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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定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05 14:39: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消费税的定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消费税的定义

篇1

科研经费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笔者发现在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文简称《会计制度》)中,对科研经费的收入界定及会计核算的表述不明确、不严谨,致使科研经费的核算因理解角度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分歧。另外,税务部门提出,未独立核算的科研经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对高校的资金流量造成很大影响。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所裨益。

一、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下文称《管理办法》)中提到,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笔者尚未在更高级别的文件中发现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明确定义,但是就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来说,《管理办法》中对科研经费分类的表述已是高校科研从业人员的共识,即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区分标准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

《会计制度》明确指出,“科研事业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此处的“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在表述上有歧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拨款”,即除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以外的所有经费,包括“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财政部门拨款和非财政部门的经费;二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即该费用是财政部门的拨款,只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从两个角度出发,必然会导致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不同。

《会计制度》提到,“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第一个角度出发,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反映,“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的会计核算与第一个角度的结果并无不同。《会计制度》中同时还明确指出,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众所周知,纵向科研经费是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因此,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横向科研经费作出的。我们再结合上文中理解“科研事业收入”的两个角度,从第一个角度出发,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横向科研经费不能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反映,而只能在“经营收入”反映,这就使“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这一规定失去意义。有些高校科研从业人员提出,对“科研事业收入”的理解只能从第二个角度出发,因为“拨款”的表述只适用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但是笔者没有在权威、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找到“拨款”的直接表述,这样的理解缺少依据。综上,因为《会计制度》中对“科研事业收入”界定的不严谨、不明确导致了收入界定和会计核算的混乱。

为保持《会计制度》全文的一致性、严谨性,笔者认为修改《会计制度》的相关表述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将“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修改为“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同级财政部门之外取得的经费,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即可。

二、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辨析

如上文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财政拨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的列举:(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很明确,纵向科研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下文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上文中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含义,很多科研从业人员认为,横向科研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2

依照消费税的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需要加上关税。

1、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一般认为,由于消费税仅对所得中的消费部分征税(这里所说的消费税是广义的消费税,不是我国税法所规定的特种消费税),对储蓄和投资不征税,对储蓄和投资所得也不征税,而所得税则对全部所得征税。但是,根据打赌理论,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不能对风险收益征税;后付消费税能够实现对超额收益征税。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便进一步认为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因为无风险收益不存在风险,收益是肯定会获得的,政府自然没有风险需要承担,所得税就实实在在地落在资本收益上。因此,从打赌理论来看,所得税不能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这样,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区别就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大。

但是,实际情况没有理想中的那么简单。第一,投资规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第二,投资规模的增加要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如资金的来源、投资项目的差异等;第三,在实际的投资而不是赌博中,增加投资是有额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任何人都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到足够的钱;第四,个人的行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设的那样富有完全理性。实证研究表明,富人对税收的敏感性并不高。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很多,税收仅是其中一个而已;第五,实际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税那样;第六,如果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而不是单一税率,情况又会不同;第七,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影响;第八,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以上因素的限制,现实中的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的。

消费税对资本收益影响的理论研究以CaryBrown定律为基础。该定律认为,预付和后付消费税在理论上是等价的,都不对资本收益征税。预付消费税纳税环节与所得税一样,在所得实现时征收,但对投资所得免税;后付消费税在所得实现时暂不征收,而在消费时才征收。在税率相同和投资规模收益率不变的前提下,预付和后付消费税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CaryBrown定律假定的两个前提在现实中不一定能够实现。首先,税率在所得实现时和消费时不一定保持不变。其次,投资规模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预付消费税不能对超额收益征税,而后付消费税则可以对超额收益征税。由于特定投资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移转性,征税效率损失少,容易征到税,而且有部分运气,因此,许多人建议对公司征收后付消费税。但是,在知识型社会里,超额收益往往为个人所得。有人认为这种超额收益不是资本收益,而是劳动所得,如比尔。盖茨的知识产权所得。但是不管这种超额收益是资本还是劳动所得,支持所得税的保守派认为,现行所得税都能对这部分超额收益征税,比预付消费税好。

以上讨论都是假设原有资本及原有资本所得未被消费的情况下的,当原有资本及其所得在被消费的情况下,由于预付消费税仅对劳动所得征税,所以,不能实现对原有资本及所得征税,而后付消费税则可以。从这个角度说,后付消费税不仅可以抑制消费,刺激资本积累,而且具有比预付消费税更强的累进性。

二、所得税和消费税之间税基的差别有多大

一般认为,消费税和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储蓄的处理不同。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储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储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有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储蓄和资本积累,有利于经济增长;而所得税则对储蓄存在歧视,阻碍储蓄和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

其实,如果撇开资本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所得税与消费税就没有什么区别,此时预付消费税就等同于所得税。但在有资本所得的情况下,所得税和消费税的区别究竟有多大呢?从理论上分析,所得税与消费税在对待资本所得的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很小。资本所得可以细分为四种,即正常的无风险收益(也称“等待的回报”)、风险收益、经济收益(对企业家技能、独特的观念、专有技术等的回报)、投机收益(对运气的回报),我们暂且将后三种超额收益统称为资本的超额收益。首先,所得税与预付消费税的区别较小。预付消费税对所有类型的资本收益都不征税,而根据Domar和Musgrave的研究,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不能对风险收益征税。其次,关于所得税与后付消费税的区别。所得税与后付消费税之间的区别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者对无风险收益的征税效果不同。后付消费税不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所得税则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另一方面,后付消费税能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征税,而所得税则不能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征税。

从实证上看,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差异到底有多大,争议较大。1992年,Bankman和Griffith认为,消费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较小,因此,基于消费税管理简便的优点,应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DavidWeisbach也认为,消费税与所得税之间基本上没有差异,因此,没有必要再争论两种税之间是否存在差别,也不要再探讨关于两种税的税收负担的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深奥难懂的哲学问题,我们只需基于消费税管理简便的优点而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就可以了。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的上述观点都是基于所得税只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由于历史上无风险收益率一直较低(约仅为0.5%),所以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差异实际上是很小的。与此相反,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认为,Bankman和Griffith设定的历史上的无风险收益率太低,他们仅采用1945-1972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而1972-1999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为1.5%,1802-1997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更高达2.9%.而且,与资本无风险收益率相关的条件是相当重要的。1972-1999年期间的10年期的无风险收益率更高达3.3%.因此,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认为,即使基于Domar-Musgrave模型,所得税与消费税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Domar-Musgrave模型,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也提出了质疑。首先,在实际的投资而不是赌博中,增加投资是有额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任何人都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到足够的钱。其次,个人的行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设的那样富有完全理性。实证研究表明,富人对税收的敏感性非常低。JoelSlemrod认为,富人的避税行为要么不重要,要么比预料的要低。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很多,税收仅是其中一个而已。最后,实际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税那样。基于上述理由,ReuvenS.Avi-Yonah认为,我们应到实际数据中去寻找答案,看看现行所得税是否实际上实现了对富人征税,这比起从理论上去无休止地争论Domar-Musgrave模型要有意义得多。如果实际数据说明所得税可以实现对富人征税而消费税不能,答案就不辨自明了。那么实际数据又如何呢?RcuvenS.Avi-Yonah认为,实际数据的确表明现行所得税实现了对富人征税。

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上看,所得税可以实现对资本的风险收益征税。这是因为打赌理论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的限制,投资额不能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增加;第二,投资规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第三,投资规模的增加还受到资金的来源、投资项目的差异等许多因素的限制;第四,亏损弥补的税收限制条件有时并不能完全满足;第五,税收对投资的作用有限,投资者考虑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所以,现实中的所得税可以实现对资本的风险收益征税。美国的实证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而预付消费税由于不对资本收益征税,后付消费税也不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在劳动所得未被完全消费掉的情况下,后付消费税还不能对未消费掉的那部分劳动所得征税。所以,从现实看,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比消费税对资本的征税重,所得税的累进性更强,更加有利于公平的实现。

三、消费税能否实现累进和公平

消费税能否实现累进性和公平,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以消费为税基必然导致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导致不公平。持这种观点的入主张实行所得税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正确设计的消费税可以做到与所得税一样实现累进性,特别是由于后付消费税不仅可以对劳动所得而且还可以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和消费掉的原有资本和资本所得征税,所以按照累进税率设计的后付消费税可以实现累进性和公平性。关键的问题有以下四个:

1.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首先,我们要定义富人的标准是什么。其次,在定义出富人的范围之后,就要看看富人在其有生之年将其财富或收入的多大比例用于消费。从单个人来观察,一个富人特别是超级富豪正常情况下不会将全部财产或所得消费掉:从社会整体来看,整个国民收入中消费都只占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国民收入中未消费的部分是一直存在的。

2.对富人消费的部分能否实现累进征税。消费税能否对富人消费的部分实现累进,依不同类型的消费税而不同。由于预付消费税不能对资本所得征税,仅对劳动所得征税,而且在挣得时立即预缴,不管以后何时消费还是不消费,因此预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必须实行累进税率才有可能。而交易型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必须对富人消费的奢侈品实行高税率。非交易型的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可以采取总额消费累进的办法。

3.对富人的总所得能否实现累进。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富人的所得总额实现累进,依赖于富人消费的比例和税率可以实行到何等程度的累进。只有税率设计的累进程度足够高并且可以弥补富人消费比例较低造成的累退时,才有可能实行总体的累进。同样,预付消费税也必须实行非常高的累进性才可以弥补消费税对投资所得不征税导致的累退性。但是,高税率不仅导致较高的逃税成本,而且还会导致较高的超额负担。

4.富人未消费的部分还要不要征税。其实质是关于持有财富是否要征税的问题。在分析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时,我们得出不管是从个体还是整体来看,未消费的所得是存在一定比例的这样一个结论,那么,我们到底要不要对未消费的所得征税。DanShaviro认为,任何所得仅在消费之后才有意义,任何所得最终总是要消费的。推迟消费与即刻消费的贴现后的价值是一样的,这一点已经说明了预付消费税和后付消费税没有实质区别(CaryBrown定律)。因此,消费税不能对财富的间接利益如保险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地位征税是错误的,这些利益最终只有转化为经济利益并且实现消费才有意义,任何财富的幻想利益是不存在的。ReuvenS.Avi—Yonah认为DanShaviro的观点忽略了金钱除了消费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或作用。其最重要的一点是富人的权利——投资的权利和资源占有的权利,对这些非消费权利的限制才是所得税要规范和实现的目标。

笔者认为,虽然根据打赌理论,所得税可以只能实现对无风险收益征税,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的,所得税的累进性比消费税强,在实现税收公平方面比消费税优越。后付消费税与预付消费税相比,从后付消费税可以对消费掉的资本所得征税来看,后付消费税的累进性比预付消费税强;但是,从劳动所得有一部分未被消费掉来看,预付消费税比后付消费税的累进性强;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预付消费税和后付消费税之间,哪一个累进性更强,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四、所得税为什么比消费税复杂

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所得的确定非常复杂。所得包括各种形式的所得,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还包括资本利得、红利、租金收入、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等等。既包括现金形式的收入,也包括非现金形式的收入。非现金所得的计量是非常困难和复杂的。而且,不仅所得的收入部分难以确定,为挣得所得的消耗或费用的确定也较复杂。在这些费用中,在收入挣得时就立即消耗掉或当期(一个税期之内)消耗掉的费用较易与收入配比,但是许多长期使用的资产(如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却难以与收入配比,这些资产的消耗的确定有较多的人为因素。存货成本的计量也有人为主观的因素,这些都增加所得税的复杂性。

相对于所得税来讲,消费税没有复杂的收入确认(实现)规则,也不会面临复杂金融工具所带来的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不需要考虑资产折旧、存货处理,比起所得税制简化了很多。

篇4

关键词:日本 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 制度 启示

始于1968年的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简称“税务检定”或“税检”),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历史,考试合格者中人才辈出,其权威性获得了业界的普遍认可。

参加税检考试的有高中生、职业学校学生、短大和大学的学生。对学生来说,这是衡量学习成果和知识积累程度的难得的机会,一旦通过会获得很强的成就感,自信心也因此得以提升。

如今,从找工作到希望通过扩展知识面提高自身技能,尤其是打算入职到大企业的人员,都选择参加税检考试作为自身能力的证明。对社会人士来说,通过税检考试不仅能提升工作能力,也能为跳槽、独立经营增加机会和信心。

另外,对于有意参加税理士(相当于我国原来的“注册税务师”,是一种Y格考试)考试的人来说,也是一次绝佳的对基础学力的测试。

最后,税检考试对企业的管理者也很有用,相关的税务知识能够引导他们遵纪守法、科学决策,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关于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

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在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支持下施行的关于税法的检测考试,是对税的构成和会计处理、申报方式等企业税务会计中必要的能力进行认定的考试制度,其实施主体为日本的社团法人全国会计教育协会(简称“全经”)。

全经由文部科学省批准,以“簿记”、“会计”、“税务”的普及与振兴为宗旨。全经的前身是1956年3月经日本文部省批准成立的全国商经学校长协会,后更名为全国经理学校长协会,2005年4月更名为全国经理教育协会。2011年4月伴随着公益法人制度的改革,由一般社团法人转变为公益社团法人,并已通过内阁府(日本中央政府)的批准。

全经协会最初以“簿记能力检定考试”、“电子计算器计算能力检定考试”为开端,后来为了顺应时代的需要推行了各种各样的能力测试,参加考试人数至今已超过1200万人,合格者遍布于日本国内外的企业和社会中。现在,全国约有260个学校加盟。

从1968年开始实施第一次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以来,1999年将考试细分为“所得税法”、“法人税法”、“消费税法”三个科目。2012年开始,又将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分为“所得税法能力检定考试”、“法人税法能力检定考试”和“消费税法能力检定考试”而分别实施。难度从3级到1级共三个等级。每年举办2次,分别在2月上旬和10月下旬,考试举办地点为协会指定的全国各地专科学校,合格后颁发由文部省认可的“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XX级合格”的合格证书。

“税检”考试结果是由全国会计教育协会认定的能力证明,所以不能凭借这个证明独立开办税务事务所。但对于企业会计的相关职位的就职则非常有用(最好能通过二级以上水平的考试)。

“税检”报考资格不限,没有学历、资历、工作经验、国籍、年龄、性别的限制,各类人士均可报名。

“税检”的考试形式为笔试,由简答题、分录题、计算题三种题型构成,各级别满分均为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二、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内容

(一)消费税法能力检定

消费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消费税业务基本能力的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会计上对消费税的处理、作为企业会计骨干填写给税务署的文书等税务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实务中消费税的相关计算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消费税法及实施细则。

(3)总则,具体有:①用语的定义;②课税对象;③非课税;④出口业务;⑤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的免除;⑥实质性原则;⑦信托业务;⑧资产转让;⑨纳税期间;⑩纳税地点。

(4)纳税标准及税率。

(5)税额扣除,包括:①采购业务;②非课税资产出口业务;③采购业务中的资产置换业务;④税额调整;⑤税额扣除;⑥课税标准的调整。

(6)申诉、缴付、返还。

(7)其他及罚则。

(8)地方消费税。

(9)会计处理。

消费税法能力检定分为三个等级,3级是考察对消费税的基本理解,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各种税法、税法施行令、租税特别措置法中的一般内容以及基本通知公文中的基础内容。2级考察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和作为企业会计骨干制作提交给税务署的文书的相关知识。考试内容不仅包括3级测试的内容,还包括其他准则、各种税法实行规则以及基本通知公文的一般内容。1级难度进一步提高,考察作为消费税法专职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相关税法、相关税法施行法令、相关税法施行细则、租税特别措施法、同施行令、相关的指示通知以及国税通则法。

(二)所得税法能力检定

所得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所得税业务的基础知识进行的检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个体经营者或新职员等想要掌握的源泉征收和税务申报的基本思路、个体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及向税务署提交的文书的填写等税务处理的知识,以及实务中关于所得税计算的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3)总则,具体有:①用语定义;②纳税义务;③非纳税所得和免税所得;④关于所得归属的判断通则;⑤纳税地点。

(4)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具体有:①各种所得的计算;②课税标准;③税前扣除;④税额的计算;⑤变动所得以及临时所得的平均课税;⑥税额抵扣;⑦申诉、缴付、返还;⑧恢复重建特别所得税;⑨蓝色申告;⑩其他特例。

(5)应纳税所得。

所得税法能力检定的分级标准与消费税大致相同。

(三)法人税法能力检定

法人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法人税基本理解水平的检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税的税务处理和作为法人企业会计骨干填写递交给税务署的文等税务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实务中关于法人税法的计算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法人税法及实施细则。

(3)基本原则,具体有:①应税所得和计算原理;②企业利润和应税所得。

(4)总则,具体有:①用语的定义;②纳税义务人和应税所得的范围;③所得归属;④营业年度;⑤纳税地点。

(5)家族企业。

(6)收入及费用的确认标准。

(7)收入金额的计算。

(8)支出金额的计算。

(9)应交税金的计算。

(10)业务办理,包括:①申诉、缴付、返还;②更正及裁决;③蓝色申告。

(11)特别规定,包括:①企业重组;②企业合并。

法人税法能力检定的分级标准与消费税大致相同。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也应积极改进和完善税务会计能力的水平考试制度,以提高大家的税法学习热情,推动税务会计教育发展,促进全民知法守法。

(2)由全国财经院校、税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税务教育协会,负责我国税务会计能力测试的总体计划和安排,保证税务会计能力测试的专业性、实用性、公益性。

(3)将税务会计能力的水平考试分为“流转税税务能力考试”、“所得税税务能力考试”、“财产税税务能力检定考试”和“行为税税务能力考试”分开实施,以与我国对税的大类分类相契合。

(4)对于较低级别的考试,可以采取减免甚至零收费的方式,以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学习税法,普及税法基础知识,使纳税观念纳税义务深入人心。

(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将税务会计能力的考试结果,作为职员录用、提升的重要参考。

(6)关于考试频率,低级别考试可以一年多次,以适应初级税务会计知识的大众性普及性特点,高级别的考试则可以一年一次甚至两次。

篇5

关键词:自主探究;小组合作;中职《税收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18-0168-30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18.001

卢梭说,问题不在于教他各种学问,而在于培养他爱好学问的兴趣,而且在这种兴趣充分增长起来的时候,教他以研究学问的方法。就是说让学生从“要我学”到“我要学”到“我喜欢学”。

一、自主探究、小组合作的定义

自主探究:这是当今新课程理念所提倡的一种学习方式。它要求学生要做课堂的主人,主动地去获取知识。即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

小组合作:其基本做法是将全班学生依其学业水平、能力倾向、个性特征、性别乃至社会、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组成若干个异质学习小组(每组3-6人),集思广益,团结协作。

二、中职会计专业的学生特点及对策

会计学专业二年级学生,60%左右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课堂纪律差、自觉性差,逻辑思维能力不强,个体差异比较大。但他们喜爱流行、新鲜的事物,可塑性强、思想单纯,易受教师鼓励和引导。

针对中职会计专业的学生特点,教学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激发兴趣,事半功倍

在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整个教学活动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有效学习,重在方法

引导学生总结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培养其主动思考、独立学习的习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取有用信息并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知识。

(三)趁热打铁,学以致用

当理论知识能“马上应用”时,学生能记住其中90%的内容。所以,在讲解完理论知识后,应趁热打铁地培养其实践的能力,与涉税会计工作联系起来。

三、自主探究、小组合作在中职《税收基础》的应用

《税收基础》是中职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这门课的特点是理论性、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强,主要介绍税收基本原理,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计税方法等。教材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属于税制体系中的重难点,重点是消费税的税目和计算。难点是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复合计税的方法,这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是培养学生参与经济生活能力的一个亮点。可以通过课前引导学生通过学校网络教学平台资源进行预习,课中通过请三位学生充当教师的角色,开展小组竞赛、知识点抢答等活动激发兴趣;课后要求学生完成网上的模拟报税任务、加强练习与理解、学以致用等来解决。

“消费税的计算”这节课完成的目标是掌握消费税的概念、特点、14项税目的内容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能运用方法解决实际中的同类问题;体验涉税会计的工作,增强纳税意识。激发对专业知识的兴趣;培养团队合作意识;能解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培养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完成涉税会计岗位的任务。因此,这节课用讲授法、探究―― 研讨法和小组讨论法结合。讲授法以教学大纲为指南,以工作任务为导向,强调以学生为主体,通过案例教学、动漫视频教学及小组竞赛等激发学生内在动机,注重启发学生;课后布置网上模拟报税任务和在线作业,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在模拟报税中体验“涉税会计”的乐趣。

探究――研讨法:课前布置任务,安排消费税的三种计税方法,由三位学生走上讲台授课。通过这种“教、学互换”,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自学探究的能力。

小组讨论法:班级学生分成三个小组,共同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小组竞赛三环节:“小老师”“课堂抢答”“课堂练习”。对取得好成绩的组员给予物质奖励。

自主探究、小组合作在《税收基础》中的《消费税的计算》的具体教学应用如下:

(一)Flash视频导入――激发兴趣

新课视频导入,通过央视“提高消费税是双刃剑”视频引出问题。“为什么说提高消费税是双刃剑?”组织新课,吸引眼球。课中新课讲授,消费税的概念、特征、纳税义务人及14项税目。注意与学生的互动,生活中案例的引用,深入浅出,解读透彻。

(二)教师授课――消费税税制简介

知识点抢答,将14项消费税税目分成6类,例如,“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类,要求学生合上教材迅速抢答其中包括哪些消费品。答对者给予其所在小组加分。发散思维,加深理解。

(三)学生授课――三种计税方法的讲解

从量定额的计算:简单却能抓住重点,对教师和台下学生的提问应答自如。

从价定率的计算:课前做足了功课,与教师充分沟通,课上能与台下学生互动。

复合计税的方法:略有紧张,对难点的解答不够准确,但很好地激发了同学们的思考。

(四)课堂巩固――课堂练习,小组竞赛

三个小组对教师布置的课堂练习题展开讨论,在草稿纸上计算回答后上交答案,教师根据各小组现场完成情况给予评分。通过练习应用来检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安排三个重点问题:

1.组成计税价格方法的计税

2.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税

3.为什么区分这三种方法(自由发挥,无标准答案)

(五)归纳总结――布置课后作业

新课总结为三种计税方法的总结,对各小组的表现进行总结与排名,现场派发奖品。课后作业为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在线作业及模拟报税实训题。

在课堂中授课理论联系实际,小组竞赛、学生走上讲台授课等有新意,课堂气氛活跃。

激发兴趣,效果显著。在课程中通过学生走上讲台,小组竞赛、视频教学等激发起学生的兴趣,发掘出他们自身的潜力,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