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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来源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22 14:54: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政治经济学来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政治经济学来源

篇1

当代中国的各大高等院校基本都开设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门专业课,但是当代大学生对这两门专业课的认知程度不足,不能够从正确的角度认识两者的关系。本文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联系角度来进行分析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共同来源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二者从不同的角度都批判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是两者理论的基础,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笔者认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对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持有正确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

关键词:

古典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一、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不足

威廉•配第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者,马克思指出:“我所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从威廉•配第以来的一切这样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相反,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古典政治经济学之所以称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由于要服务资产阶级的统治,不能对资产阶级的经济从质上进行分析,所以称为古典政治经济学,但是又区别于重商经济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但是劳动价值论并不是完全科学的。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历史来看,古典政治经济学起源者威廉•配第在他的著作《赋税论》最早提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威廉•配第曾说:“还不确定而概括地谈到商品的价值是由等量劳动来计量的。”“劳动种类的差别在这里是毫无意义的——一切只取决于劳动时间。”但是威廉•配第没有区别好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没有将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仅仅认为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但是他没有区别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

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继承和发展了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论,亚当•斯密使得古典政治经济学成为独立科学的体系建立起来。亚当•斯密指出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特征,他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还认为商品价值有工资、地租、利润三种收入共同决定和调节的,现在的学者将这个理论称为“收入决定价值理论”。在亚当•斯密之后,大为•李嘉图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劳动价值论形成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正如马克思写到:“把商品归结于二重形式的劳动,即把使用价值归结于实在劳动或合乎目的的生产活动,把交换价值归结于劳动时间或相同的社会时间,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一个半世纪以上的研究得出的批判性的最后成果;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英国从威廉•配第开始,到李嘉图结束,在法国从布阿吉尔贝开始,到西斯蒙第结束。”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分析清楚到底什么劳动决定价值,使得以后的理论带有非科学性,古典政治经济学有其科学性但古典政治经济学有其科学部分也有不科学的部分。

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共同的来源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共同的理论来源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以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为•李嘉图为代表的,亚当•斯密和大为•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不断完善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为其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继亚当•斯密和大为•李嘉图后,古典政治经济学分成了两个支流,一个支流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马克思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合理的部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主要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实质;另一个支流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它是由英国马歇尔和凯恩斯,美国萨缪尔森和斯蒂里茨发展的经济学,经过现代西方经济学者的发展,成为后来的西方经济学。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中将古典政治经济学是一棵大树,引用:将现代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比喻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两个树枝。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分别从不同的层面上继承和发展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当中不同的理论,都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扬弃。

三、西方经济学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继承和发展

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来源一样,同样,西方经济学也扬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理论。现代的西方经济学是由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构成的,宏观经济学主要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核心理论的,微观经济学以均衡价格论为中心理论的。均衡价格论的本质就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西方经济学批判继承了亚当•斯密“收入决定价值”理论。西方经济学的均衡价格论是由边际效用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等理论有机组合的产物。西方经济学是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体系。无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是来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它们都对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了批判地继承了劳动价值论,使得它们的理论体系各有不同,但是它们的理论来源都是一样的。

四、大学生对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要树立正确认知

首先,大学生要树立对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兴趣,可以观看相关的电影和书籍。其次,大学生要从感性和理性上对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进行认识,大学要在学校课堂上认真听课,课下要积极地查阅相关的资料。再次,大学生对两者有了正确的认识之后,可以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起来,从实践中再获得认识。最后,大学生要能力将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理论回归与实践,要与当代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解决问题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参考文献:

[1](苏)弗•谢•阿法纳西耶夫.《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篇2

一、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传统

因何被“遗忘”?据作者观察,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的全部内容,而这种切割不但肢解了完整意义上的马克思学说,而且在理论上遮蔽了包括有历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宗教学,甚至工艺学等等在内的具有丰富内容的马克思思想体系。具体到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传统,作者认为,马克思经济哲学的被遗忘和遮蔽有其历史和现实双重原因:就历史原因来看,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在面对外在敌人时生存与胜利的需要,学术研究让位于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特定的情势不得不将马克思本人丰富的经济哲学思想作出“虚无化”的处理,而这种处理简单地说分别由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为代表的三个阶段完成;就现实来看,从前苏联开始,哲学研究人员依据培养速成专家的培养模式,除固守马克思哲学经典著作之外,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没有哲学,专业背景的局限与知识面的狭窄都使得阅读如《资本论》这样的经济学著作存在困难,“哲学研究者既无能力又无兴趣到马克思经济学著作中去发掘和整理另一番景象的哲学。”在这个基本观察下,作者着重提出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精神遗产问题,即从马克思思想演化的视角表征经济哲学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例如作者认为,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一直到逝世,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每一次质的飞跃和相对集中的表达都与政治经济学相关,他所从事的工作是“哲学的政治经济学化和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化”。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进一步认为,马克思开创的经济哲学研究从根本上改变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范式和传统,“让普通劳动者说话”、“改变价值中立的所谓实证主义经济学研究”、“重新审视资本主义关系下掩盖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关系”就成为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价值前提和出发点。

二、重新理解马克思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及其结果

“市民社会”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研究领域“出镜率”极高的一个概念,然而人们在疏于考据和实证的情况下频繁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引发了诸多误解和不一致。本书的另一着眼点是通过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使用和理解重新诠释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和价值。首先,作者详细考察了市民社会的起源和流变过程,认为市民社会在几百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12—16世纪本真或原生态意义上的市民或市民社会,17—18世纪君主集权前提下臣民社会的市民社会,法国1789年大革命以后形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市民社会。如此梳理绝不是多余的,正如作者所言,“不了解市民社会的概念的起源、流变及其社会历史基础,就不可能准确理解马克思哲学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其次,作者分析得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运用已经在以黑格尔为主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全新形态的“市民社会”理论,即颠倒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命题的同时,得出普通劳动者及其劳动是市民社会真正和最终的基础,“劳动基础论”和“劳动者论”才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真正性质和内涵。只不过,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在基于和黑格尔法哲学“较劲儿”的层面上暂且使用这一概念,但实质是在“市民社会前加多少限定词都不会符合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结果的客观实际了”。第三,分析和考证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概念,在作者看来,主要是对其“经济思想及其历史和经济生活及其历史的哲学提炼和升华”。依作者的理解,马克思的经济哲学包括三种存在样态:一是经济学中的哲学,即在经济学中引申哲学问题,如逻辑前提问题、价值立场问题、方法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等;二是经济学范畴中的哲学,如货币范畴、诚信范畴、资本家范畴中蕴涵的哲学意义;三是“广义历史唯物主义”,要“解剖市民社会”就必须研究政治经济学,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又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包含的劳动哲学本体论与劳动人道主义构成了马克思经济哲学的本质特征。

三、回到原生态的哲学

篇3

论文摘要: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前无古人的波澜壮阔的社会经济实践,于是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就成为经济学界关心的重要课题。通过梳理中国经济学在内容、体系、方法论上的研究成果,明确中国经济学的目标,分析中国经济学面临的主要困境,并结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耦合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探讨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1中国经济学的目标

中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彻底触动,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设一门能反映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特点和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特色的中国经济学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经济学的根本目标所在,而中国经济学的具体目标可分为体制结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三个部分。

体制结构目标主要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分析,所有制结构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目标和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微观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企业和企业制度的完善及国企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规则较为完善。宏观经济运行目标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及其相互关系的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顺利实现、政府职能得到完善等。经济发展的目标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的目标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和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科学发展观及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2中国经济学面临的困境

2.1经济学被边缘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团队萎缩

在中国经济学被边缘化,甚至已无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马思主义经济理论课程已被严重压缩,中国经济学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西方经济学的内容,有关经济学内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虽然打着经济学的招牌如《劳动价值论》,却在宣扬资产阶级要素价值论的观点。

其次,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对经济学的学习不感兴趣,更谈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们在学期间发表的经济学论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经济学的不到10篇。经济学专业的教学队伍中从事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者也日益缩小。

2.2中国经济学传统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严重滞后于国际化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改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仍严重滞后于国际上经济学专业的新发展。首先,教学内容重复。以经济学专业学生为例,大学本科阶段学习的政治经济学内容在高中就曾经完整的学习过,研究生阶段则开设专题性课程,但在体系性、知识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没有差异。其次,理论体系被人为割裂。一是将政治经济学从体系中分割出来。二是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在范畴与原理上没有科学衔接,尚未建立整体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再就是,教学方式的“封闭性”。当前中国经济学教学缺少足够的教学参观或社会调查等课外活动。

2.3经济理论脱离经济现实,教学方式扼杀学生的创新精神

首先,理论脱离经济现实,难以满足本土化的要求。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目前,中国经济学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师选定一本教材,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国内经济学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较长,教材内容与现实经济问题极易产生距离与脱节;再者,由于国内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论,西方理论与中国经济现实本身也有距离。其次,“满堂灌式”教学,忽视教学过程,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在课堂教学中,老师不可能讲清楚全部的经济学理论,这就要求老师主要传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和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记硬背和机械化训练,则缺乏课堂交流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缺乏规范性,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过去几十年间经济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当数量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还认识模糊。这一点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为切入点开始经济学分析?用什么作为主线将这种理论体系贯穿起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场经济怎样才能真正与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这些根本问题的认识尚缺乏基本规范,认识相当混乱。

在研究过程中,明显地存在着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片面倾向:一是排斥和轻视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现代西方的经济学理论采取一种简单否定的态度;一是把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主流经济学当作唯一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忽视它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的成分,否定经济学的科学意义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作用。总起来看,后一种倾向在当前呼声甚高。此外,中国经济学研究中也存在诸如选题过于宽泛、研究结论草率等其它问题。

3中国经济学的构建

在这种背景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将西方经济学中意识形态理论与市场经济理论相分离,将市场经济理论的科学成份嵌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实现两种经济学说的整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均衡分析理论

劳动价值论更多关注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本源性问题,为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提供了理论依据。均衡分析理论更多描述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外在表现,为揭示价格与供求的内在关系及其资源优化配置规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国经济学研究对象和任务已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将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克服马克思经济学说价格变动分析的不足,赋予劳动价值论以新的时代内涵。

3.2整合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和西方经济学经济人假设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注重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认为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这种分析框架揭示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生产关系及其行为动机的本质特征,但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局限。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反映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动机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却“往往具有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倾向”。将两种行为动机理论整合为在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

3.3整合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思想和西方发展经济学

马克思晚年时期未能构建起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广义政治经济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发展经济学,先后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新古典学派,再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经济理论;从宏观模式的经济增长理论到微观分析的人类发展理论。这些理论均从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经济落后国家摆脱贫穷落后、实现工业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将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科学因素嵌入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理论,是中国选择适合国情的科学发展战略的需要。

3.4整合马克思阶级分析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在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来生产方式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动力源及各劳动者阶级之间以及阶级成员内部潜在的利益矛盾对其的影响。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制度经济学则从供求关系、均衡价格的技术分析转向了产权关系、交易费用的制度分析,从而揭示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条件下,产权界定、国家干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对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作用。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妨碍我们将该学说中的科学因素嵌入经济学阶级分析理论框架中。

4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4.1走向规范和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方法不断创新,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式向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但是,中国经济学从总体上看还是不成熟的。基础理论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学科规范还不够严格,中国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体系还在形成,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规范。建立学术规范,发展学术评价,是中国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国经济学理论仍然落后于实践,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仍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为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实际。对于中国经济学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从实际出发,搞清楚中国所面临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问题,仔细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并且揭示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4.2走向开放和世界

经济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决于是否经得住实践的检验,而不论源于何时,出于何人,来自何方。经济学走向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引进来,将外来的理论综合到中国经济学理论和中国实践中去;二是坚持走出去,要加强交流和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进行多学科理论、多元研究方法与手段的综合运用。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学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必须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须立足经济,关注技术,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使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始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1]祝茂.转型期中国经济问题探索——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观点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5,(1):100-103.

[2]赵凌云.中国经济学研究与教学存在的基本问题与解决思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6-7.

[3]严飞.《西方经济学》教学方式改革与实践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181.

篇4

论文摘要: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前无古人的波澜壮阔的社会经济实践,于是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就成为经济学界关心的重要课题。通过梳理中国经济学在内容、体系、方法论上的研究成果,明确中国经济学的目标,分析中国经济学面临的主要困境,并结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耦合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探讨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1中国经济学的目标

中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彻底触动,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设一门能反映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特点和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特色的中国经济学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经济学的根本目标所在,而中国经济学的具体目标可分为体制结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三个部分。

体制结构目标主要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分析,所有制结构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目标和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微观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企业和企业制度的完善及国企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规则较为完善。宏观经济运行目标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及其相互关系的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顺利实现、政府职能得到完善等。经济发展的目标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的目标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和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科学发展观及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2中国经济学面临的困境

2.1经济学被边缘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团队萎缩

在中国经济学被边缘化,甚至已无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马思主义经济理论课程已被严重压缩,中国经济学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西方经济学的内容,有关经济学内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虽然打着经济学的招牌如《劳动价值论》,却在宣扬资产阶级要素价值论的观点。

其次,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对经济学的学习不感兴趣,更谈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们在学期间发表的经济学论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经济学的不到10篇。经济学专业的教学队伍中从事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者也日益缩小。

2.2中国经济学传统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严重滞后于国际化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改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仍严重滞后于国际上经济学专业的新发展。首先,教学内容重复。以经济学专业学生为例,大学本科阶段学习的政治经济学内容在高中就曾经完整的学习过,研究生阶段则开设专题性课程,但在体系性、知识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没有差异。其次,理论体系被人为割裂。一是将政治经济学从体系中分割出来。二是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在范畴与原理上没有科学衔接,尚未建立整体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再就是,教学方式的“封闭性”。当前中国经济学教学缺少足够的教学参观或社会调查等课外活动。

2.3经济理论脱离经济现实,教学方式扼杀学生的创新精神

首先,理论脱离经济现实,难以满足本土化的要求。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目前,中国经济学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师选定一本教材,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国内经济学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较长,教材内容与现实经济问题极易产生距离与脱节;再者,由于国内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论,西方理论与中国经济现实本身也有距离。其次,“满堂灌式”教学,忽视教学过程,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在课堂教学中,老师不可能讲清楚全部的经济学理论,这就要求老师主要传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和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记硬背和机械化训练,则缺乏课堂交流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缺乏规范性,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过去几十年间经济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当数量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还认识模糊。这一点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为切入点开始经济学分析?用什么作为主线将这种理论体系贯穿起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场经济怎样才能真正与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这些根本问题的认识尚缺乏基本规范,认识相当混乱。

在研究过程中,明显地存在着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片面倾向:一是排斥和轻视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现代西方的经济学理论采取一种简单否定的态度;一是把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主流经济学当作唯一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忽视它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的成分,否定经济学的科学意义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作用。总起来看,后一种倾向在当前呼声甚高。此外,中国经济学研究中也存在诸如选题过于宽泛、研究结论草率等其它问题。

3中国经济学的构建

在这种背景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将西方经济学中意识形态理论与市场经济理论相分离,将市场经济理论的科学成份嵌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实现两种经济学说的整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均衡分析理论

劳动价值论更多关注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本源性问题,为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提供了理论依据。均衡分析理论更多描述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外在表现,为揭示价格与供求的内在关系及其资源优化配置规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国经济学研究对象和任务已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将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克服马克思经济学说价格变动分析的不足,赋予劳动价值论以新的时代内涵。

3.2整合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和西方经济学经济人假设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注重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认为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这种分析框架揭示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生产关系及其行为动机的本质特征,但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局限。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反映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动机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却“往往具有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倾向”。将两种行为动机理论整合为在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

3.3整合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思想和西方发展经济学

马克思晚年时期未能构建起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广义政治经济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发展经济学,先后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新古典学派,再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经济理论;从宏观模式的经济增长理论到微观分析的人类发展理论。这些理论均从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经济落后国家摆脱贫穷落后、实现工业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将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科学因素嵌入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理论,是中国选择适合国情的科学发展战略的需要。

3.4整合马克思阶级分析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在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来生产方式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动力源及各劳动者阶级之间以及阶级成员内部潜在的利益矛盾对其的影响。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制度经济学则从供求关系、均衡价格的技术分析转向了产权关系、交易费用的制度分析,从而揭示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条件下,产权界定、国家干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对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作用。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妨碍我们将该学说中的科学因素嵌入经济学阶级分析理论框架中。

4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4.1走向规范和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方法不断创新,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式向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但是,中国经济学从总体上看还是不成熟的。基础理论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学科规范还不够严格,中国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体系还在形成,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规范。建立学术规范,发展学术评价,是中国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国经济学理论仍然落后于实践,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仍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为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实际。对于中国经济学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从实际出发,搞清楚中国所面临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问题,仔细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并且揭示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超级秘书网

4.2走向开放和世界

经济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决于是否经得住实践的检验,而不论源于何时,出于何人,来自何方。经济学走向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引进来,将外来的理论综合到中国经济学理论和中国实践中去;二是坚持走出去,要加强交流和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进行多学科理论、多元研究方法与手段的综合运用。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学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必须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须立足经济,关注技术,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使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始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1]祝茂.转型期中国经济问题探索——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观点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5,(1):100-103.

[2]赵凌云.中国经济学研究与教学存在的基本问题与解决思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6-7.

[3]严飞.《西方经济学》教学方式改革与实践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181.

篇5

内容提要: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和宽宥,一方面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解释,另一方面又扩展了刑罚政治经济学的视野。英国法的历史表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国家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和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一、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对于人类社会中刑罚方式的变迁,许多人都乐于将其概括为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并由此而赞美“启蒙和人性发现”的伟大。但对于以冷酷思想和锐利思维而著称的福柯(Michel Foucault)来说,这种温情脉脉、似是而非的人道主义论调显然是不够深刻的。因为据他考证,在欧洲近代刑罚史上,从酷刑转向监禁的过程相当短暂。虽然公开的酷刑在17世纪还非常盛行,但进入18世纪特别是中期以后,往昔热闹非凡的公开处决几乎都销声匿迹了,那种惨烈壮观的断头台场景再也难觅踪影。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刑罚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除了“启蒙”和“人性”之外,还有没有更深刻的原因?这正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1]一书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历史问题。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福柯根据许多不引人注目且少为人知的边缘史料,细致地梳理出了三种刑罚权力运作机制:“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模式、“传播惩罚符号表象”模式、“监禁”模式。他指出,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传播惩罚符号表象”和“监禁”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它们分别以旧式君主制度、惩罚表象和强制制度为基础。在君主制度中,刑罚是君权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恐怖效果的一种报复仪式,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但这种权力不连贯、不规范,总是凌驾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在惩罚表象中,刑罚被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其采用一系列被编码的符号和表象,并使之在民众之间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从而阻断犯罪。而在监狱制度中,刑罚则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其以一种特殊刑罚管理权力的建立为先决条件,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痕迹而训练肉体。

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力策略和技术:第一种模式基于旧式专横的君主制度;第二种模式基于惩罚的符号技术;第三种模式基于教养所的强制制度。通过阐述和分析三种刑罚模式之间的转换过程,福柯向人们展示了他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出来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在刑罚日益宽松的现象背后,并非温情脉脉的“人性和启蒙”,而是刑罚作用点的微妙转换,即从“鲜血淋淋的肉体”到“精神和观念”再到“驯顺的肉体”。这种转换的实质是刑罚权力策略和权力技术的转变,是国家权力对个体的征服和控制方式的转变;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2]27-34。

毋庸置疑,福柯对刑罚史的这一发现和概括是惊世骇俗的,并且犀利睿智。但是,除了活着的个体外,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并没有涉及国家权力对自杀者的态度。而在欧洲,尤其是英国,有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权力的触角甚至还延伸到了自杀者的尸体和财产。这应作何解释?在发掘和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这一问题同样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进行解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展了刑罚政治经学的视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的兴起,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尸体和财产)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或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二、英国法中自杀者的罪与罚

英国法中出现禁止自杀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通法,但直到封建制度瓦解后,普通法才代替了教会法和其他宗教规范对自杀进行惩罚。由于最早反对自杀的法律是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很难明确这类法律的起源时间;但可以肯定的是,直到14世纪,自杀才被认为是重罪[3]253。14世纪中期以后,自杀在普通法中已被普遍当作谋杀罪,认定该罪的两个前提是行为人已成年和神智正常,这同时也是认定自杀未遂罪(被视为轻罪)的部分要件。除了所涉及的法律要件外,自杀罪还有一个特别的名称,“felo-de-se”,意思是“耻辱的自杀者”。从词源学上来看,“felo”指的是仆从破坏其与主人之间信任关系的一类犯罪;“felon”则是指实施前述犯罪的行为人,在以家臣制度(vassalage)束缚仆从的时代,这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词汇;“felony”是对“最恶劣且无法弥补的犯罪”(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的称呼,一般认为其派生于拉丁文“fell”(“恶毒”的意思)。由于在时间上,惩罚自杀的各种刑罚要早于禁止自杀的法律出现,因此,英国普通法在界定“felonies”这类犯罪时,更多的是从法律后果方面着手(例如会导致财产丧失),而较少涉及其实体内容[4]139。

从13世纪到18世纪期间,惩罚自杀主要有两类刑罚。一类涉及对自杀者尸体的惩罚,另一类涉及对自杀者财产的惩罚。在第一类刑罚中,根据教会法,那些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的人被认为是“不名誉”的,不得举行基督教葬礼[5]87。这些规则后来为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所采纳,效力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对于自杀者的尸体,英国的传统作法是在夜间将其放置于十字路口并用木棍穿刺而过,此外还用石头压住死者的脸面,以此表征自杀者的“耻辱”。据考证,这种对尸体的惩罚源自非洲部落和澳大利亚原著民的原始宗教仪式[6]115。总体而言,公开亵渎尸体的实践意在给公众强化这样一种印象———自杀行为具有异教性,并以此威慑其他有自杀倾向的人;此外,这种实践还反映了一种鬼神信仰,即要用针将自杀者的鬼魂扎住,使其无法从坟墓中逃脱,这非常重要。

第二类刑罚是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大约在1221年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脱胎于一系列神智正常的人实施的自杀案件。13世纪一位著名的法学者布莱克顿(Bracton)区分了针对不同自杀者而应当实施的没收财产的刑罚,认为:一个人若是为了逃避被判罚极刑而自杀,就应当剥夺其财物和土地;若是普通的自杀,则只须没收其财物[7]97。但布莱克顿并没有明确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归属于谁。另一位同时期的法学者威廉姆斯(Williams)则认为,“自杀者的动产应当与重罪犯人的动产等同对待”[8]102,不过他没有提及土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自杀者的财物常常要被没收,但没有证据显示自杀者的土地也要被没收。根据司法规则,没收自杀者的财物必须经过调查询问的程序,只有认定自杀者为“felo-de-se”(意为“耻辱的自杀者”)之后,才能没收其动产。由此,如果调查官员宽恕自杀者,认定其自杀是出于神智错乱或者其他可减轻罪过的情节,不构成“felo-de-se”,那么就可以避免自杀者的财物被没收。

在惩罚自杀的普通法出现之前,被认定为“felo-de-se”的自杀者的财产归属于其领主(Lord)。而到了中世纪晚期,自杀者的财产则开始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9]273。为了达到把自杀者的财产从其领主那里转移到国库的目的,国家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将自杀定为重罪。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传统,重罪犯人的财产是要收归国王的。与普通法上的其他犯罪一样,将自杀定为犯罪要经历一系列缓慢、零碎的司法程序,要建立在法院判决、传统和惯例的基础之上,而非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哈里斯诉贝蒂特(Hales v。 Petit〔1565〕)案也许是这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案件。本案中,针对有争议的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问题,布朗大法官(Mr。 Justice Brown)认为:“自杀是违反大自然的罪犯,是最为恐怖的事情。其不但因为违反戒律而背叛了上帝,而且因为导致国王丧失臣民而背叛了国王。”(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这种观点的最后一部分尤为重要,因为其暗示了一种还没有发展成熟的国家理论,即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国王是首领,而民众是臣属。在政治国家开始从封建秩序的灰烬中建立起来的时期,这种对国家的关注俨然成为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要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此外,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将自杀确定为犯罪还有助于现代政治国家的确立。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自杀者被视为重罪犯人,因而其财产要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这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力量;另一方面,确立一个新的罪名,能够使在具体层面上的司法权力和在总体层面上的国家权力,都扩展了各自相应的干预范围,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当然,这两方面的功能与更大层面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而且只有将其置于从封建主义向重商主义转变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惩罚自杀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是因为一种基于土地所有和领主-仆从关系的制度(a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lord-vassal relations),已经被另一种基于商业和商人-政治国家的制度(a system of merchant-state relations)所取代。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革,使得针对自杀的刑罚也发生变化:在封建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归领主,目的在于补偿领主因丧失在封地内劳作的仆从而发生的损失,同时从经济后果上也对潜在的自杀者构成威慑,警告其不得自杀,否则就会拖累家人;而在重商主义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一方面也会对潜在自杀者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还从源头上增加了国家的财富,强化了国家的权力。毕竟在以“自由”和“平等”标榜的重商主义制度中,财富的基本形式表征为财物(goods),而非对人身的控制。

三、英国法对自杀者的宽宥

尽管自杀在普通法中被界定为一种犯罪,但在英国,从14世纪到18世纪,都少有自杀者被逮捕、起诉、定罪或判刑。而负责执行这类法律的、最常见的刑事司法官员就是验尸官。为什么验尸官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惩罚自杀者呢?要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英国验尸官这一职位早在1194年就已被完全确立下来,而且一直到18世纪,验尸官都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当发生非自然死亡的案件时,尤其是引发刑事责任的死亡案件(例如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首先要由验尸官负责进行调查。此外,验尸官最初的一个名称就是“国王的保税官”(guardian of the king s revenue),要通过执行刑事法律来保障国王的财政收入。验尸官甚至还被授权逮捕和没收重罪犯人的财产。当发现自杀者的尸体后,验尸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调查并判定死亡的原因。如果无法确定自杀者死亡的地点,就如其他重罪案件一样,要全案移交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来调查,或者交由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来处理。通常,自杀者的死亡地点都可以确定,因此验尸官就成为了第一个调查涉嫌“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案件的人。

协助验尸官询问证人和收集其他证据的是一个陪审团,其成员由12到30个与自杀者同等的人(peers)构成,而且全都是来自离事发地最近的四个乡镇。这些陪审员不但听审证据,而且还凭借个人知识或者所获悉的传闻,就自杀者如何以及为何自杀等问题,协助验尸官进行分析[10]47。验尸官要记录在调查中所发现的事实,以便为陪审团作出终局裁决提供依据。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正常”,自杀者就不能获得基督教的葬礼,并且其财产也要被没收。相反,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错乱”,自杀者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其家人也不会因此而负担惩罚性的后果。实践中,“因一时神智错乱而自杀”,是陪审团最为经常作出的认定结论。从14世纪中叶到19世纪,随着自杀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类裁决也不断增加。到了18世纪末,已经少有自杀者被认定为神智正常的人。例如,据记载,从1780至1888年间,肯特郡(the county of Kent)的验尸官在580例自杀案件中,只认定了15例案件当中的自杀者构成“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11]157。

然而,验尸官和陪审团在处理自杀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慈悯,受到了18世纪一些重要法学者和史学者的尖锐抨击。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就指责陪审团在“道貌岸然地作伪证”,利用“神智错乱”这一托词来帮助自杀者逃脱刑罚制裁。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如果验尸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任何显示自杀者精神焦虑并有可能诱发自杀动机的证据,就会宣告正是这种焦虑“扰乱”了自杀者的神智;如果验尸官找不出自杀的动机,就会把自杀行为本身作为“神智错乱”的证据[12]324。同时代的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也批评了“每个自杀者必定是精神失常的”这种观念。他指出,这种推理的危险在于,一个杀害了孩童的人会据此而争辩自己当时已“神智错乱”,因为一个神智正常的人永远都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13]66。尽管存在这些批评,但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还是普遍存在。这种裁决不但可以使自杀者能够获得一个体面的葬礼,避免财产被没收,而且还可以使其抚养/扶养的人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保险收益。人们普遍认为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反映了英国社会草根阶层(the grassroots level)民众的意见,这种裁决的效果也许正是陪审员所预见和期待的。显然,大多数普通民众都不希望自杀法中那些严厉的刑罚被施加到自己朋友和邻居身上。而且事实上,正是这种强烈的情感使得民众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陪审团阻止了自杀法的完全实施。

广泛抵制自杀罪还是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场运动由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发起,吊诡的是,他本人后来就是以自杀的方式来了结生命的。罗米利认为,正是刑法当中那些极度严厉的刑罚导致其自身难以实施。尤其是,他重申了布莱克斯通所说过的一个观点,即由于刑罚严厉程度与行为违法性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使得陪审员自己都卷入了伪证罪,常常违反证据作出裁决。罗米利还进一步指出,将重罪犯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是封建压迫制度的残渣余孽,应当被废除,因为其总是导致无辜的人因为犯人的罪行而被剥夺本应可以享受的物质财富[6]211。在罗米利与其他改革者一起领导的这场运动中,自杀法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1823年的《安葬权利法》(Right to Burial Act)赋予了自杀者获得宗教葬礼的权利; 1870年《废除没收财产法》(Abolition of Forfeiture Act)废除了个人因犯罪而被没收财产的刑罚。此时,尽管自杀仍被视为“felo-de-se”,是一种犯罪,但法律已不再惩罚自杀者的尸体或财产。到19世纪末以后,与自杀有关的就只有三类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自杀未遂,教唆自杀和在自杀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

在宏观层面上,自杀法改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自杀法的重大改革在时间上与继承法的改革相重合。这一吻合实质上显示了,针对自杀的刑罚改革在源头上与重商社会中的物质主义(materi-alism)是相通的。财产继承是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早期,代际财产继承却受到长子继承制和其他封建法律制度的阻碍,迫切需要变革。为此,资产阶级兴起后,从19世纪初开始,英国的继承法就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许多新法律得到颁行,例如1833年的《继承法》(Inheritance Act)、1856年的《遗产统一分配法》(Uniformity in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Act)、1890年的《非遗嘱财产继承法》(Intestate sEstate Act)和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 sAct)。显然,这些法律清除了诸多封建主义对遗产继承的限制,有助于其对资本财富的积累。由此可见, 1870年废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法律变革,与上述指向财产的制度改革和其他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改革,是相契合的。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认识到,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实质上就是一种阻碍财富流转的封建制度。因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种刑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资产阶级改革者手中“柳叶刀”所要剖解的对象,正如资产阶级要迫切地解构封建土地法一样。与此同时,对于19世纪的政治国家而言,惩罚自杀者的刑罚已经变得不重要了,因为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已不再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导致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众对自杀法的抵制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国家所能获得的财物和金钱;二是,相比于中世纪,此时国家已有更多其他途径来获取财政收入,例如国内税、关税等。

四、结 语

在理论上,对刑罚的解释历来存在着报应论和功利论两种视角。报应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原因不在于惩罚可以带来有益于社会的结果,而在于作为惩罚之前提的犯罪是一种道德上或法律上错误的行为”,即“为惩罚而惩罚”;功利论则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不是因为惩罚本身具有某种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具有服务于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即“为社会目的而惩罚”[14]2-3。围绕着报应论与功利论,有人将“刑罚进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人类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甚至断言“一部刑罚进化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刑罚理性的发现和完善史,亦即以刑罚体制的更迭为表征的刑罚理性进化史”[15]8-9。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另辟蹊径,从功能意义上对刑罚的历史变迁进行理解和阐释。在福柯看来,刑罚既有报应的因素,也有其他目的;无论何种刑罚机制,对于决定其是否能够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都要从刑罚的制度性功能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中去寻找;只有当一种刑罚所发挥的制度性功能契合了社会结构、满足了社会结构的要求,这种刑罚才能获得正当性并得到贯彻。

遵循福柯的这一分析视角,我们就可以看到,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态度转变,不仅仅是“文明”和“理性”的进步,毋宁说是国家权力技术的一种革新。起初之所以惩罚自杀者,是因为在人身依附性极强的封建社会中,因惩罚尸体和没收财产所起到的威慑力,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封建领主劳动力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能够补偿甚至增加封建领主的财产性收入。而后来之所以宽宥自杀者,则是因为惩罚自杀者的尸体首先在政治上遭到了民主司法的抵制,而且没收财产从根本上不利于新兴资产阶级原始资本的积累,无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因此,就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与宽宥、英国自杀法的变革而言,我们首先要认清其所处的大背景是社会结构和权力架构正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这是由经济力量所左右的,并且服务于那些控制着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利益集团。由此,从英国法对自杀者态度的转变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作用于死者(尸体和财产)的国家权力技术,一种在福柯分析基础上扩展了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注释: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9.

[2]黄永锋.历史变迁中的刑罚政治经济学[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1).

[3]Rosen, G..History[C]∥S. Perlin (ed. ) A Hand Book for the Study of Suici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Pollock, F. ,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w (2nd Ed.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5]Guernsey, R. S.. Suicide: History of the Penal Laws[M].New York: L. K. Strouse, 1883.

[6]Fedden, H. R.. Suicide: A Social and Historical Study[M]. New York: Benjamin Blom, 1972.

[7]Bracton, H..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S.E. Thorne, trans. )[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8]W illiams. F.. The 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7.

[9]Holdsworth, W. S..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 III)[M]. London: Methuon and Co., 1909.

[10]Moley, R.. Politics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M].New York: Arno Press, 1974.

[11]Moore, C. A Full Enquiry Into the Subject of Suicide[M]. London: P. N. K., 1790.

[12]Blackstone, W..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4th Ed.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70.

[13]Hawkins, W.. A Treatise of the Pleas to the Crown(6th Ed. )[M]. Dublin: Eliz. Lynch,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