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的作用范文

金融监管的作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6: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作用

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作用;局限性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和意义

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其积极作用首先应当知道何为金融监管。才能够了解金融监管在市场运行中起到了哪些作用,对其积极的方面应当给与肯定和认可,并且在整体宏观条件下不断进行细节的改进和完善,推动改革机制。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就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从以往的经验可以表明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而金融监督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其主体是金融主管当局,也就是政府相关的部门,作用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监管环节主要是检查和督促,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为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的整体性统一和稳定。比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出台的利率和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很大,在很多经营公司,他们会时刻关注银行的动态,响应银行的出台政策,为的就是能够配合金融监管,维持市场秩序。同时金融监管不仅指外界对内的监管,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金融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兼顾内外的监管,才能真正形成封闭式的有序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的经营活动和信息尽量的透明化,市场秩序稳定推进,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二、金融监管的作用和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多种,是从细节上对市场进行了划分,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呼声不断,因为金融监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主要经济体、国际金融组织和G20峰会等纷纷对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在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法规上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改善金融监管的整体的环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看到市场的整体运营方向和趋势,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协调行动,同时根据自身的国情加强和改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制度必不可少,所以对金融监管的重视不光是响应了整个时展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的发展步调的,对其的作用加以重视和改善定能够不断的推动自身的发展。

在金融兼顾的范围上,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设立了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比如在资产负债情况中,要定期进行风险排查,才能够降低金融的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更要落到实处,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都要落实到日程上来,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环境上要对金融公司的会计结算进行严格监管,在财务状况上做到出入分明,透明化,同时在国内的很多金融投资机构的内部要金融监管并重,对于外汇、基金、期货等要加强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要给与强有力的监管,这样才不至于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监管制度要得到企业内部的支持,要加强内部教育和落实工作,这一点所起到的作用已经很明显了,要不断的推进和维持。同时对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监管也是金融监管的范围,这些行业间的活动都要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而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薄弱点,要努力的加强和完善监管,除了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监管的重点之外应该继续落实到细节的经营机构和经营活动中,只有这样完善缝隙经营才能够真正做到宏观上保证银行的业务有利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合并活动顺利开展,流动性资产的风险控制得当,资金安全充足、利率合理等等,这些是我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希望看到的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

除了以上的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方式之外,金融监管的作用还在于能够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要在金融活动开展之时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够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也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有效的降低资金流动的风险,设置一道资产防线。另外,一个很好的防范是在金融监管的条件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这样才是国民经济下的金融服务,才能够在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等领域推动其监管的目的和作用。在响应中央银行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的同时,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落实到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有效的经济秩序规范性的运行,具有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

三、避免金融监管局限性的方式

尽管综合国内外的形式和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其局限性。第一,透明度不够,尤其是对新的,复杂的衍生产品,它的风险,实际上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认识。第二,监管范围存在局限性,各个监管机构是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多事从微观上、点上进行监管,这样并不是错误,但是缺乏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全盘考虑。没有全局的思考的监管,是无法起到纵览全局的作用的。各个监管机构监管的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而以金融创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比如对冲基金等,监管的力度落实的就不够,甚至形成了监管缝隙,因为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机制上认为对冲基金不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影响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提示我们,对这些金融机构疏于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金融机制的问题。所以局限性也在于了对于全局的疏忽考虑,对于一些局部的管制基于传统,疏于管理。

避免金融监管的局限性,首先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杜绝“糖衣炮弹”,在全局控制上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严惩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其次,还要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奉行效率原则,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保证效益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的管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对其素质要求应不断提升,这样才能够保证管理监管工作的时候能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用法律约束自身的权利,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具有任何不同于他人的特权,不得干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在全局上符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对于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局限性还要经历很多的考验才能够把制度落实到完善的地步,对于组织协调工作、道德建设、信用建设上也要不断的加以完善,对于现代货币政策的演变要加以关注,只有在平衡大局的基础上,协调微观才能把政策落到实处,我国的经济市场秩序也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经济总体水平才能够不断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张炜.金融发展与制度创新[D].西南财经大学.2000

[2]陈永昌.金融发展的谋略与布局——《金融路径》一书的主旨内涵[J].黑龙江金融.2011

[3]赵洪.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D].厦门大学.2004

[4]杨璐,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0(1)

篇2

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独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第二,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妥当安排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权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权的行使范围。

篇3

关键词: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交互影响

一、国内民间金融的内涵及相关现象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基本内涵

民间金融,也被叫做“非正规金融”,指的是个体、单位、集团等在政府管控以外的非官方金融市场发生金融活动的交易行为,最主要的就是借贷及其外延性。通常情况下,金融市场被认为是二元性的,一方面是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构成的政府监管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则是由高利贷等构成的政府管控范围外的金融市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导致民间金融产生的本质因素是金融抑制现象。

(二)金融抑制现象的相关研究

金融抑制现象指的是国家对经济体制及交易活动的干预过多,从而导致金融机制的发展受到限制,金融体制发展的滞缓又会抑制社会经济的进步,最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在这种金融现象中,由于利率过低造成了存款效益的降低,所以储蓄量也相应下降。因为利率是由国家制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依照项目的风险程度制定利率,所以说,有限的贷款收益下,唯有选取风险更低一些的项目。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通常不容易获得贷款。因此,这部分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

总之,大部分对于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交互影响的分析为规范性分析,更具说服力的计量实证研究匮乏。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非正规金融不在政府监控范围之内,所以同时具备公开和隐蔽的双面性,缺乏官方的、透明的资料数据。现阶段,作为一个尚未被人熟知的领域,定期、定量的分析研究必不可少。

二、非正规金融的测算方式

(一)样本测算法

这种方法是依照被选取样本中的借贷规模、样本容量和总数之比,来测算非正规金融的整体规模。样本测算法可以按照资产比例、负债比例、存款比例、贷款比例等多个角度进行预算。但是,对样本代表性的依赖性过高,是这种形式的主要不足。因为民间金融的隐秘性,难以权衡好所要选取的样本。要想防止这一问题,就需要借助平均抽样的方式,参照有关理论,在选取样本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所测算的结果就更准确。然而,因调查大区域样本的难度极大,所以该方式的可行性并不高。

(二)资金需求供给轧差法

原则上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总和与资金总供给是一致的,然而依照目前的数据,两者之间却存在不小的差异,抛除统计误差这个因素,政府统计机构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忽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社会实体经济的资金总需求包含消费及投资需求;社会资金总供给分为国家财政收入、正规金融融资、外资的运用、企业内源融资等方面。所以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便可依据以上数值差求得。此方法的突出特点是节省时间和精力。然而,因数据的不确定性,有的数据仅可通过选取近似的指标来替换或测算,这对于计算的可靠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金融系数值法

此种方式下,不管有没有包含民间金融,金融活动的投入和产出比值固定不变。例如,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中心,拥有着十分严格的金融管理体制。所以,如若北京没有民间金融的存在,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由于大部分非正规金融均为短期借贷,因此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选取正规金融的短期贷款作为参照。而北京正规金融投资分为短期信贷、证券市场融资及外商投资三方面内容,其余的省市默认为拥有民间金融市场,所以除了正规金融投资中的三种情况,还包括民间金融融资这一项。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借助已有的资料数据直接测算分析,同时也不用估测经济需求。因为一个国家的金融资金贡献率在一段时间内比较稳定,所以可认为经济活动和金融间的关系是固定的,不管是否有非正规金融,它的金融融资要求和比例相互协调。

(四)以上各种形式的比较分析

若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规模进行计量的话,选取样本测算法显然非常困难;采取资金需求供给轧差法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较高,目前国内的统计机构难以拿出准确性、完整性的资本供需资料,也不推荐;另外,金融系数值测算法尽管拥有相对严格的假设条件,然而测算的准确度及适应性较好,所以更为符合国内的基本情况。

三、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交互影响的计量

(一)基本假设及研究形式

我国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间的联系假设为以下几点:首先,两者相互推动;其次,单向作用,两种形式;再次,两者间根本不具有互动联系。该作笔者先是假定了两者存在密切交互影响,同时依照测算方法进行了分析论证。

在测算形式的选取方面,主要选用如下两种:第一,在协整分析的前提下,做出相关校验,预期结果为双向因果联系;第二,是形成VAR模型,预测两者联系存在,并且脉冲作用均为收敛性的。

(二)变量及样本的选取

首先,正规金融规模。该作主要是参照本外币贷款、股票市场融资资源、外商投资数额的测算汇总得出。

其次,民间金融规模。民间金融的规模主要是依照上文中提到的金融系数的计算法得出的。对相关数据进行贴现操作,取近几年的固定价,取对数的方法来保持协整联系、缩小异方差。

(三)测算分析

1.平稳性计量。借助ADF检验的手段,可以获得如下表所示的正规金融规模、非正规金融规模数据。

2.协整研究。依照上述的研究数据可知,正规金融规模及非正规金融规模均为二阶单整序列,也就是满足协整的必要条件,即变量的单整阶数一致。以下是“EG两步法”所作出的研究和分析。建立以下的回归方程:FF=6.4677+0.5091[×]IF;R2=0.9007。

若对上式中的残差进行ADF检验,可以得出下表的结论:

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正规金融规模(FF)及非正规金融规模(IF)存在着稳定的协整联系。并且非正规金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正规金融便会提升0.51个百分点,因此,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的发展进步起到的是一种推动作用,而非代替作用。

3.格兰杰因果检验。参照F值的大小,遵循概率及AIC最小的原则,将滞后值定为4。有关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中的信息可知,当置信水平为百分之五时,否定了“IF不是FF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就是说IF是FF的格兰杰原因;相反的,FF不是IF的格兰杰原因。所以说,民间金融的发展会推动正规金融规模的扩大,正规金融的发展却不一定能够推动民间金融的发展,整个作用过程不对称性的特征体现得较为明显。这种形势下获得的结论和上述假设有出入。

4.脉冲响应及方差分解。假设对这种模型进行长度为10期脉冲的响应研究,其结果如下图所示:

脉冲响应所描述的是模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变化对其余变量的作用;而方差分解是将内生变量中的变化分解为多个随机扰动项的作用。这也论证了上述结论,即我国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间是单向作用的,具有极为明显的不对称特点。

四、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市场,加强立法工作

最近,我国一些地区开始“松绑”民间借贷。《关于对中小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把有助于经营的非正规金融行为同非法集资进行区别判定,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十分有利。然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只有构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才可以从本质上整合民间金融市场。

(二)管理和控制民间金融主体,构建正规的借贷体系

对于“标会”等存在极大风险的民间金融主体可以进行注册监管,更可以使其“公司化”,在目前“三行一会”的模式中,构建有关的调查、监督及统计机构,严格防范金融风险。

(三)推动民间金融的市场化进程

本文认为,金融市场化的水平越高,市场供求机制就越健全,资金利率水平及风险溢价也会趋于平稳。在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中,市场化水平必须达到很高程度才能够避免高利贷这种现象的发生。另外,在这种形势下确定的自由利率可以为央行利率的制定提供参照。

(四)体现正规金融的引导性,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怎样推动正规金融来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性发展,还有利用两者的交互作用合理地配置相关社会资源,均需要有关人员更加深入、细致地考虑。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依然对多个国家有着不良影响,尤其是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其也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如今美国已经积极做出了调整,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尽快摆脱此种局面,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金融行业在发展中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体系作支撑:一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发展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相应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了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目前不具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有漏洞,难以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中发挥作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行业在发展中规模不断扩大,但其规章制度的应用范围却十分狭小;②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针对性,更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我国金融行业今后的发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观审慎性框架

宏观审慎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够发挥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国缺乏此方面的建设,且已存在的审慎监管机构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如,其在进行市场调查时过于片面,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同时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下时,此种情况更加明显。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时间维度的问题,即其在逆周期监管方面缺乏执行力,而当非传统金融得以发展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会有所提升,导致整个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长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业监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监管体制整体的质量又决定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金融业发展程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监管体制是否合理时,可以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作出分析,获得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在当代金融发展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其能够在监管机构与银行业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无论在金融共享方面,还是在金融监管法律、货币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细致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O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1 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不难发现,传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后危机时代下金融发展的现状,对其进行创新和改革已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美国在处理该方面事宜中有较为显著的成果,如,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宏观审慎监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体可以分为:①防范金融危机;②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③调节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使金融发展能够趋于稳定。鉴于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与美国不尽相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监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况,因此,我国应积极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针对性的作用。

2.2 对金融衍生品实施审慎监管

美国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发展方面也有体现,而此种理念也促进了美国金融的飞速发展,并在发展中衍生出了许多相关产品,此类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后,虽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短暂影响,但美国将审慎监管贯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今我国金融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衍生品,虽然目前在金融发展方面并没有产生过大影响,但鉴于已经有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避免或减少再次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况,加强对其的监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国应做到科学合理,通过法律监管使其在金融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同时,又不会对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方面有着高度重视,并为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这种情况不仅保证了人们的权益,也对金融机构起到了约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完善,如,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其自身缺乏维护权益的理念和能力,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不法金融机构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国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宝贵经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改变。

3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监管亦然,然而我国的金融金融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时展的步伐和要求,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完成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转变监管模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一直沿用规则监管,今后可以将其转化为目标监管;②法律监管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于重视机构监管,现在可以将其转化为功能监管;③如今金融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局部监管难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可以将各个局部监管进行统一,使其实现全面监管。

3.2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若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必会对其的发展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情况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②在审慎监管框架方面作出改变,使其能充分实现宏观审慎;③金融发展中往往会涉及多个领域,而全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涌现,此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④强化逆周期资本监管;⑤信用评价方面对金融监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这方面进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银行迅速崛起,虽然在此方面国内、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其发展也已在金融发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应对其实现监管。

3.3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我国应建立其专门机构,并为之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费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使金融机构依法发展。另外,我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利用媒体渠道,或其他渠道来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使消费者可以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寻求帮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项损失。

3.4 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创新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可以使金融发展与当代社会发展相融合,但在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增加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方面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和避免此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应做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考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衍生品方面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并成立相应的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工作。

4 结 语

研究关于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方面的热菥哂惺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更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中虽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的爆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已经难以发挥其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规划,也应积极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研究以及改革实践[J].中国市场,2016(11).

[2]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J].现代法学,2010(4).

[3]刘骅,卢亚娟.金融机构非系统性风险集成评价与监测研究――后危机时代的新思考[J].财贸经济,2012(2).

[4]袁忍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J].法学杂志,2012(7).

[5]黎四奇.后危机时代“太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2(5).

篇5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 2000(2).

[2]陈丽钦.金融创新挑战下的金融监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9).

[3]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5]胡珀,孙建华.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8(4).

[6]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制度的警示[J].经济与法,2009(2).

[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8]周琴.论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强化[J].经济金融观察,2008(1).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