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5 14:57: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碳排放的现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本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两批低碳试点城市(共36个)为研究对象,基于其2005-2011年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数据总结其碳排放水平,从区域分布、经济水平和人口规模三个方面分析了全国范围内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通过“十一五”期间碳减排成效和“十二五”期间碳减排目标两个方面分析了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并推测了低碳试点城市2015年的碳排放水平。研究显示,“十一五”期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各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从东部到西部逐渐升高。人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碳试点城市中92%的城市的人均CO2排放高于全国水平。而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扩大,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逐渐降低,人均CO2排放却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扩大呈U型分布,其中大型城市的人均CO2排放水平最低。同时通过与同类地区对比分析,研究表明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和减碳目标普遍优于同类地区。除直辖市外,32个低碳试点城市中28个城市2010-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和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于所在省份。在城镇化速度继续增加和经济总量保持上升的趋势下,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虽然下降,但人均CO2水平仍呈上升趋势。我国的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单位GDP的CO2排放;人均CO2排放
中图分类号 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078-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11
2010年,国家发改委确定了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个省份以及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个城市作为第一批低碳试点省市。2012年又确定了海南省及包括北京、上海、石家庄等在内的28个城市作为低碳试点省市。两批试点分布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人口约占全国的185%,GDP约占全国的33%(基于2011年统计数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地理条件、能源资源禀赋、人文历史等存在差异,各个城市有自身的低碳发展特征,很难用同样的方法帮助所有的地区实现低碳发展。因此,分析总结各个低碳试点城市当前的碳排放水平,了解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情况,对于开展因地制宜的低碳城市建设有重要意义。
1已有研究基础
当前对于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的评估主要集中于低碳建设工作总结和城市碳排放影响因素测度两个方面。庄贵阳总结得出低碳试点城市通过寻求地域平衡来获得在同等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和形成自己独特的发展思路,并从碳生产力、排放水平和资源禀赋三个方面比较了第一批低碳试点省市的优劣[1]。丁丁等通过研究低碳试点省市的工作进展,总结出当前低碳试点工作取得两个进展和三个不足:建立多样化的低碳发展保障与长效机制和因地制宜地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存在低碳发展认识尚未统一,低碳发展目标不够先进和低碳发展的落实力度不够[2]。在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影响因素测度上,刘竹等通过脱钩理论分析了第一批低碳试点省份碳排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总结得出碳排放对经济发展的依赖程度仍较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呈增长趋势[3]。刘健等通过STIRPAT模型以第一批五个试点省份为对象分析了人口规模、城市化水平、富裕度、产业结构和能源强度对碳排放的影响,试图总结这些省份的低碳发展路径[4]。曹桂香以低碳城市南昌为例,将资源耗减价值、资源生态退化损失、环境降级损失以及资源环境改善收益等要素加入到GDP核算中测算低碳试点城市的绿色经济水平[5]。
当前对低碳试点的现状分析,多集中在对低碳规划的总结、低碳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的探讨上,以城市为单位、有大量数据支撑的研究都还十分缺乏。本文基于36个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数据,分析评估碳排放现状,摸清碳排放基础,为政府下一阶段的低碳试点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支撑。
宋祺佼等:中国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2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水平分析
本文在总结36个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区域分布、经济水平和人口规模三个角度对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进行分析。
21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碳排放水平是城市低碳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清晰、准确地把握我国城市宏观层面碳排放特征对我国政府出台低碳发展规划决策和地方制定低碳城市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6]。根据国家和各城市公布的2005-2010年的GDP数据、单位GDP能耗数据以及城市常住人口数据,“十一五”期间全国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 CO2排放的平均水平为322 t CO2/万元,高于全国306 t CO2/万元平均水平;全国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的平均水平为996 t CO2/人,高于同期全国596 t CO2/人的平均水平。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和人均CO2排放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2低碳试点城市地域分布平衡,具有示范性
不同地区的城市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低碳发展情况,碳排放评估需考虑地区差异,与同类地区比较更具有参考价值。以2011年为例,对东中西部的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和人均CO2排放平均水平与同地区省份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地区生产总值按2010年价格)。东中西部的低碳城市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分别为196 t CO2/万元,282 t CO2/万元和327 t CO2/万元(见图1),均高于各低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东中西部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2011年分别是1334 t CO2/人,1143 t CO2/人和1202 t CO2/人 (见图2),均高于各低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同时可以看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水平差异较大,从东部到西部逐渐升高。而这种情况的产生与我国当前的区域能源供需现状相关。东部地区能耗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东部地区进口了大量的隐含能。也就是说,中西部的能耗高是由于它们生产了大量的高能耗产品,而这些产品大部分是为东部地区服务的,从经济发达区域到经济落后的地区呈现“碳转移”现象[7]。
23低碳试点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人均CO2排放与全国情况一致
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划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贫富程度标准(按2010年年平均汇率折合1人民币约等于667美元计算),人均收入小于28万元为低收入城市,大于等于28万元且小于86万元为中等收入城市,大于86万元为高等收入城市。可以看出,在人均GDP收入高中低的城市中均有低碳试点城市的分布,人均GDP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万元/人)的低碳试点城市有26个,除景德镇人均CO2排放为667 t CO2/人和温州人均CO2为666 t CO2/人,其余24个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2 tCO2/人)(图3)。
图1分区域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情况
Fig1CO2 emissions per unit of GDP of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2011
图2分区域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人均CO2排放情况
Fig2CO2 emissions per capita of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2011
图3按人均收入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人均CO2排放情况
Fig3CO2 emissions per capita in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2011 based on different income levels
24在不同人口规模城市中均有低碳试点城市分布
我国当前尚未对城市规模在立法层面有清晰的界定,根据《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即城市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为小型城市,50-100万为中等城市,100-300万为大型城市,300-1 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 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城市[8]。以2011年低碳试点城市常住人口数据划分城市规模,其中小型城市只有金昌,占低碳试点城市的28%,中等城市有大兴安岭和济源,占低碳试点城市的56%,大型城市包括池州和南平等共7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194%,特大城市包括秦皇岛和武汉等共18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50%,巨大城市包括深圳、北京和重庆等在内共8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222%(表1)。
从表2可以看到,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增大,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降低,小型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值最高,为464 t CO2/万元;巨大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值最低,为188 t CO2/万元。而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却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增大呈U型分布。大型城市人均CO2排放水平达到最低值,为1021 t CO2/人。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城市的单位GDP CO2排放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而减少,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并没有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而降低。
3同类地区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分析
31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普遍优于同类地区
低碳试点城市政策始于2010年,测算2010-2011年间低碳试点城市和所在省份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评估其政策执行效果和低碳工作成效并进行比较分析。除去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个直辖市,其余32个低碳试点城市2010-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普遍优于所在省份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32个试点城市中有28个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高于所在省份,占总数的875%。其中景德镇,遵义,乌鲁木齐,武汉和大兴安岭分别比所在省份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高出2447%,2043%,1944%,1912%和1817%,而金昌,晋城,保定和呼伦贝尔分别低于所在省份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的909%,033%,018%和003%。
32试点城市减碳目标普遍高于同类地区
根据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分析低碳试点城市和所在省份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除4个直辖市,大部分低碳试点城市(28个)的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于所在省份,占32个城市的875%。其中金昌、南昌、深圳、南平和昆明分别比所在省份公布的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出10%,7%,4%,3%和3%,镇江,广元,保定均低于所在省份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的1%,而厦门则低于福建省目标的6%。
4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的未来发展趋势
结合各城市“十二五”规划中对人口、城镇化、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设定,以2011年为基准年,计算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的情况。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为220 t CO2/万元,比2010年平均水平降低了063 t CO2/万元。所有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较2010年有所下降。2015年36个低碳试点城市中北京、深圳、广州的单位GDP的CO2排放最低,分别为100 t CO2/万元,104 t CO2/万元和121 t CO2/万元,济源、乌鲁木齐和金昌的单位GDP的CO2排放最高,分别为438 t CO2/万元,429 t CO2/万元和371 t CO2/万元。
根据低碳试点城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预测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情况。到2015年,同“十一五”期间城市本身的单位GDP的CO2排放相比均有下降。结合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化速度,在国家战略统筹GDP年增长率为7%的速度下,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均上升。尽管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逐步下降,但是由于经济总量保持上升趋势,人均CO2排放仍呈上升趋势。低碳试点城市2015年人均CO2排放平均水平从2010年的1157 t CO2/人增长到1358 t CO2/人,其中赣州、广元和大兴安岭人均CO2排放在36个城市中最低,分别为291 t CO2/人,479 t CO2/人和640 t CO2/人,济源、乌鲁木齐和苏州人均CO2排放在36个城市中最高,分别为2453 tCO2/人,2848 t CO2/人和3037 t CO2/人。
5总结和展望
首先,36个低碳试点城市“十一五”期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低碳试点城市分布于东、中、西部三个地区,人均GDP收入水平分布于低、中和高三个层面,人口规模分布于小型、中等、大型和特大及巨大五个类别。低碳试点城市在全国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中具有代表性。其次,低碳试点城市2010-2011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和“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均普遍优于同类地区。低碳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在同类地区呈现出先进性。最后,在城镇化速度继续增加和经济总量保持上升的趋势下,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虽然下降,但人均CO2水平仍呈上升趋势。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庄贵阳.低碳试点城市低碳发展指标比较[J].中国建设信息,2010,(21):36-39.[Zhuang Guiyang Comparison of Low Carbon Pilot City Low Carbon Development Indicators in Carbon Pilot Cities[J]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2010,(21): 36-39]
[2]丁丁,杨秀.我国低碳发展试点工作进展分析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3,(43):92-96.[Ding Ding, Yang Xiu Analysis on China’s Lowcarbon Pilot Cities Development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J] Economic Research Reference, 2013,(43): 92-96]
[3]刘竹,耿涌,薛冰,等.中国低碳试点省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关系研究[J].资源科学,2011,(4):620-625.[Liu Zhu, Geng Yong, Xue Bing, et 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CO2 Emissions for Lowcarbon Pilot Provinces in China[J] Resources Science, 2011,(4): 620-625]
[4]刘健,王润,孙艳伟,等.中国低碳试点省份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3):56-62.[Liu Jian, Wang Run, Sun Yanwei, et al Analysis of Development Path for Lowcarbon Pilot Provinces in China[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2(03): 56-62]
[5]曹桂香.低碳试点城市的绿色GDP核算研究[D].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Cao Guixiang Research on Green GDP Accounting of Lowcarbon Pilot Cities[D]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2013]
[6]谭峰.低碳城市规划:中国城市低碳发展的探索[J].环境经济,2011,(6):68-69.[Tan Feng Lowcarbon City Planning: Exploration of China’s Lowcarbon Cities’ Development[J] Environmental Economy, 2011,(6): 68-69]
[7]Qi Y, Li H, Wu T Interpreting China’s Carbon Flows[J]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SA, 2013, 110(28): 11122-11221
[8]中小城市绿皮书・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Annual Report on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China(2010)[M]Beijing:Social Science Academic Press, 2010]
Study on Present Status of Carbon Emissions in China’s Lowcarbon Pilot Cities
SONG QijiaoWANG YufeiQI Y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关键词】碳排放权;定价机制;碳金融衍生品;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X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83-01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规模迅速膨胀,各国纷纷建立碳交易市场,为其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碳减排量(CERe)及相关衍生品搭建交易平台,以期在这个新兴市场中抢占先机。我国也预见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北京、天津和上海已成立环境交易所,但国内市场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业务仅限于项目信息介绍服务,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平台。
一、目前我国的碳排放定价机制不完善导致的问题
(一)存在巨大的买卖差价与国际碳套利
目前国内碳交易指导价不低于8-12欧元/吨,而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二级市场价格,基本都在12欧元/吨以上,甚至达到20欧元/吨。由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能直接与发达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交易,因此,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只能被交易中介购买,而后再经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和开发,成为碳交易权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需求企业。碳交易中介机构就从中获取了大量套利收益。
(二)高昂的交易成本
增大了信息搜寻成本与道德风险。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变化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其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交易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等。由于国内没有成熟的碳交易二级市场,企业对碳交易机制和价格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这就往往给交易中介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加大了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三)纯粹卖方地位与国际买方垄断
我国企业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纯粹卖方的地位,国内很多碳交易企业对于全球市场供需情况和其他碳交易项目的价格知之甚少,导致我国企业在与国际投资机构的谈判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价格,交易也不够透明和公开,只能接受买方的价格。同时,交易的相关政策要遵循国际交易所的规定,但其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加上国际经济的风云变幻,都会给我国碳交易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二、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我国国民仍然缺少碳减排的全民意识,另一方面是目前我国的对企业的减排原则也是自愿为主,没有形成硬约束,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完全出于承担社会责任或者在绿色供应链中跨国公司要求我国供应商具有碳足迹的核证,因此目前我国的碳交易仅有单边需求。最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国内并没有成熟的多层次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第一,没有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的市场,碳排放权的稀缺和碳减排的成本不能通过市场来表现;第二,碳排放权的二级市场由于需求方的缺位导致碳排放市场的供求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第三,碳金融发展比较滞后,银行为碳交易提供融资等服务的项目和产品还比较少,碳金融衍生品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这样也就无法利用碳期货和期权发挥碳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功能。因此,受到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供给企业自然很难拥有碳交易的定价的发言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发展碳交易一级市场中初始碳排放权拍卖的定价机制
碳排放限额是碳交易的基础,企业受到碳排放限额的约束,碳排放权才具有价值,进而才能够形成碳交易。因此,初始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初始碳排放权的拍卖可以较好地实现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拍卖中,政府规定最低限价,企业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初始碳排放权。而且,政府可以把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资助与气候有关的项目。
(二)建立完善的碳交易二级市场的供求定价机制
碳交易的二级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价格以碳交易权的价值为基础,并受供求双方势力、交易成本、预期、销售时机、风险水平、代际公平分配等因素的影响。碳排放信用额度的价值是碳排放的边际治理成本。需求企业愿意为碳排放权支付价格的基础是其治理碳排放成本的净现值。因此,碳交易的买方会在购买碳排放权的费用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之间做出权衡。供给企业对碳排放权的定价取决于减少碳排放的成本和费用与碳交易收益之间的对比。在不完全竞争的碳交易市场,合理的碳交易价格是在政府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的规制和供求机制的作用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及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达到碳排放权的最优配置。
(三)制定合理的碳金融市场的衍生品定价机制
我国应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定价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首先,积极推动碳交易所开展碳期货等各种碳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其次,鼓励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相关融资业务等。商业银行作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可以依托众多的网点渠道资源,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全方位地介入碳交易的中介服务。
参考文献:
[1]刘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框架设计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吉宗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和路径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关键词:电能计量;错误接线;向量图;排查方法
Abstract: electric power is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fe of primary energy, 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 in power generation, power supply and power tripartite economic interest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Energy metering accurate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both power supply, not only influence customer consumption accurate calculation, but also affect the electricity power enterprise timely recovery. And the electric energy meter can measure most correct reason depends on its connection correct or not. Therefore, to avoid and prevent side electric energy meter measurement fault become 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work.
Keywords: 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 Incorrect connection; Vector graphics; Punch method
中图分类号:TM93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0、前言
电力计量是面向用户最直接的窗口,是反映电力企业管理水平,资质、信誉等方面最直观的标尺。为了公平合理计量电能,电能表除正确安装,按行业有关标准检验外,在工作现场接线正确是减少计量误差的必备条件。电能计量装置是由电能表、互感器、二次回路等元件构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造成电能表反转、停转、转速变慢等。因此电能表错误计量及更正应视不同故障而采取不同方法,及时、快捷、准确检查错误接线采取行之有效防范措施,是每个电力职工的神圣职责。
1、工作中一些潜伏的因素导致计量装置接线错误
有计量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就会发现,电能表的接线出现错误的概率也会由于它们的计量方式不同而不同,往往易发生于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上,而使用高供高计计量方式的客户通常又是用电量相对大的客户。一旦发生接线错误,涉及退补的电量也较大,若未能及时发现,这将会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济指标考核,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客户造成经济上的影响。
直入式电能表的接线根数比经互感器接入电能表的接线根数要少,而且一般安装直入式电能表所使用的电线的线径也相对大一些,因此,相对而言直入式电能表的接线不容易出错。
2、适当运用计量装置当前状态提供的信息对其异常进行排查
在电力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中,计量工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计量对于此类的故障排查,在企业中,计量人员可以借用相位仪、电能表现场校验仪等设备来判断电能表接线的正确与否的。在实际的计量工作中,我们不能只是依赖仪器才能发现电能表的接线错误,而且常常也不具备仪器的条件,这就要求我们计量人员必须先综合现场计量装置仅有的运行信息,然后去判断其接线正确与否。就此观点,我个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个方法:
方法一:首先,巧用计量自动化系统的功能模块,将管辖内出现计量故障的用户快速地统计出来。.
应用计量自动化系统“定制报表”和“事件查询”这两个模块,根据不同的条件定制不同的报表从而快速地从计量自动化系统中调出计量装置异常的用户。而统计出来的这份报表正是我们进行计量故障的排查的根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达到省事省力的最好效果。例如,定制“反有功日用电量大于零”的报表调出电能表的行码正反双向都有增加的用户(把发电上网的用户筛选丢),定制“电压回路逆相序”调出电能表电压接线错误的部分用户,定制“CT反极性”导出电能表电流异常的用户,还可以定制“电压缺相”、“CT二次侧短路”、“三相电压不平衡”等等异常类的报表导出电流电压不正常的用户,然后再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和实际的用电情况进行筛选,根据筛选出来的名单再到现场进行逐步的排查。
通过计量自动化系统的的筛选,可以减少排查的工作量,这样既可以快捷的查出接线错误的用户,更可以查出有窃电行为的用户。
方法二:通过电能表显示的信息进行追查。
由于工作条件限制,我们的计量人员在现场的时候,可以先通过查看电能表的各种信息来进行对比判断。当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初步判断电能表处于故障状态或者接线有误:
a.当前正反向有功电量与上月正反向有功电量进行对比都有明显增加(发电上网用户除外);
b.有逆相序报警的,如图(1)a所示;
c.有失压显示的,如图(1)b所示;
d.有某相电流方向反向,如图(1)c所示;
图1
方法三:通过用户的仪表监视与电能表的电流显示来核算倍率。
如果客户已配置监视一次设备用的电流、电压和功率表。我们计量人员在无法停电确认互感器倍率时,可以通过其监视用的电流表与电能表显示的二次电流值进行计算倍率,当计算出来的倍率值与营销档案的计费倍率相差甚远时,可以初步怀疑倍率出错,必须进行更深一步的核查。本人曾通过此方法查出一窃电户。
案例经过如下:
窃电用户:XX川粤水泥制瓦厂
2007年7月份,我局对用户XX川粤水泥制瓦厂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计量柜的铅封完好无缺,并没有发现曾拆除的迹象(事后用户交待此封铅乃其个人伪造)。但将其监测用的电流表显示的一次电流值与电能表显示的二次电流值对比计算发现,与营销档案倍率相差甚远。最后,开启安装电流互感器的柜门发现,该用户私自使用三根短接线分别将A、B、C三相计量CT的二次侧回路短接(如图(2)所示)。
图2
最后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依法追补回了三十多万度的电量。
3、结束语:
电力计量是面向用户最直接的窗口,是反映电力企业管理水平,资质、信誉等方面最直观的标尺。因此,从事计量的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本人虽提出了几种对计量故障的排查方法,但坚持建议以预防为主,一切防范于未然。只有坚决执行我国的国家标准,严厉依照电力计量的有关规程,并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计量人员,才能更好地杜绝计量差错的发生,减少电力企业和人民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关键词]液态氢与液态氧 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 底火密集阵 欧V排放标准
中图分类号:[TE9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092-01
欲申报发明专利的“氢氧彻燃型汽车尾气消污除霾罐装置”是对我企业之前发明的“补氧助燃性复合活性炭罐式汽车尾气回燃罐”装置使用HOR2-4型“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促使回燃尾气二次入缸复燃,在解决尾气入缸后总会造成“缸温骤降、熄火、复燃困难”国际难题时,发现这种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对气缸内成分复杂的油气混合汽的干净彻底燃烧净化方面有着一种无可替代的彻底性。因为它能促使各类新旧汽车达标欧VI欧标准(消除整车排放污染物的80-90%)欧V标准(消除污染物90-95%)甚至以上,发挥出难以想象的彻底性作用效果。迫使我思考采取由“补氧助燃”向“氢氧彻燃”方向转化,推动发动机燃油全面趋向零污染、零排放,竟获得一个颠覆性的重大理论、理念与方法论上的创新飞跃,转化成本新专利的实践论成果,成为本发明装置研制成功的关键。
与前述“补氧助燃型复合活性炭罐式汽车尾气回燃罐”设计理念及装置内结构完全不同的是,两装置通过其结构对比展现出来的不同方法论对比是:前者是从国外以往七十多年来研制成功的三百余件种国际知名汽车尾气治理装置中,经国际专业内燃机学界、专家权威筛选出来,写进教科书中,其装置对整车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在整车产生并排放全部污染物的10%以上、仅七件种最传统、最经典、治理效率最高的国际知名装置,以其治理手段划分成污染物“火焰燃烧驱尽型”与“化学催化反应消减型”两种主要方法。我们只取其中确有较高燃烧治理效果的4件套火焰驱尽燃烧型专利技术装置,对其设计结构,实施精简微缩,将其中三件套装置精简微缩到只保留其治理效果而不见其原型的地步,逐一设计安装进其中的活性炭罐(专业学术名称叫: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排放装置)之中,形成了把四套专利装置整合成为一套汇总复合专利的整合体,命名为“复合活性炭罐式汽车尾气回燃罐”。又在回燃罐的顶底部,分别设计安装了两套我们独创发明的“三界悬空式油泥污水分离脱出装置”及渗入活性炭粒中的HOR2-4 “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在彻底解决了以往将尾废气输入汽缸二次回燃净化时,总会造成“缸温骤降、熄火、复燃困难”的国际难题后,达到新、旧车排放效果的基础上,研究反思,发现了对后者原理、理念与技术手段追踪探讨的创新。
其与前者完全不同的是,后者把前者装置内所有的、微缩创新内装置悉数摘除掉后。只把前装置中封固进活性炭粒中的HOR2-4 “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更换成更高效的HOF5-4“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使之在随发动机向汽缸中吸入压缩新鲜空气之际,靠不同发动机各有差异的强大的机械力,将其从活性炭粒中脱附出来,输入气缸。在随后喷射进气缸中的压缩油气混合气中,构架出一张刚从活性炭中按照精准调节剂量及各自发动机机械力脱附出来的、由航天助燃抗暴添加剂的主要成分液态氢与液态氧细微粒子团构建而成的一张呈散状、密集、浮游排列在汽缸内的压缩油气混合汽中的底火密集阵。它就是我们的在本发明装置中构成一张特别设计的、类似于枪炮弹药底火,用底火高强度爆炸膨胀扩张穿透力火焰,引燃黑色火药。达到极大缩短黑色火药瞬间燃烧干净时间上的时差功效比,反相大幅度提高其爆炸强度形成瞬间的聚合高能量。十倍八倍地提高弹头的投射距离,却不致炸裂枪炮弹仓。危害战斗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方式那样,靠该发明装置在气缸内的压缩油气混合汽中建设构架成的一张,数量可观、极其细微的底火密集阵。在发动机点火之际,使用底火密集阵高速连锁微爆炸,引燃油气混合汽,使之快速彻底的燃烧干净。借用两种燃烧方式速度上的相对时间差,解决常规内燃机火焰在油气混合汽中火焰分层扩散燃烧速度慢,穿透力低下。加上内燃机转速高,油气混合汽留缸时间短,导致油气混合汽燃烧未尽与未然,衍生成尾废气污染物的温床得以最大限度的消剪铲除。这便是由使用本发明专利装置实施的、由“补氧助燃”向“氢氧彻燃”消污尾气污染物方式转化的方法论得的成功。而它恰好是对国家教育部863-125部颁教材编写进《内燃机学》书中内燃机燃油产生尾气污染物最科学的定义:“汽、柴油在烧杯里足氧燃烧,除了能产生CO2与H2O外什么污染物都不会产生。汽、柴油发动机燃油之所以产生尾气污染物,主要是由于发动机自身结构性缺陷造成的。它导致燃油在气缸里燃烧未尽与未燃,输入尾管后,在曲轴箱与排烟道高温缺氧的环境中造成的。”它成为我按图索骥、寻踪索源反向推论取得成功的关键。才造成去掉三元催化器后居然能达标欧VI排放标准(消除整车排放污染物的95-99%)的最佳治理效果。它不但能使得汽车制造成本大幅下降,最重要的是对实现内燃机交通工具机动车船燃油零排放、零污染迈出三大步。这对于消除我国及世界当前遍布蔓延接近于灾难性的严重雾霾危害的彻底铲除(其彻底铲除的拐点,只是消除机动车尾气整车排放污染物的90%。本装置的治理达标效果远高于它,最高为99.3%强。商业名称:雾霾清罐,所以)成为福音,意义重大!
总结:在三年研制中对全国各地超过1500余辆出厂新车与在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旧车,加装试验,除车况配备不全,严重串气、过量烧机油车辆外,大多装前装后尾气排放差异巨大。达标欧V欧VI以上的试验车辆不低于70%。因而对净化环境,消除雾霾意义重大。
2012年6月在科技部高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委员会经专家检审验,会后交由央视科技创新频道,以“在我国能达标欧V排放标准的环保汽车装置被发现”报道的就是它。只是当时对安全加装,以避免长沙台商工厂与我们企业高层内外勾结盗取的前二代装置,操作失当,爆炸起火教训的、添加剂工艺方式的危险性没有被彻底排除,拖延至今。而今该难题已经被彻底解决,并得到最后完善后,方才发表此论文。是否确实有效,只需使用工况法或28工况法仪器一经检测,检测试验的科学数据,自会说明一切。
面临全球变暖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传统的工业化经济增长模式已步入瓶颈不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GDP增长成为共识。同时,碳排放会计也应运而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1992年地球峰会的举办、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以及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的召开,促使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标准化信息披露并督促企业承担更大的会计责任和环境责任,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披露更综合的包含碳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的要求愈加强烈。
碳排放信息披露作为沟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桥梁,现已是世界性的会计管理活动。广泛意义而言,碳排放信息披露属于社会责任会计与环境会计的研究领域,其内容庞杂而新颖,涉及多门学科的知识,既包括财务会计等经济类学科和环境科学等自然学科理论,也涵盖法学、伦理学等社会学科知识。由于受碳排放的难以计量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仍属于会计界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相对而言也是很有限的。本文力图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为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形成和披露框架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1、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
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CRDI)于2007年《关于披露气候风险的全球框架》报告,气候披露标准理事会(CDSB)则倡导建立一个系统披露气候变化的报告体系。二者都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量相关信息,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气候变化导致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作为目前国际上影响最为广泛、体系最为成熟的碳信息组织,试图将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融入企业经营决策内容之中,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披露恰当精准的碳排放信息直接关系到国际气候问题的商洽、国际减排责任的界定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ISO 14064系列标准,为企业碳排放的定量分析和报告提供了指南。这些非政府组织强调自我监管与治理,在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披露法规的现状下,极大推动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
2、碳排放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Matt Wegener(2010)在实证研究中运用二元回归分析与跨部门分析方法证明了股东激进主义、法规风险以及低成本公开披露是企业披露碳信息的重要影响因素。Le Luo 等(2010)基于世界500强企业分析了经济、监管、社会以及金融市场因素对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影响,发现经济因素是最显著的决定因素,其次社会或政治压力也同样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力则来自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外在强制性披露压力。而法律法规方面的强制压力与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程度成正相关(Martin Freedman等,2011)。此外,碳信息的披露水平和信息的可信度还受到ISO 14001认证系统、CDP报告以及GRI实施情况等外在因素的影响(Dhaliwal等人,2011)。Chris Ennis等人(2012)还以英国富时350指数成分股公司为样本探讨了碳信息披露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有诸多学者以CDP调查数据为样本考察了企业规模与治理结构、前期披露、国际销售等因素的影响。
3、碳排放信息披露价值
碳排放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信息,主要涉及碳排放绩效、经营绩效、企业价值、股票价格等。信息披露水平与资本成本存在负相关性,统一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的缺失将导致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很难获取决策有用信息(Doran等,2011)。尤其是在碳能源来源限制和各类低碳减排法规等碳约束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碳监管风险大小直接取决于企业的碳排放强度,而企业的碳管理绩效事实上又具有极大的不可观察性与预测性,导致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准确评估企业价值。这时,利益相关者就会积极关注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并从各方面向企业施压,要求其披露温室气体等碳排放信息。关于碳排放信息披露与企业碳排放绩效,Freedman(2010)、Chris Ennis(2012)等认为二者间并无明显的内在关联,当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业绩水平。而碳排放水平与企业市场价值(或公司业绩ROA)呈负相关关系(Matsumura等,2011),但与收入变化存在正相关性(Ella Mae 等,2013)。
4、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
由于缺乏合理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准则,当前的碳信息披露现状比较紊乱,内容随意而繁杂,信息价值有待商榷,其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并不高。Elizabeth(2009)的研究表明多数企业会为规避法规监管而选择简单概括性披露碳排放信息,但不会更多披露企业特有的具体排放情况等定量信息。Amran等人(2011)认为虽然亚太国家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水平较低,但通过环境资格认证等措施可以督促企业披露更多相关信息。Manoj Subhash Kamat等人(2012)以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财务报表为线索,研究其碳信息披露行为。虽然很多企业都表示关心环境并自愿解决碳排放的不良后果,可研究表明要从这些企业的财务信息中分辨出碳减排信息比较困难,碳信息披露并未落实到位。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虽然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发展也比较前沿,但目前各国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没有着手该问题的研究,也并不存在统一的碳会计准则和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只有证券监管部门、环保监管部门等机构与CDSB、CDP和ISO等一些自愿组织制定了一些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但这些标准制定的依据、披露的内容以及披露的形式等并没有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其权威性也受法规压力影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碳排放信息的可比性与规范性,无法充分满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需求。
三、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基于国际研究经验,我国许多学者也对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贺建刚(2011)通过研究CDP G500的问卷情况表明: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管理绩效之间呈正相关性,并且提高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透明度将使信息环境的不确定性下降。同时,信息共享是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正相关关系。而碳排放量,尤其是间接碳排放量,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显著影响。因而,为有效应对我国从明年开始实施的碳排放量控制制度,提升基于供应链的信息共享程度与强化碳排放量测度审计是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力手段(方健、徐丽群,2012)。张巧良等人(2013)基于85家入选2010年S&P500的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呈非显著性的正相关关系;而监管环境因素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以及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影响相对而言比较大。不同排放强度的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高排放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呈较明显的负相关性;低排放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及企业价值正相关。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内容,陈华等人(2013)依据决策有用性理论对其进行了探讨,并通过指数法创建了一个用于分析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的披露指数体系。何玉等人(2014)选取了标准普尔500企业为研究样本,通过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发现企业资产成本和碳业绩呈负相关,同时,企业为规避监管风险、降低资本成本,会理性选择披露碳排放信息。
总体而言,国内关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现处于对国际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的介绍与借鉴的规范研究阶段,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使得碳市场和碳交易发展缓慢。碳排放信息披露还没有引起政府和企业的过多关注(张彩平、肖序,2010)。随着全球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会计与碳排放信息披露必将引起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成果不管是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较有限,远滞后于国外,显然不能为我国企业实现碳排放信息的有效披露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事实上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也远远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要。为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碳排放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构造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企业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四、结语
>> 低碳环境视角下浙江省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因素分解及驱动因子测定研究 福州市工业能源消费及碳排放研究 天津市工业能源消费碳排放量核算及影响因素分解 资源型城市能源消费碳排放足迹的动态变化及对策分析 基于LMDI的四川省能源消费碳排放因素分解 中国碳排放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解 中国农业碳排放变化因素分解研究 东部地区能源碳排放的省域比较及因素分解 中国碳排放变化的因素分解与减排路径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的能源消费碳排放变化研究 昆明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学历层次结构及对策的研究 昆明市公共艺术的现状调查及研究 中国人均能源碳排放因素分解及减排途径分析 基于遥感的昆明市土地利用变化研究 昆明市高职教师生活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昆明市儿童行为问题教师检出率及危险因素研究 中国建筑业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解及减排策略研究 基于STIRPAT模型的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黔东南地区气候变化对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响应 中国服务业能源消费碳排放量核算及影响因素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6]昆明市统计局.昆明市及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有关情况的公报[R].昆明:昆明市统计局,2008.
[17]昆明市统计局.昆明市及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有关情况的公报[R].昆明:昆明市统计局,2009.
[18]昆明市统计局.昆明市及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有关情况的公报[R].昆明:昆明市统计局,2010.
[19]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0]昆明市统计局.昆明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1]昆明市统计局.昆明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1.1碳排放权的确认
本文认为,从碳排放权本身来说,因其不具有实物形态,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定义。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自身形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碳排放权流通不灵活,在存在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形成会计核算体系的情况下,碳排放权交易还需继续推广,以增值为目的的买卖交易还在少数。我国排污权交易体制下的企业为了最大程度上的避免超额排放所面临的处罚,往往将企业的碳排放量严格控制在政府分配的实际数量上。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碳排放权成为了需要进行排污的企业的必要资产,应最优考虑确认为无形资产。
1.2碳排放权的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尚无统一准则,本文的观点是依据碳排放权的确认方法的选取而选取相应的计量属性(。1)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可以考虑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入账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作后续计量(。2)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则需要在初始时选取历史成本,按每期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进行摊销,将摊销额转入当期损益(。3)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属性应选择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需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3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
本文认为,碳信息披露报告主体应主要分为三部分:碳核算、碳管理与碳审计。碳核算包括碳排放原始数据的记录与汇编并编制低碳报告。碳管理部分本着优化企业碳排放现状的目的具体列出企业的减排目标,为达成此目标所制定的计划与实施的步骤,最后将结果与目标进行对比。碳审计部分包括低碳报告的审核、企业碳排放实际数量的限额审核。碳信息披露报告这三部分循序渐进,详实准确的碳核算是进行有效的碳管理的必要基础,碳审计为碳管理提供了可靠地依据与框架,碳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则最终有助于企业真正实现低碳下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碳交易发展初期,碳信息报告应更加注重企业碳排放行为而不是碳交易行为,有的放矢。碳信息披露报告的具体编制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传统会计报表中增加与低碳相关的具体项目,在附注中对其进行解释与说明。如:无形资产-碳含量、碳排放费用,附注中增加列报碳减排目标等。二是单独编制碳资产负债表、碳现金流量表等。
二、推进我国碳排放会计发展进程的若干对策
2.1建立健全的碳排放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
为了推进碳排放会计的发展进程,我们应该在准确分析我国目前低碳会计与碳排放权交易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导向、预测未来发展形势,批判地继承国外研究学者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低碳体系框架,循序渐进。首先,我国建立的碳排放会计应在大方向上与税法、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重点探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确认、计量问题,使之适应于我国交易市场较之国际尚不成熟的现状。其次,在符合我国特点的同时,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核算体系的趋同,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以持有以待增值的投资行为的进程,形成高效、完善的市场环境。最后,从企业自身的碳管理、碳成本核算、碳审计监督等方面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法规制度,从根本因素谋求发展。
2.2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构建宏观调控体系
碳减排会计工作在实际落实时,可以制定一系列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从而对企业考虑环境情况下的经济效益与减排成果作出衡量评级。从传统财务管理的一些评价指标与数据测算中得到启示,创建同样适用于碳排放会计的财务管理框架,并且从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特点出发寻求自身环境战略性发展,真正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在这方面,国家需要对不同行业区别的对待,指定有针对性的不同侧重、不同等级的碳排放会计评价指标体系。按强制性分出的等级标准可以根据国家考察逐一应用于地区、行业、企业等,充分发挥国家在碳减排上的宏观调控能力。
2.3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发挥科技创新机制
>> 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对海南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思考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及宏观调控研究 关于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 河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 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初级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探析 浅析数据监测和数据采集对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作用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加州碳排放权交易经验启示 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价格及规律的探索 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美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对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启示与借鉴 如何在碳交易市场下对工业部门进行碳排放权分配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其对安徽的启示 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对我国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6] Ellerman, A.D.,and P.Joskow.2008.“The European Union’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in Perspective.”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
[7] Han, G., M. Olsson, K. Hallding, and D. Lunsford. 2012.“China’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An Overview of Current Development.”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
[8] Johnson,T.,and Y. Chow. 2012.“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Climate Change Program”, presentation at the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April 9.
[9]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 2012. “RGGI Fact Sheet.”http:///docs/RGGI_Fact_Sheet.pdf.
Establishment of California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
LU Hongyou ZHOU Yong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碳金融;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1-02
近年来,发展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努力寻求经济复苏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随着低碳经济的出现,碳金融这个名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其业务是由两个重要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兴起的,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如直接投融资、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一、碳金融的产生
随着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不断升高,全球气候日渐变暖,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2003年,英国政府了《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其中首次提到低碳经济这一观点。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绿色清洁能源、追求绿色的GDP。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最关键的是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我们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多种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促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存。向低碳经济转型,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CDM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用来确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一种灵活机制。它的运用规则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温室气体的项目,把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抵扣一部分该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旨在达到双赢的效果:发达国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发展中国家能够利用成本优势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CDM机制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启拥有巨大前景的碳交易市场。对我国而言,碳金融业务主要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而派生出来的金融活动。
二、国际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交易规模持续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度不断提高,碳金融业务逐步渗透到交易的各个环节,国际碳金融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一)全球碳交易量以及交易额迅速增长
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出巨大的跳跃式增长。从上图可以看出,2008年碳交易总额从2007年的630亿美元跃升到1260亿美元,升幅近100%,与2005年相比更是上升了约11倍。即便在2008年全球经济发生了严重衰退,碳交易市场仍然保持着非常强劲的增长,交易量增长较上一年上升了60%。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市场规模甚至可达每年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跃居世界第一大商品市场。
(二)金融机构纷纷参与碳交易市场
随着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越来越频繁,业务范围也渗透到各个交易环节。目前,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碳交易业务,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了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额度抵押贷款等,能够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了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是专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或直接投资于新的减排项目。
(三)市场机制建设相对完善
很多实例说明,国际上碳金融业务的市场机制是非常完善的。例如,欧盟立法委员会于2003年6月通过的“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TradingScheme,EST)”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计划正式启动后,许多公司需要特别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部分行业的12 000处设施受到管制。该计划涵盖了29个国家。该交易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交易模式,具体指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可超过该上限。若企业能使它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则可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得利润;反之,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三、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一)我国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概况
【关键词】 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与计量;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008-04
一、引言
2015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称: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在2015年9月25日中美联合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我国也重申了这一目标,并表示将在2017年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关键行业。党的十报告也提出要“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将“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视为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会计体系首先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可以从企业发生业务的源头予以控制,并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一系列严谨处理和提炼,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传统的会计理论体系已经不足以完全满足低碳经济的需求,有必要建立碳会计核算体系。碳会计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产物,也促进了低碳经济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同时,碳会计最根本的会计属性决定了其作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将持续影响会计实践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如今,各国相关政府和有关组织都在积极研究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虽未制定统一会计政策,但这些研究也为我国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在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研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研究算最全面系统的。2004年12月其下属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碳排放权》。该公告解释道: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确认为无形资产,取得碳排放权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在后续计量方面,采用当前市场价值进行环境负债的后续计量,用历史成本进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每个会计期间的碳排放量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负债,处置碳排放权时同时核销环境负债和无形资产。后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认为碳排放权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IASB便撤销了此公告。IASB此举充分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模式的建立是会计学者在探索会计前沿问题时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快该问题的研究步伐是当前国际会计学者的首要任务。
由于我国2012年才正式承担减排任务,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方面的研究基本仍处于探索阶段,结论多样化。
在会计属性及计量方面,毛政珍(2015)基于成本视角认为为了加强对碳排放权核算的管理,不适宜将其列入其他会计要素中,而应单独设立一项资产要素,制定相应的核算准则。沈剑飞等(2015)则将碳交易分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阶段和后京都时代阶段,前一阶段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后一阶段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计入“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张凯文(2014)认为应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用途做不同处理:若是持有以备增值出售,则确认为投资性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若是持有用于日常经营,则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计入碳排放权资产,后续计量以成本模式入账。卫志毅(2014)认为碳排放权应从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和存货三方面核算。彭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基本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会计计量方面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式――即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徐峰林和李晨晨(2011)认为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更直接地体现其价值属性,并认为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李端生和贾雨(2014)认为应将碳信息的披露提升到企业社会责任层面,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碳排放权交易信息。陈华等(2013)通过构建碳信息披露指数,分析我国上市公司2011年度自愿性碳信息披露的现状,结果显示我国碳信息披露状况堪忧。张彩平和肖旭(2010)在结合国内外研究后认为碳信息披露框架应由三部分构成: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及碳减排审计。邹武平(2010)则认为可以把碳排放信息直接加入报表中,在报表附注内补充说明其基本文字信息。朱敏和李晓红(2010)认为碳排放权信息的披露应包含表内和表外两方面,表内信息可以列示出碳排放权的取得金额、出售时的递延税款等,而表外则披露企业减排方式、购入的方式、时间、持有目的、消耗情况和引进技术等信息。
可见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都各执己见,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这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开拓是不利的。
三、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一)确认的现状及问题
参与CDM项目时,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属性无法得到统一,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少数企业认为碳排放权是持有以待出售,符合存货的定义,故确认为存货。
(二)计量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了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例如,《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2012)、《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平台计算指南》(2013)、《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2010)等。但这些指南只是规范了如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具体考核指标等,并未涉及、解决碳排放权会计的具体核算问题。
(三)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一是尚未建立碳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碳信息披露是一种自愿行动,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碳披露项目缺乏具体的了解,心存疑虑,对其重视程度不够。许多管理者认为碳披露项目会让企业承担某种风险,如怕给竞争对手看到自己的关键数据等顾虑。企业没有认识到碳披露是一个企业通过做碳检测来摸清家底从而找到减排潜力的较好途径,不仅可以有效地管理和降低成本,企业还可以从中发现更多机遇,寻找新的发展源动力,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长远竞争力。
二是碳披露数据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度量口径,使得碳披露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大多没有设立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相关核算管理,使得碳披露项目在我国反响不大。
三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碳排放计量存在难题。碳信息披露内容单薄、缺乏量化管理和数据搜集是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短板之一。要实现碳信息的量化管理,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的碳排放量化和碳信息披露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强,会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缺乏可比性;对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方式和核算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统一的碳会计计量标准。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基础与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理论基础构建
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理论基础是指对构建会计理论体系起着指导或支撑作用的理论,也是构建碳会计体系的重要支撑。它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碳会计假设:将确立研究碳会计更为具体的理论问题的基础,并为研究会计技术与方法和分析实务操作提供前提条件;二是碳会计对象:明确碳会计核算中的客体,界定企业需要纳入碳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三是碳会计基本原则:以承接传统会计原则为主,探索碳会计是否需要满足新的会计基本原则。
1.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
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在市场进行,主要因为碳排放权具有相当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是个体企业,是拥有碳排放权使用权、交易权的个体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也是国家,因为国家也需要履行减排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2)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重要前提,是指企业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仍会按照保持的发展水平不会倒闭、破产,只要国家仍有减排的需要,碳排放权交易便会持续存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也不会停止。只有在此假设的基础上,财务报表披露的数据才会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一段时间后定期进行会计报告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会计分期是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减排效果的重要基础。
(4)双重计量假设
鉴于碳排放权会计的复杂性,单一的货币计量假设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碳排放权的取得及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能够借助货币计量,而非货币计量(如吨、立方米、升等)更能直观地反映如碳排放强度等指标。
2.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
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指会计核算中的客体,界定企业需要纳入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是运用会计理论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排放权。具体可以包括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时资产负债的变动、日后的减值变动及处置时的损益结转等。
3.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原则
碳排放权会计首先也要遵守最基础的传统会计原则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除此之外还需遵守特殊的会计原则。
第一,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理论基础,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注重环境效益不仅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是企业能得以持续经营的前提保障。
第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原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到大气的碳气体直接危害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但企业并未对此付出相应成本,这便是外部负经济。因此为准确确认、计量碳排放权会计,企业应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为企业的成本,这也利于企业时刻考虑对社会的减排责任。
(二)核算体系构建
碳排放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指碳排放与交易事项在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确认、计量及披露。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构建
(1)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
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应为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资产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符合此定义的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首先,碳排放权符合《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基本定义:碳排放权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企业主要是通过政府无偿授予或从市场购买来取得碳排放权,满足“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这一点;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论是政府授予还是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企业都拥有对其的使用权和出售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由支配,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出售获利。
其次,碳排放权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碳排放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若企业将碳排放权用于自身生产,可以抵减因减排产生的成本;若企业超额完成减排指标,可以在市场中出售剩余碳排放指标获取利益。因此碳排放权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二是碳排放权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外购所得的碳排放权的成本以当时的交易价格为准。
(2)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应具体细分自用型碳排放权和出售型碳排放权,并分别确定。
自用型碳排放权资产应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首先自用型碳排放权是从政府无偿获取的,企业对其拥有使用权;其次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排放碳气体的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另外碳排放权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用于出售、转移等,具有可辨认性;最后自用型碳排放权不同于出售型碳排放权,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间接的,不能用货币计量。
出售型碳排放权资产应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特点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获利及具有活跃市场。企业在满足自身生产的基础上,将剩余的碳排放权近期出售赚取差价,满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另外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在市场中获得,满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体系构建
(1)计量属性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可以按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因为外购的碳排放权的购买价款和支出成本可以确定,且拥有合法的原始单据作为交易凭证,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
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若仍按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则初始计量便为零,当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取得的收入会与成本不相匹配,高估企业的利润,导致企业不能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公允价值无偿取得资产时的支付成本,是指资产负债日当天的市场价值,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的规定“企业应以公允价值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初始计量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应采用历史成本模式按照购买当日的支付价格及相关税费确认其初始入账金额。
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应以资产负债日当天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价值确认。当交易市场很活跃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公开市场标价;当交易市场不够活跃时,可通过类似交易价格或国际惯用交易价格确定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
(3)后续计量
自用型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排放碳气体而不受罚的权利,因此自用型碳排放权是有具体使用年限的,超过使用年限则残值为零。故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在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碳排放量逐渐增加,自用型碳排放权便随之减少,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也会减少,因此可以采用企业实际碳排放权量占总持有量的比例进行摊销。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重估碳排放权的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低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则碳排放权发生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型碳排放权应于资产负债日根据市场报价调整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若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调减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则调增。
除此之外,还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大气层排放的碳气体征收生态税,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同时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空气污染的现象。鉴于生态税是一种惩罚性税种,企业在预提生态税时应视作“营业外支出”的增多,以便期末结转时冲减“本年利润”。
3.碳排放权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都是碳排放权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必须为其决策提供帮助,那么企业关于碳排放权的取得和使用成本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指标的披露必不可少。由于碳排放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故应采用财务报表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披露时,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处置的结果披露于财务报告中,关于无法计量的信息则表外披露,方便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
(1)表内披露
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明确企业碳排放权相关信息,企业应在会计报表中增设“碳排放权”项目。
首先,应在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买入卖出碳排放权的核算;在“无形资产”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增加和减值、摊销核算;企业所缴生态税则可以通过新增“应交税费――应交生态税”科目反映,根据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进行填列,用以反映企业应交、未交或多交的生态税。
其次,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其减值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计量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收益”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处置时的核算;“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每期分摊的递延收益的核算,企业缴纳的生态税亦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列示。
最后,在现金流量表中,碳排放权超额使用所支付的罚金和购买自用型碳排放权支付的现金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出售碳排放权所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出售型碳排放权支付的现金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表外披露
表外披露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财务报表中的内容。对于碳排放权而言,应于表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时间、数量,持有目的,计量属性的选择,所交生态税的情况,企业制定的减排战略,减排目标,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进行不同的内容披露。企业可以编制单独的碳排放权报告书,详细披露企业碳排放权的战略和实施情况,列明会计核算相关文字说明,将这些非量化信息提供给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信息使用者。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日益兴起,在缓解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其带来的会计核算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本文就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展开一系列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碳排放权按照获取来源可以简单分为政府无偿授予与从市场购买获得,按照持有目的可分为自用型和出售型。获取碳排放权后按其持有目的不同确认为不同属性: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用于出售获利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时从获取来源不同入手,外购的碳排放权以历史成本入账,而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后续计量时从持有目的不同入手,自用型碳排放权属于无形资产,需进行摊销和减值测试,处置时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结转“累计摊销”等账户;出售型碳排放权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应按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将获利计入“投资收益”。
信息披露时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在表外披露相关文字信息,在表内披露相应会计数据,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建议
首先,制定完善、强有力的碳排放权会计政策,明确规范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属性、初始计量、后续处理及披露等内容,为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核算模式,便于会计信息的对比。
其次,碳排放权不同于其他,还需要加强法律基础的建设,为碳排放权交易行为提供约束和保障,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稳步发展。
最后,碳排放权会计的监管亦必不可少,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审核机构和岗位。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内审小组对企业自身碳气体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在企业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机构可以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定期审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企业披露数据的真实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端生,贾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J].会计之友,2014(33):33-36.
[2] 毛政珍.成本视角下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要素的归类[J].财会月刊,2015(19):25-27.
[3] 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48-49.
[4] 张凯文.碳排放权交易确认――基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4(3):28-30.
[5] JANEK R,STEWART J,KASHI B.The Valuation and Reporting of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y in Carbon Emissions Management[J]. Accounting Horizons,2011,25(1):127-147.
[关键词]碳交易;低碳经济;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能源逐步枯竭,让人类面临巨大的挑战。各国开始思考减少碳排放,纷纷开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欧盟于2005年初步建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已经成为目前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此外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亚太地区等国家也都积极筹建碳交易市场。中国为实现减排承诺,也于2013年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等七个省市先后启动了碳交易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创建由理论走向务实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吸取了国外模式的经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值得从国外碳交易的碳交易研究和实践中进一步借鉴经验,并进行研究和改进到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当中来。
1 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现状
1.1 国外碳交易市场现状
欧盟为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建立“限额-交易( Cap-and-trade) ”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欧盟将ETS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启动期,在实践中学习;第二阶段则是继续发挥ETS的作用以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目标。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 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且最活跃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涵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3个国家。该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定碳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的确定和分配;二是建立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降低社会整体的减排成本。EU-ETS已于2012年结束第二阶段,正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虽在国际碳减排行动中一直表现消极,在2001年甚至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其仍积极在国内进行碳交易市场建设。美国于2003年正式运营了世界第一个限额交易型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建立了配额分配以拍卖为主的碳减排体系,即区域温室气体倡议,还建立西部气候倡议(WCI)和气候行动储备(CAR)等碳交易市场体系,成果丰富。除了欧盟和美国外,澳大利亚等国也逐步建立了碳交易市场。
1.2 中国碳交易试点现状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这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提出将试点阶段划为2013~2015 年间。开展试点以求在碳交易机制、规则及核算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探索,为最终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寻找一条符合国情,又顺应市场机制的道路。
七个省市非常重视碳交易试点,开展了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覆盖范围,建立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分配排放配额,建立交易系统和规则,制定项目减排抵消规则,开发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监管体系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等,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的碳交易制度体系[1]。
2 碳交易配额确定及分配的问题
碳交易配额一般分为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另外有偿发放又分为拍卖发放和固定价格购买两种。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免费发放和拍卖发放两种方式。
2.1 碳交易免费发放配额的确定问题
碳交易免费发放配额的方法一般包括历史排放记录法(祖父法)、行业基准值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排放记录法是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式分配,是指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行业基准值法是基于行业标准排放率的分配方法,该方法的配额根据行业每单位产品的特定排放值(即基准值)进行计算分配,实际的配额数等于基准值乘以特定实施的过去或预测产品。
历史排放记录法操作较为简单,倾向于维持企业现状,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性生产,适合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使用,但缺点是对确定配额前已有减排措施的先进企业不公平,先进企业核定的配额少,反而污染严重的企业会获得更多的排污许可。另外历史法可能因排放许可认证或价格过高阻碍新企业进入市场。而行业基准值法对新老企业都较为公平,可以避免历史法的问题,更有利于行业进步,但操作工作量大。
EU-ETS在第一阶段(2005-2007年)和第二阶段(2008-2012年)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是配额免费发放的历史法,而在第三阶段将过度到基准法发放配额。而我国现在的碳交易试点主要通过历史排放记录法与基准法相结合进行配额发放。
2.2碳交易配额的分配问题
EU-ETS从2005年开始启动的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2]。从2009年启动的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 则采用的是拍卖法。在借鉴EU-ETS和RGGI的已有配额发放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最近澳大利亚引入了“固定价格购买法”、新西兰则采取“以行业为基准的混合配额法”的配额发放新方式。“固定价格购买法”和“混合配额法”的出现,表明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处在“从实践中学习”的阶段[3]。
目前我国各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均采用免费为主,适当地采用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方式。北京、天津、湖北和广东按年度分配配额,上海和深圳则是一次性分配2013-2015年的配额,但在试点期内各年度对配额进行调整。对于配额有偿分配比例,与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第一阶段5%、第二阶段10%)类似,广东规定由2013-2014年的3%逐步提高到2015年的10%,深圳不低于3%[4]。
上述分配方式的尝试,对我国碳交易试点配额的合理分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碳交易配额分配这一问题总的来说,虽然如EU-ETS因第一阶段免费发放配额,免费分配配额带来严重市场扭曲、“祖父规则”导致市场不公平、新入和退出规则导致市场无效率,造成配额大量剩余,减排效果不大而遭受诟病[5],但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鉴于调动各参与者的积极性是最重要的需求,所以应按照祖父分配法进行配额分配。等到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之后,分配方式才逐步体现竞争的公平和效益,才可逐步降低免费发放的数量,提高有偿购买的配额比例。所以可以预见,在国际各碳交易市场逐步完善起来时,拍卖发放配额将成为趋势。
3 碳交易的价格问题
碳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划定是碳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流通的最重要一环。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才能使企业清楚认识碳排放权的资源属性,激励企业和社会降低排放,达到减排目标。
我国目前在七个试点省市相继成立了碳交易所,主要通过场内交易完成碳定价。2013年6月以来,各地市场都产生了一定量交易,地方配额月平均价从26元、30元、50元、60元到78 元/t CO2不等,地方之间差异较大。相比之下,欧盟配额、美国加州配额、美国RGGI配额和国际CDM市场CER价格分别为40元、60元、18元和3元人民币。由于中国碳交易试点是七个各自独立的封闭市场,交易规模有限,并且处于政策和市场初始期,当前的交易量和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供需、减排成本和遵约等基本情况。
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碳交易法律的建立和规范,谋求碳交易市场价格的规制,旨在保证本国或本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得以发挥最大的市场减排绩效。而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存在不少制度空白。对此中国应当借鉴欧盟EU-ETS的经验:建立以气候行政权为核心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体系;创新碳交易政府监管模式,明确可测量、可记录、可核证的公法义务;构建碳交易价格调控机制[6]。
4 碳交易市场的连接
近年来,随着相关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逐步完善,其中一些国家开始探索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不同体系相关规则的协调,包括法律、减排目标、配额分配、测量报告与核查(MRV)机制、使用灵活机制的规定、遵约机制、登记注册系统等。
碳排放交易目的在于降低减排成本,而由体系覆盖排放源的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差异则决定了成本降低的程度。将独立或不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连接,可以扩大体系覆盖范围,为减排提供更多灵活性,进一步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更有助于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欧盟及澳大利亚政府拟将澳大利亚碳排放交易体系(Australian Scheme)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15-2016年逐步实现对接[7]。除欧盟和澳大利亚之外,其他一些实施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也在积极探索进行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国内碳交易市场试点也将要面临这一问题。如果各个试点进展顺利,那么2015年各省市单个独立的碳交易市场将要进行连接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随着全球经济和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发展,短期内虽难以形成各国碳市场互联,但从长远来看,形成全球碳市场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关注其体系连接的进展,加强研究,吸收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应用,但也要同时充分考虑体系连接可能对我国的影响,确保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中占得先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5 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问题
目前中国碳交易还处于在多个省市建立试点实践阶段,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以保证从单个碳交易市场走向全国范围层面的碳交易市场的顺利过渡。但由于我国碳交易法律规范缺少,使得出现了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无法可依,减排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管机制缺失、交易规则缺乏法律定义和保障等问题,无疑阻碍了当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进行实践,并学习吸取国外较完善国家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从而依照我国当前国情,构建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来规范并维护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假设。
欧盟的EU-ETS经过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欧盟ETS 的实施采取分阶段式的逐步推进,以降低碳交易体系推行的阻力;(2)采取集中管理与分权化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中推行碳减排计划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不同成员国的特点和差异性采用分权化治理,给予成员国较大的碳交易管理自,从而实现欧盟和成员国利益的有效平衡和兼顾。(3)开放兼容性特点:它并不局限于欧盟国家间的碳交易,还积极与国际上其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行对接,保证拥有国际上的话语权。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差异较大,由此各地区的碳排放水平也极大不同,对于碳交易体系制度的规划不能“一刀切”。欧盟EU-ETS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8]。
6 总结
现今依托逐步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国外碳交易的发展从边做边学习开始变为成熟。针对碳交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们做了大量的研究。从目前来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仍需要通过实践与借鉴国外成熟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在宏观层面,进行碳交易法律和政策制度的构建、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健全监管制度并加强实施力度等,由此来完善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价格定制、市场连接等多个方面,真正构建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而构建实施这个体系,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并且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低碳经济,还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气候政治经济博弈中赢得一席之地,由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郑爽. 七省市碳交易试点调研报告[J]. 能源与环境,2014,36(2):23-27
[2]叶斌. 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机制演进机理[J]. 开放导报,2013(03): 63-68
[3]宣晓伟,张浩. 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12):10-15
[4] 孙振清等. 中国区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机制研究[J]. 环境保护,2014(01):44-46
[5]熊灵,齐绍洲.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结构缺陷、制度变革及其影响[J]. 欧洲研究,2012(01):51-64
[6]董岩. 美国和欧盟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及其借鉴[J]. 管理现代化,2011(04):59-61
碳金融近年来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本文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和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等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清洁发展机制;市场
引言
碳金融近年来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京都议定书》为各国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提供了三种减排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以及排放贸易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主要针对于发达国家之间,允许发达国家之间交易碳排放权,即完成减排任务困难的国家可以从完成减排任务了的国家中购买超出额度;清洁发展机制针对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即为了促进环保开发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减排的目标;联合履行机制则是采取了联盟的方式,如欧盟可以视作一个国家,其内部国家减排目标完成可以有不足或是超额,只要其联盟总目标完成即可。本文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和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等相应的发展建议。
一、碳金融市场形成背景
对于碳金融的概念目前都没有统一,它泛指所有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它的兴起主要涉及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地规定了国际社会关于节能减排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减少各种人为活动对气候造成的破坏,增强环境自身的生态系统,该条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气候领域迈出的建设性步伐。
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面世,并且在2005年正式生效。该协议书为各国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提供了三种减排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以及排放贸易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主要针对于发达国家之间,允许发达国家之间交易碳排放权,即完成减排任务困难的国家可以从完成减排任务了的国家中购买超出额度;清洁发展机制针对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即为了促进环保开发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减排的目标;联合履行机制则是采取了联盟的方式,如欧盟可以视作一个国家,其内部国家减排目标完成可以有不足或是超额,只要其联盟总目标完成即可。
这两个国际公约的颁布为全球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同时也拓展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领域,碳金融也由此诞生。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碳项目发展迅速;清洁发展机制为核心低碳模式;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四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下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家碳交易市场,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之迅速,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碳排放问题存在着巨大的交易空间,但是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却非常之少,在各地建立的碳交易所总体较为清淡,除了上海交易所能够勉强维持盈亏平衡以外,其他交易所基本上呈现亏损状态。
(二)碳项目发展迅速
也正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减排行动势在必行,并且由于我国巨大的减排能力,碳项目的发展速度非常之迅猛。早就从2006开始有关碳金融的项目就已经开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到现在为止,可见碳项目在我国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低碳生产的环保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我国企业未来环保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三)清洁发展机制为核心低碳模式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协议书》的三项机制的其中之一,它是用来维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的机制,即是一种境外减排。我国作为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是减排供给的大国。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企业,同时也能够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中的形象,增加国际竞争力,发展新型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我国早在前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了碳减排的相应目标来推进碳减排的稳定实施。例如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省市在2013年就建立了相应的碳交易试点,通过对本地区碳排放量的测算和相应分配方案的制定来完成自己的目标。这7个省市都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省市,把它们作为碳交易的试点有利于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的建成。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面临的困境
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的困境有: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产业模式缺陷较大。
(一)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
随着环境保护理念逐步渐入人心,碳减排也持续升温。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各种有关环境交易的机构已经多达30多家,但是虽然碳交易所在不断地建立,全国市场来看,有关碳交易的成交量确实非常冷清的,有很多的碳交易所在成立不久后就变成了空壳公司。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大国,碳排放量是非常大的,所以碳交易在我国的前景是非常良好的,但是现在的碳交易市场情况却非常糟糕,这就反映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一大弊端,也就是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地方性的划分存在严重局限。由于各个地区的情况都不相同,交易规则也有所差别,交易所的个性化发展直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交易平台的混乱性,无法构建一个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二)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
清洁发展机制是我国碳交易的主要核心机制,它维系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间接交易占据了交易比重的一个巨头。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能够实现双赢的机制,它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相应技术进步的同时还能让其获得经济方面的投资。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已经被很多的企业注册实施,其中可以获得的资金数目相当大,但是由于现在金融格局的限制,我国就碳金融市场方面的话语权并没有那么强,无论是市场的规则还是合作的机制都是由发达国家来主导的。所以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面临着很多的挑战。首先是由于开发期较长而带来的经济市场周期的风险,其次是在中介组织方面我国尚不存在极具竞争力的组织来承担清洁开发机制中的重要职责,第三个方面则是我国在碳金融方面的风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很多的问题等待着我们解决,这些都阻碍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参与缓慢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有目共睹,就发达国家来看,在碳金融方面商业银行的参与度已经相当高,在各个方面都建立起了完善的体系来支撑他们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就存在明显的缺失,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的参与度明显不及发达国家,即便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各方面的因素都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碳交易市场中参与度。首先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规模不大,没有引起商业银行足够的重视程度,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相关问题了解都不是很多;其次是缺乏相应领域的人才,碳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上发展起来的新兴金融业态,比起传统金融领域的人才,它对人才的要求更高,需要复合型的高质量人才,但我国在这方面难免有些有心无力;最后是由于碳金融的风险管理难度系数很高,碳金融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信用风险等一系列一般的市场风险,还需要面对全球化引起的政治风险等复杂的风险,这或多或少的增加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
(四)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碳金融是一个包含了很多种项目的系统性工程,碳交易所只是众多项目中的一项核心项目,但并不能囊括所有的碳金融项目。其涉及到的环节非常之多,就清洁发展机制来讲,它不仅仅是涉及到跨境金融所需要面临的政策风险,类似于文化的交融问题以及人才的获得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由于发展时间尚不长久,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相关的行业准入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专业的人才更是非常稀缺,这使得我国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极度不完善,存在相当多的漏洞等待我们去弥补。
(五)产业模式缺陷较大
就产业模式来讲,碳金融缺乏议价的能力,其产业模式比较低级,存在一定的缺陷。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量来源,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带来相应的环境问题,这反映出了我国具备着巨大的能源方面的潜力,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清洁开展机制项目只能够占据产业链的低端,想要有一定的产业链方面的突破存在着很多限制。目前我国是清洁开展机制输出最大的国家,但是没有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议价能力比较低,其中利润都由发达国家赚取,它以低价向我国收购相应产品后再进行一系列的重新加工包装,以碳金融衍生品的形式将其卖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碳金融产业能力不强,对于碳金融领域的了解局限性大,缺乏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了解,所以失去了相应的话语权,致使失去本应该具备的地位,缺乏议价能力,只能位于碳金融产业链的低端。
四、碳金融市场相应建议
本文以上部分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下面提出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建议: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具体阐释如下:
(一)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
碳金融作为一种新型商品,如果想要拥有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首先就应该精确地测量出碳排放量,然后在进行相应的交易,所以建立一个精确的碳排放核查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想要在碳金融方面更加标准化就必须引入一个严格的核查系统,用它来完善监测碳排放的过程,并且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惩罚措施。因此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有助于我国发展碳金融。
(二)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一套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分散化,让金融市场多元化,而且还可以支持碳金融主体的有效发展。在欧盟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欧盟通过让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自进行分工合作来完成整个市场的目标,不仅在促进碳金融市场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力作用,而且投资者们还由此有众多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供其进行选择,这都是值得中国碳金融市场学习的方面。因此,构建碳金融配套的服务体系有助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执行价格柔性机制
建立价格柔性机制,可以通过把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联系在一起,把核证减排指标等有替代作用的商品引入市场,使得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弹性有一定的增强,但是价格柔性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它可能会产生由于配额量过大而导致的供给过剩问题,从而引起碳权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因此我国在运用该机制时,需要格外注意。因此,适当地运用价格柔性机制非常有助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
碳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好事件使得一部分原本就比较保守的交易者对场外交易更加的抗拒。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由于其存在交易对象身份明确、交易过程透明等优势,如果我国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则可以凭借其优点来吸引大部分的交易者。因此,我国大可以推出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的形式,来增加市场交易者,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可供保障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碳金融的交易量,体现出碳金融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1]吴金旺,郭福春.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与我国对策[J].浙江金融,2012,02:7276
[2]李虹,亚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2,08:2629
[3]曹佳,王大飞.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与展望[J].经济论坛,2010,07:154157
[4]翁清云,刘丽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的现状评价与发展对策[J].金融论坛,2010,S1:411
[5]张婧,贺以然.碳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01:166167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在全球气候变化上升为国际热点的背景下,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是实现气候改善、生态补偿和低碳发展最有效的途径。作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全球开展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英文简称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固碳能力和减排空间都十分巨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改善气候环境、实现生态补偿和自然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发展形势、完善碳汇及碳金融体系的需要;更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推进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需要。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也无法回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能有效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推动CDM项目和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覆盖率。同时,碳交易市场还能将森林的固碳能力变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和货币化,解决目前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单一、补偿金额不足的难题,为探索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促进林业发展机制创新开辟了新途径。
推动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绿色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以持续及低碳发展为主题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等。从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能有效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碳汇融资项目、碳汇理财产品、碳汇期权期货交易等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经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高效的碳交易市场在对森林的正外部性提供一定生态补偿的同时,也对污染企业的负外部性进行纠正。总量限制下的碳配额交易可以将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变成企业运营的内部成本,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进行节能减排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这不仅为企业的长久发展积蓄实力,也为区域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碳交易市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推进社会节能减排,维持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碳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签署,标志着全球碳交易的开始;2005年2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760亿美元,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了15倍。碳融资规模也保持着20%~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11年全球碳融资规模达到了1200亿美元。
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现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英文简称EUETS)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的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是全球第一个建立在国际水平上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额限制的贸易体系。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480亿美元,占全球总规模的84%,成为世界上发展得最好、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实施内容。EUETS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ETS将只用于重要行业的大型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6%,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这一阶段95%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减排涵盖的范围扩大到航空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硝酸制造业的氧化亚氮排放,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此阶段90%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三阶段(2013~2020年),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铝工业的全氟化碳排放。欧盟的碳排放总量必须保证每年以不低于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至少低20%,在此阶段中的50%以上的配额采取拍卖方式分配,到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拍卖分配。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申报。EUETS下欧盟各成员国的配额总量是由各国负责计算,形成国家配额计划后,由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组织27位专家进行审查。欧盟委员会在配额计划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正式评价,若配额计划被驳回,在再次提交之前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国最终获得的配额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排放量,且必须和成员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成员国的气候改善政策和减排措施相一致。企业在申请碳排放权配额时,需要在申请报告中提供一份详细的排放量检测计划,明确说明检测的相关程序和方法。在企业进行排放量检测的过程中,由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检测和报告进行核查,以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交易。EUETS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交易所或者直接交易市场来实现,其中3/4的交易是通过双边交易和场外柜台交易来完成,而交易所结算交割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欧洲气候交易所起初是由芝加哥气候交易在欧洲成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通过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二氧化碳期货合约,于2011年4月被美国洲际交易所以3.95亿英镑收购。在EUETS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11年9月的市场份额占比91.66%,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合约交易所。目前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基于两类碳信用额度:欧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截至目前共有四个衍生品品种,分别为核证减排量期货合约、欧盟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核证减排量期权合约和欧盟碳排放配额期权合约。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面向国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国进行的国际间碳交易类型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简称CDM)项目一种,即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7月1日,我国CDM注册项目达到了3653项,交易范围或行业涵盖了化工、发电、生物质能、回收利用、工艺改进、造林与再造林、能效提高和燃料替代等项目。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面向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国内的碳交易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即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考虑,购买一些指标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2010年10月,一个包括章程、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节与仲裁规则等内容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正式;2013年6月3日,伊春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试点成果会在北京举办,此项试点工作成功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方法学,及森林经营类碳汇产品。河南许昌勇盛豆制品有限公司以每吨30元的价格向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购买总价值18万元的6000吨森林碳汇,实现了国有林区第一笔实质性森林碳汇直接交易,标志着我国国内碳交易试点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碳交易市场步入了发展“快车道”和交易“活跃期”。
国内碳排放交易所建设情况。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目前,我国有20多家机构从事碳排放交易业务,这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3家,其中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我国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电子公示查询系统,为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进行尝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平台,其交易系统包括了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统,同时还建立了登记结算系统。随着交易系统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将具备与国际机构同等的碳交易技术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截至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场内共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6个,交易量230万吨;自愿减排实现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项目30个,个人购碳案例接近3万笔。
我国碳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对外CDM交易缺乏议价能力。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规则和价格主要由国外大型碳市场、金融机构、减排主体等碳需求方来制定。尽管国家发改委对CDM项目的价格已经开始控制,但目前国际碳交易以买方市场为主,作为CDM项目的供应方,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
国内碳交易基础条件缺失。首先,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份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立法,排放权交易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其次,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最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企业还没有感受到碳排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对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国内碳交易平台分散且不规范。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碳交易试点以来,受“羊群效应”影响,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多家碳交易机构。但目前我国碳交易的规模有限,多且分散的碳交易平台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也弱化了碳交易机构的资质,而且各省的碳交易平台只能在省市内进行碳交易,交易活动受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交易流程、制度规范、检测方法学等不尽相同,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发展路径。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借鉴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的发展模式,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层层推进的思路,从碳交易的立法监督、交易平台、检测核算、产品开发等方面入手,逐步突破交易体制设计的障碍和技术难题,探索由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试点,过渡到全国总量控制的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组织框架如图1所示。
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建立权威的碳交易注册与结算平台。以国内现有的三大碳交易所,即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建设为基础,通过经验总结和资源集优,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更加规范完善、更具权威性的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打破行政管理和区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碳注册、碳交易和碳结算等工作,用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和科学高效的结算平台提高碳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实现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成立专业的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碳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碳减排量的检测和报告是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在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时,应该成立专业的碳检测方法学研究机构,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检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等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并制定与我国国情和碳交易市场现状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评估制度,明确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的检测流程、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为碳交易提供科学、准确、公平的交易环境。
加强对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政策引导。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参与主体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中,政府应通过多种政策手段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如对参与自愿减排的市场主体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补贴、发放政策性贷款,以及将其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各种政策手段来降低企业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
发展配额型碳交易市场
完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试点构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时,必须要制定出台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参与碳减排的行业主体,以及碳减排目标的强制性、碳产品的可交易性进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从而约束区域内的企业强制参与到碳减排和碳交易中。
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在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时,我国应该参照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运行路线,先以免费的配额分配开始,逐步加大有偿分配的占比,减少强制减排机制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最终实现全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
完善区域性碳交易的检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是强制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在市场构建初期,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力。同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对超排企业追加罚款。
构建总量限制交易市场
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以发展初级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基础,逐步推动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完备性、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上都与国际的成熟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强制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应该规范一级配额产品和项目的市场交易,发展基础性碳交易产品,引导和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投资者对碳初始配额、原始CDM项目的核定减排量,以及自愿减排市场上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和投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再尝试开展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等碳交易衍生产品,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
以加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抓手,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出台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其次,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最后,创建专门服务碳交易的“碳汇银行”。考虑到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设立碳汇银行可以有效联系碳源与碳交易。除了可以为碳汇供给者提供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服务外,还可以尝试将碳指标存储在银行,开办“储碳汇”、“售碳汇”业务,实现可持续性碳交易。
结语
【关键词】绿色发展碳排放权立法促进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气候灾难近几年愈加频繁,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将面临因此而带来的巨大威胁与挑战。“低碳宣言”建议,要政策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倡导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支持并奖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率先实施低碳行动的地区,并积极寻求适合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各国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概述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一)“绿色发展”概述
绿色发展,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每一家公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身体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 当今世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在坚持传统发展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基础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任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4年。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衍生概念,是为了使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碳减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或区域,碳排放配额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调剂余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引导碳排放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科学的立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化,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进展,具体表现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了,这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起点,将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基础。2010年10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基本成熟,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会对自愿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将为中国实施强制性减排市场提供可操作的宝贵经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方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议在中国以省为单位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该报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国以碳排放作为“硬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监管及调控。例如,在全国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碳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该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能源碳排放权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绿色发展”的机遇,为促进和有效保护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立法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自愿减排交易和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是在缺乏法律基础上盲目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发挥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滞后无法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清洁能源项目在中国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与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环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无显著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无产权关系,没有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产权交易。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异常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各种组织或个人。买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排放的企业,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或个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碳排放权。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没有针对性的机制解决交易纠纷。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理机关,碳排放总量的计算、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更谈不上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控制和运作,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继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等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广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间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从而抢占碳交易市场商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业务上并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产品,在碳减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来还有可能将碳交易市场分割,导致其区域化,对于国家的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我国尚未针对环境交易所建立准入机制,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颁发的准入牌照,其成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授权、规范和约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统一和有序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促进
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地有效进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在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特别规定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逐渐稀缺,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之为碳资产。其次,碳排放权具有“可交易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较,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理由为: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在大气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拥有向大气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碳排放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明确将碳排放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使企业意识到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二)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体暂时规定为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以及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
(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建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规定其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政机关,建议在已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分设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处,负责碳排放权的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执法水平。碳排放权交易处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授权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盲目性主要是我国大的减排制度没有出台,各地的交易所都未能找出合适的商业发展模式,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人才短缺,对碳交易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