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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7 14:41: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

篇1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1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 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 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篇2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侵权

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二十余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为150595家,出口创汇已超过2000亿美元,上缴国家税金已超过3500亿元,联想公司和海尔集团已跻身于世界500强企业。在2006年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中,民营科技企业77家,占总数的75%。在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 距。

一、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为只要是自己开发的成果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忽视对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知识无产权、有产品无商标等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企业认为开发了新产品、新技术,不申请专利或不申请注册照样能够打开市场,根本没必要花钱申请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首先,人才流动频繁。特别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向国外流失,是造成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些民营科技企业保密制度不健全,加之领导和职工对保密不重视,往往无意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另外,管理不到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是否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后如何管理等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管理,随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弱、维权成本高。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数据表明,2002―2003年,中国内地公司已经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权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20万元以下的侵权行为我们一般不去追究,因为追究下去往往得不偿失。”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道出了不少企业对维权高成本和高难度的无奈。

(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弱化。我国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职机构和激励机制重视不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目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绝大多数企业未设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大多由企业副总兼管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水平较低,对知识产权研究利用的能力差,管理处于松散状态。有的企业只是将专利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摆设,无人管理,一旦看到自己的专利、商标有了市场、有了可观的效益,方才想到要保护知识产权;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人过问,造成专利年费因漏交而被视为放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忘记续展等,导致企业丧失自主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5)知识产权在管理体制、立法方面也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多头管理、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体制“瓶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主管部门,还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关、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也容易造成多头执法,这些都给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由于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信、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而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知识经济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存在一定差距。

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越来越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核心竞争战略,也把知识产权视为与人力、资金、物力并列的四大资源之一。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民营科技企业应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树立既重视科技创新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并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即从选题、立项调研、专利与非专利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专利法律状态监控、阶段性成果管理、成果转化乃至商品化及市场化等各个方面,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进行运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专人管或兼管,或在相关部门兼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管理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健全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技术商品消费特征,加强跟踪管理。

(3)适当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效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民营科技企业尤其在创业初期应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经济科技实力,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般来说,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有明显市场前景的发明,可申请专利保护;不易被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发明,可用技术秘密保护;科技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皆可用版权保护,并应强化登记意识,以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

(4)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应从多方位关注和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趋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多角度保护。如果技术产品符合专利“三性”,应抢先申请专利;其中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产品上市前要申请注册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应采用外观设计或版权保护;其产品说明书要选择版权保护;委托设计的广告图案和广告语要明确版权归属。没有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轻易地被投机者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乘虚而入,使产品丧失竞争能 力。

(5)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尤其需要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6)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环境保障。一是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二是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技术创新环境,切实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强行政引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择优扶持。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信息系统与信用机制,使之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接,从而有效地维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本报评论员.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恰逢其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3-9(第001版).

篇3

>> 民营企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民营企业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探析 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及其对策 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浅谈民营企业应了解的知识产权知识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策略研究 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战略选择 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习惯战略研究 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论析 浅谈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云关秋: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硬保护”迫在眉睫 浙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创造现状与对策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知识产权文化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江苏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现状及其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顾宁.2013年上半年全省技术市场统计简报[J].江苏科技创业,2013(4):6.

[5]2010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6]2011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作者简介:

篇4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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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分类初探[J].新视觉艺术,2013(04):92-93.

③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赵敏祥,袁木棋,曹耀艳,等.盘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N].科技日报,2005-6-7,(第3版).

⑤袁木棋,钱晓峰,袁莹,曹耀艳.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12):39.

⑥李玉玲,韩宁.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84.

⑦成成.艺术院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初探[J].美术大观,2012(8):184.

⑧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154.

⑨康建辉,王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117.

篇6

关键词:知识产权;种业发展;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

种子是保障农产品持续高产的基础,优良种子对于提高农作物单产具有高贡献率,比如发达国家优良种子的贡献率可达50%~60%,我国约为45%,对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稳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等手段垄断相关基因资源和生物育种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发展优势,抢先占领了种业市场。可以说,全球种业市场的竞争是以种业知识产权的竞争为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1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种业知识产权申请现状

知识产权是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屏障,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征能够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进一步的科技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新品种权以及地理标志等[3]。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方面,2019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超过5000件,超过了农业农村部开放新品种权以来申请数量的总和,并且我国连续3年的年度申请量居世界首位[4]。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总量高达3.9万件,总授权量已达1.5万件[5],并且相关指标呈逐年增长趋势[6]。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截至2020年11月底,832个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中,已有60%以上的地方都拥有地理标志[7]。截至2020年底,我国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高达2391个,累计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高达6085件[8]。

1.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现状

我国种业不断向市场化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高度重视种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并且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为主,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植物新品种权通过《种子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得到有效保护;植物品种的相关功能基因和生产方法等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得到了地理标志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为打击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9]。

1.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

从实践方面看,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粮食增产丰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我国现代种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测试及标准体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最新修订版《种子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不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日益健全,推动了我国种业育种创新。当前我国以水稻、玉米、小麦为主的主导品种中,保护品种占七成以上,推广面积居前10位的品种中,保护品种占八成。郑单958、济麦22等大量自主选育、综合性状优良的新品种不断更新迭代,为国家粮食节本、增产、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

近几年来,我国种业侵权事件显著增加,人们对仿冒仿制等乱象反响强烈。2016-2020年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的案件就超八成。目前,修饰性、模仿性为主的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品种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10]。这样下去必然会破坏我国种业创新环境,影响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2.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新品种的定义较为狭窄,对知识产权种业原始创新品种缺乏保护,新品种审批效率较低,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有限,导致维权很难,再加上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不到位,存在多头管理、操作规范比较缺乏等问题,未能有效地激励种业原始育种投资。同时面临着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我国种业的发展。

2.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依然存在销售伪劣种子、销售伪劣农产品、侵权易、维权难等现实情况。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也需要加强和完善。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因其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在种业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而我国涉及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少。

2.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目前很多种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工作目标不明确、重论文不重专利的情况,只关注创新育种和销售而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再加上较高的维权成本且侵权赔偿数额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很多优异种质资源被国外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种子企业蒙受损失,种业发展受制于人。

3促进种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手段

面对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从信息诊断、申请与保护、转让与收益分配等环节对种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加大违法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群体、重复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通过对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等方式,积极引导种业企业对制种育种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和育种成果等进行保护,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过程,培育种业品牌优势。

3.2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种业新品种的定义,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品种保护;提高种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新品种审批效率,有效衔接种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关于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加快种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与种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质量,把培育高附加值专利融入到种业创新的全过程,培育高价值和高附加值的种业专利,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3.3完善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首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通过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引进专业性人才逐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法律;其次,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手段构建保护制度;最后,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体系,综合司法、行政和自我保护的手段,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3.4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篇7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学理论及保护机制,结合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与发展规律,探寻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护途径

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其中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首要途径,司法保护是前者的辅助手段,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助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是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到目前为止,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对保障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尊严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法规来,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我国现行的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上做出了具体的保护。我国成功取得奥运会举办权之后,由于奥运会的赛事级别较高,我国为了配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制定此条例此前,北京市也曾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多项关于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奥林匹克的客体、主体、侵权行为及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他人非法利用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权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甚至对侵权者作出处罚。针对我国公民体育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的情况,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要想得到应有的保护,也应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样,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等途径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二、保护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法可依

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该权利则不能称不上是真正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另外,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使得其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其他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更加依赖法律的保护[1]。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基础,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己经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诸多的法律体系中,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法规文件却几乎没有。所以,我国各级立法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一旦制定出完善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有效保护措施,那么如果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权利主体就可以在申诉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应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新特点,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奥林匹知识产权。

(二)加紧发掘整理和发扬光大传统民族体育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各地重视不够,宣传不力,不能够最大程度发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现在全国各地大小规模的武馆如雨后春笋般的开了起来,各种拳法鱼目混珠,对于正宗的拳种权利主体人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暴露出我国在民间体育项目管理上的漏洞。中国式摔跤,在许多国家很受欢迎发展很快,而我国却不重视,很少开展比赛,如果政府出面进行推广,配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很快对散发光芒。

(三)加快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研究的开展会为有关保护部门政策的制定、管理模式的确定提供有力的帮助,从而找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效途径。对体育知识产权中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保护客体的研究,国内重要体育组织与运动竞赛中的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归属问题等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立法提供事实依据。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理论观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更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加快理论研究工作。

(四)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司法保护形式,相形之下,中国则实行“双轨制”保护,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2],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每个环节都会涉及法律保护,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全方位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3]。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在其保护问题上也应该采取“双轨制”保护策略,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要有一个全面、科学和深入的理解,应从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五)完善组织管理机制,中央统一保护与地方个别保护相互配合

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当中,单纯依靠中央或单纯依靠地方的力量都是不够的,二者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通过制定层次不同但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三、结语

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引起重视并制定完善的保护法律。既要列人著作权法、专利法,还要制定专项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管理制度、注册制度、命名制度、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07):887.

篇8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继而对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以及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对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现状 问题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创意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以个体的创新能力为助力,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创意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结合,无形的创意成果通过这种结合能够转化为实质的产品,并且带来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创意产业领域多集中在文化创意领域,主要涵盖工艺、设计、广告、电影、表演、动漫、玩具以及游戏等等领域。随着创意产业辐射领域的逐渐增加,集群发展态势已成为各国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随着集群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愈加密不可分。

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要促使创意产业保持经济活力,其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创意内生循环,即个体创新促使创意产业能够不断创新,创新产业中创造出的“无形创意”能够顺利形成实质成果,获取利润,免受剽窃和抄袭,形成激励效应,鼓励创造个体再次进行创意创造,形成良性循环,促使产业不断发展。只有促使这种创意产业内生循环不断运转,创意产业才能被称为朝阳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满足了促进创意产业形成良性内循环的制度需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经营性标记等内容,即无形的创新知识、技术与品牌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创造力,源于知识的积累和升华,来自智慧的运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创新的创意,或者新创意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以产业化形式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种新文化、新创作、新创意等无形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了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了对创意产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这种核心价值贯穿于创意产业动态发展的过程始终。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再从样品变成商品,继而来到市场,进行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关联,每处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从创意的构思到创意产品生产,涉及创意产品营销和推广,以及创意衍生产品的开发,整个创意产业链各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见图1)“文化创意成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则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后盾。”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略揽

近年来,我国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以及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三个方面:首先,在对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强调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吻合。其次,我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障碍。因此,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领域,主要阐述从法律途径以及通过政府监管途径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强调创意企业自身及其行业协会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意产业企业版权融资等方面。完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综合版权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信息、版权认证、版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近期,对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

然而,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仍需对下列问题深入探讨,首先,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下,各类综合创意产业,通过地域上的集中,将各种创意资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价值链,使创意产品的产值达到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又各具特点,研究具有复杂性。其次,在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探索中小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等问题上仍需继续研究。从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瓶颈来看,保证创意产业集群内知识产权转移的畅通性,促进创意产品顺利市场转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来看,与独特的地域特征相结合是创意产业升值的成功经验。而目前该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促使创意产业发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脱离这一要素,忽略了联结“创意产业集群化”与“独特本地特征”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忽视地方特色与创意产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动效应。

三、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在我省的诸多产业领域中,经济增长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当属创意产业。2008年,西安文化产业增长值为119.34亿元,占GDP比重5.5%,连续三年超过15%的增长率。2009年增长值约18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我省已经形成以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中心的创意产业发展园区。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导省内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供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陕西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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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根据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来看,涉及侵权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总数的八成,侵权之风可见一斑。因此,认清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大都采用《法学大辞典》所给出的定义,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1】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是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此基础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法律研究体系等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和服务体系共同筑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壁垒。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广东省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长了162%,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2】一系列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偏低。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意识的对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开发,并陆续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精品项目和产品,但是由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偏低,许多重要的文化资源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出现了诸如商标被盗用、专利被抢注、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2、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尽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解决中遇到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关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开发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力度,产品或资源的产权认定、创新价值的确定与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款。因此,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条例。

3、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不足、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的产权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产权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不自知。

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院校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但是从总体来看,人才数量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人才质量良莠不齐,有待提高。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以政府为先导,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的引导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以政府为先导,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成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从而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组织的创造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立法为根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也是内容产业,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提高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维护好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教育为中心,建立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是发展之本。要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过以启蒙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重点的培养方式,为我国文化产业打造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合作为基础,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成为人类共同进步的客观要求。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应主动走出国门,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同各国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转变,势必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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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主要问题 对策分析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突破了区域的限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渐提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都倍加关注的问题,而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自然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不容忽视了。在我国十七大报告中,主席就知识产权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性国家,这对我国健康稳健的发展对外贸易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的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塑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扩展、丰富和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不断的变革和创新,当今国际经济已经处在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知识产权也逐渐的成为了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实施市场垄断的主要手段。

我国在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不断的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或是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组成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现在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从而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也不断的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我国从19世纪起就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保护的协议或是条约;近几年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严厉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行为,并且针对违法行为严重行为,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进行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20世纪就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和商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然比较薄弱,对于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来不及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知识管理产权部门和国内的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疏远问题,之间缺乏沟通,所以造成了信息不流畅,再加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所以即使在企业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的时候也不知道要如何做,造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结构尚不健全。

三、针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学习观念,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经济要参照WTO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此外我国还要加强对我国主要贸易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实践规定等进行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立法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的自主科研成果。

(二)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

鉴于我国的大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知识产权的注册,应用等意识比较淡薄,即使有的企业本身面对侵权的行为,但是害怕诉讼会对企业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带来影响,而放弃诉讼的机会,这样就很难维护自身的知识产产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大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最后也针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总结。可见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还是不够健全,相关的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所以我国应该转变学习观念,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此外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

[2] 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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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三、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专门保护制度

(1)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建立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的专门制度。传统医药难以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是有关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传统医药知识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最适于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医药大多属于智力成果,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法为主,其他如《=著作权法》相关制度为辅,专门予以立法,并列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使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在专利申请中华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传统医药被不正当利用并进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也可以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此项要求。人权委员会土著人民大会起草的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规定: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传统知识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分享占有、支配、使用和从有关权利中获得利益之前,国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任何土著人民遗产的内容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就知情同意和公开生物资源来源地的要求有所规定,包括:印度《专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规定:申请人必须公开任何代替说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处和地理起源,并就反对授予专利部分进行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生物盗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做法。(3)确立利益分享的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医药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便是防止不正当使用,按《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利益分享原则来分配利益,即传统医药提供者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当现代医药研究者取得研究成果、享受医药专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之时,也应考虑传统医药提供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当利用其他国家提供的传统医药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力求传统医药来源国的充分参与,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来源国的境内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各国应当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传统医药的提供国提供并允许利用其来源于传统医药的技术,包括受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哈萨克族传统医药资源丰富,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以社区为单位,兼顾其他个人权利为主体,明确利益分享主体,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使侵权行为得到遏止。

参考文献

篇12

关键词: 医药生物领域 知识产权 制度 战略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成为当代技术水平的获取的主要手段。随着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的不断增加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通用规则。如何加强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制定相应的专利保护策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研究“医药生物企业的专利保护和专利策略”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医药生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通过出台一些只是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来鼓励医药生物领域自主创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生物领域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享受国家专利保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2年12月1日出台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过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在2006年至2008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很多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初步统计数据分别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长分别为9.9%、10.6%和11.1%,平均增长率达到10.54%;其中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长分别为14.6%、28.8%和36.7%,平均增长率为26.7%??;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长率为30.17%;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8.8%、26.7%和39.6% ??。

3 医药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我国医药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趋势是:(1)医药生物企业必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量减少药品知识产权纠纷(2)医药生物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己的专利保护,研制的新药实现利润,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3)首选司法保护作为企业维权的首选,并将逐渐弱化行政保护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下,药品先关配方以及生产工艺都难以做到绝对的保密,一些祖传秘方、技术秘密就更难实现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强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强化政府只能,由对市场直接干涉的逐步减少向加强司法监督转变。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护作用,更应该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4 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策略:通过鼓励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申请海外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在生物医药的某些技术中应该鼓励国内专利申请人及时采用PCT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PCT海外援助专项基金,资助技术含量高、产业前景好、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生物医药发明创造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手段,到海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将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与我国生物医药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的同时,在基地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应用专利工作。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加强也是全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作用,主要是规划和引导各基地之间和基地内部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重点,避免重复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点鲜明、技术层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过建立生物医药产学研合作信息平台,提高生物医药领域专利实施效率??。强化生物医药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聚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设立药品知识产权中心,进一步强化药品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利用。

5 结论

对我国有关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要结合我国国情、把握重点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才能确保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国药品行业竞争力。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是中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生物医药研发的保护和激励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我国在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滞后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生物医药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推动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至关重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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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坚,生物制药的专利保护和权利平衡[J].柳州师专学报,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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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林,邹永明.对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9(05).

篇13

一、在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成果。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确认,是对智慧生产者创造的智慧成果的保护,让他们享有创造智慧成果该有的权利。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管理,才可以激励更多的人进行智慧的创造,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让智慧的创造者享受到更高、更好的精神文明生活。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为了推动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法律、技术等方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组织和协调,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创作更多的财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1]。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需要加强这部分的管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会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更好的体现企业知识成果。

当前我国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企业发展中,不仅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还要对现有的资源进行保护,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的发展有推动的作用,所以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机制,可以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是对企业智慧财产保护的一项措施。当前社会中出现太多的复制、仿造,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被人智慧成果的不尊重。我国企业发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知识产权的管理也相对的较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他人知识产权不尊重随意的窃取、盗用、仿造、复制等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无法实现其该有的成效,还有企业当前我国一些企业发展中的设备、技术、制度等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变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高度的重视,造成企业成员知识创新积极性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低。

为了将当前我国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管理现状进行改善,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充分的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作用进行发挥,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合理有效的保护企业的智慧财产。

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在企业发展中的构建

任何企业的发展、事情的进行都需要有其发展原则,运行原则等,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先关体系、制度的建设都需要遵守该有的原则,例如在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遵守的有综合性、开放性、耗散性、整体性、创新性等原则,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的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保证该体系的建立具有完整性,从企业的整体情况出发,根据企业的人、财、物等之间的变换等方面进行整体上的考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2]。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中需要包括价值创造、机制审核、价值实现以及价值分配等知识产权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管理就是在企业发展中更多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的管理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需要不断的投入研究,并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进行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中的对价值审核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判断和审核,看其是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效益,做出贡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将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放在一起进行有效的管理,放弃在企业发展中没有任何作用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对其价值实现进行的管理,采用多样化、多元化的方法和手段将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经济效益实现,让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价值。对企业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激发企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

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保护等进行综合性分析,为企业的发展制定一个合适的、有效的、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充分的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并对其进行保护,让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为企业创造价值。采用多样化、多形式的方式,让企业领导、成员都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在整个企业中顺利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重点在于技术的管理,专利的申请,产品的推广和宣传,通过这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3]。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企业的无形财产,智慧成果。

篇14

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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