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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8 15:59:15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摘 要 ………………………………………………………………… 1

二、正 文 ………………………………………………………………… 2

(1)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3)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三、参考文献 ………………………………………………………………8

摘要:本文从依法治税为切入点,强调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着重论述在税收法制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详细分析了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税收法制监督的形式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监督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执行税收法规的行政主体,对于维护依法治税负有重要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税务机关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不强调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落实不到实处。因此,在税收法治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从总体上说依法治税取得了很大成绩,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2、从税源管理上看,1994年新税治改革以后,我国的税源管理改变了原来的专管员制度,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管理模式的转变,这是向现代税收管理制度转变的重要一步。但同时由于税收管理责任的淡化,以及我国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一些税务部门渐渐疏于和弱化了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有些地方税务人员甚至对纳税人的地址\经营管理范围等基本情况都一无所知。“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漏征漏管户增多,纳税人虚假申报,企业财务违规现象比较普遍。

3、从征收方面看。主要是税款该征不征,定多征少,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性账户,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税法规定的税率,私自制定提退税款的政策规定等。

4、从稽查方面看。主要是个别人违反稽查工作规程,在选案上作弊,按人情选案,或者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交的不移交,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

5、从法制工作环节看。主要是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载定失当,忽视执法程序;或者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处罚力度软弱等.

6、从执法权行使的质量要求看.主要存在着文明执法程度不高,办事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不够强,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比如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推诿,不负责任;办事程序繁琐,审批过多;办事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等。

(二)原因探究

长期以来,一些税务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观\权力观,在执法中只片面强调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别人的,忽视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导致行政越权,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以至.在行政管理上缺乏行政责任意识.

此外,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法规不配套,不严格,不严密,自由载量权大,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导致税收执法不规范的重要因素。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灵,导致监督乏力,管理弱化,致使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税收执法人员,受非法利益驱使,,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权钱交易。在权力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某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也导致了税收执法权的严重错位。

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税收执法随意性大.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治监督体制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二、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一)税收执法权的外部监督

根据监督权的来源不同,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来自税务系统以外的各种监督统称为外部监督.在我国。对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以下诸方面,构成一个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的完整体系.

1、党内监督。即各级党委、纪委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导。它主要通过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它主要是通过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质询、人事任免、检查视察、提出批评与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其专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专设的监督机关如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通过专项检查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方面的专门监督。

4、审判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诉之法院。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5、检察监督。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形式,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

6、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外部监督具有信息灵、监督范围广范、独立公正等特点,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二)税收执法权的内部监督

来自税务系统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各项监督,统称为对税务执法权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听取汇报、检查工作、查处案件等进行。下级对上级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等来实现。

2、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的监督。这是指税务人员之间的监督,主查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监督等。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寓于领导和管理之中,而下级对上级和其他无领导关系工作人员间的监督,则主要通过向领导或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检举等进行。

3、税务机关内设的法制、监察、审计部门对执法权的监督。这里税务系统内的专门职能监督,它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抽查、查处案件等实现监督。

4、税务系统党组织的监督。党的领导是搞好依法治税的保证。党组织的监督在税收执法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税务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等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提高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加快依法治税进程,主要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的监督,这就要健全税收法治监督机制。重点是实现“三个转变”,抓好“四个落实”。

(一)实现三个转变

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要从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

1、在依法治税的思想观念上,实现从只强调依法治“民”向依法治“权”上的转变。

依法治税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即税收法制不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惩治和管理纳税人,而是在保证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力。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和执行上都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从税务机关内部暴露出的大案要案看,如果不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手中权力的监管,听任个别人滥用权力,其危害远远大于个别人的偷税行为。当然,这并非说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不重要,而是要更新观念,把加强税收征管和规范行使税收执法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齐抓共管,不能偏废。

2、在税收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定位上,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双重目标定位的转变。

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防止权钱交易,,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作为它的首要任务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必须看到,税收行政监督的功效并不应仅限于它的廉政作用,还包括促使税收行政高效运行。一方面,要从规范、制约的角度,防止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要通过上下级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促进执法高效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发现并高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和补偿管理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防止懈于政事,怠于职守,该干不干,消极应付的行为,使税务人员更勤政,更“优政”。

3、在行使执法权的观念上,实现从“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向依法行政“有责任行政”转变。

长期以来,个别税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错误地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力,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现象十分严重。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要确保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就要从观念入手,克服个别人头脑中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二)抓好“四个落实”

在实现上述“三个转变”的同时,还应考虑抓好“四个落实”。

1、必须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关政策措施、配套办法的创制和落实工作。

党的十五大提出,廉政建设必须“标本兼治”。在税收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要在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权。首先,应通过检讨体制层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应通过对税收管理体制、征管模式、机构管理体制、干部队伍管理体制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中找出不利于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弱化监督职能的体制因素,并认真加以完善,形成“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执法新体制。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的运行机制。包括征、管、查“三分离”机制,减、免、缓税的审批机制,稽查四环节的运行机制等进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我市税务系统实行的稽查四环节外分离制度,把原来的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由稽查局内部分离改为选案由征管科负责、实施由稽查局负责、审理由法规科负责、执行由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负责,四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

2、必须抓好内外部监督制度的落实

目前,税收执法监督的两种形式内部和外部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外部监督不力,内部监督上存在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同级干部间相安无事,一团和气,不愿监督;政务不公开,渠道不畅通,下级难以监督,或者保障措施不力,不敢监督;有关监督的规章制度不细,执行不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利于监督;专门监督机关重事后查办,轻事前防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在外部监督方面,税务机关要全面实行税务公开,增强办税的透明度,加强与外界的联系,l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内部监督方面,要克服使用、轻管理和“老好好”思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理的制度,齐抓共管,切实落实各项廉政制度,保证税收法规正确贯彻执行,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3、必须抓好对税收执法权重点监控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措施的落实。

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用权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从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应从发票管理、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从选案、稽查、审查、执行等四个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要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所在,并认真分析监督制约不力的原因。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建立机控机制,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随意性。要健全制约制度,实行权力分解,不断完善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分离,税务稽查实行外部四分离,税务处罚实行查、审分离、罚款与收缴分离等。要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要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特别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须抓好税收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建设的落实。

两项制度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它是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力的重要制度。

只有建立起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形成一个管理上的“闭环系统”,从权力的设定、实施、检查到责任追究形成完整统一体。如果只行使权力而没有责任的办法和标准不明确,无法追究责任,必然使责任制度流于形式。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要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标准。要制定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法中的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一律按责任大小追究。要把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

建立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制,是从外部监督执法工作,让社会来评判执法水平与效果的重要途径,前提是政务公工,要将税收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公开,将审批、办事结果公开,还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等,把税收执法工作置于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之下。要通过公平、公正、合理、有实效的考评机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提出考评结果和意见,作为评定其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税务工作的特殊性,加之评议考核本身的复杂性,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税务研究》 2003年1--12期;

《中国税制》 河南人民出版社;

《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2003年;

篇2

当前在"税收执法权"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岗位职责不明

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定额管理、减免税、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应当独立运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目前基层地税机关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人手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大多数基层分局税务管理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能没有细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设立了岗位,但各个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导致监督实施和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清。

(二)过程监控不力

过程监控,是落实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这是由于税收执法工作多是在封闭的状态中运行。一是现行监督工作往往以召开行风监察员会议听取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实施集中的效能监察等形式为主,不能对执法权行使进行全程监控;二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通过规范化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集中检查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四是行风监察员大多由各单位自行指定或聘请,存在征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五是农村基层单位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滞后,计算机未能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制度落实不够

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制度再多、再完善也起不了作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出多门,制度执行难。税务系统实施规范化管理考核以来,各职能单位纷纷出台了相关制度,有的地方以制定了多少制度来衡量工作成绩,因而匆忙出台制度,导致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与现实的差距较大;二是制度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两权”监督的规定、制度较多,也比较全,但由于这些制度是陆续出台的,加上制定这些制度时的侧重点不同,造成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令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三是落实制度的力度不够,只顾出台制度,却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和推动制度的落实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责任追究不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大反腐败力度,首先必须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当前,“两权”监督工作没有一套更为规范、具体的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监督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导致监察部门难以履行其职责。加之责任追究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使追究的主体不明确。此外,在责任追究方面失之于宽,发现问题不按追究办法处理,而是大多口头批评或者以警告、诫免等形式为主,未能触及个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了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执法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等问题时有发生,给正常的税收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与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不力分不开的。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全方位、多层面、深层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将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的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形象建设等重大问题。

当前在"税收执法权"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岗位职责不明

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定额管理、减免税、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应当独立运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目前基层地税机关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人手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大多数基层分局税务管理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能没有细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设立了岗位,但各个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导致监督实施和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清。

(二)过程监控不力

过程监控,是落实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这是由于税收执法工作多是在封闭的状态中运行。一是现行监督工作往往以召开行风监察员会议听取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实施集中的效能监察等形式为主,不能对执法权行使进行全程监控;二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通过规范化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集中检查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四是行风监察员大多由各单位自行指定或聘请,存在征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五是农村基层单位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滞后,计算机未能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制度落实不够

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制度再多、再完善也起不了作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出多门,制度执行难。税务系统实施规范化管理考核以来,各职能单位纷纷出台了相关制度,有的地方以制定了多少制度来衡量工作成绩,因而匆忙出台制度,导致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与现实的差距较大;二是制度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两权”监督的规定、制度较多,也比较全,但由于这些制度是陆续出台的,加上制定这些制度时的侧重点不同,造成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令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三是落实制度的力度不够,只顾出台制度,却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和推动制度的落实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然存在。

篇3

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

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包括税收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各种税收执法权时承担的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权利时承担的风险。从目前开展的“查找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风险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潜在的风险较大,产生的危害较深,需要高度重视。

(一)税收执法风险。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处理权”和“审批决定权”、涉税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税收执法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以税谋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税源管理不到位问题。税源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环节,税源管理不到位,税务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税源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源“巡查巡管”流于形式。突出表现是假请假、假歇业、假注销问题屡禁不止,漏征漏管户屡见不鲜。据调查,“三假”问题的产生与税收管理员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三假”户的形成需经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实和认定,除纳税人主观欺骗税收管理员的特殊情况外,没有税收管理员的默许就没有“三假”户的存在,税收管理员没有利益可得“三假”户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三假”户一定程度上是税收管理员的“私留地”;漏征漏管户的产生是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巡查巡管”不到位的结果。“三假”户和漏征漏管户的背后潜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二是税款核定不公平问题。个体工商户因“核定征收”而产生的税负不公问题是目前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调查,最终定税的多少基本上以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和依据为主要参考,尽管税款核定从形式上看实行了计算机定税,“阳关定税”,但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定税调查这个环节,如果有“人情”和“关系”的存在,定税时就会有从宽或从严的可能,就会有“税负不公”现象的发生,“税负不公”的背后隐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问题。一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涉税案件该稽查而不稽查,该定偷税而不定偷税,需查深查透却敷衍了事,需从重处罚却轻描淡写,该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却不移交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减免退税审批和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该评估不评估或虚假评估,该调查不调查或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税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或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错误地使用税收法律文书,错误地引用税收法律依据,定性不准,程序失当,造成税收执法错误;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在执法文书上乱签字,使执法文书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等等,税收执法不规范潜在的风险不可估量;四是税收执法不文明、不廉洁问题。一些税收管理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正确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没有完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对纳税人态度蛮横,不讲方法,不讲技巧,激化征纳矛盾,恶化税收执法环境。一些税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能严于律己,在税收执法中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违规接受纳税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廉洁严重影响了国税形象,而且也造成很多执法的风险。

(二)行政管理风险。“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是税务行政管理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以权谋私”问题。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为强化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实行了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狠刹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与人事管理权的监督一样,对财务管理权也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如项目审批要集体决策、设备配置要公开招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要会审会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等,这些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在财务管理权的行使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固定资产的处置。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却失,司法监督的乏力,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国税系统不按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处置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一是房屋与土地混合处置问题。房屋随土地,或土地随房屋处置,虽然处置程序简单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随意性。不论是国、地税协商进行房屋或土地的置换,还是闲置不用的土地或房屋作价给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一定的费用等,都是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处置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和拍卖,土地的处置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和拍卖,房屋与土地是独立的,虽然密不可分但是不能简单处置,否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追究。二是车辆处置程序不规范问题。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的处置有拍卖和报废两种方法。超过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需要报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并上缴国有资产回收公司,而目前在处置报废车辆时,往往为照顾关系或图省事而不走报废程序,这种车辆一旦出现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闲置不用不需报废的车辆,尽管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拍卖之后的车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出现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政府部门强制性调用车辆,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程序而直接作价处置的,其存在的问题更多,潜在的风险更大,需要特别注意。

二、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知道“吃、拿、卡、要、报”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是对由于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认为“没有贪污受贿就没有风险”,但实际上许多过错是由过失导致,这些过失可能是失职、渎职,给国家、单位、个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一些同志对如何防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对于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也缺乏有效的认知。更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基层一线税务人员既没有税收执法权,也没有行政管理权,这些权利集中在领导手中,出了问题由领导承担,风险与我们没有关系。再加上一些同志对“两权”的监督缺乏认识,认为“两权”的监督是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两权”监督是对干部的不信任,容易影响团结,影响工作效率这些思想影响了“两权”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的具体体现。

二是“两权”监督的力度不够。实施“两权”监督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让那些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去监督。但是,目前我们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宏观监督制约规定多,微观监督制约规定少;事后监督制约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制约规定少;对下监督制约规定多,对上监督制约规定少等等;同时,从监督体制来看,主要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空档,特别是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引发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即使在事后监督中,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特别是“谁对制度的落实负责任”不明确而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物质利益的诱惑太大。税务人员与企业、个人的公务交往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规律性的特点,往往面对着更加隐蔽的、众多的诱惑。而作为普通的国家公务员,税务人员既缺乏广泛的社会尊重和崇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再加上基层部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全面完成考核任务的难度,双向的挤压使得税务人员需要有更加坚定的意志力和拒绝诱惑的克制力来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洁性。同时,由于税收执法过程是从纳税人手里无偿取得收入的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冲突形成了征纳双方之间一种特殊的矛盾关系。在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护,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诱惑执法人员,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而一些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抵制不住诱惑,一旦“不拘小节”,就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税谋私。

三、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税收执法权和税务行政管理权也不例外。国税系统要从源头上惩治腐败和防范执法和管理风险必须加强“两权”监督制约,而且必须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要将监督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坚持理论教育为先导,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经常性的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从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税收政策的培训,使干部职工以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来化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风险;定期邀请公、检、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举办业务培训、法制讲座等,通报职务犯罪的案发特点、手段以及变化规律,交流各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的经验、做法,提高国税人员防范执法风险意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培训,使纪检干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健全防范体制。在深化“两权”监督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制约层管理体制,要对现有的监督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把监督任务落实到各个业务职能部门,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重点是实行领导“一岗两责”责任制,各个班子成员把抓党风廉正建设与税收业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党风廉正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注重对重点环节进行制约监督,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防止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建立“定期会诊”制度。每季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整理解剖,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意见。五是完善“明查暗访”制度。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和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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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

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包括税收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各种税收执法权时承担的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权利时承担的风险。从目前开展的“查找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风险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潜在的风险较大,产生的危害较深,需要高度重视。

(一)税收执法风险。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处理权”和“审批决定权”、涉税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税收执法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以税谋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税源管理不到位问题。税源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环节,税源管理不到位,税务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税源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源“巡查巡管”流于形式。突出表现是假请假、假歇业、假注销问题屡禁不止,漏征漏管户屡见不鲜。据调查,“三假”问题的产生与税收管理员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三假”户的形成需经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实和认定,除纳税人主观欺骗税收管理员的特殊情况外,没有税收管理员的默许就没有“三假”户的存在,税收管理员没有利益可得“三假”户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三假”户一定程度上是税收管理员的“私留地”;漏征漏管户的产生是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巡查巡管”不到位的结果。“三假”户和漏征漏管户的背后潜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二是税款核定不公平问题。个体工商户因“核定征收”而产生的税负不公问题是目前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调查,最终定税的多少基本上以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和依据为主要参考,尽管税款核定从形式上看实行了计算机定税,“阳关定税”,但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定税调查这个环节,如果有“人情”和“关系”的存在,定税时就会有从宽或从严的可能,就会有“税负不公”现象的发生,“税负不公”的背后隐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问题。一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涉税案件该稽查而不稽查,该定偷税而不定偷税,需查深查透却敷衍了事,需从重处罚却轻描淡写,该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却不移交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减免退税审批和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该评估不评估或虚假评估,该调查不调查或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税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或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错误地使用税收法律文书,错误地引用税收法律依据,定性不准,程序失当,造成税收执法错误;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在执法文书上乱签字,使执法文书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等等,税收执法不规范潜在的风险不可估量;四是税收执法不文明、不廉洁问题。一些税收管理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正确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没有完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对纳税人态度蛮横,不讲方法,不讲技巧,激化征纳矛盾,恶化税收执法环境。一些税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能严于律己,在税收执法中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违规接受纳税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廉洁严重影响了国税形象,而且也造成很多执法的风险。

(二)行政管理风险。“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是税务行政管理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问题。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为强化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实行了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狠刹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与人事管理权的监督一样,对财务管理权也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如项目审批要集体决策、设备配置要公开招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要会审会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等,这些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在财务管理权的行使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固定资产的处置。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却失,司法监督的乏力,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国税系统不按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处置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一是房屋与土地混合处置问题。房屋随土地,或土地随房屋处置,虽然处置程序简单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随意性。不论是国、地税协商进行房屋或土地的置换,还是闲置不用的土地或房屋作价给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一定的费用等,都是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处置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和拍卖,土地的处置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和拍卖,房屋与土地是独立的,虽然密不可分但是不能简单处置,否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追究。二是车辆处置程序不规范问题。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的处置有拍卖和报废两种方法。超过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需要报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并上缴国有资产回收公司,而目前在处置报废车辆时,往往为照顾关系或图省事而不走报废程序,这种车辆一旦出现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闲置不用不需报废的车辆,尽管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拍卖之后的车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出现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政府部门强制性调用车辆,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程序而直接作价处置的,其存在的问题更多,潜在的风险更大,需要特别注意。

二、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知道“吃、拿、卡、要、报”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是对由于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认为“没有贪污受贿就没有风险”,但实际上许多过错是由过失导致,这些过失可能是失职、渎职,给国家、单位、个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一些同志对如何防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对于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也缺乏有效的认知。更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基层一线税务人员既没有税收执法权,也没有行政管理权,这些权利集中在领导手中,出了问题由领导承担,风险与我们没有关系。再加上一些同志对“两权”的监督缺乏认识,认为“两权”的监督是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两权”监督是对干部的不信任,容易影响团结,影响工作效率这些思想影响了“两权”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的具体体现。

二是“两权”监督的力度不够。实施“两权”监督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让那些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去监督。但是,目前我们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宏观监督制约规定多,微观监督制约规定少;事后监督制约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制约规定少;对下监督制约规定多,对上监督制约规定少等等;同时,从监督体制来看,主要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空档,特别是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引发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即使在事后监督中,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特别是“谁对制度的落实负责任”不明确而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物质利益的诱惑太大。税务人员与企业、个人的公务交往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规律性的特点,往往面对着更加隐蔽的、众多的诱惑。而作为普通的国家公务员,税务人员既缺乏广泛的社会尊重和崇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再加上基层部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全面完成考核任务的难度,双向的挤压使得税务人员需要有更加坚定的意志力和拒绝诱惑的克制力来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洁性。同时,由于税收执法过程是从纳税人手里无偿取得收入的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冲突形成了征纳双方之间一种特殊的矛盾关系。在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护,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诱惑执法人员,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而一些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抵制不住诱惑,一旦“不拘小节”,就会、、、以税谋私。

三、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税收执法权和税务行政管理权也不例外。国税系统要从源头上惩治腐败和防范执法和管理风险必须加强“两权”监督制约,而且必须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要将监督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坚持理论教育为先导,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经常性的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从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税收政策的培训,使干部职工以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来化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风险;定期邀请公、检、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举办业务培训、法制讲座等,通报职务犯罪的案发特点、手段以及变化规律,交流各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的经验、做法,提高国税人员防范执法风险意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培训,使纪检干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健全防范体制。在深化“两权”监督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制约层管理体制,要对现有的监督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把监督任务落实到各个业务职能部门,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重点是实行领导“一岗两责”责任制,各个班子成员把抓党风廉正建设与税收业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党风廉正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注重对重点环节进行制约监督,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防止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建立“定期会诊”制度。每季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整理解剖,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意见。五是完善“明查暗访”制度。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和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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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出租方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

如果大部分房屋出租方存在漏缴、逃缴的想法,且在心态上上也抱着“能不交则不交”的心态开始逃税漏税问题。再加上国内商业市场房屋租赁税收问题本身就未得到有效监管,所以致使部分出租方很少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因大多房屋出租方在缴纳房产税意识上存在不足,是造成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中难以解决问题。

(二)房屋承租方缺乏所要票据和配合的意识

如果是商业市场上房屋承租方,那么则以个体工商业户较多,而其每月则会定期缴纳一定的房租或者税额,且在缴纳税款之后却没有所要票据的意识。还有一种情况是,假如承租方向租赁方所要发票的话,一个是出租人不愿意开具相应票据,再一个则会提高房租,以此将税金变相的转嫁到承租人身上,其自身并不会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一般承租人就不会坚持所要发票。与此同时,因承租人本身对工商和税务部门等存在畏惧、抵触心理,如果税务人员就房屋租赁问题等进行询问时,一般承租人都不愿意配合。因此,基于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房屋税收在征收上较为困难。

(三)征管基础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

先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其是通过房产所拥有的价值,或者以租赁价格等作为纳税依据,以此所征收的部分税额。但是,在实际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中却因地税部门对房屋基础信息情况了解不够透彻, 也对房屋租赁实际价格等难以确切了解,或者是因出租方隐瞒其房屋租赁的问题、出租方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不真实等情况,都会造成地税部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除此之外,商业市场本身数量较为分散,且多。所以商城内个体户与产权单位本身是两个税务局所管理,致使个体户在租金的支出上与产权单位所了解到的租金信息存在较大出入,再加上双方在沟通信息机制缺乏,致使征管基础信息不对称。

(四)与相关部门缺乏沟通机制

商业市场房产税的征收上涉及方面较多,如房管、物业、建设等部门,所以税务部门对这些方面去征收税款的话相当困难,在效率上也较低。虽然国家也出台了《征管法》用以规范和明确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税收管理方式,可以在税务部门监管下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些税务方面的基础信息,以此能够对征税活动的开展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在实际房产税征收上因税务部门与下属相关部门和单位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且相关部门之间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并且没有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到更多关于房屋租赁、出售或者房屋信息变动等的信息。

(五)在相关政策上缺乏滞后性,且缺乏约束和管理

虽然国内在《征管法》中明确提出:在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上是基于房产所有者进行的征收和管理。但是,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问题本身较为复杂,所以如果想要找到真正的房屋租赁人较为困难,因而国家所拥有的法律政策就无法对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

二、解决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税收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协税网络来进行合力管理

对于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基础信息不完善的问题,首先要对市场租赁管理问题进行完善,可以开发出适合商业市场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方面的系统,以此来对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管理,也可以作为一种综合性平台,来对承租人与商业市场产权单位不统一问题进行管理,以此确保税收管理信息上更加统一。与此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将房?a登记基础信息作为交换平台,以此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监管和控制,且可以作为每年巡查的基础信息所用。而在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之前所登记基础信息不对称问题则要及时的了解清楚,以此进行修改或者完善,以此使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问题的监管向规范化方向所发展。

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社会公众所拥有的力量,能够从房产租赁相关问题上进行监管,这对税务机关对房产租赁问题管理上起到重要辅助作用,对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也发挥良好支持。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诚信制度

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完善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但是从地方来说,其进行相关法法律条例的定制和规定,也能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监管。首先,要求房屋租赁交易上必须要开具相应发票,以此通过发票的方式来确保出租人能定期缴纳相应税金,以此来对纳税人起到有效约束力;其次,在合同上的认证制度。进行房屋租赁的双方在合同上应加强法律效应,且确保房屋租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能够对交易双方起到有效的法律约束;第三,要求房屋出租方办理相应的租赁许可证,只有在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房屋租赁业务,否则视为违规出租;第四,建立个人诚信制度,这对提高承租人主动纳税意识有一定促进作用。并且,可以将承租人纳税诚信度与其个人征信问题进行挂钩,能够对其今后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办理上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出租人为了保证其个人诚信度则对定期缴纳房产租赁税收;最后,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可以由税务部门所收集到的房屋面积信息,以及房屋地理位置等作为参考,以此对房屋租赁市场价值进行估量,以此来征收合理税额。

(三)加大税法的宣传,以此提高业主纳税意识

税法部门要加强对税法的宣传,不单单在形式上进行宣传,且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将税法缴纳意识深入到人们心中。因此,可以借助所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如通过电视、宣传册等手段进行宣传,以此使纳税人养成自主纳税的意识;与此同时,税务部门根据纳税类型可以在其缴纳税额期限内进行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的提醒,且向纳税人宣传纳税重要性和税法等方面相关致使,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意识起到重要作用;也可以让商户中纳税意识较高的承租方作为税法宣传员,以此在商户中进行税法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这对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效率提高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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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会税收;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一、引言

企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变慢,急需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财政支出来保障政策的执行,所以保证企业财会税收的规范进行对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税收也是存在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企业资产流动进行监督,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同时,可以实现企业税后成本的降低,对于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具有促进作用。所以企业财会税收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企业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深化改革的推进。因此本文对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发展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代替政府行使税收职能的主体,对于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否、管理方式的选择等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完成效率。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中存在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负责区域划分不明确、管理部门职能重复、税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税收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等,这些问题在给税收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大量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同时在税收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存在了工作人员与企业勾结,帮助企业逃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必须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并提高税收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2.企业财会内部管理细化不足

企业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税收工作上的配合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收工作时由于无法掌握企业财会报告以外的细化信息,造成了税收工作的效率不高,对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不到位,这也滋生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税收工作主要是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而忽视了企业各部门之间实施财会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一些企业的运作不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造成了监管机制的缺失,大大影响了企业财会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管理中存在的诸如财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给财会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足

政府税收部门和企业作为财会税收工作的执行者和重要参与者,基于财会税收的一体化,两者之间应该存在紧密的联系,通过沟通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但是在我国税收工作中,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不会主动与辖区内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反映出来的是我国财会税收理念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如果不加以改进和解决,势必会阻碍我国财会税收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针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

1.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税收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税收工作的执行者,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该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进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税收工作开展困难,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因此就税收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企业自身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财会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配合税收管理部门的税收工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税收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建立公开的信息管理平台,借助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可以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对企业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促进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2.完善企业财会内部管理工作

企业对与财务的监督管理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只重视企业财务的会计管理,只重视事前预测和事后核算而忽视了事中监督,这十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当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不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为了真正发挥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优化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真正做到财务管理全面化和具体化。在进行财务监督时,企业需要将内部工作进行细化,并制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流量报表,并开展周期性的审核和验收,这对于企业财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促进税收管理部门开展税收工作的高效率和规范化。

3.加强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

企业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保障企业税款有序缴纳。同时通过沟通政府可以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并针对发展难处进行政策扶持。在企业与税收部门的互动中,政府还可以对企业财政管理中出现的弊端进行指正,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政府同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是一种双赢行为,要想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税收工作的完善必须突破传统思维的桎梏,真正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四、结语

税收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企业和政府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工作中虽然存在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问题是改革的动力,只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财会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相应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定能促进我国财会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真正发挥税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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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 执法权 监督 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

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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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健全与完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持续。当前,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当前,由于少数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真正地认识到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普遍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的事,与自己的无关,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有人认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束缚手脚,进而对执法监督工作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加上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之管理松懈、措施乏力,必然导致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以落实和取得实效。

(2)监督监管不够到位。我们都清楚,权力一但失去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原则性不强,决策不依法,监督不执法。加上财政税收部门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一些领导干部不敢监督上级,不愿监督同级,即使对下级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往往只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造成了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监管不到位,使一些干部从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不断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3)体制机制不够到位。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与措施,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办法措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使我国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在实际工作,由于体制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必然导致了财政税收执法权执法不严,监督乏力。

(4)责任意识不够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得过且过,往往造成了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流于形式。加之一些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另外,一些干部对财政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精,政策理论水平低,欠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但由于力度不够大,存在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措施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等,没有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存在心慈手软,使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流于形式,造成了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2 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研究

针对我国当前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教育,健全体制机制,加快信息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稽查,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监管,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推动我国财政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监管。加强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财政税收稳定增长的有力保证,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财政税收良好威信与形象的客观需要。对此,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认识,不断强化监督和被监督的自觉性。通过推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不断健全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2)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坚实的业务基本功,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本领和能力,使大家真正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同时,通过纵横协调,不断健全完善防范体系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就违纪违法易发、高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财政税收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3)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新的形势对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结合财政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选配干部,科学设置财政税收管理岗位,细化岗位职责,明确监督监管对象,增强监督监管的实效性;大力加强财政税收监督监管机制,健全完善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设定必要的财政税收执法复查复议程序,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按照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大力推行财政税收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收、监管、检查分开,推行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审理、执行合理有序推进,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4)加快信息建设,完善财政税收执法监管体系。当今社会,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建立覆盖广泛、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管理先进的财政税收执法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把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纳入到信息系统中,达到及时监督管理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的目的。同时,组织开展财政税收执法监督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财政税收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在实际监督、考核和检查工作中,既要注重发现征收、监管、检查之间监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注重查处干部以公济私、等行为,要通过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检查,不断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从而保证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的规范。

(5)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下定决心推行“阳光税务”,把有关财政税收政策依据、核定标准、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案件查处等一些群众关心的、敏感性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不断规范财政税收执法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坚决遏制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效率低下、拖而不办、、以公济私等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畅通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渠道,让社会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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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税源管理机构职能“缺位”。在新一论征管改革中,随着征、管、查分离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税务专管员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管户”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管事”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人情税”和“关系税”,有利于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两少一多”现象: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研究的少了,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缴税情况及税收结构进行认真分析的少了,依靠纳税户自行申报来掌握税源、指导征收的多了。如申报不实,出了偷漏税问题则由稽查部门去处理。这样一来,在税源的管理上便出现了“空档”,管事与管户在相当程度上脱了节。由于征、管、查之间始终处于变动磨合的状态,未达到统一和规范,税源管理的职能存在“缺位”现象。办税大厅征收人员不再下户,就表征税,被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并不能主动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基层分局(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税源控管乏力,由过去的专管员下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对辖区内的税源底数不清,户籍不明,造成大户管不细、小户漏管多,“疏于管理、责任淡化"的问题凸现。

问题二:税源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工作重心侧重于重点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某些区域及工作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传统的税源管理手段相继取消而丧失,而新的信息管理手段又未到位,基层税务干部普遍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有的被动地等待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寄希望于省局为他们提供“一步到位”的办法和手段。虽然近些年加大了信息化的建设,实现了征管业务流程微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此外,还建立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税源监控网络和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

问题三:部门协调配合不得力。从外部来看,涉及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国税、银行、质监、土管、城建、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更谈不上信息高度共享。从内部来看,征、管、查三部门、机关科(股)室之间、上级局与下级局之间在强化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工作脱节,协调配合不畅,没有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良性税源管理机制,适应现代税源管理的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问题四:税源管理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困扰基层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征管力量不足,城乡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存在基层税源少、人员多,而城区或重点税源单位税收任务重、人员少;机关管理人员多、一线税源管理人员少等不合理现象。基层税源管理人员应付事务性工作繁重,很难集中精力开展税源控管,以致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不全。同时存在部分地区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存在任务不明、目标不清、考核不到位的问题。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工作能力和税收执法水平不高,工作缺乏主动,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五:经济出现多元化,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与网络时代的来临,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长期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混合经济、网上交易、资产重组等加剧,使征税对象呈现多元化;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多样性,使其收入来源也呈多元化,增加了纳税环节确认难度,税源监管的复杂性与日俱增。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使税源管理工作陷于被动。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

今年,省局把税源管理作为三大重点工作之一,提得高度可见,重要性之强。要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必须改变传统的监控思维模式,树立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人机结合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全面建立税源管理体系。

按照加强管理、讲求效率和有利于服务的原则,科学设置基层税源管理机构,合理调整征管职能,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岗责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征、管、查三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各环节、岗位之间职责交叉或缺位,三部门应加强业务衔接,既要分工,又要协作;既要制约,又要协调,凝集征、管、查合力,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提高税源管理的整体效能。搞好征管信息系统前、后台的业务整合与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防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征管业务流程衔接紧密、运转高效。县(区)局管理股应为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源的收集、汇总、分析,监督指导基层分局(所)加强税源管理;稽查局、办税服务厅作为税源监控的辅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纳税人的税源采集及税收征管相关情况的反馈工作。基层分局(所)为税源管理的主力军,经常深入到纳税单位进行税源调查分析,监控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掌握

一些非常规性的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有偷税嫌疑的企业、漏征漏管户、新办户、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纳税人的监控工作,减少税收死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税收管理员,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税源进行专项检查、调查、预测、分析和控管,将税源监控置于征管之中,在征管中寻找税源、监控税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征管、税政、法制、发票、计财、信息中心、监查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职能功效,积极为基层部门强化税源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和监督,多渠道多领域地实现税源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全方位地构建税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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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货款;公司税收;征管思考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这种新生行业也得到了社会以及国家的认可。小额贷款能为我国的三农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建设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国家在对小额度贷款公司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公司法律定位不明确、税收政策界限比较模糊以及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些问题逐渐地呈现出来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思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2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比较狭窄,所进行的业务也只是限定于当地的一些业务。当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相应的贷款申请条件以后,当事人就可以与贷款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比较少,但都是要各个省级的金融办批准以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贷款服务,同时需要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个新生行业,其正在社会上兴起。

3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存的问题

3.1税收政策针对性不清,法律不完善

在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问题上,存在着针对性不清的问题。国家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进行税收征管管理。同时,企业以及相关的税务部门在对政策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性,其计算方式不统一。贷款公司在按照优惠政策执行税收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直接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3.2财务核算不科学,制度不完善

就当前而言,我国针对小额度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财务核算。这容易导致在税款征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最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收入,减少了国家税款征收来源。其次,在税源管理方面,我国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这促使公司在贷款方面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开展工作。

4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4.1完善法律政策

针对我国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款征管方面法律政策不完善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的法律政策。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当解决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以后,其他的问题也会相应地达到解决。当确定了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以后,就需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征管工作。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相关部门需要对该行业的政策制度进行及时且深入地研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业务规范、监管主体以及相关的行为准则都确定下来,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4.2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

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方面,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地方性的政府需要将审批设立、监管以及处置风险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对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当发生问题时能尽快地找到监管主体,查明原因。监管主体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为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当发生各种金融风险时,可以按照风险预案进行处理操作。首先,要及时地采取行动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次,要建立起社会评级体系,综合性评价行业相关的经营情况、营利状况、风险控制水平等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完善财务管理核对的制度。再次,确定惩罚以及强制退出的机制,对于一些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要明确其整改的时间。对于一些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公司并且严重地违法经营法规的人员,可以视情况撤销关闭该公司。最后,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则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政策,并联合地制定出年审的方式,避免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最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4.3强化监管

强化监管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重要保证。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者的满意程度,促使其能严格地按照税法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则需要研究并制定出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纳税服务的标准,强化对小额税款公司税收征管的监督与管理。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税收法律指导。同时,还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培训机制,为办税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培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优化,最终促使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提高。其次,成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综合能力的税务干部管理队伍,建立起一套风险涉税数据模型。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扩充咨询渠道,这能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涉税风险提示。同时,纳税人员可以针对不懂的问题向纳税人询问,从而能正确地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以及义务,有效地减少涉税风险。再次,在开展特色纳税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确保纳税人指导相关的税收规定。及时地将最新更改的政策公布到网上,促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及时地在网上公布信息,这样能促使纳税人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政策,学习税收政策,减少小额度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能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当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的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按照相应的额法律规定开展贷款工作。其次,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最后,强化监管确定监管的主体,明确监管责任,通过组织办税人员培训,促使办税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提高。借助以上方式总结管理办法,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陆晓东.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5(17).

[2]郑宁.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管理风险与防范[J].税务研究,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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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预决算编制流于形式

乡镇财政部门为了确保本年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乡镇领导政绩,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尽量降低收支预算指标,而年终决算实际决算完成数却远远大于预算数,致使预算编制不实,流于形式。在2010年对乡镇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多数乡镇存在预算编制不实的问题,就我市某一乡镇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来看,该乡镇2009年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年终决算完成数均比年初预算数超出一倍以上,由此来看,乡镇预算编制严重不实。另外,由于乡镇财务监督弱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车辆燃修费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严重超标。经费支出没有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预算的差异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纠正,预算执行结果严重脱离年度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甚至无项目支出预算,临时发生临时追加。预算调整和追加审批程序不合规,更无批复手续。决算数字填制不实,部分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未纳入决算等问题。

(二)财务收支执行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不严格

在每年一次的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检查中我们发现,乡镇财政及其部门存在收支核算不实、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合规票据、财政票据管理不严、往来账管理混乱,长期挂账往来款项不清理、财务会签制度执行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严重影响了乡镇决算质量,二是反映了乡镇预算执行存在问题,三是暴漏了乡镇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四是揭示了乡镇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制度执行、监督力度不够、业务素质低下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

在对乡镇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中,我们主要发现乡镇存在项目申报把关不严、项目实施缓慢、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专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原因在于乡镇财力匮乏,多数乡镇都是吃饭财政,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剩余财力去搞发展,因此,配套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另外,也不可否认部分乡镇以申请项目的名义争取经费。

(四)税收征管没有形成有效监督管理机制,整体监管质量不高

目前,我市乡镇财政在税收征管与税源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乡镇税收收入与税源监督管理缺乏监管力度和措施,错征错管、漏征漏管现象仍有发生。一是部分乡镇税收归属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清晰,在税收征管上容易造成抢税、挣税、挖税、甚至买税等现象;二是乡镇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税源控管、信息沟通交流方面不够,各乡镇只是通过国、地税提供的税收入库进度表、召开协调会等方式笼统地了解掌握税收入库和税源管理情况,没有主动、详细地了解掌握乡镇税收和税源信息情况,对税收和税源企业,财税部门没有形成共同控管的有效机制;三是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造成乡镇财政在税收监督管理职能方面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改进预算监管方式一是加大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检查力度,扎实乡镇收入基础,细化、量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乡镇预算;二是追加、调整预算要真正履行审批程序;三是增强预算收支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监督作用,加强对预决算、调整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四是完善财政内控制度,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拨付资金;五是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预算执行和绩效状况作为评价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乡镇财务开支制度;二是科学敲定基建项目。凡是乡镇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报请审批;三是规范乡镇干部福利、补贴、奖金发放和招待费开支等;四是加大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力度,健全财政票据领用、缴销和内控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加强工作指导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业务的组织领导,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四)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以便使其了解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监管工作相关信息,确实担负起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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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财政税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保障国家物质供给能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是对财政税收进行管理,以更好的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对于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发展来说,做好财政税收工作,并建立起一套适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尤为重要。

一、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两个方面阐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国家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经济体制面临改革,财政收入管理体制也势必顺应这一宏观环境和趋势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做到全面发展共同进步,更快实现小康社会。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以往的财政税收工作来看,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实际管理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对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百姓服务都有影响,所以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结合现有情况做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既能平衡府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又能切实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解决民生问题。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二、新形势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运行和使用时表现出一系列不适应问题,体制受到局限,同时也出现各种不同的漏洞,严重影响税收水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

财政税收体制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税收体制不健全和分税制改革不彻底。首先是税收体制不健全,我国目前还使用着传统的税收体制,而新形势下社会在不断进步,各种相关技术也在不断创新,社会各行业所涉及的税务种类也越来越多,而传统的税收体制因为时间的滞后没有将这些发展和创新因素考虑进去,导致了较多税种被漏收,进而给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其次是分税制的改革缺陷,分税制改革工作没有全面贯穿,从而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分配不平衡,尤其是地方财政。分税制改革不彻底让地方财政收入水平降低,更多地向中央政府集中,而地方的自、经济行为都受到被动和负面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越来越缓慢。

(二)财务核算和预算缺乏真实性

我国财务税收体制中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虚假信息多,预算缺乏真实性。当前,企业漏税、偷税、避税问题突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专程利用伪造和虚开等方式报销发票,不仅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使得财政支出数量增大,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此外,财政部门在进行财务预算时也缺少一定的监督机制,导致个别人或企业核算、预算时混入一些虚假信息而没有被监督出来,最后使财务核算存在水分,真实性缺乏。

(三)纳税人意识普遍不强

公民纳税是正常和普遍现象,纳税思想应当在每一个公民内心普及,但是实际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对于纳税的认识和意识都不强烈,仍然以各种竭尽可能的手段来逃避纳税。另外,税务部门对于企业和个人逃税漏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存在不足,甚至于在公民的纳税意识强化上没有做好公众,无法真正的了解纳税人的需要,更无法真正的为其提供服务,从而进一步导致纳税人的不满情绪高涨,纳税意愿更加降低。

三、新形势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考

(一)建立分级分权的财政体系

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改革与完善建议:首先是要健全税收体制,对于税收体制目前所存在的不完善问题加以处理,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一方面适当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比例,另一方面适当降低地方的财政收入比例,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的财政负担,让地方经济得到发展。其次要尽快解决分税制改革不彻底问题,要中央将财政权力下放到地方,让地方财政部门获得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自,同时中央加强对地方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只做第三方监督约束工作,而不直接参与,让地方财政管理工作更加合理、有效地进行。

(二)加强财政预算和监督管理

在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对财政预算和核算的监督管理。财政收支中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都应当统筹到预算中去,尽量做到有备无患。对于一些复式的预算体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资本性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内容要进一步的完善,充分做好财政预算工作。另外,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对那些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必须严惩。当然也可采取滚动式、流动式的监督机制和以委派专人进行不定时、不定点监督。

四、总结

总而言之,财政税收的有效管理有利于平衡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不适用性要尽快完善,以建立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财政税收体制,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当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都是要循序渐进的,并非一蹴而就的工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的新问题,届时还需结合实际社会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参考文献:[1]敖晓梅.浅谈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4).

[2]乔静.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20).

[3]董金兰.基于创新思维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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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企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变慢,急需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财政支出来保障政策的执行,所以保证企业财会税收的规范进行对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税收也是存在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企业资产流动进行监督,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同时,可以实现企业税后成本的降低,对于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具有促进作用。所以企业财会税收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企业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深化改革的推进。因此本文对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发展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代替政府行使税收职能的主体,对于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否、管理方式的选择等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完成效率。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中存在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负责区域划分不明确、管理部门职能重复、税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税收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等,这些问题在给税收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大量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同时在税收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存在了工作人员与企业勾结徇私舞弊,帮助企业逃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必须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并提高税收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2.企业财会内部管理细化不足

企业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税收工作上的配合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收工作时由于无法掌握企业财会报告以外的细化信息,造成了税收工作的效率不高,对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不到位,这也滋生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税收工作主要是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而忽视了企业各部门之间实施财会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一些企业的运作不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造成了监管机制的缺失,大大影响了企业财会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管理中存在的诸如财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给财会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足

政府税收部门和企业作为财会税收工作的执行者和重要参与者,基于财会税收的一体化,两者之间应该存在紧密的联系,通过沟通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但是在我国税收工作中,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不会主动与辖区内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反映出来的是我国财会税收理念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如果不加以改进和解决,势必会阻碍我国财会税收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针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

1.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税收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税收工作的执行者,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该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进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税收工作开展困难,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因此就税收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企业自身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财会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配合税收管理部门的税收工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税收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建立公开的信息管理平台,借助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可以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对企业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促进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2.完善企业财会内部管理工作

企业对与财务的监督管理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只重视企业财务的会计管理,只重视事前预测和事后核算而忽视了事中监督,这十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当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不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为了真正发挥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优化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真正做到财务管理全面化和具体化。在进行财务监督时,企业需要将内部工作进行细化,并制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流量报表,并开展周期性的审核和验收,这对于企业财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促进税收管理部门开展税收工作的高效率和规范化。

3.加强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

企业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保障企业税款有序缴纳。同时通过沟通政府可以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并针对发展难处进行政策扶持。在企业与税收部门的互动中,政府还可以对企业财政管理中出现的弊端进行指正,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政府同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是一种双赢行为,要想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税收工作的完善必须突破传统思维的桎梏,真正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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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经验分析

(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执法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财政部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发布,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政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独立、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执法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的特点,决定其实施高效的征税监管必须明晰国际税收监管规则,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国际合作,打击洗钱、逃避税行为。适当扩大避税主体,将自然人纳入征管范围,明确避税执法主体,参考《税收条件示范法》完善预约定价(APA)机制,明确避税启用条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并且,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签订双边APA的同时,制定国内法律与之相协调,既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又能够实现税收监管的全面高效。构建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在现有的自动情报交换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不断提高交换种类、效率、规模、层次,减少税收资产的流失。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时,注意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因黑客、病毒入侵导致的纳税人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