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5 11:50: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水路运输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现将交通部《关于开展*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决不姑息。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XXXX年三季度我市水路运输共完成客运量XX万人,客运周转量XXX万人公里,货运量XXX 万吨,货运周转量XXXXXX万吨公里。各项指标与XXXX年同比分别增长 XXX%、XX%、XX%、XX%。完成港口吞吐量XXX万吨,同比增长XX %。
我市客运量由市区水上旅游和市区水上公交客运完成。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大幅度增长得益于XX市水上公交的开通运营,自X月XX日开通运营以来,船舶旅客运输量稳步增加。至X月底,水上公交累计完成客运量XXXXXXX万人次,周转量达XXXXXX万人公里,共发班XXXX班次。带动提升了我市水路客运量总体水平。市区水上夜游稳步提升,水上夜游客运量和客运周转率同比均增长X%。
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保持稳步增长,第二季度是XX港口生产的旺季,在XX港装卸货物的都是千吨级以上的货船。今年汛期相比往年来说来得较早,但是枯水期来得也早,8月下旬开始,XX逐步进入枯水期,造成港口吞吐量并没有大幅度的增长。受航道水深及红花船闸过闸时间较长的影响,另外船舶在向大型化发展,同时船舶回XX运营时间相对增加,因此多数货船还是选择在下游港装货,提高船舶的周转率。
目前我市水路货物运输有区内和省际运输,货源方面区内短途运输主要以河沙为主,省际运输货源仍然是以钢材、矿建材料、水泥为主。主要航线是到广东XX等地为主。
二、水运行业服务发展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原因
1、目前我市从水上运输的货源还比较单一,未充分发挥我市工业城市的优势,这与我市港口码头基础设施落后,航道等级较低有关。XXXX年XX市跨省货运量为XXX万吨,主要货源为钢铁、矿建材料、水泥、煤炭为主,其中钢铁完成XXX万吨,占总跨省运输量(下称总量)的XX%;矿建材料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水泥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煤炭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
2、红花船闸通过能力不足,阻塞频繁,不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制约了船舶过闸数量和通过能力。目前,在长航运输船舶过闸不多的情况下,XXXX年船舶过闸货运量已达XXX万吨,与接近其XXX万吨的设计能力。船闸阻塞的问题,交通、航道、海事部门多次与船闸单位协调后虽得到临时解决,但由于船闸运行体制等问题,致使这一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伴随出现的船方与船闸方的矛盾依然存在。
3、水运企业整体规模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还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市拥有水运企业XX家,企业货船XXX艘,船舶运力XX万吨。运力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船舶总数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我市有XX家水运企业船舶数都是在XX艘以下,规模不高。绝大多数公司的管理员工在5人左右,满足一般日常业务需求。
4、运价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其它成本都在不断上升,效益大幅度下降,致使水运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一些小吨位船舶因成本过高而被迫停航。
5、行业服务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水平不高,无法形成一条龙的信息管理。
6、XXXXX枢纽的建设制约着航道整治,建议力争各方面支持,尽快上马建设XXXXX水利枢纽,达到渠化航道发展水运交通确保XX交通枢纽地位的目的。
7、航道等级偏低,不能满足水运发展的需求。现在每年必须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约1000万吨,但XX至XX 口XXX公里航道为四级航道,枯水季节船舶无法回XX装卸货物,约有3/4货物需要通过汽车先运到XX、XX,然后装船运到XXX,每吨增加运输成本约XX元。
三、对服务业发展的预测分析
进入8月下旬以来,XX上游来水量逐渐减小,枯水期较去年来得早一个月左右,预计四季度各月份的吞吐量将大幅度减少,全年港口吞吐量在XXX万吨左右。水运市场保持平稳趋势,船舶运力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目前已趋于平稳,运力增长幅度大幅放缓。
四、XXXX年服务业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水运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有序的水运市场。抓好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二是做好水运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开展水运行业“平安港航”创建活动,重点推进平安船舶、平安港口码头、平安渡口、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是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开展滚装运输研究和规划建设工作。
根据经国务院国函〔1986〕159号文批准,由交通部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51号文件),我们联合制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现随文颁发,并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关于“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含五百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七百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五百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迳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水路运输 特征 地位
一、中国水路运输的特征
(一)水路运输的特点
一是水路运输成本低、运输能力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中所用的货船,能够一次性运载大量的货物,从整体运输能力来说,一条河流的运输能力相当于铁路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在我国,水路运输的货运量仅次于铁路和公路。同时,由于水路运输能够利用河道、海洋等自然环境,大大地减少了建设成本投入。二是水路运输易受自然条件限制。由于水路运输是借助于河流、海洋等天然水道,因此,很容易受到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当某一中或某几种因素不利时,则水路运输无法顺利进行。另外,由于水路运输航线无法任意延伸,因此,水路运输必须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配合,才能完成整个运输路程。三是水路运输涉及面广。在我国,由于海岸线长、内陆河流、湖泊众多,因此,我国的水路运输能够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同时,由于我国古代曾开凿了多条人工河流,使得我国的水路运输四通八达,我国大范围的面积都在水路运输的覆盖之下,因此,水路运输成为了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
(二)水路运输业的特点
一是非实体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行业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并不会生产出新的实体产品,而是为客户提供商品运输服务,也就是要将商品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在这个过程中,既不需要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也不会有相关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行业具有非实体性的特点。二是先行性特点。水路运输实际上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一种是商品的交易行为,也就是将商品的所有权从某人或某个单位向另一个人或另一单位转移;另一种则是使商品的位置发生变化的运输行为。水路运输实际上是将商品交易与运输服务结合在了一起,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先行性。三是非储存性的特点。水路运输的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运输服务,这种特殊的产品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生产与消费都是同一个过程,水路运输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出的同时也被消费掉了,不会出现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所生产的产品具有非储存性的特点。四是服务性特点。水路运输渗透进了各行各业之中,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水路运输对于不同的行业所带来的影响都非常广泛,其服务作用是使其成为我国基础产业的重要因素。因此,水路运输具有明显的服务性的特点。
(三)水路运输能力的特点
一是具有综合平衡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能力与整个水路运输系统中不同环节各自的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水路运输能力,降低水路运输综合能力的发挥。二是具有动态发展性的特点。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人才、经济发展环境等都是影响水路运输能力的因素,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水路运输能力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水路运输能力具有动态发展性。三是受水运运量限制的特点。当水运运量大于水运运力时,水运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但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将会采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加快水运运力的发展。反之,水运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国家则会刺激经济发展,实现水运运力与水运运量之间的平衡。四是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非专业的水运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水路运输的压力,同时,也会使专业的水运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有可能会激发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发生,因此,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
二、中国水路运输的地位
(一)水路运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纽带
水路运输能够通过海洋与河流的联合运输,将整个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联系在一起,使世界上处于不同大陆、岛屿上的人民能够通过水路运输进行经济交流,国与国之间不再彼此封闭与独立,而是实现了经济与文化的交流、沟通。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水路运输的作用也原来越凸显出来,一些航空运输无法进行的运输任务,均通过水路运输来实现。由于水路运输可以一次性运输大批量的货物,且运输费用低廉,不少企业选择将水路运输作为主要的运输方式,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中,水路运输更是成为不可替代的运输方式。由此可见,水路运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
(二)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水路运输的商品运输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商品运输范围较大,且一些量大、性质特殊的商品无法通过陆路、航运等方式运输,那么,这些运输任务就落在了水路运输之上。水路运输为我国的商品运输发挥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水路运输涉及到各个行业,不仅造船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与水路运输有着直接的联系,其他的诸如金融业、保险业等也与水路运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仅促进了多种行业的发展,也为我国人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条件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其他行业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水路运输自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是将运输服务作为主要的服务产品。正是由于水路运输的这种特殊性,使其在成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服务部门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由于当时我国并未能意识到水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一些基础设施未能及时建立起来,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不仅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使我国的声誉受到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过往事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我国开始重视水路运输行业。一般来说,水路运输能力发展的先行期为3-5年,因此,率先发展水路运输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会发挥到领航作用。
参考文献: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