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四、总结
从我国的金融法现状而言,分业经营下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我们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领域的基本大法,围绕这些法律,还有众多金融类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一行三会”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进行金融监管。但是,简单地将分业经营下的法律进行叠加适用与启动联合监管远远不能解决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法律与监管上的冲突和缺失。
在金融走向混业的趋势下,我们需要调整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制体系,转变金融监管,打造出一个能最大限度支持各种金融业态和谐、有序、健康地混业经营的金融法治环境。
混业经营下的
金融法治与监管价值
在分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保险等都有其各自的核心价值,如银行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证券的“三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保险的大数定律、最大诚信原则。这些核心价值与基本准则,无论从立法到监管都需要法律加以保护,甚至在法律中直接予以确认,并以此统领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指导监管者的金融监管行为。例如,为了维护安全性原则,在《银行法》中,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出台了专门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加以细化,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资本监管。
混业经营下,我们同样甚至更需要找到这样一个统一的、超越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准则,来指导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法治与金融监管方向。简单而言,就是混业经营下我们未来立法与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什么,核心监管目标是什么,由此法律要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监管要做些什么。例如对银行我们尤其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强调风险底线,而证券投资注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对于这样的混业,我们需要一个顶层价值,来协调混业经营下必然会面临的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套利,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而这是分业经营下不会遭遇的问题,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不曾涉及的,但却是未来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法治的核心问题。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法治与监管价值需要立法者与监管者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思考。其中,防范风险无疑是金融法治与监管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混业经营下金融法治与监管核心离不开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规范金融业务的目标。
混业经营下的
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在监管模式方面,金融混业监管的代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即“伞形监管+功能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系从整体上指定美联储为金融集团的最高监管者。同时,规定金融集团所有附属金融机构按行业不同,接受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一种是英国模式,即“单一监管”模式。由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日本和韩国目前也采用类似的监管模式。
而我国目前的混业经营模式是多样的,监管模式还停留在分业监管阶段。《证券法》、《保险法》中明确禁止混业经营,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只留下一个例外规定,即“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由于没有统一规定,自由生长下的混业经营既有银行母公司模式,如中、农、工、建四大银行,还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除此以外,还有以保险为主体的平安集团等,不一而足。在监管上,则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主体。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不直接从事任何一种金融业务而游离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但实际上它却是整个金融集团战略的制定者和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多种混业模式并存给金融立法与监管带来了难度。混业经营渐成趋势,不能总是法律中“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个案产物。分业监管无论如何延伸监管触角、加强沟通协调机制,也难以克服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美国于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近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了混业经营的禁令。英国于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最终统一了金融监管体制。当前,我国也急需这样一部法律,来明确混业经营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下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无论是金融法还是金融监管,其最根本的关切就是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石,缺乏规制的混业经营有可能会撼动这块基石最根本的权益。举例而言,对于追求资金绝对安全、不想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普通储户而言,因为混业经营的银行投资证券或其他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业务失败而破产倒闭了,就像金融危机中轰然倒下的那些知名大银行那样,储户因此将拿不回存款或者全部存款时,实际的结果就是将这种混业经营的风险强加在了没有选择风险投资的金融消费者身上。无论你个人选择的金融产品是存款还是证券、信托,混业经营在某种程度上是将整个金融风险强加在了所有金融消费者身上,这对金融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混业经营剥夺了金融消费者对风险交易的自主选择权,以至于最终会损害消费者最基本的财产安全权。当然,也包括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银行没有义务定期告知普通储户它所从事的高风险金融业务,你甚至不知道钱是怎么被银行亏掉的,在经济学上这也被称作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之后连带而起的很多金融诉讼的重要诉因就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一、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本次修改不仅对于上述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还作出了以下的补充或增加。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理赔通知义务。除第24条外,1995年保险法第23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后,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31条所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由“业务和财产情况”扩及到“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受益人”。《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转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险法第87条仅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终止业务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新修订的《保险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保监会不再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接受监管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基本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保险法》第107条)。另外,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承担业务报告真实的义务,有义务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培训(《保险法》第121、122、136条)。
三、以例外弱化保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和资金运用制度
1995年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兼营。但本次修改考虑到大陆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并注意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不足,对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做出了例外规定,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本次修改并没有动摇大陆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的基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5年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向企业投资的严格限制,使得大陆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设立企业。《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大陆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金融整合 金融监管 风险监管
我国的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一、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很多风险。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约束机制不健全,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不久,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第一,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第三,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也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针对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长远目标下提出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桂华.美国金融经营体制演变与我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J]金融科学2001.1
关键词:金融监管 体制改革 中国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之路
1929年之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混业经营的。当时美国金融监管法律还不完善,不能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导致1929年危机的爆发。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大力改革。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严格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迫于竞争压力,银行为规避严格的金融管制,推出各种金融创新。美国政府为摆脱滞涨,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对各种金融创新予以默许。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认可,但实质上依然实行分业监管。
然而,不从根本上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仅放松管制,是不能够适应美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的。次贷危机的爆发把分业管制的缺陷暴露无遗。
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宽松的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导致了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随着金融业务向复杂化、综合化发展,一项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多个行业,监管权限难以明确划分,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在此次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使得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沿着金融创新链条不断放大。
宽松的监管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此次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放松了信贷标准,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居民滥发贷款。
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必须彻底改革。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提出短、中、长期目标。长期目标中,美联储将全面关注市场系统风险;新建审慎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新建商业行为管理部门,规范商业活动。
美国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统一综合监管体系,尽力填补监管空白,关注系统风险,并由规则导向转向目标导向,使监管更灵活更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而变化。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是放任式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1973年英国银行挤兑危机的出现使英国金融监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20世纪90年代,英国发生巴林银行倒闭等重大金融事件,迫使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新成立了金融服务局,监管银行业和投资服务业,实现了金融业统一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及金融环境的稳定,财政部负责金融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金融监管局提出了以原则而非规则为基础的监管理念,重视自律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同时公司的管理层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同年7月,财政大臣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这两份文件的重点都在于强化金融稳定的目标,法案要求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白皮书则提出新建一个金融稳定理事会,由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共同组成。此外,法案还建立了特别处理机制来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明确了金融监管局、英国格兰银行、财政部在处置危机银行的权限和程序,以提高应对危机的效率。鉴于此次次贷危机是由美国导入的,而且影响范围涉及到全球,英国政府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对于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非常重要。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经营趋势
早在1993年之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但当时金融监管尚未达到混业经营的水平,致使违规操作猖獗,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7月,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金融业开始进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业务范围狭窄、利润薄、风险大,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纷纷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相互渗透。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在维持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渐渐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分业监管的逐步放开以及竞争压力使得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表现在业务综合化和机构集团化两个方面。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日益融合、渗透,业务分界日益模糊,分业监管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混业经营的趋势在中国已经成为必然,但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分业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牺牲了金融机构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混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融合渗透,难以明确划分业务行业归属,各监管机构处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对某些业务争夺监管权限,对某些业务互相推诿,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使监管不能覆盖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体制比起统一监管,机构庞杂,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应对危机时,各监管部门协调困难,可能会错失拯救危机的最佳时机而导致危机的扩散。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根据美国、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历史以及对中国实情的分析,混业经营形势下,分业监管是不合适的,必须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一)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人员(独立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应对危机时,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分析制定危机处理计划,明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方在应对危机中的权限和职责,消除互相推诿的现象,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在日常管理中,金融监管委员会要经常收集并交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功能监管是指按照业务的功能性质对监管机构进行划分,依照业务分类实行跨行业、跨机构监管,能够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
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按照国际标准规范会计、审计制度,加强对外部审计行业的监管,培育优质评级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公众掌握更多金融机构有关信息,提升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以敦促金融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二)改革的长期目标是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全面监管金融行业,下设各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处。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者,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系紧密,中国人民银行应与金融监管局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协调促进金融业发展。
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原则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只制定监管的基本原则,原则的执行靠金融机构依据自身经营状况把握,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监管。与规则监管相比,原则监管更加灵活,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性,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当然,原则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性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较强的市场约束机制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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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维彬.美国向目标监管体系迈进[J].银行家,2009(6)
[4]朱小川.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方案评析[J].中国金融,2009(10)
[5]刘安琪.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10(9)
[6]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
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问题作肤浅探讨。
一.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一)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企业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规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
面对日益加大的混业经营趋势,尽管总体上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条件,还是应该在坚持整体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试点:选择内控制度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金融机构以适当的混业模式试点。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管理体制,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今后较长阶段将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为宜,即一个法人一种金融服务,通过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从事金融服务的法人)来达到一个集团的混业经营,实现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和实业机构,以及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融合。通过这两类模式,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积累经验,也可为微观金融的制度创新提供缓冲时间。目前有关部门正加紧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货商场或全能化银行的模式已属真正的混业经营,该模式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和宏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只能是我国混业经营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后的趋势,因为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出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需要一个条件的创造过程。
二.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混业经营趋势又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混业经营加剧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管的适度性问题。
否则就会对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产生负面影响。
(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例如,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在华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并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监管,但两机构同属一个集团,两机构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种外资合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彼此间难以共享信息,对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
三.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
英国的大卫·卢埃林(David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即全能型监管)的模式过渡。那么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改革的趋势究竟是部分混业监管抑或是全能型监管呢?让我们简要考察几个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一)英国监管机构改革: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Big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的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国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台湾的一元化监管改革:台湾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过去长期存在着金融管理规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等问题。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各种国际金融业务规范和金融管理机构出现了整合的趋势。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草拟了《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改进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理事务,其目的在于改变以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力争做到金融检查的一元化。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99之前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二元多头制模式,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接受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一是货币监督官,二是联邦储备体系,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四是州金融监管机构。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因监管机构的重叠设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简称《法案》)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监管的健全性,《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按《法案》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与英国有较大差异,但可以看出全面监管的必要性。
此外,德国是实行“全能型银行式”混业经营最成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极为续密。德国银行监督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各种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监督,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几点结论:
从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
1.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各国金融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受制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制度,文化传统等。另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也应该随着金融业的不同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事前设定一成不变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应该根据混业经营试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逐渐调整成熟。
2.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监管机构改革看,笔者认为,业务统一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的统一。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业监管趋势是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全能型混业监管,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单一。这是各国宏观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结果,也是真正混业经营下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3.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试点模式,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由人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举措。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为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早作准备。
与此目标相适应,建议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可考虑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和较强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仍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局的职责是:(1)负责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2)对金融控股公司试点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履行职责;(3)金融控股公司各下属子公司依据各自的主营业务分别划归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在三个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基础上由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比如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某些业务;会同财政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涉及境内外企业的,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差异和会计年度的差异;研究实施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等。
待混业经营条件成熟,金融监管局再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集中全面地行使金融业监管职能。
参考资料:1.《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徐忠/中国改革报20000年8月14日
2.《金融控股公司:分业/混业难局下的现实选择》夏斌2000年8月16日
[关键词]: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
0引言
目前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彻底的限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商业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一定程度上涉及保险业务;证券机构通过吸引客户而与商业银行争夺资金来源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开展混业经营的研究,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十分必要。
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分析
1.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则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
1.2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但同时,分业经营自身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
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不过混业经营模式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
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2.1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不仅制约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的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交战,实行混业经营,发展成为业务和职能都很全面的银行,有效组织联合金融防线,才能和国外全能银行竞争。其次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积极采取混业经营方式才能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采取新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有效地分散交易风险。
2.2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影响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而保障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目前来讲,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比重较高,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困境,这就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当某一类业务陷入低谷时,另一业务可能处于高峰,互相弥补,从而降低了单一业务带来的集中性风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经营业务之间的比重,实现银行资产向更好业务领域的转移,从而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就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
2.3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
按照传统观念,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是专业化的,然而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所以传统的观念认为分业经营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混业经营并不损害商业银行各种不同领域业务的专业化,即使开展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会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或独立的公司,仍然从事着专业化的业务分工,仍然具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优势。
3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3.1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加速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
3.2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荣.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分析[R].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9(06).
[2]陈雨露,马勇.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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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武.中国投资银行业的规范与发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来看,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仍来自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范围得不到体现,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其次,从金融的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我国银行业同样也面临金融脱媒的,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环境。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如存折炒股服务、银行资产证券化等。
2、加入WTO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部推动力
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
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在内外部推动力的作用下,金融监管当局应顺应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放松金融管制,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双层监管的模式过渡,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二、中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我国金融业开放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总是以封闭来规避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脚步的临近,我们所能选择的将不再是分业模式或是混业模式,而是将采取何种模式进行混业的问题。
从上,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其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最高层次。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和范围经济。申银万国加盟光大集团,分集团增添了重要的优质资产、证券资源及资本运营经验,将为光大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实力的金融集团铺平大道;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类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资源重组整合进程,除巩固中信实业银行业务外,重组成立了中信证券。这一系列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其目标是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综合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
三、当前采取的对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的许多经验教训,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推进改革: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算起到《金融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象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由于中国金融业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销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尽快出台《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26-04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二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效应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来说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二是渐近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而定。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业经营方式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和金融产品要求越来越高,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加快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后,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呼声很高,大多数学者认为要进行金融的综合经营;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必要跟风。
高晓梅-2001认为分业经营是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卢娟、朱峰-2001认为应该逐步放弃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田贺萍-2003在肯定混业经营是前提的条件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模式,认为这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但是,刘杨-2000提出急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符合我国国情。秦晓-2002认为综合与分业的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是无法比较的,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业或综合。是否实现综合经营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状况、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环境、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明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因为综合经营而提高。
我们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也无法承担进行金融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客户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也无法得到“一站式”满足。同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三、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优势的理论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综合化进程比较好的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达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协同效应,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有效地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特点是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经营,只要各子公司业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通过合理的组合,金融综合经营就可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对冲,从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Benston-1989认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两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会比二者之和更高,但总体风险不会增加。Saunder and walter-1994所作的各种风险模拟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组合能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Barth,Caprio and Levine-1998的比较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非银行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高,表明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实证分析的结果没有对于在多大的资产规模上才可以达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即对于产生规模经营的资产没有统一标准。
当通过金融综合经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存在范围经济。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节约,金融综合经营产生范围经济。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能否产生协同效应,许多学者投入到了金融机构协同效应的衡量过程中。有研究表明,银行业务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总成本的20―25%。Berger, Huncock and Humphrey-1993早些时候的研究发现,大银行的效率较高,而相同规模的银行,其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他们认为银行的经营比银行的组织形式或者规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要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但他同时认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在与全能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表明银行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实体、产业实体可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
务,同时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保险业务、共同基金等。这是典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为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所采用。二是银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是由银行子公司进行的,为英国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综合、法人分业。
吴晓灵-2004提出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则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当于在传统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设置了一道“弱防火墙”,从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员从事此类交易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见,在国内存在着约束条件而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两难局势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中国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必须适应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状况、自律水平、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整个金融环境综合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经营、法人分业,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在中国目前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既提高了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又防范了风险的相互感染。法人分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分业监管的实际,同时要求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较为适当的模式。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效应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提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化金融的接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这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逢诗伟等-2005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无论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规避方面,综合经营都严格优于分业经营。
这不意味着金融综合经营没有风险,金融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也具有风险,还可能扩大风险。杨新臣-2006比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分析、识别、预警、预测与控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的情况下,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的建设问题。夏斌、陈道富-2005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马海琨、张京-2006认为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我国的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为金融控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连三-2001同样也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我国走向综合经营,则分业监管体制将很难进行快速协调反应。因此,现在应该未雨绸缪,认真考虑综合监管的技术和进行监管部门整合问题,以适应将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赵锡军-2006指出,为了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还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在我国,银行业对一国经济影响很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发生危机,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金融实体进行综合经营过程中,只要该实体旗下有银行参与,监管力度要加强,银监会要作为该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要严格对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进行监控。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原则问题
就目前金融业发展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势不可挡,国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进行综合化经营。周小川-2006认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的出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王-2004-当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明确提出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要渐行渐近。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也要有试行步骤、试行地区、试行行业、试行单位,应该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大型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展试点。应先让内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试点,不能一哄而上,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介入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冲击,同时逐步增强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本领,在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考虑到银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险业务及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债券业务和股票一级市场业务,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八、若干结论和展望
我国应当加快金融改革,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创新。我们认为,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建立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后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1. 积极、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0后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除了要求积极有序地发展间接融资外,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
2. 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这样既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相适应,又提高了机构的运作效率。
3. 要剖析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的一般机理,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地区的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构建适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预警模型,发出警号,揭示警源,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4. 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大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做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协调,做好为金融业综合经营保驾护航的准备。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逐步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将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各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2006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就“主监管人制”达成一致。即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监管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之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将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总体风险。如此,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将在适度、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规范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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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赵锡军.综合经营还是混业经营[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一、国内外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
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 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分为国务院下属的四大部门――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开始步入正轨,1992,1998,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监事会下设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监会由各省市监管办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监会负责商业,政策,外贸,保险保险公司,及再担保公司。
随着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开始不断兑现关于逐步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国外保险机构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已经由以前的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面对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金融集团的竞争,中国保险公司应通过集团化的道路,尽快把自身做大做强,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快捷途径。
一、中国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
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是否可以由同一主体经营,金融业大体上分为混业经营型、分业经营型两类。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形式。当初,中国经济出现房地产和证券热,大量银行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引发了泡沫经济。为化解金融泡沫,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紧接着,国务院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的方案,中国保险业开始由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变。到2003年,中国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正式确立。
分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的金融发展情况、市场条件具有紧密的关系。在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监管手段和方法落后的情况下,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成为主要手段之一。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泡沫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当时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乱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对保险业来说,由于产寿险在经营方式与核算方式上明显不同,混业经营容易造成产寿险资金混用、业务数据混乱等问题,在监管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的完善、政府监管手段的提高和外部监督的加强,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的分业经营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存在反而会限制金融业的发展,使金融企业规模太小、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银行与企业关系疏远、金融企业竞争力下降,加大了金融风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步放松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80年代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英国通过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完成了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加拿大通过1992年的金融改革,废除了分业经营制度;日本则于1996年在总结泡沫经济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恢复日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提出了金融大爆炸改革的计划,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在原金融制度改革已实现跨行业设立子公司的基础上,取消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业种之间的限制,进一步实现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加速和扩大不同业种之间的相互参与;1999年11月12日,美国废除了已使用了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的结束和混业经营的开始,也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了以金融集团为主的混业经营时代。国际大型产业集团利用放松金融管制的机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如日本索尼、美国通用等。
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间刚刚建立起来的篱笆已开始松动。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篱笆的松动不仅表现在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合作与融合,更重要的是表现在金融机构间的股权融合。首先表现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间的融合。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重新开始;其次表现在不同金融业务间的融合,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
二、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公司的理想选择
面对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纷纷涌入,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金融集团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已经受住考验的成功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一)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混业经营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单一保险领域,而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又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规避这一制度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这种“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中资保险公司迎接市场竞争的极佳选择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而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大都是世界级的著名企业,其中有些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超过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2002年底,美国国际集团的资产总额达5612.29亿美元,而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仅6494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美国国际集团一家公司资产总额的14.11%。我国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而美国的经验说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混业,而且是金融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这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保险行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还不够发达,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跨入了《财富》评选的世界五百强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已足够强大,具备了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竞争的实力。要想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不仅要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过硬的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整体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金融集团可以满足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思考
由于金融机构承担着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职能,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的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转化为金融危机,甚至是经济危机。因而,我国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要全盘考虑,认真规划。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前提条件,再加上合理的战略和步骤,在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已不再是遥远的事情。
(一)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现代金融控股公司在早期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控股方的,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管制的放松,出现了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化、全能化和国际化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表现在:
1.从规模的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出现了一批资本雄厚、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等。这些公司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已经达到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条件。这些保险公司与国际金融集团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强大的实力是中资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保证。
2.从人才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培养了大量的金融人才,这些人才不仅包括保险行业人才,还包括证券、投资和信贷方面的专才,及经营管理、营销和金融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现在都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行业内部成立了包括其它金融产品在内的专业化的金融培训体系,每年都为本行业培养大量的人才,各个保险机构也与大专院校合作,互相培养训练人才,这些都为保险公司发展成为金融集团奠定了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3.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迫切呼唤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还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从我国政策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正逐渐松动。
首先表现在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1998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了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其次表现为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内产寿险的融合。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产寿险要分业经营,在此背景下,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集团公司,然后被分拆。保险业内部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约束着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拓展,制约其经营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利润的增长。经过几年的实践,大家都认识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所带来的局限性,在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的今天,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放宽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正是在法律的许可下,我国保险公司步入了集团公司的时代,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公司都改组成集团公司,再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再次表现为国家政策允许金融集团的存在。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首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备忘录》的通过表示政府监管机构已明确认可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其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4.从可借鉴经验来看,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国内也有类似的模式雏形。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国外成功的案例很多,如美国“花旗—旅行者”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等,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另外,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管理,但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其存在目前尚不具备制度基础,但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借鉴。
5.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产生冲击,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其体制框架下,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与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不抵触,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二)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径
1.建立保险集团公司。建立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行业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目前我国建立以保险行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只可用于投资与保险相关的公司,因此,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销售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从目前来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走的都是保险集团的路子,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和其它机构,从它们的发展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2.在保险集团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共同设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的方式拓宽经营范围。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是相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通过主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可以拓宽保险集团公司的销售途径,促进保险集团公司金融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收入来源,熟悉银行和证券领域,为进一步进军银行、证券等相关金融领域奠定基础。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就是通过与银行或证券行业建立资本联系的方式交叉销售金融产品的。
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隔离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要改变现有的两难局面,必须在分业经营的模式框架下,积极探索行业合作的有效途径。
一、市场竞争促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目前,由于受分业经营制度的约束,传统的银行业务相对萎缩,而我国银行业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还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体。同时,许多外资银行原来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且外资银行业务经营主要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业务及外汇业务上。我国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也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于是许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时会继续实行混业经营,这就形成了在华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与中资银行的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竞争力上的差别表现为:混业经营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混业经营能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随着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增加,国内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将逐渐增大,加之外资银行相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其具有规模经济和多元化经营的优势,这更是国内金融机构难以比拟的。
我国的银行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存空间的延续,必然需要金融创新,大胆探索行业合作。我国银行业在进行行业合作后,不仅获得了资金积累、增加了存款,还给国内银行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国内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互相、互相服务当中扩大了业务量,尤其是中间业务收入这一块。同时,国内银行还可以在合作过程中分享券商和保险公司的信息资源,这就使得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各行业之间的依存关系越来越强。可见,加快发展行业合作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二、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金融行业合作
近几年来,国内经济在积极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国有经济进一步缩减,私有经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些经济实体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灵活,在资金运作方面越来越注重直接投融资,加上国内经济发展呈现的高科技化趋势,其带来的高风险性也需要风险投资,而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产业经济的成长和转型,促使我国资本市场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超常的发展,并对国内银行的业务全能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一些原来依靠银行贷款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也开始转向资本市场筹资,银行的负债规模、资本结构和客户结构因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我国银行业迫切要求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另外,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都是稳定和规范的市场主体,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没有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光靠散户投资者支撑的资本市场是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的。
三、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加速了行业合作的进程
顺应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WTO的中国金融市场终将全面开放,为适应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我国金融业必须深化改革、不断探索行业合作的新途径。
分业经营同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存在一定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分业经营限制了我国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②分业经营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
我国金融业开放以后,且不说到国际市场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就是在我们自己的国土上,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利用新型金融工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而我国金融机构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明显缺乏优势。因为这些新的金融产品都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交叉融合的结果,是三种行业的杂交产品。例如,我国银行为了开拓除存贷利差收入之外的新的利润来源,除了进行表内业务的创新之外,更重要的是开展表外业务,而表外业务多是与证券业、保险业的衍生金融产品相关。比如:保险证券化就是根据不同的保险险种,借助股票、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将保险业务同证券业务结合起来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也需要多个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性金融服务。这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是很难做到的,我们必须对这方面进行调整,才可以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的并购风起云涌,跨行业兼并浪潮迭起,主要原因是对全球金融业竞争中的规模优势的认同。通过并购,国际银行业越来越多地涉及证券、保险和共同基金管理,如巴黎国民银行对百富勤证券公司部分资产的收购开始涉及亚洲资本市场;同旅行者集团合并形成的花旗集团,其业务广泛涉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等领域。再如1998年12月,德意志银行收购信孚银行,主要是为了扩大规模,占领市场,优势互补,实现协同收益。而在我国的几大银行中,仅有中国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较高,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它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可避免地要扩大业务范围,走行业并购之路,但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我国跨行业并购。
分业经营在WTO的框架下容易引起服务贸易摩擦。我国加入WTO后,如果仍然坚持分业经营,服务贸易摩擦是难以幸免的。以银行为例,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大多在其母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它们在华享受“国民待遇”——不能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那么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国内银行在它们的国家也不能经营这些业务,就不能与其他国家的银行在该国公平地竞争,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必将大大被削弱。如果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那么对国内银行是不公平的。外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必将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行业合作。
四、金融行业的具体实践加快了行业合作的发展
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金融业的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比如:保险资金(资产总额为5%)和三类企业可以间接或直接投资股市;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按净资产的一定比率拆借资金,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直接上市融资。2000年初,央行与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2001年,中国保监会又批准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及证券基金的比率从1999年底总资产的5%提升至10%。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进入货币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都预示着行业合作巨大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接连不断,先有光大集团入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形成以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为支柱产业的金融集团;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友联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达成全方位合作协议以及新近成立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过程,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进行行业合作提供了大量的实践基础,也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监管的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金融监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制进行外部监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不断被打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金融国际化和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增大。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通过监管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金融全球化及混业经营的趋势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冲击
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对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交叉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外资金融机构的引入,使现存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其次,以中信、光大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已经拉开了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而分业监管难以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
2.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及内容的缺陷
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转轨,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我国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适应目前的金融国际化需求和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即市场准入,风险性监管尚不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严重缺乏。
3.金融监管的配套法制建设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规框架。但是,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目前我国原有的金融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没有运用于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的法规。
二、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银监会成立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指导原则》明确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操作依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促进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和协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提高了监管效率。虽然虽然三大监管机关以《备忘录》的形式对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设计,但是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有相关的依据,或者说法律没有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从组织体制上形成合力创造条件。并且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三个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协调交叉领域监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约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从国际上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分析我国金融业,建立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协调机制是一种必然选择。作为一种过渡或尝试,在具体的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率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无论对未来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来说,还是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补缺来说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适当探索混业经营以及统一监管的可行性
从我国新阶段的情况看,仍然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尚不成熟。但是,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以及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变革历程上看,中国金融业最终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新阶段分业经营的现状和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运作不够规范,体制不完备,风险控制和监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现实而言,我国应先进入“分混合营”阶段,然后逐步向混业经营迈进。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也应该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体制过渡,适应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