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17:01: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德与法治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1.缺乏学习目标和动力,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的接受者大多都是中考之后的落榜学生,这些学生在家长和社会的眼中被普遍认为是“失败者”。这种过于极端的看法和评价很容易使学生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导致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迷失自我。在学校中失去了进一步学习的动力,缺乏自我提高完善的积极性,对自己正在学习的领域和即将从事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长远的职业规划。而且即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在工作中也会抱着一种“混口饭吃”的心态,不会将某些必须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落实到自己的职业活动之中,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2.行为上自由散漫,法律意识欠缺
随着国家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对学生过于迁就,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没有及时跟上,使得中职学校的学生在行为上普遍比较自由散漫,没有感觉到应有的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致使学生法律意识逐渐模糊。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中职学校本身在教育内容和管理手段上未能及时跟进,或者说是作用还不够明显,力度还不够大,远远没有达到匡正学生行为、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程度。
二、加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几点措施
1.创新德育教学手段,找准切入点
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创新教育方式和手段,找准教育的切入点。首先要摸清学生的思想动态,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着力提高学生的自信心。要让他们知道中职教育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习信念,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次要以专业社会实践为契机,深化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教育的重点在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是以熟练掌握某一门技能为目标,成为专门的技术性人才。在中职职业道德教育中也要结合这样的特点,从学生的专业社会实践开始,就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尽早地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并一直坚持到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最后老师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
2.加强法律教育力度,提高针对性
首先要提高法律教育课程的比重,从根本上重视法律教育。一个好的职业者前提必须是一名守法者,这样他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才能为正。中职学校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和法制观念,以法治校,形成一种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其次要注意净化学校周边的环境,给学生提高一个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消除各种违法乱纪隐患,切除其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要发挥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宣传,给学生灌输一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多个不同角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
从教育内涵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的传授,使学生树立一种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而法律教育则是指通过传授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并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职业道德角度可以服务于法律教育,而法律教育又能促进职业道德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贯通的关系。在中职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用职业道德教育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教育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三、结论
精神赡养实乃应有之义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现阶段,中国虽然存在多种养老形式,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将占据主要位置。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自然也主要是来源于家庭的,并且这一部分来源于家庭内部的精神赡养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精神赡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精神赡养应以亲自履行为原则,并且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述出来,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关键词:情境教学;中职;运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是中职教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学生职业观的构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教育模式偏向于理论知识的教学,比较功利化,缺少对于这部分内容的传授。所以,德育教育并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教学效果不佳。根据许多实践经验可以得出,情境教学法应该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在课堂上适度穿插教学情境,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现今中职课堂教学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情境教学方法,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的互动中来,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是值得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定义
按照一般的定义,情境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选择合适的情境教学法,结合中职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认知规律,通过借助外界的工具和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形象、生动的具体场景,让学生有更加深刻的学习体验,对教材内容有更好的理解,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学生的情感,创设宽容轻松的教学气氛[1]。
二、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意义
(一)提高教学效率情境教学法能够解决一些教学上的困难,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为主要目的。目前,中职教育注重书本教学,缺乏系统性的知识构建。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这块,一直没有充分的重视,课堂教学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存在着教师不用心、学生不耐心、内容单调空洞等现象,学生缺乏积极性。针对这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用情境教学法,可以明显改善这些现状,打破传统式单调沉闷的节奏,利用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好的激发学生的情绪体验,使得教学活动不仅仅是知识的传输,更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过程。如何在教学中选择适合学生的情境、加入一些生动的案例、探究合作模式,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关键[2]。(二)带动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提高因为中职学生通常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差、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社会状态缺乏认真的思考,所以导致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比较困难,也难以感受到课程的精髓。而利用情境教学模式,可以促进学生加深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教学内容同自己的实际相结合产生一些更加深刻的认识,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精神境界,让学生真正获得思想认识上的提升。
三、如何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一)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情境的构造在课堂中,教师应当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职业态度为出发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让情境更加直观化,让学生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总的来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需要一个宽松良好的学习氛围,掌握教材内容,让教材知识生动化,变得更加容易接受。例如,在教学“塑造良好职业形象”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一些当代的先进人物,如王进喜,他虽然是平凡的工人,但他作为第一代石油工人,身上具有顽强的吃苦敬业精神,鼓舞着一线的石油工人,开挖出中国第一口油井。通过相关的视频资料可以直观反映这种职业态度,向中职学生展现一种精神品质,在学生阶段就拥有崇高的职业理念[3]。(二)创设故事情境来强化认识和教材内容相关的生动形象的小故事,能够消除学生的厌恶感,活跃课堂气氛,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小故事。并且在学生了解过程前,主动提出一些小问题帮助学生去思考,同故事相结合起来。之后进行相关的讨论,再加以教师相应的评价,帮助学生解决思考难题,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提高思维认知能力。(三)创设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情境为了建立轻松愉快而富有竞争性的教学氛围,可以加入一些竞争性的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课堂,如小组学习、有奖竞猜、朗诵会、辩论赛等形式。当然除了一些常规性的比赛方式之外,还可以不断加以创新,使用更多的教育手段。在学习和活动中给予学生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生的进步。这样积极的情绪将会产生正面效应,促进教学质量的改进[4]。
四、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情境教学法虽然是一种推进课堂效果的良好方法,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还是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所以,情境设计方案应符合一些既定的要求:首先,情境设计问题难度合适;其次,情境内容足够充实;再次,情境设计的问题不能和学生的能力产生太大的差距。在情境设计过程中,要尽量与教材内容产生紧密的联系、反映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与社会热点内容相契合。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从时间角度考虑,应当选择最近几年的热点事件;(2)从选择角度来看,应当选择一些在学生承受范围内的典型例子,对于学生能够起到示范作用;(3)从情境设计的人物角度来看,应当尽可能选择和学生所处的环境背景、生活阅历有关,对于学生产生正面作用的例子。
五、结语
总的来说,将情境教学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教学相结合,会对中职教育的进一步探索提供宝贵的经验。而想要推动情境教学起到更好的作用,就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将教学内容同学生的实际相统一。中职教育目前仍不太成熟,而且由于学生和教师队伍的能力和经验还不足,所以推进的过程会比较缓慢。所以,教师、学生、社会群体需共同努力,将情境教学与课堂密切联系,提高中职学生的整体素养,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提供更好的准备,获得更好的发展。
[1]胡萍,张洪勇.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23):114.
[2]罗露.论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人才资源开发,2015(12):119.
[3]陆玉维.浅析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3(36):141.
关键词:法律基础知识;难题;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0-0115-02
为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工作,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颁布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将《职业道德与法律》列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必修课。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实施了新的德育教学方案。
一、“法律”教学部分面临的难题在新课程中的体现
在法律知识这部分中,新课程的变化必然是教学授课中的一大难题,尤其会面临如下难题。
(一)如何使法律内容教授给学生且在有限的时间内
旧课程(2001年版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知识部分按照教学大纲安排的教学时间为54课时,而新课程(2009年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两部分内容总共安排的教学时间为36课时,其中法律部分不到30课时,仅为旧课程的一半左右。不到30个课时,对于德育课教师要讲授相当于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的内容,并获得预期效果,这简直是天方夜谭。
(二)如何将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教授给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法律知识专业性很强,作为受众群体的中职学生是非专业的,来中职学校之前的学习时期也几乎没有相关的思维训练和知识储备,且在接受法律基础教育之后也是非专业的。对于德育教师将全体学生培养成具备素养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法,且为治国家所需,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
(三)德育教师如何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地传授给学生,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是高度抽象和概括的具有规范性的条文,对于一位德育教师来说,如何使学生产生主动学习的意愿且变枯燥为生动,这将是教学上的挑战。
(四)如何将大而全的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安排,以增强教学的实用性
《职业道德与法律》为全国材,法律部分教学内容大而全,面向所有专业学生,针对性较差。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了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给人“套话多、空洞”的感觉,影响了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教学效果。
二、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解决新课程中的难题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一门融思想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这些特点要求其对应的教学必须在方法上必须不断创新,体现灵活多样的特点。
(一)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教师运用语言向学生系统而连贯地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方法,是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最基本的讲授方法。
德育教师应当了解中职学生最需要和最关注的法律问题,按需讲授。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劳动法、合同法、婚姻继承等。所谓进行差别讲授是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例如:医学专业的学生更关注卫生领域的法律知识,然而药剂专业(营销方向)的学生则更关注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要有所侧重,使对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达到满足,从而使教学效果达到更好的发挥。
(二)教学法在案例中的体现
案例教学法就是把生活中发生的真人真为具体案例,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需要从而引导学生,根据所学内容对案例进行分析、认知与讨论,以实现将理论认知与实践认知相结合的一种引导式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能够帮助教师做到将课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更易于接受。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广泛地阅读大量资料,经过筛选和鉴别,整理出学生感兴趣且符合教学内容相吻合的案例,从而在课堂上广泛实施。这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获益颇深。
(三)教学法中的互动
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视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实现师生互动。互动可以是课内的互动,也可以是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教学法改变了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模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四)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相关的课程内容去做课件,课件中可以包括文字、有趣的图片、形象的音频等。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他们善于去思考。
要想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如准备集文本、音频、动画、视频、图片素材为一体的多媒体课件,通过在教学过程当中适时的播放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思考。
多媒体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多种方式融为一体,给学生带来更多的感观刺激,可以满足不同思维方式学生的需求。学生再围绕案例进行讨论,比如,利用“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节目使学生理解一些法律案例。这样既能巩固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又能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参与作用。同时,要想引起学生的兴趣,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教师可以把难点、重点、板书要点等编制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上使用,这样不但可以省去板书的时间,可以加快课堂节奏,从而还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另外,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中,还可以对启发式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专题式教学法等进行尝试。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应对所有课堂教学活动精心设计,认真组织,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史菁.“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2]雷儒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李茹.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几点认识[J].教育与职业,2010,(10).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62-01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 有机融合 意识 示导
面对着一群思想各异,学习参差不齐的中职生。为班主任,来何面对这一个特殊的群体,怎么来培养学生就业前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情操?怎么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发展形势,了解掌握文明礼仪,很强的法制观念?因此我认为我们班主任应把法律与道德教育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是当今中职学校遵循的教育理念和方针。
中职教育不同意普高教育,教育对象不同,教学目的不同,所以教学手段也要发生改变,要将枯燥的传统式教师灌输说教变为趣味性学生主动接受,中职德育教师就要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有机融合,进一步探索创新教学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一、因人而异,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有机融合
中职生是一个较为特别的群体,要根据中职生自身的基本素质状况,有针对性地确立“立足现状,承认差异“的教育原则。
1.中职学校学生道德素质相对偏低。道德素质偏低的首要因素就是中职生生源的参差不齐。与普通高中学生相比较而言,他们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在初中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养成很好的学习习惯,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缺乏学习的耐心和刻苦钻研的精神是他们普遍的特点。而在他们这个年龄段,由于家庭的庇护,也不了解什么样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复杂环境, 因此形成了道德素质偏低的现象。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只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不求回报甘于奉献。学习中,部分同学不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课上聊天、随意发短信、接听电话、课下不复习、不预习、不按时完成作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生活中不尊重教师、不服从管教、蓄意破坏公共财物、浪费粮食、水电,缺乏节约意识也很常见。校园里,课桌文化、墙壁文化、厕所文化屡见不鲜。学生们缺乏考试诚信,认为不抄白不抄,不抄就吃亏的想法比比皆是。以上的这些列举仅仅是学生缺乏道德意识现象中的冰山一角,如果不加以制止,这种现象会愈演愈烈。
2.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同属于中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是人文修养和道德伦理的具体体现。所谓道德教育是指通过知识的传授从而使人们树立道德意识和道德伦理, 升华道德情感、强化法律观念、规范道德行为的活动。而法律教育则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学生掌握法律技巧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形成法律精神,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法律教育其实就是道德教育的一个分支,它寓于道德教育之中与道德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法律教育是融入了道德教育的普法教育。同时,道德教育又依赖于法律教育的完善。只有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才能更好地树立法律意识观念。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是彼此包含,相互贯通的。离开了道德,法律就无从谈起,离开了法律道德也无法约束。因此,两者有机的结合才是当今中职学校应遵循的教育理念和方针。让知法、懂法、爱法、守法成为每位中职学生具备的普遍道德素养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同时,让有修为的道德修养来指导法律的教育, 从而形成两个环环相扣的教育双赢局面。
二、因生施教,发挥中职生实践锻炼的示导作用
中职生的学习目标与普通高中有差异性,普通高中学生面临的是高考,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因此严谨的教学管理与教学手段有助与学生专心学习,掌握知识。但作为中职生而言,他们面临着就业,他们需要掌握一门熟练的技术,一定的与人交往的本领,所以,教条式的教育方法就不适合中职学生,要因生施教,发挥中职生实践锻炼的示导作用。
1.爱岗敬业教育。生产实践中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指导,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就业观念、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可定期组织参观企业工作流程,让学生明白生产流程,明确自己的工作兴趣所在,从而制定学习目标,产生学习动力。
2.遵纪守法教育。定期邀请法官到企业为学生作法制讲座,并结合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现场庭审,自己组织“模拟法庭”等多种途径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每天早上的10分钟例会上强调学生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行业行规、遵守公共秩序、注重产品质量、注重细节与安全,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了解、学习法律知识,拓展道德素质修养渠道,让学生全方位的接受教育和感化。
3.勤俭节约、吃苦耐劳教育。中职学生平时缺乏吃苦耐劳精神,有乱花钱的习惯,社会生产实践是培养中职学生勤俭节约,吃苦耐劳,艰苦奋斗最有效的良药之一,在企业工厂的长辈,上养老人、下养小孩,他们勤俭节约的美德是活教材,是学生学习的榜样。
4.挫折教育。学生到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挑战,学生没有经历过困苦与磨难,初到企业难免会发生些不愉快的事,经常向班主任、学校投诉,教师及时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让学生了解到生活的甜酸苦辣。
5.诚信教育。在当今诚信教育缺失的社会,只凭课堂说教显然是不够。学生在企业实践,企业的产品琳琅满目,同学们的手机、生活用品随外可见,很具诱惑力。如何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抵制诱惑、做到慎笃,那么社会生产实践中的诚信教育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案例教学法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改革当中新开设的一门课程,是中职教育进行素质教育的核心课程,是对中职学生系统地进行德育教育的主渠道之一。在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下,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也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一改以往“满堂灌”“一言堂”的填鸭子式教学方法,采用一些能被学生易于接受的教学方式,切实增强中职教育的实效。案例教学法就是其中一个较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基本特点
所谓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一个或一组具体的教学案例,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在国外非常盛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实效价值。案例分析教学法,在美国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兰德尔创立,后来,这一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律教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等的教学,并成为举世闻名的“哈佛模式”的一大特色和内涵。其基本特点是:
自主性。案例教学法以学生参与为基础,让学生参与到课程预习、课堂学习和课后总结中,要求学生置身于案例的环境中,真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同身受。与传统接受式学习不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会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答案,不直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引导学生去分析案例,激励和挑战学生自己去寻找案例背后所反映的事情本质,摸索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遇到冲突时,不会直接去平复学生的情绪,而是让学生自己管理情绪;教师犹如一面镜子,不是指挥学生去做什么不去做什么,而是通过一系列有方向、有策略性的过程,运用发问、区分、回应等技巧,让学生看到自己的现状、心智模式,以及限制自己达不成目标的障碍,鼓励学生调整心态,提高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发言表达能力、胆量和快速反应能力,修正行为,达成目标。
互动性。案例教学法与讲课中的举例说明有着本质区别。讲课中的举例说明一般是用来肯定教师讲授理论知识的正确性,主要是为传授理论服务的;而案例教学法最突出的特点是要求师生之间进行互动教学。在上课时,一般由教师随机点名,让学生陈述案件事实并回答问题,同时教师就讨论的方式灵活掌控,不拘一格,随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并回答问题。教师不单纯去追求一种正确的答案,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实践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注重教会学生礼仪、道德和法律上的知识,这些知识都是跟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未来的工作密切相关的。这门课不是为了理论而去教,而是为了实践而去教。本门课的讲课应开始于实践,从实践中提出问题,通过分析问题发现规律,提炼理论,然后使理论回到实践,并应用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一)典型性与得体性相结合的原则
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既传授完教学大纲指定的知识点,又能借助案例实现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关键在于所选择的案例。案例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不但必不可少,而且还决定着实施效果的好坏。因此,案例的选择必须精炼、典型、有说服力,有助于以案说理;同时也要考虑到中职学生的具体情况,案例不可太深奥也不可太浅显,每个案例都要有其自身的应用价值、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例如,上“恪守道德规范,加强道德修养”一课时,讨论“丁丁现象”,丁丁将一位被别人撞倒在地的老奶奶送去医院,还垫付了住院押金,事后老奶奶及其家属却说是丁丁撞的。举这个典型的例子,通过丁丁与老奶奶的家属所表现出来的善与恶的强烈对比,说明道德的内涵和特点。
(二)趣味性和适量性相结合的原则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如果教师不想办法使学生产生情绪高昂和智力振奋的内心状态,就急于传授知识,那么,这种知识只能给人产生冷漠的态度,而给不动感情的脑力劳动带来疲劳。”中职学生普遍文化素质不是很高,又处于生理和心理还不是完全成熟的时期。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有的学生认为这门课的内容枯燥乏味。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就要求教师在列举案例时要注意趣味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趣味性的案例不可泛滥,切忌没有时间去讲解理论点。对于学生已弄懂的知识,教师没必要再滔滔不绝地举大量的事例,这既使学生厌烦,也降低课堂教学效率。
(三)尽量选取时事热点,同时也尽量避开反面例子的原则
中职德育课程的改革要求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做到认知、情感价值观念和运用的有机统一,而要实现这三维目标的统一,就需要在教学中做到与社会上的热点问题相结合。通过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认识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及时引导学生理解和领会党和国家的政策,使学生在是非问题上坚定立场。例如,在讲《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一课时,列举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患重病住院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内容分析三鹿企业破产的原因,使学生明白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基,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但是,在举例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中职学生的认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对于社会的一些阴暗面不能很好地辩证分析,容易偏激,草率武断地以偏概全,因此举例时要尽量避开反面例子。
三、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程序
1.危害症状
稻曲病在开花后至乳熟期发生,主要在水稻抽穗扬花期感病,为害穗上部分谷粒,少则每穗1~2粒,多则每穗10多粒。病菌孢子多在破口期进入,在颖壳内生长,初时受侵害谷粒颖壳稍张开,露出黄绿色的小型块状突起,后逐渐膨大,将颖壳包裹起来,形成比正常谷粒大3~4倍的菌块。菌块近球形,颜色逐渐变为黄绿或墨绿色,墨绿色菌块表面光滑,最后龟裂,散出墨绿色粉末(孢子)。
2.发病规律
稻曲病是由真菌中的担子菌亚门类绿核菌侵染后而导致发病。病菌由落入土中的菌核和附着在种子表面上的厚垣孢子越冬,菌核于翌年的7~8月发育产生子囊壳,壳内产生大量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并随气流传播散落,在水稻破口期侵害花器和幼嫩器官,导致谷粒发生病害。稻曲病的发生与气候、施肥水平、大田管理和品种抗性有密切关系。病菌在24~32℃及高湿的环境下萌发传播。稻曲病菌的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均借风雨侵入花器,尤其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遇多雨、低温,特别是在连续阴雨的天气下发病重。栽培管理粗放,密度过大,灌水过深,排水不良,尤其在水稻颖花分泌期至始穗期,稻株生长茂盛,若氮肥施用过多,造成水稻贪青晚熟,剑叶含氮量偏多,会加重病性的发展,病穗病粒也相应增多。一般晚熟品种比早熟品种发病重;秆矮、穗大、叶片较宽而角度小、耐肥抗倒伏和适宜密植的品种,有利于稻曲病的发生。此外,颖壳表面粗糙无茸毛的品种发病重。
3. 防治要点
3.1加强栽培管理
针对各种品种,适时移栽,使水稻开花期与雨期、高温天气错开。选择合理的种植密度,改善田间小环境,增强通风透光能力,以降低发病率。根据水稻不同生育时期对肥水的需求特性,进行科学施肥、灌水,保证水稻青秆黄熟。氮肥与发病呈正相关,氮肥过多,水稻生长过于繁茂嫩绿,会增加稻株的感病性。在施肥上应施足基肥,早施追肥,增强稻株抗病能力,适施氮、磷、钾,切忌迟施、偏施氮肥。在水浆管理上宜干干湿湿灌溉,适时适度晒田,生育后期保持田间干干湿湿无积水。增强稻株根系活力,降低田间湿度,提高水稻的抗病性。发现田间有病株应及早拔除并深埋。对发病较重的田块,应在收获后进行深耕,把病菌埋入深土下,减少病源。带有病菌的稻草应尽早作燃料,染病的秕谷必须及早处理。
3.2选用抗病良种,严格种子消毒
水稻不同品种(组合)对稻曲病的抗性差异较大。选用抗病良种并选用无病区域的稻种栽培,是防治稻曲病的有效技术措施。一般,籼稻轻于粳稻,密穗型品种重于疏穗型品种。种子进行消毒处理是消灭种子带菌、防止初侵染源的有效措施,而且成本低、效果好。在生产上,一是全面普及强氯精消毒浸种;二是推广浸种前晒1~2个太阳,利用太阳紫外线杀菌:三是用2%~3%石灰水或50%多菌灵500倍液或采用强氯精500倍液浸种12h,捞出后催芽、播种。或用5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浸种24h,然后捞出催芽、播种。
3.3药剂防治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 德育 行动导向教学法
德育教育作为新课改标准中主要教学形式之一,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此同时,这门教学课程也引起了学院的高度重视。为了促使德育课程教学在中职学校顺利展开、有效进行,促进学生健康、和谐的成长,促使学院可持续发展,在教学中,如何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课堂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显得甚为重要,势在必行。下面笔者就来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来谈一下行动导向教学的具体评价方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 明确行动导向教学法。
所谓行动导向教学法,并不是指某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它是由一系列的教学技巧,教学手段有机组合的教学方法总称。其首先起源于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德国,然后逐步推广,走向世界,就我国现在中职教育的教学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行动导向教学法将会是引领其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行动导向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对中职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学生是主动的、积极的,课堂是学生掌控的,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在教育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人本思想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被诠释得淋淋尽致,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面促进学生发展的教学目的,对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新型教学媒介,利用行动导向教学法,将教学内容、学生学习目标以及学生学习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相长。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的主体地方被突显出来,学习兴趣提升了,从而学习效率也提高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主动参与教学,与同学交流合作,增大了学生之间交流的机会,提升了同学之间的友谊,促使他们在团结合作的学习方法下,更好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开发。同时,学生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调动了参与、动手的积极性,促使全体同学都能够参与,更能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二、分析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应用的可行性。
1.教育教学的客体-----教科书
就职业道德与法律这一门教学科学教学设计来看,旨在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及美好道德,它是中职学院培养学生德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学院通过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教学课程,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对学生今后的就业、创业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职业道德与法律者这门学科的设立,为社会输送健全、高尚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教学主体----学生
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是关系到教学顺利开展、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所在,中职教育面对的教学群体,是一群中职生,他们有其自身特有的思维模式以及认知事物发展能力、思维能力等等。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形势单一,教学课堂完全是由教师掌控,学生只能被动、消极地参与教学,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低下,教学效率也提不上去,因此,借助行动导向教学法进行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势在必行。
三、 探析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应用的评价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学者通过引入特定的情境,促使学生仿佛身临其境,感受故事情境,教师再伺机引导,促使学生主动参考课堂,从而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行动导向教学手段。在借助情境教学中,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的时候,要善于选择合理、科学的教学案例,将教学目的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
借助案例教学法来组织学生教学,通常有几个步骤,首先是教师的选材,这是进行教学的第一个环节,是关系到案例教学法运用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教师选择案例在选择、设计教学案例这个环节中,选取的案例要充分体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教学题材。其次,设置科学、可行的教学任务,为了促使学生积极性的提升,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教师在设置教学任务时,一定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思维模式以及认识事物的规律和特点,制度科学、全面、可行性的教学任务,最好能够从学生身边着手,以学生实际生活经验为题材,组织学生学习。再次,在课堂活动这一教学环节中,教师要善于利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教学模式,按照一定的分组方式,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通过选定小组负责人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主动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团结合作的精神,突显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最后,总结归纳阶段,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应该先组织学生自己评价,针对自己所学的内容,学习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然后教师再逐一针对性点评。
2.模拟教学法。
所谓模拟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在某一特定的教学环境中,围绕固定的教学主题,进行创建、模拟的教学活动,并指导学生通过教学活动总结、归纳,领悟教学内容,学会教学方法的一种教学手段。在模拟教学法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围绕科学、正确的教学主题,进行情境模拟再现是模拟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组织学生集体围绕某个教学内容,教学话题进行讨论,广开言路,结合大家的意见,在学生头脑中掀起风暴,进行分析、整理、再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通常我们又称为畅谈法。
四、 总结。
就职业教育教学的过程来看,行动导向教学法,作为一类新型的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具体教学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是促进学院德育能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乃至今后的教学过程中都将会是主要的教学手段。
参考资料
[1]史文生.论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功能与其发展[J].教育与职业2010(33)
关键词 法律素质教育 高校 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李玉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一、法律素质教育内涵分析
“素质”一词在教育界的含义主要是指人在先天禀赋结合后天影响、教育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一般来讲,学术界将素质分成三类:一是身体素质,指人们感知、运动、神经等身体器官,尤其是大脑等在结构和机能上的综合特点的稳定呈现;二是心理素质,指的是在人们身体素质的基础之上,通过教育的作用和环境的影响,借助学习等实践活动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三是养成素质,是指人们在适应和选择环境、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综合的、稳定的社会品质,养成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最高层面,法律素质正是养成素质之一。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
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1.1重视度不够
有些学校认为中职类学校只是在培养职业技能类人才,学生掌握技能的高低和学校设置的专业会决定学生毕业就业率高低;所以,部分学校只重视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却忽视了对学生法律与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和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质量的提高。
1.2教学模式过于单一
有些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模式过于单一。部分学校虽然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但是有些任课教师却仍然使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有的教师不能依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教学补充、整合,只会照本宣科;有些教师不会运用行业中鲜活的案例进行教学,导致课堂教学脱离了中职教育的实际,教学内容与企业、行业、专业相互脱节。由于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听课状态,所以所属学生不了解企业、行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在无形中降低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1.3考核评价手段过于单一
中职院校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考核评价手段过于单一,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忽视建立健全考核学生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机制;当前,主要以考试形式评价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并未依据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综合评定学生,因而无法准确、客观地反应出学生的真实情况,致使学生的真实表现与学校的评定结果间存在较大差异,给企业录用优秀人员带来了巨大困难,该种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2.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有效性的措施
2.1强化认识,增强教师责任感
作为职教学校的德育教师,我们必须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急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规律,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并将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受社会欢迎的人才作为检验学校办学质量的标准。
2.2创新教学模式
中职学生具有好动、好奇心强等特点,教师可以运用学生好探究、好动的心理特点,提取《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引导学生避免违法犯罪、提升人格魅力的内容,将其设计成贴近社会焦点或者贴近学生生活的鲜活案例,指导学生扮演各类角色以体验现实生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最后讨论典型案例,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好互动,创造良性学习氛围。例如在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这节课之前,可以记录学校教学楼、宿舍、图书馆、食堂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也可以选用《道德与法制》栏目中关于荣辱不分的典型案例资料。《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教师可以设计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真实性的案例,引导学生扮演各类角色,深化情境体验,进而引发学生的思想共鸣,帮助他们理解文明礼仪的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密切联系职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识,获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2.3强化考核方式
为了客观真实地考核评价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中职学校应鼓励教师、学生、学校共同参与教学考核,建立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日常言行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和课堂考核联系在一起。例如积极参加案例角色扮演和课堂讨论扮演的学生,可以给予堂考核项目加分,而对于有据可查的、乐于助人的学生,可以给予言行考核专项加分等。该种减分项与加分项的全方位综合考评模式,可以密切联系学生的日常生活,帮助学生在校期间体验一言一行的重要性,调动他们学习本门课程的积极性,督促他们学好向善,引导他们准确感受和认识设置《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重要价值,使他们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社会道德的优秀人才。
3.结语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 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微课程;中职德育;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实效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5-0110-02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在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下,微课程教学法被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中。今年,笔者有幸与本课题主持人苏老师合作,一起参与了“微课程教学法在中职课程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的探索 ,在所教班级中分设实验班和对照班级,分别应用微课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对比两组班级的测试成绩和对实验班级学生进行访谈以验证微课程教学法是否对中职课堂教学有效性有提升作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究、分析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中职学校教学实践的可行性。本人主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为例,将微课程教学法应用于其中,通过对实验所获得的数据和反馈结果进行研究,以期由点及面地找到提高中职德育课堂教学有效性的些许方法。下面就本人在实验探究过程中得到的一些体会及启发略加整理,希望能为改变中职课堂教学现状寻找一种新的、有效的途径。
1 微课程教学法应用于中职德育课的必要性
1.1 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每学期,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总会遭遇实际教学时数少于计划时数的矛盾,这时,大量的教学内容就要被压缩或简单化,而实施微课教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课时紧张的问题,有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比如,《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善用合同办事”框}的计划教学时数应有2课时,但实际教学时数只有1课时,而这部分内容多又繁杂,所以我事先将合同的概念、必备的条款等众多知识点用Mindjet MindManager思维导图软件绘制出来并以微课形式有序、直观地呈现在教学平台,便于学生更快地学习整合新旧知识,完成知识目标培养。微课时间短、内容精,可以很好地做到既有内容又有形式,节省课堂时间的同时也节省教师的精力,成倍地提高课堂效率,并激发学生的联想与创意,形成系统的学习和思维习惯。
1.2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作为一门公共基础文化课,《职业道德与法律》与其他德育课程一样,在学生心目中一直都是说教的、空洞的,并不十分受中职生欢迎,课堂上沉闷乏味的情形实属常见,采用微课程教学法,对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具有重要作用。微课,可以是教师声情并茂的知识点讲解,也可以是一段具有针对性的视频,其多样化的形式可以更多地关注学生内在的情感体验,促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产生探究的欲望。例如,笔者在讲授《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八课“增强证据意识”框题时,就将几种证据串编在一个案例中,由学生自演自拍成一段视频微课资源,上传至教学平台让学生观看,由他们亲自来判断并在学习平台上留下自己的断案依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课堂教学,避免了枯燥的讲授、案例的堆砌罗列。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中通过自己的探究获得知识点,变被动灌输为主动获取,印象必定深刻,从而得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3 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
微课程的制作可以帮助老师更好地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教学技能。微课形式新颖,制作有简单有复杂,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既可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积累、共享和交流,又可提升教师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还可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能力。以笔者自身为例:从开始接触微课,不知如何做微课,到自己熟练做微课,中间也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学习和磨练。如搜集有关微课程教学法的各种先进教育理念,开展适合自己的草根研究,不断转变自己的教育教学科研的模式和观念;在专门的微课网上借鉴别的老师的微课资源,下载相应的微课制作的软件,向专业老师请教学习制作微课的方法,这些都使我自身获得了一定的提高。此外,通过反复观看自己录制的微课找到自身教学的不足,抑或把微课上传到互联网上,让更多学生或同行通过观看指出我们在教学中的缺陷,不断地提高自己教学业务水平,促进教师个人专业发展。
2 微课程教学法的原则
2.1 以学生为中心
新的教育教学改革一直倡导增强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作为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要做到一切以学生为本,微课程的设计也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从学生生活体验出发,设计微课。从实验的两组班级的课堂教学实践来看,学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与他们的个人生活体验越密切,学生理解接受就越快也记得牢固些。因为这些生活体验是学生学习知识的着力点,并且构成了学生新的认知基础。尤其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更加强调学科知识与生活经历的紧密联系。所以,在设计微课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生活经历,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例如,我将春晚小品与一周立波秀关于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的话题制作成一段微课视频,应用到教学中,让学生去分析生活中的一些怪像:老人倒地,路人不敢扶,怕被讹上;有人遭遇危难,好心人出手相救,却被认定为肇事者……通过学生的讨论可以发现,他们有的是亲朋好友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是周围邻居遇到过,甚至有的还是亲身经历过。这样一来,学生就很容易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也更容易接受老师所讲解的知识。而未用该微课资源进行授课的班级,学生对于道德之美的感受就显得过于苍白,容易停留在传统的老师纯粹空洞的说教上。
2)以学生原有的知识为基础,整合微课教学资源。学生每一次的学习行为都是建立在原有的认知基础之上的。为了提高微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设计微课的时候一定要对学生原来的知识进行梳理,并对新旧知识点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分析,科学地预设微课教学的内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新旧知识,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通过知识的迁移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要有完整性
微课的特点是短小但目标明确,短小并不代表不完整。德育课的微课一方面在结构上要有完整性,即在结构上必须包括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还需要配套的练习和反馈。另一方面,微课所呈现的知识内容也必须是完整的,即微课的内容是某一个完整的知识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微课的作用。
3 微n程教学法应用在“职业道德与法律”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要重视学生的反馈和引导
当微课资源在教学平台后,教师要统计学生的观看人次,统计分析学生的参与程度。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积极地参与进来。就实验班级参与的数据来看,它是呈一个急速上升的趋势。从刚开始的寥寥无几,到后面几乎全员参与,得益于教师及时采取了适当的监督及奖惩措施。比如,将平时的学习过程与本学科最终结业成绩挂钩,用习题自测、小组交流的方式让他们协作探究,用积累经验值换积分的方式鼓励他们多参与多发表意见。其次教师制作微课程时要设计适当的问题,不能因为录制现场没有学生就省去提问的环节。适当地提问,给学生留一些思考的时间,能引起学生思考,引导学生学习。当然,这些问题也要像在课堂上的提问一样精心设计,层次多样化,才能达到效果。
3.2 微课程的内容要精选
微课不是全堂课的浓缩,它应该是在充分分析学情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以突出重点或突破难点为目的。中职德育的微课程应该注重课前预习新知、课上内化提升,而不是把微课制作好了只在课堂上放一遍,让学生自己观看,充当老师讲授的替代品,更不是一次性使用完就深藏闺中的“小家碧玉”。微课的内容应该大于形式,制作微课要先考虑内容是否适合学生,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接受,是否接近教材,而不是把精力全部都放在制作花哨的形式上。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教学改革也面临着新的局面,微课程作为新事物,我们要明白它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学生的学习,它与传统的德育课堂是相互促进的。微课适应了微时代数字化学习趋势,突破了传统课堂教学教师主讲的模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教学中,解决了学生自主学习时知识跨度大的问题,实现了学生主动探索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提升自我成长的需求。随着微课程教学与传统媒体教学的不断融合,必将不断提高课堂效率,在中职德育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微课程教学法的运用研究是一个延续性的、有待深入开展的课题,今后笔者还将持续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