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固定资产的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规定;折旧办法;差异分析
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方面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如果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计提折旧,而忽略了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折旧方法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残值率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方面,关于残值率的确定共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2点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第三个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法统一规定残值率为5%,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这段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的规定确定残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类资产的残值率确定,如低于5%,则应进行调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保持了协同,由企业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几点思考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存在诸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政策并遵从税法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重要问题。
1.执行统一折旧政策和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出现不遵循税法规定的情况,企业应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统一。对固定资产统一分为五大类,折旧方法统一采用直线法(如需加速折旧的,则可以加速折旧,但须报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按5%来确定,折旧年限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按各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确定等,各类固定资产都作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在执行起来则不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对会计政策和税收规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账务处理上更规范和统一。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执行会计制度时,为了减少和避免出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则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地核算。
(1)要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可根据企业内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3.加大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培训力度
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规也不断地出台。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广大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外,也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自觉地学习新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学习并查找解决的方法,并多与外界和同行进行交流,相互促进。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差异的复杂程度也给我们实际执行起来带来很大的难度。税务部门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们更透彻。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相关内容上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则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财税政策,从而减少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旧准则;税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0-02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差异: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定义中 “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价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的准则下,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税法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某企业购办公设备一套,单位价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公司按新准则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新准则第8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当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照购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则采用终值计价。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业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50万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万元。假定三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1)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60/(1+6%)+50/(1+6%)2+40/(1+6%)3=134.688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134.688万元。(2)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50万元的价值计价。
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4.68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12万元(150-134.688)
贷:长期应付款15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6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的12月31日各做一笔50万40万的付款凭证。
2.新准则第13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旧的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税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例,某企业购入一台含放射性元素仪器,价款200万,预计使用6年,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20万元,未弃置费用按6%的折现率折算的现值是14.10万元[20/(1+6%)6]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200万元加上14.10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100万元。该企业购入仪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14.1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14.10万元
20万元6年以后的现值是14.10万元,利息费用为5.9万元,企业每年应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见下表。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各期利息费用计算表单位:元
计息年份当年预计负债帐面价值当年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累计额
(1)=上年末(3) (2)=(1)*6% (3)=(1)+(2)
企业每年年末,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年
借:财务费用8 460
贷:预计负债8 460
以后第二年至第六年末都编一笔这样的分录,第六年底“预计负债”账户余额正好是200 000元(141 000+59 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新的准则增加了“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0条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规定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数。原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新的准则的实施将上市公司这一调节利润的通道给堵死了。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准则与税法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某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无残值,在第4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2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15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418.75万元(500-500/8*3+200-150/8*5)。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700万元的价值计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旧准则无此规定。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一台,按现行市场价50 000元扣除该机器设备损耗3 000元入账。按新准则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7 000
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扣除要素,是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主要方法。在计算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要减除相应的折旧费用。但是会计折旧费用与税法折旧费用在多方面产生了差异。制定会计准则是为特定的会计目标服务的,而制定税法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税收目的,2006年出台新的会计准则,体现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特点:进一步走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道路,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
一、折旧方法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1)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折旧政策,选择折旧方法,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经济效益;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使其它条件相同,折旧方法不同也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折旧方法引起的折旧费用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应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进行。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分别按会计与税法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其差额根据其性质分别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等。
二、固定资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2)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在固定资产的界定上给予了较大的弹性,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税法却沿用较早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行刚性界定,从而在这一环节产生界定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从固定资产取得开始就应注意这方面的差别,否则必将混淆日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由于固定资产范围产生的折旧费用的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调整,首先应归集会计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税法的资产价值,分别填入相关行列;其次根据会计的资产价值以及“本期资产计税成本”计算“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然后将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3)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比税法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更广泛,主要差别在于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等,折旧范围不同,必然会导致当期和以后期间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的,其纳税调整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4)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是不同的,税法给出了明确的定量标准,而会计实务中主要依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另外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会计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而引起的折旧费用的差异调整,其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5)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引起的折旧差异表现在两方面。1.会计准则只对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要考虑的因素做了规范,税法对此并未规范;2.会计没有明确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寿命,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差异的纳税调整
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折旧差异是暂时的。差异调整时,首先按照会计与税法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虽然新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但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仍以损益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时间性调整。根据两者的差额分析填报“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残值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6)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界定的预计净残值强调的时点是“目前”,这是一个现值的概念,税法并没有界定预计残值是终值或现值;会计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税法将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5%。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首先直接将各自的残值从资产价值中减除计算折旧额,并将会计与税法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然后将双方的折旧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即可。
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7)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1.会计允许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准备金;2.会计要求企业按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折旧,而税法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