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5 14:39: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职业病危害与预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Abstract: The hazard factors of workplace are threatening the health of employees. Therefore,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tent of hazardous factors of the field were detected in the near future. So we can take effective control measures to prevent by detecting results from the roots. Our enterprise will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关键词: 危害因素;预防;健康发展
Key words: hazard factors;prevention;healthy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R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8-0030-02
0 引言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是导致职业病产生的根源或直接原因,因此研究危害因素存在的区域或状态,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本公司主要进行动车组高级检修、配件供应及延伸服务等工作。作业工序包括打磨、轴承压装、轮轴组装、探伤和部件清洗等工作。因此,根据作业内容,接害因素主要包括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化学因素:苯系物及粉尘。过去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研究仅是对危害因素进行相关的探讨或是停留在风险分析层面,并未对针对性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预防。本文通过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危害因素存在区域、存在状态和结果检测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 检测条件
1.1 检测时气象条件
检测气象条件如表1。
1.2 检测点布置
依据作业情况选择转向架车间、部件组装库、车体油漆库、调试车间的13个岗位进行现场检测及采样,测点布置如图1。
1.3 检测方法及检测仪器
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和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项目为噪声、工频电场、其他粉尘、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二氯甲烷、甲醇。本次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见表2。
2 危害因素分布图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文件)要求,公司每年均委托具有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危害因素分布图如图1所示。
3 检测结果
3.1 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标准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本次检测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见表3、表4、表5。
3.2 检测结果
通过对生产作业危害因素检测,粉尘最高为1.17mg/m3,小于8mg/m3;苯为0.79mg/m3,小于6mg/m3;甲苯
4 结果分析及预防措施
通过各岗位检测结果看出,其危害因素浓度远低于限值要求,即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虽如此,仍需做好如下相关安全防护措施:①监督职业防护专项措施执行情况,并持续落实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机制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②监督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规范穿戴情况,杜绝作业期间劳保用品不带或不规范佩戴情况的发生;③打磨和部件清洗作业加强现场通风,更大限度降低危害因素浓度。同时,必须规范佩戴发放的个人劳保用品。④高压试验作业严格要求员工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使用绝缘胶垫等防护用品,极大限度减少工频电场对人员的伤害;⑤在接害因素存在场所设置具体危害因素告知卡及相关警示标识,时刻提醒员工注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⑥每年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同时坚强日常的巡检,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吉平.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控制[A].第十二界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
[关键词] 职业病 预防管理 职业病的危害
一、职业病的危害
1.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劳动力丰富,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拒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 562例。其中尘肺类职业病占到总数的91%以上。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类职业病近10,000。报告职业病前三位的行业依次是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专家预计,今后若干年我国职业病还将呈上升趋势。
2.职业病危害分布广,中小企业尤为严重。从煤炭、化工、建筑等传统行业到汽车、计算机等新兴产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我国《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明确的从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确定了10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名单。
3.职业病突出的反应在中小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工人作业环境比较恶劣,长期接触高浓度职业危害,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一旦有职业病征兆即被解雇,由于得不到治疗,大量职业病患者将成为社会巨大的负担。
4.职业病危害流动性非常大、产生方式不断更新。职业病往往在引进一些先进设备或者技术,或者由于某种职业的产生而产生,我国职业病危害不断地从城市像农村蔓延,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蔓延,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蔓延的情况。我国我接近2.5亿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流动性大,受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其前景令人担忧。
5.职业病具有迟滞性、隐蔽性的特点。由于缺乏定期检查,往往很难及时的发现身患职业病,一旦发现往往很难治愈,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6.经济损失严重。职业病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患者个人的损失,对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经济都有直接的影响。因为职业病患者不仅要承担高昂的医药费而且有可能从一个财富创造者变成一个纯消费者,给国家带来经济负担。据估计,每位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00元。
二、职业病的预防管理
1.职业病危害存在的主要原因有:
(1)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严重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超负荷劳动、作业环境的卫生状况和没有完善的防护用具等是职业病频发的重要因素。
(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的淡薄成为职业病的潜在危险。
(3)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严重滞后,不能有效控制职业危害转移。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当地的经济增长,对企业采取地方保护,放松对企业监管。
(5)我国原有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手段不能适应新时期职业病防治需要。
(6)我国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防治力量薄弱,对职业病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远远不能解决当前的职业病问题。
(7)政府监督部门执法没有到位,对职业病的监督缺少系统化和组织化。
2.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只要有四个方面:
(1)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对换气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设置换气、排气设备,经常性换气排气病进行定期的保养、检查或改进,此外要设置集尘和排污装置。开展环境测定,从最具有危害性的环境引述开始,对作业特征和有害物的源头随时间和空间的改变不断的进行测定。采用封闭式系统,探讨自动化的引用。建立休息室、配置卫生设施等。
(2)作业管理。坚持不懈的进行卫生教育和安全教育,特别是作业是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整顿有害物质的标识以及处理方法,作业程序,作业姿势,应当使用的工具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要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对个人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的检查、保养、更换。
(3)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对新员工进行从事工作前的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来确定是否录用。对从事有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政府管理。有关部门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长远发展规划,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强监督队伍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治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状况。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限期淘汰危害严重又无法治理的落后生产方式和技术,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防治职业病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国工业门类齐全,厂矿企业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一直比较艰巨,相关部门一定要大力治理工业生产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努力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受企业改制、防治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职业病发生仍在呈现数量上升和年轻化的趋势。为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业病有害因素;烟草;职业病防治
1概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正处于高速发展中,然而工业的职业病危害相对却是最大的。目前,在我国每天有20%的劳动者遭受着或大或小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已经有2000万家公司企业的工作场合存在职业危害。在职业病危害中灰尘危害占百分之八十,化学有毒物质占百分之二十。由于职业病危害直接或接近导致了4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给职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数百万个家庭承受着职业病的折磨,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健康的和谐发展。
目前陕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Z卷烟厂对职业性有害因素有自己的一套管控方案,基本可以滿足国家规定。但是我们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管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Z卷烟厂也不例外,为进一步改善职业性有害因素管控,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更深的研究。
2职业病有害因素分类
职业病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劳动者在特定职业环境下工作时,因为工作环境原因,如高温、低温、噪音、高压、低压、粉尘、辐射、有毒气体等有害物质影响下,从业者发生的疾病,按来源可概括为三类: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与作业环境有关职业性危害因素。
3职业病有害因素现状评价
3.1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即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它具有结果清晰,系统性强的特点,能较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适合各种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
3.2确定评价因素
本文采用二级分层评价。
一级评价因素分为粉尘因素、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人为因素和建筑因素。
二级因素:
粉尘因素:煤尘、烟草尘和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照度、噪音和高温。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酸、氯化氢和氢氧化钠。
人为因素:职业卫生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规章制度。
建筑因素:采暖、通风、空调、采光、墙体和地面。
3.3确定评价因素权重
评价因素的权重值由Z卷烟厂5位专家分别给出权值,通过平均算法得出:
3.3.1一级因素权值确定。粉尘因素在Z卷烟厂职业病影响占30%,以此类推,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人为因素和建筑因素分别占20%、30%、10%和10%,A=(0.3,02,0.3,0.1,0.1)。
3.3.2二级评价因素权重确定。二级评价因素权重也是有Z卷烟厂5位专家分析后给出,详细投票结果不进行展示,最终结果如下:
粉尘因素:煤尘、烟草尘和其他粉尘分别为0.3、0.5、0.2,A1=(0.3,0.5,0.2)。
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照度、噪音和高温别为0.2、0.3、0.3、0.2,A2=(0.2,0.3,0.3,0.2)。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酸、氯化氢和氢氧化钠别为0.3、0.3、0.1、0.2、0.1,A3=(0.3,0.3,0.1,0.2,0.1)。
人为因素:职业卫生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规章制度别为0.3、0.3、0.4,A4=(0.3,0.3,0.4)。
建筑因素:采暖、通风、空调、采光、墙体和地面分别为0.2、0.3、0.2、0.1、0.1、0.1,A5=(0.2,0.3,0.2,0.1,0.1,0.1)。
3.4综合评价
Z卷烟厂职业病有害因素分布及评价如表3-2:
一级因素权重为:A=(0.3,02,0.3,0.1,0.1)
二级因素权重为:
A1=(0.3,0.5,0.2)
A2=(0.2,0.3,0.3,0.2)
A3=(0.3,0.3,0.1,0.2,0.1)
A4=(0.3,0.3,0.4)
A5=(0.2,0.3,0.2,0.1,0.1,0.1)
确定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判矩阵为:
对各个子因素集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判得到:
二级模糊综合评价判矩阵为:
二级模糊综合评价判:
评价结果:评判值相加等于0.9988非常接近于1,结果可以判定可信。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认为Z卷烟厂有害因素现状评价结果为良好,一般结果和良好结果值非常接近,所以应该加强对烟厂有害因素管控,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4职业卫生预防改进对策
4.1完善规章制度。烟草行业是比较特殊的一个行业,很多规章制度都是国家出台的,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其管理也是因地制宜。Z卷烟厂已经有了一套针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烟草行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职业病防控起步晚,要求低,仅仅只是为了达到国家要求而制定相关制度,反而适得其反。为了能有效的落实职业病管理工作,在Z卷烟厂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要进行完善:强加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制度,要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环境有严格的要求,员工在有危害情况进行劳动时,必须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对防护设备要加强检查的力度。
4.2加强作业场所建设。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集合当地交通运输,使布局更趋于合理化。总平面布局中,需要把化工车间等有害性因素的设施与其他车间分开布置,在厂区车间与车间之间、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加强卫生防护绿化带。车间办公室靠近厂房布局,不能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尽量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部分照明不符合要求。锅炉房盐酸管道、蒸汽管道等管道避免经过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酸堿储罐等具有腐蚀地方要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
一、病害发生情况
1. 枯萎病 从近10年的调查情况看,枯萎病在芝麻的整个生长期均有发生,病田率达87.56%,病株率一般在10%左右,严重田块达50%以上。苗期可造成大量死苗,成株期有的表现为整株萎蔫,叶片皱缩黄化或半边黄化,结蒴少或不结蒴,茎秆半边坏死或整株枯死。
2. 叶斑病 始于初花期,发病盛期在盛花期至封顶期,病田率达100%,病叶率80%以上,叶片极早枯死,特别是细菌性叶斑病,一旦发生3~5天全田叶片枯焦脱落,甚至整株枯死,千粒重下降,病株蒴果炸裂,严重影响芝麻产量和质量。
二、发病规律
1. 枯萎病 苗期即可发病,成株发病盛期从7月底初花期开始,8月底封顶期达发病高峰。从不同品种看,豫芝4号、豫芝8号、郑芝98N09比较抗枯萎病,发病较晚,病情蔓延速度较慢,症状以叶片皱缩变黄和半边黄居多,死株较少;豫芝9号、宜阳白及地方品种发病早,病情发展快,病情严重的导致死苗,症状以萎蔫型为多。同一品种重茬地发病早,病情重,反之则轻;播种早的田块发病重于晚播田。
气温对枯萎病影响较明显,适宜发病温度为20℃左右,高于30℃时病株新生叶片症状隐去,下降到27℃以下时,新生叶片可继续显现症状。盛花期以前降雨多,发病早且重;反之则轻。
2. 叶斑病 叶斑病发病始期和最终期呈现明显的先水平、后自下而上垂直、再水平发展的流行动态。其流行进程可划分为3个阶段:
①始发期:7月上中旬始见病株,7月下旬至8月上旬病株达到最多,为病原菌初步积累期。
②普发期:7月下旬至8月上旬病叶最多,病害自下而上垂直发展蔓延,为病原菌再积累期。
③盛发期:从8月底病叶最多到芝麻成熟,病害如同初发病期又沿水平方向蔓延发展,叶片枯死脱落。在河南省南阳市病田率达到100%,病叶率达到80%以上。
降雨对叶斑病发生的迟早和流行进程影响最为明显。苗期和盛花期雨量大,雨日多,空气湿度大时,有利于病菌侵染,病害发生早且重;反之则晚而轻。
三、无害化综合防治技术
1. 选用抗病品种 在对省内外1000多份芝麻品种资源鉴定的基础上,筛选出10个抗病性和丰产性好的品种。以豫芝4号、郑芝98N09、豫芝8号表现比较突出,这几个品种抗枯萎病,轻感叶斑病,籽粒饱满、色泽好,千粒重高,抗逆性强,产量高;豫芝5号、11号、15号也具有较好的综合性状。
2. 播期用药剂拌种 播种期用40%多菌灵(有效成分0.3%)拌种,也可推广保水剂加40%多菌灵进行芽后流体播种。
3. 适期早播,合理密植 春芝麻适播期为5月上中旬;夏芝麻的播期越早越好,最迟不能超过6月10日,应做到夏芝麻随播种、随镇压保墒,力争“茬子不过夜,种地不过晌”。2~3对真叶期间定苗,每亩留苗数分枝型8000~9000株、单秆型10000~11000株。
4. 沟厢种植 芝麻对渍、旱均比较敏感,种植时必须开好沟厢,做到三沟(厢沟、腰沟、围沟)相通、排渍方便,即雨天明水能排,暴雨后田面上基本无明水,暗水能控,旱天能浇。
5. 科学施肥 芝麻生育季节较短,对肥料的需求比较集中,增施底肥是防病丰产的重要措施。整地时应亩施45%三元复合肥(N15P15K15)40~50千克,苗期每亩施尿素7~8千克,盛花期叶面喷施0.3%磷酸二氢钾和0.2%硼砂混合液2~3次,每亩每次50千克。
【关键词】职业卫生;纺织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图分类号】R98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4-0312-02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摸清纺织厂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给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提供依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我们对周口市某纺织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进行了调查、检测和评价,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材料及方法
1.1 一般情况调查指企业的基本概况,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及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
1.2 检测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粉尘浓度检测和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检测。
1.3 检测方法粉尘浓度的检测按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1]和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测定。噪声强度检测按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1.4分析评价依据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4],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5]。
1.5采样检测仪器DFC-3BT型粉尘采样器,AKFC-92G型个体粉尘采样器,HS6288噪声分析仪,HS5633数字声级计,AE240型分析天平,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均经计量部门校准。
1.6 采样频次及时间:粉尘个体采样:每日一次(一个工作班),每次采样应为8个小时,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过高时,可更换滤膜、进行1次以上采样,连续采样三个工作日,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粉尘定点采样:即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采样,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粉尘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每次采样时间为15min,连续采样三个工作日。
噪声检测: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选择3个测点,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每个区域,选择2个测点,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应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进行测量。
2 结果分析
2.1 一般情况某纺织厂位于周口市某县境内,1986年建成投产,分清花、梳棉、精梳、粗条、成品等5个工段。年产棉纱3000余吨。该厂现有员工200余人,其中生产人员100余人。主要分布在精梳、并条、梳棉、细沙、精纺等工作岗位,每岗位实行三班三运转制度,每班工作8小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等。
2.2 主要工艺流程:清花粗条精梳并条细沙入库。
2.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精梳、并条、粗纱、梳棉、细沙、精纺、粗纺等工段存在粉尘的危害,皮辊、清花、粗纱、梳棉、细沙等工段存在噪声的危害。
2.4 粉尘检测结果:工作场所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总尘浓度检测结果见附表。
从附表看出,精梳、并条、粗纱、梳棉、细沙、精纺岗位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总尘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标准。粗纺岗位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总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标准。
2.5 噪声检测结果: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 。本次在该厂工作场所内8个工段,21个岗位或工种进行噪声检测,最大声强93.0dB(A),最小声强82.4dB(A),平均85.7dB(A),其中17个岗位或工种不合格,合格率19.05%。不合格场所主要是精梳工段A201E、精梳工段A701E、精梳工段FA311、并条工段FA423、皮辊BS516、清花A0761、精梳工段107号A201E、精梳工段207号A201E、精梳工段301号A201E、精梳工段2号FA311F、并条悬定粗纱机FA423A7号、并条悬定粗纱机FA423A5号、皮辊旁201号BS516、皮辊旁303号BS516、皮辊旁305号BS516和清花岗位A0761。
3 讨论
某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生产性粉尘和噪声为主,应予以重点治理。
3.1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加强对设备跑、冒、漏尘的地方管理及维修。
3.2 产生粉尘的设备应每班清扫,事故性粉尘散落应及时清理,减少二次扬尘。
3.3 染尘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密闭的防尘工人值班室。每班打扫卫生,保持值班室干净整洁。
3.4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粉尘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帽、防尘口罩等)并确保工人经常、正确佩戴。特别要重视不合格岗位或工种的个人防护,防尘口罩滤膜必须定期更换。
3.5工厂车间外空地上应安装自动喷水控制器并要经常使用,保证水源通畅,避免工厂内粉尘随风飞扬。
3.6 对本次噪声超标岗位,应进行噪声治理,治理措施可采取使用低噪声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和布局,合理选择材料,尽可能降低噪声发生。也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消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后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防噪耳塞、耳罩等有效个人防护用品。
3.7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严格贯彻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等。
3.8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9 加强职工职业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3.10 车间内各工段应分隔隔离,以减少不同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参考文献
[1]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
[2] GBZ/T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
[3]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
[5] 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
作者单位:466000 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危害
1.1 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
导致医务人员职业,的罪魁祸首是污染的针刺伤及其他锐器伤,如针头、缝针、刀片等,约占86%,其他途径为粘膜(眼、口腔)接触病人的体液,以及手部皮肤伤口接触病人体液。护士是医院中针刺伤发生率最高的职业群体,急诊科、手术室、产房和透析室是针刺伤的高发科室。针刺伤最容易发生的环节是在针头使用后到针头丢弃这一段过程,如进行过多的处理:回套针帽、摆弄针头、取下针头、浸泡、毁形、送针头去处置等。使用后的针头重新套上针帽,其危险性不小于拿着一个暴露的针头,由此动作所发生的针刺伤占针刺伤总数的10%~25% ,甚至高达50%,将病人的体液标本从注射器注入标本容器、针头使用后没有及时或就近丢弃针具等也是发生针刺伤的高危因素。除了针刺伤以外还有传递尖锐器械,刀片、缝针刺伤,玻璃割伤,处理被体液污染的尖锐器械等都是导致针刺伤以外锐器伤的最常见情形。一些非刺伤性接触,如气管插管、紧急处理大呕血、采集和运送血液标本、接生等都可能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用品,而使病人的体液进入破损的皮肤和粘膜或飞溅到口腔、鼻腔、眼睛。
1.2 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性大多数的职业暴露是不至于引起感染的,引起感染的因素是:病原体的种类、什么样的接触、接触的血量、接触病人血中的病原体的量。HBV:如果注射过HBV疫苗并已经产生了免疫力,基本上不会被感染,没有经过HBV疫苗注射者,若被含有HBV病毒的针头刺伤或割伤一次,其感染的几率是6%~30%。 HCV:医务人员被HCV污染的锐器刺伤而感染的几率为1.2%~10%。 AIDS:被含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针头刺伤后,平均感染率是0.3%。被含有HIV的血溅到眼睛、鼻腔后,平均感染的几率是0.1%,含HIV的血接触到皮肤上的感染几率估计是小于0.1%,但如果皮肤的完整性被破坏(新鲜伤口)或者大而积的皮肤长时间接触大量的血,则感染的机率将增加。由于职业原因,医护人员持续的攀露累计起来感染HIV的危险较大。一个外科医生累计感染HIV的危险可高达1%~4%,护士是医生的2倍。针刺伤后是否引起感染还与针头种类及受伤时是否戴手套密切相关。同一直径的静脉穿刺针比缝合针可携带史多的血液,针头越粗、刺入深度增加或直接刺入动、静脉则感染的机会增加;医用手套可明显减少缝合针上所带血液量,两层手套效果史好。另外,当病人处于疾病急性期或晚期时,血液中病毒定量高,或接触的血液越多,很显然会增加感染的机会。
2 经血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
2.1 标准预防措施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职业感染的国家,早在1985年艾滋病流行的早期,美国就提出了“普遍预防”的概念,1996年又推出标准预防,标准预防针对所有在医院中治疗的病人,不必考虑其诊断,适用于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不包括汗液,除非被血液污染)、不完整的皮肤、粘膜等的隔离措施,阻断疾病的传播途径。
2.1.1 洗手:洗手是预防感染传播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接触每个患者前后、每次操作前后都要洗手,如果手被体液或人体组织污染应在安置病人于安全的环境中后,立即用肥皂和水清洗,有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
2.1.2 戴手套:手套在病人、医务人员和其他人之间有着屏障作用。必须戴手套的情形有:进行进入病人体腔和无菌组织的侵入性操作;操作时需要接触病人的体液、粘膜和破损的皮肤;接触和处理被体液污物的物件和锐器;估计到手可能会被病人的体液污染时等都要戴手套;特别是医务人员手上有伤口时必须戴手套操作。戴手套可以降低手被体液污染的机会,一旦针刺伤发生后也可以减少体液进入人体的量而减少感染的机会。有研究表明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乳胶手套,医务人员接触的血量比未戴手套时可能减少50%以上。一副手套只能使用一次,一副手套也不能使用不同的病人,操作中如手套破损要立即史换,脱手套后仍需立即彻底洗手。
2.1.3 预防针刺伤:虽然医护人员被锐器(针刺)伤害是不可避免的,但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评定表明62%~88%的锐器伤害是可以预防。预防措施有:及时处理针器和锐利物品;非一次性的污染针头在输送时要放在刺不破的容器内;手持的针头和锐器不要让锐利而对着自己和他人;在为不合作患者穿刺和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助;绝对不要赤手处理破碎的玻璃;不要传递锐器,最重要的是操作后要立即将使用过的一次性的注射器和锐器丢弃在针器收集器中,不必套回针帽、分离、毁形,当必须套回针帽时,要采取单手操作。使用防刺破、防渗透的塑胶收集容器是理想的减少针刺伤的方法,可降低50%的针刺伤。因此,为医护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针器收集容器是当务之急。2.1.4 其他保护用具的使用:如口罩、护目镜、而罩、隔离衣、防水围裙等,用于防止血液或其他传染性物质接触医务人员身体,减少医务人员通过破损皮肤和粘膜感染的危险性。医护人员在操作前要评估被体液污染的危险程度,根据情况合理选择防护用具,如气管插管和吸痰时要预料体液可能飞溅到操作者的眼和口腔,则应戴护目镜和而罩,急诊科处理大出血的病人要考虑戴防水围裙iii,妇产科医护人员接生时应穿防水围裙等,以避免羊水喷溅的污染等。
2.1.5医疗废物的处理:所有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锐利器械、各种废弃标木、感染性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都应放在有标记的塑料袋或专门容器内,送往规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卫生人员误伤或运送途中流失。
2.1.6 血渍清理:当病人的体液污染了地而、墙壁、仪器上时,先用1 000 m几的有效氯溶液喷酒在血渍上,1530 min后戴手套用抹布擦拭,擦后立即彻底洗手。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被服应先装在不透水的污水袋中,然后再送去消毒、清洗。
2.2 职业攀,,后局部处理医务人员职业攀露后现场处理非常重要,相关研究表明,皮肤粘膜接触病人的血液、粘液后,用清水、肥皂水清洗,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感染的危险性。
2.2.1 若皮肤意外接触到体液,应立即以肥皂和清水冲洗;若是患者的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鼻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1hm,_水冲洗。
2.2.2 被体液污染的针头刺伤后,翻开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和流水冲洗伤口、消毒、包扎、戴手套。
1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条款适用体现在2处,一处归属于第二章前期预防中的第十三条第一项;另一处归属于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中的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与此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条款是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和第五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2法律条款的适用
一般认为,只要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就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我们在初次处理案件时也是这样认为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条文释义也这样解释: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有一项超标的,就应当给予处罚。但是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却发现,与此相对应的违法条款却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中的第十三条第一项。所以我们觉得日常监督执法时不应适用该条款项,理由如下。
①我们现在所处罚的对象基本上是已经开办好几年的老企业,而不是新设立的用人单位。第十三条归属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的前期预防,顾名思义,该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设立除了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要符合该条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确保工作场所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因此,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如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可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而非新老兴办的用人单位就不应适用该条款。
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所决定。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主要从源头抓起,职业病的突出特点是不可逆性和可预防性,这两个特性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有效的预防可以避免职业病危害产生的严重后果。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的措施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中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和用人单位设立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管起来,因为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已很明确,法定职业病的范围规定为十大类115种;也不可能要求原有的老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法律容许这些单位对其劳动条件有一个整改治理的过程。所以对老企事业单位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而不适用第一项,是法律从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出发的。
③法律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出了专门的章节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也就是对老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因此,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就可依法查处。
3适用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应注意的问题
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至少2次。第1次监测结果是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第2次监测结果是确定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当然第2次监测必须是监督监测。
②要有足够的整改治理时间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后,必须要给用人单位留有足够的整改治理时间,并要有督促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在第2次监督监测时必须要取得用人单位已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证据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第2次监督监测结果仍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检测检验报告书宜以送达回执签收,告知用人单位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否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的事项,并做好询问笔录。
③监督检查
第2次监督监测结果送达后,可择期对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又不进行治理的,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这里边作出“立即改正”,而不是“限期改正”,是因为我们警告的指向是用人单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而不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事实。即在用人单位未经确认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前,不得继续从事存在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如果“限期改正”有放任危害继续之嫌疑。
④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后,如果说用人单位不采纳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则不宜适用本条第五项,而应适用本条第二项关于“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进行查处。
(收稿日期:2006-12-1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更正职业病诊断或进行职业病晋期诊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更正报告或职业病晋期报告,同时附有关更正诊断的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到位,认真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卫生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对未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依法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有效地救治,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治疗。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业病严重危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对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全国×××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的企业未配备任何防护设施,×××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检出率达×××。职业病除了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难度很大,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不仅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是保护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旗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我旗煤炭、高载能等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等理化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面临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
造成我旗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短期行为,过于看重当前经济利益,不重视甚至不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有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用人单位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支持配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要确定由专人实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接受各类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旗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治理职业病危害。对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在技术和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把经济利益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生。
三是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帮助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构建强有力的监管链,努力形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劳动者遵章守法的良好局面,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及部分配套法规颁布以来,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内容,同时也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方法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行源头控制的最佳途径,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占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目前职业病危害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阐述并探索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工作中,如何完全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选用评价方法、客观科学的作出评价结论,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单位做好职业病一级预防,为新的评价技术规范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质量。
1 认真熟悉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的预评价报告缺少有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以致对某些内容没有评价到位;有的引用过期或已经作废和与职业卫生法规不一致的法规标准、行业内的法规标准等[2]。
由于国家的法规标准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建议评价人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正确理解法规标准,切忌将原则性的法规、标准直接引用作为建议;对于不同建设项目,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有差别,不能遗漏,做到引用信息的完整准确;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对于那些在评价中涉及不到的标准及法规,则不需再报告中,避免冗长。因此,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评价工作符合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
2 评价范围要全面
按规定对于新建工程评价范围就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资料中被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但是,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辅助设施、原有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会被忽略。因此,只对设计资料中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作为评价范围,显然是不完整的[5]。对于技改、扩建和技术引进项目往往会涉及到部分旧设备的利用问题,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有关的的旧设备利用内容的评价易被评价人员忽视,甚至缺少改扩建项目和旧设备之间相互影响的评价内容,把改扩建项目按照独立存在的新建项目进行评价,使评价结论不完整[3]。
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要按照《评价规范》和《技术导则》规定的范围进行全面调查。在全面调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还要将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旧设备的利用问题纳入评价范围作评价[4]。
3 选择恰当的类比方法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运用自身开展评价的资料累积和尽可能调查收集类比对象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多个类比对象的调查结果加以综合进行类比的办法,进行全面或者局部的比较评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找不到各方面均相似的类比企业,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建设项目中不断被采用,很多建设项目在国内很难找到与之相同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符合类比原则的企业作为类比,不仅要比较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还要比较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5],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于类比企业的选择要注重可比性,当确实找不到可比性较好的企业时,我们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各工序分别寻找类比企业,逐一进行类比,或者可以多选几个尽可能相似的企业,通过认真比较其间的差异,以确定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人员应尽可能深入类比企业进行卫生学调查,了解职业卫生和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状况、存在问题、可取的经验与做法。注意比较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劳动者操作方式、接触时间等的异同。对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收集以前运行期间的危害监测、评价资料。
4 全面地进行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评价人员多是以预防医学专业为主,缺乏工程卫生知识,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分析,只是把设计书的工艺流程说明、工艺流程图、设备详细列表的电子版本原样照搬[2];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分析包括技术路线、简要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其自动化密闭程度、原辅材料、中间品及产品、建筑卫生学要求、各项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等工程卫生学方面多数情况下只是确认有或无,基本没有按有关设计卫生标准详细进行工程技术分析,对工程卫生学评价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形成走过场,严重影响评价的质量。
建议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要求准确无误。重点是要识别到底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于哪些部位,尤其是急性职业中毒好发部位,还有哪些部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没有到位;并且提出存在的问题,思考可能的建议方案。
5 合理地判定职业病危害程度
2006卫生部以第49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令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但是如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只是做了定性的规定而无量化标准;同时也没有确定危害程度等级的定量分级法。由于目前所用的粉尘和毒物卫生标准,即粉尘和毒物职业接触限值和过去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再用,而目前又无新的分级标准,所以无法对粉尘和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的分级和评价[3]。建议新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为基础加以完善后作为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的依据,是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更为合理、更接近实际[6]。
6 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辨识应重点分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工种、接触人数或接触机会多、危险性大、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深入全面,否则,往往防护措施不到位,预评价结论也会出现偏差。将一些危害性不大的岗位忽略或简单分析即可。除要准确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还要准确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的评价报告对健康影响分析完全照抄书本,与所评价项目中的接触机会和作用方式所导致的健康损伤问题有较大差异,缺少针对性[5]。
认真、细致地研究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对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部位、种类、存在的形式以及生产过程的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拟采取的防护与应急救援措施[7],甚至废弃物以及生产设备等的名称、用量等都应充分了解,针对可能造成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个不能漏下,一一提出。
7 制定全面、科学、客观的预评价结论
由于缺乏定性的依据或规范,建设项目存在属于《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物质,即使极其微量也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有的建设项目的化学物质的用量和消耗量了解不够,对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机会、作用时间、作业方式、投料方式等没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不可能接触到或造成危害的概率很小,被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类[8];有的项目化学物质毒性不高,但用量大,接触机会多,极易造成职业伤害事故的却被列为一般项目,这样就极易干扰了预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预评价结论应简明扼要,包括定性(是否使用高毒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产生急性中毒事故建设项目等)和定量(危害程度第几级,综合指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率、符合率,检查表得分等)结论。最后,指出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可提交卫生行政部门[9]。为避免预评价结论的扩大化,建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进行区域划分,实行区域管理[10]。卫生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性质,分清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在对建设项目下结论时,常采用评价组和专家组会议的方式,结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评价结论更加准确。
8 综合建议
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更多的量化评价指标,同时不断公布有关标准修订的信息,使评价工作更趋科学。评价人员应掌握职业卫生、卫生工程、建筑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持,加强与相关专业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评价类比资料库[5]以及将各行业典型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整理,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数据库,评价机构之间实现资源共享。随着职业卫生标准的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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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分析
2.2 不同行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总体来看,419家企业中应测点数4132,实测点数4123,检测率达99.8%,合格点数3377,合格率为81.9%。按照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分类统计,从监测点数来看,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行业中制造业最多,占比73.4%,其次分别为汽车维修、冶炼锻造、化工等行业;从监测合格率来看,汽车维修和电力行业较高,合格率分别为93.9%、90.0%,建筑和冶炼锻造行业的监测合格率较低,合格率分别为58.5%、65.8%。详见表2。
表2 慈溪市2011年度不同行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2.3 不同规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同进行统计分析,从监测点数来看,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主要集中为小中型企业,占比94.7%,其中小型企业占比达63.3%;从监测合格率来看,大型企业较高,合格率为86.6%,小型企业的监测合格率较低,为81.0%。详见表3。
表3 慈溪市2011年度不同规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2.4 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情况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统计分析,从监测点数来看,用人单位中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化学危害因素最多,占比为62.6%,其次分别为物理危害因素、粉尘;从监测合格率来看,接触化学危害因素的合格率较高,合格率为97.4%,接触物理危害因素的合格率较低,仅为43.8%,经进一步分析,物理危害因素之所以合格率较低主要是由噪声所致,噪声共测点数985,合格点数为409,合格率为41.5%。详见表4。
表4 慈溪市2011年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情况
3 讨论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是做好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在及时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改善作业场所状况、维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实施以及《慈溪市监控处置意见》的积极落实,慈溪市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通过对2011年全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示我市今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3.1 建筑、冶炼锻造、轻工等行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依据行业进行统计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占比73.4%,其次分别为汽车维修、冶炼锻造、化工等行业,这与慈溪市作为全国有名的家电制造基地这一事实相符;监测合格率上,建筑和冶炼锻造行业的合格率较低,合格率分别为58.5%、65.8%,而建筑行业的合格率之所以在各行业中最低,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其主因是建筑业中噪声危害因素不合格所造成,冶炼锻造行业合格率低是由于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表明为确保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我们应密切关注建筑、冶炼锻造、以及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以切实涵盖重点行业和主要行业。
3.2 中小型企业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是维护我市职业卫生安全的核心。慈溪市民营经济活跃,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336家/419家),占比80.2%。中小型企业由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职业病防治意识还不到位,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后,职业病防护用品缺失[3],导致中小型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问题比较突出,这与此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的统计结果也比较相符。
3.3 物理危害因素和粉尘是我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重点。依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统计,可以发现接触化学危害因素的监测点最多,占比为62.6%;接触化学危害因素的监测合格率最高,接触物理危害因素、粉尘的监测合格率较低,分别为43.8%、80.7%,这个结果与赵薇等[4]对宁波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的研究结果较为一致。经进一步分析,物理危害因素之所以合格率较低主要是由噪声监测不合格所致,噪声共测点数985,合格点数为409,合格率为41.5%。针对这个结果,洪霞等[5]在关于无锡市2008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分析的研究中有较为全面的分析。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生产生活安全、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抓好职业病防控工作[6]。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开展现场监测,可以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进行早期预警,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以及制定科学、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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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机关工会、人事劳资部、安监部及各企业相应部门制定出相关管理办法,设专(兼)职业卫生负责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不断改善有害作业场所,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
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主要用于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更新,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的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工作。
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企业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加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每一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建立健康卡片。
2)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日常监测,督促加强通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4)对产生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提醒作业人员或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注意。
4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
4.1职业健康监护的类型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1.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4.1.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并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4.1.3离岗时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4.1.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5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4.2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全部调离原有害作业环境,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均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所有职业病人的诊断结果统一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
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进行监测;对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浓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出评价,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监测点覆盖率达100%,对监测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6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建、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8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8.1粉尘防治通过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常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将工作面的含尘空气抽出,并可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加强个人防护:接尘工人应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膜。维修管理:对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8.2噪声、毒物的防治在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设立噪声隔离室,减少职工暴露在噪声中的时间,在工艺、设备的技术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选取有减振等环保型措施的工艺设备,减少使用噪声污染大的设备;加强个人防护,戴防护耳塞;存在毒物的作业场所加强通风等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戴好防毒面具。
9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对放射源进一步完善检查管理台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从事放射源的作业工人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一、认真履行健康保障、保险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实施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等,建立健康档案。
六、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from 本文来自学优网 end#,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七、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不得拒绝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