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4 14:42: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基本情况
随着电影业的进步与发展,电影票都通过购票APP销售,但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提前几天购买了电影票,因为临时有事不能按计划去看电影,已经买好的电影票却不能退;如果不能转让给别人,就只能作废。[1]电影院的“售出不退”这一默认规定,让人们很是无奈。
现在已经有商家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改变,但仍有很多网友和市民抱怨,退票后他们并没有收到退款。而电影院方面的人员表示,目前国家也没有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2]很明显,对于“电影票退票”这一问题,电影院本身是解决不好的,政府必须要对这一现象进行管理,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各类问题频出,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在此领域分散、弱化、缺失的情况仍未改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市场监管体制相对粗疏,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往往局限于为应对改革发展阶段需要的应急性和应景性的仓促安排,均未能提炼和吸纳应有的制度理性。“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一现象,也说明政府对电影市场监管不到位,监管地不深入,同时存在监管空白的地方。
显然,“电影票不能退票”这种现象很明显是因为电影市场化后,电影院有了自主经营管理权,他们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益问题上,而对民众的需求则关心变少,所以政府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深入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对策。在退换票的问题上,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出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清晰明确地告诉电影院商家应该怎么样做,进而政府对电影院及其行为实施制约进行监管。而对于电影院方面,电影院可以参照火车票、飞机票的退票规定进行改良,制定退票细则,有条件进行退票。如设定退票时限或退票折价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电影院的利益,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3]
电影院应该根据人们的需求对电影票退票这一现象做出一些改变,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到便利。目前我国正在往服务型政府上转变,而服务型政府是按着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充分考虑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三、政府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透过“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个现象显现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在电影院自己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时,政府就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并且要监管深入,结果让民众满意,从而体现服务型政府,进而会树立起政府在民众心里良好的形象。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关键字:合同管理、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论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或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下来的一种经济契约。合同管理则是为了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利用法律、行政手段,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合同关系,以解决合同纠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保证合同内容得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合同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由以前的政府下达指令性工程建设计划的经济制度, 过渡到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及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二、目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风险合同现象严重。由于迅速成长的建筑市场存在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的行为,发包方常常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和不平等条约,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2)不重视对合同文本分析,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国家工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少数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发包方义务,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为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缺陷和漏洞多、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以及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3)存在着阴阳合同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发包方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随意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修改合同或违背约定,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还私下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与原合同相悖的“地下合同”或增补条款,形成一份违法违规的契约。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4)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方和各专业分包方之间及各分包方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的承包方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方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5)合同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够。工程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以致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款项不能及时拨付,合同管理知识流于形式。而且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大多是由经营科或市场科负责合同管理的相关事项,他们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力度远远不够,专业知识不强,做事不够仔细,也导致了合同的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三、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 1) 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 没有扎实、全面、正确的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 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础工作做得细, 漏洞必然减少, 双方纠纷也就减少。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 对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等资料收集齐全, 对市场研究深入, 对国内外技术了解清楚, 各方面的情况掌握得及时。这些工作是长期的、繁琐的, 但也是十分重要的, 没有这些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将会举步维艰。
( 2) 合同管理需设专门管理人员, 定期培养。合同管理需要有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 经过培训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对合同管理有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 做到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不仅合同管理专业人员需要培训, 对建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尤其对企业法人代表, 进行合同管理培训更是十分重要, 因为在订立一项合同的过程中, 他将最终代表企业亲自或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工程合同管理是使建筑市场走向法律化、规范化的措施之一, 加强合同管理可使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能提高国内施工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与竞争.
( 3)重视招标阶段的合同管理。目前,我国国内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当中,同时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使我国的建筑业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 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 形成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法制机制, 这是规范建筑市场的关键。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都是通过招标和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和承接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在承包工程中,影响利润最大的因素就是合同,而在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是工程各方争取获得更多利润的绝佳机会。如何充分的把握这个机会,签订一个对本方有利的合同,是所有承包方都关注的焦点。在合同签订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谈判。当双方的合理合法的合同签订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此时,合同也就成了工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假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问题,发生纠纷,合同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作为合同双方都必须十分重视招标投阶段的管理工作。
( 4) 做好合同的实施管理。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 5)重视合同后评估。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只重视合同签订之的研究,而忽略了合同的后评估。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关键词:中国 证券市场 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关键词:土建;安全;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安全管理在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中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在一个土建工程项目中,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着工程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土建企业的信誉,同时也是整个企业的前途及命运的关键。在土建施工现场的管理中,做好安全管理,能够保障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利益,同时也能够让国家和人们的生命财产远离安全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安全管理力度不够就会带来不可预计的经济损失,会给企业以及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土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体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影响等,都会造成可大可小的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一旦没有对安全因素很好的进行管理,对危险因素失控的话,一定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我、土建施工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一定要找到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解除这种安全隐患,同时,还需要依据这种事物的不安全状态进一步制定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同样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以至于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以及质量。所以,安全管理在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取代的,也是不容忽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去完善。
2、土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意识淡薄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部分施工企业只注重施工速度、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以致施工相关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安全管理,没有全面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安全意识薄弱是目前土建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往往导致施工安全责任制无法落实,且导致安全管理形式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处理潜伏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此外,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施工人员不熟悉安全规范,不能进行自我保护,而且不能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以致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2、安全监管力度和管理投入不足
在现行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和管理投入,但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缺乏专职监管人员,土建工程安全监管覆盖面小,且监管力度明显不足。近年来,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往往通过减少各项支出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安全管理支出则是首先被减少的部分。所以,由于安全管理投入不足,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低,安全防护设备不足,以致施工人员在危险性极高的环境中施工,人身安全得不到根本性保护。
2.3、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土建工程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形式化,没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没有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审批制度,不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缺乏系统的业绩评估指标,安全检查评分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偶然性,不能全面反映土建工程安全问题,而且在缺乏系统的业绩评估指标情况下,土建工程安全管理无法得到加强;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和激励机制。通过市场经济的调节,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土建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局面,但目前全国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和激励机制。
3、强化土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探讨
3.1、强化责任意识
建筑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因而施工现场管理应该以建设施工人员作为主要的控制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以实现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因此,加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同时,建设施工企业应该认真贯彻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的管理作用,落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3.2、完善监管机制
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必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政府是建筑施工过程监管的主体,在建筑施工管理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强政府的主导地位,引起政府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是土建工程施工方面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建立安全有效的长效机制,对建筑个单位的责任进行确定、落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使建筑施工过程能够有效顺利进行。
3.3、强化安全培训
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安全生产。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核心技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化建设,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3.4、提高安全检查力度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检查力度,减少安全隐患发生。具体措施如下: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应将施工工程中高危性工程、薄弱环节及重要施工部位列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加强这些重点对象的防护力度,例如,将安全生产警示牌放置到相应的施工现场位置,利用全程旁站式监控,加强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此外,还应加强对安全防护成本的管理,应将可能出现的安全损失控制在最小损失范围内;采取全程控制管理方式,做好施工全程安全准备防范措施,在施工前与施工时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将安全漏洞一一清理干净。
3.5、重视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工作
要做好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识别危险源并对其进行控制显得非常重要。对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是保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前提,可以提前避免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发生。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现场等,当然,对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一定要准确,进而能够提供有效的防范危险的措施。一旦发现危险源,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源,尤其是对于一些危险源升级的情况,更要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总言之,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关乎着整个土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是否得当,对今后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保证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做到位,在安全管理创新上还要能够结合当下的实例,从实践中吸取经验,以此保证整个土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宁.土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4,02:21.
[2]刘沛均.探讨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J].江西建材,2014,21:290-291.
[3]王晋光.论安全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