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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种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16:36: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服务种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服务种类

篇1

【关键词】分类集成;准确率;旅游信息推荐

引言

随着旅游资源不断丰富,人们对于旅游信息和旅游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游客面对海量的旅游信息,在选择旅游资源的时候常常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旅游机构为了增加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也迫切需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近年来,随着国内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数据挖掘技术已经应用到旅游信息服务领域,各类旅游服务和旅游信息推荐系统应运而生。文献[4]中为辅助旅游机构向游客推荐旅游目的地,设计了一种旅游信息智能推荐系统(TIRS)。文献[5]中根据旅游服务信息的特点,提出了一种综合信息检索、联机分析处理和数据挖掘等多种技术的旅游智能推荐(TSIR)系统;对于贵州省这类旅游资源丰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旅游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中引入高性能的分类集成算法,实现根据游客的特征和偏好进行个性化的旅游信息推荐,充分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研究分类集成算法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应用,对于提高省内旅游行业的软环境服务水平,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实现由传统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的跃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图1 生成旅游信息推荐模型的流程图

1.旅游信息推荐过程

为游客推荐旅游信息可以视为一个分类问题。旅游机构会根据当地的旅游资源推出相应的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和旅游产品,同时也会保存以往大量游客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其选择的旅游信息的历史记录。将这些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之后入库,通过特征选择算法筛选出对于推荐旅游信息起作用并且适合分类算法的属性构成数据集。将需要推荐的旅游信息作为训练样本的目标属性,样本的其余属性则视为影响目标属性确定的决策属性,然后在训练集上使用分类算法或分类集成算法生成分类模型。检测分类模型,如果该模型达到分类准确率的要求就将其入库。使用分类集成算法训练得到旅游信息推荐模型的过程如图1所示。

适用于分类算法或分类集成算法的旅游信息有很多种,如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产品等,这些数据通过属性筛选以后都可以进行智能推荐。

2.分类集成算法的描述

流行的分类集成算法有很多,本文选择了一种适用于旅游信息推荐的分类集成算法――Adaboost.M1。该算法的基本思想是:首先赋予所有训练样本相同的权值,然后应用C4.5决策树算法在数据集上生成一个分类器。根据该分类器的分类结果对每个样本重新加权。调整样本的权重,增加错误分类样本的权重,同时减少正确分类样本的权重。于是得到一组权重较低的“容易对付”的样本和另一组权重较高的“难以对付”的样本。在后继的迭代中分类器重点处理那些难以对付的样本,使其能实现正确分类。最后,依据新分类器的分类结果调整样本的权重。在每次迭代之后,权重反映了当前构建的分类器对样本错误分类的难易程度。通过对每个样本分类难度的估计,从而得到一组互补型的专家,并采用加权投票的方法来预测新样本的类别。

Adaboost.M1算法的过程描述如下。

生成模型

begin

(1)每个训练样本的权重均赋予相同的值。

(2)for i=1,2,…,t do

1将C4.5算法应用于加权的训练集上得到并保存结果模型。

2计算模型在加权训练集上的误差e。

3if (e==0)||(e>=0.5) then exitendif

4for j=1,2,…,n do

if 模型将样本正确分类 then

将样本权重乘以e/(1-e)

endif

5对每一个样本的权重进行正常化处理。

end for

end for

end

分类

begin

(1)每个类的权重均赋为0。

(2)for i=1,2,…,t do

给模型所预测的类赋予权重:。

end for

(3)返回权重最高的类。

end

3.算法性能验证

从数据库表trainingdata_1中选取5000个样本,每个样本包含18个属性。分别按20%、40%、60%和80%四种比率划分训练集,组成训练集1、训练集2、训练集3和训练集4。为了比较AdaBoost.M1算法与几种流行的分类算法的分类预测能力,本文对4种分类算法分别在4个训练集中生成的分类模型进行测试,对比结果如图2所示。

根据图2可得:(1)AdaBoost.M1算法在4个训练集生成的分类模型中均得到了最高的分类准确率,并且随着训练数据比例的增大,算法的正确率呈上升趋势。说明针对旅游数据而言,AdaBoost.1算法具有比其他3种分类算法更好的分类效果。(2)随着训练集样本数目的不断增加,AdaBoost.M1算法生成的分类模型的准确率变化范围最小,说明该算法得到的分类模型受训练集划分比例的影响最小,算法的稳定性好。实验结果说明,分类集成算法AdaBoost.M1在旅游信息分类中能够取得较高的准确率,得到更好的分类效果。

图2 4种分类算法的准确率对比

4.算法应用

4.1 系统结构

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的结构如图3所示。该平台由三个逻辑层次构成,分别是数据层、业务逻辑层和应用层。平台采用三层模式结构,后台使用SQL SERVER 2008数据库用以存储需要进行挖掘的数据,在tomcat 5.0服务器上进行相应的挖掘以及模型的生成,在客户机上访问相应的WEB页面即可运行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的客户端。

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主要实现以下功能:(1)界面功能:平台面向的用户分为游客、旅行社、酒店和景区4类,能够完成用户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可以设置各种提示窗口和提示信息。如果游客需要使用平台的智能推荐功能,则需要进行用户注册,登陆之后才能为其推荐旅游信息。(2)后台管理: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转换成适合各种学习算法构造模型所需的数据形式,因此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在用户界面上显示的是用户能够理解的数据表示形式,比如交通类别分为飞机、火车、汽车、自驾和其他5种类别。为方便存储,在数据库中用TrafficCategory字段表示交通类别属性,其值分别为1、2、3、4、5。(3)旅游信息智能推荐:利用推荐算法得到的分类模型为游客推荐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产品等信息,并将推荐结果通过用户界面返回给游客。

图3 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结构图

表1 旅游项目推荐的样本字段描述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离散处理后的值

Tsex Varchar 10 1=男,2=女

Teducation Varchar 10 1=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2=大专,

3=中专及高中,4=高中以下

Tage Varchar 2 1=60岁以上,2=40-60岁,

3=23-39岁,4=23岁以下

Tvocation Varchar 4 1=公务员及企事业管理人员,

2=文教科技人员,3=服务销售商贸人员,

4=工人和农民,5=学生

Tpermon

-income Varchar 10 1=大于3000元,2=1500到3000元,

3=500到1499元,4=小于500

Tpermon

-expense Varchar 10 1=大于3000元,2=1500到3000元,

3=500到1499元,4=小于500

Ttravel

-days Varchar 10 1=大于7天,2=3-7天,3=小于3天

Ttravel

-time Varchar 10 1=寒暑假,2=十一黄金周,3=其他节假日,

4=淡季,5=无所谓

Tconcern

-what Varchar 10 1=酒店,2=餐饮,3=交通,4=娱乐,5=购物,

6=导游服务,7=景区服务

Tpurpose Varchar 20 1=旅游观光,2=休闲度假,3=探亲访友,4=商务,

5=会议,6=文化体育科技交流,7=宗教朝拜,

8=其他

Tway Varchar 30 1=旅行社组织,2=单位组织,3=个人旅行

TrafficCategory Varchar 20 1=飞机,2=火车,3=汽车,4=自己开车,5=其他

HotelGrade Varchar 10 1=3星级以下,2=3星级,4=4星级,5=5星级

RepastGrade Varchar 10 1=3星级以下,2=3星级,4=4星级,5=5星级

ScenicZone

Category Varchar 10 1=自然景观,2=人文景观,3=现代旅游景区,

4=遗产景区,5=红色景区

ScenicZone

Grade Varchar 10 1=3A以下,2=3A,3=4A,4=5A

Tcost Varchar 10 1=大于3000元,2=2000-3000元,

3=1000-1999元,4=500-999元,

5=小于500元

Tpid Varchar 20 1=安顺黄果树-天星桥-陡坡塘瀑布-龙宫一日游,2=黔南珍珠景点二日游,3=黔西南马岭河二日游,4=荔波小七孔梅园二日游,5=黔东南杉木河漂流二日游,6=黔东南西江剑河二日游,……

智能推荐功能模块是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的核心功能模块。在该模块中,使用分类器动态集成算法AdaBoost.M1得到旅游信息推荐模型,使用模型实现为计划出行的游客推荐旅游信息。

4.2 数据整理

应用中使用的原始数据来自于贵州省旅游局提供的相关旅游数据和《贵州省游客旅游信息问卷调查》,大致可分为4个部分:(1)贵州省的旅游景区信息:包括景区名称、门票价格、开放月份、景区类别、景区等级、所在地区等;(2)贵州省的旅行社信息:包括旅游社名称、所在地区、提供的省内旅游项目等;(3)贵州省的酒店信息,包括酒店名称、所在地区、酒店等级、提供的各类房间的每日价格等;(4)游客的个人信息和旅游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从《贵州省游客旅游信息问卷调查》中获取。游客的旅游信息包含贵州省内的旅游记录和省外的旅游记录,包括游客的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月支出、通常选择的出游天数、通常选择何时去旅游、是否在外过夜等,以及游客以往的旅游历史记录,包括当次旅游的旅游项目、旅游景区、旅游的目的、出游方式、交通类别、入住的酒店等级、游览的景区等级、花费情况等。对上述数据进行特征属性抽取,获得应用所需的数据集。以上信息转换为数据库中的78个字段,共有15000条记录,作为分类集成算法在旅游信息智能推荐中的数据集。

分类算法主要针对离散型的数据,因此需要对数据集的属性值进行离散处理。本文以推荐旅游项目为例说明如何应用分类集成算法实现旅游信息推荐,文中仅给出旅游项目智能推荐所需样本属性对应字段的描述如表1所示。

4.3 应用实例

将AdaBoost.M1算法生成的分类模型应用到旅游信息智能推荐平台的原型系统中,本节给出一个旅游项目智能推荐的实例对算法的应用进行说明。

游客在贵州省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上选择使用旅游项目推荐,需要根据提示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对应的个人基本信息和旅游偏好,点击“旅游项目推荐”按钮。游客的录入信息如图4所示。

本实例中,系统为该游客推荐的旅游项目是荔波小七孔梅园二日游。如图5所示,完成旅游项目推荐之后,游客可以点击查看旅游项目的简介,以了解该旅游项目的基本情况。

5.结束语

本文将一种流行的分类集成算法Adaboost.M1引入到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的智能推荐模块中,把为游客提供旅游信息推荐服务转换成分类问题。使用贵州省旅游局提供的相关旅游数据作为原始数据,筛选、整理入库后,即可作为生成和测试推荐模型的数据集。

通过实验验证和应用实例可知,在旅游信息智能服务平台中使用高性能的分类器集成算法Adaboost.M1能够快速、有效地根据游客的个性特征为其推荐满足需求的、个性化的旅游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游客对旅游公司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业绩,提高省内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戴常英,孙德全.基于C4_5和Boosting算法的数据库负载自动识别[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8,29(4):972-975.

[2]陈冰,张化祥.集成学习的多分类器动态组合方法[J].计算机工程,2008,34(24):218-220.

[3]关菁华,刘大有,贾海洋.自适应多分类器集成学习算法[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8,45(Suppl):218-221.

[4]赵琳,罗汉,刘京.加权马氏距离判别分析方法及其权值确定――旅游信息服务系统的智能推荐[J].经济数学,2007,24(2):185-188.

[5]张晗.基于数据挖掘的旅游资讯服务智能推荐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郑州:中国人民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06.

[6]陈海霞.面向数据挖掘的分类器集成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06.

[7]Jiawei Han,Micheline Kamber.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篇2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律师 原因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2.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3.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3.3健全服务市场法规

篇3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永昌,《论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载于《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管理发展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篇4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师事务所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篇5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法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进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之间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纷繁复杂的农业活动以及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纠纷出现会更多。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可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

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一般指专门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和预防纠纷的行为。“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针对农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征用、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等各种各类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农村法律服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拉大了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地区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从农活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受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影响,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所以,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以及“普法日”的咨询、宣传活动,此类普法活动事前没有经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宣传易出现重复性,实用性不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平时留守在农村主要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就使普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上,更多的倾向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很少。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出现纠纷后习惯以调解为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的很少,这样就使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接触涉农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法律从业资质,他们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凭借满腔热情,依靠伦理和道德来解决,专业指导不够。所以,大部分农村地区因为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许多农民的矛盾纠纷没有依法公正的处理,依法治农难以落实。

(三)没有体现农村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农村的法律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即农村法律服务应当是与法律援助相同的公益,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免费为农民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会根据不同案情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2元,根据河南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每个案件最低可收费2000元。相比较而言,农民群众的低收入难以支付价格高昂的律师费,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因为囊中羞涩而不能依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从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切入点,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一定要与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相结合,这样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法律宣传应注意因材施教,因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宣传时,法律工作者应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和农民能够接受的形式把复杂的法律简单化,让农民群众能够明白、接受。另外,在法律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以案说法,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告知农民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禁止的,让大家在生动的案例中明白法律,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最后要注意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免费咨询外,也可以利用现代化方式,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构建公益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大部分农民微薄的收入承受不了市场型法律服务,所以当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公益性。其次,在建设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上,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加大财政、人力资源的支持。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是一种多元化、多主体的公益服务,由司法局综合调控,把收费降到最低,除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外,不得超标准收费。多举措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权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远不能满足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拉小城镇间的距离,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为了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其次应注意完善监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公共基金等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服务资金来源广阔。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要注重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激励企业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城市支持、市民捐助、国外基金都可成为农村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

(四)设立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

我国可以效仿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教育”,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可效仿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立高校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也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我国有几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填补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足的缺憾、还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解决了农民的法律需求难题,有利于学生日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维护。

(五)开设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当前形势下,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律师费用的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诉讼程序的繁杂又让他们感到茫然,这时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有所作为。所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是依靠大学法学院的师资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持,法学院定期安排双师型教师指导法律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在线平台技术指导。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撰写;2.法律咨询;3.律师收费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邀请法学家开设网上普法课堂;2.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3.热门案例解读,以案说法;4.涉法社会热点问题解读;5.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适时更新,将法律服务便民化、时代化,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拓宽了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民依法维权,依法治农意义重大。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程晓丽 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郭佩文.论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I).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3]周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涉农法律服务研究[J].求实,2011(1).

[4]陈荣卓,唐鸣.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政府责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