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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9: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相关概念

篇1

关键词:社会化网络;品牌治理;治理规范;治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随着品牌价值内涵及来源的探讨逐步深入,学科间理论的融合,品牌价值研究从消费者视角及利益相关者视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费者及更为广泛的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社会化网络环境凸显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建设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关理论研究开展时间尚短,企业品牌建设实践中的品牌治理行为也未提炼成为系统的品牌治理理论,因此,根据社会化网络的特征,从现有零散的研究中进一步解构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对于品牌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主要概念内涵确定

2.1社会化网络

伴随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社会化网络、社会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媒体等概念及内涵进行解读,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社会化网络界定为借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络虚拟社会,同时由此实现真实社交联系的扩大化与虚拟社交关系的真实化后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集合。即社会化网络是强联结与弱联结、虚拟社交与真实人际关系共同融合所呈现的社交关系形态。

2.2品牌治理

目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义分别是“品牌治理是对品牌及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创的机制和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品牌控制权共享基础上各方的权、责、利对等”。王彦勇融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建条件下,通过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过程有效、公正与合理运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结合社会化网络的特征,将品牌治理视为对品牌、利益相关者及网络关系而进行的多层面、全过程的品牌价值共创管理。

3品牌治理构成要素分析

从品牌所有者企业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品牌治理概念的结构按思想基础、制度规范、治理对象及范围,以及关系处理方式这四个层面,将品牌治理划分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规范、网络关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业具有品牌共创的意识,以及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为导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着企业具备品牌价值共创所需的素质和基础。

企业的品牌共创意识,意味着企业认可内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作用,将合作者作为品牌价值的重要来源,将品牌合作作为品牌价值创造的重要方式。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传统,意味着企业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倡导构建品牌共建合作网络,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观点进行合作创新,并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处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品牌治理开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3.2品牌治理规范

治理规范是围绕品牌开展的,对品牌共建网络及其他品牌利益相关者进行关系处理所依据的准则。关系治理理论研究认为,得到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无形规则均能有效协调成员关系。品牌治理规范中,明确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价值共创过程中联系紧密、合作关系相对稳固以及范围相对明确的品牌共建网络成员及组织间,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内容为依据,结合网络治理机制的划分,将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规范归纳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选规范、激励约束规范、决策协调规范和利益分配规范。而根据关系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处于隐性状态的无形规则以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为主,它们在品牌价值共创依赖的多边网络和相对松散的关系网络中作用明显。

3.3网络关系

依据“网络特征优势”理论的思想,将品牌共建网络结构称为网络关系,综合Granovetter提出的节点间交互频率标准和Yang提出的社会关系亲疏远近标准,将品牌共建网络成员的网络关系分为强网络关系和弱网络关系。社会网络理论表明,强关系依存于联系紧密但范围较狭窄、涉及节点较少的关系网络,而弱关系则形成松散的社会网络,在参与者数量和网络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围方面具有优势。

品牌共建网络成员间通过互动积累关系资本形成强关系,使得节点之间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节点状态都相对稳定。这种情感契约有助于形成成员间高度的内聚性与行动协调性。而弱网络关系成员各自所在主要领域存在差异,彼此间交互频率较低、品牌合作基础均较弱,与强网络关系成员相比,在未经干预的自然状态下难以集中于品牌建设。但从弱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角度出发,根据Granovetter的阐述,弱网络关系具有网络规模、网络范围和网络异质性方面的优势,因此经有效引导能为品牌价值共创提供数量、类型和途径丰富的资源及信息传递,能够通过提供不同于源自强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资源和信息,从而贡献于品牌价值共创。

3.4治理方式

篇2

关键词:环境公民;海洋公民;环境公民;海洋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上述具体措施一方面从个体行为的角度着手,另一方面从公民行为与环境、海洋立法及决策过程的关系人手,以求在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的层面上实施更为宏观的影响。

篇3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治理结构;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0-02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对于如何界定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公司产业内外各种人类的需要。2001年欧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推动欧洲公司社会责任框架的绿皮书》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为:“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承担方式,采取各种有效的、可持续的方法,公司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加强环境的保护、尊重基本的人权和扩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以保护与调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卢代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公司内外部不同的个体或组织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他们的利益受到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只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还应当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发展应是在谋求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

二、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在这种机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公司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行为,一方面在于外部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则是由于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存在缺陷。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对公司社会角色重新定位,完善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公司制度。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到所有上市公司之中,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权、活动原则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此后修改的《公司法》也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确立了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了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主要承担监督的职能,监事会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特定情形下对董事和高管提讼等多项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独立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公司权力制衡,避免大股东或内部人只考虑自身利益,在公司决策时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此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也是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

上述看似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在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令人担忧,可以肯定的说,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都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怠于承担责任的原因。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许多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是经过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普遍存在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股权结构就导致了控股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由于大股东投票权的优势,把持了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丧失了独立性,成为维护大股东利益的机构,完全不能体现其制衡的本性。在公司的经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时,毫无疑问董事会、监事会将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致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其次,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大股东把持股东会,如此选聘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往往受到大股东左右,不敢提出与大股东不一致的意见。而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于公司,使其独立性大大降低。很多时候独立董事制度没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仅仅是搪塞敷衍法律规定的幌子。以上种种,导致独立董事不愿违背大股东的意愿,也就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职工、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再者,奖惩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的激励,对其疏于职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监事会往往沦为橡皮图章。公司屡屡发生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对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不完善。《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对董事会中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公司往往拒绝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而且法律对于职工监事行使职权未予保障,职工监事的表决权不受重视,监事会决策的作出常常会忽略职工监事的意见。这些缺陷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篇4

【关键词】 财务治理;财务管理学;财权配置;财务文化

一、界定内涵: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

近年来,我国的财务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对财务治理的内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程宏伟(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的统治和支配,即关于企业财权的安排,它决定财务运营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财务政策;杨淑娥(2002)则把财务治理理解为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饶晓秋(2003)提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林钟高(2003)指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以上这些有关财务治理的定义,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对财务治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偏差。他们要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将“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将“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混为一谈,或者只强调财权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视其他方面,因而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财务治理的内涵。

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治理内涵的理解,笔者比较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即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强调了财务治理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同时还突出了财务治理是为了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财务管理学教材都认为,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财务管理是一项管理活动,其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和企业的价值。

从以上对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其目标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点,那就是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都以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为基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都涉及到财权问题);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同属财务范畴且都是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财务管理学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财务治理的考量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这一概念特征决定了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财务活动)与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相结合来进行考察。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仅从数量层面来对财务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对财务的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的处理这一财务管理的本质问题却一带而过。而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的制衡、责任的分担以及利益的划分,最终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是不够的,应注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权利和责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财务行为规范等财务治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过于注重研究财务管理学的具体内容时,却忽视了一个对推进公司财务理论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把握财务管理学的特征。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传统财务管理学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把非经济动机排除在外的纯经济行为,较少关注制度与财务文化等社会因素对财务行为和财务效率的影响,而是把影响财务行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认同,致使制度无法纳入财务行为的解析框架,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使财务管理学的构建日趋保守乃至封闭。第二,没有进行相关财务治理影响分析,因而产生对“财权配置”问题的轻视及与此相关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监控的弱化及其财务利益的受损,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第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经济属性(财务活动)的过度关注而轻视其社会属性(财务关系),从而加剧财务冲突和财务道德的失落。

三、财务管理学再造:基于财务治理的创新

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特定的企业假设基础之上,企业的不同界定和企业特征的现实变迁都会对公司财务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传统的企业特性之上,从总体上属于价值管理理论。诚然,企业作为系列契约的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财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财务关系。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现代企业理论对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便成为当前公司财务理论的主要议题。现实表明,单纯从各自的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管理或财务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现实经济的需要。因此,财务管理学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和丰富理论内涵,就必须与财务治理进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界定与企业财权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选择财务目标,建立和完善财务的导向机制,是保证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并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提。近年来,财务管理目标的定位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完善等现实背景下,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管理学教材普遍接受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过分强调股东或企业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会将非价值性的社会责任排除在财务管理目标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东至上”的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被弱化的现状,以及企业是在复杂的、充满竞争的关系网络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还使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得以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全进行硬性规定。这就需要企业的社会性目标,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这是由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若过分强调企业的经济性目标而忽视社会性目标,将会失去社会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随着SA8000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和实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以及落实社会责任便有了最佳保证。这一坚持多边主义的理财目标,是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思想和目标相适应的。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企业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诉求。此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相机财务治理,也应在财务管理学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视制度因素在财务管理学中的地位

内生于公司财务行为的制度因素可按财务活动的关系分为财务本体性制度和财务关联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的财务管理学中,只是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税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散见于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重组及清算等财务活动中,而对在性质上并不是财务性的却会对公司财务行为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网络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财务关联性制度(如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伦理道德等)闭口不谈,这不仅背离现实而且还会把财务管理学引入歧途。财务管理学的再造,除继续重视和完善财务本体性制度对公司财务行为的规范约束,还应当重视财务关联性制度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关联性研究,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引入财务关联性制度的研究,将有利于摆脱现有财务管理学“就财务论财务”的思维偏差,使财务管理学再造更具动态调整性和环境适应性。

(三)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

财务管理学如果只关注具体的资金运动而忽视在这一过程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势必会导致资本运营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财务管理学再造就必须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学中在阐述企业财务活动时,本能地运用了诸如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会计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来约束与制衡管理者,而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影响企业命运的制度安排却没有片言只语,这与企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融入财务管理学再造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公司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来,以财务治理的观点考察薪酬对公司财务业绩的敏感性渐成潮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我们在财务管理学的再造中,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不能掉进“国际大厨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关注财务文化对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的作用

目前的财务管理学较为强调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会责任和道德品质等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倍受蹂躏而变得支离破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趋恶化,使企业无法实现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学关注资本、成本、利润等本是应有之义,但影响和决定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为也不应该忽视,因为这有利于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企业财务文化是一种“内隐文化”,是企业为了实现财务目标而一贯倡导、逐步形成、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所自觉遵循的理财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会、凝聚而形成的整体财务管理精神风貌。财务准则有形而财务文化无形,但财务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却无处不在。鉴于财务文化对企业竞争力所具有的原生性决定作用以及它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企业本质特征,要求人们在财务管理学再造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财务管理学再造关于企业财务文化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与中国企业协调发展的财务文化发展战略模式,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 申书海,李连清. 试论公司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与对接. 会计研究,2006,(10).

[2] 伍中信. 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会计研究,2005,(10).

[3] 李心合. 利益相关者财务论――新制度主义与财务学的互动和发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 衣龙新. 公司财务治理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林钟高,王锴,章铁生. 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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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权人 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

如果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看做是一个系统体系,那么,在这个体系中,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是实现系统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自我保护,构成债权人的自治制度。债权人的自治,根据其是否介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分为外部自治和内部自治两种方式。外部自治方式,是指债权人不直接介人债权公司的内部管理;内部自治方式,又称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直接介入风险产生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债权人的内部自治方式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法律概念的剖析—立足利益相关者理论

    目前,支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人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随着各国对一直奉行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国内外学者逐渐注重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利益相关者问题成为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学者刘丹以利息相关者为视角,从公司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外界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利益影响)来划分,将公司治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凡公司行为及于自身的,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凡公司行为及于社会,或外界影响及于公司的,为广义的公司治理。于此,我们不难得出:广义的公司治理即是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公司法上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学者李维安亦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制衡,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则研究如何设计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公司治理”正经历着由狭义到广义范畴的演变,法学角度的定义更多强调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较经济学界定更关注怎样的公司治理模式能有助于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研究

    与股东相比,债权人拥有的自由度小。债权人一旦投资,在公司正常运营中无权干涉公司的管理,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不亚于股东。所以,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以某一角色监督并参与公司治理是绝对必要的。

    (一)弥补债权人传统保护方法之不足,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成本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性保护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除此三种外,现代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并无其他更多保护。为使自己权益得以更周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只能另辟途径,即以契约当事人身份寻求民法的契约保护。但不论是前后哪种保护,都不是积极和强有力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中,在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为防止经理人员滥用手中职权,损害股东利益,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公司利润最大化方式行事。但随之而来的是“成本”问题。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为此提供了有效途径,如此能更有效地形成制衡机制,可以减少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促进公司利益关系和谐,践行法之公平理念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平衡公司相关利益的需要,是公司进人长期的良性运行的需要。公司治理只有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和谐,才能保证公司在稳定的基础上谋发展。其实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对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体现。虽然就效率与公平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的优先性,但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决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诚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司法律制度理应把公平理念追求放在重要地位,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想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提出如下立法设想:

    (一)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往往十分分散,一般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将原本零散的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这种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债权人团体,适当地介人到公司治理中,是较为可行的。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公司债券信托制度;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兼采上述两种制度于一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网。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会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对此予以完善,根据该《办法》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范围狭小,由《公司法》或《证券法》做出全面规定更为可取。

篇6

【关键词】会计治理 医院 会计制度 执行力

医院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在新形势下,会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会计制度改革任务任重道远,在会计制度不断创新过程中,会计制度的执行力与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深化。会计部门作为当前我国公共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会计治理非常有必要,强化医院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对规范医院有偿服务收支、促进医疗事业快速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治理与会计治理

治理体系与治理手段是国家相关制度与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体现,两者相互依赖,共同促进,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了“治理”的基本概念。概念指出了“治理”与“管理”具有重大差异,两者之间的转变并非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上的重大飞跃,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主体不同。管理在机构上比治理要大,既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而治理不同,治理可以是公共组织也可以是经济市场与社会组织结构,因而治理的受众面更广,公众参与度更高,并且具备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二,权力来源不同。管理权力由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因而其权威性更强,而治理的权力可以来源于社会公众认可的组织机构,在很多情况下,公民也具有一定的治理权力,可以实现自治的效果;第三,适用范围不同。管理由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因此其适用于政府权力机关覆盖的区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而治理则不同,针对不同的行业,治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用范围也较广;第四,手段不同。管理通常以命令、控制的方式来进行约束,强调从上至下的管理,而治理更以来协商、合作,强调人员权力平等;第五;价值取向不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强化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能力,以此形成一定的责任观、行政观,而治理则主要形成民主观、社会观与法治观;第六,效果不同。管理往往是针对某种不良事件进行控制,哪里不合格就纠正哪里,而治理则更加具有全局性,强调整体协作,因此效果更加突出。

理清管理与治理的区别后,就可以基本掌握会计治理的相关概念。由社会经营活动得知,会计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与活动效率,使企业资金得到更好的控制,因此表明会计本身具有较高的管理职能。从现代化治理角度看,会计治理突出两种含义:一是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行,其本身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功能的一部分,对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国家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化下,会计制度在不断进行创新,会计功能也逐渐拓展,这使得会计在国家治理上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基于这种理念分析下,将会计治理作为医院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事业稳步发展。

二、基于“治理”视角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提升策略

(一)掌握会计制度的精髓

会计制度的精髓可以概况为“三统一、四实现”。其中“三统一”为:一是统一医院会计核算方式。将医院有偿治疗收入与医院医疗成本相统一;二是统一医疗费用范围。医院医疗费用具体由医疗成本与医疗管理量方面构成,而医疗成本又具体包括人力成本、药物成品、医疗器材使用成本等,管理费用为不计入医疗成本的费用,将两者进行统一,能够更好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统一会计报告。医院会计活动中,会计报告包含通用会计报表、专用会计报表、与科室成本报表,为了解决报表混淆与上交困难问题,可以分为财务与卫生两个系统。“四实现”为:一是实现管理与制度相对接;二是实现各层级人员同服务等级;三是实现医院科室、病种全面费用收集;四是实现医院实体财产与无形资产费用消耗的全面核算。

(二)精准计量医院实物资产的消耗量

医院实物资产比较贵重,数量也较多,因此此类资产的管理一直是医院会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所以,为了提高实物管理成效,各医院应从强化实物资产管理着手,建立实物库存管理办法,严格管控实物资产的采购与配置。对于卫生与非卫生物资的消耗,应采取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物资成本计算,价值较低的资产在领用后采取一次摊销的方式,而价值较高的医疗器材,药物等资产,可以采取以平均年限法,使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对已经报废的器材回收资产,确保企业实物资产管理的质量。

(三)开发成本核试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高科技医疗设备在医院中的使用,大型检验设备每天需要完成大量的检验工作,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类数据往往比较重要,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与存储,医院信息部门应尽快研发符合设备数据收集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采集、整理与分析,在系统的设置上,应赋予系统不同的管理权限,采用相应的转化功能,实现数据的共享。信息系统总部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医院各科室职权不宜的界限,消除部门主义,从卫生事业发展的全局角度来谋划成本,管理好信息系统,使得系统的功能得以实现。另外,为了使信息系统发挥更大的功能,要求医院信息部门在系统开发时应明确系统主要是用来整合企业会计信息、实现业务集成、统一数据加工与实现数据共享的,进而完成医院稳步发展的目标。

三、结语

总之,新形势下,会计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必然,基于治理模式下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提升是提高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因此,要求医院要掌握会计治理的基本概念,掌握会计制度的精髓,从量化医院实物资产与开发信息系统方面着手,全面提升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

参考文献

[1]崔学刚.我国医院会计改革:内容、成效与问题――兼论对政府会计改革的启示[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5(02):25-39.

[2]周文娟.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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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035-02

1 引言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取而代之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开始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那种认为企业只是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工具的传统观点受到了普遍的批评,人们开始意识到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环境保护、道德和慈善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刘俊海,1997)。

随着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学者们不断地围绕利益相关者理论展开长期讨论。本文梳理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成果,旨在对前人的讨论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求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有更深刻的认识。

2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

2.1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些学者受到启发,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他们利用另外一个与股东对应的词“利益相关者”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他们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Freeman& Reed,1983)。该定义揭示了企业存在许多影响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并非仅为股东服务。自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诞生之后,不同的学者给予利益相关者不同的表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给出的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Freeman,1984)。该定义不仅把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被企业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然而,弗里曼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产生了许多实际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仅仅局限于“人”。美国管理学家威勒就认为,非社会性的个体与群体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比如恶化的或改善的自然环境(wheeler,1998)。卡拉克森(1994)则认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卡拉克森的这一概念强调了资产的专用性,把弗里昂的定义范围进一步具体化和集中化。

国内学者贾生华、陈宏辉(2002)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研究有一定代表性,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这一概念既强调专用性投资,又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因此本文的利益相关者采取这一定义。

2.2 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1)克拉克森(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第一,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把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等;后者指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运作或者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第二,根据相关者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的方式,讲利益相关者分为主动的利益相关者和被动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向企业投人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从而承担了企业某种形式风险的人或群体;后者是由于企业的行为而使之处于风险之中的人或群体,如社区、政府、媒体等。

(2)威勒(Wheeler,1998)引入社会性,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紧密型程度差异,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一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二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一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二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

(3)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 Wood,1997)提出了一种评分法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这三个属性是:第一合法性,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第二权力性,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第三紧急性,即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

(4)国内学者陈宏辉、贾生华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

①核心利益相关者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群体,与企业有紧密地利害关系,甚至可以直接左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②蛰伏利益相关者往往已经与企业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所付出的专用性投资实际上使得他们承担着企业一定的经营风险,包括消费者、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和分销商;③边缘利益相关者往往被动地受到企业的影响,在企业看来他们的重要性程度很低,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也不强,主要指特殊利益集团和社区。

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利益相关者的划分范围完全不一样。采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必须界定谁是利益相关者。如果利益相关者本身都界定不清,那么就无法开展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了(杨瑞龙,2000)。因此,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归类,严格界定利益相关者,对于以下的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3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3.1 企业契约理论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于1937年首创的“企业契约理论”。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和委托关系。企业通过与不同利益主体订立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取得企业运营所必须的各类生产要素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从“企业是一组契约”这一基本论断出发,可以把企业理解为“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Freeman & Evan,1999),这一组契约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

3.2 从资产专用性、资源依赖理论及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

此观点的主要代表是Blair,她在1999年指出,从资产专用性、资源依赖理论及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出资不仅来自股东,而且来自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这些主体提供的不是物质资本,而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并非只有股东才承担剩余风险,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其他参与者同资金供给者相比处于相同甚至更难转移的风险之中。

3.3 产权理论(多元产权,多元激励)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主流企业理论对产权的理解过于狭隘了,我们应该从多元理论的角度重新定义产权。产权概念本身十分复杂,因公司控制权一部分赋予股东,而另一部分是由利益相关者所掌控的(Blair,1999)。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在谈论到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复杂的问题时,应该趋向于建立一个多元“个体判断”的产权理论。从此逻辑出发,利益相关者理论顺理成章地提出,“只要一种多元的产权理论能够被接受,那么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的联系也就显而易见了。隐含在古典个体判断理论内的所有关键性的特征都出现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身上,正如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惯常设想和表述的那样”(Donaldson & Preston,1995)。

4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模式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重大的修正,既突破了股东至上、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企业治理逻辑,也修正了工人自治、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契约自治逻辑,体现了企业治理模式从一元激励多多元激励的转变。目前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主要是:由股东、职工构成的二元结构治理模式以及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4.1 由股东、职工构成的二元结构治理模式

二元机构治理模式主要是美国企业的管理层持股计划和职工持股计划。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由于放松管制兴起了敌意收购浪潮。为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减少敌意收购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美国29个州的政府以及企业管理层要求收购企业时应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标志美国开始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1)董事会的职能和结构发生了变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得到了提高。董事会独立于股东,可以以局外人的身份管理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提高董事会独立性是避免董事会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关键。(2)员工开始参与公司治理,其表现为职工董事的设立。员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购买股票或拥有股本成为本企业的股东,从而法定地取得了解本企业经营状态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在公司内部和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进而使本公司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3)银行与公司的联系进一步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证券市场所不能承担的“相机治理”的监督作用。

4.2 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被看作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也是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的体现。在德国,企业一般都下设两个委员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是控制实体,其半数代表由股东选举,半数代表由雇员选举。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三分之二的雇员代表是公司雇员,另三分之一是工会代表。与此较为相似的是日本,德日两国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价值观,两国强调共同主义,提倡团体的凝聚力。德国以银行和职工持股为特征,对外部资本的依赖性很强;而日本以“债权人相机治理”和法人交叉持股为特征,但德、日都以内部治理为主,即表现为股权比较集中,比较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像英美股东一样选择“用脚投票”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 结论与展望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从“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走向“利益相关者”的多边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公司内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使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加强利益相关各方的合作,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都集中于提高公司效率的目标上。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从整体的角度归纳阐述了各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其分类,并总结出现时流行的两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以求为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纵观所有文献,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微观角度以及实证分析方面,如企业如何利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绩效等仍然欠缺,这将是我们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Blair M.M. & Lynn A.S.A Team Production Theory of Corporate Law [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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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治理里面社会责任的嵌入模式

(一)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制度的模式公司的治理是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制度顶梁柱,能够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最适合的位置,对组织合法性进行维护,并且可以用合法的管理,对财务制度效率进行改进。企业社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大的支柱:生态环境、利益的相关资本、人力的资本一级策略性的治理,并且高级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要将集中精力关注核心的四个支柱,在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关系里面,企业要用良好策略去对能够杠杆化的人力资本、生态的资本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资本进行治理,这些资本都是共同作用在公司现在实际的价值以及公司未来创造价值能力。

(二)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关系的模式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主要是要求企业按照社会责任经营的形式在社会契约的关系里面经营,其中每一项的业务都要按照社会的规范,有清晰道德的基础。将公司的治理范围拓宽以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风险整合的基础之上,对公司的治理一系列的属性从整体上面去考虑。当然社会的责任作为整个公司治理过程中重要的维度,现在已经和公司治理各个要素相融合在一起,通常情况下,组织外部关系上面体现在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内部是对员工负责。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承若情况和董事的资格以及董事会执行的职能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的责任和公司的治理之间各个要素相互融合和渗透,将企业的内部资源利用和整合效率提高,拓展出能够获取外部的资源空间,最终形成动态能力和关系溢价的关系。

(三)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统一体的模式将整个企业社会责任看成一个整体,对公司治理和社会的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整个公司的责任系统里面,治理公司和社会的责任是相互补充并且连续的统一体。误导性财务的报告以及不良的公司治理好比硬币的两面。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系统是连续整体,会随着公司压力增加而增加,作为整个连续题责任的系统从公司治理到公司业绩之间的移动,表明公司的责任系统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在整个统一体里面,公司的治理是构成公司的责任模块基石,并且治理公司要承担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应该要承担的全部责任。该模式的背景下面,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的交界处就是企业的业绩,从一个方面看是整个社会责任的统一体在治理公司的时候有透明的机制,可以提供出可靠、真实的财务和非财务的报告,将社会需要主动满足,最终赢得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从另一个方面看,取得利益相关者信任能够对企业各种类型契约与人之间和做的关系进行巩固,最终将企业业绩提升。

二、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企业治理和社会的责任主要存在两种交叉的关系:第一个是公司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好公司的治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需要注意所有重要利益的相关者期望,保证公司能够对所有利益的相关者负责人。但是社会的责任利益的相关者方法就可以将整个企业看成利益的相关者里面核心的部分,企业需要对不同利益的相关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要能够通过利益的相关者支持取得价值的创造和持续的发展。第二个是狭义工资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公司的治理需要确保整个公司透明度、合规和责任,该理解会与社会里面维度相对应,也就是企业应该要对其内部的利益相关者问出与之相关的问题,例如教育和技能、工作的条件和安全、机会的公平与工人的劳动权进行调查,因为公司在治理的时候会有两种不一样的理解,所以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之间交叉的关系要求其企业要对相关的利益者承担受托的责任与道德的责任,该责任的行为对于整个企业最终赢得业务和对财务的投资者维持以及其他利益的相关者信用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社会的责任和公司的治理两种机制,现在逐渐被运用在对企业经营的战略调整的过程,因为企业好治理的机制能够帮助企业取得社会和顾客的信任,降低整个企业交易的成本,并且能够对企业和主要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强化,最终获得共生的价值。

三、社会责任的嵌入企业治理价值

(一)加强整合财务政策资源的功能股东本位公司在治理的时候通常会更加注重金融性的财务资源运作,比如用财务的杠杆原理将债务的融资规模扩大,也可能会将企业社会的责任风险放大,最终使得整个企业的社会风险和财务风险出现共振的后果。社会的责任嵌入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在制度上面要确保非正式的契约财务的主体谈判能力,其企业和其他不同类型利益的相关者之间形成关系性的财务资产,对资源进行整合出现双重杠杆的效应:在一个方面企业和各个契约者之间建筑互惠的关系,将财务的杠杆提高的时候,可以将财务的风险降低。在另一个方面,企业关系性的财务资产会和现在企业里面的资源进行非常有效的整个,将企业动态的能力声场,最终会导出企业关系性的财务资产对整个企业的资源之间杠杆的效应。

(二)扩展关系性的财务资产提供者控制权和所有权不同于债权人和股东提供出来财务的资产,关系性的财务资产通常是按照非正式的契约形成,相关的提供者收益权和控制权一般是取决其谈判的能力。并且谈判的能力变化外部上将企业合法性的管理体现出来,内部将董事会社会的责任功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股东的本位治理结构变为股东和企业各种各样利益的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均衡治理关系。其治理的结构非常具有多元化的导向,对董事会的性别比例进行明确,给外部的非正式契约利益的相关者将会作为代表,对整个企业中袋的财务权利听证的权利和决策咨询的权利,对整个企业财务的决策产生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进行有效控制。在整个企业运行的时候,多元化董事会是整个企业资产受托的管理人,基本的责任是有效运作企业关系性和可控性的财务资产,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的创造价值。

四、结束语

篇9

论文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和运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观点提出了挑战,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分析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治理理念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司治理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伴随着“公司的触角”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公民、商业贿赂和企业伦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展与完善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与伯利(berle)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则是由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63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利益团体,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这些利益团体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就已近30种之多。米切尔(mitchell,1997)归纳了其中的27种,并将之分为三类:一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二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三是最窄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对公司治理的分析

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形成的,这些资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来,构成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从而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的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构成企业的终极目标。

杨瑞龙、周业安(1997)认为这种以股东权益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财产权的认识。所谓财产权就是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权能,如果有产者把他们的实物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财产的一切权益均属于股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应商、贷款人、顾客,特别是公司职工对企业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对他们的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因此,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此,就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所有权并参与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 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特别是随着员工自我意识的增强,员工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以及获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将日益强烈,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公司治理内部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

(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好公司的外部治理问题。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生态环境等,公司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归结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要求,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影响。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在使企业社会责任朝着可操作的方向前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即明确提出了如何规范公司与顾客、供应商、环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sa8000对于建设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无论是协调公司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是协调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属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当前公司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促进,公司治理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同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出版社,2004.

[2]李维安,王世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脉络及其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4).

篇10

电子政务作为新兴的信息技术在政府组织的实施,必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效应,它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发展过程(Dawes,2008)。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Andersen,2006;Hiller,2001;Layne,2001;Moon,2002)、钻石模型(Leavitt,1962)、技术执行框架(Fountain,2001)、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这一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关键性管理问题,这些理论为电子政务治理理论的提出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

1、动态发展的视角———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

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是电子政务研究中较早被关注的研究领域。最早是Layne(2001),通过对电子政务概念的辨析以及对美国电子政务发展动因的经验研究,较为前瞻性地提出了的“电子政务四阶段成长模型”。该模型从集成程度、技术和组织的复杂程度两个维度,将电子政务的发展分为信息分类浏览、事务处理、纵向集成、横向集成四个阶段;同一时期,Hiller的研究报告从政府对公民、政府对企业、政府对雇员等六个维度,将电子政务划分为信息、双向交流、在线事务处理、集成、参政五个阶段,其明显的特点是关注了“参政”问题;Moon(2002)基于上述两个模型及相关公共管理理论,从政府内部、政府外部、技术使用程度三个维度,将电子政务的发展分为信息目录、双向交流、在线服务和支付处理、纵向和横向集成、参政五个阶段。在这些研究中,Layne的四阶段成长模型一直是电子政务研究领域受到广泛关注的阶段模型,也是WebofScienc统计中被引用频次最高的电子政务研究文献。在2009年2月底之前达133次。由于该模型是在电子政务发展的初期提出的,因此,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Andersen(2006)对该模型进行拓展研究,突破该模型中对技术和组织复杂性和集成性两个维度的关注,认为电子政务发展不仅要关注如何应用信息技术改善核心,更要关注如何在未来的电子政务建设中,投入更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让最终用户成为最大的受益方。为此,在Layne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部门流程再造成熟度模型”,该研究基于电子的广泛性和公众为中心的程度两个维度,将电子政务发展分为培育、扩展、成熟、革命四个阶段,并讨论了四个阶段的不同特征。与学者们的研究相类似,一些咨询公司从实践的角度,在其有关电子政务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各自的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例如,Gartner(高德纳)公司从技术和组织复杂性的角度研究了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Baum,2000);Accenture(埃森哲)公司从服务成熟度的视角研究了电子政务发展阶段模型(Rohleder,2004)。而一些国际组织则就电子政务成熟度进行了宏观层面研究(Bank,2003)。

上述模型虽然基于不同的维度和不同的视角研究了电子政务实施发展状况,但是,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征:一是所有模型都认为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征;二是所有模型都认为电子政务都将经历一个从简单的信息到复杂的一站式服务的过程;三是所有模型都认为电子政务实施将经历一个技术对组织的由简单到复杂的嵌入过程。虽然这些模型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电子政务复杂的实施过程、发展趋势以及对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影响作用,但是,没有从组织采纳的角度探讨电子政务作为新生事物,政府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员、文化氛围等因素对其引入过程的影响作用。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组织变革的视角———钻石模型

Leavitt的钻石模型作为信息系统研究领域广泛接受的模型(Bostrom,1977),解释了信息技术实施时可能产生的组织管理问题,是信息系统实施的研究基础(Sarker,2000)。该模型将组织抽象为一个由技术、任务、人和组织结构四个因素构成的钻石形,认为信息系统的实施具有推动组织变革的潜力,同时也将深刻影响组织权力结构、文化氛围和工作状态等,因此,信息技术的引入,将会促使组织的其他三个因素之间相互调整、相互作用。一般在技术引入的初期,这三要素会通过共同作用形成“组织抗拒”,进而迫使技术调整以适应现有组织状况,信息技术推动组织变革的力量微乎甚微,而只有当组织变革力度增大时,才会迫使其他三个因素继续相互作用,以采纳信息技术。事实上,信息技术的实施过程,就是这四个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表现了信息技术引入组织过程中的一种极为复杂的作用状态。同时,该研究认为,组织是否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的引入实现其潜在价值,信息技术导致的组织变革的吸收、扭曲和失效取决于组织对任务、人、组织结构的安排状况。

由于企业组织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且在利润最大化的单一目标的驱使下,能够比较容易地排除组织阻力,通过迅速的人员调整、组织和任务安排,能够比较容易地采纳信息技术以提高效率,应对竞争。而政府组织对于信息技术的使用则相对比较勉强,在政府组织中,除了政府组织的任务安排、组织结构相对于企业来讲更具刚性以外,政府垄断的特性和利益集团政治的重要性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即便如此,钻石模型也能很好地解释电子政务作为一种典型的信息技术引入政府组织时,四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当电子政务的实施试图通过政府组织结构的变化和创新改善公共管理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时,现存的政府结构、人员和任务安排会对电子政务的实施成效产生重要影响。由于电子政务的实施带来的转变必然触及政府现行的职能、结构和人员等方面的改变和调整,甚至危及到某些部门或人员的权力和地位,这三个要素往往难以接受电子政务引入所带来的变化,会做出抵触反应,这种反应会迫使电子政务实施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的轨迹,使电子政务实施与现有的组织状态相适应。表现在项目的实施结果上,很可能是电子政务的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减少项目实施的内容,缩减项目实施的范围,甚至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等。当然,这四个因素之间作用力的强弱,取决于电子政务实施对变革程度的影响,如果变革涉及的深度大,例如涉及多个组织层面,范围广,例如涉及多个组织部门,则相互作用会愈加激烈,反之亦然。

与一般的组织相比,政府组织还有其独特之处,诸如管辖权限、等级制度、规则和程序等。虽然Levitt的钻石模型说明了信息技术引入组织时组织结构、人员、任务三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管理问题,但却没有明确它们相互影响的具体方式,也没有充分解释信息技术引入组织时“政治竞争”过程的特点和对信息系统实施制度安排的影响。3、制度安排的视角———技术执行框架技术执行框架是公共管理领域有关信息技术研究的重要贡献。Fountain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区别了政府组织引入技术之前的“客观信息技术”,即技术本身,主要指信息通信技术,诸如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与引入和使用后“被执行的技术”,即被特定组织中的行为人感知并实际使用的信息技术。同时,识别了制度安排、组织形式、官僚网络对于信息技术执行的影响作用。该研究认为,政府组织形式一般是基于韦伯官僚制结构,带有层级的、理性的、客观的、有效率的和基于规则等特点。同时,与这些组织形式相关联的,是政府组织的行为人之间形成的非正式的、缺乏权威、游离于规则管辖之外的官僚网络。这些官僚网络在行为人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程度和丰富的社会资本,其中,一些非正式官僚网络还扮演着跨越官僚等级边界、跨越部门的交流、协调和问题解决机制。当然,这些非正式官僚网络也可能成为冲突和割裂的起因。制度安排来源于制度化的概念,指一定时间内一个团体中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思想和行为。Fountain认为,制度安排包括四个方面:认知行为与习惯、文化信仰和符号、社会结构以及正式的政府法律和规则体系。在政府组织里,制度安排可以是政府办事的惯例、政府文件的组织形式、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等,这些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变化的、较为稳固的思想行为框架。制度安排与组织形式和官僚网络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互影响作用(Fountain,2001)。

由于客观信息网络技术强大的内在逻辑可以用于加强信息共享、协作和非同级的沟通,或者可以被强制地设计使用以促进对组织的控制。当客观信息技术的使用导致深入的结构变革时,现行组织和官僚网络下的行为人,无论是那些致力于流程再造与组织重构的,还是那些试图保持地位或强化其部门权力和自治力的,对于抵制还是拥护变革的态度变得更为明显。由于公共部门中的行为人是受规则驱使的,而这些规则与网络环境下的行为、激励和信息流动的规则不相适应。因此,组织引入信息技术时,不能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被使用和采纳,其设计、执行和使用受到组织形式、官僚网络和制度安排的影响。信息技术最终会被用于促进变革还是抵制变革,其具体执行取决于组织结构、官僚网络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而这种影响正是由组织环境和制度环境下的行为人的行为决定的。客观信息技术的执行结果在不同情境下的组织形式、官僚网络和制度安排的影响下,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难以预料,虽然对信息技术的执行过程如何影响、影响力会有多大还没有办法衡量和测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结果一定会受到理性、社会、政治逻辑的影响。

从技术扩散的角度来看,电子政务实施是一个典型的信息技术执行过程,是技术执行过程中促使组织制度演化的过程。当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时,依据现有技术手段确定技术和功能目标,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参与信息技术实施的主要行为人,即各部门决策者、参与决策者和实施者,依据他们对于电子政务项目实施风险与收益的认识,左右项目实施的方向,使得项目实施能够朝着他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通常这些组织行为人的认识都是在政府组织的特性、官僚组织中正式及非正式的部门或个人关系的官僚网络,以及由价值观、行为、文化和法律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结果是否与最初既定的目标一致,取决于决策者、参与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认知、行为和期望。技术执行框架揭示了客观信息技术以行为人为媒介和组织安排、制度安排互相影响,并在设计和应用的过程中成为被执行的技术产生不可预测的后果。然而,由于技术执行框架过于抽象、研究假设没有得到大量有效的实证研究验证(Norris,2003),研究案例均来自美国联邦政府、缺乏文献基础(Bretschneider,2003)等问题,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尽管如此,技术执行框架还是为电子政务实施过程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思路。

4、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利益相关者理论

上述三个理论模型从不同的视角展示了电子政务实施的动态复杂性,也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政府组织的行为人(包括电子政务的决策者、参与决策者、实施者等)的认知、行为和期望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电子政务实施的政府组织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是否经济,是否达到了纳税人资金效用的最大化,如何防范政府在电子政务实施中的“败德行为”,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赵豪迈,2007)。为此,有必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组织行为人特征和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的研究,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院(StanfordResearchInstitute,SRI)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得益于瑞安曼(EricRhenman)和安索夫(IgorAn-soff)的开创性研究,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克拉克森(Clarkson)、琼斯(Jones)、科林斯(Collins)、卡罗尔(Caroll)、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使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框架,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过程,理论研究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的研究重点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运营的基础和合理性;第二阶段的研究强调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战略分析、规划和实施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第三阶段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讨论利益相关者参与对公司所有权的分配问题。利益相关者分析即识别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的相关利益和这些利益影响组织运行的方式,通过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假设和影响方式,促进问题的全面深入解决。电子政务实施中的现实问题与其他领域的问题相比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对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尤为重要。根据ITGI的界定,IT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对企业信息技术负有责任或对信息技术存在期望的任何人,如股东、董事、管理层、企业和技术管理部门、信息技术使用者、员工、政府、供应商、顾客及公众。因此,本文认为,在微观政府组织的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包括五类:(1)电子政务的决策者。负责确定电子政务发展的方向与战略规划,一般来自于组织的高层,是政府组织的行政首脑。对电子政务实施的具体工作流程缺乏深入的了解,更加关注电子政务项目绩效;(2)电子政务使用部门的管理者。通常来自于组织中层管理者,负责沟通高层与信息部门管理者,对现有的管理流程、组织架构十分熟悉,但缺乏对信息技术潜在能力的全面理解,更加关注本部门利益;(3)电子政务实施部门的管理者。通常来自于组织中层管理者,负责沟通高层与电子政务项目直接使用部门的管理者,对信息技术的潜能具有深刻理解,但缺乏政府业务部门的管理经验,更加关注本部门利益;(4)电子政务实施部门的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项目实现、日常维护或者技术指导,具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但缺乏政府业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更加关注自身业务的正常运行;(5)电子政务使用部门的普通员工。即电子政务应用的一般使用者,更加关注电子政务实施对自身业务的直接改善。

任何政府组织都具有多级次结构,这一方面表明,政府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基础是上级对下级的权威;另一方面表明,政府治理结构设计必然会遇到委托———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上层官员并不关注效率,而是追求个人控制权收益最大化;二是下级官员利用信息优势虚报下级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预算支出借以谋取部门利益;三是政府官员们利用权力从事寻租活动,为其制造便利(王小龙,2004)。可以看到,电子政务实施涉及的每个群体所关注的利益点是不同的。虽然高层掌握着大量的组织信息,但出于管理层与委托者之间的契约所带来的责任关系及尽可能降低决策风险等多方面的考虑,技术的选择与使用方式等决策多数是委托给中层管理者做出,或者委托给外包公司;而中层管理者又将技术的具体操作和实现委托给信息技术人员完成,这期间自然存在多层委托关系。如果几方的利益博弈没有达成一致,则电子政务实施很难为政府组织带来良性的收益。此外,电子政务的产出是无形的,加之各类人员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的委托问题随处可见。

根据委托理论,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就产生了委托关系。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专用性IT资产,并且IT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使得IT资本的提供方与IT资本控制方形成最为基础的委托关系。同时,由于电子政务不同于组织的其他资产,从开发到运营再到新系统的应用,形成了一个在时间上延续的持续投资,加之业务对IT的依赖程度增强,不同群体关注的利益点不一致等都使得风险增加。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成为影响电子政务实施成效的根源。

电子政务治理的提出和概念界定

1、电子政务治理的提出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对电子政务实施中治理问题的产生形成以下结论,如图1所示。(1)根据Fountain的技术执行框架,本文认为,电子政务实施是一个典型客观信息技术转化为被执行信息技术的过程。电子政务的实施起始于根据客观信息技术制定的预期目标,在技术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触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将产生诸多组织管理问题。伴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产生和解决,电子政务实施过程表现出的一种明显的动态复杂性,导致了电子政务实施成效与预期的实施目标发生不可预料的偏离。(2)电子政务实施的动态复杂性,取决于三个层面:一是从电子政务成熟度模型来看,电子政务作为新生事物,在一个组织内部随着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化,电子政务项目的不断增多,会导致技术与组织的复杂性日益增强;二是从钻石模型来看,电子政务作为信息技术引入到政府组织,会导致组织中的三个重要因素之间发生相互作用,进而影响政府组织对电子政务的采纳程度;三是从技术执行框架来看,组织的制度安排,作为影响政府组织行为人的行为和期望的关键要素,也影响着电子政务的实施效果。(3)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电子政务实施动态复杂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电子政务的实施影响了组织的重要资源———信息资源的重新格局。因此,造成了参与实施的组织利益相关者(也可以称为组织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电子政务的实施事实上就是政府组织中的利益群体之间,或者利益相关者之间为了争取组织政策、程序与资源上的影响力所做的“微政治”竞争的结果。电子政务的实施成效与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取决于“微政治”力量之间的博弈。(4)电子政务治理作为电子政务实施的决策制度安排,是为理顺电子政务实施中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服务的。电子政务治理基于对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关键性决策项的分析,和对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中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的识别,进行决策权的治理安排,并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试图从有可能造成电子政务实施成效偏离预期目标的根源上,控制电子政务的实施路径,保证电子政务的实施成效。因此,电子政务治理是电子政务实施成效的关键影响因素,对电子政务实施成效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2、电子政务治理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管理研究的基本要素,是对所观测事物本质的抽象表达,目的是简化思考,便于沟通(李怀祖,2000)。无论是“电子政务”还是“IT治理”都是信息管理领域活跃而崭新的研究话题。为了避免概念混淆与理解差异,本文对几个主要概念进行界定与区分,作为后续研究的基础。“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俞可平,2000)。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一词便广泛地被用于各种体制问题的研究当中,被认为是针对各国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提出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黄德发,2005)。可以说,“治理”一词渊源已久,最早专用于政治学领域,后来被延伸应用到社会、经济领域。因此,“治理”是一个具有极其广泛意义的概念层面的词汇,在政治学领域,“治理”即意味着“政府治理”,在企业管理领域,“治理”即指“公司治理”。信息技术在企业组织的广泛渗透性应用,改变了企业业务流程,给内部控制、治理结构,及企业运营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尤其是SOX法案(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颁布之后,要求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IT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IT治理也从企业组织的IT项目管理层面,被延伸到组织管理层面,成为公司治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电子政务是政府部门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电子治理作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新趋势和最终目标,给政治学和公共管理领域带来了新的研究问题,也给政府治理带来了新的模式,是政府治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电子政务到电子治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大量电子政务实施项目不断涌现,对其实施过程的有效治理必不可少。需要说明的是,电子治理是近年来国际上针对信息社会的来临而提出的一种先进的社会治理形态(陈祥荣,2005)。电子治理不是信息通信技术(ICT)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一种更多地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组织与利用方式相关联的社会—政治组织及其活动的方式(Dawes,2008)。汪玉凯(2004)比较了“电子政务”和“电子治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不仅认同多数学者提出的电子治理是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的观点(陈波,2002;黄璜,2006;李春,2005;臧乃康,2004;翟校义,2006;张成福,2003),同时还提出了实施电子政务的国家大约要经过四个阶段:以组织为中心的电子政务阶段;以公众为中心的电子政务阶段;以组织为中心的电子治理阶段;以公众为中心的电子治理阶段。该研究认为,美国正处于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的转化时期;而我国还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时期(汪玉凯,2004)。可见,“电子治理”与“电子政务”在对象、范围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本研究认为,电子政务主要集中于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内,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应用,属于管理学的研究范畴;而电子治理则更广泛地应用于政治、社会群体相互间关系领域的虚拟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方式,更重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

本文所提出的电子政务治理则是在IT项目管理层面,对IT治理理论在政府部门的探索性应用和拓展,也有少数研究将其称为“政府IT治理”(彭彬彬,2008)、“电子政务IT治理”(欧阳剑雄,2005)等。本文认为,电子政务治理概念的提出是由于电子政务应用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复杂的阶段,政府组织对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加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带来的利益冲突日益明显。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实施成效,并发挥最大潜力,实现电子治理的目标,有必要借鉴IT治理理论研究电子政务决策活动的责权利安排和约束与制衡关系。当然,由于政府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区别,IT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有必要在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实践中展开进一步的探索和验证。

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演化关系如图2所示,其中,对电子政务治理的概念界定如下:电子政务治理是本研究应用IT治理概念和理论在政府组织的探索性研究,是指政府组织在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既定目标,而进行的决策权和责任的部署及决策机制和实施机制设计,即确定该项目的决策者、决策机构和流程以及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沟通方式、监督方式和激励方式。电子政务治理是IT治理概念和理论在政府组织中的具体化,是关于电子政务决策制度安排的研究。

3、电子政务治理概念的核心要素

电子政务是政府部门的关键性IT投资项目,在提高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然而,作为触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利益、跨部门实施的IT项目,电子政务的实施也蕴含着多种风险,因此,对电子政务实施过程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Rocheleau,2007)。电子政务治理作为IT治理概念在政府部门的延伸,是指政府组织通过对关键性电子政务决策权力的安排和制衡,监督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者的绩效,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促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最大化。电子政务治理从制度层面规范了政府组织关于电子政务项目决策的模式、结构、流程和机制,既保证规则上的依从性,也保证信息技术与业务战略的一致性,为政府部门提高电子政务项目的决策效率、实现战略目标、规避风险等服务。因此,电子政务治理的概念体系如图3所示,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电子政务治理目标。是明确关键性电子政务决策的权利安排,保证关键性电子政务决策活动处于可控范围内,确保信息技术条件下,电子政务的利益相关者达到新的利益均衡,促进电子政务决策的科学化,最大化实现电子政务的投资价值。

(2)电子政务治理安排。是为了保证电子政务治理目标的实现,电子政务治理的过程和方式。电子政务治理安排包括治理模式、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三个要素。政府组织的内外部环境变量以及管理变量交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电子政务决策项的权利分配模式即电子政务治理模式,电子政务治理模式决定了电子政务治理结构安排和治理机制设计的基础。而电子政务治理结构作为治理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治理机制作为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基础,两者的相互作用成为电子政务治理模式有效运转的保证。可以说,电子政务治理安排三个要素共同作用于电子政务治理绩效(Weill,2005),体现了电子政务治理能力。

电子政务治理理论的研究框架

理论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概括性说明,表现为一种能解释某些现象的有逻辑关系的肯定陈述,是由一定的科学概念、概念间的关系及其论述所组成的知识体系,是对客观现象“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确定性回答(刘军,2008)。关于电子政务治理概念的界定仅仅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而关于“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体系构建。基于对电子政务及IT治理文献的归纳总结,本文认为,电子政务治理的理论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如图4所示。其中,电子政务治理安排是关于如何进行电子政务治理的回答和总结,是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将基于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对比研究,形成以IT治理理论为基础的电子政务治理安排研究。而电子政务治理绩效作为治理的理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从评价的角度明确了电子政务治理对电子政务实施成功的影响作用,揭示了治理安排的差异对电子政务治理绩效的影响。

1、电子政务治理安排研究电子政务治理安排包含三个关键组成要素:

(1)电子政务治理模式。是关键性电子政务决策项的权利分配形式,即关键性决策项与治理原则的匹配方式。借用Weill(2004)研究中对“治理原型”的界定,“治理原型”描述拥有电子政务决策权和参与电子政务决策的人员的组合方式,例如联邦制、业务君主制等;而电子政务关键性决策项是指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决策项,例如有关电子政务战略规划类的决策、有关电子政务技术架构类的决策等,这些决策项对电子政务的有效实施起决定性作用。由于电子政务决策项的类型、特征、涉及范围不同,以及不同政府组织部门的内外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的交互作用,决定了不同的电子政务决策项匹配不同的治理原型。

(2)电子政务治理结构。是电子政务决策制定的组织机构,由参与电子政务决策的组织单元和角色构成,一般以各种委员会的形式存在,主要用于补充现有组织机构的不足。一般而言,在政府组织部门,决策的组织单元涉及决策层、管理层、业务管理层、项目管理层;决策的角色则包括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即:行政首脑、部门主管、业务主管、IT主管,电子政务的用户。

(3)电子政务治理机制。电子政务治理机制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监督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等,但是,治理实践中不存在最佳的机制。电子政务责权利的归属及利益与风险的分担虽然会因组织环境、战略目标和组织文化而各有差异,但是会在反复的动态博弈中达到均衡。Rainey(1976)讨论了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一是环境的驱动力和限制不同;二是组织的强制和对利益的关注范围不同;三是内部的过程复杂性、授权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导致了信息系统管理中的诸多不同之处。近年来,Bretschneider(1990)、Caudle(1991)、Mohan(1990)、Rocheleau(2002)、Scherlis(2003)、Scholl(2006)、Ward(2004,2006)等多数学者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类似研究(Bretschneider,1990;Caudle,1991;Mohan,1990;Rocheleau,2002;Scherlis,2003;Scholl,2006;Ward,2006;Ward,2004)。综合这些研究的主要观点,本文认为,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一是信息系统建设目标不同,相对于私有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考虑,公共部门由于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因而系统建设目标更加广泛;二是管理者的态度差异,相对于私有部门的基于市场竞争压力的积极主动性,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公共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通常是被动的;三是绩效衡量方式不同,相对于私有部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由于缺乏可靠和明确的绩效评价方式,公共部门系统建设绩效更多的关注投入和预算而不是关注产出。这些重要的不同之处导致了公共部门或政府组织与私有部门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和决策行为上的显著差异,也导致了IT治理安排的不同(Sethibe,2007)。

从实践角度讲,我国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个典型的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征,我国电子政务的推进工作存在两条主线:一条是以中央直属部门为主要推动力量的纵向电子政务建设,包括三类:一是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水、金质等“十二金”工程建设,从省到市(地州)甚至于到县(市区),基本实现了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二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等七大部门,从省到市(地州)均建立了内网,信息共享程度较高;三是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商务、民政、林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以业务为主的部门电子政务推进较快;另一条是以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横向电子政务建设,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单位网络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各个平台之间不能互联互通,“信息孤岛”现象大量存在。同时,由于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受上级和政策因素的影响比较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这种推动力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因此,形成了目前“纵强横弱”的现象,这种现象尤其以市(地州)表现最为突出。有必要基于案例展开电子政务治理安排的深入研究。

2、电子政务治理绩效研究

电子政务治理的目的是通过采用适当的治理模式、良好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治理机制,规避电子政务项目投资风险,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保证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成效。电子政务治理绩效是对电子政务治理有效性的评价和衡量,尽管Weill的研究对IT治理绩效评估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思路,但是,四个治理绩效评价指标,除了IT的成本效益外,其他三个指标对于政府组织的电子政务建设缺乏良好的适用性。电子政务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共投资项目,治理要实现三重使命:一是要关注其投入。即尽可能降低成本(邓崧2005),尽可能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Layne,2001);二是关注其过程。即尽可能的提高效率和抗风险能力(Scherlis,2003;王红霞,2003);三是关注其产出。即尽可能提高电子政务项目的价值交付能力(VanGrembergen,2004),以促进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West,2004)。因此,电子政务治理的有效性,不应仅局限于它所可能带来的电子政务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还应系统考虑其在对增加电子政务投资价值、控制建设成本、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力以及有效防范电子政务投资风险等方面的贡献。为此,本研究认为,应该从价值交付、成本控制、IT资源利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四个维度系统考虑电子政务治理绩效。

结论

篇11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重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治理理念和实践的梳理,对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改革提出建议。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一)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治理(governance)一词,由世界银行于1989年率先使用,已经成为政治和管理领域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会议特别指出,教育治理主要是指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统筹合作、各尽其能,从而实现对公共教育事务更好地进行控制和引导。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管理相比,教育治理的内涵更为广泛,其不仅包括政府维度的教育行政,更包括非政府机制,特别是各种相关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教育组织的管理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此基础上,UNESCO的《2009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将“教育治理”作为世界全民教育发展新的关注点。报告提出,教育治理问题是全民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资助治理、学校管理治理、师资治理以及教育治理规划等方面。优化教育治理与切合实际的教育政策有助于加强问责,扩大参与,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治理的路径是,加强教育政策性引导,重视教育投入的数量与公平;学校要保证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处理公私合作关系;加强教师治理,支持学校发展;在教育治理规划与发展战略间形成一体化措施[1]。

2011年,OECD教育研究与创新中心启动了“治理复杂教育体系”的研究项目,项目指出,所有OECD国家的政府都面临管理日益复杂教育体系的挑战,因此,需要发展一种有效的治理体系来应对这种复杂性,并为治理主体提供相关知识,使其作出科学决策。项目指出,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在一种没有一个单独主体进行绝对统治的背景下,共同治理社会的过程。教育治理包括国家和机构层面的,对教育政策发展、实施和评估的结构、关系和过程,其由一个复杂的网络组成,这一网络包括法律框架、教育机构及其与整个体系的关系、分配给教育机构的经费以及这些经费怎样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支出,还有控制和影响相关教育行为的一些不正式结构和关系。

对于OECD国家来说,怎样在日益复杂性的背景下,实现教育体系的国家目标,是教育治理的关键因素。对此,这一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两个关键环节:治理机制和知识选择。其研究重点集中在如下两个问题上:一是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对于复杂教育体系是有效的?二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对于实现复杂教育体系的有效治理是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如图1所示,OECD提出了治理的三个关键因素:确定优先领域,制定政策发展领域,落实责任,这三个要素都是由非线性模式联系在一起的独立现象。这一研究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三个问题:中央水平的政治决策者怎样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设计、组织及实施对教育体系的管理?多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多层面背景下组织、促进教育政策的实施?中央和地区及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对教育体系的管理中进行互相交流[2]?

图1 OECD“治理复杂的教育体系”项目提出的治理框架

(二)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瑞士教育、研究与创新部指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是指将政策、机构和人聚到一起,在多个主体间促进协商过程的一种战略管理体系。换句话说,每个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政治治理都是社会和经济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政策制定者、公民社会和私立部门都对不断变化的培训条件实施稳定的影响。职业教育治理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尽早发现各个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并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背景[3]。

非洲教育发展协会(ADEA)认为,职业教育治理需要解决如下三方面问题:政府机构怎样共同承担对于职业教育的责任;为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协调发展及职业教育机构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流与合作,政府机构设立了哪些国家交流、合作与协调机构;是否形成了对整个国家职业教育总体供给情况的衡量指标体系[4]。更明确地说,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包括职业教育职责的分配、交流、合作与协调框架,以及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2012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中国上海召开了第三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大会工作报告《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转型:培养工作和生活技能》提出,善治是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系统进行成功改革的一个明确先决条件。职业教育善治的关键是如何改进协调,让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并且根据充足的信息确定优先事项和确保问责。

总体来看,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条件下,多元利益主体围绕共同目标协调互动的过程。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一元单向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的要点在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各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目标及行动方案。因此,在治理理论视野中,不仅要求中央政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官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职业教育决策之中。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模式与实践策略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主要模式

根据目前相关学者的研究,西方公共教育治理经历了“规制型”“市场型”“服务型&rd quo;三种治理范式的演变,每种范式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工具、治理能力方面都有所不同。“规制型”治理范式遵循国家逻辑,强调教育公平,主张政府全程控制教育发展过程;“市场型”强调市场是公共教育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激励,才能提高教育绩效,并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服务型”治理范式强调通过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逐步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场,严格界定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干预范围,通过政府解制以推动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教育服务[5]。

图2 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的职业教育多层治理模式

欧洲培训基金会通过对国际社会职业教育治理实践的研究表明,基于利益相关者间有效、包容、横向和纵向交流的多层治理模式,非常有利于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和体系的效率、效力、一致性、透明性和落实性。让一些国家层面之下的实体或地区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管理,以及确定市场对人力资本的需求,更加有利于促进地区层次的经济增长,并实现地区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匹配。这一模式的具体机制如图2所示。

图3 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四种治理模式

英国行业协会的研究认为,从实施的角度来说,职业教育治理机制的建立是在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间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这些主体包括政府或教育管理者、教育与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合作伙伴(雇主或工人利益组织,如雇主组织或行业协会)等,这些主体的一方是职业学校和教育管理者,另一方是以雇主和员工组织为代表的社会伙伴,其关键是在这些主体间形成有效的交流方式。从这一角度而言,如图4所示,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分为如下四种:一是自由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利益相关者间的协调机制较弱,职业教育机构和劳动力市场间通过市场信号进行直接反馈;二是计划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间的正式联系或交流较弱,并主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交流;三是参与模式,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的各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合作伙伴间已经形成特定的交流与作用机制;四是协调模式,主要特征是社会合作伙伴是职业教育更新过程的重要驱动者,并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本文转自DylW.Net专业提供写作本科毕业论文和学前教育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点击进入DyLw.NeT 第一 论 文网]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研究指出,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等北欧国家实施的以“集体技能形成体系”(collective skill formation systems)为特征的协调性治理模式(coordinated model)是最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注重社会合作伙伴对职业教育实施的参与,积极加强相关治理主体间的交流对话。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有效、透明的交流过程;利益相关者(社会合作伙伴:包括政府,以雇主协会、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合作伙伴,职业学校,企业等)间广泛参与、包容性与合作机制;研究本位的决策过程;开放性、反应性、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新、调整职业教育的供给模式、课程和资格等,实现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需求间的有效匹配。

图4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协调性治理模式

德国波恩大学Werner Eichhorst等对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后也提出,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运行效率是最高的,具体如图4显示。其主要特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社会适切性,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雇主、社会合作伙伴和教育机构都参与到课程开发中。二是与劳动力市场建立并维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雇主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持续反馈机制。三是职业教育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设施及受过良好培训的教师。四是在培训机构间创立了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职业教育机构的有效运行。五是建立了完善、严格的资格认证和质量保障机制,能够维持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六是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开放、逐级晋升的教育路径,在职业教育机构中获得的能力和资格与在学术教育路径中获得的资格具有可比性,学生可以在两个体系间实现有效转换[6]。上述因素也都是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实践策略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在会议最后形成的建议中,为各国改善教育治理、实现更好的教育结果提出了十方面建议:把政府权威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下放到地方和个体机构水平上;在利益相关者间建立有效的政策协商机制;形成教育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配备充足的资源;发展不受政党政治约束的教育治理体系;把学校作为行动的核心;促进专业治理能力的发展;支持教育专业发展及其收入的提高;增强所有层次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加强伙伴关系的构建。

2008年,澳大利亚技能署《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未来治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为确保对技能挑战作出有效回应,在发展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形成明确的国家目标和政策领导力,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在一个全球竞争的环境下运行,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加强一种集体性的国家目标发展,形成国家标准、劳动力规划、与行业新的合作关系,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路径。二是确定或分析技能需求,形成经费拨款框架。三是有效管理和分配公共经费。四是运用系统的信息进行体系改革和发展。五是建立高质量的国家数据基础,促进相关决策。六是加强优异性、一致性和无缝的规范管理。行业和消费者参与对于国家培训体系的主流化、一致性和优异性是非常关键的,要通过这一点促进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服务的机会、信心和适切性[7]。

根据相关国际学者的研究,美国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架构是:地方教育机构负有治理公共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要责任。但地方教育机构要在州立法和规定的框架下运行,而州的相关立法又受到联邦立法的严重制约。联邦政府向州提供支持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的资金。为获得这些资金,州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相关计划,明确为实现联邦法律的目标,怎样运用这些经费。然后, 州再要求地方机构提交运用这些经费的计划。此外,政府资助之外的技能培训主要由由联邦劳工部下设的学徒制办公室等部门实施[8]。

欧盟用高质量、有效、吸引力和适切性来描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良好发展状态。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治理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的总体运行绩效高度相关,治理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2011年,欧盟的工作报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领导力》提出,欧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呈现如下趋势: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通过一系列广泛的活动及责任分配合并成更大规模的机构;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下放到地区或地方政府、学校委员会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努力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自主性;从关注输入因素(注册和参与、项目的学制和性质)转向日益关注质量保障、学习结果或成果[9]。

英国行业及技能协会的研究认为,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有:一是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在雇主、地方政府及教育机构间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在地区水平上为企业及雇主提供一个参与职业教育的平台,帮助发展相关的培训策略,以有效应对地区产业需求。二是建立对职业及相关技能进行认证的明确指标,并使这些指标获得广泛认可,从而吸引更多的学习者参与职业教育。三是政府提供对劳动力培训的经费激励,加强对与重点产业相对应职业教育领域的投资,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大学在重要行业采取集群行动,促进相关行业的创新和就业。四是加强对学生的生涯支持和指导,并使雇主积极参与,帮助学习者实现特定的就业目标。五是政府制定积极的产业发展战略,把教育及人力资本作为产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特别重视对中等后职业教育机构的投资。

2012年,UNESCO通过对世界各国若干旨在改善管理的政策办法进行梳理认为,如下策略是各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纳入一项战略;使利益相关方结成积极的伙伴关系;决定是否下放权力,以及如何下放;审查并改革资历认证制度;开发质量保障程序;为制定政策改善证据基础;将政策框架与实施战略挂钩,以实现改革。

总体来看,密切联系企业和地区经济体,与地区经济体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劳动力组织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设计及实施,这些是实现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关键。

三、结论与启示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对职业教育治理概念理解和具体实践策略上有所差异,但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多元参与的协调性治理体系是国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和趋势。如欧洲培训基金会认为,“职业教育治理”是基于各个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设定目标体系、实施并进行监控的职业教育决策管理的一种模型。职业教育治理的目的在于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改进政策的问责制、透明度、一致性、效率和有效性。OECD提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立的关键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其主要特征包括:高质量的教学及培训水平,积极的产业政策,灵活的培训和生涯路径,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投资。根据国际社会的相关经验,这一高效治理机制建立的关键有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政府层面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职业教育决策或咨询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给予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教育机构间及其与工作组织、行业企业的交流对话,形成关于未来技能需求的有效、透明、灵活、开放的交流传递机制。

其次,从职业教育自身的特征来看,作为与劳动力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教育类型,行业企业参与是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特征,职业教育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联动。行业企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平台来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在实质上影响着职业教育从决策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因此,准确定位各级政府、高职院校和社会,特别是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权责和职能,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国际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共同特征。

根据国际社会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仍然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行业企业等社会合作伙伴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的基础;二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基本制度建设不完善,如招生制度、资格框架制度、经费拨款制度、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和反馈制度等,不利于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能力的提高。

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发展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是一个系统的战略发展和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国家政策、制度加以支撑。因此,未来急需设计和建立一整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操作性,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和实施的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促进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合作伙伴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以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职业教育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8[R]. Paris: UNESCO, 2007: 21.

[2]Governing Complex Education System: Framework for Case Studies[Z].OECD,2011.

[3]Federal Department for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AER,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ERI Project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Call for Tenders for Leading House “VET Governance”[Z]. Bern, 16.9.2013.

[4]ADEA. Governance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Z]. Background Document Prepared for the 4th SADC Annual TVET Conference Swakopmund, Namibia 7 to 10 November, 2006.

篇12

可持续森林管理已成为全球森林治理的总体目标。这个概念是个不断演变的概念,它包括和承认与森林有关的所有价值,而且试图平衡这些不同的、且有着内在冲突的价值。森林区域共同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环境价值、社会和文化价值以及贸易和发展价值。假使在法律框架内承认所有这些价值,对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制定者而言也是困难的,在国内层面也是如此。与森林相关的多种价值,如何体现、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对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挑战。对森林地区的管理,如对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一样,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但是,森林不像其他自然环境元素(如水、空气和动物),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对其享有所有权。特定区域的森林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权利和责任,这使得森林的管理及其法律制度极为复杂。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核心是承认和促进森林领域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平等。1990年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了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涉及大约40多个欧洲国家,讨论了“森林保护跨境机制的启动”。1993年6月在赫尔辛基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在谈判进程中为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定了一个可行的定义,这在决议H1:欧洲森林可持续管理的一般准则D段中,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是指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保持其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满足他们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潜力,无论现在和未来,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都不会造成对其它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1994年的后续会议上,确立了进一步可持续森林管的基于赫尔辛基会议决议H1和H2的标准和指标,旨在确定国家的森林条件和管理的模式与趋势。赫尔辛基会议制定出可持续森林管理的6个标准:①维护和适当提高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贡献;②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③维护和鼓励森林的生产功能(包括木材和非木材);④维护、保护和适当加强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⑤维护和适当提高在森林的保护功能的管理(尤其是对土壤和水);⑥维护其他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上述第6个标准涉及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赫尔辛基会议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要件是:第6.28条规定现存的法律监管框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文化遗产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第6.29条规定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和风景的程序规制框架;第6.30条规定一定程度上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的经济政策框架和金融工具;第6.31条规定实施政策框架的信息化手段,以及具有特殊的可视文化价值遗址研究的能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这些标准和法律要件并不是国际法准则,它们也不需要执行,其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基本要求引入了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

2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全球治理

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在有关全球森林利用和管理中。尽管这样,可持续森林管理因其在国际层面上缺乏清晰的概念、意义和目的,因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国在解释该概念以及在实施、贯彻这一理念时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围绕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主题:平衡森林区域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代表和认可森林的所有利益和价值;促进和认证可持续砍伐木材程序。在本质上,这个概念一般被理解为管理森林资源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来满足今天和明天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损害生态承载力和更新森林资源的基础潜力。国际林业法规在形式上极其分散,除了零散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要求,基本上仍然属于自愿性质。许多发展中国家需要重要的能力建设援助,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一些国际公共机构,如联合国森林论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世界银行,都单独形成了自己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此外,国际私营林业机构,如标准和指标程序、林业认证体系和林业市场已经出现,形成了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新流程和机制。可以看到,这里有大量的重复、重叠,需要进行精简。这种分散还导致了一种情况,除了法律、规则、标准的分散以外,机构的分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机构负责、承担、管理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全球义务。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公共和私营林业机构在一个支离破碎的系统中运作。各国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国际机构中能形成的是典型的“论坛店”,清谈、议论多多,达不成共识,形不成规范,当然就谈不上采取共同行动。

各国参与国际森林制度的动因是他们必须看到、得到某种形式的福利或回报,或新的商业机会出现。当前,国际公共机构并未对各国政府保护森林的行动提供重大激励措施,也未提供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问题的有力指导。联合国森林论坛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它在解决全球森林问题方面是否有效还值得商榷。目前全球森林治理运作上的缺陷必须加以克服,提供明确的规则和衡量的标准、适当融资和积极鼓励、技术转让,自下向上的方法,各级机构和政策之间的协调,常设的对话形式、公正地解决冲突,都是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与规则。国际森林谈判需要解决真正的问题包括根据指定的目标增加受保护的森林地产,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生产林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分析、理解法律在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理念中的作用。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其保持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潜力,相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的施行,以下事项都是可持续森林管理的重要内容:生物多样性价值:这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高生物多样性的森林地区。生产价值:这需要法律定义若干森林区为富有生产力的地区,并规定这些区域内森林如何经营。再生能力:这需要法律来界定再生,并提出需要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

活力:法律也必须定义活力和提出需要有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生态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这些服务一旦被确认,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服务继续,制定规定禁止对这些服务的干扰。经济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的经济利益,这包括生态服务系统(PES)等新兴的森林价值,传统的木材和非木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包括土著团体、社会团体、土地所有者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社会价值一旦被确定,法律必须承认。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具有较强社会价值的森林保护区域。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局部利益,这需要积极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一旦确定了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给予承认,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保护当地的森林权益。国家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国家利益,这将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所有森林进行研究。一旦报告完成后,可能需要修订法律来承认和保护所有国家的森林权益。全球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全球利益,全球森林报告、相关的国际环境多边协议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在森林地区相关的利益。未来利益:法律也必须认识到子孙后代与森林地区的利益关系,必须制定森林法规以确保所有为了子孙后代的森林价值。以往人们主要把森林区域看作是“保护森林地产”或“生产性的”森林地产,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森林管理要满足生态、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例如,以前的森林认证计划主要关注的是森林的生产性价值,现在需要在木材生长和收获中要遵循一定的生态标准。国家应对保护林产开始进行可持续性的管理,以满足生态系统服务的目标。

3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要求

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用一个单一的法律进行各方面的可持续森林管理是不可能的,需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为守则等各种法律形式。此外,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判决将有助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实施。重要的是,所有的森林法律是彼此一致的,避免重复或缺乏明确性。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己在森林管理与规制中的角色,应该向公众提供易于理解与遵循的形式,来解释私营和公共森林监管机构的角色。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可持续森林管理及其实施。

3.1环境法Bates提出,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管理污染、废物和受污染场地以及管理能源生产和气候变化。政府争取确保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Bosselmann探讨该原则的地位,引用像罗威这样的作者将其描述为“变化的”原则,金沙则将它描述为国际习惯法。最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被定义为有责任保护和恢复地球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依据以下三个角度:经济———资源开发的角度,生态———环保角度,社会———保护当代和未来人类需要的角度,森林规制可以分解为两种主要类型:森林保护制度和森林生产制度。这些制度都试图包含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三大支柱。

3.2规划和发展法全球森林砍伐的最大原因是为了农业生产而清除森林区域。规制城市或农业发展的法律是规划和发展法,这可以防止被视为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地区的破坏。这方面的法律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EIA)、战略环境评价(SEA)、公园及保护区区划调整。其他比较突出的还包括:官方计划、建筑法规等。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告知决策者和公众有关预测结果及建议,以及对环境、发展的影响等。规划和发展法施行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一种方式,是要求政策法规制定者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贯彻森林的所有价值,这通常要求重新造林或在林区再造林。

3.3物权法对森林的大部分规制都包含在物权法中。Fisher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是自然资源被管理的最基本的基础规范。物权在两个主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森林地区的占有,也就是说,如何合法拥有森林区域,包括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所有权或临时所有权(如租约或许可证)等各种形式。所有权的类型直接影响制定管理不同森林区域的规范的性质。其次,一块林地上有多个与物权相关的利益。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另一个人可能拥有树木的所有权,第三个人可能享有树木所提供的环境服务(例如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所有权。物权法需要认识到这些权利并对所有的森林物权提供保护。

3.4宪法“宪法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其他位和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了一系列原则,甚至意识形态它代表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上述引文表明,宪法对各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可以界定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一些宪法直接包括关于森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而另一些可能间接影响森林规范,例如,其包含土地和财产使用。宪法规范迫使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或赋予公民强制执行的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利,这可能比法定的权利更安全,也更容易被政府改变或废除。然而,宪法规定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法院解释和阐述他们具体程序的意愿。

3.5土著居民法土著居民法是基于习惯法和传统的法律。大多数土著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和自然紧密结合。因此,土著居民法律能够且已被纳入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领域里。土著群体往往与自然环境(包括森林区域)有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法律能改变森林管理。例如,在澳大利亚,原住民火烧森林的做法已成为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这些实践做法已被采取用来改善生物多样性。《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宣言》制定了一些旨在提高承认土著人民法律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森林土著居民拥有并参与森林管理。

3.6国际法“环境保护是国际性、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超越了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传统的全球政治分裂的地理概念。生态系统是以深刻和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由于这些相互关系,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广泛的和长远的。因此任何国家都既不想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环境,也不想对在其领土上开展活动而造成的全球影响承担责任。”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欠发达,其没有全球性条约即国际环境公约来建立基本环境权利或义务,而是专注于特定的环保价值或问题。有很多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如责任和预防、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都是这样。关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一些指导,并要求采取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面和综合的方法。国际森林法有能力直接,至少是能够间接影响国内森林法。国际森林法的全球森林目标代表全人类利益、全球利益,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利益。如前所述,因为存在一些不同的国际森林标准和政策,所以导致缺乏一致的国内森林政策。但是,一个广泛实施的国际机制已经开拓出森林政策的基本内容、基本内涵,用标准和指标来衡量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进展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

篇13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指出,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管理的局限性,“救火式”治理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无此便不能果断、高效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某种社会问题的蔓延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但是,“救火式”治理不能成为治理主体的习惯和动辄使用的工具,更不能成为信仰。

原因在于“救火式”治理便捷、高效的背后,潜藏着种种治理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它意味着政府对社会新问题、新危机、新风险的缺乏预见性,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不够彻底,以及公共管理体系的不够完善等。而上述种种则导致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不必要的公共利益损失。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指出的,“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则为之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场景发生了整体性改变,要保障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满足公众对政府不断抬高的期望,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思维和国家的治理体系,乃至干部管理体系都必须进行现代化的转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显然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办法来解决。

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转型,所保罗的内容非常丰富。从宏观层面来看,有价值取向、防治文化、能力建设、配套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则要考虑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方式、治理过程、治理形态等的均衡选择。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通过在治理中导入风险管理来完善自身的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政府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应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对“救火式”治理的批评早就存在。但时至今日,为什么这种治理方式仍有市场,甚至在一些地方还能大行其道呢?这预示着我国治理体系存在哪些主要症结?治理转型的出路在哪? 本期策划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就这些问题作出探讨,深入总结“救火式治理”的缺陷及其影响,从风险防范、政府考核等视角分析“救火式”治理现象存在的症结及制度出路,为从“救火式”治理向“均衡式”治理转型出谋划策,以期为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启迪思路、有所助益。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如何改革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是摆在各级治理主体和全体公民面前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能靠疾风暴雨式的运动,而是要靠一个个问题的解决,靠锲而不舍的改革、转型。相对于“救火式”治理,均衡式治理类似“弹钢琴”,追求的是各治理要素之间的和谐匀称,而不是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其基本要求是:治理主体的均衡,治理依据的均衡,治理方式的均衡,治理过程的均衡,治理形态的均衡。

—郎佩娟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是完善治理体系的国际趋势,应以全面推进政府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切入点。重构风险防范视角下的治理制度,应重视治理制度的整体性、预防性和逻辑性设计、“制度设计人”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以及相关配套性制度的结构性改革。

—游志斌

对突发性事件的预见能力是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前提。“只治不防”的传统治理思维,是导致事态骤然加剧而相关部门只能仓促应对、疲于应付的根源。对社会问题的预见能力应当与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如果两者是脱节的,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对社会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判断。

—袁峰

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考核容易造成以下的一些不良后果:一是投机取巧,做表面文章;二是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助长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此外,有时还会因专业知识的局限而使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就为下级做假帐和“掺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终的结果是,由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危机始终无法消除,各种事故频繁出现,管理者和领导者陷于“救火”之中而忙得不可开交。

—陈天祥

篇1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规划立市理念,遵循“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依据《省全线整治规划》,按照“四个结合”,即防洪防汛与综合开发相结合,环境保护与景观建设相结合,河道治理与堤路建设相结合,专项规划与城市既有规划相结合的要求,高水平、高效率编制规划,为实施段环境景观综合治理,打造国际化大都市亮丽风景线,实现“安澜惠民、健康和谐、环境改善、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提供先进的理念指导和科学的规划依据。

二、规划编制原则

1、生态性原则: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第一的要求,以丰富多彩的植物群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先进性原则:规划的内容与项目设置应突出时代特征,代表国际一流的园林绿地规划理念和方向。

3、可操作性原则:紧密结合沿线发展现状,满足未来开发建设需要,利于规划的组织实施。

4、发展性原则:与主城区产业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规划和兴平市、武功县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为段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5、经济性原则:规划的各类设施应体现经济性,为今后良性发展打下基础。

三、规划范围

西起上游武功与宝鸡交界处,东至下游包茂高速与西安交界处,防洪指导线以外,南北各控制200—500米,东西总长约75公里。

四、领导机构

1、专家顾问组: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中政策性、宏观性问题,为规划竞赛、评审、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2、协调保障组:负责协调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单位衔接问题,保障规划竞赛、评审后勤工作,落实规划编制费用。

3、技术服务组:协助设计单位进行资料收集工作,提供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情况,组织规划竞赛及规划评审会议。

五、规划编制形式

本次规划编制以邀请招标形式,委托国内具有国家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及丰富的河湖景观改造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概念性规划编制。

六、方案评选

本次方案评选以竞赛的方式进行,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奖励,并对所有作品予以购买。

七、规划编制安排

本次规划编制分前期准备与考察、概念性规划编制与方案竞选、详细规划编制与评审、施工图设计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与考察阶段。

(1)做前期准备。主要任务是前期资料收集,邀请设计单位。拟邀请6家设计单位参与规划编制。

(2)考察学习。主要任务是与设计单位一起,前往长沙、武汉、湖州、杭州、福州、洛阳等国内河道综合治理较好的城市考察学习。

同时,规划范围内千分之一基础地形图测绘工作也于该阶段展开,并于年4月20日前结束。

第二阶段:概念性规划编制与方案竞选阶段。

(1)进行方案编制。主要工作是设计单位现场踏勘,资料整理,规划编制。

(2)进行方案评标。主要任务是邀请专家,对7家设计单位编制的概念性规划进行评选,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同时确定详细规划编制单位。

(3)进行方案修改。主要任务是中标单位根据评标会专家意见并结合其他方案优点,对概念性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阶段:详细规划编制与评审阶段。

(1)进行详细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是设计单位在概念性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2)进行详细规划评审。邀请规划、水利、景观、经济等方面专家对详细规划进行评审。

(3)进行详细规划修改。主要任务是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确定设计单位,结合水利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八、资金安排

规划编制涉及概念性方案竞选、详细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现场考察、方案竞选、规划评审,以及规划范围内千分之一基础地形图测绘等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标准和工程量计算,列入今年城建资金计划统筹安排。

九、几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规划编制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分管领导包抓协调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