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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保障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06 16:13: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征管保障,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征管保障

篇1

一、加强税收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传播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促进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二、明确源头监督控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治税机制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财政票据,同时为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和税收委托代征手续费资金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

(二)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土地权属及矿业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方税务机关。

(五)公安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与检察、审判机关一起认真查处、及时审理各类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查处。

(六)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明确部门提供信息责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双向共享,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一)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等相关信息和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

(二)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直接发包的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情况,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和工程结算等信息;

(三)价格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情况,提供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五)规划部门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

(六)工商部门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年检等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及矿业权属变更等信息。

(八)环保、水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等信息。

(九)残联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改、经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报告等信息。

(十二)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审批、校办企业登记等信息。

(十四)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十五)文化、体育部门于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六)其他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提供的涉税信息。

四、明确部门协作征缴责任,建立健全委托代征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二)从事道路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等部门代征;

(三)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四)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五)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社区代征;

(六)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承建单位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费方式常常会遭到交费对象的抵制,这是由行政收费的“软性”决定的。并且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一体化管理体制容易引起资金挪用,使职工交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可以彻底改变上述状况。

其一: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刚性。在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比较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况下,依靠自愿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保证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接受,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行政性收缴有明显区别。

其二: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国范围内的征收率统一起来,以改变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政出多门现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统一,以便为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创造社会保障条件,打破地区及单位对人力资源的封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三:税收的形式标志着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纳税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并有享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使社会保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乱,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

1.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下,企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实施者,依然执行计划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如社会统筹退休保障金的拨付,仍然是由劳动部门返还给企业,再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给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包管。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成了规模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者说本应由社会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被企业化了。这种企业办社会的社会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体制还易造成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负担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制度必然有较大变动,职工下岗逐渐成为困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下岗职工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安置职工再就业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下述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

上述资料显示,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渠道已经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促进这一进程,开征社会保障税正是加速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费基本由企业负担,这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国有企业对此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由于这一压力而经常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国外没有一个政府敢于把职工医疗风险完全交给企业。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开征社会保障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当65岁以上人口占一国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即属于老年型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稳定社会秩序、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1.5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税制体系的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间接税偏重,直接税畸轻,1996年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67.1%,直接税仅占税收总额的16.8%。完善现行直接税体系,充分发挥所得税在经济运行中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不失时机地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成熟的社会基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企业用人自不断加强,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职工的生活风险增加。对未来社会老龄化高峰严峻形势的预期,使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有所增强,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生存提供起码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税的专项返还性特征是纳税人受益的保证,使其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成熟的社会基础。

2.2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从街道到乡镇均有税务分支机构,更有数十万业务熟练、素质高的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是极有帮助的。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

2.3可靠的税源保证

社会保障税属于所得税类,其征税额的多少与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以来,我国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长。有资料显示:1978~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长了近6倍。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长了4倍多。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9年的不足300亿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亿元(金融时报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2.4可供借鉴的国内及国外经验

我国有十几年的社会统筹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及其经验可资借鉴。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就越成熟与完善,也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其社会保障税通常以工薪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由雇员及雇主共同承担,税款专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和国家津贴。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宝贵经验。

3关于社会保障税制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开征该税种的设想如下:3.1纳税人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的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亦应分别以企业、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雇员)为纳税人。

3.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收入为征税对象。根据惯例,征税对象扣除规定的减免项目后的余额,构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鉴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特定的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原则上不允许减免税。但由于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

3.3税目和税率

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世界各国不尽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等。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降低征收费用的原则,我国应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定额税率适用于那些收入不稳定、不易计算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适用比例税率。税目的范围包括老年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其它税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征。

3.4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地方税体系。由当地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年终清缴,以满足经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方法,即职工个人应纳税金在本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由单位代扣代缴;自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企业的税金自行申报缴纳,与所得税的缴纳同步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税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参考文献

1陶继侃,张志超,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

2陈庆海,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探讨,现代财经,1994(12):56~59

3刘植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现代财经,1994(3):26~29

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障支出及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或称社会保障的负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来研究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究;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因素的分析,对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点来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分析方法,在研究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探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并提出社会保障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理论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个体间存在着劳动能力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劳动能力差异属私人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个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分布状况,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设各经济个体的劳动供给量为L,个人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1)

米尔利斯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际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J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对米尔利斯模型进行数值方面的分析,其结果表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际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际税率,T为经济个体所负担的所得税额。通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推敲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减少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关注程度越高,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际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人们对劳动供给反应灵敏时,最优边际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的收入能力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收入能力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际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余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收入需求的增加,并未使最优边际税率提高,最优边际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

篇4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办法》

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手段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贯彻落实《保障办法》也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发挥综合效能提供了契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对《保障办法》的学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要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由市监察局牵头落实。

二、加强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以我市现有电子政务网为依托,建立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按照《保障办法》和地税部门提出的信息交换频率、质量等要求,制定统一的地方税收数据库编码标准和数据交换方式,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互联和地方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属于《保障办法》中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由市信息办将有关信息集中向地税部门提供。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交换信息,应通过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对提供的协助和信息查询,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查询,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实现电子交换的,应该进行纸质资料的传递。

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涉税信息传递。涉及信息交换类的保障事项,要按照要求主动做好有关信息交换内容的提供。按照《保障办法》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地税部门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将相关部门的数据随意对外。对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数据交换内容发生变化的,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供变动后的数据格式需求。

(三)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代征管理工作。在接受委托代征过程中,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解决。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有条件的应自行组织开发网络版代征软件,实现全市数据集中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代征软件。

篇5

此窘境,唯有对税源实施精细化管理,才能做到应收尽收。

近年来,税收征收任务仍按照近30%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已远远超过实际的经济增长速度,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去年以来,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保增收”已成为当前地税部门的第一要务。

面对窘境,唯有向精细化管理要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恐怕没有哪一个税务人员能挺起胸膛说:“我已经做到了应收尽收”。这说明,我们的税源管理还存在很大空间,征收管理还存在很大的潜力。

税源监管难题

在税源管理方面,姜堰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管户不清,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在税源管理中,税收管理员往往只关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大户,对辖区的税源底数不清,户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簿弱。

第二,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税源管理“雾里看花”。尽管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配合仅限于信息的传递,而没有真正实现信息的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工作分析制度只流于形式。因此,相关部门不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各自的信息资源,解决工商登记户数、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与地税部门登记户数不相一致的问题。

第三,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在税收管理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税收管理员思想涣散;二是有的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不能适应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另外,由于对责任区纳税人缺少必要的层级管理和有效监督,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将责任区视为自己的“领地”。

第四,个体税收征管不到位,税源管理严重失衡。这几年,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但是个体税收的增幅则相对滞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措施,有些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低下,还停留在以票管税的水平,收人情税、定额不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精细化新思路

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绝对额少,但并不意味着税收的管理水平也应落后。只有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收好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怎样精细化管理好税源呢?笔者认为,就是把以前管不住的税源,管住;把以前管不好的税源,管好。

第一,建立收管理人员的激励和业务培训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实施能级考核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各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切实管住纳税人的户籍和税基;也才能确保税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加强部门协作。虽然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无力组织实施的,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使各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地税征管工作。

第三,做好经济税源调研与分析。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及其产品结构、设备生产能力、进销货物渠道、成本利润率和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及其基本动向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要做好专题调查,摸清各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切实掌握行业利润率、淡旺季、进销渠道等相关信息。通过积累的资料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与统计、工商、国税等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等信息进行比对,建立税源分析信息资料库,从宏观整体上控制税源大的流失。

第四,实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地税部门人少事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面广量大,要切实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发动全社会力量,由各级政府牵头,形成“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征管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扫除地税征管工作盲点,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六,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小小税务官,权力大于国务院”是对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的具体体现,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让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通过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征收、管理、评估、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问题,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巡查、调查等方式加以解决,切实做好税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

篇6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筹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财税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财税实力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特别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了征管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尤为迫切。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共享涉税信息,严格控管税源,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推进综合治税,是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保持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县(区、市)、镇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区、市)、镇三级综合治税网络。要以市、县(区、市)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涉税行业,扩大综合治税范围,从源头上控管税源,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信息网络,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分析、交换涉税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汇集传递涉税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等。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附后)。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发票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专用发票或票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在办理营运手续时,要缴纳地方各税并出具完税凭证,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须主动缴纳车船使用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缴费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将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实行委托代征。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代征手续费。

(十)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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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逐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房地产行业实现的税收占税收总量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税源增长较快的行业之一。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营业税增长较快,企业所得税增幅却较少。因此,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管理尤为必要。对企业来说,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其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强化法律意识。对于国家来说,则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税收总量;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呈现企业数量稳定、企业经营业绩相对较高、企业的分布比较集中、企业的经济类型具有多样性等特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11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61,74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增速比上年回落5.3个百分点,比1-11月回落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44,308亿元,增长30.2%,增速比1-11月回落2.6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1.8%。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比上年增加16,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2011年税收增长的主要特点:一是税收总收入平稳增长。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与上年增速基本持平。二是分季度来看税收收入增速呈“前高后低、逐季回落”走势。2011年各个季度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32.4%、27.2%和22.6%和6.8%。三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税种较快增长。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同比分别增长15.0%、22.6%,与上年增速持平;企业所得税增长30.5%,比上年增速加快9.2个百分点。四是与汽车、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增速明显回落。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管理性失控。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积压的资金较多,工程结算复杂,涉及税种较多,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对房地产开发收入、成本的确认也存在着差异,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另外,税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资料掌握不全面,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漏洞。

2.信息性失控。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进行全程跟踪,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有很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造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税务管理人员的知识面较窄,面对纳税人日益“高明”的偷税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3.机制性失控。税务部门监管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链条的末端,对于其立项、审批、征地、开工、预售等信息分别有建委、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掌握。由于信息交流不畅,税务机关对无法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环节形成全面及时和科学准确的征管体系,对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监控的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了行业征管重点与行业经营特点的严重脱节。

4.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的意识和素质问题是导致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困难重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房地产商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房开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一些企业聘请的财务人员多为老板的亲戚朋友,没有做房开企业会计的经验,政策掌握不清,企业核算不完整,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从而未缴少缴税款。主要表现在:一是隐匿应税收入;二是成本项目不实;三是延时确认应税收入。

四、强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若干对策

1.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构筑信息交流平台。所谓社会综合治税,是指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税源管理为目标,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合力构建严密的税源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收率的一种税源管理方法。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考核奖惩机制、信息利用机制,促进各成员单位间和地税部门内部的横向和纵向联动,使各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起“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特征的一体化税源管理新模式,真正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地方税源,促进地方税收稳步增长。

2.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加强日管。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的特点,在税务登记环节、开发项目批准立项环节、施工环节、预售环节、竣工验收环节、注销环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

(1)税务登记环节。税收管理员要了解企业经营范围及基本经营情况,进行税收征管基本规定及税收基本政策的辅导,辅导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建账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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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治税是实施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

信息管税的内涵和目标,要求必须努力破解当前综合治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根本性问题,逐步实现社会化信息管税。

(一)政府缺乏统一约束激励。目前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先后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和《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徐政发〔2009〕49号),使综合治税相关规定得到统一和规范。但规章文件阐述比较含糊,存在缺陷。未将综合治税纳入政务效能监察内容,部门责任认定及处理缺位,致使督察流于形式缺乏持续动力

(二)未融入税务管理规程和岗责体系。总局2005年下发的岗责体系试运行版中48个地税业务岗位中没有综合治税岗位。去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下发《地方税收业务管理规程》,同步推广使用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三个一流”新跨越。但仅在税源管理部分了规范委托代征流程,综合治税其他操作流程与业务管理规程脱节。江苏地税岗责体系也没有相匹配岗位,存在各自为政、衔接不畅现象,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带来了操作困难。

(三)涉税部门职能意识弱化。综合治税作为一种长效机制来运行,必须要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向着一种职能化方向发展。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需得到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但当有关部门协税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也很难找到,应适时补充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协税护税职能和标准进行明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规范,使其自觉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

(四)司法保障体系建构任重道远。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散见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但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结案难情况普遍存在,削弱税法刚性,亟待强化税收民事救济和刑事纠正保障。以欠税公告时间做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应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保障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建立税收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司法保障效率。

(五)信息化支撑需要提速。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意见,对涉税部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时间等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很难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降低信息共享的效率。作为综合治税信息来源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由之路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注重征管信息技术的创新,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难题。信息管税的过程,实质上是内外部涉税信息与征管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综合治税支持保障作用举足轻重,

(一)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指标体系。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通过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和机制,可以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识别,综合确定各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指标和风险程序。如制造行业,应采集录入该行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投入原料、主要产品、附加产品、用电水量、原料和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分析掌握该行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能耗能相关数据信息,规范疑点推送,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管理。同时分层次分阶段组织风险管理培训,增强中层干部识别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应对管理的能力;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利用风险管理成果提高管户水平能力;增强专业人员对风险体系建设持续改进、持续完善的能力。

(二)及时完整准确采集信息,提高信息利用质效。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核心工作。首先,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做好国地税之间以及内部上下级和各部门、各环节之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务与财政、海关、工商、质检、公安、金融、保险、社会组织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有效地获取第三方信息,推动信息管税的落实;其次,强化信息整理存储。将部门海量数据与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横向整合,梳理接入标准方式,把好数据入口关,将散居于政府各部门的有效数据规范高效有序接入进行利用,促进内外部信息双向流动、实时共享和综合比对,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第三,强化信息分析利用。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按地区、行业逐级向下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注意发挥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分析中的作用,既有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又有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分析,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为纳税评估提供案源和指导,建立和应用评估模型和案例。第四,持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首次获取信息为全部历史数据,此后只交换增量数据,除获取固定涉税信息外,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就单项信息或专门信息进行单独采集或利用。如推行工商代办登记业务;采集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交易信息,未缴清税款的,工商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采矿权过户手续;与公安全国人口信息比对,清查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获取残疾人身份信息,及时查处残疾人多处挂名、不上岗等问题等。

(三)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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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加快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J].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2013,(1).

[2]臧耀民.以征管现代化为引擎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J].税收经济调研,2014,(34).

[3]郭智华.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与启示[J].南京市税务学会,2015,(2).

[4]宁吉.2014形势与目标[J].三联生活周刊,2014,(12).

[5]洪连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遵从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5,(6).

[6]钱丽换.关于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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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国、地税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专门机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服务站”,充分发挥社会征管资源作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取得纳税人满意度提高、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力度加大、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服务站场所、人员及经费管理

(一)办公场所。服务站按照方便纳税人、有利于控管的原则分期设立。前期在新南街道办事处和浦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设一个服务站,名称分别为“区个体零散税收朝阳路服务站”、“区个体零散税收民主路服务站”。朝阳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新南街道办事处、新东街道办事处、新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民主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浦东街道办事处、路南街道办事处、浦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后期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设立服务站。“服务站”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门牌装潢字号,配备相应的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二)人员组成。各“服务站”负责人由相关街道协税办主任兼任,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驻专职干部合署办公,代征人员由各街道在机关内统一调配或聘用居委会干部,不足部分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原代征人员可择优录用。对前期没有设立服务站的街道办事处,实行人员集中办公制度(每个街道暂定为2人),新东及新海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朝阳路服务站办公,路南及浦西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民主路服务站办公。

(三)经费管理。“服务站”经费来源由税务代征手续费和区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按规定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站”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以及考核奖励等支出。

三、网络系统建设

开发《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街道“服务站”与国、地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系统软件、硬件(服务器等)由区财政统一政府采购,各街道“服务站”的硬件、网络和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由各街道负担。通过《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改变现有的个体征管模式,建立新型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网络,实现个体零散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社会化。

四、工作职责

(一)代征税款

1、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地税直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

2、代征代售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应纳税款。

3、私房出租户缴纳税款。

4、临时经营户缴纳税款。

(二)税款结报

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申报等资料,并及时结算代征手续费。

(三)代售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领购资格和纳税人的申请代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信息平台

“服务站”负责委托代征信息系统前台的各项具体操作,手工收取的零散税款必须进入代征信息平台汇总缴纳。代征的各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网络向国、地税机关回传反馈。“服务站”会同国、地税机关加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畅通。

(五)票款保管

加强办公场所的税票、发票、税款的保管,定期盘点核对检查,设立必备的安全设施。

(六)税务管理

1、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每月申报期内申报提醒、催报催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异常信息。

3、对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业复业户、漏征漏管户加强巡查,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4、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定额核定、发票供票资格认定、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户等税务审批的调查核实。

5、负责督促纳税人办理银行扣缴申报事宜,实现纳税人使用一张银行卡缴纳国、地税税款,保障国、地税税款一起征收入库。

6、接受、传递纳税人有关涉税资料,并负责国、地税相关回复资料的传递和发放。

7、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8、负责国、地税户管差异信息比对,并提请税务机关修正。

9、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五、委托征管内容

(一)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并及时将共管户资料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方税收直管户的开业和变更登记,由所属地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主办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传递处罚资料。

(二)联合定额核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定额由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联合调查、联合核定,双方核定口径一致、定额标准一致,定额联合在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共享,逐步实现国、地税共同下达定额通知单。

(三)联合停、复业管理。对国、地税共管户停、复业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停、复业事项,由地税分局负责办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四)联合注销管理。对于共管户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受理后次日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在国、地税双方确认已结清税款、缴清发票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相关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的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地税分局办理,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六、国、地税机关的监管职责

国、地税机关对“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指导职能,“服务站”应服从主管国、地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个体零散税源调查与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定期排查漏征漏管户,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源信息库。

(二)采取现场巡查、“蹲点”调查、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等方式,合理核定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利用税收专栏、网站、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和实际纳税情况,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国、地税机关联合与各街道办事处、镇等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适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服务站”提供所有个体零散税源的应征税款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催报催缴信息、协助巡查核实信息等。

(五)派驻专职税务干部指导“服务站”日常工作,培训“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服务站”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依法处理“服务站”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六)根据“服务站”的申请,发放相关票、证、单、书,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及时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定期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与政府及工商等监管部门保持协调和沟通。

(九)因“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应当进行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国家赔偿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追偿。

(十)“服务站”等代征单位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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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现状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般表现为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形式。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方式,纳税申报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源泉扣缴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纳税申报主体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主流,自行申报纳税只是作为源泉扣缴的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确立了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纳税申报方式。在实践中,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2008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3%,申报缴纳额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2012年全国共约370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9%。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困局及分析

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存在互动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考虑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源泉扣缴之所以是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广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以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等。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薄弱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是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税源控制及保障税收收入。而在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自觉的美国,自行申报纳税则是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纳税审计事项上,从而摆脱纳税评估的重负,节约税务成本。

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会对公民纳税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源泉扣缴方式下纳税人无需确定课税对象、税基、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而是处于被扣缴的被动地位,其纳税积极性和自觉性自然很难提高,势必会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化。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人直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机关申报,在程序上处于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地位,保证了纳税人的税务参与,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互动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困局:受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而由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强化。这种困局的形成,对于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长远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要跳出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之路径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就是要以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纳税申报的重心,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流方式。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税法实践,我国应该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并形成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从而引导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环。

(一)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由于税收是对征纳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故现代国家的税法对征纳双方关系的制度设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索取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是并未规定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法律行为,而确定应纳税额本身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义务,需要相应的纳税申报方式作为其实现机制。在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权利,而是被动地接受其实体性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确定。而在自行申报纳税中,纳税人亲自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其实体性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必要程序,并确认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行申报纳税既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如果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那么纳税人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在计算税款错误的情形下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处罚。

(二)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源泉扣缴确立为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只有在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多处取得所得等少数情形下才适用,这无疑限制了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积极效用发挥的空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才是纳税申报的主流,美国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很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降低自行申报纳税中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使其主要适用群体由中高等收入群体向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扩展,直至涵盖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

源泉扣缴下纳税人虽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计算应纳税额、递交书面申报;而自行申报纳税尽管保证了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地位,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成本。这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国家是为税务实践所证实的,而这些国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来缓解自行申报纳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便。日本实施的“蓝色申报”制度,德国实施的纳税信用分级制度等都是比较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同样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通过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激励措施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比如对保留完整账簿、凭证等文书资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对长期主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给予一定退税的优惠等。

(四)健全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机制

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纳税人行使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权利,而责任机制则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税法规定,未按期进行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因此这将给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以及工作生活中将受到种种限制。

通过中美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处罚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于纳税人的惩戒效果不明显。为了推动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的征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使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付出极高的信誉代价,通过责任机制保障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

四、结语

亨廷顿有一个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国家的民主化,价值观的个人理性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还在继续,而国家的民主化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理性化,无疑是影响日后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

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领域和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税法领域中,可以通过推广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来推动民主化,通过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来推动个人理性化。在汹涌的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无疑是我国民主化和理性化进程的助力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燕洪国.“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引导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J].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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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还觉得作文有什么好写的,现在觉得不一样了,写篇文章还是挺费事的,还要组织思想,组织语言、结构,不仅要有自己的观点或想法还要表达清楚……所以写文章着实是可以锻炼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甚至逻辑思维能力的,而很少写文章的我这些能力就显得有些欠缺了,所以以后要多加锻炼了……

下面就把这次写的读后感晒晒吧:读《从怎么看到怎么办》有感

读了这本书,我感触颇深,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感受最深的一点是政府和党办事都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从发点,以人民群众利益为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着想。再一点是政府的办事方法和能力。在遇到一些危机情况的时候首先是能做到冷静,镇定的稳住局面;接着便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事实就是地、全面的分析问题;最后还能够通过现象看到本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一点事政府和我们党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深刻的认识的自己的问题并改正。

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利益为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书中所讲的八个问题无一不是关系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人民群众很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怎么保持物价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菜价、米价、油价无一不是人们生活中每天都要接触到的,物价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当然政府也很清晰的看到了这一点,积极的去稳定物价,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稳定;“怎么解决分配不公”又是直接关系老百姓“钱袋子”的事,当然政府同样把他当成大事,通过各种途径,让老百姓的“钱袋子”鼓起来;同样书中所讲的其他问题:“怎么解决住房问题”是每个家庭的殷切期盼;

“怎么解决就业难”,就业是民生之本;“怎么解决看病难”,关系亿万人民健康和千家万户幸福;“怎么实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怎么解决发展不平衡”,解决这一问题是让全国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民都过上富裕幸福生活的迫切需要。等这这些问题都充分体现出政府和党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体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的宗旨。

冷静,镇定的面对问题。在金融危机到来时,我们的政府没有慌,但是很紧迫,很镇定的去想办法,想办法稳住全局。这也让我想到了非典,在这个恐怖的恶魔来临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不但没有慌,我们的党不当没有慌,相反我们的一些党员同志能够积极的奋战在抗击非典病毒的最前线,用自己积极勇敢的心态,告诉人们,我们不需恐慌,只要众志成城定能战胜非典。当然那时心里很是没底的人们,包括我,在听到这样的话时,我心里放心了,因为我们的背后还有我们的政府,还有我们的党。的确,我们的政府在一些危机关头总是能够勇敢地面对,冷静、镇定地面对,并且还能给普通群众以足够的信心和强大的力量,最终稳住当前的局面。

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地、全面地分析问题。就拿物价上涨问题来举例。我们的党可以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比如金融危机等国际形式,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持续增加等引起的成本上升等我国现状,还有“输入性影响”,甚至自然灾害等的影响,流通环节的影响,投资炒作的影响等,全面地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而对于分配不公的问题,政府也综合地分析了社会历史原因,体制改革不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

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并拿出拿出一系列解决办法、举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全面分析了物价上涨的原因之后,我们的政府便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转稳健:管好货币稳物价;保供应:增加供给稳物价;畅流通:降低成本稳物价;强监督:规范市场稳物价;增补贴:雪中送炭惠民生等一些列措施来解决物价问题。而对于分配不公的问题,我们的政府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劳动报酬,劳有所得“鼓腰包”,包括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促工资增长、提最低标准、抓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强化监管保公平,包括:对非法收入,应坚决取缔、对“灰色收入”,应大力规范、对垄断收入,应严格调控、对高管薪酬,应规范限制;加大调节力度,财税杠杆缩差距包括: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个税调节力度、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并在在相应的举措施行之后,我们可以看到相应问题真正的的开始改善,并最终得到解决。

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深刻的认识的自己的问题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