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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的法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5: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篇1

摘 要 本文从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国外的做法极其借鉴意义,以及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证我国对这部分青少年保护的必要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预防 保护

一、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各社会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从立法到实践各角度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而有效的机制,早在1999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维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二是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三是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四是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应当说,上述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已经连续三年递减。

但以上种种措施却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孩子的父母已经因犯罪而无法履行正常的教养义务,并被证明不适宜教养儿童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当以何种制度为依托来为这个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供其成长,在既不侵害其享受到正常家庭温暖的前提下,给他更加适宜的生长环境。

二、国外的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中的某些做法为范例,来分析国外对这种家长犯罪家庭儿童的特殊保护制度,及这种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说法,儿童福利制度的主要是为那些父母没有能力照顾、社区抚养资源也不能满足其正常成长需要的的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卡都兴(A. Kadushin)将美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分为三类:支持、补充和替代。支持是协助家庭成员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减轻亲子间的压力和紧张,

由此可见,本文所讨论的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属于其中“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的情形,将这一部分青少年纳入到我们的社会福利系统中来,让社会来部分或全部承担对这一部分人的抚养、教育,并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检测、控制也应当成为我国青少年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一,政府在经费和机构设置上提供保证。对父母犯罪青少年的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一部分青少年的生存环境往往是比较恶劣的,属于社会的特殊边缘群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以实现对他们生长环境的监督和保护。在依托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做好基础性摸底工作的同时,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长期、大规模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政府与司法机关为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建立专门档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通过档案对其生活和受教育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这一评估应当包括家庭成员背景、家庭经济条件、近亲属情况、学校及社区环境等内容。通过评估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第三,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对于父或母一方犯罪,另一方或其他直系近亲属有能力教养的青少年,应以家庭教养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方式,定期对这一部分青少年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进行走访、培训,了解其生活状况,每半年对其生活环境进行一次再评估。对于父母双方犯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必要生活帮助的青少年,应当在对其亲属家庭环境及经济条件进行评价,适宜青少年成长的,在父母服刑期间应主要在其亲属家庭中生活,国家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负担部分生活、教育费用,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对于父母双方犯罪,亲属中也没有能够为其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空间的,在其父母服刑期间,由国家统一安排其生活学习,其原来生活的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有能力为其安排适宜生活场所的,由街道、社区安排;教育则由国家统一负责安排,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

第四,做好后续回访工作。在这部分青少年在服刑的家长服刑结束后,应对其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观察、评估,综合考虑其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以决定青少年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回归家庭,或继续以前述方式生活、受教育。

以上只是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概括的意见,对父母犯罪的青少年的特别保护是一个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服刑犯的改造,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姚建平,朱卫东.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5).

篇2

2、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3、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4、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5、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6、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7、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8、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9、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10、关爱青少年,法律来维权。

11、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1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13、发挥检察职能,维护青春美梦。

14、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5、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16、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17、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18、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19、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20、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21、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22、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23、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24、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5、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26、监督父母,维护孩子。

27、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28、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29、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30、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32、保护青少年权益,呵护花季雨季。

33、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34、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35、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36、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37、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38、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39、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40、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41、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42、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43、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44、为青少年维权,托起花朵明天。

45、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

46、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47、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48、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49、维权青少年,关爱在身边。

篇3

同志们:

今天,团区委、区人事局、区委教育工委、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在这里隆重举行**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表彰大会,这既是我区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成效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大力推进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刚才,学同同志宣读了表彰决定,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两个典型作了发言,我很受启发,也很受鼓舞,我深深的感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确开展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获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系统的领导和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使青少年的基本利益有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有关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有些地方还存在着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到底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无视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青少年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团区委联合教育工委、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青少年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可以说,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正是深入贯彻落实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具体体现。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家庭、学校和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是维权工作的主要力量之一,希望你们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去,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形成人人关心青少年成长的良好工作氛围。共青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你们要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向更多的社会职能部门延伸,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力量做好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尽快使这一长期、系统的创建工程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工作局面,真正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成为各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正执法的窗口,成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基石”,带动全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整体发展。

同志们,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相信,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共青团组织大力实施,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就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也就一定能够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篇4

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由表3显示可知,对于您所在学校/单位是否举办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制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的频率,1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经常开展,4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定期开展,3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只是偶尔有。受调查对象对其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评价数据显示: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非常有用,4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比较有用,2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几乎没用,还有1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根本没用。对于学校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调查数据显示:2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内容老套,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现实需求;1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制教育课开设形式太死板,自己认为索然无味;23%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法制教育课开设流于形式;竟然在学生青少年受众中,竟然有41%的学生青少年选择其法制教育课被认为是“副科”,课时经常被其他科目占用。

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为应试教育让路,各方主体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诚然,囿于教育资源限制,当前我国青少年教育现状基本以“应试教育”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调查问卷显示,合肥市中小学都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在与受访的学生青少年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资料: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基本涵盖在德育教育课中,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并不能学到学校单独开设的法制教育课;与学生青少年受访对象交流结果显示,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确实学习了《思想品德》课,在高中阶段学生青少年确实也学习了《思想政治》,但我们随机要求看一下受访对象的相关书籍,发现关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识含量很少。另外,通过交流发现,高中阶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最令人担忧:特别是高中阶段的理科学生,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且“会考”结束后不会再学,在思想上对该课程不重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有让法制教育这门“副课”为“正课”让路的倾向,事实也确实如此;受访的部分学生家长有表示,法制教育课虽好但考虑到孩子升学问题,还是赞同学校的这种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编排,忽视青少年认知事物发展规律。以现阶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书为例,通过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们随机翻看高中阶段受访青少年《思想政治》书籍发现,高一年级的教材中就有《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详细翻看,在该书中的劳动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劳动法的法条,在税法中对诸如税率以及税种做了介绍。在此,笔者不想质疑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想表达这样一个现实,即即使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他们对这些内容所知几何尚不能定,何况是身处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此编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视学生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认知规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很难实现预期目标。通过与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显示:39%的受众认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死板,自己不感兴趣;抱无所谓态度的受众竟然达到有效数据的四成,这对于法制教育希望达到的目的而言,应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聚焦到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尽管表2可以成为该现状最好的背书,但与学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还是得到了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基本采用说教式、灌输式实现教学计划的说法。基于教育手段能达到教学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令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很清楚的;能达到实现法制教育目标、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青少年家庭与社区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虽然显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特征,相比学校法制教育令人堪忧的结果,家庭法制教育现状着实令人更为担忧。数据显示:只有4%的家长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长从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绍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的结果不能不令人为之震惊。我们知道学校教学目的的实现,只有学校与学生家庭教育实现无缝对接,才能达到预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应如此。通过与学生青少年和相关学校负责人交流,我们统计到了下列内容:学校一方虽然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也聘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校园宣传法制,部分学校也设置了法制负责人,但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实现。另外,学校与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沟通,使学校与家庭都成为法制教育效果难以有效实现的“短板”。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5”后,以此推断青少年家长年龄段,大多居于上世纪70-80年代间。因此,青少年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长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响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表1就是对此现状最好的背书。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对策

1.教育者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方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的年龄小、校园暴力多及团伙作案频发的新特征,应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组织由教育部门专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专家、甚至吸收学生与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材编排等工作;作为学校一方,应当改变以往以“应试教育、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对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应当对法制教育课时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条件的学校单独组织学生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根据学生青少年年龄段的不同印编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尽量实现因人施教目标;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加大培训力度,使之尽快更新法律知识。

2.重视隐性法制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学校是培养祖国未来希望的摇篮,学校有义务也必须为学生青少年营造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提高的氛围。通过调查问卷的第19题(为开放性题目)统计,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学校在开设专门法制教育课的同时,各文史科教师有必要在该课程的开设过程中以一条主线或是以专题的形式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贯穿其中,进行隐性教育、渗透式教育;在校园举办的学术活动与庆典活动中植入诸如要求学生遵纪的法律价值观教育;教师应当加大法制教育案例教学力度,尽量摒弃那种灌输式、主动式的法制教育模式,使学生喜欢法制教育课,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庭庭审旁听活动;在日常教学中学校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要通过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学生小的不良行为,做到防微杜渐,使学生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等。总之,通过重视隐性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

篇5

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为重点,推进以法育人

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都开设了法治教育课,做到了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并构建起了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一是建立完善了师资、教材、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制度,选派了42名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业务精的政法干警到全县21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工作。二是结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活动,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辩论会、“争做最美守法少年”征文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三是积极支持学校建立家委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宣传教育格局。今年,全县各中小学共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42场(次),上法治课50余课时,免费发放编印的《法律进学校》2300册,受教育师生达3000多人次

二、开展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主阵地,在全县乡(镇)设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中心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每个组落实一名联络员,建立健全了“点线面”的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系。畅通便民利民举措,对青少年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推行预约、上门服务,代为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青少年及时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让青少年享受到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二)降低申请门槛,优化服务。对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实现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零等待”。对青少年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害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家庭经济状况审查。

(三)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督促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开庭准备工作,对群体性或影响较大、较复杂的青少年案件,由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同办理。通过陪同会见,旁听庭审,案件回访等多措并举,及时做好律师卷宗检查,以多位一体的监督模式,来提升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真情帮扶帮教,给予青少年更多司法关怀

县司法局注重保护青少年矫正对象的自尊和隐私,对其宣告不公开进行,在宣告时进行红色教育,通过讲述红色故事、解读新宪法,让青少年矫正对象潜移默化中接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和洗礼。加强与县检察院未检工作室衔接,充分了解青少年服刑人员的家庭环境、犯罪类型、成长过程、心理特点等情况,分析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确保矫正成果着实见效。对存在心理疾病、心理危机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协调教育局、学校、就业处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篇6

各局属二级单位团委:

青少年是油田的未来和希望,积极维护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文明、健康、向上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少年权益的主要社会职能部门,更应主动承担起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任,根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际,为更好的开展油田今后的青少年权益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权益工作就是指共青团组织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的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一)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增强团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好青年群体是共青团组织作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油田改革形势的发展,青年思想日趋多元化,青年成长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的各种需求,充分行使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竭诚为青少年服务,从而吸引青年,凝聚青年,更好的团结带领青少年为油田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维护油田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油田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从当前的形势看,油田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将影响油田稳定。共青团组织必须站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地引导青年,在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

二、明确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内容

权益工作从整体来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结合当前油田实际,油田的权益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团的工作。油田的十大社区是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主要阵地。社区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各级团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将社区团的工作抓实抓好。要大胆改革团的工作模式,尝试建立横向的区域性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开展“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等各项活动,充分调动社区有利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从而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社区双文明建设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及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当前,从全国和油田来看,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整体控制能力还不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这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去认真研究,努力做好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后进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关心与帮教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帮教转化制度。通过生活关怀、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给特殊青少年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帮助,使他们尽早融入到集体中,工作、生活能够步入良性轨道。团组织要及早发现、及时关心特殊青少年,并积极动员、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帮教工作中来,形成合力,不断推动特殊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开展。

(三)青年婚恋与家庭。当前,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大为减少;同时,由于油田各单位生产分工不同,造成了许多单位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出现了部分青年婚恋困难、青年家庭离婚率上升的现象,造成部分青年思想出现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已成为单位党政领导关心的一件大事。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服务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党政领导分忧。通过开展“青春有约”等形式多样的青年联谊活动,积极为广大青年相识相知创造条件,并引导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爱情观、婚姻观,真正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使团组织切实成为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知心人”。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四)希望工程。希望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它作为维护广大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应当成为各级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油田改制上市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谋职业等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油田部分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面临新的困难。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作为希望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及事关油田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长期不懈的抓下去。通过开展“手拉手”活动、“一助一”结对救助等活动不断推动希望工程向前发展,使贫困家庭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三、加强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措施与要求

当前,油田权益工作刚刚起步,离社会和广大青少年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动油田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向前发展。

(一)大力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开展好青少年权益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领导,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权益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组织领导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重任,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努力创造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同时,要积极协调好与公安、综合治理、社区管理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组织大家共同参与到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来,共同为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推动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开展。

(二)不断推进“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随着“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在全局的逐步推进,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社区各级团组织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行动,主动出击,不断把共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周密协调。驻区各单位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社区团组织的工作,为“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探索,共同建立小区内的青年联谊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读书俱乐部、红领巾理事会等青少年组织,不断建立健全共建活动的组织网络体系。要不断加强阵地建设,积极创建青少年读书室、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积极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将“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不断创新,积极推动“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继续开展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各级团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的建设,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社区团组织要对创建活动的示范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注意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不断扩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篇7

(一)提高认识,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认真贯初中央、省、市委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三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着力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在每年的全委会和工作会上,都把青少年的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作为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青少年普法宣传学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基层团的组织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和团的各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活动切实纳入服务和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青少年四五普法教育的实施。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二)依托载体,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几年来,团市委和基层团组织充分利用少年法庭、劳教所、戒毒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文明社区"和"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等活动,把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如:晋江团市委与法院开展了法律知识巡回讲座活动,在各乡镇、各中学的青少年中巡回举办法律讲座。肖盾南埔镇团委依托开竺中学成立了少年法校,自编了8万余字的教材。每年都培训学员l00多人。南益集团南丰针织厂团委积极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开办外来务工青年培训班,加强务工青年的法律意识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被团中央评全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团市委还调整充实了泉州市维护青少年权益中心组成人员,成立了×州市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组织法律专业特长的青年志愿者按时值班,接受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咨询,加强普法教育,中心还关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案件,为末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2001年2月,团市委宣传部被市综治委评为1998-200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加强宣传,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几年来,团市委、各级团组织从青年特点出发,注重加强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的法制教育,通过宣传版报、墙报、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上团课、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导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并在团市委机关报《泉州青年报》开辟专栏,定期刊发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制案例、举办《我与交通》、《爱护野生动物》等征文活动,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后,团市委联合市人大法制委、未保委等单位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和预防"的专题调查,对全市各县(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情况进行调研。团市委还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和"为了明天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到基层开展"三下乡"一普法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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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少年对法律常识问题回答比较理性:当被问到你认为生活中法律的重要性及其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时,73%的同学回答生活中还是会接触到相关法律的问题,目前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还是比较基本的。11%的同学回答到法律在身边很少触及,基本只能接触到一些政治课程,觉得法律在生活中得不到重要体现。12%的同学认为在生活中以及学习中接触到的相关法律事件微乎其微,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比较淡薄。2%的同学认为在学校以及家庭中接受的法律教育都比较笼统和宽泛,认为自己生活圈限制较多,各方面管理也比较严格,能自律,基本不接触法律,对其认识也较少。这说明青少年大多数都还是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还有部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比较浅但懂得维权;极少部分学生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必要性并不关注也对法律无兴趣了解。

1.2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比较紧迫:青少年是不成熟的孩子,他们的稚气未脱,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都很容易使孩子受到诱惑,更何况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是懵懂的,他们要开始接受社会,接受现实和新事物的时刻,他们盲从并活跃着,很容易接受新事物也容易走歪路,往往在不经意间受了一些社会中阴暗面的干扰而毁了人生。为了不让孩子随波逐流,能让青春懵懂的他们接受最好的教育并认真的完成学业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我们必须提高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能走上正确的道路并健康快乐的成长。

1.3如何教育青少年让其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在调查中,当问到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和是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时,64%的学生回答主要的了解渠道来自学校的教育和家长的教育以及书本,可以看出学校和家庭是对孩子法制教育的主要力量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学生自我学习并看相关的书籍也帮助青少年认识法律的重要性。32%的学生是通过电视,新闻媒体了解并获得一定的法律知识,由此看出在现如今这个发达的电子信息时代,媒介也充当着教育下一代的重要载体,使青少年获得了一定的法制信息。但只有4%的学生对家庭,学校的教育以及媒体影响较低的。调查所涉及的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多数同学都认为效果一般,因此我认为只是在学校中的法制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现在学生的负担也较重,因此在进行的普法教育的灌输也会比较吃力,学生们会大致明白一些死板条框却不会运用,因此生活学习中家长的教育和电视法制媒介还是占着不可小视的作用,因此我认为不仅家长要做好法制教育的工作,同时也要鼓励孩子多看新闻时事以及法制教育来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

1.4强化社会人群的自我保护及诉讼意识从青少年抓起:当问到孩子们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是该怎么做时,71%的学生回答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仍有37%的学生都回答不想去再多纠缠,就当自己吃亏积累经验了;问到为何不愿意去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多数学生的回答是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还是懂一些的,但不想有太多的争端,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虽然绝大多数学生还是可以比较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青少年还是很不成熟的群体,他们只要不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现,只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才会避免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真正的和谐稳定。我们应强化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从小抓起,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2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对策

2.1学生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在学校里,因此最快接触到学生的地方即为学校,在学校不仅要开展普法教育,更要通过各种渠道让孩子们了解到相关法律以及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首先,学校因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重视课堂中的法制教育,时刻能让孩子受到法律的熏陶;其次,学校还可以在课间时播放法制时事以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最后,学校还可以在图书馆设置有关法律的专栏书籍供学生了解以及开展法律的知识竞赛等形式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2.2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位老师,学生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因此,需提高家长的素质,增强家长的法制意识并科学的提高全民素养。首先,各单位要定时开展法制教育和相关宣传;其次,在小区展开固定的家庭法律的知识竞赛,以此提高家长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最后,家长常与孩子一起看法制节目以提高家庭的法制意识并给孩子塑造和谐良好的环境。

2.3应常在一些公共场合设置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提供给人们更多了解法律的机会,并且在各院校开展法律讲堂,设立保护青少年的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让青少年可以充分的了解法律,并能在权益受到伤害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并保护自身权益。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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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考生 青少年 兴奋剂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3-000-01

兴奋剂被称作体育运动的“毒瘤”,对使用者、体育自身及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近年兴奋剂问题出现了体育考生群体蔓延的趋势,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对当前体育加试中的兴奋剂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是了解整个青少年中兴奋剂问题的重要环节,对青少年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某体育考试为例,对体育加试中的兴奋剂问题进行研究。

一、考生中兴奋剂问题现状

(一)考生使用兴奋剂的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在被问及升学考试及备考训练过程中,是否服用过兴奋剂及相关的用于提高体育成绩的药物时,有3%的被访者选择“服用过”,97%的人都表示从未使用过任何兴奋剂物质;而在被问及是否见过别人服用兴奋剂时候,则有近四分之一(22.8%)的被访者表示曾经听到或者见到过有人使用过兴奋剂或相关物质,其中还有1.2%的人表示使用兴奋剂的人数比例超过10%。从以上数据也可得出,考生使用兴奋剂的现象在体育加试中是真实存在的,且较为严重。

(二)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原因

提高成绩的强烈愿望是促使考生使用兴奋剂的最主要原因,84.1%的人认为这是促使部分人使用兴奋剂的直接原因;其余比例较高的是误服某些食物或药品(22.6%)、环境影响跟风使用(15.9%)、被查到几率小(11.6%),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使用兴奋剂现象蔓延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对考试中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惩处的制度有关。

(三)考生对反兴奋剂斗争的观点

61.7%的人认为学校非常有必要开设专门课程进行反兴奋剂教育,34.1%的人对是否开设表示无所谓。65.3%的人认为有必要在考试过程中进行兴奋剂检查,却有24.6%的人认为检查与否都无所谓,还有近10%的人认为不应该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兴奋剂检查;对于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方面,82.6%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结果中考生对兴奋剂检查和处罚的看法总体较好,能够认识到当前兴奋剂检查检查和对兴奋剂使用者处罚的必要性。

二、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原因

(一)兴奋剂知识掌握不足

对兴奋剂知识的掌握包含对兴奋剂作用和危害的认识两个方面。对兴奋剂作用的认识包含对速度、耐力、敏捷度、镇定等方面作用的认识,平均得分约为3.12,仅略高于中间值3,可以认为考生对兴奋剂的作用并没有完整、正确的认识。对兴奋剂危害的认识由普遍认可的兴奋剂危害药物依赖、性别改变等方面检验,平均得分约为3.4,略高于平均水平,即考生虽然能够认识到兴奋剂能将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整体认识水平还有待提高。

(二)承担的风险小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学生中,仅有2.4%的学生表示曾在考试或者比赛中接受过兴奋剂检查。当前我国高考单招体育考试中,仅有几所招生院校会对考生进行兴奋剂抽查,总体而言兴奋剂检查缺失,且未形成完整的检查、处罚制度。兴奋剂的检查和处罚能够对抱有使用兴奋剂意愿的人起到威慑作用,检查和处罚制度的缺乏会削弱反兴奋剂斗争的效力。

(三)法律法规的缺失

反兴奋剂教育、兴奋剂检查和处罚等措施本身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反兴奋剂责任和义务,而其它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没有都明确提及可以有效制止、惩罚青少年兴奋剂问题的条款。

三、策略与建议

(一)落实反兴奋剂教育,强化教育效果

坚决开展青少年反兴奋剂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青少年作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树立正确的对待兴奋剂的态度,是自觉抵制兴奋剂的基础,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兴奋剂问题的关键。

(二)完善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制度

制订针对青少年的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制度,明确对青少年进行兴奋剂检查的程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在保护青少年权利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的兴奋剂检查,并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完善青少年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

反兴奋剂教育、兴奋剂检查和处罚等反兴奋剂措施,必须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尽快建立针对青少年反兴奋的法律法规,明确分工和责任,使青少年反兴奋剂工作有法可依;在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同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家庭和学校教育,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青少年使用兴奋剂的意向受到主观准则的影响,主观准则与对其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密切相关,即青少年是否选择使用兴奋剂会受到周围同学、家长、老师或教练对使用兴奋剂态度情况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强晓祥,刘成.我国十大城市中考体育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2.26(6):104-106.

[2] 曹景川,常乃军.从反兴奋剂看诚信道德与和谐体育之构建[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0.34(2):85-87.

[3] 肖建忠,许丽,郑汉.体育高考学生使用兴奋剂的现状与心理分析[J].体育学刊.2009.16(9):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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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青少年权益保护对策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权益保护受到高度关注,形成了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团体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局面。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关系到青少年生存发展根本利益的社会问题,影响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青少年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以青少年为本”的理念,保障青少年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

目前,我国青少年保护机构较多,但各部门各机构的法定职权不清晰,任务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长期处于倡导、调解的状态。建议创新青少年权益保护模式,提升专业维权效益。可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各组织也需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完成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任务。

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在统计和掌控辖区内青少年的人员结构、基本状况、发展成长现状等相关信息上有明显优势。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渠道,我们同时可以依托社区定期开展青少年权益普法教育、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社区矫治的活动。学校作为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阵地,应肩负起对青少年法制与维权教育的责任,尽量减少教师对学生权益侵害、校园欺凌、校园内意外伤害等青少年权益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与法律援助组织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转介切实给予学生最直接、最迅捷的维权帮助。法律援助组织,既包括青少年维权中心、妇联、团委、残联等机构的法律援助部门,也包括各大高校和各种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青少年权益受侵害时给予法律咨询、案件、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除本身的司法职能之外,可以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深入学校、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社区民警应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治相关工作。

非政府组织正以蓬勃之势发展壮大,NGO组织有各种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他们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应该加强各级各类NGO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努力把志愿者身上蕴藏的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巨大热情激发出来,并积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这股热情,我们可以充分调动这个团体的积极性和力量,帮助社区青少年加强维权意识。同时,应进一步健全青少年权益维护转介制度,各种服务平台(如12533热线、权益保护网站、儿童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岗等)通过制度化方式,与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组织结合,组成“1+X权益保护模式”。既能发挥各服务平台的维权优势,同时通过转介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拓展服务平台的权益维护功能,从而提升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专业化和制度化水平。

根据不同类型青少年需求特征构建合理维权体系

根据青少年权益保护特征,在维权体系中,可以将青少年分为在校青少年、社区普通青少年及社区边缘青少年(失足青少年)三类。根据三类青少年的不同权益需求和权益受侵害特征,提供有特色的与需求相适应的青少年维权保障。

在校青少年方面。调查显示,他们权利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和校园。因此建议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教会他们正确处理与老师、父母、朋辈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纵容恶势力,同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与途径。

社区普通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权益等受侵害比较突出。建议以社区为依托,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定期举行普法宣传,开设法律咨询点,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保证其基本权益,关心他们的就业状况。保证其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使其有较强维权意识;同时也帮助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把握自己,提高自控能力。

社区边缘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行为远离主流社会,在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行主流社会均有不同甚至截然相悖。他们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已经出现偏差行为和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既要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规范其行为,预防犯罪,还要关注其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将他们重新纳人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

通过各种途径,维护青少年权益

提高维权意识,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提升青少年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应该是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根本。维权工作的重点应以防范为主,让法律宣传与教育常态化。

学校是传授知识文明的专门组织,学校仍然是强化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的重要基地。应试教育导致学校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严重滞后,应在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关于权益知识的比重,有效推进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从而增强青少年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进一步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内容可以更全面,形式可以更丰富。模拟法庭、大型义务法律咨询、设立咨询室、开设热线电话都是可以利用的形式,还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现代传媒手段达到广泛宣传与教育的目的。

开展针对权益保护的青少年职前培训。受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部分青少年较早离校就业,为解决青少年离校就业等相关问题,建议开展青年职前综合培训,主要针对16~18岁离校青少年,目的是向他们提供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识别诈骗行为等青少年权益知识,领导才能、纪律和团队精神训练,求职和人际关系技巧,基本计算机应用技能,职业技能训练以及短期实习机会,以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权队伍。为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维权队伍。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公、检、法、团、妇参与,专兼职结合的维权队伍。要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部门法律权限;建立部门间工作调解机制,落实责权,解决青少年纠纷及事故;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切实保障维权队伍建设;建立畅通的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构建适合地方特点的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和监护制度,进一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减少青少年意外伤害,预防工作应为重点。意外伤害是我国青少年死亡和致残的重要因素。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逐步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但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控制现状仍不容乐观,意外伤害事件在学校和家庭中还屡有发生,应重点加强和落实相关预防工作,一是以学校为基地采用游戏、场景模拟、自救训练营、体验、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安全与自救知识;二是以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资源为依托,以社区为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教育,形成共同关注、全民参与的保护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拓展青少年参与权实现路径,有效利用互联网等新渠道。青少年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参与意识和技能,通过参与,青少年可以激发热诚,启发思考,可以锻炼与人合作沟通的技巧、培养领导能力,对自身发展和社会建设都有极大好处。近年来,青少年的公共参与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家庭、学校、社区、经济、文化、环保及政府决策等各领域中,参与机会和渠道大大拓展。在公共事务参与过程中,青少年的有序参与越来越活跃。青少年依托少先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倡议、论坛、网络、书面材料、对话等多种渠道实现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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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加大关心下一代工作力度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成双任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及时根据人员变动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全力做好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为贯彻落实关工委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全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共22名。

二是制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把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把青少年纳入“七五”普法重点对象,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重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学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共开展法律进校园32场次。

三是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2020年制定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各司法所积极参与,通过联合综治办、派出所、中小学等相关部门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学校附近进行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确保了各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在全县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保证了未成年人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利用上街进行法治宣传、到中小学进行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让广大未成年人知晓其享有的权利。

三是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让受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据理力争,维护涉法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1件,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落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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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把青少年维权作为重要职能抓出成效

我院党组对青少年维权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选配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检察官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办小组;设置“青少年维权室”;开通维权热线;为工作人员配备了笔记本电脑、维权档案专用橱柜等,从组织上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证;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制定了《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维权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措施、出实效。

二、履行职责,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中维权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案中维权,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程序,实行“个案维权七步法”。即:1、审阅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确定帮教工作方向;2、讯问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让其写出悔过书,找准感化点;3、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让青少年的家长或学校领导与其见面,配合教育工作;4、组织不作犯罪处理的青少年及家长旁听其他案件的庭审,促其思想转变;5、到发案学校上法制课,以案释法,进行教育;6、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长、学校成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7、通过回访考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巩固办案效果。

二是保护挽救,做到四个“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坚持少捕不捕原则,尽量不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在提审环节上,坚持做到不戴手铐,不训斥、不使用有损其自尊心的语言;在走访家庭时,坚持做到不着制服、不开警车,尽量消除负面影响。

三是因案施策,做好对不捕不诉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教。对做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跟踪帮教和定期回访,注重把工作重点放在改造、感化、挽救上。坚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老师见面,与监护人签定《帮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写出思想汇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防止再次误入歧途;通过社区维权服务站定期到不捕不诉青少年家中走访,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适时与被害人见面,讲明不捕不诉的原因,帮助他们消除怨恨,争取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性环境。

三、创建品牌,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新机制

我们狠抓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帮教,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新机制。

一是实行“品行调查制度”。2004年,我们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实行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品行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交友情况及犯罪动机等方面的调查,制作“品行调查报告”,一方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或的决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轨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的具体措施。目前,我院已对3起案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实行了“品行调查制度”,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顺利考入了本市某技校。该做法被《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外地来青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由于他们无固定住所,无监护条件,往往不得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羁押所带来的“染缸效应”不利于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往往导致重新犯罪的发生。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们在全市首创“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观护站内学习和劳动,由办案检察官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帮教,每半月要求其来院进行谈心沟通,及时掌握其在观护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劳动表现等,根据案件情况及综合表现,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目前,我院已在如佳公司、双峰电器公司建立2个考察观护站,先后有8名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安排进考察观护站,全部表现良好。走出观护站的青少年,一名考入滕州市职业学校、一名回到原籍走上工作岗位,四名在继续工作,没有出现一例重新犯罪。

三是尝试开展“团体心理辅导”。2012年,我们积极尝试在帮教工作中引入心理矫治手段,邀请国家级心理咨询师为青少年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在全市检察系统尚属首例。矫治对象确定为两类:一类是不予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类是沉迷网吧、家庭情况特殊的问题青少年。通过互动体验,帮助青少年达到健康心理标准,重树生活信心,用自尊、自强、自爱、自立,扬起人生新的风帆。团市委权益部部长於青在现场观看后对我院这一创新帮教形式表示肯定。

四、教育普法,全力构筑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网络

我们结合办案工作,利用社区、学校等教育阵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构筑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

一是加强办案普法。在传唤、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以及讯问结束后,办案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交谈,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之后有一个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剖析其犯罪原因,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处理遇到的社会矛盾,讲述他们的盲目行为最终都造成哪些方面不可弥补的损害,使其了解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是加强社会普法。与辖区16个街道办事处联合,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先后到、、等街道开展“暑期法律宣传月”、“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制作了《青少年道德、礼仪、自护卡》,通过对青少年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激励教育、自护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设立社区维权服务站,通过服务站发放《青少年维权手册》近千册。在接到登州路社区维权站反映的王某因家庭原因九岁仍未上学这一消息后,及时与教体局、学校等有关部门联系,最终解决了王某上学问题。

三是构筑学校维权工作网。与市北区实验小学、第九中学等学校联手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选派10余名干警分别担任10所中学的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多年来,坚持深入学校,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他们,警示他们,先后在幼儿师范学校、47中学、60中学等学校上法制课30余次,受教育的学生达1万余人次。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务实有效的维权途径,积极做好检察环节上的青少年维权工作,主要侧重“三个预防”。

一是做好案前预防,实施“三个工程”。一是实施“社会教育”工程。利用维权岗进社区活动,加强与共青团的联系,开展共同预防工作;建议和帮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离退休人员组成一支“爱心队”,参与青少年的生活管理和业余活动;聘请预防青少年犯罪联络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二是实施“校园教育”工程。对辖区犯罪率较高的学校,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情况,把教育目标对准三类学生进行重点预防:即,学习成绩差,自我约束力差的学生;性格孤僻,家庭残缺的学生;常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有不良习气的学生,并定期给学生们上法制课,增强其法制观念。三是实施“家庭教育”工程。重点抓好家长对青少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坚持走访到户,剖析有关案例,给家长们敲响警钟,打好家庭教育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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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届青少年安全教育周的主题和任务

本届教育周的主题是“维护青少年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各部门、驻街各中小学校、各社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大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的安全。要通过开展“第二届青少年安全教育周”活动,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护意识,强化校内安全防范措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二、时间安排

三、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派出所、街道综治办、司法所要会同学校对在校师生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对学校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到校检查技防、物防设备、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学校从事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更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排查校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进行清理整顿。对全辖区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二)各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利用校会、班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运用校内广播、校报、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同时还要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家长进行青少年安全教育宣传,引导家长正确开展家庭教育。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学生的安全教育,为学生家长提供安全指导和帮助。各学校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暑期兴趣班、夏令营、郊游等集体活动,每次活动都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制定应急预案。各学校还要在此次安全教育周以及暑假期间对校内的“三防”措施、消防安全、校车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实行学校门卫保安化,9月之前将学校现有门卫人员中的老、弱、病、残全部予以更换。更新、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物防、技防和消防设施。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检查,与校车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街道、社区和学校的团组织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通过主题团日、主题队日等形式,组织放假在家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暑期活动。

(四)各社区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如今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特点,把法制教育融合到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当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及自身维权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社区宣传栏、青少年法律学校、知识讲座、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组织放假在家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青少年自救、自我保护等安全常识教育,强化他们的安全自护意识。对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要组织社区志愿者和他们结成帮教对子,鼓励他们改过自新。要加强与管区内学校的联系,听取其在治安方面遇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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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平衡

[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深受青少年犯罪率高居不下的困扰,我国也不例外。青少年犯罪问题由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重视,2006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公开呼吁:建立完善中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以遏制青少年犯罪。[1]学者们也纷纷撰文,大谈如何保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此类呼吁和建议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弥补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中的不足和落后之处,值得称道。但是他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另一种事实:由于受青少年犯罪侵害而产生数目庞大的青少年被害人,他们的法律处境更“糟糕”。

如果我们在青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只顾大力宣扬“保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对青少年被害人持“敬而远之”的态度的话,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将极有可能发生失衡与偏向。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指出:“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一些法律发达的国家,例如英、美、法等国,经过上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在青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英国,身为一个现代法制文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青少年司法制度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进行同等保护,“法执两端、公正允协”,体现了自然公正的法律精神,具有鲜明的特色,值得我们很好地总结与借鉴。

二、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纵览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都有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优待”的传统。英国封建法时代的普通法便规定了国王对未成年人有监督的权力。至17世纪,衡平法进一步确认了“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理念。基于这样的法律文化传统,英国在青少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早形成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指导原则,对待青少年犯罪重在教育与预防,放弃了重刑惩罚,并精心设计司法程序,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周到的保护。

与保护犯罪嫌疑人理念与制度相比,虽然早在公元前3600多年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对犯罪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规定,但这一理念却在沉睡了几千年后,在20世纪60年代才重新被启用。二战之后,英国在女性刑罚改革运动家M・弗莱提倡下,于1964年8月设立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Criminal Injury Compensation)。但于80年代以后,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重视。

尽管如此,时至今日英国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虽不可能做到绝对平等,但差别也只是在“量”上而已,本质上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

1. 法庭程序之前

英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始于审判前,建立了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特别有利的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按英国法律规定,对青少年初次轻微犯罪和第二次犯罪,一般先由警察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不会立即被。且警察在约见青少年犯罪人时,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正式确立于1984年通过的《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部法律规定:参与询问的合适成年人一般是被询问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是保护儿童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合适成年人参与的主要作用是向被询问人提供建议,旁听询问过程以及监督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协助被询问少年与警察进行沟通,使被询问的少年儿童在一种公正、宽松的环境中接受警察的询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防范作用,让合适的成年人参与询问,可以消除被询问少年儿童的恐慌心理,使其心灵得到安抚,可以理性地认识并处理问题,同时也可以防范可能来自警察方面的不法侵害。二是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可以对大量青少年犯罪人实现“司法分流”,避免其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可重获“自新”的机会,能比较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从时间上论,案发后警方最早接触的通常是青少年被害人。这一阶段青少年被害人拥有以下几项法定权利:一是知情权。青少年被害人有权从警方了解案情,知悉刑事诉讼的进程,警方也有义务向被害人解释怎样通过法院获得刑事补偿。二是陈述权。英国1996年《被害人》启动了被害人个人陈述计划(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 Scheme),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试点。被害人陈述计划自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所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被害人都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交一份个人陈述报告。 被害人个人陈述的内容包括犯罪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生理、心理、情感、财产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个人陈述还允许被害人直接向刑事司法机构提供信息,以供警署、公诉机关和法院等刑事司法机构对被告人做出、判刑和假释等决定时参考。[2]三是参与决定权。《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第6、7条规定:“皇家检察院依照公共利益办事,而不是依照任何个人利益办事,但皇家检察官始终要非常细心地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在决定公共利益之所在时,这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两条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可以对如何定罪量刑发表看法。

2. 法庭程序中

如果青少年犯罪人拒不承认犯罪,或系累犯,或者罪行严重,检方将对其正式提起公诉,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英国,此类案件一般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以示区别。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过程非常人性化。对一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通常使用简易程序,且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和穿着有特殊要求,一般由三名非职业法官(必须有一名以上为女性)组成,法官出庭时不能像审理成人犯罪案件时那样头带白色假发,身穿红色法袍。相反,只能穿着与学校教师一样整洁的衣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当事人的影响。审理过程也不对外公开,开庭时严格限制留在法庭的人员,但要求青少年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参加庭审。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的命令”等术语。对于有关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法律亦有严格规定:禁止报社、电视、广播等新闻传媒报道少年的姓名、学住址及可能辨认该少年的任何资料。[3]

青少年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英国于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针对被害人作证的改革。通过《1996年被害人》、《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和《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一系列在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1)允许被害人在屏风后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不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2)采纳被害人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3)允许被害人在与法庭相邻的房间内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4)采纳在正式庭审程序前质证被害人证言的录像。 从被害人学角度谈, 这些新举措可以保护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免受第二次侵害。如果没有这些人性化的制度,青少年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免要与犯罪人见面,不免因被犯罪人及辩护人盘问而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特别是性犯罪的审判尤其如此,这会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由此可见,英国的少年法庭制度,在庭审过程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均施行人性化的审判程序和规则,在尽可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避免伤害他们脆弱的心灵。

3. 法庭程序后

英国的少年法庭对青少年犯的判决法令通常有两种:拘留监管判决(Sentences to Custody)和社区判决(Sentences to the Community)。前者是指在专门场所对犯罪青少年予以拘留看管,后者是送回其所在社区进行教育和管理。

依据“对少年万不得已不用监禁” 的理念,英国除了将那些犯有杀人、或其他如果由成年人实施犯罪将被判14年以上徒刑行为的青少年,以及那些犯罪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劣迹,或系累犯的青少年犯人施以监禁外,其它主要进行社区判决,将其送回其所在社区进行教育和管理。

对需要监禁的青少年犯人,英国设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与成年人分押监管。少年监狱的宗旨是通过自愿接受教育来转变犯人。每天为犯人安排半天时间学习文化和技术。狱中设有读写教室,聘有全职、兼职教师辅导自愿前来学习的孩子。狱中还设有汽车修理车间、烹饪室、洗衣房等场所,满足孩子们学习生活技能和工作技术的需求,为他们将来刑满出狱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狱中还建有足球场、健身房、游泳池等现代化体育设施,满足青少年爱动好玩的需要,通过各种体育锻炼和比赛来教育转化孩子。[4]

对受到社区判决的青少年犯人,将被送回所在社区进行教育和管理。对此英国出台相关法令,主要有《社区归化和惩罚令》(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 Punishment Order),《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社区归化令》(Community Rehab Order),《社区惩罚令》(Community Punishment Order),《行动计划令》(Action Plan Order),《出席中心令》(Attendance Center Order)。根据这些法令规定, 青少年犯人要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来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公私权益造成的损害。实行社区矫正有多重意义:一是愈合被害人,在社区矫治中,犯罪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害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二是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犯罪者在参与社区服务,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必须负责由他引起的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为自己造成的损害和痛苦向被害人和被害社区补偿。同时社区为犯罪者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着眼于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提高他们情绪控制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并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更好地融入社区。[5]

除此之外,英国青少年司法体系中还建立了一个跨组织的新机构:青少年司法理事会(Youth Justice Board)。理事会是依据《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例》于1998年9月30日开始运作的公共部门。其组织成员多是在青少年司法体系领域有着广泛经验的人士。理事会的责任是:就防止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司法工作向内政大臣提出建议。跟踪观察青少年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实施,包括青少年法庭、青少年犯罪工作队的工作及安全看护条件的提供等方面的工作。就制定青少年犯罪工作队工作标准和未成年人安全等级等问题向内政大臣提出建议。发现和推广好的青少年司法做法,包括组织进行有关研究、资助推广好的经验等。目前,为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理事会制定了四条基本的司法原则:在青少年人生中早期干预;通过新的工作方法建立起有效的地方青少年司法体系;干预地方青少年司法体系的工作;协调政府间各部门工作,把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一项各部门都置于优先领域的工作。[6]

YOT(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卓有成效的。通过 YOT的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中只有十分之一的人被最终送上法庭受审,其他的人都被通过警告或执行社区服务令而停止了犯罪行为。

如同青少年犯人一样,青少年被害人也同样面临着如何回归社会的问题。通常阻碍青少年受害人回归社会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身心深受打击,易产生封闭心理,不愿意外出和与别人沟通交流。二是因受犯罪侵害经济上陷入困境。为解决这两个方面问题,英国建立了两种应对制度。一是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二是被害人援助制度。英国1972年《刑事司法法案》引入了赔偿令的概念,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获得来自被告人的赔偿或国家的补偿。1988年《刑事司法法案》进一步修改,建议法庭对所有被害人死亡或蒙受损失的刑事案件考虑适用赔偿令。如果法庭决定不适用赔偿令,则必须给出合理解释。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现实的意义是:它有利于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困难,防止被害人发生“恶逆变”,由被害人转化为新的犯罪人。有的被害人因为没有得到救济,要么私自复仇,要么因困难而走向盗窃或其他犯罪道路。为了帮助被害人,英国不但有“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联盟”这样面对所有被害人的组织,还建有“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中心”这样的专门组织,对被害人提供聆听控诉、抚慰心灵、提供保护意见、代为申请保险金或国家补偿等。被害人援助组织的工作在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医治被害人的心灵创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启示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英国的立法经验和立法实践中获取灵感,获取有益的启示。其“法执两端 、公正允协” 的特色所蕴含的“二元平衡精神”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和自然辩证法,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7]

启示一:国内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在价值取向亦应体现出 “法执两端 、公正允协”的“二元平衡精神”。具体来说,就是要彻底摈弃上“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的国家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树立重在“保护”的理念,将保护青少年犯罪人、被害人的人权作为优先考虑与发展的对象。

启示二:“重”青少年犯罪人和“轻”被害人的作法并不可取。我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基本是以“青少年犯罪嫌疑、被告人”为中心展开的,有针对性地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几部法律法规。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从被害人立场出发的法律法规,既失平衡,又失公正。下一步在构建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体系时,应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启示三: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都很重要。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行政、财政等方式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提供保障。但是政府并非万能的,在一些政府不适合干预或无能为力的领域,社会组织可发挥作用进行“补位”。就像英国既有对青少年犯罪人提供帮助的青少年司法理事会(Youth Justice Board),也有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中心”这样的专门组织。这同样体现出了英国青少年司法 “法执两端 、公正允协” 的特色。

[参考文献]

[1] 青少年犯罪大幅上升代表呼吁建立少年司法制度[HB/OL].羊城晚报,2006-03-10.

[2] 谷青.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概述[J].中国司法,2006(3).

[3] 邱霖.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研究[D]. 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库.

[4] 张潘仕.英国的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5] 刘桃荣.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