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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01 15:48: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篇1

(一)风险社会的内涵

“风险社会”这个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先提出,这里风险指的是:“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现代风险社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现代社会风险是围绕“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其中包括由于人类活动所带来的未知性后果、人类活动导致自然环境的未知变化、社会制度本身缺陷所带来的风险。第二,现代社会风险具有一般风险所有的不可预见性和无法度量性。第三,现代社会风险具呈现全球化和高危化趋势。

(二)风险社会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当高度关注风险预防和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到核心职能当中。如今,巨大的风险可能使得多年积累的财富化为乌有(亚洲金融危机),政府非常有必要将社会风险管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其次,政府应当提高对自然、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尽管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但是政府作为一国资源和信息的最终掌握者,识别和预警风险并非绝无可能,政府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理性评估事项收益和风险的得失。

第三,政府应当具备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的同时拥有合作精神。风险的全球性和高扩散性使得一些局部事件可以迅速演化为全国性社危机。政府应当具有强有力的宏调控手段,同时与他国政府、社会力量积极寻求合作,果断而坚决地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四,制度化风险的存在要求政府不断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着力构建民主、公平、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国当下面临的最严峻的社会风险是制度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制度转轨风险;以收入差距为核心的社会差距的扩大;信息的流动和控制以及金融危机等。虽然社会风险的防治看起来更依赖于政府的调控,但事实上更加需要畅通的信息沟通,高度的社会合作和公民的自觉配合。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困境

结构性失效涉及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整个治理结构,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家治理能力的软弱,政府无法承担应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功能,更无法保证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的关系不平衡,甚至僭越了他们的功能,从而诱发了后两者的失效,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

制度性失效一般是指一些现存的规则和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有效实现其目的甚至具有反作用。表现为:一些某些社会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存在法律真空,无法有效约束主体行为。或者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无法实际实行、取得其应有的效果,存在制度自身不到位;或者已经建立的制度并不适应具体的条件,存在制度的不适应。

政策性失效主要是因为国家要面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有的政策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适应当下的需要,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或者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都存在失效的可能。

三、风险社会下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策略

政府对于风险社会的治理不可能完全避免严重公共危机的发生,但风险社会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又使得政府无法逃避风险社会的治理责任,因此,政府应当设法提高风险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来说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包括:

一是要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发挥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的同时,要足够重视市场与社会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七自身的调节和反馈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反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实际来讲,市场不单单起着配置的功能,还具有建构经济秩序的效应。

篇2

>> 创新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路径探析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互构逻辑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意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构路径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党的建设制度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学阐析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意义及路径探析 基于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探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央八项规定的政治功能探析 信息经济学视角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 多党合作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治理现代化:民主与法治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以德治国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11-16/3014-04-16.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1.

篇3

[关键词]学前教育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性

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要基本实现,“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治理要率先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各层教育领域展开,当前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布展主要集中于大学教育、职业教育,还缺少对学前教育层级的关注。学界已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系统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展。我国目前学前教育治理研究状况如何,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否必要,是否可行,应从哪些角度开展系统的研究是本文着重论述的内容。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回顾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当前学前教育治理的困境与破解策略上。骈茂林(2012)认为,由于治理责任不明确、治理理念不清晰,以往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受制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努力程度,学前教育治理结构、过程和结果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并将此归因于政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不明晰;学前教育服务的制度供给不足以及学前教育服务标准缺失和监督机制缺位。时丽(2015)认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还存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学前教育公平缺失等问题,其根源是学前教育治理结构的失衡。并且指出市场、民间力量和家庭也是学前教育的重要治理主体,要理清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治理体系各主体的参与领域和职责,实现学前教育治理体系的创新,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良性发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的突出成果集中于以下几项:(1)学前教育的多元立法。英国《儿童法案》(2004)和《儿童保育法案》(2006)的颁布,为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政府职能,明确相关重要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能和职责,实施整合服务为所需的机构重组和跨部门合作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德国政府制订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1992)、《托幼机构拓展法案》(2004)等,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2)实施学前教育“弱势补偿”方案。国家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系统的学前教育发展项目和发展计划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3)鼓励机构的多元发展。国外学前教育机构的供给途径有国家教育部门、地方政府、社区、教会、慈善团体、学校、企业、私人等。

(三)研究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的检视发现:(1)对学前教育治理的研究还不成熟。治理的理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入国内,学界对其的分析也不可谓不多,然而结合中国国情和体制特征进行的有价值和有力度的分析依然不多见。(2)在立法多元、均衡发展、课程设置理性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国外已有了实际操作,但是基于自己的国情,我难以照搬他们现成的理论和经验。(3)“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应该在各级各类教育展开全面的研究,而学前教育层级的系统研究还未展开。

二、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是落实中央政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改革的总目标,落实到教育领域就是要通过全面改革,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当前教育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牵引”到学前教育层级,学前教育的治理现代化研究在教育的基础环节,将起到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其次是破解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袁部长提出了当前教育工作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足。习惯于用分数管学生,制约了学生的创造性;习惯于用升学率管老师,制约了教师的创造性。问题“牵引”到学前教育层级就要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但是,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动态的、流动的,要破解难题,则离不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而这一研究将为破解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可供参照的对策建议。

再次是建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在政府、社会和市场等主体的参与下,将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惠及所有农村适龄儿童的管理保障体系,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和政府主导性。”学前教育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要实现其“公益性”与“普惠性”就要规避单单依靠市场进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缺陷,要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多元主体“共治”来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学前教育才能最广泛地惠及到“弱势”适龄儿童。

三、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开展的研究路径

第一,要在厘清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方面做出努力。因为明晰概念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首先,学前教育治理与大学教育治理、职业教育治理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从治理的本质来讲,都是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区别就在于学前教育治理涉及的利益主体的特殊性,学前儿童的发展是我国学前教育一直关注的焦点,国内知名专家都普遍认为应该充分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性,杜绝学前儿童的超前教育,学前教育的“去小学化”旨在通过科学教育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想象力与动手能力,而非集中在小学知识的掌握。其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两个必要维度,治理体系是规范政府、学校、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行为,维护公共教育事务和提供优质教育公共服务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即治理组织和相关人员开展治理活动,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学前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应关注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意蕴研究。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不是“化”为现代学前教育就算完成任务,而是要在现代学前教育的基础上,追求更为长远的“现代性”。对于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意蕴可分别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工具、治理过程几个维度展开。按照现代性所秉承的“大写的人”(即主体性)及“大写的理性”特征,学前教育治理理念需要凸显公平、民主与效率;治理主体要凸显多元化特征;治理机制要凸显法制之理性以及市场之理性特质;治理工具要注重法律与契约;治理过程要凸显“互相承认”、“民主协商”等特征。现代化是现代性的获得过程,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是什么,直接决定了学前教育现代化的走向。

第三,可关注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障碍研究。这是关乎“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碰撞,矛盾的集中爆发点。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主要受制于,学前教育法制不足、传统一元化管理理念、缺乏规范市场和成熟社会组织等因素。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还不够完善,综合国外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在学前教育立法层面呈现了多元化特征,这也是立法完善的体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管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封建制度的影响,管理理念陈旧,主要以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为主,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还不能完全实现。规范的市场和成熟的社会组织是学前教育治理的“胚囊”,市场和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特殊的“权利”机制。如何突破“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碰撞,是实现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篇4

>> 建设服务型政党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选择 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思考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信息化保障 推进信息化建设 构建服务型政府 “绿色衡阳”建设需要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以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体育智库建设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中国特色教育治理体系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党的建设制度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研究 从政府治理结构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加快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务服务体系、平台、机制建设研究 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的创新性力作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选择 《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完善地方公共服务体系研究》评介 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产生原因、含义、特征及实现途径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4年1月5日。

③王沪宁:《行政生态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0页。

④郑言,李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5~12页。

⑤杨冠琼,刘雯雯:“公共问题与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基础”,《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第15~23页。

篇5

关键词:海关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改革 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广洲署长在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把十精神融入到海关具体工作中,形成我们海关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这为全国海关践行“四好”,推进“五型”海关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预期和理论指导,指明了现代化海关的发展方向。新时期,海关必须主动服务,主动对接,主动融入于国家发展大局,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思路谋划现代化发展路径。

1.海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本质内涵

“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是海关体制改革和施政水平质的跨越。

强调“治理体系”而非“管理体系”,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和行政体制的变化。治理的概念不同于管理,从管理走向治理,是海关发展的必然趋势。治理与管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管理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也包含协作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管理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管理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同时包含着很多平行的,以及自下而上的监督促进。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管理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①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把治理体系的体制和机制良好运行,达到预期目标的能力,借以发挥治理体系功能、提高公共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是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硬件与软件的关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质的规定性,是治理结构的转型,是体制性“硬件”的更换。只有实现了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才能培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治理能力又对治理结构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善于治理,敢于变革,可以有效地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②

2.海关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

在海关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中国海关管理经历了从传统管理走向公共治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管理理念、管理结构及管理方式等几个方面的变化上。改革开放前海关在“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思想的影响下,进出境人员当成怀疑对象,人人过筛;1979年确定的指导方针为:“依法监管征税,方便合法进出,制止走私违法,保卫促进四化。”海关工作开始正规化;1986年1月,全国海关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出了“促进为主”的指导方针,海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效的制度;1999年确立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该新方针对海关内部执法腐败、治关不严有很强的针对性;2002年海关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强调海关在服从国家“发展”的战略以及履行“把关”职能的前提下,突出海关管理中的“服务”理念。可见顶层理念的设计对全国海关的体制和行为有着决定性作用。

海关顶层治理理念,概括了海关行政价值目标、核心使命和服务宗旨,是海关依法行政的一种希望、一种向导、一种定位,也是海关及海关人为之奋斗并希望达到的愿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海关必须对其整个治理机制作相应的改革,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才能富有成效,增强汲取能力、渗透能力及调控能力等治理能力。

当前海关面临的形势复杂而深刻,国际方面: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环境出现重大波折动荡。国际地区热点和难点问题新老交织,美日等国的蓄意挑衅和制裁,各式潜藏生化危机暗地渗透,世界安全局势紧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发展进程积聚诸多风险。国内形势:外部需求显著减少,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发展中的困难明显增多,出口竞争力有所下降,国际市场份额缩减,物价上涨、产能过剩严重。全面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更为迫切。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迫切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海关核心价值目标的定位。现代海关价值目标,需要充分研判国际国内形势,既要促进贸易便利服务经济发展,又要兼顾贸易安全维护国家稳定。③

当前,中央发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烈信息,原有海关行政工作的组织定位、发展目标、价值观念和施政理念等,都将随之发生系列变化。顶层理念的设计,要用最简洁的语言提炼海关治理体系理念,并用之表达海关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责任使命、服务宗旨等。

3.海关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体定位

3.1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化转变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社会,海关治理不是海关一家 唱独角戏,海关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在海关发挥治理主体主要方面的前提下,将海关的“他治”、市场主体的 “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和企业个体的治理职责,解放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共同搭建良好的治理平台。

3.2从全面管理到有限管理的转变

海关角色定位及其管理方式的现代转型,是海关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海关治理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海关超出职能范围对市场活动和社会过程的不合理干预,即给自身工作增加了繁重的任务影响行政效率,也使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遭到很大的阻碍,从而引发潜在的关企矛盾,使海关处于一个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地位。与此同时,海关的不合理干预还抑制了市场和社会的创新性活力,给企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效益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削弱了市场和社会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大了经贸市场治理的难度。因此,海关职能转变的一个关键前提是海关角色的自我定位,是建立一个有限管理海关而不是一个全能管理海关,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形成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现代海关治理体系”。

3.3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

良好的海关治理,制度是关键,但治理者的治理理念也至关重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平等、公正等现代核心政治价值日益深入人心,官本位体制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只有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真正遏制腐败的蔓延,实现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4.海关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4.1转变职能,推进“权力体系”现代化

合理界定的海关行政权力体系是海关治理的“核心主体”,是实现现代化经贸市场“多元共治”的关键环节。海关权力体系的现代化,本质上是海关职能的现代化,表现为海关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

有效权限:《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可以办的,应该由市场去办; 社会组织可以办好的,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只有市场和社会组织做不了或做不好的,政府才应插手。也就是要建成所谓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全能政府而言的,指政府的职能、权力、规模、行为都有一定限度,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需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并且有纠正其偏差的相应机制。有限政府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职能有限。我国屡次改革都以转变职能为重点,正说明政府职能不是全能的、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二是政府权力有限。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政府规模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政府的部分职能和权力也将逐步让渡给社会,归还给社会,政府规模理应逐渐缩小,“小政府,大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趋势。海关有限管理强调海关的法定授权和市场的自我管理,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自己不该管、管不了的不再干预,对自己应该管的进一步加强。随着全面管理向有限管理的转变,海关治理也会变得高效、廉价、务实。

放权:可以理解为简政放权或权力下放。是指正确处理“海关事权关系”,包括地方政府与属地海关的协调关系,及上一级海关与下一级海关之间的授权关系。权力下放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下放到基层海关的权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能和目标要求,形成权责一致或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海关职能划分体系,既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强化基层海关的责任能力;权力下放的关键环节是基层海关要真正转变职能,真正把精力放到市场培育、贸易安全和公共服务上来,让经济社会发展真正成为惠及人民的成果。

分权:是指部分公共权力向社会组织的有序转移,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职能能不能彻底转变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治理理论认为,为了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领域应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合同制、竞争制,打破垄断,提倡双方协商。将政府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开来,由购买者决定要生产什么,而提供者则提供购买协议认可的产出和成果。海关改革应积极引入合同制等市场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例如通过允许多种服务提供者展开竞争的方式来开展工作,如果海关某些服务职能以市场这种更像企业的方式来运作的话,那么公众作为纳税人,就能得到更好的服务。一个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自主的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具有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基本能力,并能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监管,通过“项目管理”和“服务合同出租”④实现承接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使政府、市场、社会的“共治”局面得以形成,并最终实现海关治理的现代化。

4.2强化法治意识,推进海关“法治体系”现代化

海关法治体系建设是消解潜在的关企矛盾、解决行政效率问题的基本手段,是建设公平正义、有序市场的根本保证,也是海关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4.2.1树立“法治”行政理念,推进海关管理走上“法治”轨道。一是要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推进依法行政首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要摈弃“人治”思维,树立“法治”意识。革除权力至上的观念,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海关各项事务。三是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树立法律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今后海关治理工作中,应当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为核心,坚持以市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重,使行政相对人切实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从而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四是要摒弃“视法为器”的思想,树立依法行政重在“正纲”的观念。要依法规范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和行为,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提高政府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走向“法治”轨道。

4.2.2增强社会法制意识,为法治体系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认识法律、理解法治的内涵,从而促进现代化海关法治体系的形成。一是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企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二是组织行政相对人学习海关法律法规,让其知晓海关依法行政的依据、流程、要求,让其更好地理解和监督行政行为。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参与海关执法监督和执法救济的作用。重视并欢迎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对海关执法进行执法监督,纠正海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和改进立法。

4.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海关“民主治理”现代化

“民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保证。现代化海关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人民是改革的主体”理念,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改革全过程。海关应当在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社会活动中落实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海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4.3.1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决策。任何决策过程都应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海关各项工作和活动都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行;二是集体决策。保证决策实体内容的合法合规,避免随意决策、草率决策现象;三是系统决策。要把决策对象、目标、环境放在它所处的大系统中去,确保直属海关决策与总署决策相统一、部门决策与全局决策相统一、眼前决策与长远决策相统一;四是民主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样一个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的反复沟通、实践、修正的过程,实现海关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

4.3.2必须坚持人民参与治理的基本原则。一是海关制定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中积极发挥人民参与作用。海关决策要多进行换位思考,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需要什么,其需求是否合理,自身的决策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规章的起草要与市场主体多交涉沟通,广泛收集经营企业的真实感受和现实需求,从而使得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监管立场和市场需求相协调。二是在海关执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参与作用。海关行政人员应当充分认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阻止海关行政权力异化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由过去单纯地接受行政活动支配逐渐转变为行政活动的参与者和依法行政的约束者,成为在事中就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4.4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海关“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现代化海关治理体系相适应,必须建设一支具有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海关队伍。着力提升以下十三个方面的能力:①保持廉政能力。海关应,努力保持最高廉政水平;②提高守法水平。海关关员自身执法、守法水平要过硬。③增加透明度。海关法律应以便于工作对象了解的方式公布和提供;④执法标准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海关法律应与国际通行标准相一致;⑤可预见性。海关执法应当以稳定和一致的方式适用;⑥简化程序。海关法律应尽可能简化,确保顺利通关又不制造不必要的负担;⑦有效监管和便利通关。在确保正确实施海关法律的前提下,海关应努力运用风险管理为合法贸易通关提供便利;⑧以客户服务为导向。海关应不断努力向工作对象提供优质服务;⑨最低程度的干涉。海关应实施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稽查制度以发现高风险行为、人群、货物和运输工具,限制海关对贸易供应链的干涉程度;⑩增强责任感。海关应实施透明和简便的行政及司法救济制度,对自身行为负责; 依靠科技。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和通讯技术的运用,提高科技含量;

拓宽合作。海关应努力与有关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 持续改进。海关应制定工作标准,实施合适制度和流程,持续改进各项业务的效率和效益;同时,要实现海关能力建设的目标,充分的政治意愿和强有力的领导,利益攸关方的支持;足够的资源包括充足的资金;运转良好的制度;为海关关员提供合适的薪酬和工作环境以及激励变革的宏观环境是一国海关不可或缺的因素和前提。

实现海关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路径,还是在改革。要“敢”字当头,敢于向旧治理体系的痼疾沉疴开刀;要以“深化改革”为导向着手体制机制的结构性改革,并致力于治理体系的系统化协同化;要解放思想,凝聚共识,上下一心,形成合力,在新的起点推动中国海关现代化建设不断前进。

注释:

①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

篇6

关键词:现代治理体系 海事系统 水上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不同于行政和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掌舵而不划桨。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走好海事的发展变革之路,是海事工作者应当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下面以“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为例,分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海事改革发展的指导价值,尝试探索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指引下,扎实开展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

融入改革大局,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丰富了国家现代化的内涵,是对改革目标的拓展和延伸。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海事系统在执行国家法律、行使执法权力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相关,海事系统的执法行为是“国家水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是镇江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江海事落实海事“三化”建设要求的重要实践载体。在国家治理改革发展的大形势之下,镇江海事局应抓住机遇,融入改革大局,进一步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定位。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要立足海事系统改革发展和地方现代化建设的“两个大局”,按照“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科技运用能力”总体目标,统筹规划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各个要素,扩展目标空间和任务区域,推进各种资源的有效集中,推进各项目标的高效实现。二是夯实履职基础。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海事管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单元之一,全面高效履行海事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引导海事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增强提升履职能力的自觉性,持续提升抢抓机遇、承受压力、推动发展的综合能力。三是抓好统筹协调。海事部门作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经济类执法部门,既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工作职责,全力确保辖区水上安全稳定;也要立足自身实际和海事工作规律,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海事工作与地方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从而推动海事事业改革发展。要围绕海事工作的使命和地方发展的大局,努力实现争创“服务发展先锋区、科学监管样板区、智能管理先行区”与海事改革发展大势、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统筹协调和有效对接。

加快职能转变,扎实推进“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

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要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的边界范围。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转变。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第一个目标就是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镇江海事局将围绕镇江市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目标,助推临港物流产业发展,给力长三角区域物流中心建设,推动辖区码头对外开放和升等改造,支持新兴港区开发和临港重大项目、涉水重点工程建设,推动船舶海工产业集聚升级,鼓励并支持航运配套产业发展,促进传统港口企业向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业转型,服务镇江水运经济发展繁荣。一是简政放权、优化机制。“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新一轮政府改革背景下,简政放权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撑和制度取向。海事工作服务航运、服务船员,拥有为数不少的行政审批权力。如何履行好这些权力,事关行政效率和安全效率的提升。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我们要进一步优化业务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效率,按要求及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压缩行政审批时限,优化政务办理环境。二是发挥作用、促进交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是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挥海事服务作用,服务水运经济发展,不是没有边界的无限服务,更不是要海事部门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认识基点,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为企业和地方发展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三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简政放权,简的是办事流程,放的是手中权力,要的是办事效率,留的是肩上责任。只有把“管得多”转变为“管得好”,把“管得大”转变为“管得巧”,该放的决不伸手,该管的要责无旁贷,才能达到简政放权的真正目标。我们海事部门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强化对涉水工程、通航管理、船员管理等重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完善简政放权后的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扎实推进“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转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强调限制公权力和合理配置私权利,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保护。依法行政,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方能在转型时期凝聚改革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就是要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学管控效果。坚持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海事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就是海事系统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好方式,也是提高海事管理水平的最基本途径。因此,从“法治”角度抓好“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要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和分工,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建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持续强化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二要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的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安全隐患实施联合执法、综合整治;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将非法采砂、碍航捕捞等影响海事监管的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由单一部门执法工作上升为地方政府层面的统一行动。三要更加注重经验总结。要综合考虑人、船、环境等因素变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合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评价体系。要固化安全形势分析会等行之有效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针对性事故预防预控举措。要定期分析形势,把握规律性,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从事后到事先、被动到主动、经验到科学的转变。

加强创新管理,扎实推进“智能管理先行区”建设

加强创新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政府部门做出前瞻性决策和预见性应对,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自身科技含金量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评价反馈和集体监督,对于提升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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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管理教育方式的重要变革。在逐步推行“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新型治理体系中,学校的“办”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教育治理现代化对于如何办学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

首先,治理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在新型的教育治理体系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得到更加充分地关注。教育是人实现社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人实现个性化的过程,如果说最好的教育是自我教育的话,那么可以说,最好的管理是自我管理。

其次,新型的教育治理体系是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体系。学校管理决不仅仅是校长个人的事情,而是全校师生、社会各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过程,管理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过程,而更强调合作、包容与服务。

再次,教育治理现代化一定是民主化的过程。政府管理教育中往往存在着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而在学校管理内部,也需要克服“官本位”的现象,改变部分校长身上存在的霸气和官气,而多一些大气和书生气。

最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是法治化。过去讲“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这充分反映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要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体现了学校的管理并不是基于法治,而是建立在人治之上的,这种状况需要改变。

适应教育治理理念的新要求,学校管理需要做些切实的改变。

在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中,依法办学是基础与前提。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更显任重道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是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学校都有章程,有了章程的学校也并非都按章程办学。章程相当于学校的“宪法”,国家有宪法日,学校是否可以考虑设立章程日或章程宣传日来推进依法治校?国家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学校是否可以考虑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多元主体间的新型关系。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需要构建“管办评分离”的体系,而在学校内部也应该积极探索如何进行“管办评分离”,形成良好的机制,协调好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关系。

在新型治理体系下,科层式的管理将更多地走向扁平化,人与人之间、各主体之间将更加平等,关系也将更加密切。师生之间不仅要形成学习共同体、发展共同体,而且将构建更加关注心灵沟通的关怀共同体。

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把学校变成像学校的样子,使学校成为一个适宜学习、适宜成长的地方,让学生带着愉快和期待的心情去上学。同时,要改变千校一面的状况,提高师生的自主性,增加课程的选择性,办出学校的特色与水平。

学校管理的变革,既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发挥学校教育整体功能的必然选择。适应学校管理变革的要求,校长要坚持价值领导,强化教学领导,优化组织领导,从而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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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问题表征;优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9-0036-05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将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目标,也是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层教育体系改革的总要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也是职业教育的高级实现形式。据教育部官方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其中,普通高等职业院校1327所[1]。可见,高等职业教育已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一套符合我国高职发展特点、适应高职办学规律的治理体系,对于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作为职业教育管理的一种高级形态,其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不断深化高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形成一套制度化的治理框架。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检验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是否科学、有效:一是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制度是否完整、科学;二是高等职业教育组织体系运行能否有序自如;三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四是高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和效果能否得到明显提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工程是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完备的治理体系[2]。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关注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力度逐渐加深,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成就突出。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结构转型升级,对职业教育的要求逐渐提高,面对内外部发展形势的变化,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已步入“深水区”,能否形成突破,关系着其发展的前途和未来。因此,应理性客观地看待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与未来走向,清醒地认识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有问题的症结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

二、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问题表征

(一)“泛行政化”和“单中心化”的治理缺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日渐兴起,引领起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潮流,教育治理逐渐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起的完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相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目前处于概念化的探索时期,治理体系还很不完备。具体来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以行政化为制度导向的治理体系,面临着“泛行政化”和“单中心化”的缺陷。

首先,高职院校的泛行政化现象日益蔓延,行政权力主导着高职院校的一切。高职院校的组织序列由行政权力来划分,校长的产生类似于行政官员的任命,也被套上一定的行政级别。同时,在高职的办学理念、职能配置、组织建构、运转机制和决策管理等方面实行的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其次,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主体构成来看,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化”治理倾向较为显著。在“单中心”的行政文化主导下,作为独立办学主体的高职院校内部难以形成科学的治理体系,以教师、普通行政职员、学生等为代表的学校内部力量被排斥在高职院校治理之外;同时,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行政化导向排斥了学校外部市场力量的参与,如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组织、高职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地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中来,制约了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形成。第三,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权力边界来看,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是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泛行政化”的典型特征。在治理方式的选择上,在行政文化依托的基础上以科层制的行政控制手段为主[3],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上的权力边界不明,权力意识高于责任意识,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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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地方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等等,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加以解决。

从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有三个标志: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则化与规范化;二是实现以多主体协同共治为特征的善治;三是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形成了稳定的国家权力结构。

国家治理能力则是一个国家在制度管理与战略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社会治理与秩序维护等各方面能力的整体体现。一个治理能力优秀的国家,对外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对内可以使人民幸福富足、安居乐业,还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与巨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住一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我国现行的体制改革机制存在改革的部门化与碎片化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后,可以统筹全方位改革大业,从而为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体制奠定坚实基础。改革领导小组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应更多地引入利益相关方与相关权力主体参与改革,如引入民营企业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引入地方政府参与行政改革更好地形成推进各方面改革的合力。

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形成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治理不是政府一家“唱独角戏”,而是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

更加注重制度在重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与制度化程度。及时将一些成熟做法制度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同时推进组织建设与组织创新,从而使国家治理体系日益现代化。

改革央地关系的财政体制与行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治理中的两个积极性。要在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适当增加市、县两级政府的税收来源,加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同时,适当上划事权,将涉及全国范围而又需要强大财力支持的公共服务纳入中央事权范围,主要由中央财政保证。

更加深层次地统筹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站在全局角度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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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

3、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

4、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

5、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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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一个基本前提是“治理结构”或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是“制度结构”或制度体系的合理化。只有合理化的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国家的治理功能,也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国家治理能力。换句话说,为官要有为,只有在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环境中,在一个有利于公务员发挥“正能量”和治理能力提高的氛围中才能实现。

这就是说,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紧密相连。“为官有为”或公务员国家治理的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良性运行的必然结果。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发展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四大体系:一是廉洁、廉价和高效的权力体系;二是按照“规则治国”的依法治国体系;三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治理”体系;四是积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好这四大体系,是有效发挥公务员能力的制度基础。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般来说,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公共财政与预算能力和选人用人能力的现代化。具体到公务员品质和能力来说,其实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政府的公共精神或“公信力”建设,有德才能有为;二是依法行政或政府履行自己职能的“责任能力”建设,养成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精神;三是政府的“执行能力”建设,养成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工作作风;四是政府的“监督能力”建设,养成依法治理的公务品质;五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为官有为”上升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就是要着力培育这五种能力。结构决定功能,没有治理体系或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和提升,“为官有为”在改革实践中就可能跑偏走样,官员的权力行为就可能背离法律法规和核心价值的约束,使社会主义政府的权威性受损。

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一个具有崇高权威的政府。而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权威性”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保证。但政府的公信力是通过每个公务员的权力行为逐步建立起来的,政府的责任能力、执行能力、监督能力、服务能力能不能实现,政府公信力和公务员的权力行为是关键前提。我们所说的“为官有为”,本质上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能正确地运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从而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公信力。没有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公信力这一关键前提,政府的其他能力就很难实现。

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是一个廉价和廉洁的政府,是一个不贪不腐的政府,是一个实现了政府权力“人民性”和“纯洁性”的政府,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公共性”,使权力为人民群众办事。因此,我们要真正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使公务员真正做到“为官有为”,防止权力腐败是关键。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有效防止权力腐败,真正实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保持权力的人民性和纯洁性,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对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的有效的民主参与。只有这样,我们也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性”政府,真正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真正做到“为官有为”。

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建立一个科学规范、依法治国、健康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才能实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才能发挥公务员权力行为的效能,也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阶段,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的基本制度保证;依法治国的权力运行体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健康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符合“现代性国家”要求的权力运行体系是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但要保证权力体系的健康运行,一个基本前提就是首先要保证权力的纯洁性,使权力不敢贪、不能贪,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官员的权力行为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事。只有这样,“为官有为”才能彰显出巨大的正能量。

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就是说,建设廉洁政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就是要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真正通过制度平台和制度渠道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通过制度保证民主地参与权力建设的全过程,实现自己的民利,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人,只有这样权力才会得到有效监督,权力运行才会中规中矩,权力才不会腐败,“为官有为”才会公正廉明,成为社会主义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通过缜密的制度安排让权力运行切实公开透明。只有阳光下的权力才会消除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也才会根除腐败,实现廉洁政治,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

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才能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的制约和协调,最根本的还是要发挥各级人大作为权力主体机关的重要作用,形成对权力执行机关政府的有效监督,真正管好权力,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监督从制度上落到实处,才能大幅度压缩权力可能的寻租空间和机会,使干部清正和政府清廉得到制度上的保证,使有为的官员能正确行使权力。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除了加强纪检体制机制创新以外,最根本的还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权力真正在社会主义民主的阳光下运行,形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用民主制度保障权力的清正廉洁。

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和改进作风才能实现常态化。作风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和形象的大问题,是权力“软腐败”的一种形式。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并利用“改革”或“创新”的名义表现出权力傲慢、权力奢侈和享乐,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同时也使“为官有为”大打折扣。党的十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作风建设,通过反“”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作风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为了保证作风问题不出现反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从制度上保证“改进作风常态化”。而要实现这一制度目标,让人民监督是关键的制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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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球环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工业生产以及资源开采已经开始向海洋方向转移,所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污染问题。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系统合理保护中,应该针对现代化治理工作和技术进行分析,完成现代化的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处理,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统的工作运行效果。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具体的工作处理,所以在当前生态系统的工作运行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合理的运行控制,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

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环境建设。并且在当前社会资源调查中发现,海洋中包括有当前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燃气等资源条件,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开始对海洋领域进行探测和发展,也关系到海洋体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海洋体系的有效控制,对于海洋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近海岸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影响到海洋污染处理效果。我国是海岸线绵长的国家,海岸资源是我国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依靠海岸资源建立了独特的旅游体系、完成核电项目建设以及水产养殖等建设,但是在各项产业建设过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资源索取,缺乏对资源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了近海岸污染严重问题。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类活动因素,工业生产向海洋排污、人类活动向近海岸释放垃圾等,都严重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安全。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输送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2000多吨,并且陆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响到海岸线的实际建设,不利于海岸线的生产。另外一方面,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区域内的整体环境变化也影响到地区内的环境建设,使近海岸海洋资源受到污染。其次,从海洋生态系统的总体生态性分析而言,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存在功能退化的现象,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受到影响,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以及陆地滨海生态系统中无机氮。含量逐渐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渐减少,这是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到海洋水体问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2.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也势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海洋生物种类逐渐减少、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3.我国海洋面积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填海工程建设实施,影响到实际的海洋工程建设,不利于海洋建设管控。最后,当前海洋灾害频繁爆发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在最近几年内海洋灾害频繁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给予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与当前的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灾害处理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海洋灾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灾害处理效果。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管控,确保其工作处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是在当前海洋环境处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实际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其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当前我国海洋安全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问题。(1)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配套的制度实施缺乏效率,影响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规过于发散的问题,尖锐的问题分散到各个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影响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处理,不利于法律规章制度的实际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够现代化。在实际的海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管理仅重视对环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识,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对沿海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其工业化以及化工产业相对比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我国海洋技术起步相对比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对发达国家的各项技术进行处理,并且海洋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转换,其海洋环保处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影响到海洋安全控制处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统建设过程中,滨海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识,同时也缺乏对海洋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宣传,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对问题的实际处理,完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控意识,确保安全管控工作实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为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是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实际的控制,确保其环境建设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处理质量。首先,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进行制度建设,重要完成责任制度的优化建立,规定海洋安全保护的明确职责部门,并且通过职责的明确,确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统构建更加优化,也需要完成各项工作优化建设,确保工作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实际的工作处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污染进行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手段,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为部分污染问题缺乏制止,影响到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处理中,更应该做好各项技术控制,确保技术应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环境污染惩罚制度处理中,应该做好量刑处罚设计。根据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设计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综合处理,确保海洋污染处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处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态安全立法规划,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缺乏立法保护,是影响海洋安全生态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针对性完成各项立法控制,确保海洋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升级。如,当前国家制定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并且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为依据完成制度规章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更加有效[2]。(二)现代化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方法应用。传统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生态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其治理方法进行优化改进,并完成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工作处理更加优化。1.完成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布局,我国沿海地区产业直接影响到了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化工产业以及石油开采等,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展开更加优化,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处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第三产业是当前我国鼓励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生态旅游产业也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3]。2.完成海洋治理技术升级。一方面,对于海洋生产中使用新型处理技术,包括新型污染处理技术、环保海洋科技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洋系统的优化保护。另外一方面,利用当前新技术完成对海洋的智能化检测,海水利用、生态修复、立体监测观测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应用智能化系统、北斗导航、网络技术等世界先进的技术,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监测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处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态安全宣传。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人人有责,海洋安全保护脱离不了社会的力量,所以在实际的海洋安全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注重对其安全环保进行宣传,提升沿海居民、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保护的意识,提升其安全保护效果控制。

四、结语

本文笔者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安全宣传、现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现代化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希望能够对海洋生态安全管控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广平,张晨晓.海洋牧场生态安全健康评价系统软件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陆海统筹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J].环境保护,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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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下一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为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将今后一阶段全国教育工作的目标确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国教育系统为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教育形势变化,破解热点难点问题的一次重大理论和实践转型。

“管理”与“治理”,一字之别蕴含着深刻的观念创新。从“教育管理”走向“教育治理”对我国的教育系统提出了诸多全新要求:一是参与力量将更加多元。要办好世界规模最大的教育,单靠政府一家是远远不够的,广泛吸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建设是达成“教育治理”各项目标的关键。二是主体权责将更加明晰。在“教育治理”这样一个多元体系中,要更加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主体在其中的功能地位、权利职责,这是达成“教育治理”各项目标的基础。三是体系运行将更加高效。走向“教育治理”要求体系中各主体的运作更加科学、协同更加精细、响应更加即时、流程更加优化,这是达成“教育治理”各项目标的保障。

从当下来看,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之一是“管办评的分离”,其中核心是构建新型的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突破口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点是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职能边界清晰、多元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格局。由此,管理信息化在此格局中的地位不可或缺:“管办评”体系的构建形成,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职责关系的明晰,教育体系的运作优化、精细治理、即时响应,都离不开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化与教育治理现代化之间息息相关的关系正印证了“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论断的正确。

近年来,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与《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的颁布实施,尤其是2013年教育部出台《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后,我国教育管理信息化以解决中央、地方各级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无问题为主要目标的“第一阶段”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也已初具规模,我国的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即将进入“第二阶段”。相比第一阶段着力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此阶段更加强调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和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和应用;相比第一阶段着力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此阶段将更加重视通过管理信息化提升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尤其是信息化力量最薄弱的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相比第一阶段着力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此阶段将更加注重破解制约教育管理信息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难题;相比第一阶段着力解决教育数据的获取问题,此阶段将更加重视数据的精准科学和实时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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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是我国政府新型的国家治理格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是实现这一管理格局的基础工程。

标准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利用标准化手段,系统地制定和推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有利于高效公平地运用公共资源并引导社会资源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杭州市拱墅区成立了全国首家“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集团”,市质监局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杭州市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同时又成为省级试点,引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是政府行政管理空白的补充。浙江省率先推行的“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权责清单制度,就是用标准化的方法全面梳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

标准化是提升社会管理绩效的主要手段。通过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可以大幅度减少政府内部的请示和审批,提高政府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和水平。被授予“国家级中国美丽乡村标准化创建示范县”称号的安吉县,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制定了20项“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使美丽乡村各环节建设有据可依、简便易行。《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上升为全国首个美丽乡村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奠基措施。标准作为自愿性手段,是法律体系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的延伸,既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又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为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基础。杭州市上城区作为全国首批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清单,推动了政府主导型服务向群众需求型服务转变,经验型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标准化是社会共治的权威依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就是要用标准体系为自治和共治提供遵循,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供规范。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家政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整合各方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主导,企业支撑,社会参与”的新模式,同时引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共治。

“十三五”时期是实现社会管理标准化的关键时期

《国家标准化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规定,到2020年,基本建成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标准化体系。“十三五”时期是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关键时期。

要确立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地位。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标准化应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成为实现人人受益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标准制订和执行,破解标准真空,让标准成为政府管控的重要职能,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要把制度体系成熟定型的成果标准化。标准体系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配套的标准体系是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所以,必须把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放在制度建设“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位置,增强具有推广价值的改革探索的可复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