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7 14:41: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消费税的概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收入分配 消费税 需求曲线 需求价格弹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一、问题的提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
在明确了这个目标的前提下,我们讨论如何去处理收入分配公平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个切入点,在这里我想从税收的层面分析。在我国的许多税种中,消费税是一种对商品价格具有很好调节总用的税种,我将从该税种出发,以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辅助以数学上的简单推导,最后看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是否具有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必须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分析
(一)需求价格弹性与需求曲线斜率的关系
如图:设需求曲线在点A处的斜率为α,点A处对应的价格和消费量分别为,。在A点处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从上式可以得出需求曲线上某一点的点弹性与斜率的绝对值成反比
同理,对于供给弹性与供给曲线的斜率成反比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消费税的负担情况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消费税对消费者征收还是对生产者征收,不影响两者对税费的负担情况,所以不失一般性,我们选择以对消费者征收考虑问题。
如下图,初始均衡点为A,对消费者征税后,需求曲线下移,从移至,与供给曲线相交得新的均衡点B,设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α,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对消费者征收的消费税为P
显然,为消费者对税收的负担,为生产者对税收的负担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曲线斜率越大,对于消费税的负担越大,再根据斜率与弹性的关系,得出出弹性越小税收负担越大。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作用的分析
以正常商品为例,将消费者分成两个群体,一是高收入阶层,二是普通收入阶层,当国家对消费征税时,相当于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他因为价格上升而放弃该商品消费的数量显然比普通收入阶层的数量少,所以我们可以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价格弹性小,而普通收入阶层需求价格弹性大。
考虑市场上的某一商品,现国家对于征收消费税为P,该商品的生产者的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高收入阶层对该商品的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普通收入阶层的需求曲线 斜率的绝对值为。根据弹性与斜率的关系易得
根据上面的结论可知:
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普通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因为,所以,即
所以
结论,对于商品征收消费税,高收入阶层比普通收入阶层支付更多的税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征收消费税有助于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四、结束语
收入分配公平是我们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如何达到这个目标不只是理论上的分析,更需要实际上的操作。本文只是简单的从从消费税的角度讨论了如何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同时也对其作出相应的理论推导,并最终得出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论。当然,就像文章开头所说的,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的层层面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何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新兴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之作――《经济学原理》[J].系统工程. 2001(02)
[2]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三版[J].中国总会计师.2005(12)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1白酒行业背景概述
白酒是历史较为悠久的产业,在纳税成本中占据较高地位,因此颇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之外,还要按照从价税率及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国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依据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课征消费税,同时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费税。同时,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施单一环节征税。
2泸州老窖公司简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泸州老窖酒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泸州老窖集团除了经营酒的生产、销售,还经营进出口经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泸州老窖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白酒类商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相结合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两大因素,对于还未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3.1生产多功能酒饮料
作为消费税纳税最高的白酒产业,泸州老窖于2017年生产出养生白酒来稳固企业在酒行业中的地位,成功开发了滋补大曲、茗酿等10余款健康养生酒品,实现了产品类型全覆盖。这样不仅能够使泸州老窖酒业在同行业中获取竞争优势,被更多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高成本的消费税,以此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泸州老窖消费税筹划,可以以泸州老窖官网上截取的数据信息为例。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3.95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本年的销售量为154120.92t,生产量为160760.38t,库存量为39845.59t,则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亿元。假设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3再加工为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药酒,其使用税率为10%,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1.15×1/3≈33.72亿元,药酒所对应生产的产量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为67.43亿元,对应的白酒产量为107173.6t,生产成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3.72×10%=6.743亿元,剩余白酒消费税为14.56亿元。将2017年白酒销售收入及生产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产量以2∶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的话,比全部用于白酒生产节约了3.868亿元。由此可见,在酒品品种的选择方面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3.2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知,计税依据越小,企业所负担的应纳税额也越少,因此可以从计税依据方面着手,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来缩小计税依据。以下简称为甲公司。根据白酒行业的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特征,泸州老窖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较高的价钱售出,那么生产环节就少缴纳一部分消费税,势必会给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同样,以泸州老窖年报中的数据来分析,2017年实现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倘若这101.15亿元的销售收入是直接对外出售产生的,那么所缴纳的消费税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现在假设100亿元的价格是先出售给销售公司甲获得的,然后销售公司甲以101.15亿元再对外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缴纳的消费税=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见,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可以为企业带来0.23亿元的消费税。通过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选择先向销售公司甲销售所交的消费税低于直接对外出售所交的消费税税额。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消费税,可以设立销售公司。
3.3选择包装方式
企业在市场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在不同的包装方式下,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赋就会有很大差别。那么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方式尤为重要。概括来说有两种包装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包装、销售,另一种是销售、包装,区别在于所进行包装和销售顺序不同。下面对这里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泸州老窖两瓶装销售,一瓶白酒售价1000元,一瓶药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装酒,白酒、药酒一瓶为一斤。3.3.1包装+销售根据消费税的纳税制度可知,不同的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则应从高计征。先包装的情况下按照白酒的价格1000元去计算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销售+包装同时将药酒、白酒出售给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装包装过程,这样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就根据药酒和白酒的计税依据去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是按照符合计征的方式,而药酒则是按照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那么消费税税额=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从两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5600元,所以先销售后包装的方案更能为泸州老窖集团解决税收过重的压力。此种方法应为泸州老窖及其他酒类企业采纳。
[关键词] 消费税调整利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一次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的基本含义。消费税是对消费税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开征。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消费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研究的对象即为狭义的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劳务税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
2.消费税的课税依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条例和部门的规定。如: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底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等。
二、调整消费税的优势
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才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消费税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此次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一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缺位”现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越位”现象,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13年前,人们心目中的“奢侈品”与现在的“奢侈品”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用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那是有钱的象征。现在,这些物品早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取消化妆品消费税,将有利于行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消费选择;同时更多的国际品牌将进入中国。而游艇、高尔夫这些都是当时想象不到的“奢侈品”,当然也就没有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里。此次调整解决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存在着的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2.利于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此次调整也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生活必需品不征消费税,而向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这一增一减,总体上财政收入会增加。一般来讲,政府征收消费税也有财政收入和税务行政方面的考虑。作为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一大税种,消费税可以成为很好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好地体现国家宏观战略意图。政府也不是看重财政收入,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体现财税政策“劫富济贫”倾向,尽管此次征重税的税目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预想中的奢侈品范围,但已向外界显示,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奢侈品征重税的范围。
3.利于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抑制超前消费成为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之一。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发展迅猛。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要再不对它进行征税,对企业来说就太不平等了。同时,大量奢侈品进入中国,中国消费奢侈品的人群也日益扩大,这与中国此前没有征收相关商品的消费税有关,原本该归中国的钱,到头还是归了外国,这也是这次消费税扩大征收规模的原因之一。
4.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2005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000万平方米左右,80%是用进口木地板坯材作为原料生产的。在这种背景下,把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是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料,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木地板行业的整合和优胜劣汰,体现的是一种导向作用。国家此次对之增收消费税,其实也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方式来植树造林,是对资源的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也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存在两大危害:一是造成木材的大量浪费,严重损耗森林资源;二是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卫生质量往往不能达标,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其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在保护环境,对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应采用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采用税收政策来实施调控效果将十分显著,对其征税在保护环境和聚集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利于引进外资。这一次消费税调整传递一个重要信息:“两税合一”已在“小试牛刀”。中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对于只在中国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不用交消费税。这显然对于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企业不利,对引进外资不利,如果取消化妆品消费税,这就意味着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国民待遇”。
6.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消费税调整带来的弊端
消费税调整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此次消费税调整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很多企业将面临两难境地。企业一方面成本必须提高,另一方面又很难转嫁到市场售价中。比如汽车,国产车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执行新税率肯定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提高车价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部分成本只有在企业内部消化。
2.对部分行业成长影响较大。对刚刚启动起来的部分市场,如游艇市场,眼下征收10%消费税可能“弊大于利”。也许应该等市场成长起来之后再征收,这样可以扩大财政收入,对于行业而言,亦无大碍;而现在立即征收,对国家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增收作用,却对行业影响很大。而且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
3.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由于进口汽车的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这意味着进口成本将至少上涨3%,企业已很难消化这一成本,因此不排除转嫁到购车者身上,估计车价涨幅会达到3万~5万元。同样的对实木地板征税,使得企业提价,也会将税额嫁接到消费者身上。目前实木地板均价大概是每平方米300元,价格提高5%之后,意味着每户装修大概要增加1000多元的开支,对于精打细算装修开支的工薪阶层来说,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钟爱实木地板的部分消费者只能放弃对实木地板的消费,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实木地板市场份额的减少。
4.调整缺乏与时俱进。此次还未确立一个把消费税的调整变成一种常规的原则,即把与时俱进的原则纳入到消费税的调整中,而不能等10多年才调整一次。当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到一定阶段,既有的消费税税目满足不了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时候,就应该适时调整。人们心目中“奢侈品”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定期对奢侈品项目进行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
5.征管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对高档消费品征税,还要看是否具备征管条件。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还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向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效果上,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劫富”是否就那么理所当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劫富”后是否就能达到“济贫”的目的,还需拭目以待。无论是要扭转社会风气,还是要缩小贫富差距,征税更多的只是一个调整步调的信号,一个意义深远的警示。
参考文献:
[1]尚可文: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重构我国现代消费税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8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
[3]苏圻涵黄渝祥:消费税结构的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2,2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税制改革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税收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学术界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环境税指的是环境污染税。中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污染税和自然资源税。广义的环境税不仅包含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等,还有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开征的各种税收。环境税又被称为“庇古”税,经济学家庇古于十九世纪初发表了《福利经济学》一书,指出因为经济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无法通过商品交易中体现出来的,因此人类生产和消费的过程无法影响到环境污染问题。而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利性影响,就需要将这种影响内在化,让环境的污染者和受益者来承担因此造成的成本,即所谓的“庇古手段”。而此手段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介入,从而形成了庇古税,即所谓的环境税。
二、国外环境税制度发展状况
国外建立起良好的环境税制度的国家主要集中于OECD国家。二十世纪中期,瑞典、荷兰等国家开始尝试针对一些零散的环境问题开征环境污染税。但是,这一阶段的税收措施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尝试,仍然属于传统的税收体系的一部分,环保的理念也不明显和强烈,真正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起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环境税终于迎来了其发展的春天。由于该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优点日益凸显,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环境税制度,一些新的税种也被相继被引入。这一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开始大量的出现,并且开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尤其是北欧地区的一些国家开始对本国的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这使得环境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二十世纪末期,环境税制度进入了完善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例如,日本、韩国开始引入和建立环境税制度,同时,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被采纳,环境税制度日益完善。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已经完善。主要包括排污税、污染产品税、自然资源税以及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而排污税又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进一步划分为大气污染税、水资源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等。而污染产品税主要是针对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一次性筷子、电池、塑料袋等,进行征税。自然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收。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则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例如英国伦敦征收的拥挤税等。
三、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制概述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体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分散于其他税收体系中,并且其征收初衷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消费,因此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侧面也起到了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使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税目中9种属于污染环境的应税消费品,比如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轮胎等。事实上,在环境税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征收环境税收探索时都是通过消费税进行征收。许多环境税税种也都是从消费税中独立出去的。因此,消费税也是所有税种中与环境税最相近的税种。
(二)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税目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类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类矿原矿以及盐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但由于其征税对象煤炭、石油都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因此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资源开发者合理充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作用。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认识到我国征收的资源税与环境税体系中的自然资源税仍存在差异。其环保理念不足、征税范围过小、税率设计偏低、计税的依据不合理等因素纵容了企业进行粗放式的经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浪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征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二者都起到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
四、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一)科学确定环境税税种
开征环境税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种的确立不仅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也要兼顾经济发展,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税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笔者认为当前若开征环境税,首先应从排污税着手开、率先开征排污税并逐步扩展。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税开征的阻力,为建立健全环境税制度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又防止由于课征对象过于单一,导致环境不公平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水污染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因此,笔者建议环境税的开征应首先从这两个领域入手,可以考虑设置大气污染税和水污染税两个税种。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不可能是单一排放,而如果对排放物进行充分细致的测量又会导致征税代价过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具体税种下进行税目设置时,不宜设置过多税种,可以设置一般污染物税和特殊污染物税。以大气污染税为例,由于空气中颗粒物含量过高,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可以考虑设置固体颗粒物税。而对于其他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物如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可以统一设置一般大气污染物税。
(二)合理设定环境税税率
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税率太低,不能将污染成本内化进企业成本。因此我国若开征环境税一定要提高环境税税率,将污染成本内化,让污染者和受益者承担环境成本,以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同时,环境税税率也不能设置太高,笔者认为好的环境税应该是备而不用的。一个好的环境税制度应该是督促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生产环保产品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而非是通过环境税的征收筹措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因为环境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并非增加国库收入,因此应在考虑内化污染成本的基础上环境税税率设置也不宜过高,这样可以使得污染企业积累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良性发展。
(三)确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
为了保证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充足资金支持,也为了缓解环境税实施的阻力,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收不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而是设立专门账户,征得税款不得用于非环境保护目的。同时,实现收支透明,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税款的用途,提高公众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税款专项专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征税阻力。
参考文献
[1]李传轩.中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指构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键词:雾霾 治理 消费税 改革建议
国家委员会将PM2.5命名为细颗粒物,这些细颗粒物包括微小烟尘、硫酸盐、硝酸盐、微小有机物等,人们一般通过检测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浓度来潘盾空气质量,PM2.5的浓度过高时不仅会造成能见度低,还会影响人体健康。雾霾的直观判断是空气污浊,呈现出黄色、灰色与红色。雾霾的产生是由于工业发展所制造的二次污染。汽车尾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餐饮油烟都是导致发生雾霾的“凶手”,但导火线却是气象原因,空气湿度较大时,空气所含的水汽量较高,遭遇静风现象后开始吸收颗粒,浮在空气中,造成空气能见度低的情况。
一、雾霾的特点与危害
雾霾受天气条件、季节气候与复杂地理条件的影响,越是发达地区,其空气污染情况便越差,灰霾是雾霾中比较特别的一种,它与英国和美国的烟雾性质不同,有关专家认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空气污染,灰霾主要是二次污染产生,灰色无味,无刺激性,大范围影响空气的能见度,但由于其属于我国特色霾种,尚未被国际接受,因此,下文中均已雾霾来统一称呼。20世纪中期,世界死于肺癌的患者逐年上升,引起了有关专家的研究,他们发现雾霾天气的时候,肺癌患者增加,于是大胆推测,雾霾是导致肺癌死亡率上升的原因,雾霾成分中有许多气溶性小粒子,可以被人体直接吸入,加重病情。关于雾霾的研究便被重视起来,其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雾霾可以抵挡紫外线,因此,雾霾高发区孩子出现佝偻病;雾霾导致空气能见度降低,交通堵塞,严重时甚至发生交通意外;雾霾造成大气层的自我循环出现问题,增加光化学反应的机率;造成国家与社会的经济损失,由于雾霾会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社会劳动力缺乏,交通问题则会浪费人们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二、我国的雾霾治理现状
意识到雾霾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后,国家相关部门立刻做出反应,调查研究表明,我国一线城市的空气质量只有2%的城市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其它城市都不同程度的遭受着污染。因此,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开始积极寻找关于关于治理雾霾的方法,雾霾治理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大气污染源(节能减排、平衡各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制定发展战略);制定治理规章制度与建立人员分配机制,将责任分批落实;政府政策方面加强监管与调控。我国目前已经对大气污染排放量进行控制,对违反排放规定的个人与企业进行处罚,并修订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应用,使得雾霾天气有一定的改善。
20世纪初英国进入工业时代后,英国伦敦便有着“雾都”之称,原因是英国居民开始使用煤炭作为日常燃料,煤炭燃烧后会产生小颗粒烟雾,配合伦敦湿润的气候便形成了雾霾,历史资料显示,雾霾发生后,英国伦敦居民在5数天内就猝死了4000多人,举国震惊。随后英国开始从颁布各项法律与政策,终于在100多年以后提高了当地的能见度。除了英国,其它西方国家有曾有过雾霾的经历,并经过不断地探索累积了许多有效地治理经验。他们分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循环经济,从处理污染到防治污染(足够漫长的治理过程,人们发现没有预先防治的污染在治理的过程中更加耗时、耗力,无法达到提高社会效益的效果,因此,做好污染预防,建立防污理念,可以保证社会经济与生态经济的共赢);调查情况与调控市场(调查污染情况,提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国家建立的相关法规从初创到确定与落实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与物力,执行成本过高,因此,利用市场来进行调控是许多国家的首选);严格监控地方政府管理,扩大参与范围(政府统一管理成本太高,且不能针对地方特点进行解决,将任务分配到地方政府上,并严格进行监控,扩大参与部门,不仅仅只让环境部门参与进来,动员全社会人们一起预防与治理污染)。
三、雾霾治理视角的消费税改革建议
消费税是一项间接税,是以消费品的转流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可以选择收税对象,有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其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来选择征税对象,具有可调节性;按照产品设计来确定税率;属于价内税,由消费者承担;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能源消费品;具有财政意义的产品。
雾霾属于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进行雾霾的治理,征收税种包括:污染产品税之车辆税;投入品税之能源税;投入品税之汽车燃料税;投入品税之燃料增值税;资源税;投入品税之二氧化硫税。征收对象可以包括:大型煤矿等产生颗粒烟雾的企业;燃烧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工厂;交通运输排放有害气体的企业。
四、结束语:
本文讨论了雾霾的特点与危害,从治理雾霾的角度分析了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国内外关于雾霾治理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调查情况与调控市场,严格监控地方政府管理,扩大参与范围才能有效的预防与治理雾霾。对治理雾霾改善环境的相关研究人员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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