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建设工程法规的认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契约作用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建设方还是承包方,合同管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核心地位也愈发凸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管理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何解决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目前,我国涉及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刑法》。其中,《合同法》只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和说明,《刑法》中有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规定处罚措施。上述两部法律对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也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部门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定仍停留在框架上,规定还不够深入具体,对很多建设市场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合同管理无法做到有法可依,阻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各种工程建设开展的轰轰烈烈,工程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合同管理工作却被忽视,很多建设方和承包方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双方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研究不深入、不细致,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晰,承包方随意肢解工程,假借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但由于合同规定不详细、对合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违约,为合同纠纷留下了隐患,直接导致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受损,最终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
由于建设方的强势地位,很多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的权、利多,责任少,承包方的责任多,权、利却有限,履约双方的权责严重不对称,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公正。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存在各种缺陷,从而降低了承包方的积极性,偷工减料、暗箱操作等现象屡屡出现。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索赔计算原则、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包方对于非己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敢索赔、不会索赔;而由于建设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往往转嫁到承包方身上,进一步削弱了承包方的地位,减少了承包方的经济利益。
1.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管理方式已经进入了“无纸化”办公时代。但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延续着粗放式、传统型管理方式,大部分建设方和承包方仅仅利用计算机作为合同档案管理的手段,专业化的合同管理程序远远跟不上时代要求,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满足不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些问题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表现的尤为突出。同时,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也体现在管理人员只关注合同条款的研究,忽视了整个工程合同的系统管理,缺乏对合同的跟踪控制,管理手段粗放,合同执行完成后没有进一步的合同履行后评价,管理思想和手段都比较落后。由于工程建设行业比较辛苦,很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相关工作。很多企业更注重技术人员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都是从别的岗位转岗而来,没有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合同管理所需的系统性、严谨性思维,合同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够高,从而导致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匮乏。
2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 历史根源
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实行“大锅饭”的传统机制,当时的工程建设企业根本就没有合同管理的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建设工程领域表面上也接受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式,但实际上受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影响,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和承包方最重视的是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却忽略了作为基础和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缺少合同管理的概念。
2.2 制度根源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在实行十多年前甚至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建设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甚至阻碍建设行业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缺少必要的实施细则,导致工程建设中无法可依的现象非常严重,合同违约之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即使有合同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执行力度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3 认识根源
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出现众多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还在于认识根源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把合同管理提升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也没有特别深刻的认识,缺少认真专研、与时俱进的职业精神,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岗位的重要性,管理思想落后。
2.4 诚信根源
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诚信道德体系的缺失是倒是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合同签订双方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合同,合同欺诈现象频发,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压榨工程价款或长期无理拖欠工程价款,导致建设市场恶劣的诚信环境。同时,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诚信违约成本过低,这也间接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风气,导致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
3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3.1 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市场的发展,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对一些已经不满足时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进行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力争与国际接轨,这样企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能够更快的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责任落实,使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合同的执行者都有明确的合同管理观念,促进工程合同的科学管理。
3.2 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很多国际工程按照FIDIC 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或者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定了适合本国建设工程实际的合同文本。事实证明,FIDIC 合同文本条款全面、严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我国已经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订了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但是推行和适用的力度还不够,除了在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较多外,其他工程建设使用的合同文本比较杂乱,与示范文本偏离较大,随意性很强,这就为合同纠纷留下隐患。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利益,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控制各主体的行为,也为发生纠纷之后,相关的仲裁、检查机构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参考依据。因此,应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使用。
3.3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
在培养合同管理人才方面,应规范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持续学习的观念,不断努力创新。加强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奖励措施,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合同管理方式上,应该加快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加大对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积极鼓励企业对工程合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业合同管理的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的优势,加强对合同执行的跟踪和合同履行完成的后评价,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3.4 加快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化进程
应加强合同诚信制度系统的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提高违背合同诚信的成本,加大对违反诚信的企业的打击力度和制裁措施,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构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相待,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增强企业合同履约的责任感。
4 结语
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从传统的人治模式向现代的法制模式转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未来建设工程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加强合同管理体制建设,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使建设工程行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必然会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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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晓欣,宿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梁鉴,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监理,监理的执行依据是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和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等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活动更好地发挥效益。工程建设监理制是社会发展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要求的必然结果。
1、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程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但在现阶段,由于需求方对监理的认识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下列特点。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1.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规范。
1.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预防,或指令及时改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1.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2、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②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进而开展监理工作。③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④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3、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
3.1、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3.2、加强对监理行业的认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业主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组织另一套班子管理工程。防止出现所谓的、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的产生。
3.3、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3.4、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3.5、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却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相关法规,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6、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堆积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7、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
结束语
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招标、施工、保修期等各个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1]戴爱军.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初探[J].建设监理,2013,08:3-6.
关键词:建筑工程 建设监理质量监控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监理,不仅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还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研究阶段、勘察和设计阶段以及维护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对于一个完整而规范的建设项目系统工程而言,每一个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理,是从筹建单位需要和利益出发,为项目工程服务,切实保障筹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根本权益和工程成果。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
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综合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内部和外部配合环节多的特点,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建设实施的各阶段做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控制,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控制。
我国自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以来,建立了为投资者提供工程管理服务的专业化监理队伍,初步实现了工程管理方面与国际管理接轨,但监理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着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需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进行分析,找出相应对策,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工程监理是监理企业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全面管理或工程咨询。它的工作范围包括从工程项目策划、招标、勘察设计到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的评估和保修期的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咨询管理服务,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取得明显成效,监理单位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三大主体之一。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社会化、专业化。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改变了过去政府对工程建设既要抓宏观监督、又要抓微观监督的不合理局面。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2.2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了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服务,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监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督促相关质量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和使用安全,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2.3提高了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建设单位而言,希望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工程监理企业不仅能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还能大大提高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4工程监理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为此,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深人到每一项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因而,还需要建立另一种约束机制,能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建设工程监理制就是这样一种约束机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3.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开始试行至今,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3.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反国家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3.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3.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3.5 监理职业道德需进一步加强。全面建立监理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严肃监理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这些已成为树立监理职业道德形象不可缺少的保障。很多地方上的建设单位往往不重视监理,建筑市场也不规范,监理地位也比较尴尬,权限狭窄,监理工作难以开展。
四、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
4.1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4.2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发展。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造成这种状况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原因,但是应当看出,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越加重视,工程前决策阶段的监理将日益增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积极扩展服务内容,要从现阶段以施工阶段为主,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即不仅要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做好合同监理、信息监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而且要进行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
1引言
自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工程建设,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决定着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同时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极为必要的。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很长,施工过程十分复杂,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变得非常复杂。现阶段,想要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水平,就必须要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入手。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渐体现。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也日益加大。归根结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普遍漫长,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工种偏多,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偏多以及工人流动性太高所导致的。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展的现状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要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各种预防措施,要配合好政府监督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1]。此外,由于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在施工阶段也要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因素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想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就必须要了解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下面一一进行分析。3.1管理体制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首要因素就是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大多数安全监督工作都仅仅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其中的监管作用却无法发挥出来。此外,某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不足,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2监督管理人员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处于迅速发展壮大阶段,其中需要监督的内容也逐渐增多。此外,由于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监督人员却要具备各方各面的知识,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专业技术,还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由此可见,监督管理人员是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因素[2]。3.3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再加上步入21世纪后的几年,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以上种种都使得安全监督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行业存在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一些建设单位总是违法操作,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举例来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霸王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施工资金,而这无疑给施工单位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进而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防护能力降低。3.4社会各界的重视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行业越来越壮大,施工单位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随着行业竞争的激烈化,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将精力重点放在了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价格提高竞争优势等方面,却没有对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足够的重视。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粗放化,安全管理体系难以健全,施工现场管理非常混乱。作为监理企业,他们也需要做好监理工作,认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标准执行,对于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定位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尚未受到社会的认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当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就是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和评定,再加上很多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宏观控制和管理机构,人们错误的认识也导致其对安全监督工作的不重视。正是由于社会各界的不重视,最终才导致当前建设工程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3]。怎样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我国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人员以及社会大众都要重视的事情。社会各界的重视,这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4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的举措
现阶段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如下举措进行改进,最终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4.1做好工作定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该项工作进行合理的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该项工作还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监督着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于此,未来我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正确的方向定位,同时也要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办事能力,进而为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最终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的服务。4.2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当前仍旧处于不完善状态,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于此,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要针对行业发展现状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附上各种细则。与此同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要做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管理,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和后续跟踪工作,一旦发现问题立刻上报。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关注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单位、重点关注项目,对以上这些保持足够的重视,做好现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3培养行业人才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依靠本行业专业人才的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不完善,导致当前监督人员的质量明显不高。针对于此,需要对本行业监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以及应急应对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岗位上来,从整体上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进而塑造出更好的安全监督队伍形象。4.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而言,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起到规范作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国家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本行业的发展。
5总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状况;探讨;建议
1 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②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③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④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⑤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⑧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2 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②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③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3 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①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②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③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⑤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4 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建议措施
前 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形势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乡镇建筑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且呈明显上升趋势。事故频发表明乡镇建筑安全状况日益严峻,也暴露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在法制、机制、体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突出问题。对此,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对乡镇建筑安全认识不足,监管工作严重缺位。乡镇建设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农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设施和生产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特别是对农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确,造成了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出现一些这事不归我们管,没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认识。在客观上,从上到下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实际上形成了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乡镇未设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现象目前仍普遍存在,应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2)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轻乡镇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监管体系也大都只适用于城市地区。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安全管理未能覆盖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在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将农村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低层(三层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适用其规定,而实际上对限定以上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对乡镇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仅赋予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对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等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没有做规定;
三是目前缺乏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专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因此,在法律法规及制度层面,造成了对乡镇建设安全管理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乏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对乡镇建设的宏观规划,房屋设计、施工组织等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不到位。从规划层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设规划、轻乡镇建设规划的现象比较普遍,规划管理弱化,特别是对农民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和管理,在一些地区,乡镇基层政府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未充分考虑山体滑坡、地质条件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把关不严,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政府安全管理层面看,县、乡镇政府没有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一些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和开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前也未履行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农民建房多数未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其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流于形式,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从技术服务层面看,特别是农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与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在相当多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体系不健全,农民建房大都由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不少农房建设无设计,也没有相应的设计通用图,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施工指导不落实。
(4)农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从目前农民建房房屋设计、施工组织、工艺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员队伍等环节看,目前绝大部分农民建房没有经过专业设计或无设计,且无营业执照,施工组织混乱,工艺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许可,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严重,质量安全无保障,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5)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差,施工队伍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农民建房过程中,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数农民自建房无设计图纸,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选址在山体地质结构复杂或不稳定地带,易产生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为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农民将旧房拆除的部分废旧材料用于新房建设,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四是目前农民自建房多数是由农民自己组成的建筑队进行施工,基本上没有经过正规培
训,缺乏专业知识,安全意识薄弱,也无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提出对策,推进工作。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树立对乡镇建设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重点地区及事故多发的乡镇,开展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特别是农民建房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进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技术服务措施。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和实施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一是要尽快修改、补充《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乡镇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民建房(包括三层以下的农民建房)纳入其管理范围,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事故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及办事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责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专门法规、规范,来指导乡镇建筑安全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应将监管范围覆盖到乡镇,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和责任,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基层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制,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是要根据农村特点,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从建设规划、招投标、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是研究实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农民建房的施工企业或个体施工队伍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乡镇要加强对农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等,并在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员,专门负责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实行对个体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方可承揽农房建设项目。
五是要求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并严格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制度。
(4)科学制定乡镇建设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和导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乡镇总体规划下,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条例,对包括农民建房在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工程用地、项目申请和审批、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强化对乡镇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
(5)完善施工质量和安全服务体系,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加强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和管理。要寓质量安全管理于技术服务和指导的过程中,把技术服务指导融于质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过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修订或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技术规程等方法进行管理。要通过编印农民建房通用图集、播放动漫画、发放宣传挂图、安全知识读本、举办讲座等多样化的活动和形式,向农民宣传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灾、防灾意识。最后,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设计人员、个体工匠、建筑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适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作业素质和安全防护技能。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0号文件)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六部门关于晋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地处山西地震带中部,在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是省重点防御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各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切实增强抗震设防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避”相结合的方针,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所有新建(拟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立项和规划选址时,必须向地震局申报拟建建设工程项目,由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凡是新建(拟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实行抗震设防要求复核制。建设单位到县行政服务大厅申报,由地震局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办理复核手续。
(二)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备案办理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之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持申报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及复印件、《建设项目书》及复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图》和《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地震局接到申报手续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会审结果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审查;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评价。评价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先到地震局验证和进行项目登记,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报送地震局,由地震局进行审核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总投资预算。
(三)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能力。新建、改扩建、加固的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县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发改、经济商务和粮食、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协同管理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发改局、经济商务和粮食局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缺少抗震设防内容的,要求建设工程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住建局在牵头承办“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须通知地震局参与,重点审查“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其它重要生命线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并将经地震局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全套文件列为必备文件予以审查,否则住建局不予批复。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会同地震部门验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规划局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将地震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文件。对于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局应提出意见加以说明,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局审批土地时,应查验是否有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地震局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法制建设尚存不足
1、建设工程监理制理念有待强化
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行监理。社会上很多业主对监理知道不清,托付监理仅仅为了敷衍查看。一些业主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一方面在投标过程中明投暗定、躲避监督、恣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另一方面,在托付监理后又认为请了监理,质量就必定没疑问,监理应对工程质量全权负责。业主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作业方法都不明白,对监理组织恣意指使或挑剔,过多地干涉监理人员作业,使其不能正常地依照有关监理规则去行使其功能,从而无法有用地依照监理程序、监理方案开展作业。
2、建设工程监理制法令系统没有健全
中国现有的监理法制还很不健全,没构成一个完好的系统。即便己经出台并施行了的一些法令、法规的可操作性也较差,随意性大,存在较大的法令缝隙。一些主要的法令、法规跟不上开展需求,对建造范畴内从事新式作业,如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人员有关的养老稳妥、赋闲稳妥、医疗稳妥和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等方面的法令、法规缺少操作根据,极大地阻止了建造范畴内的各项改革进程。建造范畴与其它范畴内的标准商场主体竞赛行动相关的法令法规,如《报价法》、《反不正当竞赛法》等的衔接程度低。因为法规不健全,更有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各地便从各自的利益与需求动身,又拟定了一些当地维护性质政策、条文等当地性法规,直接与国家一些法规相对立,构成了新的当地割据。所以,立法不标准,执法不严格,是政府、出资、公司各方违法违规行动屡禁不止的缘由,并使得修建范畴当地维护、职业维护壁垒盛行,修建范畴变成最大的糜烂滋生地。
3、监理商场机制发育不成熟
中国的监理商场还没有构成有序竞赛机制、信赖机制、报价构成机制、危险防备机制、裁定机制等商场规矩和商场机制,未能依照商场经济体制需求树立“一致、敞开、有用”的、符合WTO规矩的商场系统。比方当前监理商场中贱价中标表象严峻,不少监理单位为承包使命而争相压价,乃至采取给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拉客户、揽使命;而一些管理经验不足的业主也通常为眼前利益所驱动而选择报价低的单位中标监理;商场条块分割的局势还没有打破,职业维护和区域维护主义思维也很严峻。
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战略
1、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晓得
缺少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晓得,是阻止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展开的重要因素,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改动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过错晓得,理解其在建设项目傍边的重要性。这提出的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认识,所说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还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及质量监督结构。首要,建设程项目的业主认为工程监理原则是为自己效劳,所以工程监理原则的内容有必要要依照业主自己的需要来进行效劳;其次,许多施工单位仗着自己跟业主方的“特殊关系”并不把监理安排放在眼里,所以对其所提出的需要并不放在心上;再次,质量监督安排认为工程监理替代了自己对缔造工程商品功用,进而疏忽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各种过错晓得相加,使得建设工程监理处在了监理作用不可抱负,监理定见得不到履行,监理决议得不到实施的为难地步,使得近些年豆腐渣工程再三出现,确实正出现疑问时,职责却又归咎于缔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使得工程监理成了工程项目缔造傍边“费力不讨好”的有些。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要改动建设工程各方对工程监理的晓得,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降低工程造价、减少出资浪费,为我国国民经济展开供应强有力推进。
2、完善建筑商场办理体系
想要实在的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对建筑商场的办理体系进行完善,保证给予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原则供应一个杰出的环境空气。本来,在我国在建筑工作所的法律法规傍边与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条款很多。但因为商场办理监督机制还比照单薄,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原则并不能极好地对建筑施工工程起到监督和捆绑的作用。想要净化建筑商场的次序,使工程监理原则的作用非常好的发挥出来,首要就应该做好对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天分阅览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关,对于天分不可或请求方针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不予阅览,对那些违法对不合格监理公司进行天分阅览的缔造行政主管有些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公司的年检工作,保证工程监理公司的每项工作行动都能够标准、合理,构成一种有用的捆绑机制,对于年检不合格公司需责令整改,坚决履行吊销该公司的工程监理天分,进而保证工程监理工作能够有杰出的环境,为完善缔造工程监理原则供应保证。
3、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其不仅对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以及知识宽度有要求,其对于工作人员道德品质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然而,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当中,很多在岗监理工作人员并没有达到一个合格监理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合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工程项目施工经验,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环节,还应该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有充分了解,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进而达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效果。与此同时,监理企业还应该加大对现有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对于能够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的更新他们的工作观念和专业技能;对于没有从业资格证工作人员,则必须要求他们参加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主持统一技能考试,做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持证上岗,进而保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具有一个合格工程监理人员专业水平和思想素质。
结束语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准则是有着杰出发展前景向阳行业。咱们遇到疑问,诸如法令、法规不健全、商场机制发育不成熟,是每一个国家在商场经济发展之初都会遇到的疑问。法制建造和商场培育是一个绵长过程。咱们应当以积极进取态度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学习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渐树立和健全中国监理商场法令、法规系统,使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逐渐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轨迹。
参考文献
[1]刘伟.如何提高工程监理制度综合管理水平[J].赤子(上中旬),2014,13:213.
[2]郑俊巍,王孟钧.中国工程管理历史演进[J].科技管理研究,2014,23:245-250.
在强化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首先监理单位要开展质量服务会议,强调质量管理对于建筑施工的影响,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强化员工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服务意识。在施工的每道工序中,都要强化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利用媒体、标语等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同时,由于监理责任不明确,也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质量意识,积极遵守监理程序,加大监理的执行力度。
二、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严谨性,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规定与要求,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不断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以及培训工作,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整体水平。监理工程师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监理单位不断强化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工作,从而提高员工的法律认识和业务技能水平,有利于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使监理人员树立了正确的责任意识,从整体上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完善监理市场法规
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监理能力不足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入监理市场,从而不利于整个监理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相应的法律法制还不够健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的思想观念没有得到彻底解放,从而出现了市场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建设监理单位内部机制运行与外部市场存在矛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不断完善监理管理各级部门的法制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强化法律体系的建立,也避免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从而对各类市场行为进行有效规范。通过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体系。这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实现标准化管理,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构建标准化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监理的内容和形式做出全新的管理以及控制,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规范性。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变革,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管理模式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讲,只是实现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协调以及控制,并没有实现全面的标准化管理。因此就要求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业主以及监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套完善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同时,要加强监理过程的动态控制,不断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构建标准化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建设工程监理要实现组织管理上的体系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从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组织管理上的体系化,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
(2)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流程化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从而实现监理程序的流程化。
(3)监理工作的协同化监理工作要根据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适时地调整,这就要求员工之间要积极配合,实现监理工作的协同化。
(4)实现监理工作内部控制上的信息化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工作,同时实时进行反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控制上的信息化。
五、结语
【关键词】 城建工程;档案;馆藏质量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面貌和基本建设历史和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科学依据。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建档案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如何确保城建档案的质量,尽可能保证接收进馆的档案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就成了业务指导人员的工作重心。
目前,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多、周期长、人员素质不一、工作变动频繁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们在接收档案的过程中常常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有的建设单位“重建设,轻档案”,工程竣工四、五年还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而自身又保管不善,致使工程资料大量丢失,一旦维修却无据可依;有的单位一套工程资料还未交清,工作人员已换了两三个,不但工程情况说不清,还使大量资料流失在外,无法找到;有的单位资料管理人员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对工程档案内容不清楚,无法保证档案的系统完整;有的施工单位怕麻烦,没有编绘竣工图,使竣工图与实物不符,不能反映建筑物的真实情况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不能保证竣工档案的进馆质量,更无法满足日后对档案的开发、利用。
基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保证工程档案的进馆质量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执法力度,扩大宣传范围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建设的中心内容,只有建立完整、必要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对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编制原则、立卷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依法治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不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资料的单位,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对建设项目已竣工却不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的单位,送达《城建档案催交通知书》,限期整理、移交全套资料;对拒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单位,情节严重的,我们将上报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城建档案不重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人们档案意识淡薄;对城建档案的地位、作用了解甚少;采取处罚等措施仅仅是一种制约手段,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档案的质量问题。只有加大宣传范围,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新闻媒体,对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城建档案的重要性及其开发利用等多方面开展宣传教育,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如土地、房屋的产权纠纷;对建设工程的维修,改、扩建;市政建设中各种管道的开挖、维修等因城建档案管理不善或无资料可查造成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等实例,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城建档案,认识城建档案,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工程档案的质量才能有保证。
二、组织集中培训,深入基层指导
1、不定期举办城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班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档案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讲解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竣工图的编制要求;工程档案的案卷质量要求等,使这些人员了解城建档案工作的知识,掌握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使之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为更好的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奠定基础。
2、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同步跟踪管理
业务指导人员应直接到施工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对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技术文件等跟踪了解,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解决档案材料形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要求和做法,杜绝档案资料当时不做,事后造假的现象发生,确保重点工程档案质量。
三、做好工程档案的竣工预验收工作
城建档案预验收是指工程开竣工验收会之前,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专项预验收,落实工程档案的移交事项,对工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改进,以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同时使自己对工程项目中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工程档案移交时被漏交或不交,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向各参建单位宣传有关档案的法规规范,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保证档案及时进馆。因此,做好城建档案预验收工作是保证档案质量的有效措施。
四、提高业务指导人员自身素质
业务指导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工程档案的质量。首先,业务指导工作专业性强,要求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但能够理解掌握城建档案政策法规,同时还要了解相关的工程专业知识,能及时准确的发现档案存在的问题,并有效的加以解决。其次,业务指导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因为对档案的审核验收是一项枯燥乏味的工作,又脏又累,若没有一点责任心,对移交的档案不审核,粗略一看或干脆不看就照单全收,根本无法保证工程档案的进馆质量。第三,业务指导人员要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即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就及时参与进去,了解工程概况和进度,深入到施工第一线,做到每一步都心中有数,才能确保城建档案的系统完整。
总之,城建档案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只有保证了工程档案的进馆质量,才能真正做到对档案进行开发和利用。因此,业务指导人员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精神,严把档案质量关,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尽心尽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72 文献标识码: A
1、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如今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优胜劣汰的规则体现得也越来越明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只有狠抓质量关,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施工质量既然成为产品质量的关键,则保证房屋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产品的设计精美,给人感官视觉的享受,但最终吸引人们的还是使用功能上的舒适感与安全感。而任何一个项目,其使用功能方面质量的形成,有设计的原因,也有施工质量方面原因,而且后者占多数。对于任何一个,水电不通,煤气泄漏,工程渗水等都是极大的安全隐患。总之,要想保证房屋产品的质量,就需要保证房屋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再到竣工验收的阶段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都要得到保证,要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人员的作用,创造性价比最高的精品工程。
2、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2.1、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程序不严谨,使执法效果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受到影响,有的则无法执行。
2.2、各参建方质量监督责任意识削弱
目前实行的“五方到场”的验收模式,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三到位”监督,这无疑就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性,有些人出于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即使知道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愿意在验收会议上指出,这样工程质量有朝一日出现了问题,也会因为当时监督人员参加了主要部分和竣工验收,而被问责,而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却被忽略,这样就导致了各参建方责任意识越发淡薄,形成恶性循环。
2.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工程项目向“高、大、深、难”方向转移,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建设总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却是一项集技术、行政执法、经济发展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是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然而当前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基层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工程验收大部分是疲于奔命,有关抽查项目也是流于形式,根本得不到严格执行,很难发现和查处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3.1、及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对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完善,该废除的要及时废除,需要修订的及时修订,不断增强法规体系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高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使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与之互相呼应、互为补充,真正使完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2、技术措施
1)完善提升监督手段
传统的监督一是只进行单一的实物监督,二是监督手段采用“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方法,通过20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样做的矛盾日益突出,单一的实物监督导致与工程建设息息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过度依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为质量合格与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说了算,放松了自身的质量责任意识,所以进行监督管理时,将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也必须作为监督重点,这样就为合格的工程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进行实物监督时,充分运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的优势,革新检测手段,提高科技含量,比如利用混凝土厚度测试仪、钢筋定位仪、回弹仪等可以很好地监督检测工程内部质量,再辅以传统的方法,真正可以做到监督无盲点。
2)针对质量通病预控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建设工程发展这么多年,留下了不少宝贵经验,沿用前人成功的方法,对搞好工程质量意义重大,同时也要看到,大量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为我们敲响警钟,在为这些质量问题感到惋惜的同时,必须不断总结,善于分析归纳,形成质量通病预控方案,这样意义更加深远。完善自身质量通病预控系统,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一方面要求受监单位根据项目特性上报质量通病预控方案;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种预控方案只是受监单位自身的认识,有其局限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博众所长,在预见到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指导,要把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这样两相结合,必将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3.3、加强组织措施
传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形式一般是以站长统一负责,副站长协助,站内质量监督员由站长或副站长调配,这样粗放的组织形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现已有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执法最少需要2名人员,所以考虑成立监督小组,每小组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人员情况配备2~4名,并设立小组长,小组长由副站长直接领导,当然对于站内人员缺乏的时候也可以由副站长兼任小组长,副站长对站长负责,质量监督员相对固定可作临时流动,这样组织明确,指令畅通的组织机构为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4、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才的培养
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高低与人才的能力高低有很大关系,当前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人才缺乏、现有的人员综合能力不高是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要不断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的培训,加强先进的监理技术的应用,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加强其责任意识以及质量意识的培养,促使相应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发挥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综合性人才的吸纳,不断壮大当前的工程质量监督人才队伍。
3.5、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的大力监督会促进施工建设的管理更加完善。首先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在工程质量监督问题上的法律法规。多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和制度,对我国的建设工程进行改革改善,加强立法监督制度,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根据我国的建设工程的实情来进行法律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建设工程的有序进行。要对建设部门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准确把握该建筑部门的质量安全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的力度,对一些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部门不给予工作许可证,防止这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偷工减料,严格把握变施工的质量和品质。
总之,只有把握好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才能更好地发展。但是,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难免会有疏忽,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万福.浅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J].工程质量,2014,S2:234-237.
摘要:备案 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制度,其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我国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各地实行不同的备案制度,一些地区的备案制度因其自身设计的问题,在发挥着行政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作用的同时,却在民事领域成为合同纠纷的潜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备案制度,将备案内化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虽采用示范文本,却未备案,其发生纠纷后,就会带来该合同因未备案是否生效的难题。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备案是否生效,应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备案,作为对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行政监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发挥,而其效力应该从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两个方面作探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备案制作为一项行政监管制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备案,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考察我国不同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规定备案程序,三是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
备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项,即行政责任上。考察我国各地对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虽在金额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罚款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第9项规定,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即当事人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备案,须承担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和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区出有相类似规范,可见,备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体现为对不报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民事领域的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行政行为,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应有影响。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为使合同备案制得以贯彻实施,在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备案规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且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带有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双方约定并经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此时,备案条款设计的适当与否就会成为合同当事人纠纷的潜在因素。备案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将此种备案制度下的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作准确定性。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认为,其不应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认为备案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合同文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确定备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将包括此条款的合同文本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此备案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双方未履行备案手续,则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则,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内容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则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就没有客观标准,签订合同文本就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不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备案不是《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一般情况的前提下,也承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所规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则此备案应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备案的性质,本文认为,其不属于《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经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才生效的规定。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备案的条款,但此备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条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法律渊源。因此,备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备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从合同的表面文义来看,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将包括备案作为生效要件的条款的合同文本,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条款,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认为,应该认识到此备案条款的特殊性。
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其从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将其作为合同内容,并且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免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此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实现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采用包括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发承包双方作为行政被监管人必须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当事人并没有选择使用与否的自由。也就是说,备案作为生效要件虽然出现在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却并非当事人本意,还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反,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不应将其视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备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应视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种实践与理论上的悖论:实践中,如果不认定备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这一地位,则使合同文本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实际履行,导致既使行政监管落空,又使合同条款缺少可执行性,其规定没有意义。而在理论上,如果认定备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又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合同生效要件,其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相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本文认为,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监管矫枉过正,其为达到建筑市场主体都对合同进行备案这一目的,将备案这一行政行为强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备案成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要求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一旦合同的发承包双方未对合同备案,既产生行政责任,又会导致民事合同生效与否的争议。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越权干扰。
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的合同备案制度重新设计。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从其备案程序和内容来看,是对合同发承包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其制度设计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考察国家及大多数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都严格遵守这一目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内容及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并不对属于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权的规定。更没有在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备案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体现了这一初衷,只是规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①即约定内容由当事双方自行决定,并未强制性的将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对民事领域的合同进行监管的行政措施,对其的违反,应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但备案不能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决定合同生效与否。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予以整顿,对存在缺陷的备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 ,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abstract 】 construction is the important national production industry,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security situation is very critical.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safety is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overall situation.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业发展迅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同时也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既带来价值因素的经济效益,同样也带来了非价值因素的社会安全效益,它体现着人类的文化思想,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是一个永久的、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百亿元产值的死亡率不断下降,但是建设工程投资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做好兼职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安全监管的原则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的另外一方,工作的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整个工程实施管理。其工作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项目,因而监理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
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目前,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少数的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以及不利的自然条件进行审核,容易造成施工生产的隐患。
3、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赶工程进度,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提前开工
这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能够及时地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部分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不足,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
4、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
尤其是对于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工作的建筑企业,对外地的项目工程管理不严,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一些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引进,由于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企业的培训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造成一些专项工程滞后,影响进度。同时,绝大部分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防护措施,甚至冒着危险进行施工。
5、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
目前,存在一些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工程进度不顾安全的态度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要点
1、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设
完善建筑企业的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平台,采取信息化的手段,,记录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照现行的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减少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企业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
3、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根据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好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地解决,不留任何死角。借鉴其他行业的一些经验,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建筑行业实际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培训、危险评估等各项服务,推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形势稳步好转。
4、提高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设单位要树立安全的施工理念,强化主体认识,抓好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抓好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平衡、有序运行。
5、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后工作经验总结
要将施工安全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行业化、法制化,方能使建筑企业全体人员,认真回顾项目工程管理中安全管理的成效及弊病,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理念,持之以恒地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5.1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档案,以便规范和指导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日常施工
安全管理工作。
5.2 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总结内容的警示及监督体制,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
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开展。
5.3 制定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总结标准化格式,并纳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中去。
5.4 实行施工安全管理总结的宣讲及测评公示制度,促使好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得到应用推广,并认真地吸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及经验教训。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监督作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建设工程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在理论上,安全质量与工程建设,是工程建设中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两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又是一对关系到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矛盾,处理不当,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市场经济中,建筑行业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仅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就相当突出,工程事故时有发生,影响较大的重庆綦江大桥、河南焦作天堂歌舞厅火灾、洛阳东都商厦火灾等,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强制性地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从技术标准提升到国家法规意志,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验收整理、报送移交和法律责任,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这是推动我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尤其是竣工档案在验收移交过程中的程序和条件具有了法律法规的性质,也就越来越严格。这对促进建设工程规范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重要作用也日益突出。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对所涉及民生、安全与环保问题的建设工程的高度重视。
建设工程档案作为原生的信息资料,真实性是根本。所谓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是指其档案记录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事实和经过,记录的人们在其各种活动中的思维经过,与其建设工程实体生产的经过一致。即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与其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一致性。它的现实价值体现在,建设工程档案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为工程竣工提供了质量评定原始、真实、全面、系统的,甚至是不可替代是依据。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砖块等使用前,必须要进行送检,只有检测合格才能使用。另一方面,这些检使用后被下一道工序(施工材料)所掩盖,即前一道工序(施工材料)成为隐蔽工序(施工材料)。工程竣工后,人的肉眼看不到,仪器也难以检测,只有根据掩盖前现场的照片、录像、图纸、日志和认证、检测材料等各种记录,即通过档案进行评价。长远价值体现在,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市与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对国家和人民来说都是不可再生的十分重要的资源。后人可以通过对其档案资源的开发,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也可以为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纠正一些对历史偏见或错误的看法。所以,它是一项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安居”;服务当代,惠及后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事业。
毋庸置疑,建设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在追求真实性及其建设工程实体生产经过的一致性的过程中就发挥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第一、从档案的形成看,建设工程档案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随着建设工程的立项、施工到竣工的进程而产生与积累完成。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强制性地规定建设工程的实施应该与建设工程档案的建立同步。国家档案局在《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档案的产生与建立,可以按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就已经有大量的文件资料形成,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相关资料产生与积累;第二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修改、技师事故记录以及监理、认证等技术资料;第三阶段,工程竣工后,竣工图纸、各专项验收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录音、录像和上述阶段的档案资料统一立卷、归档及其移交档案馆。
第二、从档案管理的服务内容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不仅是真实、完整、系统地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还是有效地为工程施工服务的全过程。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一直有三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技术性的,是抽象的,以文件材料为表象;另一个层面是操作性的,是实体的,以工程物理实物为体现;再一个层面是监督性的,是理性思维判断的,以工程物理实物与文字材料表象的统一性——质量为坐标。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特点是“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与系统性的统一”,因此,在工程监督管理方面是可以发挥关键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事实也正是如此,当今在建筑行业中,较为流行的档案管理制度就是采取“三纳入”、“五参加”(有的总结为‘四参加’)、“三同步”(有的总结为‘四同步’)。所谓“三纳入”就是将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图纸、音像、数码拷贝等资料的形成、制作、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建设工程各项程序(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决策层的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各级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经济责任和岗位责任中。所谓“五参加”是指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参加工程项目审定会、产品认证会、技术鉴定会、设备开箱验收会、竣工验收会。所谓“三同步”是按照建设工程的进度分为:1.施工前,建设工程前期筹备(包括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时,同步完成其文件材料归档;2.施工中,检查、监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时,同步检查其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包括监理记录、认证记录和检测记录等);3.竣工时,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并移交其建设工程档案。总之,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过程,表面上是一个建立原始、真实、完整、系统的建设工程档案的过程,实质上还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