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

社会治理的体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的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的体制

篇1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

“治理”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末,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界定,治理是一种动态过程,即社会公共力量、私人力量和各大组织采用一切办法,化解调和各种利益矛盾的过程。俞可平教授认为社会治理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参与的自治,两者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方面都将引发利益冲突,若只强调公民的自治,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动乱,引发社会危机,因此,要两手抓。

社会治理的概念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关键字眼是管,实施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象是公众,由于我国政府根深蒂固,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不管从数量方面还是质量方面来看,都存在多多少少不足之处,因此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是管理的主体,对社会的一切事务有包管包干,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而社会公众仅仅只是被管理的对象,担任被动角色。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紧迫性

(一)应对矛盾高发的紧迫性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全球的社会地位逐渐升高,面临的挑战愈来愈多,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是我国健康向前发展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我国迈进了社会矛盾高度膨胀的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频繁发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这一现状引起了各政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社会矛盾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征,既包括显性的矛盾,如不同阶层的冲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不健康对立状态等,也包括潜在的矛盾,如贫富差距、城乡二元结构、道德示范、文化差异等。若单纯通过强制手段治理矛盾,只会适得其反,甚至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从社会治理机制的角度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

(二)应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下行政改革中重要的一环,政府职能更多强调是服务,政府作为一个掌舵者并非划船者,需要调动社会一切其他力量来共同治理社会,合理的设定利益分配体系。确切的说,社会治理已经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职责,要扩大社会基层自治、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更容易引起动乱的局面,政府部门更应该根固挖掘社会一切力量来参与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来构建与民众对话的桥梁,社会组织的草根特性不仅能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能提高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政府的职能在于掌控全局,处于指导地位,不能依靠强制力来垄断对社会的治理。

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一)改进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概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包含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共同治理方式,我国社会治理理论虽然衍生与历史发展,但是或多或少受到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从单一的自上而下治理方式过渡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治理方式。改革开放前,我国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社会方式,但如今,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体制转变,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国情,所以必须创新原有的治理机制,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治理模式创新。

提高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多元化,发挥社会一切组织力量协同治理社会,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并不是意味着弱化政府的作用,反而是更加强调政府的主要作用,把政府从一些不必要的事务上解脱出来,担任掌控全局的角色,进而改变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出现的“缺位”、“越位”现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主要的职责是:推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使社会秩序健康稳定运转。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是社会治理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自治性、草根性等特点,学术界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很多问题是政府和市场治理不好的,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机制的创新有着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存在较多问题,如数量、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相关法律、体制不健全等,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将其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激活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增强组织自律性,完善监督和管理;透明化运作,提升组织公信力;完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监管。

(三)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为应对我国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可从体制建设入手,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措施,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述:

1.建立诉求表达机制

目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高发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找不到一个可供诉求的窗口,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的分配也不同,各个阶层的利益分歧,如果找不到诉求的平台,长时间积累升温就会导致社会冲突频频发生,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因此要建立畅通的沟通表达机制。通过人大、政协、社会组织等渠道,在法律范围内,不同阶层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2.建立矛盾调处机制

不同不同阶层或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表达完各自的利益诉求之后,当然要得到一个合理满意的诉求结果,这就要求要综合、有技术地采用各种措施来调节矛盾纠纷,使社会纠纷在制度化、法制化途径上得以化解。重在从机制和制度上调解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健全调解审理机制,使其在处理方式上公平有效。

篇2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求变。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中越来越多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在单位制朝街居制转化的同时,街居制本身的负载量在不断加重。一是单位制的瓦解导致的单位职能外移,需要街居来承接。二是外来人口、无单位归属人员的增多以及人口的老龄化的加剧,无形中给街居的职能增添了更多更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再则我国推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使管理重心下移,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下,由诸多部门负责的相关任务,直接下放到街区,给街区管理一下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压力,如民政福利、市场管理、交通道路、园林绿化等管理任务。由此可见,当前的街居体系不但要承接原有的单位所剥离的职能,还要肩负更多更新的管理职责;不只是承担行政功能,还要担负社会功能,甚至不少的街区更承担着部分经济功能。可尽管街居制的职能已大大超载,却依然很难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街居体系虽然承担了这些新增的职能和任务,可街居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当前的情形是,上一级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将大量的事务和职责转到街道一级,但街道办事处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法定地位来承接这些事务,不仅财政及人员编制受制于上级政府,而且也没有足够独立与完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更多的是充当行政职能传递者的角色,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因此,街居制因为自身的现实困境并不能全力承担起所有的工作,还需要在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政府和其它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居民的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

篇3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篇4

【关键词】公民参与 社会治理 公民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提升公民参与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构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主体平等互动、协同共治,各自承担相应治理责任的动力系统。但目前,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其力量还很弱小,参与能力和效度有限。因此,迫切需要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寻找可行路径,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实质就是公民个体现代化及相应的政府和社会现代化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协作、协同以及相互促进,并形成相应机制。这样的互动模式和机制的形成是以微观的公民个体互动、互惠和集体行动为基础的。这就需要公民具备较强的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公民在参与互动中,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的行动予以回应,彼此行为不断调适,以此构建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重视微观公民个体。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维护人民利益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受益者。公民能否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说到底也是公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提高的问题。公民有能力自治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真正平等主体。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的因素

尽管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已有的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公民能力还有待大幅提升。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些地区探索了社会平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还有的地区在城市社区初步构建了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格局。而且,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公民”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评判和影响着政府政策。这些创新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但是公民参与能力、民主能力、合作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这些创新机制的实施。另外,传统的单向度的管控思维和公民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公民有限的参与达不到预期效果等因素均会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第一,我国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由于历史和传统上个体都没有真正成为过独立的利益主体,自然也缺乏对权利的主张。公共利益往往由国家包办解决,所以人们不会形成社会参与意识,当然也没有公共精神。当下,虽然物质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还有滞后性。一方面,人们还习惯性地单一依赖政府,参与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一些领域依然是行政性垄断,导致社会组织尚不能公平参与,公民自身更是没有能力去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对公民个体的参与素质和各方面的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公民要成为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意识相统一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还应具备沟通能力、民主能力、质疑能力、合作能力等参与社会治理所必须的能力。这些需要公民文化的不断孕育和沉淀积累。当前我国公民无论是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还是法治意识都较弱,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沟通及民主参与的能力与现代化治理能力尚有很大差距。

第三,从已有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来看,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方面,利益诉求虽有可能表达,但话语权较弱,对政府的影响力有限。这样,就导致人们逐渐丧失参与的积极性,失去对参与政府决策和政府监督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公民参与意识随之减弱。

第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较低。一方面,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中缺少理性判断能力,往往会被误导,导致非理性现象的发生。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公民参与能力有限,经常有心无力。此外,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支持和引导。这也是导致公民参与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培育公民美德,重塑公民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公民应该是和政府、社会一样具有治理责任的平等主体。为此,公民必须要现由消极被动服从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从被管理的对象向治理主体转变。其中基于对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认同之上的公民美德至关重要。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而且也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认同。即公民不仅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国家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那么,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相关责任就是公民应有的美德。公民美德会促使公民主动规范、调整自身在参与治理中的行为,促进公民自我治理。

应将公民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中完成。首先,学校公民教育是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最重要渠道。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学校应该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能力提升的训练场。公民可以在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中练习表达与沟通、主动参与和监督等,从而提升公民素质、提升参与治理的能力。

再次,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公民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搭建平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会在公民平等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激发其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其表达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将在和其他主体的互动中得到提升。政府搭建各种公民诉求表达和回应平台以及利益博弈平台,会为公民沟通和表达等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多种资源和机会。政府可以推出榜样示范平台,激励公民参与。

又次,网络社会治理也为公民教育和公民能力训练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作为连接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最重要的为公民提供了练习参与的场域,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发生的解决矛盾冲突、表达利益诉求等活动,可以让人们了解到公民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从而通过反馈、矫正、引导等机制,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设,离不开制度和法律。法治既对社会治理有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作出程序引导和规范。

让公民组织成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载体。分散的公民个体虽有利益诉求,但是因为彼此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组织联系,就不能采取有效行动影响和监督政府公共决策,无法与政府和社会平等协同互动。而公民基于某种利益自愿结成的组织则会在利益表达、交涉和协商,监督权力运行和资源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种组织化的过程和集体行动中,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会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别是数字化公共空间的兴起,正在促成各种各样实体化或“数字化公民”组织的生成,它们是公民参与能力最重要的演练场。在这种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博弈能力、自我服务能力等将会进一步提升。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洋大学讲师;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连海洋大学课题“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d2016007)和大连市社科联课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域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6dlskyb14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社会合作治理 转型期 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成效

首先,政府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主导能力不断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理念,这表明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上将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逐步将一些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同时也提升了治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治理上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在我国GDP中的占比不断提升,这为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实现治理的有效性还对社会治理机构进行改革,将职能相近或交叉的部门进行整合或合并,减少多头管理现象,这既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又提升了政府社会治理效率。

其次,市场机制在社会合作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组织也日益成熟,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共同构成我国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市场组织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如果国有企业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公平,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则能够激发社会经济活力,也能创造大量工作岗位,这是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所没有的优势。而且市场组织内部的和谐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企业通过不断改善就业者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其各类合法权益等方式促进企业组织内部和谐,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最后,社会组织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在不断提高,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这些社会组织通过优化结构、完善制度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如在固定资产、吸纳就业等方面都在逐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与质量的提高,使之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反映群众需求、管理社会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治理主体行政化。尽管我国开始尝试将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的全能政府惯性还是让我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行政化与单一化的特征,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占据绝对支配地位。政府长期在社会治理中扮演全能角色,负责一切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必然会压缩其他治理主体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导致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但实质上,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是难以独当一面的,存在大量缺位和越位的情况,这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率,也加大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负担。

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强势的政府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组织建设不足,也无法承担起社会治理的各项功能。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社会组织应朝独立方向发展,实现政社分开,但我国的社会组织独立性差,有浓厚的官办色彩,过于依附政府生存。而且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其次,我国缺乏社会共治理念,很多地方政府仅仅把社会组织看作是政府机构的附庸,有的甚至认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分割政府权力,影响社会稳定,这种错误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往往采取压制态度,而非与之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再次,我国社会组织在协同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上的能力不足。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服务能力不高,很难配合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最后,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不足。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不高,政策也不配套,这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足。首先,我国公众在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与官本位思想,公众在政治参与中往往是依附的,没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而且我国并没有训练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系统,公民素质又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民众并不具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其次,我国缺乏公民参与机制。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有关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但实际上公民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参与程序上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公民能否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参与程度如何等这些依然由政府决定。

当代中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路径

深化政府改革为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形成提供空间。首先,政府应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要将自身能力不足的部分职能向非政府组织转移,解决政府越位和错位问题。政府应逐步向社会与市场放权,简化各项审批手续,树立以人为本、多方参与的服务理念。其次,政府还要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实现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组织结构改革主要要做好央地合理分权、大部门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改革等几个方面。再次,政府角色要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优化政府运行机制。政府要解决不同部门协调困难的问题,建立协调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吸取各方意见,提高决策水平;政府还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并完善问责制度,增强政府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最后,政府还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与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能够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效率,也为民众提供更多便利。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首先,我国应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包括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界限,改变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使之回归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其次,社会组织本身应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如社会组织应建设起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组织结构;社会组织还要不断提高包括社会治理能力在内的专业化水平,这样其才有能力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最后,还要建立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我国社会组织在公众中缺乏公信力,除了社会组织本身治理能力不足外,还因其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外界难以了解其组织财产使用、盈利分配情况等,为此有必要建立社会组织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与发展。

创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平台。首先是要提升公民的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政府应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在社会进行参与社会治理宣传,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可以在教育系统中加入公民政治素养能力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其次,政府要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提供完善机制,如推动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落实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后,政府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公众参与平台,如建设政府网站、开设政务论坛、开通微博平台等等,支持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各种社会治理活动,实现政府与民众的网络互动。

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首先要改革当前的社区管理体制,恢复社区自治的独立,其应接受行政机构的指导而非领导,社区自治组织的定位应是社区与区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为此需要明确社区自治组织与行政机构的职能,实现分工合作。其次,要在社区内营造自治氛围,实施社区发展战略,同时还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让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居民才能参与到社区自治中去。最后,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需要整合各类资源,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社区可整合各种治理资源,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养老、就业、社会保障、社^矫正、救济等各方面的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