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15:59: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随着品牌价值内涵及来源的探讨逐步深入,学科间理论的融合,品牌价值研究从消费者视角及利益相关者视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费者及更为广泛的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社会化网络环境凸显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建设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关理论研究开展时间尚短,企业品牌建设实践中的品牌治理行为也未提炼成为系统的品牌治理理论,因此,根据社会化网络的特征,从现有零散的研究中进一步解构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对于品牌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主要概念内涵确定
2.1社会化网络
伴随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社会化网络、社会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媒体等概念及内涵进行解读,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社会化网络界定为借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络虚拟社会,同时由此实现真实社交联系的扩大化与虚拟社交关系的真实化后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集合。即社会化网络是强联结与弱联结、虚拟社交与真实人际关系共同融合所呈现的社交关系形态。
2.2品牌治理
目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义分别是“品牌治理是对品牌及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创的机制和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品牌控制权共享基础上各方的权、责、利对等”。王彦勇融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建条件下,通过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过程有效、公正与合理运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结合社会化网络的特征,将品牌治理视为对品牌、利益相关者及网络关系而进行的多层面、全过程的品牌价值共创管理。
3品牌治理构成要素分析
从品牌所有者企业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品牌治理概念的结构按思想基础、制度规范、治理对象及范围,以及关系处理方式这四个层面,将品牌治理划分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规范、网络关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业具有品牌共创的意识,以及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为导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着企业具备品牌价值共创所需的素质和基础。
企业的品牌共创意识,意味着企业认可内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作用,将合作者作为品牌价值的重要来源,将品牌合作作为品牌价值创造的重要方式。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传统,意味着企业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倡导构建品牌共建合作网络,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观点进行合作创新,并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处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品牌治理开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3.2品牌治理规范
治理规范是围绕品牌开展的,对品牌共建网络及其他品牌利益相关者进行关系处理所依据的准则。关系治理理论研究认为,得到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无形规则均能有效协调成员关系。品牌治理规范中,明确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价值共创过程中联系紧密、合作关系相对稳固以及范围相对明确的品牌共建网络成员及组织间,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内容为依据,结合网络治理机制的划分,将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规范归纳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选规范、激励约束规范、决策协调规范和利益分配规范。而根据关系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处于隐性状态的无形规则以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为主,它们在品牌价值共创依赖的多边网络和相对松散的关系网络中作用明显。
3.3网络关系
依据“网络特征优势”理论的思想,将品牌共建网络结构称为网络关系,综合Granovetter提出的节点间交互频率标准和Yang提出的社会关系亲疏远近标准,将品牌共建网络成员的网络关系分为强网络关系和弱网络关系。社会网络理论表明,强关系依存于联系紧密但范围较狭窄、涉及节点较少的关系网络,而弱关系则形成松散的社会网络,在参与者数量和网络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围方面具有优势。
品牌共建网络成员间通过互动积累关系资本形成强关系,使得节点之间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节点状态都相对稳定。这种情感契约有助于形成成员间高度的内聚性与行动协调性。而弱网络关系成员各自所在主要领域存在差异,彼此间交互频率较低、品牌合作基础均较弱,与强网络关系成员相比,在未经干预的自然状态下难以集中于品牌建设。但从弱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角度出发,根据Granovetter的阐述,弱网络关系具有网络规模、网络范围和网络异质性方面的优势,因此经有效引导能为品牌价值共创提供数量、类型和途径丰富的资源及信息传递,能够通过提供不同于源自强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资源和信息,从而贡献于品牌价值共创。
3.4治理方式
关键词:环境公民;海洋公民;环境公民;海洋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上述具体措施一方面从个体行为的角度着手,另一方面从公民行为与环境、海洋立法及决策过程的关系人手,以求在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的层面上实施更为宏观的影响。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治理结构;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0-02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对于如何界定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公司产业内外各种人类的需要。2001年欧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推动欧洲公司社会责任框架的绿皮书》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为:“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承担方式,采取各种有效的、可持续的方法,公司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加强环境的保护、尊重基本的人权和扩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以保护与调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卢代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公司内外部不同的个体或组织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他们的利益受到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只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还应当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发展应是在谋求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
二、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在这种机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公司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行为,一方面在于外部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则是由于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存在缺陷。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对公司社会角色重新定位,完善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公司制度。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到所有上市公司之中,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权、活动原则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此后修改的《公司法》也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确立了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了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主要承担监督的职能,监事会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特定情形下对董事和高管提讼等多项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独立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公司权力制衡,避免大股东或内部人只考虑自身利益,在公司决策时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此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也是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
上述看似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在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令人担忧,可以肯定的说,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都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怠于承担责任的原因。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许多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是经过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普遍存在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股权结构就导致了控股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由于大股东投票权的优势,把持了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丧失了独立性,成为维护大股东利益的机构,完全不能体现其制衡的本性。在公司的经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时,毫无疑问董事会、监事会将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致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其次,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大股东把持股东会,如此选聘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往往受到大股东左右,不敢提出与大股东不一致的意见。而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于公司,使其独立性大大降低。很多时候独立董事制度没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仅仅是搪塞敷衍法律规定的幌子。以上种种,导致独立董事不愿违背大股东的意愿,也就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职工、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再者,奖惩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的激励,对其疏于职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监事会往往沦为橡皮图章。公司屡屡发生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对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不完善。《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对董事会中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公司往往拒绝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而且法律对于职工监事行使职权未予保障,职工监事的表决权不受重视,监事会决策的作出常常会忽略职工监事的意见。这些缺陷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关键词】 财务治理;财务管理学;财权配置;财务文化
一、界定内涵: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
近年来,我国的财务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对财务治理的内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程宏伟(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的统治和支配,即关于企业财权的安排,它决定财务运营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财务政策;杨淑娥(2002)则把财务治理理解为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饶晓秋(2003)提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林钟高(2003)指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以上这些有关财务治理的定义,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对财务治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偏差。他们要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将“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将“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混为一谈,或者只强调财权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视其他方面,因而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财务治理的内涵。
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治理内涵的理解,笔者比较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即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强调了财务治理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同时还突出了财务治理是为了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财务管理学教材都认为,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财务管理是一项管理活动,其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和企业的价值。
从以上对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其目标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点,那就是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都以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为基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都涉及到财权问题);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同属财务范畴且都是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财务管理学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财务治理的考量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这一概念特征决定了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财务活动)与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相结合来进行考察。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仅从数量层面来对财务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对财务的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的处理这一财务管理的本质问题却一带而过。而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的制衡、责任的分担以及利益的划分,最终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是不够的,应注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权利和责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财务行为规范等财务治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过于注重研究财务管理学的具体内容时,却忽视了一个对推进公司财务理论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把握财务管理学的特征。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传统财务管理学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把非经济动机排除在外的纯经济行为,较少关注制度与财务文化等社会因素对财务行为和财务效率的影响,而是把影响财务行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认同,致使制度无法纳入财务行为的解析框架,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使财务管理学的构建日趋保守乃至封闭。第二,没有进行相关财务治理影响分析,因而产生对“财权配置”问题的轻视及与此相关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监控的弱化及其财务利益的受损,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第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经济属性(财务活动)的过度关注而轻视其社会属性(财务关系),从而加剧财务冲突和财务道德的失落。
三、财务管理学再造:基于财务治理的创新
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特定的企业假设基础之上,企业的不同界定和企业特征的现实变迁都会对公司财务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传统的企业特性之上,从总体上属于价值管理理论。诚然,企业作为系列契约的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财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财务关系。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现代企业理论对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便成为当前公司财务理论的主要议题。现实表明,单纯从各自的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管理或财务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现实经济的需要。因此,财务管理学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和丰富理论内涵,就必须与财务治理进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界定与企业财权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选择财务目标,建立和完善财务的导向机制,是保证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并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提。近年来,财务管理目标的定位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完善等现实背景下,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管理学教材普遍接受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过分强调股东或企业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会将非价值性的社会责任排除在财务管理目标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东至上”的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被弱化的现状,以及企业是在复杂的、充满竞争的关系网络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还使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得以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全进行硬性规定。这就需要企业的社会性目标,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这是由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若过分强调企业的经济性目标而忽视社会性目标,将会失去社会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随着SA8000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和实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以及落实社会责任便有了最佳保证。这一坚持多边主义的理财目标,是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思想和目标相适应的。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企业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诉求。此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相机财务治理,也应在财务管理学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视制度因素在财务管理学中的地位
内生于公司财务行为的制度因素可按财务活动的关系分为财务本体性制度和财务关联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的财务管理学中,只是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税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散见于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重组及清算等财务活动中,而对在性质上并不是财务性的却会对公司财务行为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网络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财务关联性制度(如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伦理道德等)闭口不谈,这不仅背离现实而且还会把财务管理学引入歧途。财务管理学的再造,除继续重视和完善财务本体性制度对公司财务行为的规范约束,还应当重视财务关联性制度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关联性研究,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引入财务关联性制度的研究,将有利于摆脱现有财务管理学“就财务论财务”的思维偏差,使财务管理学再造更具动态调整性和环境适应性。
(三)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
财务管理学如果只关注具体的资金运动而忽视在这一过程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势必会导致资本运营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财务管理学再造就必须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学中在阐述企业财务活动时,本能地运用了诸如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会计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来约束与制衡管理者,而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影响企业命运的制度安排却没有片言只语,这与企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融入财务管理学再造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公司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来,以财务治理的观点考察薪酬对公司财务业绩的敏感性渐成潮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我们在财务管理学的再造中,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不能掉进“国际大厨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关注财务文化对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的作用
目前的财务管理学较为强调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会责任和道德品质等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倍受蹂躏而变得支离破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趋恶化,使企业无法实现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学关注资本、成本、利润等本是应有之义,但影响和决定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为也不应该忽视,因为这有利于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企业财务文化是一种“内隐文化”,是企业为了实现财务目标而一贯倡导、逐步形成、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所自觉遵循的理财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会、凝聚而形成的整体财务管理精神风貌。财务准则有形而财务文化无形,但财务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却无处不在。鉴于财务文化对企业竞争力所具有的原生性决定作用以及它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企业本质特征,要求人们在财务管理学再造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财务管理学再造关于企业财务文化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与中国企业协调发展的财务文化发展战略模式,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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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钟高,王锴,章铁生. 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关键词:债权人 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
如果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看做是一个系统体系,那么,在这个体系中,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是实现系统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自我保护,构成债权人的自治制度。债权人的自治,根据其是否介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分为外部自治和内部自治两种方式。外部自治方式,是指债权人不直接介人债权公司的内部管理;内部自治方式,又称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直接介入风险产生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债权人的内部自治方式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法律概念的剖析—立足利益相关者理论
目前,支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人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随着各国对一直奉行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国内外学者逐渐注重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利益相关者问题成为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学者刘丹以利息相关者为视角,从公司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外界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利益影响)来划分,将公司治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凡公司行为及于自身的,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凡公司行为及于社会,或外界影响及于公司的,为广义的公司治理。于此,我们不难得出:广义的公司治理即是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公司法上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学者李维安亦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制衡,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则研究如何设计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公司治理”正经历着由狭义到广义范畴的演变,法学角度的定义更多强调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较经济学界定更关注怎样的公司治理模式能有助于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研究
与股东相比,债权人拥有的自由度小。债权人一旦投资,在公司正常运营中无权干涉公司的管理,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不亚于股东。所以,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以某一角色监督并参与公司治理是绝对必要的。
(一)弥补债权人传统保护方法之不足,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成本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性保护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除此三种外,现代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并无其他更多保护。为使自己权益得以更周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只能另辟途径,即以契约当事人身份寻求民法的契约保护。但不论是前后哪种保护,都不是积极和强有力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中,在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为防止经理人员滥用手中职权,损害股东利益,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公司利润最大化方式行事。但随之而来的是“成本”问题。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为此提供了有效途径,如此能更有效地形成制衡机制,可以减少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促进公司利益关系和谐,践行法之公平理念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平衡公司相关利益的需要,是公司进人长期的良性运行的需要。公司治理只有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和谐,才能保证公司在稳定的基础上谋发展。其实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对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体现。虽然就效率与公平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的优先性,但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决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诚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司法律制度理应把公平理念追求放在重要地位,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想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提出如下立法设想:
(一)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往往十分分散,一般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将原本零散的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这种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债权人团体,适当地介人到公司治理中,是较为可行的。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公司债券信托制度;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兼采上述两种制度于一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网。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会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对此予以完善,根据该《办法》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范围狭小,由《公司法》或《证券法》做出全面规定更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