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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的法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5: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篇1

摘 要 本文从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国外的做法极其借鉴意义,以及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证我国对这部分青少年保护的必要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预防 保护

一、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各社会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从立法到实践各角度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而有效的机制,早在1999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维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二是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三是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四是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应当说,上述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已经连续三年递减。

但以上种种措施却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孩子的父母已经因犯罪而无法履行正常的教养义务,并被证明不适宜教养儿童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当以何种制度为依托来为这个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供其成长,在既不侵害其享受到正常家庭温暖的前提下,给他更加适宜的生长环境。

二、国外的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中的某些做法为范例,来分析国外对这种家长犯罪家庭儿童的特殊保护制度,及这种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说法,儿童福利制度的主要是为那些父母没有能力照顾、社区抚养资源也不能满足其正常成长需要的的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卡都兴(A. Kadushin)将美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分为三类:支持、补充和替代。支持是协助家庭成员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减轻亲子间的压力和紧张,

由此可见,本文所讨论的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属于其中“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的情形,将这一部分青少年纳入到我们的社会福利系统中来,让社会来部分或全部承担对这一部分人的抚养、教育,并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检测、控制也应当成为我国青少年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一,政府在经费和机构设置上提供保证。对父母犯罪青少年的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一部分青少年的生存环境往往是比较恶劣的,属于社会的特殊边缘群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以实现对他们生长环境的监督和保护。在依托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做好基础性摸底工作的同时,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长期、大规模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政府与司法机关为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建立专门档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通过档案对其生活和受教育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这一评估应当包括家庭成员背景、家庭经济条件、近亲属情况、学校及社区环境等内容。通过评估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第三,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对于父或母一方犯罪,另一方或其他直系近亲属有能力教养的青少年,应以家庭教养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方式,定期对这一部分青少年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进行走访、培训,了解其生活状况,每半年对其生活环境进行一次再评估。对于父母双方犯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必要生活帮助的青少年,应当在对其亲属家庭环境及经济条件进行评价,适宜青少年成长的,在父母服刑期间应主要在其亲属家庭中生活,国家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负担部分生活、教育费用,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对于父母双方犯罪,亲属中也没有能够为其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空间的,在其父母服刑期间,由国家统一安排其生活学习,其原来生活的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有能力为其安排适宜生活场所的,由街道、社区安排;教育则由国家统一负责安排,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

第四,做好后续回访工作。在这部分青少年在服刑的家长服刑结束后,应对其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观察、评估,综合考虑其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以决定青少年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回归家庭,或继续以前述方式生活、受教育。

以上只是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概括的意见,对父母犯罪的青少年的特别保护是一个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服刑犯的改造,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姚建平,朱卫东.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5).

篇2

2、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3、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4、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5、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6、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7、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8、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9、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10、关爱青少年,法律来维权。

11、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1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13、发挥检察职能,维护青春美梦。

14、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5、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16、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17、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18、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19、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20、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21、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22、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23、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24、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5、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26、监督父母,维护孩子。

27、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28、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29、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30、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32、保护青少年权益,呵护花季雨季。

33、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34、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35、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36、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37、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38、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39、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40、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41、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42、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43、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44、为青少年维权,托起花朵明天。

45、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

46、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47、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48、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49、维权青少年,关爱在身边。

篇3

同志们:

今天,团区委、区人事局、区委教育工委、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在这里隆重举行**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表彰大会,这既是我区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成效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大力推进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刚才,学同同志宣读了表彰决定,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两个典型作了发言,我很受启发,也很受鼓舞,我深深的感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确开展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获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系统的领导和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使青少年的基本利益有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有关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有些地方还存在着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到底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无视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青少年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团区委联合教育工委、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青少年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可以说,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正是深入贯彻落实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具体体现。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家庭、学校和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是维权工作的主要力量之一,希望你们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去,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形成人人关心青少年成长的良好工作氛围。共青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你们要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向更多的社会职能部门延伸,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力量做好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尽快使这一长期、系统的创建工程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工作局面,真正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成为各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正执法的窗口,成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基石”,带动全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整体发展。

同志们,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相信,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共青团组织大力实施,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就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也就一定能够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篇4

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由表3显示可知,对于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制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的频率,1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经常开展,4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定期开展,3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只是偶尔有。受调查对象对其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评价数据显示: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非常有用,4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比较有用,2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几乎没用,还有1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根本没用。对于学校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调查数据显示:2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内容老套,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现实需求;1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形式太死板,自己认为索然无味;23%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法制教育课开设流于形式;竟然在学生青少年受众中,竟然有41%的学生青少年选择其法制教育课被认为是“副科”,课时经常被其他科目占用。

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为应试教育让路,各方主体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诚然,囿于教育资源限制,当前我国青少年教育现状基本以“应试教育”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调查问卷显示,合肥市中小学都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在与受访的学生青少年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资料: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基本涵盖在德育教育课中,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并不能学到学校单独开设的法制教育课;与学生青少年受访对象交流结果显示,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确实学习了《思想品德》课,在高中阶段学生青少年确实也学习了《思想政治》,但我们随机要求看一下受访对象的相关书籍,发现关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识含量很少。另外,通过交流发现,高中阶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最令人担忧:特别是高中阶段的理科学生,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且“会考”结束后不会再学,在思想上对该课程不重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有让法制教育这门“副课”为“正课”让路的倾向,事实也确实如此;受访的部分学生家长有表示,法制教育课虽好但考虑到孩子升学问题,还是赞同学校的这种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编排,忽视青少年认知事物发展规律。以现阶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书为例,通过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们随机翻看高中阶段受访青少年《思想政治》书籍发现,高一年级的教材中就有《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详细翻看,在该书中的劳动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劳动法的法条,在税法中对诸如税率以及税种做了介绍。在此,笔者不想质疑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想表达这样一个现实,即即使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他们对这些内容所知几何尚不能定,何况是身处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此编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视学生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认知规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很难实现预期目标。通过与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显示:39%的受众认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死板,自己不感兴趣;抱无所谓态度的受众竟然达到有效数据的四成,这对于法制教育希望达到的目的而言,应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聚焦到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尽管表2可以成为该现状最好的背书,但与学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还是得到了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基本采用说教式、灌输式实现教学计划的说法。基于教育手段能达到教学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令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很清楚的;能达到实现法制教育目标、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青少年家庭与社区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虽然显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特征,相比学校法制教育令人堪忧的结果,家庭法制教育现状着实令人更为担忧。数据显示:只有4%的家长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长从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绍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的结果不能不令人为之震惊。我们知道学校教学目的的实现,只有学校与学生家庭教育实现无缝对接,才能达到预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应如此。通过与学生青少年和相关学校负责人交流,我们统计到了下列内容:学校一方虽然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也聘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校园宣传法制,部分学校也设置了法制负责人,但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实现。另外,学校与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沟通,使学校与家庭都成为法制教育效果难以有效实现的“短板”。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5”后,以此推断青少年家长年龄段,大多居于上世纪70-80年代间。因此,青少年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长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响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表1就是对此现状最好的背书。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对策

1.教育者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方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的年龄小、校园暴力多及团伙作案频发的新特征,应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组织由教育部门专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专家、甚至吸收学生与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材编排等工作;作为学校一方,应当改变以往以“应试教育、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对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应当对法制教育课时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条件的学校单独组织学生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根据学生青少年年龄段的不同印编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尽量实现因人施教目标;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加大培训力度,使之尽快更新法律知识。

2.重视隐性法制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学校是培养祖国未来希望的摇篮,学校有义务也必须为学生青少年营造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提高的氛围。通过调查问卷的第19题(为开放性题目)统计,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学校在开设专门法制教育课的同时,各文史科教师有必要在该课程的开设过程中以一条主线或是以专题的形式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贯穿其中,进行隐性教育、渗透式教育;在校园举办的学术活动与庆典活动中植入诸如要求学生遵纪的法律价值观教育;教师应当加大法制教育案例教学力度,尽量摒弃那种灌输式、主动式的法制教育模式,使学生喜欢法制教育课,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庭庭审旁听活动;在日常教学中学校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要通过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学生小的不良行为,做到防微杜渐,使学生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等。总之,通过重视隐性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

篇5

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为重点,推进以法育人

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都开设了法治教育课,做到了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并构建起了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一是建立完善了师资、教材、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制度,选派了42名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业务精的政法干警到全县21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工作。二是结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活动,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辩论会、“争做最美守法少年”征文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三是积极支持学校建立家委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宣传教育格局。今年,全县各中小学共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42场(次),上法治课50余课时,免费发放编印的《法律进学校》2300册,受教育师生达3000多人次

二、开展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主阵地,在全县乡(镇)设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中心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每个组落实一名联络员,建立健全了“点线面”的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系。畅通便民利民举措,对青少年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推行预约、上门服务,代为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青少年及时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让青少年享受到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二)降低申请门槛,优化服务。对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实现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零等待”。对青少年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害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家庭经济状况审查。

(三)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督促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开庭准备工作,对群体性或影响较大、较复杂的青少年案件,由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同办理。通过陪同会见,旁听庭审,案件回访等多措并举,及时做好律师卷宗检查,以多位一体的监督模式,来提升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真情帮扶帮教,给予青少年更多司法关怀

县司法局注重保护青少年矫正对象的自尊和隐私,对其宣告不公开进行,在宣告时进行红色教育,通过讲述红色故事、解读新宪法,让青少年矫正对象潜移默化中接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和洗礼。加强与县检察院未检工作室衔接,充分了解青少年服刑人员的家庭环境、犯罪类型、成长过程、心理特点等情况,分析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确保矫正成果着实见效。对存在心理疾病、心理危机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协调教育局、学校、就业处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