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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6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

篇1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投资者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一项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一般较长,不准备随时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企业合并形成,也可以通过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前后是否形成一个新的会计报告主体,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按照投资形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类:按照定性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定量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这些不同分类方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企业合并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对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进行详细说明。合并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定性标准”都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定量标准”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续核算方法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资形式”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标准”非合并取得的投资可以划分为:1.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于1没有“定量标准”;对于2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对于3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小于20%。当第1种情况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或者第2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时,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当第3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一)合并取得

    1.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合并取得

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一直是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专业人员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来了解财务会计信息。自我国颁布新会计准则之后,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较大的调整,这就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阐述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1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含义

自我国《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长期股权投资被定义为:企业在生产与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来向某个单位进行投资,以此获得相应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单位的股东,此时股东也就根据自身持有股份的比例来享受相应权利的一种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就是期限较长,不允许股东在工作中出售股权。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很多种,据总结,形成方式有:可以由企业相互合并而形成;可以通过现金、证券、债务投入等方式而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非流动资产,它主要包括一个企业对其自身的子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其中,这种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并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若是企业的子公司是被投资单位,那么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如果企业的合营企业是被投资单位,那么企业可以与第三方来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如果企业的联营单位是被投资单位,那么企业的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被投资单位产生较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类型与核算方法

2.1 L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类型

首先,根据企业投资前后形成会计报告主要的完成新来进行分类,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成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并取得,另一种是非合并取得。其次,根据投资的方式可以分成将长期股权投资分成三种类型。再次,根据投资的定性标准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成四种形式。第四,根据投资的定量标准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厂三种类型。最后,根据投资的核算方法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成两种类型。我们对所有类型进行综合分析,在这些分类之间都存在着相应的对应关系。企业在进行合并的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合理分为三种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其中控股合并也就是企业与其子公司的报表合并,它的根本性特征也就是企业对子公司有一定的权利,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控制子公司,其控股比例达到总控制的一半以上。

由上述,根据企业在投资前后能否形成新的会计报告来分类,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取得与非合并取得两种类型。我们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可以根据投资的形式将合并取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同样的控制条件下企业进行的合并;二是在不同控制条件下企业进行的合并。上述的定性标准也就是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力,定量标准也就是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份在50%以上,此时所采取的核算方法应该是成本法。非合并取得也就是企业并不是通过企业合并来取得的投资,此时非合并取得的投资按照定性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企业与第三方可以对作为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进行控制;其次,企业可以对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联营单位产生较大的影响;最后,企业并不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影响与控制。在其中,第一种并不存在定量标准,第二种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在20~50%之间,而第三种的定量标准是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在20%以下。如果企业与第三方对作为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进行控制时,或者是企业对所谓被投资单位的联营单位产生较大的影响时,那么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也就是权益法;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产生任何影响或者没有掌握控制权时,那么所采取的的核算方法也就是成本法。

2.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3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3.1 合并取得

3.1.1 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1.2 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 非合并取得

3.2.1 当“投资形式”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按付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二者中较大者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2 当“投资形式”为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结束语

通过上述,我国颁布新会计准则之后,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以此较大的调整,这就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产生较大的争议。因此我们对其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分析,根据各种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核算方法,从而准确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会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需要不断对其确定方法进行研究与确定,以此保证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参考文献

[1]钱莹.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02).

篇3

为规范企业投资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1月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重新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旧准则对投资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和分类,而新准则对投资未进行定义和分类。从旧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旧准则规范的是企业全面投资行为,而新准则仅仅规范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因此,本文仅就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范进行比较。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最大差异是: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而旧准则未进行区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作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来加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其初始成本的确定按照交易方式来加以确定。一次交易实现的,其初始成本包括:(1)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对合并成本产生影响并且其金额能可靠地计量,也并入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二)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当企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完全相同: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1.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增加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者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旧准则在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补价时,对当期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只有在收到补价时才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新准则无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都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3)旧准则在确定以非货币易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强调的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从确定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繁简程序来分析,新准则比旧准则要简单得多,特别是旧准则换出资产收到补价时更加复杂。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无论是债务人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还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在确定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都有影响;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2)新准则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的是公允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的是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1.尽管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更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旧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有控制时采用权益法;而新准则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在这一方面刚好完全相反。3.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定,而新准则未进行限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差异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程序,除了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以外,其它核算程序完全相同。

新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账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无论比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是大还是小,其间的差额均通过“股权投资差额”账户进行核算,并分期进行摊销;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旧准则把采用权益法核算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按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规定为时间性差异,并视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而新准则由于差额仅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产生,且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未作规定。3.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而旧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比较基础差异

新准则分别以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确认以公允价值作为比较基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减值确认以现值作为比较基础。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旧准则以可收回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判断标准的差异

旧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有无市价提供了判断的标准: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四个方面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未提供判断的标准,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判断标准,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差异

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信息披露主体的侧重点来分析

新准则侧重于披露被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而旧准则侧重于披露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

(二)从披露信息的形式来看

旧准则侧重于披露可计量的会计信息;而新准则侧重于信息本身的质量特性。

五、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协调

篇4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康熙公司于2009年2月lO日自公开市场买人乾隆公司1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160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万元。康熙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不能对乾隆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64000000

贷:银行存款 164000000

税务处理: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计量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如果没有追加投资,处置该项股权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16400万元。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如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2]2009年3月,康熙公司通过增发6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乾隆公司10%的股权,按照增发前后的平均股价计算,该60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04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康熙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4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假定康熙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不能够对乾隆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4000000

贷:股本 6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40000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税务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相同。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四)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2)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即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一致。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换人投资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换人投资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确认损益。

[例3]乾隆公司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1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40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如果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则还应将价部分计入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96000

贷:投资收益 96000

税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换人投资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一致。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其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不同。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该项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时,按计税基础扣除。

二、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投资损益的确认与税法差异会计处理: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例4]乾隆公司2008年1月1日以800万元的价格购入康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康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乾隆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乾隆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1所示。

(1)2008年取得投资时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030000

贷:银行存款8030000

税务处理:2008年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相同,均为803万元。

(2)2008年从康熙公司取得利润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70000(9000000×3%)

贷:投资收益 270000

税务处理:2008年从康熙公司取得利润确认股息所得27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

(3)2009年从康熙公司取得利润时: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480000(16000000×3%)

贷:投资收益480000

税务处理:2009年从康熙公司取得利润确认股息所得48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税法差异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相应结转减值准备。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税法只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在转让或清算时,确认实际发生的损失。在长期股权投资被处置前,不得确认任何损失。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权投资处置时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参考文献:

篇5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新晨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篇6

关键词: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见的方式;股票股利是以增发股票支付股东股利的支付方式。股票股利并没有现金流出,只改变股东权益构成,而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现金股利除需有足够的留存收益,还需有足够的现金时才能发放;股票股利只需有留存收益即可向投资者分配。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同,被投资企业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质量。

一、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取得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取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规定,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即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论采取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票股利,均不作账务处理。

二、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一)现金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的现金股利,无论是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均应及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持股比例1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2年4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3000万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得300万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沿用案例1,若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现金股利600万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

(二)股票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的股票股利,无论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还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者均不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投资者对取得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完整反映投资收益情况,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直停留在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情况,并增加暂时性差异。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投资者取得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外的股票股利,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2:A公司、B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对B公司具有实质性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算。B公司2012年4月12日宣告以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转增3000万元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A公司对取得的1800万元(3000×60%)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认为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而税法上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并相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该项投资计税基础为7800万元(6000+3000×60%),与账面金额相差1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增加投资者的税务处理难度。

三、取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这将不利于投资者真实、完整反映投资收益情况,造成投资者少确认投资收益,并增加暂时性差异,加大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难度。笔者认为对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也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宣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笔者建议投资者应根据所享有的份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便全面、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应收股利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应收股利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用资本(股本)溢价及其他可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若该资本公积为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时或取得之前形成的,由于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已反应在投资者取得该项投资的初始成本中,投资者对取得此种情形下的股票股利,笔者建议不作账务处理;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为取得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形成的,笔者建议投资企业应根据所享有的份额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全面、真实反映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采取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者,由于该资本公积形成时,投资者已根据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所享有的份额,作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理,对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股票股利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若投资者日后处置该项投资时,除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外,还应将取得股票股利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以完整反映该项投资的处置损益情况。

四、结束语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相应会计处理,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作相应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投资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应对其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认真审议,做出对投资者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尽量选择现金股利的支付方式。若被投资企业拟采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建议被投资企业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同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同等金额的增资,这样既不导致被投资企业现金流出,又达到被投资企业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效果。同时也便于投资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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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核算方法转换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保留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其核算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有所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对不同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质量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很可能不公允,且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对经济资源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本质上来说,不能作为购买,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各方是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存在公允的购买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一是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计量。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公允价值列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大于差额)或计入当期损益(控股合并下,因购买日不编制合并利润表,所以应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对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调整。对于大于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小于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要求权益法中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相关性”这一会计质量要求。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不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文侧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无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惟一的区别是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原投资至新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并相对应地作出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篇8

摘要:文章从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概念入手,通过列举实例熟悉长期股权投资从取得—持有—处置等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并通过列表分析区分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成本法;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和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其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用于被投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用于对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取得方式及初始投资成本(见右表)

三、见右表具体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投资收益(或贷方)、负债,贷:资产、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的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之和)、投资收益(或贷方)、负债,贷:资产、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例1: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作为合并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投资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6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8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合并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1600万元。

例2:甲公司以无形资产和发行股票方式取得乙公司70%股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900 万元,公允价值为500 万元,累计摊销200 万元,甲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 元,共发行1500 万股,公允价值是每股2.5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5000 万元例1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账务处理对比:

同一控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应收股利,贷: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应收股利,贷: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或借差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例2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以权益性证券投资的账务处理对比:

例3:2015 年1 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乙公司股票200 万股长期持有,支付价款10300 万元(包括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3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 万元,2月收到支付价款中的现金股利,3 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 万元,2015 实现净利润4000 万元,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

例4:将上述持股比例改为15%

例4 例3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对比。

减值时:成本法与权益法账务处理相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资产减值准备。

承上例:4月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0

贷:资产减值准备1000000

处置时(成本法):借:其他货币资金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或借方)。

处置时(权益法):借:其他货币资金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方)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例5:承上例,2016年1月将该长期股权投资以9000万卖出,款项存入银行。

(成本法)借:银行存款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00

投资收益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00

(权益法)借:银行存款9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准备1000000

投资收益2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000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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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而且,其具体会计处理还需要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等具体准则,业务比较复杂。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才可形成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双方经济上已经实为一体。为真实反映“投资”实质,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体现为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而具体的计价基础,是由合并会计方法决定的。合并会计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分。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由合并形成的联合在合并之前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在购买法下,要求合并方按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从其认可的合并计价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会计处理程序来看,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共存的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即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在会计方法上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各方相对独立,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交换价值的“公允性”较高,因此采用了购买法进行核算。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

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的股东作出的让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可以总结如下:第一,对前三种,一般应以取得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基础来最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基础为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第二,对第四种类型,直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治安.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J].财经科学,2003(4)

篇10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篇11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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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

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举例如下:

【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 4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00

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 502

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 100

贷:银行存款 602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00

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5

贷:投资收益 5

④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5

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

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2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40

营业外收入 10

【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

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

贷:投资收益 2

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24

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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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不再将投资严格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再进行规范,短期投资视为交易性证券,长期债券投资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同时对于投资者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如果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该项投资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不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而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处理,也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新准则仅规范企业涉及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各种股权,包括购人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其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一,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明确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旧准则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可见,新准则要求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只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第二,新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规定。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在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还应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第三,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则应使用公允价值。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均使用公允价值。

第四,新准则中权益法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较旧准则有较大变化。一是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而在新准则中则是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相比较。二是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而是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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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但这两种方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的规则完全不同。因此,可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方法直接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大类,由此细分各类方法下的初始入账额及后续入账额。笔者认为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业务核算中应着重把握下列要点。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条件及转换类型 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或未取得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权形式分为法定控制权和实质控制权两类,其中取得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形成了法定控制权,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混合拥有的法定控制权;对于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或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有多数表决权等条件形成了实质控制权;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如果企业在活跃市场中购入能可靠计量市场公允价且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这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核算,而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的内容。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认为持有股权比例在20%-40%之间且未取得实质控制权条件下适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依据自身实力及发展战略需要调整股权投资策略时,会计核算中应依据增减持股份后的持股状况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此形成会计核算政策的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6条规定,企业应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笔者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关系归类细分为下图1所示: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条件下,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拥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投资份额之间的差异依次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合并中支付对价即合并成本或公允价(下同)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的对价形式可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资金、交换股份或承担债务等,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该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投资方的有关账户;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初始入账额。而权益法核算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成本即支付的对价与取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认初始入账额,投资成本小于分享份额的差额形成营业外收入。准则中未区分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及非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初始计量之间的差异,因此,可理解为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需按该规则确认初始成本,这意味着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投资中因减持股份转换形成的权益法条件,应调整减持后剩余股份的原账面价值份额,按投资对价与转换日分享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定。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而调整,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结余额始终为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份额而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额。而权益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变动调整分享的份额,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冲减长期投资份额。尤其需注意到的是,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条件下,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应当按原投资时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摊销调整确定,而不是直接依据被投资单位核算的净利润确定分享的份额。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追溯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及累积影响额 对于增持股权形成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状况,追溯调整业务应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原账面余额)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不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即留存收益。比如原投资25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10%股权,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总额3000万元,投资日至以后增持20%股份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700万元,且分配100万元,增持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4000万元。则增持股权日应追溯原10%股权分享的300万元净资产份额与投资250万元的差额50万元,形成股权法的投资成本并调整留存收益。二是转换期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的变动额1000万元(4000-3000)按原持股10%比例确定分享份额100万元,且需细分为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60万(700-100)×10%调整留存收益,其余40万元调整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