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15:46: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文化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02-01
信用文化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2500多年前的一位哲人,在他的一部《论语》里,38次提到了“信”字,其中24次集中体现了“诚信无欺”的意思。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诚实守信”被我们的先人几乎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直至现在,信用文化仍然是进行信用教育的基础所在。法律法规是信用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众信用意识、观念仍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就显得十分关键。
1 法律信用的建立
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首先建立法律信用,如果法律本身丧失了信用,法律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对失信者的惩罚功能就无从谈起。法律信用是法律作为制度规范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它涉及从法律创制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如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讲求信用,各个环节的信用共同构成了整体的法律信用。
2 制定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在信用信息开放,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失信罚惩等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加快立法,为信用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实现:
(1)制定《市场交易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
(2)制定《反垄断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指禁止、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反垄断是一种事后机制,其优点在于既能保证市场竞争和制度创新的充分进行,又可以防止阻碍竞争进行的垄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行上,它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我们往往希望通过事先规制与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反垄断机制才能达到的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效果,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同时,要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发生,更为充分地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同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两个分支,以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3)完善《企业破产法》。在经济竞争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和处理新环境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市场平等主体原则,可操作性差,应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偿。为此,可以参考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即: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下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开始生活,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出人高消费场所、拥有高级生活用品。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不得隐瞒财产,否则处以刑事处罚,并对申请破产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某些行业中任职予以限制。
(4)完善《会计法》。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会计法》,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遵守。对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缺乏有力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为部分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逃避银行债权大开方便之门。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若其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出具虚假信息将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对《会计法》所涉及的操作性差的环节予以修改完善。
除了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尽快完善《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对《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条款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为建立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3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程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贵在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律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这就必须由执法者来承担这一责任。要维护法律信用,为整个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作贡献,执法者责无旁贷。执法者应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对失信者加以惩罚,在这方面要给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这正是对社会主体“法律不可违”、“违法不可恕”的信用教育和示范。同时,还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执法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对公正执法,顺利进行信用文化建设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赵秀玲.城市化进程中的信用制度文化建设[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旅游地产 开发规划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满足,人们越来越重视旅游,越来越向往旅游休闲度假区,对景观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单一的景观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视觉需求,从而直接促进了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相结合,但这种结合也符合市场的需求,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1旅游地产开发规划面临的问题
1.1 旅游地产开发的定位问题
为了避免与上文的阐述相重复,这里主要探讨旅游地产开发定位的价值取向。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防止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因为若是出现二者的对立,将导致城市在发展中所形成的排放物无法最终融入自然环境,最终将对城市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在最近,中央提出了在城镇化建设中,应在不改变乡村原有容貌的前提下进行。不难看出,后者是对前者原则一种遵循。从中可以得到,在旅游地产开发中也应努力建立成联系城市与乡村的桥梁。
1.2 旅游地产开发的功能问题
聚焦于旅游地产开发的功能定位,实则就是在探讨它的使用价值问题。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可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第一位,而其价值则是第二位。简单来讲便是,商品若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可能有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转换形式)。那么旅游地产项目的使用价值又是由哪些因素所构成的呢。笔者认为,使用价值的载体是旅游地产项目,而使用主体则主要是当地的民众。从这一逻辑出发可得,当地民众的消费偏好将决定则该项目使用价值的设计。
1.3 旅游地产开发的结构问题
从系统观来看待旅游地产开发的结构问题,实则就要求应把旅游地产项目植根于相互关联的产业链条中,并在纵向和横向建立起自身的生态位。对此,笔者在上文中也对现状提出了批评。由于各地经济产业结构和主导产业类别存在差异,因此这里只是从总括层面进行阐发:即应与大众消费价值链和商务消费价值链相联系。在长期的发展中,旅游地产项目对于大众消费需求较为忽视,但在当前中央精神的推动下应调整开发策略。
1.4 旅游地产使用的调控问题
之所以提出旅游地产使用的调控问题,则主要针对2013年高端餐饮娱乐业的整体发展态势而言的。根据笔者与部分餐饮行业老总的交谈中可以知晓,他们在面对日益严峻的行业环境时已在着手调整营销手段,以及在菜品上进行了亲民化的改良。这就给了笔者启示,即在旅游地产项目的对外营业上,由于其经营规模更大,从而固定成本指出的数额也将更多。因此,放下身段开发出一系列的亲民项目则是当务之急。
2旅游地产开发规划的措施
2.1 综合完善旅游地产定位
(1)联系城乡的定位。无论是经典作家还是当前上层建筑,都十分重视建立起城市与乡村之间和谐的融合关系。在这一价值取向下,旅游地产项目应努力承担联系城市与乡村的桥梁作用。即,城市的消费群体到位于乡村的旅游地产项目中来消费,在放松了心灵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关联产业发展。
(2)保护乡土的定位。保护乡土包括保护村社的风土人情,以及当地的田野景象。这就要求,在旅游地产项目选址和建筑设计上应在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的同时,并能融入到自然环境之中。不难理解,这将提升该项目的经济价值。
2.2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上要有创新
对于旅游地产的设计,项目产品的创新意识是关键。在旅游地产的整体规划上,在情境、体验设计方面要形成一系列完整的产业链。对于旅游产品的功能使用上要尽可能的满足游客的需求,在建筑风格与空间布局上要有所创新,既要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又能满足游客的视觉需求,在游玩方式上设计要具有多元化,适应市场的变化,这样旅游地产才能在地产行业中壮大成长。例如彝人古镇的成功开发就是我国旅游地产的转型成功例子,其主要是依托古镇的环境氛围,对旅游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变,把景区内的景点进行不断的升级,让游客在感官上有一定的冲击力,游乐设施上采取多元化设计,在维持原有项目风格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在景点的布局上有创新,让游客年年都有想来看看的冲动。
2.3 积极创新旅游地产功能
积极创新旅游地产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结合当前业态,开发出亲民化的休闲娱乐项目;(2)在营销策略的构建上,应大力挖掘大众消费和商务消费两大资源。对于大众消费而言,可以设计出娱乐、餐饮、住宿一条龙的服务项目,并在价格定位上符合当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对于商务消费而言,应努力开拓商务会议、员工培训、企业仪式性活动等业务,从而优化当前的业务种类。相比较而言,应在拓展大众消费上下大力气。
2.4对旅游地产有个合理的定位
对于旅游地产的规划要切实符合当地人文资源与游客们的心理需求,对市场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察。例如游客的消费水平、当地民俗文化、市场经济水平等因素,将多种资源整合,进而合理规划旅游地产项目,打造其旅游地产独有的特点,做到不重复,样式有创新,把旅游地产这一主题理念贯穿整体旅游地产规划中,让其具有特色化,这样才能把旅游地产项目规划好。
2.5在规划中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
在旅游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设计目标,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主线,在景观的设计中要保持城市整体的生态平衡,在旅游地产规划中时刻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这样旅游地产才能做大做强。例如阿联酋Masdar零碳城的打造,在规划上确定了旅游地产项目的主题之后,使用高新绿色科技项目,通过城市内部的自循环的方式,切实做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现了零碳排放的理想化生活模式,其环境质量和景观的展示都受到了广大游客的称赞。
2.6建立健全旅游地产法律机制
要发展旅游景区地产业,就应编制和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不允许通过售后包租或者是零散等形式来销售各类商品房。这就命令限制了开发旅游景区地产中的养老型及产权酒店等产品。基于此,旅游局应积极同建设部进行商讨,根据旅游地产所具有的性质及特点,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规章程,以规范旅游景区地产的发展。
2.7合理调配旅游与房地产资源
不同景区中拥有的旅游资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区域地产的规模大小。只有以景区的发展特征为基础,对之进行市场规划,方可在全国区域内对旅游景区及其地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形成合理的产业模式。在酒店规划开发过程中,应融合本地色彩及地方实际。一切地产景区开发项目,都必须事先做好统筹规划,要将地产开发和景区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结合起来,做到均衡布局,使景区地产开发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三者间的有效统一。只有对休闲、度假及体育运动等旅游市场进行细分,方可提供集规划、开发、建设及营销等为一体的配套管理服务,最终构建相应的产业运营模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地产的发展,对于旅游地产业及区域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从政府、行业及企业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充分突出本地化色彩,并选择相应的运营模式,才能推动旅游景区地产开发规划的快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祝晔,黄震方.旅游景区房地产开发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 ( 21)
【关键词】桂林;旅游;文化产業;发展
2009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建设单位的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这意味着桂林作为中国旅游产業深化改革的前沿阵地,不仅要构建示范旅游服务体系、创新旅游发展模式、提升旅游竞争力,还要延伸旅游产業链。根据这一意见,长期以来,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产業,依托桂林独有的名山、名水、名城和历史文化资源推出了一系列旅游文化产業精品项目,不但在市民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人民带来了文化愉悦的感受,而且也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旅游文化产業的内涵及在经济中的作用
(一)旅游文化产業的内涵
旅游文化产業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旅游文化产業有不同的理解。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旅游文化产業是文化和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与其他产業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带动经济的全面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業。
(二)旅游文化产業在经济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大力发展文化产業,实施重大文化产業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業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業群建设,培育文化产業骨干企業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随旅游文化产業作为文化产業发展中规模最大的产業之一,它的产業地位逐步增强,并具独特的魅力,通过各个方面展现着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首先,旅游文化产業拉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外来资金注入的形式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入。游客到桂林来旅游消费,所产生的旅行、餐饮、住宿、交通、娱乐等经济活动最终都会转化为经济效益,推动桂林当地经济的发展。其次,旅游業吸纳社会就業的能力很强。它是一种劳动密集型行業,就業容量大,对各种层次的劳动力都有很大的需求,可以提供多层次的就業岗位,而且就業门槛相对较低,是新的就業途径。最后,旅游業的综合性很强,以人的流动和消费为基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相关行業的发展。因此,桂林要发展经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就不能忽视旅游文化产業在经济中的地位,它不但体现自身产業链的延展性,拉动经济的增长;也为现代服务業、信息技术、制造業等其他产業提供动力支持,创造新的需求。
二、桂林旅游文化产業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桂林旅游文化事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自然的山水资源和历史文化的沉淀等都为桂林旅游文化产業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预示着桂林旅游文化消费能力提升的空间很大,旅游文化市场将会成为最具魅力的市场之一。
(一)桂林旅游文化产業发展的优势
1、文化产業格局初步形成,为旅游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桂林市文化,产業总产出为33.27亿元,增加值为10.51亿元,分别占当年全社会总产出的3.43%、地区生产总值的2.29%,文化产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于全国0.14个百分点。经过不懈的努力,桂林的文化产業建立起基本完备的产業格局,到现在为止,已经形成了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等产業门类。还有一些有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業热点,比如会展广告業、动漫游戏产業等。除此之外,桂林的文化创新资源非常丰富,为现代经济价值的开发提供了巨大潜力,通过市场运作机制的激活可以转化为丰富的产業优势,使文化市场成为最具魅力的市场之一。这一切都为旅游文化产業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2、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
桂林是一座山水名城,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别具一格,挺拔俊俏的山、精彩奇特的岩洞和秀丽清翠的漓江,它们与周围的岩石区域相互掩映,山水相问,独享山水美景,静逸雅致;山水乡问,独享乡间野趣,悠然自得,俨如一副浓淡相宜的写意中国画。山与水的结合成为了桂林旅游文化产業的一大特色。桂林是一座历史文化古城,历史文化古迹很丰富。从距今三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宝积岩洞穴遗址到秦始皇年代的灵渠再到明代桂林的靖江王府,还有许多的山水诗词、散文以及神话传说等,应有尽有。千百年来,这些文化相互激荡,沉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桂林历史文化名城增添了不少文化气息,与甲天下的山水相媲美,成为桂林旅游文化产業的又一大特色。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为提高桂林在国内外旅游業的影响力、竞争力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3、特色品牌效应成果显著
关键词:沿海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
一、旅游地产概要
从字面意思看来,旅游地产是旅游业与地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旅游地产具体来说是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相关房产物业的综合,是一种新型的地产模式。旅游地产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旅游景点地产、旅游度假地产、旅游商务地产以及旅游住宅地产。景点地产是指在景区内为提供游客旅游活动而建造的相父建筑或关联空间,例如主题公园等。度假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内修建的专门提供游客休闲度假的相关建筑和空间。商务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附近修建的通过商务活动来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关建筑。而住宅地产则是指与旅游景区相关联的住宅建筑物。
旅游地产受区域发展和地理环境的影响,季节性要求强烈,景区多集中在沿海城市,而且消费档次较高,但投资的回收率也极高,并且随着近些年来的发展和游客的需求不断膨胀,旅游地产的开发模式及运作方式等越来越十富且多元化,能提供的旅游服务越来越全面、系统,这些都是旅游地产发展的特点。
二、沿海旅游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盲目开发导致大量存量房难以卖出。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在沿海地区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他们为牟取更多的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环境、经济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考察分析,对旅游地区进行盲目开发,导致大量的存量房难以卖出,既会造成建筑资源的浪费,又会导致当地经济的大量损失,有悖旅游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二)旅游地产商业化,对沿海地区过度开发。
大多数沿海地区的旅游地产开发商在对沿海房地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都只站在商人的立场上,只以赚钱为目的,热衷于在沿海风景区进行餐馆、商店、酒店等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在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域大肆修建娱乐休闲会所。这种只注重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忽视对旅游景点环境的保护,他们甚至会牺牲生态功能多样化的自然景观,将沙滩、岸线等公共资源私有化,破坏沿海旅游景点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人为修建过多的人造房地产景观。这些都会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趋于城市化和商业化,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能带给人们和谐的视觉感受,换句话说就是旅游地产商业化气息过重会造成视觉污染。
(三)沿海地区政府为求财政收入,大量卖地,导致海边高层建筑密集。
沿海地区政府为了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将沿海的土地大量出售,地产商们花高价将这些地区改造成高楼大厦和娱乐休闲场所。一些开发商在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满足游客的视觉心理,随意开辟旅游景点,忽视了景点本身的景观效果。不少开发商在当地建设的房地产服务设施的格调很难与当地景点的景观达成一致,大量高层建筑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旅游景观的整体效果,与此同时,景区商业化气息过重,也会对原本纯真、恬静、怡然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使得景区缺乏观赏性。
三、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房产开发进行合理的规划是实现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与该地区旅游景点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在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旅游房地产规划,地产商决不能因谋取利益实施规划中没有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施工任务,以确保旅游地产项目的布局合理。从长远考虑,对于海边的房地产开发要进行严格的施工控制,对建设控制界限进行严格的划定,注意环境保护,防止过多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的发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沙滩、岸线等公共场所的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这样能使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的效益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发掘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优化等有力的结合起来,在实现地产商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保障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实现景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不得,违反当地的旅游建设规划制度,要充分考虑沿海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景区所具有的环境承载力,严格按照当地的旅游房产规划实施旅游房产开发项目,以免出现大量存量房滞销的情况,造成沿海旅游景点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对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氛围。
为避免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过于商业化,地产商们在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摒弃贪大求全和零星开发的习惯,在进行商业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要重视当地的环境保护,为游客营造出舒适的生态景观环境。目前,我国沿海旅游景点兴建了大量的度假酒店,环境优美,是人们休养生息、调心养性的好地方,度假酒店的适度兴建有利于景区整体人文气氛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注重对沿海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导入到房产开发的整体规划中,保护好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沙滩、岸线等,在景区一定的距离内设置垃圾收容处,防止游客随意扔垃圾,以免旅游景区的海水污染和环境污染,提高游客文明意识的同时,使得沿海旅游胜地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地产商在进行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其功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安全性能和舒适度是否良好,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更加完善。
(三)政府相关人员应依法建设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注重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
近几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禁止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但仍然有一部分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旅游地产项目规划进行地产开发,收受贿赂,造成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泛滥,兴建大量高层建筑,对景区的生态景观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并干扰着当地的旅游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了有效保护沿海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必须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素质的培养和监督,避免政府相关人员实行“掠夺性开发”,开发商应尽量减少人工景观的建设,加强对沿海旅游区生态和谐的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注重沿海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和旅游景点开发的协调发展,以免沙滩环境遭到破坏。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对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完成旅游景区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目标,并且在盈利的基础上使得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地产商在进行房产开发时也要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营造出令人神往的人间仙境。政府在开发更高级的旅游景点时,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并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现象,才能规范沿海地区旅游景点旅游房地产开发市场,实现沿海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合理化目标,在维护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房地产项目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然成为一种地产热,很多地产商都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状况,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造成沿海地区景区大量存量房滞销、景区商业化氛围过重、景区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现象。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不随意。地产商也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和人工景观,以维持沿海景区的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主要目标,打造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度假胜地。
[参考文献]
[1]刘会燕。我国旅游房地产开发模式及制约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2005(12).
【关键词】文化旅游 桂剧 开发利用
近几年,全国各地有多家戏曲团体进行旅游演艺市场探索。从2010年《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参评的173个项目可以发现,涉及戏曲类的旅游演出有18个,其中一半为单纯的戏曲演出,另一半为戏曲与其他艺术形式相结合的旅游演出。尽管份额不大,但戏曲在旅游市场仍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地域文化的发掘成为世界旅游热点的趋势,地方戏曲以其独特的民俗风情魅力成为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挖掘传统戏曲的文化内涵,展示传统戏曲的文化魅力,一方面可以使传统戏曲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旅游项目,充实旅游内容,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扎根于民间的桂剧融汇了广西特有的民族特色和民俗风情,逐步形成了细腻含蓄、形象灵秀、刚柔相济、富有乡土气息的风格特色和贴近生活的淳朴简约之美。目前,桂剧已陷入频临绝唱的境地,桂剧原有的艺术特色在日渐淡化,需要及时保护和抢救,才能使这一濒临消亡的剧种重新焕发生命力。
桂剧文化旅游资源的内涵
桂剧的历史沿革。桂剧旧时称“桂林戏”、“桂班戏”,是广西的主要地方剧种之一。桂剧流行于我国广西、湖南等地,以桂林和柳州一带西南官话地区为中心。明末清初时,桂林地区的昆山腔、弋阳腔、乱弹、徽班戏互相融合吸收,逐渐形成了桂剧。清道光年间,桂林的“三合班”和“三庆班”成为桂剧最早的职业班社。至光绪年间的“缨络小社”、“福华群英”成为桂剧史上最早的科班,开创了专业的桂剧艺人培训机构,1912年始出现女子科班。后来,桂剧又从京剧中吸收了养分,丰富了自身。抗战时期,在桂剧大师欧阳予倩等人的带领下,桂剧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提高并成立了“桂剧实验剧团”,1944年西南剧展展演后桂剧成为中国十大戏曲剧种之一,桂剧发展也进入了黄金时代。但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现代娱乐方式的多样化,桂剧面临市场萧条的局面。另外,尹羲、刘万春等一些有造诣的桂剧表演艺术家相继谢世,桂剧传承面临困境。2006年5月20日,为保护国家传统戏剧,经国务院批准,广西桂剧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桂剧的艺术特色。一是桂剧的唱腔特色。桂剧融合了祁剧、京剧、昆曲等剧种的声腔和表演艺术,唱做念舞并重,尤以唱工精细、做工逼真传神见长。桂剧的声腔基本上属于皮黄系统的板腔体,素以弹腔为主体,并兼有高腔、昆腔、吹腔及杂腔小调等。弹腔,分南路和北路两大系,其反调形式—“阴皮”和“背弓”又都自成体系,北路高亢雄劲,南路委婉深沉;阴皮略带凄怆悱恻,背弓则见长于表现悲壮凄凉的情绪;高腔,源于弋阳腔,是一种由曲牌缀合组成的曲牌体,曲调高昂、悲凉,其演唱特点是仅用锣鼓伴奏和人声帮腔,不用管弦乐器;昆腔,即昆曲,曲调婉转低回,格律比较严谨;吹腔,即安春调或安庆调,男女不同腔,男腔稳健、潇洒,女腔利索、活泼。
二是桂剧的表演特色。桂剧的表演特色是以细腻而富于生活气息的表演手法塑造人物,表演时侧重做工,讲究文戏武做,还有许多的绝技。其表演非常讲究武打工架,要求动作健美、优雅。程式动作要求严谨、准确、优美、细腻、逼真,形体眼神讲究“手脚柔软、眼睛传神、步伐轻”,表演讲究“一念二唱三哭四笑五愤恨”。
三是桂剧的脸谱特色。桂剧的脸谱化妆以红、黑、白三色为主,只有旦、净、丑中的个别人物用脸谱,生旦净丑仅用一般的化妆。其中,净角的脸谱种类较多,包括:“整脸”、“巴巴脸”、“歪脸”、“四块玉脸”、“烂脸”、“神佛妖脸”等;丑角的脸谱称为“白鼻子”,白色鼻子大时如豆腐块、小时仅如桃叶;旦角仅有钟无艳、孙二娘和陶三春三个人物用脸谱,一般为左金钱右桃花,或左金钱右梅花。
桂剧的社会功能。一是教育功能。桂剧演出形式活泼生动,对中低层的民众,能够发挥潜移默化的感化作用;桂剧活动诠释的这些故事,所宣扬的“忠、孝、节、义”的思想,都是维系民众伦理道德,加强民众纲常意识的重要力量。另外桂剧还能增加当地民众的文化知识及历史知识。
二是娱乐功能。起初桂剧是为了娱神,后来渐渐才衍生具有了娱神和娱人的双重功能。桂剧从形成之初便成为广西官话地区最普遍、最时尚且为各阶层的广大民众最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在一年的忙碌和辛苦中桂剧的演出极大地丰富和娱乐了当地的民众。
三是联谊功能。在乡间桂剧演出的时候,往往会招来邻近各村的村民前来看戏,不同村落姓氏的人一起看戏,容易加强民众的地缘联系。例如20世纪50年代广西平乐县有两个村闹矛盾,这两个村的桂剧艺人就免费为这两村的村民合演了一场桂剧,看完桂剧之后,两村的矛盾也化解了。
四是祭祀功能。祭祀功能为桂剧活动的一大功能。宗族每年在固定时日去宗祠祭祀祖先,在祭祀祖先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活动就是演戏即祭祀演戏,而在祠堂里演戏则往往带有浓厚的娱祖祭祀性质。广西平乐县凡商所会馆祭拜妈祖,都会邀请桂剧戏班前往表演。
五是宣传功能。地方政府、宗族、村社、会社等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政策、乡规民约等,邀请桂剧团下乡演出。政策编排在桂剧剧目中或是穿插在节目间隙,使村民能更容易接受和理解相关政策和乡规民约,另外也达到了广而告之的效果。
开发桂剧文化旅游资源的必要性
强化桂剧文化旅游地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以桂林—“桂林山水甲天下”为例,目前桂林就是凭借着独特的山水景色吸引着海内外众多游客,几乎很少人会意识到桂林还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①。桂林城内很多文化遗迹被桂林山水所掩盖,游客无法感知桂林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桂剧是桂林的特色地方戏,是桂林的文化历史的动态艺术表演形式,生动而易于接受。桂剧文化旅游的开发,对桂林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塑造有极大贡献。
优化桂剧文化旅游地旅游产品结构。桂林的旅游资源集中于观光型旅游资源,山水风光等自然旅游资源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面对旅游产品多样化、文化性的发展趋势,桂林旅游业发展势必发掘自身的文化旅游资源潜力,实现桂林旅游由单纯观光型向富集文化内涵的休闲度假型旅游的成功转变。桂剧文化是桂林地方优秀文化的代表,桂剧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业为桂林旅游业的转型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也是优化桂林旅游产品结构的契机。
扩大桂剧文化的影响力。桂剧目前就桂林仅剩桂林、平乐、荔浦、全州四个专业桂剧团,除桂林桂剧团发展较好外,其余三个县级桂剧团的生存状况并不理想,资金缺乏,设备陈旧,人才不接。桂林桂剧团努力排演的新剧:《何香凝》、《灵渠长歌》、《欧阳予倩》、《瑶妃传奇》等在戏曲奖项中也获得多项殊荣。但桂剧在民间的群众市场已经逐渐没落,鲜为人知。桂剧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则可以扩大桂剧的影响力,使桂剧重获生机。
桂剧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
改革桂剧表演形式。桂剧可通过改革表演形式,向创新和综合化方面发展,增加其观赏性及参与性。纯粹的桂剧表演也许并不能完全吸引现在的人民大众,桂剧表演可以将歌、舞、杂技、魔术等各种艺术形式用于桂剧的表演中。另外,桂剧也可以开发旅游演艺产品,与旅游相结合,提高效益。
桂剧文化与媒体结合。旅游文化具有抽象性,需要载体来呈现,旅游文化具有静态性、无形性,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来感知和渲染②。旅游与媒体的结合,可以扩大桂剧文化的影响力,提高人们对桂剧文化的认知度,扩大其知名度。通过媒体的宣传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以此来推动桂林文化旅游的发展。
建设戏曲文化主题公园。融合广西地方剧种建立广西戏曲文化主题公园,分设园区,建设不同的戏剧主题。充分体现桂剧为代表的地方戏曲元素,增加娱乐性和趣味性设施及活动。结合现代科技建设4D戏剧剧院,定时定点地进行戏曲演出和歌舞表演。周期性地更新主题公园内容,不断吸引游客,让游客感受到区域文化的独特性和它的丰富多彩。
传承桂剧的各个责任群体切实发挥作用。在桂剧的传承与旅游开发中,在政府部门和专业剧团应负起主要责任。首先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对策,做出统筹规划,制定出具体方案和措施。为新形势下的桂剧和剧团的保护、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是要提高专业桂剧从业人员的财资拨款,解决温饱和生存问题,保住剧团;另外还应该培养一些优秀的专业演员和编剧,进一步抢救桂剧。
(作者分别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关键词:文化景观;乡村旅游;景区规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开发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的发展,为旅游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形成了独具特色且受人青睐的旅游类型。其重要意义体现为:
扩大旅游发展领域,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中,乡村旅游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文化差异较大,促使形成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发展空间较大的优势,加上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也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外,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但解决了农村的就业困难问题,还为乡村开辟了新的致富道路。
加强城乡交流,繁荣乡村文化
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异性不仅仅表现为空间物质上,更体现在文化背景的差异。正是由于城乡之间的差异性,才使得城乡之间的居民被彼此吸引。开发乡村旅游,不仅加强了城乡之间的相互交流,吸引了大量的城市居民到乡村观光旅游,体验不同乡村的自然风光和文化景观。还带动了乡村的经济发展,让村民开始认识到文化的价值,从而形成文化保护的理念。
二、我国乡村旅游的现状探析
早在上世纪末期,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农村,建立起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供人们欣赏、游玩,这就是我国乡村旅游的雏形。在98年的时候,国家旅游总局举行了“98华夏城乡游”的活动,全国各地的很多乡村抓住有利时机,开发乡村旅游,一时间,乡村旅游受到人们的热捧。随后各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发展起来,如度假村、休闲农场、民俗文化村、农家乐等。但是,乡村旅游热的兴起,在开发建设中也暴露了许多缺点和问题:
旅游开发认识片面,资源开费
在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片面开发自然景观,对乡村文化、民俗等非物质层面的资源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能正确认识乡村的原生态和一些文化资源的真正价值,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造成重要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缺乏市场研究,追求当前利益
发展乡村旅游,就是把农村的旅游资源投放市场,以满足游客的需求,最终获得经济效益的商业过程。在开发旅游资源的时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的发展方向开展工作。但是,在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只把眼光停留在了当前的市场中,忽视了对潜在市场的开发。这使得乡村旅游景区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拆了又建,建了又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着眼于眼前的市场,没有长远的规划,使得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制约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产品单一,缺乏特色
与国外的乡村旅游产品相比较,国内乡村旅游产品较为单一,缺乏特色,文化内涵不够丰富,农业生产、乡村文化、地域特色与旅游结合不紧密。未能挖掘乡村所具有的丰富的文化内涵。
管理经营水平不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
很多乡村旅游项目是由当地的村民或者企业直接经营,缺乏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验意识,一般采取的都是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很多诸如服务、环境卫生问题也逐渐暴露。
基于文化视角的乡村旅游规划方法
根据国内外乡村旅游的开发经验,从文化的角度开发乡村旅游,充分挖掘文化旅游资源的历史价值以及美学价值,增强文化景观对游客的吸引力。
保护文化资源与开发旅游相结合
对于城市而言,乡村资源的特性主要表现在空间区位的不同,地域文化的不同和生活习俗的不同,这是分析乡村旅游资源的出发点。在乡村旅游的开发过程中,要充分挖掘、利用乡村传统文化中的乡情民风,例如:传统的服饰、歌舞、文字、习俗等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文化资源。在开发乡村文化景观切实做好对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防止文化景观的过度商业化,进一步挖掘乡村文化中的内涵,提供可以代表乡村文化的乡村旅游产品。
充分认识景区特征,尊重景观格局
景区规划不只是为满足游客单方面需求而做,也不只是为拉动一时的经济而做,而是为了满足景区当前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而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前瞻性。因此,景区规划的前提就是尊重景区原有的格局及肌理,通过项目合理安排和空间布局,与景区有机结合,使旅游项目、设施安排与基地融为一体。这样才能为游客营造一个原汁原味的乡村旅游环境,在保护和继承的认识基础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乡村旅游。
旅游项目的合理安排
旅游项目是旅游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规划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文化景观出发,旅游项目是游客和景区环境的交流。旅游项目的实质是游客与游客、游客与村民、游客与环境的行为活动的安排。而规划的目的就是强化这种行为的组织,使之有序和创新。通过合理安排旅游项目可以引导游客对旅游项目的参观、参与,从而实现体验、认识和交流的功能。
结语
文化景观是历史沉淀后的一种展现,需要被重视、保护和发扬,在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文化景观与旅游的关系,以文化景观为基础的乡村旅游不但可以使乡村景观资源得到充分认识和利用,同时也是实现文化继承和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吴殿廷,朱桃杏,王瑜,张艳平,王欣.乡村旅游开发中的“五赢模型”——以海南毛感景区规划为例[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06)
[3]顾琛琛.城市边缘区旅游规划模式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1(03)
【关键词】 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
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市场广,开发潜力巨大。贵州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穷省,过去“不沿江,不沿海,不沿边”的区位劣势使得贵州这个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的民俗文化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这为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奠定了非常夯实的基础。贵州近年来以“多彩贵州”向全国人民宣传贵州民俗文化,力图利用该优势吸引游客及促进经济的发展。[1]
一、贵州实施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的必要条件
1、促进贵州当地文化交流,巩固民族团结精神
发展民俗文化旅游业,不但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也为贵州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创造良好的交流氛围,实现地区间文化交流。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塑造能够有效改变贵州部分地区封闭的文化状态,提高知名度,使少数民族传承的原生态民俗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2]
2、推动贵州经济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经济效益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好坏的标准之一。对于拥有丰富民俗文化资源的贵州来说,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可以推动其他相关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
3、提升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
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塑造不仅能够提高城市品位,而且能提升一个城市乃至一个省份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其综合竞争力。品牌构建有利于增强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同时提升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提高城市民俗文化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品牌整合,忽略品牌建设整体性
旅游品牌由服务、环境、景点和整体品牌四部分组成,这四大品牌的发展决定了旅游品牌的发展状况。贵州在开发旅游品牌时缺乏整体观,很多项目都是只注重内部,而没有考虑到与外部大环境的联系,从而导致各自为战,丧失了整体性,相比其他旅游品牌的竞争力较弱。
2、民俗文化旅游市场定位不当,产品开发深度不够,缺乏个性化特色品牌
一个优秀的旅游文化品牌最基础的是正确定位以及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只有全面的认识自己所应该处的位置才能有一个好的起步。品牌营销的前提是产品开发,要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产品需要从不同角度思考,并赋有创造性,这样才能既吸引游客,又能充分展示贵州现有民俗文化特色。目前贵州大部分民俗文化旅游景点都缺乏良好市场定位,游客真正参与的机会很少,加上缺乏个性化品牌,使得贵州民俗旅游的发展步伐缓慢。
3、缺乏创新性旅游产品且品牌意识淡薄,对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贵州都只是对自然景观旅游资源进行宣传,很少开发出独具特色的具有创新性的民俗旅游产品。虽然现在的旅游企业越来越重视品牌建设,但是大多数都只是停留在模糊的认识上,都是片面理解,只重视短期的成果,对品牌的战略意义并未从“品牌经营”的角度考虑。很多开发者只是将其当作一个旅游产品来开发,忽视了品牌的创立以及其核心价值能够带来的丰厚效益。
三、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构建的对策
1、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整合
随着旅游业和旅游经济单一发展向多元化发展,旅游者的要求也在日益增进,旅游经济深层次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端旅游产品被研发,各大旅游景点和旅游企业蕴涵着竞争价值。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整合,使相关从业人员,增强团体意识和自我意识。加强对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全方位的整合,使得从各自为战到集团作战,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更加具有吸引力。
2、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品牌塑造的关键因素,品牌定位的本土文化影响游客心理的程度是民俗文化旅游品牌能否成功的首要条件。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定位作用在于选择具有差异性的特有品质,既可以体现文化旅游地的特色风景,又能展现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定位需要将当地的发展理念、文化以及价值进行有机结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其物质基础是民俗文化资源,主导因素是客源市场,不同旅游者的需求不同,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定位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得到旅游者的认可。
3、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延伸
品牌延伸是否成功取决于消费者选择行为,由于需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获取利润,而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品牌产品能否满足游客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品牌延伸需要“软硬件”支持,软件是指各项策略的智力支持,硬件是指产品的定位和设计等项目。软件方面,首先紧扣消费者心理和创意可以使产品具有更高的附加值和吸引力,其次是文化,包含独特文化价值的品牌更能够获得消费者认可。[3]
4、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推广
塑造一个品牌后,不能消极对待,“酒香仍怕巷子深”,只有主动出击才能抢占发展先机。第一,推广中心从单一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第二,改变盲目出击的现状,定向突破,先从周边省市推广,然后逐次推进,这样效果更好。第三,推广方式由单一化广告宣传向多样化、网络化交流多重宣传方式。
5、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是为了维护整个品牌有规律的运转,以及持续强大、扩大规模,使得品牌具备更广阔的进展空间。品牌管理贯通于品牌建设整个体系,需要根据市场反馈来不断修正品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协调统一游客、民俗文化旅游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这一品牌的认知程度是维护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因此要持续强化、维护、延伸和创新,运用行之有效的手段维护品牌良好形象。旅游品牌的管理同样也要对其商标保护有一定的措施。在发展过程中,要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重构,对相关产业链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那些侵权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保护无形资产,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更重要的是,它确保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品牌的法律意识的建立,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良性发展。[4]
6、贵州实施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措施
一是完善各种体制、机制,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旅游品牌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环境。二是提升自我认识,重视品牌管理。重视品牌管理需要打破陈腐的观念,确立品牌经营理念,从战略层次重视它。创建、提升、维护品牌形象,实施优秀品牌发展战略。三是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产品创新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一个著名的品牌其根基在于质量,没有了质量,发展无从谈起。贵州民俗旅游业发展较晚,相关质量管理还不成熟,必须努力提升管理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才具有更大吸引力。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志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包容性发展模式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59-66.
[2] 王超,王志章.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包容性发展动力模式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6.135-138.
[3] 董国文.“兴”的仪式发生学探讨――以贵州民俗与树木兴象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5.07.124-127.
[4] 宁丽娟.贵州传统乡村旅游与民俗体育文化互动发展――以黔东南西江千户苗寨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5.08.193-196.
关键词:供电企业;分布式发电;配电系统;规划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50
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对电力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电公司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企业,对人们的生活水平、社会生产水平有着重要影响。近些年来,供电企业对自身的配电系统进行不断完善与整合,通过改善配电系统,从而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为了降低供电企业的投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进行供电系统规划中,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参考供电系统中的空间负荷预测结果,以及现有电网运行的基本情况。由于传统供电系统的局限性,我国也提出了分布式发电系统,该发电模式成本低、对环境影响小、节约能源、效能高,弥补了传统供电模式的弊端,为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
1 分布式发电对供电企业的积极作用
(1)降低配电网损耗。从目前使用情况分析,我国分布式发电模式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目前,我国大部分供电企业采用环网结构或放射结构,能量在配电系统中是单向流动的,供电网络中存在着大量分散的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中会出现很大的损耗,从而造成电力能源的浪费。分布式发电是对大电网的有益补充,有效降低了能源在配电网中流动的损失,并且可以补充大电网在负荷高峰时期的供电能力,提高了电能质量及可靠性。
(2)推动企业优化升级。由于分布式发电与传统发电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含有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一是能够提高电力传输效率、降低传输损耗;二是能够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分布式发电的合理出现可以推迟或减缓对电网的扩展投资,比如,为满足新增负荷用电需求,投资建设分布式发电的成本远比升级现有配电系统引进相同电量的成本要低很多。我国绿色城市建设进程不断推进,低耗、清洁能源作为发展趋势,在保障电力系统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清洁能源的占比,从而实现企业的优化升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2 分布式发电配电网规划的问题与措施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不断发展,分布式发电愈加受到电力企业重视,通过改善配电网系统,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同时也能够提高供电效率。但是在分布式发电实际应用中,其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配电网规划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分布式发电涉及较少,使得分布式发电运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政策指导,无法为分布式发电系统建立提供便利性条件。
分布式发电作为一种新型的发电技术,虽然有一部分企业应用了分布式发电系统,但并没有实现全面的用,分布式发电还处于摸索阶段,无法降低运营成本。如果电力企业的运营成本过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部分供电企业在开展分布式发电配电网建设时,没有根据当地供电实际情况出发,导致配电网规划极为不合理,造成电力系统不够稳定或电能消耗不减反增,浪费了大量资金投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是一次重大打击。
针对以上几点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下几点规划措施:
(1)加强国家的政策与法律支持力度。在传统供电系统政策指导下,我国电力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政策与法律保障的重要性。但由于能源储备逐渐降低,环境污染也愈加严重。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能够加强新技术开发,保障电力应用的合理性,实现“绿色用电”的理念。在分布式发电应用中,能够将分散的能源利用起来,从而提高了我国电力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传统发电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与电力企业必须要联合合作,根据分布式发电实际应用状况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制度标准,例如降低税收额度等,从而提高分布式发电的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
(2)推动技术改造,加强分布式发电的适用性。分布式发电技术相比传统发电模式来说,其技术程度更高,因此要加强对技术层面上的投资,但这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这也是造成分布式发电推广、应用进程较慢的重要因素。此外,由于我国分布式发电技术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很多技术并未成熟,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再者,应用分布式发电对环境依赖程度较高。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布式发电的应用。因此,为了能够缓解分布式发电配网规划问题,供电企业首先要做好科研工作,对不同的地域采用不同的供电措施,从而提高分布式发电的便捷性、实用性、实用性。为了能够实现分布式发电技术的全面规划与推广,电力企业需要构建一支科研队伍,采用实践与理论结合的形式,分析出更加精准的规划模式,提高分布式发电系统的稳定性。
(3)根据当地电网分布情况,制定合理规划方案。为了能够避免配电网系统出现事故,工作人员必须要将配电网相关内容摸索透,也就是在应用中做到的十全十美。在分布式发电实际应用中,需要针对当地配电网实际情况,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方案,保障整个配电网络能够相互联系,通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整个系统的稳定性与耗能性进行检测,如果系统耗能过大,要针对问题领域进行二次检测,并分析出其中的原因,继而加以整治。由此可见,配电网规划必须要做到实事求是,也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规划,从而提高整个配电网的稳定性、节能性、环保性。
3 结束语
分布式发电有着成本低、污染少、利用率高、耗能少等优点,这都是传统供电系统无法比拟的优势。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分布式发电的积极作用,提高分布式发电配电网规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必须要以政策和法律作为基础、先进技术作为核心、实际标准作为方向,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配电网规划方案,推动我国电力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笔者经过思考,对贵州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做好“三个结合”
即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当前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第一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在贵州的战略定位中提出的是“文化旅游创新区”,关键词有三个:“文化”、“旅游”、“创新区”。我认为,“文化”是这三个关键词中的关键。贵州山清水秀,气候宜人,固然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但没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是苍白的。“创新区”中,我理解,“创新”是国家给贵州文化旅游开发予探索、实验和创造性工作的政策弹性和空间,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民族传统文化,根据一些文化因素胡乱编造。关于旅游的一句流行语“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并非毫无道理,而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云南丽江、贵州西江旅游之所以“火”,与这些地方浓郁的民族文化密切相关。而这些民族文化是该民族原本就有的,不是编造的。编造的伪“民族文化”只能骗人于一时,它拉不来回头客。贵州是一个有着十七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多民族省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又各具鲜明特色。这些都是发展贵州文化旅游的宝贵资源。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国务院给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这么一个战略定位。
民族文化之所以成为旅游资源,就在于其独特性、唯一性,它能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心理期待。而同化,是文化独特性和唯一性的杀手和天敌。文化一旦被同化,意味着特点和唯一性的消解和丧失。也就意味着其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不复存在。因此,文化旅游的基础和前提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由此作为基础,才有可能谈得上合理开发利用,使之变为旅游资源。这就与当前进行的文化建设有了密切关系。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创造、创新当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创新的源泉和根基,因此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工程,因而也就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因为,民族文化创新必须在本民族传统基础上进行。那种脱离民族文化传统,凭想当然杜撰或仅些许文化因素编出来后贴上某民族标签的所谓民族文化只能说是一种“伪民族文化”。这样的文化本民族大众不可能接受,因此注定是短命的、不可持续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对民族传统文化尊重、敬畏基础上,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和规律进行创造。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和基础只能是先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否则民族文化的创新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对贵州文化建设做出的“决议”用“推动贵州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样的措辞,正是结合贵州多民族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结果。多民族文化是一种多样性的文化。而这种“多样性”,正是贵州文化的软实力所在。
基于上述认识,建设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就与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有了必然联系。我们不能把这两者看做是两张皮。自觉地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多民族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中把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和前提,在多民族文化建设中考虑文化的旅游开发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取得最大成效。
第二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民族文化旅游的目的地大多为乡村。因为我省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传承主要在乡村。我省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从目前情况看,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政府补贴和村民自筹相结合方式,翻修民居、进行村寨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设,村容村貌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新农村”确实也被打造成了旅游景点。但实事求是地说,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已经打造成旅游景点的村寨的改造不是传承保护了民族文化,而是破坏了传统的民族文化面貌。比如,一些布依族村寨的建设改造不是按照布依族民居建筑特点进行,而是照搬黔北民居建筑模式。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就是要把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培植作为建设目标之一,把民居建筑形式、风格特点和民族文化活动开展场地、民族文化展示等因素考虑进去。
第三个结合是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城镇化率将逐渐加快,这是一个必然趋势。现代化、城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形成一种严重冲击和严峻挑战。为了使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仍能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就必须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工业化、城镇化实现之日,就是各民族文化唯一性、独特性丧失之时。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文化旅游从何谈起?
做好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结合,首先要做好传统农业和民族文化产业布局,根据各民族传统农业和文化优势,在不同区域将各民族传统的农业和文化产品生产进行产业化转化,使少数民族群众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传统农业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同时,要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在城镇格局、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以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等方面,按照民族传统村落布局特点、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保持民族文化记忆,避免千城一面的弊端。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是其最出彩的部分,城镇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族开展文化活动的实际需要,使各民族居住相对集中,并做好民俗文化活动场地的配套建设。
二、在做好文化普查基础上划分文化区,做好旅游规划和产业布局
要搞好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首先需要摸清家底,看看每个地区都有哪些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则必须开展文化普查。
后,民族文化的调查就一直没有断过,开展普查有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贵州民族文化一直处于不断发展演变中。过去调查的情况今天或许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此外,很多民族文化事象过去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重新开展民族文化的普查,十分必要。
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各种文化事象分布情况,划分出文化区,为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创建奠定基础。
这里的文化是广义文化,包括物质、精神、社会(制度)和行为等形态和层次。
西方人类学的传播学派曾根据文化分布的情况分析文化传播,把具有相同文化因素的区域划分为文化圈和文化丛,后来又有人根据文化传播时期先后划分出文化层。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划分文化区。方法是:在地图上标出各种文化因素的分布情况。相同文化事象,应根据不同区域同一种文化事象特色浓淡程度和文化要素的丰富程度用颜色加以区别。比如,布依族各地都有过三月三的习惯,但望谟、册亨、罗甸等地表现得更为浓重一些,因此这些县的三月三表示符号颜色应比其他地区浓一些。这种划分不是要探究文化传播问题,而是要为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奠定基础。规划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可行性。
三、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旅游资源
文化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区域性。一个民族往往具有相同的文化事象,但又具有区域差别。这种“区域”,与行政区划不能等同。行政区划往往经常发生变化,但文化的区域特色却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行政区域的变更会给文化带来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影响不动摇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文化旅游资源。
打破行政区域界线的好处是能充分合理利用文化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以县为单位各自为阵、各行其是。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每县在发掘文化资源推动旅游时,为了突出自身特色,都不考虑文化总体面貌,把本县文化中的差异性放大,人为造成民族文化的分化。比如民族服饰的改革就出现了不同县不同款式的情况。这不但形不成合力,反而造成文化的碎片化,为可持续发展带来后患。
要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就需要在划分出文化区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分布情况由省或市、州、地制定规划,组建相应级别的文化旅游创新区统筹和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环境权利;法律规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97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30
[作者简介]余建川(1994―),男,四川乐山人。学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然而,受我国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环保问题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化格局。在城市,政府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主动积极地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环境问题进行比较圆满的预防、解决和救济。但是在农村,环保问题形势却不容乐观,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于此,笔者参与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在湖北省荆州市秦市乡采取实地勘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法展开了调研,对该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环境保护研究提供经验参考。
一、 秦市乡环境概述
秦市乡地处江陵县东南边陲,东与监利毗邻,南与石首市相连,全乡版图面积55.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万亩,辖20个行政村、161个村民小组。秦市乡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截至2004年,其工业总产值达2.4亿元,农业水产品产量达2800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30万元。
我们在看到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状况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本次问卷调研中,共发放1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22份(秦市乡972份,随机调查750份),有效回收率达96%。其中被调查者18岁以下的占12.1%,18到25岁的占14.2%,26到35岁的占17.5%,36到45岁的占19.1%,46到59岁的占20.8%,60岁以上比例则达16.3%;文化程度方面,识字不多或基本不识字的占16.6%(经过一定的解释能够理解),小学的占16.1%,初中的占40.1%,高中的占17.3%,大专的占5.3%,本科及以上的占4.6%。调查结果显示,在秦市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当地居民对居住的农村环境不满意的占32.8%,一点也不满意的占8.8%,基本满意的占46.5%,满意的只有11.8%。可见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然后以更大的资金投入反过来治理环境,投入大,见效慢,最终既制约了经济发展,也损害了生态环境。秦市乡虽然经济实现了发展,却由于环境的破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无奈陷入发展困境。更重要的是,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亦愈发悲观,45.4%的人认为发展趋势是由好变坏,认为一直不好的占14.7%,而认为由坏变好的只占24.7%,认为一直较好的占15.3%,这样的悲观情绪长此以往,只会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会更严重,资本撤出,财政收入减少,基础建设、养老、教育跟不上,经济衰退。可见,对当地环境的综合治理已经十分必要。
二、 农村环保问题现状
(一)污染现状
据调查,36.9%的人认为水受到了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污水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农村的水污染主要由生活污水、农业化肥和农药流失、农业养殖、农村工业废水等构成。
20.4%的被访者认为空气受到污染。其中,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脏水沟的臭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包括部分乡镇企业的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等。
20.9%的被访者认为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其中,主要包括农业废物如农用薄膜和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厨余、废纸、果皮等生活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影响农作物及产品的质量,滋生传染病,危害健康。
除此之外,7.6%的人认为土壤被污染,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放射性污染构成了污染的主要类型。
(二)农民环保意识现状
89.5%的被调查者对环境关心,不关心的占10.5%,总体上农民对环境的关注度有很大的提升。在问及被调查者是否愿意参与处理所在区域内一些环境事务时,36.4%的被调查者非常乐意,无所谓的占49.4%,不愿意的占14.2%;而在环境事务的参与频率上,仅有8.5%的被调查者经常参与,38.9%的被调查者偶尔参与,而52.6%的被调查者从未参与过。结合访谈,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则环境事务参与度越高,他们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也更深刻。因为许多基本满足温饱的农民维持生计、医疗和教育负担十分沉重,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环境的态度自然无所谓,只要不危及其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干部、教师以及学生对良好的环境需求更强烈,他们认识到当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也实际上参与过一些环境事务,比如检举、控告,参与听证会、论证会,通过大众传媒了解信息和批评建议,通过人大反映意见,或者如座谈会等。
(三)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在分析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时,42.9%认为没有人公布,25.8%认为不知道去哪里看,16.5%认为太专业,看不太明白,13.2%认为和农村生产活动关系小,1.7%为其他。而当问及谁告诉被调查者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最合适时,3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乡镇政府最合适,认为村委会最合适的占41.2%,认为污染企业最合适的占10.8%,认为村民传达最合适的占11.2%。说明当地居民对政府的期望是比较高的,对其非常依赖,但客观实际则反映出当地居民对政府的失望和矛盾心态。
三、 农村环保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及城乡差别
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历史惯性,使得城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均衡,城乡状态呈现结构性断裂,形成二元的社会结构模式和很大的城乡差距。这也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在二元制的城乡结构下,多数乡镇企业受资金、技术和环保设施等方面的制约,成为了很大的污染源。另一方面,二元制结构也使得农村中的有知识的青年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较低,农民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解决温饱、改变贫困,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生存,农作物产量等问题。对于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无暇顾及。不得已地选择了粗犷式的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村的环保立法、执法、司法分析
从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上采用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单行法受基本法统领的混合立法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统筹兼顾和发挥单行法的作用,但致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至今为止是没有综合性的农村资源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条例。另一方面,农村环境立法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起步晚,经验少,主要是照搬欧美。为此,我们在环境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听取法学家、环境学专家、经济学家、农业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公众、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城乡环境协调一体的原则,法律用语简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失衡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实行分地区负责,各地区只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缺乏一个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管理机构。而这与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是不相适应。另一方面,环保管理体制的立法也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单行立法对环境管理体制规定的较为简单,规范性文件经常代替法律,管理体制立法上存在交叉甚至矛盾。这就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效益不明显。
四、 环保问题的法制规制
(一)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使其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明确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有利于农村环境立法,也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其次,制定农村环境的基本法。包含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定、环境监管制度和体系的规定、完善农村环境救济的司法程序、明确违反农村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
再者,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农药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我国农村环境立法进程中,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复杂的农村环境形势。
最后,理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
随着资源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其监督机制越发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者是自然人,那么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和个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
其一是要继续沿用原有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政府监督、环保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垂直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二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行政监察制度;把执法活动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等。
(三)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机制
“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者其他设施,首要条件是必要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国家都应该承认和保护公众的这种权利。
二是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使信息公开化,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保证农村公众最大范围地了解环境的相关信息。
最后,培育环境公益组织,通过政策、物质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自发组织投入到环境宣传保护行动中,如志愿服务组织,义工协会,农村环境保护协会等,传递绿色正能量。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J〕.河北法学,2006,(10).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合同请私人开业律师办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机构关注的主要目标,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拥有自己的雇佣律师队伍,其办理案件的途径已有所改变(LAB在全国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中心办公室(雇佣律师和公共辩护人)、私人开业律师(LAB付费聘请)、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资金的其他非政府组织)。
3资金与预算
LAB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的实验性项目,国家资金并不影响该中心的独立性。它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领导,其负责人由司法与宪法法制部部长直接任命②。过去三年,LAB的资金预算情况可以比较如下:
4影响政策
传统上,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门和一个宪法性的影响性诉讼部门。正是通过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内设影响性诉讼部门,为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开展分类行动和先例诉讼。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机构采用了一项影响政策,法律援助机构不时地抓住机遇,通过承担或者资助诉讼和其他法律工作,积极地影响一大批贫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赋予影响政策以实际内容:(1)确立一项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释涉及贫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过开展集体诉讼或者处理少部分事务从而能够解决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具备了处理群体性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能力;(3)通过战略性干预或者非诉法律服务,具备了促进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潜力。影响性法律服务可由以下机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中心和战略性诉讼部门雇佣的领取薪酬的律师;(2)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伙伴;(4)法律诊所;(5)以上机构和人员的组合。南非建立影响性诉讼部门,是为了保护人口中的边缘化部分,而致力于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为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担并资助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机会,并对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的重要部分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性诉讼部门通过诉讼,可以确立法律判例或者为法律的未知领域确立一个标准。此外,通过办理集体诉讼和战略性诉讼,影响性诉讼部门能够在单一事务中,确立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2008年9月,LAB批准了南非法律援助战略规划(2009~2012),为了执行这项战略规划,实现法律援助的展望与使命,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机构还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对该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南非,使宪法中所珍爱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与防卫,确保正义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以独立、高效并充满关爱的方式,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以下目标和战略:(1)发展目标: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积极高效的促进正义的部门;关注并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对所有南非人而言确保宪法权利得以实现;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有效的独立组织,以确保能够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从宪法价值观的公民和社会群体。(2)2009~2012发展战略:①客户和社区、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培训有关宪法和法律援助服务的知识;致力于帮助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司法系统;定期向议会和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便于他们能够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划和项目。②经费与可持续发展:维持可持续的、经费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管理良好;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广为认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业发展进程:评估事业发展进程(服务提供和支持),确保服务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经济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的、独立的;建立精确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告知事业发展进程和决定;确保财政管理合理,事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一、问题的提出
中职旅游英语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以及相应的口语应用能力。传统的中职旅游英语课堂教学资源普遍以旅游专业知识为主(如:酒店、购物、餐饮等),学生缺乏对旅游本土文化知识的理解,以致于毕业后只能进行简单的介绍与交流,无法对旅游文化进行深入讲解与推介。在教学中开发本土文化的课程资源有助于教学效果的提升,是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需要。据2017年贵州省旅游工作会议上的旅游数据,贵州省2016年共接待游客5.31亿人次,同比分别增长41.2%、43.1%,实现“井喷式”增长。入境游客首次突破100万人次,达到110万人次。随着入境旅游者的增加,旅游英语人才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MOOC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通过在线教学与课堂教学的融合、不断探索课程资源的整合与利用使教学效果得到提升是必然的趋势。MOOC给传统教学的改革带来了机会,然而,在中国MOOC平台中关于本土文化的英语课程较少。以中国MOOC提供商之一的“MOOC中国”为例,平台共有1326门在线课程,课程涉及26个类别,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社会、哲学、艺术等方面。缺乏中国特色本土文化的MOOC资源。在MOOC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利用MOOC的优势来丰富课程资源以便解决传统课堂中的不足是本研究的目的。
二、MOOC的优势
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起源于美国。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MOOC元年”,国内学者开始研究MOOC,将MOOC应用于教学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MOOC以大规模、免费、在线为特征,丰富了教学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传统教学不在停留在以教师为中心的方式。并且丰富了教学内容,将世界各地名校的课程汇聚在一起,优质资源实现了共享,解决了一些学习资源匮乏地区的问题。有助于地方学校的教学资源获取,同时给地方优秀的本土文化推介与传播提供了机遇。
三、基于MOOC的本土文化的旅游英语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课程资源是指课程要素的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资源指有利于实现课程与教学目标的各种因素,如教材、教师、学生、家长等;狭义的课程资源指形成课程与教学的直接因素来源,如授课课件、试卷、习题等。本文主要对狭义的课程资源进行研究,不同类型的课程资源对教学起着不同的作用,应丰富课程资源的内容,不同的课程资源有不同的教学效果。
(一)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贵州是个多民族共居的省份,共有苗族、侗族等17个世居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民族本土文化,各民族丰富灿烂的民间传统、习俗、技艺和节日等文化资源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瑰宝”。旅游专业学生必需要掌握相应的文化知识才能将文化的内涵与寓意介绍与传播出去。因此,在课程资源开发中民族本土文化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例如,苗族服饰的种类反映着苗族人民不同的心理与习俗,不同民族的建筑与饮食代表着他们的生存理念与生活方式。开发以民族服饰、饮食、建筑、传说等为主题的MOOC资源,通过这些资源使学生“身临其境”的在头脑中有深刻的表征与理解。
(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行业的发展在于旅游人才的支撑。传统教学中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缺乏实践训练,内容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学生所学的知识与未来实际工作中存在脱节的现象。掌握民族本土文化的旅游从业人员有利于贵州旅游业的发展,本土文化MOOC课程资源开发符合贵州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学生通过MOOC课程资源的学习可以提前感受到未来旅游职业的真实情景,有利于解决市场需求与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
(三)有利于文化传播与推介
2016年1月7日《纽约时报》公布,贵州是世界上最值得到访的52个胜地之一。旅游英语具有一定的涉外性,以入境旅游者橹饕服务对象。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文化的介绍与讲解一方面对当地的文化起着传播的作用,另一方面影响着境外旅游者对中国民族本土文化的理解与体验。开发优秀民族本土文化的旅游英语MOOC资源有利于旅游从业人员对文化的对外解说与推介,使境外人员对中国民族本土文化有正确的理解与感受。MOOC开放在线的特点意味着世界各地对MOOC资源的可获取性,有利于中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播。
四、结语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