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7 14:41: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发展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08-06
一、引言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概念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就表现为理论,对术语的不断加细的定义过程就是概念的展开过程”[1](P57)。Martin Heidegger则指出学科“基本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解决,研究者只是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2](P3)。黄达在界定“金融”概念时指出:“一门学科,其最高理论成就往往就凝结在对于本学科的核心范畴如何界定、定义之中”[3](P113)。“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学科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和核心范畴。正确分析和准确定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不仅是农村金融理论研究首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
下面,依据“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和“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哲学观点,试图在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理论和实践中,既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定义的缺陷及其成因与影响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从交易视角重构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概念内涵,深化对“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认识,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建立概念基础。
二、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
准确定义“农村金融”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以后的事”[4]。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①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②,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4]。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冠以“农”字招牌的,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其他兼而有之,等等,其内涵含糊不清。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5],“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3],其表述林林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3]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6],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7],“‘金融’就是信用转让”[8]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的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的被动局面,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始终没有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9],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这些都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它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并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试图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具体求解”[9]。同时,导致了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等同于农村身份的人为认定,致使那些只有“农村”之名而无“农村”之实、甚至有悖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机构,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致使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此外,还人为地加剧了城乡金融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职能被人为地限制在只有“农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应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致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农村金融”缺乏科学界定有关。因此,选择恰当的视角和范式,科学界定其内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交易视角的农村金融内涵
概念作为客观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不同视角下的思维写照。选择交易③视角定义“农村金融”,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现实与经典理论相悖的事实④。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遵循下列逻辑层次定义“农村金融”:(1)农村金融是一种交易,是分工和交换的产物。不同产权主体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础。(2)农村金融交易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决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规模,而是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农村经济“规模收益”的存在和产权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存在和展开的内在动力。(3)在制度约束下,以信息为前提,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4)全靠信用维系的农村金融交易,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使农村经济货币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专家”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它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可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9](P314),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并不在于机构的简单增设,当着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9]。因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主体,其本身数目的多少并不必然与交易的规模相对应”[10],而且针对农村金融交易特点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创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9]。(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四、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⑤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⑥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⑦,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12]。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这样,可以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定义,“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为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关系产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⑧向“普遍主义信用”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注释:
①王绍仪(2002,P114):“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辞源》(1915版):“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辞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辞海》(1979版):“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当于我国金融的“FINANCE”定义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②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巩泽昌,1984:P4-20;张琳,1984:P1-10);“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文详等,1988:P47);“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舒子塘,1989:P10);“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李树生,1999:P29);“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王绍仪,2002:P115)等等。
③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
④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可以诱导出相应的市场供给。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事实,一直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没能由农村经济系统成功地内生出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容忍个体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发展”,内生的农村金融不仅一直没有很好成长起来,而且“其发展的不规范与过度失序为其后的严厉管制与取缔提供了口实”(张杰,2003:P311)。
⑤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⑥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⑦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⑧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⑨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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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Definitions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关键词】金融改革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创新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改变之前重点服务大型企业的经营模式,将目标客户向中小型企业拓展,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开发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改革试点,如在银行内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部门,专门进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贷款审批、贷后监管、风险控制等工作。对于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较好,可以在创立初期引进风投资本;对于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中型企业,应该在政策上鼓励银行向该类型企业发放贷款,让资金真正流入有融资需求的实体经济中去;也可以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降低民间资本的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民间借贷与中小型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正规渠道将闲散的民间资本整合并流入实体经济,从而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并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可以鼓励和引导其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创新激励性政策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处于创立初期或生产结构转型期的企业。对特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方向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成为政府专项基金支持对象的企业可在信用评级上有增进,这也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提高自身条件的渠道。当企业渡过创立初期,进入稳步成长期的时候,政府应逐渐撤出自己的财政资金,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政府可在税收等相关制度上对支持这些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提高银行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当企业发展已进入稳定上升期时,还应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作为补充,政府还可适时采用定向货币政策。该项政策可以让银行获得较低成本的货币来源,以此鼓励银行向特定的行业和地区贷款,如正在进行转型和升级的行业,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弱势地区等,可使金融资源真正流向经济社会有资金需求的领域。
协调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构建金融中心与消除行政体制障碍并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有条件的发达地区建立金融中心,形成经济金融集聚效应。金融中心的位置选择东中西部均有覆盖,且有所分散。过于集中的金融中心会造成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金融资源抢夺激烈。金融中心将会整合周边地区的金融资源,应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聚集了周边金融资源,金融中心的辐射功能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周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能力也相应增强,必能整合多方资源促进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
努力打破行政区域壁垒的束缚,形成开放式的金融市场。反对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鼓励设计区域合作机制,实行区域间的有效联动。可设立合作贸易区,创造公共优惠政策环境。合作贸易区内要制定合理的区域规划,区域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在上层管理方面,可成立金融联席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间金融资源调配、金融合作项目洽谈等,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也可成立区域共同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区域间的联动发展,或者服务于区域参与的国家经济发展大战略。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带动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由商业银行、国家政策银行、信用合作社、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组成的金融机构融资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在城镇化建设项目初期投入资金,不但可以支持项目起步,还可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乃至社会资本的流入方向,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在项目正常运作之后,由银行或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后续资金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加大涉农贷款的比例,降低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的门槛。同时,也可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流入,特别是现代化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投入项目的建设和后期经营当中。
绿色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大金融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新能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人民银行应在其中起到“总领指导”的作用,自上而下进行金融资源的整体性配置优化,引导有限的金融资源流向更需要资金的新能源产业中去。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利用其政策优势,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如国家开发银行应该利用其低息贷款、优先贷款的政策优势积极扶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起到“配合补充”的作用。金融机构在对新能源产业融资时可以采取同业合作的形式,引入银团贷款、综合授信等业务模式,从而既能满足新能源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避免仅由单一的金融机构融资而承担过大的行业风险。
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机制合理的碳金融市场。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碳金融交易区域化分割明显,彼此间信息沟通不流畅,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化交易平台。在该平台内实行会员制,采用与国际标准相统一的合约格式,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交易、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政府应根据市场上的供求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确立碳交易价格的上下限,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进行价格调控。另外,还应该鼓励创新多种碳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有利于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并分散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开放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对内推进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首先,降低国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比如,从“全面审批”过渡到“分项目、分行业审批”、对行情发展较好的行业简化审批流程等。其次,逐步实现利率、汇率自由化。政府应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由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来决定定价,形成一个更合理、更透明的价格机制。最后,发展金融业务自由化。如商业银行逐步实行混业经营、开发创新金融产品等,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让外资在我国的金融市场运作中提高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我国资本市场。
对外推进“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让其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引导者和先行者。在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应该成为两大主力。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致力于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一带一路”战略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为沿线国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而国家开发银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和资本,因此以国家开发银行为核心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是明智之举。国家进出口银行主要致力于为对外贸易融资、跨境货币金融投资提供支持。国家进出口银行可以在现有的跨境合作基金基础上发展更多的跨境基金项目,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共享发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实现金融供求个体间的金融共享。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弊端。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目前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发展。第一,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透明度,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建立规范统一的行业准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市场上形成充分有序的竞争。第二,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系统,通过搜集业务交易数据记录建立信用数据库,对信用记录优良的诚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对拥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活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再度滋生。
实现金融供求个体与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由于中小微企业、个人的资金量小等弊端,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个人不在金融机构服务的范围内。在共享理念下,金融改革应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等社会征信系统,全面搜集数据库内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政府可聘用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统一标准进行授信。
实现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复杂化、综合化,金融要素的边界将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的分业格局将会打破,因此金融机构间的功能共享是大势所趋。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合作开发综合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上整合金融资源。其次,金融机构可以发展除了优化资源配置、咨询、理财等传统业务以外的第三方平台中介服务,在原有的大量客户信息中充分挖掘客户的潜在金融需求,并为其介绍匹配的金融服务。最后,金融机构还可以实行后台服务外包,将自身业务向“轻资产化”方向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交易的频繁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实力,传统的金融学注重研究货币的流通问题。而现代金融的实质则是经营活动的资本化过程。近些年,金融学的发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资产管理企业都缺乏专业性的金融学人才。伴随市鼍济的不断改善。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深入研究我国金融学发展面临的挑战,并探讨金融学的发展趋势,对促进金融学的稳定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学发展面临的挑战
金融的概念和定义不明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持续加快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强烈。西方国家的金融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对于金融学的概念并不统一。一部分金融学界人士指出。融资服务即是金融。还有一部分学者对金融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划分,这些学者指出金融学者中心点和方法论,其中中心点即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而方法论是指为金融寻找一种代替物,从而给其一个工具定价。在国内。针对金融的定义和概念并不明确,我国的金融理论界的专家和学者通常将金融学和经济学归为两类学科,其中经济学是一类学科,而金融学则是二类学科。
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落后。金融学是研究价值规律和价值判断的经济学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金融学所涉及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包括物理、数学以及工程学等多学科的有关知识。金融学人才要具备金融学科和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也要具备较强的理性思维意识。并充分理解和掌握金融学的分析方式和专业技能。如今,我国金融学的师资力量薄弱。高校培养出的金融学人才的专业素养不高,此外,绝大部分教师并没有充分理解金融学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学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就显得日益落后。对金融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金融学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关联度不强。金融学是一门和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学科。金融学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有利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学的发展却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并逐步远离了人们的现实生活,这就导致无法在市场经济遇到困难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如今,我国的金融学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关联度不强。无法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有效的管理。制约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
我国金融学的发展趋势
明确中国金融学的概念。科学合理的概念是推动我国金融学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学有关专家和学者。要充分考虑我国的金融时间,并根据我国国情、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理论基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金融学概念。从而有效引导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有益贡献。
拓展金融学的深度和广度。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金融学理论知识逐步眼不上时展的步伐,显得日益落后,不利于引导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学的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拓宽金融学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健全金融学的内容。增强金融学适应千变万化市场经济环境的能力,从而有效应对各种发展挑战,充分发挥金融学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增加金融学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近些年,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普及和应用。但是。纵观我国各大高校金融学专业的教学水平,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良问题。尤其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实践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学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因此各大高校要注重金融学教学中的实践课程,将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增强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紧密性。从而提升金融学人才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金融创新;发展;金融行业
一、金融的概念界定
(一)在国内金融概念的发展历程
对于金融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如高翔、陈东将“金融通常解释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或指货币资金的流通和周转,它是在货币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之间调剂货币资金余缺。由于这种货币的融通,往往同信用联系在一起,因此金融又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而在我国近代金融一词的概念及发展如下,‘金融’一词产生于近代,由日本传入我国。我国古代没有‘金融’这个词,但货币、信用及其有关活动则起源很早,没有‘金融’的词汇,而有‘金融’的实际。在近代,中国银号、钱庄常有金融融通之说,其意义与金融相近,但正式用‘金融’一词来表达事物的是在我国近代银行业(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标志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开端)兴起以后。民国元年(1912年),北京政府财政部文件中曾有‘自去秋以来,金融机关一切停滞’之语,那时‘金融’这个词的含义仍不明确,也没有在社会上广泛使用;1915年编写的《辞源》中收有这个词条,解释为‘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关。’那时‘金融’还是个新鲜的词。1920年,北洋政府发行‘整顿金融公债’用以解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停止兑换的风潮,以后‘金融’一词就与银行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与“财政”相区别的概念,被广泛地运用。”我们接下来看一下金融一词在西方国家的演绎,在17世纪,金融从物质生产部门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独立的产业。它的发展以物质生产规模和水平为基础。因为本文主要是针对国内的金融w系的研究,因此在此就不对国外金融进行过多的介绍。
我们再来看一下,陈东学者对金融这一词发展历程的介绍,在他的《金融概念的传统规范及其发展》一文中这样写道:“‘金融’一词产生于近代,由日本传入我国。我国古代没有‘金融’这个词,但货币、信用极其有关活动则起源很早,没有‘金融’的词汇,而有‘金融’的实际。1915年编写的《辞源》中收有这个词条,解释为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
关于“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大多数都是以奥地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The THeory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一书中的关于企业“创新”的定义为理论基础。同时,北京大学陈岱孙、厉以宁主编的《国际金融学说史》根据熊彼得经济创新的定义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就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金融创新浪潮的兴起与迅猛发展,给整个金融体制、金融宏观调节等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无论实在品种上、工具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三、金融创新理论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我主要想从杜莉、张云学者在《吉林省金融创新效应及其提升》的文章中所提出的金融创新动因方面进行论述,主要包括:“第一,顺应需求的动因,是为了顺应人们财富增长后对金融投资品的需求、防范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需求而催生金融创新;第二,顺应供给的动因,是指在出现新交易技术、新产品、新经营管理理念的背景下,金融部门出于维持自身可持续发展、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推出创新;第三,规避管制的动因,主要是金融部门为了回避或摆脱内部和外部制约而催生的创新,其中,内部制约分别包括金融机构内部传统的增长率、流动资产比率、资本率等管理目标,制约包括金融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的一些约束。”接下来我们逐一看一下每个金融创新得动力因素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1.二位学者在文章中提及的第一个动力因素就是也就是说金融创新是时代的产物,顺应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运用而生。它的产生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使金融行业在早先的基础上发生了由量到质的变化,为这个行业增添了新的色彩和发展动力。
2.第二动力因素,这一点是金融行业为了让自己在社会这个大的网络中更好的发展,而实现的自我突破。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社会就相当于一个网络一样,但是这个网络是无形的、确真是存在着,在网络中,存在着不同的节点,每个节点就相当于一个社会位置。我们都生活其中,利用位置上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源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我们又受限于其中,无法逃避这个网络对我们社会活动的限制,这时,我们只能在不违背“网络”所制定的规则下,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网络中占据最佳位置,实现对利益的追求。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建立与发展其实就是如此,只有这样,金融行业才能不断发展与进步,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3.金融创新动力因素的最后一点,主要是为了规避金融在发展中的限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案。正如我们所知事物都是螺旋上升从而不断发展的,那为什么不是直线上升从而发展呢?其一,是因为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一定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二,在事物从量变实现质变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改变进步的方法,提升进步的思维等才能实现事物的发展。因此,快速、直线的发展可能暂时是有效的,但是必当收到阻碍,从长远的角度看来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不能够长期的适用。
四、小结
金融创新的动力因素促进了金融创新理论的不断升华与进步,金融创新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是起到推动作用的。通过金融创新理论实现不断地突破,通过实践不断验证与修正理论的不足从而也实现金融领域的创新。因此,在金融领域我们应该坚持创新,不断创新。为我国的经济作为贡献,为我国的发展填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高翔,陈东.金融概念的定义演变[J].兰州学刊,2005(3).
[2]陈东.金融概念的传统规范及其发展[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3).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70-02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各有特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国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者,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日本于2006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在明确“金融消费者”定义的基础上,将家庭理财纳入生活消费中,同时,将金融商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类商品,并且明确规定金融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台湾
2011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该法第3条还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都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强调扩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
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进行探析,即探讨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的价值所在。各国和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基于弱者保护理论。在金融发展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逐渐从对有形商品的消费,转向对无形商品的消费,而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销售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加之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的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掌握信息的地位、能力、条件等方面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的弱势地位,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另外,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的需要。
三、中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从中国现行立法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当然也无金融消费者的明确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但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中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在中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作为“金融消费者”。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作“保险消费者”。证监部门并未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而是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称为“投资人”较为合适,在实务界,证券行业也并不认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魏琼、赖元超,2011)。另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郭丹,2009)。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般性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黎金荣,2012)。
总体而言,国内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分歧主要有: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以专业知识为界限来划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即是否把具备专业知识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上述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涉及以下难点:一是金融消费属不属于生活消费;二是将金融领域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初衷何在。
笔者认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其初衷和主要目的便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及地位悬殊的状态,从而保护弱者。而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突出,迫切地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况且,金融消费已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缺少的部分,成为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理应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行为。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赞同魏琼等人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即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其特征如下:第一,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为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金融投资者。投资者是证券法中的重要概念,中国主流学术观点不主张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其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一般都较宽,且金融消费者一般都限定于个人或者为了个人目的。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其消费目的也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参考文献:
[1] 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J].西部论坛,2012,(4).
[2] 魏琼,赖元超.论中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
[3] 钱玉文,刘永宝.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中国《消法》第2条的修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 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市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在美国学者麦金农(1973)的金融发展理论中,曾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划分为二元式金融结构,即一部分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有组织的现代化金融组织及金融市场,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借贷、合会、钱庄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对于麦金农所说的传统金融市场部分,许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也相应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国内研究更是如此。称谓亦是多种多样,如有非正规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场(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场(Underground Finance)、民间金融(Folk Finance)等。这些概念的研究对象大体一致,但其侧重点和观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国内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两个概念,为了避免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相应区分。
一、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规金融概念与正规金融相对应,在国外文献中使用的较普遍,有时也将二者称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间金融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以及媒体中使用得较为普遍。事实上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经济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即都具有内生性。而区别则表现在对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从相关的文献上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主要是从法律或者政府监管的角度进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组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国有(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则主要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组织的产权主体归谁所有进行界定。其次,两者的差异与国内外的习惯用语有关,在国外主要是从“法”的意识上界定;而在国内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原有的意识形态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国有(官方)与民间是一个鲜明对立的概念,非国有的则就是民间的,如我们在经济体中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称谓,因此相对应地在金融领域就使用了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具体的金融组织形式上看,两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贷、钱背、合会、互助会、私人典当、私人钱庄等既属于非正规金融又属于民间金融。但两者又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民生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所有制或产权角度上属于民间金融,但是它们已被官方承认,并纳入了官方的监管范畴,因此它们又属于正规金融组织;而如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之初的行为,初期并没有纳入官方的监管范围,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但是它们又不属于民间金融,因为其行为主体本身是以国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国有银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间金融,同时正规金融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国有金融,两者之间概念不存在等价关系。为了保持与国际上的学术惯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国内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我们运用非正规金融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们把非正规金融理解为由于市场主体交易需要,在经济体内部由下而上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并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来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行为活动。对于参与赌博、贩毒、洗钱等地下违法交易活动的黑色金融活动既不能得到现行制度规则的许可,更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演变分析
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而且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各种形式出现的历史时间先后顺序,相对应的组织化程度,以及与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功能演变,农村中非正规金融经历了民间自由借贷、各种合会、钱背、钱庄等由简单组织到复杂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过程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两种功能属性即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地位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民间私人借贷阶段,其起源于农村乡土社会,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情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几乎没有利息。可以认为在私人借贷方式中,交情借贷是源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义,这个阶段的借贷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为主,生存性借贷是其基本要义。因此这个阶段,刚从农村乡土社会中脱胎而产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其社会属性远远高于它在高利贷所表现出的经济属性,其社会属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但伴随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开始以合会形式出现时,其经济属性日益突出,而且开始超过原有的社会。在这个阶段,合会分成了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互质如轮会等,这实际上是从民间私人借贷中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另一种是以赢利性为主要目的抬会等形式,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区,其规模影响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脱离了原来“乡土气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日益重要。
当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交易者将倾向于节约人情成本,更愿意通过支付利息的商业行为来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无息借贷逐渐向有息方向发展。因此当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到钱庄形式时,原有的社会性属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性组织。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的历程是其从乡土社会中产生,由最初的社会属性为主导,然后从其社会属性中衍生出经济属性,最终又脱离原始的社会属性演变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金融组织。
同时伴随这一过程,也是信用类型发生变化的过程。在起初,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所表现的只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交易基本以口头协议为主,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类型理解为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当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合会的形式出现时,由于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和其经济功能逐渐增强,原来依托于社会属性的“简单关系型信用”将难以保证交易任务的完成。于是出现了一些简单、松散的章程安排,原来的口头协议也逐渐转变为签字协议,与原来的相比,可以理解为“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当其进一步发展到钱庄等形式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属性已经主要表现为经济意义上的属性,在这一
属性下形成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今天金融现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认为是“准契约型信用”。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的进程中,实际上是其属性由以社会属性为主,发展到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最后转变为以经济属性为主;信用类型从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到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再到准契约型信用的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分析
由于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等特征,使得对其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十分困难,因此其真正的市场规模也就难以确定,目前大部分数据主要是通过调研获得。表2显示了亚洲发展银行和世界银行在1990年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非正规金融主要存在于农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更为普遍,国内学者大部分通过案例调查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推算,近年来部分学者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3)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计,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从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径计算大致在1802亿元至2001亿元之间,按宽口径计算规模大概在2238亿元至2750亿元之间。我们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可以得到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一个更为长期发展状况,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
上图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趋势,从地区差异上看,可以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农户整个借款比重中,东部地区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而且从1989年开始东中西部各地区所占比都已超过了一半。从全国趋势上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充分反映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平滑农户的消费与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显示出其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约机制上的相对优势,使得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更能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违约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四、政策选择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可能方向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来看,大致有三个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种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继续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态”,如以轮转会等形式,作为一种临时性松散组织,只在约定的时期内存在。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主流正规金融组织不愿进入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国家实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这些具有传统互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得以存在。
第二种方向是由互组织演变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诈骗或洗钱等为目的的各种合会,则其形成机制和背景较为复杂。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比较普遍。严格地讲,这种形式属于本文定义中的广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脱离了经典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属于非法范畴,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第三种方向是从具有合作性质的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变为带有商业性质的正规金融组织。其运作机制在转变过程中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如从轮转模式(Rotating)转变为非轮转模式(Non-rotating);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等(Seibel,1999),这种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公司等。
(二)政策选择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历程已经告诉我们,其并不是简单的遵循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路径,而是与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关。显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动金融制度向更为有效率的方向演进,要么阻碍这种进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方向。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方向相对应,政府亦有三种政策性选择。
第一种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中充当无为之手,无所作为。在这种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预,任其自由发展。但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存在社会资本“失灵”现象,如发生的各种倒会风潮,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种形式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交易契约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护,这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诈骗分子所利用,偏离其原有的发展轨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种政策选择是采取强行干预政策,无所不为。事实上,这种强行“拔高”做法亦会中断农村非正规金融原本正常的演进方向。经典的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农村中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曾在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等方面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1990-1996年间全国农村基金合作会的支农资金合计达63.2%,远远高于农行、农信社同期支农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强行行政干预导致了其最终失败(温铁军,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强行介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打断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的正常路径,正是这种不正当干预造成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终衰弱。
第三种是政府采取有所作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政府采取“不作为”或“无所不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从“关系型信用”演变成“契约型信用”。因此,政府应当意识到既然执意打压非正规金融和任其自由发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考虑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并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使其最终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论性评语
农村金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的脱节。现在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中遇到的问题是:已有的正规金融组织由于产权的模糊性,难以有效行使所有权、控制权与监督权;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产权虽是独立完整的,但却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正是因为这种不被认同使得这种组织只能以非正规或地下的形式进行隐蔽活动,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关键词】金融学 挑战 发展前景
说到经济发展,那么有一门学科是无法回避的,就是金融学,金融学是一种从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中演化而来的重要产物,关于该理论的研究几乎分布在了所有金融活动项目当中,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发展金融学,使之能够符合中国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需要,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将金融学理论同市场环境进行融合,不断完善金融学结构理论,是目前该理论发展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代金融学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一)内涵不清晰
当代金融学在发展过程中首先面临的就是内涵不清晰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金融学概念的定义并不明确,也许是和我国的金融经济学发展历史存在着一定关系,中国的金融学研究并没有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定,比如说发达国家规定的融资定价范畴,在我国则转变成为了公司理财,这种重新规定的方式使得金融学的定义范畴发生了改变,同时也使得人们对金融学的概念进行了错误的理解,一般来说,中国的金融学概念所表达的应该是非常宏观的经济学科概念,所面对的研究对象则代表的是全球性的金融经济活动,但是发达国家中的金融学概念意义所表达的则是更为微观的金融范围领域。
(二)理论滞后
受到过去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金融学理论的研究还存在着明显的滞后现象,其中的许多研究范畴还停留在过去非常那种老旧的计划经济理论当中,金融学的理论概念并不清晰,各内容所代表的范畴形式非常混乱,严重阻碍着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进行。而从金融学的理论研究进程上来看,我国非常缺少先进性的优秀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要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的研究进展,也就是说我国金融学理论研究的人才是缺乏的,学校中所讲授的理论也都是过去几十年的研究结果,对于最新的研究结果我国是没有能力进行研究和学习的,因此我国金融学的发展是严重滞后于国际化的发展速度,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使中国无力再进一步开展新的金融项目。
(三)与市场连接较差
就我国金融学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关于该学科理论的研究与市场环境相连接的情况并不是很好,没能很好地和现代化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常常会出现脱离实际的发展特点,也就是说,许多理论的研究都是缺乏实践性的,不能真正运用到实际的金融经济活动当中,这样的学科理论研究是毫无实际意义的,脱离了市场环境所进行的研究很容易发生轨迹偏离的现象,使得整套金融学理论都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长此以往下去,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发生混乱,而且不能够很好地跟随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潮流,因此金融学发展偏离市场是非常不科学的一种现象,如果不能够加以解决,必将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且无法认识到当今国际市场上瞬息万变的竞争形势。
二、中国金融学今后的发展前景
(一)强调资本成本理论
根据中国金融学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将金融学今后的发展重点放在了强调资本成本理论的研究上,扩大了资本融资研究的范围,并把资本成本的研究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面,同时构建了一种新型的优化理论,将金融成本的资产预算理论进行了模型构建,在模型当中完成了对资本成本理论的研究,使之可以获得最大的价值利益,并且可以确定资本股东的范畴,将资本理论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让金融活动项目的进行变得更有价值和意义,从而获得资产利润,对于金融项目所要进行的投资决策进行了规定,设计完成好了相关的处理金额,并且为以后的金融项目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定价投资学理论
为了中国金融学理论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有关专家学者又进一步完善了定价投资学理论体系,对定价投资项目活动中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有效地避免了金融套利的现象出现,使得资本财产不会受到损失,提高了金融交易活动的安全性,降低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的金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不至于出现市场动荡或者是金融危机,在金融定价理论发展中,还设计了随机折现型的均衡手段,在构建均衡模型体系中,通过线性公式的构造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正确的投资因子,在模型完善中还可以不断优化金融证券市场,弥补传统市场体系当中的许多不足。
(三)拓宽公司金融学的研究范畴
针对传统金融项目活动中存在着的弊端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量化模型理论当中的数据,还需要进一步拓宽企业当中金融学研究的范围,比如说要企业金融管理当中构建领导者决策模型,使公司当中的管理者都能够及时地掌握到当今市场的金融活动发展动态,从而作出最为正确的决策判断,使得企业发展能够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同时也可以拓宽公司金融学的服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金融活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进行不断调整活动,绝对不能是一成不变地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学习和项目改进。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过程当中的关键时期,关于金融学的研究和发展正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如何将这些挑战转化成为机遇,将决定着中国金融学发展能否走进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当中,为了使我国的金融发展不至于被时代浪潮所打败,需要从转变自身思维开始做起,不断学习其他发达国家先进的发展经验,从而努力打造出一条适合中国金融学发展的道路来。
参考文献:
[1]吕旷逸.试析我国金融学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前景[J].现代经济信息,2015.
【关键词】绿色金融 支撑 低碳经济 可持续发展
从21世纪初,英国官方首次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新的经济概念以来,它业已获得了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与地区的广泛认同与支持。它以能耗低、污染小,效能高、收益多为特色给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理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低碳经济要实现成功发展就必须以坚实的金融服务体系做后盾,经济发展策略的改变也将直接影响到金融结构体系的变化。在低碳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绿色金融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及其发展现状
国内对于“低碳经济”所下的定义是说: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利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制度建设、产业升级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途径来尽可能地缩减煤、石油这些传统的高碳类能源消耗量,控制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向大气内的排放量,以求得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类所居住的地球生态水平两者共赢的经济形态。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绝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层面广、综合性强的问题,需要经济的、社会的以及环境方面工作的大力支持;这项经济形态的倡导意味着能源使用、经济发展模式以及人类生存理念的整体战略性变革,要求全世界的人们自觉调整自身的活动理念,以生态系统健康长期发展为目标,进行社会经济的建设以及生存生活的发展;与此同时,它与生态保护息息相关,就直接决定了这种经济形态建立与发展的国际化、全球性,因为气候系统本身就是地球上不可分割的整体,生态环境以及气候的变化对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类都会产生影响,而且面对人类生存所面临的共同困境,要摆脱不是仅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就可以单独实现的,它的建立早已超出了单个国家的能力区间,因此,它要求的是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人民的精诚合作。
国内对于低碳经济的关注重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这是由于发达国家对于污染排放的控制水平已经相对较高,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已不再是当前关注焦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效应气体的减排工作才是他们的重心,而我们国家需要关注的却是包括这两者在内的工作以及全部污染物排放指标,也就是说需要追求“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低碳经济在中国很大程度上仍仅仅处于概念的认知阶段,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案例并不普遍,以上海与保定两个“低碳城市”试点为例,所选择的低碳路子就有所不同,上海市以调查、统计建筑物能源消耗,向公众公开相关能耗数据,开展能源审计的同时,以提高大型建筑物的能效为主要目标。而保定却以构建“中国电谷”为目标,以该地的新能源区发展区域为主要依托,打造光、风、电等新能源的输变电、转换设备以及相关器件的专业区域。总的来说理解不一,望文生义居多,深入研讨并实践的在少数。笔者认为国内的低碳实践还是应当以控制污染排放以及能量消耗为首要,同时尽逐渐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总量的排放。
二、绿色金融的涵义及其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绿色金融是应低碳经济而生的金融界的一个新概念,作为低碳经济模式的支撑,业已成为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所谓的“绿色金融”,实际上指的是金融单位与企业从环保这一基本政策出发,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综合考虑决策可能对环境带来的潜在影响,分析出与环境发展有关的各种回报、风险以及成本参数,并将其用于日常业务运行的参考决策,通过金融经营活动中对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引导,实现对于生态自然资源的保护、污染问题的治理,最终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中心就是通过一定的金融评测手段,把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资源损耗以及环境破坏程度以“环境价值量”来体现出来,并将之用作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以及金融活动评价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金融生态;内涵;社会属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160-02
金融生态研究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由于特殊国情,我国的金融生态系统还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健全和脆弱性,金融生态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建设的核心基础,通过对金融生态问题研究,可以充实金融发展理论。
1 前人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
金融生态作为一个仿生学概念,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4年首次提出。他将生态学的概念和理论引入金融领域,是金融理论研究方法的一大创新,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生态的关注。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的概念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现有的研究大多是从狭义或广义等角度对其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周小川(2004)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环境、中介服务体系和企业改革与银企关系等方面。李扬等(2005)认为金融生态的概念可以从自然生态的概念中引申出来,根据自然生态系统长期演化和自身的结构特征,指出金融生态是由金融主体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组成,并且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徐诺金(2005)借鉴和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调节、金融生态环境三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生态是金融和金融环境之间通过资金和信息的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系统,但其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
2 本文对金融生态的理解
纵观现有文献,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这些专家和学者的研究,应当说,为我们客观和深入的理解金融生态奠定了一定基础。因此,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本文尝试着从生态学和金融生态系统的自身特点这一角度对概念重新诠释。
2.1 金融生态系统的涵义
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系统也具有一些其类似的特点:首先,金融业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动态演化进程。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也不断促进金融的动态演化。其次,金融生态的基本结构是从竞争中形成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没有劣的淘汰,就没有更有效的金融机构脱颖而出,金融业之所以比之金融生态,就是因为金融具有生命。再次,金融生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制度、文化等环境下形成的。因此,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好的环境有利于金融生态结构的优化。最后,金融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体系。据以上分析,金融生态应该包括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三个方面。
然而,与一般自然生态系统又不同,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最一般的自然属性。金融生态系统的各个方面则无不带有人的印记,它是由活动着的人群(居民、企业和政府等)或人群活动的积淀(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形成的,人是整个系统的核心,而人最主要的本质特征就是具有社会属性。因此,金融生态系统最主要的自身特点就是具有社会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金融生态定义如下:金融生态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动态平衡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各类金融活动主体之间、金融活动主体与外部金融环境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定结构特征、发挥一定功能和拥有自动调节机制。
2.2 金融生态系统的要素构成
根据上文对金融生态的定义,金融生态系统应包括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三个方面。为了更深一步研究,现就这三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2.2.1 金融生态主体
金融生态主体是具有种群特征的活动主体,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是金融生态系统的中心。在金融生态系统中,不论是金融生态主体还是金融生态环境,都贯穿着人的行为,这使得很多金融参与者的定位出现多重性。因此
对金融生态主体的界定不能简单以金融机构为着眼点,而应以其功能划分。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一个完整的金融生态主体应包括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
2.2.2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总和,是金融生态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下,金融生态主体的各要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过渡或转移,支持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可以说,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活动主体是否能健康发展,金融生态系统是否能实现稳定运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生态得以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那么金融生态环境具体由哪些因子组成呢?根据生态协同学理论,尽管一个生态系统的变量数巨大,但涉及系统变化的临界点附近,起关键作用的只有少数几个。因此,生态系统本质上是简单的,复杂的结构本身往往只由少数变量主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制度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四个核心要素。其中,经济环境与信用环境因子为金融主体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生存条件。没有良好的经济环境,金融主体就难有很好的发展,金融资源总是流向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好的方向。而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为金融主体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是金融主体由资源――需求过程中的催化剂,影响金融主体的投入――资源和产出――需求关系,延缓、加速或提高金融主体的资源获取过程、资源增值过程和价值实现过程。综上所述,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运行的保障,经济环境是金融生态发展的基础,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运作的规范,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稳定的保证。
2.2.3 金融生态调节
金融生态调节是指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生态主体及其所处环境的调节和维护等方面的功能,目的是为了保持金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只要包括自我调节和非自我调节。自我调节只要指金融主体为了适应外在环境,实现的自我适度内的调节,如利率调节机制、破产兼并调节机制等。非自我调节主要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政府的干预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的调节机制等。
2.3 金融生态系统的特征
按照本文对金融生态内涵的理解,不难发现,金融生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金融生态具有关联性。如同自然生态中各因子之间密切关联一样,金融生态各要素之间也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首先表现在金融生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如资金供求者之间以及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易,维持着金融系统的日常运转。其次在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关联,如外部金融环境影响着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等。
第二,金融生态具有适应性。在自然界中,外在环境的不同会引起生物形态、生理活动和遗传特性等方面的差异,同时,生物为了适应不同的环境也不断的调整自己。和自然生态一样,由于各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同,如法律制度、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等,也会造成各国金融生态具有不同的印记。同时,为了适应各自特殊的环境,金融主体也必须动态的调节自己的交易行为。
第三,金融生态中的各因子之间具有相互依存性。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各生物之间由于食物链的存在而处于相互依存的状态,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之间也存在依赖关系。金融生态也不例外。一方面,金融活动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如资金供给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融金,是后者的发展带来了可能;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给者创造了运用多余资金获得受益的机会;金融中介机构利于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节,促进资金的运作和收益的提高。另一反面,金融活动对外部金融环境的依存。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等,必然会窒息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阻碍金融的运行和发展。
第四,金融生态具有演进性。自从金融活动产生以来,金融主体就依附着外在环境不断的进行或发展着金融活动,这种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可以通过系统自身的调节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社会各种新生因素的不断出现,这种平衡会遭到打破,其表现就是金融主体之间、金融主体和外在金融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衡,由此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国家就需要制定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以恢复金融生态的平衡。可见,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就是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这样一种动态演化进程。
第五,金融生态具有社会属性。与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然属性不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各个要素和子系统都是由活动着的人群(居民、企业和政府等)或人群活动的积淀(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形成的,“人”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换言之,金融生态系统无处不带有人的印记,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同时也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金融生态具有社会属性。
参考文献
[1]周小川.法制金融生态[J].中国经济周刊,2005,(3):11-12.
应该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确立了在农村经济中的决定性战略地位。如果说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体系表现出了很强的适应性的话,那么随着体制转轨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再也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寻求农村金融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成为必然,而这种变革和创新是根本性的,非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如何打破既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垄断地位,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成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显而易见,发展体制外的农村民营金融能够推动农村金融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全书在概述已有的农村金融研究、农村民营金融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农村民营金融概念,指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内生出了民营金融的创新主体,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是必然的。进而分析农村金融需求以及农村金融供给情况,提出发展农村民营金融是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关键。从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检讨和回顾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分析既有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原因,提出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和对策。在界定农村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基础上,剖析了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制度优势及其发展的必然性。
作者力图在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贯彻理论分析与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求对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准确的把握,提出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的可行操作思路和措施。作者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1.重新界定农村民营金融的概念。农村民营金融指农村地区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并掌握着经营控制权进而通过资金的融通活动或借贷活动为农民、农村企业等提供各种服务的金融形式。农村民营金融不仅包括正式金融,而且还包括非正式金融,不仅包括民间金融,而且还包括民有金融。这一界定突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有金融等概念仅仅侧重于某一方面农村金融形式的概括,而忽视了另外一些金融形式的局限。特别是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系统包括农村正式金融(民营部分)和农村非正式金融两个部分,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农村民营金融的特点及其制度优势。[HT5”SS]
2.探讨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状况。重新划分了农村金融需求,并对各种农村金融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展望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发展趋势。概括了既有的农村正式金融与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特别是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情况,剖析了既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局限性。描述了农村民营正式金融与民营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概况,显示出了农村民营金融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竞争力。
3.明确提出发展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通过比较历史和现实中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出其发展的必然性。但是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各种明确的、规范的制度进行监管,从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作为试点应该实行混业经营。
4.提出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检讨和回顾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分析了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进一步指出了目前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障碍,提出了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和对策。
一、金融套利行为相关分析
本文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相关分析主要分为套利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影响金融套利行为的效应这三个方面。下面分别对这三个方面做一下简单地阐释:
1.金融套利行为的概念
金融套利行为作为金融经济中的中非平衡状态下的获利行为,其含义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金融套利行为主要是对于市场主体利用市场的不均衡状态进行的获利行为的泛指。狭义的金融套利行为则是专门指称一种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市场投资者在市场运行失衡的状态下利用各种形式的金融工具,针对市场上的价格差价为获取一定的利润而进行交易活动,这就是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套利行为。
2.金融套利行为的分类
市场运行的非均衡状态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各种形式、内容的不均衡,因此,金融套利行为相应的也存在颇多名目。若按照市场非均衡的内容来划分,则可以将金融套利行为大致分为五类,即金融价格套利、金融制度套利、金融风险间套利、金融交易成本套利以及金融的比较优势套利。
金融价格套利以及金融制度套利是金融套利行为最为主要的两种形式。金融价格套利指的是市场主体利用汇率、利率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之间的价格差价,来获取一定收益的行为。而制度套利则是指金融市场的主体利用制度方面的差异或者是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对于自己的约束,抑或是进行一些由于制度障碍的存在而无法直接进行的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节约成本或者是获得竞争利润的行为。
3.金融套利行为的影响因素
金融套利行为伴随着现代市场金融经济的产生而崛起,并随之发展变化,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体化及自由程度逐渐加深,使得市场的整合度提升,进而减少了资本流动的摩擦,放松了对于金融的管制。这种状态加剧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也促使他们不断地寻找套利机会,增加了市场套利行为。另一方面,科技信息的发展进步,在更大幅度上加剧了套利行为。科技的完善使得对于套利数据的分析以及计算能够很快处理好,也能够更加方便的对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分解、组合,进而使套利行为更为顺利的进行。
二、套利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套利行为的管理建议
金融套利行为在市场非均衡状态下健康的发展壮大,只要金融市场存在不均衡,市场主体就会为了追逐利益而进行套利活动。然而,套利行为在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经济发展衍生出一些不利因素,必须对其加强管理以趋利避害。下面主要针对套利行为对金融经济的影响以及管理金融套利行为的方法,分别做一下简单地阐述。
1.金融套利行为的影响
金融套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竞争形成的对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套利行为通过及时地反映市场差价,引导投资者迅速的将资金投入到发展势头良好而且获利高的领域,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套利行为突破了金融的正常管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的金融运行的自由化。
与此同时,套利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监管的失效,对金融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促使市场主体进行高风险的非正常交易活动,甚至诱发金融犯罪。
2.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管理
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有效管理,首先要通过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来实现,如建立套利行为信息反馈体系、完善金融法规、健全金融监管的网络体系等。其次,还必须加强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同时,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
,形成合理的竞争状态以及管理机制。
除此之外,还要针对金融套利行为的不利影响加强金融监管,及时调整经济结构、补全金融管理制度的漏洞等。
三、结语
金融套利行为有其自身的发展机制,并在交易活动中对金融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处理套利行为的问题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金融套利行为真正做到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刘俊彦.美国次贷危机形成的机制与警示分析.成人高教学刊.2008(0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发展现状;未来趋势
1.网络金融的内涵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服务相融合的一种技术模式,或者被称为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体系、海量数据分析处理、金融资源二次分配优化等方面与传统金融行业有着极大的区别,主要特点是交易流程方便快捷且不受地域限制。网络金融在国外一些地区又被称为“电子金融”,由金融电子化的研究建设成果与信息技术的充分融合而产生的一系列电子交易、账务往来、资金流动操作,从而形成了网络金融初步的生态体系。比如,国内当前十分火爆的P2P网络贷款、大数据金融、余额宝、众筹等概念,都属于网络金融生态中的一部分。如果对网络金融进行狭义以及广义上的区分,可以分为狭义上金融服务从线下转为线上的交易过程以及服务模式,广义上则可以认为所有实现数字化、虚拟化的金融交易过程都可以归属于网络金融概念内,同时,广义上的网络金融不仅仅是单一的网络金融服务,还包含周边的网络金融安全管理、金融风险监督管理等,将几大种类融合在一起,统称为网络金融生态体系。
而对于网络金融业的安全及监督管理问题,特别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于重视。国家层面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虽然持支持态度,这也就促使了我国网络金融的快速增长,但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对于安全性的管理十分重视。在传统金融行业内,安全和稳定高于一切。而这句话也应该在高速发展的网络金融方面引起从业者的思考与反思。
2.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现状可以简单用两句话来概括:“高速增长,持续创新”。大量的互联网公司结合原有的互联网思维来改造甚至是革新传统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如果从主体政策、发展形势方面来去分析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很难完整地对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现如今各主要网络产品的角度入手分析,将能够清晰地完成对发展现状的梳理,具体如下:
2.1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猛――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作为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启蒙”产品,在国内的存在时间已经长达十余年,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进入我国、发展普及的过程中就已经产生了。国内拥有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例如:财付通、京东支付、支付宝等。阿里巴巴集团依托子公司“淘宝”搭建了全国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通过多年的发展树立了其在国内电商领域的NO.1地位。消费者如果通过淘宝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快速的金额支付,这样的交易方式之所以能够被广泛采纳,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产品,通过简化交易流程,快速完成电子商务支付过程。极大地提高了用户体验,而早期的网络金融支付过程往往被各大国有控股银行的网上银行交易平台所把持。但最终不能够及时满足客户需要,优化交易流程而逐渐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打败。传统的国有控股银行虽然也开辟了网络金融支付方面的渠道,但在与民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中逐渐败下阵来,因此,使得网络技术公司成为了现如今网络金融发展的排头兵。
2.2 P2P网络贷款成为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贷款的主要融资渠道――玖富网
P2P概念起源于网络点对点下载服务,但随着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行业的进步。P2P又被人们赋予了全新的概念,即person to person。是利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网络两端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搭建一个平等沟通的桥梁,而这样的贷款方式正可以利用网络高效的信息传播性,剔除传统金融服务行业的信息不对称性。P2P网贷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国外,2008年传入我国,2010年以后逐渐成形,并有部分企业开始开拓P2P网贷市场,而P2P网贷真正火爆的时间节点正是2014年。大量的网络用户开始认可P2P网贷这种方便、投资收益高的产品,甚至部分净资产超过千万的高端客户将P2P网贷作为一种资产增值保值的渠道,P2P网贷公司也开始遍地开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有玖富网,玖富网创始人在公司建立之初就注重P2P网络贷款安全性的问题,通过技术手段来筛选贷款用户,建立完善的信用审核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坏账率。这使得其他公司还在疯狂扩张的阶段,玖富网就默默的完善自身产品,终于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认知的提高,越来越重视P2P网贷产品的安全性,这也使得该公司一跃成为P2P行业首屈一指的公司。
2.3网络金融产品的全民化――京东众筹
5年前,众筹概念在国外开始流行。众筹的本质,就是通过大量的人出资很少量的钱,然后大量的小额资金汇聚在一起而形成数量可观的资金,利用资金去完成某件事。众筹由发起人、平台、用户三部分构成。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予了众筹模式高速发展的空间,发起人或者团队,利用网络平台创意以及产品设计方案,然后由用户决定是否要支持该项目,支持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而支付过程全部利用网络金融模式完成,其中最著名的即为京东众筹,京东是国内最大的数码3C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次于阿里巴巴集团的第二大电商。京东结合技术产业前沿模式,优化原有众筹方式,在京东网上推出了自有的众筹平台,且对众筹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同时,初期发展以最擅长的数码产品众筹做起,凭借京东的品牌影响力以及专业的众筹服务模式,很快赢得了大量的用户。且众筹这种零散化的网络金融交易方式,让用户能够花费最少的钱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可以说众筹模式的火爆使得网络金融的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3.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迅猛,但各领域公司将注意力放在了开拓市场阶段,忽视了金融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且金融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也可能给网络黑客、病毒等入侵带来可乘之机。
3.1网络金融交易安全性的完善
网络金融交易过程的方便快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进行使用,但使用量急剧扩张的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到位。现有的监管体系多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与服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并不适用。因此,需要由政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以及技术公司来制定符合网络金融交易方式的监管措施,让行政部门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而不是盲目的借鉴案例经验。同时,在未来网络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势必进一步深入,因此,制度保障的同时,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也十分必要,例如:各网络金融服务公司,组建专业的金融技术服务团队,构建完备的金融数据加密技术、购买企业级的防火墙软件,同时,注重硬件服务器管理的稳定性。促进行业快速稳定向前发展,未来网络金融交易过程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将更加安全稳定。
3.2法制建设护航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
确保网络金融安全性的同时,仍然不能够忽视网络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的概念最先有西方发达国家提起,并建设开展的。我国通常是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在国内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网络金融服务标准。虽然网络金融的用户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增大。但我国的发展现状仍然以模仿为主,这样永远的模仿、复制难以走在世界技术的前列。因此,我国在模仿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同时,也要大胆地进行自主创新,利用我国原创的技术来推动下一阶段的网络金融行业发展。而国家行政部门应该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网络金融技术以及模式的创新提供保障,严厉打击网络金融公司难以触及的层面,例如:线下用户信息失真、个人征信信息造假等。不要让线下的金融服务陋习阻碍网络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3.3传统商业银行信用体系与网络金融产品的逐步融合
传统商业银行对于网络金融的发展仍然持有很大的敌视态度,认为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侵占了线下传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因此,虽然网络金融行业的企业拿出了极大的诚意想要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合作。但传统商业银行的反应依然十分冷淡,这就给线上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瓶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协调好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与新兴的网络金融服务企业,为两方找到一个合作共赢的切合点,既让传统商业银行在网络时挥重要的金融服务作用,又使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完成线上金融服务与线下传统商业银行的有机融合,为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形势整体良好,但在线上、线下信息交流以及服务融合方面仍然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各传统金融行业企业与新型互联网公司开诚布公地进行行业发展交流,寻求合作共赢的发展基础。促进金融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跟随发展趋势,完成线下金融机构向线上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过渡与转变。
参考文献:
普惠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当前阶段表现的越来越明显,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好坏对促进经济增长起重要作用,本文在梳理国内外普惠金融研究现状及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从金融参与者、市场调节机制和政策支持三个方面构建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最终提出适合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合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黑龙江、农村地区、普惠金融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普惠金融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社会各界普惠关注,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相对较弱,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参与者的意识薄弱、市场调节机制不到位、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存在,从而导致金融排斥现象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村地区和农业人口占比均较大,本文以普惠金融理论为依据,系统梳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了解普惠金融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发展情况,同时,概述普惠金融的概念,明确权威机构和学术界对普惠金融概念的理解和研究背景,在此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各项因素,并以金融参与者、市场调节机制和政策支持三个因素为基础,构建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最终提出适合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合理对策和建议。
二、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即金融包容性,最早由联合国在推广“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当时对其定义为: 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国外学者对此有深入研究,如Ricardo(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以负担得起的费用向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无所不包的金融服务,如信贷,储蓄,支付等。我国学者杜晓山(2006)最早将普惠金融的理念介绍到中国,认为普惠性金融是国家主流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能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大规模群体的金融需求;此后,焦瑾璞(2009)、王曙光(2011)以及吴国华(2013)纷纷从金融、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不同角度给出普惠金融的定义。
普惠金融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始重视普惠金融发展,印度、墨西哥以及南非等国家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我国也越来越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
三、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本外币)余额20.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8%,比2012年末增加了3.4亿元,同比多增3895亿元,同比增长18.5%,高于各项侍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而且继续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截至2013年末,以上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1.1万亿元,占全国的53.2%,具体如下表:(见下表)
各银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普遍增加无疑对农村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农业现代化水平随之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均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改善,但是,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如机构网点的设置不够、网点业务不全面、服务意识和监管水平低等等,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本文从三个方面构建普惠金融发展体系,一是金融参与者,包括农村地区的农民、投资者及起到中介作用的相关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等;二是市场调节机制;三是政策支持方面,具体如下图所示:
构建一个有效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金融参与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增强其金融意识尤为重要,同时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也需加强,配套金融监管部门同样重要。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催化剂的作用,运行良好、效率较高的金融市场调节机制能够使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更为迅速。但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因此在金融参与者、市场调节机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作用下,将有效促使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五、几点启示
本文认为,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参与者的金融意识,充分发挥其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培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真正为农村金融作出贡献;二、建设高效的金融市场调节机制,为金融参与者的各项金融交易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区别对待甚至在某些方面要给予农村地区更优惠的金融政策支持,如利率优惠、还款及信用结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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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70-73.
[5]焦瑾璞,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M].2009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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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国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7):32-45
[8]王婧.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J].金融论坛 2013(6)18-22
关键词:小额信贷扶贫惠普金融商业性小额信贷
1.国外学者组织对小额信贷的概念综述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这一专属于世界银行的小额信贷工作部门,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这是小额信贷比较基本的一个定义,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用于扶贫的有效手段,他从服务项目和对象方面对小额信贷进行了描述。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并且具有说服力。?
除此之外,国际上的很多学者也对小额信贷有过不同的定义。
韦斯尼夫斯基强调“小额信贷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是满足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需求。”他认为小额信贷是金融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金融体系发展和完善的自我要求。
JonathanMorduch在《小额信贷的分裂》从小额信贷的主要信贷特征出发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向贫困人群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的、小额度的并保持了高还贷率的信贷方式。②这也正是小额信贷与传统信贷方式的主要区别点。
StuartRutherford(,2000)则是从现金流入流出的特点方面来定义小额信贷,认为小额信贷是“穷人将小笔和大笔钱兑换的途径”。这也是从金融跨期配置资源的作用角度来阐释,同样比较侧重小额信贷的金融功能性。
而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尤努斯教授则从侧重扶贫职能的角度指出:“小额信贷是帮助穷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
2.国内学者及各组织对小额信贷的概念综述
1997年,杜晓山、孙若梅在《小额信贷基本内涵的界定》中将小额信贷定义为指专向中低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顾客并提高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随着小额信贷实践在中国的发展,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项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开始发展,小额信贷不仅指以贫苦人群为服务目标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还包括了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在2006年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贫困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
此时的小额信贷不再将其服务对象仅仅定位于低收入的人群,还包括了农村的中小企业。实现了一大飞跃。
3.小额信贷的新发展
经过了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如今的小额信贷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满足小额信贷的两个基本内涵即扶贫和持续发展,小额信贷在未来的发展重心必将走上商业性小额信贷的道路。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主流观点,主张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提供信贷服务,也称作“造血式”的小额信贷。
2008年,银监会进一步扩大小额信贷市场,我国的小额信贷便呈现出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公益性小额信贷为辅的局面。
杜晓山认为如今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即服务群体为高于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但传统银行不愿或难以服务的群体,又追求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并且,他指出,如今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许多贷款业务,根据其贷款额度从严格的学理上讲,已经不属于小额贷款而是小企业贷款,其应归于国际上也在宣传倡导的“惠普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之内。而惠普金融是小额贷款概念的延伸和扩展。将小额信贷逐步发展为惠普金融势在必行。
4.总结
小额信贷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实践和改革已经逐步踏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未来的小额信贷,其服务对象不应再仅仅局限于贫困人口,还有服务与各个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户甚至于勇于并有实力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们。应该通过积极的金融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其金融血脉的作用,改变中国如今金融压抑的局面。未来的小额信贷应抛弃过去靠国家和慈善机构输血的生存模式,实现商业化运作,将市场机制运用到小额信贷机构中来,让良性的竞争使如今过速膨胀的小额信贷市场优胜劣汰,并促进其不断的发展进步实现自我的持续经营。(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学院)
注释:
①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01年:《小额信贷的适用性——减缓贫困的小额信贷、捐赠和其他非金融措施》,CGAP刊物《焦点》,第20期)
②MorduchJ.TheMicrofinanceSchism[J].PovertyandDevelopment,2000,28(4):617—629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孙若梅: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J],财贸经济,2000,(7)。
[2]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3]杜晓山: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小额信贷[J],中国农村经济,2002,(8)。
[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5]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现代经济探讨,2004,(2)。
[6]孙若梅:小额信贷在农村信贷市场中作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