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2 14:54: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历史遗迹;蔚州古城;景观格局;建筑
【引言】:信息、交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成了全球经济文化方面的世界性日益增强,“既是人类一大进步,又起了某种微妙的破坏作用,它不仅破坏了传统的文化,而且正对创造了过去伟大文明的文化资源起着销蚀作用。”保护历史遗迹势在必行。历史文化名城,代表着一方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历史脉络的世代延续。
1、古城概况
蔚县古称“蔚州”又称萝川,曾为“燕云十六州”之一,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临京津,南接保定,西倚大同,北枕张家口,现在所说的蔚州古城具体是指蔚县县城老城区,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
2、蔚州古城资源与价值分析
蔚州古城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它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内涵。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然成为一种可以被持续利用的资源,既体现了城市的形象,促进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也符合现代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重点考虑和规划的部分。蔚州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2.1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从代王城发展到今天的蔚州古城,已经有1400多年的历史, 北面是地位最高的玉皇阁,现存的城墙只有西、北两段,总长约2200米,城楼也只剩下了南边的万山楼和北边的玉皇阁两座,蔚州城内的历史遗迹除了玉皇阁、南安寺塔、万山楼之外还有众多的庙宇楼阁以及民居建筑,光绪版的蔚州城池图庙宇共15座;民国时期的《蔚州城街巷形势详图》中庙宇楼阁增加了很多,共计35座。
2.2非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古城不仅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更是造就了蔚县深厚的文化底蕴,流传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丰富的民间文化、工艺、小吃印证了蔚州古城的历史沉淀。
3、蔚州古城的传承与保护
3.1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内容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历史遗迹主体的保护,第二历史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目前为止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研究还是仅仅局限于历史遗址主体的保护,对于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相对滞后。19世纪颁布的《威尼斯》以及2005年颁布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都强调了遗迹环境对遗迹对象保护的重要性及保护遗迹环境的重大意义。
3.2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原则
3.2.1整体性原则
历史遗迹保护与传承的整体性包括历史遗迹本身、其周边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历史遗迹所存在的城市。历史遗迹的构建一定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于空间场所的限定一般以遗迹周边形成院落或有一定次序性的程序,其限定的空间对于历史遗迹带给人的直观感受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宏观性就是空间层面的宏观性。同时,在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遗迹之间的关系,同时将这些要素进行整合以促进历史遗迹的发展。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面临错综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宏观的眼光来处理历史遗迹与这些问题的矛盾,宏观的调控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将历史遗迹的传统魅力在现代社会绽放光彩。
3.2.2客观性原则
历史客观存在即原始的、非复制的,即历史遗迹的原真性,“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是国际上专家针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研究,并对其进行了扩充。历史遗迹的鞒杏氡;ね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蔚州古城传承与保护的客观性包括传统景观文化的客观性、景观材料的客观性、本土文化的客观性。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不仅仅是历史遗迹本身而言,它是建立在本土的风俗文化、精神信仰之中的,它是这种地域传统文化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因此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有其自身的文化色彩。
3.2.3文化传承性原则
历史遗迹环境景观分为原生环境未被破坏和被破坏两种类型,历史遗迹极其周围环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的积累时代信息,保存完好的历史遗迹经过时间的变迁会积累大量的历史信息,我们在进行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过程当中应该对这些历史信息采取尊重保护的态度,并且对原始信息以及后来人工的手段加以区分,从而使得后人可以明确历史遗迹所表达的历史信息,解读历史遗迹的精神与历史文化,从而来重现历史遗迹景观环境,使现代人通过景观环境来解读历史遗迹的内涵。
3.2.4艺术审美原则
艺术审美原则是指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无限的情感意境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含艺术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十分注重美学的研究,美学是涵盖了人们内心关于美的认知与意境的表达,时间、地点、场景、心境等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美的表达的变化,美具有一种无限的力量,因此,在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艺术性原则。
3.3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建议
蔚州古城历史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因此如何发展复兴历史遗迹是当代蔚州的主要问题,蔚州城内散落的各个古迹如何将它们联系起来打造成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网格是蔚州历史文化名城构建的唯一出路,目前蔚州古城采取的“有机保护”、“一城、两山、三堡、四区、五朵金花、六大服务体系”针对蔚州古城自身问题,站在整个古城的角度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遗迹的一体式发展,相互促进、相互依托。
4、结语
蔚州古城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做好这项工作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文化资源的利用切忌目光短浅,只顾眼前有限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根本利益和影响,或者盲目无限地开发和利用。
只有认真保护不可再生的民族资源,合理消费,把损耗降到最低限度,历史的脉络方能世代延续。只有在强调物质环境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同时,在精神品质上追寻地域文化的历史沉淀,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鄂西传统民居聚落影响因素分析[D].华中农业大学.2008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在建筑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种种错误思想导致了城市在改造中失去了以往的传统特色。历史文化的保护包括: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保护方法以及保护范围几个方面。
自现代主义运动以来,城市规划就同城市的形态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的学科——城市设计。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化本身就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发展进程,是一部活的建筑历史文化教科书,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我们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日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上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目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都搞上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毫无顾及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文脉就自然延续且通畅自然。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切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昧、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记的促动性城市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
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偏颇的两方面。
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于它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反映出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史文化古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社会景观的结合体,是一部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教材。
历史文化的保护,其内容包括: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的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示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尤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和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这组建筑是一位名叫梅斯菲尔德的老人的居所,位于西雅图巴拉德西北46街一个两层楼的小房,建于1900年。当2006年有开发商想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时,84岁的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开发商使劲浑身解数,以至于使原本十几万美元的房子“升值”到100万美元,也没有动摇老太太对这老房子的感情,于是开发商只好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这座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无奈,最终促成了这组特殊的建筑。这组建筑之所以让我们如此感动,是因为我国现在对于房子的拆迁太过于疯狂:从辽宁上世纪90年代的地标建筑夏宫,到见证青岛历史变迁的老火车站,从见证了中国足球走向世界的奇迹地辽宁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到西湖畔的浙江大学教学楼,再到今年年初三峡移民工程的纪念性烂尾楼华字塔,它们都一个个地悲情倒下,而其中有些建筑才仅仅使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在它们倒下去的地方,将建设所谓的财富经济的象征――CBD或是被建筑评论大师彭培根教授称为“张牙舞爪的地标建筑”。
更具有文化价值的悠久历史建筑也未能幸免于难:北京南锣鼓巷事件还未平息,梁思成故居又遭遇拆迁的危险,而南京老城也在遭受着被破坏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这些现象是正常的,是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但笔者认为,这是对现实责任的一种推脱和逃避,既然我们知道将来会后悔,将来会重拾这些历史的记忆,那么为什么我们今天仍然在无情地摧毁他们呢?
深刻透析其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哲学家尼采所说“建筑是一种权利的雄辩术”的话语中得到启示。从历史上看,东方的万里长城和阿房宫,西方的金字塔和罗马角斗场,它们都应该和强权政治有一定关联。辉煌的建筑背后不仅展示着人类的文明与智慧,同时也包裹着人性的丑恶与贪婪。很多人强调中国正成为世界建筑的试验场,其实中国还正成为建筑垃圾产生的大国和资源浪费的大国。现在中国很多城市都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命运,很多旧工业城市正在寻找新的出路,面临着城市转型,城市资源都得到很好的利用了吗?应该扪心自问,我们在这种无谓的拆迁中又浪费了多少能源呢?
在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资源枯竭城市中,又有一些大家曾经引以为荣的城市列在其中,山东省枣庄市、安徽省淮北市、安徽省铜陵市、辽宁省抚顺市等均经过激烈竞争后榜上有名。而它们的资源又有多少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无辜地浪费掉了呢?这些同样引起人们的深思。
【论文摘要】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伴随着社会政治思潮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民主手段。那么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更加恰当地运用,就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文章通过对西方民主发展脉络的疏理,揭示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自1828年开始的全球民主化浪潮至今,现代民主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两个世纪。随着民主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在全球范围内,公民开始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20世纪一21世纪是民主精神巩固和深化的时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探讨公众参与便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公众参与的社会背景
1.1近代公众参与的萌芽
纵观整个民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占希腊到中世纪,再到后来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除了强调法治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或者市民)能够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这也就是公众参与的雏形。
古希腊、古罗马由于幅员和人口的限制,人们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掌握着国家的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一切权利。
中世纪的教皇党强调,皇帝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而那些意大利的自治城市在采用执政官民选的共和政体时,已经开始了代议制民主的早期实践。在欧洲中世纪,虽然封建制度是专制的,但是由于它是封建契约制的,因此,君主不能随心所欲地将个人意志强加于臣民,同时,臣民具有依法反抗统治的权利,英国的议会制就是这种封建契约的主要代表。在这个阶段,公众参与国家或者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的。
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观点逐渐从理论界开始走向平民大众,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资本主义革命与此同时,关于民主的革命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席卷全球。当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时,近代民主运动也达到了最。然而,在这一阶段,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可能更多地反映在人们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中。
1. 2现代民主理论与公众参与的起源
现代公众参与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新社会运动,也被称为多元化运动。在现代西方社会的结构下,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公众参与,倡导的理想目标就是将公众的意见采纳到政策的决策阶段,这就要求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政洽结构,因此,公众参与与前面所述的民主发展历程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关系最为紧密。
市民社会最早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在那里,除了奴隶和妇女,所有的男性几乎都享有“公民权”,即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人城邦事务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黑格尔和托克维尔提出的。但是Conden Whil。的定义却更具代表性,他指出,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他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权和自主权。
现代对于市民权利的重新认识,主要反映在市民争取发言权、差异权和人类发展的权利上。对发言权的争取,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透明,市民通过一定的参与途径和方法,在创造生活世界的过程中实现他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对差异权的争取,就是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包含社会中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需要,反对商业化生产的大众文化的霸权影响;在对人类发展权利的争取上,就是要求获得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即住房、工作、健康和教育等。
同时期,另一个政治口号的提出,也对公众参与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主张在立足于多元化思想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利益集团涵盖进来,扩大制度的包容性,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培养共同体精神。
2公众参与的理论背景
公众参与发展到现代社会,与其密切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2. 1代议民主和强势民主理论
代议制民主,指人民将权利委托给“代表”,由代表来管理国家。然而,在代议制政府下,由人民到代表之间的过程和程序,决定着人民意志能否被完全表达出来;而强势民主,指政治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家垄断的专业活动,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但是,当人口和幅员超过一定范围时,强势民主就会显得毫无效率。因此,宜将“强势民主”建立在公众参与和公民义务的基础上Q
2. 2公共管理理论
这种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联姻,吸纳市民参与公共管理。参与的基本观点是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过程,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可以反映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使行政部门的政策与行为能满足社会中大多数公民的需求;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的代表力和回应力,使公共管理者知晓公众公共管理组织绩效的评估意见;第三,公众参与向公众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作出判断;最后,参与促使政府的改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认同和支持。
2. 3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利核心,而是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机构将与政府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治理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治理理论强调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其实也是一个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起公众参与的问题,而公众参与也开始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如立法、环保、城市规划等等。
3公众参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就发起了名为“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志愿团体。
沃农山住宅是乔治·华盛顿的居住地,1850年后,由于华盛顿的后人无力维持,也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的费用,因此他决定卖掉房产,唯一的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将房产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当Cunningham小姐听说后,便号召妇女们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进行募捐。1853年,她组织成立了“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在该组织的努力下,她们成功地游说和募捐了大量资金,利用这些资金,她们买下了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的地产,并对住宅和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维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
Cunningham小姐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而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在该组织的影响下,其他民间保护团体也相继开始成立,如1889年成立的“维吉尼亚古迹保护协会”和在1924年成立的“圣安东尼奥历史保护协会”等。
在英国,早在19世纪,古建筑及古迹保护运动就成为了公众的重要舆论课题,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来自民间的学术团体。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和约翰·拉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反对拆毁古建筑以及对原建筑作面目全非的重修,并以文字和其他多种方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波兰华沙的重建,反映了当时波兰人民的强烈愿望,有着发扬民族精神,恢复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华沙重新建立起来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
同时,在其他各国,由于战后的大规模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至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公众对于古建筑、古迹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从舆论争论开始,逐渐发展到公众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这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程序中得到了承认,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最大推动力量。
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关键词】京师大学堂 历史遗迹 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3-0197-02
京师大学堂是我国历史上创办的第一所大学,开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先河。随着岁月的流逝,京师大学堂已经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之中,逐渐被世人所遗忘。本文拟追寻京师大学堂的历史遗迹,提出对京师大学堂遗存的保护意见,以此来唤醒世人对京师大学堂的回忆。
一 京师大学堂的历史回顾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京师大学堂正式成立。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京师大学堂停办。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京师大学堂重开,设“预备科”与“速成科”。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京师大学堂增设“进士馆”、“医学馆”、“译学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增设“博物实习科”。1912年,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二 京师大学堂的历史遗迹
京师大学堂在创建之初仅有一处校址,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京师大学堂的办学地点也在逐渐地增加。京师大学堂先后有以下几处校址:
1.马神庙(今沙滩后街59号)——“预备科”、“速成科”、“博物实习科”所在地
马神庙是京师大学堂最早的校址。京师大学堂“预备科”、“速成科”(分“师范馆”与“仕学馆”)、“博物实习科”先后在马神庙设立。清代中期,马神庙是清乾隆皇帝第四女和硕和嘉公主的赐地。和硕和嘉公主的母亲是纯惠皇贵妃苏佳氏,公主出生时,其手指之间有蹼相连,人称“佛手公主”。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三月,和硕和嘉公主下嫁给福隆安,选府址于马神庙。京师大学堂成立时,马神庙成为校址。公主的寝宫摆放至圣先师的神位,寝宫后面有两层平房,用做“仕学馆”的学生宿舍。再往后是梳妆楼,用做图书馆。东院有南北两座宿舍,俗称“南楼北楼”,用做“师范馆”学生的宿舍楼和“博物实习科”的教学楼。
“预备科”设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旨在为京师大学堂分科培养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制三年。生源来自各省选送和大学堂自行招考。清宣统元年(1909年),“预备科”改为“高等学堂”。
“师范馆”设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旨在为各行省初级师范学堂和中学堂培养教员,学制四年。学员由各行省选送或自愿投考,资格是附生、廪生、荫生、监生、八旗官学学员,无举人,更无白丁,不限年龄。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师范馆”改为“优级师范科”。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优级师范科”改为“京师优级师范学堂”,迁至今南新华街18号,脱离了京师大学堂,成为一所独立的院校,即“京师优级师范学堂”亦即今北京师范大学的前身。
“仕学馆”设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旨在为新科进士普及西方科学知识,其实是政府官员速成培训班,课程轻工艺而重政法。学员为在京五品以下、八品以上官员,以及因事留京的道员以下、教职以上候选的外官。
“博物实习科”设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六月,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制作各种标本、模型和画图的技艺,为中学培养博物、生理等科的教习。学生来自高等小学堂,分为本科楼和“博物实习科”的教学楼。
2.李阁老胡同(今力学胡同)——“进士馆”所在地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一月,京师大学堂增设“进士馆”,校址设在李阁老胡同。设立“进士馆”的目的是向新进士传授科学知识和政法知识,培养新进士成为“果、达、艺”的优秀从政人才,学制三年。凡年龄在35岁以下的新进士必须入馆学习,由所在省籍发放补贴。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仕学馆”并入“进士馆”,由马神庙迁至李阁老胡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进士馆”改为“京师政法学堂”,完全脱离了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是北平大学法学院的前身。
3.地安门内太平街、前门外后孙公园——“医学馆”所在地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京师大学堂向清政府申办“医学馆”。次年,“医学馆”在地安门内太平街成立,学制三年。“医学馆”分医学和诊治两部分,习医之所称为“习业所”,诊治之所称为“卫生所”。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医学馆”与“施医总局”合并,迁至前门外后孙公园“施医总局”东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医学馆”脱离了京师大学堂,成立独立的学堂,更名为“京师专门医学堂”,中、西医分科学习。“京师专门医学堂”即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前身。
4.北河沿大街54号——“译学馆”所在地
“译学馆”的前身是创办于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的“”。“”位于东堂子胡同49号,是中国近代第一所教授多种外语的学校。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并入京师大学堂,改为“翻译科”,校址设在北河沿。次年,“翻译科”改为“译学馆”。“译学馆”设“外语科”、“普通学科”、“专门学科”等三科,学制五年,设“甲、乙、丙、丁、戊”五个年级。清宣统三年(1911年),“译学馆”停办。1912年,京师大学堂改为北京大学,“译学馆”成为北京大学法科所在地。
5.虎坊桥——“译书局”所在地
“译书局”始创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隶属于京师大学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重办,负责编辑京师大学堂所需各类教科书。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译书局”停办。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废止了科举,各省开始建立学堂。为统一管理全国学堂事务,清政府以“译书局”班底为基础,成立了“学部”,统管全国学政。后,“学部”改为“教育部”。
6.安德里北街21号西院——“分科学院”所在地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京师大学堂在黄寺以南(今安德里北街)筹建“分科学院”。清宣统二年(1910年),“分科学院”建成,计有五栋楼房,由设计日本使馆的日本近代建筑师真水英夫设计而成。一年后,清朝覆亡,“分科学院”改作北洋政府的炮兵营。
三 京师大学堂遗迹的现状及其保护
1.京师大学堂遗迹的现状
京师大学堂的六处校址分属北京的东城、西城、宣武三个区。当年六处校址各司其职,百年之后其命运也大不相同。马神庙现被酒店、餐厅、办公单位占用,原有格局破坏严重。进士馆、译学馆、译书局沦为大杂院,无法寻觅当年的踪迹。译学馆现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占用,外人不得随便出入。分科学院的五幢老建筑被拆除一幢,改建为住宅楼房,现存的四幢建筑全被占用,其中三幢分别是当年的文科楼、经科楼和理科楼。
2.京师大学堂遗迹的保护
由于文物价值、重要程度、使用情况不同,对京师大学堂的遗存要分级保护,区别对待。
马神庙是京师大学堂最早的校址,早年又是公主府,文物价值高,尚有一定的遗存,应当作为主校区重点保护。建议腾空马神庙内的单位和住户,恢复马神庙当年的原貌,寻回当年的文物,创办“京师大学堂纪念馆”。
进士馆、译学馆、译书局所在地现已沦为大杂院,原始面貌毁之殆尽,无从恢复,建议悬挂“京师大学堂进士馆旧址”、“京师大学堂译学馆旧址”、“京师大学堂译书局旧址”等文物牌,并附带介绍,告知世人这里曾经是京师大学堂的一部分。
译学馆是京师大学堂一处重要的校址,到了北京大学时期,这里又是法学院所在地。“”时期,译学馆是关押进步学生的临时拘留所。译学馆现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占用,建议在最高人民检查院内竖立“京师大学堂译学馆旧址”纪念碑。
分科学院的办学历史最短,仅一年。但是,分科学院内现存四幢老建筑,距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体现着当年的设计水平和建筑风格,理应作为古建筑保护下来,不得随意拆除。
四 小结
京师大学堂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座高等学府,本不应为世人所遗忘。保护京师大学堂的历史遗迹是当代不可推卸的历史职责。
参考文献
早期的继电保护装置是熔断器。以后出现了作用于断路器的电磁型继电保护装置、电子型静态继电器直至应用计算机的数字式继电保护。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如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进化规模、模糊逻辑等相继在继电保护领域的研究应用。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已广泛运用于线路保护、控制等各领域。由于微机继电保护在工业尤其是电力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我们对其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一、继电保护事故种类
1、定值问题。
(1)整定计算误差;
(2)人为整定错误;
(3)装置定值漂移,器件老化及损坏,温度与湿度。
2、电源问题。
(1)逆变稳压电源问题(纹波系数过高或输出功率或稳定性差);
(2)直流熔丝配置问题;
(3)带直流电源操作插件。
3、TA饱和问题。
继电保护测量对二次系统运行起关键作用,系统短路电流在中低压系统中急剧饱和时,因为电流互感器已经应用到继电保护装置当中,现场的因馈线保护因电流互感器饱和难以启动,这时就会很容易发生事故。而常用的数字式继电器采用微型计算机控制,其主要工作电源仅有5V左右,数据采集电平范围也仅有10V左右,电流互感器饱和对数字式继电器的危害将更大。
4、插件绝缘问题。
微机保护装置集成度高,布线紧密,长期运行后由于静电作用,会使得插件接线焊点周围聚集静电尘埃,在外界条件允许时两焊点之间出现导电通道,从而引起装置故障或者事故。
5、高频收发信机问题。
在220kV线路保护运行中属于收发信机问题。各厂家生产的收发信机质量不一,在使用前应严格审核,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问题而引起高频保护收发信机不工作。高频保护不工作的原因包括:收发信机元件损坏,收发信机起动发信信号产生缺口,高频通道受强干扰误发信,收发信机内连线错误,收发信机闭锁,作用区外故障时误动等。
二、继电保护事故思路
1、微机故障信息经常发生。
技术简单的事故容易排除,但对故障有时仅凭经验难以解决,所以这时要将故障特征严格记录下来,再按照相应的技术手册查清事故原因,排除故障。
(1)屏背面展开图是以屏的结构在安装接线图上展开用平面图来表示。屏背面部分装设仪表、控制开关、信号设备和继电器;屏侧面装设端子排;屏顶的背面或侧面装设小母线、熔断器、附加电阻、小刀开关、警铃、蜂鸣器等。
(2)保护和控制屏面图上的二次设备均按照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号,并标出文字符号;文字符号与展开图、原理图上的符号一致;在屏面图的旁边列出屏上的设备表(设备表中注明该设备的顺序编号、符号、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如设备装在屏后(如电阻、熔断器等),应在设备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3)在安装接线图上表示二次设备屏背面接线图中,设备的左右方向正好与屏面布置图相反(背视图);屏后看不见的二次设备轮廓线用虚线画出;稍复杂的设备内部接线(如各种继电器)也画出,电流表、功率表则不画;各设备的内部引出端子(螺钉),用一小圆圈画出并注明端子的编号。
(4)接线端子是连接同一屏(除特殊信号联络外)上不同设备电路。
2、检查方法。
(1)将二次回路的设备展开表示,分成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直流回路,信号回路。
(2)将不同的设备按电路要求连接,形成各自独立的电路。
(3)同一设备(电器元件)的线圈、触点,采用相同的文字符号表示,同类设备较多时,采用数字序号。
(4)展开图的右侧以文字说明回路的用途。
(5)展开图中所有元器件的触点都以常态表示,即没有发生动作。
3、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1)对试验电源要求。在微机保护试验中,要求使用单独供电电源并核实用电试验电源否三相电源为正序和对称电压,并检查其正弦波及中性线电源容量是否足够等要素。
(2)对仪器仪表要求。万用表、电压表、示波器等取电压信号仪器选用高输入阻抗者继电保护测试仪、移相器、三相调压器应注意其性能稳定。
三、如何掌握继电保护技术
要掌握继电保护故障和事故类型以及继电保护故障和事故发生的条件,应具备以下几点要素:
1、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
(1)电子技术知识。电网中微机保护使用越来越多一名继电保护工作者学好电子技术及微机保护知识当务之急。
(2)微机保护原理和组成。在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及自动装置的使用过程中,要能迅速分析出产生故障或事故的原因以及故障部位,这就要求电力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过硬的微机保护知识,熟悉保护原理和装置性能,熟记微机保护逻辑框图,熟悉电路原理和元件功能。
2、具备技术资料阅读能力
微机继电保护事故的处理离不开诸如检修规程、装置使用与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和调试记录、定值通知单、整组调试记录二次回路接线图等资料,所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这方面的素质。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关键词】婴儿湿疹;家庭保健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9-100-02
婴儿湿疹是一种过敏性炎症性皮肤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病,具有冬季重夏季轻的季节特点。发病年龄在1月- 2岁,6月-1岁时较重,1岁以后便逐渐好转。湿疹会导致阵发剧烈性瘙痒,对婴儿的健康成长造成较大的影响。婴儿湿疹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必需引起家长和医护人员足够的重视。
1临床表现
婴儿湿疹多呈对称性分布,易复发。早期主要发生在额头、脸颊、下颌、耳后等,随病情发展,会扩展到全身。湿疹起初为不规则型皮疹,可出现水疱,水疱破溃后有渗出,渗出液逐渐结成黄色痂皮,痂皮脱落后形成潮红水肿型糜烂面。水肿消退后糜烂面消失,皮肤干燥,出现薄痂或鳞屑,最后湿疹消失。由于湿疹的病变在表皮,愈后不留疤痕。
2治疗
通常对症状较轻的患儿,选择无刺激性润肤保湿剂外用即可。用润肤保湿剂皮损继续加重时,可选择短效皮质激素软膏外用。对于没有渗出但皮肤表面潮红并且瘙痒的湿疹,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含有激素的药膏,但此类药膏不宜长期使用。对于皮损面积大,渗出糜烂结厚痂的重症患儿,可以用3%硼酸溶液或1:10000的高锰酸钾溶液等湿敷,渗液减少、出现结痂时,可用氧化锌糊包敷,使之干燥、去痂后,加用皮质激素、抗生素软膏,可迅速缓解症状。
对于重症有继发感染而发热的,可选用抗生素治疗。同时可服用抗组胺药,减少组胺等介质的释放,起镇静作用。
3家庭保健护理
3.1饮食方面的家庭保健护理
3.1.1母乳喂养:患儿最好选择母乳喂养,牛奶喂养的患儿,奶粉调好后需加热,从而减少异性蛋白质的摄入。喂养不宜过饱,以免加重肠道负担,并避免孩子过胖,肥胖的孩子患湿疹的机率更高[2]。哺乳期母亲尽量避开易过敏食物并坚持补钙,因缺钙也是引起婴儿湿疹的主要原因之一[2]。
3.1.2乳母饮食:哺乳母亲饮食要清淡,应少食蛋奶制品,辛辣、海味腥味食品,如葱、蒜、辣椒、韭菜、鱼虾等。如果患儿的母亲在吃上述食品中的某一种或几种后,婴儿的湿疹加重,就应避免此类食物。
3.1.3记录食谱日志:湿疹发作往往与过敏性体质相关[3],父母有过敏性疾病的湿疹患儿则容易反复发作。为了尽量减少食物致敏因素,父母最好根据患儿湿疹发作的情况,记录食谱日志,找出引起过敏的食物,减少摄入。
3.2衣着家庭保健护理:衣物穿着得当[4],直接接触患儿皮肤的衣物、被褥以及带孩子的大人的衣物均以纯棉制品为佳;还应宽松、柔软,不宜过紧、厚;不用羽毛枕、被、衣物,清洗衣物时用刺激性小的洗涤剂,洗涤时尽量漂洗干净。洗衣盆专用,衣服洗完后宜在阳光下曝晒几小时。少用或不用纸尿裤。
3.3 皮肤的家庭保健护理
3.3.1洗浴与保湿:用温水轻拭皮肤即可,沐浴、护肤品选择添加成分简单的品种。冬季减少洗浴次数,洗浴时可应用润肤剂。洗澡时尽量不用肥皂。洗澡水温度不宜过高,浴后应用低敏感性增湿或保湿霜。保持患儿皮肤湿润。
3.3.2中药外洗抑菌:为缓解瘙痒及抵御天气变化等不良刺激,患儿可长期使用中药外洗来减轻症状,并联合使用保湿产品护肤,以降低湿疹复发率。
3.3.3避免挠抓:切忌用力搔抓、摩擦患处,造成皮疹破溃,增加感染和过敏的可能。由于瘙痒,患儿有时会用脸和枕头或盖被摩擦,或用手搔抓。患儿睡前应将两手加以适当约束。勤剪指甲,或用纱布包裹双手,以防抓伤引起皮损感染。
3.4其他方面的家庭保健护理
3.4.1居室环境:湿疹患儿居住的居室要求凉爽、通风,为避免屋内尘螨吸入,建议用湿拖把清扫。冬季居室应使用加湿器以提高环境湿度。应少带患儿到公园等地活动,避免各种花粉带来的过敏反应。
3.4.2心理护理[5]:耐心听患儿父母的倾诉,针对婴儿湿疹的病因及加重的原因、临床特点、病程转归、治疗等,帮助患儿父母正确认识此病。给他们支持鼓励,解除其紧张焦虑自责等负面情绪对本病的影响,树立战胜本病的信心。另外,湿疹发病时患儿因瘙痒烦躁搔抓皮损,易继发感染,告知家长应有充分的耐心与患儿交流,可抚摸其背部或放轻松的音乐或抱婴儿到户外活动等,转移患儿的注意力。
3.4.3预防接种:婴儿期是预防免疫接种的集中阶段。在婴儿湿疹急性发作期间尽量不做预防接种,特别是卡介苗、流脑疫苗等。要避免与单纯疱疹的患者接触,以免发生疱疹性湿疹。
尽管婴儿湿疹难以治愈,但只要做到合理的治疗与护理,就会得到较好的疗效。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活动量增多,免疫系统发育会逐渐完善,胃肠消化功能逐渐好转,湿疹也会好转。所以家长在孩子湿疹发作期间一定要充满信心,要精心喂养,细心观察,耐心护理,孩子的湿疹一定会早日痊愈。
参考文献
[1] Aberg N,Hesselmar B,Aberg B,et al. Increase of asthma,allergic rhinitis and eczema in Swedish school children between1979and 1991[J]. Clin Exp Allergy,1995,25:815-819.
[2] 郑玲.婴儿湿疹的早期干预[J]中国社区医师2010,27:114-115
[3] 赵辨.临床皮肤病学[M]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608-613
1.矿产地的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矿区的复垦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去执行,依照大家共同制定的复垦方法、复垦目标以及复垦程序,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物措施或者工程措施,使得本地的自然生态系统能够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 弱者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21-02
一、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正义,是现代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的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观点,正义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前者是关于通过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正义;后者则是关于怎样去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应当怎样处置的问题,是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正义。
传统的国际私法关注的是形式正义的实现,即冲突法正义,要求相同的案件要得到平等的对待,强调的是一种外在法则的普遍适用。然而,这种正义是以抽象的平等人格假设为前提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认识到的:法律正义就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去对待,由于忽略了现实社会中主体经济地位和各种力量的差异,冲突法正义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20世纪所展开的冲突法革命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机械地法律适用,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追求的,现代国际私法认为不仅仅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平正义,适用“最适当国家”的法,而且应当保证所适用的“最适当国家”的法同时也是“最适当的法”。现实社会的主体往往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所处地区等方面的原因有所差异。在国际私法中,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其他力量的不同产生了强者和弱者,弱者产生的方式具体包括:1.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导致处于不利状态,比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2.因为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不平衡而导致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状态,比如雇佣关系中的雇员;3.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等而处于弱势一方,消费合同领域当中的消费者、保险合同当中的投保人以及侵权关系当中的受害者。[1]国际私法要求适宜于这些现实,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公正,超越较低层次的形式公平,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个案公正,是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国际私法中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正是符合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而且,基于“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同情弱者也是人类的天性之一。
二、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现状
(一)保护弱者利益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立法上非常注重对弱者利益的维护。首先,我国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规范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48条和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其次,我国还有一些以保护特定主体利益为标题的法律,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条就明确指出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婚姻法》还着重对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这类主体不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子女处于弱势一方,而且比婚生子女地位更低,可谓弱者中的弱者,而该法的第25条对其作了很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另外,我国的其他的法律规范中还散见有体现对弱者利益直接或间接保护的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可见,我国实体法在弱者利益保护发面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
(二)保护弱者利益在冲突法中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采用的是分散的立法方式,冲突规范分别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与弱者利益保护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另外,《收养法》第21条和《外国人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可以推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这些分散的规定对于弱者利益的维护是比较单薄和苍白的。
但是,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改变了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粗陋。
在该法的总则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第2条)和直接适用的法(第4条),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的规定都是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方式。
在该法的第三章婚姻家庭中,加入了许多“有利于”条款,更好地体现了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中弱者权益的维护,比如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在该法的第六章债权中,在涉外合同领域和涉外侵权领域等比较好地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比如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虽然《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加强了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使得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对弱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力度趋于平衡,但是,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存有很多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确立弱者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2]在立法上,《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在总则中把对弱者的保护作为原则确立下来,而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等领域分散地进行规定;在理论上,有些学者提出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并为很多的学者所支持,比如,“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3]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弱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弱者的保护范围。
(二)将有利于弱者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中,固定化、公式化的系属,称为系属公式,主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公式、行为地法公式、物之所在地法公式等等。应当充分发挥国际私法的特有的间接调整方法的作用,从冲突规范本身入手,改变传统的管辖权选择为结果选择,将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适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即有利原则的提出,是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成为了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的有效的工具,同时它也反映出国际私法从近代到现代的司法轨迹。
(三)在国际私法的具体制度中应当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都是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对国际私法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也应当充分注意在这些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为例,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本国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二是外国法律规则的有害性,并没有同保护弱者利益联系起来,但是如果在制度设计上,把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利益作为本国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确定下来,就可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适用外国法,转而适用本国有利于弱者利益保护的实体法,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曲波.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0.
关键词:纽约公约;船员工资法;冲突规范;仲裁协议
一、案例概要
原告Michael Rogers、Hulya Kar和被告皇家加勒比海游轮公司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简称Royal Caribbean)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依据合同,原告Michael Rogers、Hulya Kar在Royal Caribbean拥有的游轮“海上君主”号上工作。雇佣合同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已经并入Royal Caribbean和原告所属的工会――挪威船员工会(简称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CBA)。CBA中第26条规定了“申诉和纠纷解决程序”,第26条d款具体规定,“如果某一纠纷无法通过工会、船东/公司、船员之间来解决,该纠纷可以通过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效仲裁作为排他性的解决方式。”1
2006年7月21日,Michael Rogers和Hulya Kar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对Royal Caribbean提讼。两位原告诉称,根据美国海事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被告Royal Caribbean没有依照双方之间雇佣合同的约定支付他们全部的工资。原告还诉称,被告Royal Caribbean没有在每个航次结束的24小时之内支付他们全部的工资,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f)款关于保障船员工资法定权利的规定。2006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申请依照集体谈判协议中仲裁条款的规定进行强制仲裁。2007年1月25日,地方法院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并驳回了原告的。原告上诉,主张《联邦仲裁法》将他们的雇佣合同排除在《美国法典》第九章的适用范围之外。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支持了地区法院的书面判决。第九巡回法庭判决:雇佣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并没有被《联邦仲裁法》的除外条款所排除,并且该仲裁协议在公约下是可强制执行的,该仲裁协议是合理的,仲裁条款符合公共政策。
二、案例简要分析
在该案中,第九巡回法庭判决该仲裁条款可执行,认为该案判决与国会支持国际仲裁的政策以及最高法院和其他上诉法院的判例相一致。2法庭正确解释了《联邦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即《公约法案》带来的结果是联邦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执行在适用范围上要广于《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原告认为,除外条款将船员雇佣合同排除在外,但他们没有相关论据证明除外条款适用于《公约法案》。原告引用the“Arguelles”案进一步主张,他们应当享有《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规定的在法院诉讼的权利。但是the“Arguelles”案法院认为,用仲裁来解决争议并不会剥夺原告任何法定救济权利。2此外,正如法庭所指出的:在the“Arguelles”案中,《公约法案》与《劳资关系法》有区别,因为《公约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协议。原告还主张,CBA中的仲裁条款是在“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基础上达成的,但是法院判定船员是在完全知晓他们权利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仲裁会废除国会赋予船员的任何法定权利的情况下,第九巡回法庭只能作出遵循the“Lobo”案的判决。3
三、案件涉及的我国法律规定及借鉴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34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船东拖欠工资纠纷时,可依照劳动法规判决船东承担拖欠工资纠纷的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时不足以协调和解决船员特殊的劳动纠纷,因此应有专门的立法,切实保障船员的权益。
《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即船员主张了优先权的诉求后,法院扣船后,船员在船舶拍卖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如果船东有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船员可以申请扣押船东船舶。扣押船舶后,如果船东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船员可以在或者仲裁裁决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然而,由于船舶挂靠哪个港口,停靠多长时间等因素,扣船以及拍卖周期相对较长,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有时会对船员工资先行垫付,这一点体现了中国对船员的人性化关爱。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过于单一和功利化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侧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对其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口号而已。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但纵观全文,涉及野生动物本身保护的寥寥条款,又被笼统的各种特殊利用情况给例外掉了。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次,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本法只保护濒危、珍贵以及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见,这是一部《濒危、珍贵和有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被人类定义为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珍稀动物都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人为的挑选性的保护其中的一些,而不保护另一些,只会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缺乏对动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照,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违背。
同时,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简单地划分为水生与陆生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农业与林业部门的分别管辖,但也致使诸如两栖类野生动物和一些昆虫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辖权归属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
第四,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在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之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时,需要法律规定权利救济条款。但大多数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第五、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
第六、对伤害、虐待、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存在的“活熊取胆”、“活体剥皮”、“吃猴头”等行为,法律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规范。比如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因没有动物园动物保护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1、涉及种源管理的规范不到位。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只需交“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做种源。法律对此过程中执法机关监管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如果由于驯养繁殖人的原因导致野生动物种源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定。由此导致了了一些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使得野生动物因受虐待、伤害致死。
2、因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了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3、许可证多头审批制度导致监管弱化。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需要向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如果是动物园进行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林业部门可委托建设部门颁发许可证,导致一张许可证,多家可以核准。至于出生幼兽的登记管理,驯养繁殖成功后扩大种群数量的管理却因多家行政机关推卸责任导致无人监管,这就使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具体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特许和开发利用的发动条件时,存在泛化倾向,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我认为其中的(四)、(五)两项反映了条例制定之时(上世纪80年代末)的特殊社会或国家需求,可能具有历史正当性,但若以当下通行的动物福利理念来审视的话,恐怕已不具有多少法理上的正当性了。
而且各项表述中的“必须”二字含义模糊,在适用时将不可避免的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兜底性表述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建议
1、重构立法目的
宜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拓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建议修改为: 本法保护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野生动物。 3、完善野生动物生境保护制度
(1)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范围
(2)对可能发生的生境破坏行为进行预防性控制
(3)构建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
4、立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
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 建议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还可考虑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建议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5、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具体法律制度中尚有需要健全和协调之处。
(1)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与现行刑法相衔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些条款的罪名依据与现行刑法事法律制度不一致。如该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该补充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除。
(2)加大对违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动物的制度(从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食品安全角度)
6、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7、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最后,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泛化倾向的修改建议 1、删去条例第十一条第4、5、7三项,缩小捕猎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特许范围,只能用于第1、2、3、6项情形。 2、在以驯养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特许制度中融入相关动物福利的规范内容: (1)应将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内容列为申请捕猎许可的必备要件之一; (2)型塑违反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情形下的捕猎许可撤销制度及从业禁止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3、明确猎捕特许审批所应当考量的相关基准或者客观要件,以此将行政机关的审批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严格限制、甚至废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项目。
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数字: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综 述 我们能够感知到中国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欠缺的是更大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制度的执行力;欠缺的是将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结合国情、结合时代系统整合完善;修订法律比我们重新立法更容易推动,严格执法比立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我院是一个以儿科、妇产科为主的三级医院,是全市妇儿中心,做为医院窗口的急诊科医务工作者面对各种人群,加上特殊的环境,使得急诊科工作人员时刻都有遭受攻击的风险.而护士作为卫生服务领域中最庞大的职业群体,其成为工作场所暴力受害者的可能性是其他医务工作者的4倍[1].针对我院急诊护士面临的暴力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高护士自身防护意识,营造更和谐的就医环境.
1 临床资料
我院急诊科自2012年3月~2013年3月共发生暴力事件79起,其中辱骂61起,威胁11起,身体暴力7起(包括踢、拍、推,但未造成明显外伤).
2 原因分析
2.1 医院因素
2.1.1 医院环境 患者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往往带来很多不便,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导致不良情绪.另外,医院的完全开放形式使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其中不乏蓄意犯罪的流氓团伙以及酗酒和吸毒者,也是医院暴力事件不可忽视的原因.
2.1.2 管理方面 人员配备不足,患者等候时间长,易导致不良情绪的发生.
2.1.3 流程繁琐 收费以及检查、取药窗口过少,等待时间过长等因素都可能增加患者或家属的情绪反应.由于对疾病的担心及病痛折磨,其心理候诊时间比实际候诊时间明显延长,可能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加重,成为医院暴力的隐患[2].
2.1.4 费用问题 医疗费用高 医疗费用是引发医院暴力的一个重要环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缓解.
2.1.5 保安力度不足 医院虽有保安值班,但当出现暴力隐患或者护士正遭遇暴力伤害时,保安很难及时赶到现场.
2.2 患者及家属因素
2.2.1 要求优先就诊被拒绝 很多前来就诊的患者特别是患儿家属认为自己的病情是最紧急的,理直气壮的认为我挂了急诊就必须立刻看病,想安排提前就诊,被拒绝,于是辱骂或威胁护士.
2.2.2 不信任心理 认为医院有问题,医生有问题.做任何检查用任何药,都认为医生有回扣.
2.2.3 期望值过高 患者不理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产生过高的期望值.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就易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比如一个车祸的年轻女性,抢救了接近2个小时,最终无效宣布死亡,该患者家人追着围堵医生护士不准停止抢救措施,否则要他偿命.
2.2.5 不良情绪 个别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不放心,加上就诊过程中的不顺利,比如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排队过久,费用过高或是对医院其他部门的不满等,从而借题发挥,而护士是处在第一线的工作者,患者的不满往往针对护士发作.
2.2.6 维权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要求提高 患者对服务方面的要求愈来愈高.有调查显示,患者认为“服务不满意”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因素,其构成比例为28.34%[3].
2.3 护士因素
2.3.1 服务态度冷淡 护士态度不热情,语言生硬.
2.3.2 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个别护士因为工作经验不足,当患者发生病情变化特别是夜间时,担心叫醒医生惹其不高兴,没有及时甚至不去处理,引起患者不满,为暴力埋下隐患.
2.3.3 技术欠熟练 急诊患者病情复杂,变化快,再加上患者及其家人着急催促,会导致一些年资轻的护士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很容易引起家属的不满,责骂或殴打护士.
2.3.4 沟通技巧不足 有些护士经验缺乏,说话随意,言语不当,容忍程度差,不能与患者或家属达到有效的沟通,对于情绪激动的家属更不愿、也不敢与其沟通,更加引起不满.
2.3.5 责任心不强 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严谨,没有认真巡视和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以至于贻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引发护患之间的暴力.
2.4 其他方面
2.4.1 社会方面 社会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护士是服务行业就应该忍受攻击,媒体舆论导向也偏向患方,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事件经常发生.
2.4.2 公安执法方面 在暴力事件中医院和医护人员处于被动地位,报警后出警常常需要一段时间,使打人者得以逃脱或者使暴力证据难以采集,肇事者很少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医院害怕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医院声誉,也会息事宁人,最终不了了之.本来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多数施暴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也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3 防控策略
3.1 护士自身的改变
3.1.1 加强沟通技巧 增强服务意识 以病人为中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态度和蔼可亲,理解体谅患者,遇到问题尽可能帮助解决,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误会.对无理取闹患者要尽量忍耐,恰当时机给予解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3.1.2 练就过硬的技能 护理工作是一项积累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摸索、积累知识和经验来提高有些操作.急诊科护士更要熟练常握各项急救操作程序,练就过硬的抢救技术和扎实的理论知识,提高抢救水平.
3.1.3 保持敏锐的观察力 急诊科的护士不但要注意观察病人病情变化,还要密切注意患者及家属的情绪反应.观察和评估病人或家属的行为举止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提示:(1)突然改变谈话的语气,出现大声和粗鲁的声音;(2)握紧拳头、咬紧牙关、满脸涨红、行为难以自制;(3)怒目圆瞪、呼吸急促;(4)忽然表现为情绪激动、过分紧张;(5)已酗酒或有吸毒史者[4].当发现有暴力发生的可能时要及时通知保安,加强防护.
3.2 医院的配合
3.2.1 优化和简化急诊就诊程序,构建安全的医疗环境 候诊大厅宽大、舒适,并配备足够的座椅,提供饮水机、纸杯,宣教资料,悬挂电子叫号显示屏,让患者及家属了解大概就诊时间以减轻患者及家属的不耐烦情绪;张贴明显的指引标志,并增加导医人数,给予指示和帮助;增设收费窗口,开放急诊化验室,加快化验时间并设立了化验单自动打印机;建立药房急诊窗口,缩短患者取药时间;对危急重患者开放绿色通道.
3.2.2 对无理取闹致医护人员人身或医院财产受到损害的要严厉交涉,决不姑息,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给社会以警示.工作场所内设置监控和报警系,每个楼层保安值班,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达成协议在院内设立警务室,由警察常驻医院,保证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和保安能及时干预.
3.2.3 护理人员配置合理 采用弹性排班,新老搭配,使医护人员得到合理利用.根据医院患者集中的时间特点将现有诊室改造为每诊室两位医生坐诊,并增加一个帮班,提高就诊效率,明显地缩短了候诊时间,大大减少了滞留在候诊区的患者数量.
3.3政府和社会方面
3.3.1 暴力的发生涉及肇事者和受害者两方,仅仅针对护士进行防暴力培训是不够的,希望政府部门能建立针对医疗暴力的法规,使此类事件处理有法可依,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医护人员尽量免遭伤害.
3.3.2 加强正面宣传 创造文明行医、就医环境:建议媒体注意报道的公正性,对进行不当报道的媒体做出处罚;对那些野蛮无理的暴力事件作公开报道,以引起舆论的关注.普及医疗护理常识,消除群众对医疗行业的某些误区,增加理解,减少误解.
4 小结
笔者综述了急诊场所暴力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控策略,强化了护士对工作场所暴力的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旨在引起护理同仁及整个社会对急诊暴力的关注,面对暴力护理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开闹事者,寻求医院保安或警察的帮助,减少对自己的伤害,同时也希望社会对急诊科护理工作多一点理解,多一些尊重,减少医院工作场所暴力的发生,共同创造安全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 Scott H.Violence against nurses and NHS staff is on the increase.Br J Nurs,2003,12(7):396.
[2] 杨玉静.医院暴力相关原因分析及对策[ J ].护理杂志,2006,23(3):41-43.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低碳保护机制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渐升温,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断加强。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理念和研究实践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之中,有效利用能源,实施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的高效发展,已是城市重点工作内容,这与提倡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不谋而合。可见低碳理念在中国实行是得天时顺地利。
现阶段,内地的各个省市都在争相打造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名片。北京、上海、保定等大城市已经采取行动,建立低碳经济示范区和低碳城市。其他各级城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实现低碳城市的目标。然而,研究发现,对于低碳城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几无设想,论述甚少。
本文选取煤炭大省―山西省的煤炭重镇兼世界文化遗产先进市晋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总结其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如何应对大量文化遗产的保护,期望得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低碳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严重,全球化的“低碳革命”正在兴起,人类也将因此进入低碳时代,即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全新时代。城市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关键环节,只有整体城市在这些方面实施到位,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百科全书关于“城市规划”的定义],必然担负着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在城市规划中有效落实低碳城市的建设理念,关系低碳城市的实现程度。现在已经有很多专业人士致力于研究低碳城市规划,并做出了相应的实践探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属于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理念深入到城市规划,必然反馈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但对于如何将低碳理念引入到历史文化保护中,如何确定低碳历史文化保护的定位、内涵,以及如何具体实施,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用低碳策略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除了自身对于专业研究人士的固有价值之外,更多的表现在开发旅游的价值上,向游客展示曾经的辉煌,这也是政府能够接受的、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的方式。然而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历史环境遭受破坏,亟须应用新观念、新方法进行全面保护和开发。
历史文化遗产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就是其所处的环境,环境是承托其形象的重要因素。1999年国家颁布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价标准》(GB/T1775―1999),其中确定了评价旅游区等级的三大体系,即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定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游客意见评价体系。这三大体系的提出为旅游区生态保护提供了可量化的指标:空气质量,噪声质量,水环境质量,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环境氛围协调性,生态状况等[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中提及的相关论述]。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逐渐提高,对环境的要求日益增加,旅游者更倾向于在环境优良的旅游区活动。他们更多青睐于原始古朴、自然宜人的生态、人文环境,而那些环境恶化、充斥劣质人造景观的地方则日益为游客所厌弃。
在建设“低碳城市”这个系统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开发,这样对于丰富低碳城市内涵,全面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历史文物的可持续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晋城市简介
晋城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城市
说她古老,是因为晋城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相传女娲氏、神农氏、蚩尤及尧、舜、禹等都曾在这里活动过。女娲补天、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神农躬耕等众多的神话传说就发生在这里。悠久的历史传承、丰厚的文化底蕴,给晋城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和文物古迹,古石窟、古雕塑、壁画比比皆是,古代建筑物随处可见。全市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是全国拥有国宝单位最多的地级市,另有省保35处、市保55处。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6处、历史文化名村14处。现存宋、金以前基本保存完好的木结构古建筑约占全国同时同类期遗存的1/3,全省近2/3。说她年轻,是因为她诞生于1985年市管县体制改革,今年刚刚25岁,正像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处处充满蓬蓬生机和无限活力。它自然资源丰富。无烟煤、煤层气、白云岩、石灰岩、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储量可观,尤其是煤炭资源储量大,品质优,享誉全国,全市含煤面积占总面积的49%,无烟煤探明储量为273亿吨,占全国的1/4多,山西的1/2多[ 省略/kpw/kjbnews/edit/UploadFile/20081016113332331.doc中晋城市基本情况介绍]。
正是在这样一个既年轻又古老的城市中,历史文物与煤炭资源交织纠缠着,而低碳策略的应用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
晋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所作的低碳探索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观念上的进步,也需要政策上的创新。晋城市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寻找保护文物与发展煤炭资源之间的平衡点。近几年,采取了“生态兴市”战略,确定了建设生态强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政府集中财力投向市民假日休闲和历史文物旅游处实施绿化工作。这些实践探索,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4.1在规划低碳城市的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专门规划
在确定建设低碳城市目标的过程中,晋城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产业多元、低碳发展、生态优美的现代化宜居城市理念”,积极开展城区及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先后投入10多亿元,全力构筑“汇碳银行”。对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进行专门规划,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现以白马寺森林公园为例说明。
白马寺森林公园[太行日报《荒山变“绿心”――白马寺山森林公园景观绿化纪实》]位于市区北4公里处,面积1万多亩,森林覆盖率80%以上。自然风景旖旎如画,而且人文景观底蕴深厚,主要景点有“白马寺拖缰”、“白马禅寺”、“景公塔”、“石佛像”、“黑龙潭”、旅游滑道等。白马禅寺创建年代不详,但毁坏的比较彻底,原来的旧址上仅剩下一座"景公塔",耸然矗立,向人们昭示着她往日的辉煌。在整个城区绿化美化工程的基础上,特聘浙江大学园林专家对白马寺森林公园进行高规格规划设计。
4.1.1总体规划
城市绿心,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形象鲜明的5A级生态休闲和旅游胜地。
4.1.2规划方案及相应措施
历史景点的恢复:恢复修建了白马禅寺、景公塔、长江支队纪念碑、方山观景台、汤王庙、小祈山、黑龙潭、黄龙庙等自然人文景观,同时又建设了充满文化艺术气息的平安系列工程、标志性建筑白马雕塑、四季园等,使公园充满了文化魅力。
白马寺山造林绿化:市政府鼓励大型煤矿与景区展开合作,联手开发白马寺后山,建设集休闲、娱乐、旅游、度假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园区。借此机会不仅可以逐渐改善环境,而且为煤矿的转型提供良好机会。晋煤集团2009年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建成了四季园精品工程和登山步道绿化工程。
4.2开展历史遗产的生态保护行动
晋城市在历史遗产的生态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了“以煤换绿”和低碳旅游两种方式。
4.2.1“以煤换绿”行动
开展“以煤换绿”行动,关闭或整治了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的大型碳排放企业,坚持“节约型、多功能、园林式”的历史遗产生态保护理念。
2011年1月,皇城相府[山西新闻网《晋 级 之 路皇城相府创建5A级景区记》]正式获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成为山西省继云冈石窟、五台山之后第三家5A级景区。整治污染对这一硕果的取得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皇城相府所处的位置紧邻山西第二大河流―沁河。沿沁河沿岸开发有很多煤矿资源,一些采矿污水排入沁河,导致周边的环境遭到污染。为有效保护这一地带的文物,政府决定大力整治环境,将周边的煤炭企业整体迁移。同时皇城相府景区进一步整合沁河周边旅游资源,形成以皇城村为龙头的特色城镇化示范区,并构建全国一流风景名胜旅游区。
4.2.2倡导低碳旅游
观光旅游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有力体现,在近年受到极大的重视。旅游与低碳的结合不仅能促进低碳城市的建设,而且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晋城市蟒河景区被亚太旅游联合会、国际度假联盟组织、中华生态旅游促进会联合授予“中国低碳旅游示范区”。
蟒河景区被誉为“华北小桂林”、“北方小九寨”,是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大力倡导低碳旅游,坚持以创建循环型经济为发展理念,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碳消耗,优先发展体现低碳旅游的基础设施和旅游产品:积极应用电子检票系统和针孔摄像头;通过建立景区网站,增加网上购票、网上订餐等功能,来减少人工成本等[ 来源于2010年10月13号人民网-山西频道]。
借鉴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目前针对低碳与城市规划结合的相关理论很少,而且大多停留在宏观的目标层次上,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实施策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规划的分支,低碳理论涉及相对更为贫乏。晋城市突破惯有做法,率先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尽管目前所做的实践和尝试大多停留在历史文化的环境生态保护方面,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野:低碳策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只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低碳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理论基础,明确具体着手方向,建立可操作指标体系,才能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发展。诚如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价标准》(GB/T1775―1999)中旅游区(点)等级的确定依据一样,历史文化低碳保护也应确立一套完整、可量化、可推广的实施指标体系,并融入相关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规范中,才能真正将低碳理念落实到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建设实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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