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09: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电子商务的必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电子商务可以提高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机会
在传统的经营方式下,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市场信息不灵的现象,这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电子商务的应用,为中小企业及时获取各种信息,拓展新的经营领域、寻求新的发展机会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市场需求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发展,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已成为企业在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关键。电子商务的应用使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获取信息的机会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二、电子商务可为中小企业拓宽发展空间
目前,规模小、雇员少、资金薄弱的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本地化企业,只为当地用户提品和服务,辐射范围较小。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特点,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通往全国乃至世界市场的窗口,尤其是“金关”工程,为中小企业进行网上对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机会。
三、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成本结构,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和产品售后服务费用。电子商务的应用使成本领先的大企业因为模仿而丧失优势,而为中小企业依靠模仿和创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四、电子商务可以改变中小企业的营销方式
中小企业的营销方式都属于传统营销方式,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批发商、零售商,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常常是“推销员满天飞”,说破了嘴,跑断了腿。电子商务针对这种低廉的营销方式,减少了从生产到销售许多中间环节的费用,缩短了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使生产“直达”消费,开创了“无店铺”、“网上营销”的新模式。中小企业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开设有声有色的虚拟公司,其外部形象可以同大企业一样,在网络上推出包罗万象的商品,极有利于摧毁大企业利用其资本优势实现的跨地区垄断。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摘要: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多商机的同时,也因其交易虚拟化、跨时空、高流动性的特点及税务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十分严重。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指出我国应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27-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张宇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塔河人,在校大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征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因而具有下述特点:
(l)无国界、无地域性,交易的快捷化。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和地域范围的限制,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2)虚拟性、隐蔽性,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它缩小了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网上的商店不是有形的实体市场,网上的任何产品也不具有实物形态。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时仅以网址存在,相互之间可能根本不清楚对方是谁或隶属于哪个国家或地区。
(3)电子化、数字化,成本的低廉化。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买卖合同、各种票据等书面的纸质凭证全部被电子信息所替代,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服务费用、贸易中介费用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虽然起步晚,但到本世纪初,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面图表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以GDP7%-9%的2-3倍的速率在增长。自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4万亿以来,每年以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网络购物迅猛增长,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拉动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
根据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报告,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6.48亿,接入到互联网上的设备超过了地球上人类的数量,目前活跃网站数量接近9个亿,全球域名注册数量为3个亿。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促进发展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与标准规范,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做出了积极探索。2014年"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更是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预计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将达80%以上;到2018年,电子商务将会占据中国人消费支出的五分之一。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目前可行的估计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均税负法”,二是“流失率法”。
据专家测算,不考虑所得税和少部分纳税额时,在2010年“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约为48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67%;“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441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6.04%。如果采取“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647.4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88%;“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5850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7.99%。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12.3万亿元,是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4.5万亿元的近3倍,如果按“平均税负法”法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1.3万亿元,如果按“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4年将达1.7万亿元。可见每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这必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同时对传统实体企业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
1.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境遇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赋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以及传统征管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使得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势必会造成传统交易市场的萎缩,使传统交易市场内的就业等因素遭受冲击。因此,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实现公平的税负。
2.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行业已经进入发展的全盛时代。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又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但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电商市场的道德底线。因此,制定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是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的需要。在2015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某些电商:“卖假货”还“不交税”提出了质疑,并指出“只有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监管不能在线上线下两个样。”
3.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税收是我国调节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手段,同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丧失在未来不可估量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
4.国际经济大环境促使我们对电子商务征税。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电子商务的净输入国,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出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强化控管显得更加迫切,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
5.大数据等技术为实现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现实可能。
目前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资金和数据进行精确而有效的税收征管已经是很容易的事了,只要工商、税务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接,谁卖的东西,追溯起来非常容易。通过对电商实行税收代购代缴等做法,实行商品质量、税收先行负责制,让电商平台负起监管职责,以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
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情况来看,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是必要的和迫切的,从规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堵塞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面都呼唤和要求电子商务税法的完善,使之成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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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财经论丛,2013,第二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业 photoshop课程 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务形式。电子商务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实现网上购物、线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收售物品,是一种便捷且不需要实际空间的交易方式。我国在电子商务这一领域中的代表企业主要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这些电商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了电子商务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和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对于电商的认知也在不断的深化,电子商务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随着这种商务形式成为时下比较热门的专业,很多高校中就纷纷设置了这一课程。在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有许多课程是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系的,其中photoshop课程的开设是将平面设计、美术装饰艺术等相关技术进行学习,文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现状出发,分析其必要性。
一、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的目的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务形式。电子商务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实现网上购物、线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收售物品,是一种便捷且不需要实际空间的交易方式。现代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这要求了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所以在现代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安排中将现代一些网络教学加入电子商务课程中,例如网站设计与建设、页面的开发与美化等方面的知识。电子商务需要一个专属的网站让客户和消费者进行浏览与商品的选择,对此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美观与客户接受度高的网页,需要学生掌握对图像处理的技能。因此,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是为了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有更好的专业技术。
学生学习photoshop是将网站建设好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在众多的图像处理软件中,photoshop以其强大的功能与便捷的设计能够更好的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使用,让许多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也能够很好的学习,很多学校也将photoshop应用与电子商务专业课程开设中。虽然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不具备美术基础,但是通过photoshop课程的教学,能够掌握一定的图像处理能力,能够对网站进行建设、开发,从而为将来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现状
(一)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需求不重视
我国最早的电子商务始于1995年,当时我国从美国引进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虽然经过了金融危机,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是随着现代互联网和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商务正在蓬勃的发展期,成为许多行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的重要方式,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高校由于电子商务的热门就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但是由于高校对于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时间段、经验较少,对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行业中需要的技术性人才培养没有正确认识,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也不能够很好的开展,使得学生不能够掌握相关的电子商务技能。
(二)高校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错误定位
由于高校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需求不了解,使得高校在对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设定时出现了偏差。在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专业的定位中,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是电子商务专业主要以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为主要教学重点,帮助学生学习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知识,对电子商务的网站建设、管理与维护进行教学,将学生培养成为电子商务技术性人才;第二是把电子商务专业以经济管理为教学中心,培养学生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同时具备市场营销的能力,尤其是网络营销的能力,注重学生在企业工作时将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经济活动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养学生成为电子商务营销管理型人才;第三是将电子商务专业以商务操作为专业重点,将电子商务在过程中的处理、订单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知识应用其中,将EDG等电子商务系统的操作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成为电子商务操作型人才;第四是将电子商务专业定位在物流服务上,将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供应管理以及客户管理等技能加入教学中,将物流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培养学生成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型人才。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东西之间存在经济差异,南北之间存在信息差异,使得高校在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定位上存在偏差,不能够结合当地电子商务市场的人才需求,使得电子商务专业的就业率存在差异,其中以西北地区的电子商务学生的就业率较低。
三、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的必要性分析
(一)photoshop课程开设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实际需求
现代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这要求了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所以在现代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安排中将现代一些网络教学加入电子商务课程中,例如网站设计与建设、页面的开发与美化等方面的知识。这要求了学生需要在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同时,学习网站的建设与美化技能,建设出吸引客户的网站以便更好的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这就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对图像处理的技能。因此,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实际需求。
(二)开设photoshop课程能够让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掌握更多技术
Photoshop是一款功能丰富且便于操作的图像处理软件,能够应用于图片设计、图像处理与美化、网页制作等方面。高校以培养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为教学任务,重视对于学生各种技能的培养,而photoshop课程的开设能够应用于多种领域,具有实用性和技术性,能够加强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操作能力。对于高校的学生来说,通过photoshop课程对图像处理的学习,在丰富自身的电子商务知识的同时还能够学习更多的技能。
(三)学生学习photoshop操作是为未来的工作建立基础
从电子商务的工作性质上来将,主要分为网站建设与网络营销,而着两种工作都需要应用到photoshop的相关操作。网络营销中的工作位有网络销售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网站建设的工作职位有网站编辑、网站设计师、维护人员等等。虽然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不具备美术基础,但是通过photoshop课程的教学,能够掌握一定的图像处理能力,能够对网站进行建设、开发,从而为将来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务形式。电子商务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实现网上购物、线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收售物品,是一种便捷且不需要实际空间的交易方式。现代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这要求了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所以在现代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安排中将现代一些网络教学加入电子商务课程中,例如网站设计与建设、页面的开发与美化等方面的知识。电子商务专业进行photoshop课程的教学,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有重要影响,能够将photoshop应用于网站的开发与建设中,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文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现状出发,分析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李岚,居上游,戎丹等.论电子商务专业开设photoshop课程的必要性[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4,(20).
[2]王玉红.论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中Photoshop课程的教学[J].现代营销,2014,(04).
[3]黄琳.论如何将电子“商”务融入到Photoshop课程的教学中[J].科教文汇,2013,(28).
[4]温晓莉.浅谈电子商务专业Photoshop课程教学方法[J].理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2014,(03).
关键词:电子商务;番茄供应链;信息共享
中图分类号:F7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2-0031-03
一、引言
目前,新疆番茄供应链中信息流的复杂性、不通畅性和不稳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滞后及不对称和交易手段的单一,使新疆番茄供应链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实施番茄供应链信息共享成为新疆番茄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产品为对象,从收购、加工、运输、分销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围绕农业核心企业,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整合和控制,形成农户、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最终用户的供需网络。番茄供应链是基于番茄这一特殊产品形成的供应链。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番茄供应链其实质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以番茄加工企业为核心,将物料供应、分销、配送结合为一体,构成一个面向最终顾客的完整电子商务供应链,降低企业整体成本,提高企业对市场和最终顾客需求的响应速度,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新疆番茄产业的现状
番茄原产于南美安底斯山脉干燥的高原地带。世界上番茄品种有6000多种,与其他农产品相比,在食用的农产品中,第一位是淀粉类的谷物,年产5-6亿吨;第二位就是番茄,年产6-8千万吨。
新疆蕃茄制品加工业在产量、质量、出口量和装备水平上都位于全国第一,成为新疆主要的特色型出口创汇农产品。目前,新疆蕃茄制品加工业总生产能力达到50万吨(屯河26万吨、中基20万吨),2000年、2001年全疆生产各类蕃茄制品分别为31.3万吨和18.3万吨,占全国番茄总量的90%以上。同时,经过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优化重组,形成了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蕃茄制品有限公司三家骨干企业。按照自治区“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新疆番茄产能2010年将达到60万吨。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新疆番茄产业将继续坚持以番茄酱加工为主体,适量增加其他番茄制品品种,推进产业向深加工方向发展。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疆番茄供应链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1、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目前,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14个地州实现了自治区级联网, 但只有23.53%的县建立了网络平台,8.13%的乡具备信息服务功能。新疆龙头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进行农产品采购和销售的占83.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利用计算机进行网上交易的占50.7%;农业生产经营大户运用电子商务进行农产品交易的仅占3.3%。联结区、市、县、乡(镇)以及农产品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和经营大户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初具规模。
2、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疆农业网站已初具规模,但因新疆整体经济实力较弱,信息技术水平较低, 农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农户素质低,农产品电子商务还处于探索阶段。同时,由于新疆农业生产技术条件落后、规模小,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时间短,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一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二是农户上网比例低,网站分布不平衡;三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四是农户及农业企业的电子商务观念滞后、商务意识淡薄。
3、新疆番茄产业供应链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疆番茄产业产供销供应链存在严重脱节,产业结构不合理。新疆番茄生产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比重大,生产与市场需求结合较差,信息共享从意识到实施都没跟上时代步伐。在新疆番茄市场上几乎没有一个经过统一规划和设计的信息系统,供应链节点间信息化程度差异较大,信息共享程度低,导致番茄在整个供应链上信息化程度不高,主要有以下原因:
(1)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渠道过长、节点过多,信息不对称情况普遍存在。番茄生产出来后,一般要经过四、五个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流通渠道过长必然产生信息扭曲或失真,信息不对称在整个番茄供应链中普遍存在。就番茄生产者而言,其对番茄的质量和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掌握较为完备的信息,而对市场需求量和价格却只能掌握较少的信息,对于番茄渠道商而言则正好相反,这会使掌握较为完备信息的一方隐藏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购销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价格不能很好的反应供需状况。
(2)番茄供应链节点成员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在农产品供应链上,有许多企业和个人,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信息化对自身发展的重要影响,而是各自进行物流运作,缺乏进行沟通和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没有形成整体优势,导致信息的区域化和板块化。
(3)基层农业信息网络不完善,农民处于信息贫瘠状态。新疆在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方面还不完善,番茄生产者不能充分掌握番茄流通中的信息,不能根据这些信息安排生产,造成番茄供应链中产销脱节,从而导致生产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农民很难依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产量,使番茄供给短缺和过剩现象交替出现。
(4)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一是主观因素,即供应链上的成员自身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不充分,对信息深层含义挖掘不够,自身管理中的信息系统效率低下;二是客观因素,即供应链成员间对信息的分散式持有方式。
(5)虽然新疆的计算机通讯网络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但地区之间尚不平衡,给异地组织番茄生产和加工带来了较大困难。番茄供应链各节点企业间信息化程度差距较大,供应链上企业间缺乏供各企业进行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造成本应多边共赢的企业相互间缺乏必要的了解,阻碍了番茄供应链信息技术的有效实施。
四、新疆番茄产业实施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新疆番茄供应链存在以下独特性:(1)番茄供应链上参与者众多,番茄物流数量大、品种多;(2)番茄供应链对物流的高要求,表现为绿色物流、低成本运行、服务增值;(3)番茄供应链的资产专用性高,即包装难、运输难和仓储难;(4)市场力量不均衡,新疆番茄大多是由分散农户生产的,分散农户的市场力量薄弱。同时,还具有市场不确定性和供应链易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借助电子商务的手段,实施番茄供应链信息共享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农产品供应链的一些特性,将新疆番茄农产品供应链进行信息共享的必要性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降低成本和风险的需要。由于所有链上成员间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在市场变化不可预测时,可以在互动合作的前提下共同面对难题、共担风险,对于风险因素还可以进行提前预警,降低其发生的几率及灾害损失的程度。由于番茄供应链涉及的接点企业众多,通过成员间信息的充分共享与控管,可以保证新疆番茄供应链上信息的透明性、完整性、可视性及可用性,有助于各个企业不重复投资,减少生产成本,比较容易达到规模经济的效益。由于相互的信任与了解,也可以改善伙伴关系,简化交易活动,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第二,加强供应链成员之间信任的需要。供应链参与成员都是独立的赢利机构,各个企业都会设法最大化自身利益。虽然供应链的宗旨是最大化所有供应链参与成员的利益,但这只是一个长远目标,在实际运作中仍然会有一些短视的行为出现。例如,番茄供应商掌握了番茄加工商所不知道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是对番茄加工商不利的,番茄供应商因此与番茄加工商签订了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致使制造商受到损害。信息共享可以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加强供应链成员企业的信任,更好地进行合作,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三,供应链的复杂化要求实现成员间信息的共享。最简单的供应链是一条链状结构,随着供应链参与企业的增加,供应链的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呈现一种网状结构。如何协调各供应链参与企业,加强合作、有效配置供应链内的资源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第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要求供应链成员实现信息共享。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番茄企业应该更加注重于保有自己的核心能力,而将企业运作所需要的其他功能剥离出去,交给第三方企业完成。如有的番茄企业致力于番茄再加工,利用外部企业完成番茄的生产及最后的加工、番茄的交付等,在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甚至都见不到番茄产品。如此一来,拥有很少固定资产的虚拟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一般都是以电子商务模式来运作,将BtoB、BtoC有效结合起来,通过BtoC获得产品订单,再通过BtoB将订单信息传递给各个供应商以及番茄总加工厂家,最后由供应链中的运输递送公司完成产品交付。这样,对信息共享的程度要求也就更高了。
第五,消费习惯的变化对信息传递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时代,大规模生产所产生的规模效应给企业带来了滚滚财富,而在如今追求个性的时代中,规模生产已失去优势,大量生产往往意味着大量积压、大量浪费,取而代之的是个性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方式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市场不相信眼泪,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一大批企业纷纷倒闭。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模式对于传统的以预测为基础的生产是一个沉重打击,生产出来的产品要么供不应求,浪费了销售机会,要么是造成产品积压,只能降价处理。因此,在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模式下,需要以订单为基础来组织生产,这就要求将订单信息迅速传递到供应链的参与成员,如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运输服务提供商等。因此,需要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共享,迅速传递订单信息,提高企业效率。
第六,有助于提高新疆番茄的竞争力。番茄国际竞争力来自番茄价格竞争力和质量竞争力。在信息共享平台上,一方面,番茄生产者获得了充分的市场信息、先进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番茄产品标准后,按比较优势原则安排番茄生产,按质量标准控制番茄质量。另一方面,一旦新的市场机会出现,通过上、下游组织成员间的互通与传播,进行产业整合与互补,可以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为了克服新疆番茄供应链上的信息分散、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扭曲等因素造成的供应链反应迟钝、牛鞭效应、库存费用高等问题,提高整条供应链的竞争优势,要求供应链上各个企业对自己所拥有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必须实现共享。
五、结语
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所带来的风险。它不仅在农产品供应链企业的整体运作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有助于加强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个企业间的相互协作,提高供应链的反应速度和竞争力。应该说,信息共享是供应链管理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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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殷小波.对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J].兵团党校学报,2008,(01).
论文关键词 B2C 电子商务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从2008年起,B2C的热度已超过B2B、C2C商业模式。然而,虽然B2C快速成长,成为社会消费和流通领域里较为突出的新增长点,却也滋生出许多其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B2C在中国的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电子商务四个环节——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而相关配套的法规法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B2C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B2C的良性发展,推进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对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内容庞大繁杂,其调整范畴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网上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等。
中国对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视,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与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规条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涉及。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目更多的各类行政法法规、规章、条例、单行条例等,均涉及有关信息应用的相关规定。但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国内立法方面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与梦芭莎一案,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也存在电子商务操作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电子支付;B2C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作为支撑等等。可见,在我国,目前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许多空白领域,需要尽快对立法进行系统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B2C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模式,亟需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去规范交易活动,以促进其蓬勃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所以我国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除了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外,还应该有统一的指导方针及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此,笔者基于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就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