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16:18: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档案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3管理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任务
4.1.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
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4.1.2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
4.1.3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1.4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
准销毁的会计档案。
4.2归档范围
4.2.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
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
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2.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
4.2.3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
4.3归档要求和时间
4.3.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3.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
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
4.3.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
内容。
4.3.4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3.5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4会计档案的管理
4.4.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
4.4.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
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
4.4.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
—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
4.5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4.5.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
25年4类。
4.5.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
4.5.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
4.5.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
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
4.5.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
保管期限定为5年。
4.5.6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
4.5.7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5.8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
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4.5.9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5.10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 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4.5.11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6会计档案的利用
4.6.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
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4.6.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
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6.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6.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4.7会计档案的保管
4.7.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
,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
4.7.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
5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为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档案管理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低保档案是我市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参考附件《**市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编制。
第四条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内的低保档案工作。
第五条低保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执行低保工作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技术规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低保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低保个人档案资料及低保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下属单位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建立健全并执行本单位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规章制度,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四)开发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六条低保档案的整理与移交
(一)低保户审批类文件材料,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意一种进行整理:
(1)以户为单位进行排列、组卷整理,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每年根据低保户实际变更情况和低保金的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以户为单位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进行归档,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类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规定》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三)低保资金管理文件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与保护规定》(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定》(GB/T18894-20**)、《照片档案管理规定》(GB/T11821-20**)及《**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五)低保工作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按照《**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定》、《**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确保其可读可用。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七)低保工作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八)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提出初步存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新晨
(九)各区(县)档案馆加强对低保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低保档案进馆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低保档案的查阅
(一)各单位要将低保档案的查阅、借阅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建立借阅审批手续和台帐。
(二)低保档案内容凡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及隐私部分不得对外公布。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查阅的,凭单位工作证明,经低保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低保对象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低保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四)低保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失、擅自销毁、涂改档案。
第八条低保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一)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低保管理类档案电子目录和纸质目录。
(二)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低保管理类档案利用指南和公开目录,方便群众利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作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须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我国在电影创作、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发行单位和国家电影档案馆,以及与电影档案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电影档案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实行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艺术档案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o
第六条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
第二章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八条影片类档案包括:
(一)国产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影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混合光学声底;
(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画原底或者画翻正,光学混合声底,全新标准拷贝。
第九条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各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修改方案及通知书;
(六)影片海报、宣传画、工作照、剧照、说明书、特刊;
(七)国产影片在国内外获奖的证件的复印件及有关照片;
(八)剧本内容的有关依据和历史考证材料,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
(九)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及音乐总谱、歌词;
(十)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照;
(十一)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十二)分场分景表;
(十三)摄制工作日志;
(十四)字幕表;
(十五)摄制工作总结;
(十六)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七)各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为故事影片艺术档案构成。其他片种可视工艺和工作程序不同有所调整。
第十一条摄制组要负责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指定一名副导演负责本片艺术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在摄制任务完成后将属于艺术档案的内容及时送缴制片单位档案机构归档。
第三章艺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影片类档案分别由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发行单位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其中标准拷贝应在取得公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送缴;影片素材在二至三年内送缴。未获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通过的影片素材及双片在半年内送缴。
电影制片单位除保存一套完整的文字、图片类档案外,还应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在影片摄制完成后半年内,将文字、图片类档案(复印或者原件)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应将其所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分别移交国家电影档案馆或者新组建的电影制片单位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其所拥有的影片。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按照影片的保存价值,作出是否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电影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散失在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拍摄的国产影片及文字、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录像带、影片录像带的档案,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的保存与管理,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库房温度、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保存状况,对破损或者变质的电影艺术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电影档案馆要确保易燃片基档案影片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计划地转换复制成安全片基。并及时销毁易燃片基原件。
第十九条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鼓励有关档案影片保管、复制、修复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要有计划地做好艺术档案编目和研究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艺术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艺术档案,按分类向社会提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电影艺术档案作商业性使用或者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寄存的艺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捐赠和寄存的档案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国家电影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影档案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维护电影艺术档案中各类作品的作者和制片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一)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保存、修复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三)提供档案获得显着效益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并授权国家电影档案馆或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提请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管和使用影片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观摩、转录、复制电影艺术档案的;
(四)盗用电影艺术档案牟利的;
(五)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非法携带电影艺术档案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应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和应归入各电影制片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逾期未如数送缴归档或者借用未能如期归还的,由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送缴或者归还,并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标准拷贝逾期未缴的,由国家电影档案馆提请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决定,对责任单位处以该部影片一套制作工本费一至二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低保档案是指在城乡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低保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城乡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低保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低保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基层为主的原则。
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低保档案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低保档案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要高度重视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将低保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布置、同步管理、同步检查,确保低保档案的规范、安全管理。
第二章低保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低保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低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低保文件材料根据其形成规律和特点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进行整理。
(一)低保档案归档范围
1、审批类
(1)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
(2)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
(3)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家庭收入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失业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等等);
(5)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
(1)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
(2)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
(3)低保对象名册;
(4)日常入户调查材料;
(5)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
(6)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
(7)低保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材料;
(8)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二)低保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3、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4、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
(三)低保档案整理方法
1、日常管理类文件材料以件为归档单位,逐件整理归档。审批类文件材料以一户为一件进行整理编目。整理方法按照*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文件材料归档改革的主要做法〉的通知》(佛档〔*〕1号)。
2、审批类档案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文书档案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3、审批类和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分别按年度—保管期限—时间(结合问题)顺序排列单份文件,每一年度分别从“1”编制流水件号,第二年重新从“1”另编。
4、低保档案应在每件归档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项目内容如下:
(1)全宗号: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
(3)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审批类暂空,日常管理类填写“永久”或“30年”或“10年”)。
(4)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一个年度的归档文件均从“1”开始标注。
(5)类号:分别填写“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5、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6、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7、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录像带、磁盘、照片等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
(四)低保档案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第三章低保档案的保管和统计
第八条低保档案原则上由各区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保管的。各区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
第九条低保档案原则上应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低保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低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低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低保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低保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应对低保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进馆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低保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对低保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确定低保对象查阅低保档案的范围,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健全借阅档案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登记,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十六条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低保档案不得借出。参保者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参保者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十七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在本部门设立开放窗口,或明确低保档案开放日,对外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低保档案利用指南和公开目录,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利用。
第十九条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低保档案信息(低保档案电子目录)。
第二十条低保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低保信息管理、整合工作,做好低保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低保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第五章低保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由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
第二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销毁的档案应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中注明。
第六章低保档案的移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档案和资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审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要确定城建档案馆(室)的编制,落实城建档案事业经费,要有专用库房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建管理部门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成图、成果。)
(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历次绘制的规划现状图、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及规划基础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五)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城市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4、公共交通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公共交通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7、城市人防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军事工程档案。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规定的范围接受和收集城建档案及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全部竣工档案材料交城建档案馆进行审查,凡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于立卷三年内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三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具有完备的签章手续;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地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
第十五条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或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
(二)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六、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九、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廉政谈话的主要对象是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基本要求
要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题旨解明,力戒空泛,以诚相见,有针对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时制宜,因地制导,及时而又经常地进行谈话,力求取得实效。谈话时应注意:与晋升职务,获得表彰的干部谈话,要侧重勉励,鞭策,提出新要求,对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警示;与犯了错误的干部谈话,要本着热情帮助,严肃批评的原则,认真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分析原因,指出改正办法,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摆清事实、分清是非,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申述,该批评的批评,该澄清的澄清,既警诫干部,又要帮助干部排除干扰,轻装前进;同工作中遇到挫折困难的干部谈话,既要鼓励,又要共同探讨问题症结,从精神上、工作上给予支持。谈话要突出重点,触及要害,对于一些问题的谈话,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三、谈话目的
通过谈话,激励、鞭策、诫勉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排除思想障碍,大胆开拓进取,加深了解干部,准确识别人才,加强工作联系,增进上下沟通,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解决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体机关人员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关键词:《处分规定》;档案工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章,它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更加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对于推动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1、以原则划定法定档案范围,利于明确依法治档目标
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就是法定档案的范围,即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有在对法定档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才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1.1 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依法治档无法绕过的一个坎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使该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成为明确的有限的目标,防止范围无限扩大或不确定而无法解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定档案范围,《档案法》的实施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特定的对象,于是《档案法》也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1.2 《档案法》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范围,对这部分档案造成损害就必须受到《档案法》制裁的是我国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这个部分。除此而外的档案,即只要不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的档案,就并非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也就不列入《档案法》调整的范围。
对于法定档案的具体范围,还只明确了有权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无实际的确定范围。目由于确定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按照目前常规的管理思路确实难以做到。所以,事实上,法定档案的范围还无法先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之前确定。而法定档案的范围始终不够明确,这无疑给依法治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3 《处分规定》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从本条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的范围有两大部分:一是从档案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二是从保管地点来看,只要是保管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这就使得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个原本非常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而可行了。
现在《档案法》对法定档案范围的论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日后需要接收而目前尚未接收进国家档案馆保存的那部分档案还无法得到有效监控。这个问题在《档案法》施行了25年后仍然找不到更为细化的方法之前,以所有权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这是一种相对原则、简便、可行的方法。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其本身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他们的档案实际也就具有了“国家所有”的属性,将其从所有制性质入手,纳入法定档案的范围操作也比较方便。
2、全面列出违法违纪行为,使依法治档更具针对性
《处分规定》自第三至第十六条共列出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属于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等10种;属于档案资源利用方面的有“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或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等8种;属于档案资源组织方面的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等2种。
2.1 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与《档案法》所列的8种违法行为一一对应。《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共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8项。现在《处分规定》中将这8项全部列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2 将《档案法》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论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还将《档案法》第十至第十八条等条文中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其中:如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等。《处分规定》在将文字论述稍作变动后,都将其列入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3 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我国25年多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证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形式逐渐增多,已经超出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其他条文中提到的依法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行为。要想使依法治档得以深入、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各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整合和细化,将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纳入调整范围,构成更加健全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档案法》里讲的是归档材料,这里讲的是档案);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行为。现在都已经列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增强档案行政执行能力,利于依法治档落到实处
3.1 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行政执行力”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政策、规章、命令等的执行能力。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和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提高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
档案行政执行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违法责任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档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档案管理中已经构成违法违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依法治档就难以落到实处。
3.2 行政执行需要强有力的措施
1.系统学习航海基础理论
高楼万丈平地起,平地下面有地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必须认真、系统地学习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内的航海基础知识和理论,只有这样在将来的航海工作中才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融会贯通,触类旁通,有所创新,因地(事、时)制宜,应对复杂的航海工作环境,更好胜任岗位工作。如果只是靠背题库侥幸考取船员证书,只知所然不知所以然,是没有办法胜任情况多变的航海工作,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
海上运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世界各地,接触人物国际国内,要做一名优秀的国际海员,仅仅掌握行航海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了解世界航海史和各沿海国家的历史典故和风土人情,作为中国海员应熟悉我国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经典,管理级船员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素养,这就要求要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博览群书,在学好航海专业技能的同时注意丰富自己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
2.练就过硬的动手实操能力
航海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学问,技能和经验往往比知识更重要,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必须从撇缆、绳结、操舵、设备拆装、航海仪器操作、应急演练等基础的航海技能做起,苦练基本功,并做到得心应手。即便你的志向是一名船长或轮机长,这些基本功也是不可或缺的。
3.遵章守纪、服从和团队意识好
船舶在海上航行,船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相对封闭,船舶就是一个独立的小社会,加之海上情况瞬息万变,为保证船员和船舶的安全,航运界通行的做法是对船员进行准军事化管理,服从是船员的本分,船员对船长的指挥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任何船员不能以主观评价的对错对抗船舶领导的指挥和管理。船舶航行世界各地,船员代表祖国的形象,必须自觉遵守国际公约、港口国规定、国家法规和船公司以及船舶规章制度,任何情况下“不破口、不动手、不伸手”。船员之间要取长补短,互帮互助,同舟共济。
4.安全重于泰山,安全重在预防
安全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可能使生产过程中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按照规定做得细、做得实、做得有成效,就会导致船员违章作业,就不能有效控制船舶设备的高质量高标准维修保养。管理上不严格,船员的思想就会松懈,船员的安全意识就不高,要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只能是一句空话。这主要是针对船舶管理者(船长、轮机长)来说的。作为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者,首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管理素质,只有自身的素质提高了,才有资格、有能力去管理、监督广大船员,从而不断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的水平。
牢固确立五种安全观念:
一是预防观。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平时就要加大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的力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只有做到超前预防,才能少出事故,甚至是不出事故。
二是基础观。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开展的好,离不开基础工作,安全的基础工作包括船舶安全设备、基本制度、基本规程、安全设备的维护、教育培训等方面。从近年来的情况看,船舶安全基础工作薄弱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船舶发生的事故析,该维护保养的安全设备不到位,该执行的制度不执行,该遵守的规程不遵守,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给国家财产和船公司的效益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在做好安全的基础工作上下功夫。
三是船员观。船员是实现船舶安全生产的关键,船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只有每艘船舶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为防止安全制度落实和监管中存在的层层衰减现象,重要的是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落实到船舶各部门,落实到每个船员。
四是责任观。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船舶领导及干部船员,要本着对船舶和船员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舶领导要督促各部门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形成船舶领导对各部门和干部船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在安全管理中一定要避免“老好人”思想,发扬“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三铁”精神,要真正做到“瞪起眼来”抓三违,“静下心来”做工作。
五是落实观。为确保安全生产,各航运公司下发了许多的规定、措施,可安全事故还为什么层出不穷,这里面就有了执行、落实的问题。制定了政策、制度,不去执行、遵守,那这些政策、制度就等于是废纸一张。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问题,必须在严格管理、狠抓落实方面下功夫。对安全工作要思想上落实、工作中落实,特别是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抓实、安全基础工作要夯实,力戒形式主义。
尽管随着船舶吨位的提高、性能的改善和天气预报的准确,船舶的安全环境有较大改进。但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近年来运输船舶以及普通船员从外聘、基地来源的增多,船舶的安全环境仍很严峻,船员的安全意识必须加强。安全不仅仅是结果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行为人意识安全、方法安全、程序安全和过程安全。没有一个汽车驾驶员可以保证一辈子不出行车故事,但必须保证杜绝酒驾。安全首先是人的安全,还有船舶和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安全。安全工作重在预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遵守安全规章,强化安全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是保证安全的必由之路。好的安全习惯是在日程生活中养成的,如每到一个新的地方首先要了解周边的安全环境和应急通道;做事不要存侥幸心理;不要开过度的可能影响安全的玩笑;上高、下大舱作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
5.对结果负责
我们讲安全要注重程序、过程和方法,并不是否定结果的重要性,恰恰是为了保证有好的结果。市场经济就是结果为王。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最要紧的是胜任岗位工作,把份内和安排的工作干好。具体包括:安全环保好、设备保养好、客户服务好、营运效益好等。要有好的结果,一靠能力,二靠责任心。能力是基础,责任心是保证。关于能力上面已有表述,就目前市场上船员的素质来看,能力重要,责任心更重要。责任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份内应做好的工作,即岗位职责,二是没有做好份内事的担当。从本质上讲,责任没有该不该,只有要不要。责任心,责任心,负责任必须用心。用力做事只能把事做完,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负责任就是按公司、船舶领导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船舶领导、船公司的满意来实现自我价值和目标。
6.做事先做人,做好事才能做好人
世界上一切竞争的本质都是人与人的竞争,人与人竞争的本质是人性的竞争。仁者爱人,仁者无敌。一个人要成就一番事业,首先要做一个善良、真诚、有责任心的好人,在家孝敬父母,友爱兄长,和善亲朋,在外尊敬师长,团结同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一个讲文明,有礼貌的合格公民。市场经济是合作经济,现代社会是合作社会,没有好的人缘和人脉,只靠个人的力量不可能成就一番事业,而要有好的人缘和人脉,必须做一个让人信任的好人,做人是做事的基础。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最终靠的是实力而非道德,因此要在社会上有所成就,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仅仅做好人是不够的,必须把业务和工作做好。试想一个步入社会的青年,不能找到工作,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为家人和社会创造财富,甚至不能靠自己的能力很好养活自己,凭什么讲做人,又有谁相信他能做好人,从这个层面讲做事也是做人的基础。综合来讲,做人和做事是互为因果的,在做人中成事,在成事中成人。
7.坚信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船员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制建设;规范建设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十把推进城镇化列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档案的管理却严重滞后。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完善法规,保障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依法建档力度。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已经刻不容缓。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我们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2013年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从《档案法》、《规划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 任何一个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制定适合我省、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所以也要加大对《地下管线条例》的实施力度,强化管理,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多方联动把关,确保档案收集
建议市政府依法重点加强城建大工程两个阶段的把关:一是建设单位报建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划部门才能受理报建,二是竣工前必须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察、人防等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比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依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我馆现在只有城建档案馆的牌子,没有城建档案办公室的牌子,建议我馆向其他省市学习,成立城建档案办公室,使城建档案馆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
三是建立加强行政监督,保障执法检查成效。有效的执法监督室提高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保证。执法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执法监督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执法监督室是实现法制化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措施。如果机制不对,措施不力那也难以促进执法检查的实施和持久的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是执法、守法和执法监督的统一体。建议政府建立督查激励机制,对城建档案移交情况定期清理,对及时移交档案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移交和未及时移交档案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坚决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审批该单位的其他报建工程,并按管家和省有关法规予以重罚。、
从当前档案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看,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实践上,都未进入规范轨道。要使档案执法检查真正取得成效,还需同时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约束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人大及其委员会应监督政府及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城建档案法规,把城建档案的执行同其他法规执行一样对待。
关键词:档案;档案管理;科研课题;科研课题档案;编号
1 科研课题档案的管理
1.1 科研课题的概念
科研课题是指针对未来型号研制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预先研究课题。一般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验证三个阶段。基础研究是为解决装备研制的技术问题而进行探索的新思想、新概念和新原理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应用研究是应用基础研究或其他科学研究成果,探索新思想、新概念和新原理应用于装备的可行性和实用性,确定其主要参数的研究活动。先期技术验证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成果和实际经验,通过部件和分系统原型的研制、试验、测试或计算机仿真,验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开发活动。在笔者单位,按照经费来源分两类,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包括横向签订合同的科研课题);二是由研究院自行立项的研究课题。
1.2 科研课题档案的概念
科研档案是指在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依据《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我院对科研课题档案的定义是:科研课题档案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要求归档的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科研课题文件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科研活动的文字图表等科研文件的总称。
1.3 科研课题档案的管理
《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科研档案是航空工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同时明确,科研档案管理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在进行科研课题(项目)方案论证、进度考核、鉴定验收、成果评审和推广应用等活动时,应有档案部门人员参加。
1.4 研究院科研课题档案的管理
1.4.1 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科研课题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按照《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了《科研课题档案管理规定》纳入院管理标准,于2003年6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1年又按照2008年新颁布的《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并颁布实施。
1.4.2 注重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计划制定,严格执行归档要求
从“十五”开始,每年初科研课题计划随院里的科研计划由科技部一同下达,在科研课题计划中对科研课题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提出要求;在检查计划进度时,检查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在验收鉴定科研成果时,验收鉴定科研课题文件材料完整性、准确性。
1.4.3 注重科研课题档案归档检查,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齐全
科研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各阶段形成的主要文档由任务书、论证报告、计算文件、试验文件、设计文件、说明书、技术总结、科研报告、研究工作总结、试验结论性的文件、分析与仿真报告、图纸等。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课题档案在结题前应全部归档,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文件的审核、校对、批准、标检签署齐全,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档案主管在接收归档检查时要认真检查,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齐全。
2 科研课题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科研课题档案形成过程问题
按照《科研课题档案管理规定》,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各阶段形成的资料在结题时应全部归档。要求各单位或课题组从接受任务开始,就明确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责任人,由归档责任人负责收集、积累该课题所形成的全部科研课题文件材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科研课题没有分阶段审核归档,往往是在结题审核后集中归档的,这样就造成后期资料过多堆积,既是档案管理人员抓紧时间整理,更新《兰台档案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也要一定时间,会影响科研技术人员的借阅查看,不利于科研课题档案资料的利用。
2.2 科研课题档案滞留问题
按照《科研课题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科技管理部门在下达科研课题计划时,提出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时,检查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验收鉴定科研成果时,验收检定科研课题文件材料;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都需档案室档案主管签字。在五年规划结束时,各单位应将各科研课题的资料向档案部门归档,并由档案主管签字,方可完成验收。但事实并非如此,有相当部分资料存留在个人手中,往往是在申报科技成果时候才归档,而此时这些课题已经结题,这反映了这些课题在结题验收的支撑材料中有未经过档案主管审核签字的课题档案,相关人员在结题验收审查时把关不严格造成的。
2.3 科研课题档案资料文件编号问题
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科研课题计划,每个课题都有唯一的课题编号,但在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科研课题资料的文件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并没有统一的依据可循。因此造成一个课题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文件编号不一致,给归档分类、整理带来难度。由于科研课题档案管理没有制定详细的要求。新档案人员对工作内容的了解,基本靠老档案员与新档案员的工作交接,并在此后的工作中逐步摸索、熟悉,对未经过正规编号的档案资料的归属类别很难进行确认,造成档案资料滞留,为后续工作造成不便。另外,随着时间延长,有些档案资料封面签墨迹褪色,辨认不清,致使档案资料的归属类别难以确认,给档案库房人员的工作增加难度。
3 科研课题档案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3.1 加强职能管理,严格执行科研课题档案分阶段审核验收的规定
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职能管理,督促检查科研课题计划的执行,按阶段进行科研课题的审核验收,档案主管部门加强职能管理,档案主管人员督促科研课题文件资料形成归档,严格执行文件资料归档签字的规定,确保文件资料有顺序的归档,及时进行文件资料的整理,随时录入《兰台档案管理系统》,为科研人员查阅提供方便。
3.2 加强相关部门协调,切实落实验收规定
在五年规划结束时,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督促课题资料的归档,档案管理人员按归档要求严格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3.3 加强科研课题文件资料的编号管理,显现文件资料特性
标准化作为研究院标准的职能部门应该负责科研课题的标准化管理,建议标准化对科研课题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审查,其中包括文件编号审查,科研课题负责人在审查文件资料时审查编号,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4 制定编号规则,规范无课题号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般归档人员不需要知道资料归属类别,归档资料类别本身应由档案人员裁决,裁决的依据也是档案的文件编号,所以无编码的资料或者单位自行编号的资料应取缔,应按照时间、程序、内容的顺序排列文件材料,对文件资料进行编号。档案管理部门与标准化协商,共同制定编号规则,以院标的形式颁布执行。
4 结束语
科研课题档案作为一种可储备的重要信息资源,成为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以及成果转化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依据。科学规范的管好科研课题档案,最大限度的发挥科研课题档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袁俊.武器装备预研的若干问题讨论[J].国防技术基础, 2007 (12): 48-50;
[2]王传宇.科技档案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