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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成因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14:39: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家庭的成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家庭的成因

篇1

关键词:空巢家庭 城市 老龄化 危机

近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中年“空巢”家庭在家庭类型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攀升。1993年,我国“空巢”家庭所占的比例只有16.7%,而2004年上升到25.8%。其中中年“空巢”家庭所占比例较大。在一些大城市,“空巢”家庭问题更为突出。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市、天津市等达36%左右。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与2000年相比提高了7.7个百分点。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比例更高,达到56.1%,其中独居老年人占12.1%,与配偶同住的占44%。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现象可能会越来越明显。而由此所带来的有关空巢老年的精神抚慰、情感交流、养老安全等系列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引起学者和相关学科的重视。现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空巢家庭的一般特征、形成的机制、面临的系列问题等诸多方面,而有关空巢家庭的类型结构分析及每一子类型的特点、面临的特殊性问题则关注的不是太多,本文则主要从这些方面展开论述并着重分析了中年空巢家庭的特点、形成的机制及其所产生的影响。

空巢家庭原是社会学者在研究家庭“生命周期”模式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用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老人另立门户,剩下老人独自居住的纯老人家庭。简单地说,就是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家庭。这一概念指称下老年人一般都在60岁以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我们研究空巢家庭,往往是和养老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这些空巢家庭的成员几乎都是年近60岁的老人”。但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迅速造成了一大批新的“空巢家庭”,我们称之为“新空巢家庭”,或者叫“中年空巢家庭”。

在人们的印象中空巢是指垂暮的老人,白发苍苍地期盼着儿女的归来。而如今城市中大量的空巢家庭,他们的成员只能算空巢中年人而非空巢老年人。他们的年龄大多在40至50岁之间。这一群体所面临的问题,所处的生存状况以及其他,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城市中年空巢家庭的特征

(一)制度与观念

一是孝道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父母在不远游”等传统观念的束缚正在逐渐被打破,子女越来越多地离开家乡异地成家。二是男女观念的变化。历史上男娶女嫁的习俗仅仅造成了纯女户的“空巢”家庭,而现代婚嫁观念的转变,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也成为可能,部分有子家庭也可能形成“空巢”。三户籍制的松动。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在组成家庭时既不到男方家也不到女方家落户,而是脱离父母双方居住的城市,转而选择新的港湾“自立门户”,造成了大量双“空巢”家庭的形成。四是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20多年,随着独生子女逐渐进入组建家庭的阶段,他们的父母则步入中年,中年“空巢家庭”将越来越多。“可以预料,中年“空巢家庭”将是21世纪我国城市和许多农村地区老年人家庭的主要模式。”

另据教育部官方网站消息,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国留学人数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而自2002年以来,中国公民出国留学人数每年都超过了10万人。2009年度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22.93万人,出国留学人数较2008年增加4.95万人,增长近3成。这些出国求学进而在国外成家立业的子女也是城市中年“空巢”家庭形成的新因素之一。

(二)4050人员

如今城市中年“空巢”家庭的成员大多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年龄比较年轻,不再局限于60岁以上的老龄人,而是集中在40-50岁左右的中年人。

按城镇平均初婚年龄女性25岁、男性27岁计算,假设平均初婚初育间隔为两年,如果独生子女25岁结婚离家,父母进入“空巢”家庭生活的平均年龄则集中在50岁到52岁之间,“空巢”期提前了将近15年。如果按人的预期寿命为70岁计算,这些夫妻将在“空巢”家庭中生活25年左右。空巢家庭提前到来,空巢期延长。

可见,如今城市“空巢”家庭的父母大多处于50多岁的中年黄金阶段,这类“空巢”家庭中大部分父母的社会角色出现很大变化,不再是原来单一的离退休,而是存在不同的状态:有的正处于工作的黄金阶段,事业正蒸蒸日上;有的可能因为一些社会原因处于离职、下岗状态等等。社会角色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为他们价值的自我实现提供了时间和精力的可能性,相伴随而来的因选择而来的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加,增加了他们心理调适的难度和压力。

(三)家庭结构倒三角形

一方面,相比原先的“空巢”家庭,如今城市中年“空巢”家庭的父母有较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由于家庭结构向“四、二、一”方向发展,城市中年“空巢”家庭的父母需同时担负着养老和继续抚养下一代的重任。他们往往需要赡养四位老人,而且子女虽然离家可能并没有完全脱离和家庭的经济关系,例如子女外出求学,人虽已离家但仍需要父母给以经济支柱等;而原先的“空巢”家庭的子女从家庭中搬出去后,经济一般是独立的,不再依赖于父母,而且由于原先的“空巢”家庭结构是金字塔形,相比如今倒三角形的家庭结构,他们的养老任务也相对轻松许多。

另一方面,原先“空巢”家庭的家庭关系的改变有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从主干家庭到“空巢”家庭要经历一个由第一个孩子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家的过渡阶段。而如今城市“空巢”家庭的家庭关系的改变就没有这个过渡阶段,是骤变。猛然由核心家庭转变为“空巢”家庭。变化的急剧性往往会瞬间改变日常生活的确定性而带来不安全感,从而引起人们内心的紊乱,如果没有很好的前期准备和调试,这种情况将更加明显。社会学家埃利亚斯曾近研究过,在引起人心理紊乱、产生焦虑的重大事件中,和家庭人员相关的占到百分之七十,这其中就包括家人的远离。也就是说,子女的离家也属于这类事件。

(四)心理特征的变化

原先的“空巢”家庭父母由于离退休后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对生活的变化感到不适应,很容易产生孤独哀怨的心理,他们往往认为社会对他们缺少关怀,似乎是被社会遗弃。他们是被迫接受“空巢”家庭状况。而如今城市“空巢”家庭的父母一般不会出现这种心理。处于40岁到50岁之间的城市“空巢”家庭父母还处于比较年轻的状态,他们与社会还有很密切的联系,他们在生活上不需要社会的照顾,也不会觉得是社会的弃儿,更不会有儿女不养老的思想。对于“空巢”家庭的到来,他们需要调整

好的是适应突如其来的家庭变化的心理状态――空虚和失落。

二、城市“空巢”家庭的成因分析

(一)现代化、城市化的推进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住房条件的限制,有很多三代甚至四代同堂是迫于无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居住条件的进一步宽松,大部分家庭子女有能力和条件摆脱父母的“庇护”单独居住,从而使得代际分离居住必然有所增加。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职业竞争愈演愈烈,“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子女经常随工作跨地域迁徙甚至是出国,这是城市“空巢”家庭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生育观念的变革

多子不在多福了,这是中国人的真实感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许多夫妇纷纷响应“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使得家庭子女人数锐减。女同志为了从家庭走出来,必须从孩子身上解放出来。因而,从70年代末起,城市居民基本上都是一孩化。据统计2007年,我国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数已达到9000万。即独生子女父母的人数将近2亿。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现实:对于那些由独生子女联姻所组成的家庭,很难同时满足双方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必须至少有一方父母主动或被动地独立生活,从而导致了一部分城市“空巢”家庭的产生。

(三)亲情关系的弱化

自古以来,中国人无论什么总割舍不了血缘亲情。晚辈靠长辈庇荫,老人靠儿女送终。这是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形成的双向依赖。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思想观念的日益开放,这种亲情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家庭解体,青年人离“巢”自主创业、就业;老年人依靠社会化保障和服务度过余生。此外,现代商品经济打破了地域藩篱,异地求学、就业不仅是青年人的向往,也是长辈对晚辈的期盼。“空巢”不仅是伴生结果,也成为老、少两代人的共同选择。

代际关系疏远也是空巢家庭形成的重要因素。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政治民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人际交往、交流的信息化,社会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工作上的压力与竞争,在这快节奏的社会生活状态下,使得人们忽视了亲人间的情感交流。家庭规模,尤其是大家庭式的规模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型化,形成了所谓的单身贵族,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小家庭形式。

(四)现代家庭发展的新动向

首先,一部分经济上能够独立自主、精神生活较为丰富、身体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以城市老人为多)希望独立生活,在晚年拥有更多的自由和私人空间。其次,有些老年人虽然希望与晚辈住在一起,但由于双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存在差异,难免产生代际矛盾,为避免冲突,这些老年人宁愿选择独居。第三,一方面城市“空巢”家庭的子女由于学习或工作的原因不得不住在外地,而中老年人对久居的社区有了深厚的感情,不愿意离开熟悉的环境;另一方面,子女由于学习或工作的压力,也无暇照顾父母,父母也不愿加重子女的负担而选择独居。这些个人及家庭因素也是城市“空巢”家庭形成的又一重要原因。

目前城市核心家庭比重逐步增大之势非常明显,在这种不可逆转的情势下,空巢家庭的大量出现是不足为奇的。也就是说,“空巢”家庭的出现是核心家庭发展的衍生物。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是工业化、城市化的结果和标志,是现代化的产物;而既然“空巢”家庭是核心家庭发展的逻辑结果,那么它也必然是现代化的产物。这就提示我们应从现代化的宏观角度来看待“空巢”家庭的出现。

三、中年空巢家庭的影响

(一)空虚、失落

城市“空巢”家庭的父母虽然在生活上不需要社会的照顾,但他们却有另外的苦恼。处于40岁到50岁之间的中年人,还处于比较年轻的状态,生活不成问题,但对于子女离家后的精神空虚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近20年的生活形成了一定的家庭生活模式,唯一的孩子,不仅是家庭生活的重心,而且是联系父母感情的纽带。孩子的日常活动和生活需要,也是父母交流的主要话题。家庭的作息时间、生活习惯、甚至包括饮食结构都是围绕孩子来制定的。家庭结构、家庭规模和家庭关系长期相对稳定。孩子的离去,原来稳定的“家庭基本三角”突然失去重心,骤然间发生的“空巢”变化,使得他们无法适应。感情上和心理上失去支柱,容易产生焦虑不安、悲观失落、惆怅抑郁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强烈或持久的反复体验即成为一种长期的精神刺激。长期精神刺激对“空巢”家庭父母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内分泌、中枢神经和免疫系统功能的紊乱,引发生理和心理疾病。

虽然空巢期对于家庭来说是一个必经的周期,但因为母亲对孩子倾注的感情太多,孩子突然离开后,致使母亲在心理上难以承受,从而感到精神空虚,因此表现出焦虑、烦躁不安,经常唠叨。

(二)家庭危机骤增

篇2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成因剖析

家庭生活和谐与否,家庭教育成功与否,对于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人格,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问题家庭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的歪曲,价值取向的偏离,使未成年人形成狭隘、粗暴、逆反心理,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隐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破裂

家庭和谐、美满,才能充分发挥其家庭教育功能。父母双方在对孩子进行教育过程中各有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双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完整的发挥其教育功能。在中国宇宙论中,阳代表天,他坚毅、显赫、聪明,富有男子汉气概,阴代表地,她温顺,阴柔多情而又充满女人气。现实生活中,常用阳代表男人,用阴代表女人。未成年人要形成完整的人格,既要有阳的坚毅,也要有阴的柔顺。因此在孩子的教育中,父母双亲的参与缺一不可,任何一方的缺损都会使未成年人的性格发生扭曲。缺少父母的教育,未成年人容易形成懦弱、自私的性格。缺乏母亲的关爱和照顾,则会使未成年人粗暴、武断、暴力倾向增加。据调查,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父母分居、离异的占6%,父母再婚的占6%,父母丧偶的占9%,以上合计25%。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个人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受各种文化思潮的影响增强,个人自身发展意识增强,女性自立能力也不断增强,夫妻隔阂增多,争吵升级,以致发展到家庭破裂。夫妻双方获得了自身的自由,却使孩子处于“夹层中”,无所适从。家庭破裂后,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甚至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失去了家庭的庇护,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游离于社会之中,误入歧途,甚至犯罪。

(二)家长素质较低,缺乏科学的教育方式。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1)简单粗暴型:一部分家长由于未受到系统教育,一心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简单的信奉“棒头出孝子”,不顾未成年人的意愿,意气用事,一意孤行,一味施压,拔苗助长,不顾客观规律行事,使孩子由畏生恨,逆反心理严重。为逃避体罚而说谎,一步步走向犯罪。(2)放任溺爱型,这种类型的家长忙于发展经济,放松了对孩子的教育,认为对孩子的教育仅是学校的责任。更信奉“我们这一代已吃了很多苦,再不能让孩子吃一点苦。”尽其所能,为孩子提供了丰厚的物质条件,但忽视了对其进行科学文化和思想品德教育,塑造出了一个个“小霸王”,“小公主”,惟我独尊,任性妄为,无法无天。一旦遇到困难和挫折,不通过努力去解决,过分依赖外力。过分追求享受,能向家长要就要,要不成就偷,偷不成就抢。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防”为主,“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这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从源头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庇护所,应起更大的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在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面前是英雄,是崇拜的偶象,也是模仿的对象。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父母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无不是孩子的模仿的对象,甚至于无意识的举动也成为模仿。一些家长不注意自身修养,不注意树立良好的形象,将一些陋习在孩子面前暴露出来,直接为孩子示范,使其养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惯。为了使孩子远离不良作风的影响。为人父母应从自身做起,自觉改正陋习,塑造自身良好形象,温文尔雅,举止大方,言行一致,使孩子应有一个学习的良好榜样。养子不教父之过,所谓“教”,不仅包括言传,更重要的在于身教。

(二)主动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水平。家长都有教育好孩子,将孩子培养成人的良好的愿望。但其自身水平的限制,很难拥有科学的教育方法,即使一些拥有教高学历的家长,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同样施教无门,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走入邪路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学习,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提高教育水平,才能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也才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反常行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谓“学习”并非指系统化、理论化地教育理论学习,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这方面的学习。首先要提高对教育知识学习重要性的认识,纠正那些认为只有专业理论知识才需要学习的认识。将加强教育科学学习提高到能否造就一个合格人才的高度认识,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订阅有关书刊、读物,积极向有关认识请教,增强自身教育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获得知识,担负起未成年人培养成才,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

篇3

【关键词】三困生;成长困境;家庭因素

“三困生”狭义上指学困、贫困、心困,广义上是指大学生中的劣势学生群体、生理缺陷学生群体及境界性危机学生群体[1],其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教育过程中,也对他们给予格外的关注,因为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三困生”作为高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特殊的生活背景与社会发展现状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这使他们在承受较大的学习压力、经济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这不但制约着“三困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也是掣肘高校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在此,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正确认识“三困生”这种现象,科学分析其成因,并寻求适当的解决对策,使“三困生”能够身心健康成长,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般来说,完全意义上的“三困生”比较少见,但一困、二困的学生却为数不少。目前,我国高校在校生中的“三困生”比例约为20%[2]。导致“三困生”出现的原因很多,主要可以分为家庭因素、学习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家庭因素是三者中的根本因素,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因素影响下学生的性格、思想观念和学习态度等也会直接影响学习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因此,本文就“三困生”成长困境的家庭因素进行研究,力图从家庭的结构、父母的教育态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克服家庭因素帮助三困生成长的对策。

1 家庭因素对高校“三困生”成长困境的影响

1.1 不同家庭结构对“三困生”成长困境的影响

家庭结构是家庭成员之间稳定关系的模式,包括家庭成员、成员数量和家庭规模等等。家庭结构的划分方式比较多,按家庭成员的构成来划分,可分为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和单亲家庭。主干家庭是指由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三代人构成的家庭,家庭层次较多,人口数量和规模较大,关系复杂;核心家庭是指由父母及一个或几个未婚子女两代人组成的家庭,一般来说,核心家庭的规模都不大,其成员在3-5人之间,家庭层次少,成员之间交往比较密切;单亲家庭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与一个或几个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由于离异、丧偶或未婚造成的,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较特殊。

家庭结构是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家庭生活环境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心理承受力以及为人处事方式等起着重要的影响,也决定了学生在高校的学习和成长。对于主干家庭,成员多,层次多,一般都是三代同堂,除了父母还有祖父母。孩子从小享受两代人的关爱,在与祖父母、父母的相处过程中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交往方式多样化,交往能力强。这类家庭出身的学生,由于善于交流,和周围同学老师关系融洽,往往不会出现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即便家庭条件不好,他们也善于与周围人沟通学习找到解决的办法。然而,由于他们从小受关爱较多,缺少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魄力和决心,在学习遇到较大困难的时候会产生一定问题。在核心家庭中,家庭成员一般比主干家庭少,但家庭的向心力强,子女对家庭的依赖性强,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也较好,此类家庭子女对人的信任度较高,容易与人相处。但由于对家庭较强的依赖性,在来到大学以后,往往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遇到困难时,会产生心理的问题,同时,有部分学生因为无法适应集体的学习生活,而导致了学习上的障碍。对于单亲家庭,由于家庭的不完整,家长由于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一般很难以正常的心态对待子女,要么国语严厉,要么过于疼爱,这都会影响子女的心理状况及与人相处的能力,造成这类家庭的子女比较敏感、脆弱,较难与人相处,这会使学生在大学生活中,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1.2 父母教育态度对“三困生”成长困境的影响

父母的教育态度是家庭文化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民主、专制、溺爱和放任四种类型。

1)民主的态度

一般这种类型的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态度较为民主,通常以讨论、引导的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比较尊重他们的想法,不论在学习、心理及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此类态度都会对孩子产生积极的正面作用,家庭相处较为和睦,沟通顺畅,都能很好的处理目前孩子或家庭所遇困难,对孩子的成长负面影响几乎不存在。

2)专制型态度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一般采用高压政策,不善倾听,孩子稍有过失就采取打骂等体罚手段。这种态度会导致孩子产生对家庭的厌恶感,缺少对父母的信赖。尤其是“三困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不仅问题在父母身上得到解决,反而引来父母的不满,更易导致孩子自卑心理加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出现自杀等严重后果。

3)溺爱型态度

父母对孩子过度宠爱,强调优点,忽略缺点。孩子在出现三困问题时,不能得到正确的疏导和解决,反而助长其不正确的思想的进一步膨胀,会导致孩子人生观等扭曲,往往行为也变得肆无忌惮,耽误了学业,影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4)放任型态度

家庭极度缺少沟通,对孩子的事情不管不问,不鼓励也不批评,喜欢说时说几句,大部分几乎没有什么感情交流。“三困生”处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因缺少父母的关爱,自身问题得不到解决,易致性格孤僻、古怪,压抑太久问题得不到解决,易出现精神问题,并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情进行宣泄。

2 克服家庭因素帮助“三困生”成长的对策

从学校的角度讲,对经济有困难学生要进一步健全“奖、贷、助、补、减”资助政策体系外,也需要增强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力度,某种程度上降低受资助标准,让不仅学习好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也让学习成绩不突出,但积极上进的学生得到一定资助。让更多地学生能够得到帮助;对心困和学困的学生,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注重学生的行为引导及心理疏导,使学生树立自信,健全人格。

从家庭的角度讲,首先要尽力完善家庭结构,父母感情不和、单亲家庭会对孩子的成长 缺失亲情,给他们带来较大的影响。为了孩子的成长,要尽可能保持家庭结构的完整,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利于三困生的人格发展;家长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要走出教育误区,过度的关爱是溺爱,过少的关爱是冷淡,经常与孩子谈心,注重孩子遇困时的心理及行为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才是正确的教育观念;在与孩子相处上,要始终保持平等的关系,与子女建立融合的关系。不论是三困中的哪一种,上下齐心,家庭的问题或是孩子本身的问题,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从学生自身建设的角度讲,一方面,学校及家长要注重对三困生的引导,加强学生面对困难的心理抵抗力即抗挫折能力,帮助学生树立信心,培养健康的心态。 另一方面,学生要接受他人的关心与帮助,并进行积极鼓励与暗示,相信学校及家长所给予的关爱能够度过困难,助其成长。多给予自己一些正能量,培养积极乐观的处事态度。

3 结论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家庭的主导,家庭的各方面因素对三困生的人生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将为以后的生活打下烙印,需要不断地优化家庭要素,才能让在学困、心困和贫困的学生具备健康的应对心理和有效的解决办法,为他们的成长成才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殷利红.李明倩. “三困生”与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J].科学之友,2008,12.

[2]廖敏.优势视角下高校“三困生”帮扶工作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3).

[3]黄河清.父母的教育方式与子女的心理健康[J].家庭教育杂志,1998,3.

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 特征 成因 对策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危害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行为。[1]《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此外,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2]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传统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据新华网报道,全国妇联历时三年的专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近一半的人仍认为丈夫打老婆“有理”;有近四成的夫妻赞成用武力解决家庭争端。[3]

(二)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有些家庭暴力与虐待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4]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社会的宽容态度和司法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心理原因

道德建设滞后和人们生活压力过大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心理原因。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5]

三、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预防家庭暴力,首先应从教育入手。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对象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主要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我们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家庭成员及社会对家庭暴力在认识上的误区,克服封建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思想、重男轻女思想等,真正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克服把家庭暴力现象归属于家庭内政,奉行不干涉或少干涉原则的态度,树立人人关心家庭暴力问题,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风气。

第二、第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在民法上,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第三、建立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建立起既符合自己部门的职责规定,又能与别的部门很好衔接配合,既有政府部门的权利行使,又有众团体、社区一级的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这个社会化工作网络能否有序进行,关键在于各部门协调。从而强化基层组织职能,及时调处家庭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导致严重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第四、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打击、制裁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刚性最强、力度最大的保护,也是维权工作的最后屏障。反对家庭暴力、离不开司法部门。对于触犯《刑法》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经查证属实,应准予离婚,并根据受害人的请示,判令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加强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另一有力措施。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坚强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针对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为),可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对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要克服胆怯、懦弱的心理,避免对家庭暴力采取“忍、拖、躲”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参见郝艳梅著:《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杂志,2001年9月,第62-63页。

[2] 参见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转引自]李薇薇著:《“记者调查”》二篇,新华网/新闻中心/国内最新播报,2003年12月10日16:46:32/16:51:48。

[4] 参见刘梦著:《为什么要关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人民网/强国社区/嘉宾访谈,2003年12月18日。

篇5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家庭防治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l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3C-0013-02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其中青少年占总体网民的56.65%,学生仍然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30.2%。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大约每6名网民中就有1名具有网络成瘾的倾向,而网络游戏成瘾在网络成瘾中属最严重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青少年群体中的大学生群体。长时间地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严重伤害了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影响其健全人格的形成,甚至引发青少年犯罪问题。

一、网络游戏成瘾的界定

1994年美国纽约市的心理学者、精神医师金伯利首先提出“网络成瘾”的概念,它是指由重复的对于网络的使用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同时还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耐受性、克制、退瘾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会一直有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

而关于网络游戏成瘾,我们则可以把它界定为:通过重复地使用网络游戏所形成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迷恋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再度使用的愿望,同时产生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耐受性现象,对网络游戏所带来的会一直有生理与心理上的依赖。

二、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特点及危害

综合众多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网络游戏成瘾者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网络成瘾的几个典型特点。第一,从人口学角度看,网络游戏成瘾者主要是男性青少年学生;第二,网络游戏成瘾者具有典型的人格特质倾向,表现为:内向、低自信、社交能力差、理科专长、高感觉寻求、自我评价低、害羞、爱幻想、自我中心、富有创造力;第三,网络游戏成瘾者的社会功能损害严重,表现出许多心理异常或精神症状。另外,网络游戏还容易诱发癫痫发作。

三、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家庭原因分析

有研究者曾对上海市8所大学近4千名大学生的网络成瘾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网络成瘾者的家庭关系满意度明显低于网络未成瘾者,“非常不满意”和“较不满意”的比例是未成瘾者的近4倍。家庭氛围对孩子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父母的价值取向和情趣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思想、态度和行为。正如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主任陶然所讲: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容易使得青春期阶段的孩子去寻求网络支持。因此,对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家庭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家庭原因大概有如下方面。

(一)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是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成瘾者的家庭教养方式大多为专制型和放纵型,家庭的亲密度和适应性都低于非成瘾组。家庭教养方式不合理、家庭关系紧张不和谐可能是青少年成瘾的诱因。一个家庭的关系越亲密,对突发问题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越强,则发生网络成瘾的几率越少。长期不当的父母教育方式易使子女形成难以适应社会的不良人格特征。最容易出现网瘾的三种家庭教养方式为:专制型、溺爱型和忽视型。

专制型家庭中,父母喜欢控制小孩的前途,甚至对小孩交友、学习、外出等都严格控制,导致小孩形成服从、懦弱、胆小、人际交往能力差的性格。这种被控制的压抑到青春期以后会随着逆反心理的产生突然爆发,不再听家长的管理和约束,很容易陷入网络游戏成瘾。溺爱型家庭与专制型家庭在教养上刚好相反,在家庭中表现出对孩子过于溺爱,父母容易被孩子左右,也促成“小皇帝”、“小公主”的产生,无法做到科学地教育和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忽视型家庭,家长经常借口工作忙,大多数家长只关注孩子与同学、老师的关系以及学习和为人处世的问题,而忽略了孩子心理方面的问题。这种家庭中的孩子一旦上网成瘾将很难纠正。

(二)家庭结构不健全

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家庭是最为重要的,当青少年面对种种压力与挑战,甚至挫折时,良好、完整的家庭环境可成为其减轻压力的场所,有助于其形成积极的态度应对挑战;相反,残缺的、僵化的家庭不但不能给予孩子帮助和支持,还常常成为青少年压力源。也就是说,家庭支持的缺失常常会让青少年形成强烈的孤独感,而孤独感是评价心理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之一,网络成瘾者较非成瘾者更容易形成孤独感,他们情感交流往往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综上所述,家庭影响着一个人的孤独感和应对方式形成,同时也是社会支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见家庭环境特别是父母的影响,是导致大学生网络成瘾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家长榜样作用不到位

都说“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有的家庭,家长自己喜欢上网玩游戏,甚至教孩子如何上网玩游戏从而导致孩子迷恋上网。

四、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家庭防治

网络具有很大的虚拟性,它是一把双刃剑,有人也把它称为“电子海洛因”,一旦网络游戏成瘾,将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严重后果。网络游戏成瘾的形成因素包括家庭、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但其中家庭因素最关键。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有一部分青少年住在学校,那家庭防治如何实施呢?心理学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大学生心理问题的高发期往往是即将回家前和从家里返校后这段时间,也是说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树立和谐的家庭形象是预防网络游戏成瘾最有效的手段。

(一)无条件地给孩子理智的爱――戒网瘾之基础

几乎每个家长都懂得要给孩子爱,但是给孩子什么样的爱?怎么给孩子爱?却是很多家长不明白的。要使网络游戏成瘾的青少年走出网络的沼泽,家长必须要学会“无条件地给孩子理智的爱”。也就是说家长给孩子的爱应该是无私的,唯一的目标就是把孩子培养成健康的人,但同时这种爱是根据孩子成长的需要给予的,不是专制的、忽视的、溺爱的教育。许多家长给孩子的爱往往是有条件的,孩子要用听话、有好的表现或者学习成绩来交换。一旦孩子达不到家长的预期,家庭就是产生由怕生怨,由怨生恨,并诱发对立情绪,家长与孩子的沟通成为一个大问题,而这时往往网络游戏乘虚而入弥补孩子的心灵。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让青少年真正体会到了学习的快乐,他们才可能真正地戒除网络游戏成瘾。

另外,无条件地给孩子理智的爱还需要注意不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随便给他/她“贴标签”。人的暗示心理作用是很强大的,如果家长一开始就给孩子贴上“网络游戏成瘾综合征”、“问题少年”、“坏孩子”等标签,不但不能改变孩子,反而会让其对家长的说教反感、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更加沉迷于网络游戏成瘾。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家长需要学习一些沟通的技巧,要多与孩子沟通,多途径沟通,比如: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把自己对孩子的爱准确地传递给孩子,让他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二)科学了解、应对网瘾――戒网瘾之技巧

有的家长缺乏网络知识,一味单纯地认为上网就是坏事,对孩子上网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试图将孩子与网络隔开:而有的因管教不听而听之任之,显露出教育的无能。尤其是在家庭结构不健全的家庭,孩子因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与关爱,再加上父母的粗暴教育,会使其对网络的依赖心理日趋严重。家长需要较充分地了解网络的利与弊,并充分注意扬长避短,根据子女迷恋网络的原因对症下药。比如:因性格内向而沉迷网络游戏的,家长不妨多多与孩子沟通,并引导孩子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以增强孩子抗御的免疫功能,陶冶情操,提升人生价值观念。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家长需要掌握科学教养方式和电脑及网络使用技能,与孩子共同学习与成长。

篇6

关键词 离异家庭子女 心理健康问题 成因

中图分类号:G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0008-03

家庭结构的稳定状况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正常的家庭结构,儿童得到较多的关心和爱护,有安全感,它有利于青少年维持一种顺畅、和谐的状态;而家庭的缺损,势必会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心理上的痛苦。正如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家瑟先科指出的那样,家庭环境和家庭中父母间紧张的冲突关系会成为孩子心理创伤的背景,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儿童心理学家李索克曾经说过:“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带来的创伤仅次于死亡。” 专家指出,“离婚问题是当代儿童面临的最严重、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问题”。

对于离异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很多研究已经做了充分研究。但对于其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因,则研究者较少,且已有研究笼统地认为是家庭结构的缺损导致了孩子的心理问题。但该结论的解释力有限,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离异家庭的孩子却仍然心理健康。因此,本文拟探讨离异单亲家庭子女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因。

一、亲子关系的失调

亲子关系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所谓亲子关系是指在儿童与父母亲(和其他直接照料他们的人)之间进行的、并伴随着情感关系的交往和互动。英国精神病学家鲍尔比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就指出:心理健康的关键是和谐而稳定的亲子关系。离异单亲家庭中亲子关系的异常主要表现在几方面:首先,家庭的缺损意味着从此有一方要从家庭中退出,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心理上则会产生被双亲中的一方抛弃的担心。很多离异家庭子女的监护者限制前配偶探望自己的子女,希望以此来惩罚他们,为了惩罚对方,不让对方接触孩子,谎称对方“死了” “出国了”,对孩子隐瞒情况,造成孩子缺乏自信,产生自卑心理。其次,家庭的缺损容易导致他们的监护者或者沉浸在悲痛之中,或者因忙于工作而无暇给孩子以温暖和爱护,从而忽略和孩子的交往,造成亲子关系冷淡;而作为孩子,当他们看到父(母)情绪不好时,他们也不敢贸然地与父母交流,这势必会影响亲子交往的数量和融洽程度。更为极端的是,有的监护者根本就把孩子当作“累赘”“包袱”,把孩子看作自己未来生活的绊脚石。在这样的观念下,他们轻则对孩子冷眼相对,重则对孩子拳脚相加,如学生孙某某,随母,其母下岗,该生前去找爸爸要生活费,却被赶了出来。此事对该生打击很大,致使孩子离家出走3天。第三,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孩子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来应付家庭困扰带来的紧张,他们的心理调适受到家庭人际冲突的影响。另外,离异的父母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在孩子面前讲配偶的坏话,相互诋毁,把孩子作为传递仇恨的工具。因此,在离异家庭中,孩子在与家人的相处中得到的多是反面经验,他们看到的是父母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敌视,这种现象容易使孩子产生不良的社会学习,他们也变得不再相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不信任会扩展为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伴随着这种心理而长大的儿童,极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行为。

亲子关系的失常使儿童心理上产生“被遗弃感”,从而焦虑、感伤,变得孤独;父母之间仇恨的传递使孩子产生“怨恨感”,他们不再相信人的热情,不再相信人与人之间还有关心与爱,他们变得多疑、敏感;家庭缺损的挫折感压抑在内心深处,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宣泄,因而部分学生冲动,有出走、甚至自杀的念头,想以此来逃离挫折情境。他们孤僻、敏感,十分注重他人对自己的议论和评价,然而又不善于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因此,对于刚进入青春期而涉世又不深、生理和心理上发生巨变、自尊心迅速增强的孩子来说,家庭的破裂会给他们心理上造成较大创伤,从而引起对人的焦虑和恐惧心理。

二、监护者教养方式的失当

教养方式与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父母的教养方式是父母的教养观念、教养行为及其对儿童的情感表现的一种组合方式。许多研究都表明:父母不当的教养方式是造成子女心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前苏联、捷克等国家的一些心理学家经过多年的研究后指出:“家庭教育方式对保持和巩固心理健康有最为直接的关系,不正确的家教方式――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学和教育学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因为由此而引起的一些个性品质(如易激动、情绪不稳定、内倾性格等)往往会导致病态的个性和神经官能症,而这正是引起许多其它神经――心理障碍的基本原因。”

尽管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离婚已经能够平静地对待,但这毕竟是一种离散,它给人们的心理不同程度地带来痛苦和无奈。在这种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在较大的生活、心理和经济的压力之下,单亲子女的抚养者容易在抚养方式上走向偏颇。这种教养方式的偏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孩子要求很高,严教过度。有的家长总怕孩子因自己的离婚而开始“不学好”,而对孩子提出过高要求,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理,给孩子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他们对孩子赋予了极大的期望,相当多的离异单亲家庭的家长与孩子相依为命,对孩子的期望值比双亲家庭还高,有的把全部心思扑在孩子身上,自己节衣缩食,忍辱负重,寄希望于孩子的明天,他们要求孩子按照自己的期望前进,对孩子的教育过度关注,一旦孩子的行为表现与自己的期望不相符合, 便会引起“严教过度”,出现责备、唠叨甚至体罚等不良教育行为。另外,单身父(母)亲长期的育儿疲劳无人分担,就会使他们感到孤立无助,从而出现过度严教。这种过度的严教剥夺了儿童的尊严,容易使孩子对自己产生否定感:“我不能干”“我很笨”,从而出现自卑、自责等问题。

单身母(父)亲忙于生计或缺乏责任感,对孩子监管不力。离异后的单身父(母)亲在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没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抚养孩子,他们往往把孩子交给隔代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或者疏于管教,形成管理的“真空”;有的家长沉湎于自己的伤痛而忽略了孩子的痛苦,缺少对孩子的关爱;有的家长把孩子当成包袱和拖累,把孩子当作“皮球”那样踢来踢去,把自己的烦恼发泄在孩子身上,孩子成为父母继离婚大战之后绵延冷战中的牺牲品;甚至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把孩子遗弃。笔者所辅导的学校,处于南岸区罗家坝,该校学生大多来自于周围的企业。许多企业倒闭或处于半瘫痪状态,孩子的父母大多下岗,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窘迫,不得不外出谋生 ,对于他们来说,能够承担起孩子的教育费用就已经不错,至于对孩子的照顾与监管,他们实在是缺乏心力。还有一部分家长缺乏责任感,或沉迷于赌博;或各自重组家庭,忽视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冷落孩子,因为害怕孩子影响自己新家的和谐,甚至有家长冷酷地把孩子推到门外,给学生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由于孩子在家中得不到重视,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体会不到自己的成长在家庭中所起的作用,因而容易使孩子产生自卑情绪,不求上进;更为重要的是,孩子易在没有安全感的状态下变得焦虑、抑郁,最终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及扭曲的心理。

监护者心怀内疚,对孩子过度溺爱。有的家长离婚后,对孩子常有一种负罪感,将一切问题都归结在自己身上,无原则地一味满足孩子、迁就孩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孩子进行补偿,倾向于溺爱型的抚养方式;有的父母为了博得孩子的欢心,“收买”孩子,无原则地满足孩子的无理要求。在这种教养方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出现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等问题。

监护者把孩子放在封闭的家庭中进行抚养,使孩子缺乏社会交往。离异后,很多单身父(母)亲把所有的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与孩子相依为命,老是把孩子关在家里,以免受他人欺侮;他们按照自己给孩子设计的“理想”的人生航线来对孩子进行培养。在这种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孩子,由于缺乏与他人相处、交往的经验,在与人交往时,必然会产生孤独与焦虑。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跟随母亲和父亲的孩子在心理问题上表现的侧面不同――随母的孩子在孤独倾向、对人焦虑、自责倾向上表现得较为明显;随父的孩子则在冲动倾向上表现得较为突出。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不同性别的监护者所采取的教养方式不同而造成。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女性在抚养孩子上,常常喜欢控制与干涉;而男性则不同,他们对孩子的控制与干涉较少,但因此也可能致使对孩子的放纵。过分的控制与干涉容易使孩子缺乏自信,出现自责、焦虑;缺乏管教、过度放纵则使孩子缺乏自我控制能力,较为冲动,容易出现攻击等问题行为。

三、实际存在或臆想的社会评价压力大

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在某种特定的社会文化关系中生活、成长和成熟,由此形成某种特定的内在心理品质和行为方式。人对客观现实中各种刺激的反应,取决于由人的社会文化关系决定的刺激物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也取决于人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理解。因此,人的心理活动能否正常地进行,是与人的社会文化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个人如果不能够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作出适应性调整,那么这种变化就会使人的内部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冲突而难以调整,从而产生适应不良的情况。

在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中,离婚虽然是可以理解,但毕竟是不光彩的。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儿童,必然也会在内心深处习染上这种观念;加之他们思想意识尚不成熟,不能正确地看待父母的离异,因此,家庭的缺损特别是父母离异这种人为因素的出现,对于自控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的儿童来说,往往意味着突然的打击与压力,许多儿童难以承受,更无力调整和摆脱,这势必会导致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异常。

家庭的破碎,可能导致其他人对离异单亲家庭中孩子的歧视,精神上会受到他人的歧视,这种压力对孩子来讲是很残酷的。孩子在同学当中被认为是没有爸爸(妈妈),心里将是多么难过!有的孩子为躲避这种压力,远离同伴,形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其他孩子在离异家庭子女面前议论自己的父母和家庭,可能会使这些孩子触景生情,引起感伤,他人无意的谈话也会使这些敏感的心灵受到伤害;有的孩子怕别人提爸爸(妈妈),常常躲在角落里偷偷地掉泪。离异单亲家庭的孩子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痛苦。当父母离异后,他们总会产生自己不如别人的感觉,把父母的离婚当作见不得人的事,非常忌讳谈到或问到相关的话题;他们总怀疑别人在背后议论自己、嘲笑自己,这种实际存在或臆想的社会评价压力使他们为了避免伤害而慢慢从人际交往中开始退缩。他们自己给自己筑起一道心理的墙,把自己包裹在厚厚的壳中,表面冷漠,实际上内心非常虚弱。另外,这种社会评价压力还会使单亲家庭的学生对人产生怀疑,对人缺乏信任,极易导致多疑性格的形成。

四、个体对家庭缺损这一挫折情境的适应困难

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父母离异、家庭破碎这些家庭生活的变故是他们人生道路上的一个巨大的、从未有过的冲击与挫折。一个人是否能顺利地应对挫折,取决于个体自身的挫折容忍力。挫折容忍力是指个体面对挫折时,免于行为失常的能力。挫折情境的产生,对于挫折容忍力较强的子女来说,一般尚能顺利度过;而对于那些挫折容忍力较差的学生,则会为挫折情境所困扰,如果没有合理的引导,就很容易导致心理的失衡。同样面对家庭的缺损,但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会产生心理问题,因为每个人的抗挫折能力不同。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生活的阅历还相当贫乏,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自我调节能力还较差,心灵更容易受到伤害。家庭的破裂对于孩子来讲,意味着失去与父(母)亲在一起生活的权利,甚至失去父(母)爱,它使孩子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这些消极的情感必将作用于孩子与他人的交往,最终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交往、同伴关系,造成与人交往能力的下降,甚至造成交往障碍、对人焦虑。

综上所述,离异并不必然导致孩子的心理问题,家庭结构的缺损也不一定就导致孩子的心理异常,离异对孩子心理的冲击要通过一些中介因素产生作用,如父母之间的离婚大战,父母的教养方式、亲子关系等。认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有效地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参考文献:

[1]牟映雪.试析家庭教育中严教过度的成因及对策[J].教育科学,1999,(3).

篇7

在教育学和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实验,这个实验是由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罗森塔尔教授设计完成的,叫做“罗森塔尔效应”。

罗森塔尔教授在一所普通中学做了这样一个实验:罗森塔尔教授声称自己是来学校预测“未来杰出人才”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最后,他向学校提供了一份将来有可能成为“杰出人才”的学生名单,并郑重要求校方一定要对学生名单严格保密,仅仅允许校长、家长和班主任老师知道,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实验效果。8个月后,罗森塔尔教授再次来到学校复查验证,并将学生名单公布于众。果然,这些学生都是学校出类拔萃的人物。而且有意思的是,他们之中一些原本成绩较差、表现不良的学生,现在也变成了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教师、家长、学生无不惊叹专家的预测能力,他们佩服地说“太神了!”专家们到底是怎么预测出来的呢?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心理学家揭开了谜底:原来他们上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进行任何预测,邪张名单,其实是在学校学生的花名册中采用随机等距离抽样的方法,即每隔50名同学抽取一个而罗列出来的。因此,在被抽取的学生中,没有掺杂任何人为的主观意愿。大家都表示不可思议,既然是随机抽取,为什么这些同学全都品学兼优呢?

篇8

关键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互动关系;成因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233—02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亲子关系特征表现为互动的中心地位明显,以非对称性为主的,他们的交往更多的体现在日常生活的表面,情感性互动较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笔者在探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亲子互动关系的成因时,主要从内在的、本质的因素和外显因素两个方面来考察的。

一、内在的因素

(一)父母意识

桑标认为:“父亲、母亲对于妊娠、分娩、育儿即亲子关系的态度,对为人父母的自任性和责任感,以及成为父母后对自身及配偶的评价即情感体验称为父母意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独特父母意识的特点对他们的子女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先前研究者在探讨亲子关系时大多关注父母的育儿态度与教养方式对个性形成的影响。这些研究一致认为,儿童的个性发展与父母的育儿态度和教养方式关系密切。

近些年来,国外在该领域内的研究开始出现一些新的进展趋势,即关注父母意识对儿童个性发展的影响。中国母亲有较强的母—子一体化意识,她们非常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时候甚至把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当成自己的人生目标。从本质上说,父母意识对儿童个性形成的影响或许比较间接,但其作用很有可能是根源性的。考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意识的特征,无疑对我们理解现有亲子关系的特征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父母意识按照指向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针对孩子的,如对孩子的期望和教养模式。传统上的亲子关系仅仅体现了父母意识的这一维度,即是由父母单一指向孩子的,例如:父母命令孩子做什么或给予孩子实物及情感上的满足。另一个层面是面向父母自己的。这一点往往为中国父母所忽略,今天已应该对这一层面有所理解和把握了。

我们所访问和观察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一体化趋向相对偏高,父母自身的局限性促使他们迫切的希望自己唯一的孩子能够超越自身,突破地区的限制,能够到城市过上优越的生活,所以他们将孩子的成功看做自己的成功的主要标志之一。而在农村地区,父母津津乐道的一般是孩子的聪明和乖巧。聪明体现在学习成绩的比较上,乖巧体现在对父母的顺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当中有很大部分非常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甚至规定他们达到自己定的目标。同时也强调孩子对自己的无违,即不能背叛自己的旨意,这就导致了父母指向孩子这一趋势很集中。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对自身的发展方面却做的很不够,父母于与孩子的关系中,很大方面是需要身体力行的引导的,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知识和素质方面的不足,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逐渐的感到力不从心,不能发挥良好的榜样作用,这就决定了在后期的亲子关系中有着逐渐疏远的趋向。

(二)育儿焦虑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育儿焦虑是父母意识当中一个独特现象。就调查而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面对家庭中唯一的孩子,育儿焦虑也比较普遍。

一般情况下,焦虑是指:“个体不能达到目标或不能克服障碍的维吓,致使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加,从而形成一种紧张不安,带着恐惧的情绪状态。”1 在育儿问题上,我们所指的焦虑主要包括对孩子的饮食起居、生态发育、行为举止、外貌衣着、性格脾气、同伴关系、亲子关系等一系列的紧张不安和过分敏感。育儿焦虑父母对孩子的发展非常关注,担心发展不良或落后于人,此外,为了求得养育上的安全感,父母还严格限制孩子的探索行为。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育儿焦虑感比较高,他们会对孩子的食物等物质性的需求做出快速应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互动是事物性互动多,由于父母过多的关注孩子则限制了他的探索活动,使孩子对大人的依附性增加。在高育儿焦虑家庭中长大的孩子,由于时常成为家庭成员关注的中心,往往会逐渐形成一种内控观念,使他们在考虑问题时,总爱把事情的原因与结果都与自身相联系,在孩子的眼中,自己的反应导致了父母的反应。所以他们更加关注自身的需求及自身行为对父母的影响,形成自己的内控点。这样有助于孩子增加对解决问题的自信以及对自身的把握,但同时也会助长孩子能左右家庭中的一切,从而逐渐滋长他们的自我中心思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育儿焦虑导致他们对孩子的期望值提高,不少研究已经发现,高育儿焦虑父母对孩子的行为期望值很高。随着儿童年龄的逐步增长,育儿焦虑的内容也会有所变化。从总体上看,适度的育儿焦虑加强了亲子间的联系,有助于孩子取得成就,但若育儿焦虑过于强烈,则易招致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和过高期望,导致儿童间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的匮乏,或是父母平时对孩子不能满足其期望而对孩子感到失望和否定,导致亲子间关系的疏离。

(三)子女知识量的增长开始挑战父母的权威地位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的影响,父母不在是唯一的知识、经验传授者,相反,由于有些父母受传统的观念和经验的约束,对新事物的接受和领悟能力都很低,而且受固有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影响,不愿或很难接受主动学习一些新的东西,在知识和经验的某些方面,甚至落后于自己的孩子,自身的权威地位动摇。尤其是在现代的家庭中,很多家庭逐步的由专制走向民主,在家庭中对子女更加宽容并不是一味的强迫他,父母同子女更加理解和信任。

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或者说知识爆炸的年代,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的孩子对新事物具有较高的敏锐性和接受能力,他们受旧有的传统和价值的束缚比较少,在加上和新事物、新知识接触的面和渠道比较多,掌握新知识的能力要强。这时候,父母不再是他们唯一的偶像,他们也渴望获得尊重和理解。

总之,在社会全方位的变化和转型中,孩子不再只是要求听话、服从的一代,他们也有自己的话语权,他们希望表达自己的观点、需求和权利。正是宏观和微观全方位的变化,作为基本的推动力,引发和推动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互动关系出现了平等和民主的新型的亲子互动关系。

二、外在的因素

(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

西方的现代化发展过程显示,现代化的社会变迁必然会导致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上升,并最终成为家庭的主要形态。而我国目前,受快速实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社会流动加速以及我国70年代末期开始推行新的生育政策的继续执行,鼓励晚婚晚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使得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小型化使社会个体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给予个人更多的私人空间。家庭成员数目的变化对亲子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子女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经常变换成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互动频率相对较少。同时,由于有几个孩子,父母在总体上对孩子的期望不会像对独生子女那么高。现阶段的农村,广大青年也积极响应政府决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而且在将来,随着家庭功能的弱化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这种趋势还会增强。独生子女的父母面对着下一代唯一的交往对象,必然会增加互动的频率,感情联系也会相应增多,亲子关系变得更为亲密,容易建立起一种“伙伴关系”。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曾经的生活环境与现在孩子所处的生活环境有了很大的差异,社会的变迁冲击着人们的思想观念。

中国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反映在家庭关系中,也就形成了家长制的亲子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奉行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父亲有权对子女任意的支配,再加上因财产和供养的关系,父母与孩子之间形成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占有与被占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不断的加速运行,中国社会逐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血缘地缘社会向业缘社会转化,亲子关系也逐渐由传统的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化,形成一种现代的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关系。笔者所调查的9个家庭就有三个家庭出现了这种新变化。当然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传统保守思想的束缚,传统的支配型的亲子关系在农村社会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纵深的影响是一朝一夕所不能改变的,新型的民主的、平等的、和谐的亲子关系要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但我们还应该欣喜的看到这种关系在农村的亲子关系中已经有所体现。

经济因素是整个社会中最基本的因素,它在不同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同样亲子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受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父母生育子女的数目,进而对亲子关系产生影响。个体的经济水平和文化层次会影响到他们的生育子女的数量。现代社会不就出现了很多丁克家庭。他们的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但他们却宁愿选择不要生育,这与过去许多农村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许多贫困的农村地区,有着一种补偿性生育的现象,使得许多农村家庭出现“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现象”。贫穷的父母希望通过多生养儿女来改变经济的困境和养儿防老,但结果事于愿违。经济能力的低下使儿女的养育质量不高,沉重的生活负担使得他们的亲子关系被忽视,有的贫穷家庭甚至出现了重生不重养的情形,孩子们更多的时候是“自然生长”。改革开放的发展,使农村经济焕发出新的活力,农民的生活水平比历史同期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社会流动的加剧也使许多农民走向城市,增加了他们的家庭收入。笔者所调查的9个家庭,只有三个家庭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其他的家庭除了农业收入,都有副业或其他的收入。经济条件的改善也使他们在经济上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照顾,更多的考虑孩子的发展问题。增强同孩子的沟通和互动。

文化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自从有了人类,也就有了文化。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文化又因其不同的民族和阶层具有不同的特点。社会文化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对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亲子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深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以至于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亲子关系看成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注解。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会文化因素对亲子关系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不同态度、不同的教养方式,同时,即使是同一文化传统下,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要求不同,也直接影响亲子关系。几千年来,中国文化传统重视家族的兴衰、注重几世同堂,“男尊女卑”,“香火传递”等观念在许多人心中根深蒂固。我国封建社会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系列封建伦理道德构成了亲代对子代进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规范着亲子关系。封建时代的伦理道德确立了父亲在亲子关系中绝对权威,从而使亲子关系表现为典型的封建家长制亲子关系,即父对子的绝对统治和子对父的绝对服从。农村社会的相对封闭性,观念上还保留有很大部分的封建残余思想以至在亲子关系上还有很多的支配现象。

制度的完善、经济条件的改善、现代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农村文化的逐步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在进步,促使现代的平等的亲子关系的形成,现代亲子关系在农村的普遍实现是广大孩子的共同心愿。但要完全的实现还需要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他们良性亲子关系形成的环境和父母与子女双方自身的努力。

篇9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心理;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B8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150-03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和谐、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社会各方面已做出多种努力,试图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入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文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应的救助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妇女在家庭建设和促进家庭和谐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关注家庭、婚姻、妇女、老人和儿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当今社会。与家庭和谐对立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接受调查的2700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江苏徐州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和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社会调查及对寻求庇护人员的个案访谈显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的各阶层中。而非存在于一类或几类特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社会成就、社会地位的差异或许会使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不一,施暴的严重性、复杂程度有所不同,但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在受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中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新的趋势和特点。

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广泛地存在,有着十分深厚的社会心理根源。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中的文化观念和权利分配不公平息息相关的。当婚姻关系以权利不对称为特征时,当两性关系还是持续不平等时,妇女在家庭暴力面前会显得特别脆弱。虽然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可以部分减少家庭暴力带来的巨大危害,但是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就不可能完全消失。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虐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因素。从社会方面来看,中国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传统意识影响。“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在中国家庭中仍然较为盛行。许多妇女在她还是女孩的时候就被教育成依赖、顺从、无我、忍受、没有主见、低自我期望、不求进取、没有目标、文化水平低下,这在传统的家庭、农民家庭、没有文化的家庭尤为明显。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中国的女性受虐者所表现出来的普遍的社会心理问题。首先,女性受虐者的承受力、耐虐性极强。受虐妇女大都有长期受虐史,有的长达几十年。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她们忍受身心摧残,而仍然固守家园?是维持家庭完整的责任。维持家庭的完整本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但是社会文化、社会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使这种共同责任变成了妇女单方面承担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女性就得委屈求全。其次是受虐妇女在家庭中一般没有经济优势或者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因此即使妇女对自己受虐这一现实很不满意,但是她们担心一旦受虐关系中止了,会造成生活的窘迫,更不用说怎样抚养孩子了。第三是受虐者与施暴者存在相互依存关系。有的施暴者因心灵扭曲使得他们选择愚昧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家园,他们害怕失去家庭、妻子,再加上性格孤僻、自卑,没有社会交往,不善沟通。因此一旦他们认为家庭安全受到影响,往往就采用谩骂、贬低、羞辱等办法摧毁妻子的自尊心,从而达到完全控制妻子的目的;而受虐者也相信对方还深爱着自己,如此使得受虐者一再陷入家庭暴力的泥沼中不能自拔。受虐妇女对施暴者存在感情上的依恋,抱有幻想,即认为自身有能力改变丈夫,丈夫会回心转意的。实际上这就纵容了暴力的频发。第四是习得性无助感的形成。暴力的反复出现最终会磨灭受害女性的斗志,习惯了暴力,习惯了受虐。妇女长期处在孤立无援的情境,也会因心力交瘁而无力反抗;部分人甚至会听从命运的安排,处在自我迷失状态。这样就促成了施暴者对受虐者精神上的控制,女性也就更加逆来顺受了。例如有的受暴妇女在回答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会说。“是我的原因”、“是我影响了他的进一步发展”、“我也不好,老惹他生气”。这种反思的结果就更加将被虐女性“定位”在一个“有错”而应该被打的夫妻关系位置上,使得施暴和受虐都具有了合理性,直接导致了受虐女性接纳暴力的连续发生。

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特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国外调查研究表明。易受暴力攻击的女性的特点是:个体自尊水平一般较低;缺乏自信心,出现较高的焦虑和忧郁感;多数人成长于有暴力虐待史的家庭;自身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与丈夫关系平淡或存在情感隔阂;遇事毫无主见;事事需要丈夫认同或需要丈夫帮助。总之,易受虐待的女性均具有受教育低,无职业或固定收入、经济处境较困难等特点。由于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这类女性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而导致他们对男性的依赖,而这种依附又极大的降低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受害者不是马上寻求解决之道。避免暴力受虐过程反复发生,而选择接受现实,很少寻求正规渠道取得外界援助。

当然,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并非家庭暴力成因的核心。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的定位不当,及由此而产生的普遍社会心理则是家庭暴力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的主要根源。我们以个案说明问题。江苏徐州市某县一李姓农民,小学文化,脾气暴躁、性格孤僻,喜欢贪图便宜,小偷小摸不断;妻子王某,高中文化,长的瘦弱、性格温顺、也比较漂亮。结婚不久就因为家庭的一些琐事就开始吵架,每次吵架邻居都要去劝架,这是农村人朴实的为人处世的民风。然而,后来的事情越来越升级:李某偷窃行为被妻子斥责后,恼羞成怒对妻子大打出手。邻居再次闻讯而至,李某的怒火转向了前来劝架的好心人,开始指桑骂槐说妻子被人教唆、有人指使,后来甚至于说有人对自己的妻子不怀好意,向邻居挥舞棍棒试图驱散大家。再后来,劝架的人就少得多,以至于没有人劝架。李某打妻子没有人劝架了,他也许是自己打得不耐烦了。竟然高声大骂大家没人性、不去帮忙劝架。很长一段时间整个村庄的村民天天生活在不安的情绪中,直到有一天,李某和一邻居发生争吵,生性暴躁的他用菜刀砍伤了邻居,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长期的家庭暴力问题。妻子王某解脱了、那个村庄重新获得了安宁平静。

也许要问,大家能容忍李某打妻子是因为那是人家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嘛!那么为什么可以容忍李某对整

个村民的情绪控制呢?在我们的走访中发现有这样的理由:敢怒不敢盲,怕引火烧身;不知道这样的事政府管不管;找了村官来管了,但他会变本加厉地找告密人的麻烦;长期在农村派出所的民警爱于面子即使认识到该管,但一般树立不了警察的威严,只能轻描淡写地说服教育完事,有的甚至接了肇事者的一颗香烟便一笑了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民心民意如此。家庭暴力怎能不长期延续。

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暴力已经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的家庭大约有10万个,占离婚总数的30%左右。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危害更加突显,特别是使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丧失了自信和自尊,表现为敏感、脆弱、孤僻和自我封闭;更多的妇女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向离婚,甚至以暴治暴走上犯罪道路,因家庭暴力而转化的刑事案件达数千起。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离婚案件增多,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增多,、、赌博、酗酒等社会丑陋现象也随之增多,社会治安秩序日益严重。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往往会殃及未成年人。我们在青少年心理咨询和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发现:问题儿童、青少年犯罪都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密切关联,家庭暴力让他们从小倍受身心的煎熬、甚至是摧残。在个案工作中有一个12岁的小女孩,曾经两次自杀,原因就是不想活。花季少年不想活的理由恐怕她自己说不清,但她的父母是绝对可以说清楚的。伴随着孩子12年生命过程的,几乎都是父母的争吵、打骂。母亲一脸的无奈说,自己被丈夫打急了也就失去理智了,就拿孩子当出气筒,每次自己挨打,女儿也就必然遭受谩骂、毒打。有关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在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要大,也比在正常环境中成长的人更容易犯罪。

幸运的是。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家庭暴力越来越广泛引起社会关注,宣传力度加大,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手段增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北京+10),《妇女法》(修改)第一次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规定了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联合成立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一些地方先后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长沙市在1996年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是为第一部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辽宁、浙江、陕西等地还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有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的行为,各地也尝试进行从轻发落。

当然,要根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禁止家庭暴力虽然已经写进了《婚姻法》,也写进了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还有诸多不便。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专家认为,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为,就要以虐待罪的名义提出。由于公诉机关只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出指控,因此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只能由妇女提出自诉。有关专家指出:“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

同时,刑法有关举证的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发生大多在家里或一个房间里、两个人的战争,一般没有目击证人,证据很难收集。施暴者绝对不会配合取证、受暴者单方面大多是言语表述,但有些伤害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尤其是越来越多的精神暴力,即使是身体的伤害也不都是可以用医学进行衡量的。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而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她们都长期受到轻微伤害,比如用烟头烫、用脚踢,这些都构不成重伤害,法律管不着。举证难也是阻碍执法者执法的重要因素。

为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功做法。在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以及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完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美国宪法的第13条修正案,也规定禁止非自愿奴役的存在。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施暴者除了违反民事保护令可能被外,他们也可能因为其攻击行为和施暴行为而直接受到逮捕和,这也是美国数次法制改革导致的结果。一些州以一般的伤害罪来施暴者,而有些州却独立的法条,来规定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和刑罚。有的州甚至颁布独立的法律,把家庭暴力专门作为一种新罪来界定。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以民事侵权为由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很多州的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应当不仅仅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而且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行为对受害妇女造成的内心折磨和心理压抑)。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喜欢适用调解方法来替代诉讼。与正式的法院相比,逐渐减少争议的调解制度可以为受害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为依托,也要专业的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帮助。目前全国有10多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保护中心,尝试为遭受家庭暴力造成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保护。目前国内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在全国许多城市地区已经建立。为适应徐州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2003年6月12日,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徐州市救助管理站具体承担了庇护工作。几年来中心进行了有意的工作尝试和探索。其中与驻徐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合作共建就是最具创新的工作。首先,中心给予社会工作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平台。学生在中心通过观摩和亲自接待、处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员的善后工作,这样既锻炼了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又加深了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其次是整合研究力量,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研究,踊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2003年11月。中心派员参加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年会并在会上作经验介绍,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多家研究机构同庇护中心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为庇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智力和法律支持。2003年11月25日,新华社通讯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一文多次提到徐州的做法并予以肯定,2004年11月26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徐州救助站承办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做法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第三。利用高校的学术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工作。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对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素质、就业等培训,提高其自救意识、经济自立能力;第四对施暴者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使施暴者认识到暴力是最低级的解决家庭问题的手段,使施暴者知道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导致其犯罪,通过咨询和治疗帮助施暴者学会人际沟通的技巧、科学的情绪宣泄方式方法,目的是寻求家庭暴力的根本治理经验。第五是依托社区进行家庭和谐相处的系列培训活动,比如举办家庭教育、人际交往等讲座,相亲相爱家庭活动比赛、亲子游戏秀活动、模范丈夫或妻子才艺大比拼等等。以期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反家庭暴力舆论氛围。家庭暴力成了许多徐州老百姓的热点话题。公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杨会,浅论家庭暴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2]刘淑娟,增权理论视阁下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研究[1]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篇10

原告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天山区人民法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将以单亮名义开户用家庭收入购买的股票51673.41元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可另案处理。我现要求除给被告单利6673.41元外,我应分得15000元的股票。

被告李某、单利辩称:我们未对股票分割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单亮辩称:(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说股票是家庭共有财产,未征得我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被告李某以离婚为理由将原告单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后,法院作出(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认定,1993年10月以被告单亮(原告单某、被告李某之子)名义开户购买的市值51430.07元的股票及现金243.34元是用家庭收入购买的。法院在审理被告李某与原告单某离婚案中以所购股票是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合并审理,未对该部分进行处理。2000年6月29日,原告持(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应分得15000元。审理中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调解无效。

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系家庭共有财产,因家庭成员即单某、李某、单亮、单利资金投入情况,原、被告未能举证,故按均等原则分割,因股票价值不固定,故分割股票。

解说: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该案就诉的种类来讲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对争议的财产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本案争议的标的即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以其中一家庭成员被告单亮名义购买的股票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单亮、单利系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并均有稳定工作。原告与三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用家庭成员的收入以被告单亮的名义开户购买股票,原告单某、被告李某、单亮、单利作为家庭成员对该股票享有共有权。

在确定了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系家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投资购买的,是家庭共有财产后,应按查证确定的每个共有人投资的比例及份额来分割共有财产。本案原告单某、被告李某、单亮、单利在庭审过程中对各自及对方投入购买股票的资金数额及投资比例意见各不相同,数额差距很大,而且在庭审中对各自购买股票的数额及比例,也即无法按投资比例进行分割,故依照均等原则分割。

篇11

关键词:幼儿;家庭教育;隐性课程

隐性课程又称隐蔽课程或潜在课程,是指学生在学习环境(包括物质、社会和文化体系)中,所学习到的非预期或非计划的知识、观念、规范或态度。在幼儿家庭教育中,隐性课程不通过正式的教学进行,而是通过家庭情境有意或无意地对幼儿的知识、情感、信念、意志、行为和价值等方面起潜移默化的作用,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家庭教育中潜在课程对幼儿的影响,因此在促进幼儿个性和谐发展的过程中,隐性课程的位置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课程客观存在于教育中,对促进幼儿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和健康成长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重视正规课程,导致了教育中许多片面性,如,过分重视智力发展,一味教授读写算,忽视个性和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培养。这使幼儿学习具有无序性、隐蔽性、情景性、弥散性等特征,这些和潜在课程紧密相连。幼儿学习的范围十分广泛,言语、行为、态度、情感表达、花草树木、房屋建筑、人际关系、玩具教具、图书等,都会成为学习的内容。

隐性课程发挥作用的心理学方式主要有感染、暗示、模仿、从众、内化。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和5岁侄子天天的相处中,注重挖掘幼儿生活中的隐性课程,积极捕捉教育时机,对其进行一种或多种心理学方式的引导,使他在隐性课程的文化环境、道德环境中不知不觉接受我对他的感染、暗示,使他对我进行模仿,这样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以下是我总结的在几个方面的实施应用。

一、在游戏中

有段时间,天天对陀螺很着迷,总是拿着陀螺到处转着玩,陀螺转的时间越长,他就越兴奋,一直在说:“真好玩,真厉害!”我看着他高兴的样子,想起了我们曾学过的“摩擦力”的概念,于是我提出把陀螺分别放到地板和地毯上面转结果会怎么样。他将陀螺放到地板和地毯上转过之后告诉我,陀螺在地板上可以转好长时间,在地毯上面转几圈就停下来了。“这是为什么呢?”我问他,他也疑惑地看着我,我告诉他是因为两个地方的摩擦力不同导致的。他又问我什么是摩擦力,我就带他去网上、书里找答案。通过网络上形象具体的视频讲解,他用自己的理解力了解了什么是摩擦力,这引发了他更大的兴趣,他用陀螺在不同的地方尝试,努力试图使陀螺的转动速度快起来。最后他兴奋地告诉我地毯摩擦力大、地板的摩擦力小。在体会了不同的摩擦力对陀螺转动速度带来的影响的尝试中,孩子丰富了自己的知识,激发了认识的兴趣和探究的欲望,更体验到了发现的乐趣。

二、在户外活动中

有天晚上,我带天天出去散步,夜色暗下来,周围的景物掩在夜色中,看不太清楚。天天突然一句话都不说了,并且紧紧地握住我的手。我感到他有些恐惧,过一会,我听到他指着一团黑影叫道:“怪兽!”然后抱着我说:“姑姑,我想回去了。”我马上解释说:“那里是树丛的影子啊,世上根本没有怪兽的,怪兽是电视里的。”为消除他的恐惧,我开始边走边和他聊天,我问他:“为什么天会黑呢?”“太阳去了哪里?”“太阳是从哪边升起来的,又到哪里去了?”这下气氛又热闹起来:“太阳公公回家了。”“太阳明天早上就回来了。”“太阳是从东边升起来的。”我带他来到公园里,他放松地玩耍起来,但是仍然不敢去有暗影的地方,我拉着他来到有暗影的地方,告诉他:“那里黑是因为小树挡住了灯光的缘故呀。”他仔细看看黑暗的角落,果然什么也没有,他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回家的路上,他很开心,也很兴奋,似乎刚刚去探险过。他还对我说:“姑姑,明天晚上,我们再出来玩吧。”其实,探索神秘、未知的事物是幼儿的天性。在幼儿对黑夜的探索中,我努力帮助幼儿消除紧张心理。我相信培养不怕黑暗、勇往直前的精神就应从现实生活的点滴入手。同时,在这样的特殊情景中,更丰富了幼儿的认知体验和生活经验。这种随机的隐性课程内容无法在有计划的课程体系中完成,但在特殊的情景中进行教育,就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三、在看动画片中

有段时间,天天很喜欢看《米奇妙妙屋》这部动画片,里面有一段故事是讲米奇去抓红色大鲶鱼,天天很喜欢这个故事,我就问他知不知道怎么养鱼,他很迷惑,不知道鱼怎么还要养。我就带他去买了几条小金鱼,放到鱼缸里,然后把以前买给他的卡片图书拿出来给他,告诉他鱼要怎么养,它喜欢吃什么,什么时候喂鱼,喂多了会怎么样,还要经常换水。我把养鱼的这件事交给了他,他对这件事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每天回到家就要去看他的小鱼,很细心地照顾小鱼,非常有责任心。一段时间后他还问我,我们吃的鱼和他养的小鱼有什么不同。我就把图形卡片拿出来告诉他,哪些是吃的鱼,哪些是观赏的鱼,它们叫什么名字,有什么不同。他还和奶奶一起去菜场看鱼呢。其后,我还帮他养了蚕宝宝,还有蛐蛐,引导他观察、看资料图片。这样不仅使他了解了这些动物的特点,还充分满足了他的求知欲望,培养了他的责任心。由于在养动物的过程中到处都充满了幼儿想要知道的、感兴趣的问题,因此,在整个活动中他自始至终都能积极参与,表现出极大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孩子具有寻找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在其他教学中难以见到的,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潜能。

四、在学习中

在给天天讲故事书的时候,他指着一张图片说,这片树叶好漂亮啊。我发现他对树叶感兴趣后,就带他到公园里捡树叶。在公园里,他很兴奋,好像一只小鸟,飞到这里捡一片树叶,又飞到那里捡一片树叶,时而将满把的树叶举到我面前骄傲地显示一下自己的树叶:“姑姑,我捡了这么多。”“姑姑,看,我的树叶多漂亮。”回到家里,我帮他把树叶一片片铺到桌子上,并问他自己捡的树叶像什么,他马上高兴地说起来了:“这个像一只手”“这个像小扇子”“这个像小蚂蚁的船”“这个像盘子”“这个像月亮”,他张开了想象的翅膀,尽情描述着自己手中的树叶,心中充满了快乐和愉悦的情绪。之后,我帮助他用树叶拼画、用树叶做书签、在树叶上涂满颜色印在画纸上,一个个游戏极大满足了他的探索欲望,丰富了认知经验。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需要走进孩子的心灵世界,从孩子的视角去看待他们眼中的世界,并站在孩子的角度,用一颗童心去理解他们的发现和探索行为,这种以平等关系提供的支持才最容易与幼儿沟通,也最容易被幼儿接纳。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隐性课程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邓道宣,罗明礼.国内外隐性课程研究综述[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2):98-134.

[2]冯海伦.重视隐性课程的教育功能[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77-79.

[3]刘俊.重视隐性课程 促进幼儿园环境创设[J].教育探索,2007(01):72-74.

[4]石志华.幼儿园隐性课程研究和启示[D].保定:河北大学,2011.

篇12

Abstract: The outstanding issue in family education is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not clear, too casual, not timely, not appropriate and so on. In order to obtain relatively good results, they must clear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pay attention to controlling the using proportion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take the spirit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s the basis and supplemented by material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nd also timely and well-founded.

关键词: 家庭教育;奖惩因素;问题;原因;对策

Key words: family education;rewards and punishments factor;problems;cause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181-01

0引言

表扬奖励和批评惩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法或手段,不仅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手段,而且也是家庭教育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家庭教育中,有众多的家长未能正确运用奖惩因素,导致了家庭教育的低效、无效,甚至适得其反。

1存在的问题

1.1 奖惩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我们遇到一个叫小明的学生,因为有不良行为,老师经常向其家长告状,父母和哥哥经常对他谩骂甚至责打。为了逃避惩罚,他学会了说谎;为了报复父母和哥哥的谩骂责打,他多次偷窃家里的钱物。 以上事例说明,目的不明确的惩罚不但破坏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心灵联系,也使孩子变得麻木不仁、我行我素。小明的家长只是认为我惩罚了孩子,他就不会或者说不敢再做出老师告发的行为来,殊不知他们的惩罚却适得其反。

1.2 奖惩过于随意对孩子的教育,该奖不奖,该罚不罚,这是最典型的放任自流的家庭教育;高兴了就奖,生气了就罚,这是最不负责任的家庭教育。

1.3 奖惩不及时当奖未奖,当惩未惩,孩子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强化,错过了对孩子进行教育的最佳时机,必然会影响教育的效果。如果孩子已经达到了奖惩的目标,父母要马上给予奖惩,否则,时间一长孩子忘了奖惩的原因,奖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1.4 奖惩不适当奖励不当和惩罚不当都会产生负面效应,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其一,过多过度的表扬和奖励会使孩子形成骄傲自大、行为自觉性差和经受不住批评与挫折的人格品质。其二,过多的批评会使孩子失去信心,过多的严厉惩罚会使孩子胆怯、懦弱,不当的批评方式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不公正的责备会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

2原因分析

2.1 家长教育理论素养较低家庭教育中很多父母虽持有积极的态度,但他们缺少科学系统的家教知识,读过的教育类书籍又很少,仅有的家教知识也只是从报刊或杂志中零星获得,这就造成了家长在教育孩子时的盲目性。不懂得孩子身心发展规律,不能很好的运用教育手段和方法,特别是在用奖励和惩罚手段进行教育时更是问题百出。

2.2 传统家教观念的影响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享有对孩子的惩罚权, “孩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到了文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与时代要求格格不入的传统家教观念仍然存在于家长教育孩子的方法中。家长两眼只盯着孩子的缺点,不注意发现和扶植其优点,习惯于用惩罚的手段制约孩子的不良行为。

2.3 不能正确理解新的教育理念受当今“教育平等、教育民主”思想的影响,许多家长试图将教育家所提出的“要把孩子当人看,给孩子充分的自由”和“平等、民主、和谐”的教育思想落实到家教行动中,但由于没有完全理解这种思想的精神实质,在生吞活剥接受的基础上,一味盲目地对孩子实行奖励教育,出现了许多不当的奖励,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4 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其出生和未成年时期正赶上父母事业的关键期,家长的主要时间和大量精力都用在了事业的拼命打闯上,用在教育孩子尤其是研究如何教育孩子上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

3对策建议

3.1 明确奖惩的适用范围奖惩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其适用性依各自的功能而定。奖励和表扬是对孩子良好言行的肯定性评价,可使孩子产生愉悦的心理体验,从而促使其发扬成绩。表扬和奖励有助于使孩子建立起独立性、自觉性、自信心等好的个性品质。但如果表扬和奖励使用不当,超出其适用范围,会使孩子产生自满、自负、自觉性与自律性差、抗挫折力弱等不良品质。批评和惩罚是对孩子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评价,可使孩子产生负疚的心理体验,从而促使其改正错误。批评和惩罚有助于孩子明辨是非,但批评和惩罚使用过度则会使孩子自卑,遇事懦弱退缩。

3.2 奖惩要有理有据家长在实施奖惩时,应向孩子讲明奖励的是什么,惩罚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奖励,为什么要惩罚,这样才能真正使孩子明确哪些言行是该发扬的,哪些言行是该终止的。

3.3 奖惩要把握好时机奖励表扬和惩罚批评孩子一定要注意时效性,当孩子已经达到了奖惩的目标,父母要及时给予奖惩,否则时间一长,孩子忘记了奖惩的原因,忘记了该发扬的行为是什么,该改正的行为有哪些,奖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3.4 注意控制奖惩的使用比例在教育孩子方面,奖励比惩罚的功效大。一般情况下,奖惩的使用比例要依“三七开”的原则,三分惩罚,七分奖励。同时,在每一次具体实施奖惩时也应贯彻“三七开”的原则,表扬奖励时,要指出不足,以防孩子骄傲;批评惩罚时,要肯定优点,以防止孩子自卑。

3.5 奖惩要以精神奖惩为主物质奖惩为辅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物质生活的保证都是由家长来提供的,他们没有创造物质财富的艰难经历,物质需要的满足常常被他们认为是应该的和轻而易举的事情,并不能激励其后续行为。所以奖惩孩子应以精神奖惩为主,物质奖惩为辅。物质奖励过多,极易助长孩子贪图物质享受的欲望。

总之,奖惩的使用是一门艺术,要做到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定。俗话说,“知子莫若父”,每一个做父母的,如果能用心了解孩子,观察孩子的日常表现,相信都能正确地分析自己孩子的优点和缺点,正确、适度地使用奖惩手段,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叶立群.家庭教育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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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幼儿;饮食习惯;家庭教育

良好的饮食习惯就是:第一,一日三餐合理搭配,适合人的身体生理需求;第二,荤食和素食搭配合理,它们两种食物中的脂肪酸、维生素和纤维素搭配十分合理,既有营养,适合身体的吸收需要,又达到维持人正常活动等方面能量的需求;第三,不偏食或者挑食。偏食和挑食只能满足个人食欲和喜好,单一的食物不管营养有多丰富,都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不暴饮暴食。暴饮暴食对身体健康的直接影响是十分大的,幼儿阶段由于自身没有多大的辨识能力,很容易会对一些自己喜好的食物大吃大喝,从而会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这四种良好的饮食习惯的养成说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对于一些父母来说,是困扰他们大问题。所以,在幼儿良好饮食习惯的家庭养成教肓中,父母或者幼儿身边的人可以采用一些方法和技巧,矫正幼儿不良的饮食习惯,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一、幼儿不良饮食习惯养成的原因

(一)父母长辈的误导

一些孩子通过后天的影响,会对事物本身有一个初步的喜好印象,尤其的在食物上面,都会有自己的喜好,如果家长都没有进行指正,那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饮食习惯。如一些孩子的爷爷奶奶等长辈会对幼儿十分宠溺,对于他们的要求都是有求必应,自然不会去制止一些不良的饮食行为,加上一些旧的观念的影响,有一些幼儿的爷爷奶奶认为只要吃饱就是好事,或者“能吃就是福”等,都会间接地鼓励幼儿暴饮暴食,或者是挑食、偏食等,给孩子的饮食习惯的养成造成不利的影响;一些孩子在生病的时候,父母希望他们心情平复下来,就会“放开口子”,尽量满足他们一些不良的饮食行为,如吃棒棒糖或者肯德基等,或者为了“补充营养”,就会鼓励幼儿暴饮暴食,对幼儿的身体健康产生较大的损害,不利于他们的成长。

(二)社会饮食观念的影响

现在社会上的一些饮食观念也会影响到幼儿。如连锁快餐、西式餐饮和品牌零食等,都会对幼儿的饮食观念产生影响。幼儿在幼儿园或者其它的场合会观察同龄人的饮食行为,并会进行一定的模仿。如曲奇饼干、乐事薯片等,一些人从幼儿期就对肯德基、麦当劳等外国品牌零食“情有独钟”,并且有时候父母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不断地默许这种饮食行为,就会使幼儿形成不良的饮食习惯,如只吃饼干不吃饭,或者只对肯德基等品牌油炸的食品感兴趣,一到中餐的饭桌上就会产生排斥的情绪。这些都会对幼儿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不科学的饮食激励方法

有些父母为了使孩子得到更多的成长资源,就会做出“拔苗助长”的举动。通过激励的手段,强迫孩子吃这个,有吃那个,并通过某些途径,采纳一些“专家”的意见,认为那样食物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用,加上一些广告的误导,会使父母经常强迫孩子吃一些他们认为十分有用的食物,并通过惩罚的手段强迫孩子不能吃某样东西,就会使幼儿增加对某种食物的偏爱,导致生病后食欲下降,也会对某种食物产生一种抗拒的心理。

(四)家庭饮食监管的缺失

一些父母由于工作或者其它的原因,不在幼儿的身边,会使幼儿减少对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力度,或者是在幼儿在饮食方面放任自流,任其选择自己喜欢的食物大吃大喝,没有长辈进行监管,或者爷爷奶奶等处于宠爱的目的,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默许这种饮食行为,也都会使幼儿养成不良的饮食习惯。另外,母亲在怀孕期间如果不注意饮食的均衡,也会使孩子出生后对某种食物产生一种过分地偏好和反感,或者母亲在怀孕期间摄入的营养不足,也会使孩子出生后某些饮食方面能力的不足,或者对某些食物的反感。

二、幼儿良好习惯的家庭养成教育

要养成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家庭的教育是最重要,因为幼儿一般在家庭中的饮食所占的时间和次数是最多的,父母要在平时的生活中给孩子灌输养成良好饮食习惯的重要性,让他们培养自身良好的饮食习惯。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从家庭教育做起,让他们不挑食、不偏食、不暴饮暴食、合理搭配荤食和素食,科学分配一日三餐的食物摄入量和营养的均衡,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意识

幼儿由于心理的成长还处于一个上升期,所以对于一些事物的辨识度还是比较弱的,容易受到不良饮食意识的影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培养孩子良好的饮食意识。如对于其它的伙伴的零食炫耀和一些品牌快餐的诱惑,要细心地教育孩子这些食物对身体健康的好处和坏处,并认真引导孩子培养正确的饮食意识。如为了摄入营养的均衡性,要多尝试其它的食物,培养良好的口感,不一定要吃品牌的零食才有营养,反而大部分的零食虽然对于孩子来说,口感很好,其实营养十分缺乏。对孩子的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讲故事和讲笑话等通俗的方式表达出来,采取一定的技巧和策略,对于孩子在饮食行为当中的一些缺陷,不要一味地指责,更不要在饭桌上直接进行责骂。这样会使孩子的心理上受到较大的影响,要通过相应的心理引导进行教育,潜移默化地培养孩子良好的饮食习惯。如有些孩子在运动后就喜欢喝汽水,虽然汽水也可以提供水份和醣类,不是适合的运动后饮料,开水还是最适合的。如孩子不爱吃青萝卜,但是他喜欢运动,就可以将青萝卜和运动能量的提供之间的关系进行讲授,让孩子的爱好和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结合起来,有利于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又如有些孩子偏爱于肥腻而香的食物,而不喜欢青菜等素食,就可以通过展示过度肥胖产生的“可怕”现象图片来对孩子进行教育,引导其饮食意识的正确性,保持摄入食物中营养的均衡。

(二)培养良好的家庭饮食环境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不仅要求父母等进行言传身教,还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饮食环境,使孩子去纠正自己不好的饮食行为,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就餐前要做好个人的就餐卫生,如把手洗干净等,讲究个人卫生教育。进餐的环境必须要光线充足、通风;桌椅的摆放要整齐、合理,特别是桌子和椅子的高度一定要符合孩子的就餐条件,尽量让孩子就餐时开心、舒服。在进餐时要注意不能过度地逗孩子笑,这样就会产生食物进入食道的危险,对孩子的健康不利。也不要大声和别人说话,以免分散孩子进餐的注意力,对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是非常不利的。有些父母经常不能陪孩子一起进餐,尽量要抽出时间陪孩子进餐,创造一个温馨的进餐环境,让孩子心理上存在安全感,开心地进餐。同时,也使父母在孩子进餐时能发现其饮食的不良习惯,并及时、适当地进行指正。

(三)制定合理的菜谱

制定合理的菜谱,一是要注意饮食结构的合理性。如一日三餐的食物摄入量,一定要搭配合理,有的家长凭个人的喜好,或者生活习惯,早餐过于简单,而晚餐过于丰富,就会使孩子营养摄入时段的不均衡,不利于孩子成长。一般来说,一日三餐热量分配是这样的:早餐为25%~30%,午餐为35%~40%,午餐为10%,晚餐为25%~30%。同时,合理的膳食首先要保证一定量的肉、蛋、奶以及豆类的摄入,其次是充足的蔬菜、水果。主食以米饭或面为主,也可以配搭粗粮。而且,在制定菜谱时不能“一刀切”,认为饼干等零食的不宜食用。这是错误的,可以将面包和饼干加上牛奶等,作为早餐的食物,也可以保证一个上午孩子的活动需求。

结语

幼儿良好饮食习惯的养成,需要一个时间的积累。不光是需要良好的家庭教育,幼儿园生活等也对幼儿的饮食习惯形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家长要详细了解幼儿园生活的饮食习惯制度,与家庭的饮食需要进行比较,如有需要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让幼儿逐步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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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离婚过错方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