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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的概念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4:41: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发展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发展的概念

篇1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发展;交易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08-06

一、引言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概念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就表现为理论,对术语的不断加细的定义过程就是概念的展开过程”[1](P57)。Martin Heidegger则指出学科“基本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解决,研究者只是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2](P3)。黄达在界定“金融”概念时指出:“一门学科,其最高理论成就往往就凝结在对于本学科的核心范畴如何界定、定义之中”[3](P113)。“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学科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和核心范畴。正确分析和准确定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不仅是农村金融理论研究首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

下面,依据“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和“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哲学观点,试图在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理论和实践中,既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定义的缺陷及其成因与影响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从交易视角重构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概念内涵,深化对“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认识,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建立概念基础。

二、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

准确定义“农村金融”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以后的事”[4]。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①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②,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4]。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冠以“农”字招牌的,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其他兼而有之,等等,其内涵含糊不清。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5],“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3],其表述林林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3]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6],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7],“‘金融’就是信用转让”[8]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的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的被动局面,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始终没有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9],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这些都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它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并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试图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具体求解”[9]。同时,导致了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等同于农村身份的人为认定,致使那些只有“农村”之名而无“农村”之实、甚至有悖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机构,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致使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此外,还人为地加剧了城乡金融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职能被人为地限制在只有“农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应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致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农村金融”缺乏科学界定有关。因此,选择恰当的视角和范式,科学界定其内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交易视角的农村金融内涵

概念作为客观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不同视角下的思维写照。选择交易③视角定义“农村金融”,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现实与经典理论相悖的事实④。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遵循下列逻辑层次定义“农村金融”:(1)农村金融是一种交易,是分工和交换的产物。不同产权主体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础。(2)农村金融交易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决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规模,而是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农村经济“规模收益”的存在和产权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存在和展开的内在动力。(3)在制度约束下,以信息为前提,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4)全靠信用维系的农村金融交易,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使农村经济货币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专家”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它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可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9](P314),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并不在于机构的简单增设,当着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9]。因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主体,其本身数目的多少并不必然与交易的规模相对应”[10],而且针对农村金融交易特点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创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9]。(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四、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⑤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⑥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⑦,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12]。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这样,可以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定义,“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为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关系产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⑧向“普遍主义信用”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注释:

①王绍仪(2002,P114):“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辞源》(1915版):“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辞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辞海》(1979版):“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当于我国金融的“FINANCE”定义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②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巩泽昌,1984:P4-20;张琳,1984:P1-10);“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文详等,1988:P47);“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舒子塘,1989:P10);“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李树生,1999:P29);“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王绍仪,2002:P115)等等。

③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

④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可以诱导出相应的市场供给。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事实,一直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没能由农村经济系统成功地内生出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容忍个体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发展”,内生的农村金融不仅一直没有很好成长起来,而且“其发展的不规范与过度失序为其后的严厉管制与取缔提供了口实”(张杰,2003:P311)。

⑤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⑥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⑦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⑧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⑨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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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Definitions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篇2

【关键词】金融改革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创新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改变之前重点服务大型企业的经营模式,将目标客户向中小型企业拓展,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开发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改革试点,如在银行内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部门,专门进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贷款审批、贷后监管、风险控制等工作。对于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较好,可以在创立初期引进风投资本;对于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中型企业,应该在政策上鼓励银行向该类型企业发放贷款,让资金真正流入有融资需求的实体经济中去;也可以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降低民间资本的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民间借贷与中小型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正规渠道将闲散的民间资本整合并流入实体经济,从而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并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可以鼓励和引导其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创新激励性政策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处于创立初期或生产结构转型期的企业。对特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方向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成为政府专项基金支持对象的企业可在信用评级上有增进,这也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提高自身条件的渠道。当企业渡过创立初期,进入稳步成长期的时候,政府应逐渐撤出自己的财政资金,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政府可在税收等相关制度上对支持这些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提高银行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当企业发展已进入稳定上升期时,还应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作为补充,政府还可适时采用定向货币政策。该项政策可以让银行获得较低成本的货币来源,以此鼓励银行向特定的行业和地区贷款,如正在进行转型和升级的行业,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弱势地区等,可使金融资源真正流向经济社会有资金需求的领域。

协调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构建金融中心与消除行政体制障碍并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有条件的发达地区建立金融中心,形成经济金融集聚效应。金融中心的位置选择东中西部均有覆盖,且有所分散。过于集中的金融中心会造成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金融资源抢夺激烈。金融中心将会整合周边地区的金融资源,应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聚集了周边金融资源,金融中心的辐射功能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周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能力也相应增强,必能整合多方资源促进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

努力打破行政区域壁垒的束缚,形成开放式的金融市场。反对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鼓励设计区域合作机制,实行区域间的有效联动。可设立合作贸易区,创造公共优惠政策环境。合作贸易区内要制定合理的区域规划,区域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在上层管理方面,可成立金融联席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间金融资源调配、金融合作项目洽谈等,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也可成立区域共同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区域间的联动发展,或者服务于区域参与的国家经济发展大战略。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带动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由商业银行、国家政策银行、信用合作社、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组成的金融机构融资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在城镇化建设项目初期投入资金,不但可以支持项目起步,还可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乃至社会资本的流入方向,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在项目正常运作之后,由银行或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后续资金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加大涉农贷款的比例,降低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的门槛。同时,也可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流入,特别是现代化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投入项目的建设和后期经营当中。

绿色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大金融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新能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人民银行应在其中起到“总领指导”的作用,自上而下进行金融资源的整体性配置优化,引导有限的金融资源流向更需要资金的新能源产业中去。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利用其政策优势,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如国家开发银行应该利用其低息贷款、优先贷款的政策优势积极扶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起到“配合补充”的作用。金融机构在对新能源产业融资时可以采取同业合作的形式,引入银团贷款、综合授信等业务模式,从而既能满足新能源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避免仅由单一的金融机构融资而承担过大的行业风险。

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机制合理的碳金融市场。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碳金融交易区域化分割明显,彼此间信息沟通不流畅,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化交易平台。在该平台内实行会员制,采用与国际标准相统一的合约格式,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交易、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政府应根据市场上的供求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确立碳交易价格的上下限,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进行价格调控。另外,还应该鼓励创新多种碳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有利于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并分散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开放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对内推进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首先,降低国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比如,从“全面审批”过渡到“分项目、分行业审批”、对行情发展较好的行业简化审批流程等。其次,逐步实现利率、汇率自由化。政府应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由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来决定定价,形成一个更合理、更透明的价格机制。最后,发展金融业务自由化。如商业银行逐步实行混业经营、开发创新金融产品等,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让外资在我国的金融市场运作中提高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我国资本市场。

对外推进“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让其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引导者和先行者。在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应该成为两大主力。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致力于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一带一路”战略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为沿线国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而国家开发银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和资本,因此以国家开发银行为核心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是明智之举。国家进出口银行主要致力于为对外贸易融资、跨境货币金融投资提供支持。国家进出口银行可以在现有的跨境合作基金基础上发展更多的跨境基金项目,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共享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实现金融供求个体间的金融共享。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弊端。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目前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发展。第一,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透明度,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建立规范统一的行业准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市场上形成充分有序的竞争。第二,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系统,通过搜集业务交易数据记录建立信用数据库,对信用记录优良的诚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对拥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活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再度滋生。

实现金融供求个体与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由于中小微企业、个人的资金量小等弊端,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个人不在金融机构服务的范围内。在共享理念下,金融改革应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等社会征信系统,全面搜集数据库内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政府可聘用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统一标准进行授信。

实现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复杂化、综合化,金融要素的边界将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的分业格局将会打破,因此金融机构间的功能共享是大势所趋。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合作开发综合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上整合金融资源。其次,金融机构可以发展除了优化资源配置、咨询、理财等传统业务以外的第三方平台中介服务,在原有的大量客户信息中充分挖掘客户的潜在金融需求,并为其介绍匹配的金融服务。最后,金融机构还可以实行后台服务外包,将自身业务向“轻资产化”方向发展。

篇3

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交易的频繁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实力,传统的金融学注重研究货币的流通问题。而现代金融的实质则是经营活动的资本化过程。近些年,金融学的发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资产管理企业都缺乏专业性的金融学人才。伴随市鼍济的不断改善。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深入研究我国金融学发展面临的挑战,并探讨金融学的发展趋势,对促进金融学的稳定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学发展面临的挑战

金融的概念和定义不明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持续加快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强烈。西方国家的金融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对于金融学的概念并不统一。一部分金融学界人士指出。融资服务即是金融。还有一部分学者对金融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划分,这些学者指出金融学者中心点和方法论,其中中心点即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而方法论是指为金融寻找一种代替物,从而给其一个工具定价。在国内。针对金融的定义和概念并不明确,我国的金融理论界的专家和学者通常将金融学和经济学归为两类学科,其中经济学是一类学科,而金融学则是二类学科。

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落后。金融学是研究价值规律和价值判断的经济学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金融学所涉及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包括物理、数学以及工程学等多学科的有关知识。金融学人才要具备金融学科和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也要具备较强的理性思维意识。并充分理解和掌握金融学的分析方式和专业技能。如今,我国金融学的师资力量薄弱。高校培养出的金融学人才的专业素养不高,此外,绝大部分教师并没有充分理解金融学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学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就显得日益落后。对金融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金融学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关联度不强。金融学是一门和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学科。金融学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有利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学的发展却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并逐步远离了人们的现实生活,这就导致无法在市场经济遇到困难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如今,我国的金融学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关联度不强。无法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有效的管理。制约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

我国金融学的发展趋势

明确中国金融学的概念。科学合理的概念是推动我国金融学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学有关专家和学者。要充分考虑我国的金融时间,并根据我国国情、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理论基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金融学概念。从而有效引导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有益贡献。

拓展金融学的深度和广度。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金融学理论知识逐步眼不上时展的步伐,显得日益落后,不利于引导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学的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拓宽金融学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健全金融学的内容。增强金融学适应千变万化市场经济环境的能力,从而有效应对各种发展挑战,充分发挥金融学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增加金融学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近些年,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普及和应用。但是。纵观我国各大高校金融学专业的教学水平,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良问题。尤其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实践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学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因此各大高校要注重金融学教学中的实践课程,将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增强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紧密性。从而提升金融学人才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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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发展;金融行业

一、金融的概念界定

(一)在国内金融概念的发展历程

对于金融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如高翔、陈东将“金融通常解释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或指货币资金的流通和周转,它是在货币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之间调剂货币资金余缺。由于这种货币的融通,往往同信用联系在一起,因此金融又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而在我国近代金融一词的概念及发展如下,‘金融’一词产生于近代,由日本传入我国。我国古代没有‘金融’这个词,但货币、信用及其有关活动则起源很早,没有‘金融’的词汇,而有‘金融’的实际。在近代,中国银号、钱庄常有金融融通之说,其意义与金融相近,但正式用‘金融’一词来表达事物的是在我国近代银行业(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标志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开端)兴起以后。民国元年(1912年),北京政府财政部文件中曾有‘自去秋以来,金融机关一切停滞’之语,那时‘金融’这个词的含义仍不明确,也没有在社会上广泛使用;1915年编写的《辞源》中收有这个词条,解释为‘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关。’那时‘金融’还是个新鲜的词。1920年,北洋政府发行‘整顿金融公债’用以解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停止兑换的风潮,以后‘金融’一词就与银行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与“财政”相区别的概念,被广泛地运用。”我们接下来看一下金融一词在西方国家的演绎,在17世纪,金融从物质生产部门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独立的产业。它的发展以物质生产规模和水平为基础。因为本文主要是针对国内的金融w系的研究,因此在此就不对国外金融进行过多的介绍。

我们再来看一下,陈东学者对金融这一词发展历程的介绍,在他的《金融概念的传统规范及其发展》一文中这样写道:“‘金融’一词产生于近代,由日本传入我国。我国古代没有‘金融’这个词,但货币、信用极其有关活动则起源很早,没有‘金融’的词汇,而有‘金融’的实际。1915年编写的《辞源》中收有这个词条,解释为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

关于“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大多数都是以奥地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The THeory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一书中的关于企业“创新”的定义为理论基础。同时,北京大学陈岱孙、厉以宁主编的《国际金融学说史》根据熊彼得经济创新的定义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就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金融创新浪潮的兴起与迅猛发展,给整个金融体制、金融宏观调节等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无论实在品种上、工具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三、金融创新理论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我主要想从杜莉、张云学者在《吉林省金融创新效应及其提升》的文章中所提出的金融创新动因方面进行论述,主要包括:“第一,顺应需求的动因,是为了顺应人们财富增长后对金融投资品的需求、防范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需求而催生金融创新;第二,顺应供给的动因,是指在出现新交易技术、新产品、新经营管理理念的背景下,金融部门出于维持自身可持续发展、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推出创新;第三,规避管制的动因,主要是金融部门为了回避或摆脱内部和外部制约而催生的创新,其中,内部制约分别包括金融机构内部传统的增长率、流动资产比率、资本率等管理目标,制约包括金融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的一些约束。”接下来我们逐一看一下每个金融创新得动力因素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1.二位学者在文章中提及的第一个动力因素就是也就是说金融创新是时代的产物,顺应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运用而生。它的产生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使金融行业在早先的基础上发生了由量到质的变化,为这个行业增添了新的色彩和发展动力。

2.第二动力因素,这一点是金融行业为了让自己在社会这个大的网络中更好的发展,而实现的自我突破。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社会就相当于一个网络一样,但是这个网络是无形的、确真是存在着,在网络中,存在着不同的节点,每个节点就相当于一个社会位置。我们都生活其中,利用位置上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源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我们又受限于其中,无法逃避这个网络对我们社会活动的限制,这时,我们只能在不违背“网络”所制定的规则下,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网络中占据最佳位置,实现对利益的追求。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建立与发展其实就是如此,只有这样,金融行业才能不断发展与进步,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3.金融创新动力因素的最后一点,主要是为了规避金融在发展中的限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案。正如我们所知事物都是螺旋上升从而不断发展的,那为什么不是直线上升从而发展呢?其一,是因为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一定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二,在事物从量变实现质变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改变进步的方法,提升进步的思维等才能实现事物的发展。因此,快速、直线的发展可能暂时是有效的,但是必当收到阻碍,从长远的角度看来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不能够长期的适用。

四、小结

金融创新的动力因素促进了金融创新理论的不断升华与进步,金融创新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是起到推动作用的。通过金融创新理论实现不断地突破,通过实践不断验证与修正理论的不足从而也实现金融领域的创新。因此,在金融领域我们应该坚持创新,不断创新。为我国的经济作为贡献,为我国的发展填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高翔,陈东.金融概念的定义演变[J].兰州学刊,2005(3).

[2]陈东.金融概念的传统规范及其发展[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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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70-02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各有特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国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者,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日本于2006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在明确“金融消费者”定义的基础上,将家庭理财纳入生活消费中,同时,将金融商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类商品,并且明确规定金融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台湾

2011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该法第3条还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都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强调扩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

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进行探析,即探讨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的价值所在。各国和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基于弱者保护理论。在金融发展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逐渐从对有形商品的消费,转向对无形商品的消费,而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销售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加之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的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掌握信息的地位、能力、条件等方面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的弱势地位,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另外,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的需要。

三、中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从中国现行立法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当然也无金融消费者的明确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但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中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在中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作为“金融消费者”。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作“保险消费者”。证监部门并未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而是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称为“投资人”较为合适,在实务界,证券行业也并不认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魏琼、赖元超,2011)。另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郭丹,2009)。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般性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黎金荣,2012)。

总体而言,国内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分歧主要有: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以专业知识为界限来划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即是否把具备专业知识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上述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涉及以下难点:一是金融消费属不属于生活消费;二是将金融领域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初衷何在。

笔者认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其初衷和主要目的便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及地位悬殊的状态,从而保护弱者。而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突出,迫切地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况且,金融消费已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缺少的部分,成为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理应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行为。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赞同魏琼等人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即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其特征如下:第一,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为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金融投资者。投资者是证券法中的重要概念,中国主流学术观点不主张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其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一般都较宽,且金融消费者一般都限定于个人或者为了个人目的。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其消费目的也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参考文献:

[1] 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J].西部论坛,2012,(4).

[2] 魏琼,赖元超.论中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

[3] 钱玉文,刘永宝.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中国《消法》第2条的修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 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