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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体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的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的体制

篇1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

“治理”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末,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界定,治理是一种动态过程,即社会公共力量、私人力量和各大组织采用一切办法,化解调和各种利益矛盾的过程。俞可平教授认为社会治理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参与的自治,两者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方面都将引发利益冲突,若只强调公民的自治,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动乱,引发社会危机,因此,要两手抓。

社会治理的概念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关键字眼是管,实施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象是公众,由于我国政府根深蒂固,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不管从数量方面还是质量方面来看,都存在多多少少不足之处,因此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是管理的主体,对社会的一切事务有包管包干,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而社会公众仅仅只是被管理的对象,担任被动角色。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紧迫性

(一)应对矛盾高发的紧迫性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全球的社会地位逐渐升高,面临的挑战愈来愈多,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是我国健康向前发展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我国迈进了社会矛盾高度膨胀的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频繁发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这一现状引起了各政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社会矛盾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征,既包括显性的矛盾,如不同阶层的冲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不健康对立状态等,也包括潜在的矛盾,如贫富差距、城乡二元结构、道德示范、文化差异等。若单纯通过强制手段治理矛盾,只会适得其反,甚至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从社会治理机制的角度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

(二)应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下行政改革中重要的一环,政府职能更多强调是服务,政府作为一个掌舵者并非划船者,需要调动社会一切其他力量来共同治理社会,合理的设定利益分配体系。确切的说,社会治理已经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职责,要扩大社会基层自治、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更容易引起动乱的局面,政府部门更应该根固挖掘社会一切力量来参与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来构建与民众对话的桥梁,社会组织的草根特性不仅能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能提高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政府的职能在于掌控全局,处于指导地位,不能依靠强制力来垄断对社会的治理。

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一)改进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概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包含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共同治理方式,我国社会治理理论虽然衍生与历史发展,但是或多或少受到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从单一的自上而下治理方式过渡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治理方式。改革开放前,我国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社会方式,但如今,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体制转变,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国情,所以必须创新原有的治理机制,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治理模式创新。

提高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多元化,发挥社会一切组织力量协同治理社会,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并不是意味着弱化政府的作用,反而是更加强调政府的主要作用,把政府从一些不必要的事务上解脱出来,担任掌控全局的角色,进而改变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出现的“缺位”、“越位”现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主要的职责是:推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使社会秩序健康稳定运转。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是社会治理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自治性、草根性等特点,学术界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很多问题是政府和市场治理不好的,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机制的创新有着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存在较多问题,如数量、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相关法律、体制不健全等,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将其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激活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增强组织自律性,完善监督和管理;透明化运作,提升组织公信力;完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监管。

(三)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为应对我国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可从体制建设入手,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措施,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述:

1.建立诉求表达机制

目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高发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找不到一个可供诉求的窗口,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的分配也不同,各个阶层的利益分歧,如果找不到诉求的平台,长时间积累升温就会导致社会冲突频频发生,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因此要建立畅通的沟通表达机制。通过人大、政协、社会组织等渠道,在法律范围内,不同阶层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2.建立矛盾调处机制

不同不同阶层或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表达完各自的利益诉求之后,当然要得到一个合理满意的诉求结果,这就要求要综合、有技术地采用各种措施来调节矛盾纠纷,使社会纠纷在制度化、法制化途径上得以化解。重在从机制和制度上调解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健全调解审理机制,使其在处理方式上公平有效。

篇2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求变。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中越来越多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在单位制朝街居制转化的同时,街居制本身的负载量在不断加重。一是单位制的瓦解导致的单位职能外移,需要街居来承接。二是外来人口、无单位归属人员的增多以及人口的老龄化的加剧,无形中给街居的职能增添了更多更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再则我国推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使管理重心下移,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下,由诸多部门负责的相关任务,直接下放到街区,给街区管理一下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压力,如民政福利、市场管理、交通道路、园林绿化等管理任务。由此可见,当前的街居体系不但要承接原有的单位所剥离的职能,还要肩负更多更新的管理职责;不只是承担行政功能,还要担负社会功能,甚至不少的街区更承担着部分经济功能。可尽管街居制的职能已大大超载,却依然很难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街居体系虽然承担了这些新增的职能和任务,可街居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当前的情形是,上一级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将大量的事务和职责转到街道一级,但街道办事处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法定地位来承接这些事务,不仅财政及人员编制受制于上级政府,而且也没有足够独立与完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更多的是充当行政职能传递者的角色,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因此,街居制因为自身的现实困境并不能全力承担起所有的工作,还需要在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政府和其它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居民的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

篇3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篇4

【关键词】公民参与 社会治理 公民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提升公民参与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构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主体平等互动、协同共治,各自承担相应治理责任的动力系统。但目前,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其力量还很弱小,参与能力和效度有限。因此,迫切需要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寻找可行路径,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实质就是公民个体现代化及相应的政府和社会现代化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协作、协同以及相互促进,并形成相应机制。这样的互动模式和机制的形成是以微观的公民个体互动、互惠和集体行动为基础的。这就需要公民具备较强的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公民在参与互动中,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的行动予以回应,彼此行为不断调适,以此构建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重视微观公民个体。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维护人民利益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受益者。公民能否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说到底也是公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提高的问题。公民有能力自治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真正平等主体。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的因素

尽管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已有的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公民能力还有待大幅提升。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些地区探索了社会平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还有的地区在城市社区初步构建了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格局。而且,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公民”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评判和影响着政府政策。这些创新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但是公民参与能力、民主能力、合作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这些创新机制的实施。另外,传统的单向度的管控思维和公民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公民有限的参与达不到预期效果等因素均会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第一,我国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由于历史和传统上个体都没有真正成为过独立的利益主体,自然也缺乏对权利的主张。公共利益往往由国家包办解决,所以人们不会形成社会参与意识,当然也没有公共精神。当下,虽然物质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还有滞后性。一方面,人们还习惯性地单一依赖政府,参与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一些领域依然是行政性垄断,导致社会组织尚不能公平参与,公民自身更是没有能力去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对公民个体的参与素质和各方面的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公民要成为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意识相统一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还应具备沟通能力、民主能力、质疑能力、合作能力等参与社会治理所必须的能力。这些需要公民文化的不断孕育和沉淀积累。当前我国公民无论是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还是法治意识都较弱,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沟通及民主参与的能力与现代化治理能力尚有很大差距。

第三,从已有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来看,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方面,利益诉求虽有可能表达,但话语权较弱,对政府的影响力有限。这样,就导致人们逐渐丧失参与的积极性,失去对参与政府决策和政府监督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公民参与意识随之减弱。

第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较低。一方面,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中缺少理性判断能力,往往会被误导,导致非理性现象的发生。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公民参与能力有限,经常有心无力。此外,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支持和引导。这也是导致公民参与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培育公民美德,重塑公民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公民应该是和政府、社会一样具有治理责任的平等主体。为此,公民必须要现由消极被动服从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从被管理的对象向治理主体转变。其中基于对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认同之上的公民美德至关重要。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而且也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认同。即公民不仅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国家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那么,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相关责任就是公民应有的美德。公民美德会促使公民主动规范、调整自身在参与治理中的行为,促进公民自我治理。

应将公民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中完成。首先,学校公民教育是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最重要渠道。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学校应该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能力提升的训练场。公民可以在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中练习表达与沟通、主动参与和监督等,从而提升公民素质、提升参与治理的能力。

再次,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公民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搭建平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会在公民平等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激发其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其表达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将在和其他主体的互动中得到提升。政府搭建各种公民诉求表达和回应平台以及利益博弈平台,会为公民沟通和表达等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多种资源和机会。政府可以推出榜样示范平台,激励公民参与。

又次,网络社会治理也为公民教育和公民能力训练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作为连接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最重要的为公民提供了练习参与的场域,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发生的解决矛盾冲突、表达利益诉求等活动,可以让人们了解到公民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从而通过反馈、矫正、引导等机制,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设,离不开制度和法律。法治既对社会治理有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作出程序引导和规范。

让公民组织成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载体。分散的公民个体虽有利益诉求,但是因为彼此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组织联系,就不能采取有效行动影响和监督政府公共决策,无法与政府和社会平等协同互动。而公民基于某种利益自愿结成的组织则会在利益表达、交涉和协商,监督权力运行和资源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种组织化的过程和集体行动中,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会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别是数字化公共空间的兴起,正在促成各种各样实体化或“数字化公民”组织的生成,它们是公民参与能力最重要的演练场。在这种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博弈能力、自我服务能力等将会进一步提升。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洋大学讲师;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连海洋大学课题“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d2016007)和大连市社科联课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域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6dlskyb14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社会合作治理 转型期 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成效

首先,政府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主导能力不断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理念,这表明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上将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逐步将一些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同时也提升了治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治理上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在我国GDP中的占比不断提升,这为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实现治理的有效性还对社会治理机构进行改革,将职能相近或交叉的部门进行整合或合并,减少多头管理现象,这既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又提升了政府社会治理效率。

其次,市场机制在社会合作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组织也日益成熟,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共同构成我国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市场组织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如果国有企业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公平,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则能够激发社会经济活力,也能创造大量工作岗位,这是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所没有的优势。而且市场组织内部的和谐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企业通过不断改善就业者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其各类合法权益等方式促进企业组织内部和谐,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最后,社会组织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在不断提高,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这些社会组织通过优化结构、完善制度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如在固定资产、吸纳就业等方面都在逐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与质量的提高,使之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反映群众需求、管理社会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治理主体行政化。尽管我国开始尝试将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的全能政府惯性还是让我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行政化与单一化的特征,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占据绝对支配地位。政府长期在社会治理中扮演全能角色,负责一切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必然会压缩其他治理主体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导致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但实质上,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是难以独当一面的,存在大量缺位和越位的情况,这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率,也加大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负担。

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强势的政府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组织建设不足,也无法承担起社会治理的各项功能。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社会组织应朝独立方向发展,实现政社分开,但我国的社会组织独立性差,有浓厚的官办色彩,过于依附政府生存。而且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其次,我国缺乏社会共治理念,很多地方政府仅仅把社会组织看作是政府机构的附庸,有的甚至认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分割政府权力,影响社会稳定,这种错误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往往采取压制态度,而非与之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再次,我国社会组织在协同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上的能力不足。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服务能力不高,很难配合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最后,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不足。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不高,政策也不配套,这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足。首先,我国公众在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与官本位思想,公众在政治参与中往往是依附的,没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而且我国并没有训练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系统,公民素质又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民众并不具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其次,我国缺乏公民参与机制。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有关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但实际上公民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参与程序上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公民能否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参与程度如何等这些依然由政府决定。

当代中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路径

深化政府改革为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形成提供空间。首先,政府应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要将自身能力不足的部分职能向非政府组织转移,解决政府越位和错位问题。政府应逐步向社会与市场放权,简化各项审批手续,树立以人为本、多方参与的服务理念。其次,政府还要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实现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组织结构改革主要要做好央地合理分权、大部门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改革等几个方面。再次,政府角色要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优化政府运行机制。政府要解决不同部门协调困难的问题,建立协调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吸取各方意见,提高决策水平;政府还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并完善问责制度,增强政府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最后,政府还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与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能够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效率,也为民众提供更多便利。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首先,我国应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包括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界限,改变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使之回归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其次,社会组织本身应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如社会组织应建设起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组织结构;社会组织还要不断提高包括社会治理能力在内的专业化水平,这样其才有能力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最后,还要建立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我国社会组织在公众中缺乏公信力,除了社会组织本身治理能力不足外,还因其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外界难以了解其组织财产使用、盈利分配情况等,为此有必要建立社会组织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与发展。

创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平台。首先是要提升公民的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政府应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在社会进行参与社会治理宣传,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可以在教育系统中加入公民政治素养能力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其次,政府要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提供完善机制,如推动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落实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后,政府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公众参与平台,如建设政府网站、开设政务论坛、开通微博平台等等,支持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各种社会治理活动,实现政府与民众的网络互动。

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首先要改革当前的社区管理体制,恢复社区自治的独立,其应接受行政机构的指导而非领导,社区自治组织的定位应是社区与区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为此需要明确社区自治组织与行政机构的职能,实现分工合作。其次,要在社区内营造自治氛围,实施社区发展战略,同时还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让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居民才能参与到社区自治中去。最后,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需要整合各类资源,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社区可整合各种治理资源,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养老、就业、社会保障、社^矫正、救济等各方面的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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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管理体制 创新 时代背景 重点领域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

1.1社会管理

在我国,“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其涵盖范围十分广泛,不同领域的学者分别试图从自身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综合各家说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进行理解: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的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指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

1.2社会管理体制

近年来,学界关于社会管理体制的概念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在这里笔者倾向于借鉴何增科的见解,他认为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就各种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而制定的一系列富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性安排,其目的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协同解决社会问题,规范社会运行,维护社会秩序。

1.3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中国改革开放36年的历史进程,实际上也是我国不断进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真实写照。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就是要更新管理理念、整合社会资源,要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要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公共服务,实现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

2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时代背景

2.1社会发展多元化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同志曾经提出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多元话的社会必然会充满活力,但是同时也容易走向“碎裂化”的极端。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来建立对话机制,协调各方利益,扩大社会认同,实现良性互动。

2.2利益格局复杂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同质的单一型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过渡的阶段,社会各方利益相互交织与重组,造成利益格局日益复杂的局面。为了解决人口结构、消费结构、阶层结构中显现的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协调社会矛盾。然而,由于地区、行业、群体间天然存在的差异性,这些政策措施在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同时,难免会使少数群众的利益受损。加之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其政治诉求、权利诉求、文化诉求也被激活,而现有的社会制度难以有效满足公众需要,难免出现对部分利益诉求的处置失当。因而,日益复杂的利益格局正在挑战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威胁政府公信力。

2.3政府职能有限化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大包大揽”的思维方式也延伸到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当中。直至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部门才逐步开始转变管理思路,不再成为事无巨细的“管家婆”,而是将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积极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当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权力归还给市场。

3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途径

3.1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不稳定状态”频发的阶段,人口膨胀、资源紧张、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不断挑衅着公众的神经,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预防和控制难度。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以提高危机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2强化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而建立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规定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总和。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出现了诸如监管不力、政出多门、覆盖面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强化社会保障体制,制定系统详尽的社会保障政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与群众的流动性相适应;细化社会保障机构的分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配合,降低社会成本,提升运行效率。

3.3加速政府职能转变

社会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其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质的社会环境。因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要秉承“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与准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在稳经济、调结构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将人力、财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倾斜,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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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青年社会组织大多仍处于青年自组织阶段,缺乏有力的引导,成为正式的社会组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面临很多问题,包括人才支撑薄弱、制度建设不规范、注册登记困难、社会有效支持少、活动内容形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青年社会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对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发展造成了影响。因此,亟待大力推进青年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激发青年社会组织的活力,提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凸显其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青年流行文化,和在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中的自身价值,逐渐引导其发展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加大青年社会组织的文化宣传

青年的相互吸引,互相聚拢是一种出于社会需求的自发行为。但是如何正确引导青年们在聚拢后壮大发展,如何让青年们意识到自身需要聚拢发展,目前在制度以及文化上我们都还有大片的空白。

青年们在接受的教育中就没有关于青年社会组织的明确定义和概念,使得当下青年始终把相互聚拢的小团体定义在一个小集体的概念上,缺乏突破自身自灭的小集体模式的意识。同时在意识到自身需要发展来带动更多人参加到活动中后,又不清楚该怎么发展、想要发展起来有没什么政策要求,能去去哪里咨询如何发展等平台途径。

在学生就学过程中增加青年社会组织教育,以及在企业中以团组织为平台宣传青年社会组织文化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加快政治属性的剥离

我国不少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较弱。这种状态下青年组织从活动发起的立意和目的上都多少受到上级领导的左右,组织者发起活动的热情比较低,会觉得不是出于自身热情而在进行青年社会组织的管理。组织活动参与成员也会觉得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是真心出于对某一方面感兴趣而参加。同时当代青年追求自我,不受束缚的性格也决定了其对于政治属性的干预有较大的反抗意识,这是许多组织没考虑到或不考虑注册的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加快组织中政治属性直接干预的力度,让活动去除行政色彩,真正回归青年自身需求。让共青团融入到青年群体中去,适当的正确的引导青年群体,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而不是直接以行政者的身份去左右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运作。

三、加快公共服务职能的分摊

长期来,我国政府承担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政府承揽了许多不应该承担也承担不好的职能。同时社会青年缺少能够反馈社会、树立自身价值意识的机会和平台,很多青年有着公益的心情却没有适合的平台,只能把精力和时间转移到一些自身感兴趣的其它事物上来。

从调查研究中可以得到休闲娱乐和交友性质的青年社会组织远远大于一些公益类的社区类的组织。虽然这很大一部分由青年跳动活泼的年龄性格决定,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很多有理想有梦想的青年想要远赴西部,去西部支教而不得,几百个人竞争一个相关组织的活动名额。

面对大量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把社会微观治理和服务的一些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领域和公共资源,让青年们肩负起社会的一份责任,让他们体会到在社会中当家作主的使命感,让他们能够有机会有平台自我肯定自我实现,从而更快更好的成长起来。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一形势下,如何正确的选择青年社会组织,和如何在过程中正确引导青年组织便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政府和市场都不可能全部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志愿组织。

四、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管理

在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两者的关系中,政府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管理不能只是被动的进行管理,而应该是主动的去进行管理和引导。在青年社会组织文化还没有深入到群众中去的时候,政府更应该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登记管理机关等一系列管理体制,发展机关去接触青年社会组织的途径和流程,形成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的政治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年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可能的资金支持,促进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让其在追求更好的发展同时自动融入到管理体制之中。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一些有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有害组织的管理,加大对其打击力度,正确引导青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社团的监管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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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基础;法治水平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管理主体到管理内容以及方式的巨大变革。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通过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就非常必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要求所决定的。

一、从法律自身的特性来讲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社会管理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创新行为的预期后果,即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也会知道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使社会在安全稳定的运行中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转变。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见性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二、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看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关系的剧烈变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社会失序的风险因素空前凸显。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未能有效实现非均衡到均衡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矛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群体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社会管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尤其是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基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深入,用行政思维方式执法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转型时期多样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问题。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严重制约了社会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效,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

第三,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依法解决。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保障。相应地,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管理面临着历史性挑战;二是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不完善,许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三是大批社会团体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问题;四是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社会事业发展较慢,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五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负效应,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六是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七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

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看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前导,是确保社会管理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实现观念的转型和创新。

第二,完善具体的立法。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就是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法律的创新,而不是通过政府管制或干预能实现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社会管理,保护所有者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法治环境正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创新和完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以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在法治条件下的创新,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种人的活动,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他们的法律素质决定了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成效。法律素质高的,这种创新的成功机率就大,否则就小。从这种意义上讲,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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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一个迅速变化的工作世界。迫使我们开发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彼得・德鲁克认为,“每一个组织都必须把对变化的管理融入它的合适结构当中”。如果要找一个合适的比喻,我们可以把未来的组织比作“变色龙式的组织”。难看的变色龙并不是大自然残酷的戏法,它拥有一切保证其生存的工具。它的皮肤会因光线、温度及情绪的刺激而改变颜色,也就是说,它在不断地适应着环境。

变色龙式的组织有一种新发现:雇用组织需要的所有工作人员是不经济的。更好的办法是,只雇用那些必须雇用的员工,其余人员则从临时工和个体专业人员当中招募。还有一些员工是“成块”雇用的,为了完成某种工作,企业可以从专门从事此种工作的机构那里购买其服务。组织把它的活动分散开来,只依靠自己的员工完成这些活动的一部分,而通过“外包”来完成其余部分。在某些情况下,组织甚至可以把一些简单的工作转交给顾客去做。银行通过自动取款机让顾客自我服务,宜家让顾客自己动手完成家具的最后装配。麦当劳的顾客自己把食品端到座位上,有时甚至帮助清理桌子!

在此情况下,过去起作用的一些东西,如流程和结构,将不再适用。新时代的工作者应该经常质问:这项流程对你的主要工作是否必要?它是否有助于你的工作业绩?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这个流程或工序就是打杂活而不是工作。它要么被取消,要么变成一种特有的工作。这是提高生产力的先决条件。

但是,外包之所以是必要的,不仅仅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还因为它给服务工作者带来了机会、收入和自尊。美国著名专业服务公司Service Master的董事长C.比尔・波拉德讲过这样一个故事:1989年,他去列宁格勒旅行,认识了当地一个饭店的女清洁工奥尔佳,她正在擦地板。实际上她并不是真正在擦,而是把灰尘从一个地方抹到另一个地方。显然,奥尔佳是想用最少的力气打发漫长的工作时间,她对自己的工作一点也不感到自豪。从简短的谈话中,波拉德发现奥尔佳潜力很大,也许如果你有机会去她家做客的话,甚至可以在她家光可鉴人的地板上吃饭,但她在一个漠视人的机制里失落了。几天后在伦敦,波拉德见到了他的属下、在一家客户医院工作的后勤工人尼莎。她紧紧拥抱波拉德,感谢公司给了她这份工作和培训的机会。她带着波拉德参观她打扫的病房,为自己的劳动成果而骄傲,因为有人在乎她、承认她。这是因为,如果医院把清扫工作外包给Service Master这样的专业清扫公司,手拿水桶和扫把的妇女就有可能在Service Master得到晋升。而且,由ServiceMaster清扫的医院的生产力会成倍提高,比如,整理床铺时间可能会减少2/3,医生和护士也得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即照料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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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治理 农民工 市民化

党的十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城镇化高速发展中的问题。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从农村来到城市,虽然职业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农业人口变成了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但是他们的户籍身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户口登记地在农村的农民。学界将这一人群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此制度之上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之一群体虽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却并没有融入进城市,没有转变为城市的市民。因此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仅仅走了第一步,即从农民到农民工这一步,随后更为关键的一步――从农民工到市民――还依然任重道远。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

农民工这一概念与我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主要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42亿,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可以说农民工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概念界定,另一类则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内涵梳理。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迁移、职业转换、身份转变和人力资本提升等为切入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的市民化。内在素质市民化是指有关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以及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而外在资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包括户口及其附带的福利保障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果。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和梳理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如狭义的“市民化”是指农民、外来移民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citizenship)的过程,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在中国首先涉及城市户籍。而广义的“市民化”还应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居民成为城市权利主体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它包括农民生产方式和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居住生活空间的转移(城镇化),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文化属性的变化(市民化),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与城市社会生活再适应的过程(再社会化)[1]。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和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现状

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2011年城镇人口达到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达到了51.27%,但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但仍未获得城镇户口的以农民工为主的人群。这一人群数量达到2.4亿多。如果不算农民工,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34%。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处于一种“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状态,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程度较低。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民工与城市的关系还仅限于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即农民工付出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而在其他方面仍然被城市社会拒于大门之外,城市对于农民工而言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也有学者认为,至今为止多数农民工都集中在城市的边缘性领域和空间,得不到应有的市民地位,对城市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事实上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地位,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其具体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等等。[1]

(二)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障碍

1.首先是户籍制度上的障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改革开放以来因外出就业累计实现迁移定居的农民工,只相当于目前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7%。若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全国1.6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72万左右的农民工,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了城镇户口。

户籍制度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然而,我国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上,以一些辅制度为补充逐步建立起来的传统户籍制度,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其超越了住户登记和统计的人口管理制度本身,人为地将户籍与居民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在这种制度下,全国居民被分为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户籍制度背后是利益,有研究者指出户籍背后附着47种权利。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最主要的中间障碍因素,它是一种集体性排他的普遍性的限制城乡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屏蔽”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但是城乡身份区别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最多是地级市)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跨区流动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户籍改革也基本没有放开。即使在户籍基本放开的城市,农民工落户的前提条件还很多,往往要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不包括租房以及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由于房价较高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因此,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2.就业及收入障碍。农民来到城市后,面临的第一个生存问题就是找工作,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一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随后融入城市社会的首要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就业及收入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将面临制度上的就业歧视。一些城市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硬性规定企业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还有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农民进入的职业和工种。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民工往往会被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据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

其次,农民工就业还受到自身劳动力素质的制约。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缺乏,这造成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狭小,大多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从事技能要求不高的生产性劳动。2006年国家统计局的结果显示:农民工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2.57%、2.74%、52.04%、26.67%和5.98%。而对企业的调查显示,87.7%的新增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岗位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2]

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处于偏低的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04年之前的12年中,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加68元,与当地年均20%以上的GDP增长速度相比,工资水平几乎原地踏步。近年来,农民工收入出现了较快增长。2009年与2005年相比,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由872元提高到1417元。农民工不但工资低,而且劳动强度大。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相当于每月比国家规定多工作84小时,折合为10.5个工作日。按此推算,农民工真实月工资水平为960元左右,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大体和各地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3.居住问题阻碍农民工留城。农民工进城后总要有个落脚之地,之后才谈得上逐渐地融入进城市社会。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靠三种渠道解决: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租房和购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包括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地居住)的占51.8%(后者占17.9%),租房的占47.4%(其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虽然用工单位提供住宿是免费的,但也有局限性。用工单位通常提供的是集体宿舍,需与工友同住,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年轻的、单身外出的农民工,如果举家外出的则不合适。购房和租房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农民工自己承担居住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的比例非常低,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房。据统计,2010年96%的农民工能够承受的购房单价在5000元/平方米以内,同时对购房总价也有一定要求,46.5%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总价在20万元以内,48.3%能承受20万-50万元,很少能承受50万元以上的[1]。而2010年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超过了5000元/平方米,在农民工集中的东部地区房价更高,如深圳市平均房价16978元/平方米,农民工不吃不喝其一年的工资也只能买1.3平方米。买不起房子只能租房,而租房,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10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相当于2009年农民工月均收入的17.3%。调查也表明,大约82.4%的农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500元以下,远低于城市现实房租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制约,农民工较少单独租房,与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相对较高。他们往往群体居住在较偏远的城中村或郊区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子中,住房条件非常简陋。比如房屋破旧,空间狭小,没有卫生间或自来水,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劣,往往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空气污浊,存在安全隐患。

成都市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1/4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3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为5~10平方米,远远低于成都市划定的人均16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标准。上海市2005年底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5.5平方米,而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农民工占到被调查农民工的74.9%。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以下的农民工占五个城市被调查农民工的66%。

4.极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时,面临着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种风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农民工预防和化解诸多社会风险的重要举措。但是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

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通常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一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都比较低。2004年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2.5%。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率有所上升。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当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报告还显示,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2]。这就意味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因工致残,身患疾病、失业、生育期间只能依靠自己打工积累的微薄收入生活,甚至部分农民工受生活所迫选择返乡,极低的参保率不能对其起到保障作用。

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方面的问题。比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便携性”较差,农民工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统筹单位是省和市(县),各省市(县)往往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各地在管理制度、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流动的农民工总量庞大,流入城市资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接收,致使各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困难。因此,每到年末,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农民工聚集区,都会迎来农民工的退保高峰,使原本较低的参保率变得更低。

5.子女教育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也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近2000万。规模庞大的随迁子女,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下,往往被排斥在当地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入学机会、受教育条件以及受教育过程,都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儿童不平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已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遵循“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上海在2008年启动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42万人,其中30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70%。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迅速增加,随迁子女数量增长快,流入地义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农民工子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只有48.2%的农民工子女能留在进城父母身边接受教育[1]。而且很多地方的公立学校往往采取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方式来抬高入学的门槛,比如小学每学期收取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读费1000元左右。在不到一半的留在进城父母身边上学的孩子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进不了公办学校,只能在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多数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其义务教育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是靠向农民工收费维持运转,影响教育质量,加重农民工负担。而且这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往往滞后,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师素质偏低、教学效果不好等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失学。据统计,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还有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突出。我国高中教育还没有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农民工家庭高中阶段教育负担较重。根据对53个国家公立普通高中学费情况的分析,只有7个国家收费,我国年均学费1139元,是7个国家中收费最高的。由于负担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衔接也成为农民工子女能否在城市顺利就业的关键,非本省籍农民工子女的中高考问题日益突出。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对策: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上所述,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户籍、就业和收入、居住、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究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制度。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要打破这些制度障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帮助农民工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成为一名真正的城市居民。

(一)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现有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赋予公民以自由迁徙权。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现行福利供给制度。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使户籍制度与劳动者住房、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脱钩,使户籍成为仅用于统计人口分布状况的登记制度,为人口的流动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迄今为止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二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为县以下特别是小城镇放开户籍树立了一个基本模式,居住证制度改革为分类分批渐次解决进城务工特别是跨区域进入大中城市的农民工放开户籍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但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征兵、退伍兵安置、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甚至交通事故赔偿上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是,加快落实以稳定居住为依据的城市户籍准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包括租房)和一定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的农民工户口迁入标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在户籍制度尚未完成改革之际,参照发达城市经验,尽快实施农民工“居住证制度”,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降低办证门槛,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使“居住证”与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子女入学、购房买车等福利挂钩,实现“以证管人”,以证落实社会保障。

(二)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一是在就业市场准入上要实现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二是在劳动关系上要实现农民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强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实现同工同酬等。据研究,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40%才是体制差异造成的。所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就业,促进工资增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设立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应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扶植、企业资助、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在培训内容上,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使得培训内容和就业岗位衔接,可依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并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培训和教育能拓展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空间,如哈尔滨市松北区对农民工开展的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计算机知识、理财知识的培训,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三,政府要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改善。大力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推进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居问题。

让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落户,必须要使其居有定所,而以目前的房价让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很困难的,因此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目标。目前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包括农民工,因此城市政府要建立适用于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组成。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整体还比较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要靠公租房和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应出台有关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细则,给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放宽准入限制,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让农民转户进城后住有所居。

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改善农民工的安居问题。其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用工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业,要将职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宿舍。其二,不要急于取消“城中村”。在城市扩容过程中留下的“城中村”是适合进城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的首选居住地,政府要在对“城中村”的管理和服务上多下工夫,适度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其三,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并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用工企业聘用农民工时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住房。

(四)建立覆盖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体系,衔接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

农民工子女能实现随迁入学,是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的关键环节。要依然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过要解决好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后顾之忧,政府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中央财政对外来人口子女教育补助金的规模,提高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地方政府更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和规划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政府要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逐步把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如人均400元)。省对市的补助数额参照国家的办法确定。

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不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公平,而且要着力衔接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农民工子女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做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工作,甚至实现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一些地方不仅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学籍管理,安排教育经费,享受和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可以异地参加中(全体学生)、高考(省籍学生),还大力推进“融合教育”,通过一系列干预手段,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学校。还有不少地方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衔接,如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开放入学,农村学生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即可注册入学,并可转为武汉市户籍。

(五)建立农民工城镇职工并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安享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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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化;信息化;一体化

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战略性工程。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现代化方向,是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反映了深化平安建设、维稳反恐处突的迫切需要,是驾驭社会治安形势的积极作为;顺应了现代警务的核心理念和改革趋势,是实现警务机制改革的必然途径。

一、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011年公安部全面部署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首次明确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式形成。实践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保障防控警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警力处于倒三角状态,使得数量本就不多的警力在治安防控和基层工作中显得更加捉襟见肘。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通过机构改革、部门重组等方式,调整管理体制,精简机关人数,释放机关富余警力充实基层,推动警力下沉,深入推进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建设,增强一线警力;同时,整合各警种巡防力量,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变被动警务为主动警务,实现警务前移。

(二)加强硬件投入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基础、装备等硬件的强力支撑,先进的硬件能够规范警务工作,提高警务效率,各地公安机关在政府的财政经费支持下,在硬件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投入。如城市视屏监控系统、公安信息化作战系统、街面警务综合服务站、侦查破案高精尖装备、巡逻车防暴车、民警单警装备等。

(三)坚持信息主导

信息主导警务是现代警务制度的客观要求。信息化警务在各地被不同程度的贯穿到公安工作特别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鼓励动员民警收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通过治安监控系统、大情报平台收集的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能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状况,定期信息预警、信息导警、信息导防,从而实现有效预警、精确打击。

(四)网上网下同控

当今社会是个网络社会,公安机关应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各地公安机关通过街面视频监控、社区警务、街面巡逻防控、行业场所阵地控制等手段管控网下战场的同时,将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着力打造虚拟社会防空网。通过开设“网上公安局”、“网上警务室”、“社区民警QQ群”等警民联系平台,扩大虚拟社会防控触角;强化网络运营商、网站、网吧等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加强舆情24小时监控,及时筛选、研判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及时开展引导,确保舆情稳定。

(五)发动群防力量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构建综治牵头、公安主导、社会参与的群防群治格局。公安机关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充分发动和组织基层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等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在单位学校指导成立护院队、护厂队、护校队,发动居民区的居民和商业街的商户,积极开展看楼守院、调解纠纷、义务巡防、安全提醒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问题与成因

(一)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高

构建多维度的立体化防控体系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起着主导和纽带作用,同时也离不开政府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各种群防群治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各方力量的协同合作。但是当前,少数地方党委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统筹规划、整体部署不到位,投入不够,推进不力,使得宏观上缺乏有效的制度框架和有力的协调支持。一些部门和组织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愿参与支持配合公安工作的情况。此外,有些地方的群防群治力量薄弱,有的甚至基本虚设或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公安机关往往陷于单打独斗的困境。

(二)公安机关警务理念有偏差

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部分领导和民警在打防理念上还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认为治安防控方面的工作有关业务警种和部门都在抓,建设防控体系是搞花架子,作用不大;有的认为破案打击是公安主业,打击易出成绩、防范难见成效;有的认为构建防控体系涉及面广、任务重、周期长、难度大,特别是整合资源难、统筹协调难、推进落实难,公安机关孤军奋战难有作为。另外,运动式打击、设置各种考核性的指标体系等都是基层公安机关构建防控体系的常规做法,多数公安机关很少考虑本地性化的建设方案,而是简单执行上级要求或参考复制其他地方做法。

(三)各警种协作联动不紧密

一些地方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和整体联动,在情报信息、警力资源、应急处突、打防管控等方面各行其道。比如,公安机关中与治安防控直接相关联的警力有派出所民警、交警、城区巡逻民警等,这些巡逻防控力量缺乏统筹整合,导致巡防网络不密,既造成警力重置浪费,又出现部分街面场所存在巡防死角等问题;侦查和治安管理部门没有建立打防信息通报交换制度,打击和防范工作脱节;另外,各警种的业务信息由于权限问题,还不能互联互通,造成情报信息重复收集、利用率低等。

(四)信息化运用程度不高

目前,公安科技化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未能得到全面推广及应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部分地区用于治安防控的财政资金紧缺,软硬件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信息化的基本条件;其二,公安机关在加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物的投入的同时,对警务人员信息化运用技能的培训则显得相对薄弱,而警员由于年龄、学历、知识结构的差异,对治安防控信息化的知识技能的掌握、信息化条件下的警务机制与工作流程的了解则无法满足警务信息化的要求。

三、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一)社会化是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根本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以公安的有限资源根本无法应对社会的无限治安需求,无法维护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社会化是完善和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必须坚持的路径。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统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充分依靠综治部门协调各方的牵头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实施整体规划,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调动各方社会资源参与防控体系建设。其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整合社会力量,高效配置防范资源、有序衔接防范机制,大力推进治安防控社会化进程,使治安防控由公安单打独斗变为社会共同管理。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打造治安防范共同体,建立安全防范互助资金制度;按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原则,指导成立行业治安管理协会,建立等级化管理制度等,推动实现治安管理组织化。再次,发动社会人力资源,创新开展群防群治。过去发动群众以教育宣传的手段、自觉志愿的方式为主,实践证明这些经验和做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治安动态化、信息化、多样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迫切需要以创新的思维来抓人力动员工作。社区民警和基层组织除了要继续强调各种社会组织和辖区群众承担治安责任义务的自觉性以外,还要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发挥市场的推动作用,通过政府统一购买、企事业单位认领、社会组织有偿合作等方式,动员更多的社会人力参与群防群治,推动实现安全服务市场化、治安防范全民化。

(二)信息化是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力支撑

信息主导警务是新形势下提高治安防控效率和效果的客观需要,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技术支撑。做深信息警务,首先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动员全警采集,加速信息录入、整合;大力推进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警种基础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复杂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充分挖掘使用海量的指纹图像、交通安防等监控视频数据资源,使用云计算进行智能化处理;依托“公安云”建设和大数据应用,构建“云搜索”、“云指挥”、“云侦控”等深度运用信息化系统,为治安防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其次要推进信息整合,要全面整合警种、社会、单位视频监控资源,将公安指挥中心平台、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资源系统和视频监管控系统有机整合,最大限度的开放治安、交通、消防、网监、出入境等警种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管理权限,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信息化应用格局。第三要推进实战应用,加强警员信息化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系统的强大实战功效,通过警情监控、数据分析,实时对社会治安形势开展研判,研究发案规律、查找防控短板、制定有效措施,做到分色预警、动态布防、精确打击,把有限的警力用在刀刃上,使警力跟着警情走,不断增强警务部署的科学性、打击整治的实效性、巡逻防控的针对性。

(三)一体化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重点内容

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于一体,建立一体化的大格局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应有之意和重点内容。一体化要求视频监控、路面巡控、社区防控、阵地管控、网络导控、边界堵控一并防控布局,形成全覆盖、全时空、立体化的防控网络。完善视频监控,需要政府加大公共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做好本单位视频监控全覆盖的基础上向单位周边辐射。通过织密视频监控网,消除违法犯罪的空间盲点,实现全方位防控;织密路面巡控,积极整合以巡特警、派出所民警为骨干、社会化专职辅助力量为重要组成部分,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的街面巡逻资源,逐步完善巡防机制,积极推行网格化巡逻模式,最大限度地屯警街面。强化社区防控,要加强创新社区警务室建设,提升社区治安防范水平,遏制社区可防性案件,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同时积极整合群防群治力量,提升社区警务效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加强阵地管控,要求治安民警结合日常检查等工作开展基础信息大采集,及时、全面地将辖区内场所、行业、人员等基础信息采集入系统;构建网络导控,要求治安民警与网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实名登记措施,加大舆情引导及舆情监控,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严密边界堵控,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地方路网现状,对各级公安检查站、卡点建设进行科学规划设置,构筑治安屏障,提高查缉管控能力。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工程,也是重点难点工程。公安机关要不断摸索方法、创新机制,才能使防控工作适应多变的社会治安环境。要通过改革,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增强防控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实现防控全时空、全天候、全覆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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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为社会保障,其亦为社会文明与进步重要的标志。在当前体制转换、社会转型的整个过程中,社会保障的全面建设与人民群众根本的利益息息相关,其亦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重要的内容。党的十报告指出对大部门制改革要稳步推进,要健全部门职责的体系。此外,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强烈需求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二、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取得稳步发展与长足进步的同时,亦存在法律与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统一管理机构的形成、社会保障机构设置不均衡且机构职责不清、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多且较为分散等不好的现状[1]。对社会保障概念进行界定,一直未达成统一共识,即使是社会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障功能的界定亦是较为模糊且经常的变换,而这造成社会保障工作具体的内容不具统一的标准。现行机构的设置中,地方以及中央管理职责划分不清且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由于权责划分不清,造成社会保障资源不合理的配置,管理效率较为低下。作为大部制改革成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是其社会保障业务的主要内容。此外,其还具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部门,而散且多的部门导致管理混乱。

三、健全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对策

第一,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建设。

遵循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内在规律要求,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组建统一高效、依法独立运营,不依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与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的经办机构应该确立法人治理的结构,采取理事会领导、总经理负责的制度[2]。专家、雇员代表、雇主代表以及政府代表组成理事会。组成理事会应该保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可以广泛反映各方利益及意志,保证社会保障的基金可以获得有效管理以及合理的使用。对经办机构内部运行的机制要不断的优化,在薪酬标准、人员聘任以及经费来源采取更灵活机制。此外,应强化监督的机制,扩大理事会中社会人士比例建立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绩效评估等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公平透明的运行。

第二,构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综合平台。

依据中央管办分离与政事分开相关的要求,应该从各行政部门中逐步剥离出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的事务性职能。将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机构作为依托,对现有医院进行整合,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综合的大平台进行构建,为农村以及城市各类的人员提供一站式、均等化的服务。社会保障事务性的所有工作应该实现后台一个系统、前台一个窗口对外。在这个基础之上,对社会保障卡、网络、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的建设,将服务水平、监管效率以及运行效率进行进一步的提高。整合各项社会保障的服务功能,对社会保障管理综合服务的大平台进行构建,可以将管理服务规模效益充分发挥,对服务效率的提高、改善与保障民生、群众社会保障事务的办理起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是改革的核心,而这意味着重新整合相关部门原有职能,将对部门现实的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将触及与改变领导与下属、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中央与地方等各种利益的关系格局,这亦为此次改革的难点[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三方面措施。第一,通过立法对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进行具体且科学的界定,使政府社会保障的只能法定化。第二,进一步法定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第三,用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等。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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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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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