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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16:18: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行政机构的性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行政机构的性质

篇1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主要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为了创建改革示范区陆续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沈阳等,同时,部分大中城市在省直管县改革的背景下也开始着手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城市行政区划调整现象日益普遍,许多地方政府以期借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之机将原有的行政机构升格,提高原有市辖区政府的行政级别,增加领导职数与行政待遇。例如,200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升格为国家第一个副省级新区;2010年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机构正式揭牌,升格为国家第二个副省级新区;同年6月,重庆市两江新区正式升格为国家第三个副省级新区;次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舟山群岛新区升格为第四个副省级新区,也是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新区;2012年8月,国务院同意设立兰州新区,升格为第五个副省级新区;同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南沙新区成为第六个副省级新区。2011年10月,国务院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撤销万盛区和綦江县,设立綦江区;撤销双桥区和大足县,设立大足区。新设立的两区随之升格为正厅级。此外,一些城市的开发区、高新区整建制地升格。

行政人员不仅作为“政治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价值上以‘公共人’为导向,在事实上以‘经济人’方式生活”[3],是政治人与经济人有机结合的“理性公共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进行了规定,然而有些行政机构因无法满足政府官员现实的利益需求,为解决官员的官职待遇问题,萌生了行政机构升格的想法。有一句顺口溜形象地描述了这一现象:“干部要进步,机构增设升格是出路!”许多行政机构由股级升格为科级、科级升格为处级、处级升格为厅级等现象十分普遍;一些乡镇设置了在过去从未有过的副乡级机构;有些省辖市擅自将原来的处级党政部门升格为局级,其内设机构也相应地升格;还有通过高配领导干部达到行政机构升格的目的以解决官员待遇等。

当前我国行政机构升格失范造成的消极后果

1.助长组织文化

组织文化具有稳定行政系统、变革行政体系、支配行政行为等功能,对行政组织发展至关重要。美国约翰•科特等学者曾预言组织文化在未来若干年内很可能会成为决定组织兴衰的关键因素[4]。然而,组织文化有先进、落后之分,其功能也有积极、消极之别。当前许多行政机构升格失范是迷恋权力,任由“官本位”观念沉渣泛起所致,它会造成行政层级增加、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等问题,导致行政组织规模过度扩张,助长一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盛行的组织文化。从纯技术上来看,行政官僚模型能够实现最高的效率,是最理性的组织模型[5],但是产生于官僚体制内、体现在官僚言行文化中的一种组织弊病,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影响着政治—行政生活的行为方式。在工作方法上,脱离群众,利益倒错,造成政社关系紧张;在工作效率上,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推诿扯皮,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麦克尔•巴泽雷曾指出,官僚制范式可能会带来好的行政管理,但会导致政府责任弱化,提出需要突破官僚制,构建一种新型的政府管理模式[6]。

2.不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建设

行政法治是现代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行政秩序、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公共行政的各个领域和环节进行规范,使公共行政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效运行,并遵守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则[7]。然而,行政机构升格失范不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建设。首先,行政机构没有以《组织法》《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合法地升格,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缺乏科学的论证程序和法理依据,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违法性。其次,有些行政机构升格是为了提高原有行政级别,利用高行政级别指挥和协调低级别行政机构及其人员,依靠行政权力的力量推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如反渎职侵权科、反渎职侵权处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以运用更高的行政级别来推进检察院的工作,体现的仍是人治,与行政法治要求的一切以法律为依据相悖,不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建设。

3.无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其核心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调整行政机构的结构和运行。纵观历次改革,我国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例如在精简机构和人员问题上,虽然没有走出“精简———膨胀”的循环怪圈,但反复幅度明显小于改革幅度,“经过6次改革,国务院工作部门由100个减至目前的69个,精简约31%;人员编制由5.1万减到1.6万,精简约68%”[8]。然而,最近兴起的行政机构升格失范会带来层级过多、机构重叠、领导职数增加、编制扩大等问题,冲淡和抵消了历次改革精简人员和机构的成效。同时,为了完善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按照政府管理层次,行政机构升格后其内设机构也升格,并设置新科室,增加新的办事人员,导致部门林立、人浮于事、职责交叉、效率低下等,这与我国历次行政机构改革的精简精神相悖,不利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正如薄贵利指出的,真正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才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才能使行政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9]。因此,行政机构升格失范无助于巩固历次行政机构改革成果。

4.阻碍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机构是履行政府职能最重要的载体,优化机构设置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1988年行政改革首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性问题,此后历次行政改革都重申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性,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因此,优化行政机构设置,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机构升格失范致使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行政机构过多过细、部门林立、职能交叉、管理对象重叠、政出多门等消极后果,使政府在应该管理领域的角色定位不准,对自身职能界定不清,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自己该管且要管好的事却没有管好,微观管理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薄弱,不能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导致政府职能出现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不利于推动政府职能有序良性地转变。

当前我国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的成因分析

1.传统“官本位”行政文化的消极影响

传统行政文化是封建官僚行政体系的观念结构,迄今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和官员观念,对当代行政体制的建构和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仍发挥作用。“官本位”思想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行政文化,“不管哪个时代,人们如何划分职业,所有划分都是不谋而合,那就是无一例外地把‘官’放在第一位”[11]。“官本位”思想是指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把做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并以官职大小来评判人生价值和社会地位的一种思想意识。“官本位”的本质是对权力的追逐,是权力本位,“以不择手段地求官、保官为目的,以以官牟利、以官扬名为归宿”[12],使“读书做官———做官发财———发财济家”成为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一切为了做官,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以权力为手段,只对自己或小团体负责,往往置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在“学而优则仕”、“商而优则仕”等“官本位”行政文化影响下,政府官员往往存在官职崇拜,一切为了做官,力争做大官,以彰显其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然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是相对固化和有限的,在“官本位”思想的驱使下,自然萌生了寻求通过行政机构升格来解决领导职数的想法,从而导致行政机构升格失范。

2.职位利益的不当诱导

政府官员不仅是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动机的“公共人”,同时也是具有现实利益需求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是对多种利益权衡的“比较利益人”[13]。有效的公共治理应在承认并尊重政府官员合理的自我利益基础上,使其自我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1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政府官员以其能力、知识、技术为政府和公民服务,应得到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报酬,以满足合理的利益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可是,许多行政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却无法满足政府官员正常的利益需要,越来越多的行政机构为了解决官员待遇问题诉诸行政机构升格,行政机构升格成了行政组织解决政府官员待遇的途径之一。同时,受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官有九品,人有九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15]。然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总是有限的,为了增加领导职数以解决行政待遇问题,在现阶段似乎只有诉诸行政机构升格。

3.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行政组织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职能是行政机构设置和撤销的依据,政府职能转变构成影响行政组织设置的根本性因素。根据行政组织与政府职能关系原理,行政机构的增设和升格是政府职能转变未到位的直接反映,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的基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可以说,当前我国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现象是政府职能转变未到位和行政组织的一种病态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事务的日益增多和日趋复杂化,我国政府职能依然宽泛,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未能实现根本性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仍充当市场主体角色,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比较薄弱,职能交叉、政出多门”[16]。总之,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科学,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客观上为政府职能泛化提供了可能,导致无法科学地设置行政组织机构,无法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滋生行政机构升格的温床,并期望通过行政机构升格达到管理的目的,最终导致行政机构升格失范。

4.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不健全

行政组织法律对于一个国家行政组织的设置和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关于行政机构升格的法律制度却不健全,造成行政机构升格失范。(1)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应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三部分[17]。行政组织法方面,目前只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没有组织法规范;地方政府与地方权力机关混合立法,且省、市、县、镇没有单独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方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规章,立法层次偏低,且属于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应有的法律约束力,至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行政编制法律,在行政机构升格中难以做到刚性规范。公务员法方面,《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晋升、工资、福利等一系列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奖励并不是公务员的核心需求[18],致使寻求通过行政机构升格来满足其官职利益需求。(2)许多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难以操作。如《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一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这些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出现混乱,导致行政机构升格失范。(3)现行立法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缺乏具体条款,导致行政机构升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致出现行政机构肆意升格的不法行政现象。

5.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一,尽管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监督主体、方式多元化,但各监督主体分散,缺乏有效整合,未形成监督合力,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第二,行政监督立法进程缓慢,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监督无法可依,导致对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造成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程序,行政管理工作缺乏透明度,政府“暗箱行政”成为行政监督的屏障[19],导致凭经验或者主观意志滥设机构,随意升格。第四,行政监督机构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缺乏监督的独立性,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影响监督的有效性。第五,行政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仅仅从党纪政纪方面进行处理,监督缺乏刚性和实效。总之,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没有真正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行政机构肆意升格钻了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漏洞。

防治我国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的对策建议

1.摒弃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培育现代行政文化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规范行政机构升格必须转变政府的行政理念,使政府及其官员在行政观念上对行政机构升格有理性的认识,以减少行政机构升格的需要动机。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主导模式的传统行政思想已不适应现代的客观需要,必须及时地予以摒弃,并努力培育现代行政文化。首先,促进全能行政文化向有限行政文化转变。改变全能政府理念,确立有限政府意识,我们务必认识到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责任总是有限的。其次,加快官本位行政文化向民本位行政文化转变。树立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明确行政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手段,而不是束缚公民权利的工具,甚或实现官员自我利益的工具。再次,实现管制行政文化向服务行政文化转变。确立服务型行政理念,树立公共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最后,促使人治行政文化向法治行政文化转变。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以法律为依据,运用法律来规范行政组织及其人员行为。

2.健全行政组织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升格,必须健全行政机构升格的法律法规,堵死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的法律漏洞。第一,树立现行行政组织法律法规的权威。在现有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构升格起到规范性作用的法律法规应该加以强化,树立其足够的权威,为行政机构升格提供法制保障。第二,修改并完善相应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国务院组织法》应重申国务院的性质,规定国务院的组成、职能、权力、责任,完善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20],并具体制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组织法;现行《地方组织法》应将地方政府组织法与地方权力机关组织法分立,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的性质、组成部门、职能、权限等,并单独制定省、市、县、乡、镇的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要完善有关公务员奖励、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其他待遇”范畴内对公务员激励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第三,加快行政编制立法。尽快制定和完善行政编制法,将行政编制纳入法治轨道,设定严密的监督机制,增强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对行政机构升格的约束效力。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切实执行并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细化惩处措施,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发挥法律对行政机构升格的规范作用。

3.准确定位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只有正确界定并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有效防止政府职能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才能封堵行政机构肆意升格之路。首先,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政府应当起催化作用,掌舵而不是划桨。在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前提下,不该由政府管的、市场能调节好的、社会能解决了的,政府就不能干预,充分还权于市场、企业、社会;政府该管的事要真正管好、管到位,将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体系。其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目前,通过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等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在经济领域,营造让人们创造财富的平等环境,而不是直接提供财富甚至与民争利;在社会领域,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进行政策倾斜,加以扶持;在公共服务领域,普遍性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等[21]。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到位,行政机构增设和升格就会失去重要依据。

4.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是保证公共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行政机构升格失范的基本手段。为了规范行政机构升格,就要依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加以保障。第一,不断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健全内部监督体制,从内部监督行政机构升格。第二,通过完善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不断完善外部监督体制。第三,建立行政监督协调体制,加强总体协调,使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对行政机构升格监督的整体功能。第四,建立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使监督机关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只接受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在经济上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保证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第五,加快行政监督立法,制定专门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如《行政监督法》,将行政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对行政机构升格的监督有法可依。第六,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增强对行政机构升格监督的效果。

篇2

一、我县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和现状

我县自2006年机构改革以来,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以达到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党委部门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善了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设置了机构,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大幅精简了人员编制,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了机关作风,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了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二、我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往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仍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目前,政府仍包揽太多的管理事务,包括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有时却管不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一是政事尚未完全分开。事业单位本是政府兴办的为社会提供公益的组织。然而,现有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单位外,其余的大多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机构限额问题,有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或将部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变成主管部门职能的延伸,使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开了,但实际上工作职能却没有完全分开。二是政社没有彻底分开。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没有完全投入到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本来应该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仍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职能越位。

2、责权利不对等,事权不明确

政府还存在着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的现象。一是上下级之间责权利不对等。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对管辖的区域负全责,包括发展经济和社会管理等。但近年来由县管理权限逐步往上收,一些部门如国土、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都垂直市级管理,而工作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归口到县一级,有责无权。这种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既不利于职能的发挥,又削弱了县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如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到城管、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形成,出现了互相推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审批不管理等现象。

3、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够合理

(1)、机构方面

①机构职能弱化或转移。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有的机构职能弱化了,有的因为被其监督、管理的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消失了,使得该机构一部分监督、管理职能自然失效。如:由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原来财政局管理的与农业税有关的机构农税股、农税稽查大队职能不同程度地弱化了;

有的机构职能转移了,如发改委内设的项目计划管理办、项目管理稽查办,实际工作中其职能基本上由发改委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县项目办履行了;

有的机构职能完全消亡了或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如农业局原下属事业单位种子公司,其职能完全社会化了。

    ②机构设置过细。总的来说现有机构都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的。依然存在一些机构职能重叠现象,这些机构人员编制数虽然不多,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大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同时也让前来办事的外行人员搞不清头绪,不了解这些单位的具体业务范围。如:植保植检这项工作,在三个农口部门都有机构,即:农业局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林业局下属的植物检疫站、果业局内设的果树植保站。

(2)、编制方面

③混岗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党政机关事务繁杂、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干部后占编又许多不上班的现实,工作人员出现青黄不接、无人可用、力不从心的后果。为开展工作,有的机关从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造成混岗现象。借用人员长期解决不了身份和编制,既影响了被借单位正常工作,又导致政事不分,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不高。

④领导职数配备不科学。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本身不多,领导职数却相对显得较多。如:广电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领导职数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内设办公室、宣传股(总编室)、技术股、社会管理股5个职能股室,哪怕每个股室只配1名工作人员,也会超编,况且还配备了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⑤核定编制依据不明确。聘用临时工现象较多,大多数机关都在编制外聘用了临时人员,主要为打字员、司机、门卫等勤杂人员。一方面固然是某些机关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编制配备的科学合理性的欠缺。在调查中许多党政机关单位都抱怨所配备的编制太少,不知道是按什么依据、标准核定单位的编制的。

4、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 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新办一个工业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到办妥用地、基建报建手续,一般须经工商、税务、计划、环保、消防、城管、规划、国土、建设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审批,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审批部门多、时间长,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造成很大的成本资源浪费。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必然会对行政效能、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对新一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政府要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同时,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个重点,加快推进由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和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一是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不同功能和特点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

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彻底解决政府职能“体外循环”和事业单位行政化趋向问题。二是要抓紧培育和健全中介组织。凡是市场能自我调节、自我解决的事情要坚决放开,由市场依其应有的规则去办理。要制定积极政策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下大力气加快培育、健全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的需要社会组织承担的相关职能,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辅助器,使政府摆脱处理具体繁杂事务的局面。

2、进一步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要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供给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对等关系。一是要坚持权责利一致原则,理顺县乡政府的责权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地将权力予以下放,不宜过多地集中在上级。上级政府应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将决定权配置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能下放的应尽量下放;

管理权应依职能范围确定,凡下级政府能够管理的需尽力交给下级,相应的审批权予以下放或取消。只有这样,各项事务的管理方能井然有序,上下级政府之间方能构成有机的整体,行政责任方能明确,行政效率方能得到提高。二是调整省和市垂直管理机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全局利益、确实需要集中管理的职能设立垂直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均应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监管力,更有利于地方党委、人大及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调整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责关系,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行政行为。

3、合理设置机构编制,优化干部队伍

一是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自上而下地整合分散的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政府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部门设置。有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关系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公共应急等机构职能任务越来越重,应该强化这些部门。而有的部门则需要逐步弱化,比如对于经济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应及时归并或裁减。上下部门的设置要基本相同,便于工作对口衔接。同时,人员编制也应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必要的调整。应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二是要把机构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竞争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新路子。

4、深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原来取消、剔除部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自上而下,与“三定”紧密结合,同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合理减少审批环节。能精简的,一定要精简;

能下放的,要坚决下放;

可改为备案的,一定要改为备案管理;

篇3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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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代行政法所研究和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程序的价值,在保持程序公正的同时,在实现公民权利最大化。法院和政府居中,运用和解、协商来解决争议。

一、引言

近来,社会上大量地涌现出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法院和政府居中形式,运用和解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运用协调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纠纷,能快速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

二、行政中的ADR机制

众所周知,许多西方国家进行的司法改革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对ADR机制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将之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它是一切对应于用司法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总称。就其程序的结构运转而言,ADR在形式上可能多种多样,但其程序的共同之处在于‘替代性’这一特征,每一种ADR程序都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一种替代。ADR概念源于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法》,据此,ADR技术包括了和解(settlement)、调解(mediation)、谈判协商(negotiation)、仲裁(arbitration)以及小型审判(minitrial),在美国行政法中适用的最多的领域是能源管制和环境保护等。

三、中国的行政法制立法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切地说,中国是没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诉讼中主要针对合法性),然后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使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者申请,审查机关也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不是当然地准许撤回。如果审查机关认为撤回的理由不当,可能会不予准许,而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我国法律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理由主要有三:

第一,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放弃和处分;第二,公权不可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行为,是国家履行职责,因此,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处分,法院不得居间调解;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四、构建我国行政ADR机制思考

(一)驳斥“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观点

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以当事人权利为导向所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因此ADR虽然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

行政权是法律设定的,它最终来源于人民,因而只是一种执行性权力。然而在这里,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进行“自治”仅仅是一定范围内行政的自由裁量权。现在放弃它的部分而来保障它的人民以自由选择协商、调解的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丝毫没有不合理之处。作为一种公权力,行政职权的处分性又是有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承认行政职权的可处分性,但同时为其设定必要的界限和确立行使的原则。

最后,固然行政权相对于个体权利而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并不必然构成获得合意的障碍,真正构成合意障碍的是行政机关滥用其强势地位,而这是为法律原则所禁止的,只要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纠纷的解决过程就不会变成“弱肉强食”的游戏。

(二)构建ADR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纠纷数量的激增与解决纠纷的公力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正进一步激化,因而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制度对未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借鉴之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从历史传统上,我国儒家“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强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以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气。自古就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行会调解、亲邻调解的法文化传统。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贵“和”持 “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以“仁”为本、“立德”为先、“人际和谐”、“情理和谐”的和谐精神具有世界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纵观中国整个法制体系,我们还是比较重视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的。在民事司法领域,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外还有了相关的配套设施:我国针对不同的调解的主体,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相应的有人民调解组组、行政机关和法院来负责。

第三,从民众的法律意识来讲,我国对行政过程中ADR机制的适用所采取的这种消极和否定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经历过“无法无天”的历史状态之后,特别强调严格“依法办事”的极端。如今,这样的极端的思想有所改变,在行政法修改活动过程中,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构建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进行过不断的探讨: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在1999年被废止;1999年施行《行政复议法》,对此却未做规定。

(三)构建行政ADR机制的方略

灵活高效的ADR机制能够考虑到行政执法中资源的有限性及行政效率性。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引下,行政ADR机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可以正当化的。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或者在行政复议中,法院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涉案行政机关的监督的职能不能放弃,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调后的达成一致的内容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不纳入行政协调机制的范围内,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确定后,对其合理性进行的协调。

第三,ADR机制的产生是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相互矛盾的产物。诉讼作为公力救济,是以程序公正为终极目的的。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ADR机制所能带来的效益优势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第四,结案方式。在建立行政ADR协商机制要有一种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商一致后,申请撤诉的,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当事人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但又没有申请撤诉的,审查机关可以根据协商协议,直接决定终结审查程序,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够在此起诉。

参考文献

[1]王慧,《ADR制度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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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中西方国家的行政机关作为治国理政的国家机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们开始关注公共部门的绩效。做好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考核指标的选择都非常重要。

一、绩效考核指标的含义

1.组织绩效的定义。组织绩效是一个综合绩效的概念,团队绩效和个人绩效只有最终转化为组织绩效才能实现其意义,组织绩效是指组织在某一时期内组织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及赢利情况。在当今市场竞争中,企业组织中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组织绩效,因为组织绩效提高了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创造出了更多的利润。组织绩效的高低直接表现出一个企业运行的是否成功,组织绩效也成为企业各个利益相关方衡量企业品质的重要标准。

2.绩效考核指标。指标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理论上进行描述,指标是一种反映事物性质的量化确定手段,国外的有关文献对于指标的解释通常都是把它看成一种量化的、统计的确定方法。例如,雷蒙・鲍尔在《指标》一书中提出:指标是一种量的数据,它是一套统计数据系统,用它来描述社会状况的指数,制定社会规划和进行社会分析,对现状和未来作出估价。这些都是狭义的指标定义。实际上,运用指标作为管理手段,在不同的领域,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考核时,并不总是能够量化的,而且有相当部门的管理内容,在运用指标的管理手段进行反映时是不应简单的用量化的方法的。即广义的指标,既可能是一种量化的手段,表现为一种可数值化的东西,也可能是通过一定的定性方法来确定,反映事物的一种价值。

二、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文献综述

在国内外研究中,对于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研究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1.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达成的共识

从国内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深受西方先进管理理念影响,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机关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我国开始尝试建立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2004年7月,国家人事部《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小组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深入调查建立了一套我国地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特别适合于市县级行政机关。该指标体系分为三个维度,即一级指标,影响指标、职能指标、潜力指标,n个二级指标,33个三级指标。该指标体系考核维度明确,考核内容全面。影响指标,从经济、社会、人口与环境三个最重要指标上宏观把握;职能指标立足于行政机关的职能,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五个内容来考核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范围的绩效水平;潜力指标反映行政机关自身信息,如人力资源状况、廉洁状况、行政效率,从而衡量行政机关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表现出的潜在动力。该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经济性指标与非经济性指标相结合,考核指标具有客观性与操作性。

从国外来看,随着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借鉴企业管理经验,特别是在行政机关绩效考核领域,美国俄勒冈州政府就将标杆管理方法成功运用于州政府绩效考核领域。20世纪80年代美国俄勒冈州政府直接领导的俄勒冈进步委员会全面负责州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该委员会运用标杆管理思想制定了俄勒冈州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俄勒冈州阳光计划,该文件包含92个具体指标体系。他们包括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环境和安全等社会公益和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绩效考核,这对引导和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

英国地方自治绩效委员会以公民精神和强制竞争投标制度为背景,构建了17个领域280多个指标的地方自治绩效考核体系,其中包含:“居民应对、住宅供给、对无家可归者的住宅供给、垃圾收集、垃圾处理、计划和土地调查、房屋津贴及救济金、地方税征收、闲暇和娱乐、地方环境、教育服务的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图书馆服务的提供、警察服务的提供、消防服务的提供、道路、步道、街灯、一般年度支出总额和一般年度收入总额的17个领域280多个指标在内的地方自治绩效考核体系。”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中认为,政府效率排名与国际竞争力排名呈正相关,政府效率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国家竞争力。国际性组织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考核着眼于整个国家,所选的指标包括公共财政、财政政策、组织机构、企业法规和教育五个领域。公共财政领域选择了政府预算、国内负债等量化指标;财政政策领域选择了税收、个人税收、社会保障缴款率、资本财产税等指标;组织机构领域选择了中央银行、政府效率、公共安全等指标;企业法规则选择了开发度、竞争性法规、资本市场法规等指标;教育领域选取了公共教育支出、在校生人数、高等教育受教育人数、文盲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从整个国家的角度出发,利用量化指标来考核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数量和质量。

2.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国内和国外看,过去的二十多年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国内的研究来看,中国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克服多方面的问题。

(1)绩效考核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照搬西方绩效考核的模式。目前中国的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模式基本上都是应用西方现行的模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带来了不少没有解决的问题。如,现今很多行政机关开展了“人民评政府”活动,声势很大,收效甚微[2]。概括来说,我国同西方国家在施政环境上有一定的差异:

第一,在政治上,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政治制度和体制在西方已经非常健全和完善,相比而言,我国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管理还处在探索阶段,行政机关对于绩效考核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第二,在经济上,西方国家的市场机制很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发展的也很完善,并充分的引用到了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当中,这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效率和效能。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并不健全。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在绩效考核中缺乏竞争意识,从而影响了绩效考核实施的效果。

第三,文化上,我国历来“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厚。在“人治”浓厚的环境下,人情关系、主观臆断往往取代科学、客观的绩效管理,而使现代绩效管理理念难以深入人心。

(2)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主要是由于对行政机关进行绩效考核存在技术层面上的困难[3]。

第一,绩效指标体系不全面,偏重于经济指标。绩效考核要求其考核指标能够尽量的量化以便评价。但行政机关由于其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因而行政目的多样化,要兼顾经济、文化、政治各个方面,使得其难以用合适的考核指标对行政机关的各个行政职能进行描述。

第二,绩效考核主体单一,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主体是一直都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主体多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系统,来自人大机关、媒体、社会中介评价机构、公众等体制外力量的评价分量不足。并且具有单向性特点,即主要由上级对下级进行评价,忽视下级对上级的评价;由于考核主体单一,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致使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结果常常和民众的感受存在很大差距。

第三,考核程序不规范,考核技术相对落后。当前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大部分都处于自发状态,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从考核技术上看,我国多采用西方国家的“标杆管理”、“平衡计分卡”等现代绩效考核手段,但考核技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3)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还不够健全[3]。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考核,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管理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考核。绩效的事前考核是绩效考核的开始阶段,事前考核主要是在考核开始前对当前的组织绩效情况进行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认识。通过事前的考核来明确是否需要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的跟踪考核是考核的重要阶段,是根据具体的绩效指标对组织行政过程进行考核的阶段;绩效的事后考核是在某一行政事件或行政期限结束后,对组织在这一时期进行的总体考核。

三、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构建

1.山东省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山东省综合考核指标体系(2010),分为8个一级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民生状况、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和群众满意度;一级指标又划分了60个二级指标,分别列出各自的指标名称,权重,数据来源,以及指标属性(定性、定量)。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设立指标体系的依据,如表一。

2.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发展历程

2010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山东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和市十次党代会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按照“理清事实、按绩论功、简明扼要、纲举目张”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完善目标管理和考核监督相结合、定量定性定向相结合、考人考事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客观反映各区县科学发展实际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导向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统筹城乡发展进程,推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证。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地方行政机关陆续开展了绩效评估的探索。淄博市地方行政机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在各个时期的各项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整个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据山东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的指标体系,来考核当前时期内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完成情况,将山东省绩效考核指标与淄博市绩效考核指标作对比,随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逐年实施,逐渐完善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构建的建议

(1)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构建的几点建议

第一,根据《山东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淄博市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建立事前考核分析制度,各个地区行政机关的基础是不同的,分析淄博市五区三县行政机关考核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实施有效的绩效跟踪,对考核过程进行跟踪,能及时发现考核中出现的偏差,并及时纠正,努力改变考核主体单一的现状,鼓励全员参与。

第四,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对考核后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是绩效考核的目的所在。

第五,将绩效考核的各个部分融入到绩效管理中。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中不可缺失的一环,绩效管理也是绩效考核得以有效运行的载体。

第六,为绩效考核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行政机关自身治理模式的转换。树立公民取向的绩效观,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加快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

第七,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保障。改善公共部门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立法,使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2)淄博市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简单构建

根据山东省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指导,各个市分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市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淄博市也分析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淄博市行政机关目标绩效考核标准化指标体系(2010),分为6个一级指标,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一级指标又分为16个二级指标,60个三级指标。指标的确立、权重、数据来源以及指标属性都是根据山东省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主要是有利于指标考核的可行性、科学性,能够及时落实到实处。

四、结论

完善地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是一个长期工程,不可急功近利,而应逐步地进行,为绩效考核指标的构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在绩效管理的视角下有步骤的完善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以提高政府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甘罗乐.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2:18.

[2]邝慧丽,张秀荣.绩效管理视角下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完善[J].求实,2008(2):175.

[3]谢志贤,钱花花.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历程与实施现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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