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17:01: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道德与法治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1.缺乏学习目标和动力,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的接受者大多都是中考之后的落榜学生,这些学生在家长和社会的眼中被普遍认为是“失败者”。这种过于极端的看法和评价很容易使学生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导致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迷失自我。在学校中失去了进一步学习的动力,缺乏自我提高完善的积极性,对自己正在学习的领域和即将从事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长远的职业规划。而且即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在工作中也会抱着一种“混口饭吃”的心态,不会将某些必须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落实到自己的职业活动之中,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2.行为上自由散漫,法律意识欠缺
随着国家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对学生过于迁就,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没有及时跟上,使得中职学校的学生在行为上普遍比较自由散漫,没有感觉到应有的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致使学生法律意识逐渐模糊。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中职学校本身在教育内容和管理手段上未能及时跟进,或者说是作用还不够明显,力度还不够大,远远没有达到匡正学生行为、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程度。
二、加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几点措施
1.创新德育教学手段,找准切入点
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创新教育方式和手段,找准教育的切入点。首先要摸清学生的思想动态,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着力提高学生的自信心。要让他们知道中职教育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习信念,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次要以专业社会实践为契机,深化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教育的重点在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是以熟练掌握某一门技能为目标,成为专门的技术性人才。在中职职业道德教育中也要结合这样的特点,从学生的专业社会实践开始,就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尽早地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并一直坚持到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最后老师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
2.加强法律教育力度,提高针对性
首先要提高法律教育课程的比重,从根本上重视法律教育。一个好的职业者前提必须是一名守法者,这样他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才能为正。中职学校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和法制观念,以法治校,形成一种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其次要注意净化学校周边的环境,给学生提高一个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消除各种违法乱纪隐患,切除其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要发挥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宣传,给学生灌输一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多个不同角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
从教育内涵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的传授,使学生树立一种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而法律教育则是指通过传授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并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职业道德角度可以服务于法律教育,而法律教育又能促进职业道德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贯通的关系。在中职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用职业道德教育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教育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三、结论
精神赡养实乃应有之义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现阶段,中国虽然存在多种养老形式,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将占据主要位置。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自然也主要是来源于家庭的,并且这一部分来源于家庭内部的精神赡养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精神赡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精神赡养应以亲自履行为原则,并且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述出来,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关键词:情境教学;中职;运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是中职教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学生职业观的构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教育模式偏向于理论知识的教学,比较功利化,缺少对于这部分内容的传授。所以,德育教育并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教学效果不佳。根据许多实践经验可以得出,情境教学法应该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在课堂上适度穿插教学情境,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现今中职课堂教学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情境教学方法,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的互动中来,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是值得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定义
按照一般的定义,情境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选择合适的情境教学法,结合中职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认知规律,通过借助外界的工具和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形象、生动的具体场景,让学生有更加深刻的学习体验,对教材内容有更好的理解,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学生的情感,创设宽容轻松的教学气氛[1]。
二、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意义
(一)提高教学效率情境教学法能够解决一些教学上的困难,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为主要目的。目前,中职教育注重书本教学,缺乏系统性的知识构建。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这块,一直没有充分的重视,课堂教学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存在着教师不用心、学生不耐心、内容单调空洞等现象,学生缺乏积极性。针对这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用情境教学法,可以明显改善这些现状,打破传统式单调沉闷的节奏,利用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好的激发学生的情绪体验,使得教学活动不仅仅是知识的传输,更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过程。如何在教学中选择适合学生的情境、加入一些生动的案例、探究合作模式,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关键[2]。(二)带动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提高因为中职学生通常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差、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社会状态缺乏认真的思考,所以导致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比较困难,也难以感受到课程的精髓。而利用情境教学模式,可以促进学生加深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教学内容同自己的实际相结合产生一些更加深刻的认识,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精神境界,让学生真正获得思想认识上的提升。
三、如何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一)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情境的构造在课堂中,教师应当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职业态度为出发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让情境更加直观化,让学生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总的来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需要一个宽松良好的学习氛围,掌握教材内容,让教材知识生动化,变得更加容易接受。例如,在教学“塑造良好职业形象”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一些当代的先进人物,如王进喜,他虽然是平凡的工人,但他作为第一代石油工人,身上具有顽强的吃苦敬业精神,鼓舞着一线的石油工人,开挖出中国第一口油井。通过相关的视频资料可以直观反映这种职业态度,向中职学生展现一种精神品质,在学生阶段就拥有崇高的职业理念[3]。(二)创设故事情境来强化认识和教材内容相关的生动形象的小故事,能够消除学生的厌恶感,活跃课堂气氛,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小故事。并且在学生了解过程前,主动提出一些小问题帮助学生去思考,同故事相结合起来。之后进行相关的讨论,再加以教师相应的评价,帮助学生解决思考难题,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提高思维认知能力。(三)创设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情境为了建立轻松愉快而富有竞争性的教学氛围,可以加入一些竞争性的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课堂,如小组学习、有奖竞猜、朗诵会、辩论赛等形式。当然除了一些常规性的比赛方式之外,还可以不断加以创新,使用更多的教育手段。在学习和活动中给予学生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生的进步。这样积极的情绪将会产生正面效应,促进教学质量的改进[4]。
四、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情境教学法虽然是一种推进课堂效果的良好方法,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还是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所以,情境设计方案应符合一些既定的要求:首先,情境设计问题难度合适;其次,情境内容足够充实;再次,情境设计的问题不能和学生的能力产生太大的差距。在情境设计过程中,要尽量与教材内容产生紧密的联系、反映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与社会热点内容相契合。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从时间角度考虑,应当选择最近几年的热点事件;(2)从选择角度来看,应当选择一些在学生承受范围内的典型例子,对于学生能够起到示范作用;(3)从情境设计的人物角度来看,应当尽可能选择和学生所处的环境背景、生活阅历有关,对于学生产生正面作用的例子。
五、结语
总的来说,将情境教学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教学相结合,会对中职教育的进一步探索提供宝贵的经验。而想要推动情境教学起到更好的作用,就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将教学内容同学生的实际相统一。中职教育目前仍不太成熟,而且由于学生和教师队伍的能力和经验还不足,所以推进的过程会比较缓慢。所以,教师、学生、社会群体需共同努力,将情境教学与课堂密切联系,提高中职学生的整体素养,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提供更好的准备,获得更好的发展。
[1]胡萍,张洪勇.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23):114.
[2]罗露.论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人才资源开发,2015(12):119.
[3]陆玉维.浅析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3(36):141.
1.病症
玉米纹枯病主要危害玉米叶鞘、叶片、茎秆和果穗,最初多由基部叶鞘发病,从下而上逐渐扩展,典型病症为在叶片、叶鞘或苞叶上构成不规则的云纹状病斑,边缘呈深褐色,病斑逐步扩展,包围叶片和叶鞘直至枯槁。茎秆受害后期组织松软崩溃,植株极易倒伏,而果穗受害经常形成腐朽,使果穗秃顶,粒重降落,影响玉米质量和产量。环境湿度大时,病斑上可见白色菌丝体,病部组织内或叶鞘与茎秆间常产生褐色不规则的颗粒状菌核,菌核成熟后极易掉落至田间,越冬后成为翌年初侵染源。
2.水稻纹枯病发生的规律
一般从水稻的分蘖期开始发病,先危害叶鞘再侵害叶片。初发病时,在近水面的叶鞘上产生暗绿色水渍状的小斑,像开水烫了一样,以后逐渐扩大成椭圆形或云纹状病斑。病斑边缘褐色,中部淡褐色或灰白色。叶片上的病斑与叶鞘上的病斑基本相似。天气潮湿时,肉眼可见病斑上长出象蛛丝状的菌丝体,以后菌丝体集结成紫褐色籽粒状的菌核,易脱落,纹枯病属真菌病害,是一种喜欢高温高湿的病害。在气温22度以上,相对湿度在97%以上开始发病,但以25-31度、湿度饱和时发病最重。一般在水稻分蘖期开始发生,孕穗前后为发病高峰,乳熟后病情下降。在菌核残留多的老病田,以及偏施氮肥、秧苗生长过密、通风透光差、长期深水等情况下发病重,特别是在水稻封行到灌浆期,如遇高温、连续阴雨,病害将严重发生。受害稻株因部位不同,损失差异很大,病害在稻株上扩展部位越高,造成的损失越大, 禾本科,属须根系,不定根发达,穗为圆锥花序,自花授粉。一年生栽培谷物,高30~100厘米。叶二列互生,线状披针形,叶舌膜质,2裂。圆锥花序疏松;小穗长圆形,两侧压扁,含3朵小花,颖极退化,仅留痕迹,顶端小花两性,外稃舟形,有芒;雄蕊6;退化2花仅留外稃,稻瘟病是危害水稻最严重的病害之一,流行年份,一般减产10-20%,严重发生减产可达40-50%。水稻生长期叶片受害严重时成片枯死,有时虽不枯死、但新叶不易伸展、稻株萎缩、不能抽穗或抽出短小穗,抽穗期穗颈受害严重,则造成大量白穗或瘪粒。
3.防治措施
防治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栽培方式不同,设计出不同的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很好的防治效果。从整体上采用IPM策略,以对付稻瘟病菌的易变性和抗药性为重点,采取轮回滚动利用抗病品种,大力推行种植多个基因源的品种布局或混合种植技术,控制肥水,调解和改善微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拮抗微生物的作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轮回用药、混合用药、分阶段用药,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实现防病、高产、优质综合效益。
3.1选用抗病品种,水稻对纹枯病的抗性是水稻和病原菌相互作用的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的结果,水稻植株具蜡质层、硅化细胞是抵抗和延缓病原菌侵入的一种机械障碍,是衡量品种抗病性指标,也是鉴别品种抗病性的一种快速手段。
3.2消灭菌源,打捞浪渣
育秧播种时,一是施用土壤灭菌剂;二是改稻草覆盖为防虫网或无纺布覆盖,减少幼苗感染纹枯病菌,移栽本田彻底打捞浪渣,减少菌源。浪渣带出田外集中晒干焚烧,铲除田边杂草,及时拔除田中稗草,防止有病稻草回田。
3.3合理密植,加强水肥管理。(1)在用水上采取前浅、中晒、后湿润的原则,避免长期深灌或晒田过度,做到浅水分蘖、够苗露田、晒促根、肥田重晒、瘦田轻晒、浅水养胚、湿润长穗、不过早断水、防止早衰。(2)在用肥上应施足基肥,及早追肥,氮肥、磷肥、钾肥相互配合使用。不要集中施用过多的氮肥,避免过早封行。(3)在栽培上要做到合理密植。在保证基本苗数的情况下,因地制宜放宽行距,改善群体条件,降低田间湿度,减轻发病。
3.4加强水肥管理。为了防止水稻纹枯病的发生,应抓好以水肥管理为中心的栽培防病措施。(1)在用水上采取前浅、中晒、后湿润的原则,避免长期深灌或晒田过度,做到浅水分蘖、够苗露田、晒促根、肥田重晒、瘦田轻晒、浅水养胚、湿润长穗、不过早断水、防治早衰。(2)在用肥上应施足基肥,及早追肥,氮肥、磷肥、钾肥相互配合使用。不要集中施用过多的氮肥,避免过早封行。(3)在栽培上要做到合理密植。在保证基本苗数的情况下,因地制宜放宽行距,改善群体条件,降低田间湿度,减轻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