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15:46: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文化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02-01
信用文化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2500多年前的一位哲人,在他的一部《论语》里,38次提到了“信”字,其中24次集中体现了“诚信无欺”的意思。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诚实守信”被我们的先人几乎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直至现在,信用文化仍然是进行信用教育的基础所在。法律法规是信用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众信用意识、观念仍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就显得十分关键。
1 法律信用的建立
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首先建立法律信用,如果法律本身丧失了信用,法律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对失信者的惩罚功能就无从谈起。法律信用是法律作为制度规范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它涉及从法律创制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如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讲求信用,各个环节的信用共同构成了整体的法律信用。
2 制定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在信用信息开放,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失信罚惩等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加快立法,为信用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实现:
(1)制定《市场交易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
(2)制定《反垄断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指禁止、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反垄断是一种事后机制,其优点在于既能保证市场竞争和制度创新的充分进行,又可以防止阻碍竞争进行的垄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行上,它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我们往往希望通过事先规制与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反垄断机制才能达到的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效果,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同时,要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发生,更为充分地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同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两个分支,以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3)完善《企业破产法》。在经济竞争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和处理新环境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市场平等主体原则,可操作性差,应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偿。为此,可以参考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即: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下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开始生活,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出人高消费场所、拥有高级生活用品。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不得隐瞒财产,否则处以刑事处罚,并对申请破产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某些行业中任职予以限制。
(4)完善《会计法》。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会计法》,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遵守。对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缺乏有力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为部分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逃避银行债权大开方便之门。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若其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出具虚假信息将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对《会计法》所涉及的操作性差的环节予以修改完善。
除了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尽快完善《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对《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条款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为建立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3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程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贵在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律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这就必须由执法者来承担这一责任。要维护法律信用,为整个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作贡献,执法者责无旁贷。执法者应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对失信者加以惩罚,在这方面要给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这正是对社会主体“法律不可违”、“违法不可恕”的信用教育和示范。同时,还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执法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对公正执法,顺利进行信用文化建设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赵秀玲.城市化进程中的信用制度文化建设[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旅游地产 开发规划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满足,人们越来越重视旅游,越来越向往旅游休闲度假区,对景观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单一的景观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视觉需求,从而直接促进了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相结合,但这种结合也符合市场的需求,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1旅游地产开发规划面临的问题
1.1 旅游地产开发的定位问题
为了避免与上文的阐述相重复,这里主要探讨旅游地产开发定位的价值取向。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防止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因为若是出现二者的对立,将导致城市在发展中所形成的排放物无法最终融入自然环境,最终将对城市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在最近,中央提出了在城镇化建设中,应在不改变乡村原有容貌的前提下进行。不难看出,后者是对前者原则一种遵循。从中可以得到,在旅游地产开发中也应努力建立成联系城市与乡村的桥梁。
1.2 旅游地产开发的功能问题
聚焦于旅游地产开发的功能定位,实则就是在探讨它的使用价值问题。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可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第一位,而其价值则是第二位。简单来讲便是,商品若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可能有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转换形式)。那么旅游地产项目的使用价值又是由哪些因素所构成的呢。笔者认为,使用价值的载体是旅游地产项目,而使用主体则主要是当地的民众。从这一逻辑出发可得,当地民众的消费偏好将决定则该项目使用价值的设计。
1.3 旅游地产开发的结构问题
从系统观来看待旅游地产开发的结构问题,实则就要求应把旅游地产项目植根于相互关联的产业链条中,并在纵向和横向建立起自身的生态位。对此,笔者在上文中也对现状提出了批评。由于各地经济产业结构和主导产业类别存在差异,因此这里只是从总括层面进行阐发:即应与大众消费价值链和商务消费价值链相联系。在长期的发展中,旅游地产项目对于大众消费需求较为忽视,但在当前中央精神的推动下应调整开发策略。
1.4 旅游地产使用的调控问题
之所以提出旅游地产使用的调控问题,则主要针对2013年高端餐饮娱乐业的整体发展态势而言的。根据笔者与部分餐饮行业老总的交谈中可以知晓,他们在面对日益严峻的行业环境时已在着手调整营销手段,以及在菜品上进行了亲民化的改良。这就给了笔者启示,即在旅游地产项目的对外营业上,由于其经营规模更大,从而固定成本指出的数额也将更多。因此,放下身段开发出一系列的亲民项目则是当务之急。
2旅游地产开发规划的措施
2.1 综合完善旅游地产定位
(1)联系城乡的定位。无论是经典作家还是当前上层建筑,都十分重视建立起城市与乡村之间和谐的融合关系。在这一价值取向下,旅游地产项目应努力承担联系城市与乡村的桥梁作用。即,城市的消费群体到位于乡村的旅游地产项目中来消费,在放松了心灵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关联产业发展。
(2)保护乡土的定位。保护乡土包括保护村社的风土人情,以及当地的田野景象。这就要求,在旅游地产项目选址和建筑设计上应在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的同时,并能融入到自然环境之中。不难理解,这将提升该项目的经济价值。
2.2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上要有创新
对于旅游地产的设计,项目产品的创新意识是关键。在旅游地产的整体规划上,在情境、体验设计方面要形成一系列完整的产业链。对于旅游产品的功能使用上要尽可能的满足游客的需求,在建筑风格与空间布局上要有所创新,既要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又能满足游客的视觉需求,在游玩方式上设计要具有多元化,适应市场的变化,这样旅游地产才能在地产行业中壮大成长。例如彝人古镇的成功开发就是我国旅游地产的转型成功例子,其主要是依托古镇的环境氛围,对旅游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变,把景区内的景点进行不断的升级,让游客在感官上有一定的冲击力,游乐设施上采取多元化设计,在维持原有项目风格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在景点的布局上有创新,让游客年年都有想来看看的冲动。
2.3 积极创新旅游地产功能
积极创新旅游地产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结合当前业态,开发出亲民化的休闲娱乐项目;(2)在营销策略的构建上,应大力挖掘大众消费和商务消费两大资源。对于大众消费而言,可以设计出娱乐、餐饮、住宿一条龙的服务项目,并在价格定位上符合当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对于商务消费而言,应努力开拓商务会议、员工培训、企业仪式性活动等业务,从而优化当前的业务种类。相比较而言,应在拓展大众消费上下大力气。
2.4对旅游地产有个合理的定位
对于旅游地产的规划要切实符合当地人文资源与游客们的心理需求,对市场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察。例如游客的消费水平、当地民俗文化、市场经济水平等因素,将多种资源整合,进而合理规划旅游地产项目,打造其旅游地产独有的特点,做到不重复,样式有创新,把旅游地产这一主题理念贯穿整体旅游地产规划中,让其具有特色化,这样才能把旅游地产项目规划好。
2.5在规划中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
在旅游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设计目标,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主线,在景观的设计中要保持城市整体的生态平衡,在旅游地产规划中时刻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这样旅游地产才能做大做强。例如阿联酋Masdar零碳城的打造,在规划上确定了旅游地产项目的主题之后,使用高新绿色科技项目,通过城市内部的自循环的方式,切实做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现了零碳排放的理想化生活模式,其环境质量和景观的展示都受到了广大游客的称赞。
2.6建立健全旅游地产法律机制
要发展旅游景区地产业,就应编制和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不允许通过售后包租或者是零散等形式来销售各类商品房。这就命令限制了开发旅游景区地产中的养老型及产权酒店等产品。基于此,旅游局应积极同建设部进行商讨,根据旅游地产所具有的性质及特点,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规章程,以规范旅游景区地产的发展。
2.7合理调配旅游与房地产资源
不同景区中拥有的旅游资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区域地产的规模大小。只有以景区的发展特征为基础,对之进行市场规划,方可在全国区域内对旅游景区及其地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形成合理的产业模式。在酒店规划开发过程中,应融合本地色彩及地方实际。一切地产景区开发项目,都必须事先做好统筹规划,要将地产开发和景区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结合起来,做到均衡布局,使景区地产开发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三者间的有效统一。只有对休闲、度假及体育运动等旅游市场进行细分,方可提供集规划、开发、建设及营销等为一体的配套管理服务,最终构建相应的产业运营模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地产的发展,对于旅游地产业及区域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从政府、行业及企业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充分突出本地化色彩,并选择相应的运营模式,才能推动旅游景区地产开发规划的快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祝晔,黄震方.旅游景区房地产开发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 ( 21)
关键词: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民俗文化得到大力的弘扬,并成为区域内部向外界展示本土形象的重要旅游资源。将民俗文化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并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作为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根本核心,推动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虽然对于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够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但对于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研究较少,本文以贵州省为例进行研究,对该地区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现状
贵州全省近4000万人口当中,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高达1500万人,占贵州省总人口数量的38.98%。在众多的少数民族当中,主要包括:侗族、苗族、水族、瑶族、布依族、土家族等大型并世代居住在贵州省的少数民族多达17个。这也是贵州省民俗文化资源十分丰富的关键。同时,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以及语言习惯等构成了民俗文化的基本内容。
在贵州省的民族大家庭当中,各个民族当中的民俗文化交相辉映,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点。由于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丰富多彩,并具备大量的旅游资源,贵州省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得到推动,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针对贵州的各个地区,都能够发现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存在。针对贵州省内某一地区来说,其体现的是贵州省内民俗文化的“孤岛”,针对贵州省的整体布局而言,由各个“孤岛”形成“千岛”奇观。这些文化各具特色,体现着不同的民俗文化的表现形式。贵州省当地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相对较晚,历时十余年的时间,目前这一领域市场开发的前景较为广泛。随着民俗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使得当地旅游收入逐年增加,对当地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09以来,随着我国对生态旅游、民族旅游业的不断重视,贵州省凭借着这一推动力以及自身具备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大力的发展旅游业,使得该地区在目前民俗文化旅游相关产业的贡献率超过53%,并且具备持续增长的趋势。
二、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1.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滞后,宣传力度不达标并且与现代旅游行业的发展严重脱节,不能够满足旅游开发的根本需求。由于贵州省的少数民族众多,并且民俗旅游景点多分布于群山当中,这些地区较为偏远,交通欠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资源的开发。交通问题是阻碍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关键问题,由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够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导致开发的效率低下。同时,全省各个地区接待游客服务的住宿环境以及条件较差,在旅游旺盛的季节明显存在床位不够,并缺乏星级宾馆满足接待需求,这一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偏远山区当中。由于该地区是当地人世代生活的区域,依旧沿袭传统的生活以及生产方式,导致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受到破坏,当地居民对于旅游文化重视程度低下,不能够参与以及自主的保护当地的民俗文化,严重的影响旅游文化的开发。
2.整体上缺乏统一的合理规划。贵州省在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的开发过程中,除少数民俗景区外,贵州省内的大多数已经获得开发的民俗文化旅游景区未获得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及评估,导致全省在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过程中,缺乏实地的调查以及整体规划,造成景区分布不够合理,呈现出混乱状态。由于贵州省内的多数民俗文化的旅游景区都分布与村寨当中,开发以及建设的方式普遍采用粗放式开发模式,只为追求近期的利益回收,缺乏长远发展战略眼光的布局,造成不合理布局民俗文化旅游景区的产生,导致民俗景区与民俗景区、民俗景区以及非民俗景区之间的不能够得到良好的衔接。体现了民俗文化的层次较低,缺乏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经济效益不尽人意。
3.民俗文化生态资源开发等相关体制落后。当地在开展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与民间组织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扶植力度低下,缺乏对开发与保护的必要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经营管理呈现出混乱的状态。由于政策扶植以及相关体制的落后,造成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民俗文化是反映当地发展情况以及风俗习惯的关键内容,但具体涵义在进行实际开发过程中被歪曲,为了经济收益可以迎合游客,导致民俗文化的传承遭到破坏。因此,加强旅游资源体制建设,保证民俗文化的大力弘扬,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4.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人才匮乏。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人才匮乏是影响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得关键。目前,贵州省内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人才奇缺,边远山区民俗文化的发展需求属于当地民俗文化的人才进行推动,保证当地民俗文化得到弘扬,但目前旅游资源开发人才并不愿意到偏远山区从事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导致民俗文化在开发的过程中缺乏优秀的人才进行推动。同时,由于当地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展,主要聘用外地的人员担任民俗文化景区的管理者以及向导,但其并不懂得当地民俗文化的具体含义,造成理解上出现偏差,并由于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以及习俗缺乏理解,造成旅游资源开发受到影响。
三、促进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策分析
1.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贵州省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关键内容,只有将基础设施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才能够在根本上保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民俗文化的旅游景区位于村寨当中,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该给予政策支持,保证村寨交通的基础建设与完善。在满足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同时促进偏远地区的发展,促进区域内部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旅游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住宿条件,政府以及管理者应该充分的重视住宿条件的改善,满足游客的实际旅游需求。群众是整个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的重要因素,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及参与程度,保证民众参与到民俗文化旅游当中,推动民俗文化的传播,展现地域特色,推动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
2.进行统一规划以及合理布局。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并且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综合性因素。其中地理条件、文化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都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进行实际的开发过程中,应该重视资源的合理规划,制定科学有效的开发模式。首先,在具体规划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地域文化的特色,从当地的旅游资源层面出发,保证将该地区内部存在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将具体的民俗文化特色进行凸显。将景区的设计进行整体规划,有效解决区域内部景点分布不均的状况;其次,在贵州区域内部的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点”与“面”的关系,保证多方位多角度的发展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打造区域内部的民族文化旅游品牌,充分的降低经营成本;最后,在开发贵州地区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应该贯彻并落实民俗文化的保护性原则,以保护为根本内容进行建设,保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在保护中谋求发展。实现自然生态以及人文生态相结合,促进民俗文化旅游产业的高效发展。
3.充分协调各方关系。由于贵州省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并且受到制度因素以及人文因素的影响,造成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缓慢。因此,需要充分的协调各方关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政府、民众以及当地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保证当地民俗旅游文化的开展能够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局面,将当地民众的地位进行提升。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民俗文化旅游当中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第二,处理好人、自然以及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将三方关系进行充分的协调,保证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将传统民俗文化进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应该重视社会效益,加强贵州地区人文环境、生态环境以及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切实的让当地民众感受到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福利。
4.加强民俗文化旅游人才培养。人才是保证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贵州省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需要大量的人才进行保障。因此,在实际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将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与贵州省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列为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贵州地区旅游专业人才的实际培养,需要重视传承。可以通过家族传承、社区范围内的人才培养等方式推选出更多促进民俗文化发展的以及旅游管理的人才,保证人才对民俗文化的充分掌握;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充分的运用学校教育的优势,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学校专业的教育与旅游地的实践训练相结合,打造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旅游人才团队。
四、结论
“江南千条水,云贵万重山;五百年后看,云贵胜江南”这是对贵州地区美好风光的诠释,同时也是对该地区旅游资源的充分肯定。贵州省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光是自然风光,还有独特的民俗风情。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在该地区定会取得蓬勃的发展,带动整个贵州省旅游经济的增长。大力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对推动该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曾石.贵州省苗族服饰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及开发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沿海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
一、旅游地产概要
从字面意思看来,旅游地产是旅游业与地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旅游地产具体来说是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相关房产物业的综合,是一种新型的地产模式。旅游地产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旅游景点地产、旅游度假地产、旅游商务地产以及旅游住宅地产。景点地产是指在景区内为提供游客旅游活动而建造的相父建筑或关联空间,例如主题公园等。度假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内修建的专门提供游客休闲度假的相关建筑和空间。商务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附近修建的通过商务活动来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关建筑。而住宅地产则是指与旅游景区相关联的住宅建筑物。
旅游地产受区域发展和地理环境的影响,季节性要求强烈,景区多集中在沿海城市,而且消费档次较高,但投资的回收率也极高,并且随着近些年来的发展和游客的需求不断膨胀,旅游地产的开发模式及运作方式等越来越十富且多元化,能提供的旅游服务越来越全面、系统,这些都是旅游地产发展的特点。
二、沿海旅游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盲目开发导致大量存量房难以卖出。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在沿海地区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他们为牟取更多的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环境、经济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考察分析,对旅游地区进行盲目开发,导致大量的存量房难以卖出,既会造成建筑资源的浪费,又会导致当地经济的大量损失,有悖旅游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二)旅游地产商业化,对沿海地区过度开发。
大多数沿海地区的旅游地产开发商在对沿海房地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都只站在商人的立场上,只以赚钱为目的,热衷于在沿海风景区进行餐馆、商店、酒店等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在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域大肆修建娱乐休闲会所。这种只注重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忽视对旅游景点环境的保护,他们甚至会牺牲生态功能多样化的自然景观,将沙滩、岸线等公共资源私有化,破坏沿海旅游景点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人为修建过多的人造房地产景观。这些都会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趋于城市化和商业化,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能带给人们和谐的视觉感受,换句话说就是旅游地产商业化气息过重会造成视觉污染。
(三)沿海地区政府为求财政收入,大量卖地,导致海边高层建筑密集。
沿海地区政府为了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将沿海的土地大量出售,地产商们花高价将这些地区改造成高楼大厦和娱乐休闲场所。一些开发商在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满足游客的视觉心理,随意开辟旅游景点,忽视了景点本身的景观效果。不少开发商在当地建设的房地产服务设施的格调很难与当地景点的景观达成一致,大量高层建筑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旅游景观的整体效果,与此同时,景区商业化气息过重,也会对原本纯真、恬静、怡然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使得景区缺乏观赏性。
三、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房产开发进行合理的规划是实现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与该地区旅游景点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在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旅游房地产规划,地产商决不能因谋取利益实施规划中没有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施工任务,以确保旅游地产项目的布局合理。从长远考虑,对于海边的房地产开发要进行严格的施工控制,对建设控制界限进行严格的划定,注意环境保护,防止过多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的发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沙滩、岸线等公共场所的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这样能使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的效益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发掘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优化等有力的结合起来,在实现地产商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保障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实现景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不得,违反当地的旅游建设规划制度,要充分考虑沿海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景区所具有的环境承载力,严格按照当地的旅游房产规划实施旅游房产开发项目,以免出现大量存量房滞销的情况,造成沿海旅游景点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对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氛围。
为避免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过于商业化,地产商们在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摒弃贪大求全和零星开发的习惯,在进行商业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要重视当地的环境保护,为游客营造出舒适的生态景观环境。目前,我国沿海旅游景点兴建了大量的度假酒店,环境优美,是人们休养生息、调心养性的好地方,度假酒店的适度兴建有利于景区整体人文气氛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注重对沿海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导入到房产开发的整体规划中,保护好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沙滩、岸线等,在景区一定的距离内设置垃圾收容处,防止游客随意扔垃圾,以免旅游景区的海水污染和环境污染,提高游客文明意识的同时,使得沿海旅游胜地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地产商在进行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其功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安全性能和舒适度是否良好,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更加完善。
(三)政府相关人员应依法建设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注重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
近几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禁止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但仍然有一部分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旅游地产项目规划进行地产开发,收受贿赂,造成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泛滥,兴建大量高层建筑,对景区的生态景观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并干扰着当地的旅游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了有效保护沿海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必须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素质的培养和监督,避免政府相关人员实行“掠夺性开发”,开发商应尽量减少人工景观的建设,加强对沿海旅游区生态和谐的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注重沿海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和旅游景点开发的协调发展,以免沙滩环境遭到破坏。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对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完成旅游景区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目标,并且在盈利的基础上使得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地产商在进行房产开发时也要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营造出令人神往的人间仙境。政府在开发更高级的旅游景点时,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并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现象,才能规范沿海地区旅游景点旅游房地产开发市场,实现沿海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合理化目标,在维护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房地产项目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然成为一种地产热,很多地产商都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状况,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造成沿海地区景区大量存量房滞销、景区商业化氛围过重、景区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现象。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不随意。地产商也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和人工景观,以维持沿海景区的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主要目标,打造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度假胜地。
[参考文献]
[1]刘会燕。我国旅游房地产开发模式及制约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