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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9:35

社会治理相关概念

篇1

一、研究宪法概念的必要性

在法学研究领域,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反映客观事物一般、本质的特征。“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的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将无法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法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2](P486)因此,宪法概念应当是人们对宪法这一客观事物的反映,应当反映宪法的本质,是主客观的统一,具有综合性、概括性、普适性,贯穿宪法发展历史。宪法概念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标志。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宪法概念逐步演变为整个宪法学理论基础与逻辑基础。它经历的不同历史背景是我们认识现代社会宪法概念内涵的基本资料,能够使我们认识到宪法在不同时期所展现的不同的终极关怀目标和社会价值期待。“宪法是什么”这个命题,在应然中,是整个宪法学理论逻辑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关系到人们对宪法实质和功能的认定;在实然中,特别是在今天提倡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宪法至上的时代,“宪法是什么”不明确往往会影响法治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很大程度上影响宪法学科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二、中国已有宪法概念及评析

我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莫衷一是,笔者试图将已有的观点类型化,着重介绍一些代表性观点:

(一)以宪法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来界定宪法概念

“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实质上的特点和形式上的特点。”[3](P7)“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4](P1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5](P46)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6](P35)笔者认为,以上这些宪法概念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工具属性、政治属性、阶级属性、民主属性和根本属性,有合理之处,但这些都只是宪法概念某一方面具有的属性,展示的只是宪法属性的多重性,并没有突出宪法的特有品性和本质的唯一性,冲淡了宪法作为“法”的意义,使得宪法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具有很大局限性。

(二)以社会权利为基本范畴来界定宪法概念

“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指的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7]该观点以社会权利为核心范畴和逻辑基础来界定宪法概念,论证宪法概念的理性和科学性。从中看出这种概念借用“法权关系”调和“权利”和“权力”内在矛盾,强调两者的统一性,在一定领域内解决长期存在的描述宪法各种属性和特质的概念的问题,使宪法的概念从抽象迈向具体、从一般迈向个别,“根本上改造宪法学原有的阶级分析方法和相关基础理论,具体是用社会权利为核心概念或基石范畴,建立社会权利分析方法,作为宪法学的学科专门分析方法,进而以这种新方法为核心。”[8]但此概念界定有主观性,社会权利这个概念,逻辑上也无法推演出来,仅是一种“个人意识”,是个“虚幻门”,建立在这种逻辑起点上分解规律自然也只能漏洞百出[9],“社会权利”作为宪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主要缺陷是:既不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也不是从宪法学理论中推演出来,而是作者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简单相加得到的。其他学者认为“社会权利概念是真实和有内涵的,不足在于没有揭示出社会权利的本质特征。”[10]“童之伟先生在没有对‘权利’与‘利益’、‘财富’与‘自由’、‘权力’与‘权利’系进行详细分析的情况下,直接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个范畴通过同一性的逻辑简单地相加起来而不对其它关系的可能性作出任何说明,无论如何,这样的推理方法在学理上是缺乏严密性的。”[11](P48-51)笔者认为“社会权利”是无限扩大的,用西方的宪法来建构中国式的宪法概念,用这个带用歧义的概念界定宪法概念的范围和对象是值得商榷的。

(三)以研究对象为标准来界定宪法概念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使国家权力制度化,以及由这两者决定并表现它们的法制原则,就成为近代国家统治的原理,这也同时是宪法的基本原理。国民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就成了宪法学的基本问题”;[12]“宪法是调整公民和国家两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政治关系的法律”;[13]“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14](P9)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为基本范畴来界定宪法概念,在西方近代以后已经成为通说,这些观点既分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者的统一性,又阐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性。但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即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到底是何种性质、何种地位?将宪法划分为公法还是私法?显然,以上观点将宪法划分为公法领域,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假如按这种理解,那就意味着宪法不调整公民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但这又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产生严重的逻辑悖论。“国家根本法”本应该调整共同体基本关系的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包括‘主体间性”(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规则,还包括‘从属性’(即不平等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层级正当性)规则,这是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的两类最基本的社会规则。”[15]这类宪法概念将宪法归于公法观点,“一是人为地限制了宪法的发展前景”,“二是降低了宪法在实践中的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这两点都限制了宪法在私法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价值。”[16](P272)

三、新宪法概念及评析

“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17]“宪法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共同体的规则,是这样的一种规则。”[18]“宪法不是别的,它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人的生存与发展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宪法贯穿着人类历史的源与流。”[19]这种宪法概念是著名宪法学者刘茂林教授倡导的,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笔者称为新宪法概念。因其和传统观点比较,以新视角概括宪法概念,同时也产生了新影响。刘教授对此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连续在相关期刊上发表不少文章。研读文章,笔者倾向于刘教授的宪法概念,不仅语言精辟,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前瞻性,不局限于历史宪法和现代宪法的抽象,而且认为宪法并不仅仅是“法”,也是一种秩序。新宪法概念的提出,为更好地把握宪法的逻辑起点指明了方向,突破了传统宪法概念的历史局限性、文化局限性、逻辑局限性,避免传统宪法概念的缺陷,是宪法概念的理性之回归。对于这种新观点,笔者将从其逻辑起点、核心内涵、规范体系、最高形式等方面阐释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概念的逻辑起点——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几千年发展历史中,人类应当享有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这基本条件使个人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以延续,使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得以存在,这就是生存。人类创造和超越自身生存,并在生存基础上才获得发展,发展便成了生存的延伸。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得以满足后,才会追求平等和自由。这反映人类不仅是一种有生命的个体存在物,也是社会的存在物,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必须不断地摆脱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束缚,逐步走向平等和自由,这将是形成、丰富、实现自己的本质和自由的历程和事实,它是任何国家、政府、社会、家庭、个人都逃避不了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对自身生存环境逐步适应和改变的过程,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个谋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价值和意义的过程。于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才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象征着人类的优良的生活方式,是人权的具体化。

在古希腊,人类表现出趋向并追求共同生活,凝聚一种生活方式,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为主。在人类社会内部,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纽带,生存与发展使我们走在一起。共同的生活让我们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从而实现其一定程度的自足性。这种诉求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先决条件,它在历史发展的视野中,在通向人类社会和文明境界中架起了一座进步的桥梁,回归于我们的真实生活。正如所言:“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20]笔者认为,新宪法概念强调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未把宪法逻辑起点定格于社会权利或人民,而定格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从生活中出发,概括宪法共性,明确宪法时代精神。此逻辑起点是历史角度审视和揭示宪法现象,虽是最普适语言,但却表达出一个最深刻的理念和认知,突破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等政治话语。让我们明白,“宪法是法律,但更是一种生活理念。在法律生长中,宪法是一根脐带一根连着‘母体’和‘婴儿’的脐带,它源源不断地汲取着文明的成果,滋养着法律的完善。”[21]

同时,此逻辑起点,更具有现实意义。2005年胡总书记曾在研讨班上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以人为本”,它反映了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执政理念,而“以人为本”就是一切都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人的幸福和美好、为了人的需求。新宪法概念逻辑起点——人的生存和发展,无疑也体现在现实生活中。

(二)宪法概念的核心内涵——政治共同体的规则

人类诞生后,存在着部落、氏族、联盟,但真正共同体的出现却有着历史性。在政治哲学上,共同体可溯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共同体,其是为达到某些善之目的所形成的共同关系或团体。亚氏谈及的共同体,折射出人类从善本性和追求自由天性,由具有共同政治追求和特定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古人荀子也论及,“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但大都着眼于“胜物”这一目的。

共同体是相当宽泛的范畴,由相关个体按照区域、经济状况、政治主张和文化思想等要素而组合成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以保障和发展自己的最大利益的共同体。历史上的城邦、城市、王国、民族、国家是独立的个人在一定地域内基于共享的观念和文化而通过参与形成的共同体。当共同体的政治追求更多是作为一种共同的政治规则而存在时,成员们意识到共同体必须具备互和自足性,并以武力为后盾维持有秩序的规则。政治共同体,它具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公认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从而与其它“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有本质差异。政治共同体以共同体成员的政治利益共识为基础,并且拥有共同的政治机构,不单单以城邦、民族、国家等形式出现,而会以“超国家”(欧共体或欧盟等)组织形式展示于世,因为不同经济利益的人们也可以组成政治共同体。同时,政治共同体是存在规则,它深刻影响着政治共同体内公民的生活,涉及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规则具体有三个部分“一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人生活规则,在宪法上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国家”的生活规则,在宪法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三是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衍生出来的“第三域”的生活规则。”[22]

新宪法概念涉及宪法发展的趋势,其认为国家并不是宪法存在的必然空间,宪法与国家是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国家之前,还存在大量的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当国家消灭后(虽是一种假设,但有其合理性——在共产主义社会就可能就没有所谓的国家的概念,或许会出现“后国家”的概念),人类社会为了生存发展的需求,仍会以“超国家”组织形式来制定、颁布和实施宪法,比如欧盟宪法的发展趋势。此外,新宪法概念中的“规则”范畴,在范围上不仅涉及涉及私人生活规则、“政治国家”的生活规则和“第三域”的生活规则三个领域,而且也涉及一种合乎秩序善的规则。随着世界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发展,人类将会打破原有地域的限制而走向“大同”,形成共同生活的群体,构建共同体的规则。我们在不断地为共同的生活制定规则,而规则就是今天所说的宪法。

(三)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规则的规范体系——宪法结构

宪法作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具有严格和根本法的规范体系,即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是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以及相互关系,也正是通过宪法的内外结构反应出宪法作为规则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转换性,而“宪法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宪法的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23](P23)

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规则的规范体系,从内在表现形式来看,宪法规范是宪法结构的实质要素之一,是宪法的核心和基础内容,能够独立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规范一定政治共同体行为并能够独立存在的规则。凡调整有关政治共同体根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的规则,都由宪法规范进行规定和制约;宪法原则是宪法结构另一实质要素,以宪法规范为前提,是宪法在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和倾向,主要是以调整政治关系的“社会原则”、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等,反映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规则的灵魂;宪法精神,以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为内容,体现和反映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的精神,具体为“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经济为中心”,反映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规则的意思形态。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有些宪法规范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宪法规范则以其他法律文件(或称为宪法性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些宪法规范以创制它们的惯例、习惯和判例的形式存在。为此,在宪法作为共同体规则的规则体系中,就宪法外部结构而言,“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和判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24](P37)

这是宪法作为共同体规则的规则体系在宪法渊源的表征,是特定时期宪法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使命的表征。笔者认为,新宪法概念具有严格的规范体系,并不是泛泛而谈,这个规范体系有助于理解宪法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有助于分析宪法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间的异同,掌握宪法结构的发展变化规律和宪法结构的发展趋势,以指导立宪实践。这些或许是其它任何宪法概念无法解释的。新宪法概念的规范体系是必然涉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对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结构的研究,却不能局限于仅对宪法典的章节条款结构进行研究,还应对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给予应有的重视,否则不能真正理解宪法。”[25](P38)

(四)宪法概念的最高形式——宪法秩序

秩序是人类活动的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但是必须肯定的是,秩序是静态秩序和动态秩序的统一。所谓静态秩序是自然、社会的人和事物处于各自适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动态秩序是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宪法秩序作为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秩序,是指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它在整个法律秩序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因为其规制和统领着其他法律秩序,是其他法律秩序产生、存在和消灭的依据。没有宪法秩序,其它基本法律秩序。同时,其他法律秩序又是对宪法秩序的具体展开和体现。新宪法概念指出“宪法同时是一种社会秩序——宪法秩序”,它是建构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价值目标之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际的社会秩序。”[26](P50)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它所形成的宪法秩序是应然宪法秩序和实然宪法秩序的统一体,是宪法规范指导、约束人们行为之后所形成的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是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的协调与和谐,是一种宪法化的社会秩序,其实质是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相互协调的运动过程,是三者有机耦合的结果。

这一运动过程中,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的保障,它是有大量的宪法规范存在其中并以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以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为存在方式;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活”的宪法,它回应了现实生活对宪法的追求,以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党的政策等为存在方式;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是人类以某种标准来表达宪法的认知和宪法需求,以及对宪法进行的定性,以宪法知识、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等为存在方式。这一运动过程是一个成文宪法反映现实宪法和现实宪法适应成文宪法的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其中,观念宪法起着桥梁的作用。这一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宪法秩序及其理论可以有效指引中国宪法文本的完善、公民宪法观念的培育、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现实宪法的良性运作,并通过三者的有机协调,在中国实现良好的宪法秩序。这种宪法秩序将可以超越传统的秩序,在中国建成至少涵盖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更加健全的公共治理秩序。”[27]新宪法从多维角度出发,认为宪法是一种宪法秩序,让我们明白,宪法存在于多维的空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这是对成文宪法的概括;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这是对运行中现实宪法的浓缩;存在于社会成员头脑之中,这是对观念宪法的抽象。

篇2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178―03

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是两个含义接近、联系紧密的概念,在我国高校教育理论及实践中,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两个概念的理解很不一致,两者有时相互交叉、相互涵盖,有时甚至一种内涵有两种表述。在《实践论》中指出,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由此可见只有对概念的含义、来源及相近概念的区别有明晰的认识,才能准确把握整个事物的本质。明确何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厘清它与相近概念思想政治教育的区别,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逻辑起点。

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解读

长期以来,人们对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概念无法准确辨析,经常混淆使用。尽管在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已经从学理上准确鉴别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但直至今天,仍有很多人对这几个概念使用混乱,甚至相互替代。只有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纲――思想政治理论课有一个清楚的理解。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溯源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用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去教育社会成员,是自古以来各个阶级社会所共有的实践活动。中国自古就存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虽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实践活动古已有之,但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

我们可将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形成和演变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概念林立阶段。政治工作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活动进行描述的概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给黄埔军校的学员讲授《论军队政治工作》的理论时,就将思想政治教育包含在政治工作中,利用政治工作这个概念来阐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有了自己的军队,为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明确无产阶级军队的性质和任务,我们党开始加强军队中的政治工作,也开始对政治工作进行翔实地阐述。如1938年在《抗战军队的政治工作》这篇军队政治工作建设的重要论著中就明确分析了政治工作的地位、内容和方法。后来伴随着军队政治工作的加强,理论上开始广泛使用“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概念。以后又多次使用“宣传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等概念。虽然此时政治工作、政治思想工作、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等概念都已出现,但总体而言,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主要使用的概念还是政治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后,概念的使用开始发生变化,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开始应用,1951年,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天,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更加提高了,更加需要加强党的思想领导。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论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他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在对思想政治工作地位进行论说的基础上,他在文中逐一说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内容、方法问题。这是对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的进一步阐述。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分析,还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虽然截至1957年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行表述的各个概念都已出现,但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直到1960年,除军队始终统一使用“政治工作”这一概念外,其他各条战线则呈现出交错使用或同时使用“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思想工作”等提法的局面。到1960年,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标准和统一提法并未形成,处于概念林立混杂使用阶段,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当时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内涵的把握不清是直接相关的。

第二阶段,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统一提法形成阶段。从1960年开始,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标准提法是政治思想工作,此概念与思想政治工作相比更加强调政治教育,侧重于提高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为避免将政治加以泛化,忽视社会成员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的倾向,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开始取代政治思想工作,成为思想政治工作领域较为普遍和统一的提法。

(二)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内涵

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这几个概念,尽管内涵互相交叉重叠,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亦被相互替代使用,但实际其内涵是不同的。笔者对这组概念进行简单分析,这一系列概念中的最高概念是政治工作,政治工作是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有关政治方面的全部实践活动。思想工作则是为提高社会成员思想素质而进行的工作,目的是促使人们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思想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中思想性部分和思想工作中政治部分的总和。很多人根据字面意义简单化的推断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内涵,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思想工作加政治工作,其实这种理解扩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围。

与思想政治工作含义最为接近的概念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虽紧密联系,但也有内涵上的区别,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纲要》指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指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此可见,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范围要大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实践和组织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那么究竟何谓思想政治教育呢?一般意义上讲,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所有阶级社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运转而进行的思想上、政治上和道德上教化人的实践活动,是通过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来培养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思想政治观点和行为品格的教育工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普遍性,尽管很多国家不使用甚至公开攻击无产阶级政党实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实际

上任何国家、任何政党,要想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都必须开展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只不过是在其他教育名目下开展了实质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已。如美国开展的公民教育,英国开展的宗教教育,实际上执行的就是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本文指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解读

本文所指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研究的是在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下从课程名称、概念内涵和课程设置三方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名称演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高校中开设了政治课,当时这门课并没有一个标准和统一的名称。如1949年10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华北专科以上学校一九四九年年度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共必修课开设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运动史),文、法、教育(师范)学院毕业班学生必修政治经济学。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教育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就是今日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956年9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中又将政治课称之为政治理论课程,以后又出现过共同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等名称。1995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第一次出现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标准提法,《意见》指出: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入进行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的教学改革,根据两年来“两课”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自此我国高校的政治课便有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两课”)的统一名称,并一直沿用到2004年。

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也就是中央16号文件,16号文件下发后,“两课”统一改称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这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名称由来。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党重大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在其历史沿革中有三个至关重要的转折,这就是1985年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方案、1998“两课”方案和2005思想政治理论课方案的提出和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2006年9月全面实施"05方案”(2005年通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经过调整后,本科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变为四门,也就是说,目前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具体是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四门必修课,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的内涵

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为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在学校中开设的课程,是运用授课教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其目的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增强抵制错误思潮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任何一个概念的演变都必然经由一个从模棱两可到精准透彻的过程,且其演变还会受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认识水平的的影响。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两个概念的辨析,使它们各自的研究领域更加明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所涉及的范围较小,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化,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纲,正所谓“纲举目张”,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也就抓住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当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坚持全员育人的理念,学校、社会和家庭都承担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责,但毕竟学生以学为主,因此课堂教学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环节。

[参考文献]

[1]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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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国以来文稿:第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5]张耀灿,郑永廷,刘书林,吴潜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6]李传华,中国思想政治工作全书: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篇3

“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其含义的丰富、公民与国家复杂关系的诠释表明了国内外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概念问题研究的进展。进入21世纪,“公民社会”概念其理论建基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作为一种新的理论思潮,一种新的政治哲学,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公民社会”概念研究也将在规范性与实证性的层面下不断深入。

关键词: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社会范式

一、

关于civil 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此之前的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概念。Civil society不同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的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的用法。俞可平先生在《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中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 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 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1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 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作为相对中性的的译法,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2但邓正来先生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3因此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印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描述性、价值性与分析性的“公民社会”定义出发,“公民社会”概念既被认可为一种政治口号来使用,又是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也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

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作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予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4在西方,市民社会被用作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并推进共同体的事业。各种新社会运动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即是如此。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认为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种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第二种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民社会”的概念更多地被“市民社会”所取代。“市民社会” 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作为对立面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它不是对应于政治社会而谈的。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5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 (Tomas Carothers) 在《 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G. Hegel)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同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思想反映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私有财产、市场竞争和中产阶级的勃兴。它同样产生于对自由日益普遍的要求,这一点从美国的独立革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体现......到19世纪中叶,当政治哲学家们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和政治变迁时,这一术语被渐渐替代了。

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6在马克思著作的文本中所使用的“bourgeois”,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种看法被区隔。“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8

可见,1992年以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在一般通识的意义上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市民社会”成为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而“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则缘起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公民社会”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与纲领。他们以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与控制。新社会运动的兴起使学者看到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蓬勃希望。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

紧随着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深入领会,20世纪90年代后东欧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及民主化浪潮的深化,及凸显公民主体地位与加强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趋势,使许多学者对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已形成越来越接近的共识。甘绍平在《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中认为:“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然而尽管早在六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9

英国学者戈登.怀特在对19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渐生并在全球地域扩张的走向作出总结时认为:“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10

尽管在中国的学术界,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应用,往往容易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混合在一起。但新近的概念应用,更多的倾向于“公民社会”上。“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11出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地理环境论判断与整全性理解,何光沪在《“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中认为:“而在现代中国城乡环境差别很大,乡村居民不被称为‘市民’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一词很容易遮盖原本的政治涵义,因此应改译为‘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整个中国社会,不论城乡,都应该变为‘公民社会’,这就需要所有的中国人,不论是否‘市民’,都必须具有‘公民意识’。‘公’者,非私也。公共秩序之是否合理,的确与私人有利害关系。但是,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却需要人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关系,需要摆脱短暂的私人利害考虑,走出狭隘的一己个人局限,这就是超越自我。统言之,要维护和促进每一个人的自我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会,而要建立公民社会,又需要每一个人显示其超越自我的精神。”12

“公民社会”概念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它使得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在其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邓正来先生在《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认为,在政治层面以“公民社会”概念替代“市民社会”概念,也可以说:公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

那么“公民社会”的用法,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它既可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体现为它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体现为它在与结为社群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正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兼备自由与秩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二、

考察“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溯源,也主要围绕着西方文化语境层面进行。这也是“公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也往往被相互替换。或者说,“公民社会”概念是对“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及公共权利范畴上可能的替换。

“公民社会”概念在词源上来自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在《政府论》中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14

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代表共同体权威及强制力的国家与代表公民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其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分离直至相对融合的趋势。邓正来及J.C.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的导论中,认为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机制。它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又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15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以对“公民社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论述及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主张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由此形成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概念。

廖申白先生认为:“在最近十几年的中文学术文献中,公民社会的概念被使用得越来越多了。最初这个词是用来介绍国外的一些研究的。这个概念是17世纪一些西方著作家开始使用的,例如,在洛克、霍布斯的著作里面都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被认为是那些同国家疏离的自治的社会力量:在欧洲,这些力量包括教会、自治城市、土地贵族和独立农民;这些力量促成罗马帝国解体,并且同国王们的权力相互疏离......公民社会的更古老的源头被认为是希腊城邦社会。城邦的公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中,不从事任何谋生的职业,他们在年轻时从事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以便在需要战斗时奔赴战场;在中年时期,他们以轮流、抽签或竞选方式履行各种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成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年过中年之后,他们不再担任公职,他们从事文学、艺术、哲学的研究,成为城邦中的咨议者;在他们内部,他们平等地、民主地分享国家的权力;在他们之外的整个社会之中,他们是作为目的存在的阶级,是保持着城邦社会的智慧的阶级,其他的阶级--农民、工匠、奴隶等等,只是为城邦提供生存资源的手段。”16

方朝晖也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7

何增科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中认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8

俞可平先生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亚当. 斯密时代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商业社会特殊的文明体系。近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趋势中形成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他通过解剖市民社会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19

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思与米涅等认为:公民生活、政治制度与道德风习一起构成了历史前进的最终动因。20关于“公民生活”,马克思的诠释是公民生活“关系的总和”,又称之为社会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质是指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1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也促其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完善自身的社会意识。

而从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角度看,黑格尔是理论先驱。黑格尔首先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用法。“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2他在《法哲学》中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23在他那里,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抬高国家的重要性。他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整全式系统中,论述了从社会个体到国家之间复杂的网络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应当绝对统领市民社会。于是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主权的绝对理念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4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的形成,由此形成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这掀起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25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意识形态维持一个特殊阶级的统治和社会大多数人日常的习惯行为的条件,让它们相互支持和加强。公民社会可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对社会全体的文化霸权;或者是一个国家统治的道德内容。意识形态,或社会的统治文化风格,提供直接或间接调整人的行为,使之有序,服从规则和可预言的世界观。”26

第二次“市民社会”讨论的高潮出现在1989年苏东剧变后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开来,并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的概念,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种不同用法和意义的公民社会概念目前已经变得十分时髦。”27

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使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鉴,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公民社会”概念被大规模地使用,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当代欧美政治哲学家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论述。他在《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8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合,而私人的人们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29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

加拿大社群主义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则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他认为:“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0而形成对比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人士主张:“市民社会仅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代议制议会这样的沟通渠道;”31

阿伦特则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入手对公民社会进行剖析。她指出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是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生活常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政治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自由地参与和无歧视地交流。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不仅意味着无障碍的开放性,还表示着一种平等、积极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对多样性的尊重与肯定。自我认识离不开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在互动式的参与与辨论中,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既得到体现,人类认识自我的经验与认识社会与能力得到了提高。

两位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32

从哲学评介的角度,上述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哈贝马斯从“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能够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共领域是充满活力的。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无疑这些理论都是公民社会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公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完全式建构;尼娜.钱德霍克则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33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民主和市民社会》(《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它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戍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斗争和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以及美国学者柯亨与阿拉托于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它着重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在中西政治哲学视域转向的时代背景下将仍是一个富有活力与实践性的学术主题。

三.

从不同研究方法的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研究,也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在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范式发展。在这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往往被交替使用。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安东尼.布莱克是代表性人物。他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34

而后,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与社会运动往往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四个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5公民社会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提出的。“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从概念阐发向关系梳理的转化表明了“公民社会”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进展。“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其理论建基立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往往被看成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由于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作用,它可以与国家,尤其是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但公民社会与国家却并非总是对立的,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可以成为一种道德政治。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有礼仪(civility)的社会,公民政治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36

而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理论界分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五种分疏:1、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托克维尔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2、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在托马斯.潘恩时代,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此外,还有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也就是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以及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予入国家”理论,也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形成多元主义与社团主义两种不同的模式,麦克莱蒂倾向于社团主义解构,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而“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观点皆源自于洛克的公民社会先于国家和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而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中国内地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引介性研究开始,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黑格尔、葛兰西、伯恩斯坦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并讨论与介绍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围绕“中国有无真正的公民社会及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等重要问题展开实践探讨。在概念移植的层面,第一阶段的文献研究以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代表形塑了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社会范式;

在此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37

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8。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9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0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了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力都将返回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也就失去意义。”41他还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42马克思摒弃了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43。俞可平先生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对此的评论是:“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4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理论包容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此阶段研究“市民社会”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进路,还需要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与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层面加以认真的权衡、准确把握。那么,是否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是此阶段的难题。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善治理论以及世界范围内全球治理变革的兴起,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作为框架模式的“公民社会”进行理论诠释。而在概念再审视的层面,第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更为兴盛,它与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相对应,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细分,并以第三部门的切入及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性观察完善了在文化多元化趋势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一个张扬“现代性与公共性” 的崭新历史平台上进行“公民社会”研究,任重而道远。它围绕着民主、自由与平等这类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展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崛起是市场化与民主化的产物,它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厘清了与政治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且凸显其在价值领域的公民本体论与在政治领域的公民自主性。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沒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45公民社会的价值也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予政治生活,在一个体现自主性的公共领域中平等地享有其应享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46

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承接着以往的“市民社会”概念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系统理论,又是一种社会研究基本范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一种规范性与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社会的专制权力进行强烈的社会批判的同时,以一种民主、平等与正义的政治理想形塑着文明社会的形态。

总之,“Civil Society”概念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是一个基本属性上源于西方社会,且体系极富开放性与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社科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沿着两个不同的趋势不断地深化:一是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理论建构,从政治哲学层面进行规范性研究;二、按照国别与区域的分化,从社会学与历史学层面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证性研究。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是相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重叠范畴上的交叉分析,是在其历史性与普适性基础上的深入诠释。其体系在更完备与成熟的同时,其纷争也围绕着概念的提出、标准、内涵、适用与否等问题而展开,特别是关于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民社会”的问题成为聚焦的热点。

可见,“公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与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课题。预见在未来的时间里,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深入以及努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社会”的理论在全球政治体系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其概念探讨与理论论战将愈来愈深入。

转贴于 注释

1俞可平 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转引自邓正来:《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总第5期),第94页。

3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总第八期。

4 参见亚当. 塞利格曼(Adam N.Seligman) :《市民社会的理念》,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第201页。

5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1页。

6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6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8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9甘绍平:《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载甘绍平 叶敬德 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0 (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9页。

1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94-95页。

12何光沪:《“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本文转cc.org.cn,《世纪中国》网站。

13戴维.米勒,韦农.波格: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74页。

15邓正来、J-C-亚历山大 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6:廖申白:《孕生中的公民社会》,未刊文本。

17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8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9 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3页。

20 参见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 沅芷 译,商务印书馆,1998。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 译,商务印书馆,1993。

2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7,第2页。

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3页。

23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章。

24 霍克海默:《自然法与意识形态》,载 曹卫东(编选):《霍克海默集》,渠东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第14页。

25〔美〕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 :《市民社会》,蒲 燕 译 何乃刚 校译摘自美国 Foreign Policy Winter l999-2000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26 Cf.Zygmunt Bauman,Socialism. The Active Utopia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6),pp.65--66。

27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第ⅶ页。

2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

29 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6,第367页。

30 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31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51页。

32 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前言。

33 尼娜 . 钱德霍克(Neena Chandhoke):《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新德里哲人出版社,1995,第72页。

34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笫126页。

3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6 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世纪中国》网站cc.org.cn,2004-11-26。

37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1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4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4--195页。

42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恩全集》第1版笫1卷,第283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44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页。

篇4

[论文摘要] 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形式,本文以莱考夫的概念隐喻理论为基础,从认知角度分析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和其文化特征,关注文化因素对于人的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述形式的影响。分析表明,中医概念隐喻具有典型的汉语言文化特征,概念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受到社会文化和人们认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

一、 概念隐喻

以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认为隐喻是一种普通修辞格为代表,传统的隐喻理论是从修辞的角度来关注隐喻现象的。而二十世纪中期理查兹提出的相互作用论,开始关注隐喻的认知特征。莱考夫和约翰逊在 1980出版的《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概念隐喻,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隐喻现象做出了全新的阐述:隐喻无处不在,它不仅出现在语言中,也出在人类的思维和行动中,人们用以思考与行动的普遍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隐喻的。他们认为隐喻不仅是语言形式,更重要的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认知方式,是人们思维、行动和表达思想的一种系统性方式。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隐喻是一种认知现象 ,是人类将某一领域的经验用来说明或理解另一领域经验的认知活动。隐喻结构一般有两个域 :一个是结构相对清晰的源域,另一个则是结构相对模糊的目标域。从结构上看,隐喻的形成是两个域之间的结构映射的产物,即用具体的源领域向抽象的目标领域的映射。人们直觉地,本能地运用生活中具体的简单的事物来理解认知陌生的,未知的抽象的事物和概念。隐喻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人类对自身和周围事物的认知经验之上。而隐喻的认知过程是建立在相似联想的心理机制上,必然会跨越不同范畴的鸿沟。隐喻是建立在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似关系之上的,而对这种相似关系的确认是一种创造的过程,新的认知将在隐喻的过程中产生。

莱考夫把概念隐喻分为三类:方位隐喻,结构隐喻和本体隐喻。方位隐喻是参照空间方位而建立的一系列隐喻概念。空问方位来自人们与大自然的相互作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概念,如,上下、前后、内外、开关、深浅、中心和外围。结构隐喻是指以一种概念的结构来构建另一种概念,使两种概念叠加,用谈论一种概念的各方面词语来讨论另一个概念 ,这两个概念的认知域不同,但是它们各 自的构成成分之间存在着有规律的对应关系。本体隐喻是人类将物体的经验作为我们表达抽象概念表达的基础。人们把抽象模糊的思想看作有形的实体,从而能对其进行量化辨别其特征。本体隐喻中最常见的是容器隐喻,将常见的无形的抽象的事件、活动、状态看作具体的有形的容器。

二、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医学 ,中医一直备受关注,但是以前的研究多侧重于医学方面,很少有从认知角度对中医概念进行探究。中医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隐喻的认知方式。《素问 -示从容论》日:“夫圣人之治病,循法守度,援物比类。”其中的“援物比类”是从两个或两类对象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推出一个对象可能具有另一或另一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属于一种从个别到个别或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形式有“我”而及“彼”。中医在认识疾病现象,探索人体生理病理规律,建立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都运用这一方法。这种比类的方式更多的是停留在表面的相似性的类比,只是一种中医的诊断方法。我们运用概念隐喻理论,从认知学的角度,对中医概念隐喻背后隐藏的人类思维和文化活动进行关注。

在中医中,概念隐喻是普遍的,是无处不在。它不是作为一种语言的修饰方式而存在,而是充分体现了中医对于人体,病因,病症,和治疗的认知。在解释中医基础理论阴阳学说时,运用了人类社会结构和自然现象的概念,如日:“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水为阴,火为阳,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在解释人的生理结构时,则通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来认知人体结构,如说:“天远地方,人头圆足方以应之。天有 日月,人有两目”;而说:“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傅之官,治节出焉。肝者,将军之官,谋虑出焉……”以官位职能来认知人体以及脏腑的生理功能和相互关系;在辨析病因变化时,运用自然界风、寒 、暑、湿、燥、火的特征作来说明病因病理;在确定治则时,将生活中的具体物体运用其中。如说“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而具体的疾病治法如:“增水行舟”法、“釜底抽薪”法、“提壶揭盖”法、“导龙人海”法、“引火归原”法等都是运用了隐喻的认知方法。

中医学概念隐喻根据不同的源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方位隐喻、实体隐喻和结构隐喻。方位隐喻是人们认知世界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医中存在着“上热下寒”、“表寒里热”等概念。本体隐喻是中医概念隐喻中最常见的一种隐喻类型。中提到:“黄帝日:一时遇风,同时得病,其病各异,愿闻其故。少俞日:善乎能问!请论以比匠人。匠人磨斧斤砺刀削,斫材木。木之阴阳,尚有坚脆,坚者不入,脆者皮弛,至其交节 ,而缺斤斧焉。夫一木之中,坚脆不同,坚者则刚,脆者易伤,况其材木之不同,皮之厚薄,汁之多少,而各异耶。……各有所伤,况于人乎。”此正是以树木之差异的概念来说明人体体质之不同,并通过工人伐木者这一相对具体的、有形可睹的事件来隐喻阐述同一条件下不同的人可以罹患不同疾病的相对抽象现象。中医学中的“五行学说”是最为典型的结构隐喻:将“金木水火土”等五种物质的认知,象征化或形象化,并其相生、相克、相乘和相悔的关系结构化,并将这一结构运用到人体五脏六腑的结构认知中,从而产生了肝木、心火、脾土、肺金和肾水等结构概念,并用五行之间的结构关系解释五脏六腑间的传导关系。

由此可见,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是普遍存在的,是构成中医思维和认知的基本表述形式。

三、中医概念隐喻的文化特征

通过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可以看到其具有典型的汉文化特征。这是因为隐喻是一种感知、体验、想象、理解事物的认知过程。其表层形式为语言,而深层则为包括一定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在内的认知心理现象。隐喻既具有语言的共性,又具有其差异性。而深层次的文化差异是导致概念隐喻表述方式差异的根 本原因。正 如Kovecses所言:不同的社会文化经验和认知加工过程带来隐喻的多样性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以及认知过程的不同,而在不同的语言中,即便相同或相近的概念隐喻通常在其表述方面存在不同。

在人类早期,人们对于世界的认知,最直接的就是通过对身边自然环境的认知,因此中医中存在着大量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有关的概念隐喻。例如:为了探索人体物质代谢的规律,就拿天地问水、气、云、雨的升降转化来认知人体精与气血互相转化;用“风、暑、寒、热、湿、燥”等 自然想象来解释病因都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而中医隐喻在表述人体结构时,则使用了地理概念,特别是中国特有的地理概念。如:“六经为川,肠胃为海”。中医在论述人体经络和穴位时,则使用了渭水、汝水、济水和漳水等中国当时真实存在的河流名称及商丘昆仑等地名,这些与自然相关的中医概念隐喻正体现了中国古人“天人合一”、“人与天地相参”的思想。

在中医概念隐喻中另一个较突出的文化特征是中医和哲学的水乳交融。“医者理也,理者意也……得理与意,医也。”因此中国哲学范畴中的“阴阳”、“五行学说”和“气”等概念都被用来理解和解释中医学中的概念,并且构成了中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举例来说:阴阳失衡,人类则会生病。这种概念隐喻将人体内部认知为一个平衡的状态,一旦阳盛或阴盛,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 ,人类就会生病,结果就要尽可能的恢复或保持人体内的阴阳的平衡 ,正所谓“阴则阳之,阳则阴之”。前文也提到了中医将“五行学说”同人的身体、生理机能和情感联系起来,用来解释说明人类情感、人体脏腑组织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变化的。另一个中医特有的概念隐喻是“气”。中国古典哲学概念中的“气”是表示物质存在的基本范畴,是生命的本源。但是在中医学中“气”被赋予了更多的认知概念。人体被认为存在着一个内部的气压环境。“气”在人体内流动,将营养物质带给各个器官,并起到保护器官和人体的作用。气的运行舒畅,保持平衡,则各个器官功能正常;如果气的运行发生停滞或阻碍,人体内部的气压环境受到影响,人类器官就要受到影响或生病。

中医概念隐喻还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中医理论基本形成于战国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群雄割据,战争不断的时期。因此中医概念隐喻出现了战争隐喻。不同于英语中的疾病战争隐喻,中医隐喻概念具有典型的中国文化特色。中医概念隐喻常将人体比喻为“城池”、“城郭”,疾病的袭扰常被描绘成“外来人侵”、“邪气困扰”,而保护人体的免疫系统则被认为是环绕人体的卫气和营气,起到保护人体免受外敌入侵和供给给养的作用,存在着如:“真邪相攻,两气相搏”、“真邪相攻,乱而相引,故中寿而尽也”、“以逐邪气,而来血气”、“邪不能独伤人”、“下管虚则邪气胜之”、“得守者生,失守者死”等隐喻。人的身体是战场,人类生病的原因是正邪相争的结果,正气盛则邪气弱,正气占上风,人身体健康。反之正气弱小,邪气强盛入侵攻人人体内,卫营失守,人则会生病。

政治隐喻也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中医常常将治国与治病相提并论,自古便有“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说法强调:“夫治民与自治,治彼与治此 ,治小与治大,治国与治家,未有逆而能治之也,夫惟顺而已矣。……春夏先治其标后治其本;秋冬先治其本,后治其标。”(《灵枢 ·师传》)如果“逆从倒行”,必招致“失神亡国”之危险。上文提到的关于人体五脏的关系的论述,运用中国古代的国家管理体制,反映出五脏的系统性和有序性。以“君主之官”说明心为五脏六腑之主;用“相傅之官”来说明肺有主治节的功能;以“仓廪之官”说明脾有云化水谷,输送精微的功能。在论及中药配伍的时候,中医运用“君臣佐使”这一中国封建君主制度体系来论述在方剂中各种中药的使用和数量以及对治病结果的影响,例如:“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 中国传统上便有“上穷天纪,下极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思维方式。人们总是习惯于用身边的、具体的、熟悉的经验来认知陌生的、抽象的事物和现象。因此中医概念隐喻表述形式受到了人们对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的认识以及中国文化、哲学、和政治的影响,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

四、结 语

通过对中医概念隐喻表达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医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普遍存在,它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中医重要的认知方法和手段。体现了中医对人体,疾病和治疗的独特认知,并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反映了其特有的社会体验和文化认知。由此说明概念隐喻既有语言的共性:对于同目标域的事物,来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隐喻可以用相同或相似的源域的事物来理解并解释,这是因为人们体验的感知是共性。但是概念隐喻又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容易受到不同文化同差异的影响,表现出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和认知过程的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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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束定芳.隐喻学研究[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3]Kovecses,Zoltan.Metaphor in Culture Universality and Vail.a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4]任秀玲.中医理论范畴[M1.中医古籍出版社,2001.

篇5

「关 键 词 宪政 公民社会 私法自治 经验理性 建构理性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②。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 [1](4页)。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2],“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3].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一、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4](1页)。但在宪法文献中,“公民”仅仅被简单地界定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这与“公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蕴涵极不相称。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第一个前提。Edward Shils强调,政治共同体的观念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特征包含公民观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个都市以及一群有担任公职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权的公民的概念”[5](36页)。公民概念是宪法学中第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新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6](5页)。

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

(一)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具有某一国家国籍,使公民与某一具体国家相联系,并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法律的差异,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概念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公民概念必须与政治国家相适应。因此,公民概念具有极强的公共特性,公民资格绝不仅仅是公民“私人”的东西,尽管公民资格只有相对于公民个体才有意义。定义公民概念,界定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法所要完成的第一项重要使命。

(二)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

首先,“公民”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公民概念意味着平等。“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4](13页)。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说某人具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是某一公民群体(即政治国家)的成员,并与这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早期,“公民”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最早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是指那些征服了其它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7](292页)。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公民之外的奴隶和自由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③。古罗马的公民概念更为发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层,解放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这一时期拥有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数极为有限,它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对特权与等级的容忍,使得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与近现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的反差。但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一方面,它是历史在那个阶段上的必然。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8](20卷,第52页)。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是现代公民概念的源头。“公民”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因其内含了近、现代所有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基因”而在近现代以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为“公民的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组成城邦的人’。显然,这是一个超越血缘关系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资格的概念”[9](158页)。它赋予了作为一定规模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成员资格,尽管这种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说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它消解了早期公民概念的“有限性”,将所有自然人都纳入了公民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

其次,“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利”[9](158页)。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确定归属于公民个体的那部分事物即给予他应得的合法份额,在于确定一种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义务承担方案。公民资格意味着存在一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即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10](104页)。公民资格是由这一套规范体系来确定的。依现代法治理念,这一套规范体系以权利为中心,即所谓权利本位。因此,公民概念象征着政治国家对公民个体的权利配置。

再次,公民概念意味着公民个体的独立地位。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公民权利与义务规范界定的。法律权利具有个别性、具体性。这些权利应当是公民个体的权利,这些义务也应当是公民个体的义务,即权利与义务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实际的价值。离开独立的公民个体,所谓公民权利毫无意义。权利使自然人成为构成国家的独立单元,公民概念使公民个体获得了自主与独立。

(三)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或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关系的普遍意义,即以国家与公民的两极对立假定为基础,构建了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

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普遍意义,经由西方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得以充分展示。尽管社会契约学说导出的一些结论遭到自边沁以来的一些思想家的批判乃至否定④,但它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及其确立的价值目标越来越显示出普遍意义,这一点即使是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者们也从未否定过。

首先,公民概念假定了一种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对立格局。而这一两极对立格局正是宪政思想的逻辑前提,及一切宪政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础。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正是凭借公民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出现代国家和宪政制度的。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11](91页)。依据这种观念,“尽管王权自身有着神圣起源,但特定君主取得王权的基础是他与人民的双方契约”[11](91页)。13世纪的圣托马斯虽然假设国家是人本能上趋向于公民社会的结果,但他“暗示王权起源于人民,并把它解释为与人民之间的契约”[11](121页)。把有序社会的起源归因于其成员之间所缔结的某种契约的学说,在16世纪已是司空见惯[11](199页)。社会契约论为国家和社会的起源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即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为了避免“人总是与它的邻人处于战争状态”(霍布斯语)或者为每个成员“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语),而彼此同意让渡某些自然权利,结成社会,建立统治机构,确定统治者。依社会契约论,统治机构、统治者虽然是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产物,但它们一经产生,即独立于公民个体。即使到现代社会,公民也只能通过复杂的投票程序,对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施加间接的影响。因此,社会契约论在赋予契约主体平等地位的同时,也设定了作为契约主体的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立格局。在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立中,思想家们对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对抗手握大权的政治国家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因此,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政永恒的价值诉求。当然,这一价值在实践中也具有相对性。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寻求一个“临界点”,实现二者的平衡。在一个特定时段,这种平衡的标志是宪法。一部新宪法的制定或者对已有宪法的修改,意味着二者之间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

其次,公民资格的概念假定了权利与权力的新型关系,即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这不仅揭示了公民(权利)的本源性,还合理导出了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原则。在现代社会,权力来源于并从属于权利已成为公理。但公共权力一般都由定期选举出来的代表和机关行使;公民对国家权力能进行有效监控。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之为公民的抵抗权,意指公民能对非法行使的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抵抗。

概言之,公民资格的概念塑造出了公民社会中主体的独立人格。公民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

二、公民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

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何者居先的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之间也存在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中的自由主义运动,极力突出公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地位。在他看来,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一个把个人从自然状态解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形成的社会接着才建立了政府。政府尽管可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它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它违背了自己的信用,社会就可以恢复其行动的自由[12](14页)。而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国家主义运动,则更加关注国家的绝对性与神圣化,强调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13](77页)。黑格尔从绝对精神出发,以其雄辩的哲学确证了政治国家高于公民社会的合理性。邓正来先生将上述两种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分别概括为“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和“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14].

无论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都遵循了共同的逻辑前提: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作为分析和认识的起点。一种称之为“宪法社会学”的理论认为,“将宪法视为调整保障自由的公共权力机关与以私法组织起来的经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学宪法的逻辑前提是国家社会的二元划分,即承认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两立”[15].其实,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公民社会的形成有一个“蛹化”过程[13](206页)。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公民社会构成要素逐渐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为,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⑤。

笔者曾撰文主张,宪政具有平衡性,即“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16].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平衡性的基本要求。实际上,这里也包含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平衡。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国家,更不可能与国家相抗衡。一个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活动领域成为必需。这个领域就是公民社会。斯蒂芬。L.埃尔金提到,“宪政政体理论家们曾经宣称有必要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之间划出某种界线”,“这条分界线将在政体的法律中划出:人民只在公共事务中起作用,政治权力不得介入私人领域”[17](157页)。埃尔金不仅推崇这一观点,而且还进一步认为,“一个立宪政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17](161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在这里,公共领域即政治国家,私人领域即公民社会。事实上,与其说是宪政要求公民社会必须与国家分离,不如说宪政本身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分化的结果,“宪政主义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的历史过程中”[18](250页)。

在此,公民社会成为联结公民与政治国家两极之间的中介。

首先,对公民个体而言,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屏障。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即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为公民预置了一个(通过自律而非官方渠道)自由支配的空间。早在1848年欧洲大革命时期, “结社主义被视为一种文明生活的制度”[19](123页),而且“作为社会团体,协会要求得到的是自身的自治,并且力图建成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结社者不应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 [19](132页)。这些结社团体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公民提供的安全的庇护所,在这些庇护所内公民可避免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即使不能完全避免这种干预也可使这种干预经由各种结社团体而变得具有间接性。同时,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对抗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免孤立的个体所处的不利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来说至关重要。

其次,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为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公民社会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所谓“有效的制约”,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分立和联邦制(或者地方自治)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但年轻的托克维尔令人信服地指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实质就是以公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这种制约体现在如下方面:(1)单个的、分散的公民个体经由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组织积聚成强大的力量,这是任何统治机构和统治者都不能忽视的。由此,公民社会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了的压力,而公民籍此获得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力量源泉。而且,公民个人的观点、主张,也通过这些团体、组织得以向政治国家表达,而政治国家对通过团体、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通常都会给予必要的考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一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一种若隐若现的压力”,而“这个由私人形成的公众领域,具有了制约甚或反对国家权力的能力”[20](37页)。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众领域”实质上是指公民社会,而不是本文所指的政治国家。(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抗衡提供了规范的形式和法律的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并不是一种简单对立的模式。“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国家行动的界限”[4](33-34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21](20页)。宪法(当然不仅仅是宪法)通过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来实现彼此的分离,宪法、法律及传统对两个领域各自的权利(及权力)义务(及职责)的不同规定,使公民社会获得了通过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实现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规范形式。(3)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放任自流。在20世纪,把国家假定为“守夜人”的理论已被彻底抛弃,代之以国家对社会的积极干预的学说。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的全面介入获得理论和法律的支持。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不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完全排除,而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进行抵制,对不合理的权力行使则积极推动制度改革。(4)自治性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自治’是宪政理论的出发点”[22].说到底,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的系统,其生成、组织和运转也主要以民间形式进行。因此,公民社会主要依靠内部自发生成的秩序得以维持,而无须国家强制力从外部建立。“自治”的关键是,按照自身法则运行,不受政治团体干预。这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排拒和对抗。

再次,公民社会是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器。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政治国家表达。而政治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实证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21](96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相互依存并从属于国家的观点,认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8](1卷,250-251页)。在马克思看来,法律要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这一事实只属于“外在必然性”关系,而法律的“内在目的”即决定因素,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23](39页)。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其能量也得到释放。这种“冲突”、“纠缠”最终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等形式表现出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避免了公民与政治国家直接对抗下可能出现的暴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秩序的破坏和对传统的断裂。不仅如此,这些辩论、争吵、投票还成为了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

总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关系,“个人主要由于出生在国家的领域内而获得公民权;它在原则上是一种平等的非特殊性的能力”[2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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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性行为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1.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38

    2.张金鉴.行政学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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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郭济主.行政哲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5.吕元礼.行政文化概念浅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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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义及其内涵 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认为:“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是人和社会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质是否与人的本性、目的和发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其教育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合乎主体全面发展(尤其是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尤其是精神文明的进步)的目的而呈现出的一种肯定的意义关系。”[1] 从这一定义来看,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借鉴了当代中国价值论的研究成果。在价值论中,人们对价值一般的规定可谓种类繁多,而当前在我国价值论领域,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的是“关系说”,即将价值一般理解为一种关系范畴。如果价值一般是一种关系范畴,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也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理解为一种关系范畴呢?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定义为关系范畴是否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价值意蕴呢?在本文中,笔者将尝试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加以考察,通过分析找出问题的答案。“根据形式逻辑,如果要明确一个概念就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定义就是明确概念内涵的方法。”[2]一个完整的定义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被定义项就是在定义中被解释和说明的词项、概念或命题;定义项就是用来解释、说明被定义项的词项、概念或命题;而定义联项则是连接这两者的词项”。[3] 以上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同样包括这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一词是被定义项,“关系”一词以及之前的一系列定语是定义项“,就是”作为谓语是定义联项。在形式逻辑中,常用的概念定义形式或者方法叫做属加种差定义法。这种定义的方法是这样进行的:为了明确一个对象,首先找到这个对象的属,然后在其所属的一个系列中确定这个对象与其它对象的差别,即找到它的种差,将属与种差相加就得出了这个对象的完整定义。由此出发,如果按照下定义者的理解,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属”就是“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其次在关系范畴内,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种差包括四点:一是“由人和社会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二是“以主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尺度”;三是“衡量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性质是否与人的本性、目的和发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四是“具有肯定的意义,由思想政治教育在其教育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合乎主体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呈现出来”。[4] 二、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义的逻辑缺陷 那么,以上定义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属和种差的限定是否符合规范呢?在形式逻辑中,定义不但有各种类型,而且下定义也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否则会犯逻辑错误。一般来讲,传统的属加种差定义需要遵循五个规则:“1、定义必须揭示被定义对象的特有属性或区别性特征;2、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相等;3、定义不能恶性循环;4、定义不能用含混、隐晦或比喻性的词语来表示;5、除非必要,定义不能用否定形式或负概念。”[5]根据这五个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存在三点缺陷: (一)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属的限定不正确 从逻辑与历史的角度综合考察,可以断定: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种差的限定基本是符合逻辑,也是符合事实的。但是,定义中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义的属的限定是值得商榷的,即将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属限定在关系范畴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虽然只能产生、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但是仅仅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却并不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存在,这是因为关系并不一定具有肯定的意义。其次,在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确立之后,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能够对受教育者产生影响,对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水平的提高是否产生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质是否与人本身相一致,也不完全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能否在合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目的过程中呈现出肯定的意义,这是因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期目标未必能完全实现。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固然要以人的思想品德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尺度,然而人的生命与生活本身毕竟是动态的、流动的、开放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是否存在归根结底仍然要取决于受教育者自身的“现实的”、“动态的”思想认识和行为活动的发展过程,要以是否符合受教育者的存在方式和生存状况为根本前提,它不可能是凝固于客观世界的关系形式,而是一种以客观的教育关系为基础的,充分体现人类的社会性存在意义的关系态或关系质。学者李德顺在《价值论》一书中关于价值一般观念的阐述对我们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概念很有启发:“我们所主张的是实践说,是对‘关系说’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它首先承认价值是一种关系现象,指出价值是作为一种特定的‘关系态’或‘关系质’而产生和存在的;价值产生于人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现实活动;价值的本质是客体属性同人的主体尺度的一种统一,是‘世界对人的意义’。因此,要从根本上弄清楚价值问题,就必须立足于人的世界本身,充分认识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和活动特征。”[6]由此可见,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概念定义为一种关系是不准确的。当前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没有完全地反映出被定义对象的特有属性或者区别性特征,这是这一定义的第一个不完善的地方。 (二)使用了与被定义项的外延不对等的定义项 #p#分页标题#e#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这一被定义项定义为“关系”还违反了属加种差定义法的第二条规则,即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相等。这是因为关系概念的外延与价值概念的外延显然是不等同的,不能互相代替。“关系”指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状态,或者联系。有时候关系也泛指原因和条件等。而价值概念的外延则要广泛、复杂得多。“value(价值)一词来自拉丁语valere。从词源来讲,这个词的词根的意义十分模糊,其意义遍及所有方面,从‘是好的’到‘具有体力或勇猛’。”[7]早在14世纪,价值一词就进入了英语中,可是直到19世纪,价值这一术语还主要是一个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范畴,被用来描述和分析与物或者商品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现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洛采第一次将价值范畴从经济学领域引入了哲学领域,大大扩展了价值一词的内涵,并提升了价值范畴的地位。从此,在新康德主义者的大力推动下,以价值一般为研究对象的价值哲学(价值论)宣告诞生,价值概念终于完成了从经济学领域向整个哲学科学领域的扩张。价值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内涵丰富的哲学范畴。“广义地讲,价值泛指人们认为是好的东西,某种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估价的东西,这种东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兴趣的质。价值也是主体主观欣赏的或主体投射到客体上的东西。总之,价值涉及所有人做出的有关个人和社会的各种类型的规范判断。”[8]可见,价值概念的外延要远远比关系概念的外延丰富和复杂。两者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仅仅概括为一种关系范畴是不准确的。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定义的第二个不完善的地方。 (三)在定义表述中使用了含混和隐晦的词语 再次考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义中的这几句话,即“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就是人和社会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质是否与人的本性、目的和发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9]还可以发现:这个定义在表述上虽然大体正确,但是却有晦涩的地方。首先,将人和社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普遍概念作为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认识活动的并列主语是否严谨?其次,将指代对象含混不清的主体一词作为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的定语是否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再次,用“人”、“社会”“、主体”这些内涵和外延过大的语词来解释内涵和外延相对小得多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概念是否恰当?最后,“以主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10]这样的语言表达方式不但晦涩、拗口,而且在逻辑上也给人繁冗之感。因为主体只是一个关系范畴,只能在主客关系这一对范畴内使用才是有效的。主客关系实际已经预设了主体的主动地位,主客关系的前提就是以主体性存在为尺度,否则主客关系就无法在逻辑上成立。如果在论证中再加以强调,那也不过是同义反复,对深化定义形式没有实质性的作用。[11]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定义的第三个不完善的地方。 三、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定义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义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是不准确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这一概念,如何对其定义进行完善呢?笔者认为,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下定义至少需要兼顾两点:即其逻辑性和现实性,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很明显,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定义并没有很好地注重对现实性的归纳,而是存在过度抽象化的倾向。而从思想政治教育学本身的性质来看,这种刻意拔升高度,使问题复杂化的做法多少有揠苗助长之嫌。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归根结底是一门更注重应用性的学科,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考察和研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在价值论的论域中进行单纯的哲学思辨,这样做的结果不但不能深化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理解,而且还有可能抽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造成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论的人学空场。所以适当降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思辨意味,重新站在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的视野中,尽量使定义形式更具现实性,发掘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才是明确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根本途径。总之,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概念的定义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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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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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意识形态;政治;语境;历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O-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1-0005-06 收稿日期:2011-10-10

作者简介:王宗礼,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小宁,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讲师 730070

一、引言:从“观念的科学”到

“危险的政治情绪”

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思考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的“洞穴比喻”。他认为,人的感官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都是不真实的,就像是洞穴里的囚徒所面对的影像。人们应该使自己的灵魂从黑暗转向光明,从可见世界转向可知世界。然而,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柏拉图“灵魂转向”的理念并未实现,各种“虚假的意识”和“错误的观念”反而使人的灵魂和精神深深陷入与现实世界脱离的幻象之中。直到1620年,英国哲学家培根才率先对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的错误观念进行批判,并在《新工具》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假相说”,即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和剧场假相,直接催生了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

后来经过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洗礼,“意识形态”一词首先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在1796年和1798年间向巴黎法兰西研究院分期宣读的题为《关于思维能力的备忘录》的论文中提出。在特拉西看来,“意识形态”是一个由希腊语中的“理念”和“逻各斯”合成的新词,无涉“价值”的判断,而是一种先验的普遍精神。他把“意识形态”定义为“观念的科学”,并认为人类经验的所有领域,过去大多数是根据神学来加以考察的,现在则应该运用理性来进行考察。因此,特拉西深信这种对于物质具有绝对优先性的“观念的科学”,在社会、政治和教育上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试图设计一种国民教育制度,把法国改造成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但是,在追求这些目标的过程中,特拉西和其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家不自觉地逐渐与现实的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这样,意识形态就成为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学说,而不是“观念的科学”了,这不仅威胁到了宗教学说,而且威胁到了世俗权威。尤其是拿破仑上台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把特拉西等意识形态理论家看做是企图削弱其政治权威并在头脑里改造世界的人,认为“就是这些空论家的学说……会给我们美丽的法兰西带来不幸的灾难。”这样,“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就脱离了在特拉西那里单纯学术的含义,被带上了贬抑的色彩,表示“实践上的愚昧”以及“一种危险的政治情绪”,“意识形态”逐渐成为“危险的政治情绪”的代名词。建立在与政治相关联的基础上,“意识形态”概念开始由特拉西的“观念体系”的中性称谓向现实社会中“危险的政治情绪”的贬义性批判转变,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由此产生。在此后,马克思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这一用法,从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出发,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使意识形态这一批判性现象在唯物史观的情景下得到了系统的阐述。

二、“意识形态”否定意义的政治指向及其

与权力、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代学者莱蒙德・格斯(Raymond Guess)在他的《批判理论的理念》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即在分析某一社会总体结构时,不引入某种价值批评或赞扬这种意识形态,即只作客观描述,不作带有主观意象的评论;二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即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否定的态度,认定它不可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而只能曲解社会存在,掩盖社会存在的本质;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即不光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肯定的态度,认定它能客观地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

很明显,如果按照莱蒙德・格斯的划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属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尽管一些学者对于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看做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存在分歧,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把“否定性”理解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倾向。在马克思这里,意识形态首先是指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辨哲学,他的意识形态“否定性”的建构也正是从对黑格尔的宗教观、国家观的批判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像在网膜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通过普遍性的话语系统替代并遮蔽真实的权力关系而发生的,因此,意识形态的批判不能仅凭纯粹观念的分析,而应跳出传统意识形态的观念,终结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思维所有问题的黑格尔式的形而上学观念,从人的实践活动人手,揭示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境遇条件并强化人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的自为性。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随着唯物史观的建立,马克思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至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和剩余价值的生产,都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研究的内容。

当马克思在实践意义上展开意识形态的批判时,一条通过批判现实生活来揭示意识形态虚假性与暂时性的道路就被开辟出来,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刻意制造的欺骗。恩格斯1893年在致梅林的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实际上,统治阶级越是利用这个“精神枷

锁”进行欺骗,这些异化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就“愈发下降为唯心的词句,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马克思在否定意义上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其目的在于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决裂,这客观上成为科学的意识形态诞生的一个征兆。对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后来,安德鲁・文森特评价道:“马克思以一种非系统的方式扩展了‘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意识形态’不仅意味着实践上的无能,而且是虚幻的和不现实的。这一看法将‘意识形态’与社会领域的劳动分工、被称为阶级的集团和一定阶级的统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了。”而此后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复杂关系的呈现,恰恰是以意识形态批判视域的转换为前提的。

进入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调和。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探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可能性时,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建设性力量。他认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所有人类知识的物质基础上的无产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关系自然而然所发展出的一种力量。这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首次明确地突出意识形态的肯定性内涵。

列宁的意识形态概念对以后意识形态概念的塑造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卢卡奇、葛兰西延续了列宁肯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他们都强调成熟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在革命中的引领作用。卢卡奇认为,意识形态反映着参与冲突双方的各自利益,“革命的命运要取决于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成熟程度,即取决于它的阶级意识,”取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观念的战役”。葛兰西认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会慢慢地普及化为一般公民的常识,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不只是通过强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通过观念的霸权来实现的。因此,他倡导无产阶级应该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阿尔都塞在葛兰西的基础上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概念,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表象体系,现代社会通过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进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使个人在主体的幻觉中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认同。“意识形态因此是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人类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呼吸的空气和历史生活的必要成分而分泌出来。”

后来,尽管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批判中,意识形态问题以一种改头换面的装饰形式出现,然而一个流行的论题却被保存下来,即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他们把科学技术视为资产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把科学技术本身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霍克海默在20世纪30年代的《科学及其危机札记》中明确指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之所以说科学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因为,科学技术已经作为生产力渗透到社会组织中,它的“合理性”在带来现代社会繁荣的同时,正在以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的意识形态而存在,科学技术开始执行意识形态的功能。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是如何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他指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并没有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看起来更少意识形态性,相反,在特定的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了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的思想,在他看来,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统治合法性基础。科学和技术作为新的合法性形式,它不再具有“虚假的意识形态的要素和看不见的迷惑人的力量”,而成为“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形态。”⑦从而使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在当代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

三、总体性意识形态概念的社会学倾向与

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危害

意识形态的概念从拿破仑“危险的政治情绪”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呈现的多元化特征,尽管在内容上有所改变,但却保持了同样的政治实践标准,即党派的思想武器。后来,随着意识形态概念的扩展,一种新的理解方式逐渐出现。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其撰写的《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一文中认为,对待事物应该尽量避免主观价值的涉入,意识形态研究应该抽取各执一词的阶级立场,以一种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来进行陈述。莱蒙德・格斯将这种价值中立的意识形态称为“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坚持了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的观点,他试图建立社会学专门的意识形态学说,将意识形态理论从党派、阶级的战斗武器转变为对社会史进行一般性研究的方法。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曼海姆在致力于拓展马克思思想的过程中,概括出一套全面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要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指出意识形态含义的变化是“如何与社会变化和历史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二是意识形态是“如何在其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时意味着评价性态度,有时又意味着非评价性态度的。”究竟什么是意识形态呢?曼海姆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反映出产生政治冲突中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考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环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他们再也看不到那种可能损害到他们的支配感的事实。在‘意识形态’一词中暗含着一种洞见,即在一定的情况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对自己而言,也对别的群体而言,造成了对真实的社会状况的掩盖,并也因此使这种社会状况更为稳固。”因此,曼海姆强调,意识形态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会起到颠覆的作用,但它主要的作用是维护特定的既定秩序。据此,他把意识形态概念区分为特定的概念和总体的概念。特定的意识形态概念指向“个人”,目的是通过分析个人心理和个人利益解释反对者一方观点的弱点。总体的概念则是根据一种集体文化以及一个历史时代的整个“世界观”假定来研究意识形态,并指出人们应该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上升到总体概念,通过毫无偏见的思索自觉地关注我们自己的意识形态信念、生活表现及其历史环境。“随着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一般表述的出现,单一的意识形态理论就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东西转换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曼海姆把这种致力于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下分析知识与存在之间关系的学术框架称为“知识社会学”。

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曼海姆把意识形态概念从困境中拯救了出来,为我们深刻地理解意识形态的概念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是马克思所没有做到的。他指出:“只要人们不使自己的观点受到质疑,把它看成是绝对的,同时又把其对

手的思想仅仅解释为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结果,那么,决定性的一步就尚未迈出。……如果分析家不仅有勇气使对手的观点,而且还有勇气使包括其自己的观点在内的所有观点接受意识形态分析,那他们就必然是在使用意识形态的总体性概念。”然而,曼海姆却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相互价值冲突的立场上,对知识与存在的关系进行客观全面的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任务只适合那些“非附属性”的、脱离世俗利益的“自由漂泊”的知识分子。但是,这种方法却为以后意识形态概念以更加隐晦的方式将“生动的政治意识形态吸纳进经过消毒处理的社会学的学术训练”铺平了道路。

随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被更广泛地用于各种“主义”和具有行动导向的政治哲学。它不仅被视为一种推论出政治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行为者的信仰与价值观的方法,而且被当成是一种承认政治分析总是会被打上分析者自身价值观和假定的烙印的方式。意识形态越是这样,它就越是成为一种不宽容、不自由和有限制的观点。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两极格局的形成和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系列新变化,那些亲身经历过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的人们,普遍把“意识形态”看做是痛苦、不幸和战争的根源,看做是一套危险的欺骗。另外还有一点,“意识形态”的终结正好与社会学的辉煌时代相符合,经过曼海姆对总体意识形态的领悟,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摆脱意识形态束缚的自由前景。”“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是用来破除迷信的科学,而在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科学中,意识形态是有待破除的迷信。”可以说,“意识形态终结”思潮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特定历史背景的回应。

“意识形态终结论”最早是由恩格斯在1886年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的。1945年,法国社会主义党人阿尔伯特・卡莫斯,他在批评法国“社会主义党”的“绝对的乌托邦主义”时,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欺骗”,第一次在西方使用了“意识形态终结”的提法。法国的雷蒙・阿隆则直接把矛头指向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已经破产,就像鸦片只会使人们失去判断,放弃对集体行为独立的价值评判权。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也认为整个世界已经走向一个新型的后工业社会,马克思主义正在瓦解,取代意识形态的则是统一的社会知识。剧变后,“意识形态终结论”达到高峰,美国的弗朗西斯・福山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是西方意识形态进化的终结和人类政府的最后形式,以剧变为标志的共产主义在全球的彻底失败和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最终胜利,宣告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和“历史的终结”,从此,人类历史将进入资本主义大一统时期,迈进了最为完美的“后历史时期”。

这种看似超脱对意识形态情感诉求污染的实证社会科学的面孔,实际上却在把历史的终结点引向资本主义,引向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这种“否定观”完全是形而上学式的显现,与马克思的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完全不同,马克思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特指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那些意识形态,而不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思想信仰体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此,如果笼统地否定意识形态,宣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终结,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科学性。

四、意识形态概念的本质定位及当代价值

“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是试图在意识形态讨论的范围之外寻找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的各种尝试的历史,也就是寻求一个从之能够观察意识形态的各种杠杆如何发挥作用的不动地点的历史。”尽管意识形态的概念随着时空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色彩,在价值倾向上也历时性或共时性地经历着或褒或贬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它的本质定位:意识形态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以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社会基础,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核心的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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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的内涵,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前提和基础。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一概念,本文归纳总结了当前学者对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研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 :治理;国家治理;概念

一、研究背景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便广泛地被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就成为政治学领域一个特别热门的话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治理更是成为当前政治学者研究的一个炙手可热的领域。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治理”定位在“总目标”中,并未做出具体明确解释。这对于学术界来说,提供了一个研究空间。

二、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综述

1.以俞可平、丁志刚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家治理是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扬弃,应从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方式三个维度对国家治理加以分析在对“国家治理”的理解上,俞可平是最早在其主编的《治理与善治》一书中把治理与国家联系起来研究的著名政治学者。在其潜心撰写的专著中,一是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统治与治理的关系,二是对有关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么样。这三个基本问题换成另外一个说法就是治理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这三个要素最后的目的就是改善治理效果,治理效果取决于这三个要素。”基于这样的描述,可以断定国家治理与治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治理只是治理在国家层面的具体体现。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治理的运行机制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多元的、相互的;治理的方式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协商的、协作的。

学者丁志刚主张更为宽泛的界定,认为国家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可以界定为:“所谓国家治理是国家按照某种既定的秩序和目标,对全社会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支配、规范和引导、组织、协调的活动,即多元治理、多中心治理、多领域治理。”这里的国家是指治理的范围,并非治理者或者治理主体。狭义的概念为:“国家对政治领域的治理,也即政治治理或者政府治理。”这里的国家治理即政府治理。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讲的国家治理总体性目标的概念,统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具体改革。因而,他认为是广义上的国家治理概念,不是狭义上的国家治理。

2.以王浦劬、燕继荣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除了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以外,国家治理的基本含义还应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组合方式和实现机制的角度中来分析

著名政治学者王浦劬给国家治理下的定义是:“国家治理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改革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地治国理政。”在这个定义中他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典型体现和凝练表达,这就在本质上既区别于中国传统统治者的治理国家,又在价值取向和政治主张上区别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及其主张。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概念,应该历史地、全面地、准确地加以深刻理解。

著名政治学者燕继荣提出,对“国家治理”的界定,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按照以往中央文件的表述来解释,所谓“治理”就是“治国理政”,也就是原来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再概括;其二,从国际学术话语来看,“国家治理”类似于公司治理理念、类似于“善治”,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并协同合作。从这个定义可知,燕继荣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认为是区分传统国家治理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和分界线。

显然,以上两位学者所给的定义既融入了治理的一般化特征,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目标的概括升华。

学者黄卫平所理解的国家治理似乎与以上两位著名学者一致,但也有不同见解。他认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理念并非来源于西方的多元治理理论,而是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某种表现。现在学者有时会过分热情地借用西方后现代的概念,主张以积极的态度引进并消化西方多元治理理论,导致误读了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传统政治目标。

3.以徐湘林、何增科为代表的学者从政治系统论的角度研究国家治理,既强调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又兼顾治理所追求的价值原则

学者徐湘林认为,国家治理“通常首先指国家的最高权威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分权,从而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从宏观上讲,徐湘林认为国家治理应该是一个更为均衡和客观的理论视角。从微观上讲,他认为国家治理是一个结构性的动态均衡调试过程,在保障国家治理结构基本稳定和改革国家治理体系不相适应的部分之间保持一种有机的均衡。因此,他坚持认为,国家治理的目标与现代国家的责任和职能是相一致的,即维护政治秩序以及发展国民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

与徐湘林较为接近的另一个影响较大的定义是何增科给出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国家治理概念的看法与徐湘林相似,认为是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有效履行自身功能的结构性动态过程。通过对利益诉求的输入、决策以及政策的输出的完善,可以体现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原则。

4.以包刚升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国家治理概念的起源与公司治理有关,其核心是形成官员与公民共同体之间激励相容的合约

从实证主义研究的角度看,学者包刚升解释道,国家治理即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关键是建立一组激励相容的合约,来确保政治家和官员要基于公民共同体的利益行事。他认为,只有当政治家和官员作为代理人服务并实现公民共同体作为委托人的利益时,政治家和官员才能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显然,这一概念分析框架中,他只是狭义地从公民共同体与政治家和官员的关系角度给国家治理作出了一个简单而又不十分清晰的界定。

然而在国家治理与公司治理二者关系方面,部分学者讨论了一些重要内容。比如,燕继荣强调,尽管人们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等一系列概念解释和定义各有不同,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公司治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其核心在于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与此相应,国家治理的目的也在于实现国家的良善管理,其核心是处理官民关系,即体现为委托与代理关系。因此,国家治理意味着在承认“主权”与“治权”分开的基础上,确保“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协同配合。

同样,何增科也讨论了以下三点:首先,他强调国家政权的管理者向所有者负责并接受问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其次,他强调多种治理机制协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最后,他同等重视增进公共利益与维护公共秩序。在一定意义上,国家治理的核心与原则与公司治理极为相似。

三、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现状与不足

1.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现状

关于国家治理概念的问题,现有的研究与思考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偏重于政治哲学的视角,从国家治理的“应然”入手进行学理探讨,其核心是有效的国家治理应该是什么。二是偏重微观政策的视角,从中国改革实践现状入手,试图回答与国家治理相关的具体政策问题,提出改革的政策建议。

2.国家治理概念研究的不足

就笔者有限的阅读来看,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硕果累累。这些研究成果既涉及到了宏观的国家治理体制,又涉及到了微观的国家治理方式,更关注到了动态的国家治理过程。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没有对国家治理的主体与对象做出明确、统一的界定。第二,由于局限于以往的研究背景,大部分国家治理研究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研究范式,从新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和思考的比较少。因此,对当前国家治理概念的研究还需要再接再厉。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燕继荣,何增科.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话[J].科学社会主义,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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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为:

首先,法律除了阶级性的特点以外,还有公共性特点,阶级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阶级概念,需要对社会进行阶级划分。那么当前的社会,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法律的阶级概念,在意识上使大多数的国民感觉自己是被统治阶级(总是要找出一个对应的定位,不可能成统治阶级,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统治阶级了,并且被统治阶级总是占大多数的),自我定位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对法律的态度就是抵触、规避,而不是遵守和积极建设(按照阶级统治工具理论,被统治阶级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权违反、法律,因为按照人的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反抗压迫和奴役的权力)。而法治社会是需要每一个国民积极参与,如果部分进行法治建设,大部分反对、抵触,那么建设就不如破坏了。相对的要树立一个对应的统治阶级,那么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员就被归入到统治阶级。在意识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为统治阶级的人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他们会觉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们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实现其对社会统治的工具,他们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现特权思想。甚至发展到认为公权力私有,进行权力寻租,导致腐败的加剧。这种机械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分类会加剧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大多数人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他们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政府的事情,与我无关。最终使建设法治社会成了一句动听的空话。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或者说按照社会的现状,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我认为应当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那么誓约法律概念如何解决阶级法律概念所产生的问题呢?

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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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层法

每一个知识点都有不同的层次,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层次。分层法就是把这些概念分成不同层次,进行层层讲解,从而达到对概念全面深刻的理解。如“按劳分配”这一概念就可分成以下三个层次:(1)分配什么:个人消费品;(2)分配标准:按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来分配;(3)分配内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不得。还有高二思想政治中的“规律概念也可概括为(1)本身固有的联系;(2)本质的联系;(3)必然的联系这三个方面。其它诸如“农村产业结构”、“剩余价值”等都可用分层来讲解。

二.对比法

对比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这一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把易混淆概念区分开来。例如在高一思想政治课中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概念,它们共同点在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前者的范围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而后者的范围是“部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如农业、工业与第三产业这三个概念也同样可以从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目的以及类四个方面来对比把握,找出其中的区别和联系。另外第三产业与服务业,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积累与消费,量变和质变,内因和外因等均可用此法来讲解。

三.关系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和周围事物没有联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有些思想政治课概念往往是从相互关系中来下定义的,因此掌握相互关系,就可比较完整准确地把握它们。例如“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就是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中把握的,物质即“客观实在”,这一“客观实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而意识本质上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这一高度发达高度完善的物质的特有机能,是物质的反映。”当然我们还可以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把握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概念,从是否承认事物的联系、发展、矛盾来把握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个概念,这样既把握了关系,又从关系中把握概念,对学生来说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

四.属和种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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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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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

[关键词]知识分子政治语词/概念意义澄清

一、知识分子提供政治符号产品时的责任问题

“知识分子”不仅是一个非常歧义、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容易引起价值争论的语词。因为,在人们的言述中,“只要一提到它,往往就会引起涉及含义和评价的争论。”①既然在使用知识分子这一语词的时候,概念意义的含混与价值评判的分歧并行而来,那么,依照现代学术研究的方法,不妨把知识分子这一概念区分为规范性的与描述性的。

“知识分子”作为规范性的概念,它凸显的是知识分子的理想形象:知识分子应该具有何种特质、应该干什么、应该追求什么。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下,知识分子的形象不仅被理想化,有时甚至被浪漫化,比如知识分子是“人类良心的体现”、②“道德理想的捍卫者”、③“社会的批判者”、④“无私无畏的英雄”、⑤“精神的超越者”、⑥独立的“业余爱好者”⑦等。可以说,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里负载了对知识分子太多的价值期待与规范要求。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达到这些要求的知识分子屈指可数。⑧

“知识分子”作为描述性的概念则有所不同,它着眼于知识分子事实上在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干什么。从这种角度来看,李普塞特对知识分子的定义,可以视为一种描述性的定义:“所有创造、传播、应用文化的人是为知识分子,而文化是人的符号世界,包括艺术、科学和宗教。”⑨据此定义,知识分子不过是符号世界的操作者。与此相类似的定义是萨义德提供的:“知识分子是以代表艺术(theartofrepresenting)为业的个人,不管那是演说、写作、教学或上电视。”⑩如果说李普塞特和萨义德的定义显得有些笼统或过于宽泛,那么,哈耶克给出的判断则较为具体:知识分子是“以解释观念为职业的那类人”,或者说知识分子是“倒卖观念的职业好手”。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尖刻,不过作为一种描述性的判断,它揭示了知识分子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客观事实:“知识分子与弄‘观念’这套东西是几乎不可分的,至于观念是属于理想主义或唯物主义,……皆不关紧要。”依此定义,知识分子不过是理念的创造者与解释者,亦即理念人。

如果我们在描述性的意义上使用知识分子的概念,把知识分子理解为制造、解释观念的职业好手、符号产品的供应者,那么,首先需要追问的是,知识分子制造、解释的观念、提供的符号产品是否总是人类的福音?是否曾经成为人类灾难的序曲?毫无疑问,前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后一问题的答案则是肯定的。对此,已有知识分子显示出清醒的反省意识。作为知识分子的波普尔在审视世纪西方知识分子的作为时,就曾经颇为自责地写到:“我们这些知识分子每每出于懦弱、专横或者骄傲而干下最可怕的事情。”如果说波普尔的反省主要针对近代以来的西方知识分子,那么,对于近代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批判的自我反思就显得更有必要。这是因为,纵观中国近代的历史,每一次和平进入现代社会的可能性都和这个民族失之交臂,除了客观的政治因素之外,意识形态的力量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知识分子,对此要负主要的责任。”

既然近代以来的中西方知识分子都曾经给民众带来巨大的灾难和痛苦,那么,在知识分子制造、解释的观念、提供的符号产品中,究竟什么样的观念、什么样的符号产品危害最大?历史的经验表明,社会政治性的观念或者政治符号产品产生的影响最为巨大,危害也最为剧烈。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知识分子在制造、解释政治观念、提供政治符号产品的时候,如何减少自己给大众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来看,马克斯·韦伯、哈耶克、波普尔、萨托利等人的诸多论述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该问题答案的某些方面。比如韦伯关于“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著名划分,虽然主要针对的是以政治为业的政治人物,但它同样适用于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知识分子:尽管支配知识分子观点的既不是自私的利益,更不是罪恶的动机,而是一些最为真诚的信念和良好的意图,然而,知识分子却不能奉行“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的信念伦理,不能仅仅“盯住信念之火,例如反对社会制度不公正的抗议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必须遵循责任伦理,“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换言之,知识分子必须同政治人物一样,放弃信念伦理的精神执着,“采取责任伦理的踏实准则。”

不过,对于知识分子来说,要减少或者避免自己在传播、解释政治观念、提供政治符号产品的时候,给大众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仅仅在行为取向上奉行责任伦理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从多方面努力:比如,调整政治思维、完善政治知识、清洁政治语词/概念等。本文的着眼点是政治语词/概念的分析与澄清。

二、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以“封建主义”为例

作为制造、解释观念的职业好手,知识分子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语词、概念,要以某种语言作为传播交流的工具:“每位知识分子都诞生在一种语言中,而且大都一辈子就活在那个语言中,那个语言就成为他知识活动的主要媒介。”然而,语言不只是一种表达事物与观念的符号系统,它“不仅反映我们周围的现实,而且也有助于塑造我们所目睹的世界,影响我们对它的态度。实际上,语言有助于构造这个世界本身。”换言之,语言本身也是一种具有主动性的力量。

具体到语言与政治的关系上,“语言就不仅是传播的工具,而且是政治的武器。”一方面,作为政治传播的工具,政治语言既有准确地表达政治观念、客观地描述政治现象之功能,同时也有可能给政治传播、政治交流带来障碍。“正是我们使用‘民主’和‘民主统治’这些词语的方式,导致了极大的混乱。除非给出这些词语明确的定义,并对此取得一致,否则人们就只能生活在无法摆脱的思想混乱之中。”另一方面,作为政治的武器,政治语言可能被用于维护基本人权、伸张政治正义、批判专制统治,但也可能被政客或者政治利益集团所利用,而成为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牟取私利的工具:“政治语言是设计来使谎言听起来像是真话,谋杀像是正派行径,空气像是固体。”

在语言(包括语词/概念、符号)与政治如此复杂的关系格局中,知识分子又不能不借助语言来制造、解释政治观念、提供政治符号产品。这样,知识分子在操作、使用政治语言的时候,必须格外小心谨慎。否则,其后果不只是笑话、混乱,有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在此仅以现代汉语中的一个政治词汇———“封建主义”(feudalism)为例,以说明之。

按照中国传统的说法,封建制存在于秦汉之前。故历史上有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之说。把中国自秦始皇开始的社会制度称为封建主义是20世纪发生的事情。然而,这种“封建主义”的概念“与中国原来所说的封建与日本、西洋的封建(feudalism)大不相同,当然也与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不同(他心目中的封建主义本来就是西方通用的封建主义的概念),因此,名实不副,只能乱人视听。……因为概念与名辞的错乱,‘’中还发生过要大家读柳宗元的《封建论》,而居然把它改为《分封论》的笑话。”

问题在于,“封建主义”这个政治语词/概念在使用上的错乱和笑话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故事。本文无意也无法在此厘清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而只是强调知识分子是这个故事的主角。因为“封建”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本来指的是“帝王以土地、人民、爵位、名号赐人”,而使之建国于封定之区域的情形。这种意义上的封建主要发生在西周时期。然而,“封建”一词的古代含义却于20世纪在一些知识分子的手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他们不承认西周的封建制度,相反认为东周才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代,而秦汉以后才完成真正的封建社会。

这种根本性的转折非同小可:它不仅改变了“封建”一词的古代含义,更重要的是它以西语中的“feudalism”(“封建主义”)为概念工具,不仅提供了一套针对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社会政治观念或者符号产品———“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国的封建制度”,而且最终在现代汉语中形成了一个以“封建主义”语词为中心,包括诸如“封建社会”、“封建专制”、“封建思想”等在内的庞大的语词、概念系列,迄今它们依然流行于学术论著、学生教材、大众传媒和日常用语之中。

事情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在于,由一些知识分子所生产出来的这些“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政治语词、概念,不仅直接影响了20世纪中国的政治实践,而且给学术研究、思想文化带来了极大的混乱。这种混乱的要害在于对西方文献(包括马克思的著作)中“feudalism”的误读、误用、误导。在西方文献中,“feudalism”的含义虽然复杂,但它主要指称的是“那种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林立的政治和社会状态”、“政治、经济、军事权力和公共权威四处分散的社会结构”。然而,把作为“feudalism”之翻译的“封建主义”运用于中国自周代、尤其是秦汉以来的历史分析时,这种“封建主义”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恰恰与“feudalism”在西方文献中所指称的情形相反,因为中国自秦汉以来实行的是以郡县制为标志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这是“政治、经济、军事权力和公共权威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社会结构。”这样,用“封建主义”、“封建制度”来指称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的时候,确实正好弄了个张冠李戴!而且,正如识者所言,这种语词概念的混乱“延续甚久,影响极深,从本世纪初一直到本世纪尾。……列出因‘封建社会’概念的误读误导误用而产生的思想、认知和政治实践的阴错阳差,就差不多等于是撰写一部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

如果说得更尖锐一些,这些流行于现代汉语中的“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等政治词汇不仅发挥了误导的功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欺骗性含义”。所谓“欺骗性含义”是指,“即使词语只有习惯用法中的含义,如果说话者不用它来指听者赋予它的含义,那么这个词语就会是欺骗性的———被欺骗性地使用。”不幸的是,在现代汉语的政治词汇中,具有“欺骗性含义”的语词并不是孤立的现象。

当然,在现代汉语中出现诸如“封建主义”之类的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以及具有“欺骗性含义”的政治词汇,并非都是知识分子的过错。不过,知识分子所使用的政治语词/概念既然与其制造、解释的政治观念、提供的政治符号产品有密切的关系,那么,知识分子究竟如何避免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这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三、知识分子如何避免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

如果说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多半是知识分子自己造成的,那么,“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分子对避免、澄清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上,一些优秀的知识分子不仅清醒地意识到这种责任,而且力图把这种责任意识转化为明确的态度、落实为具体的行为:在态度上,他们主张,作为知识分子,“我们既不应当接受、也不应当散布引起迷惑的词———肯定会造成欺骗的词。”在行为上,他们着手澄清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一文中,哈耶克仔细地区分了七对关键性的语词/概念,旨在澄清其中的歧异与混乱;萨托利则把写作《民主新论》归结为“一次清理房间的冒险,一项对论据和概念的污泥浊水进行清理的任务”,力图揭开笼罩在“民主”语词/概念上的迷雾。他们所进行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据此,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点,以揭示知识分子如何避免、澄清政治语词/概念混乱的一些基本训条和操作策略。

其一,语词/概念不能任由我们赋予意义。

知识分子作为制造、解释观念的职业好手,他们在使用语词/概念的时候,一种天然的倾向就是力图突破语言的限制:知识分子“希求完全自由地应用语言,不受制于任何人的语言游戏,不受制于社会制度。”正是出于突破语言藩篱的天然倾向,知识分子很容易接受约定论的意义理论:语词的意义仅仅是约定的,一切定义说到底都是任意的,因此可以由我们任意规定。然而,约定论真的可以为知识分子任意规定语词的意义提供依据?按照萨托利的分析,回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就理论而言,约定论的根据是脆弱的。约定论基于语言意义的约定俗成和语言惯例,认为既然语言的意义与约定有关,而任何定义最终都可以追溯到约定,那么,对语词概念的定义就是任意的。然而,“任意性非但不是定义过程的典型特征,事实上它还是这样一项评判标准:据此我们可以确定某个定义是错误的或是无用的。”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政治语词/概念。举例来说,如果“民主”一词可以任意定义的话,那么,不仅这种定义是无用的,“民主”的语词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

从实践来看,约定论的后果是有害的。“任意的定义只能破坏语言的互为主体的关系,从而使一个交流(同时也是组合现有知识的)工具变成十足的制造混乱的手段。”这种情形在社会、政治理论领域尤为典型。举例来说,上述“封建主义”语词/概念的混乱就与作为知识分子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进行任意定义有关。

作为知识分子的萨托利曾特别告诫知识分子:“如果词语从根本上说可以任由我们赋予意义,我们便只能向巴别塔前进了。这时博得喝彩的将是一个充满语言巫士的危如累卵的社会,他们靠着耍弄语言和意义把戏,不但衣食无虞,而且颇负众望。”因此,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知识分子必须在以下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第三种选择是不存在的:是任意定义语词/概念的意义以成为语言巫士,还是遵循语言游戏(包括定义这种游戏)的基本规则?

其二,在语义场中检验语词/概念的定义。

所谓“语义场”,按照萨托利的说法,乃是一系列相近或相关术语结合而成的一种语义结构,在一定的语义结构中,某些相近或相关的语词/概念彼此关联、相互牵制,以致不能轻易改变其中某个语词/概念的定义:“词语(以及由此产生的概念),并不是相互分离的存在物,它们共同处于由一系列相近和相关———亦即结为一体的———术语组成的语义场,因为其中每一个术语的再定义(意义的变化)都会导致对某些甚至全部有关术语的再定义。”

由于语义场的结构性限制,某个语词/概念的定义就不能背离其他相关语词/概念的定义。否则,将破坏语义场的稳定性,从而导致其他语词/概念意义的混乱。比如,定义“权利”会涉及一系列相关的语词/概念如“资格”、“自由”、“利益”、“正当”、“权力”等等,而这些语词/概念构成了一个关于“权利”的语义场。正是这一语义场锁定了“权利”这一语词/概念的基本用法及其核心意义,从而为识别、排除对“权利”的任意定义提供了大致的标准。由于语义场具有结构性的语义限制功能,借助语义场可以对语词/概念的定义进行检验。根据萨托利,语义场的检验有两条判别规则:“如果对一个术语的定义打破了该术语所属的语义场的稳定,这个定义就应当表明:(1)没有一个‘语义场意义’被排除在外;(2)全部‘语义场歧义’(模糊、无限制、混乱)没有被进一步加深。”如果按照这两条规则,上述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定义就不能通过有关“封建主义”(“feudalism”)语义场的检验,因为它不仅已经将西方文献中构成“封建主义”语义场的一些基本的语义场意义排除在外,而且大大加深了“封建主义”语义场的歧义与混乱。

其三,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如果说通过语义场检验语词/概念的定义是从语言系统内部来避免任意定义所引起的意义混乱,那么,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的检验则是从外部入手来减少语词/概念的混乱与欺骗性。所谓“从外部入手”具体说是指诉诸经验、诉诸历史:让经验与历史成为检验语词/概念的试金石。这是因为语言首先是以往经验和知识的宝库,是经验积累的保管者;另一方面,“检验我们的观念的是历史,这是一种反映了概念发展史的检验。”只有参照经验与历史,才能揭破政治语词/概念的歧义性与欺骗性。

在此我们不妨以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以拒斥“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为例来进行说明。根据熊彼特的分析,古代民主理论有两根支柱———人民的意志和共同的福利,前者被视为是政府权威的来源,后者则被归结为政府权威的目的,据此民主概念的内涵被确定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通过选举集合人民意志的制度安排。在熊彼特看来,这种古典民主理论得不到经验分析的支持,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共同福利。而且,古典民主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根本颠倒了两件事情: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这成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举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但是,如果从民主实践的经验事实来看,民主的关键恰好在于把二者的优先顺序倒转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的目标。”这意味着,人民的实际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基于此,熊彼特拒绝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这样,熊彼特不仅依靠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检验进而否弃了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且为建立一个经验的、程序性的民主概念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如果说在政治语词/概念的丛林中,散布引起迷惑的语词、制造概念混乱的知识分子确实存在,那么,分辨、识别他们也非难事。因为,他们不过“是这样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一个事实,即词语是经验的容器,或者说是经验的载体。”因此,对付他们的办法也很简单:像熊彼特那样,让他们的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其四,在语词/概念之间进行区分。

一种技术性的区分是划分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语词/概念:前者描述客观事实,涉及“是什么”;后者蕴涵价值规范,体现“应是什么”。比如,“民主”一词虽然容易导致混乱,但由于它本身“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因此,把民主是什么的描述同民主应是什么的规范加以区分,不仅大大有助于澄清民主之语词/概念的混乱,而且为形成比较完整的民主定义提供了可能:“界定民主的问题包含着双重内容,它本身要求一个描述性定义和一个规定性定义。没有其一,便不存在其二,同时它们也不能互相取代。”尽管在描述和规范之间可能难以划出严格的界限,但这并不损害二者的区分对于澄清政治语词/概念混乱的重要性。

另外一种区分则是透过语词/概念所指称的不同对象及其不同的性质,以展示语词/概念的区别。比如,根据哈耶克的分析,许多人所习惯使用的同一的“法律”(Law)这一语词/概念实际上是在指称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一是内部规则,它是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划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这是社会在长期的演化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自由的法律;二是外部规则,这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人或只为制定规则者目标服务的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必须由那些受委托执行它的人来执行,但是它不能因此而成为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正是由于人们实际上是在这两种不同的意义上共同使用着“法律”(Law)这个语词/概念,为了避免混淆,哈耶克主张采用两个古希腊的语词/概念来分别指称二者:用“Nomos”表示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用“Thesis”表示外部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许有人不赞同哈耶克对“法律”这一语词、概念的如此划分,但就避免语词/概念的歧义与混乱而言,其方法论的示范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①③⑥[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2、3、2页。

②⑤⑦⑩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2、13-14、71、17、29页。

④⑧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583页。

⑨[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邵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5页。

哈耶克:《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5、233页。

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载王小波等著、祝勇编《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时事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

[英]戴维·米勒编《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8页。

季红真:《世纪末的回顾》,载《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第301-302页。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233、234页。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之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07、108页。

钱永详:《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100页。

在某种意义上,波普尔主张政治理论需要从单纯关注“谁来统治”问题转向关注“如何统治”的问题,可以视为是对知识分子如何调整自己政治思维的一种忠告。参见波普尔《自由与知识分子的责任》,载《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第482-483页。

Heywood,A.(1999).PoliticalTheory:AnIntroduction.NewYork:St.Martin’sPrcss,Inc.P2.

转引自[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3页。

奥威尔(George0rwell):《政治与英语》,转引自萨义德:《知识分子论》,第30页。据丁学良先生介绍,他曾于1992年冬和1996年末两次向两组西方比较历史学者和社会学家提问:“在各位的观察中,现代中国学术界对西方概念最走样、亦即最扭曲的理解,首当其谁?”这两组完全不同的西方学者均首推feudalism。

参见丁学良:《华人社会里的西方社会科学:误解的三个根源》,《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0期。

李慎之:《发现另一个中国》,《开放时代》1998年11、12月号,第46页。

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第2页。

参见《嵇文甫文集》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3页。

丁学良:《华人社会里的西方社会科学:误解的三个根源》,《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0期。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545、548页,序言第4页,第4、295、296、4、295、296、298、297、8、9页。

参见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

[美]理查·罗蒂:《哈贝马斯与利奥塔德论后现代》,载王岳川等编《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1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Heywood,A.(2000).KeyConceptsinPolitics.NewYork:Palgrave.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