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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

篇1

为规范企业投资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1月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重新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旧准则对投资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和分类,而新准则对投资未进行定义和分类。从旧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旧准则规范的是企业全面投资行为,而新准则仅仅规范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因此,本文仅就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范进行比较。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最大差异是: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而旧准则未进行区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作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来加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其初始成本的确定按照交易方式来加以确定。一次交易实现的,其初始成本包括:(1)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对合并成本产生影响并且其金额能可靠地计量,也并入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二)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当企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完全相同: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1.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增加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者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旧准则在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补价时,对当期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只有在收到补价时才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新准则无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都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3)旧准则在确定以非货币易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强调的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从确定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繁简程序来分析,新准则比旧准则要简单得多,特别是旧准则换出资产收到补价时更加复杂。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无论是债务人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还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在确定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都有影响;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2)新准则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的是公允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的是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1.尽管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更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旧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有控制时采用权益法;而新准则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在这一方面刚好完全相反。3.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定,而新准则未进行限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差异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程序,除了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以外,其它核算程序完全相同。

新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账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无论比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是大还是小,其间的差额均通过“股权投资差额”账户进行核算,并分期进行摊销;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旧准则把采用权益法核算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按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规定为时间性差异,并视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而新准则由于差额仅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产生,且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未作规定。3.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而旧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比较基础差异

新准则分别以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确认以公允价值作为比较基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减值确认以现值作为比较基础。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旧准则以可收回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判断标准的差异

旧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有无市价提供了判断的标准: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四个方面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未提供判断的标准,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判断标准,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差异

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信息披露主体的侧重点来分析

新准则侧重于披露被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而旧准则侧重于披露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

(二)从披露信息的形式来看

旧准则侧重于披露可计量的会计信息;而新准则侧重于信息本身的质量特性。

五、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协调

篇2

【关键词】 投资会计 股权 持股 计量

1.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确认与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情形,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谓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于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成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则成为被购买方。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如果是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放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这柄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放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就是购买方所发生的合并成本。合并成本以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定依据为:

(1)已支付先进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初始投资成本也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的必要支出;

(2)一发现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吃书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对债务人的投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根据如上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成本法与权益法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及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比例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即消极投资、少数积极投资和多数积极投资。

所谓消极投资,是指投资方购买被投资企业股票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取投资收益,包括股利收益和资本利得,而无意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小于20%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就被认为是消极投资。

所谓少数积极投资,是指投资方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经验和财务决策施加重要影响为目的而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大都或超高20%但又不足50%时,该项长期投资就被认为是少数积极投资。

所谓多数积极投资,是指投资方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实施控制为目的的而购买被透气企业的股权。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该项长期投资就被认为是多数积极投资。

事实上,持股比例并非区分消极投资与积极投资所依据的绝对标准,更重要的是看投资方是否真正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验和财务决策“施加重要影响”或“实施控制”。有时持股比例虽不足20%,但投资方也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影响,如当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即便是小于20%的持股比例,也可能是位居前列的较大股东,从而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胡中有着重要的发言权。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

所谓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反映,而不反映投资形成之后被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分配的收益或已发生的损失。只哟当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才将分配到的利润反应为“投资收益”。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激烈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分得的利润或股利超过上述额的部分,应该做为初始投资的收回。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所谓权益法,是指在投资形成时,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反应;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分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数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与处置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的,就应按估计的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一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张琪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还要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结束语

篇3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hTtP://Www.XcHeN.COm.cn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

    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篇4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600 800

长期股权投资 400 600

长期借款 300 300

净资产 700 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有关资产

600

营业外收入

200

借:商誉

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篇5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作为股本。若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方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现金”等、贷记“资本公积”。若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方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其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现金”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处理。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或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1】甲企业2005年5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购入A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适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宣告分派2005年度现金股利80万元(其中投资后实现利润为60万元)。

2005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006年2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投资后实现的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8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000

(二)权益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2】(1)甲企业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对A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若投资时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200万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投资成本)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3)若投资后当年应享有A公司实现净利润份额为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损益调整)800000

贷:投资收益800000

(4)若投资后当年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企业应得2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损益调整)

200000

或者,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投资成本)

200000

(5)若投资后A公司接受捐赠,甲企业计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份额为1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10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例3]甲企业拟全部处置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万元,处置取得银行存款1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篇6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涉及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如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需要相关会计工作者全面了解和掌握,以便于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篇7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之间的联系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指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划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方式。《准则》第3条和第4条规定,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在其他方式下都应当按照企业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符合市场理念也符合资产对价原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如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其关键问题在于投资方采用何种方法确认对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损益。《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划分为几类,第一类是绝对控制,表现为母子公司关系;第二类是共同控制,表现为合营关系;第三类是重大影响,表现为联营关系;第四类是其他。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类和第三类则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见表1)。在核算时需要注意三点:

1.如果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且被投资方的股份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例如被投资方属于上市公司,那么投资方应当根据持有意图将所持有的股份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不属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如果企业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当按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但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而前者是按照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

3.虽然目前按照《准则》的规定,达到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按照成本法在个别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但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时依然需要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使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只有第四类,这也与成本法和权益法本身的内涵相符。

二、初始计量对后续计量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影响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持有的资产发生增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方式会对其持有期间减值准备的计提造成较大的影响。例如,甲企业2010年1月1日以一项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为代价,取得了乙企业60%的股份,乙企业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合并后甲企业能够对乙企业实施控制。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1.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企业应当按照享有的乙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对应份额1200万元(2000×60%)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2010年12月31日计提200万元(1200-1000)的资产减值。2.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企业应当按照付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2010年12月31日计提500万元(1500-1000)的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不同金额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虽然《准则》对“同一控制”做出了具体的时间限制,但由于企业合并一般会纳入双方企业的长期规划,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人为的安排调节合并类型。

(二)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影响

接上例,假设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存在需要调整的内部交易。1.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能够构成控制关系,那么甲公司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确认60万元(100×60%)的投资收益。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甲、乙公司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5%(60/1200);如果甲、乙公司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4%(60/1500)。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签有协议,甲公司不参与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而不能对乙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只能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就不属于通过合并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只能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应当确认300万元(500×60%)的投资收益,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20%(300/1500),远远高于前一种情况。而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对甲、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都没有实质影响,并不能认为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投资经济效率要高于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政策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复杂在于规范的复杂,使会计处理方法有了较多的选择性。

(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不能仅从双方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形式上进行判断虽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定,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即合并交易中双方资产的计价是否公允,不能仅从双方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形式上进行判断。即使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有可能是公平交易;反之亦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会由于合并双方的“串通”、“协调”而变得不公允。由于在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权益结合法会降低企业的合并成本并提高企业合并后的盈利水平,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应与国际趋同,进一步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一律要求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篇8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新晨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篇9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核算方法转换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保留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其核算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有所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对不同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质量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很可能不公允,且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对经济资源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本质上来说,不能作为购买,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各方是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存在公允的购买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一是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计量。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公允价值列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大于差额)或计入当期损益(控股合并下,因购买日不编制合并利润表,所以应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对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调整。对于大于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小于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要求权益法中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相关性”这一会计质量要求。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不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文侧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无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惟一的区别是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原投资至新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并相对应地作出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篇10

关键词 股权投资;成本法;方法思路;计算技巧

一、基本含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后一般情况下不作账面调整。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1 追加投资;2 收回部分投资;3 收到清算性股利。

二、所用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二)应收股利――×企业

(三)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适用范围

(一)控制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何为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

2 主要特点:

控制的特点表现为“决定和获取”。决定是控制的主要标志,而获取则是控制的根本目的。

3 基本形式:

(1)从数量上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即持股比例)。

(2)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50%及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凡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投资企业均能控制被投资企业。

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如,甲、乙、丙三个企业都对M企业投资。其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从持股比例来看,均无法控制M企业。但甲乙企业达成一协议,乙企业在M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企业来全权,甲企业通过这一协议拥有对M企业75%的表决权,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控制了M企业。

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如A、B、C企业均投资于N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从持投比例来看,均无法形成控制。但A、B、C达成一协议,N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C企业派人来担任。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权决定N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N企业从实质上已经被C企业所控制。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的多数成员。

如上述所知。N企业的董事长来源于C企业,在组建N企业董事会成员时,一般情况下会考虑C企业人选,即董事会成员中来源于C企业的人会更多一些,人多势重,必然会形成控制。

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因为董事会制定的政策需要经过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如果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某一投资企业成员较多。则说明该投资企业已经控制了被投资企业。

4 形成关系:

控制情形下的投资企业是母公司,被投资企业是子公司,双方会形成子母公司的关系。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四、计算程序

第一步:投资时

1 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接受投资人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同情形、不同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计算也有所不同。考试时一定要看清考题,以免张冠李戴,相互混淆。

2 编制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步:投资后(即持有投资期间)

1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1)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应将分得或应分得现金股利全部作为清算性股利;中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到)

应收股利(应收而尚未收到)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2)投资以后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将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将超出部分冲减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计算思路与技巧:

至本年末止

A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B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末止应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M):A、B两数中之小数×持股比例

当年应确认投资收益(N)=M一以前年度已经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应得现金股利一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X>0时,应全额冲减初始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

当X<0时,应全额恢复初始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分录:

全额冲减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应享有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超出部分)

全额恢复时:借: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4)实例分析:

[例1]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15%,对乙公司既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共同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发放现金股利,乙公司2005年至2008年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及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如表1所示,在此期间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假设每年的现金股利均已收存银行。要求:(1)计算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2)计算甲公司每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成本。

(3)编制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2005年(属于投资当年):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15%=1.5(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2)2006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30×15%=4.5(万元)

N=4.5-0=4.5(万元)

X=40×15%-415=+1.5>0(应全额冲减)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3)2007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70×15%=10.5(万元)

N=10.5-(0+4.5)=6(万元)

x=30×15%-6=-1.5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4)2008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100×15%=15(万元)

N=15-(0+4.5+6)=4.5(万元)

x=20×15%-4.5=-1.5<0(应全额恢复)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2 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不管被投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企业一概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步:处置时(即中途转让)

1 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应当在股权转让日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2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日:

作为股权转让日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要时还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文。

(1)批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已经收到(已经收到50%以上的股权转让款项)。

(3)交接完毕(即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4)失去控获(即投资企业不能再通过原持股权控制被投资企业。也不再具有获取利益的权利。从此以后体现在该股权投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3 股权转让类型:

(1)全部转让(全部从账面上冲销)。

(2)部分转让(按比例从账面上冲销)。

4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篇11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在税务处理上,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分别规定。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主要区分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属于应税合并业务,此时,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属于免税合并业务,此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方企业应以接收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方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企业承担。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篇12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正,从准则规范的范围到具体核算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涉及的范围与投资准则相比明显较小,仅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有关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投资准则规范了除外币投资的核算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投资的核算问题,范围较广。

二、关于投资持有期间两种计价方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此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考虑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额对其控制权及影响力的影响之外,还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确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全面。

而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计价应视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者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价。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

显然,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利用权益法核算来操纵利润,使会计核算结果更为可靠。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与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取得方式,取消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投资的取得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既提高了资产价值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详细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

(一)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比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投资准则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由上述可知:在初始投资时,判断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计量基础及核算两个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准则以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定,且无论正差还是负差,均应单独在账面上反映,并将正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定,并且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其差额才单独反映,且无需进行摊销,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五、关于投资减值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均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准则对所有的长期投资减值均采用统一的核算要求,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投资准则仅从总体上规定了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要求,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缺乏详细的指导,不便于实际操作,减值可以转回又为一些企业操纵各期利润提供了机会。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然根据投资持有期间不同的核算方法要求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对投资减值进行处理,但其核算实质是相同的,即: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减值的计提与转回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更为详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操作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实际运用。

六、关于会计披露的比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发生变化,要求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披露的信息不包括有关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下面通过案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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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

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举例如下:

【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 4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00

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 502

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 100

贷:银行存款 602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00

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5

贷:投资收益 5

④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5

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

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2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40

营业外收入 10

【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

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

贷:投资收益 2

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24

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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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方式有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

2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得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实施控制导致的核算方法转变: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

(3)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其中,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

(1)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两种情况下投资单位对原取得投资时到核算方法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却并不相同。增资情况下将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份额中除净损益以外的部分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而减资情况下却只调整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3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3.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1)如果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换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

(2)如果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但由于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因此应进行追溯调整。购买日应先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也应一并结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