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3 15:41: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司税收筹划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101)
[摘要]本文首先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从相关角度,结合笔者在跨国公司中的工作实践,分析了跨国公司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最后提出加强国内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抛砖引玉,希望为国内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的舞台上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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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浅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6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公司逐渐走出国门,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营的国际化必然会引起税收的国际化,由此尽早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节约企业成本,更有利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成为中国跨国公司应研究的重要课题。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动因
1.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外因分析
跨国公司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遍布多个国家,众多国家都有其分支机构,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异,跨国公司较单一的国内公司来说,具有先天的税收筹划的外在动因,这主要是由以下五个方面决定的:
其一税率政策不同,如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税率达50%以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往往采取较低的税率,另外一些避税港则为零税率,由此税率差异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投资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二各个国家纳税方式存在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纳税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差异。其三税收管理效率上的差异。其四各国互相之间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其五纳税主体的差异,政府征收方式上的差异,如有的实行居民管辖权征收,有的实行地域管辖权征收。
1.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内因分析
跨国公司为最求利润最大化,会尽可能减轻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所以通过自身所追求的目标来看,进行合理避税,做好整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也是各跨国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必须要求考虑的。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选择有利的经营投资地点。一方面来说,不同的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千差万别,税收负担水平也不尽相同,同时各国也都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等。比较著名的跨国企业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从而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各类鼓励政策,包括各类税收返款等,截至2011年,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超过470家在中国落户,国家从税收政策角度为吸引外商投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还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优先选择之地,例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也没有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再如中国香港,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像英国、爱尔兰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跨国公司一是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二是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等。
(2)选择有利的纳税主体。跨国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账。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说白了,分公司就像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要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一样。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由母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并享有股东权利义务。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时有很大差别,跨国公司应根据投资国的具体情况,对这两种组织形式加以比较进行选择。
另外许多国家都对常设机构,即公司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的利润进行征税。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3)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因而合理的利用转移定价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遵守各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严谨和复杂的工作。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例如最近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联合多国税务部门调查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全球知名公司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约合1.4亿美元),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3对我国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是广视角。要有立足于全球的视野,对各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及相关信息深入了解。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各不相同,其中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纳税关系也很复杂。另外,在各国的经营、收益的方式种类、经营内容、纳税地点以及国情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二是多角度。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站在多个角度,准备多个备选方案。跨国经营公司应全面分析情况,逐个分析,从不同角度,结合时间和空间要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是全方位。进行跨国税收筹划,还要有全局观念。跨国公司应全方位看问题。追求整体税负最小化,避免过于追求某一国的税负最小化或某一项目的税负最小化而忽视整体税负。
四是重长远。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要具有长远观念。税收筹划应考虑长远利益,不能单纯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我国跨国公司应制定较长期的、整体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是夯基础。对跨国公司而言,要注重内部人才培养,夯实基础、抓好内功。首先要培养一批懂财务、税收、外语、电脑的财务管理人才,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在我国跨国公司要特别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提前研究税收筹划并糅合到经营战略和公司经营计划之中,借鉴学习国外跨国公司成熟经验,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实现企业经营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
一、引言
财政公共性作为财政的基本属性,凸显了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表现为政府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提供社会公众所不愿提供、无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活动的相应财政支出,要求政府政策考虑国民利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正是强调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的重要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有更大的作为;与此同时“大部制”的实行彰显了政府机构精简的决心,追求政府规模的控制。政府规模怎样影响财政公共性?怎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本文尝试通过对20年统计数据构建计量模型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财政公共性的研究较早,也较深入,近年来,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提出,财政公共性的研究再次成为理论热点。李一花(2000)[1]通过对财政阶级性与公共性的分析认为,应在承认财政是两者对立统一的基础上,淡化财政的阶级性,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并指出应解决好财政支出的“缺/越位”问题,以有利于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崔潮(2009)[2]在分析了财政公共性公共指向、时空依赖、整体性下的层次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指出财政支出“越/缺位”现象是财政公共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现,主张推进财政公共性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张映芹(2009)[3]指出财政公共性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与国民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主张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认为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财政公共性的基本价值理念.
对于政府规模的数量方面衡量指标的选取,国内学者的大多意见统一,王波(2009)[4]认为有政府财政开支占GDP比重、行政机构数量和公务人员占总人口或就业人口比重三个基本指标,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不能盲目提倡小政府,应找到使市场与政府作用得到最大发挥的平衡点。吕炜,单双(2009)[5]则构建了人员规模和资金规模两种新指标,运用1997-2006年21个代表省市数据运用CLS计量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政府规模与公共服务水平正相关的结论。
目前对于政府规模对财政公共性的实现及变动的影响的分析较少,本文想以全国各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实证分析,希望得到有效结论。
三、模型构建
由于财政公共性概念的抽象性,目前并无一致认可的衡量指标,考虑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是财政公共性的实际表现,而前者的获得又是通过财政支出中相应项目形成,因而本文采用将每年政府(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财政支出中用于国防、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加总作为一个指标来衡量公共支出水平,用公共服务支出表示,该统计指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家财政主要支出项目中社会文教费(具体包括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费和行政管理费这三个指标值的总和。同时考虑为避免价格因素对数据造成不必要扰动,把以1978年价格为基期水平,对其余年份进行平减后的数据作为模型数据;对于政府规模,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上可以采用行政机构数量、政府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比重和政府财政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标准。本文采用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总)消费支出占当年GDP的比例衡量,并免于受价格水平影响,用消费支出/GDP表示。其中政府消费支出这一统计指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后者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2006》收集整理,由于文中公共服务支出这一统计指标是新构建的,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提供相适应的价格指数,暂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代替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年全国时间序列数据运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实证分析得到公共服务支出与政府消费占GDP比重成正比,表明财政公共性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当期政府规模。同时我们注意到,该模型不能用政府消费支出占GDP比重解释公共服务支出的全部变动,这说明不能一味靠增加政府消费、扩大政府规模来提高财政的公共性水平,这就为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建议可以阐述为以下几点:
1.加大对目前财政支出“缺位”领域的公共服务支出。所谓“缺位”,是指按照财政公共性的要求,应该但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的财政支出项目。虽然自1990年以来我国财政支出以平均每年约为17%的速度增长,但基础性科研、基础教育,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投资比重仍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在这些公共服务领域扩大消费规模,以实现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合理,同时也将提高财政的公共性水平,有助于关注民生的“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2.逐步消灭财政支出的“越位”现象。与“缺位”相反,在某些领域财政支出干预市场起到了负面作用,即对竞争性领域有较多参与,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这些领域,财政支出应有所限制,以免干扰我国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职能的顺利实现。
3.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的基础上更要“增效”。诚然冗员的机构导致行政管理费的无谓扩张,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大部制”的改革自实行以来,已取得很好的反响,但改革仅停留在精简机构、裁撤人员上远远不够,盲目追求政府规模的减小更不可取。由以上模型分析我们得知,财政公共性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政府规模,盲目“减员”不但不能“增效”,反而会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明智的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在把人员编制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基础上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4.合理利用政策滞后效应,提高财政支出资金利用效率。单纯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忽略以往政策的滞后影响制定的政策,可能会在政策实际执行中产生偏差,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过犹不及”。通过对政策滞后效应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更恰当的安排财政支出,不但可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还能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这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财政支出的绩效提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一花.试析财政的公共性和阶级性[J].东南学术,2002(2).
[2]崔潮.论财政的公共性及其演进[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5).
[3]张映芹。民生本位时代的财政公共性——基于公共福利价值目标视角的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励,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员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那部分利润回购现有股东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组织买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员工;二是一次性购买原股东的股票,企业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组织并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票。回购后原购票作废,企业逐渐按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股票。
【摘要】
随着国家税法的规范,税务筹划逐渐为高校校办管理者所重视。对校办产业来说,成本效益也是经营中考虑的问题,而税务筹划就是在现有企业经济条件下,采用合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校办企业有效地开展税务筹划不但有利于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也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相比其他企业来说,校办企业在规模、资产安排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开展税务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高校校办企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高校校办企业是指高校独资或部分出资,由学校负责,主要参与经营管理或一般参与(不控股)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于学校法人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总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事项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压力,现在又很多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又有所不同。
一、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的需要
大学创办校办企业能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三个优势,一是技术;二是产品知识含量;三是人才。但是校办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筹划,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借此实现政府职能,消除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国家与企业之间这种利益分配筹划必须是规范化、合法化的。而按照税收“规范性”原则,政府不能苛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之外作超额纳税,这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也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并发展壮大自己的有效手段。其中,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收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和税收环境的正常化。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作展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税务筹划可以满足企业减轻税负、追求更多的税后利润的动机,企业通过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从主观方面看,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是人的主观行为,如果对税收法规政策误解,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税务筹划的失败,就有偷税的嫌疑,就有可能被补税、加收滞纳金、15倍的罚款。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也会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对于综合性企业,有设计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同时也有涉及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的。在理论上很容易划分,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划分,由于两个税务机关都从本单位的税源利益出发,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甚至会出现抢税源的情况,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模式,实行征收与检查分离,企业的纳税辅导、正常纳税申报,在征收机关进行,而企业是否按税法、按时、足额缴纳,只有通过税务稽查机关检查以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答复的问题,稽查机关不一定会认可。这样由于征收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也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同事要有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一)独立性
高校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其他同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同样也适用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关联性
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与高校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能源消耗、研究开发和收益上缴等方面与高校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会对高校的税负产生影响。
(三)一致性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目标应是实现上交高校收益最大化,其税务筹划目标与高校具有一致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校校办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高校与校办产业间的防火墙,两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为目标。
(四)可行性
高校校办企业具有技术性强、可实行集团化管理等特点,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具有现实空间。
四、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导向
国家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没有总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尤其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不同于市场其他的企业,它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托管筹资渠道,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虽然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后,财政也可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但其未必能直接投入到对校办企业中,影响到高校校办企业的积极性。
(二)资产权属与使用分离增加筹划难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而来的,是高校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实习基地,是科研工作中的产学研实践载体。高校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很多资源,如高校将办公楼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将内部招待所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等。但由于受国家政策限制,高校并未能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公开收取使用费或资产租金。资产经营公司既不能列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也不能列示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给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
(三)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要随时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还要熟悉有关高校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整体情况而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高校管理层尚未建立统筹规划思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计划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特点,其更是需要高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活动、投资收益等方面统筹规划。
五、对于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等教育而言,尤其是近几年的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笔者认为,为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国家应加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幅度。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虽然日前财政部已明确对于高校捐赠收入给予一定的财政配比资金,但目前国家对于这种捐赠行为缺乏充分的企业税收激励,高校在争取捐赠收入时存在难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提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幅度,提高高校捐赠收入比例。
(二)明晰资产权属实现有偿使用成本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对高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高校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或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使之能够合理计入资产经营公司成本。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为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负责人应当授权给税务会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使方案落到实处。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选定的,必须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生产、销售等部门有可能从各自利益出发,或多或少会有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甚至与失败。税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筹划方案的要求,经常指导生产部门规范行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把握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观念落后、体制僵化等制约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障碍,努力加快自身改革,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用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为学校和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议有效地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因此校办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涉税失误中始终保持的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系统,收集和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当出现可能引起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筹划着关注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指导策划者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保证税务筹划行为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其实施效果。
六、总结
税务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有预见性,而政策与法规室在一定情况的可以变化的。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处于一个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改革创新,校办企业才能够在新起点上有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兰日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探讨.教育财会研究,2005(8)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
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
[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
[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马圣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j].金融管理,2008,(5).
关键词:财务管理,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筹资过程中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可能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的税负产生影响。这就需要企业考虑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又节约了企业成本。根据企业所筹资金来源不同,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一般而言,企业筹集资金都是通过自积累的方式。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发行的债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起到节税的作用。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
2、资本结构的所得税筹划分析
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负债筹资所具有的优势在于:企业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作为费用列支,有抵税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考虑到企业的最佳资本架构和负债的财务风险后,需要以权益资本收益率为标准来识别负债筹资方式与权益筹资方式的优越性以及不同规模的负债筹资的优缺点。在完全资本市场中,企业存在最佳资本结构,同时企业还存在最佳股权结构和最佳债权结构,充分享受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利益。由于税收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存在,债务和其他税收盾牌的存在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选择。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税收筹划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方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其目标是要提高经济利益,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对于其进行税收筹划显的就尤为重要。
2、企业投资地区及行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区域的选择,除了考虑企业生产所必须的物质基础,还应考虑到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异。新所得税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如果投资者准备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现在可以不用考虑地域因素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条新优惠政策,获得纳税筹划好处。
3、企业投资方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方式从投资对象的性质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就是把资金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便获取利润的投资。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便取得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限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选择不同类型的债券投资,一方面要比较其收益率,另一方面要进行利息缴税后的比较,得到实际收益率。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不同的经营方式会使经营者承担的税负存在差异,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这个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通过合理的成本费用的列支和销售方式的选择而进行的。涉及到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主要因素有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收入、成本、费用等,如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现有规模,就要找出这些影响因素背后隐藏的税收筹划突破点。另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额外税收负担,包括会计核算方面的和纳税申报。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以获得税收利益。
2、所得税率的所得税筹划
首先是通过过渡税率的进行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过渡税率进行了规定。对于新税法来说税率降低的企业,可分年过渡到正常税率的企业,通过提前销售或者适当降价促销确认收入,成本尽可能后移例。其次是利用税率突变年度的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候,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过程中。这时,企业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时间,即在突变前还是突变后确认,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改变销售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实现提前收取销售收入目的,或者通过销售折扣鼓励对方提早付款。
3、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所得税筹划
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税率变化、企业所处阶段。假如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会形成虚夸的应税收益;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计算确定销售成本虽然都是使用平均单价,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但采用移动平均法最后购进的价格较高的存货可能不参与发出存货平均价格的计算,因此其应税收益比加权平均法高,应纳所得税也就比加权平均法多。因此,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依据企业情况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参考文献:
1. 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全国商情,2009(8)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1日
税收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例如我国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是顺应市场和时代的产物。对此,我国多数公司将税收筹划提上工作日程,对于我国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产业来说,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关注税收政策,努力采用各种手段降低企业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眼下我国税收政策的重点放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上,笔者认为,这是解决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会给企业带来实惠。作为特殊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样会因为此项政策的实施而减轻税负,但是就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来说,还需要进行一些完善和革新来解决当前面临的许多现实难点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财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财务入账金额会变小,不再含有营业税,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机械设备以及物资等,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即可抵消进项税,从而减少企业施工成本,增加利润。在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变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再是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贷:应付账款,不再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也有所变化,由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从而减少了成本费用,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表面上看施工企业税负由原3%转为11%,增加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例如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等。可以说,营改增是否可以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取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费占据较大比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工资大幅上涨,此费用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施工企业会增加税收负担。另外,根据我国现状,施工企业购取材料的渠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分包企业资质良莠不齐,经常很难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再者,企业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其费用成本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大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其最核心的难点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其次是如何确定征税的类型和税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是阻挠税改的因素之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行业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试运行期间,需要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稳定,税款收入仍归原试点地区分别入库,财政减收额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担。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税收减少的影响,税改退缩心理有翘头趋势,放慢了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业征税类型的确定。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用何种类型一直是争论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税,不符合简便征管的原则,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率无论是17%还是13%都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若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将是很大的负担。
3、建筑施工企业征收税率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税率的确定是改革当中的难点,是另行规定税率,还是与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一直没有确定的说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建议
所谓税收筹划,既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税,是企业通过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通过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减轻企业税负的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综合性、选择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而税收筹划合乎税法宗旨。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制定多套纳税方案,并在其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进行纳税。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依法纳税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意识,顺应“营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筹划范围得以扩大,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与此同时,需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应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另外,施工企业财务应当防止资料丢失,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2、调整施工企业内部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内部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有相关机制予以平息,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同属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货物运输任务,运费按照每吨200元,但是实施“营改增”后,在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的基础上,乙公司税负每吨上涨四元,涨至七元每吨,扣除每吨三元的税负,乙公司税负降低了,如此一来,在不超过税负下降幅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运费,设立双方都能够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实现税负科学、合理的转移。
3、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减税政策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面临的税务环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灵活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方面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对报价做出适当调整,防止出现执行政策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自身的发展目标,施工企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会受到很大影响,施工企业需要依据周围环境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在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芳,王松.税收筹划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山东商业会计,2012.
关键词:供电;投资;税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53-2
1 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新设立企业或进行机构整合时,设立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是必须要认真讨论的问题。2008年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或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因开拓市场、抢占先机或其他地理优势、政策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异地设立新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负水平。
案例:甲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J当初为了拓宽市场,在临近的县城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R,假设J与R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与-100万元,并且J与R适用25%的相同所得税率。由于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前期成本较大,集团管理层预计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期内R公司仍会处于亏本状态。
筹划分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母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降低总体税负,可以将全资子公司R注销改为设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与J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税收筹划前后缴交企业所得税减少25万元,下降10%,筹划效果明显。
2 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减少集团总体的纳税金额
当集团企业计划成立新的子公司时,不同的投资方式将有明显不同的纳税结果。在供电辅业集团企业中,处于业务的扩张期时极有可能要发生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因业务扩张需求,甲集团内某企业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W,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假设可预计W当年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利润率为16%;母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假设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计为1000万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5000万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2500万元,剩余25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15%,而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为8%。
根据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计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假设1: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②假设2:若母公司所得税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子公司税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15%=162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15%=18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15%=172.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③假设3: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5%=4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48=272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72/(1-15%)×25%-48=32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8%)-36=20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4/(1-15%)×25%-36=24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15%=33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2500×8%)-33=87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2500×8%)×25%-33=-3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15%)-36=13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1000×15%)×25%-36=6.5万元
④假设4: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不论是否享有优惠税率,向企业拆借的资金都不能超过税法限定的范围,否则经过纳税调整,非但没有起到转移税负的作用,反而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第二,当母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时,要尽量把利润留在税负低的企业,不要分回,并且尽量减少拆借资金,以免利润从低税负地区向高税负地区流动。
3 择优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
对集团企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是当前辅业产业集团企业改革的重点。为了优化资源,整合产业链,构建更适应市场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并购重组是必经之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对并购重组这一经济行为推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或转让的资产、负债的价值,并与被合并企业原先的账面价值相比,资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在合并后不得结转至新企业继续税前抵扣。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被合并双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一,被合并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不确认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待企业合并后由合并企业计算损益,存在资本或股本溢价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之前未了结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可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税前抵扣。第二,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兼并收益。
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兼顾筹划的效率和效果。伴随我国税制改革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必将形成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相互促进、相互改良的良性循环。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市场,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生产性民营企业,由于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来看,生产性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较弱,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从外部因素来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使得生产性民营企业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由于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使得国内大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导致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成本较高。因此,广大生产性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性及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所处的有利经济形势,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领会税收立法精神,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才能成功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都是一些跨国公司、三资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其中有的还是纳税先进单位,这就说明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纳税意识比较强,纳税风险较小。生产性民营企业需要克服自身条件的限制,加强对税法内容的了解,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生产性民营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公司以海外直接投资、并购及国际工程承包等多种形式实施“走出去”战略。风险与收益并存,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中国公司也出现了各种税务问题。根据多年海外工作经验,分析了中国公司海外经营中产生税务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应对“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海外经营;税务;原因;管控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80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尤其是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抓住政策红利,纷纷抢滩海外,掀起了以形式多样、资源导向、项目多元、专业开发为特点的境外投资热潮。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涉足地区和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中国公司在境外面临着种种异国税务问题,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务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防范各类税务风险,实现海外工程项目的正常、安全和健康运营。
1 中国公司海外经营中出现的税务问题
海外经营应遵守所在国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得收入必须按规定依法纳税。如果企业不能充分了解所在国的税收种类、税率、征税方式和税收优惠,不能从会计制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采取合法的减税、免税和避税措施,或者避税失败,将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各国纷纷加强税收监管的大背景下,税务问题更呈不断上升之势。
从税务问题的发生原因和影响来看,中国公司海外经营通常存在的税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的失败是税务问题的主要诱因。绝大多数中国公司海外经营时为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都进行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即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涉嫌违法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时,要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2)中国公司由于没有对项目当地的会计和税务制度充分了解或存在机会主义的思想,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3)中国公司海外经营运作时,一般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例行性的外帐税务审计。在南美、中东、北非等不少国家都设有针对一定规模外资企业涉税事务的大企业管理局,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进行税务审计。由于东道国及母国的税收监管带来的税务检查、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纠纷和处罚措施,对企业经营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4)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用好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造成多付税金的风险。在投资架构安排实施过程中,由于东道国、母国等各方的税务处理差异而导致的对所得双重征税的风险。
2 原因分析
公司的涉税管控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控制度以及涉税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海外经营的整体税务风险。由于近年来海外项目发展太快,相关人才储备没有跟上,各级管理者对此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一旦有了项目,还是派遣国内的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还是沿用国内那一套。即使这样,财务管理机构还是过于精简,人员是少之又少,在素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又担负大量的业务工作,导致管理上不完全到位。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相关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以及各国税收法规、财务法规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偏差,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十分重要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筹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甚至于与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基于这种基础的税务筹划,风险性会更大。个别中资公司管理层,低估了项目所在国特别是非洲、东南亚等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国家的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执法能力,结果为自己的主观片面认识和错误的税务税收筹划付出了沉重代价。
中国公司海外经营出现税务纠纷也有一些客观原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体制以及文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跨文化冲突无处不在,给项目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国内成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模式整体移植导致水土不服,管理失效,严重者引致项目失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各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同,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集中体现在税务处理方面。各国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差异给中国公司海外项目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部分协定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二是企业对各税种政策的掌握程度,因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目较为复杂,因此在各税种的政策把握和计征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随着国际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涉及的施工领域越来越广,承包商与国外公司间的各项合作也在扩大,合作收入的分配、资金的流动、成本的分摊、利润的分配、税金的缴纳等事项,都涉及多国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操作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公司注册、税务登记、设备物资进出口、外汇管制、适用的会计制度等各国之间都有差异,这就要求公司管理层和业务经办人员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保证主动,防患于未然。
3 海外经营税务风险管控措施
3.1 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强化税务风险防控意识
境外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风险识别带来很多困难,已知的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未知的风险。因此,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必须尽可能全面、细致和准确,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税务风险是与政府财税机构相关,与税收法律相关,所以海外企业应树立严格的守法观念,提高风险意识。排除无足轻重、麻痹大意思想,打消偷税漏税、违法筹划念头。把税务风险防范作为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人人管风险、事事想风险”的氛围,把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到实处。
3.2 完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高素质、国际化和复合型的人才队伍,是现阶段中国公司跨国经营过程中一项相对紧迫的任务。选拔和招聘有较好当地语言沟通能力、一定涉外税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海外项目的财务团队。母公司财务部门可适时调整财务岗位,增加财务管理人员,提高对海外公司管控能力。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国外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国际化公司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参加定向培训或定期培训等多种渠道,帮助项目经理、财务、进出口和法律等海外一线涉税人员加强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系统学习并熟练掌握转移定价等税收筹划主要流程,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能及时合理地发现和估计潜在的税务风险。
3.3 优化管理体系,健全内控制度
国际化公司应坚持改革创新,建立灵活适用的国际经营管理体制和科学、高效、严密、可发展的制度和执行体系,并结合自身特点,借鉴国内经验和国际经验,逐步形成适合海外市场的管理模式。完善的内控制度是项目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保障。境外项目内控制度要以中国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的内控制度为依据,同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在充分了解当地合同、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清晰的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划分人员权限、明确岗位职责、完善项目财务核算体系等,这样才能保证国外项目规范健康运行,为化解税务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3.4 聘请当地中介,借助高水准“外脑”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可为中资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更重要的是规避涉税风险。中国公司境外经营不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当地所有的政策法规,纳税信息滞后,通过中介服务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中介税务服务的内容为纳税信誉评估,即通过税务鉴证,税务机关认可独立的审计报告,对纳税义务人的综合纳税情况给予信誉等级评估,因而减少纳税检查次数、给予公司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负面效应。中介机构通过事前独立的纳税检查,既帮助纳税人整改经济事项从而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又承担了涉税责任。
加强项目外账财务管理,聘用信誉可靠、工作能力强的当地会计师,特别是四大协助进行当地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发挥他们在语言和当地政策了解上的优势,这对海外项目处理好财务特别是税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5 科学筹划、周密安排、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细致实施的工作,它要求相关人员在实施时既要着眼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又要从税法具体条款的操作性着手来进行规划。同时,节税应与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和收益分配决策结合起来,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从而谋求纳税人最大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综合考虑和全面权衡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3.6 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审计
海外项目在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计通知后,应当准确了解税务审计的性质、进场时间、审计内容等,提前准备好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缴税证明等文档,做好税务自查工作。企业应当在税务审计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给税务机关留下良好的印象,有利于企业日后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的同时,注意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税务检查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采取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于税务审计结论,特别是涉及补税或其他违法行为认定的,必须仔细审核,如存在争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中资企业海外项目机构应以税务审计为契机,针对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税务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 结束语
从劳务合作到工程承包,从单一产业到多轮驱动,中国公司凭着一股“敢为人先”的勇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一直保持着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海外经营之路。“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已是海外企业当务之急。海外经营的管理者特别是财税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反复探索并勇于实践税务风险管理,从而促进海外事业有质量、有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旭红,王瑛琦.“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应对[J].国际税收,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