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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投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01 17:02: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村新型投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新型投资

篇1

现代人力资本投资理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重要内容,是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和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创立的,两位是学界公认的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人。西奥多•舒尔茨的人力资本投资理论主要观点为:第一,人力资本即人力资本投资,指人的能力,是对人的投资而形成,表现为人的知识、技能及体力(健康状况)价值的总和,其中的知识与技能主要是通过教育投资获得的。第二,人力资本投资主要集中医疗保健、正规教育、在职培训、迁移、成人学习项目等几个方面。第三,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人力资本投资。第四,教育是一种投资,人的能力的提高,即人的知识与技能的发展主要来自于人们对教育的投资,这就决定了教育是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加里•贝克尔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应用于人力资本研究,提出了一个内容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投资理论框架。其理论主要论述了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认为个人收入差别与接受教育有关,有能力的人的能力是来自于更多的教育与其他各种培训等。现代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对经济、社会等问题(增加经济收入、反贫困、提高人民基本素质等)的解决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在我国,落后地区的农民严重面临着经济收入低、普遍贫困、基本素质低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影响了农民对国家设计的政策的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以农民为需求主体而设计的制度,农民选择相关需求的行为,成为阻碍制度推行和持续发展的因素。因此,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国家政策与农民进行互动过程中,并在制度的内在设计和不断发展并完善的前提下,要排除影响农民合理选择的不利因素。所以,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来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可找到阻碍农民选择的因素,扩大农民需要的选择途径,进而影响农民的政策态度和行为倾向,形成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推动。

二、人力资本投资对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参保行为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项国家政策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选择具有内在独特性。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参保行为选择是基于自我人力资本投资状态、自身对现实形势的理解以及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解读与认识而形成的自我理性与自我最优选择下进行的。所以,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态度、评价倾向和行为偏向这一从“心理行为”到“实际行为”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本质上受到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

(一)人力资本投资对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参保态度的影响———预期行为

保险理念是人们参保行为产生的根源。所谓“晴带雨伞,饱带饥粮”,保险体现的就是一种事前准备,为以后的风险埋单的思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居民在年老时的基本养老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重大策略,其中蕴含的正是这种理念。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蕴含的保险理念的理解与认同程度是影响农村居民参保态度的初始原因。在发达地区,人们对此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刻、透彻,认同度很高,因而参保态度积极。在落后地区却截然相反,对保险理念难以形成有效理解,参保态度消极,长期秉承着“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素质低下、思想意识受限。而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所以,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影响着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态度,是农村居民对此制度是否产生预期行为的关键因素。

(二)人力资本投资对农村居民参保选择的影响———当期行为

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信息的捕获、整合和理解程度是判断制度是否符合自身利益,自己是否做出参保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信息的捕获、整合与理解能力主要是依靠农民自身人力资本投资(诸如接受基础教育、接受成人教育等)而获得。在落后地区,教育资源缺乏、农民接受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支出不足等原因造成当地农民自身素质低下,信息的捕获、整合与理解能力匮乏,不能产生合理决断力,因此出现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对制度产生误解,最终产生抱怨制度、排斥制度的行为现象。人力资本投资能让落后地区农村居民有效整合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资源,避免因错误或片面理解制度而陷入非科学合理的自我理性境地,从而减少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观望、怀疑、排斥、拒绝等行为。如此来看,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影响着农村居民对制度是否能做出客观、合理的理解与评估,是否能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正确、科学的参保选择。

(三)人力资本投资对农村居民参保持续性的影响———后期行为

人力资本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已毋庸置疑。在落后地区,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民增收能力低下致使大部分农民陷入贫困,使得农民难以承担保费压力,出现大量的不参保、退保、断保现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筹资模式的制度,其中个人缴费是该制度保障作用是否发挥以及发挥作用大小的关键,此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依靠农村居民参保的持续性(农民能参保、农民不退保、农民不断保)。农村居民参保持续的强度与长度的根本途径只能依靠农村人力资本投资。落后地区的人力资本投资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所以,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影响农村居民的参保持续性:一是农村居民承担缴费的能力强弱。农民收入提高后不会因为收入的问题影响参保,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二是当地政府有财力给予补贴、集体有能力提供补助。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增加政府的财政和村集体的收入,使当地政府有财力给予补贴(或提高补贴),村集体有能力提供补贴,从而增加制度的吸引力,增强农村居民对制度的期望。由此,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影响着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持续性,事关此制度可持续发展大局。

三、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匮乏对“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的限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利民惠民政策,在制度推行之初,成绩显著。但随着制度的继续深化推进,问题也纷纷暴露。农村居民在制度推行之始,参保热情高,大部分农村居民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内;随着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却出现了大量的断保、退保行为;农村居民参保率呈现出“倒U”型发展态势,这种现象在落后地区更为显著。落后地区由于经济水平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低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决策呈现出反常的态势:收入水平低的农村居民不愿意参保,对新农保存在不正确理解的不愿意参保。而穆怀中、闫琳琳、赵桂玲、周稳海等的研究表明,收入水平高的农民不愿意参保,收入水平较低的更愿意参保;张娟、唐城、吴秀敏、张红梅、杨明媚、马强等的研究得出,对新农保政策了解得越清楚越不愿意参保的结论。而影响落后地区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做出决策选择的因素在个体特征层面主要有农村居民自身理念、农村居民对制度的理解、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农村居民对制度的期望等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可知,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而形成的农村居民自身理念传统、陈旧,农村居民对制度缺乏理解,农村居民对制度的期望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下等结果是阻碍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建设、推进与发展的关键原因。

(一)农村居民自身理念传统、陈旧

受早期经济模式、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形成了特殊养老理念。在我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形成了一种以自给自足的生产和消费为主要形式的家庭组织独立自治单位,家庭内部由此产生出独特的家庭制度。于是,在家庭内部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规范、权威,最终形成传统的以尊敬、赡养上辈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从文化角度来看,我国从封建统治时期,一直大力宣扬“忠孝文化”,致力于“忠孝”文化建设,使我国的忠孝文化成为社会主导的价值理念。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障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得以延续和发展。如今,绝大部分落后地区,受上述传统经济、文化的影响极深,一直遵循“家庭养老”、“以儿养老”等观念。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低,新兴的知识理念对农村居民的传统、陈旧理念没有形成冲击。在传统的养老理念、养老方式难以满足如今的养老需求下,农村居民对其他的养老方式避而不选。如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和持续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二)农村居民对制度缺乏理解

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受制于多种原因,享受到的资源十分匮乏,其中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教育资源就是典型。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严重匮乏,致使广大农村居民自身基本素质低下,限制了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信息的充分准确解读,误以为这些制度是“国家骗取农民金钱的幌子”。例如,在新农保政策推行中,某些农村居民将“年满60岁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子女必须参保”的规定理解为用子女的钱来为父母养老,认为这种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原则;农村居民不能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设立的个人账户,不能切实看到自己的缴费是存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认为个人账户不是与个人储蓄一样在为自己存钱,是在为自己养老进行积累。而部分尚未达到60周岁需要缴纳一定的参保费用的群众,因个人自身对政策的解读能力有限,无法从相关政策中看到实惠。还有很多农村居民对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续、方法难以搞懂,觉得其繁杂、“不会弄”,因此不愿参保。

(三)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下

农村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低下、受教育水平不高是制约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而居民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原因。制约农村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受教育水平提高的因素是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受教育水平)、农村居民收入之间是一个“封闭循环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是造成农村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低下(受教育水平低)的原因,农村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低下(受教育水平低)严重制约着农村居民的的收入水平,而农村居民收入的有限性又影响了农村居民人力资本的充分和有效投资。所以,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会使农村居民陷入“封闭循环怪圈”。落后地区,陷入“怪圈”的现象较多,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下成为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关键原因。农村居民收入低下,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增高,使得农村居民不再有“闲钱”支付每年的保费。对普通家庭而言是比较细小开支的微额保费,对于落后地区的低收入农村居民而言却是难以承担的。

(四)农村居民对制度的期望低

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期望低,主要表现在制度和缴费时的支持力度不足和享受待遇时保障水平不足上。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农村居民没有获得相应的农业生产生活技能(农业技术创新能力、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增加收入来源渠道的能力等),限制了农村居民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增长,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低下。地方财政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为农民缴费时“减负分压”,享受待遇时“提量增质”的一大力量,特别在落后地区,这种财政依附更为明显。在缴费过程中,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养老待遇支付过程中,中央以每人每月55元标准发放的基础养老金额度是统一确定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承担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显而易见,为农民缴费时“减负分压”和享受待遇时“提量增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是由地方财政承担。在落后地区,受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的制约,农村经济无法增长,使得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无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充足的所需资金,降低了农村居民对制度的期望,进而阻碍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人力资本投资视角下“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探析

以政府供给、农民需求为主体而设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利益归宿点始终是落在农村居民身上。但是由于落后地区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使农村居民不能看到此制度是以他们的根本利益为归依。而一项好的惠民利民政策能否持续推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除政策制定者的有效执行外,关键还在于制度需求者热情支持与积极参与。所以,改变过去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的现状,提高农民基本素质、开发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等等,能主导农村居民行为选择和政策态度,进而成为增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力的关键因素。

(一)转变政府观念,重视人力资本投入

长久以来,落后地区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与当地政府的观念有密切联系。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一直秉持着人力资本投资投资回收期长、见效慢的价值理念,为了追求政绩,不愿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重视物质资本投资。殊不知,人力资本投资才是最根本的投资,其他投资要通过人力资源才能发挥最大效能。落后地区的政府观念转变,重视人力资本投资,是改变落后地区人力资本投资不足,提高农民基本素质,开发农民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当地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保险制度的理解、认同,增强农村居民参保能力等的前提。所以,转变政府观念,加大落后地区人力资本投资势在必行。第一,树立政府是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最重要主体的观念。一方面宣传落后地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有消减贫困、帮助农民增收,使农民生活得到保障,社会得以稳定的巨大功能,进而使政府知道自己有利可得。另外,明确政府职责,认清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是自己的“分内之事”。农村教育、农民职业培训、医疗保健等人力资本投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属于公共品,这种公共品的提供主体理应是政府。第二,把地区人力资本投资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政绩考核指标。首先,把对落后地区人力资本投资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当地政府政绩的考核体系中,促使他们注重“量”与“质”的结合。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一般都是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联系经济发展来督促地方政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再次,设定相关的奖惩、监督机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作为考核指标,奖惩、监督手段是改变政府态度的直接手段与保证。

(二)重视义务教育,提高未来制度需求者的基本素质

由于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缺乏,如今制度范围下的农村居民基本素质低下,不能转变陈旧观念,不能理解制度相关政策,严重阻碍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正在接受或即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孩子,是未来的制度需求者的来源群体。故而从现阶段重视义务教育对未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和持续发展十分关键。在施行免费义务教育以来,教育费用不再成为家庭的负担。但是,落后地区,由于观念落后、近年“儿童校车事故”频发(校车事故发生让农村居民普遍产生“为了让孩子上学,白白丢了性命不值得”的观念)、父母外出就业忽视儿女教育等,成为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绊脚石。因此,当地相关部门应该作为责任承担主体,重视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其一,加强宣传,重视引导。对当地农村居民进行引导,耐心讲述自己孩子上学接受教育的好处。同时,把因接受教育而明显获利的典型家庭拿出来作为榜样宣传,树立示范效应。其二,加强对儿童校车的监管,保证儿童能够享受安全的乘车环境,做到让农村上学孩子“安安全全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其三,发动多方力量,加大资源投入。落后地区由于贫困,很多地方没有校舍,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动、利用社会各方力量,为落后地区捐资助学、修缮校舍,为适龄儿童能够有接受教育的场所。针对落后地区教师素质不高,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重视义务教育教师的选拔、培养、利用,做好教师的“留”与“流”工作。其四,通过“以村带企、以企带村”的方式,让农村居民有途径增加经济收入,并愿意留村就业,进而平衡父母外出就业与留家照料和教育孩子的关系。

(三)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职业培训

对现行制度覆盖范围下的农村居民,要提高其基本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只能依靠农村成人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在落后地区,进行农村成人教育要注重对当地农民的领导与引导,耐心辅助农民进行基本知识的学习,保持教与学的长期性。另外,落后地区的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会导致农村居民的个人无力感,故而应从“增能”的角度提供培训服务。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则需要在开展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注重多方的良性互动,务必确保农民掌握的职业知识、技能可以立马投入生产生活中。在此过程中,要探索符合农村居民的办学模式,如:“学校+公司+农户”模式。根据农村经济和农村劳动力的需要,设立对口专业,开设面向农村、为农业、农村劳动力服务的课程。同时,克服落后地区农村居民享受成人教育、农民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机会不均,资源不平衡的困难,可借鉴美国克林顿政府推行的“农村教育成就项目”(RuralEducationAchievementProgram,REAP),结合我国落后地区的具体实情使其本土化。农村居民通过这类教育与培训,可以提高基本文化水平、提高基本素质,同时还可以掌握农业生产生活方面的专业技能,实现人力资本积累收益转化,实现农村居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增长。在落后地区,因为农村居民基本素质低、农村居民收入低、地方财政力量薄弱而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障碍将得以扫清。

(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加医疗卫生投入

落后地区,农村医疗保健条件落后和医疗资源极端缺乏,加之当地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意识不强,农民的健康状况堪忧。忽视医疗保健的投资会从两方面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第一,人的健康是一切经济、社会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人一旦失去了健康,制度的建设也就无需再谈;第二,落后地区,如若农村居民健康得不到保证,就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对本身经济实力就不强的农村居民就如雪上加霜,几乎全部收入用于治病或防病,致使他们无心参保。所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成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走路径。在落后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加医疗卫生投入要求做到:第一,加大医疗资源投入。加大医疗资源投入包括加大医疗物力资源和医疗人力资源的投入,特别是医疗人力资源的投入。落后地区,由于条件艰苦、经济落后,大部分医疗人才不愿到此,所以应该建立落后地区医疗人才引进机制和优惠机制,吸引这部分人到落后地区服务;第二,继续推进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新农合”已深入人心,切实让农村居民得到了实惠,政府应该继续从保障水平、报销程序等方面进行提高、优化,促进此制度的持续发展;第三,以公平为理念,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协调,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结语

篇2

1.1研究背景

一个国家从诞生到成长到壮大,银行系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来说,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时刻影响着一国经济的平稳与增速。对于我国的银行业来说,由于发展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很多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银行业从诞生之初就开始了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道路。以下几点概述了我国银行业发展所经过的几个阶段:①1984-1993,从一开始的中国人民银行把工商贷款方面的业务转交给中国工商银行,再到分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各个银行各司其职,这是属于专职化的改革过程。②1994-2003,根据经济发展形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设立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颁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约束银行业的发展,逐步把专职银行变为国有独资银行。③2003-2010年,主要是各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改革,随着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成功在港交所上市,这一轮的银行改革基本完成。由于中国银行业起步较晚,在发展的道路上不免遭遇相关的挫折和困难,在经历过上市和股份制改革之后,各大银行基本摆脱了上市之前的那种盈利能力低下,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遮她局面。改革后的银行业净利润连年快速增长、不良资产率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一跃成为盈利最多的行业之一。在我国银行业不断在发展道路上探索前进的同时,以服务农民农村农业为主旨的农村信用社也在不断探索符合农信社发展现状的发展道路。

农信社一般是农民出资占有股份,因此,农信社的股权相对来说比较分散,股东群体的素质也相对不高,自我管理约朿能力较差,再加上省级联社强烈的行政干预,导致本该是“民有资本民营”有着更加强烈的“民有资本官营”的特征。因此,引进资本和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为农信社注入充足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提升农信社的综合竞争实力,应该是农信社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

1.2研究意义

在国家相关改革政策的激励和扶持下,农村信用社在经过不断深化改革之后,整体规模和实力得到前所未有发展,改革成绩引人关注。然而。改革之路不是一帆风顺的,改革之后并未达到完善农信社体制的理想目标,在经营规模,资产实力,信用水平,风险控制等衡量金融业机构主要指标方面与国有银行以及一些其他的股份制大银行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经营机制方面仍然不够健全,法人治理和股权结构方面依然不够完善,农村信用社如果想能够长久立足中国金融业,这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而开放,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纷纷通过吸引战略性投资者的投资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和规模实力,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且这种趋势已经慢慢从国有银行以及大型股份制银行向农村信用社转移。相关地区的农信社已经积极引进相关的战略投资者,使得引进之后的农信社资本实力和信誉水平都提升相当大的水平,同时综合竞争实力也稳步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髙度。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部分农村信用社获得了快速发展,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然而,硬币都会有正反面,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战略投资者也不是万能的,应该看到的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存在很多不好的影响在战略投资者给农信社注入先进的技术、优秀的人才,充裕的资金以及良好的信誉的时候,也会有相关方面的矛盾和争端。本文章主要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借鉴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和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提出一些建议,以便能够为农信社更加成功和便捷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一些理论基础。因此,探索与总结思考实践中对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益处与不足,将对我国信用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2.1战略投资者的含义、类型及特征

2.1.1战略投资者的含义

战略投资者这一称谓首先起源于证券市场,是对于上市公司发起者而言的,能够与发起人长期合作,肝胆相照,共患难同获益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具有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能够帮助企业完成产业升级,优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完善企业人才储备和资金运营状况,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并且谋求和企业长期合作发展,目的是获得长期利益和与企业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来自于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投资者所具备的必须的条件,就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等。

在周小川任职证监会主席时,“战略投资者”制度出现端悦。证监会明确规定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标准,即能够长期持有并与公司业务有着密切关系往来的机构法人组织。中国证监会对于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为,其业务范围与发行公司业务有相交并且联系紧密,并且能够长期稳定的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具体地讲,战略投资者是指其成立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也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实力与发行人合作或者正在合作或者即将合作并愿意和发行人签署相关协议的法人组织,是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运作的法人。

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应该是是在原则上持有银行股份年以上、并且对于本行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具有丰富经验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对于银行业来说,不仅仅是资金方面得到极大的补充,并且在公司的管理理念等更高层面上有所提升。前沿的技术以及具有专长的人才,能够做到帮助银行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健全组织架构,在股权和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也提供相关的先进的理念。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战略投资者是资金技术理念各方面都具有非常大的竞争力,通过注入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来拉动某个行业或产业的发展的投资者。

2.2相关理论

2.2.1经济全球化理论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资源跨越国家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合理配制,以期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现象,至

今还没有权威的一致的定义。经济全球化理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丰富,逐渐形成了两大理论学派,一派以经济理论为基础,另一派以西方经济学理论为基础。 1845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次表述经济全球化理论思想,即着名的“世界历史思想”。他指出,随着生产力、交往和分工的发展,各民族的“历史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世界的历史”。作为经济学派显赫的奠基人之一,马克思对于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极为发人深省,他突破性的把资本的输出定义为投资的输出,这对于当时的经济学界来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论断。

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出版的着名论着《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思想。他认为:“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把整个世界 联系起来,使得彼此的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使得生活的乐趣有所增加,从而推动工业的发展,这样的话大家就都会从中得到好处。”。

经济全球化理论为战略投资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提供了最为基础的理论支持,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资源必须突破地域限制,把资源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以实现资源的最大的价值。

2.2.2金融全球化理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投资也慢慢增多,进而,金融全球化得以实现。但真正意义上算得上金融全球化标志性起点的,应该是欧洲货币市场和欧洲债券市场的出现。金融全球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发展至今尚无完整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杨有振、侯西鸿等人2002年曾经提出金融全球化的核心内容是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也随着自由化一点点增多起来,国际金融大市场的雏形也慢慢形成,各国之间的资本流动即资本项目逐渐超过经常性项目。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更深层次的体现⑸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自由化与全球化是齐头并进的。其中一方的发展,都为另一方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这种情况在金融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⑹。”因此,基本上可以把金融自由化理论视为金融全球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效应分析........19

3.1我国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现状分析.......19

3.2我国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前后经营绩效的变化......20

第四章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对策研究.......34

4.1农村信用合作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问题.......34

4.2农村信用合作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对策.......36

第三章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效应分析

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银行的经营逐渐步入市场化轨道,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方案引导、刺激银行的改革。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的银行业仍然存在股权结构单一、缺乏创新产品、委托一问题突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业的改革,尤其是优化股权结构、完善银行治理等方面。综合文章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引入战略投资者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方法。

3.1我国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现状分析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理论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银行意识到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性。积极结合金融理论的有关知识,幵展了量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四章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对策研究

文章在梳理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理论、金融全球化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等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前后的相关指标的变化采用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进行了分析发现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了显着的提高。从而指出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农信社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之后,通过建立数理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对农信社引入战略投资者可行性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引入战略投资者,能够很好地缓解股权集中度高这一问题,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而且实证结果也与先前通过现状数据分析所提出的假设出现了相同的结论,证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可行的。

4.1农村信用合作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问题

从文章上述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引进战略投资者可以明显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问题和经营绩效,对农信社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前农信社的经营体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不少困难,阻碍着战略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参股的信心和热情。

1、农信社整体经营不善,缺少吸引战略投资者的竞争力

(1)资产质量较低

资产质量是战略投资者投资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农信社在改革之前管理较为混乱,历史遗留问题突出,虽然后来通过改革和国家的支持清除了部分不良贷款,但由于农信社管理不善、基础不实等问题,资产质量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部分地区的不良贷款率甚至达到20%以上,未充分暴露的不良贷款数额也不少,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状况。

(2)核心竞争力较弱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尚属粗放式经营,在同业竞争中,无论是与五大国有银行相比,还是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信社在资金规模、发展础、人才队伍、科技水平上都呈现劣势,难以使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无法战略投资者投资经营以达到获利目的的需要,难以吸引到足够的、高质量的、有利于农信社未来持续发展的战略投资者。

篇3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 融资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 A

本文所要讨论的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是指政府通过不同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把不同渠道的资金导向农村公路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沼气秸秆燃气供应系统、文化体育场所、学校、公园、广场、水渠、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行为和过程。[1]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具备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受益范围的区域性和使用的相对低效性、相对较低效的经营性及效益的滞后性等特点。

一、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来源分析

(1)财政投资

中央财政投资是农村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基础设施总投资中可控性最大部分。虽然我国中央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不断增加,但财政农村基本建设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的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比改革开放之前明显降低。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有味突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基本没有拨付什么资金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中基础设施建设。[2]

(2)信贷支持

现阶段农业信贷的业务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风险性高等特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和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普遍存在“惜贷”或“慎贷”等现象,要么大幅撤并机构,要么很少发放贷款。

除了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外,很多投资公司也不愿意介入。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牵涉的范围太广、影响太大,再加上本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投资公司不愿意毛这个风险把大量的资金放在这上面。

(3)民间资本

民进资本是一个潜力无限的资本市场,但是在目前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却很少见到民间资本的影子。

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民间资本的介入也存在产权不清、市场准入门槛高、不公平竞争及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3]

二、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分析

(1)财政融资模式

此种融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财政所融资金在国家总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很少。同时,其融资渠道也不畅通。

(2)市场化融资模式

市场化融资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进各项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主要有PPP模式、BOT模式等。如BOT模式是以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为合作基础,国内或国外企业跟政府协商融资、风险、建设等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拥有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按项目按规定转移给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受到当地的市场化经济程度水平、当地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建设项目的盈利前景等方面的限制。[4]

(3)其他融资模式

包括社区自筹和来自非营利部门和志愿组织的融资。这属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主流融资模式,流程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

三、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各自的财权合理的分配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责任。首先应增加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地方政府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在平时应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努力创造更多的财政盈余;地方政府还应积极主动地联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为其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搭桥铺路等。

(2)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支持体系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搭建以“项目吸引、金融支持、政府推动”为内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部融资平台,对于拓宽农村建设的融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构建农村基础设施金融支持的总体思路是:建立由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为补充的农村基础设施多元金融服务体系。具体可以:首先,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使之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渠道。其次,完善商业银行的作用,国家也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银行投资打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再次,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介入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建立保证贷款的偿还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安排农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县、乡财政也要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以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贷款的及时偿还。

(3)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还要积极探索和发展财政外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逐步实现其建设的市场化。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在政府自身变革、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放开市场准入政策及优化民间资本介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入手。[5]

(4)融资模式的创新

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化融资模式各有利弊,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的情况把财政融资和市场化融资结合起来。从融资模式的内部构成来看,主要是通过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融资模式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协作保障基础设施融资所需的资金;从外部环境来说,主要是创造有利于推广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农村稳定改革的法制环境;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渠道资金进入新型农村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参考文献】:

[1]李宏燕.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研究[J].农村经济,2010

[2]甘琳.中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08

[3]徐丽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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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369个村将整合为62个社区,其中新型农村社区42个,整合村庄285个;城市社区20个(城中村、城郊村12个,产业集聚区2个,城镇社区6个),整合村庄84个。目前,布点规划工作已经完成,正在逐级上报评审,力争2020年全面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并实现居民全部入住,从而形成以城市化的理念改造农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农村、以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农村的城乡一体化局面。

一、伊川县新型农村社区融资投资情况

伊川县制定优惠政策,采用政府投资、整合资金、土地出让、市场运作、企业垫付、群众自筹、部门减免等七种筹资方式,着力构建多元投入格局,目前已筹措资金3.5亿元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保障了各项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是伊川县财政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获得河南省、洛阳市奖补的,伊川县财政按照1∶2的标准再进行奖补,上不封顶,目前根据工程进度已落实奖补资金1200万元,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奖励39万元;按照统一聘请、统一出资、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评审的“五统一”要求,由县财政统一出资150多万元,聘请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按照洛阳市定“四配套五同步”标准,限定完成时间,对市级试点社区进行了统一规划,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城关镇伊龙花园新型农村社区依托紧靠洛阳新区、紧邻龙门风景区优势,投资280万元聘请上海同济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社区产业进行了规划,打造奥特莱斯购物、宜居社区、森林公园和农家乐旅游、有机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平泉寺旅游等5大产业发展板块,目前已完成土地流转8000亩,近期将由洛阳坤泰置业有限公司实施。

二是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整合使用、各计其功、资金共享”的原则,按项目定任务,按任务定责任,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个项目落实到相关局委,确保资金跑得来、留得住,打捆整合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高山镇香山丽舍新型社区资金整合3000万元用于中学建设279万元、排水设施350万元,文体活动广场70万元、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邮政代办点、文化站464万元、社区绿化255万元、社区道路硬化363万元、社区丧葬祭奠场所45万元、社区中心84万元、社区垃圾收集处理90万元,通过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进行建设。

三是采用土地出让融资。高山镇香山丽舍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增减挂钩资金2.47亿元,社区建成后可复耕土地2472.45亩,土地指标用于镇第二产企业规模扩张建设,每亩收益10万元,可实现收益2.47亿元。

四是市场运作资金融资。高山镇香山丽舍新型农村社区市场运作1159万元,用于幼儿园105万元、广播电视设施和网络通信设施480万元、供气设施250万元、供电设施324万元等,通过市场运作的形式,由经营者投资。半坡镇“泰安花园”新型农村社区市场运作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五是企业垫付。半坡镇“泰安花园”新型农村社区企业垫付2.4亿元,占总投资的60%。

六是群众自筹。半坡镇“泰安花园”新型农村社区群众自筹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七是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经营性收费只收成本费,相关部门各种费用减免60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伊川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尚处于探索、实践的阶段,还存在资金筹集难、政策不配套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破解。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最大的制约因素。其中,农民建房资金是最大难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问题是最大瓶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庞大的资金。然而,政府财政政策捆绑、项目整合的扶持资金非常有限,土地置换资金到位滞后,企业参与、社会组织投入、个人赞助等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渠道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非常突出,难以弥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及维持正常运转资金缺口。

2.政策配套不到位。一是规划审批政策缺少统一的审批标准,前置条件多、审批环节多、规费收取多、运行周期长。二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而社区建设用地受政策制约较大,现行的土地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社区建设用地的需要。三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等还没有相应的政策保障。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宏伟的系统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崭新课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解决。

1.转变干群思想观念。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是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一场变革,同时也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要有正确、清醒的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新型农村社区放进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大视野中,跳出农村来认识农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项工作必须由政府牵头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

其次,要强化民心认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制约点在于民心是否趋同认可、是否主动接受参与。因此,要善于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方法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认识,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生活习惯,激发农民自主建设、自主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热情,赢得广泛的民心支持。

2.建立渠道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首先,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危房改造、扶贫整村推进等各类涉农惠民专项资金和土地整理复垦的专项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等资金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建立政府机关结对帮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制度。

其次,要完善城乡金融支撑体系,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贴息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给社区和农民提供信贷支持。

再次,要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吸纳企业投资、社会组织投入、个人赞助等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探索成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中原经济区建设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有效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制约因素。

首先,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健全土地调整置换及金融互助等方面的各项配套政策,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从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综合整治、用地指标周转及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入手,杜绝“以租代征”的违法征地行为,破解用地瓶颈和拆迁难题。

其次,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方面的相关政策,将出台的涉及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整合统筹运作,围绕整合涉农惠民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推进企业帮带、搞好市场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实行规费减免、提供信贷支持等,用足用活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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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地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速,几乎是世界城市化同期进程速度的两倍。但是,相比发达国家,中国城镇化程度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2000年~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由36.2%提高至54.77%。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34%,届时全国将有8.37亿人生活在城镇中。每位农民成为市民,国家和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这部分投资将占未来几年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0左右。另外,每年增加的城镇居民也将带来数万亿元的市场需求。

2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1资金来源不足,金融支持手段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成果颇丰,但资金来源不足,金融支持手段单一等问题已成为重大隐患。城镇化建设对基础设施、城镇承载能力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现代化等方面的要求,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各级政府均不同程度地提供支持,但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未形成适应新型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我国城镇化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内外各大银行的信贷,融资部分有限,而且来源于融资的资金,间接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大。

2.2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大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工程。基础设施及城镇承载能力配套设施等项目资金占用量大,建设周期较长,并且不属于盈利项目,如果国家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就很难保证按时还款,因此基于以上原因,众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项目贷款,以避免贷款带来的高风险。

2.3金融体系薄弱,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低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周期长,资金的需求量大,对效率要求高,而且需求时间上不规则,因此,获得一个完善健全且服务意识和能力兼备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显得尤其重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这样一套成熟有效的金融体系显然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依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一方面,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网点较少,覆盖不均匀,不能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构成比较单一,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为主。

农村经济有其不同于城市经济的特点,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将城市的金融管理方法和金融产品不加处理地移植到农村,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金融机构对适应农村需求的服务和产品开发仍有待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多样性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3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建议

3.1金融机构应该有选择地对新型城镇化的关键领域进行投资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并且潜力巨大的历史任务,对我国经济活动的发展导向影响深远。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正面临转型,以物质文明为核心的城镇化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以人为本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很多发展前景良好的领域急需注入大量资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机遇。这些关键领域包括:

第一,健康管理领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人们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加,尤其是生活在大中城市的中青年人群,生活节奏快,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居民患多种疾病的情况日趋严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并愿意为健康投资。因此,专业健身、健康管理咨询、户外运动等领域投资潜力巨大。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从我国过去的政策来看,环境保护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也不是一个在概念上创新的投资领域。然而,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致使人民赖以生存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关注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更容易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将蓬勃发展,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第三,移动互联网领域。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达8.75亿,较前一年增加了7000万,手机网民占网民总数超80%,智能手机优势明显,超过个人电脑成为最普及的信息终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大力推行的各项信息化管理项目将成为新一轮投资的主要关注点。

3.2建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款专用机制

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富有吸引力的机会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无论对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面对风险时极端保守和极端冒进的态度都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需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投资,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共担风险,破解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收益、融资难等问题。

3.3重视金融产品的创新性和适应性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房屋、教育、生活耐用消费品等提出了新要求,传统金融产品提供的品种和服务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的前提是深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开展市场调查,并进行严谨的数据分析,据此开发一些有针对性和开创性的金融新产品,并在投入使用后追踪调查,及时跟进市场反馈,并调整金融产品的品类和组合,使其更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3.4完善现有金融体系,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经济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达到一个新高峰。因此,完善现有金融体系,改进城镇金融服务体系,是一项必须及时完成的任务。各金融服务机构应增加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数量和辐射范围,改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地区金融从业者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将更多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和小城镇地区,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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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到2015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47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2016 年下半年,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增加,参保率逐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有较多盈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然而各地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由于经济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差异,在时间和地域上呈现不同特点。时间上,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无模式可借鉴下,结合自身优劣势取得较好效果,如北京、青岛、东莞等。地域上,东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政府的惠民政策和广泛宣传下,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甚至实现全民参保;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参保率较低,农民对政策信任度不高。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缺失,政策受阻

立法问题是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能够保证制度的稳定推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多年来,由于缺乏权威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造成各地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差异化和碎片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失衡。《社会保险法》虽已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分担比例、养老金替代率等针对性条款,加大了地方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缺乏一种持久而稳定的契约关系,对新老保的安全性和回报率难以估计,农民对参保普遍持有怀疑和抵制态度。如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提高到法律层面,细化资金筹集方式、养老金管理、发放和监管等具体规则,各地区实施政策的思路将统一明确,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农民信任感提升将大有裨益。

(二)观念守旧,参保意愿低

受早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的影响,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较低的教育水平、艰苦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农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参保和长期缴费的意愿。再加之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准确解读,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农村居民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期望值偏低。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多缴多贴,不缴不贴的差别式参保标准,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养老金的筹集,但对制度认识不清、经济水平低的农村家庭而言,大都选择不参保或按缴费最低档参保,既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也无法满足未来基本生活需求。

(三)资金筹措难,财政压力大

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政府财政补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分别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中央财政补贴注入基础养老金,但却不能够确立基础养老金的来源保障机制和确保基金的保值升值,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才是关乎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对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言,地方政府财政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而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就使得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面对巨额财政补贴时难以为继。随着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逐渐攀升,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将会继续加大。因此,如何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

(四)制度衔接不畅,协调性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独立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众多养老保障体系之一,这就要求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要注重于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临时性和流动性的就业模式和各地区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成为难题。广大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的保费如何转入新农保、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积累转入后如何计算以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都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新农保与其他制度之间,如新农保制度与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无据可循。

(五)基金管理混乱,保值增值困难

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已颇具规模,养老金账户的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何管理好如此规模的养老金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缺乏创新,模式老化,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一,管理设施落后,专业化的管理投资人才欠缺,加之社会监管的缺失,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都难以保障。将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虽安全性较高,但增值率低。股票和债券市场等高回报率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加剧着养老保险金的贬值风险。碎片化的基金管理,单一的管理投资渠道,致使资金无法集中起来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证政策推进

立法先行是国外社会保障体系首选路径,国外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养老保险的收效明显。要想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上正规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细致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则缺一不可,这对维护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着重要意义。立法时要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城乡差异原则、参保自愿原则等,重点突出养老金管理制度、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制度衔接、养老金监督管理和问责等方面内容的规则制定,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在法律框架下平稳有序运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想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要改变传统养老观念,促成由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观念转变,减少农村养老对土地的依赖,积极向农民宣传新的养老模式,形成以社会养老为主,多种传统养老方式为辅的现代养老体系。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释农民理解政策时疑难点,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重点对基础养老金的构成、缴费与补贴比例、养老金领取的数额等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以解读和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青年农民里加大宣传,在年轻阶层中树立新的养老观念。

(三)完善筹集制度,加强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是资金筹集,因此,资金筹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核心。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补贴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东部地区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共同解决,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对西部地区和经济实力较弱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提高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养老金;对没有缴纳能力的农民,政府依财政能力帮其全额缴纳。科学的补贴政策和合理的财政分配方式都有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财政分配要多向农村倾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推进衔接机制建设,保障农民养老能力

现阶段,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需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打破。这一制度的建立,关键要先推进城乡养老保障衔接机制建设。首先,对于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农民返乡后,可将其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别按照比例换算后,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其次,不同参保对象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对失地农民,可将失地面积转化成相应养老保险费投入个人账户,同时政府要给予这部分群众更大的补贴力度。对于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和低保对象,可由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代替其缴费的方式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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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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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加之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究其原因:(1)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起到预期的政策性金融作用,支农作用弱化。非正规金融没有合法地位,缺乏规范和保护。(2)由于“三农”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大量需求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农村地区现有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日益审慎;加之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严格监控,使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季节性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凸显。

1.2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实际运行绩效与改革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由于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更加强调贷款的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和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经营活动风险不确定,农业信用社没有足够的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数量不多,农业信用社都表现为“非农化”特征。

1.3面对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涉农商业、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改的最大难点和亮点。

1.4农业保险及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目前,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在农村信用担保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多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未健全。

1.5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长期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基于农村信贷需求的季节性、多元化,信贷供给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除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外,农村领域业已存在大量的民间自发创新性组织,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组织、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而运转的乡村发展协会等,虽能够灵活便利地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不能得到经营许可,其经营活动一直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分析

2.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2.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

2.3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动力和活力。针对农村信贷服务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时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大中型银行站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发挥金融支农杠杆作用的战略高度,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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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缴费确定型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民的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目前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13亿人口的56%。农村人口如此庞大,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便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一是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机制,大部分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由于运营层次低、管理分散化,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并针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建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模式选择

国外养老基金收支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确定性(简称DB型)和缴费确定型(简称DC型)。DB模式,是指养老金管理者向投保者作出承诺,保证其养老金收益按事先的约定发放,也就是说,投保者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是事先确定好的。DC模式是指投保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一共向养老金管理者缴了多少费用是确定的,但其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因为养老金总额是缴费和投资收益的总和,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风险由投保者自己承担。

从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趋势而言,DB模式早于DC模式,但DC模式发展速度快于DB模式。DB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DC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性和运行条件。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DB型收入较稳定,投保者无须为市场风险而担心。而DC模式的发放情况主要看退休那个时点上养老金投资的情况如何和以往的收益情况,存在着收益风险。但DB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养老金管理者对其所承付的养老金不能按物价的上涨进行指数调节,因此投保者退休的养老金收入难以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其次,不利于投保者的自由流动,因而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同时在不断变化的新兴产业中难以适用;第三,由于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较强的刚性,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增多,养老金管理者的负担会不断加重,严重时会导致养老金管理不堪重负而难以发放。DB型计划在美国是最普遍的形式。DC模式是完全积累式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管理。养老金发放水平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数量的多少。投保者有权决定年金的投资方向,通常由基金管理者向投保者提出投资建议,投保者自主决定并承担投资风险。投保者居住地点转移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包括单位缴费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积累,转移至其相应的养老金管理处。DC型模式的上述特征,决定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因此深受中青人的欢迎。

对我国而言,现在正处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阶段,虽然DB和DC模式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但就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来看,养老金管理应当采用DC模式。采用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农村人口流动,有助于国家城镇化建设方针的实施;二是有助于与城市养老金管理接轨,实现我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战略的实现。DC模式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投资信托公司来规避。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选择

当前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养老金计划的委托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举办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由管理者组成的内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

相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在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法人受托机构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精算师、律师、投资经理、会计师、IT管理人员以及专职的运营人员等,能够保证受托服务的系统、专业和高效。理事会模式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最多是政府负责养老保障管理的人员兼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够了解、不够专业。在国外养老金运营市场,法人受托模式也比较常见。近年来,许多以前采用理事会模式的组织也陆续将养老金计划转为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如2005年4月,菲利浦将其160亿美元的企业养老金基金移交给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并将其养老金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给总部在美国的翰威特。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约经营成本,立足主业经营的考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备性,从专业化角度,从成本分析、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管的角度,法人受托模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较优的选择。同时,为了确保养老金投资的成功运作,政府可以成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担当监管人的角色,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琳: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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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篇11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1.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2.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4.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5.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发达国家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取得的较好收益和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其投资组合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坚持多元化投资与分散化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基金投资组合的发展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农村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定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债券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因此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瑞莲.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对策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9).

[2]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0,(7).

[3] 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4] 王晓维,周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创新模式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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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建设 金融困境 形成原因 突破

一、新型城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这一进程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源大量消耗、环境矛盾加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经济结构失衡、就业压力巨大等等。为解决这些新型问题,实现“中国梦”,党的十提出了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战略。新型城镇化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楼房化”。新型城镇化要找准着力点,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入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注重中西部地区城镇化。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主要分为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农民市民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包括养老、低保、医疗、教育需求等)、保障房投资需求、以往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贷款利息支付需求等四大类需求,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来源单一

由于金融业逐利性本质与城镇化的社会性本质存在直接矛盾,我国金融业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动力明显不足。因此,在过去较长时间内,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不仅加剧了政府财政负担,还导致城镇化建设受困于财政资源局限,缺乏可持续性。

(二)现有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匹配城镇化建设资金供求双方需求

我国的金融市场资金总量非常可观,预计到2020年,从银行信贷看,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将新增70万亿;从债券市场看,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将达到80万亿元。但在我国目前的投融资体制框架内,城镇化建设资金供需双方的资金调配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匹配。究其原因,第一,地方融资平台被广泛认为风险偏高,受到银行监管部门严格的控制;第二,我国的法律也禁止发行市政债;第三,现有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长期忽视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甚至对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设置了很多障碍与歧视性条款。

(三)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严重滞后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快速推进,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逐渐加大,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农村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仍然相对较低,明显滞后于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供给要求。

三、形成原因

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呈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生态环境亚健康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行政环境、公民权利和义务、社会诚信等要素,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健康的城镇化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与城市相比,我国村镇行政环境仍处于半传统、半封闭状态,地方政府保守的思想合和落后的行政方式均不利于城镇金融组织的高效运行。我国乡镇群众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相对较浅,缺乏合理维权与监督意识。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资源配置失衡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更加倾向将金融资源投入到回报较高的城市信贷领域,而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当前,城市无论是社会发展的总体基本面还是金融体制机制的发展,相对农村地区都已经具备了较符合长期经济发展的路径,金融资源的流向偏好再次放大了城市建设对村镇金融资源的“虹吸”效应。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并未真正发挥其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缺乏足够的有效性成为当前我国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效能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农村居民自我排斥倾向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在主观上均存在金融的自我排斥倾向。农村居民由于长期处于金融排斥状态,被主流金融边缘化,造成其金融知识匮乏,金融习惯的缺失。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居民独立金融人格的缺乏、金融意识不强和自主学习能力差,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日益复杂,超出了部分农村居民的理解能力,最终导致金融排斥的恶性循环,形成农村地区金融荒漠化。

四、金融困境的突破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加大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力度,仍将面临同类问题的困扰。基于此提出以下改善路径,以促进金融发挥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一)树立城镇化经济本质的正确认识

在集聚各类资源大力发展城镇化建设之前,各级政府应正确对待城镇化建设,认清城镇化作为指标而非目标的经济本质,并将城镇化发展的正确思路广为宣传,使全民对城镇化发展树立正确的认识。应该正确认识城镇化经济本质和积极引人市场,以使城镇化建设指标能够客观反映经济发展目标与经济能力、工业化水平。

(二)准确识别新型城镇化关键投资领域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环保领域、健康领域和移动互联网领域。此外,能源的供给和利用、水资源的回用、食品安全管理、商业地产等周期性产业领域也将大量产生新的投资机会。为做好城镇化建设的规划,政府应结合时代背景及自身现实条件,准确识别新型城镇化投资的关键领域,在此基础上正确引导资本流向,提高资本运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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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与投融资现状

我国城镇化率为51.3%,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城镇化率为61.53%,中西部分别是46.99%和40.77%,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则达到80%以上,云、贵、藏则不到40%。西部地区不仅城镇化落后,而且市场化程度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无论在融资数量,还是在融资方式等方面都与东部地区存在差距。

“产”、“城”联动

要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重要内容是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优势产业发展。从投融资领域来看,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产”、“城”两个方面。

产业上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优势产业,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从四川省来看,应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等产业,以及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和新材料,即“7+3”优势产业。发展产业应重点抓好产业园区这个关键,目前四川有各类产业园区200多个,从层次上包括国家级产业园区、省级产业园区、市级园区和县级产业集中区,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占比25%。从产业园区发展趋势以及支持新型城镇化来看,应将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支持重点,通过产业集群式发展带动园区发展,以园区发展带动城镇加快建设。

从“城”的角度看,新型城镇化建设包括大中城市和小城镇,从四川实施多点多极的城镇化战略看,将天府新区打造成宜商宜业宜居的产业新城是成都新型城镇化的重中之重。将绵阳、内江等发展成区域性的大城市,以新区建设带动城市发展,通过城市扩容带动城镇化建设是建设多点多极的重点。实施百镇试点,着力发展工业型、交通型、商贸型等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的最基础要求,也是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和难点。

投融资主体和模式较为传统

从目前看,新型城镇化投融资主体包括市场化融资主体和政府融资平台两大类。市场化融资主体多分布在产业领域,以行业龙头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居多,一般分布在产业园区,多通过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资本市场筹资,融资行为市场化。鉴于城镇化基础设施投资期限较长,政策限制较多,市场化资金进入渠道不畅,政府融资平台就成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建设的主体。政府投融资平台普遍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资产负债率较高等问题,因此其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实力较强的政府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募集资金,如四川发展通过发行企业筹集资金。

从融资模式来看,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公益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对于市政道路等不存在排他性的公益性项目一般由政府融资平台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建设。目前,除保障性住房等极少数领域,其他公益性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在国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况下,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量公益性项目因财政资金缺乏难以推进。对于自来水厂等准经营项目,其传统上多通过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在西部地区,除部分大城市可以采取一些市场化融资方式,绝大部分中小城市和镇仍然采取传统融资模式,严重依赖自筹和银行贷款。对于电信、电力等存在垄断性的经营性领域,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其他一些经营性领域由于改革不到位等原因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通过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推进项目建设,还不能大量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建设。

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供求分析

一直以来,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取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的传统模式,由此造成小城镇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供给量严重不足,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成本远超银行贷款利率,导致政府负债率高企。

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量异常庞大

根据统计,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部分)投资一般相当于当年GDP的3%~4%,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15%。联合国社会发展部推荐发展中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占生产总值的3%~5%,我国尚没有达到此标准。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事业以及产业发展等诸多领域,投资量巨大。根据测算,一个农民市民化需要大量配套资金,包括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住房需求、社会劳动保障等,比较保守的测算是人均10万元,较为激进的达到人均30多万元,未来10年我国新增城镇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按较低口径,即农民工市民化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能够增加40万亿元的投资需求。不管按照哪种口径计算,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是毫无疑问的。在城镇化过程中,无论是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巨量资金投入。这一点在城镇化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更加突出,融资量也将更大。

资金供给不足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

与庞大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相比,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供给则存在总量不够,结构不均衡的问题。从四川来看,通过指数预测和时间序列模型测算,2013~2015年四川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投资大约为3万亿元左右。从资金供给来看,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运用指数平滑线性模型等方式综合测算2013~2015年四川城镇化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供给量约为2万亿元,缺口较大。从资金供给结构来看,财政资金约占13%、银行贷款约占27%、自筹资金约占51%、其他资金约占9%。也就是说与庞大的城镇化资金需求相比,资金供给在量上明显不足,在结构上则侧重在自筹和银行贷款方面。这一方面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量庞大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四川省经济实力相对较弱有密切关系。

创新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途径

新型城镇化建设事关亿万农民福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我国新型城镇化应走政府引导下的市场主导型融资模式,在投融资主体改革、模式创新、重点突破等方面进行探索,才能有效克服目前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诸多弊端。

“产城融合”是核心内容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依托既有的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城镇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途径。产业是城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依托园区大力发展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传统产业,就地实现农民变工人是解决新型城镇化中农民就业的关键。在产业园区附近建设小城镇,鼓励工人就近在小城镇买房,就地将农民变市民,才能彻底完成新型城镇化全部内容。只有建立在产业发展基础上的新型城镇化才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工业对产业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有较高要求,符合产业园区要求的多为文化水平较高的年轻人,即产业园区企业对产业工人的需求存在一定选择性。依托园区和城镇大力发展生产保障性、生活服务型产业对文化素质较低、劳动能力较弱的中老年人更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年轻人多已流向大中城市,留在农村的多为妇女、儿童、老人,形成“386199人群”。新型城镇化要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问题,难度也更大。因此,依托园区和城镇大力开发保洁、绿化、小生意等岗位更能满足这些人的就业需求。

打造多类型投融资主体

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公益性、准经营性、经营性等多个领域,项目类型各异,融资需求量大,任何单一融资主体都无法满足城镇化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在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受限,融资渠道收窄情况下,必须发展政府型、市场型、混合型等多元化投融资主体才能较好地解决资金问题。

首先应重点打造好政府型的城镇化建设平台。我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政府必须做好引导和表率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考虑将省级政府融资平台打造成全省性的城镇化平台,省政府授权其负责全省城镇化项目“统贷统还”,与各大银行整体对接融资方案,与市县政府共建项目。

其次积极推动市场型融资平台建设。市场型平台则通过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国企、民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投资于城镇化项目,可以将同质的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结合起来,统一交予市场型平台进行融资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和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支持。

最后要集合政府和民间力量发展混合型平台。混合型平台是政府与民间资金融合发展的一种类型,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财政资金缺乏,但庞大的民间资金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一缺口,混合型平台则为民间资金参与城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渠道。

此外,新型城镇化基金也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此举一方面可以吸引民间资金投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完全市场化的融资主体可以与银行对接,发挥杠杆效应,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

土地制度创新是难点和焦点

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造城,在力保18亿亩耕地前提下,必须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模式,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助推新型城镇化融资建设。

一是充分利用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在以往的城镇化浪潮中,地方政府以较低成本拿到大量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开发利用,这些土地分布或集中或较散,但总量不小。新型城镇化建设首先应将这些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不是新占耕地,这是新型城镇化土地使用的方向。

二是产业园区建设要走节地模式。曾几何时,我国工业发展出现了县县建园区、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情况,产业园区走的是一条粗放式道路,土地浪费现象惊人,目前很多园区还存在土地占而不用现象。对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园区建设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土地,未经省级部门批准不能再圈占耕地。另一方面要推动产业园区立体发展,向空中要效益。产业园区中除大型装备制造业生产线外,一般性的企业生产线均可以实现楼上生产加工,因此建设高层厂房、节约土地是完全可行的,这是园区土地使用的方向。

三是在农村建设用地方面做出创新突破。农村土地包括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耕地作为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是不能随便动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现有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创新突破,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由于农村大批青壮年进城务工,农村空心化现象较为突出,农村宅基地大量荒废。一般而言,农村宅基地单户面积较大,虽然标准在100~150平方米/户,加上房前屋后的使用面积,总面积约为250平方米左右,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数远大于此标准,同时农村宅基地荒废现象大量出现。综合来看,农村宅基地荒废总面积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需要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大量荒废,完全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农村宅基地属于非农建设用地,不是耕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并不减少耕地面积,可以在保护农民权益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流转、拍卖等途径满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也可以将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收储,土地指标可以用于产业园区建设,将农村集体性质的非农宅基地转变成农村集体性质的非农建设用地,农民以入股形式分享宅基地租金收益,这种转变不改变宅基地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性质。还可以探索在宅基地进行确权办证后进行抵押融资,建立地方性宅基地收储中心,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向银行融资,宅基地收储中心进行担保;或者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卖给宅基地中心,宅基地中心以此向银行抵押融资。通过多种方式探索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变土地资产为土地资本。

市场化融资是必须坚持的方向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的资金量庞大,在现有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进行投融资模式改革,建设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化为主的城镇投融资方式。

一是积极探索发行城镇化债券,在成功地方债基础上,财政部《2011 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批准上海市等4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所发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尽管这种债券发行试点范围有限,发行规模较小,短期内不宜推广,但作为国外一种成熟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可以创造条件发行特定市政收益债券,这种债券与特定项目收益还债挂钩。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市政建设债券的范围,不断扩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直接融资规模。

二是推广小城镇市场化融资方式,由于地方财政资金能够投入小城镇建设的部分有限,将会更多地采取参建方带资建设和运营的模式,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项目融资和项目运营能力,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同步提高项目经营管理能力。

三是建立各种形式的小城镇建设基金,通过改革投融资体制,地方政府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到污水处理、文化、医疗等经营性领域,设立基金公司面向全社会发行基金股份,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基金这一市场化主体不需要政府进行投资担保,不是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授予其城镇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推动城镇化建设。

四是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有较大空间,应充分利用好FDI、PE、VC等在内的各种性质的投资,鼓励债权变股权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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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力资本是伴随着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人力资本理论在当前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农民问题中的具体实践。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农民通过集中一段时间,参加一定组织形式的学习活动进行农民个体知识的补充完善和技能的创新拓展,从而形成的为个体自我提高、促进家庭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人力资本,主要有技能培训、知识培训、健康培训等形式。并且通过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结合,达到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通过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可以提升农民个体和农民家庭的知识水平与实践技能,更可以从整体上提升农业人口的素质和农民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融入市场经济体系的能力,最终促进农村健康有序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或市民化,最重要的是农民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和旧的思想观念的破除,而这就离不开对农村社会在教育、培训、法制、社保、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方面的投入,离不开国家对农民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关注。同时,中国新型城镇化在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是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空心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升农民社会地位、培育农业接班人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是城乡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智力基础。因此,中国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在农村中的集中体现即是加大对农民人力资本投资,同时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也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条件和保障。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人力资本提升存在的问题

中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一方面要实现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或就地市民化,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另一方面要重视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在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数量上转移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业转移人口质的提高,使农民的综合素质能够适应城镇化要求,并能走上健康持久的城镇化轨道上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当前我国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人力资本投资量的不足以及结构的不合理。我国农民人力资本的投入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相比,总体还是处于较低水平。结构上,由于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投入仍然薄弱,以至于大批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二是在职培训力度和规模小。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政府虽然也提出政策给予农民相关培训,但培训由于资金短缺和受训者考虑到参加培训时的成本高和收益低,导致培训的力度和效果都不是太明显;三是农民的健康投资水平低。基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农民的社保水平较之前有很大改善,但仍然还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满足农民对人力资本的需求。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人力资本提升的动力机制

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因此必须重视农民人力资本投资,在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的前提下,才能稳步推进中国的新型城镇化。通过提高农民培训,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由于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主要可以通过制度、政策、教育等方面展开。

(一)制度创新

国家要从制度层面给予农民人力资本投资做好顶层设计,主要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不断深入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完善的人口迁移政策,推动城镇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从制度上遏制因户籍本身造成的诸如教育、培训、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要经过实地调研论证总结的基础上,以试点的方式分阶段有序推进各地区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民人力资本投资的制度安排,让农民、政府在可行性的系统框架内最优化自己的选择。农民的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也属于农民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城镇化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而要出台和完善从农村到城镇有关农民工生育和子女教育方面政策倾斜与制度保障。

(二)健全农民工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政策补贴和激励机制

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引导,特别是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主动参与,逐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方成本分摊和利益获取机制,形成多元有序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从政府层面来看,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使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选择专业范围和培训项目。从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来看,根据社会当前和未来展望,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有效的就业指导咨询和在职培训。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选择提高生产技术和专业水平的职业培训以及各类社会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

(三)开展农民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

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提示农民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城镇化是一项长期性任务,农民在市民化的同时,也应适应社会发展趋势,重新定位自己,为自己提出更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要根据自身特点、所处当地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进行职业规划和创业谋划,当前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一个客观想想,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转移人口正视这一问题,并且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来不断提高自我的城镇化适应能力。城镇就业不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唯一就业渠道,要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通过创业教育,发现自身优势与劣势,扬长避短,制定可行性的创业计划,实地调研考察,政府和企业要在其中做好桥梁作用,特别是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和拓宽融资渠道,以及要进行农民创业管理培训,做好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基本风险规避措施。

(四)鼓励专业人才深入农村,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