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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主要特征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辩论的主要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辩论的主要特征

篇1

一、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

人类智能的主要特点表现在,脑眼耳口等智能器官创造性地进行思读听说写等语言信息的加工和交流。听说读写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呈现出不同的科学序列,各有着不同的素质要求,进而会产生不同的成果效应。从语文教学上看,教师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要不断拓宽语文教学的范围,让它同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适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创造立体化的能力培养的空间。

听话是读者靠听觉从言语声波中接受信息,领悟思想感情。它要求听者在辨音、注意、理解、记忆、联想、概括、组合、品评乃至察颜观色上机智敏捷、快速应对,真正做到听得准、懂得快、记得清。教师培养学生听的能力不仅要拓宽学生听的范围,还要提高学生听的速度和效率。如教师有意识设置特殊情境或让学生深入社会洽谈、听申诉、听答辩、听朗读、听广播、听会议,听完后要让学生讲出听话的内容和精神,这样就能有效地强化学生听的能力。

说话是读者在社会交际中凭借语言传递信息、交流情感的一种言语活动。这种内部语言外化为口头言语的信息输出,具有很强的瞬时性、情境性、多变性和复合性。它一方面要求学生在说话之前很快打出腹稿,做到成竹于胸;另一方面要求学生适应说话的内外语境,边构思边说,随机调控,尽快把思维转换成语言。培养学生说的能力,职业学校语文教师必须放开手脚,让学生深入生活、深入社会,或讨论、辩论,或洽谈、谈判,或演讲、游说,使学生无论在多么复杂的语言场合中,都能镇定自若、应酬自如。同时教师还要培养学生快说的能力,尽量避免说者和听者在心理上的时间差,讲求立竿见影。例如即兴快速讲话、比赛现场解说、辩论抢先答题等都会逼迫说话者刻不容缓地使出自己观察、思维和表达的全身解数,使语言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又源于“慧于心而秀于口”的硬功夫。当然,快说要以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表达连贯为基准。

读是学生从文字符号系统中提取、加工和转换信息的一种精神劳动。这种书语内化为心语的信息输入过程,必须经过“感言辨体”的认形阶段和“人情得义”的取神阶段以及“加工再造”的转换阶段。现代知识量巨大,信息密度高,学生必须掌握现代化的读书方法,才能有效地开发和利用这些信息。因此,职校语文教学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各种读书方法和读书习惯的训练,如浏览、略读、跳读、精读的训练,识记、推究、筛选、鉴别、转换、概括、总结等读书能力的训练,对大量信息进行处理、归纳、提取等能力的训练。同时教师还要不断地提高学生阅读的速度,逐步培养学生由“见形——读音——知义”的点式阅读,向“见形——知义”的线式阅读过渡,最后上升到一目十行、去粗取精、内化简缩、眼脑直映的面式阅读。这样经过长期的训练,学生就会逐渐提高读书能力,进而适应现代社会竞争的需要。 转贴于

写是指作者把自己感知客观所获,通过主观感受用文字符号表达出来的一种创造性的生产劳动,它是内在语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信息输出。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书面表达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必须是多向的。

学生不仅要写好记叙文、议论文和说明文,而且还要写好实用文,如咨询信、证明、贺词、贺信、贺电、唁电、唁函、申请、自传、简历、请柬、说明书、广告、通知、启事、海报、会议记录、规划、电报、合同、诉状、总结等。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提高学生的写作速度,通过有层次、有梯度的训练,让学生能够做到“下笔千言,倚马可待”。当然,快写应当以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通顺、字迹工整为前提。一般职业中专毕业生,通过系统周密、扎实严格的训练,行文速度每分钟应超过30个字。教师在引导学生快速写作时,应注重思维的快速敏捷,力争使学生做到事到思成、意到笔随、心手相应、游刃有余。唯其这样,学生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赢得未来人才市场的竞争。

二、培养学生的思维和评价能力

一个人能力高低的关键是思维,因此,教师在语文教学中强化学生的思维训练至关重要。思维一般分形象和抽象两大类:就形象思维而言,主要特征是联想和想象,思维方式可以是顺势,也可以是逆向,可以是发散,也可以是收敛;就抽象思维而言,其主要特征是分析和综合,主要方式包括抽象、概括、比较、分类、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中专语文教学中,教师应通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让学生分析、综合、概括以及联想和想象,进而引出新发现、新思想、新认识。这样学生将来步入社会,才能够对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进行快速处理,并做出快速准确的决断,这是未来所必需的。

评价能力,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现象或事物进行理解、分析并做出相应评价的能力。要想提高学生的评价水平,教师必须让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对待问题的评价必须是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同时评价能力还是其他多种能力的综合体现,它还包括记忆、理解、分析表达等,学生只有站得高、看得广、想得透,表达清晰连贯,才能对事物或现象做出较准确的评价,同时这种评价还必须快速及时。在未来的生活中,解说、演讲、辩论、洽谈等,都需要这种高水平的评价能力。

三、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

篇2

【关键词】地理;活动;策略

Analyses the junior middle school geography new curriculu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organization strategy class student activities

Liu Fangyuan

【Abstract】Junior middle school geography new 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organize student activities in geography class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and objective basis, so that the students have a profusion of stage of learning.

【Key words】Geography; Activities; strategy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春风,素质教育给当今的初中地理课堂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新课程标准的实施,要求在初中地理课堂上有效组织好学生的活动,以更好地适应地理教育改革的发展,培养出四有新人及高素质人才。

1 初中地理课堂学生活动的意义

按照地理新课程标准,通过初中地理教师改进教学方式,在地理课堂中有效组织、合理开展切合实际、快速高效的活动,以便提高学生情感认识,改善学生学习方式。让学生在活动中、在体验中、在共鸣中素质得到丰富、能力得到提升,以进一步提高课堂效率,促进学生得到充分全面的发展。

2 初中地理课堂学生活动存在的问题

当前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一些初中地理课堂学生活动与新课程标准的理念相去甚远,素质教育的效果也是大打折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 有些地理课堂,由于教师的传统观念约束,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课堂上学生基本不活动,进而影响课堂效率;②也有些课堂走了极端,教师少讲甚至不讲,让学生“放羊式”学习活动,放任自流,其效果可想而知;③有的课堂,学生的学习虽然有活动但方式十分单一,学生兴趣较为不足,课堂气氛较为沉闷,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等等。

3 初中学生心理的主要特征:

新课程背景下有效组织初中地理课堂学生活动,必须了解学生心理的主要特征,从而为合适的策略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简单地说,初中的学生年龄大约12-15岁,在心理上具有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冲动性、成熟性和幼稚性等错综复杂的特征。①在认识上,观察积极主动但精确性不高,意义识记开始占优势,抽象思维占据主导地位 ②富有热情,自制力较差 ③自我意识增强,“成人感”突出 ④兴趣开始分化。

3 策略浅析

有效组织初中地理课堂学生活动,解决课堂活动存在的种种问题,按新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结合初中学生的心理特征,使用恰当的教学手段,采取正确合适的方式方法。

3.1 讨论是最常见的活动方式:讨论在课堂中有利于学生合作及互相帮助的协作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形成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充满生命活力的课堂。讨论方式有一对一讨论、一对多讨论、小组内部讨论、小组与小组之间的讨论、师生之间的讨论等等。

3.2 适时应用辩论:对于学生认识不清楚的有疑问、有争议的问题,适当组织进行辩论,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又可以较好地解决地理问题,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用地理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中国地理第一章第三节“中国的人口”,涉及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我国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发展。然而,现在的学生通过周围其他人的生活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部分片面认识,甚至歪曲了对我国这项基本国策的理解。对此,教师可让学生分成甲乙两方,课下搜集整理资料,且给予适当指导,在课堂上有组织地开展辩论活动,相信“真理会越变越明”的。

3.3 有地理特色的地图活动:地图是地理的第二语言,对于学习地理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的有读图、填图、绘图、拼图等活动方式。这种有效的、丰富的地图活动对于学生学习地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分角色表演:这种方式可以加深学生对地理理论知识的理解。如日本是发达国家,其经济模式可简单概括为“进口原料加工出口工业产品”,从而赚取高额利润。为了便于理解,可让一个学生扮演日本的汽车生产商,通过叙述铁矿石等原材料的低廉价格与汽车的昂贵价格的差异比较,赚取多少利润,进行表演,从而了解日本的经济特征。

3.5 导游活动:有些地理知识的教学,可在学生预习的基础上,让学生充当导游以游览的方式展示出来,效果非同一般。如学习美国众多的城市,让学生以导游的身份指着地图讲解,带领全班同学畅游一番美国,欣赏各地的特色,应该是别有一番情趣的。

3.6 制作、实验、演示:这个方法相对适用于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较强的地理内容,也更有利于对地理知识的理解、运用。如经纬网的教学,可让学生准备好乒乓球,在上面画出经线、纬线,制作出简单的地球模型,从而增加直观映象,有助于经纬网这个难点的学习。而地球的形状对气温的影响,可让学生拿手电筒照射墙面进行实验,这样更好理解。对于地球自转产生的地理现象及地球公转的特点、产生的地理现象,可采用模型演示的方法。

3.7 充分利用多媒体、幻灯片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地理课堂上,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使地理课堂更加丰富多彩,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效率。而且学生充分地参与其中,更能体会到学习的乐趣,促进身心的全面发展。

篇3

1.研究“考点”。围绕考点梳理教材观念、一一进行链接。

中考通过教材的主干知识考查学生的基本素质,通过设计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的情景材料和问题去考查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所以,为了打好有准备的“复习站”,教师必须积极地寻找突破口,即哪些是主干知识,考哪些方面的基础素质(如守法遵纪、基本社会责任和公德),然后在教学中创设和引用贴近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的情境问题,通过拓展训练,提高学生素质,也达到了迁移效果。另外,中考的命题有“两关注”,即关注时政热点和关注时代主题,对时代主题的考查、意义重大而深远,它将对初中政治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教师必需顺应的这一发展趋势,重视对这方面的研究,并通过研究考题找出切实可行的解题方法。

为了更好的链接知识,体现复习的多位性,与高效性。可以利用建立“概念图”,勾画“思维图”的方式强化复习。通过概念图直观快速的把握一个概念体系,供学生回顾整个思维过程,用线条和箭头构造一个清晰地网络。有利于直觉的思维的形成,促进知识迁移,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主题概念应该是含义最广、包容性最大的概念。

2.研究学情,改进复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复习新动力

作为九年级的学生,大大小小的考试经历很多,特别是政治科,学生知道用一些理论加上说好话、说称赞的话基本可以应付考试。另外一些社会热点也已不再新鲜、缺乏当时那种好奇和研究的劲头。因此需要有特别的导学方法。要深入研究显示当前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学习方法、知识水平能力、内在心理需求。只有适合学情的教学,才能真正的发挥学生的主体积极性,取得效益最大化。教师要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学生,设法鼓励、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要确立积极可行的阶段目标,促进学生提升自我,超越自我,也有利于实现师生共同成长。

在迎接中考前的复习课上,笔者采用的方法是:揭题——自评——导学——迁移的方法,这种模式有利于引发学生的兴奋点,使他们积极地参与教学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与创新能力,也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促进全面提高。

在复习课上会涉及许多的时政问题,因为他们发生在过去,不是很容易抓住学生的好奇心。这种情况可以淡化学生"为考试而学时政"的思想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地关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家乡、社会的变化,培养亲近社会、亲近自然、升华爱国爱家乡的情感。比如在课前教师搜集、筛选信息,拿到课堂上,开设“时政论坛”,“我的小贴”等活泼的发言交流形式,也可以通过辩论,编专题墙报的形式链接教材知识,这样就实现了理论,实践,应用的统一,提高了中考答题的综合能力。

3.拔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中考要拿高分,要拉差距,仅掌握基础知识是不够的,要强化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更要提高学生整合知识,突破条条框框的创新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善于发现、敢于质疑的能力。

政治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内容非常丰富,在外部世界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的信息,其中有些是常规性的问题,有些是创造性问题。所以在课堂中可以创设一定的问题意识环境。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让学生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见解,让学生在争辩中产生与众不同的见解,对于学生的不同的见解,教师要给予肯定,对其合理的有价值的新意提出表扬。另外,教师还应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扩大思维中的闪光因素,学生的探索精神往往是出自发现矛盾。

篇4

【关键词】ESP 商务英语 教学模式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2016年度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一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得到四川外国语言文学研究中心、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资助。课题编号:SCWYH16-1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5-0093-01

1.引言

ESP(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专门用途英语是满足市场需求而产生,是英语教学的发展方向和主流模式,旨在培养学生在一定工作环境下的英语能力。ESP有四个主要特征:1)满足指定学习者要求;2)教学内容与专业和职业相关;3)词汇、句型和语法与指定专业、职业相关;4)与普通英语形成鲜明对比(Strevens,1988)。即ESP针对特定专业所设置,在教授英语的同时教授特定行业的基础技能和知识。目前我国商务英语教学的现状为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缺乏职业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商务英语能力。于此,本文通过界定和梳理ESP的四个主要特征,对商务英语ESP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2.商务英语ESP教学模式的应用研究

首先,商务英语ESP教学模式以需求分析为基础,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效的学习。它包括:1)目标情形分析即分析学习者将来真实的工作交际情景。2)学习需求分析即分析学习者现有和缺乏的商务、英语、跨文化交际及人文素养的技能和知识。3)当前情形分析即分析学习者原有的英语语言水平、商务知识、跨文化交际能力和人文素养及对下阶段学习的要求和期待。实践中分为:1)课前分析:通过入学信息、就业需求和行业需求预估学生需求,并进行需求分类以采取灵活有效的教学模式。2)课中分析: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和课程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模式以满足学生需求。3)课后分析:依据教学模式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调整。三个阶段要以学生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商务英语的教学目标;同时,教师要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对学生的需求进行分析以跟进教学模式。

其次,商务英语ESP教学模式受商务英语教学内容的制约,体现在词汇、句型、语法、语用及语篇上要体现出商务特色。如以商务英语综合教程为主干课程,并开设相关的行业英语课程(如文秘英语、物流英语、会计英语、旅游英语等)以满足社会和行业的需求。实践中可采用翻转课堂和传统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如教师先引入商务背景知识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然后要求学生个人或小组全英对商务知识进行课下研究、课下或课堂讨论、课堂报告与课后反思。全英教学是ESP教学的最高级别,对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效果很好。最后教师对学生的课前准备和课堂表现进行评价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课中引入、课下学习、课中检查、课后反思,变被动学习为主友芯康幕ザ教学模式能实现英语学习、商务习得、交际能力和人文素养提高的多赢。

最后,商务英语ESP教学模式以学习者为中心,重点培养学生在商务环境下用英语交流的能力。随着教学资源共享化的深入,实践中可对学生的课堂表现(比如报告、讨论、辩论、对话等)进行录像,要求课后学生借助自我评估记录本和同学互评记录本对自己和同学的课堂表现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加强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和自主评价能力,同时提高学习的兴趣、主动性和延伸性。随着ESP教学的展开,相关选修课和第二课堂(比如校企合作、企业实习或见习、专业比赛、专业项目等)的比重需要不断增加以满足学生多样化和专门化的需求,并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保证。

3.结语

ESP教学应用于商务英语教学是一项有益举措,能为培养具备扎实英语语言基础知识、较高中西文化素养、较强跨文化商务交际能力和人文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商务英语人才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Strevens P . ESP after twenty years: a reappraisal[A] , In Tichoo M. (ed.) ESP: State of the Art [C] .Singapore:SEAMEO Reg ional Lang uage Centre, 1988.

[2]蔡基刚.ESP与我国大学英语教学发展方向[J].外语界. 2004,(2):22-28.

[3]陈准民,王立非.2009.解读《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要求(试行)》[J].中国外语,30(4):4-11转21.

[4]姬姝.专门用途在英语教学中的需求分析综述[J].中国成人教育,2011(5):136-137.

篇5

关键词: 民事诉讼;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主义

0 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 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如果以本案为视角,所谓辩论主义,是指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法院也受自认(白)的约束。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调查证据)。⑤可见,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这三项内容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怎样考虑权能和责任的关系。就辩论主义所包含的三项内容而言,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十分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什么事实或不主张什么事实,提出什么证据或不提出什么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支配诉讼资料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享有权能。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事实的主张,或者进行了事实的主张但不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这些诉讼行为不妥当,就有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意味着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第二项内容,一般认为自认(白)与处分主义联系紧密,或是说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在这里我们应该把自认与认诺予以明确区分。自认一般是诉讼中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而不是其他,自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而认诺是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其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认诺一旦成立直接会导致败诉。对于第二项内容仍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上考虑较为妥当。这是因为:首先,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并予以承认,相当于是一方当事人积极的主张该事实,另一方则消极的提出该事实;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便可不去用证据调查予以查明就能认定某一事实的存在而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即“证据的要否由当事人决定”。⑥这当然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权能,即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自由支配。其次,自认虽然免除了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去证明其主张该事实的责任,但对于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因该事实不利于己而被法院予以认定作为裁判的基础,这种不利后果的风险自我责任负担是潜在的。

如上所述,辩论主义是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提供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其着眼点就在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而“权能和责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⑦

2 辩论主义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

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以及诉讼模式划分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形成通说。但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类型都得到一致的认同。在这两种对立的基本模式中,其包含的内容可具体总结为以下三个对立方面:①诉讼程序的进行;②诉讼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③事实提供和证据提供。⑧当采当事人主义时,对这三方面又采有具体的称谓,其中对①的主导具体的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主导程序的进行。对②的主导称为“处分主义”,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和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对③的主导称为“辩论主义”,即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反之,采职权主义的在这三个方面又具体与当事人主义对立,采用了不同的称谓,其分别称为“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调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主导程序的进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⑨

那么辩论主义是否决定当事人主义这一诉讼模式呢?从上述两大模式类型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当事人主义它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这三方面的重要内容。置言之,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都是当事人主义特征的体现,完整的当事人主义是这三者的有机统合。我们可以得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这样的结论,但并不能说辩论主义就等于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环,尽管这一环很重要。

3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关系

辩论主义这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肯纳于1801年出版的《德国普通诉讼法提要》一书中所首创,而在德国普通法时代私法中并未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详细的加以区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被看成是与处分主义为一体的概念,现在我们经常提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都包含于处分主义当中,可见其与私权自治的联系十分紧密。

如果我们仅认为二者都是私权自治的体现,可谓有着共同的基础,那么,二者是否就是彼此包含、没有加以区分的必要呢?回答是否定的。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离,对二者的区分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包含的内容中可以看到,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两者集中的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主要特征。笔者以为,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本质不同。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承担,承认当事人在收集诉讼资料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性;而处分主义则是尊重当事人在诉讼的开始、终了、审理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的自治权。②适用范围及内容不同。辩论主义是与诉讼资料支配有关的一个原则,其适用于事实主张和证据提供方面;而处分主义则是与裁判对象有关的一个原则,其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方面,还包括实体方面,如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请求、认诺诉讼请求、法院只能相应地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质和量的范围作出判决等。③处分主义强调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主要从权利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而辩论主义则是从权能和责任双重角度加以规制。

鉴于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在诸多方面存在的不同,两者各有其侧重面、适用范围乃至本质的不同,所以对两者采不同的称谓。更重要的是因为诉讼资料的收集与审理对象的确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况且在诉讼模式这一大框架下,一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既有可能一个方面采当事人主义,在另一个方面采职权主义,我们应明确区分这两个问题,也应明确各自的范围。所以,笔者以为,那种从广义上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统称为辩论主义或处分主义,从而忽视了各自的侧重面,极易造成彼此界限不清,彼此混淆、包容的情况,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欠妥的、不科学的。

4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把辩论原则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⑩其主要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11}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无论是在概念,还是在内容,抑或在诉讼模式中发挥的作用都相去甚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则。

这两者间的差别至少表现在:第一,着眼点不同。辩论主义的着眼点在于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而辩论原则的着眼点就在于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第二,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不同。由于辩论原则着眼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所以其无论是在职权主义下还是在当事人主义下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它并不反映某种诉讼模式的特征;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体现,是当事人主义重要的一环,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重要特征,其在职权主义下没有存在的空间与体制支撑。第三,作用范围大小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作用于法庭辩论程序,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就证据的真伪问题进行质证、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而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审理。第四,法律后果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其实质是一项权利。就权利而言,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辩论权,并不必然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负担;而辩论主义在实质上为当事人设定了应诉责任,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就必须进行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否则必然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后果负担。

综上所述,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区别。那种通过比较把辩论主义概括为“约束性辩论原则”和把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概括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12}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这种观点把辩论主义的概念做了广义上的理解,认为辩论主义包括处分主义的内容,从而忽视了其侧重面乃至本质。其次,从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角色分担的角度看,无可否认辩论主义的内容所包含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确有约束法院职权的一面,但仅从这一方面考虑并得出结论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从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院等各个主体之间的诉讼行为都应是彼此受拘束的。最后,即使这一概括或是说命题能够成立,由于辩论主义广义上包含了处分主义,那么照此逻辑,那种主张把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改造成“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论说,毋宁说是主张诉讼模式的转变。

注释:

①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载现代法学,2007(2).

②[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2.另可参见崔峰著.敞开司法之——民事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69.

③参见[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3-157.

④[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71.

⑤[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2001,第329、330.

⑥[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77.

⑦[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8.

⑧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2-117.

⑨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5-16.

⑩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4:65.

{1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4:38-39.

{12}张卫平.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6).

参考文献

[1][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

[2]崔峰著.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2001.

[4][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7]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4.

[8]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4.

[9]刘学在著.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10]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J].现代法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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