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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作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0: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自然经济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自然经济的作用

篇1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模型框架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重点探讨资本积累以及它与储蓄决策等的关联影响①。本文关于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的构建主要通过三个步骤来完成:首先,探讨长期经济增长的均衡点;其次,在动态均衡的基础上构建储蓄曲线;最后,推导投资曲线。

(一)长期经济增长下的均衡产出与资本

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国民总产出是劳动力和资本的函数。新古典增长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即生产投入比K/L不是一个固定的参数,并且生产函数是一阶齐次方程。

(二)长期经济增长下的储蓄与投资

经济增长理论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储蓄St是总产出Yt的一部分,且St由储蓄率s确定。如果每一个时间周期t之间(如每年)人们的储蓄率都为s(0<s<1),那么在已知的生产函数下,长期经济增长下储蓄曲线有着和生产曲线类似的属性,并且St=sYt。从上文关于长期经济增长下的均衡产出与资本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当经济达到均衡状态时,人均资本占有量为k*,人均产出为y*。假设社会产出中一部分用于投资,另一部分用于消费,则投资的总量取决于社会的储蓄。

自然灾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储蓄行为会造成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常见的气象、水文自然灾害①发生频率高,容易对经济造成经常性扰动,但是此类灾害不容易造成储蓄行为的改变。相对而言,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低,但此类灾害造成的破坏性强大,所以此类自然灾害往往会因为消费心理或者社会捐助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储蓄行为的改变[10]。因此,本部分将探讨在储蓄行为不变和储蓄行为变化两种情况下自然灾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储蓄行为不变情况下的影响分析

当经济处于稳态时,自然灾害的突然发生并没有影响人们的储蓄行为,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因此导致了劳动力L的减少,物质财产也会受到自然灾害的摧毁或者破坏,从而导致了社会资本存量K的减少。此时,经济稳态增长的轨迹受到扰动,资本劳动力比率(人均资本占有量k=KL)发生变化,不再是处于经济稳态增长下的k*。当自然灾害造成资本存量的减少超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劳动力的减少时,人均资本占有量k*下降至k1,根据公式(1)社会总产出水平为y1=αkβ1,此时y1<y*,并且由公式(4)和公式(6)可以得出sf(k1)>gLk1,即储蓄超过均衡增长所需要的人均投资,这将使得资本积累加快(k>0),人均资本占有量逐渐增加①,资本存量和资本产出水平将会再次增长到经济稳态下的均衡值(k*,y*)。简而言之,当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人员伤亡时,短期内社会的产出水平会下降,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经济内部会进行自我调整,产出水平逐渐增加,直到在足够长的时间里恢复至自然灾害发生之前的均衡产出值,详见图3。如果自然灾害造成资本存量的减少低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劳动力的减少时,人均资本占有量k*上升至k2,根据公式(1)社会总产出水平为y2=αkβ2,此时y2>y*,并且由公式(4)和公式(6)可以得出sf(k2)<gLk2,即储蓄低于均衡增长所需要的人均投资,由此导致资本积累的下降,即储蓄无法满足均衡增长的投资需求(k•<0),人均资本占有量逐渐下降,资本存量和资本产出水平将会逐渐回落到经济稳态下的均衡值(k*,y*)。简而言之,当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小于人员伤亡时,短期内社会的人均产出水平会上升,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经济内部会进行自我调整,人均产出水平逐渐减少,直到在足够长的时间里恢复至自然灾害发生之前的均衡产出值,具体如图4所示。除了以上探讨的两种情况外,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自然灾害造成资本存量的减少正好等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劳动力的减少。此时,由于人均资本占有量k*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自然灾害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经济稳态还会继续维持,因此人均产出水平也保持不变。

(二)储蓄行为变化情况下的影响分析

自然灾害的发生有可能造成个人储蓄行为的变化,这种情况普遍发生在大灾、巨灾之后。但是巨灾之后的储蓄行为变化又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式: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受灾群体接受大量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有人可能会减少消费,进一步增加储蓄,将更多的投资用于灾后重建①;有人会产生及时行乐的想法,将更多的积蓄用于消费而导致储蓄的减少。由公式(4)可知,储蓄曲线取决于储蓄率和产出。如果自然灾害的发生影响了人们的储蓄行为,储蓄曲线便会发生上下移动。假设人们拥有更多的储蓄,则将有更多的投资用于灾后重建,储蓄函数y=sf(k)将向上移动至y=s'f(k),伴随着储蓄的增加和灾后重建所带来的投资增加,y=s'f(kt)(公式(4))与y=gLk(公式(6))产生新的均衡点,此时人均资本占有量k*上升至k**,人均产出增加至y**。简而言之,当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储蓄率的变化,并且灾后的储蓄率高于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储蓄率时,自然灾害的发生在长期会导致人均产出值的增加,新的经济稳态下的均衡值为(k**,y**),如图5所示。在经历过大的动荡以后,受灾民众也可能会认为人生短暂,从而尽量让自己生活得更好,在满足自我需求的同时势必会增加自身消费,从而减少个人积蓄。储蓄函数y=sf(k)将向下移动至y=s″f(k),伴随着储蓄的减少,当均衡增长所需要的人均投资曲线不变时,y=s″f(kt)(公式(4))与y=gLk(公式(6))产生新的均衡点,此时人均资本占有量k*下降至k***,人均产出减少至y***。简而言之,当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储蓄率的变化,并且灾后的储蓄率低于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储蓄率时,自然灾害的发生在长期会导致人均产出值的减少,新的经济稳态下的均衡值为(k***,y***),如图6所示②。

结论与建议

篇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00-02

摘要:世界自然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加强对其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其保护过程中,有很多方法,其中,建立预警机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何建立生态预警机制,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是本论文的研究主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 预警机制 喀斯特自然遗产 保护

贵州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位于贵州省荔波县,它由茂兰的喀斯特森林区、甲良镇洞庭五针松保护点及小七孔喀斯特森林科学游览区三部分组成。

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前身是荔波茂兰保护区,始建于1984年,1986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纳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为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2002年被载入新版的《大世界吉尼斯纪录大全》,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原始森林。2007年6月27日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荔波茂兰保护区被评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加强对这一独特的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1、预警机制简述

1.1预警机制的含义

所谓“预警机制”,也就是“预先警告的制度”。是对自然、社会经济等运行接进负向质变的临界值的程度所作出的不确定性的早期预报。其实质是对监测对象安全运行的稳定性程度的评判,其目的和作用是识警防患,超前预防和控制。z将预警机制运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就形成了生态环境预警机制。所谓生态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在一定的生态区设立固定的监测站、监测点,定期对该生态环境进行常规监测,同时对突发性生态事故、生态灾害等进行应急检测;然后由专家依据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生态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后将专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为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发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1.2代表性的预警机制模型一霍尔三维结构

霍尔三维结构理论是系统工程的重要理论之一,是预警机制的代表性理论模型。

霍尔三维结构(时间维、逻辑维、知识维)是美国系统工程专家霍尔于1969年提出的一种系统工程方法论。

将霍尔的三维结构理论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运行机制中,便形成如下三维结构预警理论:(1)从时间维来看,主要是相关环境数据的采集阶段、系统分析阶段、系统设计阶段、系统实施阶段。(2)从逻辑维来看,主要是明确警情、寻找警源、分析警兆、预报警度、排除警患。(3)从知识维上看,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生态、环保、林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自然科学。

从逻辑维来看,它包括五个方面:

(1)确定警情。警情是指自然或社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负面扰动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外部形态表现。

(2)寻找警源。确定警源是预警过程的起点。警源是导致警患(情)发生的根源,是警情的策源地。

(3)分析警兆。警兆是指与警情有必然联系的自然征兆。

(4)预报警度。警度是指警情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也即它所具有的严重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可将警度分为无警、轻警、中警、重警和巨警五个等级,并采用绿色、蓝色、黄色、粉色和红色信号灯等标志来表示相应等级的警度。

(5)排除警情。即当警情出现后采取什么措施去处理、排除。

1.3预警机制运行的一维过程

①明确警义②寻找警源③分析警兆如符合条件④预报警度⑤排除警患。

1.4预警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

(1)监测功能。

(2)识别与诊断功能。

(3)预测和预报功能。

(4)预防和控制功能。

(5)导向功能。

(6)提升价值功能。

2、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对保护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2.1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是自然遗产保护单位的职责所在。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修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章程时,将预警工作明确列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职责之一,要求世界遗产所在国家和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每5年提交一份报告。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18号),要求尽快建立世界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加强世界遗产保护情况的监测。

2.2从中国世界遗产地的环境保护现状来看

截至2007年。中国共有故宫、天坛、颐和园、丽江古城、布达拉宫和三江并流在内的6处世界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黄牌”警告,要求进行集中整改。而6处中国遗产的整改意见又集中在遗产及周边环境的保护问题上。其中对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的整改意见是:停止目前遗产地附近的矿产开采,并对水坝、电站可能带来的破坏进行完善的评估。可见,无论是世界文化遗产还是自然遗产。都面临着保护问题。同样,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荔波茂兰喀斯特保护区由于其独特的价值,加强对其保护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

2.3从荔波地理条件来看

荔波茂兰喀斯特地区属于整个南方喀斯特区域的一部分。著名林学家周政贤教授和著名生态学家朱守谦教授经过半个多世纪对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研究后指出,生态严酷、人地矛盾尖锐、石溴化严重是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的典型特征。荔波茂兰喀斯特处于贵州高原和广西低地之间的两地交界处,是贵州高原向广西低地过渡地带峰丛喀斯特的典型代表,该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石漠化的风险最大,加之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更为严峻。因而,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加强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也是紧迫的。

3 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的目标和措施

3.1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的目标

3.1.1要建设开放性、分布式的世界自然遗产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资源,实现自然遗产信息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和服务的系统化。

3.1.2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度建设。

3.1.3建立体系完整、指标丰富、内涵科学的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动态信息预测、预警模型。

3.1.4建立高效、准确的防护应急减灾机制。

3.2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对保护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的措施设想

3.2.1建立数据采集系统。

建立关于保护区的信息收集、处理、存储、等电子数据,并通过专门的网站进行和时时更新内容。使保护区时刻置于动态的监督与保护之下。

3.2.2建立数据监测站。

据茂兰保护处管理人员透露,整个自然遗产地共有四个关于 水文和野生动物的监测站,但是从荔波茂兰喀斯特森林生态旅游导游图上看。在茂兰喀斯特保护区的中心区域,目前只有凉水井监测站。可见,对于保护区的重要区域,所建设的观测站数量还是不够的,应该增加观测站的数量并做好布点工作,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的观察数据,以利于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运作。

3.2.3组织一批高效的管理队伍。

队伍建设是搞好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针对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荔渡喀斯特自然遗产保护单位――茂兰保护处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岗前培训,提高专业管理人员素质。并实行“中国南方喀斯特”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然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专业系统培训并颁发资格证书。

3.2.4加强对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其相关保护问题的研究是必要的。保护区的相关研究人员在从事保护实践-活动中,一方面可以获得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从而形成自己的一整套保护经验和方法,提升保护区的保护实力。

另外,对于荔波喀斯特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必须加强对相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目前。在荔波自然遗产地保护区内住着8000多教育文化相对落后的居民,不但要对这些居民进行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对全县人民和前来观光的游客进行宣传教育。只有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当地群众和游客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才能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3.2.5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

为了保证预警目标的实现,保护单位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同时按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同时将保护工作置于上级直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并搞好和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比如,管理单位要在保护区森林资源系统、各种警素、预警技术和排警方略等子要素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和制约关系,针对调控目标值及其发生变化的幅度和强度,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行政、法制和社会措施,对被监控的保护对象进行适当调节和控制。这是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以实现保护区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重要内容。

篇3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篇4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篇5

从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体制到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经济主体随之改变,工厂企业取代封建土地主成为了经济制度的新主体。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土地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成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那时农业产出代表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土地作为农业经济的载体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自然成为回报率最高的要素资源。步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科技进步、工业生产力提高、城镇化使得社会经济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一种生产要素的产出来支撑。制度的变迁将以地主和农民互动关系为主的封建体制,转变成为承载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博弈关系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越发密切,一方面企业要在生产要素市场雇佣消费者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在产品市场上为消费者提品,这种双向的关联,使得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依存,增加了竞争,为整个市场效率的提高和产出的增加提供了动力。

以工业化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与以农业为代表的自然经济相比,最大的特征就是产品的丰富化。这要求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市场经济为分工的专业化提供了平台,两者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分工还带动了高等教育、服务业等社会部门的发展,促进了生产经济以外的社会部门不断进步,并与生产经济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带动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的优化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的社会分工在自然经济时代是不可能完成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自然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品单一,耕作技术进步空间较小,劳动贡献率差异不大,没有给专业化提供空间。其次在自然经济时代,规模经济效用很难发挥作用,小农户为主的运作模式失去了分工的动力和基础。再次资本主义改革进程中,将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为社会分工提供了对象。

2市场经济的特点

2.1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商品经济的典型特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到市场上交换其他效用不同的商品,而不是为了消费,这个目的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同时为各种资源提供了配置制度,通过价格信号,调节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或者说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市场中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以同样的态度去看待各种资源,即自身利益最大化,供给者希望利润最大化,需求者希望物美价廉,因此双方对价格都十分敏感,谁能够了解市场信息,谁就可能获利。在这个逻辑的推动下,市场参与者都最大程度的为对方着想,以求实现共赢。

2.2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在开放的系统中,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实力的竞争,而这个过程始终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相互竞争,谁赢谁输就要看实力了,就类似于自然界中的优胜劣汰,优秀的公司、有竞争力的人才为社会的贡献大,得到的报酬也多,生存能力就越强;竞争力差的公司和个人,如果不及时提高自身的实力,就会被其他优秀者替代,进而被市场淘汰。而这一切都是在市场中自动运行,通过需求和供给者的博弈,实现优秀基因的得到传续。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关系比自然经济要复杂很多,商品的丰富程度、交换方式的多样化、各种市场的形成都将经济体系规模不断膨胀,如果靠人管理,效率低,效果差,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制。

2.3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关联的,分工促进了产业的分离,产业分离使得社会产品丰富化和专业化,专业化又可以提高社会效率,专业化又必须以交换为前提,交换行为将会使得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依靠法制来管理,法制又将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平等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优胜劣汰就要求每个市场参与者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这样一来就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制度自身的完善和演进。

3教学实施

市场经济的概念对于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时间的积累。特别是对于没有经历过我国市场经济演进阶段的90后大学生来说,没有实践对比,很难理解其中的深层次内涵。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教学法帮助他们理解,同时一些历史事件的讲解同样十分必要。在教学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注意和借鉴。首先,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对比,可以从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异中找到合适的范例。在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一部分人还过着近似于自然经济的生活,他们的生产活动主要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不以交换为目的,他们只能从事传统农业产业。而东南部沿海地区,产业分工与专业细化已经到了一个相当细致的程度,每个人只从事社会分工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交换其他人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身需求。这两种模式的总体效率和生产效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其次,我国的历史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还有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是和我国国情相联系的,是适合现阶段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给学生做概况和说明。

4小结

篇6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篇7

一、管仲的轻重论经济管理思想

《管子·轻重篇》诸篇原有19篇,今存16篇,是我国古代反映经济管理规律的重要论著。它在重视农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来富国和强国,提出了国家通过货币和利用商品的轻重(即价值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种先进的经济管理思想在先秦时期是独树一帜的,至今也仍然可供借鉴。在中国历史上,一谈到轻重理论是最常与管仲相联系的经济学概念。战国时形成的《管子·轻重篇》各篇,就是齐国人缅怀管仲的遗教,根据管仲的众多言行和有关档案资源,以及当时的历史需求探讨轻重理论的论述。它虽非管仲所作,但其轻重理论对于国家各种经济管理的作用却是难以忽视的。作为反映经济管理规律的管子轻重论,在多篇管子中均有论述[261,包括《乘马数篇》、《山至数篇》、《山国轨篇》、《国蓄篇》和《挨度篇》。

二、管仲的分类经济和消费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经济管理思想中最著名的就是作为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的四民分业分居论。四民分业分居论在经济管理上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使职业世袭化,让士、农、工、商都固定在原来的职业和地位上}3}1,以便让同一行业的人聚集在一起,便于彼此交流生产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以互通信息,彼此间“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促进商品的流通。职业和地位的世袭化,不仅保证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也使现实生产关系的链条得以在持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中持续运行。管仲把民众分为士、农、工、商4类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此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所沿用,说明这种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反映了当时和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存在和需求。尽管其中职业世袭的经济思想与今天的人才与职业流动观点不相符合,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轻重,即价值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种先进的经济管理思想。

二、管仲的分类经济和消费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经济管理思想中最著名的就是作为分类经济管理思想的四民分业分居论。四民分业分居论在经济管理上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使职业世袭化,让士、农、工、商都固定在原来的职业和地位上,以便让同一行业的人聚集在一起,便于彼此交流生产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以互通信息,彼此间“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促进商品的流通。职业和地位的世袭化,不仅保证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也使现实生产关系的链条得以在持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中持续运行。管仲把民众分为士、农、工、商4类的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此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所沿用,说明这种分类经济管理思想反映了当时和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存在和需求。尽管其中职业世袭的经济思想与今天的人才与职业流动观点不相符合,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2.管仲的消费经济管理思想在《管子·奢靡篇》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效用。管仲主张大量消费以促进大量生产,从而来繁荣社会经济。在《管子·乘马篇》中有:“俭则金贱,金贱则事不成,故伤事。”因此,他大力提倡消费,甚至到奢侈的程度。《管子·侈靡篇》:“兴时化若何·莫善于侈靡。”管仲是一个消费主义者,他提倡消费,主张一个国家的经济要靠消费来拉动,不能太依赖于出口拉动,认为这样消费才会刺激本国经济的繁荣与昌盛。尽管其中的奢侈消费有过度消费之嫌,但其利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管理思想却无可厚非。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过分依靠外向型出口经济的拉动,则别国经济的风吹草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本国经济。

三、管仲的自然经济和技术经济管理思想

1.管仲的自然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的经济管理思想中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倾向,这也就引发了他诸多的自然经济管理思想。他为了有效地利用齐国的自然林木资源和渔业资源,针对当时齐国所面临的“竭泽而渔”的不良经济开发模式,制定了“山泽各致其时”的自然经济管理规定,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其含义是国人伐木和捕鱼只允许在适当的季节进行,禁止人们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滥伐树木和滥捕鱼类资源,目的是保护森林树木和水泽鱼类的正常生长,免遭肆意破坏。另外,他出于收税增加国家收入用作军费、缓解及调和社会矛盾、招揽游士和网罗人才等目的,允许在繁华的都城临淄和各地陆续开设了700家“女间”,并向“女间”征税,对繁荣齐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2.管仲的技术经济管理思想。管仲的技术经济管理思想集中体现在已经认识到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因此,他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铁铸农具,以提高劳动效率和增加粮食产量。管仲在实行“相地衰征”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同时,依靠技术大力推广铁铸农具,直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在西周末年时,质地较软的原始熟铁以为人们所常见。进入春秋时期以后,质地较为坚硬又有一定的韧性且价格低廉的铸铁被发明了,很适合于铸造锄、斧、铲、撅等农业用具。

四、管仲的国际经济管理思想

篇8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 封建自然经济 文化 宗法制度

一、几千年的封建自然经济严重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繁荣的商品经济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则是民法发展起来的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能否发展成熟。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生产以家庭形式为主,产品也仅用于自我消费。封建统治者则从维护自身统治的角度出发,也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我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根本,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普遍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行限制打压。农产品、手工业品的交换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现,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换的方式实现,货币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自然经济的这种封闭性和自足性特点,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完全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在这种长期的封建自然经济体制下,必然会阻碍社会中民事关系的产生,导致商业法律关系的简单化,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二、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等内容,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而我国古代封建政权是君主专制主义政体。从建立皇帝制度开始,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统治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权力的行为。同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封建地主依靠对土地的占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根本没有平等、等价可言。古代社会还强调“家国一体”,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忽视“个人”的存在。家族组织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大的社会职能,个人完全被束缚在家族身份之中,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本,只是些禁止、命令的强制性规范,根本与权利无关。而且,在封建专制之下,封建君主不受法律约束,这种法律只是帝王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手段。古代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君主专制主义集权不断加强,家国一体,因此形成了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包括“个人”在内的一切领域。为此,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家法律只可能是忽略个人存在的法律。在古代社会,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商品交换、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古代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刑罚。可以说,中国从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与之相适应的是政治权力对私人权利、对人的欲望、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限制,以此为前提,民法的已经没有可能,对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无从谈起。

三、文化上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对民法观念发展的阻碍

古代民法的发展还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思想的制约。“重义轻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所有关系的首要准则,不仅把义利对立起来,肯定了义高于利,而且认为义可以取代利。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封建正统思想。具有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如此对待“利”,成为古代中国知识分子鄙视从商谋利的思想根源,在古代社会“义”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四、礼俗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民法存在的非必要性

在社会学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乡土社会(即礼俗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法理社会。在乡土社会中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他们平常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一种礼俗,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古代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古代中国人眼中,诉讼被认为是不光彩的。在司法方面,官府对参与解决民事纠纷态度冷漠,这样广泛的漠视民事法律关系的态度,极大的影响到民法这一权利法、人法的弘扬光大。

五、宗法社会抹杀了作为民事主体之个人的合理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建立了一套完整而严密的宗法制度。宗法制是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这也形成了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宗法社会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是深刻的。首先,宗法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强调身份之间的差异和待遇上的差别,这种等级与秩序的存在,在法律的实施上必然会体现出不平等性。在古代中国平等权利是不存在的,也必将不会产生保障权利的民法。其次,宗法社会影响了古代法律制度的普遍适用,在宗法社会下,宗族家规、道德伦理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法律的作用,而且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无讼”的思想。在宗法社会下,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土地、婚姻、金钱等纠纷,可以通过邻里乡亲的干预达到平息。在长期的统治中,统治者也发现这样处理不仅有效,而且有助于减轻政府及人民的诉讼,于是进一步强化宗法族规的地位。所以,在宗法统治下的中国,个人权利很难成为法律关怀的对象。而且,宗法制度的根深蒂固,也从地域和人际网络上束缚了民法的发展,失去了它独立发展的机会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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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资源是我国自然经济的重要组成

1、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

自环境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陆地资源之一的森林资源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加大了对国有林业资源的使用及规划,确定了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之首,是我国陆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保护是水土资源,大气能源,气候调整,生物繁衍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资源环境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在防治土地沙漠化,减少水土流失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森林资源定义在一个举足轻重的位置,是国家重点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现实需要。

2、林业发展是我国自然经济发展的关键

纵观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史,林业的发展在自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自然经济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发展的有力保障。一系列可观的数字显示,林业产业的大规模长足稳健发展,强有利地带动了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直至最后的上市、营销,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可观的利润。因此,治理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就是在改善国民的自然生存环境,同时也是在改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

二、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及林业建设

1、林业保障体系的完备

(1)生态化发展布局的形成

自从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森林用地日渐减少匮乏之后,地方性的森林生态保护措施日渐落实。多处林区均恢复和新建绿地,湿地和野生自然保护区,加大防护林体系建设,扩大了绿地的覆盖率,形成了部分系统完善的生态化体系的管理模式。

(2)稳健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步伐

不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采取跃进的发展模式,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发展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长久发展,这也是维护林业产业稳固健康的发展前提。注重稳扎稳打的发展理念,保证林业产业发展结构的合理化、规范化、长久化。

(3)林业发展结构的相应调整

具体体现在将森林资源的分配比例调整或重置。按照分类管理、分类经营、适地培育的原则将林业用地分配为用材林地、经济林地、防护林地等林业地段。这样根据不同的地类特点,把森林用地分解成不同的管理区域,这样既灵活又便于管理,有效的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2、林业保护工程的建设

(1)生态林业保护工程

按照规划区域的分布,致力于生态用地的保护和拓展。建设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好资源富足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城市景观林、交通防护林等重点的生态公益区域。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生态林业体系。

(2)城乡绿色一体化的建设

重点丰富城乡道路两旁的绿化建设,增加林业用地的科学化使用和拓展,同时加快城乡间的林业用地改造和调整,建设规范合理的绿化用地、绿色林业基地。提高城乡的整体绿化率,从各个方面逐步雕模出一个功能完备的绿色维护体系。

(3)森林防护工程建设

包括对森林防火的有效开展。根据当地林业的具体结构建立防火林带、防火阻隔带,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完善森林防火设备的使用。加强对林业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排查,实现对林业有害物质的有效控制。

三、森林资源的合理化开发和利用

1、森林开发的原则

(1)生态发展原则

开发利用固然是件好事,但是开发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以保护为前提,开发作为发展的手段,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是目的。不能单纯的强调开发而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体系,从而造成本末倒置的结果。

(2)多样化开发原则

要根据具体的考察、分析、研究,开发出不同用途的林业资源,使开采出来的资源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开发出来的林业用地都能合理化应用,使其与其他行业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开发的利用价值。

(3)可实施性原则

开发时一定要注意要在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均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开发,因为森林资源的开发采掘过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才能够恢复和持平。如果不注意或者忽视了被开发林业的修复能力,贸然开采就会给国家的林业资源以及经济发展造成不应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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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经济;商业性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24-03

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中国农村自然经济逐步解体、资本主义侵略逐步加深的重要表现。前,中国的自然经济还处于开始解体阶段,且解体的速度也比较缓慢,特别是长江、黄河上游地区和华北一些地区的自然经济还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以后,由于通商口岸大量增设、轮船航运业进一步发展、铁路运输兴起等一系列新历史条件的出现,扩大了内地与沿海地区的联系,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中国的自然经济也进一步解体,亿万中国农民被卷入了国际市场,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被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深刻烙印。

1 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发展成因分析

以后,一系列新的历史条件的出现推动了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这些新条件的出现不仅加速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进程,也使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甲午战后,新的通商口岸特别是内地通商口岸的大量增设,为外国资本倾销商品和掠夺农产品打开了新的市场,加速了内地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甲午战前,已开放的通商口岸有37处,1895―1927年年间又增开通商口岸67处。其中,在新增的通商口岸中,53处在内地,占新增口岸的77%。甲午战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多,农产品输出量不断增加,且在整个土货出口比重中所占的比例也不断提升。据统计,1893年,丝、茶以外的农产品输出额为2842万余银元,到1930年已增加到62828万余银元;在出口土货中所占的比重也由15.6%提高到了45.1%。列强通过通商口岸把经济势力延伸到我国内地的广大农村地区,他们对中国农产品、原料的掠夺成为推动我国商品性农业发展的基本动力。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中国轮船航运业也取得了进一步发展,铁路运输也开始兴起。新交通网络的形成,大大缩短了内地农村到通商口岸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距离,这样不仅降低了运输费用,而且还使易于腐烂、利少的农产品的长途运输成为可能。之前,修筑铁路受到了清政府内守旧势力的重重阻挠;尽管有李鸿章等人的一再努力,也只是建成了天津到山海关和台北到新竹间的铁路约400千米。甲午战后,清政府认识到铁路对加强国防和发展工商业的重要性,于是1898年设立矿务总局,开始悉心规划铁路修建。但由于国库空虚,清政府不得不放宽了对民间修建铁路的控制,允许各省商人筹资设铁路公司。而西方投资者为获取利润,也积极谋求在华筑路,中国铁路建设由此出现了第一次。到1927 年,全国已有铁路13147千米,铁路到达地区的人口,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5。铁路的大量修建在加强内地与沿海地区联系的同时,也为列强倾销商品、掠夺原料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式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农产品的工业用途增加,销售市场不断扩大。甲午战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范围明显扩大,除蚕丝外,那些原来种植并不普遍或者市场销售不广的农产品,如大豆、芝麻、花生、桐油等,成为了出口的主要对象。如东北大豆的90%以原豆、豆油或豆饼的形式输往国际市场。中国的特产桐油原来只限于农村使用,销售有限。进入20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式工业的发展,桐油在油漆、染料工业中的用途不断增大,销路日广,出口量大增。20世纪初,湖南、四川、湖北、浙江、广西等地的桐油栽培区域明显扩大,浙江一些地区还出现了桐油的专业化种植。此外,芝麻等农产品的情况也大致相似。芝麻原来只用做食品和制作香油,随着工业的发展,西欧一些国家将它用来制造发油、提炼香水、制造肥皂,推动了芝麻出口的增加。甲午战后,随着芝麻出口的不断增加,种植区域也明显扩大,并在河南、湖北京汉铁路沿线和汉水流域等地,形成了几个集中的产区。由上可见,列强需求和掠夺重点的改变也是引起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甲午战后,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加强和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棉纺织业、面粉业、蛋品加工业等工业的发展,大大推动了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甲午战后,资本输出已成为列强侵华的重要手段,外资在中国直接投资设厂日益增多,仅1895―1913年年间,外国经营的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纺织和食品工业就达55家之多。尤其是《》给了外国在华设厂权后,在全国人民“设厂自救”的呼声和压力下,清政府放松了对民间设厂的限制。与此同时,清政府因在甲午战后威信扫地,为缓和全国舆论、维持其统治,也不得不表示“力行实政”。为此,在1903年成立商部,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法令。之后,中国民营新式工矿企业的兴办引人瞩目。在之前,历年设立的纯粹商办企业,不论资本大小,有记载的从1892―1894年一共有一百多家。甲午战后,自1895―1913年,资本在1万元以上的商办厂矿就有463家。这些新办的工矿企业,以轻纺工业居多,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棉纺织业、缫丝业和面粉业。这些行业与农业经济联系紧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产品种植的扩大和商品化。

此外,甲午战后,农村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这些从农村游离出来到城市谋生的农民,本来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如今却成为了农产品的购买者,从而扩大了商业性农业的国内市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农民越破产,他们就越加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们就越加必须在市场上购买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更大一部分。”

总之,后30余年间,伴随着农村自然经济的进一步解体,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新的进展。

2 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变化

从上可知,甲午战后,在一系列新的历史条件的作用下,中国商业性农业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主要是由外界因素引起的,并不是中国农业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甲午战后,农业生产结构的明显变化就是中国商业性农业发展受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和资本主义侵略加深影响的重要表现。

甲午战后,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和园艺作物种植的发展。近代以前,经济作物主要是作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原料,大部分是由农户加工成手工业产品以满足家庭需要,很少进入市场流通。进入近代以后,尤其是甲午战后,随着国门洞开和资本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农民被卷入了国际市场。因此,农业中的经济作物生产不仅要为家庭手工业提供原料,而且也自觉不自觉地开始服务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和近代机器工业。随着世界市场的变化和近代工业的发展,经济作物种植表现出一种结构性的变动。1904―1929年年间,大多数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比重都有显著提高;而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除玉米有所提高外,其他作物都有所下降。油菜、花生、棉花的栽培进一步推广,种植面积扩大,商品化程度提高。原来在农业生产中种植不多的黄豆、芝麻,由于市场需求量的增加,播种面积呈现上升趋势;而原来的传统出口商品蓝靛、甘蔗等,由于市场的变化,需求量减少,播种面积也开始萎缩。可见,中国近代农业作物结构的调整与市场需求是紧密相连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替代性。

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的同时,一些通商口岸和铁路沿线地区的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的种植,也有了明显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口岸开放和外国资本的入侵,一批新兴商业城市开始兴起。特别是甲午战后,内地通商口岸的大量开放和铁路的修建,在一些通商口岸和铁路沿线一些新的城市开始兴起,推动了这些地区园艺作物种植的发展。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福建厦门、福州,广东汕头、江门附近地区,柑橘、龙眼、荔枝等果树种植,山东烟台、直隶昌黎、东北辽东地区的苹果栽培,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而农业生产结构的另一个变化就是某些地区粮食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高产杂粮类作物种植的扩展。甲午战后,由于国际市场对经济作物需求的扩大,人们适应市场需求开始广泛种植易于销售的经济作物。在耕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地区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必然会排挤粮食作物的生产,致使这一地区的粮食自给率下降,农民对商品粮需求增多,粮食作物商品化程度提高。这一地区的人们向别的地区购买粮食,就会使得这些地区的商业性粮食种植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据鲁、豫、冀、苏4省17地区的调查显示,1900―1924年,花生种植所占耕地面积比重从4%上升到了30%以上,它的扩种排挤了各种谷物的种植。尤其是鸦片在各地的种植更是以压倒性优势排挤其他农作物。湖北一些地区的农民用相当部分的土地和精力经营丝、麻、茶、棉、油漆等业,导致大面积的粮食短缺。据统计,20世纪初,全省人口2700余万,每年约需米粮2亿石,而稻产和杂粮仅6000余万石,每年约需输入米粮1亿石。东北就是甲午战后发展起来的重要商品粮区。20世纪20年代,全国将近40%的面粉厂都设在东北。东北地区小麦的产量和商品化程度都很高。有人甚至在吉林宁安、奉天铁岭等地设立农垦公司或稻田公司,专门从事水稻的商业性种植。经济作物区和谷物产区的余缺互济,进一步促进了粮食作物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此外,甲午战后,中国新兴城市的出现、城市人口的增多也是推动商业性粮食种植增多的重要原因。

另外,中国粮食生产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南方以稻米为主,北方以小麦、玉米等五谷杂粮为主。甲午战后,虽然各地种植结构没有发生变动,但各种作物的种植比例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战后,中国农村中稻米生产总量略有下降,高产类杂粮作物种植增长较快。在近代社会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有限以及经济作物种植扩张的情况下,农民为了提高单位面积收获量、养家糊口以及将更多的农产品投向市场,不得不扩大杂粮类作物的种植,这就引起了各品种在生产中所占比重的变化。

甲午战后,中国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从发端上看虽然是被动地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求,实际上其变动的主要原因已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之所以放弃或减少粮食作物的生产而种植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经济作物,在种植经济作物时又会依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做出有利可赚的选择,这一切都可以说都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但这反而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如河北昌黎,1927年间“年来棉花价昂,农民多喜种棉”。而江浙两省1918―1920年年间,因种稻获利较厚,“农民以有利可图,遂多改种五谷,而种棉之地因之减少”。由此可见,近代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动归根结底还是外在因素牵动的结果,自始至终受国际市场和外国资本的影响。而这与农民生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结合起来,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不利的一面。

3 结论

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并非始于近代。前,中国部分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近代以来,尤其是之后的30年间,随着帝国主义对农村经济侵略的加深,自然经济加剧解体,商业性农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并不是农业自由经营发展的结果,而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不断深入的原因。

中国近代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政治的畸形导致了经济的非正常化发展。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帝国主义在中国掠夺原料引起的。虽然,国内民族工业对中国的农业原料也有一定的需求量,但与前者相比,只占其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命运主要取决于国际市场。这一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化就明显地突出了这一特点。所以,国际市场对农产品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业生产的兴衰。可以说,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的畸形发展不仅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也加剧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许多自给性的农民经济逐渐变为小商品经济,加剧了农民的分化。农民作为商品的生产者,由于其生产条件、经营方式等差异,会因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加剧分化。一些生产条件、经营方式较好的生产者,由于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就会因经常获利而发财致富;反之,则会因亏损而贫困破产。在商业性农业发展的背景下,大多数农民的处境却是每况愈下。随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广大农民被卷入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旋涡。农民被卷入市场后,就会受到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由于中国各级商品市场大多数都是被帝国主义操纵,因此中国农民在市场价格方面必然会受到剥削、操纵和压榨。

另外,甲午战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农产品的掠夺是与封建统治阶级、买办商人相互勾结进行的。他们在广大农村倾销商品、掠夺原料,有时是与农民进行直接交易,但更多时候还是利用中国商人间接进行的。中国商人通过抑价收购、贷款预购等手段对农民的进行剥削,加速了农民走向贫困破产的进程,加剧了农民的分化。

总之,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广大农民遭受帝国主义剥削和压榨的结果。传统的自然经济加速解体,农民日益分化,农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性质日益加强。需要指出的是,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只是局部的和个别现象,大多主要集中在沿海口岸或铁路沿线等交通便利的地区,并不具有普遍性。从整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封建性个体农业。绝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劳动生产率都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离通商口岸、铁路较远的地方或比较偏僻的地方,传统的农业经济仍占据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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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趣是关键,要让学生愿意合作

以《古代希腊民主政治》为例,在教学中,一开始上课,教师便提出问题“什么是民主?”“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是怎样的?”接着就让学生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生一是兴趣不高,二是不知道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结果,整个课堂也就陷入了僵局。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在于教师没有抓住学生的特点和合作的本质,急欲想通过问题让学生达成目标,结果适得其反。其实,要让学生抓住问题展开合作,兴趣是基础,教学中必须想方设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在该课时的设计中,可通过苏格拉底、柏拉图、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爱琴海的事例而引出古希腊,接着以古代希腊文明留下的遗迹(如米诺斯王宫遗址)引导学生欣赏,过渡:古希腊不仅在文化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在政治领域也创造了奇迹,此时再追问“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到底是怎样的?”如此,有了铺垫和过渡,学生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其参与问题合作的参与度就高。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切忌一开始就用问题进行,而要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以情境、图片、话题等方式来激发学生兴趣,这样才利于学生参与。当然,和谐的课堂气氛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自学是铺垫,是合作的知识保障

在高中历史课堂中,当教师提出问题或组织活动组织学生合作,很多学生在合作中并不知道该做什么,对于问题的探究,很多学生只是处于旁观者的角色,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还是等待教师的讲解。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学生没有经过自主学习,在问题探究中,难以找到问题的答案,于是,只能听其他同伴说。的确,合作是基于自学的合作,忽略了这一点,合作学习也就失去了意义。结合历史教学实践来看,很多教师也不太注重自学对合作的作用。

要在历史课堂中更好地组织学生展开合作,课前必须以相应的任务引导学生完成自学,使其熟悉教材、了解背景知识、对基础知识有初步的构建。以《》为例,若在课前学生对该段历史没有了解,对两次的背景了解不够,探究中也就难以理解战争的失败对中国的影响。在该课时的自学中,可布置学生通过查阅资料、阅读教材了解的背景,学会概括《》、《》和《》的基本内容,当学生对教材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课堂中在组织学生对英国悍然发动、英法发动第二次的原因展开分析,讨论的失败能否避免,从而更好地认知对中国的影响、清政府失败的必然性。

三、问题是核心,合作需围绕问题展开

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学习,核心问题是要搞清楚为什么要让学生合作、合作的目的是什么、以怎样的方式组织学生合作。结合课堂实践来看,在组织学生合作过程中,很多教师依然没有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还是以教师为主。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教学中,对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其在农村进行的原因,故而课堂中结合学生的自主学习,先以问题“为什么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在农村进行?”结合问题组织学生阅读教材,展开讨论,讨论后教师再归纳,如此即可。

实践发现,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问题的涉及极为关键。以《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中对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探究为例,问题涉及可如“什么是自然经济的?”“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表现是什么?”“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原因是什么?”“解体过程中农民发生怎样的变化?”通过上述问题的讨论,促进学生理解自然经济及其解体的原因、结果等。而如果课堂中只是讲授的话,学生可能很难理解,而通过问题讨论,学生理解会更加深刻。

四、要抓点拨归纳,促进学生抓住重点

在合作中,很多教师容易犯一个常见错误,认为只要用问题组织学生讨论了,似乎目标就可以达成了。其实不然,学生的理解能力、知识基础等有限,用问题或活动方式组织学生讨论,目的是增强学生间的合作,让学生更好地去解决问题,但这并不代表问题就可以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实践中,不仅要对学生的活动进行指导,还得引导学生进行归纳,必要时进行精讲。

同样以《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为例,其中对的探究就要引导学生围绕背景、概括、实践、特征、失败的原因、评价等方面展开归纳。对于失败的原因,先组织学生讨论,然后教师再进行点拨。

篇12

不同历史时代的产业结构,反映了该时代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从战国到秦汉,人们通常把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称为“本业”,而把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称为“末业”。商鞅变法下令:“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所谓“末利”,即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秦始皇琅邪台刻石:“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④。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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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31《蜀志·先主传》注引《江表传》。

② 《三国志》卷47《吴志·吴主权传》。

③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业”和“末业”的划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

农业之所以成为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而且农业领域的剩余劳动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②《淮南子·主术训》说:“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织。”又说:“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农业生产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国家的财富之本。

秦汉农业在战国农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铁农具的使用已从先前的七国疆域推广到今天东北、西北和南方的边远地区。铁农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进。牛耕在战国时期尚不普遍,到了汉代,与铁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许多地区也已得到推广。应劭《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③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业有很大发展。其后各地除继续挖掘灌渠之外,还兴修了许多陂池塘堰,水利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以“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秦汉时期已逐步趋于成熟。历史文献中有关秦汉时期粮食亩产量的记载很不一致,这与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的亩制与量制不同有关系,同时也与土地肥瘠美恶有关。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岁中等田的亩产量为代表,则汉代的亩产量一大亩约产粟3—4石,一小亩约产粟1一2石,约合今每市亩产粟15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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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4《文帝纪》。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页。

③ 《艺文类聚》卷85引《风俗通义》佚文。

④ 《史记》卷29《河渠书》。

《汉书·食货志》在谈到先秦时代的农业生产时说:“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秦汉的农业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生产格局。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农业生产都以种植谷物为主,兼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还栽种桑麻,以便养蚕纺织。在有些地方,经济作物的种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农事安排,就包括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和采集,猪、牛、马等家畜的饲养,以及养蚕、织染等家庭手工业劳动。

蔬菜瓜果的种植对于农民家庭说来是特别重要的副业生产,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说:“园菜果窳助米粮。”《尔雅·释天》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可见蔬菜瓜果实际上起着粮食重要补充的作用。除了作为家庭副业之外,当时也已经出现种植蔬菜瓜果的专业农户。如秦朝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为布衣,贫,种瓜於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则拥有“千畦姜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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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秦汉时期作为家庭副业的林业,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与地主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围栽种桑树或榆树。汉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汉颍川太守黄霸,渤海太守龚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种植桑树或榆树,作为扶植小农经济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庄栽种的树木则品种较多。如南阳樊重的田庄“竹木成林”,“尝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说:“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独立经营的林业当时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商品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可观。《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各地土特产,有不少就是人工种植的经济林。如“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司马迁认为经营这些经济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户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规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皇室、贵族、官僚和豪富兴建宫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业也相当有利可图。《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烧炭。《汉书·外戚传》说,窦广国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广国)独脱不死”。百余人烧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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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89《循吏传》,《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② 《后汉书》卷32《樊宏列传》;又《水经注》卷29《沘水注》。

饲养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汉时代农民和地主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但畜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秦汉国有的苑囿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牧苑。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厩苑律》,规定对国有牲畜饲养人员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的结果,曾出现“白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的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已经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②。武帝因为对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马匹。汉政府在长安附近有六厩,“马皆万匹”③。在西北边郡还置六牧师苑令,“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④私营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规模。秦始皇时,“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马”。⑤秦汉之际,“桥桃以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⑥。汉武帝时,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⑦。西汉末,马援在陇汉间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⑧。这种私营畜牧业,大都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保护牛马的繁殖,汉政府不但禁止随意杀牛,而且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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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

③ 卫宏:《汉旧仪》。

④ 《汉书》卷5《景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⑤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⑥ 《汉书》卷91《货殖传》。

⑦ 《汉书》卷58《卜式传》。

⑧ 《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

⑨ 《盐铁论·刑德》。

《汉书·地理志》说江南“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巴蜀“民食稻鱼,亡凶年忧”,可见这些地方的农民都把渔业作为一项家庭副业。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实,无关二业也。”①农民在农闲期间从事渔捕,带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在当时人眼里并不属于从事末业。至于脱离农业而独立的渔业,则属于商品性生产。《盐铁论·本议》说,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同书《通有》说,“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说明在沿海地区,渔业生产相当发达。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曾奏请增海租三倍。居延汉简记载,寇恩之子受雇为甲渠候粟君捕鱼,寇恩本人又为粟君载鱼5000条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边塞基层官吏,但他却雇人捕鱼并长途贩运出售,说明即使在居延这种内陆地区,渔业生产在当地经济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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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39《刘般列传》。

②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汉手工业大致可分为纺织业、制盐业、酿造业、矿冶业、日用器物制造业等生产部门。矿冶业包括铜和铁的采矿、冶炼和铸造,主要是农具、钱币和兵器的生产。日用器物制造业包括金银器、铜器、漆器、陶器和舟车的制造。考古出土的丝织品、漆器、金银器和铜器表明,当时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则可分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三大类。

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家庭纺织业并非属于“末业”,而是“本业”的组成部分。从战国到秦汉,在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织业相当普遍。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西汉时还不知道纺织,但到了东汉也逐步得到推广。如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织绩”,崔寔任太守时,“为作纺绩、织红、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封建国家规定农民家庭都要缴纳绢和绵,说明家庭纺织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农民家庭通常只能生产布帛一类的初级产品,锦绣罗纨等高级丝织品,除官手工业外只有城市中的私营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左思《蜀都赋》形容成都织锦业的景象说:“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可见有的城市私营纺织业相当发达。

盐铁关系国计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从秦到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垄断山林川泽之利,虽然允许私人经营盐铁生产,但实行重税政策。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得“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④。事实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盐铁生产不但需要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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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史记》卷129《货殖列传》、《汉书》卷28《地理志》。

②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③ 《后汉书》卷52《崔寔列传》。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练的生产技术。在封建国家重税政策下,能够从事这种规模生产的只能是少数富豪。《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统一六国后被强迫迁徙异乡,之所以能够重振旧业,就因为他们既有“余财”,又有生产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原先的重税政策有了改变,因而私营盐铁业也有了较大发展。除了吴王刘濞和邓通这些拥有煮盐铸钱特权的贵族官僚之外,一些经营盐铁业的豪强大家,生产规模也相当可观,“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②。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盐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③盐与五谷同价,固然违反价值规律,却反映了盐的产量有较大发展的事实。贤良还说,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产品“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④这种个体手工业者所提供的产品,比起官营手工业来对农民更方便和适用。由于适应农民需求,当时这种小型冶铁作坊的数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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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错币》。

② 《盐铁论·复古》。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水旱》。

秦汉宫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简陋铜器等。汉武帝因为国家财政用度不足,实行盐铁官营,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其生产和经营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却引起许多不满和怨言。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列举的盐铁官营许多弊端,诸如“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器多坚[石+坚],善恶无所择”;“贾贵,百姓不便”等等①;应该说都是事实。而且贤良所说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都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手工业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皇室、贵族和官僚的消费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极尽精美华丽,“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②。但是供应人民日常消费需要的盐铁,产品质量却非常低劣而售价又很高,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盐铁官营因此也就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到了东汉和帝时,终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人税县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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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后汉书》卷4《和帝纪》。

无论是官营手工业或私营手工业,在许多场合下生产和销售是相衔接的,生产者往往也是销售者。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工商业都是“末业”。但是早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从战国到秦汉,独立的商人日趋活跃,商业资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这种独立的商人或长途贩运,或坐市列肆,通过贱买贵卖的手段获取暴利。《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在当时人眼里,经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职业。《货殖列传》列举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隶。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商人的利润率一般可达20%。即使是饮食业的商人,也都可以成为巨富。如“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①。

汉代的一些政论家经常抨击商人兼并农民,以至使农民都“背本趋末”。有的人对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还作了十分夸张的描述,如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洛阳是当时的大都市,非农业人口大大超过农业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说全国郡县市邑“类皆如此”,就决非事实。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士大夫要极力夸大和抨击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呢?王符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他说:“本末不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民安能无奸轨?”②在汉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看来,农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和乱法犯禁,就因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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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王符无法理解,农民饥寒交迫和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绝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更多地是成为流民或为人庸作,能够经商的是极少数。认为农民“背本”就是“趋末”,“趋末”就是从事工商业,这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汉书·昭帝纪》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去从事暂时陸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①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他们通常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②,记载家住颍川昆阳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为鄣候粟君载鱼去鯀得出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事贩运性商业的雇佣劳动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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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②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本业”和“末业”之分,固然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但汉代一些政论家“重本轻末”的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却说明统治阶级中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经济生活的运行需要各产业部门协调地发展。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本业’,和“末业”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則财匱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也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咸。”

在盐铁会议上,当主张“崇本退末”的文学提出“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时,桑弘羊驳斥说: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則谷不殖;宝货绝,則财用匱。”①

应该说,司马迁、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对于农业和工商业关系的认识,比起那些把“本业”和“末业”对立起来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历史表明,尽管秦汉时代不断有人呼吁重农抑商,封建国家也确实实行了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依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商人兼并农民,始终是汉代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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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二、经济类型: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说明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②通常认为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经济生活的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即使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绝大部分的经济条件都不是从自身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替换的,因此也谈不到自给自足。.显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使对于欧洲中世纪来说也是很难完全适用的,更不用说中国的封建社会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虽然肯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类型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并没有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他们在谈到自然经济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③我们可以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因此,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根据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这种理解来考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说它基本上也是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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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2页。

③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秦汉时代的民间手工业,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之外,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为了出售,因而应该说具有商品生产性质。官手工业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盐铁、舟车、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说属于商品生产。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以货易货的商品交换方式,实际上完全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由豪强大家经营的盐铁生产,“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生产规模颇为可观。在封建国家实行盐铁官营之前,私营盐铁业的商品生产是相当发达的。一些盐铁商“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②,皆致巨富。但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后,私营手工业中最有利可图的商品生产部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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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复古》。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了致命的打击。官营盐铁业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它从生产到流通,都明显违背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带有自然经济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营盐铁业的主要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官府征发来的农民,其生产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产品的质量不好,价格昂贵,不受人民欢迎。“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①,亦即由官府把卖不出去的产品强行向人民配卖。盐铁是手工业生产中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秦汉时代,无论是民间手工业或官府手工业,对于它们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都不能估计过高。

如果说手工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属于商品生产的话,那么农业生产的性质则是另一种情况。战国时代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②这是典型的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小农家庭。从战国到秦汉,真正能够达到这样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但绝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都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没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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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养活一大群贵族官吏和军队。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所以班昭《女诫》把“专心纺绩”列为“妇功”的主要内容。①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②这是当时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缩影。

秦朝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拖人绝境。汉初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广大小农得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事生产。《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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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4《列女传》。

②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指汉武帝以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富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也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从根本上说来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汉代农民的作物收获,如以一小亩产粟2石,一大亩产粟3石计算,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约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计算副业收入,单靠这些粮食收获,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显然是相当拮据的。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①汉代一般成年劳力每月口粮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虑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盐3升③。以此测算,一个四口或五口的农民家庭,假设有百亩(小亩)土地,每年收获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粮和食盐的消费,虽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这笔帐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农民是不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的。何况汉代农民真正占有百亩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许多贫苦农民只有数十亩甚至十几亩土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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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氾胜之书》和崔寔《政论》等书的有关记载。

③ 参看本书第2l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④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①像这样的农家,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可以弥补他们生计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②反映当时一般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著替换的需要。《急就篇》云:“园菜果蓏助米粮”。说明除了专业户之外,一般农家种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来作为粮食的补充和备荒。《四民月令》谈到了农家在不同的季节宜于买进或出售何种粮食作物,但对于蔬菜瓜果,则只谈何时可以种植,而未提及买进或出售。倒是有关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记载,如:“可断瓠作苗瓠,瓠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辦则作烛致明”,等等。这也反映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费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贫苦农民是没有能力饲养牛马等大牲畜的,他们通常只能喂养少量的鸡和猪。有的甚至连猪也喂养不起,所以《盐铁论·取下》载贤良感叹说:“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不知无孤豚瘠犊者之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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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7。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论者把农民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看作是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①。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有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则直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②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不能不从市场购置衣着。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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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4章第5节。

③ 《盐铁论·本议》。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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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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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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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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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篇13

内容摘要 本文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创建并论证了由草木、禽鸟和细菌组成的食物链及其微观和宏现经济影响。并将其应用于分析当前由H5N1类型病毒传染引起的禽鸟死亡现象可知:第一,具有双向前级让渡(级中投入)交换优势的自然市场短暂性的失去了平衡;第二,超级“自然王国”已经为全部生物种群按其信息与其适应性作出了持续性反应,以克服负面冲击;第三,生物种群的进化将跃上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 生态经济学;自然经济体系;食物链

作者简介:赫尔穆特・迈尔,男,德国柏林经济学院,教授,柏林D―10825

一、引 言

早在前古典时代,所谓的重农主义者魁奈(FrancoisQuesnay,16N―1774)于18世纪创立了自然经济学说(理论关键是:经济的循环如同血液循环),从而有别于当时盛行的重商主义经济学。观察一个正在劳作的人,轻而易见,自然(即劳作之人)不可能与其行为(即他的工作)分离开,因为从这两个观察角度描述的是同一对象,如同我们观察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自然和经济的耦合同样被语言所链接,譬如“经济波动过热了(Overheating ofEconomic Fluctua-tim)”;“工作环境(Work Climate)”;“投资环境(Investment Climate)”等概念,便是明证。1988年成立的国际生态学学会(International Ecological Society)所研究的能源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使自然科学合理运用于经济科学再一次被权威机构所确认。[1](74―77)尼古拉斯・乔治库―罗根(Nlcholas Georgescu―Roegen,1906-1994)的著作《熵律与经济学进展(The Entropy Law and the Economic Process,1971)》是此研究领域的一座里程碑。反过来,运用经济学理论解释自然现象也同样是合情合理的,并不能消极地被理解为是经济学强权主义。

二、本文的研究基础

本文将“自然”和“经济”通盘考虑的基础是已形成轮廓并得到公认的“自然经济体系理论”。文中,我们以一个经济学者的眼光研究、分析自然现象,采用自然科学工具检验分析结果。在自然经济体系理论里,每一样商品和服务都赋有价格,并非像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的那样,只有稀缺的商品和服务才有价格。每一个自然生物,不仅被理论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追求利润方可赖以生存的企业。而每一种生物种群,不仅被理论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些行业或商团。它们互相(尽管是无意识地)在市场上提供自己特有的长处并用货币交换商品和服务。它们既生产、储存最终产品――“特定活性单位生物量”,也为它们自己所需求和消费。因此,每一种生物种群必须对其作出支付并有支付资金的来源。作为货币等价物的支付工具,能量(物能、热能、电能、势能等不同的能量种类如同货币,具有可兑换性和可转换性)被辨识了出来。[2](29―32)利用自然现象“黄昏时鹿群在森林草地上吃草”作为典型案例,由草(商品)的存在所证实的食物市场(即草地)上的需求方――鹿群,因“吃”这个行为将其能量转换(如同货币转换)给了市场供应方――青草。这一对应关系为我们在此案例中成功地发现存在所谓的“双重市场(DualMarket)”,也容许我们对任一自然现象做出“双重解释(DualInterpretation)”,那就是,在此案例中,草种也正等待着被(鹿群)运撤四方,从而同时揭示了作为市场参与方的青草的经济利益所在。[3](38―41)此利益并不被某些观察者所看见,他们看到的只是青草被吃掉(或被消灭)了。

在自然经济体系中,太阳是独立自主运转的中央银行,所有生物种群则各掌一家银行,因而都有能力进行(货币)能量转换。这个“自然王国”是由太阳、连带大气层的地球以及各类行星所组成的,其居民便是成千上万种生物。它们都遵从着我们已知的和未知的自然规律。“自然王国”(直接或间接地)从太阳,也从居民税收获得的能量来资助自身的活动(所谓从居民税收获得的能量,是指所有生物在自然环境中释放出的热能,即货币的转移)。与之相反,得到国家补贴就是所有生物在环境中得到的能量(热能转移)。对自然经济体系与人类经济体系的社会经济终极目标、重大指数、货币力量和浪费问题等方面的粗略比较中可知,自然经济体系更有优越性,也更具威力。这是因为:(1)自然经济体系的目标更好,它是生命守恒而不仅是人类权利的维护;(2)自然经济体系的货币等价物――能量所代表的是实体价值,而不是只被人类社会自己指定和接受,离开了人类社会就什么也不是,其价值必须由人类自己给予保护和担保的纸币;(3)自然经济体系中的所有经济活动及其影响都处于自然循环,没有浪费,且循环周期长。

人类的经济活动(如建房、修路等)在自然环境中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正是对自然环境改变和毁损,这可以用统计数据给予量度。但能理解的事实是,更加优越的自然经济体系将至少在同等程度上对人类社会产生持续的反作用(不同的生物种群也是如此反应)。尤其是自然经济体系的终极目标和法则被破坏的时候。据自然经济体系理论的解释,人类社会出现的一些现象,如人口老龄化、人口拥挤、贫穷、失业,以及气候改变等自然现象是超级自然经济体系对人类经济体系持续反作用的结果。

三、对食物链的经济学分析

(一)微观经济学分析

把包括植物、禽鸟和病毒的食物链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析的起点,我们必先确认一个可以被认识、涵盖了双重市场关系的交易市场。我们首先给食物链中由“植物”和“禽鸟”组成的双重市场下定义。外来之鸟飞来本地草场,为的是拾取食物(青草),因此可将本地草场定义为“食物(青草)市场”的所在地。青草这个生物种群如同“食品生产行业”,外来之鸟是市场的需求者而青草是市场的供应者。当我们参考“黄昏时鹿群在森林旁草地上吃草”这一典型案例寻找双重市场时,会发现存在一个鸟类作为市场供应者而青草作为市场需求者的“运输市场”。该市场上的“草种运输服务”让我们对“外来之鸟正在吃草”和“草种正被运往他方”的同一个现象有了重合解释。禽鸟种群和青草种群各自都用货币等价物――能量,互相支付各自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通过被吃掉,青草种群把自身的化学能量打捆成包地让渡给禽鸟种群;反之,后者通过自身的活动将运输能量让渡给了乘客――草种。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此双位一体而不可分割的双重市场――“食品市场”和“运输市场”,可被看作为一个闭合的经济学模型。这个双重市场的平衡,只能出现在(有必要认为长期是这样)禽鸟种群与青草种群的相互支付在一段时间(一年)内处于中长期平衡。否则,这两个种群之一将因货币(能量)不足而退出市场。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假定这两种生物种群在一定

时间内相互支付了90能量单位。

但要对食物链中禽鸟和病毒组成的双重市场下定义,就不那么容易了。病毒进出宿主细胞的目的,是利用宿主细胞核繁殖自己的单位生物量。病毒种群的利益是明显的。它们把鸟群作为了自己的“餐厅”、“旅馆”和“运载工具”。它们需要宿主细胞为它们预备食物,供它们生养繁殖。但它们怎样支付这些服务?此处的双重市场又在哪里呢?答案是:如果我们仔细想想人类经济社会中的运输设备(如飞机、轿车等),我们就能感受到禽鸟种群的利益(即双重市场)的存在。飞机和轿车不仅要随时保养,为了乘客的安全(还有其它原因),还需要定期由独立的专家对其进行技术检验。大家都知道,在德国,轿车每两年需技检一次。技检人员用擦刮制动系统,敲打刺探离合器等方法检测轿车。他们对老旧轿车特别注意,看是否已严重锈蚀,必要时还将它们报废,不得再使用于交通。以此,我们可以类推:病毒种群(不仅仅是禽流感病毒)就像是独立的“健康检查机构”。它们进入其它生物(不仅仅是禽鸟种群),检查它们的身体,尤其是它们的免疫系统是否健全,或是否有能力去适应生活环境的新变化。当代生物技术表明,这种检查服务完成于它们对宿主细胞的“攻击”。这可以比之为一场“军事演习”。染菌鸟的防疫系统在尽力保护自己的“宿主细胞”不被病毒所“攻击”。一般来说,它们最终都能获得成功。所以,感染只是一个暂时的“生病”现象。在德国柏林的小学里,对“攻击”和“防卫”所作的词性解释是:“吞噬细胞”吃掉入侵病毒生成了“酸性细胞”。这一行为向身体发出了两个警报:(1)让活“细胞杀手”去战胜另一个病毒;(2)让“原生质细胞”生产出更能有效战胜病毒的“抗体”。通过这场“军事演习”,各种生物的免疫系统(不仅是鸟类的)训练了自己清除“细小但不能不重视”的缺点(恰如对轿车的技术检测)的能力,并因“害过病”,更新了自己的生物素质以适应更多的外部生存条件(即得到了深层次的教育)。病毒种群向禽鸟提供了这些服务,必由禽鸟予以支付,其支付形式便是禽鸟种群在向病毒种群提供“寄宿”、“繁殖”和“运输”服务的痛苦中失去的能量。与之相对应的支付是病毒种群在“攻击”的痛苦中失去的能量。由此,双重市场模型就被我们找到了。我们称之为“保健服务与深层教育”市场。尽管毫无意识,但鸟类(以及其它生物种群)需要这些服务;尽管病毒种群(以及其它生物种群)对这些服务也毫无意识,但它们提供了这些服务。其“市场场地”处于禽鸟体内的宿主细胞。考虑到双重市场的不可分割性,借用新古典经济学,“餐饮、住宿和运输服务”和“保健服务与深层教育”又形成一个闭合的经济学模型。这个模型的平衡,只能出现在(长期也是这样)禽鸟种群对病毒种群的支付(其能量丧失)与病毒种群对禽鸟种群的支付(也是能量丧失)在一段时间(一年)内处于中长期平衡。这两个种群中的任一种也将因货币(能量)不足而退出市场。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假定在一定时间内,这两个种群之间相互支付了10能量单位。

以上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可作如下结论:包含青草植物、鸟类和病毒的食物链可以由两个市场及其各自对应的双重市场来描绘。第一对双重市场是“食物市场”和“运输市场”,青草“植物”和外来“鸟群”是市场的参与者,其场地在“牧草地”;第二对双重市场是“餐饮、住宿和运输服务”市场和“保健服务与深层教育”市场,市场参与者是外来“鸟群”和“病毒”,市场场地在鸟的体内。

(二)宏观经济学分析

按照里昂惕夫的论证方法,将上述食物链放入宏观经济学分析,可把已论证确定的市场及其双重市场根植入一个静态和开放的经济循环模型,并以货币等价物(能量)计算价格。[4]计算得出一张名为“以有效价格表示的投入产出表”(见下表)。表中统计的三个行业分别是:(1)食物生产(植物);(2)餐饮、住宿、运输服务(鸟类);(3)保健服务与深层教育(病毒)。此模型采用静态形式,表明表中所有变量的价值在同一个时间(一年)内不变;模型采用开放形式,表明产品的最终使用是由最终需求所引致的外生变量;模型采用循环形式,表明一个行业(种群)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投入生产的全部能量成本等于该行业(种群)在同一时期从其它产出中得到的全部能量回报。表中也对直接成本与直接回报之间不对称之处,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集中投入(即其它行业的前级让渡)和基本投入(如空气、液体、固体素和阳光),生产活动以及对毛附加值(如产品税、劳作收入、企业利润和折旧等)的付出等,是成本上升的原因。上述三个行业的成本,用货币等价物――能量单位记录在表中的第1、2、3行,于第4行加总。例如:食物生产行业(植物)从鸟类获得“草种运输服务”这一级中投入在单位时间(一年)内所花的成本是90能量单位;加之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空气、液体、固体素和阳光的基本投入所追加的成本15+20+10+0,共45能量单位;再加上对毛附加值(生产税、劳务报酬、企业利润和折旧)的付出5+33+2+25,共65能量单位,所花总成本是200能量单位。以此类推,提供餐饮、住宿和运输服务的鸟类行业的总成本是230能量单位。提供保健服务和深层教育的病毒行业的总成本是20能量单位。

有必要搞清楚的是:表中为何把再生产成本表示为折旧。简要来讲,由于自然王国的最高目标是保护生命,所以,每一个生物如同尽其所能以图长久的企业家,最终利益是保护它的企业(即身体)。可有的时候,企业(身体)的整个器官已使用殆尽,因而出现(比如鸟类不仅仅是部分羽翅不可再生,而是鸟的整个器官不可再生)经济折旧,其折旧期限依具体生物种群的预期生命期限而定。鸟类羽翅不定期的维护与修复所花的成本只能算做(企业的)运行成本,而自然中整个企业(身体)的新生则来自于再生产。当前人类经济社会中的国民账户系统(SNA)也是把再生产成本和与之相关的预留基金等同,以平衡企业的长期设备的折旧,因而再生产成本就可被记作为折旧。

回报来自于不同行业让渡给最终需求和最终使用者的级中产出。表中三个代表性行业的回报,记录在表中的第1、2、3列,于第4列加总。植物行业的回报是90能量单位(向鸟类行业提供食物);鸟类行业的回报是100能量单位(90个能量单位来自向植物行业提供的运输服务;10能量单位来自向病毒行业提供的运输、餐饮和住宿服务);病毒行业的回报是10能量单位(向鸟类行业提供的保健服务和深层教育)。这些数据来自上述微观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平衡分析得出的结论。把它们加在一起,三个行业的总回报登记在表中4+7行,1、2、3列,分别是200、230、和20能量单位。由于这三个行业的回报总量由最末一行4+9+14,1-3列所示的三个行业的成本总量所决定,因而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经济循环效果。若不然,一个量(比如回报)少于另一个量(比如成本),这三个行业将势必无法弥合总量差出,也就不可能在食物链中存在(或生存)。对当然,有必要对总回报与来自各行业之间的级中产出的回报之间出现的差(植物行业是

200―90二110;鸟类行业是230-100=130;病毒行业是20-10=10;标示在表中第7列,第1、2、3行)的原因做出解释。为此,我们必须论证表中第5列,第1―3行所标示的“来自自然的阳光回报”(数值各是40、30、2),和第6列,第1―3行所标示的“来自自然的单位生物量生产的剩余价值回报”(数值各是70、100、8)的数值来源及其原因。这些数值确切地告知我们:上述三个生物种群(以及其它生物种群)无法仅仅依靠自己对其它生物种群提供的产品就能存活(生存)。对把投入产出表中上述差(110、130、10能量单位)归于生物种群生存必须的最终需求和最终使用,并以此与总成本得以平衡的安排,我们必须给出经济学论证。

首先解释表中第5列,第1―3行,它的标示是:“来自自然的阳光回报”(40、30和2能量单位)。在表的第8行、第1―3列,我们看到“阳光”对植物、鸟类和病毒的数值都是0,这意味着三个生物种群不花任何成本就能得到阳光能量。但一般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各生物种群必须保存和维护用以获取和利用阳光能量的基础结构,从而存在成本。但此成本在“植物与鸟”的市场例子中,比之这些生物从太阳光得到的能量补助,是极不对称的低廉,其利益可用成本减补助来表示。对于植物、鸟类和病毒这三个种群,得数都是负数,各为―40、―30、和―2。我们可以把这些负数值作为基本投入的负成本(等于补助),也可作为来自自然阳光的正回报记人表中第5列、第1―3行。我们选用正回报记人。这样处理的优点在于最后一行的4+9+14和最后一列的4+7对应的数值完全一致,不必因补助的存在而出现短少。

“来自自然的单位生物量生产的剩余价值”(70、100、8能量单位)是我们观察生物种群生产的最终产品时,发现这三个行业(生物种群)的最终产品的使用并非仅仅局限于食物链的上下级,生产者本身也在使用自生的最终产品。在以鸟类为代表的运输、餐饮和住宿服务行业,最终产品由鸟类物种的特有单位生物量所组成;在以植物为代表的食物产品行业,最终产品由植物物种的特有单位生物量所组成;在以病毒为代表的保健服务和深层教育行业,最终产品由病毒物种的特有单位生物量所组成。鸟类种群最终生产,又是它们自己在需求(并使用)这些最终产品;植物种群最终生产,又是它们自己在需求(并使用)这些最终产品;病毒种群也是同样。因此,就有了所谓的各种生物种群为了“自我实现”而需求自己生产的最终产品――活性单位生物量的现象。各生物种群在生产自己不可或缺的最终产品(它们并非认识到是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奉献出了(食物、运输服务等)级中产品,即使这些级中产品的回报还不能平衡它们的总成本(表中在第6列、第1―3行以70、100、和8能量单位的差出标出)。那么,各生物种群又是从哪里获得(即能量)来弥补此差额呢?如果我们把生物产品的形成过程放置于经济学思考之中,就能找出答案。大家知道,生物产品的形成是一个由物理和化学共同完成的过程(如吃进、消化等),只有利用其它生物种群的前级让渡,同时利用空气、液体、固体素和阳光,(自我需求和自我使用的)活性单位生物量才可完全被生产出来并得以储存。各种生物(作为生产者)如此做的原因,保罗・萨谬尔森(Paul Samuelson)的企业理论给出的答案是:它们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和利润。如其不然,无利益存在,各生物种群就将不会生产(并储存)活性单位生物量了。

主要参考文献:

[1]赫尔穆特・迈尔(HdamtMaier),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能和谐共存吗[J].经济学家,2003(1).

[2]赫尔穆特・迈尔(Helmut Maier).什么是自然界中的货币等价物[J].金融文献译丛,2005(3).

[3l赫尔穆特・迈尔(Helmut Maier).论自然经济体系[J].经济学家,2006(1).

篇14

一、现行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表现

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现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所暴露的农民公民意识不强,是由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过去把社会存在主要归结为生产方式是不全面、不准确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三形态(或三阶段)对人们的意识其有决定性影响,为我们解惑意识之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它是权力集中、人身依附关系,与此要适应的“人治”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奴卑意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及不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交换经济(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实质上已经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是以物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即人依赖于物的价值形态——货币,但人的人格是独立的、自由的)为特征。亿万次交换既是破除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利器,又是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基础与前提。交换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由(不能把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0、平等(地位平等、内容等价——或认为是等价)交换才能正常持续恒久地进行下去。社会主义从原来经济落后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超越了市场经济阶段,实质上是在现代经济(世界范围内)条件下放大了自然经济,从而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观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坚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体制写进与宪法只有近十年时间,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只是暂短一瞬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缺乏政治民主与公民意识是十分自然的。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法治观念。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身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要求村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意识。因为村民有了强烈的自主、自立的主人翁意识,行使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利和应尽的各种义务,村民自治才能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家庭的社会、经济等联合体。个人在面对强大政府的种种不公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在村民自治实际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它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之所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而且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积极参与与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而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和表现,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在农民村级选举中,许多人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愤愤不平,但对基层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二、培养农民向公民意识转型的具体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体由于缺乏公民意识,致使作为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发生了异化变形,实现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根本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实现农村工业化,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主体地位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公民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实际生活中这一点往往被遗忘和颠倒,变成了“当官的为民作主”,人民的“主人”意识由此被削弱和淡化。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维持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坚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一方面,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被人们信仰,由此生发出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这种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愚昧无知的文化状态造成的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对农民的教育,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目前农村某些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宗族势力抬头、农民集体现念和民主法律观念淡薄、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及丑恶现象买卖婚姻、拐卖人口、吸毒贩毒、等的死灰复燃。落后的小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说明教育农民的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