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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01 17:01: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篇1

我们伟大的祖国已经进入了有计划的国民经济建设时期。我们的党和政府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法则的要求,已经决定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这就是:“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有步骤地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继续进行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正确地发挥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作用;保证国营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稳步增长,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正确地体现了我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恰当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法则的要求,并完全适合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情况。它是我们遵循总路线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指针。

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规定,我们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同时要相适应地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这样,我们的国家计划既抓住了经济建设中的决定环节——着重发展重工业,又掌握了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原则。

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就要首先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以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因为只有发展重工业,才能保障我们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国防的巩固,使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获得技术装备,给农业集体化创造物质的和技术的条件,使社会生产不断上升,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所以,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决出环节,只有抓住了这个环节,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才能顺利地“发展生产,保证需要”。

我们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只是把重工业当作重点,当然不能因此而完全忽视轻工业,而应该把重工业和轻工业按照正确的比例结合起来,在发展重工业的同时也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建设重工业往往要三、四年以至七、八年才能发挥投资效果,国家资金如果过多地积压在重工业的建设,就会使国家的资金周转不灵,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轻工业不能发展,也会引起国家积累资金困难和日用品缺乏等严重现象。我们适当地发展轻工业,就不仅可以适当地满足人民对日用品的需要,而且可利用轻工业中积累的资金来发展重工业。所以我们在工业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要保证重工业的增长速度大于轻工业的增长速度,同时要使重工业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的扩大再生产的速度相适应,并使轻工业的发展速度和人民购买力提高的速度相适应。

我们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当然要把建设重点放在工业上面。但是工业的发展是不能和农业分开的,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发展了农业,增产了粮食、棉花、甘蔗、油料等,才能保证工业原料的源源供应,满足工人和城市居民对商品粮食及工业品的需要,同时也才能扩大工业品在农村中的销售市场,并从农业方面积累工业建设的资金,促进工业的发展。如果农业发展迟缓,工业就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所以要实现国家工业化,必须使农业有相适应的发展。

交通运输业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的需要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运输能力不足,就会妨碍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有时生产了大批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因为运输能力不足,就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满足不了人民的需要,同时也就影响了工农业的发展。并且交通运输业对于全国人民政治上的团结、文化上的联系和国防的巩固,也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这样多民族的大国中,它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我们的经济建设,必须注意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

商业在我国过渡时期有相当大的作用。我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各种经济成分,主要是通过商业来相互联系的。我们收购农产品和销售工业品都要通过商业。我们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和小商品经济在生产上和销售上的领导,也要通过商业,通过价格政策来实现。所以我们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利用商业,适当地扩大商业,特别是扩大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以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上面说来,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一方面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另一方面也要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只有这两方面有适当的配合,我们的经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的经济建设不能孤立地进行,经济建设还必须和其他各种建设事业,如国防建设、政权建设、文化建设相互配合。国防建设、政权建设、文化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而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必须有一定的政治条件,需要其他建设事业为它服务。先说国防建设,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能提供我国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国防的巩固,又能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免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威胁。再说政权建设,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工业的发展,将愈益巩固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我国人民民主的巩固,又是我国经济建设能够胜利进行的有力保证。文化建设也是一样,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就给经济建设提供了必需的干部和科学技术等条件。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在发展重工业的同时,要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而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也要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时,也要加强国防建设、政权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篇2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对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的现象,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国防教育片面地理解为战备教育,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我国周边还是比较安宁的,没有“敌国外患”,进行战备是无中生有,认为国防教育没有现实意义;二是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认识模糊,认为只要我们把经济搞上去,我们国家就强大了,甚至认为,现在是和平建设时期,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国防教育需要花费很多经费与精力,是“纯消耗”、“扯后腿”的一项工作;三是把国防建设简单地看成是军队建设,认为参加国防建设乃是军人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应该对持有这些偏差观点的人从现在开始就培养其“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意识以及国防意识、国家安全意识。

国防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技能、国防法制、军事理论等多方面。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国防教育的内容还很不规范,缺乏针对性。在国防教育中,对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对干部学什么、群众应了解什么、学生应掌握什么等,都未做明确规定,缺少针对各个层次和对象的规范化教材。许多地方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时,习惯照抄照转上级的宣传材料,并不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教材,使教育内容不能够针对本地情况进行教育,无法达到教育的目的。更有甚者,很多人把国防教育等同于近代史教育,一说搞国防教育,就把一些近代历史图片制成展板拿到街上摆一摆了事,还出现了基层国防教育办公室不注意收集、整理发生在身边的国防教育材料,没有长期教育计划,只有上级要求时才去临时找材料的现象,使得国防教育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大。

尽管《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要求各个地方政府机关、企业、学校要在自己本单位的经费预算中开列出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要的经费,但是对于国防教育活动经费如何预算,怎么分配国防教育经费比例,经费保障的具体数额等,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有些地方党委、政府把全部的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对经济建设投入力度大,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却十分有限。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对国防教育的重视程度,然而,很多地方却普遍存在着领导重视的经费就多,领导不重视的经费就少,领导想要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的随意现象。例如,有些地方国防教育的经费只有几万元,平均到每个人头上只有几分钱,而有些地方却有每人好几百元的现象。有些地方虽然把国防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适当增加。无法落实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必然有碍于国防教育活动大范围、经常性的开展。

全民国防教育对策

加强国防教育,是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际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局势变得更加微妙和复杂。随着世界安全局势与世界格局发生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斗争也变得异常复杂。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因而更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来求发展。但是,我国周边环境以及国际环境并不稳定,特别是一些西方人士提出的“中国”,更是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面对复杂而又深刻变化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安全环境的严峻挑战,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开展国防教育,就是要引导全体公民充分认清目前国际形势,明确我们所面临的潜在威胁,加强国防观念,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从而万众一心地搞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我国国防威慑力、遏制力和赢得现代战争的能力。”[3]国防教育作为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国民国防意识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对全民的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才能更好地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为捍卫国家和,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保证。加强国防教育,是提高国防精神的重要途径。

精神是一个国家的脊梁,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国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要增强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而国防意识中最基本的则是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所需要的各种精神。国防精神是国防意识的集中表现,突出体现在培养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爱军尚武的奉献精神和自强不息精神、艰苦奋斗精神、民族团结、抗洪精神等方面。培养国防精神历来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形成积极、深刻、理性的国防观,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教育,有利于激发人民的爱国情怀,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国防教育关系国家的兴衰强盛。加强人们的国防教育,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国际形势,充分认清国防建设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增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忧患意识。对青少年国防精神的培育,要突出体现革命英雄主义和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教育,以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广大青少年,使其树立不怕苦不怕累的吃苦精神,弘扬不怕牺牲勇敢顽强的民族精神。应通过全民国防教育,转化每个人的思想,提高全体公民对国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增强人们爱军尚武意识,从而形成人人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的良好局面。加强国防教育,是提高国民国防素质的有效途径。国民的国防素质是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则首先要从教育入手。加强国民的国防教育也是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全民国防教育大纲》规定:“国防教育是一项旨在提高公民综合国防素质的全面系统教育,其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不仅能够使人们增强国防观念,而且能使人们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技能,锻炼强健体魄,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国民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建设。这是其他教育内容和形式难以替代的。#p#分页标题#e#

篇3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篇4

[关键词]交通运输 经济发展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到来和发展,作为服务与社会化生产的交通运输业,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极大地提高整个运输业的能力和工作质量,改善国家各经济区之间的运输联系,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

一、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增长与交通运输业发展通常是相互影响的,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会带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一般来说,如果国民经济增长对交通运输业的拉动作用大,那么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就小,反之亦然。因此,可以把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增长之间的“推动效应”和“拉动效应”的关系分为三种情形:当“推动效应”大于“拉动效应”时,表明这一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交通运输业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即运输供给小于运输需求,交通运输业发展滞后,应该加速发展;当“推动效应”与“拉动效应”大致相当时;表明这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交通运输业发展是相适应的,即运输供求基本平衡;当“推动效应”小于“拉动效应”时,表明这个国家或地区运输需求不足,应优先发展经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应适当减慢,以求得交通运输业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这种规律性变化是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变化的反映,也是运输体系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发展与完善的结果。

在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服务业发达的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工业化及相应的对地域条件的要求给人口分布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人口转向连接原材料产地和工业基地的交通路线,这对各类经济活动和人员输送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美国交通运输的发展

美国认识到进入一个新的 21 世纪保持拥有世界上最优秀的运输体系的重要性。 2000 年,美国运输部颁布了《 2000~2005 年战略规划》。按照这一战略规划,新世纪的运输体系将优先保证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要向国际延伸,以智能化为特征,实现个性化服务,营造一种创新开拓和科技导向型的运输发展环境。

美国将支持经济增长作为国家运输系统最基本的目标之一,并把运输业的合作、创新经营和财政健康定位到整个战略的重要主题,认为它们对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此,运输部将努力做到:充分考虑建设与维护运输体系的成本和风险;使现有系统的运输效率最大化;坚持激励创新的贸易规则与标准;通过及时分析信息来改进系统;加速新技术的应用。

四、对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的启示

1. 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取决于硬件,更取决于软件

美国运输业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80 年之前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发展阶段――硬件和运输企业发展;1980 年之后以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输政策体系为主的发展阶段――软件发展。运输业发展离不开道路、铁路、桥梁以及运输工具等交通运输硬件设施的发展,但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定规模水平以后,运输业展的重点应从硬件建设转向软件建设。只有通过软件建设和完善,才能够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等硬件发展的优势,保证运输的安全、高效、舒适和便捷。目前我国交通应该注重运输业“软件”发展,通过运输组织和管理的改革,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发展,建立安全、高效、经济的综合运输系统。

2. 运输业发展过程中应恰当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

政府在运输业发展方向、路径和结果上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运输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我国政府对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规划起主要作用是正确的,但是为了提高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今后应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要注意发挥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各自优势,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

篇5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军校教学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关于怎样通过教学管理改革培养创造性军事人才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创新;军事院校;教学管理;创造性军事人才

军事院校的基本任务是为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培养人才。教学是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是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指院校中对教学和学术科研工作进行引导、组织、协调、监督、奖惩的过程。它决定着院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发展方向和质量水平,是院校各项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院校基本特征的体现,是院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协调教和学关系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军事院校的目标是培养创造性军事人才,“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教育环境对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必须有富有创造意识的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的管理,富有创造理念的教学人员兢兢业业地进行教学,富有创造精神的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并由此构成一个管、教、学三者协同合作的内部环境。因此只有把培养创造性军事人才这个目标融入教学管理中,才能不断深化教学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新时期军事院校的进一步发展。

1军校教学管理的现状

作为国家和军队的重点建设对象,现阶段军校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施都已得到明显的改善,教学管理也已经由过去的单一、片面、低效率逐渐转变为现在的高效率全方面的教学统筹管理。然而,目前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例如指导思想部分滞后于军队创造教育的要求;教育管理形式与创造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思想观念上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管理理念方面“人治意识”过重,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方法上时紧时松、随意性、盲目性大,协调配合不够;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或“学生的主观作用”等问题。因此,纠正教学管理的偏差,完善教学管理是保证院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2创造性军事人才的特征

作为新时期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创造性军事人才必须具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政治方向,是创造性军事人才进行创造性军事活动的不竭动力和前进的方向;复合的知识结构:复合的知识结构是创造性军事活动的基础;全面的智力结构:智力结构是创造性军事活动的核心。主要表现在:敏锐的观察力,科学的记忆方法,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丰富的想象力,鲜明的个性特征等;此外创造性军事人才的个性特征还包括好奇心强,对复杂奇怪的事物会感受一种魅力,兴趣既广泛又专一,具有艺术上的审美观和幽默感等。

3创新教学管理与培养创造性军事人才的措施

3.1坚持与时俱进,在教育思想观念上求更新。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教学管理改革的关键所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一书中指出:“教育既有培养创造精神的力量,也有压抑创造精神的力量”。因此,教学管理工作要在更新思想观念上求突破。

3.1.1确立教育创新的观念。

在军队院校创造教育的教育管理指导思想中,明确创造教育管理的主动性、情景性、开放性等特点,积极营造适合创造性军事人才成长的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创造教育下军队院校教学管理的特点、内容、原则和方法,彻底根除旧的教育理念的影响,在保证人才发展符合军队建设要求的同时,还应充分注重个体发展的需求;正确理解物质与精神在创造教育中的作用,将创新教育管理植根于学校建设的基础,通过心理内化机制,提高管理绩效。

3.1.2确立管理创新的观念。

逐步改进军队院校教学管理方法,多渠道多方式地配合创造性军事人才的培养。军队院校教学管理的改革要实事求是,针对性强。对于制约军队院校创造教育的因素,必须从根源上加以遏制。例如教师重科研轻教学,学生对自身的发展缺少压力等现象。对学生的管理要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合理利用奖惩机制,彻底消除不求上进的思想。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公正严格,在具体的工作和学习中建立求真务实、民主平等、团结合作、充满军队院校独特魅力的校园氛围,通过规章制度的内化,将规范渗透到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形成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制度的良好习惯。在管理中坚持德法并举的原则,形成有形管理与无形自律相统一、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协调、管理者接受被管理者监督与被管理者参与管理相结合的教学管理模式。

3.1.3确立从严治教的观念。

依法治校,从严治教是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本保障。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探索如何依法施教、依法施管、依法执纪、依法培养良好的教风、学风的方法和途径。克服凭主观意识抓教学,凭经验抓管理的习惯做法,树立依法管理本身就是按照规律办事、就是科学管理的观念。只有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才能逐步培养严格的教风和学风,才能使教学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2加强队伍建设,在塑造育人形象上下功夫。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要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强化各级领导依法治教、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意识,教员按纲施教、严谨求实的教风,干部依法管理、言传身教的形象,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良好氛围。

3.2.1树立领导和机关服务育人的形象。

各级党委、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到教学第一线,调研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行政管理上,严密组织、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在研究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问题上,应先听取专家组和群众的意见,按照教学规律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教学组织和管理上,要密切协调、相互配合,避免政出多门,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

3.2.2树立教员教书育人的形象。

教员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力量,教员的言谈举止对学员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教学实践中按纲施教、严谨治学,才能保证教学和人才质量不断提高。因此,要规范教学办公秩序,规范言谈举止,为学员做好表率,形成从严治教的良好教学氛围。特别是中青年教员,要加强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条令意识、军人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3.2.3树立教学管理干部管理育人的形象。

管理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质量的培养。管理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新育人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要熟悉教育理论、教学制度、教学要求、教学对象。加强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既要“想管”、“愿管”,更要“会管”、“善管”。在教学管理中,要坚持教管并举,疏堵结合,努力提高管理效果。在组织实施教学中,要严谨细致、求真务实,发挥好教员与学员的桥梁作用。在日常管理中,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当好标杆、树好形象,切实发挥“一线带兵人”管理育人的重要作用。

3.3实施科学管理,在提高教学质量上见成效。

军队院校教育和院校建设是一门科学,既有部队建设的一般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何在军校教学管理中既要保持军校的严肃性、纪律性又要不断创新教学管理方法,培养创造性军事人才以适应现代化军事斗争的要求,这就成为现今军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难题。因此,我们必须掌握教学管理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动态性、周期性、规范性和适应性等特点,将这些鲜明的特点时时处处灵活地贯穿于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教学工作的发展。

3.3.1建立正规的教学秩序,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

在教学实践中要以条令、条例、《院校教学工作条例》、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建立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指导思想,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评估标准,考核制度等,确保各项教学活动有条不紊、标准正规,使全体教学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教学管理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体现管理的教育性,促进学员德、智、军、体的全面发展。并通过教学过程中的一些创新性实施,激发学员的创造性潜能。这就要求在教学管理中要遵循教学基本规律,围绕教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促使教、学双方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思想、知识、能力等各方面向高层次转化,促进学员军政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教学活动正规有序地进行。

3.3.2加快现代化教学建设,创新教学方法。

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完善教学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改进教学方式,从以讲解教材、传授知识为主的封闭式教学逐步转变为以开拓思想、发展能力为主的开放式教学。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学员的的学习兴趣,使学员的学习态度由“要我学”逐渐转变为“我要学”。在教学方法方面可以通过设计性实验,增加学员的动手操作机会,不断激发学员的创造性思维,使教学过程与科研相结合,真正做到教学科研两不误。

3.3.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教员、学员、管理者,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要求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员的主导作用,确立学员的主体地位,强化管理者的组织谋划、决策引导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学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引导,使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锻炼自我获取知识和创新知识的能力。只有充分发挥教学管理过程中三者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才能有效地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创新是创造性军事人才的主要特征。创新也是军校教学管理改革的必经之路,只有创新,我军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才能占领世界新军革的“制高点”,才能实现战斗力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增印.中外军校管理发展异同及发展趋势[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3,(1):16~18

[2]郝建中.浅谈学员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现状及原因[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报,2007,(2)106~107

[3]吴进国.《论军事创造力开发》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4]许丽玉.在大学生素质评价中突出创造力及其相关因素,《江苏高教》,2000年第5期

[5]阳仁宇,王强.创造性军事人才的本质特征及培养策略[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1,(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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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测绘;信息化

Abstract: Land management have a certain role in all aspects of society, and the mapping for land management in the basic dat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ol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land management, and analysis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nd management; mapp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较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多样化,同时土地浪费,人地矛盾等问题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正确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各业(农、林、牧、工、渔)综合发展的需要,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见土地调查、土地评价);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见土地法规);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在土地管理中,一般会运用到数理统计、运筹学、线性规划和重力模型等专业知识。随着土地管理的发展和计算机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在对土地要素的属性数据统计为主要内容向土地空间分析方向发展。我国土地规划与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测绘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规划和管理领域

在土地管理中,测绘是必不可少的。测绘的成果数据是各项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此外,测绘还能为经济建设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测绘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彼此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国土资源管理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重点就是确保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以及利用每一寸土地,同时由于国土资源管理具有高度的组织性、权威性和纪律性,也就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对于所使用的一些测绘资料、数据以及其它地理信息在科学性和精确性上都有着极高的要求。

1.确定土地的归属权。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其中所使用的一些基础性文件就包括地籍图,而地籍图的获取则必须通过测绘工作来完成。

2.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由于缺乏真实、可靠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地籍资料而造成当事双方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而最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则是在上级政府部门与当地双方法人代表共同在由测绘工作所提供的更加精确的图文信息资料上进行协商,并且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

3.解决土地变更的问题。由于土地是一种稀有的资源,所以它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伴随着土地在使用面积上的变化以及不动产的增减、更新和归属权的变化,都需要测绘工能够及时的提供更加准确、详实的土地资料信息。

4.国土整治与开发。粮食的人均占有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粮食的产出则于耕地的多少密切相关。所以必须通过测量,确保农耕用地与人口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

在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过程当中,测绘除了应用在土地管理外,还应用在其它领域。它不仅能够为城乡规划、环境监测、水利以及国防建设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综合性基础资料,而且还可以对一些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等进行监督和控制,所以可以说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当中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

三、运用现代测绘手段增强土地管理能力

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就是以GIS、RS、GPS为代表的测绘技术和测绘成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与此同时土地管理也进入了数字化的时代,完善土地资源空间基础构架、建立土地资源利用信息系统、地籍信息系统在内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并且与其他专业进行资源共享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测绘工作则是确保所有的这些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建立起来的可靠保证和重要基础。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测绘工作中的应用为国土资源信息获取、处理以及分析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证。同时,也为土地资源的管理、决策以及开发利用方面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服务。总之,利用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建立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实现测绘产品信息化以及测绘服务信息化,在促进土地资源开发和管理利用的同时也使测绘工作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得到了充分发挥。(一)全球定位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土地测绘技术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新技术,其特点是以最快的速度确定各测量点的物理坐标,改善测绘精度。由于GPS采用静态工作模式完成测量等操作,因此,不需要点与点间的通视条件就可以完成高精度的测量工作。如果采用GPS-RTK技术,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定位结果,还能够获得厘米级的测绘精度。目前,GPS-RTK技术主要应用在工程放样、地形测图、地籍测量等多个领域,以成为获取土地空间数据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运用GPS技术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工作。由于GPS测量结果是三维地理数据,经坐标变换和数据格式转换后即可很容易的实现数据共享与地理信息的无缝结合,避免了传统测绘方法在多次清绘、转绘中带来的误差。(二)遥感技术(RS)。遥感技术(RS)包括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的处理、提取和应用技术,目标信息特征的分析与测量技术等内容。它具有全天候、信息丰富、信息获取速度快、多光谱特征等优势。其30 m-0.61 m范围内的测绘数据均可在各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随着遥感技术分辨率的不断提高,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三)地理信息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最初主要用于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规划有关的土地信息系统(LIS)。因而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构建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资料参考。利用GIS技术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可将空间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完整地结合,从而实现图形与数据的一体化和数据的分析、管理与输出操作等。(四)3S技术。3S技术的有效结合,是未来土地开发管理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目前,3S技术主要是以GPS为数据源,由野外调绘得到的遥感影像为参照,利用GIS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然后对各地状况进行标注,从而直接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任务。另外,也可以将遥感资料通过数字化软件处理或直接在GIS中数字化处理后导入到数据库。通过发挥GPS、RS、GIS的各自优势,快速准确地获得土地变化信息和高质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最终构成完整的、实时的、系统的、动态的土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保证土地开发管理所使用数据的准确性。3S技术的结合使用,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促进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统一化。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领域不断延伸,传统的行政管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工作需求,所以急需对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改革,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促进科学管理,提升测绘工作的质量,确保其应用的可靠性。另外,在充分利用测绘的技术和测绘成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保障的同时,还能有效地提高领导者的决策能力。总之,只有将现代化测绘技术应用于建立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上,强化测绘工作的服务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以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才能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真正意义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刚,罗高测绘新技术及其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科技信息2011年第5期

2、杨兴叶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第20期

3、邓晶,张孟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功能探讨测绘科学2007年第7期

4、安波强化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服务功能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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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是世界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又是世界国防科技工业开始历史性大调整的一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提出对国防采办最高管理决策部门和国防基础设施的大调整方案,到达理顺关系,趋利避害、精简机构、裁员增效之目的。在重点开发国防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增强武器装备的作战能力的同时,都在谨慎地压缩军队规模、优化兵力结构、减少装备采购数量、放慢大型研制计划速度。这次跨世纪调整改革已成为当代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最基本特征。

1997年12月,美国国防部提出《国防部改革倡议》,日本公布了《国防采办改革计划》,俄罗斯通过了《2005年军事改革构想》,法、德两国同于1997年通过了《共同防务战略构想》。显然,在这些改革中,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也成为人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事实上,美国国防部拥有直属科研机构138个,其中51个试验鉴定中心、87个实验室。国家还有726个联邦实验室,主要从事航天、微电子、新材料等与国防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研究开发。国防研究开发经费5年来都高达每年600~700亿美元,约占联邦政府的总研究开发经费的70%左右;美国有六分之一左右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受雇”于军方,每年要从事2万多项科学研究。如此庞大的人力物力从事与国防有关的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很低,其产值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究其原因,主要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国防科技成果没有及时转化,国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脱节的情况相当严重。妥善解决研究开发合同中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其中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第二部分介绍这一管理政策下的产权界定;第三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料权(含版权、技术秘密权等)的管理政策。

二、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产生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的发展过程

二战以前,美国国防部投资的研究与开发(R&D)合同绝大多数都由军方管理的实验室与研究机构承担,军事战略需求作为国家考虑的基本战略方针,因此,在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中,对其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和分享并没有引起人们关心。

二战以后的三四十年间,国防部投资的R&D项目不断增加,与联邦实验室、大学和工业界签定了大量合同。除了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执行国防部的R&D合同也像其他为公共利益执行农业部、卫生部等的政府合同一样,引起了政府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都在研究和制定各自的专利管理政策。美国政府在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希望制定一个执行政府投资的R&D合同中有关专利权管理的统一政策。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进步逐渐成为世界局势的主流,军民融合,把“军用和民用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制定出执行政府R&D合同中的专利管理的统一政策,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国防建设的历史机遇。

(一)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一阶段———争论阶段(二战期间~六十年代初)

60年代以前,美国国防部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专利管理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发明专利,包括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采用权利政策(titlepolicly),即发明的专利权归国防部所有,同时承包商拥有免费使用权。美国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发明专利一般也采用权利政策。对其他不涉及国防安全的发明专利,采用许可政策(LicensePolicy),即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许可国防部为国防目的拥有免费使用权。对虽涉及国家安全,但在与国防部签定合同之前,承包商独立对发明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与政府签定合同只是完成进一步的开发应用时,则采用许可政策;此外,对承包商与国防部分摊成本的合作研究项目,一般也采用许可政策。其他部门对美国政府合同中产生的发明专利权究竟采用权利政策还是许可政策,一直各行其是,争论持续了20多年。

美国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等一些部门支持专利权由承包商拥有、政府免费使用的许可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政府投资往往不够R&D所需的全部费用;

(2)承包商在政府投资前已在设备及人员培训上投入大量资金;

(3)以拥有专利权为激励,有利于吸引技术实力强的承包商参与政府合同,否则,可能使这类承包商拒绝参与政府的合同;

(4)鼓励承包商将自己已有的技术用于项目研制,可以降低研制成本;

(5)鼓励承包商对政府合同项目进一步研究开发时进行风险投资。

美国经济界的人士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经济学规则,而极力支持权利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二次付费问题:承包商如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公众使用该发明时需要二次付费。第一次是政府代表纳税人对R&D项目进行的投资,第二次是在商业应用中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2)政府投资的R&D合同大部分由大企业承担,允许其保留专利权,将使新技术向少数大企业集中,造成技术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特别不利于小企业参与竞争。

(二)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二阶段———执行灵活和统一的方针阶段(六十年代初~八十年代初)

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了第一份总统专利政策声明,对政府投资所产生的专利权归属采取了统一的灵活政策:即政府获得专利权能证明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时,即由政府获得专利权,否则专利权都由承包商保留。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认为专利权由政府获得的政策过于强调和偏袒了公共利益,而且满足公共利益是个很难实现的目标,公众利益往往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分不开。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通常要求保留其专利权。此外,不同团体代表的公众利益往往是相互抵触的,安全和环境就是如此。因此,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强调与承包商的积极合作,使发明专利尽快商品化和维护公平竞争,因而尽可能地让承包商拥有专利权。经过十年实践,证明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既较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又调动了承包商的积极性。1973年8月发表的尼克松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基本上是肯尼迪总统声明的延续。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政策的第三阶段———促进发明商品化的阶段(八十年代以后)

在美国国防部的R&D项目中政府是主要投资者。然而在八十年代之前,政府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只有一小部分被商业应用。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1959197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NASA合同产生的1200项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后,商品化率为16%,而由NASA拥有专利权的3500项发明中,商品化率只有1%。上述数据反映了这样两个问题:(1)政府合同产生的许多发明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2)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这些发明的商品化。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商品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也面临如何促使发明专利迅速商品化的问题。政府和国防部都越来越认识到,政府对专利权的控制是发明商品化的主要障碍。为此,美国政府对专利管理政策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改,修改的目的旨在推进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在商业上的充分应用,并促进政府与工业界在研究开发中的合作。

1.第一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于1980年,形成贝赫多尔专利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权。因此,这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合同,从而促进发明专利商品化的。美国358万家制造企业中,雇员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8%,允许小企业保留专利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美国国防部对小企业国防承包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其研究开发军用项目的转产贷款和补助金政策、提供50%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帮助建立小企业技术发展署等政策。美国国防部和能源部、宇航局、核管会等政府部局还参加了美国著名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计划),以加快小企业利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

2.第二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3年2月总统训令,要求政府各部局在大多数情况下,把专利权留给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和赢利组织。这里指的大多数情况包括:

(1)胜任R&D的承包商是唯一的;

(2)承包商与政府共摊成本的合作研究;

(3)承包商在承担R&D前已投入了大量经费、人力和设施。

当然,对国防部而言,把专利权留给大企业和赢利组织的重要前提是:

(1)发明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2)发明具有提高工业生产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潜在价值;

(3)承包商通过保留专利权,应比政府能更好地进行发明的商业开发。

3.第三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4年11月签署颁发第98620号公法。该公法实际上是1980年的贝赫—多尔修正案的进一步修定,以使政府专利管理政策更加统一,更加有利于推动发明的商品化。进一步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把保留专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有私营大企业。以前不少国会议员反对国有私营大企业保留专利权,以免形成不公平竞争,只同意国有私营小企业和大学保留专利权。根据这一次修正案,美国管理核技术研究的能源部部长D.P.霍德尔于1985年2月签署了能源部新的专利管理政策,使能源部所有的国有私营大企业都享有保留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的权利。

(2)把专利使用费留给承包商“自由支配”。承包商因许可使用发明取得的专利使用费或收益,除扣除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等外,其余额将成为承包商的自由支配资金,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向发明人提供报酬。如果余额超过承包商年度研究费用预算的5%,则超过部分的75%上缴国库,其余25%仍为自由支配资金。这次有关使用费的修改比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灵活,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想把这笔钱用在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和把更多的技术产业化、商品化。1986年《联邦技术转让法》规定,专利使用费的15%应付给发明人,其余用于科研、开发和培训工作。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的产权界定

经过美国联邦科技委中会下属的专利政策委员会的深入研究,认为从1963到1973年总统的多次声明使政府有关部局的专利管理政策基本趋向一致,比较好地推动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保护了政府和承包商的权益。之所以如此,主要得力于合理的产权界定。

所谓产权界定主要是指所有权界定,其次还指在所有权确定以后,参加产权运作的各方的权益界定。产权界定是管理政策中一项基本任务。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对所有权界定的主要原则有:

(1)有利于鼓励工业界参加政府投资的国防研究开发工作;

(2)有利于促进承包商将国防科技成果商品化;

(3)确保国防部对政策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拥有充分的控制权;

(4)能充发满足国防部发展武器装备的需求;

(5)保证国防部不会因不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发明专利而遭受经济损失;

(6)有利于促进自由、公平竞争,以降低研制开发成本;

(7)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防部执行专利管理政策时的费用。

(一)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原则

通常,由国防部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主要指涉及国防安全的重大发明专利或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它包括:

(1)按照法令或者通过总统授权,由情报或反情报部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此类活动的安全;

(2)经国防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更好的保护国防利益;

(3)主要使用了武器发展计划和核动力推进计划中的设施所产生的发明专利。

上述(1)、(2)、(3)项通常在发明向国防部报告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如果决定保密则专利权由国防部拥有,如果决定不保密,承包商可以对发明提出所有权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考虑由国防部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即

(1)政府投资且主要研究与生产设备由政府提供;

(2)承包商在美国境外,或在国内但受外国政府的控制;

(3)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要求提出专利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或已保留专利权后又自动放充的。

(二)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1、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承包商的权利

(1)承包商拥有可以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

(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许可证;

(3)经国防部批准,承包商有权转让上述性质的许可证;

(4)国防部认为承包商没有迅速使该发明商品化时,可以撤销其非独占、免费使用许可证,承包商有权对撤销其许可证的行为提出上诉;

(5)承包商在执行研制开发合同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可以侵权使用其他美国专利,被侵权人一般只能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由政府负责赔偿;

(6)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补偿要求。

2、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权时承包商的义务;

(1)承包商应定期报告发明使用情况;

(2)承包商应采取措施,避免国防部采购包含政府投资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产品时也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承包商在做出发明后二个月内,应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保护措施,同时还可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经国防部审定,如满足如下条件,国防部应批准这一要求:

(1)如果国防部有关部门认为,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比由国防拥有专利权更能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

(2)在有关共同投资、分摊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中已约定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3)能够证明承包商在执行政府合同之前已投入巨额资金或已购置重要设备。

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有利于鼓励具有很强技术实力和资金雄厚的承包商参与国防部的研究开发合同,有利于对国防部的研究项目进行“转民”。开发时的风险投资。事实证明,美国33.3%的大企业和52.4%的小企业如果没有有关保留专利权的政策,他们绝对不会为国防利益而参与国防部中那些共同投资和分瓞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显然对国防部而言,可以在武器装备生产中免费使用该荐技术,但对政府而言,在其它为公众利益使用该技术时就存在二次付费问题。也就是说,在国防开发时政府已经代表纳税人负担了一次付费--国防研究开发投资,政府为公众利益使用该荐发明时,必须进行二次付费--专利使用费,这将使使用该技术的社会成本增加了。但如果该技术能很快进行商品化,社会收益也将增加,经过社会收益一成本分析,如果在某些领域,收益明显高于成本,承包商保留专利权将是有利的,那么就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1、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拥有的权利

(1)国防部在武器系统研究开发、生产中拥有优先使用、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免费使用权;

(2)国防部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和有效的介入权,即为更好地保护国防利益,对保密解密、实施转让和优先使用等有审批权。如果承包商滥用独占权而有损军转民或商品化时,可用介入权进行限制;

(3)拥有指定他人为国防的目的免费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但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发明时,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

(4)有权监督承包商定期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使用情况。

2、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的义务

(1)为充分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应对发明人的受损进行公平补偿;

(2)当承包商在开发和应用中的收益小于成本时,应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赔偿。

篇8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他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运输业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成为独立的物质生产领域,是从19世纪初随着铁路,轮船的出现才形成的。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到来和发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作为服务与社会化生产的交通运输业,以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立足于社会。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极大地提高整个运输业的能力和工作质量,改善国家各经济区之间的运输联系,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组织旅客和货物运输,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又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为优良的交通运输和通信联络,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各地区潜在的资源,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能起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青岛的黄岛开发区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青岛市政府投入了四十多亿人民币对其进行开发,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可是来投资的客商却不是很多。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因为交通不方便。当青岛市政府决定修建交通要道后,黄岛便开始出现了经济的繁荣。

任何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地区间的分工交流,都是以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联系为前提的。即首先是建设道路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只有具备了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才能进行地区(或城市)开发和把国民经济的各个基地联结起来,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反之,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短缺会导致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使经济发展出现徘徊和不必要的消耗,阻碍其发展。

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有一个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的时期,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其主要原因是原料的运进,市场的开拓,都需要由与之相匹配的运输业。美国从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为铁路大发展时期,铁路作为路上运输的主要方式,它的优点是通达性强,受自然条件限制小,运量大以及价格低廉,从而得到了迅速发展。1926年美国铁路网建设达到阶段性顶峰,总里程达40.8万公里。之后,随着运输技术的进步,运输需求的变化,公路、内河、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美国拥有24.5万公里铁路,650万公里公路,4万公里内河航道,44.8万公里民航航线和36.3万公里输油气管道,形成了综合运输能力强大的交通体系。总的来说,美国的运输系统相对国民经济发民而言是超前的,他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建设中,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并有一定的储备能力,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如果我们对越来越多的新型运输方式进入运输体系的现象加以考察,就不难看出这种现象是竞争和取代效应的结果。新的运输方式以它特有的优点吸引一部分运量。由于可供使用的运输方式增多,选择性增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连接的可能性增大,这就使运输供给能够更准确,更灵活地适应越来越高的运输需求,这些规律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我们将一个长时期的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作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社会发展初期经济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稳定,各地区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即现在所说的以第一产业为主,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即加工工业领域)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如媒、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量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客运方面提出了高速、安全、舒适、方便的更高要求。由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

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经济上的劳动分工导致了地区劳动分工。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WTO将为我国经济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从而使我国的运输事业也得到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挑战和更多的要求。

加入WTO有利于运输行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运输行业的改革;有利于激发运输行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入世后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各种物资的运输量必将大大增强。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资源分布不均,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等原因,入世后,必将形成比现今更为强大的人流和物流。然而,国内许多地区的交通运输通道已经饱和,这成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严重影响了地区个体发展速度和国家的整体优化进程。如我国铁路就存在通运能力十分紧张,路编组站能力严重不足,管理体制落后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入世后建设和规划运输体系,将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总体中首当其冲的位置。

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协调好两者的亲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篇9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注:这方面的见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则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注: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灭。

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则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权力时须依严格的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对他人财产权进行不适当干预;二则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他项权利人在顾及国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获得公正、必要的补偿。

名义上,我国现行法基本上仅涉及土地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即称,该条例的规制对象为土地征用。(注:该条例颁行于1982年,现在仍然生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地”而发生变更。(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这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不甚明确。若依通说,“国家征地”应理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因为它引起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依现行法的规定,则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未规定“征收”,而只规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经施行过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规定了“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亦明确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现行法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他人土地权或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强制性剥夺,但这种强制性剥夺须以存在公共利益为条件。公共利益具有较为广泛的范围。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即其适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军事工事可因特定军事目的已完成而无存在的必要。在此情况下,是否无需将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征收而是对他人的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征用,并非无考虑的余地。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应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将土地征用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实,是物权和土地立法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二、土地征收的性质土地征收为国家凭借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这正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所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队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另外,“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径给予补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基本特征(注:可参考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但是,从土地征收的发动到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的过程看,土地征收不仅仅只具有这两个基本特征。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宪法》、《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应当承认,国家为社会管理的需要,须行使行政管理权,土地管理亦不例外,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如果从部门利益出发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则有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及权利保护的不力。对土地征收性质予以重新审视十分必要。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土地征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禁止滥用土地征收权。

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无土地征收可言。而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非容易。现行《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可说明立法已开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持谨慎的态度。如何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是立法的一个任务。而由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仍然生效,如何协调法律法规的效力对土地征收来说有其现实意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即使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可通过立法原则及技术解决,对“公共利益”、“国家建设”与“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的理解和解释,将会对土地征收产生影响。有学者主张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国家基于发展商业目的的事业,不得适用征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公共利益和经济政策间作严格界定,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十分必要。根据经济政策,需要使用农民土地的,应采用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而不再实行现行的征地制度。(注:孙宪忠:《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公共利益与土地征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土地征收行为目的应具有公益性,即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和公益性相联系,且公益性是强制性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所有权”的体现。我国并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是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展开的。在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由其内部成员构成。集体财产权的实现,既是其自身财产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其成员财产的实现。土地征收既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涉及其成员的利益。承认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可以将因实施经济政策而引起的土地开发排除在土地征收之外。这对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具有现实意义。以此为基础,还可以说,土地征收权具有专有性,只有国家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企业和公司等经济组织不能以实施经济政策的名义进行土地征收,亦不应通过国家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

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便是土地征收争端解决机制,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土地征收争端发生时,如果政府的终局裁决不能使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则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的权利。问题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以什么途径寻求救济?

宪法对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确认,要求对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国家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方面有权行使其“最高所有权”;另一方面,“最高所有权”的行使应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进行,否则即构成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与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相悖。如以建经济开发区为名草率征收大片良田,而因经济开发区最终未建致使良田荒芜。滥用土地征收是对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未能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的体现。为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除了需对征收土地的目的进行严格限定外,似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其他措施。(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前段规定,“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土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前已述及,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仅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其他原因。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并不能导致土地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的确,有许多学者主张土地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且土地征收争端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注:如在台湾地区,土地所有人如对于政府征收其土地而引起补偿数额争端时,应以行政争诉程序解决,而非审理私权的普通法院所审理。可参考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不过,虽然公益性和土地征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是强制性的基础,但强制性与行政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必要的因果关系。如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时的土地购买请求权,虽具有强制性,但并不能否定该请求权的民事属性。(注:台湾地区民法为平衡邻地所有人因须容忍土地所有人使用其地之不利益,规定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实际上,在土地征收上,也有不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法例。(注: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以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法律或法律的原因进行,且该法律对损害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公平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及对原土地所有人与他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的一体保护,要求土地征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亦如此。另外,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为开端的土地征收,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及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土地征收时,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其说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结果,还不如说是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使得土地征收的后果具有物权性。土地征收补偿金的确定,与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不如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之,以既能保障不同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实现,又能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

从土地征收行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权利的专有性、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强制性、土地征收的补偿性和土地征收后果的物权性的意义上说,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

三、土地征收与物权变动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在于它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对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的干预或剥夺,一般构成对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近代以来,这一观念受到了挑战。土地征收使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移于国家之手。土地征收权的核心,在于不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土地。土地征收权与土地所有权冲突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征收权对土地所有权排他性的否定。

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实际上是使不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构成物权的变动。探讨土地征收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可进一步认识土地征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影响,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时所涉及到的物权法上的问题。从广义上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及内容的变更;而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变更则是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使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由集体变为国家。土地征收时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国家取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而集体丧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征收也会引起征收土地物权内容的一些变化。就土地征收而言,被征收土地上物权的消灭是相对的消灭。

土地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不要求具备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即须为有处分权人所为,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及须经登记。且因是之故,因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权,为不经登记即可取得。其中的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不依原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由国家强制力介入便可发生物权变动,且物权的状态亦已明确,不经登记并不妨碍交易的安全。(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以下。)经土地征收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实际上已为实践所采。“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物权变更,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变动具有不可逆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一经征收其所有权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作以下处理:(1)按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2)“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这一概念虽已为生产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取代,只具有历史意义,但这并不影响对因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不可逆性的探讨。

对土地征收需对其目的进行严格限制,以防土地征收权的滥用;而对土地征收目的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上述对经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处置方法,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应该是存在征收土地的需要再进行土地征收,即先有需要后有征收。如土地征收达一定期限不予使用,则按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使用,不免产生征收土地后再寻找用地者的嫌疑;而“借给生产队耕种”的情形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不能将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因与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结果颠倒。因征收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不可逆性不是没有疑问。

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不可逆性,意味着国有土地总量的增加和集体土地总量的减少。为避免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及维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必要的静态平衡,当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达一定期限或征收土地后不以原目的使用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时,能否恢复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并非无考虑的余地。另外,土地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应是征收土地前就设定了的,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及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公共利益为国家和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在物权变动上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时,能否考虑既能保证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又能维护及促进公共利益的办法呢?(注:如上文所说的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分离。再如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了保留征收制度,即举办事业将来所需的土地,在未为需用以前,预为呈请核定并公布其征收的范围,禁止妨碍征收之使用。这对我们应该有所启发。)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除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外,还涉及土地他项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是否、能否引起土地他项权利的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中,抵押人可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土地征收的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后,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成“虚权”。抵押权为一种期待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消灭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土地征收后如何处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和抵押权的关系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将是抵押制度的一个难题。土地征收后,集体土地地上权、租赁权一般也消灭,同时也会涉及到对地上权人、租赁权人的补偿问题。这在下文会有所述及。

四、土地征收引发的主要问题客观地讲,土地征收的社会影响具有两面性。如果土地征收权行使得当,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促进土地资源更加有效地利用;但如果滥用土地征收权,则构成对集体及其成员财产权的侵犯。土地征收法律规则的完善及正当程度对土地征收本身有重要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化及法律秩序的有序化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背景下,重视对土地征收引发的主要问题显得必要而又紧迫。

土地征收的补偿性问题目前还未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考虑。“土地补偿费”应是农地地价的直接体现,而农地地价则为农地所有权在未来年期收益的资本化区域平均价格。由于农地市场的不发达,如何确定农地地价,使其趋于客观、合理需要一个过程。就集体土地的地上权和租赁权而言,土地征收的补偿涉及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特别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紧密联系,进而言之,也许可以说,集体土地的市场化过程,也是土地征收日益完善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如何起到积极的作用,既能促进土地征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能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值得认真研究。

直到现在,土地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户)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尽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就业和安置以市场为导向而有多种途径有其可行性,但并不能否认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村的失业保险功能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林毅夫、海闻、平新乔主编:《中国经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虽然在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但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等仍然是被征收了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其成员的重要生活保障。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确定标准,应从如何维持社会保障所要求的生活水平出发。实际上,这也是在维护农村的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完成,农村的公共利益也不容忽视,否则会助长城乡差别。

“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容易确定;而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则可能引起争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事实上的虚位,(注: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可能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端。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端应由物权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