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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固定资产的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固定资产的法规

篇1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规定;折旧办法;差异分析

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方面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如果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计提折旧,而忽略了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折旧方法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残值率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方面,关于残值率的确定共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2点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第三个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法统一规定残值率为5%,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这段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的规定确定残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类资产的残值率确定,如低于5%,则应进行调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保持了协同,由企业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几点思考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存在诸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政策并遵从税法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重要问题。

1.执行统一折旧政策和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出现不遵循税法规定的情况,企业应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统一。对固定资产统一分为五大类,折旧方法统一采用直线法(如需加速折旧的,则可以加速折旧,但须报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按5%来确定,折旧年限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按各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确定等,各类固定资产都作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在执行起来则不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对会计政策和税收规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账务处理上更规范和统一。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执行会计制度时,为了减少和避免出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则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地核算。

(1)要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可根据企业内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3.加大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培训力度

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规也不断地出台。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广大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外,也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自觉地学习新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学习并查找解决的方法,并多与外界和同行进行交流,相互促进。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差异的复杂程度也给我们实际执行起来带来很大的难度。税务部门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们更透彻。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相关内容上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则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财税政策,从而减少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旧准则;税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0-02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差异: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定义中 “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价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的准则下,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税法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某企业购办公设备一套,单位价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公司按新准则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新准则第8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当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照购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则采用终值计价。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业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50万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万元。假定三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1)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60/(1+6%)+50/(1+6%)2+40/(1+6%)3=134.688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134.688万元。(2)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50万元的价值计价。

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4.68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12万元(150-134.688)

贷:长期应付款15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6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的12月31日各做一笔50万40万的付款凭证。

2.新准则第13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旧的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税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例,某企业购入一台含放射性元素仪器,价款200万,预计使用6年,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20万元,未弃置费用按6%的折现率折算的现值是14.10万元[20/(1+6%)6]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200万元加上14.10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100万元。该企业购入仪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14.1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14.10万元

20万元6年以后的现值是14.10万元,利息费用为5.9万元,企业每年应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见下表。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各期利息费用计算表单位:元

计息年份当年预计负债帐面价值当年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累计额

(1)=上年末(3) (2)=(1)*6% (3)=(1)+(2)

企业每年年末,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年

借:财务费用8 460

贷:预计负债8 460

以后第二年至第六年末都编一笔这样的分录,第六年底“预计负债”账户余额正好是200 000元(141 000+59 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新的准则增加了“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0条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规定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数。原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新的准则的实施将上市公司这一调节利润的通道给堵死了。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准则与税法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某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无残值,在第4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2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15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418.75万元(500-500/8*3+200-150/8*5)。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700万元的价值计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旧准则无此规定。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一台,按现行市场价50 000元扣除该机器设备损耗3 000元入账。按新准则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7 000

篇3

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扣除要素,是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主要方法。在计算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要减除相应的折旧费用。但是会计折旧费用与税法折旧费用在多方面产生了差异。制定会计准则是为特定的会计目标服务的,而制定税法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税收目的,2006年出台新的会计准则,体现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特点:进一步走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道路,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

一、折旧方法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1)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折旧政策,选择折旧方法,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经济效益;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使其它条件相同,折旧方法不同也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折旧方法引起的折旧费用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应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进行。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分别按会计与税法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其差额根据其性质分别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等。

二、固定资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2)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在固定资产的界定上给予了较大的弹性,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税法却沿用较早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行刚性界定,从而在这一环节产生界定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从固定资产取得开始就应注意这方面的差别,否则必将混淆日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由于固定资产范围产生的折旧费用的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调整,首先应归集会计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税法的资产价值,分别填入相关行列;其次根据会计的资产价值以及“本期资产计税成本”计算“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然后将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3)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比税法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更广泛,主要差别在于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等,折旧范围不同,必然会导致当期和以后期间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的,其纳税调整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4)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是不同的,税法给出了明确的定量标准,而会计实务中主要依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另外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会计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而引起的折旧费用的差异调整,其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5)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引起的折旧差异表现在两方面。1.会计准则只对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要考虑的因素做了规范,税法对此并未规范;2.会计没有明确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寿命,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差异的纳税调整

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折旧差异是暂时的。差异调整时,首先按照会计与税法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虽然新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但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仍以损益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时间性调整。根据两者的差额分析填报“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残值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6)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界定的预计净残值强调的时点是“目前”,这是一个现值的概念,税法并没有界定预计残值是终值或现值;会计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税法将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5%。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首先直接将各自的残值从资产价值中减除计算折旧额,并将会计与税法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然后将双方的折旧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即可。

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7)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1.会计允许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准备金;2.会计要求企业按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折旧,而税法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

篇4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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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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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助于行政单位事业的工作的开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适时可以援助市场,帮助市场度过难过。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的角色一直在转变之中,职能也在随之变化,但加强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的管理是不可松懈的,他和改革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国有资产是从人民身上得来的,只是由政府来进行统一的使用,所以人民有权利对资产的使用作出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人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国有资产无故减少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甚至引起社会的动乱。

(二)有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是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将政府各方面的开支公开化,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减少其中一些灰色地带,做到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在公共体制的基础之上,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形势要求的,这样才可以让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科学,才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才可以将资产的功能发挥到最大,而且能做到完整的保存。

二、加强事业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

任何事情的发展都离不开相关规章制度的支持,加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样也离不开这条定律。可见法规制度是作为基础性工程存在的。法制法规的制定者当然是国家的立法部门,立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的现状,加强管理,将所有的问题都细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分明,建立起一个管理系统来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作出必要的指导。法规法制在确定的过程中,要立足于不同的事业单位单位进行,不能搞一刀切,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特点,所有只能有一个大致上的概念,细微的方面也和各个事业单位作出必要的沟通,这样才符合每个事业单位的标准,法制法规才有存在的意义,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才能得以进行。

(二)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的素质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所以不妨以这个为突破口,将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提到议事行程上来,加强管理人员全面素质,赋予他们全新的管理知识,使他们成为沟通市场经济和事业行政单位的中介。训练管理人员要根据管理人员的级别做出分类,对于一般的管理人员要加强他们在资产管理上的知识,对于比较高级的管理人员,可以适当的外聘,以此为整个团队增加亮点,成为普通管理人员前进的方向。管理人员的培养内容涉及面要广,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管理的基础,要熟悉各条规章制度,要在管理上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具备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只有这样,固定资产的管理才可能向前迈进一大步。

(三)完善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要在其基础工程上下苦功夫,这样才能为更高层次的打好管理基础。具体做法如下:要将固定资产管理的每一个步骤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因此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法规作为准则;将固定资产的各项财务做出仔细的记录,利用数据库保存起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当然这就需要计算机技术作为保障;对于管理人员方面,要加强对他们培训与引导,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使他们成为出色的管理人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要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对管理赏罚分明,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四)加快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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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 缺位 对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我国审计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固定资投资各项目进行真实与合法性的审核,是国家约束和督促固定资产投资各参与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既可以响应国家反腐倡廉行动,进而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促使我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为完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效监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获得固定投资项目收益数据,对固定资产参与建设方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促使各参与方能够合法运营资金。二是能够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投资项目的效益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共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提高政府和企业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可以有效遏制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建设参与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明确各级的经济责任,其警示和约束力都能够有效遏制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缺位的原因

(一)审计组织结构不科学

近几年,随着我国固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与固定资产投资发展不匹配的问题逐渐凸显,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审计盲区,致使审计部门做出不全面、不符合实际的审计评价报告。一方面是审计机关的监督地位不明确,以至于其审计监督职责不能开展;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缺乏技术力量和专业能力较高的审计人才,难以全面开展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原有的旧的审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审计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设计以及施工等都需要进行不同形式的审计与监督,为此就需要对各个阶段构建不同权重的审计评价指标。

(二)审计机关管辖权混乱

审计管辖是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明确地审计管辖权范围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增加审计人员的自觉性,提高审计效率。但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由于上级审计机关不能及时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授权,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权力不集中,审计部门监督权力受到限制,这些情况最终导致一些建设项目资金没有审计部门来监督。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复杂

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涉及的资金数量较大,投资周期较长,投资项目参与方有较多,这些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要比一般审计要更为复杂,不仅仅要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审查,还要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使用材料物价进行时间上的转换,要求各参与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这都大大增加了固定资产审计的难度。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审计要求审人员具备综合性的分析能力,既要求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掌握一定的宏观和微观经济知识。

三、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缺位的对策

制定并完善固定资产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审计法作出的对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相关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必须制定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各个环节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使得审计方案实施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需要加快出台具体的固定资产审计规定和处理标准,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建设各参与方的监督与约束,减少人为干扰,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更加客观。

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审计都是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这就增加了固定资产审计的难度,为此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进行过程中就可以将审计人员包含在内,审计人员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能够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审计对投资项目各环节中权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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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农牧局河北唐山064300

摘要院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仍然存在责权不清,违规使用、毁损严重、账实不符等问题。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 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全完整;核算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的管理。合理有效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所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仍然存在责权不清,使用违规、毁损严重、账实不符问题,使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那么如何管理好固定资产,使其更好地发挥使用效益,笔者结合多年工实践,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单位要设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且使各项制度具体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并增强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专职岗位,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毁损、调出等业务进行正确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及时对固定资产分类和明细账进行登记。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账,随时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有问题及时发现,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加强沟通,资产使用出现问题及时告知,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3 实行固定资产数据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使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首先对其所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将固定资产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然后根据清查结果,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和资产数据台账,实现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从而全面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水平,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变得轻松、准确,全面。

4 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毁损等方面建立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单位要根据需要合理制定资产购置计划,严格履行资产采购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并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在资产的保管、使用方面要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措施。固定资产毁损严格按规定制度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固定资产账面数额,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抽调专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管

监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到各单位、各部门实际调查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处置情况,根据所查实际情况,对未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私自买卖、或出租、出借他人的行为予与公开通报,其所得应当上缴的上缴,应当追回的资产追回,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6 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盘点、处置制度,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和会计记账处理,做到账、实物相符。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和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7 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袁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及时更新财务会计业务、法规等方面知识,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规范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电脑操作的培训学习,提高电脑技术操作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网络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时,各单位应当把好人员入口关,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任用人员标准,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保值,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并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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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不规范、管理薄弱现象

(一)未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混乱

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欠缺管理牵制制度。造成财务入账时间滞后及资产重复入账或漏记等现象。有些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账,固定资产缺乏专人管理,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完全以财务部门账面资产为主。同时对资产的移交手续不全,责任不清,造成资产的利用状况、使用效率难以掌握,影响了资产实物和账务核销的同步性。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这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有账无物,有的有物无账,账实不符。其表现一是调拔、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二是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由于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且管理意识不强,对于企业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不计入固定资产账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对于企业购置的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物资没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

有的国有企业对于已经损坏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销,造成有账无实。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未及时处置。有的企业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甚至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建造的办公楼,已使用多年,但该项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账务处理很不规范。

(四)固定资产实物没有定期清查盘点或清查盘点不与财务账紧密联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账实相符。即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要相符。这就要求我们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进行盘点、与账面数量核对。但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未配置固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对固定资产没有定期盘点,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符,出现有账无物及有物无账的现象。不能发现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有的国有企业虽然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但未能与财务账目一一对应,不能发挥清查盘点工作应有的作用。

二、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

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组织领导,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从思想上、组织上为加强固定资产提供保障。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1、应内设固定资产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应内设固定资产管理的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使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账实不符。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核销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应由使用管理人员、负责记账人员和独立于这些人员的第三者共同参加。

内部资产调拨由资产主管部门开具调拨单进行出入账,同时各资产管理员据此登记造册备案。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报损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资产占用单位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报单位领导,领导会同使用部门、专职负责人、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作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借鉴先进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大势所趋,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能够和财务软件结合起来,实行企业信息化管理。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还停留在账薄和报表的管理上,不能动态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固定资产管理还未建立信息化系统,落后的管理方式造成资产管理的漏洞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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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

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一些单位在专项工程或者专项项目实施中所购置的设备在项目和工程专账支出中列支,项目结束后,应将固定资产移交单位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些单位借机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放在账外,用于经营或租赁,把取得的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或其它支出,使这部分固定资产游离于账外,失去监管。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2000年我们在对某乡政府的审计中,看到该乡政府使用的一辆吉普车未在账面上得到反映。盘点现金库存时,发现出纳库中有一张几年前用于购车的借款单在出纳库中顶库。时隔五年,当我们再次审计该乡政府时发现该车已报废并变卖,但在会计账面上一直未作反映,使该车从购买到报废完全成为账外资产。

(四)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二、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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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更高要求,深入研究审计机关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

回顾过去的二十多载风雨历程,我国年轻的投资审计事业快速成长,但与飞速前进的社会发展进程相比,投资审计现状还呈现一些不足:第一审计内容仍以查错防弊为主,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是重点。第二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投资审计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第三审计仍主要着眼于微观建设项目,就项目审项目,在宏观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够。第四审计手段落后,仍以手工审计为主,投资领域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处于滞后状态。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几年,审计署颁布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规,各地方审计机关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多种形式,出台了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依然缺乏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对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监督管理、国家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控制,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规规定。第二投资审计不完全适应新形式发展要求,这些年,各地审计机关广泛开展了建设项目审计,主要从工程合同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了大量的多计工程价款、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工作中,多数审计机关、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还是停留于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微观问题,对国家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方面涉及较少,对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管理体制机制等研究不够,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第三投资审计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投资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质量管理、效益审计指导和考核体系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随意性还比较突出。第四现有人力资源、素质与投资审计需求相比较有较大差距,投资审计队伍中精通宏观管理、工程建设、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人员不多,具备各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更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资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成果的提升。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对策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为了改进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

1、各级政府应重视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规、政策来保证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享有足够的权威,要求审计机关对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监督,即对于投资额大、关系国计民生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全面审计,对于其他项目则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并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有选择地实施项目前期审计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单独做出规定,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加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建立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实现对于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只有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决策、论证、实施、评估、验收的全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公共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职能。然而,实施这种全过程审计面临着诸多困难,很难有效协调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和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大量相关单位的工作。目前,已有一些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探索实施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其基本做法是:由地方政府出台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员的专门规定,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派出审计员进驻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对建设项目实施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践证明,审计员派驻制度有助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值得推广。

3、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配备充足、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有效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的基本条件。为了缓解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才短缺的不利局面,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途径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一,人才的外部引进,即适当增加编制,用于引进审计机关所亟须的工程技术人才,尤其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财务审计的复合型人才;第二,人才的内部培养,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更新观念、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审计人员自学专业知识,获取专业资格证书;第三,系统内部的人才整合,即上级审计机关对于享有审计权限而又人手不够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来办理;第四,建立外部人才网络,即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咨询机构中的技术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他们参与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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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和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

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四)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二、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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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一般都不是专业的会计人员,大多数为普通民警无证上岗,而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固定,由于自身利益驱使,或者是随着领导意图不同造成变动频繁、随意。管理人员变动也没有严格的移交手续,所以大家都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意识,觉得为了公家的东西得罪人不值得,反正我没拿管他多呢少呢,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固定资产管理应该定期盘点实物,一般来说,一年至少清查一次。但是,一方面审计压力小,公安机关资产管理部门明哲保身的思想意识,得过且过的态度不按制度要求盘点。另一方面,即使查出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符,也不进行责任追究,比如丢失的,损坏后随便丢弃的,赠送给下级部门的,甚至有的随便变卖的,不按程序申报都不进行责任追究,久而久之管理部门也无意于清查盘点。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国有资产缺少整合机制,部门之间资产缺乏合理流动和调配,部门之间对资产的占有和利用不均衡,只要配置资产大家都隐瞒不报现有资产,都存在能占有决不放弃的思想,所以造成有的僧少粥多,有的僧多粥少,普遍表现为资源的短缺与闲置并存。

公安机关优化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1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实现管理目标。①明确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管理人对固定资产要管起来,定期核实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人要用起来,不用的情况下要及时交回管理部门;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要有相应的奖惩制度;③加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固定资产的增减审批制度。

2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程序

公安机关应该出台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两个把关”,①把好资产的入口关,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什么渠道进来的,相关部门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登记;②把好出口关。增加的固定资产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清查时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归为单位大库,先进行登记然后重新进行资产调配。固定资产的管理人、使用人不能随意处置资产,一经发现应该严厉处罚。如何处罚应该结合有关财经法规出具符合公安机关内部的法规,,这应列为每位民警遵守的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员按要求严格做好固定资产的出库、入库、报废、调拨等相关手续,是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的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决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决不允许发生无证上岗现象;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按照定期(一年)清查制度,应该从纪委、督查、科技、法制等部门抽调人员与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专门的清查小组,对发现账实不符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理。盘盈的先评估入账,然后该自己用的自己用,自己不用的捐赠下级部门,不能用的履行报废手续;盘亏的查找原因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做相应处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的盘点和处置的监督机构,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严格实行处置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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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 税务 要素确认 差异 核算

企业在进行税务缴纳时,会以会计财务为基准,财务会计的报告和资料信息都必须真实、有效,才不至于违法税法通则,与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冲突,如果税务和会计在某个项目上出现矛盾或者冲突的话,就要对税务的筹划或者是会计的核算进行调整,税务和会计的要素中存在确认的差异,对于差异进行有目的地明确,能够对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税务的缴纳工作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影响。

一、 税务和会计对收入确定的差异

税务和会计对收入的确定,对销售出去的商品不是以消费者是否收到商品或者企业是否给消费者发货为标准,而是以商品是否在销售的过程中出现风险、商品所得的利润是否已经转移、商品是否继续受到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商品与消费者是否还保持购买和销售的关系和联系;企业对商品是否还具有继续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商品所得的经济效益是否已经在企业或者相关部分的预算当中等等这些为标准,对收入确定就是以这些因素为判断依据,对税务进行收入确认,销售的商品或者是在途销售的商品是否已经取得销售凭证或者是销售款项。

二、 税务和会计对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确认的差异

会计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税务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核算时就有差异,这样的差异就是永久性的差异,属于税前就扣除的差异有:企业员工的工资和薪酬的支出;利息的支出;员工的福利费;救济性或者是公益性的捐赠;运输方面的保险费用以及财产的保险费用;企业进行商品宣传的广告费用;进行业务宣传时的业务费用;员工的工会费用;员工在进行教育时的经费;各种各样的统筹基金和保险基金;佣金以及业务招待时产生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是在会计报表中能够出现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上进行处理,经过批准后才能够被扣除。

会计资料信息中的数据都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处理的,而且会计资料信息中还会有一些会计方面的数据,比如说: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罚款或者是罚金、违法经营法则时的罚款、税收方面的带纳金。意外伤害或者是自然灾害等等,这些也同样是会计的信息资料,非公益性的支出或者是非救济性的赞助等等,财务会计的处理上不能够将这部分的费用支出作为利润费用支出处理,会计利润会相应的减少,应该交的所得税不能够减少纳税的所得,而且不能够作为一项利润进行处理。

三、 税务和会计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方面的处理差异

会计的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是由价值的资产,而且会将实际的收入或者是成本计算在内,都是确定的实际数据,按照法律程序获得无形资产就是依法所得无形资产,律师费用和注册费用都将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在开发或者是研究过程中产生材料的费用、参与人员的薪酬或者是福利成本费用、开发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租借费用等等,将会直接被记录当期的损益当中,税法还规定无形资产要按照在开发和研究的过程中的支出进行计价。

(二)处理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的方面很多,无偿的固定资产、有偿的固定资产等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财务基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的方面很多,而且有很多的因素还是不固定的,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中处理固定资产时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的缴纳中出现差异。

(三)处理长期待摊的费用的差异

税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筹建和开办的成本费用,应该从经营的月份或者是开始生产的月份算起,在进行分期扣除时也不能够短于五年,会计的准则中也规定,除了建造的固定资产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外,筹建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该属于长期待摊的费用,而且在企业准备开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时才能够被记录当期发生的损益。

四、 税务和会计在其他核算方面的差异

应付款项指的是不需要进行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进行支付的长期借款和应付的账款;对债务进行重组并且收益时,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表明作为资本公积进行入账,不能够作为当期发生的损益,但是现在行驶的税法的规定中指出该计到企业应该进行纳税的范畴,而且是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五、结束语

税务和会计在要素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进行明确以后,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税务的缴纳工作就能够做好,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准则和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缴纳工作时,一旦出现矛盾或者是冲突就要在差异上找原因,并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和对策。企业的税务缴纳和会计核算对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讲都是非常关键且必要的,一定要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关云飞.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别.2010

[2]吴飞燕.会计—税收差异和英语质量.2011

[3]欧阳关平.新会计税务差异.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