另外,不把利息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课税方式也能得到相同的结论。由此可见,综合课税并不能说是理想的课税方式;也就是说,以总所得为税基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另外,所得税的又一个难点是捕捉纳税人的各种形态的所得,而事实上各行业间存在着捕捉率的差异。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在捕捉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等不同职业的所得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严重地阻碍了横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即对于工薪阶层可以捕捉到近100%的所得,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就很难捕捉到其所有实际所得。之所以不同职业存在着所得捕捉率的差异,是因为各所得的来源形态有着显著差异。例如,农民可以自产自用(当然,目前取消了农业税,不存在对其所得的捕捉率问题),而个体工商户、自营业者生产经营用的车也可用于私事。但是工薪阶层由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是严格分离开来的,因此对其所得的捕捉也是比较容易的。换言之,这是所得的不同来源以及确定费用扣除的不透明性和征税成本的问题,或者说与逃税、漏税、节税问题密切相关。负所得税制不可能把所得以外的经济性差异指标作为税基来进行课税,因此,也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如果考虑到现实因素,在所得税领域是很难把经济差异指标化的。

四、结论

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弱者,是否需要最低生活保障,不仅要看捕捉到的个人所得的情况,还应考察该个人的资产状况和消费活动状况,而且,还应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用途进行细化,这样既能起到提供最低保障的作用,又能监督、防止受助者丧失劳动欲望。从速一视点考虑,负所得税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普遍采用。但是,彻底调查、掌握所得以外的资产及对补助金用途的细化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经济环境多样他的今天,政府的监督成本也会增加。另外,对于所得的捕捉率存在职业间差异问题,如果职业能够自由选择,从长期来看也并不一定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说负所得税制的利大于弊,今后应放大负所得税的优点,重新审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与社会保障支付的关系。不断发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即便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网并有效地实施,也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扩大。社会保障税费如何分担膨胀的社会保不支出是我们今后要着重研究的课题。为此,成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进行重新再认识,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考虑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理由如下:

一是无论是一般税收还是社会保障税费,通带都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义,征管体系以来自雇主和自营业者的申报表的形式获取信息,雇主从雇员的收入中预扣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并通过银行缴纳给收入管理部门,以有效的征管系统监督那些没有申报和纳税的雇主,并使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收管理一体化能够消除核心职能的重复,避免申报表的处理和税款的强制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领域发生重要。一体化能够减少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的支出,实现规模经济,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缴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过程;能够降低办公设施、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成本;能够避免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二是税收管理机构是以收入征管为目标的,其组织文化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过程。而社会保障机构一般以创造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核心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文化和过程是不同的,因此其征收业绩一般很有限。社会保障机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会提高社会保障税费缴纳的征管水平,降低征收成本。

三是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会大大降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因为采用统一的记账凭证制度,个人所得税和工资薪金税以及按照所得和工资薪金征收的社会保障税费的统一审计程序,能够减少纸面工作。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申报和纳税制度普及率的提高也会降低纳税人和缴费者的纳税成本。另外,制度的简化也会提高纳税人计算的准确性。

四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社会保障金的支付与税费的征收同在统一的计税框架下进行,可直接确定个人的纳税额和一次性转移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那些收入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可以获得一次性现金补助,而那些收入水平高于贫困线的人必须承担税负。因此,可使所有人都同处在一个保护伞下,保证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收入保障。

篇6

[中心词汇]社会保证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随同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时扩展、人口老龄化的不时开展,税收担负与社会保证支出也将随之增大。以后少数兴旺国度政府支出规模扩展的缘由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添加。同时,在购置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证支出的增长超越税收支出的增长也是形成财政赤字扩展的主要缘由。

社会保证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证税费和普通税收支出。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少数国度被称为社会保证税费,普通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践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际看,并不是一切树立了社会保证体系的国度都独自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局部省份由中央税务局征收和局部省份由休息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征的“二元形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议权。从国际开展趋向看,社会保证税费的革新并不是复杂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效果,但可以一定的是,社会保证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普通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范围,关于社会保证支出及资金来源效果停止了少量的研讨。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证资金(或称社会保证的担负)的研讨,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剖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剖析支付才干差异的基础下去研讨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讨;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要素的剖析,关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念来停止研讨。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剖析方法,在研讨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经过火析负所得税的利害,剖析社会保证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证支付的途径效果,并提出社会保证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实际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定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集体间存在着休息才干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休息才干差异属公家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团体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散布状况,对团体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定各经济集体的休息供应量为L,团体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反的成效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 (1)

米尔利斯研讨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效果,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沿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团体的边沿税率为0;三是假设具有最低所得的团体按最优形状任务,则他们面J临的边沿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标明最优税收函数不能够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完成支出再分配。为了失掉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状况,对米尔利斯模型停止数值方面的剖析,其结果标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沿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取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沿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 (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沿税率,T为经济集体所担负的所得税额。经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琢磨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允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增加社会分配不公允的关注水平越高,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沿税率与休息供应弹性成正比,即人们对休息供应反响灵敏时,最优边沿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的支出才干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支出才干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沿税率与政府财政支出的需求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支出的需求越大,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他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支出需求的添加,并未使最优边沿税率提高,最优边沿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休息供应的反响灵敏度、财政支出需求和支出分配的价值判别亲密相关。

三、负所得税制的利害

负所得税制是弗里德曼在维持最低支出方面提出的,是一个可以为一切人提供最低支出保证的现金补助方案。负所得税方案将社会救助体系与团体所得税制度联络在一同,失掉实际界的普遍支持。其基本想象是在没有任何税收制约的前提下,上述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公式(2)可直接确定团体的征税额和一次性转移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那些低于贫穷线的人可以取得一次性现金补助,而那些支出水平高于贫穷线的人必需承当税负。但是,现行税制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没有向收人在起征点以下的团体支付补助金。税务管理机构担任征收税金,社会保证机构担任支付社会保证金,税收制度和社会保证制度区分作为两种不相关的政策来制定,并由不同机构区分停止管理,并没有把二者无机结合起来。这里首先剖析一下负所得税制的利与弊。

负所得税的优点:其一,可以在一致的制度框架下确定税收担负和社会保证的支付金额。特别是从休息供应效应的角度来看,负所得税制对休息供应所发生的负鼓舞水平较轻。在负所得税制体系下,由于支付社会保证的补助金与应担负的税额具有联动性,各经济集体都适用相反的边沿税率(1-b),因此不能够堕入到“贫穷圈套”当中。所谓“贫穷圈套”是指那些接受最低生活保证而不交纳所得税的家庭或团体,当其取得休息所得时,他们失掉的补助金会增加其同额的休息所得,其净支出不变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保证作为一种措施,为了从中取得一定金额的补助金,其休息所得会被100%课税。结果受助家庭将失掉休息愿望,而不时依赖政府的救助,使其不时处于贫穷形状。为了克制这种现象的出现,当其休息所得添加时,他们失掉的补助不应100%地增加其休息所得,应只增加其一局部的休息所得。但是,当税收担负与支付社会保证补助金区分在不同的两个政策框架下实施时,对其休息所得无法确定比拟恰当的扣减额度。而负所得税制,由于把两者放在一致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就不会堕入“贫穷圈套”。其二,从行政本钱方面思索,在负所得税体系下,由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税金的征收同属相反的业务,两者在相反的机构实施,效率则会更高。政府向社会提供相反的公共效劳时,负所得税制会减轻征税人的实践担负。其三,由于现金转移支付与市场配置方式相容,与实物转移支付相比,可以给予受助

者以自在选择购物的空间。其四,传统的社会保证制度是以身份调查为基础,只要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许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能取得救助。而在负所得税制下,一切人都处在一个维护伞下,一切人都能取得基本的支出保证,而无需接受带有歧视颜色的身份调查。

负所得税制虽然取得普遍的支持,但理想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度曾经大规模实际过负所得税方案。主要缘由在于:当经济集体间所得来源存在差异时,总所得就不能成为权衡公允的目的。换言之,以总所得为税基的综合课税体系无法完成横向公允准绳,并非是理想的课税体系。那么为什么总所得作为公允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在此,比拟剖析一下具有不同支出来源的两个征税人在不同课税体系下的税收担负(表1)。

假定有两个征税人甲和乙,征税人甲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100,第二阶段(未来)的支出为110;征税人乙只要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200;利息率为10%。申、乙的消费方案相反,即在第一阶段消费100,第二阶段消费110。乙要在第一阶段的支出中拿出100来停止储蓄并取得埘的利息,用以第二阶段的消费。假设没有课税的话,两者的消费水平完全分歧,拥有相反的经济实力,即福利水平相反。假定实行税率为10%的综合课税制,则征税人甲在第一阶段要担负100×10%=10的所得税,100-10=90可供消费;第二阶段要担负110×10%=11的所得税,110-11=99可供消费。征税人乙在第一阶段要担负200×10%=20的所得税,可供支配的所得为180,同甲一样在第一阶段消费90,剩下的90转入储蓄,而第二阶段取得的利息9要交纳0.9的税金,征税人乙的可消费金额只要990.9=98.1。结果征税人甲的消费水平要比征税人乙略高。

横向公允是指福利水平相反的人应交纳相反的税收,也就是说,假设课税前两团体具有相反的福利水平,那么在课税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是相反的。而对所得的综合课税却背叛了这一准绳。

假设把储蓄金额看作为未来取得支出的经费,则上述的剖析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征税人乙第一阶段的税基是从所得额中扣除储蓄额(200-100=100),因此第二阶段的税基不只包括利息所得,还包括第一阶段存储的储蓄额。征税人乙第一阶段所担负的税额为(200-100)×10%=10,消费额为100-10=90,第二阶段担负的税额为110×10%=11,消费额为110-11=99,这与征税人甲的税前税后的福利水平相反。也就是说,把储蓄作为经费而扣除的课税方式比综合课税方式更能表现横向公允。另外,不把利息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课税方式也能失掉相反的结论。由此可见,综合课税并不能说是理想的课税方式;也就是说,以总所得为税基无法完成横向公允。

另外,所得税的又一个难点是捕捉征税人的各种形状的所得,而理想上各行业间存在着捕捉率的差异。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在捕捉工薪阶级、集体工商户及农民等不同职业的所得时,存在着清楚的差异,这严重地阻碍了横向公允准绳的完成。即关于工薪阶级可以捕捉到近100%的所得,而关于集体工商户或农民就很难捕捉到其一实在践所得。之所以不同职业存在着所得捕捉率的差异,是由于各所得的来源形状有着清楚差异。例如,农民可以自产自用(当然,目前取消了农业税,不存在对其所得的捕捉率效果),而集体工商户、自营业者消费运营用的车也可用于私事。但是工薪阶级由于任务和家庭生活是严厉分分开来的,因此对其所得的捕捉也是比拟容易的。换言之,这是所得的不同来源以及确定费用扣除的不透明性和征税本钱的效果,或许说与逃税、漏税、节税效果亲密相关。负所得税制不能够把所得以外的经济性差异目的作为税基来停止课税,因此,也不契合横向公允准绳。假设思索到理想要素,在所得税范围是很难把经济差异目的化的。

四、结论

判别一团体能否是弱者,能否需求最低生活保证,不只要看捕捉到的团体所得的状况,还应调查该团体的资产状况和消费活动状况,而且,还应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用途停止细化,这样既能起到提供最低保证的作用,又能监视、防止受助者丧失休息愿望。从速一视点思索,负所得税制在理想经济生活中难以普遍采用。但是,彻底调查、掌握所得以外的资产及对补助金用途的细化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经济环境多样他的明天,政府的监视本钱也会添加。另外,关于所得的捕捉率存在职业间差异效果,假设职业可以自在选择,从临时来看也并不一定是不公允的。因此,可以说负所得税制的利大于弊,今后应缩小负所得税的优点,重新审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与社会保证支付的关系。不时开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即使树立最基本的社会平安网并有效地实施,也肯定会招致社会保证支出的扩展。社会保证税费如何分担收缩的社会保不支出是我们今后要着重研讨的课题。为此,成对社会保证制度自身停止重新再看法,关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思索以税收的方式来筹集,并完成社会保证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理由如下:

一是无论是普通税收还是社会保证税费,通带都需求依照相反的所得定义,征管体系以来自雇主和自营业者的申报表的方式获取信息,雇主从雇员的支出中预扣普通税收和社会保证税费并经过银行交纳给支出管理部门,以有效的征管系统监视那些没有申报和征税的雇主,并运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和税收管理一体化可以消弭中心职能的重复,防止申报表的处置和税款的强迫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范围发作重要。一体化可以增加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的支出,完成规模经济,增加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交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进程;可以降低办公设备、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本钱;可以防止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本钱。

二是税收管理机构是以支出征管为目的的,其组织文明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进程。而社会保证机构普通以发明团体的福利权益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中心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文明和进程是不同的,因此其征收业绩普通很有限。社会保证机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会提高社会保证税费交纳的征管水平,降低征收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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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配套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也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统筹与管理。但在实践当中,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统筹缴费暴露出欠规范、不统一和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等弊端。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国家、企业、个人(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益原则;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政令统一、政事分开原则,本文提出如下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方案: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1.纳税人。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且不平衡,农民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将农民列入纳税行列。可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2.征收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雇员,以其因雇佣关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雇主以其因雇佣员工而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自营者,以其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等同于雇员,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为征税对象;如果对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除固定上缴被承包、承租单位一部分经营成果外,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营者征税,以其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自营者,是指同时既为雇主又为雇员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为征税对象的工资薪金应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标准。同时,社会保障税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既设起征点又设上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产经营利润,不作任何税前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雇员应纳税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雇主应纳税额=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自营者应纳税额=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适用税率

纳税人取得(支付)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外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计税。

3.税率。社会保障税是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5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和受益原则特点,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保障项目统一采用综合比例税率予以确定。其中,养老保险项目的税率为10%,医疗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失业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其他保障项目的税率视具体情况确定,统一合并征收。为便于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衔接,雇主的负担率应高于雇员的或起码应与雇员基本相等;自营者的税率应基本上等于雇员与雇主税率之和。

4.税负调整制度。社会保障税实行限额征收,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不再征税。考虑到中国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在工资薪金中的扣缴办法,这一限额对工资薪金应规定按月缴纳,对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应规定按年缴纳。为照顾低收入阶层,以体现社会保障税的立法意图,社会保障税应规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就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全额征税。起征点的大小可参照中国现行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制定。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可申请在其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办法由税法另行规定。但对社会保障税的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

5.征收管理。将社会保障税划为中央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雇员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税按月计征;自营者的社会保障税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雇员、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自营者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于下年度补缴,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抵缴其下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或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雇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额,由其雇主在申报缴纳应纳社会保障税时一并代扣代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保障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雇员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由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其雇主已代扣代缴社会保障税,在申报缴纳时,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者抵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出规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和参保范围的扩大。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只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一些单项法规,法律层次低,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改革取向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改变收付模式,理顺关系,平稳过渡,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用国有资产变现解决。

4.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缺口。

(二)财政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越位”,不但公开性和透明度太低,而且预算内预算外收支严重倒置和扭曲,最突出的就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应列为预算内收支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于收入制度上为社会保险费而列入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而又缺乏强有力的收入弥补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资金被挪用流失,出现社保不保等严重问题。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公共收入,其收入属准税收性质,其支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但却长期列为预算外收入,没有受到严格的公共管理和监督。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障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障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使社会保障制度深入人心,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具体是: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本一致性,即都是对雇员(个人)工资薪酬收入总额征收。两者不同的是,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比个人所得税应低得多。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考虑个人薪酬收入超过800元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社会保障税也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和总体税负问题,应合理设计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薪酬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已纳社会保障税的税款从税基中给予必要扣除。

2.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税前扣除项目应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税前列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企业总体税收负担。

3.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项税收特点及与其个人账户对称性强等特殊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新的《税收征管法》应相应根据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增加补充条款。如个人纳税账户与个人领取社会保障费和保障项目是否对称及其操作的条款;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资金经办部门提供征收单位的欠缴额等条款。

(四)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

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现行工资制度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使其工资组成包含社会保障支出。由于目前分配中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应将已固定化的补贴收入加入工资基数,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检查。

(五)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

对破产企业或经营困难企业的扣款顺序政策进行调整。把社会保障税列为第一还款顺序,按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而税款项中应将社会保障税列为首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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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费改税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07402

1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

社保支付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1.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1.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2.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 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

2.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2.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近十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3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

3.1社保基金的征缴率明显提高

当前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仅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种准备,其实质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质上,因此还不能完全推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征缴率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更明确,执法刚性更强,社保基金征缴率将超过当前“代征”社保费的情形。

3.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显降低

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范围、计税依据等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有较一致的方面,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据印制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减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规模越大、集约化越高则相对成本越低,这是一条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则。从当前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成本来看,一方面可与过去社保部门的征收成本对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

3.3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

首先,社会保障税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化,它将“企业人”,转化成“社会人”,将职工保障责任由企业转向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改变小团体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改变企业保障,保障体系只有独立于企业之外,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必须与劳动力结构调整相伴而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调整的是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社会保障税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不仅仅是为了处理短期的支付危机,而且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资金平衡问题提供了保证。

3.4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好消息将刺激消费需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为征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转移,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人们的消费需求有着天然的层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这个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谈。现在我国的个人存款高达7万亿元,人们紧守个人存款这道“最后防线”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开需求不足这个结,关键是给消费者一种安全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许多人对预期收入心中没底;同时,个人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医疗费、保险、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实考虑。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用“扬鞭”,居民存款自会“出笼”。消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之一,而且是最终动力,消费增长了,何愁经济不随之增长。这种增长是一种生态增长,是以社会福利提高为基础的增长,而非那种人为的以巨大的投资浪费为代价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梁学平,陶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J].财会研究,2000,(8).

[2]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3]汝信,等.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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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喻为市场竞争中弱者的“第一道社会安全网”及社会稳定的“减震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此,我们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费改税”为研究重点和突破口,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在基金的管理上,要逐步市场化,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一些专业化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由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准入及其目标责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政府不用直接经营社保基金,只需在资金的安全性方面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同时强化会计、审计等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完善有关基金营运、监管管理,规范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基金营运的透明度。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刘颖。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J].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5.

[2]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05,(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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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国际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概况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是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一种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迅速发展,现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的资金筹措手段。

(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四)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障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不规范

在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下,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而缴费登记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却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管理。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而其中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又由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分割,职能相互交叉,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不少困难。

(二)缴费基数不统一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门分别核定。在企业工资分配渠道多样化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口径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导致负担不均,企业意见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三)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本上只在一些较大的企业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游离于社会保障统筹之外,不仅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负担不合理,而且可能导致在这些未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刚性不强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依据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强制性手段较少。目前,尽管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但由于指导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障费时,地税部门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

如果国家通过立法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以下简称“费改税”)后,将彻底改变现在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更好地筹措社会保险基金。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管

由于税与费两者的本质不同,税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从而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费改税”后,将从根本上确定社保税的税收本质和特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

“费改税”后,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发放,实现应保尽保。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方便纳税人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拥有完备的征管和服务网络。“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相对于现行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征收的办法,征税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也由面对多个征管部门改为只面对一个征管部门,大大减轻负担。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里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思考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补充,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税,必须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社会保障税在全社会普遍征收,应以互助互济为原则。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支付,适当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与此同时,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轻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在经济起飞的现阶段又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上必须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另外,应当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刚性给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3.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该原则是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和缴纳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但对于特殊情况,即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保险金。

(二)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低税率、宽税基,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先城市后农村分步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其主要税制内容:

1.纳税人。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当前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自愿缴纳的形式,以保证尽可能扩大征收面。当自愿缴纳使人们感到能直接受益时,普遍征收可能成为现实,力争让每个人能享受国家保障。

2.课税对象。单位以月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月工资额为课税对象。个体劳动者以纯收入为征收对象,农民可考虑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将农业税转为社会保障税。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不设减免项目,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3.税目。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3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4.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以上3个,从理论上看,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税目的负担之和,采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以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税率水平的确定要根据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和发放之间的关系来推算。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属“专款专用”性质,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征收在支付工资时实行源泉扣缴,其他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为使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达到理想效果,还应当完善与之密切相关的立法、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一)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

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体税负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水平。

(三)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目前,国家需要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越来越大,新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短时期难以满足历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对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并不意味着现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员需要分流和安置。随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逐步做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发放社会保障金的任务将越来越重,需要为参保人所做的服务工作也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通过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适当的职责,管好个人账户,做好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於鼎臣.税收研究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林翰,邬德政.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特区经济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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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

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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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巴西;社会保障税;征管办法;特点;经验

一、巴西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巴西的社会保障事业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是西半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巴西有三个机构对社会保障进行管理:一是国家社会保障局(INPS),负责资金援助方面的事务,援助金和退休金等;二是国家社会保障医疗援助局(INAMPS);三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INPAS),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与其他各种缴款。[1]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划分为两个层次: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计划和辅私营保险计划。前者是以公共管理为基础的现收现付计划,后者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其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主要项目,采取现收现付制度,所需资金由个人、雇主、政府三方负担,个人和雇主按规定进行缴纳,不足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巴西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1、巴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1)个人积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有收入的职工每月均向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交纳工资的10%作为社会保障税,退休后才可享受退休金及其它社会保障待遇。

(2)企业补充。一些规模较大的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除具备正常的退休机制外,还建立了退休补充机制。即员工除了向政府交纳其工资的10%左右作为社会保障税以外,员工所在公司还要为其交纳相当于该员工工资的20%份额作为退休金积累。

(3)政府补助。据有关部门的介绍,2002年巴西政府为了各项福利保障制度的落实,对企业雇员保障费用的亏损补助金额达170亿巴币,对公职人员即司法、议员、政府公务员的保障费用亏损补助金额达400亿巴币。

2、巴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其他渠道

另外,巴西政府还设立了长期服务担保基金、工伤事故保险基金、贸易联合会工会会费等一些专项基金作为整个巴西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的其它渠道。

三、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主客体及征收办法

1、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主体

在巴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这100多年来,保障社会供缴体制是经过不断演变而逐渐成熟。征缴主体主要分为:社保部门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和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的独立自治机构征收。巴西的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主体是社保部门,具体来说,巴西的社会保障税是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INPAS)负责征收的。

2、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客体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持久运营的基础和保障,而社会保障税又是巴西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支柱,因此,社会保障税在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巴西是拉美国家中开征社会保障税较早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税征收与管理及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与发达国家相近,成为本国第一大税种。巴西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在巴西境内工作的雇员、公务员;居住在巴西和在巴西签有相关合同,巴西海外分支机构的巴西人和外国人;私企业主和管理者及其合伙人;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障税。[2]

3、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办法

(1)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按照每个雇员的月薪计算,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支付给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或者按照临时工作上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巴西雇员社会保障税适用以下税率:月工资不超过1174.86巴西雷亚尔的部分的税率为8%,月工资超过1174.87至1958.10巴西雷亚尔的部分的税率为9%,超过1958.11至3916.20的部分的税率为11%。

(2)雇主与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税。在巴西这个国家里,雇主和自由职业者的应税工资是按照一个固定的基数进行计算,这个基数与实际收入无关。基数是按照级或者次来划分的,并根据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期限不同运算也就不同,在税率方面,按基数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障税率为10%,其他情况为20%。[3]

另外,巴西政府还设立了长期的社会服务担保基金,这个主要是由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收,适用于对于退休雇员和被解聘人员的补贴和补偿。该基金是按雇员工薪的8%计征,基金的收入由国家社会保障局统一支配管理。

四、巴西社会保障税征管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管特点

(1)社会保障税征管效率高。巴西的社会保障税主要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负责征收并进行统一管理,即由专门的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障税进行统一征收和管理,避免了不同征缴部门的相互扯皮,这样就提高了社会保障税的征管效率,进而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

(2)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在巴西,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高达25%—35%,这一比重与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接近,社会保障税也已经成为巴西的第一大税种,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的比重发展迅猛,且仍在呈上升的势头。[4]

2、巴西社会保障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税收支不平衡。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征收额远远小于用于支付退休金的支出额,两者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缺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应当承担交纳保障税的人有相当部分人员逃税,尤其是私营企业雇员更为突出。二是很多人在年纪尚轻时就停止了交纳社会保障税转而向政府去领取救济金。这使得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入不敷出,政府每年得拿出相当一部分财政来弥补社会保障税之间的差额,因而给巴西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2)社会保障税征管工作存在漏洞。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征收工作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而致使许多人逃避缴纳社会保障税,有些人不缴纳社会保障税却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取社会救济金,这不仅造成了社会保障税税收的减少,而且也助长了不公平的社会保障风气,使得人们对彻底改革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3)巴西社会保障支出负担沉重。巴西应用经济研究院(Ipea)2007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巴西社会保障支出的GDP比例为11.7%,全球排名第14位,在意大利(17.6%)、乌克兰(15.4%)和乌拉圭(15%)之后,据统计,巴西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劳动力总数(15-65岁)的9.1%,该比例远低于世界其他真正的老龄化国家,其中包括奥地利(24.2%)和乌拉圭(21.2%),研究人员指出,社会保障支出在老龄化国家的GDP比例高,这是正常的,但对于巴西来说是难以理解的。[5]

五、巴西社会保障税的成功经验

1、社会保障税有强大的法律作为后盾

巴西社会保障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律作为强大的后盾使得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对国民有很强的约束力,这为社会保障税征收提供了稳定而又可靠地来源。

2、社会保障税的征管效率高

巴西的社会保障税主要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负责征收并进行统一管理,这样由专门的社保部门来征管社会保障税,就避免了由多个不同部门进行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工作而带来的低效率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管理效率。

3、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广

巴西的社会保障税覆盖了雇主、雇员、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甚至农民等主体,极大地保障了社会保障税的税收来源。

总之,巴西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在社会保障税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现在巴西的社会保障税模式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与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来说,巴西在社会保障税方面还是迈出了颇有成效的一大步,所以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与巴西有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可以向巴西学习,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惠婷.浅述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OB].中国财税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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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通过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强财政、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在征缴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公平和持续发展,不断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工作。此外,还可以便于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管。 

4.在健全国债投资渠道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投资渠道,提高投资回报率,减轻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压力。鉴于目前资本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在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国债投资机制为主的基础上,可以从积累基金中拿出20%左右的份额进行资本市场的基金、股票投资,探索资本市场运营的经验。从中长期看,要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风险评估与投资监管机构和制度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社保基金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的比例,以提高基金的增值能力。在投资机构的设置上,可以在“社保基金会”下设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采用招标制选择民间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成立专门运营社保基金的信托银行,专司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让保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机构和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篇14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