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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风险普查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2-26 14:48: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海洋灾害风险普查,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海洋灾害风险普查

篇1

【关键词】防灾减灾 体系建设 综合防御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河北省是我国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平安河北、富强河北和美丽河北建设的心腹大患。2016年7月28日在视察唐山时指出,“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河北省要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防灾减灾指导思想,全面提升河北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河北省防灾减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防灾减灾组织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村(社区)等政府性机构防灾减灾职责和责任不健全和不落实;政府机关部门间的防灾减灾职责分工不科学不合理,同一灾种的防抗救不同环节分不同部门监管,同一源头的不同灾种也分不同部门管理,职权交叉重叠、缺位漏项,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政府防灾减灾公共服务事权不清、责任不明,保障不到位,特别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社会法人主体、家庭和公民的防灾减灾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第二,防灾减灾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尚需制定一部统筹各类自然灾害防范的防灾减灾基本法,亟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新变化新要求加快修订;部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具体,缺少实施细则和监督落实机制,致使许多法定职责未能真正依法“落地”;分灾种和分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防灾减灾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存有大量空白,且强制性和约束力难以保证;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高,宣传演练不够,缺乏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应急演练。

第三,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等科技支撑能力滞后。现有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探测要素、范围、精度、时空分辨率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精细预报、精准防范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水文、国土、生态、环境、交通、海洋等领域的气象灾害专业观测能力滞后,标准不统一,数据不能实时共享;灾害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和时效性不够;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尚不健全,全网和精细灾害落区的“绿色通道”均未完全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灾害综合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尚未建立;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不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第四,灾害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各地对气象灾害普查、区划和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灾害基本情况不清,风险不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尚未实现从重抗灾救灾向重防灾的转变,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高风险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准备认证等有效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不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灾害防御管理与应急指挥水平有待提高;风险规避和转移机制缺失,气象指数保险和巨灾保险等气象灾害风险转移服务才刚刚起步,其能力和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还很大。

践行防灾减灾新理念,构建新型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树立“综合防灾、全民防御”理念,健全防灾减灾组织和责任体系。一是健全综合协调、科学高效的政府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和监督组织以及责任系统。参照水、旱灾害防御领导体制,政府主导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重点乡镇建立常态化运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办公室;推进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向基层延伸,明确行政村、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防灾减灾具体责任,对高风险隐患点实行安全责任承包制;明确和细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高效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应急联动的综合防范制度。二是依法落实法人、家庭和公民的防灾减灾主体责任,推进全社会防灾和全民防灾。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公告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等配套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三是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防御公共服务机构,明确各级公共服务事权和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树立“标准先行、依法防御”理念,完善防灾减灾法规标准体系。一是加快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防御和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据此修订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二是制修订政府分灾种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和实施细则。三是制修订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分灾种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综合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水平。四是按风险区划建立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体系,重点加强灾害级别、灾害调查、风险评估、防御要求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

树立“精准防范、科学防御”理念,强化防灾减灾科技支撑体系。一是强化致灾气象条件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建设,与地方共建水文、海洋、交通、农业、环境和生态等专业观测系统,建立多部门实时共享的气象大数据中心。二是强化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预警业务系统建设,建立分灾种的风险预报预警业务服务系统。三是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综合系统建设,建立预警信息权威、全网及分区域机制,增强农村等薄弱地区预警接收能力。四是强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五是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系统建设,强化全民防灾避险科学普及。

树立“关口前移、风险防御”理念,发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建立气象灾害调查、风险排查和区划制度,开展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成精细到乡镇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二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划制修订制度,建立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执行清单和制修订清单。三是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四是建立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准备认证制度,由政府主导开展认证工作。五是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纳入政府补贴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发展巨灾保险服务。六是建立防御标准、措施落实检查督查制度,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实施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政府实绩、干部评优的参考依据。

加快实施“十三五”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

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构建全时空、立体化气象综合监测网络,提高中小尺度突发灾害监测能力;提高分灾种短时临近精细化预报预警业务能力,提高灾害预警的精准度;发展灾害调查、普查、区划和风险评估、预报业务能力,提高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更新灾害应急、联动和指挥系统,提升应急处置防范能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示范工程建设,完善防灾组织、责任体系和法规标准预案机制,提高依法防灾管理能力。

实施“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工程”。建成气象大数据资源池,推进气象大数据云平台的社会化共享应用;完善精细化数值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延伸期、月、季、年的无缝隙客观气候预报业务;建立城乡精细化公众气象服务制作系统,重点建设省市县集约的公众气象云服务平台,发展智慧气象服务支撑智慧城市建设;建设气象科普业务系统、资源共享传播系统和气象科普场馆,打造气象宣传科普资源品牌和基层气象科普示范工程。

实施“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影作业条件监测系统,提升对人影作业气象条件的监测识别能力;完善省市人影作业指挥系统,提高人影作业指挥协调能力;加快国家飞机增雨和科学试验石家庄基地和冀东、冀西北飞机人工增雨保障基地建设,在太行山与燕山山区、粮食主产区、黑龙港流域、冀北生态保护区新增山地催化烟炉和火箭发射系统,加强人影作业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提升飞机、火箭、高炮和地面碘化银发生器联合立体作业能力,力争实现年增水50亿立方米目标。

实施“生态环境气象保障工程”。建成覆盖全省区域的环境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实现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的连续实时监测;升级改造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业务服务系统,发展分县空气质量客观预报能力,建立应急减排效果检验评估业务系统,提高科学精准治霾气象保障能力。建立卫星遥感为主的生态监测评估系统,发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候资源监测、评估等业务服务,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气象保障能力。

实施“绿色产业发展气象保障工程”。建设农业、海洋、交通、旅游、能源、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气象监测站网及省市农业气象中心、省市海洋气象预警中心和京津冀交通气象中心,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气象预警系统和服务平台,完善3个市级海洋气象预警中心业务平台和精细化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立跨区域交通气象综合数据库和京津冀交通气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集旅游气象综合信息数据库、服务产品分发于一体的省市级旅游气象服务平台,基本满足河北经济转型发展对气象服务的需求。

实施“气象‘一流台站’建设工程”。升级改造气象业务保障条件较差、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气象台站,迁址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和难以长久保护的气象台站,重新建设不符合现代化气象业务需求的省气象台、影视中心、装备保障中心和资料档案馆等综合业务用房。切实改善基层台站环境,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全省气象台站100%达到“一流台站”标准,为气象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实施“冬奥会和冰雪经济气象保障工程”。建设冰雪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多维度精细化预报业务系统、气候条件预测及风险评估分析系统、冬奥会驻场气象台和冬季运动专项气象信息服务系统等气象保障系统,提高精细化天气预报预测能力、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人工增雪作业能力、气象信息与新闻宣传能力,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建设冀西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加密布设火箭人工增雪装备和地面碘化银发生器,建成科学高效的冬奥会赛区人工增雪作业保障系统。

落实党政同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机制

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防灾减灾结果导向和减少人员伤亡的刚性约束作用,将防灾减灾工作成效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深化和拓展气象防灾减灾专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继续推动政府实施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狠抓过程管理,完善督查考核机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问责力度与公开力度,持续改进工作。通过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重点加强组织责任、法规标准、科技支撑、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建设。

健全与气象事权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保障长效机制。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明确地方气象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中央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完善财政对社会防灾减灾的支持引导机制,扶植灾害防御社会组织发展;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设备投资等领域,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不断扩大全社会对气象灾害防御的资金投入。

(作者为河北省气象局局长)

【参考文献】

篇2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相衔接的、适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山区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形成合理覆盖全省的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和完善雷电、生态与农业、地质灾害、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海洋等专业的气象灾害观测网,尽快形成地面、高空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我省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森林草原、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交通干线等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大力发展先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技术,加强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建立暴雨洪涝、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和大风、大雾、高温热浪、大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以及风暴潮、沙尘暴、道路交通、森林火险、公共卫生和空气质量等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着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跨部门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雾、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

(三)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渠道。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接收落地工作。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电子显示屏,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人,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大喇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预警信息渠道,提高为农民群众防灾避险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

二、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制订防洪涝、防风、防雷、防积涝、防雪灾、防台风、防浪、防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对策,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种类的防御方案,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确保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及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机制,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统一有效的重大气象灾害应对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部位和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社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气象灾害防御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接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炮防雹作业布局,切实做好经济作物主产区的雹灾预防。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太行山、燕山地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等。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山区、社区、矿区、学校等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不断提高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社会等多方面投资,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抗灾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篇3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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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与农业气象服务工程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和农业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农业趋利避害水平。组织开展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跨部门监测,建设综合气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提升观测资料的管理、应用和信息共享能力。强化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完善气象应急观测系统和视频会商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强化监测预报。开展气象灾害调查,加强灾害发生、发展及致灾机理研究。建立气象灾害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海洋等区域气象灾害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率。强化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和预警,缩短突发性、局地性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时效。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时做好滚动预报,特别是要做好短时临近过程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完善省、市、县三级山洪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系统,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和预报。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的监测,建立火险监测预警服务平台和森林火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高火险天气预报预警。

(三)开展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基层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完成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及评估。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牵头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政策研究,形成较为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和技术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定期执法督导。

三、加强预警信息

(一)加快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依托中国气象频道建立我省综合防灾减灾频道,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系统建设,实现预警信息在省内各级电视台和广播中的快速插播。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警信息规范管理。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绿色通道。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要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准确播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信息。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接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二)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级政府要把气象预警信息配套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范围,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渔港、渔船出海口,以及学校、医院、社区、林区等气象灾害敏感区域配备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自建电子显示屏共建共享机制,将部门自建的预警电子显示屏运行维持经费纳入地方经费。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村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各类灾害防御责任人包干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将气象信息员等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中的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为军队参加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联动。对矿山、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水库坝区和重要交通、输油(气)、输电、通信线路等重点区域,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强制性标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响应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联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联防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应用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专用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建设任务和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着力落实资金投入。省金融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与推动中,要注重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作用,为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努力减轻农业气象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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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加强气象服务基础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3%-6%。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沙尘、高温热浪、低温冷害等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洪灾害等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产生的影响将日趋加重。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风廓线仪系统、水汽监测网(GPS/MET)、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网,以及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监测系统。重点加强灾害多发区、农业区、林区、渔区、沿湖、沿海、沿路等区域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半岛城市群中小尺度加密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切实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主要城市、近海、湖区、矿区、林区、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以及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进一步完善包括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的集约化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综合应用多种探测信息和预报预测技术,提高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预警时效性。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大雾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多灾种预报预测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预报的会商分析,切实做好影响我省的突发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面。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加快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全省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接收子系统。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加快中国气象电视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做好与全省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以及在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城镇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或悬挂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等设施,及时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内河与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及时准确暴雨(雪)、雷电、大雾、大风等灾害预警信号。高度重视对农村、山区、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切实解决信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气象灾害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针对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等区域的防洪抢险、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预案演练。特别是针对跨地区的大范围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以及海上、陆地灾难搜救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依托群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等,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和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报送气象灾情,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常识。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大力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加快移动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建设,配备先进的移动气象探测设备,建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增强气象灾害现场信息传输与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强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省级飞机人工增雨基地和鲁西北、黄河三角洲、济南南部山区、半岛丘陵地区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省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省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山区、港口、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海堤、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建设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3号文件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52号),切实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认真落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完善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省级气象灾害与海洋气象重点实验室,搭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气候变化应对等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引进开发与本地业务化以及数值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研究,重点研发突发灾害性天气、海洋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用技术,发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优势集成,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设,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加强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尽快将我省各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资料统一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布局,实现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预警信息、应急气象服务、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