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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科研成果转化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科研成果转化法

篇1

颁布于1980年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不仅成就了美国知识经济崛起,其所确立的原则――释放专利制度资源以推进科技创新,也成为当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金科玉律”,为全世界各国所模仿。但随着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西方研究者发现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科技创新衰退的现象,他们认为原因是制度资源释放殆尽,于是各方要求进一步释放制度资源。这一呼声形成了一股浪潮,从西方发达国家涌至全世界。然而,释放制度资源与推动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验之谈,至今并未有学者深入到其内部逻辑中,尤其是深入到市场经济和科学共同体内部知识迁移的规律当中去讨论这一问题。

一、《拜-杜法案》立法原则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影响

随着国内外科技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迁,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无法适应现有的形势,修改势在必行。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的今天,如何加速科技成果更加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更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1]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表示:“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2]与1996年颁布的原法案相比,新的法案有多处更改。但实际上除新法案的第四十五条外,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外,其他的修改,都早已在以往的立法当中得以体现。纵观我国科技创新立法体系的建立过程,这次立法是我国整个立法体系背后逻辑的必然、发展的必然。这个逻辑就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

1980年通过的《专利与商标修正案》,即《拜-杜法案》,起点是明确联邦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技术专利产权归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其目的是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有效生产力,改变美国经济所处的颓势。该法案不仅极大地解决了大科学计划下科学知识生产的严重闲置的现象,明晰了产权,奠定了美国经济知识经济转向的法理-产权基础,促成了美国经济的重新崛起。美国大科学计划的辉煌成功并没有给经济带来增长,在二战之后的几十年中,美国的经济反而陷入沉重的滞涨和高额的贸易赤字中,反而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时至1980年,美国政府拥有2.8万项专利,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世界领先的科研成果,但仅有不足5%得到转化。《拜-杜法案》的推出,其背后正是此时的卡特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了问题所在,尝试通过以市场的逻辑来配置专利资源,进一步激活躺在实验室中的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以往的是,《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由政府出资的科研项目所申请的专利,归属于发明人职务所在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并进一步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比例[3]。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大力倡导的知识经济获得了空前成功,并很快成为引领世界的新经济模式,知识经济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基础――《拜-杜法案》,也为世界各国主要纷纷效仿。实际上从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直至最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十几次立法和修改,《拜-杜法案》所确定的原则在我国已然形成了完整的立法链条,都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立法?w系中逻辑的展开和实现。

二、传统的科学政策研究视野下《拜-杜法案》的立法逻辑

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其目的是通过对发明成果所有权进行明确有效的界定和保护,从而保护科技创新,进而保护介入到科技创新事业中资本的积极性。在当代专利制度发展变迁中,主要的立法逻辑是通过对专利时限和范围的调整,平衡资本、市场、个人和科学共同体等多元主体的关系,达到奖励技术研究的目的,从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法。简单地说,专利制度形成了一个“制度资源池”,通过调专利保护期和奖励比例等方法,将制度资源释放过程加以控制,已达到在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在此观点下通过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在《拜-杜法案》实施之前,由于产权不明晰,所以导致大量技术专利被闲置;政府拥有技术知识的产权,但没有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却因产权不明而无法购买;该法案解开了当时科技立法和政策中的“死结”,理顺了科技成果从大学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为大科学计划生产的技术知识转移到市场奠定了法理-产权基础。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明晰了大科学生产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通过此种方式形成了制度资源,通过释放制度资源从而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市场当中来。

但随着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出现了明显的衰退现象,产业界、政策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忧虑,认为其制度优势已经释放殆尽[4]。在我国,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版《拜-杜法案》是失灵的,甚至是无效的[5]。在这种语境下,如何摆脱《拜-杜法案》效用终结的阴影,进一步加速科学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刺激经济发展就成为各国科学政策研究和制定者的重要课题。

西方学者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同时由于经济危机加剧,政界、学界和资本等方面对改革该法案的呼声越来越大,相关学者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讨论,以期扭转当下西方大学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在对多家大学进行研究后表示,以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学所有权”[6]模式已不再适于当今的经济形势,该模式实际上依赖科技官僚,但他们却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人际资源。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地释放制度资源,将之直接授予技术发明人[7]。与之相呼应的是,对部分欧美科研型大学进行的访谈和调查结果显示,在创新创业配套措施完备的今天,科学家普遍倾向于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作为股份投入到科技创新公司中[8],或干脆自主创业[9]。众多西方学者认为:成就《拜-杜法案》辉煌效果的原因,是释放制度资源,将旧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变为“大学所有权”。之所以会出现《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科技专利的“大学所有权”模式,尤其是技术许可办公室制度的官僚化,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阻碍。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法门,就是继续延续该法案成功的经验,通过释放制度资源,将专利权从大学进一步下放到科学研究者的手中。

对于我国而言,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给出的解决方案与西方学者不同,但思路却是相似的。当然,在地方法规层面,还有更为激进的措施,与西方学者不谋而合的是,河北省于2015年1月1日出台的《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即“河北十条”,极大地释放了制度资源,其核心是将知识产权进一步下放给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河北十条”的第一条,就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接下来还有,“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在资金、人事和制度上有一系列的帮扶措施[10]。足见河北这一传统产业基地,在世界经济衰退和环境恶化双重压力下,所产生的紧迫感,以及在这种急迫感的促使之下,竭尽全力地释放所拥有制度资源的冲动。

通过释放制度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作为《拜-杜法案》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全世界科技创新立法领域某种意义上的“金科玉律”。但释放制度资源与推动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验,从未有学者深入到其内部逻辑中,尤其是深入到市场经济和科学规律内部的逻辑当中去讨论这一问题。

三、科学政治学视野下《拜-杜法案》知识与权利的关系

与所有的法律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其背后的目的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关系,《拜-杜法案》的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其实质却是将科学技术知识的所有权授予某个固定的群体,以期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其本质是将科学知识的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两者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意志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利益过程中的表现。

对于科学技术知识与权利之间问题的讨论是科学政治学的领域,从字面而言,就是探讨科学实践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科学政治学将科学定性为一种“微观权利”,劳斯认为“传统的权力形式对科学的影响必须在贯穿于科学实践的微观权力关系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11]他进一步指出,科学政治学需要“对科学实践的政治影响及其向科学之外的适度拓展做出判断性的评估。”[11]

也就是说,如果想探究《拜-杜法案》及其背后的立法思路,不仅需要将科学这种“微观权利”放置在“传统的权利形式”当中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审视科学实践对科学共同体之外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之中,所谓的“传统的权利形式”即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形式下对科学技术的规制,这种权利形式规范了资本的所有者和主体与技术的发明者之间的关系。

《拜-杜法案》成功的独特之处在于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获得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的产权。这种产权模式实际上同时违背了学院科学和产业科学两方面的规范――学院科学规范要求科学具有公有性,但是该法案却鼓励科学共同体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作为产业科学的核心规范,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以技术研发投资人获利作为核心原则,但是该法案却将原本属于国家的技术专利,授予特定的科研机构。

深入考察这种“独特之处”,可以发现实际上在《拜-杜法案》立法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宏观权利”,将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刺激科技创新,主?拥厝枚筛?了科学共同体的“微观权利”――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让渡给了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而所谓的释放制度资源,将所有权进一步授予发明人,也就是更进一步让渡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拜-杜法案》这一金科玉律背后,真正核心的问题就应该是,“为什么可以通过让渡权利,就可以实现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四、科技知识的地方性迁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

《拜-杜法案》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在现实中,技术知识从发明到转化为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国家的意志、高新技术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的通力协作。而这一过程的核心,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就是如何让科学共同体生产的技术知识跨越学院和市场之间的“鸿沟”,投入到市场当中去。

在传统的学院科学中,科学共同体的目标是推进科学理论的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增长,并不是为技术生产服务的;科学知识被转化为应用技术还有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学院科学也基本无关。而在传统的产业科学中,工业实验室作为企业的一部分,科研人员作为企业雇员并没有自由研究的权利,他们所研究的技术往往是由决策者下达的研发任务,如何将技术推向市场则是市场营销部门的任务。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则与二者不同。大科学产出的成果是由国家战略决定的,并不考虑如何推向市场。但是,当国家意志成为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推向市场的动力时,由于大科学计划所特有的地方性和复杂性这一转化过程变得十分困难。所谓地方性知识,是与通常理解的科学知识这种“公共知识”相对的,公共知识往往放之四海而皆准,而地方性知识则是指某些知识只在某些特定的地方、领域才有效,比如某些技术因为保密的原因只在国防系统中才能传播,而某些技术因为特殊的实验技巧只在特定的研究所中才能复制。

由于当代科技的复杂性,致使生产某产品的全部技术不再由一个团队或实验室所独占,而是将分布到了不同的群体中。技术知识以碎片化的形式与研发者紧紧“黏着”,只有他们隐约看到技术的实际价值。如果脱离相关研究人员的参与,就难以从研究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正如劳斯所指出的那样,科技成果转化,本质是科学知识从实验室扩展到其外,经“‘转译’以适应新的地方性的情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技术系统的“紧密耦合性”,使“在科学实践向实验室外的各种拓展中,实验室原本的规训变得不可或缺,因为它们把起源于实验室的诸多控制和限制强加给了世界。”[11]劳斯认为在转译中,科学技术生产过程中的规训――这种微观权利,经由技术从而施加给了外部世界,所以转译的过程依赖于科学研究者规训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实验室这种微观政治场所所形成的权利,通过技术的扩散,对宏观社会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当代科学的地方性和复杂性,所以才使得只有研发者才明白技术的发展前景,完整的技术-产业链条应该形成,甚至还包括“领先用户”的特点和购买使用习惯。此类知识都来源于科学规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研发者,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比较艰难和乏力。基于此,市场承认了科研人员所拥有的特殊权利,资本不得不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研发者。让渡的这一部分利益,就是《拜-杜法案》所规定的,应权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的部分知识产权。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共同体通过技术的地方性迁移和语言的转译,从劳斯所说的微观层面的权利,演变成为一种可以影响宏观政治层面的政治力量。

五、结论与启示

由于科学的地方性,所以造成科技创新模式/方式也成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大科学计划在美国的成功实施,以往专利权的利益分配模式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必须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形式以保障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而这种新的所有权形式,适应了美国当时的情景,所以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以《拜-杜法案》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立法思路,是一种建立在美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基础上的地方性知识。

篇2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一批功能定位和机制模式均与传统科研院所具有显著差异的新型研发机构大量涌现,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了高校、企业、市场、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效显著。本文从理论层面探讨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和特点,并对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优势分析,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工作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1 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

作为一种新兴的科研创新机构,目前学术界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定论,主要是对其发展现状、典型特征进行描述分析。如周文魁等认为新型研发机构是伴随着新兴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是致力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一种新型研发组织。张福生认为新型研发机构最大的特点是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环节,中间的生产制造委托外包,体现着日本“用工厂作为实验室”的思想。在实践分析层面,谭海斌认为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始于上世纪90年代,并通过梳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现状,总结了新型研发机构几个特点:组建目标多层次、方式多样化、体制机制灵活创新、发展模式各具特色。夏太寿等对苏粤陕6家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新型研发机构要具备功能定位体现政府导向、治理模式去行政化、体制机制灵活创新、政产学研高度协作等特征。

随着高新技术不断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了明确定义。如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中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与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新型研发机构调研组对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展开调研,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江苏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围绕相关产业领域方向,以研发、技术服务、科技型企业孵化为主要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

综上所述,新型研发机构之所以被称为“新型”,主要是在功能定位、机制体制、运作模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主要区别在于:

①功能定位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理念以市场化为导向,是运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相较于传统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内容集中在产业链共性、基础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等。

②协同机制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协同创新的理念。不同于传统研发机构单一的建设主体,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在多个投资、建设主体基础上,充分协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中介、行业协会的创新资源要素,形成科研合力提升科研能力。

③运作模式新。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能够在人事体制、资金筹措等方面通过多种模式组合,突破传统科研机构的桎梏,激发科技研发活力。

2 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研能力显著提升,但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瓶颈问题。 2010年,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高校专利转化率平均计算仅为5%。2013年,我国高校专利出售总金额4.5亿元,实际收入2.5亿元,分别仅相当于同年高校科研经费支出总额的0.37%和0.20%。科技成果转化难,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科研机构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研发与生产需求脱节、研发团队绩效考核指标单一激励动力不足、融资体系不完善投资风险大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有效转化。2015年8月,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科技中介扶持等多个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创建了更加优越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转化法》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科研创新平台,是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在产业最前沿双向流动、对接的重要阵地,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1 目标定位在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作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伸入市场的前沿触角,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在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其一,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目标是帮助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传统高校、科研机构积累的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关键在于从核心技术到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中间还存在相当长的距离,包括对市场的认知和判断,融资与风险管理等。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职责就是将这些科技成果通过与企业实行对接,对科技成果进行优化改造,最终形成产品进入市场。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链条,江苏省(苏州)纳米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均组织建立起技术研发、工程研发、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部门,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流水线。此外一些新型研发机构还设立了中试小试平台、科技成果孵化企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如华南理工大学牵头组建的广州现代产业技术院采用“前孵化器”模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前的论证和培育、孵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江苏数字信息研究院以工程化研究、产业化实现和企业孵化配套等3项功能为集成发展目标,培育吸引35家企业入驻产业孵化大楼。

其次,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化运营属性决定着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走向市场,为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传统科研机构拥有稳定的财政收入资助,在研究方向上注重基础性研究,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低,与市场需求脱节严重。新型研发机构设立为以市场化运行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需要建立起自身的“造血”机制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新型研发机构一方面依托市场,围绕企业技术产品升级需求寻找生存机会,另一方面需要集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通过市场倒逼机制破除传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市场难对接的问题,为企业带来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从创新源头上有效推进科技成果顺利进入市场。

2.2 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依赖科技资源网络中多要素的组合、创新链条上多环节的衔接以及服务体系中多元主体的协同。而协同创新机制是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特征,也是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关键因素。新型研发机构能够通过自身协同创新机制优势,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导入和产业化等各链条、环节衔接过程中,对人才、成果、资金、信息、中介服务、管理、政策引导等各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

①从协同主体来看,新型研发机构往往包含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政府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主体能够有效聚集相关的资源,比如高校科研院所拥有技术专家、学生、前沿技术等;企业拥有产品生产线、产品市场信息等;地方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政策、资金引导、配套设施等。多元投资主体所提供的资源为新型研发机构奠定坚实基础。

②从运行模式来看,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用,在运行模式上各具特色,不拘一格。比如中科院宁波材料研究所“连人带成果转入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模式,和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外包的公共服务模式;合肥家电技术工程院、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探索形成“一品一所一公司”的企业孵化模式等。新型研发机构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和产业特点,自行设立或及时调整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模式,从而节省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转化效率。

③从人才引进和考核制度来看。新型研发机构能够联合企业、高校共同引进人才,不仅支持高层次人才稳定的科研工作环境,同时满足人才实现创业愿望;其次,在人事考核激励方面,传统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重视论文、专利成果,成果产业化激励方面一直薄弱。新型研发机构以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为目的,普遍采取股权收益、合同制、匿薪制、动态考核、末位淘汰等管理制度,建立起灵活的人才引进和考核激励机制。此外,新型研发机构还可以通过组建产业创新团队与高校共同开展人才培育,充分利用高校优越的大学生创新资源,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持续的科研创新力量。

④在资金筹措投入方面,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本身可以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储备,直接与市场需求进行对接提供服务。比如广东工业大学在东莞建设的华南工业设计创新院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将相关科技成果打包入股,与当地政府、企业共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其次,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在市场环境中,通过股权投资、信托投资、担保、贷款、孵化上市企业等途径实现资金筹集。

2.3 稳定资助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风险

由于科研创新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时效性等因素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共同投入”的模式,大多由社会力量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创办,但又不限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还包括产业联盟乃至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的组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风险共担的方式来确定利益的分配。比如广东IC产业基地股份公司由广东工业大学、番禺区政府、广州润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各自提供的土地、场地、资金、智力资源以及贡献价值确定股权比例和风险收益比例,从根本保障了新型研发机构各投资主体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承担风险与利益获取。

此外,社会上的保险金融等机构也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帮助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而针对社会上营利性资金既不愿进入也难以进入的,但又有必要实施的关键领域的科技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资金依托新型研发机构予以大力资助,由政府为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3 相关建议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出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形成产品走向市场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实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有益尝试和重要突破,对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新型研发机构无论从数量、质量方面都尚处于有待提高和加强的状态,且期待的效果和规模效应还未充分发挥。地方科技部门应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研究和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和服务,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长远发展和效能发挥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参考文献:

[1]周文魁,韩博.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研究――以江苏数字信息研究院为例[J].江苏科技信息,2014(4):1-4.

[2]李栋亮,陈宇山.广东新型科研创新机构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3(3):99-106.

[3]夏太寿,张玉赋等.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研究――以苏粤陕6家新型研发机构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7):13-18.

[4]苟尤钊,林菲.基于创新价值链视角的新型科研机构研究――以华大基因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1):8-12.

[5]陈宝明,刘光武,丁明磊.我国新型研发组织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03(3):27-31.

[6]董建中,林祥.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创新[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2(6):28-32.

[7]谭海斌.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和思考[J].安徽科技,2012(10):19-22.

篇3

关键词:孵化器 在孵企业 成果转化

一、引言

21世纪是一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国与国综合国力的较量,归根到底是高科技实力的较量,而我国早就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创业孵化器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载体之一,承担着培育高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创业孵化器,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创业孵化器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科技企业,使许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社会。但是创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器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研究能够切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二、当前创业孵化器面临的问题

(一)孵化服务功能落后

目前许多创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比较初级,还停留在基础服务阶段,如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相关审批手续等。目前,我国创业孵化器有着较强的政府主导性,自身资源较少,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孵化器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对于一个新入驻企业来说,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固然重要,但各类培训服务、市场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等也同样必不可少,这些都是关系到一个企业在初创阶段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但事实情况是,创业服务器往往不能满足初创企业的上述要求,尤其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引导较为匮乏,使得孵化作用有限,不能很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融资渠道比较狭窄

对于一个新入驻的企业来说,资金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许多新创企业的倒闭,往往都是资金不足造成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广阔的融资渠道,是孵化器的必备服务之一。但是创业孵化器所提供的资金往往比较有限,在孵企业融资也比较困难,许多颇具前景的新创企业往往因为资金不足而举步维艰,发展缓慢,甚至无法生存下去而倒闭。

(三)孵化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从行业范围内看,孵化器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过去许多孵化器所能提供的许多有效手段,如对在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申报和工商与场地租赁服务等,现在往往已经不具有竞争力了,取而代之的较有影响力的服务是广阔的融资渠道、成熟的管理支持以及个性化的成长规划等。创业孵化器只有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的孵化策略,才能更加具有竞争力,促进更多优秀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提高科孵化器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一)完善孵化器的孵化功能

当前,孵化器应该立足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不断完善其孵化运作和功能,提升孵化服务质量,不仅为在孵企业提供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更要在个性化的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以及融资渠道上下功夫。帮助企业认清市场需求,制定科学的发展方向,规划合理的发展道路,是今后孵化器提升其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所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创业孵化器的成果经验,不断强化孵化器自身的孵化功能,提高孵化器自身的竞争力,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在孵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对于初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融资困难一直是其发展所面临的巨大难题,更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绊脚石。拓宽融资渠道,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基于创业孵化器平台,融资渠道主要有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企业参股并购以及风险投资。对于间接融资来说,主要是指依托政府和银行之间协助,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初创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以解决企业资金匮乏的难题。而直接投资,则包括多方面,是多元化的投资,积极地吸收上市公司、天使基金和其他类型的商业融资。另外,初创企业积极地与大型成熟企业沟通联系,争取获得大型企业的参股投资。初创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合作有多种方式,既可以承担大型企业的研发项目,也可以吸收大型企业参与自身科技成果的投资。还有,孵化器应该积极地构建风险投资机制,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为基础,依托风险投资机构,把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作为重要的载体,建立一套完善和高校的科技融资机制,有利于初创企业拓宽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的优良机制

孵化器在聚集高科技人才、吸收高科技企业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协作。目前,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科技协作模式,生产与教学和研究结合起来,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这是一种多赢的合作方式。创业孵化器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创业园区与高校成功合作的例子,学习先进的合作方式,依托园区这一高科技平台,加强与高校的项目合作,充当在孵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沟通协作的桥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息渠道和项目渠道,促进在孵企业顺利成长,提高科技成功转化率。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入驻创业孵化器的一般都是高科技企业,具有科研成就突出、快速成长的特点。在孵企业自身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创业孵化器也应该形成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该进行严重的处罚,帮助在孵企业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只有知识产权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在孵企业的可以创新才能不断地取得成果,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参考文献:

[1]龚伟,丁胜利.企业孵化器教程[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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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了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做法,并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提出了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经验借鉴。

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公共科技平台

一、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做法

1.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发达国家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通常是长期而形式多样的。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2.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咨询和服务体系

美国建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日本的“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等机构;英国的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等;芬兰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以及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等。

3.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市场化运作与企业化经营

美国对进入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只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到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目前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规定,企业的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这种重视产学研结合的资助机制,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重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从发达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都可看出他们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提高竞争力的目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充分地整合社会全部的创新资源,推动各种创新要素的合作与互动,以此来服务于实现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的目恕R虼耍我们要借鉴的正是要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在加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来实现经济新的增长。换言之,只有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并能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化、能不能产业化、能不能取得效益、能不能占领市场,这个检验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准,所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离不开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以企业为主体

科技与经济的重要结合点在企业,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不仅成为生产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业要树立与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技术研发工作的针对性很强,那就是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因此技术开发工作必须源于产品的实际需求。失去市场基础的技术成果注定是毫无意义的。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高校、科研院所来解决。如果企业能转变观念,将市场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相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就就较容易达到目的。

3.建立更加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首先院所的科研人员必须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4.以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为重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在当前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化转化服务体系的情况下,依靠政府的推动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很有必要的。公共科技平台正日益成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新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和平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从创新管理机制、构筑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三个方面入手,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环境建设,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科技产业化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政策激励体系、技术转移体系、中介服务体系、技术保护体系、产业化基地体系、金融支持体系等。为此:一要加快机制创新步伐,构筑科技成果推广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二要进一步加速重大共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三要继续加强推广中心和示范基地建设;四要加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宣传。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宣传、推广计划和重点推广项目宣传、典型推广案例及其经验等,提高计划项目的品牌形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市场意识。

篇5

【关键词】工作过程;课程体系;开发

会计专业的开设在我们学院历史悠久,涌现了不少的会计专门人才。这两年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每年招生七个班,按照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复合型人才,如何开发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课程体系值得研究。

一、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现有课程体系设置

结合我们学院及兄弟院校的情况,现有的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近几年在进行改革,我们学院进行了基于工作过程的四阶段课程体系开发设计,结构图见下表。

以学生获得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典型的工作任务或工作过程为线索,以专业核心技能和最新的知识为主线,确定课程结构和内容;实时引入行业企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新成果和国际通用的会计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将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融入课程,并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全方位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深入开展项目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教学,真正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二、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现有课程体系实施存在的问题

1、职业能力分解不全面

将会计职业能力分为出纳核算、成本核算和财务成果核算能力太片面。会计职业是通过对单位资金运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加工、整理、传输,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单位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并生成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等信息,从而为会计信息需求者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客观信息,以达到实时控制现在,准确预测未来,做出正确决策的目的。会计职业岗位主要包括: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会计监督岗位、会计管理岗位和财务管理岗位。职业能力分解应该紧贴职业岗位全面分析,只是高职院校的学生不用具备所有会计岗位的全部职业能力,课程体系设计时侧重达到会计初级职称职业能力的要求即可。

2、课程设置没有完全基于会计工作课程

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程序,首先应进行会计职业岗位调研,分析每个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划分为若干行动领域,再转化为学习领域、具体设计每门课程的学习情境。现有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结合职业岗位改革,但是没有完全基于会计工作过程。

3、实训课程设计不尽合理

现有的课程体系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投入严重不足;实践教学体系运作过程中,行业、企业参与色彩不浓;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兼职教师数量过少;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科学权威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校外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有的只是挂了牌子,但实际上没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现有实训课程主要是基础会计实务、财务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实务、会计综合实务。还是按课程对应添加实训,没有紧贴工作过程,没有充分体现每一工作过程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三、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设计

1、专业课程体系设计思路

根据市场调研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确定各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所需要的会计专业知识、素质和技能,设计专业课程体系。出纳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办理现金收支、银行转账、日记账登记、现金保管、银行存款核对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业务。会计核算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处理资产核算、权益核算、收益核算、税费计算与申报、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等业务。会计监督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参与处理单位内部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日常经济业务合理合法效益性审计、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等业务;协助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约定书、编制项目审计计划、进行业务循环审计、撰写审计报告等业务。会计管理岗位典型工作任务:从事或参与会计信息管理、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参与企业内部资金筹集管理、投资业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等工作。

出纳岗位的专业技能是出纳业务操作,设计《出纳实务课程》。基层会计核算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主要是会计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企业基本经济业务的核算和税费的计算与申报,设计《基础会计》、《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单项实训》和《企业纳税实务》等课程。会计管理岗位的专业技能侧重熟练操作财务软件,实现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能正确运用ERP资源管理系统存储、输出企业资源信息;能运用财务软件帮助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提供管理者决策信息,设计《会计电算化实务》课程。财务管理岗位的专业技能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报表分析,设计《财务管理》课程,报表指标分析和别的课程融合。会计监督岗位的专业技能暂不做高职学生学习的技能。

2、整合课程,优化课程体系

为了避免课程内容重复,将现有的课程《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整合成《成本管理会计》。考虑《初级会计实务》内容太多,课时不够,将现有的《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会计-会计报表》整合成《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分为专业基础、专业必修、专业拓展、公共基础和公共选修五大模块,采用学分制考核。

3、强化实训教学体系

课程设计要强化实践操作能力,这两年带学生参加湖南省会计技能大赛,就可以体会到点钞、计算器和电脑的数字输入,电脑文字的输入、Excel表在会计中的运用都很重要。所以会计基本技能操作除了《出纳实务操作》,还应开设《会计手工模拟实训》、《Excel在财务中的应用》、《会计电算化实训》、《税务实训》、《会计综合实训》、《会计技能》等课程。实训体系的设计分为单项型(知识点)实训、岗位(课程)综合性实训、专业综合型仿真实训和企业顶岗实训,强调实训体系考评方案的落实,使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

[2]戴士弘.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

[3]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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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科技工作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已成为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摇篮。然而,2010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0%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转化率为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1]可以说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的高校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与企业需求信息不对称,科技与经济存在严重脱节,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转化环境还待优化等问题。截至2012年4月,全国普通高校共有2138所[2],其中高职院校1297所,占61%,占据了整个高校的半壁江山,它们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如何?还鲜有文献报道。本文就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吕海萍[3]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认为影响校企合作的障碍因素分别是科技成果不成熟68.5%,决策管理协调不够占16.9%,权益分配不当占15.4%;高校认为影响校企合作的障碍因素分别是权益分配不当占73.7%、科技成果不成熟占36.8%、决策管理不协调占31.2%。目前,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科研成果与市场严重脱节

从吕海萍的研究结果看,企业认为科技成果不成熟占到了68.5%,这对高职院校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也看出了为什么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缘由,首先是因为高职院校市场意识淡薄,没有找准科技成果与市场的切入点,从而与市场严重脱节,导致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缺乏市场竞争力。其次是高职院校科技项目选题与企业需求结合不紧密,这主要是因为高职院校很难掌握企业需求的第一手信息,这就导致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脱节。另外,即使科技项目选题紧跟企业需求,但在研究前没有和企业合作,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调查,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及时产业化,许多大量的、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率。

2.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职权不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高职院校以其管理二级学院、系部的模式管理科技企业,企业的法人代表由高职院校任命,进行行政化管理,这就出现产权、经营权、日常管理运行的多方矛盾,使科技企业无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参与市场竞争;其次,由于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管理体制长期形成的注重科技成果奖励和论文,轻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使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保护不力,张惠玲[4]的研究表明,近30%的高校存在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其中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化公为私占10%左右,随人员调配占20%。最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人才流失,由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是教师,如果高职院校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以及良好的激励机制,他们很容易流向企业。

3.科研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大规模产业需求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一项成熟的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社会生产,其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而我国远低于这个比例,[4]政府经费投入多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支出大,具有高投入、高收入、高风险、周期长的特点,国家在资金方面无法向科技成果转化大规模倾斜,高职院校在融资方面又存在诸如政策支持力度小、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过高等诸多困难,导致科研的成果局限在理论研究,产业化程度不高。

4.没有充分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意识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方,企业投资理应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然而孙建成[5]认为:在校企合作中,多数企业处于从属地位,86%的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大多数企业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资金、人力投入在现有生产基础上扩大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长周期和先期投入的高风险企业难以承受,缺乏科技创新主体意识,使得一些企业宁愿投资“短、平、快”项目,也不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慢,收益差。

二、促进高职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策

1.确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导向

科技人员在进行科技项目选题时,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市场需要和提升企业效益为原则,选择那些适应性强、创新性突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科技项目,并与相关企业紧密结合,让企业专家参与到项目研究全过程中;高职院校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就可以以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成果能否直接进入企业、面向市场为观测点,同时彻底排除在评审过程中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科技项目立项这个源头环节就打好基础,为以后的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最后要严把科技成果鉴定关,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确保成果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从而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2.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

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保障,要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若高职院校是通过自我兴办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这就必须清晰产权、明确权责,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生产型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若高职院校是以科技成果作为资本与企业共同进行成果转化,校企双方都会承担较高的风险,双方必须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用合理完善的管制体系来规范双方行为,避免内耗,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健全的激励制度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高职院校应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的评价机制,推行新型分配制度,形成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的发展搭建平台,如将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或横向项目多、与企业联系紧密的科技人员安排到重要的工作岗位,设立成果转化奖、成果效益奖等等,充分调动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障碍之一,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形成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体系。首先是联合企业申报政府的产业化项目,如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等等,争取获得政府拨款;其次是自有资金,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在教研项目和教改项目上的投资较多,反而对科技项目的投入少,存在“不见兔子不撒鹰”的现象,高职院校应改变观念,加大对科技项目的投入;第三是在确保科技成果能有市场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可以利用房产做抵押,以争取银行贷款;第四是若资金缺口较少时,可向教师融资;最后高职院校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与企业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些获得资金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几种方式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

4.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意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因此,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校企联合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如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加大对仿冒侵权打击力度,并修改专利法有关规定;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等等。其次是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转化为生产力,完善企业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最后高职院校与企业必须建立互信互赢的合作机制,合作机制是校企双方开展合作的纽带,双方应在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共识,开展深入合作,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做出双主体应有的贡献。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政策加以引导,搭建平台,为成果转化做好保障,而企业、高职院校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紧密合作,全程参与科技项目选题、研发、鉴定、转化,如果缺乏企业的参与,高职院校的许多科技成果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商品、生产力,但若缺乏高职院校的参与,企业就有可能丧失获得适应性强、创新性突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机会,从而丧失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机遇,可以说双方合作从长远的发展来讲都是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晓龙.论我国高校如何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8(3):220-221.

[2]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2年4月24日)[EB/OL].2012-05-09).http://221.12.38.131/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509093812114&cata_id =N003

[3] 吕海萍,龚建立,王飞绒,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J].研究与发展研究,2004,16(2):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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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果转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发展观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具体运用,就是社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接受社会科学成果的影响或应用社会科学成果的过程。目前,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4,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3 以上,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据统计,一所综合性大学的人文社科类成果数约占学校成果总数的1/3。近年来,国家通过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许多自然科学类的科研成果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人文社科类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则存在明显的不足,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在质量、数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仅仅停留在发表的刊物上,即使有少量的成果进行了转化,也存在转化的层次偏低,影响力不够,不成体系的状况。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用不断凸显。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成果转化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一)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自身特点决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方式和产生的影响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大不相同。自然科学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可以像企业生产产品一样,从研发到投产,从生产到获利,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成果转化的效率。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与自然科学成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一般是间接的、伴随性的,这就增加了社科成果转化的难度。

(二)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

科研成果质量是市场转化的生命线。我国高校文科科研成果转化少、转化难的现实,与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一所综合性大学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论文有上千篇,其中不少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但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些论文推广和转化的价值较低,真正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是高校里有一部分文科类的教师主动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不深、不透,难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科研。如某一地方性本科学院,在申报当年所在市下达的社科科研课题时,很少申报与当地省情、市情结合紧密的课题,80%以上的教师都热衷于那些比较务虚的纯理论课题。最终的成果能直接指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就少了。二是,高校文科科研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科研、轻转化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教师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不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所谓的科研成果不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且难以进行转化,成为庸俗的文字游戏。

(三)对人文社科类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 谈到成果转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就是进行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国家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化项目”等资助的全是自然科学类的项目。 国家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中注明:“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排除在可转化的成果之外。可见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1]。

三、促进高校人文社科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关键。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经过转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武装劳动者。与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转化相比,有着软件性、滞后性、受众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性、转化周期较长等特点。 这就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顾任期内短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应该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如同重视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样,重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高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有“甘坐十年冷板凳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潜心研究对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精神产品。

(二)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质量是转化的前提。社会需要大量的切合社会实际的、有转化价值的精品科研成果,这类成果的产生,需要引导和激励,需要科学的、客观的、适应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与科研人员特点相适应的激励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鼓励精品成果,制订的《文科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对在一定考核期内有一个精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即可以豁免其他科研成果项数,鼓励教师用足够的时间准备高水平的成果, 起到了促进科研、激励精品的效果,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主持社科类科研课题立项时,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省情、市情紧密结合的课题,把纯理论性的、“空对空”的课题量规定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三)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不断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一是要加强高校自身的科研机制和体制改革,要变革那种纯学术、脱离实际的研究,而应将纯理论研究为主转向综合性、开发性、应用性研究为主;研究方式从无偿研究转变为有偿研究;只有实现了科研导向、运行环节、队伍结构等方面机制的转变,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探索建立社会科学成果的产权认定制度、价值评估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社科研究机构与政府、党政、企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社科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密切供求联系[2]。

要搭建起一个平台,全面调整产方—卖方—买方的关系,使成果的转化正规化、程序化。作为买方的决策人要用社会科学成果支持和检验自己决策,作为卖方的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的职能,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科研成果生产计划。作为产方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要分析市场动态,使自己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加深。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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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基金项目:云南农业大学2015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云南农业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编号:2015ykc50,课题组成员:黄菊、夏晓芳、陈宁伟、黄涛霖。

农业问题能否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度,且传统农业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只占全部成果数量的15%~2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而实现产业化的也仅占5%左右。为提高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制约因素并找到相关的解决途径是一项迫切的现实任务。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总体态势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2006―2015年为期10年的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12445篇,再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730篇,占文献总数的5.9%;以“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18篇,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文献总数的2.5%。从文献的总体比例看,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较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而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更少。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总体状况如表1所示。

二、云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目前,云南省共有高校69所,其中本科院校19所,独立院校7所,专科院校36所,然而科技创新的覆盖率较低。云南高等院校有省一级实验室的仅有17个,主要分布在云南昆明等地方高校,本科院校占37%。云南省的高校平台建设不仅与东部发达省份有巨大差异,甚至在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中也处在落后状态。2013年云南省在已登记的1121项科技成果中,按第一完成单位统计,企业、独立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其他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表2数据表明,企业、独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是科技成果研发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果总数所占比例仍处于优势地位,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占的比例最小。

三、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获奖科技成果数量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少

云南省农业高校由于受资金、人力和生产条件的制约,大多数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内或小试水平。此外,受管理体制的影响,科研人员更多地注重、出版专著、申报奖项,不太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科研成果被鉴定为“先进”或“领先”之后便无人问津。以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两所高校为例,从表3、表4可以看到,两所大学获奖科研成果项目数都较多,但实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却少之又少。

2、成果转化对象差异性大

据调查,中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仅有29.4%的乡镇有交通工具,35.2%的乡镇有仪器设备。云南省农业从业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23%,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整体素质不高、整体差异性大,对农业科技成果难以接受,导致技术拓展和延伸到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明显不强,仍然沿袭着资料发放和技术培训的推广方式,服务内容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偏差。

3、资金投入力度不够、管理不当

2013年云南省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林、牧、渔行业的实际推广应用仅为总量的三分之一,高校科技成果实际推广应用仅占5%。云南省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由于对其专项资金量投入力度不够,科研成果研发和科研规模扩大受阻,未能充分发挥出高等院校作为科技研发主力军的优势,再加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不当、疏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数据的统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创造,阻碍了云南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

4、未设立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标准

云南省农业高等院校每年有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结题或获奖,但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殊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长,以及农业科研成果的局限性,某些成果只能适应于某一地区。再者,云南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并未准确地对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及时追踪和评估,现实中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都只有估计的概念,而未有准确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致使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

云南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如大学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产业化基地等层出不穷,但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或转化为生产力的需要,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链。云南省一些中介机构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成果转化的媒介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市场经济和技术创新发展环境不协调。此外,缺少专业的科技成果风险评估、技术价格和技术定价等中介机构,很难对于科技成果的价值风险做出及时有效的判断。

四、影响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分析

1、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

由于受到云南农业政策导向、农业高校科技体制、评估机制、接受对象差异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云南省农业科研院校的经费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各种资金的资助,其多为基础研究,而农业实际应用型研究和转化的比例较低,因此农业高等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研发项目的选题,更倾向于政府和理论方面的研究,忽略了整个农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

2、研发团队结构单一,基层人员基础薄弱

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科研机构研发模式和评价体系,使得我国农业科研院所科研团队结构呈现出科研人员高学历、高职称、专业结构单一、基层人员基础薄弱等特征。在农业前沿技术研究方面,这样的团队更容易开发前瞻性的技术成果。但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角度来说,由于其涉及技术、市场、生产、管理等多方面,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进行支撑,如遇到上述问题时,便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容易造成成果、生产、市场之间断层。此外,部分云南高校科研人员缺乏产前、产中调研和实际的生产经验等基层经验,其成果离实际应用还有差距,致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进一步降低。

3、缺乏高效的科研管理模式

目前,云南农业高校的科研管理方式很多过于陈旧,并没有对科研活动进行宏观协调、管理和服务,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在思想和体制上,重研发,轻管理,缺乏对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的重视和培养;第二,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上,研发全过程把关不严,缺乏多种监管手段;第三,从科研人才的管理上来说,人才筛选与聘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并未完善,导致科研研发人员积极性不高,人才流失严重;第四,从研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来说,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流被隔断,创新性和实用性得不到融合;第五,从研发环境上来说,缺少综合的研发平台,导致研发综合性减弱;第六,在成果评价上,缺乏多角度、多元化的成果评价体系,局限于学术价值,忽视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未从经济角度对其进行高级管理,导致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普遍存在。

4、国家相关成果转化政策配套体系不对称

我国曾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中试产品、新产品免税的相关政策,但只限于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信贷方面,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大多数银行拒绝向科研教学事业单位发放贷款。即使这些单位已经研究出了符合农业生产需要的成果,但常常由于缺乏转化资金的“孵化”作用,只能使成果转化过程中断。因此,国家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需求不配套,也是制约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五、加快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1、构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撑体系

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逐步完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首先,增加云南省财政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合理配置研发与转化的资金投入比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适时制定出台鼓励农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政策。对于某些农业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可对其形成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帮助其启动市场,降低市场风险。其次,扩大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农业科技开发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仅靠银行贷款难以满足成果转化的需要,可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建立多渠道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体系。

2、深化农业科技成果体制改革

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科研成果已成为农业科研单位的立足之本。农业科技、教育部门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同时,云南农业高校科技人员也要树立起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观念,从选题立项开始,就要围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但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周期长、保密性差,转化后取得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应认真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在研发和转化过程中的积极性。

3、提升科技成果质量

加强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促进农业科研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需做到:第一,对技术先进、应用性强、有明显经济效益、并能自创条件尽快完成研究任务的选题优先批准立项。第二,对项目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第三,科研管理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按程序执行成果鉴定、核查、审批手续,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第四,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在选题时要切入实际,把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选准选好研究项目。同时还要根据实际生产变化特点、科技发展的新动向,不断完善课题,使研究成果不但价值高,且易于转化。

4、完善激励政策,强化市场意识,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改变过去“项目论文―鉴定发表―评奖―晋升”的管理办法,创造激励和尊重那些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环境,制定各种激励机制以提高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积极性,使其自主地将科研与市场、学术上的远大抱负与追求利润紧密地联系起来,引导科技人员积极投身于成果产业化,增强市场开发意识,将科研人员的晋升、职称评定与其科研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报告服务共享;完善农业科研成果的验收与评估体系,全面衡量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用和经济效用。

5、提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政策保障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云南省司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云南省政府应通过政策手段,鼓励支持云南地方企业自身创建研发机构,对其技术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信贷和贴息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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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志雷、李国治、张邦朝、谢世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2(7).

[3] 董定超、薛刚、古小玲: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解决途径浅谈[J].科技传播,2014(22).

[4] 介百梅:我国地方农业高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江西农业大学为例[D].江西农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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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业产学研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1.1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

科研成果只有进行有效转化,才能变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据资料显示,我国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大量农业科技成果无法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的产业化。长期以来,农业院校对科研成果转化重视程度不够,应用型研究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明显不足,部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甚至为零,也没有技术转让收入。大部分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或只是停留在鉴定、论文、报告和专利等形式上。

1.2科研与生产和市场脱节

高校的科研人员长期缺乏成本效益观念,科研成果与市场严重脱节,致使有些成果虽在理论及技术上可行,且具有一定先进性,但因为成本原因缺乏实用价值,不可能进行大规模或大批量的产业化生产。经常出现科技交流会、科研成果会多,成交的项目少;高校的科研成果、专利项目多,满足社会需要、市场需求的项目少;科技交流会上签订意向合同的多,会后达成协议实施成功的少。供需双方不以市场为纽带,造成产学研的脱节。

1.3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产学研合作的案例中,农业企业积极性很高,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也很好,但由于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分配中矛盾重重,合作过程非常艰难。产学研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各自所需的利益,但在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地统一。第一,各方对技术的价值存在不同的认识,对预期收益的期望也不同,担心各自利益得不到保证,在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问题上分歧较大;第二,合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经常也会产生争议;第三,参与产学研合作人员的奖励政策不明确,尤其是高校教师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在业绩考核、奖金分配等方面回报不高,影响了科技人员和高校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1.4农业企业少且规模小,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企业是农业科技产业化运行中最重要的主体。农业企业包括种子企业、农用物资企业、农产品流通、储藏与加工企业等,这些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少而且规模普遍较小,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吸收能力差,很难形成规模。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的开发资金普遍短缺,且来源不稳定,贷款份额甚为有限,缺少完善的中试基地和现代化的科技试验手段,大量成果只能停留在理论阶段和实验阶段。各级地方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成果关注和引导相对较少,政策支持力度较薄弱。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所需要的政策、法律、金融、信贷及税收等支持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1.5农业科技推广转化体系不够完善

技术推广和技术扶贫是高校与社会结合的主要途径,加上农业科技成果面向农村,普及面广的特点,使许多科技成果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转化。科研成果的推广缺乏政府支持和企业的协助;高校科技产业只是纯经济利益行为;使得农业推广难以进行,导致科研与产业化严重脱节。

2我国农业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的方向

2.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市场需求引导高校科研

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在成果和职称评定、奖励制度等方面由以论文多少论成绩和实验室成果鉴定为主的现状,向项目能否转化和有无显著的市场前景的方向转变;在成果转化收入方面,校方应给予更加积极的支持,如发明人收入不得低于15%,提供一定实验配套经费,建立研究开发的追踪机制,给予特别有前景的项目一定的风险投入。要成功地实现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需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成果项目的选择到成果项目转化方式和转化主体的选择都要尽可能地由市场来决定。农业高校应该按照农村经济、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来确定研究课题。要适应现代农业,开发出一批农业产业化的成果,加快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要重点解决农产品产量与质量、数量与品质、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等热点矛盾问题。

2.2健全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

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地确定合作各方利益的分配方式与比例。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主要依据各方对合作体贡献的大小,因此,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在产学研合作体建立之初,通过协商确定各方利益分配比例,经过一定时间运行后,再根据各方对合作体贡献大小,进一步调整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产学研各方要强化法制观念,以法律为合作基础,用合同、协议、章程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起协调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促使产学研合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3强化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农业作为我国的弱势产业,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建立“官产学研”合作机制,政府制定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协调重大合作项目等;学校着眼高新技术的基础研发工作,提供最新的技术和研究成果;企业着重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艺创新,并将科研成果商品化,在产学研一体化中,企业成为政府和高校与农村和农民之间的二传手和中介组织。政府对农业政策性倾斜和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是推动农业产学研工作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政策;创建一批农业高科技园区;建立相应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专项基金,继续实行和认真落实优税、优贷政策;健全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保护政策,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

2.4建立“教学、科研、产业”三位一体化的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作为产学研合作模式,可以利用大学人才密集、科研基础雄厚、国内外信息灵通等优势,联合园区内企业、科研机构等创造有利于知识创造的“场”,从而促进园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企业的基地,是地方政府与农业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基地。以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依托一个实体、围绕一个产业、开发一个成果。高校与农业科技园区结合能充分利用园区的资源和设备进行农作物的栽培、育种以及农化、值保、园艺等方面的教学实习及科学研究。解决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知识与技能脱节以及实际与科技发展脱节的问题。高校应发挥在科研成果、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把大学科技园建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和技术创新基地,积极鼓励和支持师生带着科技成果和创新项目到大学科技园办企业,吸引社会企业到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开发中心,通过多方协作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深化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2.5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积极服务“三农”

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是农业高等院校重要的社会任务和农业高校产学研的主要内容,也是农业教育联系“三农”的桥梁。农业科技技术推广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进行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另一方面应提高农民素质,转变农民观念,普及农业科技和管理知识,推进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农业院校的师生应是农业推广和农业技术服务的生力军。高校应选出对农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农业科技顾问组,建立科技特派员资源库,定期开展决策调研、项目论证、技术咨询、人才联结、成果转化等工作,确保农业产学研一体化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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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知识产权局CEO约翰・阿尔蒂(John Alty)访华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与英国驻华大使馆联合举办了一场圆桌会议,邀请到清华大学、奇虎360及中国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专家代表就政府、高校、企业分别在促进科技转移转化方面所应扮演的角色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

政府引导搭台

2014年1月,北京市对市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制定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2014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会,了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4年年底,国务院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很多人形容这一系列政策为学校和企业在科技转移转化中“松了绑”。例如,在《京校十条》中,“不少于70%”这个数字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按照新的政策,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则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为企业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释放活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英国政府对于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一直很重视,在很早以前便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指导。据约翰・阿尔蒂介绍,英国的企业与高校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过去的十五至二十年间,它们之间的合作变得更为密切了。产生这种合作的原因多种多样,除研究质量比较高之外,也得益于政府的支持。大约在十五年前左右,英国就开始提供资金支持,在各个主要以研究为主的大学中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专门负责管理技术转让方面的工作,帮助企业和大学进行更好地接触和交流。

从更宽泛的层面上讲,英国有着灵活的知识产权体系,该体系可以尽量满足企业和大学的需求,让双方自己决定以何种方式开展合作。在这方面,英国知识产权局也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早在2005,英国知识产权局就与企业界共同联手推出了兰伯特工具包(Lambert Toolkit)。该工具包中不仅提供了一些范例式的合作协议,可以使企业和大学在磋商具体合作条款时更容易达成一致,而且根据最新评估,该工具包在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实践中非常成功。

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整体流程也很关注,从项目研究开始到产品的最终生产,政府始终关注其如何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以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的项目为例,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可能会涉及诸多不同的部门,有的部门侧重于专利实施,有的部门可能着眼点于资助基础性的研究。总的说来,政府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研发立项开始到最后的专利实施,确保每个环节都能顺利推进,不会出现中途断档的情况。

高校借企业之力

清华大学作为中国顶级名校,科研能力颇具实力。从基础学科到工程学科,技术学科,一直走在科技创新的最前沿,因此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实践起步较早,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林丽慧副教授介绍,清华大学是中国高校当中最早成立类似于英国的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大学,建立初期称为科技处,现在是科研院。它可以帮助老师将研究进行技术转让,例如帮助老师与企业沟通,进行合作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办公室最早主要负责审批工作,现在也从事一些类似于专利申请的服务工作。目前,清华大学每年在国内的技术转让成交额约达十亿元人民币,与海外的合作和转让约达五亿元人民币,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存在学校辅助介入较晚、服务功能有待加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老师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之后,如果涉及到申请或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办公室才会在谈判或者协议方面给予帮助;甚至很多时候,老师已经完成了所有工作,办公室仅仅只是进行了审批。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地改变现状,为了提供更全面、细致、有针对性的服务,学校成立了不同的专门办公室和部门,包括合作开发办公室和海外合作办公室等,有效地在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帮助。

另外,清华大学于2013年4月创建了清华x-lab,通过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为学生提供商业模式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方式和途径。随后一年,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成立,旨在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教育、法律专业服务和商业指导。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主管泰丽Tal Badt在圆桌会议中表示,她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贡献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因为毕业后进入公司或者自己创业等原因,他们手中的资源出现了断档,由于他们对知识产权了解甚少,很少能够把想法转变成现实或是可持续的有竞争性的产品;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尤其是博士生利用学校的设备和资源进行科研,对于发明所属问题,在研究之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在这些方面,泰丽建议首先应当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另外在科研前期,学校应当与学生签署协议,对权属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约,从而有效地促进更多的交易。

英国在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方面已经开始了实践。他们所采取的做法就是从课程安排上做起,无论是从资质还是从标准制定方面,学校尽量使知识产权知识能够嵌入到各个教育或培训课程当中去。由于实现起来不太容易,所以目前只在一些课程里实现了,比如工程学。英国对知识产权的普及不仅体现在学生上,还体现在高校的教师上。英国知识产权局从2014年开始为高校教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教学材料供他们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如需得到律师和其他方面专家的建议,也可以实现,此项目预计到2015年3月完成。

高校能够孵育一些良好的技术成果,而且也能够孵育出一些很伟大的公司。除与外界企业合作进行技术转移转化,很多高校选择自己建立企业,直接进行技术转移转化。以方正集团为例,它最初由北京大学投资创办,王选院士经过近十年的研究所发明的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奠定了方正起家之业,它也从一个企业做大做强到可以影响整个产业,成为中国最成功的校办企业典型代表。方正虽然成功,但并不是可以无条件复制。关于大学在决定哪些采用技术合作转让,哪些自己成立公司这个问题上,林丽慧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技术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大学自建企业有利有弊。大学所建企业由于有着大学背景,CEO通常是有着技术背景的科研人员,他们有着良好的学术思维,可以充分展示学术成果,然而往往这些CEO在商业思维方面略微欠缺,不一定能充分将科研成果的商业潜力发挥出来。而且综合性大学的研究成果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因此大部分的情况下,高校依旧需要借助企业之力进行技术转移转化。

企业寻高校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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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要做到技术与市场并重,努力建立协同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比如在科研立项阶段,可以邀请企业有关熟悉相关市场的人员参加,通过市场第一手的需求信息,为科研项目的立项提供市场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及时立项。从而解决科研立项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当产生第一和第二阶段的科研成果时,邀请有关企业人员从现行的相关技术方面、市场需求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自身的研究的市场价值和开发前景,有了比较清晰的估计,为进一步从事中试科研成果打下基础。高新企业应积极与科研机构、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等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联合开发,保证企业有稳定的知识积累,提升其技术创新的潜力。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将高新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进行有机整合的关联型决策机制。互相关联的高新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根据市场信息组织创新活动,不会发生创新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于需要协同创新的重大项目,又可以在政府的有效指导下整合创新资源,牢牢把握住市场机遇,这对于当前中国正在形成中的和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对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尤为重要。有数据表明,在中国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6.8%,而风险投资只占2.3%。金融体系未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因此,应引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其资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巨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经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必然选择。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主要从风险资金结构和风险资金退出机制两方面着手。近几年来,国家正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困扰多年的上市公司的全流通问题,使风险投资公司早期投入的一批项目得以顺利退出;科技部建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国很多地区也都在筹建地方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些措施将极大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引导更多的创司投资创业型的企业。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着力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R&D投入;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融资服务:对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适当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风险投资收益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引导闲置的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的同时,加快包括创业板证券市场在内的多层资本市场的建设工作。为最早期的风险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途径,有利于风险资金获得高额回报,形成循环往复的良性运行机制,促使风险投资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引导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市场,初步建立起由政府、转化企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构筑的融资渠道。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完成技术、人才、资金、装备、材料等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技术的产品化,然后把产品变成商品、变成产业。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成果供需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还需要一套健全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服务的公共平台的建设,采集、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培育和扶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个高素质、权威性、民间性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假、伪、劣技术进入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职能,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建立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为促进成果转化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一是要信任与尊重技术人员。高新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创造性、工作过程个性化、工作成果难以直接测量等特点,因此,站在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角度,激励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之上。二是多种激励方式并举。由于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普遍具有自主意识强、独立的价值观高流动性的特点,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技术人员的管理与激励,以吸引、留住、激励他们,这就需要将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相结合,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在成果转化中,更要充分重视科技人员的报酬,使成果转化的收益与其个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可以采取股权、红利分配权、期权等形式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中国早就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也作了一系列规定,如科技人员可以得到成果收益35%的奖励,有些地方法规甚至规定了更高的奖励比例,但往往在配套措施和落实方面与名义上的奖励标准还有较大差距,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并将相应措施落到实处。此外,高新企业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精神激励,强化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通过薪酬、奖励、职称、培训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稳定并充分使用好人才,逐步壮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培养创新团队;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允许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高技术人员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动力;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

本文作者:赵海峰工作单位: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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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

美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有: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在这种合作研究中,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着重对某一工业中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技术和工艺规程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要有利于加强工业界的竞争力,具有综合性,同时把基础科学、交流知识作为重点,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工作,吸收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参加研究工作。这种合作机制能迅速地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到工业界。

日本:建立两种合作制度。企业与研究机构有两种主要合作制度:共同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制度。合作研究被称为共同研究制度,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经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共同的研究课题开展联合研究。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的开发。接受企业委托的研究在日本被称作委托研究制度,国立大学在不妨碍各自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接受民间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研究。

英国:建立信息联络机构。大学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经济界转化。 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英国政府还常在各地成立专业俱乐部,增加高校教师与企业界人士相互接触的机会,为他们交流信息和合作提供场所。

德国:建立完善数据库。高等学校接受企业的科研任务,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为企业的生产需要服务。如亚深高等工科学校的机床研究所,每年都能从工业部门取得不少科研经费。德国的柏林工业大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数据库,工业界若对大学的某项技术感兴趣,可以直接找教授联系,进行合作。

2 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建议

2.1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规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转化形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允许职务科技成果自行转化,对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特别是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产学研相结合机制。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科研院所不断转变观念,科技人员主动与企业结合,向企业转移先进技术。第一,院所的科技研发工作必须从国家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需求的研究工作是毫无疑义的。因此,院所的科研人员就必须经常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 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篇13

政策“红包”发了一个又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上了道。2016年12月17日,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郭俊峰在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透露,2016年技术交易总额已突破万亿元大关。

但是,作为科技成果主要产出地之一的高校,对于成果转化,依然有些“纠结”。

导向没有变,动力从哪来?

“从法律条文来讲,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做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莫剑英干脆在纸上写下“论文”“职称”“双一流”几词,认为“现在重视的依然是这些”。

论坛上,大家尝试讨论一个宏大的主题―高校专家如何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之间进行平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在高校里,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朱跃钊坦言,校方要争“名分”,教师要争“头衔”,国内高校和人才评价体系都向科研倾斜,如果专注做“社会服务”,那就成了末流。

“国家出台了这么多政策,怎么落实呢?各个高校的看法其实都是不一样的。政策在空中飘着。”朱跃钊认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应该是相互促进、荣辱与共的关系。

转化收益税收,能否适用“偶然所得”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的发言,其实就围绕一个词―“个人所得税”。

不少高校成果转化负责人认为,出台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却还少了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原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

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这部分奖励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根据规定,最高纳税税率可达45%。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怎么办?陈柏强调研了一圈,发现兄弟院校各有不同的应对办法。有的“细水长流”,将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政策。

陈柏强专门去研究了税法。他认为,科技成果从诞生到实现转化充满了“偶然”。对大部分教师来说,一生也仅有一项或很少几项科技成果能实现转化。“教师能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偶然事件,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完全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陈柏强呼吁,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视作“偶然所得”,这样一来,根据法律,税率可以降至20%。

你给的我要不起,怎么破?

高校、企业和政府,在合作中总有些磕磕绊绊。

广西防城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韩凯,曾经在清华大学技术开发部工作。换位思考,他能更清晰地发现问题。

韩凯说,防城港的本地企业大多处在产业链的上游,高校的科研项目到了这里,很难落地。企业的技术和人才都不足,对高校出来的科研成果“接不住”。而希望能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又觉得引来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产业结构的完善、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不大,经济效益不明显。

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友生指出,国外企业以应用研究为主,研发实力强,高校则以基础研究为主,高校和企业的衔接比较顺畅,形成了可持续的创新机制。但在我国,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体系还正在构建,企业研发能力有待加强,而高校科研产出又多数为实验室阶段成果,中试和金融环境均有待改善。

篇14

Abstract: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transfer. However,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low, and service capacity of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is not strong. Based on this, we will study and analyze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omestic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关键词: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0-0242-02

1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晰,各国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点战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不仅表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还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竞争。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创新的重要举措,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为我国高校走向世界,成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契机,也为国内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具有世界顶级创新水平的知识和成果,更为我国实施整体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途径。

总体而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已成为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愈来愈成为带动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为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其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可分为无偿转移和有偿转移两种方式。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有效途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务之一。

3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

3.1 国际现状 目前,美国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转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1974年美国成立了“新技术转化联合体”,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发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高校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动力。该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英国的“科技白皮书”,被认为是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此外,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科技情报网络信息庞大,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力远落后于欧美。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此外,日本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即《TL0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3.2 国内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期作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学技术资源、集中力量诊断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推进产学研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3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35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加强科技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创新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从整个行业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来看还远不尽人意。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环境及法规系统等几大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及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归其原因,大多是围绕本地区及自身业务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协作,信息不流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 影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课题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只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及市场。研究项目侧重于对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兴趣和研究专长选择课题,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具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属实验室成果,停留在小试、中试规模,满足不了大规模生产的要求;科技成果单一、不系统,虽然数量多,但尚未形成技术产业链条,不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实用性,配套性差,无市场应用对象,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

4.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导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课题、论文、获奖等数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社会服务的能力,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体制上,普遍存在重视学术研究水平,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忽视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管理体制及模式,不能对科研人员作出正确评价,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

4.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专业化管理仍待加强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侧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专业有限,市场合作意识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广、策划、谈判、经营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畅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受到阻碍。

4.4 资金投入不足且来源渠道单一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商业生产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对成果转化的阶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拨款虽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没有明显变化,且政府的科技拨款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资金投入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4.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可操作性小,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责、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链条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及功能,加强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队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综合的服务体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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