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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21 15:32: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税收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值税税收风险

篇1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的经济的带动下发展日趋成熟,目前已经占我国GDP相当一部分比重。房地产开发企业最重要的是土地和资金,相应的涉及到的最重要的税种就是土地增值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征管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税收的增长和发展。那么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如何有效的识别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并有效的预防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土地增值征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以此建立税收风险识别方法体系。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税务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行业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过程中得到迅猛发展,虽然近两年增长趋势放缓,但总体来说还是呈现增长的状态。200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宏观政策,主要是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从而削减房地产泡沫,同时税收机关也逐渐加大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但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税种较多、运营方式较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其征管的难度,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征管,难度之大更是不言而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最复杂,可将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归集为两大类:(一)房地产行业因自身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造成的风险;(二)征管部门人员因自身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三)其他风险。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方面风险。1、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最重要的有两部分,即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来说,最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少计收入,其少计收入的主要方式有将房产作为拆迁补偿分给购房者、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产不记收入、以完工房产抵建安成本、将车库、杂物房等的销售收入作为房租核算等。2、对扣除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之一为虚增开发成本,如:增大建安成本,虚增材料价格等。风险之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时将收取的代收费用作为20%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增加扣除数。风险之三为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风险之四为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计入扣除项目。风险之五为将整个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等。3、核定征收所存在的风险。核定征收被普遍认为可以降低税负,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故有很多企业即使账目清晰、核算健全,也自称核算不健全而去申报核定征收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二)征管部门人员因自身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风险。1、房地产行业属于一个大的门类,涉及的财务知识非常专业且财务核算极复杂,加之基层税务人员对相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的了解上掌握不足,故对基层税务人员来说征缴土增税是一大难题。2、监管不到位,房开企业即使达到清算条件,但因税务局未要求其清算自身不主动进行申报清算从而拖延清算时间。

(三)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风险,如利用税收优惠:合作建房、企业兼并等进行避税;出售出售土地使用权等存在的风险

二、风险识别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各行业中房地产行业以其涉及税种多、核算复杂著称,其中土地增值税按照“先预征、后清算”的原则进行征收,本着这个思路,将土地增值税的风险识别指标按环节主要分为三类:整体风险识别指标、预征阶段风险识别指标和清算阶段风险识别指标。具体见下表:

(1)整体税收风险识别指标。由于房地产开发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企业的总体利润、收入都具有正相关性,可据此来构建如下分析指标:

指标1: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指标说明:与毛利率相比,净利率考虑了期间费用的因素,能反映最终经营成果与收入的比例关系。将其与同期同类企业统计得出预警值相比较,如果过低可能为成本数据不真实。

指标2:土地增值税负比=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

指标说明:该指标旨在对土地增值税税负进行分析,可以参考同期同类楼盘的指标情况以及近几年该纳税单位指标值,若存在较大差异,即有理由怀疑收入、成本或者纳税义务的履行方面可能存在疑点,有待进一步进行评估。

指标3:企业所得税税负比=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税销售收入

指标说明:该指标主要是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分析,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有较大差异,主要关注是否有双限房及不征税收入,同时关注是否有少计收入等情况。

(2)预征阶段税收风险识别指标。针对尚未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机关对纳税人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按季以申报销售收入按某一预征率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指标4:营业税怀土地增值税度税依据差=(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预征)

指标说明:按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同时,这些转让不动产行为也会形成转让增值额,因此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钩稽关系,上述指标合理值应为0。如果出现差额,可能因为企业少申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也有可能企业申报期出错等情况。

指标5:土地增值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本期房产销售收入+本期预收账款期末数-本期预收账款期初数)]÷[上期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上期房地产销售收入+上期预收账期末数-上期预收账款期初数)]-1}×100%

指标说明:根据规定,房开企业正常开发期间,土地增值税税负应当基本保持在相同水平,如税负变动大,则可能存在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及财务报表数据不实的问题。该指标预警值为0。

(3)清算阶段税收风险识别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在清算评估指标的构建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评估指标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的评估。

指标6:销售面积差=企业申报已售面积/第三方公布已售面积

指标说明:该指标合理值应为0。如果出现负值,则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以其附属建筑销售后,没有被计入已售面积中,相关收入也就没计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指标7:单位面积销售价格=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总建筑面积

指标说明:该指标可与房管局网站上网签的该楼盘平均售价进行比较,如过低,可能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指标8:单位面积建筑成本差异率=(单位面积建筑成本/参照值-1)×100%

指标说明:通过具体房产项目的单位面积建筑成本与该地区的参照值进行对比,如果高于标准值,则可能存在虚增建筑成本的情况。如果单位面积建筑成本差异率大于0,则产生税收风险,差异率越大税收风险越大。

三、案例验证

本文借助北京某上市房地产公司的B项目二期进行验证,数据来源全部为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和相应成本,经核算比对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对整体风险识别分析得出,2014年A公司世纪城项目二期可能存在少缴税款,少申报等问题,同时对于指标4和指标5共同出现的指标反常问题,可能原因是由于2013年销售的房产中包含有双限房(仅限于推测),具体原因需进一步评估核实。

通过对预征阶段风险识别分析得出,A世纪城项目二期土地增值撕毁预缴阶段存在较大异常,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进而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或隐瞒不缴的情况,应重点进行排查。

通过对清算阶段风险识别分析得出,A世纪城项目二期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和虚增建筑安装成本、其他开发成本的可能。

四、结论及展望

上述三个阶段的指标并不是每次都全部用来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清算条件,处于预征阶段,则根据预征阶段识别指标和整体分析阶段识别指标来进行分析即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到清算条件,则可根据整体分析识别指标和清算阶段识别指标来进行分析。同时不同阶段分析时可进行比对验证,以确定风险是否真的存在。

房地产行业是个值得研究的行业,涉及的税收内容也较多,本文三个阶段的指标是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环节来构建的,可能不尽完善,笔者将持续努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出更好的方式或模型来识别其税收风险。(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戈丽.浅析企业税收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系统的设计[J].企业导报,2011,(14)

篇2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情况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加之现在房地产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减小企业税收负担,减轻资金压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从项目前期、开发过程、销售等不同阶段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三、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以下对税负较大的土地增值税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及若何筹划作详细说明。

(一)土地增值税汇缴实务中存在问题及风险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高低决定了税负的大小,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对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及风险:

1.各单位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都有一定认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所在单位的限制无法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2.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由于缺乏与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不能取得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支持,对企业整个流程了解不足,筹划无法带来收益。

3.对增值额计算中所涉成本扣除项目的理解不到位,致使未能合理按税法规定归集成本,造成项目工程建安成本虚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二)按房地产开发流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的税收筹划

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开发主体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

首先应考虑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同,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区域间的税率差异、地区间的优惠政策来选择最适合开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2)开发方式选择

一个地产项目可分为自建、合作建房和代建三种开发方式。

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代建房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2.项目建设阶段

(1)建设期扣除项目筹划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按此规定,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继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区差异,导致不同地方开发的房地产增值额高低不同,所以,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可对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按一定区域和不同的分摊方法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借款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率,即5%或10%。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则计算分摊利息,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的,据实扣除;反之,如果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低,则不计算应分摊利息,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方式的选择

可采取直接销售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等。基于土地增值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增加销售环节后,适用税率下降,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就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变小。

(2)销售定价的筹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超过其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筹划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在扣除项目既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就是关键,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3)把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进行筹划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只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四、对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思考

上述筹划方案看起来推理严密、论证完整、结论可靠,但在实际操作中扔存在着很大风险。税收筹划似乎成镜花水月,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税务筹划不仅是税收的事情,要把它放到整个企业的价值链中去考量。缺少对企业整个流程的了解,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周围利益群体的反应的理论性筹划,并没有十足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篇3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

随着国家房地产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我国的GPD中所占比重已经非常大,这在带动国家企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当时房地产企业因项目投入资金较大,且经营过程较为复杂,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如果房地产企业无法根据自身的企业运营发展进行有效的税收风险内部管控,将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比较严重的障碍,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内外部税收风险的综合因素分析,以努力探寻房地产企业税收内部管控方式为手段,通过有效的税收控制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不断地实现税收风险的化解。

1房地产当前的税收风险分析

从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出现的风险因素分析来看,其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由于房地产企业没有对内部的税收风险管控加以重视。房地产企业的税控管理重点往往在税务申报工作和单个环节的税费避让,普遍缺乏对国家当前税控政策的彻底分析和了解,没有形成与之对应的税务管控方案。同时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专岗都是兼职,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方面都比较欠缺。从房地产所面临的税收风险来看,其主要有政策、财务、企业经营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对这些税收风险缺乏连续性的总体方案规划,特别是当前变化较快的税收政策也提升了税控风险。基于这些情况,房地产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合法提升,就应该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和内控体系的完善。

2房地产企业当前的税收风险内控现状

2.1企业普遍缺乏税收筹划管理理念

房地产企业的税后筹划基本定位在如何有效地降低纳税方面。实际上,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税收工作的重要指导依据,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后风险的内部管控除了关系到纳税金额之外,还涉及企业营销,发展及财务,法律等多个环节。为此,在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方面,如何能够将其有效地贯穿到整个企业发展运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就成为比较关键的问题。在这方面,很多房地产企业还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缺乏针对性的管理规划,这就导致了企业成本管控不合理,税负得不到有效降低等问题的出现。

2.2房地产企业针对税收风险的内部管控机制不健全

要想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合理管控,就必须有完善的税收风险管控机制来加以约束。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多数房地产企业都已经能够形成针对自身税收风险管控的相关约束机制。但从机制的管控来看,普遍存在税控与经营脱节,税收让步于服务的现象。而且很多税收风险管控机制在日常公司运营中,因为缺乏执行监管,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加上缺乏针对税收风险管控的考核和评价,使得很多已经沉稳的税收风险管控制度很难得到真正地实施。

2.3普遍缺乏对税务政策的研究而出现税控不到位的情况

(1)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是变化比较快的,在房地产企业还没对一个政策进行完全吃透的基础上,新的政策一出台,使得企业财务对新旧政策难以进行很好的理解和贯彻。(2)企业管理层对税收风险管控思路有问题,他们普遍认为延迟缴税、偷税漏税是好事,其实这其中可能会导致很多会计角度的核算问题出现。再加上房地产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比较困难,施工过程较长且立项手续复杂,使得财务税收经常出现跨年的问题,这对企业保税及内部管控来说就困难重重。(3)企业普遍认为税控问题是财务专业角度问题。在实际的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方面,其他部门很难主动地去配合财务部门进行税控考虑。这就使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清算工作难度较大。

3优化房地产企业内部税后风险管控的相关策略

3.1成立专门的风险识别体系

针对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缴算繁杂的情况,应该以公司角度来形成风险识别体系,对事前及事中进行风险警示。提升管理层及税收专业的税控管理意识,清楚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及制度建设,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实现税收风险因素的合理识别和管控。

3.2进行有效的税收风险评估

企业要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进行等级分类。这样就可以结合等级评估来进行税收事件的具体分析,然后可以指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有利于税收风险的纵向比较和税控风险经验积累。

3.3不断完善风险应对体系

面对房地产税收方面的各种风险,虽然无法通过单一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是我们可以在总结风险等级及结果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对应方案的规划。常用的风险应对主要遵循:结合以往风险规避经验进行针对性措施制定;以降低诱发风险的不确定因素来降低税收风险带来的损失;进行高风险的有效业务转嫁,比如,可以以外购商品房的形式来处理安置房的复杂税务问题。

3.4完善关于税收风险的内控管理机制

很多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管控机制存在漏洞,同时缺乏执行监督。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房地产企业实行税收风险内部管控机制的执行监督常态化,让税收的合理规划和依法纳税成为一种内控正确观念。并构建与之对应的考核监督机制,实现税收风险内控管理机制的全面落实监督。

3.5形成税收规划与风控两相呼应的局势

税收规划主要是进行事前的税务安排,而税收风控则是一种预警,两者之间存在交叉,所以,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实现对两者的呼应统筹。以实现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合理了解为原则,及时进行与税法相对应的税收筹划。同时监理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税收筹划能够统筹大局。

3.6针对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控制

房地产企业日常运营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就是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控制方面,首先应该结合当前的税收减免政策进行灵活的纳税规划。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主要目的是及时盈利,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又与企业的盈利额成正比。所以项目初期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时还应该考虑如何通过将一些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里,来适度实现行业内部产业链的延伸,增强跨行业的利润转化,来实现对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效降低。

3.7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管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控制,首先应该避免违法税控导致的税务风险,在纳税之前先进行内部申报信息的稽核。另外还应该通过税后的总体筹划,以利润转移法的综合利用和收入调节,来最大可能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缴纳压力。

4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的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效益把控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进行风险规避,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如果内部税控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房地产企业将会给自身带来比较高额的税收压力。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能够紧紧抓住当前的国家的各项税后政策,并进行深入的分析解读,以正确税收观念的树立,来优化企业资金结构管理和成本运营机制,并加强差异化风险策略的应用,有效提升企业税收内部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王勇.浅论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方法[J].新经济,2014(29).

[2]赵玲.浅议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J].科技促进发展,2011(02).

[3]刘蓉.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管理理论的研究兴起与理论框架构建[J].光华财税年刊,2013(00).

篇5

一、中小民营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风险

营业税政策。对于一般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如中小建筑单位、服务行业,一般需要缴纳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额,存在的风险压力并不大。但对于娱乐行业来说,营业税政策为其但来了不小的税收风险与压力。由于娱乐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营业税,该营业税并不是指的存收入,而是具体的营业份额,因此对于这类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面临着很大的税收风险与税收压力。

增值税政策。对于增值税政策来说,主要面对的是诸如以制造或营销为主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可以抵扣一部分增值税,一般抵扣额度占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左右,而中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其增值税在计算过程中是不将进项税计算在内的,因此其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要高于一般的纳税人,而中小型民营企业本身由于规模小,经营有限,利润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比较低微,因此增值税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税收带来了一定风险并对其规模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所得税政策。由于很多中小企业其核算税率制度并不健全,因此都施行的是核定税率,并且由于本身营业利润微薄,因此在所得税政策方面的优惠也并不高。如果企业核定税收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那么就需要企业额外多付出一些费用。举有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按照核定税收情况应承担的税率是15%,但企业实际营业利润仅仅为7%,因此就会导致企业付出的税额要大于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二、中小民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构建措施

(一)构建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在中小型民营企业构建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过程中,需要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成信息沟通机制的构建:一是实现内部信息反馈制度的构建,即将企业相关经营及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反馈给相关税务专员,税务专员再将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指出其潜在的税务风险,最后反馈给上级领导。若企业没有相应税务专员,应采取外聘或其他方式加以实现,从而保障信息沟通机制得以完善。二是实现内部信息汇总制度的构建,主要目的是使得手收集归纳的信息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涉税信息加以处理分析、加工、传递,在传递形式方面可以以制定《财务信息流汇总表》来实现。三是实现内部信息处理制度的构建,即在信息实现汇总后能够快速对信息加以处理,提升信息的时效性,并尽快制定出相应处理意见与方案,提升税务管理组织的执行相率,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二)构建良好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选择科学合理的预警指标,一般情况下,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受其规模、盈利能力等多方面限制,因此税务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于大型企业相比较弱,并且很容易受到外部信息的干扰影响,难以实现相关指标的量化与实施。基于此,在对预警指标进行选择是?r可以将目标集中在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上,例如可以将生产销售、盈利能力、资产管理等尽快纳入到预警指标中去,有效提升中小型民营企业税务风险预警能力。其次要提升预警指标的可操作性,即在进行企业风险指标选择及获取中能够更加容易,例如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年度、月度报表来直接或间接的得到相应指标。最后还要确保税务风险预警指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从而有效提升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系统的灵敏性,全面实现中小型民营企业税务管理构建。

篇6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结语

篇7

【关键词】 税务检查; 税收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的基础工作在很多单位仍然非常薄弱,再与税收活动联系起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不少。由于纳税人原因导致税款少征,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给企业留下潜在的税收风险。

一、常见的税收风险点及原因

(一)税收政策多变与法制不健全造成企业对政策理解不足

我国处在经济变革时期,税收政策稳定性较差,变化比较快。而税收法律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及操作性等不完善,导致不同地区税法执行差异较大,给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带来巨大差异。如早几年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最为明显,各地执行情况花样百出。又如20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在年初就了,而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等财税部门的相关细则出台,直到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姗姗来迟了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同样是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了多年,但在2008年12月一个通知就将不征税改成了不征税收入。在2008年1月财税[2008]1号文明确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予征收所得税,而到2008年12月财税[2008]151号文就变成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关于嵌入式软件是否退还增值税及10%成本费用率的规定曾经也是比较模糊,政策几经反复。

如果说税收政策的朝令夕改是客观原因的话,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导致税收征管与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使得企业为了寻求竞争的公平和侥幸,存在纳税与监管行为的博弈,这是企业形成税收风险的主观原因。

(二)会计资料不规范导致的涉税风险

1.会计账簿及凭证内容及摘要不适当。会计账簿及凭证是税务稽查及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及寻找线索的起点。凭证摘要,记载的是经济业务行为,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及审批人员审核经济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之一。但有些不适当的文字表述,给了税务稽查人员突破口。如经办人员在物业费发票后面备注是房租,这容易引起检查人员怀疑是否是利用税率差避税;如果这种业务发生在关联企业,又会引起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原则等深入的问题;有的出现发票、单据、会计科目互不相符的情况,比如发票内容开的是办公用品,会计科目计入办公费,而借款单据事由是购消费卡;有的在发票上甚至将请客送礼之类的描述写在发票上;将临时人员工资,作为劳务费入账,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也未计入职工薪酬,不符合税法税前列支规定,企业应分清经济业务性质,存在雇佣关系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能提供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劳务费的应当取得劳务发生地的发票方能税前列支。会计账簿与凭证是企业经济业务的记录表,但如果自相矛盾,会成为各类检查的疑点。

2.发票的要素不适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发票要素开具齐全,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发票为劳保用品无具体的销货清单的容易被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不符合税法关于发票税前列支的要求,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发票日期空缺、单位名称空缺的发票有理由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涉嫌假票或套票及阴阳发票;一些商场开具的发票,数量型号空缺的发票,即使附有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疑为购买消费卡或预付款,涉嫌职务消费及接待礼品的购置,应按接待费等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发票内容与发票类别不匹配的;发票的类别及开具范围与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业务不一致;一个出差地报销的是另一个城市的发票也是假票的征兆;没有开具抬头的发票,疑被认定为个人消费。这些不适当支出一旦被查出,不仅需要补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罚款及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涉嫌偷逃税款。发票细节性的问题累计起来,就像是在企业的账簿里面植入定时炸弹,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不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随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3.经济业务相关附件不齐全导致的税收风险。如较为普遍的会议费或会务费科目如果列支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邀请、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的,属于资料不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等会议发生的相关餐费如果不能提供会议文件也需要作为业务接待费调增纳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税法定义比较模糊,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符合业务宣传费列支内容,但需要企业的审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4.应当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的税收风险。后勤部的收据、一些招标单位收取招标费开具的收据等应当开具发票的未取得发票的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未按照税务规定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属于取得不当发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利息不能提供证明属于统借统贷的、代收代垫款保险等事项都容易被税务机关以不属于发票不能税前抵扣。

5.收入成本核算不真实导致的少纳税款风险。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不严,暂估成本或费用不严肃,风险较大。税务稽点如果是查费用一般不会查出大的税收问题,而如果是查成本,税收问题通常会比较大。

(三)应对税务检查的工程程序不适当增加涉税风险

1.异常数据触动了纳税评估警戒线。企业自身比外部机关更能敏锐地获知企业财务数据的信号,应当将企业的一些重大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报和解释工作,主动消除误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被动的应对检查,只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企业在接到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尽可能获知税务检查的动机,主动与稽查部门联系,尽量避免上门检查。应对税务检查对企业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税务基础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

2.会计人员的素质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很大影响。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日常的会计业务审批及账务处理方式有很大影响,不管是事前的宣传教育、经营业务筹划还是事后的处理,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越低,税收风险越大。在税务检查时,不适当的解释或者给税务稽查人员抽查的凭证未经主管会计审查、未与业务人员沟通,直接向稽查人员汇报事件情况,都是不适宜的。企业主管会计人员不懂税法,公司涉税风险较大。

3.事后解释和举证不当会增加税收成本。企业如果不能对照税法规定找到合理解释与依据,会被检查机关认定偷逃税款。

二、涉税基础工作规范化途径

针对普遍存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完善涉税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税收意识

一是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虽然市场上一般的会计人员比较多,但高层次的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管理等全面复合型的会计人才对企业来说仍然比较稀缺。当今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和全球化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变,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及管理模式在不断变革,国内国际税收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和调控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企业需要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

二是对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提出要求。企业的会计如果不懂税法,那就是盲人摸象,非常危险。主管会计至少应当取得中级职称,熟悉税法知识。财会人员还应当定期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站,关注最新的政策通知及网络上对政策文件的相关解读,熟悉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税收知识。

三是开展税收知识培训。企业可以选择邀请水平较高的税务所的专业人员、税务征收主管机关的政策法规科人员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企业的经理层及主要经济活动相关部门进行税收培训,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使纳税筹划活动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至于留下税收隐患。

四是参加税务机关、纳税俱乐部等专题讲座,多与业内相关专家交流。

(二)规范会计核算基础资料

对账务处理、报销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料,按照会计基础管理的方法、程序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是规范发票要素,对报销发票细化管理,发票内容要齐全,日期、单位名称等不得空缺。

二是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忌购买发票,虚假报销。

三是严禁未发生增值税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划分成本费用、费用归集科目,按时确认销售收入,严禁预估费用支出。

五是加强发票记载事项与内容的审查。

六是发票后的附件应当与发票及业务活动相符。金额较大的发票应当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七是注意经济合同签订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时间差异,重视合同中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重大活动事前进行税收评估与筹划

一是对经济业务的活动行为进行事前分析、事前设计、事前咨询等税收规划,减少各经营环境的税收风险。

二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企业账簿凭证进行检查,降低风险。企业可以开展年度的税收筹划及税收风险自评估,自查自纠,减少会计差错漏交税款。

三是集团企业可以开展专题的税收自查,包括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组织成员企业间互查互纠,交流经验。

(四)聘请专业税务咨询机构

一是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可以聘请税收顾问、税务,对重大事项进行税收咨询和税收筹划,开展集团内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与培训,提高税务业务水平,降低纳税风险。

二是目前税务机构各地也不少,但较多从事纳税申报,从事咨询服务的水平并不高,尤其在税收筹划上实力突出的并不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机构对企业日常活动及会计账簿凭证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整改,排除不规范处理,发生非经常性的业务及重大的投资兼并等业务,由税务专业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谋划,规范操作,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曲红.浅谈如何改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J].商场现代化,2007(5).

篇8

1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含证券的经纪业务、证券的承销保荐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具体内容如下: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主要是指证券企业作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开展买卖证券的业务活动,具体来说有资金的存放与取出、客户账户的管理、金融产品交易的委托等。在此业务下,证券企业的收入来源于收取交易的佣金和委托费用。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指审核证券发行方的发行、上市文件,确保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向发行人推荐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合法筹集到的资金或者自有资金,进行买卖证券的活动来获得利润的活动,其中交易的证券产品有国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其他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指企业充当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在符合相关法规法律的前提条件下,与客户签订合同。依照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方式、和限制条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与管理。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证券投资的咨询,即为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的分析、预测、投资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的业务。证券企业的融券融资业务,即指在客户可以提供担保物和保证金的前提条件下,证券公司出借资金,使客户可以买入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从而收取利息。

2证券公司的税收风险

2.1经纪业务的税收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业税计算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手续费为基础,通常不会有任何扣减。但证券公司代为收取的交易监管费用、经手费用、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户费用、过户费用、托管费用等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业务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结算不能及时入账.一般会有一段时间的延迟,特别是小额的现金收入。

2.2自营业务的税收风险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算主要以股票、债券等产品卖出价格与买进价格的差额作为基础,买入价格是指债券、股票等在购入时的价格.不含在购进时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但需要根据相关会计财务标准的规定,由购入价格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进行制定。卖出价格是指债券、股票等产品卖出时的价格,没有扣减卖出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和费用。在同一大类下产品买卖所产生的负向差额,在同一纳税周期内可以相抵.倘若抵扣之后还有负向差额,能够结转到下一纳税期间进行抵扣,但如果在年底还存在负向差额,则不能再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2.3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风险

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者,建立一个特殊的账户管理所要委托的资金,把资金用于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达到使委托资金增值或实现其他目标,证券公司也借助这种业务来得到管理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或业绩报酬。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税计算以向委托客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作为依据。

2.4融券融资业务的税收风险

融券是证券企业将自有股票或客户投资账户中的股票借给投资者,投资者借证券进行出售,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利息。融资是证券企业向外借出资金,以便客户能够买入证券。融券融资业务的实质是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借贷服务和资金来获得利息收入。融券融资业务的营业税要以向外借出的资金、借出的证券借贷而获取的利息收入为计算根据。

2.5其他业务的税收风险

根据已有条例明确指出,许可证券公司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一些费用。例如:证券交易监管费用,所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用,代为收取的开户费用、过户费用、托管费用等。费用种类较为多,不应被证券公司忽略,否则会加重企业经营费用负担。

2.6增值税风险

证券公司买卖证券以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我们比较容易确定卖出价格,相比较而言,确定买入价格有些困难。对于同一只股票而言,由于市场环境的多变性,价格可能因为反复的买入与卖出、数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实际经营中,多数情况下应用移动加权平均计算的方式,从而确定证券对应的买入价格。税务机关会对结果进行核实,查看证券公司内部投资理部门的交易记录明细等。

3税收风险控制

3.1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

证券公司首先应当理清已有的全部关于税务的会计科目,对于“营改增”要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新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并在财务报告中注明新增的“营改增”,明确相关的核算规则。依照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的规定,真实、正确地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成本、收入等,探究理清“营改增”对成本和预算等方面的影响,从而保证能够准确计算、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费,规划出满足经营管理要求的预算方案。还要针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信息来收集相关涉及税务的数据。为了保证可以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按照实际的业务收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资质类型等基础数据信息,向客户收集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确定最终的成本。修订相关比价规则,更加合理科学准确的对比价格。除此之外,为了避免日后产生定价的争议,应当按照不包含增值税款和税额,对企业服务和产品进行报价。公司要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和监管要求,明确“营改增”对费用和成本的影响,分析调整价格的可能性,更好的进行财务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2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管理

在纳税申报管理的流程中,证券公司应当对销项和进项税进行统一梳理,对比设置风险控制点,优化进项和销项特殊事项的管理方案,做到无遗漏事项,确保进项和销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业务的特点,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增值税计算的数据来源要清晰明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日常使用管理体系,规范进项和销项发票使用管理体系。证券公司需要以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为出发点,结合采取“营改增”后给税务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分配足够数量的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登记流程等其他税务工作进行清晰规范,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3规避税收风险的对策

针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税收风险,可采取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用的收入不做扣除,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及时申报纳税的对策。对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税收风险,对股票、基金等的买入价格确定,尽管不把购入时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于内,但应当除去在持有股票等期间内得到的红利。卖出价格中应当避免减去卖出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在计算本企业营业额时,各类不同金融产品的正向负向差额不再进行抵消。针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产生的税收风险,可采取的策略是把资产管理业务不仅反映在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账套中的相应科目中,还需在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中充分表现出来。对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带来的税收风险,相关对策是计算缴纳营业税时,要注意把代收费用,如:监管费用、开户费用、过户费用、经手费用、结算费用、托管费用等从营业额中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3.4加强企业内部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表现在技术方面,还表现在人力资源方面,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支能力高、素质高的队伍。提高企业内部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要及时学习国家关于税收的规章制度,及时更新税收知识体系。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注重探析规避税收风险的合理措施。企业还要重视对人员的专业考核,促进工作人员更积极、主动的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宗旨和目的。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工作改革的进行,证券企业在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需要做出改进。证券企业理应梳理、分析税收风险,加强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探究措施来规避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证券市场的波动起伏较大,因此经营风险也较大。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证券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作者:韩丽 单位:资阳市老鹰水库管理所

参考文献:

[1]王佳.证券业“营改增”:挑战与应对[J].财政科学,2016(6):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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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企业 税收管理 营改增

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收的范围十分广泛,类型较多,包括商业企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营改增”实施以来,我国商业企业税收管理中出现了很多漏洞,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公平秩序。因此,做好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对营改增下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策略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营改增对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要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只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从而使重复纳税的现象得以避免。这也是新常态下国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例如,商业企业商铺等租赁的租金收入也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老房产的租金收入也按照5%简易计算和征收税金,2016年4月30日后新房产税率为11%。营改增的应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调动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优化产业的发展结构。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营改增策略的实行也使我国商业企业的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

营改增对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模较大的企业所涉行业较多,税收服务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而营改增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具有抵扣的作用,很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对税收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营改增也会影响我国税制的衔接,导致税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很多新问题,税额计算也不够准确。这对于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营改增后,很多企业通过重组调整资产关系,由于方式不合理也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不利影响。总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亦日益复杂化,出现了很多税收漏洞,使得税收工作面临较多的挑战。各个商业企业必须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遵守税收原则等,合理缴纳税收负担,并从中提高经济效益。

二、营改增后商业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对策

营改增后,商业企业必须采取合理的对策,完善税收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促进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将对营改增后商业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进行分析。

(一)完善企业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

营改增后,商业企业须完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时刻关注企业的运营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后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营。企业还应要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资金流向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及企业数据分析系统。认真分析企业资金流的情况,做好动态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营等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防范税收转移现象的出现。政府部门还要努力完善不同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并做到,为不同行业企业制定合理的税收策略,使得商业企业自觉遵循纳税制度。

(二)完善企业税务审计职能

作为化解税收风险的主要手段,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指导各商业企业合理纳税,并尽早发现税收工作中的风险点。税务机关应从当前税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出发,努力完善税务管理。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重视税务审计工作,明确风险区域,努力化解税收风险。对于大企业组织结构变化、关联交易等方面,税收审计工作人员须给予高度重视。同时,要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性策略,并充分发挥税务审计职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三)完善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商业企业须努力提高自控管理能力,要将管理工作与纳税服务工作充分结合起来,自觉遵循纳税办法。政府部门应出台各种有效办法,引导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工作,并快速响应企业的诉求,指导企业建立税收风险控制系统,更好地应对各种税收风险。在相关制度的指导下,企业也要自觉建立税收风险的内部管控制度,明确增值税缴纳中的关键事项,从而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

(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商业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视采购控制工作,采购必须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加快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商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项目可以按照简易征税办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公司节约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国税、地税等机关部门应该做好沟通工作,及时了解“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综合治税工作,以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促进我国商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速度变缓,商业企业必须积极面对发展态势,应对税收问题。

三、结束语

营改增后,我国商业企业面临一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不小的挑战。商业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营改增政策的内涵,明确税额的计算办法,并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要严格遵循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的顺利发展运营奠定良好的基础。相信未来,我国税收收入会呈现出均衡的发展态势,商业企业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这也是未来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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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实施原因

(一)营业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的含义指的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额实施征税,每当营业额达到一定的限额,就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并且营业税不能在企业税收中形成抵扣,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体现在服务与商品上面,价格也大幅度提高。国家为了彰显税收的公平与公正,进行了税制的改革,减轻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负荷的营业税,实现公平公正的效果。

(二)营业税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中性”特征是增值税具有的显著优势,在税收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公平、公正的效果,保证每个企业在征税过程中都收到公平的对待,在公正公平的这个基础之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长足发展。虽然增值税的发展普及在企业之间也较为广泛,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企业没有采用增值税制度,导致增值税在发展过程中很难体现公平公正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增值税实际过程中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由消费者承担最终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营业税产生的影响,导致许多服务与商品不能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三)两种主体并存加大税收和征管难度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机制吗,在征税范围、计算形式等众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两种税收制度共同推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例如,对于一个推行混和经营的企业而言,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的过程当中,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增加了企业承担的负担。在企业的产品销售过程中,采用服务与产品销售混搭的方式,再对销售额进行划分时也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增值税的推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负担,简化税务工作内容,并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经过2016年5月1日的改革后,营改增对税率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11%的税率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征?;以3%的税率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以11%的税率向建筑行业征收增值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原因,在于存在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存在隐瞒收入、征税不足、偷逃营业税等现象。经由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在买方与卖方之间会形成清晰的进销项稽查关系,过于没法一一查清的税收收入都会在增值税实行过程中暴露出来,为市场运作创造出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保护纳税人受到合理的对待,降低重复纳税的状况,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税收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有着双面的影响效果,只有企业经过审时度势,深度的了解营改增的具体内涵与运行机制,才能有效的获取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红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发展。以下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应该进行的改革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在正确的运用下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并降低重复缴费的现状。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指定科学的税收筹划,那就不能经由营改增获取税务降低的红利。因此,想要更好的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首先需要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改变原有的纳税习惯,不将眼光局限在当前的纳税工作当中,做出长远的发展规划,并根据税务筹划工作的具体要求,完善自身的纳税知识与意识;其次企业要切实掌握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深入的对不断完善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解,保证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措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并能够及时的应对营改增做出最恰当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中抓住潜在的基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最后,企业要保证全体员工树立税收筹划的工作意识,使员工深刻意识到税收筹划切实关乎自身利益,形成上行下效的纳税筹划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机制

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更好顺应营改增制度的开展实施,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发票在开具、管理与传递的过程当中得到高效的管理,杜绝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事情产生。例如,企业从正规的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相关的服务与设备时,需要对获取的发票的真伪性进行检查,鉴别发票的真伪。其次,在发票开具的过程中,要保证发票中信息记载的字体清晰可见,确保没有涂抹痕迹遮挡发票信息,并且具有详细的时间、项目信息。并在发票管理过程中,指派专人的管理人员进行发票信息管理,在发票作废处理的时候,确保在各联发票上标注“作废”的信息。最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实时的记录发票的使用状况,并定期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与核对,保证增值税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合乎规范。

(三)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一般经由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在营改增推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企业更好的应对这一政策,需要组建具备高超的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的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统筹规划,才能保证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能够顺利的步入正轨,保证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想要提高纳税筹划队伍的工作素养,首先需要对纳税筹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掌握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切实了解营改增中的具体明文规范与流程,保证工作人员在深厚的理论知识的支撑下,提升纳税筹划能力。其次,纳税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是保证纳税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许多工作人员会利用政策法规的漏洞做出钻税收孔子的问题,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不但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提升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保证纳税筹划工作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最大化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后,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工作人员自身的努力学习,只有积极的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了解营改增的形成原因与操作过程,才能切实的提高纳税筹划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营改增施行之后,企业发展也会遭遇一定的问题与挑战,并且税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所提高,如果企业没有制定出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政策,在工作期间就会经受一定的税收风险。例如,会计人员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当中,凭借个人的主管臆断的化,就会导致税收风险大大增加。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需要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当企业制定纳税筹划计划时,需要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系统的评估,保证纳税筹划方案切实可行,并且保证没有风险之后开展实施工作。其次,企业要切实增强纳税筹划人员面对问题的应变与处理能力,保证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的发生。最后,企业要提高税收风险信息的传播能力,通过加强信息的流动与传播能力,提高企业管理者风险判断能力,并能在获取信息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风险,避免信息传递滞后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的风险。

四、对纳税人员进行合理定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原纳税人的进行营业税申报的时候,其纳税人的身份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等,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纳税义务人身份发生了改变,包括一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基于这些变化,在进行发票管控、纳税申报程序以及会计核算体系中会出现较大的变动。这个时候需要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性质、产品特征、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相关角度出发,合理的对自身的性质与位置进行定位,防止税收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合理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营改增在调整之后,在增值税税值上也会发生一定的波动,会计核算体系以及纳税申报程序也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在充分的了解增值税政策内容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延迟生产设备以及固定资产的方式,?c纳税人开展密切的合作,从中获得更多的进税项抵扣凭证,达到合理避税,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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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财税改革;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工作,存在偷税漏税情况,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于接受刑事处罚等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计算税款方法不正确;不明确缴税制度,承担了企业不必承担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

一、财税改革背景下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

由于我国正在进行财税改革工作,基于此,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我国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制度与税法相关法律。在进行纳税工作时,如果企业没有应用新的税收制度,仍然根据传统税收方法进行纳税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违法操作,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我国社会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由于目前企业市场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有更多的项目涉及税收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需要考虑的事情也在不断增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三)虽然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会根据税收法律去计算税款,但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都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计算数值去缴纳税款,那么企业需要时刻准备好承担企业税收风险。

二、财税改革简介

我国财税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即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税收系统改革。每个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

(一)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2007年开始的,到目前都没有结束。具体改革措施有这几点:2007年相关部门宣布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2009年相关部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2012年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营业税彻底废除,成为了历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国财政相关部门对增税税率进行调整,推出加计抵减、增量留抵与税额退还等政策,同时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将房地产税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发展历史比较短,具体发展历史如下:2015年颁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也正是这一税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2018年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并开始实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应从县乡开始开展,合并其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然后在逐渐完成省市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的合并任务。

(三)税收系统改革截至目前,我国税收系统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第一阶段:2016年金税三期建设工作竣工,使得税收系统的运行更为稳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税收种类与各个环节。第二阶段:自2017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各乡、县、市完成了税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务,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统的建设,使得民众可以通过系统查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需要进行的纳税工作。

三、税务风险的类型

企业需要面临的税务风险有很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税务风险产生方式进行划分,即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税款,导致税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还会要求企业进行税款补交以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企业出现税款缴纳过多的情况,降低企业受益[1]。

(二)根据税收方式进行划分,即税收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存在税收风险,如基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种类产生的税收风险;再如由于企业在登记申请表格时出现信息填写错误,属于因为纳税方式产生的税收风险。

(三)根据税收过失程度进行划分,即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过失但影响较小的税务风险,或企业故意做出偷税漏税举动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四、财税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制度与旧制度更替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财税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很多企业目前还无法适应新的财税政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比如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工作时对未完成的项目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旧制度,也可以选择新制度。而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税收工作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缴纳税款不及时的情况。

(二)税款缴纳过多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在财税改革过程中,“营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很多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税政策、免收增值税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税收政策。这一情况也在侧面表达了在财税改革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调整税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计划。

(三)抵扣进项税收带来的税务风险开展财税改革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处理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工作,财会人员要熟悉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有关政策,比如企业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投入不能进行抵扣,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既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征收项目,又涉及到简易征收项目,则这部分项目的进项税款首先要将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进行税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项目实施进项税抵扣操作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在后期企业需要进行补救措施,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更严重者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2]。

(四)未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在财税改革工作开始之后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传统的批准制改为了备案制,这就提高了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企业税务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进行税收工作时未按照最新的减免政策进行实施,受备案制度影响,企业无法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在发现后需要缴纳滞纳金,同时承担这种情况给企业到来的后果。

五、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便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有处理依据。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在处理税收工作时要学会识别,识别项目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什么,发生风险可能会造成哪些影响。然后根据分析内容制定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比如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收预算制度与税务风险自查制度等。企业通过这些规定降低出现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以便于企业的未来发展[3]。

(二)企业财会人员要主动学习税务知识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税收知识,这种做法的优点有以下两点。1.通过培训,让企业财会人员掌握最新的税收制度,提高各位财会人员的税收风险意识。2.避免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工作时,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业员工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如果企业员工有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那么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将更容易开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意识的同时,应该向企业员工普及防范税务风险的必要性,帮助企业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可以通过宣传或者培训的方式来完成此项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项工作开展期间,企业管理人员要带头参加,通过自身实际行动来向企业员工表达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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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纳税筹划;合理节税

一、内部控制不完善对税收的常见影响

虽然我国已经推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具体规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细则。但是由于人为认识的偏差,使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各自为政、仅考虑本部门经济利益、信息传递不流畅、不及时,团队意识不强、全局观念弱的局面,不但会给企业从管理上带来“亡羊补牢”的事后弥补成本,而且,经常因为部门沟通差等问题,造成企业税负负担重,税收风险加大,出现税务危机,甚至产生“偷税”等被动局面。

1.片面追求部门效益,权责不合理

案例:2011年5月7日,某市的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对A企业200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接受虚开和代开的运费发票为460万元,结果,补缴增值税32.2万元(按运费发票的7%计算),同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款等累计317万元。企业认为是财务人员没有处理好,将其进行了处分。

原因分析:该企业设采购、开发、生产、销售、财务共计5个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确定销售目标和采购目标,并将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和工作目标捆绑在一起。采购部门明确要完成采购任务,并将成本与奖金挂钩,这样,就促使采购员在购进过程中人为的、尽量选用低费用的配货中心,并接受他们所提供的发票。虽然这些发票通常是由配货中心采用非法手段购入的,但是,采购人员却并不得知。而到了企业的财务部门,就会根据发票、入库单、以及相关领导签字后的金额入账。虽然在此项业务中经历了采购、审核、入账3个环节,但是在每个环节,都是根据自身部门的目标来完成。采购人员只关心的是成本降低,并不知道取得的这样的发票是错误的,审核人员只关心是否按采购计划采购,采购费用是否合理,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不关心税务问题,而财务人员只关心是否“一支笔”已经批准,用何科目据以入账。最后造成了出现问题找财务的局面,虽然出现税收问题的源头是在采购环节,并不是财务所能控制的,财务却成了“替罪羊”。

2.单纯追求销售业绩,忽视税法规定

迪亚化妆品厂是一家新办的日用化学品生产厂家,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品。为了促销,将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成套销售,取得了900万元的不含增值税的喜人销售业绩。其中化妆品价值600万元,护肤品300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30%,而护肤品是非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如果二者组成成套销售的,从高税率,征收消费税。而该厂在出售中,组合中的护肤品也按化妆品的消费税率计征了90万元消费税额,也就是盲目追求销售业绩,税负资金多增90万元,造成了“卖的热闹、赚个吆喝”的局面。

3.财务核算不合理,增加了涉税风险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并非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都是确认收入的,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研发、对外捐赠的是不能确认收入的,要直接按产品成本计入相对应的工程成本、研发支出、营业外支出。但是有些企业在这几种业务处理中,因为核算不合理,直接增加了税负负担,增加了涉税风险。

华源厂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5月份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非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的厂房假设,该批产品价值5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在建工程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

贷:库存商品300

正确的业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385

贷:库存商品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500×17%=85)

因为核算的错误,导致当期虚增利润:500-300=200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

同时,因为虚增了资产,导致后期在固定资产的计税中会出现更大的涉税风险。而这种核算错误,只是因为财务人员不能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应用,并且当期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且潜在的涉税风险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出来,会使企业处于“被人卖了还帮点钱的”的尴尬局面。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对税收理解形成的误区

通过上述常见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来,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三大环节:

1.老板决策产生的税收风险;

2.业务部门业务流程中产生的税收风险;

3.财务核算与缴税过程中发生的税收风险。

而从供应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中,80%的税收风险都不是在财务环节发生的。而且会计核算的特点是事后进行的核算,它对核算前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业务环节根本不可能进行控制,虽然有的可以事前提醒、预警,但是因为内部控制的不完善,造成了事后的无法回避的涉税风险。

三、结语

内部控制的完善,不仅仅是利于企业加强日常管理,降低成本,权责分明,提高企业同业竞争力,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也意义重大,是企业从合理纳税,依法纳税,走向依法节税、合理避税的必经途径。(作者单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商贸分院)

参考文献:

[1]石庆年.企业财务人员纳税处理技巧与错弊防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01

[2]张晓慧.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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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风险;企业;应对方法

在我国,选择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大型企业,在一份调查中显示,我国截止到2016年末央企对外直接投资就占到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5%以上。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已经在37个不同国家与地区展开了国际化经营活动,“走出去”战略发展规模越来越大。

一、企业选择“走出去”的战略成因

国内企业选择“走出去”的基本战略成因还在于国家战略部署需求,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均能源资源拥有水平却明显落后于其他大部分国家。为此,国家希望更多企业能够走出去,尽可能解决这一尴尬问题,为国家及社会经济发展获取更多资源空间优势,打破传统人均资源占有率较低困境,这也是在为未来国家能源体系与经济体系良性发展奠定先期基础。

再一方面,我国企业需要走国际化经营道路。就以金融机构为例,2016年,我国五大银行的海外资产总额相比于2015年平均增幅达到28.33%,其中净利润也平均增长40%以上。这说明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在外海拓展业务市场,希望真正“走出去”,并走多元化道路来实现企业更高速发展目标。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已经开始开放提供海外金融服务,而且在全球经济危机余温下,欧美银行及企业融资能力正在不断下降,而我国跨境货币业务却在此时谋求新机遇,这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国际结算以及理财产品发展规模,使我国企业拥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金融服务能力。

二、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

(一)宏观环境背景下的税收风险问题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这其中税收风险一直是国家政府及相关企业所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它代表了企业在税务领域中所遭受损失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从理论角度分析,税收对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其主要影响就体现在税收激励层面,它能够激励企业有效提高直接投资预期收益率,并激发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实需求。相比于国内投资部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则更大,收益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更要面临来自于市场中其他企业的残酷竞争。因此对国家而言,应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企业一定支持,例如对他们的海外投资实施风险补偿,这样更有利于更多企业大胆“走出去”。

(二)东道国政法差异下的税收风险问题

许多“走出去”的企业要面临东道国在政治政局、法制方面与我国的实际差异,具体来讲,就是东道国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在退出机制层面上是否有利,是否能够对企业税收形成税收障碍,限制他们的投资、利润分成和收益,从而造成税收风险等等。举例来说,我国某集团在蒙古国某地建立煤矿开发分支企业,其价值高达400亿美元,但由于蒙古国地方能源部门领导层的频繁变动,也使得该企业在获取开采权的问题上层层受阻,让企业面临着海外税收风险问题[1]。

三、企业面临税收风险的应对方法

(一)构建完善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起到引导带头作用,为“走出去”的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的税收管理机制,加入风险评估、审批、监督与协调内容,帮助企业梳理日常经营风险与重大交易风险,例如海外纳税申报、税务会计常规处理等等内容。另外,国家也可以通过引导企业依照东道国的税法法律来建立发现性控制机制,实现合规性管理进程,帮助企业解决非常规性或突发性风险,也同时避免企业在充足或支付对价选择上出现差异问题,尽量减少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海外巨额税收成本。

(二)协调国内外税收法律体系差异

正因为企业要“走出去”,所以他们必须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制度特点,包括他国与我国税法的诸多体系差异。企业要学会利用国内外税收制度中所存在的有利政策,巧妙降低自身在整体税负上的压力。举例来说,在我国的飞机融资租赁行业中,它就主要根据财政部的相关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来明确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所使用的有形动产并不应该为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所以它也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因此某些飞机融资租赁企业如果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他们的标的资产就必须在中国国内缴纳增值税,但也仅限于在海外使用。而且有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我国偏低,这也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支出[2]。

四、总结

目前许多国家政策都支持企I真正“走出去”,企业在把握这一利好契机的同时也应该认真正视“走出去”后的税收风险,要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要敢于迎接挑战,利用区域性政策优势来灵活化税收策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为企业在海外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林.国际税收中可能遭遇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以“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17):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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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

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主要定义及表现是:

(一)合同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起。(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对应。(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称之为合同条款,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条款就不能称其为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经济合同的涵义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种新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三)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经济活动决定税收,经济合同记载和确认经济活动。整个营销过程涉及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确定、税款缴纳和抵扣时间的确定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围绕合同进行。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是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的当事人纳税义务负担的约定与明确。企业一定要关注承载企业经营业务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甚至合同谈判时就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这样易使企业出现缴税不当、缴糊涂税的情况,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法律或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负责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进行审核,以实现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合同是经济事项的源头,从合同设计、签定方面入手,通过事先规划,将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因此,分析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有助于企业合理制定防范措施,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二、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财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别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并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并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3)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存在虚假的行为,除存在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控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的优惠,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非所有这样的投资都能免征,这仅限于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时,投资方才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销合同的财税风险

(1)低价无票采购风险。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从财务角度看,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而多负担25%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采购方未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在实务中,许多不懂税务管理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很少关注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格是否含税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纳税。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根据现有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在纳税期限方面很难进行纳税筹划。要想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三)借款合同的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与个人借款须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息支出发票是否能够取得,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贷款方须缴纳5% 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垫付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合同不须缴纳印花税。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既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合同中财税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因合同签署而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涉及的税种、税负等,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减少因合同带来的损失。

(一)合同签订管理

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所谓的税务管理是财务安排,理所当然安排给企业财务部、财务总监去把关。业务做完后,突然发现税交多了,然后在财务安排上下工夫,做假账,找假凭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大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让谈合同、签合同和审合同的人能有效识别并防范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同时,财务人员应多学习经济法知识,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参与合同谈判过程。

(二)合同条款控制

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条款,尤其是质量、价格、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如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出厂价或目的地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等。这是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同的价格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关注价格的表述。

(三)发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发票类型的要求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控制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时,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进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2)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3)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购销过程中财税风险防范

(1)避免采购合同的税收陷阱。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2)合理确定采购合同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款项总额、具体结算方式、税款的负担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企业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购货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3)明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六)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租赁合同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为税前租金以及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假设税前租金为x,税后租金为y,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y=x(1-r),x=y/(1-r)。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x=y/(1-r), 而不是y=x(1-r),企业应以x=y/(1-r) 进成本入账,这样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