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8 15:59: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征管;建议
自2012年以来,针对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已造成煤炭企业税收正在流失的严重后果。笔者同沙湾县国税局及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多次到沙湾县9家煤炭企业实地调研。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个别性,又有普遍性,调研形成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采纳,正在沙湾县实施。
一、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1.煤炭企业税收将成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坡,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3亿吨,预计资源量在70亿吨以上。沙湾县煤质具有特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高含油量等特征,是良好的工业用煤、化工用煤和炼油用煤。2012年沙湾县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2208万元,占国税税收总额的11.09%,缴纳地方税收2450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80%,煤炭税收作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
2.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是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重要课题
近年以来,随着内地煤炭资源日益枯竭,新疆煤炭产业变得越来越重要,煤炭生产企业一改过去困境,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获利空间增大,各煤炭企业均通过技改增加产量和销量,无论是市场的数量需求,还是市场价格都呈逐年攀升的态势,煤炭企业地理环境复杂,经营隐蔽性较大,煤炭市场内各方利益竞争激烈,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害则表现在税款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如何堵塞税收漏洞?如何使经济税源有效增长?是摆在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
煤矿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工人数量、能耗、吨煤工资、产销量等基础指标掌握不全,一些煤矿的工人工资表,每天每班出煤登记册等资料,经常被煤炭业主故意藏匿或销毁,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依据。
2.煤炭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账务核算失真
目前煤炭市场是卖方市场,销售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煤矿虽然按规定领用了发票,但除购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销售不开票现象比较严重,很难查实其应税收入。煤矿企业主普遍纳税意识不强,不能主动、全面申报,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纳税,有的企业通过迟记销售收入、对现金交易少计或不计收入、销售煤炭不开发票不入账、开具假发票隐匿销售收入、使用运输发票代替煤炭销售发票等各种方法缓交和少缴增值税。有的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编造虚假产量表和工人工资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方法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煤矿监控系统没有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
(1)煤炭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煤炭数据
沙湾县6家煤炭企业由财政出资于2010年安装了轨道监控,2013年4月初经国税和厂家相关技术人员查看,总共8套设备,5家煤炭企业6套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相关数据,其中:2家企业2套监控设备是自然损坏,3家企业4套监控设备均为人为损坏,只有2套设备正常工作。
(2)原轨道监控设备不能称重,煤炭企业产量数据难获得
沙湾县现有的轨道式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和摄像装置、监控终端、数据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通过井口附近轨道的多强度压力传感装置,测算实际生产信息,通过监控终端将实时采集的产量数据和现场图像信息发送到后台监控中心。除因1家企业因为斜井角度超过40%,造成各种称重方式无法称重,没有安装。3家煤炭企业2012年通过技改,从原来的轨道式传输改为皮带传输煤炭,造成现有的轨道监控设备停止工作,无法获取产量数据。
(3)无法准确掌握煤炭生产企业实际销售数量
一是该监控数据不能作为企业销售纳税依据。目前因为沙湾县出产的煤炭热卡值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煤矸石粉碎后掺进沫煤中销售给热电厂,而轨道监控在记录煤矿的每一斗煤炭重量时,有一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计入煤矸石产量,不超过的统计到煤炭产量中,税务部门只能根据其反馈的煤炭产量数据,来确定其销售量,往往造成企业实际产量远远大于监控数量,且该数据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只能在纳税评估时使用。二是该监控设备监控到的只是混合煤的总数量,对高价值的块煤数量无法监控。
三、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1.建议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
(1)系统安装推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保障由政府主体投资,系统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这样推行阻力少,企业负担小,便于组织实施。
第二种方式: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由企业自筹资金,系统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推行阻力大,企业抵触情绪大,不便推行,可能要用行政手段方可推行。
(2)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基本情况
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由称重管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公共网络服务器接收端三大部分组成。三者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利用因特网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把煤矿的产、销量信息实时传输到服务器,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可基本实现对煤矿产、销量的全面、实时监控,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存储数据用IC卡回读进行数据比对。
监控信息基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销售价格信息、产销量信息等,数据自动统计,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业务需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系统生产开发商拓展开发。
站点式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工作程序:
①在煤炭产品运输道路验票站或过磅站处安装监控设备及辅助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称重和监控,记录进出运输车辆信息,通过传递调拨单或税控IC卡采集相关信息,对收集的企业信息、磅单信息、发票信息等记入系统。
②对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由过磅站把关,按照工作规程传递审核信息,包括出煤企业矿井、煤质、价格、称重,通过管理站点管理人员完成采集,并记入系统。可通过税控IC卡读取装置,可完成磅点与矿井之间的信息交换读取。每个井口与过磅点建立网络连接,做系统发行和初始化,可解决人工审核录机,提高工作效率。
③通过无线传输方式或有线光纤网络传输方式实时将各类数据传送到电子监控服务器。
④监控主机接收存储并能有效监控和统计各煤矿企业的运销数据,同时监控中心的服务器也可以接入政府的局域网,实现局域网内授权用户监看站点数据。
(3)推行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的意义
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管理科学化,实现煤炭产、销量数据采集的信息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煤炭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程度,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通过煤矿产量监控,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和加强财务核算,辅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生产情况,实现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共享,为统计分析和政府决策服务。
2.对账务不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目前沙湾县煤炭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且账务不健全,无法正确核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企业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在账上均不予反映的实际状况,建议税务部门对账务不实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核实产销量实行核定管理。可根据其监控销量和平均销售单价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按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15%)和个人所得税(1%-1.5%)。也可通过煤管局核定的开采能力及当年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产量。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及火工品消耗量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通过检查销煤过磅单,并与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例如:《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采掘业投资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暂确定全市指导性的分红比例为50%,个人所得税定额幅度暂定为2-3元/吨。
3.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等情况,对重点煤炭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评估小组可由专家、税务干部、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减少民营煤炭企业的异常申报,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同时,选好税务稽查案源,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做假账、两套账、账外账等偷逃税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找出其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不足,严历打击偷逃税等不法行为。
4.建立联系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
定期召开煤管、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及煤炭企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对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税收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不同时期的信息对比,从中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炭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效促进煤炭企业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税务部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政府适当投入税收监控设备是为了更好地对煤炭企业进行监管。争取用最少的征管投入、最低的征管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效益,才能真正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参考文献:
[1]张替平:加强煤炭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J].山西财税.2006(12).
关键词:财政税收工作 问题 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74-0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最重要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这就需要加大改革财政税收工作的力度,发挥出财政税收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此,我国应当认识现阶段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一、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财政税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财政资金为国家落实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财政拨款,能够有效的解决重大自然灾害给人们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中,财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财政税收在财政资金的构成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税收是补充财政资金的重要方式,既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管理人民的重要方式,保障国家权利的使用。财政税收是关乎每一个人的重大问题,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受益者,将对国家与个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合理地、客观地认识财政税收,同时,政府更需要全面的财政税收,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不断的提高税收的能力,为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提供重要保障,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财政税收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直接影响。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后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给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应当及时地查明财政税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财政税收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财政税收项目,然而,就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来看,各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尤其是对于各个项目未建立起财政税收准则。此类状况的存在,加大了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难度。工作人员在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过程中,未能够严格地按照统一财政标准进行,直接降低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此外,目前所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中,依旧存在不合理税收的问题,导致难以充分地发挥出财政税收的调节功能,阻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以往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下,在管理制度方面,财政部门不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受到新旧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工作人员难以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好财政税收工作。此外,部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较低,出现违背法律与原则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问题,对待自己的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责任感与紧迫感,使得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常发生。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企业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行为。比如,在税收缴纳时,一部分的企业超出规定时间,另一部分的企业直接偷税,加大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难度。除此之外,部分的企业甚至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信息,减少财政税收支出,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出现此类现象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损失。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通过不开发票等形式,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不开发票的行为将会给财政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四)缺乏科学的预算体系
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然而,就现阶段我国的财政预算体系来看,许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财政税收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足够重视,在开展税收工作^程中,仅仅是按时收取各企业的税款,而后进行统计;二是虽然开展财政税收的预算,但也局限于小范围内,不能够从整体上开展财政税收预算,缺乏对资金转移状况的综合性考虑,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
(五)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目前,财政税收部门中“掏红包”与“走后门”等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中的部分工作人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实践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升,不能够处理好繁杂的工作任务,直接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然而,由于个别领导不重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得不少的工作人员对待工作态度散漫,缺乏责任感,给工作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工作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直接影响工作氛围。
(六)政府权责问题
现阶段,就各级政府事权划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而仅仅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中央以及地方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致使时常出现缺位与越位等问题,极易造成地方与中央财政的相互排挤问题。
三、财政税收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在开展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财政税收部门应当严格遵循行为准则。为此,应当重视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弥补财政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相应的要调整财政税收政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为目标。除此之外,应当适当调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减少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性收税的问题,推动与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现阶段,财政税收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等问题,影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因此,财政税收部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生改变。此外,财政税收部门的各个领导,应当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为财政税收的工作效率提供重要保障。
(三)强化财政税收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问题。因此,国家应当重视管理好财政税收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各种非法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由专业监督工作人员,严格的监督财政税收工作,及时地发现与遏制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二是国家应当严厉的处置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完善税收监管制度,为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三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核查与监控企业制造虚假账目信息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财政税收的经济损失,切实的维护好国家经济效益。
(四)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机制是保障财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应当重视深化改革财政税收的预算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将财政税收的预算范围扩大,确保财政预算部门合理的进行各企业的预算;二是针对于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建立起政税收的预算机制,保障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效率。
(五)加强税收审计与征管工作
在财政税收工作中,征管与审计属于重要内容。因此,应当重视完善税收审计与征管两个方面工作,进一步的提升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其中,就审查征收方式来看,针对于项目健全的纳税户,应当将其作为定额户,而后进行审查工作。针对于部分账目有所出入的部门与单位,应当对其实施延伸制度,而后展开深入的调查,查看其是否与财政税收部门存在照顾关系,一旦存在此类关系,将会造成少征税款的问题,则有必要采用通审软件方式,进行纳税辅助。同时,应用排序法定出纳税户名单,正确的开展纳税工作。
(六)完善支付方式与支付体系
应当对一般性与专项转移支付两者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调整,可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适当提升。同时,既要改革税收返还制度,也要改革增值税制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稳定的效果。与此同时,应当推进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在确定测算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几点重要因素,如地域差异性、人均收入以及人均占地面积等,构建完善的支付方式体系。
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财政税收将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近些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深入发展,财政税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在财政税收改革中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税收体制,完善财政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发生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田怡.浅谈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市场,2014(01):81~82
[2] 丁丽珊.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知识经济,2014(18):53~54
[3] 史红波.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4(34):90~91
[4] 孙玉.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企业导报,2013(17):6~7
[5] 宁志杰.浅谈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电子商务,2014(11):81~82
[6] 付师伟.试论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6(19):321
关键词:税收 管理员 问题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推进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更好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然是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基层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职岗与部门职责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
(1)税收管理员制度原则上要求“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特别是税收减免税审批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上级部门审批,都得要有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报告,而税收管理员只要出具了调查报告,上级审批机关基本上没有不审批的。实际上税收管理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如何对税收优惠能否审核起到决定作用。
(2)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有划分不清之处,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仍有发生。这一点在实际工作表现为,上级部门需要解决的大部份事情.最终都要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身上。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行税收管理员素质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是在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分类、分片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源管理、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的税务人员。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做到“五清一会”,不仅要熟悉税收业务、计算机基本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而实际情况是基层分局很大一部分税收管理员由于年龄偏大、没有及时知识更新目前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中,有些人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现有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低”:一是计算机应用技能低,常出现错误操作的现象,有个别管理员甚至连打字都不会。二是管理质量低,致使管理工作滞留在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发票审核审批等层面上,不能管得更深、更细。三是财务知识水平低,不能将财务知识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致使纳税评估这项重要的工作至今开展不顺利。
(三)税收管理员人员分布与管户数量之间存在差距
目前.由于案头事务性的工作增多.已让税收管理员显得疲于应付,而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纳税户,管理员想扎实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税源确有困难。而部分税收管理员还存在“重管事轻管户”的思想,缺乏深入实际,脚踏实地的精神,调查了解不深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还有的管理员将更多的征管重心和注意力都放到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税源的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和非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存在较大隐患。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以后,基层工作大部分都要靠税收管理员来完成.而基层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管户之间对比关系差距很大。有的地方一个人管几十户企业,的有地方管几百户企业,最少的地方一个人也要管十户企业、几十个或上百个定额个体户和众多未达起征点户。要想使税收管理员达到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度很大。
(四)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有相关信息数据需求量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而实际工作当中,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部门内部表现在同级税务机关、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征管部门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税收分析、日常管理、税政管理、信息管理之问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税收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同时直接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2)税务部门外部表现在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国、地税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税务部门与银行系统之间信息交换严重不足。税收征管缺乏关联信息的有力支持。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着力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明确职责,实现最佳税收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培训制度
现阶段.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还承担着纳税评估等一些研究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对税收管理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一方面,制定征管业务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一案一分析等形式,开展计算机知识、法律知识、财务会计、分行业税收政策等培训或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开展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素养及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升。
(二)积极推广税务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收管理员的事情太多.实际上许多工作可以由税务完成.如税收宣传、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等等。由税务帮助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既可节省纳税人的成本,又可节省国家的征税成本.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征收和稽查方面。
(三)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一是现在每年都招录不少公务员,可分到基层税务机关每年很少,即使偶尔进来一两个,都是外地人他们呆了一两年就调走了,留下的还是些老面孔,没有新鲜血液输入,就缺少活力:现在基层不少税收管理员已明显不能适应现行税工作需要.有的在工作岗位上还起着反作用。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另外,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的形式、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纳税人不了解税法,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较差。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近期,笔者参加了对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对房地产税收征缴情况进行了延伸,发现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税部门专业化管理还有待提高
地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日常监管主要依托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地税稽查部门监管力度有限,无法对全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地税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审计过程中,通过翻阅部分房地产企业档案,发现房地产企业缴销的发票和收据存根存在缺失,仅以部分纸质销售记录归档,未单独设立电子销售台账,未设立房地产企业电子档案数据,纸质档案归档数据与企业发生的销售数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如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清缴,必须依托企业重新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进行查证,增加了税收清缴的难度。
二、纳税平台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
该省地税系统现在使用的地税纳税平台于2012年初投入使用,与以前使用的纳税平台相比,有较大的提升,更加人性化,主要分为税收查询平台、开票系统、网上纳税申报平台等。但笔者通过计算机审计方法对地税纳税平台各个子系统数据进行审计发现,该系统仍存在一些漏洞。
一是关键字设定存在漏洞。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多个纳税人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稽查部门对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查补税收时,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数据较为随意,存在仅填列纳税人管理码,漏填纳税人名称的情况。该系统应将纳税人名称设定为关键字,杜绝以上情况的发生,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基本资料时应严格把关,必须保证房地产企业一户一码,确保纳税数据的完整性。
二是仅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笔者通过对开票系统进行穿行测试过程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仅需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该系统在开票环节应增加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缴纳才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的设定,杜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三是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购买人以低价购入房产的问题。房产单价远低于同类型房产的平均价,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企业可随意开具低价格销售发票,造成税源流失严重。开票系统应根据同类型房产的单价价格设定单价下限,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四是税收查询平台字段间勾稽关系不严谨。税收查询平台中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3个字段存在勾稽关系,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等于应纳税额。笔者通过数据验证,发现部分纳税记录不符合该勾稽关系,造成不符的原因是计税依据中部分已纳税,该查询平台未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查询平台应更正相关勾稽关系,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保证平台数据的合理性。
三、部分税种存在预征的问题
由于税收收入占该市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该市财政收入。然而地税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强行向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预征大额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减。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地税部门无权要求纳税人提前预征税收,除有特殊规定外。此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负担。
四、部分税种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政策不到位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不同税种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时间和税率相差较大,要求税收征管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类税种的内容、特性以及规定。而且针对不同税种各级政府出台的征管政策不同,无法进行统一管理,加大了对该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以下是几种主要税种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一直是个大难题,该税种的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增值额占比挂钩,根据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税率波动区间为0到60%。该税种所涉及的会计核算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和专业技能要求高,地税部门对该税种采取的政策是在销售期间启用预征的模式,预征率根据住宅的性质不同设定在1%至5%之间,房地产企业达到清算条件后,地税部门要求清算企业通过社会中介自行清算,由地税部门复查后,以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为纳税依据。但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有待考究,清算企业通常会采取虚增成本,降低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税源流失,而且流失的税源金额较大。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清算条件分为了可清算和应清算两种形式,地税部门主要关注的是应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对可清算的企业过问较少,拖延了税收入库的时间,损失了税收的时间价值。
二是契税。契税是针对购房或购土地的主体在购买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该税种征税模式是地税部门与房管部门联合,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时必须缴纳契税并出具纳税证明,此类举措对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的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存在部分群体为了缓征契税,尽可能的拖延时间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导致契税入库不及时,甚至出现税源流失的情况。
三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上述三个税种同时缴纳。笔者通过以营业税为基准,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与后台数据已缴数进行对比,发现大部分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和已缴数纳税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漏缴金额数目较大。地税部门对附加税种的征管未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税收入库不及时。
四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利润为计税依据,应纳税利润是通过企业收入减去可扣除成本所得,对于收入和可扣除成本的计算对专业要求过高,地税部门为简化纳税流程,直接以核定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产生较大的冲突,税源流失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地税部门提高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系统,包括实时销售台账、实时发票缴销记录、实时纳税记录、各年度财务报表、开发楼盘基础资料和综合分析子系统等,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避免税源流失,不断完善监管漏洞。
二是加强内部审查力度。建议每年定期对纳税平台系统数据进行专门的数据分析,积极听取采纳基层税收征管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寻找系统漏洞、监管漏洞和制度漏洞等问题,通过剖析漏洞产生的原因,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方法和手段。
三是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进行联合征管,提高征管力度。地税部门可协同财政、审计、房管和司法等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进行联合清理,各司其责,提高地税部门征管力度,挽回税源流失的局面。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可由地税部门聘请社会中介,社会中介将以地税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清算报告可信程度。
一、管理现状:黄砂、砾石从开采到使用都要经开采、运输(第一次流转)、砂砾石供应商销售、使用方购买等四个环节,我们对开采出来的黄砂、砾石,大部分在开采地征收了资源税,而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黄砂、砾石时,如不能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则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工程的面积等指标,采用一定的比例折算办法计征资源税。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上述操作方法,存在以下三种税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
1、重征现象。目前我们对建筑用的黄砂、砾石其资源税在开采时,开采地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或其它的办法,征收了资源税。由于开采环节的高额利润回报,纳税人不重视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使用,不申请开具“已税证明单”,即使开具了,也只在船运货主手中,并不跟随应税产品流转,从而在建筑施工使用环节,不能提供“已税证明单”,在施工地只能该黄砂、砾石被认定为未税矿产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建筑商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资源税。一船黄沙从开采第一个环节到使用最后一个环节中间还有二个流转环节,你说建筑施工方到哪去扣缴开采人的资源税,结果只有自己缴纳。从而同一船黄砂、砾石在开环节由开采人缴了一次资源税,在使用环节又由建筑商缴纳一次资源税,造成了重征现象。
2、扣缴严重滞后现象。一车砂石从开采到使用,中间还有二个环节,而偏偏在最后一个使用环节扣缴资源税,这给纳税人一种很随意的感觉,你税务机关想在哪个环节扣缴就在哪个环节,而不是法定。而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在开采环节未纳资源税的砂石,交给贩运的船主时,就应由贩运方代扣代缴资源税,而不是到最后使用环节才扣缴。
3、纳税主体错位现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现实中,扣缴行为的严重滞后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在收购建筑材料时,扣缴往往不能实现,通常供应方不缴纳资源税,建筑施工方也无法扣缴,结果施工方成了事实上的纳税人。很明显,纳税主体严重错位。
上述情况,细究以来,不难发现:税务规章与税收征管法相抵触对上述现象的出现难辞其责。国税发[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只会产生未能扣缴税款的后果,按此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负担未能扣缴的税款。而国税发[1998]49号文第十七条也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使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也只是承担罚款的责任,而不是负担税款。可见国税发[1998]49号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之间不合逻辑,国税发[1998]49号文与税收征管法存在相抵触的现象。
三、规范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对策
1、规范税收法制建设行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先规范税收制度建设行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的质量。负责起草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使之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尤其是要进行跟踪问效,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税法协调一致。
2、从源头抓起。砂砾石的开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数一些地方,应在开采地强化征管,抓好资源税的管理,将应收资源税征收到位。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分析;存在问题;建设企业
前言
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问题,主要是为了完善水土保持实验报告和总结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按照实际的地理位置和防护措施的实行,合理的评价设施的使用价值。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情况等给出一些建议。分析验收所存在的问题,是行政验收的核心技术,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1 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草覆盖率不合格
在政府没有制定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之前,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编制企业对其主要中心要点不明确。一直追求认为高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合理的,导致林草覆盖率指标与实际相差很大。比如:火电厂企业所设计林草覆盖率为45%以上、码头目标值为60%以上。除外,由于建设后期过程中生产方案的调整以及平面建设,导致了可绿化面积减少。引起设计的林草覆盖率指标远远高于实际的林草覆盖率。
1.2 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
在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534―2008)中,规定直接影响区的定义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目标位置以外造成危害的地理环境。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由于直接影响区无法被选定,故很多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将界定为零,有的则与原来的方案值一样。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并不能用任何方法测定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建设项目会破坏周边的环境以及会引起水土流失。
1.3 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
当今社会,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让其全权负责。然而,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于水土保持不太关心。也不按照政府及企业所规定的要求去做,随意选取废土场址。导致土场变更比例较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找到明确的土石堆放位置。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将废土导致最近地点,忽略了水土保持方案。从而使水土保持工程无法从根本得以解决。以上这两种问题导致了废土场地的位置变更速度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以实施。
1.4 临时措施验收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企业注重工程措施的设计。对于临时措施并不注意,因此,临时措施的设计也非常不贴实际。因为部分工程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工作投入比较晚,再由于取消了临时措施的验收工作,所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质量差。调出以前的视屏录像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临时措施出现了许多问题。
1.5 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
在施工企业动工之前,必须选取一个合理的临建土地。临建设施占地主要是施工地点、堆场、便道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利用金,多数已经缴纳,也明确要求了场地的恢复责任。但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不愿意接受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难以恢复,成为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此外,规定要求,在临时场地用完之后,马上对其进行自然植被的回复工作。然而,大多数施工单位将场地改为了建设用地,一些单位将其改为耕作地,严重的影响了植被的恢复工作,从而导致场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合理。
1.6 变更备案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管理工作的松弛,导致了对方案的变更不合理。根据我国发行的水土保持法中第三条规定:当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时,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让评估单位做出判断。当需要做出重大的改变时,应当交由原单位进行审批。当前,主要出现的问题时水土保持方案改变和变更备案等等。且没有交给相关评估单位进行审批。
2 分析过程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林草覆盖率不合格问题,专家建议,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工作中,如果实际的林草覆盖率不合理时,可以按照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中的规定去做。假若,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合理分析,验证是不是由于一些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达到指标。只需要我们早后来的估测报告中,给出合理的原因即可。第二,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检测过水土保持的项目,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直接影响区。如果项目的所有数据与原来所批准的方案一样,则可以采用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有检测资料的工程,则按照原报告来计列。采用以上的方案,说明了原批复方案的价值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水土保持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专家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地理位置。那么就应该准确分析当地的地理条件。并且考虑废土场地的限制因素。一些废土唱对于选址并没有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比如对于现场措施的完善。评估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一般来说,大多数地方将废土回收利用,然后出售。由于要加工成碎石,所以应该对于周边的栏杆、护坡等控制性措施严抓,以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并且让施工单位与政府人员达成水土流失协议,以确保水土流失工作的合理进行。第四,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由于建设企业同地方对于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工作都不愿承认,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于临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于临时占地的利用问题,应该注重一下几个原则:对于已经改造的临时用地,在没有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应该以责任文件形式交由相关单位,并说明后续责任;当政府有相关的利用措施时,应当由工程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如果对于临时用地没有明确的后续利用措施,那么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来进行管理。第五,临时措施验收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建设企业对于这些细节并不重视,所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就不到位。对于有过水土保持检测的项目,应该按照以前的监测资料。可以直接使用监测报告里面的数据进行评价;对于那些实际发生的却没有临时措施的资料,应该按照主体的计量支付;若所有的方式都没法查询到临时措施,则不需要在查询。只需在生产建设中说明没有做好的原因。
3 结语
目前,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行政验收工作中的核心要点。就目前我国的技术而言,仅仅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很不合理。因此,首先建设单位应该有好的水土保持规定,每个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那样一来,就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要点,并且按照企业所明确规定的,合理开展水土防止工作。其次,编制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制定一个有实用价值、可利用的水土流失保护方案,以此来为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作做一个基础。然后,确保施工的每一个过程都没有差错,这就要求监督每一个环节。以此来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能合理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J].水保函,2010.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 税收监管 体制改革
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传统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单一、粗放型发展为现在的高度集中与网络密集化运作模式。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新型的借助网络信息化而兴起的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体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而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繁荣必然的会对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可以说,信息化的经济体制对税收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怎样堵住信息化带来的税收监管缺口,缓解两者之间产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现代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进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监管体制思索的新课题,只有在两者之间做的有机的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长治久安。
一、 信息化时代为税收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税收监管的有序执行,必须首先确认监管的对象,即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分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方式。然而在信息时代,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便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这就使得这类的经营活动的负责方不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在税务上很难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专门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如网上刷卡消费、网银支付、支付宝交易、网上金融、网上中介等越来越多,这就与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主体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规范方式产生了冲突,形成一个难以实时监控的灰色区域。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
现代信息化网络经济活动也对税收稽查带来各种困扰,经济体负责人信息的无法确定性对税收监管的对象难以确认,加上各种跨国贸易、国内贸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独立操作系统。税务部分应该采取怎样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确。尽管现在网络商业运营机构有自己设立的身份核实系统,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税收监管部分的实际介入。电子商务大多是采用无纸化的交易系统,很多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会计系统,电子票据存在着极大的不真实性与随意性,票据上的虚拟化不仅使得税收征管与稽查无处下手,更使得税务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稽查和举证,难以追究和区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三)税收监管部分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现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系统和征管活动的日常信息管理大多是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实现运营管理。这种对计算软件和办公网络的依赖性,也反过来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开放式的互联环境。各类非法组织以及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通常对税务管理数据库实施黑客攻击,以非法篡改、盗取、删除具有高度机密的税务经济信息,其造成的经济破坏性和社会影响性不可估量。再者恶意木马病毒的传播和攻击可能会对税务管理系统和相关开发性的税务网站造成全面瘫痪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 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时代技术优势来服务于现代税收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的现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各种开放式的网络活动实体,并与之进行深度合作,实现网络交易的全面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在网络交易支付端增设税务监管接入端口,与网站备案系统相结合。对各种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清除束缚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改革的人和物的因素。以体制保发展,以机制促提高,通过自上而下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树立,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科学、有效、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这既是税收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切合基层税务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立法,完善信息化商业活动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各类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完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细分纳税主体的责任方法,整顿网络经营环境,完善网络“110”与工商管理核查体制,限制网络经营主体以个人的登记、注册方式。
完善科学的税收监管网络管理软件,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把各经营主体与个人的开发、应用的软件全部贯穿起来, 使之成为一个能有效覆盖管理服务、稽查执行、申报征收、违章监控等全部税收征管业务的强大而完整的系统。
参考文献:
[1]张炜.关于税收信息化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J].财政研究.2004(12)
关键词: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创建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卫生、科技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主要手段,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对象,在财务管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为了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有效资源,必须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健康的税收环境。
一、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缴纳不规范
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减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以折旧摊销的方式分期在税前扣除,但部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行核销方法,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多列成本,减少了当期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作为计提列支的基数,而不是以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基数,提高了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逃避营业税。目前许多事业单位不仅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还开展与企业单位一样的经营活动,这样的事业单位既存在着应税收费项目,也存在着非应税收费项目,但不少单位将应税收入纳入非应税项目,以此来逃避营业税。第三,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承担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部分单位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将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计算范围,忽视了加班费、奖金等形式的工资性质收入,导致事业单位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有效的票据管理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高水平和规范性,是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部分单位却不重视税收票据的管理,认为其无关紧要。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既有税务部门制定的票据,也有财政部门的票据,还有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因为缺乏对这些票据适用情形的详细规定,加之事业单位将三者混淆使用比较简单,所以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尽量避免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导致税收票据使用的不规范。另外,部分事业单位还使用白条、收据、借条等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接受内容格式不规范的票据,错用、混用、乱用票据,单一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收费收据,致使税收票据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完善,造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费,税种的高难度和缴纳流程的复杂性,对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许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都相当匮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3个税目概念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四)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监管制度的不完整,监控手段的不科学,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的缺失,这些都导致了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缺失完善的政府监督。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应当受到税务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政府机构的重大关注,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审计局和财政局也未能参与到事业单位的税收监管中,税务局的局部监督和其他机构的散漫监控,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二、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是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根据,是税收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应当强化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完善税收会计核算,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白条、收据、欠条等不合法凭证的使用,拒绝接受内容格式不合规的票据,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为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首先,清楚罗列事业单位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加强财会人员对这些项目的认识和区分,防止事业单位营业税的少缴或多缴。其次,开展税收知识培训活动,完善财会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认识,弥补其在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方面的知识空缺,培养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系统性的税收知识结构。最后,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传递事业单位税收相关规定,培养财会人员的税收法律意识,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符合规定,与时俱进。
(三)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优化税收监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逐渐引导审计局、财政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的监督控制,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随着我国事业单位逐渐走向市场,其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有效资源的配置。本文立足于我国税收特征,从缴纳税收、票据管理、税收知识、监督控制四个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税收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所探讨的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黄丽霞.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14(22).
[2]叶蓁蓁.试析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13).
关键词: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税收电子化
一、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模式
网络团购的概念,具体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上相关中介网站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在这个交易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和网络平台(团购网站)。消费者在此之中较为主动,通过互联网选择并以低于现实零售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相对则较为被动,其为委托团购网站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放置在网站上等待消费者选购。网络平台即团购网站则扮演着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角色,构建起一个把消费者的需和供应商的供联系起来的桥梁。除此之外,团购网站为了进一步推广商家的产品及其服务,还会在其主页甚至显眼位置为商家提供有偿的广告摊位,并时不时组织展览会、“免费体验”等宣传活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或商家组织消费者团购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的筹码,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让利。网络团购模式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来品”的人则并不多,2008年美国的Group on团购网站开创了网络团购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争相效仿的对象,网络团购开始风靡全球。根据网络团购的标的物形式不同,我们可以把网络团购的模式分为实物和电子券两种。
(二)税收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为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对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税收征收监管是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必经之路。戴德明、何玉润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税收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税收流失进行的监管”,笔者则认为应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对税收分配的实现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团购中的税收监管就是以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监管主体对于由网络团购交易中所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具体到税务部门来说,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管理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首先,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税收监管的开端,是税务部门确定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存续的必经之路。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税源监控,才能使得接下来征收管理的开展有依有据,这对于征税双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等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分别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及其职责,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组织、预测、控制、监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保证。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关于这一行业的国家税收不致于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网络团购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税源监控存在困难
根据“团800”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国团购市场共计实现成交额769.4亿元,超预期目标113.6亿元,同比增幅161.4%,参团人数118460.7万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团单1 022.4万期,同比增幅90.8%。网络团购市场通过几年的发展日益壮大,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的市场营销手段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者青睐。这种自线上连接线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方向。当前我国采取根据属人兼属地原则,以收入凭证、账簿报表为依据的“以票控税”模式征税,对于网络的税收监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手段,这就意味着“票”是税源有无的关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代表的纳税人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过程当中使用税务发票并且以此申报缴纳税收。但是,网络团购活动由于其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税”的模式遭受挑战。在现实生活当中,网络团购不开发票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网络团购主要集中在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金额较小的领域,而消费人群又以学生和年轻上班族为主。这些人群通常欠缺纳税意识而对于索取发票这一“小事”往往满不在乎,并且猎奇和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导消费。虽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社会普通缺乏纳税意识,加之位阶更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进,使得电子发票的推广并不是很顺利。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单单要通过远程数字信息形式交易,还要提前支付相应价.金。由于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往往会利用这个时间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二)网络团购收入征税管理存在困难
1.征税对象确定难。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当中,税收监管的对象必须确定,所要监管的对象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过网络在线式交易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的对象。在网购团购当中主要有经营者、组织者、消费者这三类主体,但往往演变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组织者两方的博弈,此外经营者和组织者之间也时常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经营者一方时常会以尚未收到组织者即团购平台运营者转来的价款为由拒绝开具支票或者仅仅根据自己所获得价款的金额开具发票。而组织者一方则认为自己实际收取的仅是价款当中的小部分的中介佣金,发票金额应该经营者根据实际的消费金额来开具。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的同时,相关的维权投诉热线12315和12366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由组织者开发票,成为了“以票控税”的一个前提性难题。
2.税收凭据取得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计税依据取得难,网络团购的交易只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借助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对价给经营者来完成。然而,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留下现实的票据等痕迹作为征税依据。网络团购交易操作的无纸化,导致税务机关对于网络团购活动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及金额无从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团购网站与商家有联合起来逃税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税收机关对营业金额的核定,进而影响对商家企业定税额度的认定。其次是征税依据取得难,与计税依据的取得相类似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购销合同和发票甚至与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经被无纸化,由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凭证取而代之。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现实依据,继而使得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难以取得。除此之外,电子凭证虽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缺点,这些使得税收部门对于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还有,传统的税收监管一般是以长期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企业会计材料作为依据的,当前网络团购网站进行交易的无纸化形式使得税收O管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依据。
三、解决网络团购税收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
按照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经营者也应当像实体店商户那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拥有营业执照,并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将其公开或者添加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各地要确定相关标准以守好网络团购市场准人关,依法审核辖区内各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的网站;对违法经营的网站,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国目前的团购网站数不胜数,中小网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要监管团购网站税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即对团购网站和网络的支付平台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理顺团购网站和商家、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并且应该要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工具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团购的相关交易数据以便随时监测支付资金的流向以及结算金额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收代缴。
(二)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1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管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虽然团购网站依托虚拟的互联网来经营而淡化了传统的“住所”概念,但是团购网站的经营终究要以现实当中的服务器作为物质条件。服务器作为大型的物质硬件,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基本上具备“住所”的特征,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当做是法人的住所。常设机构的确认由此确认,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把关网络团购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明确告知团购网站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提示风险,推动建设网络团购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得税收监管逐步常态化。
一、 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
1.税权分配高度集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要求统一、团结的国家,更加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所以,对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说,其税收的权利也高度的集中在中央。然而,我国地域辽阔,省市众多,并且每一个省市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贫富差距也十分悬殊。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就极不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调控,不利于地方政府合理的配置资源。因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弱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法制性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规定方面更是缺少专门的法律,现行的一些法律也只是暂行条例。因而有待进一步的进行加强。同时,法制性薄弱还体现在其他的很多方面,如在财政税收管理权利方面,地方和政府的权利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再如,在税收的相关人员上,其监查、预审都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定。
3.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
除了以上两点重要问题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严谨的监督管理。而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一些企业一味的追求利益,所以频频的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力导致的。其次,我国财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一定的欠缺,普遍出现责任感不强、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举措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多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家的发展。因此,对于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必须加以完善。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
1.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要先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笔者来看,首先就要适当下放税收管理的权限。从我国目前权利集中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过度的集权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适当的下放税收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下放一部分的税收权利给地方政府,如个人所得税等等。同时地方要以国家的政策为主,根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来进行税收相关方面的管理。此外,下放权利要逐步的进行,不能一次性下放过多的权利,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
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
加强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也是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体制。要不断的建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且要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如地方与财政税收权利的划分、执法人员工作相关方面的法律等等,从而做到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能够有法可依,不断的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
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
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要从贯彻我国税收政策、制度以及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所以,在今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发展中,要不断的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使得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制度等深入到每一级政府。
4.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建立科学、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补充查补入库、准确率等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提升税收监管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深造等措施,大力培养一批责任感强、使命感强、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员,提高税收监管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税收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1 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缴纳不规范
在事业单位中,税收缴纳等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来看一下存在的几个方面。首先,事业单位对于一些工作没有真正做到按步骤的流程。比如单位中的现有资产和无形的资产应该按照缴纳的步骤进行扣除。不应该一次的全部缴纳,这样可能就出现了一些财产的偏差,导致了单位没有缴纳足够的税。其次,有些单位不想缴纳税。事业单位和政府单位有一样的管理任务,但是有些税务本应该缴纳的却不需要缴纳,所以造成了逃避缴税等现象的出现。最后,由于一些小型的单位对员工的报酬等没有记到应该缴税的里面,所以影响了事业单位没有全部的收缴个人地税务。
1.2 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力度。因为票据在税务当中起到了真实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所缴纳的税务是正规合理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事业单位对票据管理的忽视,认为不是重要的。在开发票据的时候,要严格的按照缴纳的环节进行开票据,让票据规范完整。避免有些单位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发生。有些单位的票据不正规,出现了借条方式的缴纳税务的证据,这样会混乱票据的使用,会让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中产生误差,做不到合理的保护。
1.3 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我国纳税有明确的政策,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义无合法纳税。事业单位要缴纳的税务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有些税种有一定的难度性,这样就应该加强对人员的培养,要有一定的基本常识。但大多数情况下,一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知能力较弱,应该加强合理的指导和改善。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1.4 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在事业单位的整体机构中,应该加强对内部的严格管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基本政策。由于多种原因对事业单位的内部的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这样没有办法尽自己的职责去做事,这样就很难保证管理中的问题。整个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是非常主要的经济来源方式,所以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重视起来。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2 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单位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单位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 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要有真实性和规范性,要严格对票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体系,在计算出税收过程中应该严格的对财务税收这方面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打借条等没有依据的凭证,要制定出合法的票据,在内容上在格式上都应该做到规范化。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2.3 要充分的管理整体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一点,要对单位中应该缴纳的税务和不应该缴纳的税务进行合理的分类,让员工能够直接就能区分是应该缴纳的还是不应该缴纳,避免了有些单位的税务产生了多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现象。第二点,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活动。让单位的人员都能了解到合法纳税的理念,要做到不逃避税务,不漏税,按时交纳的好风气。第三大,要根据政府有关部分进行全面的推广,增强缴纳税务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认识,从而提高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的稳定性,做到可持续发展。
2.4 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税收是保障我国权益的重要标准,同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高质量的税收标准能够厘清国家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保证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展示国家的主权。企业为我国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企业却将税收视为一种负担,缩减了自身的经济收益,所以经常发生偷税、漏税情况。以下简要针对企业偷漏税方法及预防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1较为常见的偷漏税方法
1.1通过税目的方法偷税、漏税
税目指的是税法法规中对征税目标进行分类的具体项目。其可以视为征税目标的具体化。在每个税种中,税法都清晰的规定了需要对哪种行为、哪种事物进行征税。对具体的税收项目进行规定,进而划分出相应的范围。企业偷漏税较为常用的措施就是由此入手,例如,设定虚假账目、隐藏自身收入、瞒报有关收入、私自建设小金库、创建账外账等。
1.2通过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进行偷税、漏税
会计账目指的是基于会计凭据的前提下,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记录并反映出企业的具体运营活动的账簿,包含会计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记账凭据指的是会计从业者依据审核后的初始凭据及汇总原始凭据,遵照业务内容进行类别划分,同时填制会计的分录,以此作为账目登记的凭据、记账凭据及会计账目的功能在于清晰的反映出义务者的经济业务状况,是我国税务部门核定税收款项的关键一局。企业利用记账凭据及会计账目偷税、漏税方法的情况经常发生,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隐藏、改造、伪造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其二,私自破坏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其三,增多会计账目的支出项目,包含的方法有:多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值,增多建材原料的成本,把专项资金列入成本内,违规摊销;其四,不列或者少列账簿的经济收入。具体的方法有:隐藏投资资金、少记录销售资金、缩减营业外收入、瞒报业务收入等。
1.3通过发票等初始凭据实施偷税、漏税
初始凭据指的是经办者或者企业在发生经济往来时获取、填制的,用于记录业务情况的会计凭证,企业经常通过发票、收据等进行偷税、漏税行为。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代开、转让发票。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企业利益,让有关企业的发票管理者、个体商户等私自转让、代开发票,从而实现偷漏税的目的;其二,跨地域应用发票。伴随着目前市场经济逐步扩张,业务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商品流通区域逐步扩张,异地运营商增多,发票跨地域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经常通过跨区发放、异地购票等方法来偷税漏税;其三,冒领发票。因为当前我国管理发票的标准仍存在漏洞,缺少相应的发票保管、领取、上缴等标准,那么,就为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谎称发票丢失,隐瞒、冒领发票,从而达成偷税、漏税的目的;其四,发票“大头小尾”。这种方法由形式来看是正当方法,开据的发票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交由顾客,一份留存备案。但是在发票的头填入巨大数额,而在存根所填写的数额较小,所以,留存的存根就隐瞒了销售的真实金额,实现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其五,借助其他发票替代正规发票。该方法经常通过打白条的方法替代正规的发票、收据等,从而达成偷税、漏税的目的。
1.4通过税率的方法实现偷税、漏税
税率指的是税额同课税对象间的比例关系,是衡量课税的方法。其反映着税收负担的深度,是建设税制的核心环节。税率的形式及高低运用体现着我国的经济法规及税收标准,在经济税收中发挥杠杆的功能。但是,企业也正通过此种方法,来逃避税率,具体形式如下:
第一,运营税率不同的各类产品,借助隐瞒税收部门的方法,以最低税率上缴税款;第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界限进行混淆,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目的;第三,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身份混淆在一起,进而降低纳税的比率。
2防范企业偷税、漏税问题的措施
2.1创建优良的税收法制氛围
想要高效防范企业偷税、漏税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创建优良的税收法制氛围,从而使企业更主动的依法纳税。具体可以由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保证有法可依。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创建一部基本的税收法标准,并以此当作其他税收法规及流程的母法。同时将有关行政及部门标准、法规的内容优化,确保内部法规系统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其次,确保有法必依。对于法律来讲,其生命力在于落实与遵守。针对地方政府来看,需要以公共及国家的利益为重,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法规开展工作,我国税务部门不可以随意干涉,秉公执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震慑性,并且增大企业违法的成本,从而由源头杜绝企业偷漏税问题;最后,需要增强企业中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纳税的意义,提高纳税的自主性,从而形成优良的税法氛围,为推动我国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2.2对税收监管的薄弱阶段进行控制
在征收税收时,其是较为完整的流程,包含有:事前监管、事中审查、事后总结等。想要创建优良的税收管理标准,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税收监管系统进行整合与优化,针对薄弱阶段,予以相应的控制与加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其一,保证各个监控过程密切配合、互相联系;其二,保证各个部门收集的信息数据连续、统一、通用,避免反复劳动,增强信息的应用效率及共享率;其三,大量引进现代化的信息收集、加工技术,从而提高税收监管的科学性。在对税收进行监管期间,需要将会计标准税法密切结合在一起,保证事前预警工作同事后控制工作密切配合,从而提高税收监管的质量及效率。另外,还需要加大对偷税、漏税企业的惩处力度,从而对其他企业形成一种威慑力,尤其是针对一些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目无法纪的偷税、漏税人员,不可以姑息、心软,需要杀一儆百,针对纳税企业偷税行为,对直接人及企业管理者都予以惩处,从而确保我国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2.3加大建设税收监管信息化的力度
税务电子体系需要基于信息同一化的前提下,通过相关软件及互联网的运用,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水平,更好地发挥网络在管理税收方面的重要性。相关工作人员可以由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专门设定信息处理、分析职位,在整合、处理信息以后,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第二,实施网上认证,从而降低基层监管工作的压力;第三,加大我国有关部门同税务机关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从而补充征税管理的不足与漏洞;第四,基于电子政务的先进观念前提下,创建内外两个网络平台,将办公、管理、问询、宣传等工作高效结合起来,重新组合以往复杂、混乱的信息资源,保证征税的科学化与高效化。
2.4改进并完善中介服务系统
加大建设税务标准的力度,创建公正、公平、公开的中介机构,发展税务工作,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程度,对会计事务所进行规范,从而确保其为国家提供更加可靠、正确的信息。同时创建高效的鼓励机制,促进建设行政服务标准。有助于调动监管从业者的工作热情与服务积极性,从而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